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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天岗石材产业园、长春玉米工业园……如今在吉林省,提起产业发展总要和特色园区联系在一起。近年来,吉林省将培育特色工业园区作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实力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重点调度和扶持63个特色工业园区,为东北老工业基地产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支撑平台。
为支持特色工业园区发展,吉林省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快特色工业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吉林省特色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采取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等方式,逐步建立起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并指导全省63个特色工业园区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在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吉林省结合各地实际,以不同方式推动建立园区管理机构,通过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扶持。
在吉林省积极扶持下,一大批特色工业园区得到了快速发展。位于辽源市的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目前已累计完成投资7.6亿元,入驻园区企业200户,就业人员近万人,在全国袜业产业规模中位居第二位,
数据显示,2008年,63家特色工业园区实现产值1125亿元,同比增长37.2%:实现销售收入1073亿元,增长38%;实现利润72.3亿元,增长1倍;税金43.8亿元,增长59.3%。
吉林粮食产量有望再创历史新高
继2008年吉林省粮食生产获得特大丰收,粮食产量达到284亿公斤后,今年吉林省粮食生产呈现多年少有的好形势,粮食产量有望再创历史新高。
今年,吉林省抢前抓早,全力抓好备春耕生产,深入实施高产创建活动,加之气象条件总体有利,粮食生产形势明显好于历年,全省旱田作物保苗率高于去年同期。
今年,吉林省春耕生产投入资金达到119亿元,粮食作物实播面积457.3公顷,其中优质高产玉米、水稻、大豆面积比上年增加6.73公顷。
今年5月中旬以来,吉林省农业生产也出现了一些不利条件,降水少,气温高,各地普遍呈现旱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旱情较重,但自6月初以来,全省持续降雨,目前旱情已全而解除。
吉林计划形成5万辆新能源汽车产能
吉林省计划到2012年,将依托一汽集团等企业形成5万辆纯电动、充电式混合动力和普通型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产能,并基本具备电动汽车的研发能力,形成电动汽车配套体系,
一、总体要求与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基本农田,提高耕地质量,突出主要农作物和优势产区,稳定粮食生产面积;充分利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主攻单产,提高
品质,做到节本增效。通过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的开展,树立典型,辐射带动,推进规模化种植,全面提高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任务目标。在明水街道和水寨镇分别建设小麦和玉米万亩高产示范片各1处,辐射带动包括明水、相公庄、绣惠、刁镇、水寨、宁家埠、白云湖、龙山、枣园等9个小麦、玉米主产乡镇(街道)高
产区10万亩。
小麦实施“十、百、万”高产示范工程。在每一个万亩高产示范片中,设十亩高产攻关田、百亩高产攻关示范方。十亩高产攻关田亩产量指标700公斤,百亩高产攻关示范方亩产量指标650公斤,万亩高
产示范片亩产量指标600公斤。高产示范区内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广普及率达到100%。辐射带动10万亩平均亩产达到500公斤以上,辐射带动区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广普及率95%以上。
玉米实施“十、百、千、万”玉米高产创建示范工程。在每一个万亩高产示范片中,设十亩高产攻关田、百亩高产示范方、千亩高产示范片。十亩高产攻关田亩产量指标900公斤/亩,百亩高产示范方亩
产量指标800公斤/亩,千亩高产示范片亩产量指标700公斤/亩,万亩高产示范片亩产量指标600公斤/亩。辐射带动10万亩平均亩产达到550公斤以上。高产示范区内耐密型高产良种及配套技术推广普及率
达到98%以上,良种覆盖率、测土配方使用率和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率均达到100%;10万亩辐射带动区内耐密型高产良种及配套技术推广普及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稳定粮食生产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各有关乡镇(街道)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稳定粮食生产面积。一是要严格执行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进一步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二是
要抓好对农民种粮的引导和指导,把国家和上级扶持发展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三是在种植业内部重点处理好粮、经争地的矛盾,通
过大力推行间作套种等种植制度,提高复种指数和土地利用率。
(二)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单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科技意识,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单产水平。一是要围绕增强我市农业科技的创新能力、转化能力,完善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加
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二是要进一步普及推广粮食作物新品种、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成熟技术,不断提高全市新品种、新技术入户率。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农民的技术培训,增
加对农业技术培训经费的投入,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相结合的办法,广泛开展农民培训,不断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应用农业科技的能力,提高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
(三)优化粮食产业内部结构,提高种粮效益。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粮食产业内部结构,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一是大力推广优质高产品种,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加
大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力度,继续扩大适应我市自然和生产条件的优质小麦、玉米品种,提高粮食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二是进一步优化粮食种植区域布局,增加对优势产区的扶持,稳定优势产区
粮食播种面积。正确引导农户在承包期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使耕地适当向种粮能手和种粮大户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种植。三是积极扶持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大力推进粮食转化和深加工,实现粮食生产多次增值。四是积极引导农民增强质量意识、商品意识和市场竞争观念,发展标准化、无公害生产,通过提高粮食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加种粮收益。五是
认真抓好对粮食生产的服务工作,制定粮食发展指导计划,发放生产技术指导意见,引导农民积极种粮、科学种粮;坚持抓好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的供应,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充分利用信息网络,为种粮农户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服务,引导农户优化结构,适应市场,真正实现粮食产品的优质优价、增产增收。
(四)抓好粮食高产示范样板,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市里重点抓好明水、水寨万亩小麦、玉米高产示范片。各有关乡镇(街道)也要根据各自实际,以小麦、玉米为重点,至少抓好一片千亩以上高产
示范样板田,并要根据农时季节,及时组织农民群众进行现场交流、观摩和培训,以充分发挥样板田的示范带动作用,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促进粮食生产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管理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农业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项目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粮食高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也要加强组织领
导,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把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整合力量,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把粮食高产创建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层层落
为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作出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的规定。当前,各地须抓紧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尽快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的必要性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努力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成绩显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实现了总体平衡。但在一些地方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还存在“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现象,质量问题一直是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解决当前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确保补充耕地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必要手段;是贯彻落实中发[2005]1号文件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履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措施。
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按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方法,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并进行折算,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根据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受后备耕地资源不足的制约,不宜倡导用直接增加补充耕地数量抵顶质量;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在现阶段,不允许以补充高质量耕地为由减少补充耕地数量。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应立足于“占一补一”,提高补充耕地等级;受自然条件等因素影响,补充耕地等级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等级的,须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二、关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用地进行预测,从总体上掌握拟被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状况,并对用于实施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选址和布局进行统筹安排,以确保补充耕地和被占用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总体平衡。
(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规范,增加对项目补充耕地等级进行评定的要求。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须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成果或方法评定补充耕地应达到的等级,项目竣工验收时认定补充耕地等级。
(三)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经济条件优化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增加资金投入,提高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努力提升补充耕地的等级。
(四)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尽可能安排已竣工验收或初步设计已完成,补充耕地的等级已确定的项目。选定项目的补充或拟补充的耕地应与被占用耕地面积和等级相同,以保证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时,应优先选择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接近的项目,并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三、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步骤
(一)拟定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全面、准确领会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的基本思路,发挥有关科研、事业单位的作用,制定开展按等级折算的研究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定时间进度,落实工作经费,提出保障措施。研究方案应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并报部备案。
(二)启动研究。参照部制定的《关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技术指导意见》(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启动有关工作。一是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方法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内的等级折算系数;二是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规范进行修订完善,增加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对补充耕地等级进行评定的要求。
(三)把握进度。已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成果验收后半年内完成等级折算方法研究和项目初步设计规范修订完善工作;正在进行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地区,折算方法研究和项目初步设计规范修订完善工作与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同步进行,全部工作应在2006年上半年完成。部将选择部分重点地区作为联系点,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四)应用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综合平衡后的折算系数及时报部备案。部审查后,如有重大问题,将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部备案的折算系数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地区试行后逐步推广应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修订完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规范的基础上,部将研究制定有关技术规范。
四、关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研究的相关工作
(一)加快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进度。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是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的基础工作,各地应认真落实部关于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部署,加快工作进度,促进成果尽快得到应用。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商有关部门,抓紧对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研究,区别耕地的等级,调整收费标准,逐步使耕地开垦费标准与被占用耕地等级相适应。
(二)完善补充耕地方案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研究的工作进度,逐步完善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补充耕地方案内容,增加被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等级以及按等级折算的内容,强化对补充耕地质量的审查。
(三)加强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中对质量的考核。建设用地项目必须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并严格依据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和验收。从2006年起,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时,如补充耕地等级低于被占用耕地等级,逐步实行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以切实保证补充耕地与被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
(四)建立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技术规范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以现行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为基础,制定和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规程和规范。在此基础上,部将拟定和颁布行业标准。
附件:《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技术指导意见》
2005年7月6日
附件:
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技术指导意见
为指导各地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准确把握具体技术环节,提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工作成果,特制定本《技术指导意见》。
一、关于被占用耕地等级确定
(一)已有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查找被占用耕地的利用等。
(二)尚未开展或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3)》的原理与方法,通过选择少量典型县与样点,建立省级农用地分等体系。在此基础上,确定被占用耕地的等级。具体步骤如下:
1.选择典型县与样点。按照地貌条件、耕作制度等划分区域,在各区域内选择1~2个典型县,再根据统计学原理确定典型县内的样点。
2.建立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在对样点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等级评定,并对所有样点的利用等指数进行汇总,形成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
3.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计算被占用耕地的利用等指数,根据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
二、关于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化设计
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化设计的有关技术环节如下:
(一)确定补充耕地的理论最高等级。根据农用地分等成果或方法,确定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国家级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内耕地的最高等级,以此作为补充耕地所能达到的理论最高等级。
(二)确定补充耕地实际能达到的等级。依据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国家级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内的自然、经济、技术条件,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补充耕地实际能达到的等级。
(三)确定补充耕地项目的优化设计方案。根据补充耕地项目实际能达到的等级所对应的农用地分等因素及其分级标准,考虑当地的技术条件、资金投入状况等,提出各因素设计条件的最优组合,形成补充耕地项目的优化设计方案。
(四)补充耕地项目优化设计方案论证。组织有关专家对补充耕地项目优化设计方案进行论证。项目规模较小的,可根据实际直接确定优化设计方案。
三、关于补充耕地等级评定
补充耕地等级评定是修订完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规范的重要内容。评定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补充耕地等级评定是对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设计的耕地条件进行评定,而不是对实际补充耕地进行评定。
(二)对补充耕地设计条件进行评定,要考虑设计的耕地达产生产力水平,即耕地熟化后能达到的生产力水平。
对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定的方法,应严格按照《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3)的有关要求进行,在基本参数确定、评价因素选择、因素分级、权重确定等方面与被占用耕地等级评定保持一致。
四、关于等级折算系数制定
(一)已有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查找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当国家级农用地利用等建立后,统一使用国家级农用地利用等。
2.确定农用地利用等与粮食生产能力的对应关系。根据农用地利用等指数,调查所在等级的粮食生产能力,建立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利用等指数与粮食生产能力对应关系,原则上掌握标准粮产量750公斤/公顷为等级间距。已建立该对应关系的省,可直接查找。
3.制定等级折算系数表。根据农用地利用等—粮食生产能力对应关系表,制定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等级折算系数表,折算系数为被占用耕地等级所对应的粮食生产能力与补充耕地等级所对应的粮食生产能力之比,当该系数小于1时按1计。
(二)尚未开展或未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建立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序列。根据前述建立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的方法,建立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序列。
2.确定农用地利用等与粮食生产能力的对应关系。方法同上。
3.制定等级折算系数表。方法同上。
五、关于等级折算系数应用
当补充耕地等级等于或高于被占用耕地等级时,占一补一;当补充耕地等级低于被占用耕地等级时,须按等级折算系数确定补充耕地面积。根据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与否,具体折算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已验收的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1.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根据前述被占用耕地等级确定的有关要求,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
2.评定补充耕地等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时已确定耕地等级的,可直接获取;未确定耕地等级的,按照前述补充耕地等级评定的有关要求,评定补充耕地等级。
3.查找等级折算系数表。根据被占用耕地等级与补充耕地等级,查找等级折算系数表中对应的折算系数。
4.确定补充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面积=被占用耕地面积×等级折算系数。
(二)尚未验收的补充耕地开发整理项目
1.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方法同上。
2.评定补充耕地等级。在补充耕地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前述补充耕地等级评定的有关要求,评定补充耕地等级。
3.认定补充耕地等级。在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达到初步设计要求的,即可认定补充耕地等级。
4.查找等级折算系数表。方法同上。
5.确定补充耕地面积。方法同上。
六、关于等级折算系数试行应注意的问题
在等级折算系数制定后先试行,一是检验通过应用等级折算系数是否能确保耕地占补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二是检验不同等级之间折算系数是否协调一致,能否构成等级折算系数体系。在具体试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试行区的确定。试行区应选择在被占用和补充耕地矛盾突出、自然条件差异较大的地区。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安排在土地生产潜力较大的区域。
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保障粮食市场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4〕17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意见》提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目标,我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大力推进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的建设与管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建设,确保我省粮食安全并为国家粮食安全作出贡献。
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一)放开全省粮食收购市场。从*4年新粮上市起,全面放开我省粮食收购市场,粮食收购主体实行多元化。
(二)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后,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形成。为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市场稳定,必要时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格。
根据国务院决定,我省*4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0元(中等标准品,下同),中籼稻、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2元,粳稻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5元。
(三)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中的主渠道作用。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网点多、仓储能力强的条件,积极开展粮食收购,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帮助农民实现增产增收。今年,我省粮食市场收购价格高于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随行就市积极组织收购;当市场收购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要按最低收购价入市收购。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政策指导下,发展多种粮食收购市场主体,鼓励和支持多种市场主体搞好粮食收购,促进粮食流通。
(五)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不断提升市场服务功能,积极引导企业入市交易。同时稳步发展粮食期货市场,促进粮食价格合理形成。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统一开放的粮食市场。
三、建立直接补贴机制,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一)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按照《意见》要求,*4年将全省粮食风险基金的40%用于补贴农民的粮食生产,以后逐步增加,经过三年,将现有粮食风险基金的一半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今年的粮食生产直接补贴按已经公布的办法执行。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粮食直接补贴要真正落实到种粮农民手中,真正起到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作用”的要求,认真总结*4年直补经验,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完善直补办法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我省今后粮食直接补贴的办法。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直扑资金的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粮食直补资金,确保粮食直补资金真正发到种粮农民手中。
四、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全面实现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转换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大力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全面推进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企业重组。以现有粮油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组建江西省粮食集团公司。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实施。组建粮食集团公司要以产权为纽带,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粮食集团公司组建方案由省国资委会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三)全面进行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1.继续推进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4年要按照赣府发[*2]19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工作。省属粮食企业和市、县(区)所属粮食企业还未完成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要加快改革步伐。企业职工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对下岗分流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建立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者要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
2.建立有效的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企业职工工资主要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参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决定;经营者的工资根据其履行经营管理责任和取得业绩情况确定。同时,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四)努力转变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方式。
1.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建立企业灵活的经营机制,转变经营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搞活搞好粮食经营。
2.努力扩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经营功能。要通过资产整合,改变收原粮、储原粮、销原粮的单一经营方式,实现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3.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通过发展订单粮食、建立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开展粮深加工、创粮食优质品牌等积极有效方式,延长粮食产业经营链,将粮食经营从传统的购与销向粮食生产和市场两头延伸,实现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我省粮食经营和粮食经济的整体水平。
(五)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必要条件。
1.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切实解决好分流下岗失业人员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社会养老保险欠缴等遗留问题,为分流下岗失业职工免除后顾之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房产、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三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年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要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4.对企业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资金,要多渠道筹集,以企业自筹为主。省政府从粮食风险基金中适当补助,各市、县(区)政府有条件的也要从资金上给予相应支持。
5.对企业*2年4月1日前收购的库存老粮,要进行清理。对其中尚未销售的保护价粮食,继续按现行政策给予必需的保管费用和利息。对按省下达计划销售产生的价差亏损,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陈化粮处理的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粮食、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严格加强市场管理。
五、妥善做好历年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工作
(一)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我省已经消化完毕,各地要做好账务清理。
(二)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消化过渡期延长到*8年,期间新增的利息,按国务院规定处理。
(三)对1998年6月1日至*4年5月31日新发生的亏损,由省审计厅牵头,会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提出清理审计方案,组织进行清理审计,今年10月底前完成。审计结果报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经审计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
六、改革和完善粮食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一)农业发展银行对省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以及筹措军供粮油的资金,要按计划保证贷款供应。
(二)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入市收购粮食所需收购资金和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和差价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企业,以及改制后各种所有制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
(三)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粮食流通秩序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在粮食收购、稳定粮食市场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要积极做好收购和销售工作,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各类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
1.对粮食收购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尽快起草我省粮食收购企业市场准入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定期进行审核。对过去已发放的各种粮食收购资格证、交易资格证进行全面清理,按省政府公布的资格条件重新审核发证。鉴于早稻收购即将开始,为稳定市场,清理工作从今年10月份开始。
2.粮食加工、运输、储存企业的厂房、设备、仓库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质量标准。
3.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粮仓储条件,按照规定的最高库存与最低库存数量保持合理库存并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最高与最低库存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经营监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运输、进出口的企业都必须建立经营合账,定期如实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水平。要坚持依法行政,既要加强监督检查也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四)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粮食、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和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粮食政策,不按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和报送经营情况、不履行义务的粮食收购经营企业,要依法取消其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价格主管部门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稳定我省现有农田基本面积,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塘养鱼。要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不断改善粮食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我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完善省储粮管理办法。省级储备粮(油)要在维持现有规模的同时,按照存储布局合理、适当集中储存、定期分批进行轮换的原则,调整好储存点的布局。要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今年要切实做好省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工作,轮换采取新老粮划断的办法,库存老粮(油)销售后,归还省级储备粮(油)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新粮(油)入库后,按照购进价重新核算成本和贷款规模。
(三)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对粮食风险基金的包干政策和使用管理规定,粮食风险基金除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对国有粮食企业分流人员补助等项目和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粮食方面用途外,不得用于其它开支。从*4年起,改变过去粮食风险基金市、县(区)包干使用办法,由省集中统一安排使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管。
(四)建立完善粮食供应应急机制和市场价格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组织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粮食供应应急机制,制订应急预案。要按粮源组织、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制订出完善方案,尤其要落实好稳定的粮源,确保在需要时能及时启动并发挥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粮食局要会同省农业、内贸、统计、技术监督、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质量等信息的定期制度。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粮食经营情况统计制度。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订我省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动时,要启动应对价格异动工作预案。应急预案的启动,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粮食局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九、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中央和省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对本地粮食生产、流通、安全全面负责,要进一步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按照中央对粮食省长负责制规定的粮食方面的责任,逐级落实到市、县(区)行政主要领导。各市、县(区)行政主要领导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和人员。各级政府要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的需要,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完善和调整,尤其是要加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市场监管职能,确保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行政职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粮食政策,做好军粮、救灾粮食等政策性用粮的供应;要按照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粮食宏观调控工作,确保我省粮食市场的稳定。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中央制定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落实好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是农业生产的主要部分,具有农户结构和特征变化的普遍特点。本文重点分析不同生产规模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变化及其影响。因为粮食生产规模是反映农户粮食生产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粮食种植面积越大,粮食生产规模越大,生产经营行为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一)基于粮食生产规模的农户分类
根据不同的粮食种植面积对农户进行分类。第一类是“非粮户”即不种植粮食的农户。第二类是“自粮户”即粮食种植面积小于10亩的农户,这类农户主要是指在自有耕地上种植粮食的小农户,其粮食生产以满足自给为主要目的。第三类是“小规模粮户”即粮食种植面积在10亩到50亩之间的农户。这类农户在人均耕地面积较大的东北地区较为普遍,其粮食生产规模超过家庭自给需求,粮食生产成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第四类是“种粮大户”即粮食种植面积超过50亩的农户,这类农户主要是通过土地流转进行成片规模种植的专业户,家庭劳动力难以满足需求,机械化程度较高,一般有长期或临时雇工。
采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农户调查数据进行历史变化趋势分析。这里选取粮食主产省的全部农户样本,具体是辽宁、黑龙江、吉林、河北、内蒙古、山东、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共13个省,从1986年到2010年(除1991年和1993年)共23年的连续数据。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村庄和农户家庭发生变化,因此每年的样本量略为变化。1986年农户样本量达到15965户,之后逐步减少,从1995年起,样本量稳定在11000户。这样的大样本数据,可以很好地降低统计误差,较为真实地反映粮食主产区农户的历史变化特征。
计算方法是,利用SPSS统计软件,首先根据每个样本农户的粮食种植面积对农户进行分类,例如,粮食种植面积为零,则对该农户的类型变量赋值“1”,再计算每类农户的数量占样本总量的比重,最后,以1986-2010年每年每类农户的数量比重分析25年间农户的变化情况。
(二)不同类型农户的变化特征
上述四类农户在过去24年间发生较大变化,近年来表现更为突出:
1.非粮户增长趋势明显。1986年不种植粮食的农户数量占农户总量的比重只有5.4%,进入90年代后缓慢增加,2000年超过10%,之后增速加快,到2010年达到26%,即在我国的粮食主产区有近四分之一的农户退出粮食生产。
2.自粮户比重最大。粮食种植面积在10亩以下的农户是我国粮食生产的主体,占农户总量的比重长期在50%以上。上世纪80年代后半期比重缓慢上升,90年代稳定在60%,从2003年起呈下降趋势,2010年首次跌到50%以下。可见,以自给自足为主的农户仍然是我国粮食生产经营的主体,但数量正在减少。
3.小规模粮户呈下降趋势。粮食种植面积在10亩到50亩之间的农户数量比重从1986年以来40%逐步下降为2010年的24%。这类型的农户主要集中在人均耕地面积较为丰富的东北地区,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该地区的农户也在发生分化,部分农户减少或退出粮食生产,从事非粮或非农产业。
4.种粮大户比重逐步上升。种植面积超过50亩的农户比重远低于其他类型农户,但从自身变化看,呈上升趋势。1986年比重仅为1.2%,90年代末增加到1.5%,2009年达到了2.4%。
(三)不同区域粮食生产主体的变化比较
由于各省区样本数量并不相同,而且各地区也存在差异,因此省份之间的比较难以得出较为可靠的结论,但是,由于各省区每年的样本户是固定观察户,因此可以较为准确地对各地区的趋势进行分析。
沿海省份中,江苏退出粮食生产的非粮户数量增长和自粮户的数量下降同样显著,但是小规模种粮户和种粮大户的增长趋势也比较明显;相比之下,山东省各种类型的农户数量变化幅度较小,非粮户有所增加,自粮户和小规模种粮户都有所下降。这样的变化与该地区农户就近就业机会多有关。中部省份中,安徽和江西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变化较为突出,非粮户大幅度增加,自粮户明显减少,小规模种粮户和种粮大户增长趋势非常显著;河北、河南、湖北、湖南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呈现非粮户增多、自粮户减少、小规模种粮户增长的趋势,但是变化幅度相对较小,同时种粮大户发展较为缓慢。东北省份中,黑龙江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变化最为特殊,非粮户的数量增长幅度最大,2010年是2003年的11倍,说明有相当数量的农户退出粮食生产,与此同时,自粮户、小规模农户和种粮大户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该地区粮食生产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趋势最为明显;吉林和辽宁的变化较小。
(四)其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
目前,我国粮食生产主体依然以农户家庭为主。但是,近年来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粮食企业等发展迅速,参与到粮食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环节,优惠供应生产资料,提供机耕、机播、机收、病虫害防治等服务,保障产品销售等等,提高了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粮食生产的产业化发展。
粮食生产合作社增长加快。我国种植业合作社的数量显著超过畜牧业、服务业、林业、渔业的合作社数量。截至2011年底,我国种植业合作社数达到24.6万个,比2010年增长46.4%,占合作社总数的比重为48.3%。种植业合作社中以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的合作社居多,但是近年来粮食合作社发展速度很快。到2011年底,粮食合作社5.99万个,比2010年增长63.7%,占种植业合作社的比重增加到24.3%。此外,全国还有4.6万个服务业合作社,包括农机合作社2.6万个,植保合作社0.6万个,土肥合作社0.2万个,这些合作社大多是为粮食生产提供机耕机播机收、病虫害防治、配方施肥等服务,与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有着密切联系。
粮食类企业数量多、规模大。目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成为粮棉油肉蛋奶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重要市场主体。其中,2009年,我国共有粮食类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11家,加上2011年年底认定的第五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粮食类龙头企业96家,目前共有307家,约占全部龙头企业数的1/4。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粮食类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数量居于第一位,比第二位的畜禽类龙头企业要多40家,约是皮毛类龙头企业数量的30倍。从区域分布来看,粮食类龙头企业主要集中在中部粮食主产区。粮食类龙头企业投资大但盈利和融资能力较弱。截至2009年底,共有17家粮食类龙头企业上市,占到粮食类龙头企业数的8.06%,略低于8.7%的平均水平;粮食类龙头企业资产总额平均为19.47亿元,高于13.31亿元的平均水平;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为3.55%,低于4.12%的平均水平。近年来,粮食类龙头企业“走出去”发展迅速,以合资经营设立子公司、独资经营设立子公司等方式,在越南、泰国、印尼、俄罗斯等国家开展投资合作。
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变化对粮食安全的影响
粮食安全要求确保所有人在任何时候既买得到又买得起他们所需的基本食品,包括确保生产足够数量的粮食,最大限度地稳定粮食供应和确保所有需要粮食的人都能获得粮食。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种植意愿、生产效率、储存销售方式等与粮食安全的前两个要求直接相关。不同类型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国家粮食安全有着不同的影响。
(一)非粮户的增多威胁粮食安全
在不种粮的农户中,一部分是发展其他经济作物而不种植粮食的农户,另一部分是完全退出种植业的农户。根据固定观察点的农户数据,两者比例大约在3∶7,以完全退出种植业的农户为主。2003年以来,这两类农户的绝对数量都在增加,但是完全退出种植业的农户数量增长幅度更大,所占比重不断提高,2010年增加到72.2%。可见,农户放弃种粮并不是调整种植结构,而是放弃农业生产。这些农户从粮食供应者变成了粮食购买者,单从这方面看,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
(二)自粮户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力量
自粮户经营规模较小,对市场价格变动的敏感性较弱,生产和供给趋于稳定,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在固定观察点农户中,2003年至2010年自粮户的种植面积稳定在4.4亩上下,但是粮食种植面积占总播种面积的比重逐年提高,从2003年的84%提高到2010年的88%。较为稳定的粮食生产至少能够保障自我家庭的粮食需求。此外,这种经营主体在粮食晾晒、贮存、流通、保管上的成本较低,风险较小,也不会造成整个市场的剧烈波动。
但是,目前这类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农户采取粗放型生产方式,单产水平低,没有充分发挥土地生产力;二是年龄结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接受、使用新技术、新设备的能力差,生产效率难以提高;三是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有一定负面影响。
(三)种粮大户对粮食安全具有双重影响
近年来,出现一些种植规模较大的粮食生产经营者“种粮大户”,经营耕地少则几十亩,多则成千上万亩。这类经营者有效弥补了自粮户和小规模粮户数量下降带来的空缺,对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先,很多大户是承包别人闲置的土地或者开垦质量较差的荒地、废弃地,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其次,很多大户具有较好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能力,能够采用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粮食专业化,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
但是,目前种粮大户的发育还不成熟,存在一些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隐患。首先,这类主体以销售粮食获取经济利润为主要目标,对市场变动较为敏感,产品价格、生产成本等微小变动都可能导致生产经营行为的变化,生产波动性大。在固定观察点农户中,“种粮大户”最大种植面积从2003年的176亩增加到2006年252亩,2007年下降,2008年恢复增加,2009年突增到384.5亩,2010年又骤跌至257亩。实际调查中发现,很多大户选择一年一签的土地流转合同,甚至将种粮比作炒股,赌上一把。第二,目前种粮大户大多采取掠夺性的生产方式,较少对土地实施轮作、休耕、整地、施用绿肥等维护土地地力的保护性措施,这将损害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不利于未来的粮食稳产增产。第三,种粮大户粮食储存、保管等成本较高。特别是在南方地区,大户普遍反映没有晾晒场、烘干设备、仓储设施等,粮食储运困难。
(四)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户的生产能力
准确地说,目前大部分专业合作社并不是粮食生产经营的主体,而是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例如,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购买、农机服务、技术信息服务、产品销售服务等。这些服务可以降低农户生产的物资投入成本和人工成本,提高生产力。因此,专业合作社可以弥补小农户的劣势,提高生产积极性和单产水平,促进粮食安全。
如何应对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变化
不同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国家粮食安全均有积极和消极作用,政府可以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不利影响。从2004年至今,我国粮食播种面积不断扩大,粮食产量连续增加,实现“九连增”。应该说,这些年国家采取了恰当的政策措施,适应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变化,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
(一)稳定种粮收益,提高各主体的生产积极性
综合来看,我国粮食生产经经营主体的变化核心在于种粮目标的转变,从自给自足向商品粮生产转变,以满足家庭粮食需求为主要目标的小规模生产退出或逐渐减少,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大规模生产逐渐增多。这种转变意味着粮食生产将更加市场化,遵从市场规律,因此确保种粮农户的基本收益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首要因素。
近年来,国内粮价稳步增长,种粮收益不断提高。根据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三种粮食的净利润从2005年的122.58元/亩开始连续上升,增加至2011年的250.76元/亩,增幅达到1.05倍。这主要得益于三方面因素:一、国家执行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并且不断提高并及早公布价格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对粮食价格形成有力支撑;二、受国际供给下降、国内需求刚性增长等因素的影响,玉米等粮食价格连续上涨,粮食收益不断提高;三、国家不断提高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生资综合补贴、农机补贴的规模,直接增加种粮收入。这些因素充分调动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种粮大户的生产积极性。
(二)促进土地流转和合理利用,减轻非粮户的不利影响
非粮户的增多对粮食安全不利影响的程度关键在于对非粮户自有承包地的合理利用。如果农户退出粮食生产后将自有承包地转租给他人进行粮食生产,并且承租人具备更高的生产效率,那么将减少对粮食安全的不利影响。
根据实地调查,近年来大部分放弃粮食生产的农户将自有承包地交给亲戚邻居经营或将土地流转到种粮大户手中,减轻了对粮食安全的影响。这得益于近几年种粮效益的稳步提高,还与各级政府的积极推动密切相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平整土地,推动闲置土地的流转,为形成种粮大户奠定了基础。
(三)通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提高自粮户的生产能力
针对自粮户的年龄老化、劳动力不足、文化素质不高、种植意愿不强、生产率不高等弱点,可以通过科技推广、社会化服务、合作社组织等方式,提高其生产能力。
政府加强服务建设。科技人员进村入户、蹲点包片,开展指导服务;组织专家分区域、分季节、分品种制定生产技术指导意见;分区域、分灾种制定防灾预案,针对重大天气变化,及时灾害预警,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加强病虫防控。这些服务可以有效地帮助生产者特别是小农户提高劳动生产力,降低风险损失,实现粮食稳产增产。
社会化服务发展迅速。实地调研中,很多农户反映现在种粮非常省事。小麦生产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作业,机械深松整地规模扩大。玉米机收、水稻机插等机械化薄弱环节作业水平也大幅提高,2010年比率分别达到25%和20%。在湖南等南方地区,集中育秧的推广,实现统一耕整秧田、统一优良品种、统一浸种催芽、统一播种期、统一育秧技术、统一秧田管理“六统一”,大大减轻农户的劳动强度。
(四)加强服务与监督,培育种粮大户
对于种粮大户,近年来除了中央政府的表彰鼓励外,很多地方都出台优惠政策。例如,江西省对种粮大户实施直接补贴政策,从2008年开始,对100亩以上种粮大户单独进行规模种植补贴,每亩补贴标准为16元,四年累计发入种粮大户补贴资金1.59亿元。此外,近年来不断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对提高种粮大户的装备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高等农业院校图书馆在中原经济区建设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实施成效
积极服务区域、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是河南农业大学的优良传统。作为河南省重点支持建设的综合性大学,河南农业大学在兴办百年农业高等农业教育历程中,始终坚持传承大学精神,切实履行农业大学使命,充分发挥农科积累深厚、学科门类齐全的学科优势。迄今为止,已为国家培养了以玉米育种专家奠基人胡廷积,小麦育种专家陈伟程等为代表的20万名高级创新人才;建设了河南省唯一国家重点学科作物学团队;以及国家小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烟草生理生化研究基地等19个国家、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特别是近年来边连续获得了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一批重大科研奖励。目前,学校下设20个学院,84个本科专业(方向)。拥有1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2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9个一级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34个二级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5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9个博士学位授权点,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80个硕士学位授权点。涵盖了农、工、理、经、管、法、文、医、教、艺10大学科门类。河南农业大学图书馆在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农业经济发展中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实施。
1.建立小麦、玉米专题数据库,使农业科研人员快速准确地获取有效的农业科技信息。21世纪是信息时代,科技人员要在短时间内找到十分适合自己真正需要的情报信息,就需要信息量大、分类合理、查找方便的专题特色数据库。而中原经济区建设在发展工业现代化同时,农业经济的发展将是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核心,特别是河南省利用有限的土壤资源生产了全国近10%的粮食,其中小麦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1/4左右,玉米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7%,因此,河南农业大学图书馆建设小麦、玉米特色专题数据库是中原经济区建设农业经济发展的必要需求。河南农业大学图书馆经过长期的建设和发展,具有涵盖农作物、畜牧家禽、农村能源等方面较丰富的文献信息资源,形成了以农业、生物文献为主体的馆藏体系。图书馆充分发挥文献资源、科技人才等优势,围绕河南省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任务、根据中原经济区发展需求,先后建起了小麦、玉米等专题特色数据库。特色数据库促进了农业科研人员水平与能力的提高,使学校科研水平不断步入新台阶。小麦、玉米专题特色数据库分别以建在学校的“国家小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郑州国家玉米改良分中心”等科研单位、国家级重点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为依托,以图书馆丰富的专业文献信息资源为基础,以网上资源为重要补充,重点收集国内外出版的图书、期刊、会议论文等文献中有关方面的情报信息,建立了书目、期刊题录数据库,期刊论文、会议论文、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新品种、优异种数据库,科研机构、科研成果、知名专家数据库,市场信息、统计数据数据库。小麦、玉米专题特色数据库可为用户提供特定学科范围或某一主题的网上信息资源集合,便于农业科技人员快捷、方便地进行信息交流和利用。农业科技人员可以随时点击咨询,与咨询员进行交流,并可以在工作时间以外留言咨询。数据库的信息营销服务,通过对信息产品与服务进行分析、调研等过程,实现了与信息用户的价值交换,最大限度地满足农业科技人员的信息需要;通过主动服务,能够挖掘农业科技人员潜在的信息需求,不仅使农业科技人员的需求得到极大的满足,同时为特色数据库的信息补充提供了条件。专题特色数据库,为小麦、玉米的科研、生产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文献信息服务,改变了小麦和玉米研究、生产中各种文献信息利用难的现状,为农业科技人员的科研立项、成果查新,以及贸易人员及时了解市场信息等方面提供方便,成为从事小麦和玉米等农业科技人员获取文献信息资源的主渠道。同时,小麦、玉米专题特色数据库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全世界的研究、生产现状,为农业科技人员正确把握其研究发展趋势提供便利。小麦文献信息数据库因其特色突出、信息量大、使用方便,获得CALIS管理中心二等奖。小麦、玉米专题特色数据库为学校科研项目《冬小麦根穗发育及产量品质协同提高关键栽培技术研究与应用》、《黄淮区小麦夏玉米一年两熟丰产高效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及时提供了大量信息服务,起到了较好的作用[4],为河南省粮食总产连续10年夺得丰收,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农业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证。
2.搭建农业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农业科技人员的跨库检索。尽管农业科技信息琳琅满目,但使用起来常常不尽人意。既有商业数据库的壁垒,更有各建设单位“防火墙”的阻隔。因此,必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互动、互联、互助、符合农业发展需要、适应市场竞争的农业科研创新平台,包括成果转化平台、试验仪器共建共享平台、学术交流平台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5]。河南农业大学图书馆积极参与多家信息情报单位联合建设的“河南省科技文献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河南农业大学图书馆为该平台提供了21000万条小麦、玉米科技情报信息,10.6万余条烟草科技情报,960多条科研成果、知名专家等科技信息[6]。不仅为河南省相关科研院所的有关人员提供了及时、必要的帮助,更重要的是为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农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3.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农业科技信息远程快速服务。随着网络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网络化教育已成为现代教育的主流趋势。远程化服务模式改写了传统的传输方式,多媒体网络可对各种科技情报资源进行设计、处理、检索和传递,为超越时空和地域的限制创造了条件,为需求者提供了最直接、最直观的信息传递和咨询。河南农业大学图书馆积极适应这一形势的发展要求,与学校、地方合作处等职能部门结合,建设了集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网、电视网和报刊网于一体的“五网合一”的立体化农业科教信息服务平台“惠农科教信息港”。“惠农科教信息港”开通了“965558”惠农科技服务热线电话,开设了“中原惠农网”、“专家远程视频诊断系统”和“农业专家面对面”等栏目。“惠农科教信息港”在河南省选择100个农业大县、50个农业科教园区、500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殖大户,实施农业科教信息服务对接。农民通过“专家远程视频诊断系统”可以与专家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惠农科教信息港”创新了农业科技情报信息的服务手段,架起了农业科技情报直通农业、农村、农民的桥梁,为中原经济区、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农业经济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农业科技情报信息服务,对推进农村信息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农民增收致富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4.以农业科技推广人员为信息载体,为农民提供直接服务。高校农业院校的科技人员、教师、学生是农业科技情报信息的最佳载体。他们掌握的农业科技情报信息量大、更新及时,可以根据需要随时随地满足农户需求。每逢抗击自然灾害、医治农业病虫害等农民最需要指导的关键时期,农业情报部门就要及时地把相关农业科技情报送到农业科技人员手中,通过他们给广大农民朋友以指导,使农业科技情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河南农业大学图书馆与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共同构建了大学生“五个一”农业科技情报服务体系,即“一送”(暑期大学生送科技、文化、信息“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一挂”(选派优秀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到郊县乡镇挂职)、“一台”(农业科技情报信息点播台)、“一线”(农业科技情报信息“110”热线)、“一网”(大学生青年志愿科技情报服务网站)。建立与地方合作机制,联手开展“科教富民行动”,选派专业对口的应届毕业生带着农业科技情报信息到乡镇工作,选派素质高、业务强、懂管理的优秀教师担任当地的科技副县长、科技副乡(镇)长,初步建立了教育、科技、推广“三位一体”的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新体系。与学校农业信息化研究中心合作,利用人才技术设备优势,先后全省各地建立“河南农业大学农村信息化综合服务培训基地”等科技信息网站。
5.搜集与分析农业科技情报信息,提高领导决策能力。科技进步的过程中,领导决策是事业成败、经济兴衰的关键。加强农业科技情报的搜集与分析是农业科技情报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决策者只有以足够可靠、高质量情报为基础,才能做出科学的决策。这就要求情报工作者从搜集到的海量科技情报信息中找到领导决策最需要的东西,就要求情报工作者清楚地了解国家的战略决策、地方经济建设的重点,以敏锐的视觉捕捉情报、挖掘深层信息,持续跟踪,长期积累,提供多层次的情报分析研究服务和领导战略决策咨询[7]。2010-2012年,和回良玉同志先后来到河南,就河南的粮食生产进行调研。农业部小麦专家组副组长、河南农业大学郭天财教授不仅每次陪同,而且回答了小麦生产特点、各时期麦田管理措施、预计收成、小麦市场形势等方面的提问。在谈到获得“科技服务粮食生产突出贡献奖”时,郭天财教授对河南农业大学图书馆为其及时提供的农业科技情报信息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河南农业大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在做好常规工作的同时,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以丰富的文献信息资源为基础,以相关专家网络为依托,以现代分析方法和技术平台为支撑,建立了一种长期积累、反应敏捷、分析深入、保障可靠的情报研究服务系统,搜集整理、分析挖掘相关情报信息,编辑《高教参考》,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及时必要的服务。2008年,学校提出建设“一流农业大学”的目标,图书馆及时搜集整理、分析挖掘相关情报信息并编辑“一流大学”专辑,不仅使师生知晓一流大学的内涵,还为学校制定“一流农业大学五年专项行动计划”提供了参考。
二、高等农业院校图书馆在中原经济区建设农业经济发展中作用展望
【关键词】现代农业,结构性矛盾,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
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的发展水平是国民经济增长和实现工业化、城镇化的关键。农产品的特殊使用价值使得其具有绝对的不可替代性。农业经济的重要性,不会因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而改变,也不会因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改变而降低。
但同时,相对于科技含量较高的其他产业,农业又是比较效益偏低的弱质产业,因此,如何统筹处理农业与工业化、城镇化之间的关系,成为现代化进程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从国外农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不难发现,凡是在这一问题上处理得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其农业现代化就推进得相对顺利,反之,则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停滞、现代化进程受挫。由此可见,农业现代化是整个国家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三化同步”是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遵循的普遍准则。
二、农业是中原经济区的重要支柱
2011年,国务院正式出台《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建设中原经济区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原经济区战略定位为: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基地,全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示范区,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板块,全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支点和重要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
中原经济区的核心区域河南省是中国的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农业生产大省、新兴工业大省。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以来,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进入了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的新阶段,尤其是农业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发展中原经济区首要发展的是农业,集中力量建设农业现代化模式。中原经济区建设重视农业,不以损害农业发展为代价来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只有农业稳定了、发展了,才会带动二、三产业的蓬勃发展。农业是社会繁荣昌盛的基础,粮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最重要主体,只有稳定农业,中原经济区才能稳定。
三、中原经济区农业的现状及问题
但是作为农业大省,河南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仍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一方面,农业现代化程度较低本,另一方面,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也为农业现代化带来了新的挑战。
1、 农业经济结构性矛盾突出,不容忽视。在农产品品质结构上,真正达到国际质量标准、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和高附加值的优质农产品相对不足;在种植业结构上,高收益的经济作物较少。这种结构性矛盾,直接造成劳动生产率低下。
2、增收渠道狭窄,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河南农民人均收入仅相当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3,比全国平均水平低346元,城乡差距大的现状尚未根本改变,限制了农业主体——农民的发展。
3、农业市场化程度低,产业服务体系不完善。市场信息体系不健全,使得农民无法准确及时地得到有价值的市场信息,造成增产不增收等问题;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验检测体系的不健全,使得区内农业不能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加工企业无法进行准确的质量认证。
4、农业科技水平低,不足以支持现代农业的未来发展。农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不适应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2011年河南科技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和科技成果转化率分别为42%和3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发达国家70%-80%的科技成果转化率相比差距更大。
四、中原经济区发展现代农业的思路
1、准确定位,建设粮食生产核心区。
建设全国重要的粮食稳定增长核心区和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努力做到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应是河南和中原经济区农业经济的战略定位。河南的自然条件和资源优势,使得河南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在全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河南粮食总产量连续四年超1000亿斤,占到全国总产量的1/10,其中小麦占全国的1/4,每年输出原粮及制成品300亿斤,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国内粮食生产的形势不容乐观。按照国家规划,到2020年,国家还需要新增1000亿斤粮食,中原经济区要承担的粮食安全重任,是不可替代的。因此,重点谋划粮食生产,是河南和中原经济区必须承担的国家责任。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基地,加强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确保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是国家对河南的根本战略定位。随着人口数量的增长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粮食越来越成为短缺资源。国家对河南在保障粮食安全方面,给予厚望。《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全国新增500亿公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均将河南列为重要的粮食主产区。
2、加快体制机制创新,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探索现代农业发展模式。
集约型经营方式是现代的发展方向,现代农业的集约经营强调劳动集约,但更加强调知识集约、技术集约,实现科学技术对稀缺要素的替代,传统技术与现代技术结合。对中原经济区而言,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发扬传统农业的优势,实行集约与精耕细作;更重要的是,如何根据市场需求,实现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正确处理农业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逐步实现劳动密集与技术密集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实现农业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河南提出的“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路子”的发展思路,中原经济区农业经济集约经营的极好诠释。
3、提高市场化程度,打造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发展现代农业,打造农业产业链条,不仅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的需要,而且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基础支撑和重要动力。打造农业产业链条,将使河南省现代农业不再局限于第一产业,而是包括第二、第三产业等与农业关联产业在内的大农业体系结构。河南省农业龙头企业将由产品链、物流链扩展到价值链、信息链,从而具有更强的竞争和带动能力。加快现代农业服务业发展,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增加期货品种,建成全国农产品期货交易中心、价格中心和信息中心,争取形成粮食的国际定价权。逐步拓展交易品种,鼓励生产经营者运用期货交易机制规避市场风险。
4、破除瓶颈,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为了在工业化、城镇化的浪潮中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原经济区规划》中提出了要努力破除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规划》指出,制约河南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系列难题包括,农区内生发展能力不足,农业大县财力紧张,一些地方轻视农业的现象依然存在等,它们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而日益凸显。
从经济上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即不断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力度,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同时,要从生态上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即通过发展生物农业和循环农业,加强农业资源保护,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生态环境与农业的和谐发展。当前,河南省农业环境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业生态技术落后造成自身污染加剧;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干旱缺水问题突出;水土流失问题严重等。
5、完善利益补偿机制,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要加大粮食主产区财政投入和利益补偿,提高对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优先在主产区安排重大农业发展项目,向农业深度和广度进军,提高农业比较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6、提升农业科技水平,促进农业资源优化配置。
农业科技创新在中原经济区现代农业的未来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传统农业变身现代农业,必须摆脱生产要素高投入的粗放模式,转向依靠提升科技水平,加大科技创新的现代模式,在农作物新品种的培育推广与产业化开发、小麦等主要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畜禽重大疫病防控等,精心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提升区内农产品产业链条的整体核心竞争力。如果能顺利完成相关产业的布局,实现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不仅符合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和新兴低碳产业的宏观方向;也为区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减少资源消耗、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开辟了新的思路;同时也为农业产业的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了新的渠道。
参考文献:
[1]张全红,《论中原经济区建设与河南农业现代化》,《农业经济》2012/06
[2]徐君,《中原经济区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评价》,《技术经济》2012/03
[3]杨强,《中原经济区建设背景下的现代农业发展与粮食安全研究》,《农村经济与科技》2012/01
[4]王红,《基于农业现代化的中原经济区发展研究》,《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06
[5]李铜山,《把现代农业特区作为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内核》,《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
一、合理定位,明确市场发展思路
(一)粮食批发市场的功能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批发市场承担着粮食现货集中批量交易服务的职能,具有集散、交易、信息、价格形成和结算等五个方面的基本功能,并为企业提供融资、运输、质量检测等综合服务,促进粮食高效、有序流通,引导粮食生产,满足消费需求。
(二)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思路。现阶段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粮食流通市场化、法制化、现代化以及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依市建场,规范经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网络化的发展格局,逐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
二、科学规划,促进市场合理布局
(三)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要坚持合理布局的原则。要遵循市场经济内在规律,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按照粮食商品合理流向、消费需求、区域交通条件等,统筹考虑市场的布局,形成全国性、区域性、城乡摊位式多层次有机结合和网络化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
(四)认真研究制定粮食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实际需要出发,认真研究制定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分负责制定全国粮食批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对全国粮食批发市场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对辐射范围大、市场竞争力强的全国性粮食批发市场和重点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给予重点扶持,充分发挥其配置粮食资源、衔接粮食产销和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中的重要载体作用。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粮食批发市场规划,根据全国总体规划要求,确定一部分发展基础好、交易量大、运作规范的市场作为区域性骨干粮食批发市场,给予政策扶持,发挥其调节当地粮食供求、稳定市场的积极作用。在各大中城市以及销区中小城市,要特别注意和大力支持以成品粮交易为主的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五)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的整合。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现有的各类粮食批发市场进行规范。对盲目建设、有场无市、经营困难的粮食批发市场,要采取兼并、关闭、转向等方式进行整合。要结合当地市场建设规划,统筹考虑粮食批发市场建设问题,可以通过土地置换调整粮食批发市场布局,但要充分利用粮食批发市场的辐射范围,以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要结合全国粮食现代物流建设规划,抓好粮食综合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在重要粮食销地和集散地利用现有粮食批发市场,不断完善基础设施。
三、因地制宜,探索多种发展模式
(六)因地制宜科学选择发展模式。目前,我国粮食批发市场主要有商流市场、摊位式物流市场、电子商务等多种发展模式,各类市场功能和经营方式各具特点,相互衔接,共同发展。各地粮食批发市场要在注重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一步融合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发展模式。粮食商流市场要完成好各级政府委托的政策性用粮购销任务,做好粮食信息和粮食质量检验,继续发挥市场导向和国家宏观调控载体作用,同时积极探索和物流结合的路子。粮食物流市场要在保障当地粮食供求、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口粮需求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对成品粮的检验检测,确保口粮安全可靠,保护好消费者利益。要大力发展粮食电子商务市场,充分发挥其在实行网上买卖撮合,降低交易成本方面的示范作用。
(七)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突出经营特色和重点。产区的粮食批发市场要组织好粮食销售,促进本地粮食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帮助农民增收,并通过信息和价格的引导,促进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粮食生产结构。销区的粮食批发市场要组织好粮源,满足本地粮食需求。产区和销区的粮食批发市场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在发展粮食产销衔接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快改革创新,提升市场服务功能
(八)不断完善和提升服务功能。粮食批发市场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完善各项服务,不断提升功能和档次,扩大市场辐射范围,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同时,要简化市场交易手续,加强市场管理,完善交易规则,创新交易方式,提高交易效率,切实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及时粮食价格信息,为客户提供质量检验检测、金融结算、仓储运输等方面优质、快捷的服务,增强市场的吸引力,吸引大宗粮食进场交易。
(九)拓展业务领域,实现功能创新。粮食批发市场要根据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延长经营和服务链条。积极探索与产业化经营和期货交易相结合的道路,逐步向粮食生产和加工领域延伸,培育新的增长点,在市场竞争中求发展,提高市场经济效益,增强市场活力和辐射能力。
(十)积极探索适合自身改革的形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粮食批发市场,要明晰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和培育多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营。在经营管理体制上,可以采取独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采取事业单位或其他形式的批发市场,要通过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引入科学管理和人才竞争机制,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加强指导,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粮食流通市场化的新形势下,粮食批发市场在组织大宗粮食交易,促进粮食流通,合理配置粮食资源,满足各方面需求,特别是满足城市口粮消费需求,承担国家宏观调控任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重视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的重要性,把促进粮食批发市场发展作为健全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和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粮食行业管理和指导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国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的指导和监管,抓紧起草全国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加快制定《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十二)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粮食局重点联系批发市场制度。加强对重点联系批发市场竞价交易、大中城市成品粮市场交易的指导和监管工作,督促批发市场做好价格信息的网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市场粮食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服务。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批发市场分会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