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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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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综述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4-0141-02

早在17世纪,西方国家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目前,美国、日本、韩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建工作,20多年中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路程,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不仅有商标法(1983年3月)、专利法(1985年4月)、著作权法(1990年9月),还有种子法(200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技术合同法(1987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在执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也形成了以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为主要内容的保护体系。特别是1997年10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了显著成果。我国于2005年1月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领导小组,2006年底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对农业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有利于国家资源保护,有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场的竞争,同时也保障了产权人的利益。但是,由于受农业科研体制、市场经济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影响,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国内外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研究进行综述。

一、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概况

随着涉农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物技术划时代的进步,许多国家不但大力支持农业技术创新,而且加强本国农业技术知识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实施运作,在国际经济贸易、技术开发中积极推行其知识产权战略。

世界银行Wiiliam Lesse等专家(1999)出版了《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一书,主要是讨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技术转让的影响与世界银行应起的作用。英国Blankey教授(1999)发表了“农业知识产权的政策研究”的文章重点讨论了农业知识产权的特点和保护的法律依据。目前,较系统的研究是哈佛大学教授Robert Paallberg博士(2000)出版的《转基因作物革命的政策管理》,详细讨论了肯尼亚、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农业大国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政策和安全评价政策等。荷兰农业经济研究所Derek Eaton博士(2002)在海牙发表了“WTO-TRIPs协议与植物品种保护:经济分析和政策选择”的论文,系统的研究了实施TRIPs协议后各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的政策选择,通过对新品种保护的经济分析,阐述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国家农业科研、国际农业技术贸易、行业垄断和利润分配等领域的影响。

二、国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概况

中国目前已经有很多学者对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保护机制或者对生物技术、植物新品种保护、地理标志、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等农业知识产权的某些具体内容进行研究。我国农业部2001年对1985―2000年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保护规则实施的投入产出分析、未来国际农业和技术贸易发展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的挑战和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实证分析。

我国学者赵华、孙光远(2003)讨论了中国农业广东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我国学者孙梅花(2003)探讨了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何建军、邬力祥、胡隆菊(2006)论述了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现状与挑战。李松年(2001)研究了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与行政保护手段。李冬梅(2003)论述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等。我国学者郑秉秀、周寄中和徐倩云等(2002)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和知识产权制度及其激励功能等领域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对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进行了比较。

吴立增等(2005)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及其国际比较研究中,通过对植物品种权人收益与植物品种保护水平关系的模型,分析了品种权人新品种价格、品种权人成本及收益与保护水平之间的关系,得出新品种需求弹性和品种权人品种供给所占市场份额是影响新品种价格的重要因素,品种权人的收益和成本与保护水平成正比,提高保护水平既能提高品种权人的收益,也会增加品种权人的成本。付丽洁、潘蓉、胡伟(2006)在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文中提出中国在品种权的国际保护公约方面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争取更大的维护本国利益。品种权保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受到中国科研体制的制约,应继续加大科研体制改革的力度。王冬冬、王艳军、张之光(2008)认为划定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必需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制度和农业生产两方面的因素。农业知识产权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于工业知识产权和版权而存在的。农业生产对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和农产品的普遍低值性是农业知识产权区别于工业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农业知识产权栽体的自我复制性和对自然环境的高度依赖性是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栽体的根本特征,农业知识产权除符合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外还应当符合涉农性和生物性的标准。

宋秉斌(2008)在试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文章中认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不够,农业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农业经济组织和科研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状况不平衡;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应该加大学习、宣传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力度,制定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武敏、刘金花(2006)、陈惠云(2008)认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产权保护制度及其监管不健全,侵权现象严重,农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不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流动不畅,市场发育不健全;提出加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及措施为:提高公众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改革农业科技体制,鼓励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创新激励机制,促进农业知识产权流动,提高产权效率,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意识,积极开展农业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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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何建军,邬力祥,胡隆菊.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现状与挑战[J].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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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李松年.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与行政保护[J].农业科技管理,2001,(6).

[13] 赵华,孙光远.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J].甘肃农业大学学报,2003,(1).

[14] 郑秉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J].国际贸易问题,2002,(5).

[15] 吴立增,刘伟平,黄秀娟.植物新品种保护对品种权人的经济效益影响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05,(3).

[16] 付丽洁,潘蓉,胡伟.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农学通报, 2006,(7).

[17] 王冬冬,王艳军,张之光.农业知识产权范围初探[J].中国农学通报,2008,(3).

[18] 宋秉斌.试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J].安徽农业科学, 2008,36(1).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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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EB/OL].http:∥/flfg/2010-02/26/content1544458.htm,2015-08-11.

[3]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2.

[4]江向东.版权制度下的数字信息公共传播[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284-293.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范文第3篇

我国实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紧迫性

医药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医药行业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它包括5类:(1)专利和技术秘密;(2)商标和商业秘密;(3)医药企业的计算机软件;(4)与医药相关的著作权;(5)对外合作中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技术资料、产品信息等。

医药产业是一个特殊而重要的高技术领域,新药研发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的特点。每开发1种新的化学药物,动辄耗资8亿~10亿美元;而且,从最初的药物筛选到最终的产品上市,往往要花费长达10年甚至以上的时间。目前,全球上市的新药与其它行业的新产品相比,数量越来越少,开发难度越来越大。但1个新产品一旦成功开发,不仅可为人类战胜疾病、保证健康和延长生命作出贡献,而且还可为开发成功的科研院所和制药企业以及经销商带来巨额利润。这种巨额利润的回报,主要依靠知识产权制度的垄断保护。可见,这也正是国外医药企业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根本原因。

国外医药企业往往通过实施跨国专利战略,利用中国的专利和行政保护,构成其主要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网,并由此确立技术垄断优势,对我国医药企业的科研开发和生产销售形成市场封锁。国际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日益完善,对我国长期以仿制为主的医药产业必将带来强大的冲击。就目前我国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而言,面临的国际竞争形势十分严峻。

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我国药品生产分为化学(合成)制药、生物制药和中药制药3类,其中化学制药和生物制药基本建立在仿制基础上。目前,我国97.4%以上的化学药,90%以上的生物药都是仿制的,正是这种现状导致我国制药企业对新药研发的重视不够,具体表现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专利申请极少。至2001年,我国自主开发并获得国际承认的创新药物只有两个――青蒿素和二巯基丁二酸钠,目前还没有一个药品在国外获得专利。

我国药品专利申请主要呈现如下特征:一是化学药专利申请极少。在化学药领域,国外的专利申请数约占91.6%,其中绝大多数为新化学合成药。而我国申请的专利数很少,且多为工艺或制剂方面的申请。二是中药专利申请数量较多,但质量差。在中药领域,我国的专利申请数约占97.76%,但问题较多,许多中药的专利申请仅是处方罗列,往往缺乏申请专利所要求的创造性,即使是被授予专利权,其保护范围也很小。三是生物药专利申请占有一席之地。在生物制药领域,我国的专利申请数约占48.46%,但发明的创造性和申请的质量与国外相比,差距仍较大。

药品专利申请的这种现状,正好说明我国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处于被动局面,滞后于国际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加入WTO后,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规定,如果继续对国外新药进行仿制,那么每1个将被索取4亿~10亿美元的赔偿费用;即使是买断1个专利药品的生产许可证,也可能要花费500万~600万美元。

面对国际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日益完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如何突出重围?由于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从政府到企业都缺乏系统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思路,因此迫切需要制订适合国情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实施适应国情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对策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在医药研发、生产乃至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功能和信息功能,对于促进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保护医药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提高我国制药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十分必要的。加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是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及产业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笔者拟从我国医药行业的特点出发,提出我国实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对策。

3.1完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

作为WTO成员,必须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及相关规则进行深入研究,只有在全面了解TRIPS协议及其与其它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的前提下,才能在处理医药知识产权国际纠纷中做到心中有数、游刃有余。

为了适应加入WTO后更加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必须认真研究国际医药知识产权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加强有关医药知识产权政策的制订与完善,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关于医药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将医药知识产权工作纳入计划、工作管理和技术创新的全过程,规范医药行业在执行国家对外经济、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活动,引导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医药行业各个环节的功能。

深入研究医药行业内新技术的专利保护标准,加强对国内、外医药领域内新技术竞争力的比较研究、分析和判断,确定有利于我国比较优势的专利保护门槛,制订并实施有利于国家掌握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并对医药知识产权进行预测和分析,明确其发展趋势和方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并采取相应的医药知识产权相关政策。

3.2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另外,要建立鼓励医药企业增加新药研发投入的普遍的税收政策。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体制不利于企业增加新药研发的投入。为此,应对税收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首先,从缩小税基、扩大抵扣范围入手,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适当降低研发投入的增值税率。其次,切实落实研发投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保证减免部分的税款及时返还给企业。再次,对企业研发普遍实行增值税减免政策,将对少数特定行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向普遍的功能性政策转变,对所有医药企业的研发投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3.3模仿性创新仍是重要的新产品研发手段

模仿性创新(me-too)是指企业模仿率先创新者的创新构思和创新行为,吸收率先创新者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购买或破译率先创新者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改进完善,进一步开发,在工艺设计、质量控制、成本控制、生产管理、市场营销等创新环节的中、后期阶段投入主要力量,生产出在性能、质量、价格方面具有竞争力的产品,与其它企业包括率先创新企业进行竞争,以此确立自己的市场竞争地位,获取经济利益[3]。一项成功的率先创新,总会引来许多后续的模仿跟进者。

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是我国从制药大国走向制药强国的必由之路。但一个国家的技术发展道路不是任意选择的,必须遵循一定规律,即从滞后性模仿到跟随性模仿,再到模仿性创新(或创造性模仿),最后实现技术领先性创新。新药的研制有两种思路:一种是独创某种新药,也就是自主创新,而不是对已有药品结构的改造;另一种是模仿性创新。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不排除跳跃式发展的可能性,但对一个国家的某一产业很难具有跳跃的可能性。按照这样一个过程式,我国新药创新进入部位的必然选择只能是模仿性创新。

模仿性创新是一种十分普遍的创新行为。在医药产业中,1975年~1994年的20年间全球新上市的1000多个新化学实体(NCE)的76%为模仿性创新,尤其是日本医药产业的发展充分证明了模仿性创新的目的性强、投资少、周期短、成功率高等特点,也充分证明了模仿性创新在新药研发中是十分成功的策略。模仿性创新是多数医药企业在发展初期或创新能力较弱时的合理选择。

3.4医药企业应成为新药研发的主体

国外大型跨国医药公司已成为世界新药研究的主体,承担着推动世界新药发展的重责。像辉瑞、诺华等公司,每年用于新药研发的经费占其销售额的15%~20%,有的甚至更高。巨额的资金投入、优秀的科技队伍、精良的仪器设备、完善的创新机制等使得这些公司可以做到“生产一代、开发一代、研究一代、构思一代”,新产品层出不穷。Merck公司有近5000名专家在全球7个国家8个研究所从事新药研发,由此保证了其在医药界中的巨头地位。

目前,国内新药研发的主体是高校和科研单位,医药企业往往没有自己独立的研发部门,新产品完全依赖购买或转让等方式获得。由于科研部门远离市场,企业很难获得理想的产品。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我国医药企业也应逐步建立和培养属于企业自己的研发队伍。政府今后主要应投入基础性研究,应用开发性研究则可由企业承担。当然,目前我国医药企业规模偏小,历史形成的产、学、研的分离客观上对企业成为研发创新的主体形成一种屏障,因而要求医药企业进行新药研发时,加强同科研部门合作,不是单纯搞几个市场畅销的产品即可,而是要考虑长远发展。医药企业可进行联合、兼并,做大做强,逐步形成科、工、贸一体与产、学、研相结合的现代医药企业。

3.5充分发挥我国中药行业的优势

中医药是我国独有的传统医药,开发中药新产品对我们来说有很多便利的条件。我国拥有丰富的中药材资源,不仅指多达12807种药用资源,还包括数千年来积累的大量疗效显著的中药复方,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科技成果,是目前世界上其它国家都不可能具备的资源优势。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通用的保护科技成果的法律制度,从法律上确立对我国中药资源的保护,对保证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有关键作用。中药新技术的发展不仅要靠中医药界科技人员的不懈努力和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与帮助,还依赖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够推动中药科技的进步,维护新技术所有者的权益,有利于中药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中药行业的发展。因此,必须提高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建立、健全和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中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数量和技术水平。分析和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对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的要求和标准,将国内疗效确切、安全稳定、质量可控的中药、天然药物方剂开发成符合国际规范、为国际医药主流市场乐于接受的治疗药物。

加入WTO后,我国有望获得国际竞争优势的产品是中药,特别是中成药和中药保健品。通过中药、中成药、中药保健品等获得国际专利,将为中药行业乃至整个医药产业的国际竞争赢得战略优势。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对策

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业科技创新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知识产权作为重要衡量指标之一,在科技创新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农业科研单位只有进一步重视知识产权创造,占领知识产权战略高地,才能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占有一席之地。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将大力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竞争力,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1]。

1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1.1专利据统计,江西省农业科学院2010年以前专利申请量仅为18件,2011~2015年专利申请量为155件,申请的专利数量虽然不多,但是随着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尤其是近3年来的专利申请量增长较快,每年的专利申请量均达到了40件左右(见图1)。同时,专利的授权率也大幅度提升,2010年全院专利授权量仅为5件,2011~2015年专利授权量为54件,尤其是2014年和2015年分别达到了20件和22件。1.2植物新品种权自1987年以来,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共有169个品种通过国家及江西省品种审定或认定,2002年开始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共申请保护23个,其中,16个获得授权(见图2)。从历年的统计数据分析,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品种审定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但获得品种权的比较少,究其原因是成果缺乏新颖性、创造性,难以申请到植物新品种权。1.3其他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著作权是农业科研单位科技人员非常熟悉和重视的知识产权,其一直都是科研单位综合实力评估、科技人员职称晋升、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之图1江西省农业科学院专利申请与授权情况一。长期以来,科技人员都非常重视论文和著作的发表,2015年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在省级以上刊物正式217篇(其中,SCI论文20篇),主编和参编著作7部。自2011年开始,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开始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截至2015年年底,已经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9件。

2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认识上有偏差,未形成重视知识产权的氛围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2]。农业科研单位由于知识产权战略意识的缺乏,导致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止步不前。长期以来,由于认识上出现的某些偏差,科研活动缺乏一定的市场导向和激励机制,导致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没有真正把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来看待[3-4]。大部分科研人员比较注重研究、论文以及科技奖励,主要因为科研项目结题的主要考核指标是发表的论文,然后是申请鉴定的成果或申报的科技奖励。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业科研单位研究成果产权的流失,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总量不足。以江西省农业科学院为例,2015年承担各类科技项目405项,公开217篇(其中,SCI论文20篇),出版著作7部,鉴定或验收成果68项,获得各种科技奖励15项,而专利申请量仅为44件。2.2管理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自我国实行知识产权制度以来,农业科研单位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也开始重视起来,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与农业科研单位自身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绝大多数农业科研单位制定出台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过于偏重知识产权创造而忽视了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问题[5]。例如,江西省农业科学院2009年制定的《江西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虽然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开发和转让的内容,但缺乏具体的操作实施细则,科研人员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开发和转让时没有统一的规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进行及时的调查研究,没有出台相关的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知识产权在研究、交易等环节上出现不少漏洞和问题,在客观上也加剧了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的流失[6]。2.3激励机制不完善,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较低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不完善,农业科技人员通过知识产权交易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不高,农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对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作用不大[7]。例如,江西省农业科学院的科技创新奖励条例中虽然对获得的知识产权有一定的奖励,但奖励形式较为单一且幅度不大,激励效果有限,没有最大限度地反映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利于知识产权的整合,不能产生集聚效应。同时,大部分农业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是知识产权申报、统计等事务性管理工作,缺乏知识产权开发利用和商业化运作的意识,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产业化运营团队,导致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效率总体偏低,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不高,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营造重视知识产权的氛围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从提高单位综合科研水平和竞争力的高度,确立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形成崇尚创新和保护与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积极引导科技人员学习一些构成和涉及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8]。同时,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紧密联系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农业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通过网站、宣传单页、专家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政策法规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熟悉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交易等相关程序,清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收益的分配办法等,牢固树立职务成果归单位所有的法律观念,从而调动科技人员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积极性。3.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农业科研单位要树立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建立健全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一是成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维护及侵权案件的分析处理,统筹管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配备相关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规划、挖掘、完善和申报工作。结合农业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是加强农业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评奖等科研管理的全过程[9]。为了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科研项目立项前要加强科技检索查新,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三是立足农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特点,积极探索创新农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办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档案管理,及时修改完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长效机制[10],为知识产权后续维权工作提供依据。3.3制定资助政策,解决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的经费难题农业科研单位要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对发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的国内外保护申请所需的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费等进行全额资助,帮助科技人员解决经费难题,调动知识产权申请的积极性。对知识产权申请、授权、维持有效给予资助,进一步改变过去知识产权申请、放弃由科研人员自行决定的现状[11],杜绝因经费困难而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现象。例如,江西省农业科学院从2012年开始实行知识产权申请保护资助政策,当年的专利申请量为15件,而2015年增长至44件。3.4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积极性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市场管理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激励体系,进一步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在科技人员科研绩效评价体系方面,把知识产权作为科技人员科研绩效定量考核指标,并将知识产权尤其是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等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聘的重要业绩条件之一。同时,建立职务发明的奖酬制度[12],制定相关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把知识产权作为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明确适用范围、奖励时间和金额、报酬支付标准等。科技人员既可以通过创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来获得相关科研奖励,又可以获得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的一定比例经济收益,极大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调动创新创业积极性。3.5加大成果转化力度,提高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农业科技创新的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凸显其积极的社会作用,知识产权只有进入产业化、市场化过程,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农业科研单位要注重知识产权的经营绩效,有效地运用和实施好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制度,进一步完善公益性科研成果的技术转移机制。有条件的农业科研单位要设立知识产权评估、转移转化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结合。通过加强与农业龙头企业的合作,搭建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平台,加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示范推广力度,提升产业化水平[13]。同时,配合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加大对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14]。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增强农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农业发展主动权的关键[15]。农业科研单位要充分发挥其在农业领域的科技支撑与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科技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运用,提高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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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范文第5篇

>> 中国图书馆界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认知调研报告(下) 浅议我国数字图书馆立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浅谈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浅析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数字图书馆个性化信息服务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 浅析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数字图书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探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在我国高校数字图书馆中的现状及意义 我国图书馆联盟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我国图书馆联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设途径 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浅析 试论图书馆立法对解决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作用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在网络环境中的适应性改造研究 改革开放30年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7个关键词 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对策 中国3G产业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析 中国烟草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企业海外收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初探 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对策漫谈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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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范文第6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教育人才;现状及其对策

[中图分类号]G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6-0211-02

1 教育人才实施知识产权教育的现状

(1)现状不容乐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和推动科技发展进步的法律制度,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对鼓励教育人才进行创造发明、开展科技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教育人才能够正确认识商标权的保护对象,但对著作权以及与教育人才的发明创造活动关系最密切的专利权的认识仍然不足。另外,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作用认识较为深入,面对其保护创造力开发和培养的本质意义的认识则较为肤浅。

(2)高校教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亟待提高。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来,高校中的教育人才对知识产权教育重视程度有了一定提高,但还远远不够。目前很少有学校将知识产权作为除法律专业外的必修课开设,即使在开设知识产权课的学校,老师也更多地把该课程当做一种法律知识向学生灌输,知识产权教学理论多,实务内容少。高校中有些有着丰富创新成果的教育人才,对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也知之甚少。理工科高校的人才毕业后大部分将成为各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骨干,而他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知识和意识的匮乏为以后科研和商业活动埋下隐患。

(3)教育人才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作用认识不够全面。有一项调查表明,我国大部分教育人才在近几年打击盗版的行动方面做得较好,但在有关宣传教育、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的好评率却不高。这表明无论是学校还是大众传媒,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进一步加强。香港已经启动了一个耗资220万美元历时三年的滚动式公众教育计划,利用某些媒体,如广播、电视和流行报纸的作用对公务员队伍、新闻界和媒体、教育界、中小型企业进行一般背景知识的宣传教育。内地也应就此方面出台更多的政策和措施,推进知识产权教育。针对以上提出的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的种种问题,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大事。我们要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教育的环境和条件,着眼于知识产权经济对教育人才素质的要求,把知识产权教育和创新教育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包括创新意识、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知识产权应用能力在内的知识产权教育。

(4)近年来,我国有关方面对加强教育人才的知识产权意识已逐渐达成共识,知识产权教育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有关部门已开始举办一些旨在普及与宣传知识产权知识的活动。由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共同提出的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提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十五届成员国大会上被一致通过。2001年4月26日,我们迎来了第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我国设有法学院或法律系的高校,纷纷开设了知识产权方面的课程或设立了相关的专业,这些高校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才。目前,部分高校开设了知识产权或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选修课,如《知识产权概论》、《法律基础》等。但这显然与增强教育人才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他们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的要求相差较远。因此,在教育人才中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显得更为紧迫与重要。

2 对教育人才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的重要意义

(1)迅速提高教育人才的知识产权意识是迫在眉睫的现实需要。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中国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这将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日益开放的国内市场。迫使我国的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在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上下工夫,尽快地、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最根本的就是要建立一种制度,来鼓励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世界发达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我国十几年的实践表明,知识产权制度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和促进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我们必须更多地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和保护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

(2)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是激发教育人才创新精神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制度的基本宗旨就是保护发明创造、激励研究与创新。通过申请专利,发明人将获得具有排他独占的专利权。发明人不仅能收回研究开发所付出的投入,而且还可获得丰厚的回报。例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就非常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企业的利益。该企业研制出的环氧乙烷银催化剂在美国、欧洲、日本、印度都申请了专利,并获专利权。该专利产品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仅节约催化剂进口外汇一项就达3000多万美元,近年来,年综合效益达8亿元。专利制度的这一机制激发了人们发明创造的热情,调动了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使技术创新活动走向良性循环。

(3)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是培养教育人才良好科研作风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和商标;著作权主要包括文学、音乐、照片、技术图纸、计算机软件等。教育人才在科学研究、文学或艺术创作的各个环节,应全面地了解有关技术、产品、文学或艺术作品等的知识产权状况及受保护范围,避 免发生侵权行为。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可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专利信息是检索科学技术文献的一个重要信息源,这是由专利信息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所决定的,专利文献是报道新技术最快的信息源。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通过专利文献获得的技术信息通常比任何其他渠道要早3~5年;全世界最新的科学技术信息,95%左右首先出现在专利文献上。专利信息是一个数量巨大、内容广泛的信息源。专利文献是最详尽、系统地描述有关技术特征的技术文档。因此,在确定研究方向,选定科研课题之前,应对该领域的专利文献进行检索,了解该领域现有技术状况,在最新的起点上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避免重复研究。在研究方向确定之后,可对有关的专利文献进行分析与研究,从而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提供的技术情报,可以缩短60%的科研周期,节约40%的科研经费。

3 大力开展教育人才的知识产权教育

(1)知识产权教育的概念。知识产权教育就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如培训、讲座和授课等方式,向教育人才传授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方面的相关知识,以及知识产权发展的最新动态与研究成果,其主要任务是引导教育人才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的精神,增强他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提高他们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使教育人才能够主动、及时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

(2)宣传、普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增强教育人才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知识产权法制教育,使教育人才充分了解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有关内容以及保护的范围,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围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宣传重点,同各省、市地区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单位、科技部门组织开展大规模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并同工商、文化等部门合作通过媒体进行有关专利、商标、版权宣传片以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以宣传《专利法》为重点,抓好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围绕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规则、科技创新、国有企业改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等重点主题,全面提高全社会公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科技人员的专利意识。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和专利管理秩序。针对不同部门和对象的专利普法现状,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专利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激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专利保护法治环境。

(3)向教育人才传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人类知识成果在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决定一个国家科技、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知识产权已被认为是当代除劳动力、资本和自然资源外国家富裕的第四大支柱。教育人才作为国家科技、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应对知识产权的作用有充分的了解。拥有知识产权不仅能使个人的利益受到保护,而且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在高新技术领域拥有较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将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4)向教育人才传授知识产权利用方面的知识。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为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因此提高教育人才知识产权利用的意识,培养他们利用现代化手段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是知识产权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5)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的途径和方法。①可通过报刊、宣传册以及网络等媒体,结合国内或国外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向教育人才普及与宣传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知识。②定期举办讲座向教育人才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知识。可聘请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就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方面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新进展与动态举办专题讲座。③就知识产权某一个方面的知识对教育人才进行短期的专题培训,例如,如何申请专利、专利信息检索的途径与方法、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等。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抓住知识产权重大活动和先进典型进行重点宣传,积极组织有关知识产权的新闻征文活动,及时地反映知识产权工作动态,唤起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广泛关注。同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知识产权工作动态,全方位展示和宣传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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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范文第7篇

关键词:衡阳;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从粗放型的机械生产逐渐向依托于自主知识产权为中心的高新科技开发转变,成为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成为保证企业基本生存和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现有的技术及知识产权成为各大企业重视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意义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

在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的世界宏观趋势影响下,企业的内部改革和转型逐渐向技术集约型变化,从基础的产品生产,到人员管理和器械运用等多个方面,“高新”和“技术”成为不可替代的重要支柱。以电子与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为主要方面的高新技术企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贡献输出者。不同于传统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普遍表现出较高的知识及技术集成,通过对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为生产发展提供高效率的技术服务获得收益,企业的运营涉及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四个不同阶段。首先,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知识密度,主要内容涉及物理、电子、仪器、化工等众多学科,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科技专业人才的需求相较于传统企业更为巨大;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具有较高的市场风险,技术上的不成熟与不稳定,以及市场的技术认可程度都是决定高新技术企业能否实现稳定持续发展,并将知识产权转化为实际价值的重要方面;除此以外,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投入、高收益”的显著特点,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在产品研究开发以及人员管理上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生产对器械、环境等因素的要求较高,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维护稳定的开发环境,技术研发过程中的开发人员管理以及保障的成本也更高,但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一旦更新完成,就能带来丰厚的回报,产品技术在投入市场和社会公众后获得的经济价值,高风险和高投入下产生的风险收入,在劳动复杂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高新技术的时代性带来的社会口碑和经济效益也较之传统企业生产更为凸显。因此,高新技术企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转型的重要方面和重点对象。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特定主体依法享有的无形财产权,从法律意义上,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互动中的标志、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但从产业角度而言,知识产权是企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重要的无形资产,虽然没有物质实体,但却能通过将科技手段和知识应用投入生产过程,为企业带来显著且长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企业创造商品并获得利润的重要手段。相对于现有的资源、产品以及生产力而言,知识产权具有非实体性的特点,其本身无法通过人类的感官系统直接反映,因此在实际生产的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损耗和破坏,具有显著的可持续性。知识产权带给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十分显著,具有高效性,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越丰富,其创造的实际经济价值和获利能力更高。简而言之,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非实体性以及高经济效益的企业无形资产以及智力活动权利。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在为企业创造良好且高效的经济效益的同时,由于其本身具有的非实体性,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认定上存在争议,因此,企业间存在着知识产权的滥用和随意转让出卖等情况,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使用案件层出不穷,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便尤为凸显。

1. 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是保证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基本经济效益的关键

十以来,国家在经济发展战略上开始逐渐意识到创新的重要作用,创新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灵魂,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经济价值的来源以及全球化过程中的核心竞争力,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重要方面。一方面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资金回报,知识产权能够通过合法的转卖、转让等手段直接转化了经济利益,也可以通过依托专利开发为市场产品投入经营,获得经营收益;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企业打开行业广阔市场,占领市场份额获得更大利润的核心竞争力量,经济全球化过程中,高新企业面向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十分巨大,正如苹果公司在智能手机上的突破奠定其在电子科技的重要地位一样,知识经济时代国际市场的敲门砖主要依靠高新的技术和创新的思维,因此,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企业获得生存发展的重要手段,更是提高核心竞争力,开拓广阔市场的重要方法。

2. 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是实现企业产业结构转型的创新手段

两会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经济结构调整,使要素实现最优配置,实现供给质量的提高的有效手段则是通过创新产业结构提高生产率。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制造在全球工业发展过程中承担重要的角色,通过出让廉价劳动力和资源为发达国家提供高新产业的代加工以获得经济发展,虽然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工业制造国之一,但却缺乏创新和自主意识,仅以加工工厂的身份获取国际经济市场较小份额的经济利益。“中国制造”通过廉价劳动力和资源出让获得经济发展的模式无法保障中国长期成为经济强国,只有不断提高行业核心技术,实现投入增长型向技术增长型转变,将“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创造”,才能保障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高增长性发展。就微观而言,作为组成中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实现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研发成为促进企业结构转型的重要手段。

二、衡阳市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2015年衡阳市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1119.3亿元,同比增长24%,完成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321.9亿元,同比增长18.8%,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达2169件,但相对于2013年专利发明申请量2223件的数据而言,全市的知识产权研发和保护却没有得到如经济增长值一样的显著提升。不仅是衡阳市,放眼至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都显现出以下问题:

(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衡阳高新技术企业近年来专利申请量在全省排名最差排名倒数第二,诸多企业在利用知识产权获得利润的同时却无法正确认识保护知识产权带来的重要作用,有效的专利申请量少,在知识产权的使用过程中普遍表现出混乱和缺乏管理。高新技术企业间的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非法转买、转卖和使用,造成了企业巨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而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在于,不论是企业还是民众,对知识产权的了解都不甚深刻,其中一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缺乏专利意识和品牌意识,对知识产权侵权和维权缺乏认识,即使在研制出了新产品、新技术后,也缺乏及时申请专利获得保护的意识。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程序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专利申请量逐年的提高,我国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和管理体系存在着诸多的不完善。首先,立法程序透明度低,对专利的申请流程以及知识产权的权利判定都缺乏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法律程序不公开,造成申请保护的企业和个人无法及时的获得相关信息,久而久之,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沦为摆设无法落实;其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随着科学和信息技术的提高,知识产权生产量得到了显著的提升,高新技术行业的发展逐渐超出了现有的法律保障范围,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对于网络产品的界定和知识产权的归属缺少法条化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和专业人才缺失

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界定涉及多个行业不同学科,且后续的保护和使用条例需要通过多个环节的许可和认定,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上,我国政府部门的体制表现出混乱和繁杂,管理部门众多,审批手续复杂,以至于企业一旦出现知识产权的相关纠纷和问题不知道该找哪些部门,也不知道处理程序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更无法及时参与相关纠纷的协调和处理,从而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另一方面,我国行政和司法部门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人才,不论是负责知识产权申请审批的部门人员还是处理纠纷问题的律师团队,都只是大专业类别下的附属人员,即缺少专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人员。

三、衡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性分析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的意识、程序以及司政管理上的缺陷,衡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经济价值的转化,必须从企业的知识产权认识、司法过程的完善以及管理体制的补充等多方面进行促进。

(一)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手段,不仅对保障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更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武器,从普通民众、企业管理者到政府部门都需要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对普通民众而言,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消费者,民众在使用相关产品、享受相关服务的应该尽量选择专利申请通过以及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行业,特别在互联网经济行业中存在着诸多的侵权问题,民众需要提高自身辨别真假的能力,发现侵权问题或现象,及时的作出处理和举报。对企业管理者而言,衡阳市各大小型企业需要提高的不仅是认识到知识产权能够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清楚如何维权,通过怎样的途径保障自身的权益,一方面,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内研发的新技术和新科技,及时的向有关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寻求全方位的专利和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存在的侵权情况,寻求妥善的处理和正确的解决途径,从企业内部和行业间杜绝知识产权的滥用和混乱。于政府部门而言,湖南省以及衡阳市政府必须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区域经济提高以及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防止我国知识产权被其他国家滥用,提升产权意识和品牌意识,为企业和个人的维权提供有效快速的服务和帮助。

(二)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建设

提高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立法程序的透明度,向企业和民众增加意见征求的途径,将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判定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实现立法过程和执法过程的公开。另一方面,根据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知识产权竞争的不断发展,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程序和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进行更新,完善诉讼法中的保护程序。法律制度的完善能够有利的防止知识产权的垄断,造成行业发展的混乱和停滞,因此,维护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措施,抑制知识产权的权利滥用,开通流畅的企业和个人侵权行为维权通道,保障各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权益。

(三)实施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战略

针对管理体系混乱以及专业人员缺失的现状,衡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从企业到市政府、省政府等各个层面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管理和战略意识,增加高新技术的专管机构和人员培训,进行统一的规划、部署和管理。加强对知识产权业务的专业人员指导和培训,利用企业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为专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结语

衡阳市作为湖南省重要的经济输出区,高新技术企业是衡阳市主要的经济支柱,对企业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帮助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找到更加合理科学的途径,帮助企业申请专利过程以及后续的维权和管理更加科学高效,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法律规范可以鼓励企业更为积极的进行知识产权的研发和维权,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的力度,加强创新意识,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区域内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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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范文第8篇

[摘 要] 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显得愈来愈紧迫。本文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促进相应立法,完善监管制度;增强保护意识,促进企业创新;建立行业协会,发挥引领作用等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 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建设;不足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5. 061

[中图分类号] F8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5- 0115- 02

0 引 言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优化的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发展迅速。作为国际产业转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金融服务外包因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和规模上的优势,受到广泛关注,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2月公布的《金融服务外包》文件,金融服务外包是指金融机构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利用外包商(为公司集团内部的附属实体或公司集团的外部实体)来实施原由自身进行的业务活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尚处于起步阶段。综观金融服务外包较发达的国家都已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因此为促进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亟待进一步完善。

1 金融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1.1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是发包方衡量接包方的重要因素

知识是发包方赖以创造价值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是发包方的生命线。在发包方与接包方合作的过程中,资源共享是常态。金融机构需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信息提供给外包商开发、运行和管理,因此必然非常关注自身信息在外包合作过程中的机密性,知识产权保护程度随之成为发包方选择接包方所考虑的重要因素。

1.2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决定金融服务外包环境的优劣

在众多服务外包区域竞争力评价体系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都被作为一项重要标准纳入金融服务外包环境中进行考察,如主要用于城市服务外包竞争力评价的由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科尔尼、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和埃森哲咨询公司(Accenture)四方共同研制的中国服务外包承接地的综合评价体系;为评价全球服务外包承接地竞争力,科尔尼管理咨询公司(A.T.Kearney)构建了2007年全球服务区位指数。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金融服务外包环境中起着重要作用。

1.3 知识产权保护是金融服务外包所具有的知识产权风险的内生要求

金融服务外包形式的快速发展及其存在的复杂的委托-关系,使得金融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较为复杂。在金融服务外包过程中, 接包方与发包方都可能需要将自己的商业秘密或者核心技术提供给对方,从而加大双方的知识产权泄露风险。同时由于外包合同的不完备,往往会产生知识产权归属问题。金融服务外包过程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要求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状与不足

2.1 我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状

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影响各国参加金融服务外包国际竞争的核心因素之一。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亦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2006年《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中提到要完善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基地城市建立知识产权投诉中心,严厉打击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各基地城市应根据服务外包产业的特殊需求进一步完善保护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制定服务外包数据保密相关规则,建立服务外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评价体系,并在全社会营造诚信为本的良好氛围。2015年1月16日,国务院正式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这是国务院首次对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其提出要建设法制化营商环境,加大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的执法监管力度。自2009年以来,国务院相继认定了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其中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建立了金融服务后台。几乎所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制定并实施了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条例等,这些城市对于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引领作用。

2.2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足

2.2.1 缺乏相应立法与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尚处于萌芽阶段,各种立法相对落后和欠缺。我国银监会颁布的涉及金融服务外包的立法主要有《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此外证监会和保监会作为金融业务的监督机构,也未确立完善的金融服务外包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没有专门针对银行业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指导,未形成具体的系统性的监管程序。同时对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难以落实,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等。

2.2.2 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由于我国企业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的束缚,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方面意识薄弱。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仍待加强,缺乏对核心技术的控制和保护意识,对核心技术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对服务外包中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保护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