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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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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研究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市级党政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对本规定第五条所确定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

(一)对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或贷款贴息方式投入;

(三)对县(市)区社会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投入。

第七条根据政府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本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对采用贷款贴息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除按审批权限需省、市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府批准的各专项规划,以及市委、市确定的项目。凡列入政府投资储备库的项目,应达到机会研究或项目建议书深度;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章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超过总投资30%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条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可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由其按照市政府要求进行投资。

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根据市政府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划、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要点;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初步意见;

(三)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四)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审批后,项目单位方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可行性;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评估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方案;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结论。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

(四)资金落实情况;

(五)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咨询机构或专家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明确用地规模,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十七条根据项目不同行业,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建筑面积的10%。

超出上述限额的,应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中的政府出资比例,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持一致。

第三章适当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投资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原则上贷款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工程建设期。

第二十条采取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建设项目,除按审批权限需省、市审批的项目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所在地审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建设项目,应以书面方式向市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涉及县(市)区申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申报。

第二十二条申请投资补助的县(市)区项目或贷款贴息项目,原则上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已经完工项目市级不再安排投资补助。

第二十三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资金筹集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四条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清单;

(六)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实施程序。使用政府投资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公益性事业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七条使用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人的设立和运营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国招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对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项目实施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三十条因水文、地质等项目实施环境变化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设计、调整概算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设计理由。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的报告,再按程序报批。

未按程序审定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报告前,不得组织对设计变更部分的施工。对未按程序办理,擅自决定造成既成事实、情节严重的,暂停该项目的资金拨付,暂缓项目所在县(市)区和部门同类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照审计或财政部门规定,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统筹平衡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提交市人大审议后,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原则上,政府投资计划应于市人大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个月内开始下达。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和拟安排新开工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累计安排资金额、年度投资额,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

(三)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应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情况;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安排资金的条件:

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设项目,已按程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并具备新开工条件;贷款贴息只安排在建项目,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付息清单。

第三十五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总投资额应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价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年度投资额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发改委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市发改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专项稽察。对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措施。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由有关部门予以依法处罚。

城市规划研究报告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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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描述】

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是项目方为获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一种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贷款贴息等。

【报告目录】

第一章纯电动汽车项目建设必要性及条件

一、项目法人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单位近几年财务状况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2、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3、项目建设内容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5、项目目前进度

三、项目结论

第二章纯电动汽车项目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

二、产品方案

1、产品介绍

2、产品特点

3、产品技术参数及先进性

第三章纯电动汽车项目市场分析

一、产品市场现状分析

1、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2、产品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3、产品市场供需情况

二、产品市场竞争情况

1、主要生产厂商和国力生产力布局

2、产品竞争趋势

3、项目单位优势及产品市场竞争力分析

三、产品市场前景预测

四、项目产品市场推广策略

第四章纯电动汽车项目建设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一、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1、厂址选择

2、自然条件及环境

3、工程地质条件

4、经济发展及投资优惠

5、原材料及能源供应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

2、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3、原辅材料及动力供应方案

第五章纯电动汽车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技术

一、工艺技术来源及先进性

二、产品生产工艺介绍

三、主要设备选型及购置方案

第六章纯电动汽车项目环境保护、节能措施、劳动安全

一、环境保护

二、节能措施

三、生产安全设施

四、消防

第七章纯电动汽车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方案

一、项目单位组织机构

二、项目劳动定员和职工培训计划

第八章纯电动汽车项目建设期、进度安排和招投标

一、项目建设期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三、项目招投标计划

第九章纯电动汽车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一、投资估算依据和说明

二、总投资估算

三、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

第十章纯电动汽车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一、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二、财务评价

三、不确定性分析

四、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一章纯电动汽车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一、政策法规风险

二、市场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技术风险及防范对策

四、管理风险及防范对策

五、人员风险及防范对策

六、财务风险及防范对策

七、成本控制风险及防范对策

第十二章纯电动汽车项目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二、建议

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城市规划研究报告范文第3篇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城市规划研究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市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三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开发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规划管理处在各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的领导下(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同)。

第八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所含的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风景名胜区的各类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每5年编制1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村镇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九条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遵循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原则,认真组织规划方案的讨论及成果的审查,保证规划设计质量。

城市规划涉及军事设施的,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规划审批权限: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三)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有关部门对各项专业规划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权限报批。

(四)城市分区规划、重要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

(五)*风景名胜区各类详细规划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六)村镇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需作重大修改的,须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其它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保护人文景观,保持合理的城市空间。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

(二)市规划局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1个月内作出批复,核定建设项目的具置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1年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经批准后,市规划局应在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定点申请自行失效;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6个月内未申请用地,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持有关部门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市规划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在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批准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征用、划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规划局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界限的,必须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在列项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有市规划局的选址意见书。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必需迁建的用地,由市规划局按实际需要另行安排。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清退的,使用单位应按要求清场退出。

第十九条根据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或个人,搬迁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的除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接收。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安排使用,由市规划局按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的,由市规划局会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塘,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山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市规划局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沿河规划绿化带两侧征用、划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征用、划拨一定面积的规划道路用地或沿河规划绿化带用地,并在拆除其地面建筑后,无偿移交市政公用、绿化管理部门,用于道路或绿化建设。建设工程的保护用地,如不准建设其它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同时予以征用。

第二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相互结合。除市政公用及地区性必要的配套设施外,其它新建、迁建项目,应安排在统一开发和改建的地区内进行建设。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四条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由市规划局根据批准的村镇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民个人建房必须在批准的村镇建设范围内安排建设,因特殊情况需在村镇建设范围之外建房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向市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规划局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市规划局审核其中有关城市规划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下列图件:

(一)填妥的建设工程申请表;

(二)当年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文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旧有建筑物产权证;

(四)环保、防疫、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全套工程施工图(包括三废处理);

(六)其它。

第二十九条市规划局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其它设施,必须持土地使用权证向市规划局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一)报送根据出让合同中载明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编制的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和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报送施工图。经市规划局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批准后,应在现场放好灰线,经市规划局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1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市规划局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妥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特殊抢险工程的,应向市规划局申明理由,经同意可先动工,并及时补办各项手续。

第三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管线等未预见设施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待妥善处理后方可施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必须经市规划局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定建设地址通知核定的用地界限内,按规定应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完成前或市规划局许可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并清理完场地。第三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时,市规划局有权对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三十八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应由市规划局审核,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适当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作绿化、停车和敷设附属工程、管线等使用。建筑物(以阳台、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下:

(一)居住建筑在主要干道两侧的,后退距离不少于3米;在次要道路两侧的,不少于2米。在旧区改建地段后退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适当减少。

(二)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等建筑,除应符合有关消防、卫生等要求外,在主干道两侧的后退不少于4米,次干道不少于3米。

(三)高层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5米。大型公共设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还需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

(四)工厂、仓库、商店等建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后退3米至5米。现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改建时应按规定退让。

第四十一条一般建筑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为:

(一)南北朝向时,在旧城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在新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1。

(二)东西朝向时,新建筑物在原建筑正面的,间距与新建筑物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0.8。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能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米至6米。高层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照间距、山墙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十二条建造公厕,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配备冲洗设施。公厕建在民用房屋的无窗两侧和平房背侧面的,其间距不少于6米;建在民用建筑开设门窗一侧的,其间距不少于10米。大型公共设施应同时建造室内或室外厕所。

第四十三条主要道路沿线不得建设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十四条沿主要道路的外廊式住宅和阳台改建,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住宅小区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确实需要的,可设置通透式围墙或以绿篱代替围墙。学校、医院、厂区、仓库等设置通透式围墙或栅栏,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十六条新建雕塑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凡属一般雕塑建设由市规划局批准;重要雕塑建设,由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风景名胜区内的雕塑建设,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按以下规定查验规划图件:

(一)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设计任务时,必须查验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有关图件;

(二)施工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业务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的图件;

(三)建筑管理部门在批准施工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时,必须查验营业用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管线设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施工,并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九条下列管线工程可以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规划管位轴线和管径不变的原有管线的局部更新;

(二)垂直规划道路中心线,接入各类管线的支管;

(三)铁路、港口、机场、工厂、仓库等用地范围内的专用管线及其与城市管线的垂直接口部分;

(四)居住区、小区、街坊内部管线在小区级道路上敷设及其与城市管线的垂直接口部分;

(五)除*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地段外,长度在500米以内的低压电力架空线、电信线。

第五十条各项管线工程应按照市规划局所确定的管线位置、标高进行施工,目前确实不能实施的,可暂作临时敷设,今后按规划修建道路时,原建设单位应对临时性设施同时进行改造,所需资金和材料由原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十一条穿越河道的管线的埋设深度,应以不妨碍河道整治、船舶航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架空管线跨越通航河道的,应符合港务、航道等部门核定的高度和有关技术规定。

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内用地。

第五十三条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时,应征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同意。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电力、电信线缆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统或相同电压线路应组合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的线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

第五十五条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或发讯区设置,并报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局同意。微波通讯的空中通道,应避开规划高层建筑或高于规划高层建筑。

第六章*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第五十六条**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新建、扩建、改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

现有乡(镇)村企业应严格控制在现有规模,并逐步转为旅游服务的企业。在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厂和单位。

第五十九条*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的各种建筑物的形式、体量、高度、色调,应与周围环境气氛相协调,不得损害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景。第六十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的疗养院和干休所、医院等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现有规模(包括床位数和用地面积),不得扩建。

第六十一条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开挖深井和沉箱井。开挖隧道、人防工程须经专业技术部门作可行性研究,确保泉源完好,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市规划局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造公厕、垃圾中转站应当避开溪流、泉源,无法避开时,距离溪流、泉源不得少于10米,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违法占用土地的有关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城市规划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市规划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违法施工的,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予以制止,并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市规划局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或擅自改变上述用地用途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退出或改正,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后不拆除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2%至15%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凡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未处理完毕前,市规划局有权暂停受理违法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第六十八条市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规划管理人员有权凭证进入各单位施工现场检查和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由市规划局会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城市规划研究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规划,应用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前言:我国城市现在面临的人口过分集中、交通拥挤问题、空气质量问题、能源资源危机问题等归结为城市规划问题,城市本身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显然要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必须先要进行合理的规划评价。城市规划是将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到城市建设的重要手段,而将环境影响评价与城市规划相结合,可以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与有效性,进而推动城市建设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良好效果尤其体现在城市生态环境维护与资源环境维护方面,环境评价可以将城市规划执行时有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提前估测出来,是订立环境治理措施的重要依据,对城市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基于环境影响评价和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重要作用,本文笔者重点研究在城市规划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应用发展,并提出一些环境评价的具体应用方法。

一、环评在城市规划中的发展概述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环境评价系统进行了大量实践探究,例如我国在 1985 年公布的《开远市区域环境质量评价及综合防治对策研究报告》详细分析了云南开远市开发项目的环境评价,这表明我国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已经具有建立环境评价系统的意识,还开积极开展了探究实践。继开远市开发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发表后,全国各个城市积极响应,纷纷着手建立当地的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将环境评价应用于城市规划中,对当地的开发项目进行了环境评价,是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进入 21 世纪,国务院颁布了《人口、环境与发展的白皮书》,文件中指出,各地政府要将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应用于城市规划发展中,对一切工程投标建设项目都要执行环境评价,对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予以坚决取缔。随着我国环境评价系统逐渐发展完善,环境评价系统将被应用到更广泛的产业领域中。

二、城市规划与环境评价影响评价的含义

1. 环境影响评价的含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预估环境污染情况的评价系统,它可以通过相关数据和实际环境状况,对拟定的开发项目或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详细分析,评估这些项目计划在实行后是否会对城市生态和资源环境造成污染,并且预计污染的严重程度。环境评价系统对开发项目的评价,是项目是否可以实行的重要参考依据,它的出现大大促进了城市环境保护,筛除了许多会对城市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工程项目。

2.城市规划的含义

城市在订立发展方向或某一发展目标后,针对目标设计具体的实施计划就是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战略指导,因此必须以可持续发展方针为实施纲要,不但要为广大人民创造兴旺发达的城市环境,还要兼顾城市生态环境与资源环境的维护,开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和谐局面。我国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工业生产水平逐渐提高,城市化进程不断演进,促使人口基数激增。随着人口饱和度上升,与工业生产的泛滥,造成了人与自然之间不可忽视的矛盾,即资源短缺和生态破坏。但事实上,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并不是对立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一方面,城市需要从环境中获取发展资源,另一方面,城市发展造成恶劣的环境污染又会限制城市发展的脚步。因此,我们必须将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统一起来,既要推进城市化也绝不放松环境保护力度,只要这样才能将可持续发展方针落到实处。

三、城市规划环评的内容

城市规划环评是城市规划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进一步完善,一方面要对城市规划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是监测、识别、预测,并提出防治保障措施;另一方面,要识别规划布局基础上城市功能和目标的提升值,对规划区内的环境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为环境规划中的城市规划布局提供科学的依据。具体的城市规划环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规划地区城市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背景调查分析

城市是在自然环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工环境。自然环境为城市提供了物质基础,自然环境又决定了城市污染物的输送、稀释、扩散和净化能力。显然,自然环境背景对城市环境质量有显著的制约作用。因此,在进行城市规划环评的过程中,首先要对自然环境背景进行调查。自然环境包括城市地区的水文、地理、地形、地貌、土壤、植被等。与此同时,城市是人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按照人们对城市发展的意志和愿望对自然环境进行强烈改造的人工环境单元。所以,进行城市规划环评必须对城市社会环境背景进行调查了解。

2、现状污染源的调查和评价

环境污染源的调查是评价工作中的基础性工作,是规划环评中关于环境质量评价的关键性工作。城市中各种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种类繁多,是城市环境质量发生变化的主要因素,因此在规划环评调查阶段就应该查明现有的城市周围的工业企业以及产生的环境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和排放总量。

3、规划布局基础上的环境预测评价

在规划布局方案基础上进行环境影响识别并建立评价的指标体系,对现存的和规划布局中即将出现的企业的污染物,结合规划区域的地理、气象等各种条件,选择合适的预测模型进行污染物浓度扩散的预测,并做出污染物浓度扩散曲线。进行规划布局的合理性分析,为规划布局方案的调整和替代方案的确定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 环境影响评价在城市规划中的具体应用策略

基于环境影响评价对城市规划发展的重要意义,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对环境影响评价在城市规划中的具体应用做出如下方法总结。

1. 分析规划项目,制定环保措施

要通过环境评价系统对城市规划拟定的发展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对项目可能造成的污染总量和废物排放量进行合理估算,综合环境评价结果与项目内容来评定项目可执行性,并提前定制减少污染、降低排量的环境保护措施。

2. 引入专业技术,重点评价发展规划的建设性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将先进工程技术和掌握技术的专业人员投入到环境评价系统运作环节中,是环境评价系统发展健全的必然趋势。在对城市发展规划项目进行评定时,可以通过先进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知识对项目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分析,准确评估出开发项目的科学性与建设性。

3.运用地理系统,模拟工程环境

在对工程项目进行评价时,可以运用地理信息系统,根据工程的相关数据和工程选址的地理情况,建立项目虚拟模型,通过模型可以更直观地对项目进行环境评价,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以便有关部门提前制定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

五、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建设也在逐渐完善,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是指导方针,环境影响评价是重要基础。因此,必须将城市规划与环境影响评价结合起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在城市规划中的实际应用,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推动我国城市建设事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胡自伟,黄海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点探讨与分析[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0,(06):12-15.

[2]韦正乐,黄碧纯.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探讨[J].广州环境科学,2008(01):54-56.

城市规划研究报告范文第6篇

引言

2009年,google公司通过比对2003年至2008年季节性流感传播时期的搜索数据,成功预测了甲型H1N1型流感的传染情况,开启了时代对于大数据的认知。在我国,2013年被称为大数据元年,2014年大数据概念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资源,进入城市规划、交通规划等多个领域。

近年来,大数据(Big Data)概念的火爆与互联网热潮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P系,各行各业均产生了不少基于“大数据”概念的实践行动,交通规划也不例外。但在热潮的背后,“大数据”的基本概念和内涵特点仍众说纷纭,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涉及大数据概念的研究往往数量庞大却众说纷纭,大数据概念的不同理解也带来研究与实践的差异。对此,笔者倾向于通过数据特征与价值取向两个方面界定大数据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对“大数据”在交通规划领域的思考。

一、“大数据”概念及其规划应用

笔者认为,大数据概念包含两个主要特征。从数据的特征来看,大数据的数据选取往往无限接近于研究对象的全样本。方法上改变传统依托少量数据并利用统计学办法获得最多信息的做法,研究准确度上避免了样本选取带来的必然误差。值得注意的是,全样本的数据特征不是一个数据的数量概念,而是指数据与研究对象全体的相对关系。因而一旦研究的数据对象不能视为研究对象的整体,纵使研究的数据量非常庞大,仍不能算作利用大数据的研究办法。

从研究的价值取向来看,大数据的研究往往更多注重于研究内容的时效性与对未来的预见性。[1]在数据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使用全样本的数据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即错误数据的获取。对于传统研究方法,因统计的数据量较少,些许错误的数据容易造成极大的研究误差,故而研究在数据获取与清洗过程中往往花费大量的时间,力求数据的精准。大数据方法与此不同,全样本的获取与庞大的数据量必然带来错误的数据内容,但错误的数据与内容在全样本中占比比较小,在适度的清洗下,部分牺牲结果的精确性能够有效提升大数据研究的时效性,提供连贯的、高频率的研究结果,并利用数据的相关性实现对未来的预见。

大数据方法在城市规划与交通规划领域,已有大量研究成果。如龙瀛团队对北京公共交通使用情况、[2]职住平衡等多方面的研究,利用公交卡刷卡数据基于数据增强设计方法,获取并挖掘北京市公共交通不同使用人群、不同使用时间的不同特征;[3]杨东媛教授对于使用大数据变革交通规划理论的探索,尝试通过建立在理论基础上的决策、判断、概念框架,将大数据分析技术、模型、方法纳入统一分析模板,提供一个新型理论框架。[4]在规划实践中,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城市交通设计院、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城市规划、交通规划从业人员也已逐步通过使用公交卡数据、手机信令数据作为大数据研究的基础,为各类城市规划、交通规划作支撑。例如张天然利用手机信令数据对上海市市域职住空间的分析,[5]丁亮、钮心毅、宋小冬对上海市就业中心体系的研究等。[6]

从参与团队的性质来看,大数据在交通规划中的参与团队主要包含3类,以百度、阿里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作为大数据的生产与处理方,生产了POI兴趣点数据、道路拥堵数据等大数据分析常用数据,提供了基于智慧城市平台的智慧交通解决方案,并出台基于自身数据平台的研究报告;以交通设计院、规划设计院为代表的规划设计与规划研究机构,作为大数据的应用与挖掘方,将大数据挖掘的成果直接应用于各类规划项目之中;以大学、研究院为代表的交通研究机构,作为大数据研究方法的探索方,尝试各类研究模型与研究方法,为大数据在交通规划中的应用提供理论基础。

从现有研究内容与规划方法上看,目前大数据在交通规划中的应用往往体现研究数据的全样本特征,无论是使用全年的公交卡刷卡数据还是利用手机信令数据,均尝试通过全样本数据研究交通特征,实现对规划决策的支撑。[7]然而针对大数据分析所带来的及时性特点则少有涉及,仅百度、阿里等商业性公司提供的交通拥堵预测服务具有及时性特点。笔者认为,此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源自交通规划现阶段的自身特征。交通规划作为一项具有延续性的公共政策,不同于商业领域的应用,应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延续性,即规划成果的内容需经过法定程序从而获得合法性,并伴随着政府的强制力获得权威性。这使得传统交通规划难以利用大数据时效性特征,实现对交通问题的及时反馈、实时追踪、问题预警。

二、“大数据”的技术变革

大数据方法不仅优化了传统交通规划的数据方法,实现了规划方法的量变,更从规划效果与研究视角上实现了质的变化,并将在未来提供更多的可能。从规划研究与规划实践来看,大数据的应用正从三个方面改变传统交通规划的编制。

(一)研究方法统一宏观至微观层面

四、上海的应用与问题

自2011年起,上海已逐步将大数据方法应用于交通规划过程中,但目前上海交通规划中对大数据的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数据来源较为缺乏,挖掘深度有所不足,数据结果的公信力不高是现阶段上海交通规划中大数据应用的主要问题。即便如此,上海交通规划编制过程中仍不断尝试使用大数据方法,改进原有数据获取与处理办法,以希望更精确、更快速获取交通现状、梳理城市交通问题,并方便形成对过往交通问题的追踪评价。

(一)大数据在上海交通规划中的应用

目前,上海交通规划中对于大数据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出行特征获取、公交特征获取以及对过往问题的追溯方面,数据来源以手机信令数据与公交IC卡刷卡数据为主。

传统交通规划中一般采用问卷调查、流量统计等方法,通过抽样调查获得OD矩阵、吸引量分布等出行特征。随着大数据手段的使用,上海在各类交通规划项目中逐步使用大数据手段取代部分传统抽样调查获取交通出行特征。在五角场城市副中心综合交通示范区的研究、崇明综合交通规划等多个项目中,规划师使用手机信令数据作为研究的基础,通过分析不同时段手机信号的位置、停留时间、重复出现的次数,获得各个分析单元的到发与过境情况,从而明确项目地的实际出行需求,明确各类交通出行方式的结构特征,构建OD矩阵。在交叉对比其他传统规划信息的基础上,实现对出行特征的精准把握。

在研究五角场交通现状的过程中,通过综合手机信令数据与公交卡刷卡数据,快速获取五角场各区域工作日与周末到发量特征,确定各片区出行密度差异。在出行方式方面,明确了不同片区的公共交通与小汽车出行比例,发现江湾居住区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远低于五角场核心区的结构特征,从而确定了五角场周边交通拥堵的原因(图2~4)。

在历年的《上海市公交客流调查专题报告》中,依托公交卡刷卡数据、公交车载GPS数据、手机信令数据,获得了研究公共交通问题更高的视野,全面了解上海1 000多条公交线路逐站客流情况与运行速度,并实现对公共交通出行特征的准确梳理。通过不断挖掘具有潜力的公交走廊,优化全市公共交通网络,为上海市公共交通体系优化提升提供精准支持(图5)。

大数据在使用过后仍有较高的可挖掘价值。自使用大数据工具以来,上海市对公共汽车运行速度、线路逐站客流量、中心城区居民出行特征进行了持续调查,逐年形成专题研究报告,并改变传统仅仅回顾过往交通发展报告的情况,通过对过往数据挖掘,实现对交通发展历程的数据梳理、持续追踪。

(二)规划实践中的问题

上海交通规划的大数据实践过程也不可避免地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一部分源自大数据自身的现实与理论困境,另一部分源自规划思维方式未能及时转变。正如大数据研究方法自身的现实与理论困境中所描述的,上海交通规划的大数据实践也同样面对着“全样本”的有偏性、基础理论缺失、官方数据的垄断瓶颈等问题。

规划中往往因大数据样本的系统性偏差、数据来源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机构背书、数据分析方法缺乏扎实的理论基础,使得部分依托大数据手段获取的交通出行特征分布成果存在争议,与常识不符。在崇明综合交通规划研究中,规划师通过手机信令数据分析获取的交通出行特征与常识不符,与通过传统研究方法获得出行特征存在矛盾。为项目的完善与推进带来了障碍。

在方法创新方面,上海交通规划的大数据实践过程往往仅将大数据分析手法用于分析获得现状出行方式、出行特征等方面。通过大数据手段优化提升传统研究方法的精度与规划项目的工作效率,暂未提供新的研究视角与预测方式,大数据分析方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工作过程之中,未能在成果上得到充分体现。

在数据获取上,上海交通规划领域常用的手机信令数据与公交刷卡数据因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原因,获取的数据往往源自过往一年,交通规划中的大数据研究难以获得即时的数据支持,为研究的深化与完善带来隐患,也使得交通规划研究难以及时发现问题。

五、总结与反思

近年来,将大数据手段不断引入交通规划领域并不断深化已是必然发展趋势。正如上海、北京、深圳等城市通过大数据手段对交通规划开展的实践,大数据对于传统交通规划的现状调研手段的匮乏、研究数据的不足有着极大的改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逐渐看到现阶段大数据在交通规划领域发展的先天与后天不足。无论是数据本身的偏差还是基础理论的缺失、研究方法与标准的不统一,都促使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当下面对这份不成熟与不足的大数据时需要保持谨慎,避免因为盲目轻信而陷入数据陷阱。

对于大数据发展本身,规划从业人员、学者与政府需要通力合作,不断从数据来源、数据获取方式、数据的质量等多个层面优化大数据市场,构建一个具有政府背书、高质量、高开放程度的大数据平台,克服当下规划研究的数据困境。同时,不断深化研究,构建基于大数据的规划理论基础,在为大数据在交通规划中的应用提供理论支撑的同时,丰富可供研究与挖掘数据的种类。

参考文献:

迈尔-舍恩伯格,库克耶,盛杨燕,等.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Big data a revolution : that will transform how we live, work, and think[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龙瀛,孙立君,陶遂.基于公共交通智能卡数据的城市研究综述[J].城市规划学刊,2015(3):70-77.

龙瀛,崔承印,张宇,等.利用公交一卡通刷卡数据评价北京职住分离的空间差异[C]//2012中国城市规划年会.2012.

杨东援.通过大数据促进城市交通规划理论的变革[J].城市交通,2016,14(3):72-80.

张天然.基于手机信令数据的上海市域职住空间分析[J].城市交通,2016,14(1):15-23.

丁亮,钮心毅,宋小冬.上海中心城就业中心体系测度――基于手机信令数据的研究[J].地理学报,2016,71(3):484-499.

城市规划研究报告范文第7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 前期工作, 土地预审, 环评报告

中图分类号:U412.3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0-0211-01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作为项目投资决策的前提和依据,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前期工作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方案的合理性,以及工程的投资、工期和效益,关系到建设项目的成败。做好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既是实现交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和具体体现。

随着(国发I2004U20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与此同时,国家及相关部门对交通工程建设程序要求更为严格,明确了一些必需环节,并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客观上增加了很多前期工作内容及其深度,由于深度的不统一,导致了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其相关报告之间衔接协调困难、可操作性降低。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亟待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加以解决。目前,前期工作仍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难点与薄弱环节,从事交通工程项目前期的工作者,大多经历过其中的艰辛与困惑。笔者结合自身前期工作经验,以高速公路为例,浅谈交通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建议。

1公路工程前期工作难点及存在的问题

1.1 技术标准和规模的确定

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标准主要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预测交通量。由于沿海发达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般道路网络已较发达,现有道路上的交通量与日俱增,一、二级公路的交通量能够达到1.5~3万辆/日(绝对数),这些给旨在掌握现有道路交通量及其分布规律的交通调查带来了很大困难:调查规模不断扩大,调查费用不断提高,甚至会造成不良的交通和社会影响。近年来,沿海经济呈现跳跃式发展,新的工业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港口等不断涌现。这些给交通预测工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因素,预测可靠性下降,特别是绕城高速公路,其交通量预测工作难度尤大。从1995年以来,我国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交通拥挤的状况人们在不断思索和尝试解决的办法,但拥挤状况仍在与日俱增,严重的城市已经造成百万以上人口的交通出行问题,造成大量的时间浪费和环境污染,整个城市的运转效率下降。沿海地区和城市周边地区寸土寸金,土地资源十分宝贵,高速公路建设规模和标准一旦确定,改扩建的难度不言而喻。而城市周边地区的高速公路对优化城市空间结构、解决城市拥挤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到未来城市形态、空间布局、产业布局和人口布局,引导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方向,因此预测该地区交通量、论证合理的建设标准和规模、提出可行的工程方案,是高速公路前期工作的难点,也是前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目前,对这方面工作的认识和重视还需要进一步地加强。

1.2 公路线位与城市规划及其他设施衔接困难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市化的推进,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在沿海发达地区,各类规划星罗棋布,土地资源日趋紧张,空间十分拥挤,已经呈现出城乡一体化的雏形。因此,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各类专业规划、局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相协调的现象。公路是典型的线性工程,平纵线形标准要求较高,牵涉面广,特别是在沿发达地区,很多公路实际上位于市区,处于各种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包括已有的和规划的)之间,已建及拟建的空中各种电线电缆、地面道路河流水系、地下油汽管道等密集分布、交织成网,在技术上给公路路线选择带来了实际的困难。由于城镇规划、河道管理、防洪、高压电线、地下管线、铁路、航空、通信以及军事设施等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各个部门均从自身的角度提出要求。例如有关部门从防洪角度希望桥梁跨径越大越好,避免出现水中墩台,影响原有水流流态和减小泄洪面积,从通航角度不希望桥梁跨径大,而且希望桥梁越高越好,避免影响可能到来的高大船只的通行,而高压电网管理部门希望尽量压低公路路基高度,避免安全及N升塔H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往往十分困难,调查研究工作量和协调会议不断臃肿,前期工作的成本急剧增加,工程建设造价也不断攀升。

1.3 社会问题愈加突出

要想富、先修路的观念曾经深入人心,但随着我国沿海发达地区交通状况的持续改善,修路的迫切性有所降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参与公共事务决策意识不断加强,对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要求大幅度上升,加上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虽然具有整体全局的利益,但也存在会给作为个体的老百姓带来局部利益损害、给生活造成不便或影响的事实。因此沿线地方政府及群众对高速公路建设支持力度有时在具体建设项目上呈现下降现象,甚至反对。地方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较多时候仅停留在口头支持,并要求建设工程最好能绕镇村)而过,绕不过时则借机提出N搭车H项目等种种附加要求,个别老百姓则想借机获得一些不法利益,有时公路放样测量开始,线位上的建房、苗圃等工作也立即开始。这一问题若稍有疏漏,甚至会酿成复杂的社会问题,引起群起性抗争。上述现象导致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错综复杂,推进缓慢,甚至工程方案不尽合理,工程造价居高不下。

1.4 前期工作的研究深度与用地、环保等报告要求深度不相协调

近几年来国家一直在精简、调整审批项目的程序,但保留的程序控制更为严格,要求更高。建设用地预审、环境评估、城市规划部门确认意见、项目资本金出资方案及银行贷款承诺函,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核准)的前置条件。除此之外,根据项目性质特点,还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矿产资源压覆、通航净空认证、气象观测等评估及专题研究。

土地、环保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因此国家加大了上述问题的控制力度,这是非常重要和及时的举措。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预审是项目报批新增的必要环节,但其政策性、专业性强,程序复杂,牵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问题。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仅限浙江省)调整补划问题,加上土地预审程序刚刚实行不久,对用地预审工作很多部门理解不透、把握不准,甚至行业主管部门也不知从何下手。目前,土地预审材料的要求对于尚开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项目,过于强调细节,而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建设标准和规模,以及控制投资,至于具体路线方案、工程方案尚处于比较阶段,因此可行性研究难以提供土地预审报告要求的详细细节数据。也就是说,存在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土地预审材料深度不一的问题。而在以前,是由初步设计阶段提供土地占用、分类及拆迁赔偿的基本数据和相关图纸。由于加强土地控制等原因,将其提前到可行性研究阶段,在技术上存在着较大的操作困难。

环境评估也是项目可行性研究过程中非常突出的问题之一。环境评估分环评大纲和环评报告书二个环节,分别要求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需分别通过行业预审及环保部门组织审查,要得到国家环保总局正式批复,还需先后经过县、市、省三级环保局出具初审意见。

在环评报告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和土地预审报告相似,同样明显存在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环评报告要求深度不一问题,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环保工程措施显然难以执行。因为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据编制办法采用的是1/10000的地形图方案还不十分具体大的方案尚处于比较之中工程离环境敏感点的距离尚难准确确定。因此可行性研究阶段拟定的环保工程措施应允许存在一定的估算有时十分注重细节的措施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失去其意义公路工程前期工作内容十分复杂涉及部门规章也很多。有些部门规章设置条件过高未考虑公路线性工程的特殊性且相关部门规章之间也存在矛盾时间要求上不能成为一个合理的技术操作链条致使具体工作的开展相当困难。如要求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拿出公路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图、规划选址意见(公路工程线位只有到初步设计阶段才能相对固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过细,个别要求只有到施工图阶段才能明确;另外往往在一件事情的办理过程中部门流转程序复杂、费时太长因此相关专题完成困难。总之,由于可行性研究及其相关的研究报告政出多门特别是土地预审及环境评估本是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的工作却提前到可行性研究阶段致使报告之间深度不一难以成为因果关系往往造成土地征迁计划和环保措施不切实际难以落实也给可行性研究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

l.5前期工作目标的确定不切合实际

经济快速发展要求交通适度超前很多地方由于原来前期工作重视的力度不够致使公路工程前期工作起步晚但要求高前期工作时间压缩得很紧而相关建设程序不能省只能压缩前期工作研究时间(如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和专题研究时间)。因此工作难度明显加大有可能导致因工作深度不够而引起返工造成前期工作进展的倒退。

l.6工程投资难以控制项目融资难度加大

一般来说公路工程投资主要取决于公路的建设标准与规模而建设标准和规模的确定主要依靠交通量预测。在经济快速发展地区特别是当前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时期交通量的产生和变化均很快而且目前各种交通方式选择范围很大加上规划调整因素,因而给建设标准和规模的确定提出了难题工程投资难以适当把握。

在确定标准和规模的前期下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仍然很多,除上述因素之外,有些部门或地方出于本位主义考虑,各种要求五花八门,如增设高速公路互通的要求为避开各种控制因素而进行绕道这都直接导致工程规模的增加;征迁规模与标准、建材单价的变化也会造成投资规模的增减。总体来说目前前期工作中工程投资控制困难是一突出的难点问题。由于工程投资难以控制带来项目效益下降、风险增加,导致银行放贷的积极性下降银行贷款承诺函难以争取民间资本望而却步。这样也进一步影响到项目的审批和推进。

2 对策建议

2.l 深化综合规划研究工作严格规划变更程序

应该说国内规划尚处于初级阶段,总体规划深度与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规划前瞻性不够表现在:城市总体规划变动频繁、滞后于城市发展;与专题规划及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衔接不够。建议在规划制订及修编过程中除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大群众参与力度外还应积极开展相关规划研究论证,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区块充分论证规划实施的可行性确保规划质量尽量避免产生规划矛盾;规划制订后应尽快向公众公布做到信息透明以便共同遵守维护规划权威。另外从客观上讲,规划是动态变化的,而规划变动牵一发而动全身。为保证规划的协调和统一,必须严格规划变更程序,形成规划修改联动机制,充分评估局部规划变更,对全局及其他专项规划实施的影响和相关补救措施,相关规划变动,也应及时公布。

2.2 未雨绸缪加大投入及早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目前仍相对薄弱,必须加强前期工作及早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当前,我国仍处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期,应抓住历史发展机遇,建议在做好现有交通工程项目前期工的同时,根据城市体规划、公路网规划、城市现状及发展要求尽快研究建立起一批新的交通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储备项目研究确定建设序列。同时建议加强前期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前期投入力度适当提前启动前期工作确保每个项目有2~3年的前期工作时间,保证前期工作深度。另外根据当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趋势,应积极引进略投资者,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拓宽筹资渠道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避免因资本金筹措方案或银行贷款承诺函的不落实而影响项目前期进程,贻误交通发展机遇。

2.3 依托规范扎实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质量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交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继续深化前期工作深度。在编制预可行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规划针对每个项目认真开展调查,结合当地宏观及微观环境,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标准与规模。报告的编制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充分研究各种方案的可行性加强方案比选细化方案利弊为决策提供依据,在确保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千方百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在前期工作进程中应广泛征求地方及相关部门意见引导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深入研究力求达成广泛共识,拿到书面确认意见,避免因办人员更迭而造成意见的变化,各项专题的编制应紧紧贴合最新的可行性研究( 预可)

报告。专题方案的提出既要符合各项规范的要求,也要充分考虑今后工程实施的可行性。

2.4 科学管理 严格控制 确保前期工作进度

贯彻项目管理理念引入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与手段,科学编排项目进度计划,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置专题为重点编排网络计划图。紧抓关键线路,加强进度控制与管理,及时纠正进度偏差,确保前期工作总体进度建议对建设项目耗时较长的用地预审及环境评估工作应尽快开始。

2.5 加强沟通提高认识,营造重视前期工作的良好氛围

前期工作牵涉面广,关系到各部门、各地方的很多利益问题。 应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宣传,高度认识深化前期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重视交通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氛围。特别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 协调沟通,努力寻求多方共赢点,形成良性互动运行机制。

城市规划研究报告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遵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九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凡已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统称为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投资补助主要采用货币补助方式,也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设备、材料等实物补助方式,由有关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统一购置后配备给接受补助的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于投资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也要对本企业内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项目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顺利建设实施,防止项目单位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