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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高校知识产权
一、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足
我国虽然针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定了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但是针对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法律却是少之又少,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是对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而其他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只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其中一个方面,另外如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则只具有指导作用,对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设并没有实质的意义。
二、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足的原因分析
我国对于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方面相对滞后,这与历史和现实都是分不开的。在历史上,早在英国诞生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时候,中国正处于康乾盛世时期,那时圆明园才刚刚动工,天朝的统治者丝毫没有察觉到这个世界正在发生惊天动地的变化。而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始于1898年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但随着的失败而夭折。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我国起步较晚,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现今,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日趋完善,但是对于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却是非常有限的。
这首先是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薄弱意识。我国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因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对外交流中把自己国家的技术成果、智慧结晶拱手送于外国人的事例举不胜举。如宣纸技术、景泰蓝技术、水稻插秧机等。而在高校和研究机构,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重成果、轻专利,对用申请专利和登记版权等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的意识仍很淡薄,更多的关注科技奖励、科研经费、科研立项、论文论著等与自己加薪晋级等眼前相关的所谓科研成果。
其次,高校本身就存在知识产权难以保护的诸多因素。第一,高校对于知识更讲究生产与传播,而大多忽略了利益,并且这种传统由来已久,如果国家不能很好的引导高校知识产权的生产与利用,那么很容易造成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第二,作为高校知识产权主体之一的教授及科研人员由于高校宽松的科研环境,自主科研的权力较大,行政干预较少,在空间、时间以及科研的软、硬环境方面有更大的自由度,这样造成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难以区分。第三,高校对于教授的评定指标与专利的申请之间有冲突。即高校对教授的评定标准之一是论文的发表数量,而若要进行专利的申请,论文的发表就必须在专利申请之后进行,否则就失去了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另外,高校还存在诸如私下交易、管理体制不完善、人才流动、利益分配不均等各方面的弊端。
再次,我国虽然针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定了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但是针对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法律却是少之又少,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是对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而其他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只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其中一个方面,另外如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则只具有指导作用,对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设并没有实质的意义。而我们反观国外相关的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则是非常健全的。以美国为例,1980年出台了《拜杜法案》,到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以及《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使美国大学、国家实验室在申请专利,加速产、学、研结合及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主动性。另外,美国在近几十年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地修改与完善,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这些举动都为美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而在日本,主要是将知识产权的创造战略、知识产权的保护战略、知识产权的应用战略以及知识产权的人才战略在大学和公立研究机构中推进,从纵向的角度形成对日本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一种体系。这些都说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健全。另外,虽然法律也不乏从原则上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表现、认定、构成要素等诸多方面做出规定,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带来了大量有法难依、执法不易的现象。
三、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一)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高校知识产权人才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中本来就缺乏知识产权的内容,所以我国并没有形成浓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化,学校的科研人员往往关心的是自己的课题能否获得批准或者可以得到多少资金,忽视了自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出现了一些高校与企业的技术开发合同、学校校名等方面的纠纷。对于这些问题,并不是国家单纯制定几部法律就能够解决的,需要高校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对相关的科研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推广和宣传。另外,为了进一步的完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需要培养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这包括三个类别,包括管理人才、法律人才和教学人才。管理人才是从事基层管理的人才,可以去到政府、基层单位、企业、高等学校和研究所等多个层面。法律人才是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中介机构中的律师、专利人、评估师等。教学人才主要是在高等学校从事教育的人才。这样的培养结构对于解决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有长远的意义,而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便迎刃而解了。
(二)法律体系的构建需要法律本身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其实很多高校结合学校具体情况陆续制定了一些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比如《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其第一条就说明了该规定的目的,"为保护清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调整学校师生员工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开拓,促进交流与合作"。另外,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及南开大学等都制定了类似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这些规定对于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积极地意义。但是我们应该充分的意识到这些高校的内部规定对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其大多带有鼓励研发的作用,但是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制作用以及强制性
(三)从国家战略上,充分重视高校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实施该战略的过程中,美国和日本多高校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美国将知识产权保护写入了宪法,有了法律和相关政策的支撑,才能使研制出的高新技术拥有市场竞争优势,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最重要的可以说是专利战略,以科技创新体系为基础实施专利战略,必须突出强调的是个"新"字,而"新"在技术上表现为进步,在市场上表现为独有,在法律上就应当再现为一种权利。而这种权利的保护恰恰就是我国应当充分重视的,这一环节在高校中异常薄弱。因此,为了加强这个环节,顺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且充分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需要国家根据国情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国家知识产权的创造战略、保护战略、应用战略和人才战略真正落实到高校中,使高校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得以完整构建。
参考文献:
[1]朱江岭、张炳烛著:《知识产权保护与战略运用》,海洋出版社2007年出版.
[2]范晓波著:《中国知识产权管理报告》,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年出版.
多媒体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归属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主要有以下特点:1.独立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2.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3.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4.地域性和时间性。多媒体作品具备了知识产权的所有特点。多媒体作品是一种特殊的作品。作为一种作品,像其他作品一样,它是人的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多媒体作品的特殊性在于主要依靠计算机来表达人的思想和情感的符号,这种符号与其他作品所使用的符号不同,因而不能为人类识别,只能为计算机及其类似的机器识别。多媒体作品的这种基本属性,也影响到其著作权的归属处理。从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样,多媒体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开发者。另一方面,如果是合作开发的多媒体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处理应遵照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合同处理,不同点在于强调书面合同是处理该类作品著作权的基本依据。
多媒体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侵犯多媒体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所有人专有权利损害的行为。侵犯多媒体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应该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但由于其侵害的对象不同,侵犯多媒体作品的知识产权行为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如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侵害范围的广泛性,侵害类型的多样性等。多媒体作品的这些独有的特征,都会给其知识产权的保护造成一定的难度。对侵犯多媒体作品知识产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该坚持过错责任的原则,以过错为要件。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多媒体作品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等特点,使得权利人的专有权范围被他人无意或者过失侵犯的可能性与实际机会要比其他物权的可能性大的多。也就是说,无过错而使他人多媒体作品的知识产权受损害,在某种情况下,具有较大的普遍性。事实证明,在多媒体作品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很难,而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很容易。
日前,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联合举办了首次北京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会,向包括新华社、香港文汇报、国际文传电讯社在内的60余家国内外媒体的近百名记者介绍了近年来北京市知识产权状况。
来自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海关等5部门的有关领导出席了会。据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刘东威介绍,北京市政府一直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将其作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为此,近年来,北京市以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与教育、知识产权执法、行业自律以及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为重点,采取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联席会议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定期制度、设立维权咨询热线电话、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纳入政府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多项措施,极大地优化了首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据介绍,2002年~2003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各类纠纷58件,重点加强了对全市大中型商场、超市和小商品批发市场的专利商品检查,使冒充专利商品从源头得到了控制。2002年新商标法实施后,北京市工商局加大了对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大要案的执法力度,共办理商标侵权案件2285件,罚款904万元,查扣物品涉案案值8078万元,没收销毁假冒侵权商标标志240万件(套),移送司法机关6人次。此外,去年市版权局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的意见,从9月~12月开展历时百天的集中打击软件盗版2003年专业行动——枫叶行动,使北京地区软件市场版权秩序明显好转。
北京市各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003年,市工商局受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件144起。
北京市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在回答国际文传电讯社记者的提问时指出,我国的盗版90%来自境外。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是知识产权侵权的受害国。他认为,盗版会损害一个国家的创新机制和创新环境。北京市委、市政府在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态度是坚决的,市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惩处侵权盗版行为。今年北京市将采取开展科技维权工程、将侵权的记录纳入企业信息系统等6大措施,严厉打击盗版。
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
实施年度推进计划。制定《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13年度推进计划》、《市“国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2013年工作计划》,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各级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工作责任制,抓好年度各项工作计划的实施。
组织参展参赛。组织企业参加全国发明展览会等国家层面的展览或赛事,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
加强资助服务。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申报资助工作,继续按照《市知识产权申报资助暂行办法》,优化“一站式”服务,对我市的知识产权申报予以资助,激励企业发明创造,有效提高专利产出数量。
指导专利转化。搞好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部门、试点企业、试点学校相关人员外出学习考察专利转化先进经验。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评估、质押融资及有偿转让工作,促进专利成果转化。
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体系
实施“百企知识产权培育工程”。以推进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品牌建设为拉动,重点加强对100家知识产权工作试点企业的指导,落实政策扶持,强化上门服务,提高试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抓好“三个”评选活动。开展市第二届优秀专利评选、市专利转化奖评选和市专利申请明星企业评选活动,编制《市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目录》,促进全市专利数量和质量的同步提升,确保我市2013年专利申请量、授权量稳步增长。
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抓好专利行政保护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加大对假冒专利、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在落实日常执法的基础上,开展“3.15”、“4.26”和“国庆.中秋”、“12.4”期间的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及时调处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全市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为第一批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的提供服务和指导,与企业建立重点联系、重点服务、重点培训、重点保护的工作关系,加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抓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执法人员进驻各类展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咨询、投诉服务和展品执法检查,及时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引导企业开展预警工作。加强对企业专利分析与预警工作的指导,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增强企业规避侵权风险的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体系
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搭建权威高效的知识产权传播平台,搞好知识产权文化主题宣传。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专利周”为契机,以知识产权“四进”(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为载体,开展系列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营造知识产权浓厚氛围,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8月15日上午,前来采访的记者正要举起相机,营业员礼貌地示意不要拍,说要请示公司领导。过了一会儿,董事长魏中华来到展示室,表示同意远距离拍摄。他介绍,这里的产品与世界同步,甚至还被外国人仿冒。有一次,他参加法兰克福展览会,看到自己公司设计的一款产品被仿制,健步走上去把这款产品拉了下来,老外脸红了,连说“对不起”。
中国轻纺城的经营户向记者透露,由于新设计的花样面料容量遭到仿制,因此只愿意卖给熟客,而不愿意公开在市场展示。“市场本来是一个很好的窗口,但是由于怕仿冒,我们只得把最好的产品都放在样品间里,自我欣赏。本来,有些产品可以卖一二年,可是仿冒使辛苦设计出来的花样一二个月就卖不动了。”一位企业老总无奈地说。
面对这种现状,绍兴县专门研究,今年8月6日成立了轻纺城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中心,该中心由轻纺城15个商会组建成立,并相应成立绍兴仲裁委员会中国轻纺城纺织品纠纷仲裁调解中心。还出台了《加强中国轻纺城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几点意见》、《绍兴县中国轻纺城纺织品花样版权登记管理保护办法》,设立中国轻纺城花样版权登记管理保护办公室,作为中心的议事机构。机构人员由绍兴县工商局、轻纺城建管委、浙江省纺织工业研究院及轻纺城各大商会负责人等组成。
经过20年发展,中国轻纺城现拥有21个专业市场,总面积208万平方米,经营客商达12000多户,与花样面料有关的商铺有4000多户,占三分之一强。在纺织业并不景气的大气候环境中,今年上半年中国轻纺城交易额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6.27%,发展势头令人鼓舞。今年,绍兴县提出,中国轻纺城不仅要打造国际纺织品制造中心和贸易中心,还要向国际纺织品创意中心发展,因此,提高市场创新核心竞争力,尤其是加强对花样面料知识产权保护,事关中国轻纺城“二次创业”和产业升级。
绍兴县工商局副局长、中国轻纺城工商分局局长薛白向《长三角》介绍,中国轻纺城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花样版权,这对于中国轻纺城市场的持续繁荣、产业提升发展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反之,不注重保护,就会挫伤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造成同质化竞争加剧。面对市场竞争从产品竞争向品牌竞争、资本竞争的过渡,保护自主创新是必要手段,对于引进世界知名设计公司、创意公司,也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
多年前,绍兴县就开始尝试工商执法方式,介入花样侵权管理。由于面料版权保护专业性很强,侵权行为较难认定。因此,发挥商会民间组织作用,成为绍兴县实施知识版权保护的突出亮点。中国轻纺城绍兴商会、临安商会、海宁商会、诸暨商会、温岭商会等商会负责人都积极参与这项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事关轻纺城二次创业的成败”;“知识产权保护是轻纺产业和市场的生命线”,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入宣传,这些观念正在深入到中国轻纺城经营户的头脑中,并形成共识。
今年40岁的孙海龙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在站博士后,法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主要是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现代司法。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近两年时间的副院长后,孙海龙于2005年6月奉调出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法院新闻发言人,是目前陕西省法院系统惟一的法学博士。
法院要努力发挥好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使用、保护系统中司法保护的基础作用,切实促进陕西由知识产权大省向强省转化。
《新西部》:孙院长,请结合一些典型的案例,给我们读者介绍一下陕西省知识产权案件所呈现出来的新特点?
孙海龙:由于陕西是全国的科技教育文化重镇,近年来随着陕西经济结构调整和持续快速发展,涉诉知识产权案件数逐年迅速增长。
西安中院担负着全省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以及大部分著作权、商标权、技术合同纠纷等案件的审判工作,每年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约占全省法院总数的70%。
从我院2006年受理的124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西安基层法院受理的22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来看,呈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 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多样化,涉及到不同的知识领域及其高科技产业。
首先,专利纠纷涉及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中出现了药品组合物发明专利,新产品的方法专利纠纷及涉外专利纠纷;其次,在商标纠纷案件中涉及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商标权与计算机域名的冲突、假冒注册商标等案件。
第二, 与前几年相比,涉案诉讼请求赔偿数额显著增高,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越来越多。
2004年前我们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下,而2006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上升至千万元。涉诉主体包括了法国鳄鱼公司、五粮液集团、利君集团、台湾百代公司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前段时间,我们还办理了一个因技术人员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就是被媒体称为的“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因为不仅该技术人员被判有期徒刑,而且他本人和跳槽后的新单位连带赔偿了先前单位上千万元的损失。该案也是西安中院针对知识产权民事、刑事交叉案件采取一体化措施取得良好效果的典型案件,受到国内法学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讨论和好评,该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予以刊登。
第三,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中国知识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价值,以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明显的表现是很多人开始用法律的武器通过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来实现其背后的利益,特别是保护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本着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转化能力,创建和谐社会环境的要求,我们加大了调解力度,力争使此类案件协商解决,平衡好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使用人和公众的利益,既要加强保护也要促进转化利用。换句话说,就是法院要努力发挥好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使用、保护系统中司法保护的基础作用,切实促进陕西由知识产权大省向强省转化。
率先推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一体化的审判模式,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环境。
《新西部》:我们知道西安中院的“西安模式”审判机制在全国法院系统有相当影响,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做法?
孙海龙:当然可以,我们非常乐意与大家分享我们的工作经验,同时也希望朋友们能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
自2006年以来,西安中院党组三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并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对实施意见全文进行了登载,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也安排我们作了经验介绍。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 健全审判组织机构,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2006年1月院党组决定,民四庭在对外宣传上正式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称谓。这一措施有利于树立西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外形象。同时在人力资源配置上注重专家型法官的培养,将懂法律、懂经济、懂技术、懂外语的知识型法官充实到审判一线,努力培养出更多、更好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人员,以应对复杂疑难的专业审判,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 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整合优化审判资源,保障司法统一。
为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我们在全国中级法院率先提出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一体化的审判模式,这种审判模式(被最高法院主办的《中国审判》称为“西安模式”)在全国法院系统和学界产生了良好的影响。该机制要求知识产权的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除三名刑事或行政法官外,还另外吸收两名民事法官参与进来,因为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有赖于知识产权权利、侵权及其数量的首先确定,这样可以切实提高审判质量。
三、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
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件事了”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提高诉讼的调解率和撤诉率。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注意保障科学技术的应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与此同时,依法加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侵害赔偿的力度,贯彻全面赔偿的原则。此外,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环境,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和宣传工作。
2006年,我院先后参加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承担的“改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课题研究的研讨、最高法院主办的专利审查指南学习、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培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省法院组织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泰国知识产权与贸易法院的座谈会等,还积极参加了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安市知识产权局举办的知识产权培训班的授课事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调研工作。我院在最高法院主办的《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人民法院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表了十几篇有分量的文章,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积极影响。与此同时,我们还积极宣传,加强与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报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宣传典型案例,并将知识产权裁判书上网公开。在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我们都要召开新闻会,公布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并派员到陕西电视台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行了现场直播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要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新西部》:最近一段时间,中美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问题逐渐升温,您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前景怎么看?
孙海龙:这个问题问得好。知识产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产物,是人类的劳动创造和知识结晶。由于科技的进步,生产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革,生产力得到空前发展,从而极大地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和人类生活的改善。鉴于此,国家把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我国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决策,并将知识产权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日益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贸易争端主要焦点问题之一,成为涉及国家利益的外交问题、政治问题。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关键词]船厂 知识产权保护 对策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7-0272-01
1 引言
专利是给予发明人对其发明的产品或服务的合法垄断权.专利保护加快了企业的智力开发,成为企业技术创新和进步的催化剂.企业专利保护是在市场环境下获取竞争优势的最重要手段,无数的企业就是在专利保护的激励下大力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从而赢得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目前中国已经稳居世界第三造船大国,但船舶行业与发达国家同行业相比,无论是专利意识还是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都存在比较大的差距。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分析船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给出对策。
2 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目前已形成了包括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内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且与国际保护标准相一致,符合WTO规则的要求,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方面:
2.1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
由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东西较少,因而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从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各成员国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执行最惠国待遇原则,并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扩大到了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国。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传统的“超国民待遇”将要被破除。由于科学技术的供应源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如果在全球范围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势必加强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自然垄断地位,而这种技术的独占将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市场的垄断权。在此情形下,技术的转移将会出现更多的限制性的商业做法,从而迫使中国企业不得不付出更为高昂的成本以获取外国的先进技术,进而失去价格上的竞争优势。
2. 2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权利滥用”系源自英美法中平衡法的观念。当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其实质是扩张其所享有的权利)时,即构成“权利滥用”。为防止权利的滥用,任何权利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就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规定了如下原则:“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的限制贸易或对技术的国际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为限。”这是在知识产权法内部来解决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有专家分析:“在与TRIPS协议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还存在不少差距;与TRIPS协议中有关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规定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着差距。这两种差距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前一种差距,如果我们不设法弥补,就会导致发达国家的指责,有可能因此而产生纠纷,遭受报复;对于后一种差距,即使我们没有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外国人也不会有什么意见。例如,在我国与美国政府进行的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从来不指责我国没有进行反垄断控制。因此,无论出于维护国内的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还是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我国的利益考虑,我们都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并且相应地建立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3 问题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管理工作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我们仅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在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还不够完善,主要原因是:
3.1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缺乏系统性,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主要问题:一是职务发明权属政策重雇主轻发明人,过多强调雇主利益,对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奖励报酬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上的平均主义,导致大部分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不高。二是公共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重保护轻扩散。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责权利不清,知识产权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由承担单位所有,成果利用和转化无人负责。三是在对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放权过程中,强调了承担单位的利益,忽视了公共技术资源的扩散责任和监督管理。
3.2保护经费不足,适用人才短缺
知识产权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都存在人、财、物不足的问题。仅就知识产权局系统管辖的专利行政执法来说,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经费收支两条线,专利申请和维持费上交中央财政,行政执法经费实际上由地方财政支出。而大部分地方把知识产权部门当作普通的行政机构,只拨行政费或事业费,没有行政执法专项费用。少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地区从地方财政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作为专利行政执法经费,但都是临时性措施,没有制度化和专项化。
4 船厂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在目前需求旺盛的船舶产品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公司应当采取申请专利的策略来保护自己,虽然申请专利可能非常昂贵并且不能阻止竞争对手的进入,但是专利可以用来防止竞争对手的产品定位与自己靠得太近,因而增大市场份额.由于进行诉讼存在着较高的法律费用,处于主导地位的公司不一定要对潜在的任何威胁进行.事实上,在给定竞争者定位的合理选择下,有些的威胁根本不可信.船舶产品可以采用多种专利同时进行保护,由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各有侧重,因而一项产品的技术方案可以采取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形式;产品结构的外观采取外观设计加以保护.这必然加大保护力度.因为仿制者要同时绕开多种专利难度是较大的.采用多种专利同时进行保护的力度肯定比采用单一专利的力度大得 .另外,船舶产品还可以采取标准策略来进行保护.一个技术标准实际上就是一套专利组合拳.船舶产品设计者可以考虑通过船舶产品标准化途径将技术上升为标准.通过参与标准制定、规划专利组合,船舶产品可以在未来的竞争环境中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
参考文献
[1] 易海鸥,赖强.船舶产品的专利策略研究[J].船舶工程,2006,28(4):71-74.DOI:10.3969/j.issn.1000-6982.2006.04.020.
关键词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专利文献;涉外知识产权
1引 言
在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衡量中小型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指标不再是资金、土地、厂房和设备,取而代之的是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和企业文化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知识产权”。今天,看似抽象的“知识产权”,已实实在在地成为中小型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获取生存、发展空间的关键因素。
笔者为完成部级立项科研课题,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中笔者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南海区中小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少,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等。本文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特征,结合南海区中小型企业的具体情况,重点探讨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措施。
2佛山市南海区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2.1 知识产权诉讼纠纷案多
据统计,2007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97件、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1件,加上旧存案共收案371件,共审结316件,结案率达85.18%。从案件类型来看,专利纠纷案件最多,专利纠纷主要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共179件。从地区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顺德区、南海区及禅城区。
2008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95件,其中一审案件561件、二审案件34件,在这些案件当中,专利权案所占比例最高,达到248件;到目前为止,已审结案件550件,结案率达到92.4%。与同期相比,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申诉比例略有下降,但专利权案的比例却逐步上升。
2.2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呈多元化、复杂化趋势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1) 被告主体多元化
成为侵权纠纷案件被告的既有被控产品的制造商,也有被控产品的销售商,并且被控产品的经销商往往有多个,从地域分布上,既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甚至还有国外的。
(2) 案件审理的难度增大
许多案件的侵权手段比较隐蔽,新问题不断出现,经常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审判难度加大。
(3) 诉讼标的额不断提高
诉讼标的额在一定程度上能综合体现案情繁简和案件影响范围,标的额大的案件,疑难程度一般较高,社会影响也会较大;反之,标的额小的案件,通常案情简单,没有大的社会影响。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有不断提高的趋势。
2.3 政府及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正逐步提高
近年来,南海区中小型企业发展迅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支撑和品牌效应的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积极采取相关的专利保护措施,变知识产权优势为产业优势,成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又一新举措。
南海很多企业越来越重视和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如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广亚铝业有限公司、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市九江永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等企业,现都拥有了相当数量的专利产品,有的还参与制定了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成为科技创新带动企业发展的标杆。
目前,南海全区有12家企业成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8家企业成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已获2项“省专利优秀奖”;南海已有省级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18家,被省认定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10家。南海的专利申请已从量变跨越到质变,到2007年底,全区累计专利申请量近4万件,授权量近2万件。
3南海区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应当也必须积极主动地采取法律保护措施,否则,即使法律再完善,也无济于事。对于企业来说,能否有效地保护、运用和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南海区中小型企业在知识产权工作认知、推进和实施方面起步较晚,知识产权工作整体水平较低,还存在以下问题。
3.1 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方面,企业科技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科技人员流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促进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由于企业管理的缺陷,加上某些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把本企业的关键技术或秘密当作给新企业的见面礼并以此为提高自己“身价”、得到器重的砝码和资本。
另一方面,企业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没有足够的重视,也是导致知识产权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知识产权价值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却未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评估企业资产时,没有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即使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往往也是低评,远远低于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从而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
3.2 企业依法维权能力欠缺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主要表现在:
(1) 企业科技人员长期受科技计划管理和评价体制的约束,偏重学术研究,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相对薄弱,缺乏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和经验;
(2) 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仍停留在专利等工业产权的层次上,而对品牌、企业形象、外观设计、软件等知识产权特征认识不足,更谈不上有效管理和保护;
(3) 当企业知识产权受到非法侵犯时,有些企业不愿也不会诉诸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显然还有所欠缺。
据南海区工商联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南海的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意识有了一定提高,但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提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还不多,甚至一些知名的大企业都屡遭侵权事件。
3.3 知识产权管理尚不完善
一些中小型企业的科研工作仍是走“立项、完成、验收、鉴定”的程序化道路,企业在科研课题的立项上,并没有把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没有把能否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一个重要指标来衡量。
中小型企业组织结构中,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这导致企业内知识产权的管理始终维持在低层次的管理层面――档案管理层面。
企业内与知识产权管理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如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不够健全,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运用效率大打折扣。
3.4 不善于运用专利文献提供技术信息
有些企业在搞项目研究时,不善于运用专利文献提供的技术信息,在研发过程中造成重复或无效劳动,导致科研经费的浪费。或者对信息检索方法不够了解,很难检索到最新的国内外相关技术专利信息。如有些企业在赴国外考察或引进国外技术前没有事先检索专利文献,结果引进的技术落后或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目前,我区有一个“南海专利信息平台”能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指导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产品和技术出口、技术设备引进和合资合作中进行专利检索,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出现低水平重复和发生侵犯他人专利权现象。
4政府和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对策
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政府和企业应该从以下方面加大力度:
4.1 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
政府应当从宏观方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着力营造“保护严密,执法有力、服务便利”的知识产权运行环境,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加强社会宣传和执法队伍培训,提高管理效能,加大执法力度。
(1) 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
如果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中介机构数量多、水平高,就可以对各种具体的知识产权事务提供比较全面的信息和科学的指导性意见。如果企业能够比较便捷地获得这种服务,就可以降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系数。因此,政府应当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帮助资质良好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快速成长起来。
(2)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导向机制
传统的科技管理措施包括技术鉴定、论文统计等,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难以与市场相结合,难以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导致我国科技界形成了一种不良倾向,重视理论而轻视发明,重视科研成果而轻视专利,重视论文评奖而轻视市场应用。
为此,政府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引导和帮助企业、科研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的作用,使知识产权管理贯穿创新的全过程,加快自主知识成果的产业化。
(3) 大力推动涉外知识产权争端的妥善解决
支持企业运用WTO规则维护自身权益,帮助企业建立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公共服务。以适当方式介入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为妥善解决争端、维护本国企业的正当权益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打击侵权行为的双边、多边合作机制,遏制跨国、跨境的侵权行为。
(4) 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对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企业,设计到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可求助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进行处理。
4.2 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
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着力突破产业和行业关键技术,增加技术创新储备,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发挥对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4.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企业在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对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又符合其专利申请条件的技术或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使科研成果获得法律保护,同时要将一些实施效益高、易被仿制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对一些在技术竞争激烈领域中的不能实施的技术也要及时申请专利,对某些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不得公开全部技术内容,而要保留一定的技术秘密,只将其中易被仿制的技术部分申请专利。
4.4 自发组织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企业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策与方案的经验交流,共同探讨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与服务,并对侵权加以防范与打击,必要时候可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对受害企业予以支持。
例如,南海区确定了17家单位作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这17家被定为南海区行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来自全区八个镇街的商会以及行业协会,其中包括南海有色金属技术创新中心、盐步内衣行业协会、南海区玩具行业协会、南海区家电行业协会等等,这样就提高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
4.5 建立专利事务管理部门
大型企业及专利事务较多的中小型企业,应借鉴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的先进经验,设立专门的专利事务部门,并选择或外聘既懂知识产权、专利知识,又精通技术的人员专职处理企业专利事务。专利事务部门不只是参与专利纠纷的处理,更重要的是通过参与企业专利战略的制订以及有关技术从研发到应用的全过程,及时掌握企业可能出现的专利问题,为企业决策提供帮助。
没有条件设立专利事务部门的企业,可以借助社会力量解决专利预警的问题,聘请专业知识产权机构作为顾问,让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参与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为企业制订知识产权战略,解决企业专利纠纷。
4.6 企业在被控侵权时应积极应诉
有些企业在被卷入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会因考虑到应诉成本问题而放弃应诉。其实,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诉讼胜负的收益成本分析时,既要考虑近期利益、局部利益,还应当兼顾长远利益与整体利益。知识产权诉讼不仅关系到当前的市场份额,还关系到未来的市场份额和知识产权使用费,从目前来看也许只涉及少数企业的利益,而从长期来看可能涉及整个行业的利益。如果企业不应诉,法院将推定被诉方默认申诉方的侵权指控属实,仅仅根据申诉方提交的材料进行缺席裁决,结果使被诉方在该地区销售市场陷入极坏的境地。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到侵权指控的企业及相关企业应当结成联盟,共同策划应诉方案,分担诉讼费用。
5结 语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企业的核心资产,其价值惟有通过商业运用方能得以实现。因此,知识产权工作的最终落脚点还是在企业,企业必须通过落实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创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才能真正体现出知识产权工作的价值和意义。
参考文献
[1] 王晋刚,张铁军.专利化生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6).
[2] 周秀会,王志辉.中国专利申请情况分析[J].情报科学,
2007(1).
[3] 王立诚,黄继东,鲁程.专利文献计量研究――国内外
2O年专利申请统计分析研究[J].科技成果纵横, 2005(6).
[4] 王翰铭.人世后加快发展我国技术贸易的对策措施[J].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4(11).
[5] 王景川.知识产权战略[J].知识财富,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