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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由知识经济推动的今天,强势经济国家将具备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作为其竞争战略的首选。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家和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重要的推动力量,有的国家还把它上升到经济与政治问题的高度,因而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分析,对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着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 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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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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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江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自主创新
在加入WTO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海外发展战略。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经济面临着重大挑战,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江苏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上的缺陷与不足,制约了江苏对外经贸的发展。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不足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科技水平较低,现有的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匮乏。中国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不高,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出口大省的江苏,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
“十一五”期间江苏省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55%和52%,均超过全国增幅30多个百分点。特别是2008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2.8万件,历史性地跃居全国首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国前列,为江苏省科技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作出重要贡献。但这只是在国内市场竞争中的进步,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苏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江苏有相当比例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论有关案件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均有着明显的表现。首先,这些企业不懂得或者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和规则,不尊重别国的知识产权。在江苏省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当数量的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产品缺乏创新,在走向国际大市场的过程中,主要利用国外技术、品牌为主,核心技术常常涉嫌侵权,从而引发众多知识产权纠纷。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知识产权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标的也较大。如苏州地区受理的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德国鲁道夫公司、意大利古乔西公司等国际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标权纠纷,涉案的江苏企业大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他们通过“傍名牌”获取巨额利润。其次,江苏一些企业缺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他们只注重产品的质量,却忽视了自身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保护,处于有“产权”无“知权”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标或者技术被人抢先注册或者申请为专利时才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给自己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有些企业在诉讼中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各种诉讼费用巨大难以承担。以江苏索普公司为例,在2007年l0月时该公司遭到美国塞拉尼斯国际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受到美国ITC的“337调查”。在该案中,诉讼成本高达100万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负。但如果不应诉,就会面临败诉的命运,对于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价值是一种巨大的损毁。这种情况往往会让企业陷入两难的境地。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浙江;科技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2-0028-02
农业科技创新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而农业知识产权在农业科技创新中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研究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提高浙江省农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完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更好地利用农业高新技术、提高农民的收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业技术的快速发展,浙江取得了大批农业科技成果,农业知识产权对农业经济效益的贡献率不断提高。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组织与农业技术体系,建成一批设备较为完善的农业科研实验室,培养了一支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素质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农业科研队伍。到2009年,全省已有农业科研院所54个,农业科技推广人员24 836人,涵盖农、林、水产等行业,形成了以省、市级科研院所和中央级专业研究单位等科研机构为主体的农业科研体系。但是,浙江省科技基础条件和自主创新能力相对薄弱,科技投入特别是企业研发投入仍然不足,高新技术产业化水平和外向度比较低,产学研协同攻关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1]。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网站(2009)的资料显示,作为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科研院所数量不多,只有54所,农业园区基地只有67个,相对农村工业13 374这样大的终端单位,是远远不够的。农业推广人员中,正副高级农业科技人员相对很少,大量的是初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这个人员结构是不协调的,对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有很大的影响。目前,浙江农业知识产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政府有关部门对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充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政府部门领导市场经济观念明显增强,但由于长期以来工业偏好思想的影响,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对增强农业综合能力和农业经济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农业科技与农业经济等重要领域的决策中未能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导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农业科技与农业经济发展的调节和促进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2.侵犯农业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严重。由于知识产权观念不强,许多经营者和管理者在知识产权活动中有意无意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引起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资料显示,浙江省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2003年至2007年五年时间就翻了5番。
3.对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目前,在工商业领域,人们已经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但在农业生产领域,广大农民群众对知识产权还缺乏足够的重视。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司法保护部门的协调还有待加强。案件大部分来源于当事人的举报,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主要处于被动执法状态,通过司法程序审理的案件比例小,部分知识产权纠纷长时间得不到解决,这与浙江省每年发生亟待解决的大量知识产权侵权或纠纷案件的需求相差较远[2]。
二、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下面,我们来分析浙江农业知识产权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
1.政府在对农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工作体系,与农业知识产权工作做得较好的省份相比相差较远。浙江知识产权局担负全省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双重职能,机构虽已升格,但人员增编和事业经费增加等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未能形成完善的统一规划、协调运作的行政管理体系,高层次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研究人才严重缺乏。
2.政府对农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激励政策存在偏差。有资料显示,1985年至 2005年 8月底 ,在浙江省的农业科研单位专利申请量为151件,授权量35件,专利所属单位为省农业科学院、中国水稻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浙江省淡水所等。专利申请数量管理机制不健全,许多专利都由个人掌握,许多技术资料也掌握在个人手上,一旦技术的掌握人调动,或者技术资料私下扩散,国家、单位、个人的利益就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另外,缺乏具有经济头脑的人才,专利的申请和利用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致使科研成果大量流失。此外,缺乏公平的中介机构,也是造成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工作裹足不前的重要原因[3]。浙江注册农业或涉农商标的主要是农业企业和经济发达的市、县的有关农业团体组织,落后地区商标意识还比较淡薄。尤其是农业商标,重注册轻使用轻管理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致使很多农业商标难以快速成长为名牌,更不用说成为驰名品牌。
三、推进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相对于工商业来说,农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的维权意识比较淡薄,义务主体素质不高[4]。在传统的意识观念中,很难将知识产权与农业挂钩。而农业知识产权的义务主体大多是农业生产者(农民占多数),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受自身素质和传统农业产业体制的制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就更为淡漠。因此,必须加大《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等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农业科研单位尤其是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实施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权利、义务主体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促使他们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并能内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自觉地履行保护义务。
2.制定重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
浙江省目前农业科技领域的激励机制,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府、各系统部门和农业科研单位设立的奖励制度体现。这种评价制度,由于行政性与部门性分割而非体系化,水平标准有很大的相对性,特别是评价取向缺乏市场经济的内涵和效应。因此,必须构建适合本省实际情况的科学的完善的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化的价位评价体系,建立公平合理、有效运行的激励机制。要科学地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依法规范科研人员在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激励和保障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科技人员进行农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要合理调整与平衡农业技术成果转化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农业技术发明与创新成果的及时转化和获得最大的转化效益提供依据和保障。
3.建立健全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首先,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发明和技术成果要获得国家法律保护,必须经过相应法定程序。而获得专利权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权也必须符合法定的技术条件。获得了知识产权后就有了国家法律保护下的排他独占权,可独占一方市场,从而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5]。农业科研单位要抓紧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根据农业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建立起适应其发展需要的管理制度,将其纳入总体科研管理体系中。各级农业科研管理机构有必要积极引导、协调,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要对本地区的一定时期的重点科研项目和重大专项科研项目进行科学规划,并对科研项目可能产生创新性技术进行分析和评估,对符合专利条件的科研成果督促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计划和农业成果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内涵,正确处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以提升和加强农业科研单位科技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
其次,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研计划管理的全过程。一是在立项前对课题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力争选准“起点高的课题”,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二是在项目管理中把知识产权的产出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不仅把课题获奖成果和论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而且考虑品种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产出量;三是在项目管理中根据知识产权状态及时调整项目的技术路线,避免作“无效劳动”;四是对引进技术项目在立项前要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状况综合分析。
最后,要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到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研究开发项目的主要承担人员,在项目尚未完成或知识产权尚未申请保护前要求离职、辞职等,可能泄漏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的,可在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后予以批准;职工因退休、离职、辞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必须对其业务工作和知识产权进行移交和说明,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及说明表》;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应注意被引进人员持有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被引进人员持有原单位的知识产权而发生侵权现象。
参考文献:
[1] 楼洪兴,端木斌,郑纪慈,骆少嘉. 浙江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建议[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06,(3):73-78.
[2] 朱玉春.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对策[Z].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2004.
[3] 课题组.广西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8,(1):13-17.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国际投资 投资法
一、 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在技术、信息、交通和通讯迅猛发展的今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不可扭转的世界里,谁拥有知识,谁就拥有一切,哪个公司拥有最先进的技术,该公司就是最具竞争力的公司,哪个国家能够拥有最前沿的技术,该国就是最具国际竞争力的国家。借助国际投资谋求技术垄断和运用技术垄断进而加强和维护竞争优势,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全球竞争的重要策略。在发达国家已经率先进入后工业化阶段的情况下,技术成为获得垄断、维护垄断、打破国外垄断、取得国外垄断的最重要的条件。因此,知识产权在当今发达国家对外投资中就处于极端重要的地位。
中国知名国际投资法学者余劲松教授在论及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时曾精辟地指出:"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有密切联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若未作为投资,则可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获得。无论海外投资企业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种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若对知识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其技术就有被竞争者自由和无偿取得的风险,它们当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资了。对于外国投资者,特别是高新技术生产者来说,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无疑有助于其进入他国市场并防止他国低成本地复制出口。所以,保护知识产权也有助于保护国际投资,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1] (P329 -330)
从跨国公司角度来看,一个跨国公司越是有能力开发新技术,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开发新市场和占领新市场;越是有能力通过含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投资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国际垄断地位,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投资——竞争——投资模式。可以说,在知识经济时代,对外投资的产业选择将主要表现为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投资,知识产权投资在未来国际投资竞争中将占据主导地位。
从国家经济竞争的角度来看,对于发达国家来说,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竞争优势的转变,在全球经济竞争中,发达国家渐渐失去了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密集型服务方面的竞争优势,它们所保有和仍在不断加强的是高技术产品和服务方面的竞争优势① ,这种优势的发挥和保持乃至加强,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②。过去几十年来,知识产权的假冒和盗用已经给发达国家经济带来严重影响。仅以美国为例,商业性仿冒、版权和工业设计的侵权和其他的知识产权侵权的狂潮已经严重影响了美国在发明创造方面的比较优势[2](P368)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仅在1986 年,美国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因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蒙受的损失就在430 亿美元到610 亿美元之间,而其中通过平行进口渠道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0 亿美元[3](P309)
知识产权侵权往往会使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形成的诸如避免关税障碍、降低生产成本、直接占领海外市场的优势在瞬息间荡然无存。对于高新技术投资,情况尤为严重,因为这些产品的一个致命弱点就是可以被轻易地仿制和假冒。举例而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被掩膜的三维立体集成电路原件布局图,其设计极其复杂,投资巨大,但这种布图设计却可以轻易地通过拍照等手段复制。由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昂,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使跨国投资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的国家投资面临巨大风险。因为,这些投资在东道国形成成品进入东道国当地市场时,虽然没有关税阻挠,有东道国各种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从而使产品在东道国的生产成本低于在母国的生产成本,但是,作为高新技术产品,产品的研制开发费用不会降低多少,而且还面临着培训当地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的负担、适应当地消费者需求等许多新的困难,因此,实现高新技术投资的高利润并非易事。但是,一旦产品被低成本仿造而又不能依靠强有力的当地知识产权立法加以制止和制裁,投资者的产品不但难以进入东道国以外的海外市场,就是东道国当地市场也难以保住。
二、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在资本输入国外资法中的地位
资本输入国为保护和管理外国投资,通常制定一些关于外资的法律,对于外资的准入及投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国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税收及优惠、原本及利润等合法收入的汇出、征用、国有化及补偿、企业自主权的保障及投资争议的解决等作出规定。这些法律往往被称为外资法。广义的外资法除了专门的外资法以外,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外国投资的规定,如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海关法、民法、商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因此,各国对知识产权投资的保护,不仅要借助专门的外资法,还要借助于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专向性立法以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其他立法,有的甚至可以上升到宪法保护的高度。
为保护外资和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对外资和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利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在中国,作为第一层次的立法规范,中国宪法规定了利用外资举办企业的形式,并规定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从而从根本上肯定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应该说,宪法保护的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包括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所有形式的财产权,而不仅仅是那些现金资产和有形财产。
各国专门的外资立法,通常包括对外国资本构成(即外国投资的出资方式) 的专门规定,往往对外国资本形式做广义的理解。为各国外资法保护和管制的外资形式,通常同时包括现金、有形资产、工业产权。各国外资法上保护的工业产权,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专利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财产形态。各国外资法上保护的工业产权,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专利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财产形态。不少国家的外资法还有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各种管理性规定,涉及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条件、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权利担保、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作价等法律问题,从而为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方式投资创造了一个权利得以保障、权利的行使有明确引导的法律环境。
从各国外资政策的制定和外资法对外资投向的引导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在发达国家,虽然有些国家政府几乎不指明重点投资领域,或在把投资引向特定领域方面几乎不进行任何干预,而让市场力量有较大的自由来决定投资的性质与程度,但有些国家政府在指导外国投资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日本,政府就对工业增长作长远规划,注意有系统地削减被认定是衰落的工业部门的生产能力,而把长远规划和支持集中在新兴的或在将来会具有较高增长和竞争潜力的领域。在法国,政府的工业政策重视把工业发展引到高级技术部门,支持发展诸如微电子产品、生物部门和宇航等尖端技术领域[1] (P185 -186) .这些高新技术领域,外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较高,因而,产业政策必须得到投资政策的配合,而投资政策和投资立法就必然要注重对外资的知识产权保护。
外资知识产权的保护,仅仅依靠专门性外资法的简单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各种专门性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在外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当地法人,不论是销售产品,抑或正式设厂进行制造、销售产品,都须受到以保护专利权为代表的专利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制约。具体地讲,外国投资者必须掌握及了解其所进入的各国工业产权制度及著作权制度的基本概况及其立法原则,这是确立项目抉择的前提之一[4] (P133)。反过来看,只有一国拥有高度发达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体系,具备高度的知识产权立法透明度和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才能创造一个对外资,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外资具有强烈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三、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在资本输出国国内立法中的表现
作为主要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一直积极支持本国拥有高新技术、良好商誉、驰名商标和技术秘密的跨国公司通过国际投资占领国际市场、谋求超额垄断利润。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向来很高。以美国为例,该国甚至将促成其他国家对美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外交政策。美国在许多公开的和官方的场所明确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美国经济和整个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体系的重要性。早在80 年代中期,美国官方就曾经强调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正"迅速成为一个在本10年和未来的最重要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中的问题。"[5 ]自此,美国就一贯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贸易问题和投资问题。也正是基于此种理念,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就不仅被美国视为是一种传统观念中的对文化、科学技术财产的侵犯,而且应被视为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这种观念的形成和逐步被发达国家接受,也为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GATT 多边谈判范畴奠定了理论基础,因为国际社会一直认为GATT是只解决贸易问题的。
为维护本国作为知识产权拥有者的跨国投资者的利益,发达国家往往运用自身强大的经济力量和政治影响,不断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施加压力,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甚至不惜动用经济制裁和报复的手段。虽然发达国家不能直接干预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和知识产权立法,但迂回地通过贸易制裁和报复的手段,的确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差的国家的压力,间接地促进和加快了这些国家在外资立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订立和改进以及知识产权专门立法的形成。
美国是通过国内贸易立法敦促外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国家。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该法增加的作为1974年贸易法的第182 节(美国法典第19 篇第2242 节) ,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特殊301 条款③。该款对知识产权和市场准入的重点国家(即所谓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 作出了专门规定。特殊301 条款规定,在美国贸易代表应确定对知识产权拒绝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对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拒绝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的国家以及从上述国家中确定重点国家,贸易代表还可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美国的上述立法,在现实生活中的确产生了一些重要影响,虽然这种做法遭到其他国家的激烈反对,也往往造成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纠纷与摩擦。以中美贸易摩擦为例,从1989 年以来,美国数次对中国运用301 条款,使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了重大妥协。1989 年,美国贸易代表将中国列入知识产权重点观察国家名单。1991 年,美国贸易代表宣布将中国从重点观察国升至重点国家名单,并威胁进行单方面贸易报复,双方谈判的结果是,中国承诺:加入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修改专利法和著作权、颁布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1994 年,美国再次将中国列入知识产权重点国家名单开始调查,经过近6 个月的调查,美国贸易代表宣称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法妨碍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宣布将对中国进行贸易报复,双方对峙的结果是,1995 年2 月达成中美知识产权协议,避免了一场重大的贸易战[6](P410-411)。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三年中国没有被放进特别301 条款中观察,有人因此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已经满意了,所以不放在特别301 条款中观察了,但中国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郑成思教授曾警告指出,情况并非如此! 美国在1996 年以后,又出台了一个特别306 条款,中国是在特别306 条款里的观察对象。特别301 条款规定,已经与美国达成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如果没有执行协议,美国就不用按特别301 条款的规定,要多少天的观察期,多少天的磋商期,而是马上就可以制裁,实际上比特别301 条款还要来得快[7]。
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别301 条款的目的在于提高外国知识产权水平,似乎与国际投资没有关联,但笔者认为,虽然我们反对借助经济势力滥用单边贸易报复的作法,反对将一国国内立法标准强加于其他国家的霸权行径,也反对不顾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两类国家之间立法和司法传统的差异,片面维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的不公平作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特殊301 条款对美海外知识产权投资具有重大意义,这不仅仅因为美国强大的贸易力量和贸易制裁的威慑力,还在于美国本身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通过特殊301 条款促成的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改善,对于美国高新技术投资者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战后产生的海外投资保险体制资本输出国国内立法的新形式,对海外投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作为一项重要的投资保证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般都对所有形式的投资提供政治风险的保险。各国对所承保的投资一般没有形式上的限制。符合承保条件的投资,通常既包括投资者用现金、实物进行的投资和基于契约安排的权益投资,也包括用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进行的投资。可见,知识产权形式的投资得到了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应有重视和充分保护。
四、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体现
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投资,仅仅依靠各国的国内法还远远不够,因为国际投资具有跨国性,不仅涉及到私人投资者与他国间的关系,还涉及到投资者本国与投资所在东道国之间的关系。资本输出国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贸易法和海外投资保险法,如果不能得到东道国的支持与配合的话,是难以达到其立法目的的;同样,无论资本输入国的外资法和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投资者作出多少保护和鼓励的规定和承诺,投资者始终担心政策和法律随时可能发生的变化,因而,投资者难以仅仅依据东道国国内立法确立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的持久和完全的信心。建立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投资条约关系,借助条约来加强国内法的效力,确立成员国相互之间的国际义务,无疑是帮助投资者更加持久和稳定的投资信心的重要手段。
双边的投资立法,从来就重视对投资者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最早出现的双边投资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虽保护对象的重点在于商人而非工业投资者,但其中关于保护商人及其资产的规定所涉范围相当广泛,知识产权通常被认为是包括在资产范围之内的。随着关贸总协定的出现,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作为调整双边贸易关系的重要国际法手段的意义大减。条约保护对象的重点逐步转向投资者,其内容也开始更多地涉及国际投资保护。现代的美式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开始涉及众多的投资保护条款。其主要条款中,有不少是专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包括关于专利商标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有关科学和技术知识转让的保护等。
战后出现的大量的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既包含大量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如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政治风险的保证等等,也含有关于代位求偿、争议解决等程序性规定,内容十分详尽。在此类双边投资条约中,受保护的投资的范围通常比较广泛,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股份、可通过诉讼取得的财产权,而且包括知识产权和特许权。有的双边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权利的列举十分详尽,有的协议甚至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投资的政治风险防范,例如中英协定明确规定:投资者从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商誉中所得的使用费,中国政府应允许把当地货币兑换成可兑换货币进行转移。
重视对知识产权投资的保护已经成为战后国际投资多边条约的立法趋势。晚近出现的一些冠之以自由贸易协定的多边条约,实际上也是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性质的条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这些自由贸易条约,开始采取三位一体的立法方式,即,在一个条约中同时规定缔约国之间多边贸易纪律、多边投资纪律和多边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问题,从而大大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多边的基础上同时推动了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为知识产权投资和知识产权贸易创造了良好的多边环境。例如,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就设定了许多条款专门就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④。这些专门条款,广泛涉及版权保护的范围、权利所有者的排他性权利、版权所有者的精神权利、缔约权利、国民待遇;商业秘密的保护;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强制许可;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保护;平行进口;知识产权执行措施;例外规则等等。这种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投资、贸易自由化规则并重立法的立法模式,可能对未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甚至对日后的全球性贸易投资条约产生影响。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TRIPs 协议,更是集中体现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多边立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高新技术国际投资的未来发展创造了更加完善的投资环境。TRIPs 协议是迄今为止最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处处体现着人类追求知识产权更高保护标准的精神。该协议无论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在保护标准方面都比以往知识产权公约有了很大的突破。TRIPs 协议的保护范围几乎涉及到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程序及未公开的信息等,而且,不少为协议所保护的权利和标的,如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原产地标识、驰名商标、版权中的邻接权和租借权,是首次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获得承认和保护,从而快速全面地提升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上的长期分歧和法律上的巨大差异。有学者认为,TRIPs 协议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间建立了普遍适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这一保护标准是不低的。同时,TRIPs 协议将GATT 中的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将有助于成员方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趋同和成员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五、结论
作为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是一种最容易被侵占、盗用、复制的财产,此类产品的仿冒速度快、成本低⑤ ,极易造成对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严重损害。因而,知识产权需要特别的保护。而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侵权更是难以防范和控制,建立完善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就成为尤其重要的问题。所有的知识产权所有人都期望建立一个承认其权利并保护其权利顺利行使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国内法制度,也包括国际法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制度,应当就知识产权权利产生的条件、权利行使的规则、权利保护的期限、权利滥用的制止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侵权行为的制裁和知识产权执法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应当防止跨国界的侵权,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需求,通过保护技术革新和创造来促进投资,通过制约知识产权方面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来鼓励竞争和维护人类共同利益。未来知识产权国际投资的顺利拓展以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普遍提高为前提,适当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是应当引起各国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保护 现状 对策
随着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加快脚步融入全球经济,很大一部分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现阶段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危机问题已经显露出来,严重阻碍了中国的全球化进程的步伐。所以,面临竞争激烈的国际贸易以及知识产权的更深层次的壁垒前,我国要不断深入探究,为自主开发知识产权创建良好氛围,更为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做好前期铺垫。这样才能不断提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赢得最终的胜利。
一、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真正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制建设起始于1980年左右。现阶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有三个组成部分,其中包括法律,部门规章以及行政法规。并且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其系统的发展已经获得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认同。我国并没有满足现状,仍然在积极的研究并且制定新的法律与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以跟上国际贸易飞速发展的脚步。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并没有闭门造车,而是自1980年左右开始,就不断的参与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以及相关协定、条约。这些组织的加入,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与壮大,更有利于我国积极探究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防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知识产权问题。
扩大宣传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目前,我国政府不断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以及盗版侵权事件,并且在国民间不断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一方面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的宣讲来提升公民的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并对一些违法侵权盗版案件进行了媒体的曝光,通过舆论、新闻媒介的手段起到威慑作用,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深入研讨。不定期举办一些公开研讨会,通过研讨会这种方式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尤其在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中要从教育的角度展开工作,并且要将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形成体系,加入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还需看执法情况,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主要靠政府用行政手段来施行。在我国,政府执法还需要不断完善其体系。要根据相关的专利法规,在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设置专利监管部门。通过专业的监管,提升公民的保护知识产权意识,防止违规事情的发生。我国政府还需要设置监管部门来高效实施著作权法规,以国家版权局为例,下属各省市地方也要设置相应的版权监管部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迈上新的台阶,从单一的行政保护已经转变成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人民法院作为最终执行法律法规的场所也增强了执法的力度。面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象,企业也逐步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保护能力以及防范意识。
二、我国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国际贸易中我国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就建立起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及法规,但是大部分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处在意识淡薄的层面上,并不能及时的把企业的研究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知识产权意识严重不足,不注重研究成果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这就导致我国的许多研究成果不能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受到法律上的保护,只能眼看一些有名的国有品牌在国外被恶意注册,抢占了资源丰厚的国际市场。另外,我国的一些企业即使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当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时候,并不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导致失去国际市场。
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及专业人才。我国正在不断缩小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通过政府的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行业协会,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有组织有体系。但是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的沟通并不顺畅,信息并不能及时反馈,很多企业出现问题的时候感到很茫然,不知道解决程序以及解决方式,我国已经显露在国际贸易中专业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稀缺的问题。国内现阶段没有专业的培训课程以及专业的师资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及普及。同时,我国在法律与技术上兼得的专业司法人才也较为缺乏。专利保护结构并不合理,我国专业申请流程分为三个类别:发明、实用、新型,在这三个类别中,最重要的是发明,但是在目前的专利申请状况中,外观设计新型确是所占比例较高的一方面。而发达国家的专利申请中,比例较高的更多的是发明创造。这明显看出技术含量在专利申请中的重要性。只要能拥有技术,其他的外观设计将不再是问题。
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研发投入还是相对缺乏。我国对于新技术的掌握能力由于经费开支偏低,不能将企业引领出落后的困境,这就限制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发展速度,在技术层面上的贸易主要依赖于进口,制约了我国的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中缺乏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相符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并没有反垄断的法律,只侧重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对于国际贸易而言就会产生很多问题,我国的立法体系要测中国标准体系的建立,要通过法律法规的设定来防止滥用专利的情况,对专利权的垄断情况也要加以调整。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标准体系的差距。
三、我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应注意的问题
逐渐转变观念积极应对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际贸易组织的成员,我国要不断加强对国际贸易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学习,要通过法律法律的透彻了解,避免在国际贸易中陷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加速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只有重视专业知识的运用,才能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专业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更是企业发展的源泉。要让企业建立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保护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对的问题。
在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上要不断加大,要通过人才的培养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深化人才的学习与交流,选派一些优秀人员到发达国家高校去学习有关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问题。并且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与公众保持知识产权的保护信念。
综上所述,我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要想在开放中取得竞争的胜利,必须要通过知识产权的维权来让国家得以更长远的发展,从政策制定的倾斜上,资金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扶持上,不断完善立法以及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发达国家进行交流与借鉴等等,这有这有做才能够让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取得胜利。
参考文献:
[1] 马彬.浅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影响及对策[J].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2(04).
[2] 倪凌,陈楚天.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制现代化——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谈起[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01).
[3] 陈亚飞,寿伯忠.知识产权的性质——以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为例[J].浙江学刊.2002(02).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综合保护体系 预警机制
一、前言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它包含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地理标志、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所确认的权利,是企业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谁在某个领域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谁就能在这一领域取得控制权。但是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容易受到侵犯,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竞争日益加剧,而为数不少的企业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漠,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没有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使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直接影响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造成了其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能力不足,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在自主知识产权的竞争成为企业竞争焦点的今天,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际,必须积极思考如何在创新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管理和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需要说明的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包括企业的微观保护和外部的宏观保护(如法律、政策等)。本文是站在企业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
二、目前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原因分析
1.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是导致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根本原因
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信息、技术和知识是公开的,但权力是垄断的,利用他人的知识必须要征得其同意并支付报酬。过去,人们习惯于无偿使用他人的技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虽然有些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有了一些了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但仍然普遍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主要表现在:第一,企业的领导者往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估计不够,对自主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对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估计不足,总是一味重视企业的有形资产,而忽略了比资金、设备更为重要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第二,有的企业在对外宣传报道、经验交流活动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差,泄露自己企业还没有取得合法专有权的技术或经营秘密,导致无形资产的流失。第三,由于“跳槽”人员的法律意识淡漠,不少“跳槽”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为了得到“新东家”的器重或作为今后工作的资本,将缺乏有效保护措施的原企业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带到新企业以提高自己的身价。加之作为“新东家”的企业管理者知识产权意识的淡漠,合法经营意识差,也顺理成章的接受了这些本属于其它企业的无形资产。有些企业甚至采取非法手段,通过“挖人”来窃取其他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导致了这些企业知识产权的大量流失。第四由于交易方业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把在正常业务交往过程中了解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有意无意的泄露给第三人或自己使用。
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及制度的不健全是导致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直接原因
目前,国内许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处于松散状态,知识产权管理无机构、无制度的现象十分普遍。首先,表现在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基本思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形成建立具有灵活反应能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的,合理高效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事宜的工作机制的基本思想。因此不能形成贯穿于企业科研、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其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不明确,管理人员缺乏,管理工作表面化。有的企业虽然开展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也大都限于一般性的管理,并没有真正做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有的大中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数量与企业规模很不相称;有的企业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缺乏,整体管理能力和工作手段不足,与日益繁重的知识产权工作不相适应;而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既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职的知识产权专门人员。第三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差。一些企业虽有专门的管理制度,但是缺乏可操作性,使得管理制度流于形式,起不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
三、企业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的建立
知识产权的流失现象已经成为目前困扰我国企业的现实问题之一,因为这些流失的无形资产一旦被其他企业申请保护并取得专有权就成为这些企业与自己竞争的砝码。企业因此会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甚至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企业除了要合理有效地利用国家各级知识产权机构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外,还应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部环境。因此,建立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已势在必行。
1.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乏是目前制约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因素。所以企业应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第一,企业领导者或决策者要加强自身学习,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改变过去对待知识产权的落后被动的观念,真正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列入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拓宽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第二,企业应通过定期召开知识产权工作会议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等专业人员的培训,切实树立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第三,通过宣传、培训或企业文化建设等形式使普通员工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促使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自觉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另外通过精神的、物质的或两者相结合的手段密切企业与员工的合作关系,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2.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
(1)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工作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的配备是企业全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前提。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的配备数量应该与企业规模相适应,既要避免人浮于事,又要保证工作质量。知识产权保护客观上要求有较强的专业意识和专业知识的人来实施,所以企业应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队伍,使其在掌握相关技术的基础上,还能够熟练掌握和驾驭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规则。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能力。同时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避免互相推诿。
(2)企业知识产权专门机构应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以及具体实施策略。首先在了解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长短利弊的基础上,选择对本企业最有利的保护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策略。比如对企业的一项新技术,是作为企业的技术秘密保护起来,还是申请专利加以保护;申请商标权时,是申请一个商标还是同时申请多个类似的商标;企业是否转让或许可其他人使用自己辛苦打造出来的商标;是否要打入国际市场以及如何打入国际市场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3)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知识产权专门机构应制定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企业科技开发、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文件化、程序化、规范化。具体可通过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如企业章程、员工手册、企业内部保密制度等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要有完备、详细的档案管理和废弃资料的销毁规定。最终使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保护。
(4)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职务成果的权属协议以及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针对不同级别的员工,设置不同要求的保密义务,对于高级员工的流动,设置竞业禁止条款,使员工明确自己在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职责和法律义务,避免企业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被泄露,更好地维护企业利益。
(5)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与交易方或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避免因企业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被对方泄露甚至使用给公司造成损失。
3.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的监督及预警机制
指定知识产权管理专项负责人,监督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过市场监控手段,及时发现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及时进行取证及保存证据工作,采取和解、行政、司法等措施,积极实施维权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结论
关键词:知识产权;价值;交易成本;广交会
中图分类号: DF5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3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起步较晚,而与贸易相关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则更晚。1992年,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州)(以下简称“广交会”)接经贸部文件,对交易商品进行商标检查,成为中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先驱。在20年的发展历程中,广交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断完善,为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的出台做出了重要探索,形成了中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雏形,其制度设计获得了国家层面的认可。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于2006 年联合下发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基本采纳了广交会经验,2009年国家版权局更是认定广交会为全国展会版权保护示范基地。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法律实践,广交会机制的完善和推进过程并未受到太多反弹,反而得到了参展商、客商等参会主体的普遍理解和支持,取得成功。其实践到底经历了怎样的变迁,为什么能够获得如此成就,笔者尝试利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为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实践找到理论支持。
一、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发展历程
广交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始于上世纪90年代对出口产品商标问题的规范。1992年经贸部《关于在第71届广州交易会上进行商标检查的通知》,广交会主办方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向参展企业宣讲了商标法规,并查处出口商标侵权案件200余起。这是广交会史上第一次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打开了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的序幕。按照保护手段的重点不同,其发展可以分为专项行动重点维权时期、常设机构全面维权时期和制度建设完善时期等三个时期。
(一)专项行动重点维权时期(1992-1996)
实践之初,广交会主要以每届广交会为期限,进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专项行动,尤其是对商标权侵权行为进行严肃整治。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对外贸易量逐年激增,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越发突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逐渐成为中国企业的海外发展的制约因素,首当其冲的就是商标法律问题。许多参展商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和意识,冒用、误用外国商标,遭遇境外法律诉讼,不但使正常经营和企业形象受到重大打击,也使广交会的国际展会信誉和形象受到负面影响。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尤其是引导企业培养商标意识,从1992年起,几乎每届广交会主办方都以商标维权为核心,采取宣传教育、开展侵权检查专项行动、交易团、省市外经贸委自查与广交会主办方检查相结合等手段进行维权,取得了重大成果。从第71届到第77届,会上查处的商标侵权案件数已经下降了50%以上。①
(二)常设机构全面维权时期(1997-2001)
商标检查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参展商对境外主体的商标侵权行为,参展商之间对产品、技术的抄袭、仿冒行为却愈演愈烈,主办方接到的相关投诉不断增加。扩展侵权查处面、将对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的查处行动固定下来,成为广交会的迫切需求。1997年第81届广交会,主办方首次设立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工作机构――业务办条法组(后更名为知识产权组),负责全面受理和处理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投诉,并承担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组是中国较早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极大地推动了广交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这一时期,在立法方面,诞生了广交会机制的雏形《广交会期间投诉处理办法》;在执法方面,相继设立大会业务办知识产权组和大会知识产权及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等知识产权保护常设机构,展会期间国家保知办、整规办、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派员指导,广东省和广州市的专利、商标、版权等行政执法部门派员现场查处,由驻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对被投诉企业最终做出是否涉嫌侵权的裁定,解决了执法权的问题,使投诉基本获得有效处理。不足的是,该阶段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仍局限于处理投诉的被动保护阶段。
(三)制度建设完善时期(2001至今)
2001年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内外作用力的共同影响下进入全面发展时期,展会知识保护成为制度建设实验的重要阵地。广交会也进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高峰,出台和修订了以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运作办法。从投诉处理流程、取证规则、惩罚机制以及与常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衔接处理等方面对本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其中一些基于展会特点设计的取证和惩罚规则发挥了巨大作用。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成为中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范例,对全国展会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对2006年国家四部委颁布执行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行政立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的经济动因分析
20年来,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每个时期的具体实践都获得了稳步的推行。广交会机制将法律规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规范作用和教育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使广交会的知识产权交易状况得到规范,也使中国企业在参与广交会的过程中逐渐培育出知识产权意识。经济学逻辑在其运作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展会可以被看作一个浓缩的市场,参展商是卖方,出售自己的商品、技术、服务,客商、专业观众为买方,展会主办方则可视为市场监管主体。知识产权作为展会上一项特殊的商品,具有更高的经济价值和保护难度,其法律制度的建设很大程度上是由其经济动因推动的。本文试从两个方面分析广交会机制的经济学机理。
(一)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设立机制的激励
参展商在展会上的首要目的就是推广出卖产品,占领市场,获得利润。在展会这个时间短暂、空间有限的特殊环境下,市场竞争被无限放大了。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必须建立和维护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以其重要的经济价值,成为企业必须坚守的竞争优势,为展会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立提供了巨大的激励。
一件物品的经济价值在于某人愿意为其而支付的价格。②创新活动、品牌塑造作为一种生产活动,创造者拥有的技术或品牌只是一种自然占有或事实占有,其目的亦是为了市场交换,从而达到效用和利益的最大化。③而创造活动及知识的产品化过程需要付出大量的成本,由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其通常能够为竞争对手零成本无限复制,导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者无法实现应有的盈利。具有利益趋向性的商人开发、生产知识产品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减少或停止创造活动,市场将陷入仿制、盗用的乱局中,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基于规制产权关系、保证展会中知识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企业的技术和品牌优势转化为现实的市场竞争优势的展会内生性激励,诞生了广交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第一阶段“专项行动重点维权时期”,知识产权体现出消极价值,即知识产权是我国厂商外贸活动中所要避免付出的额外成本。改革开放初期,由纺织类商品出口见长的中国厂商最常遇到的就是商标侵权问题。所以1992年起历届广交会都要进行商标侵权问题的排查。
第二阶段“常设机构全面维权时期”,国内厂商的资本积累足够支持并重视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积极价值显现,因此,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开始觉醒,要求展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再上一个层级,同时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提高,激励广交会进行制度改进,设立常设机构、邀请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
第三阶段“制度建设完善时期”,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而经过十年的实践,广交会主办方也汲取了大量的办案经验,更行之有效的、规范的规则体系呼之欲出。包括举证规则、惩罚规则、移送规则、执法行动综合行为的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的出台,全面规范了展会的知识产权交易,使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更彻底地显现出来。
(二)交易成本的降低:机制提供的保障
1. 展会知识产权的交易成本
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和规范,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更加突显出来,蕴含庞大的利润机会。利润机会是吸引资源投入的磁体。理性人永远不会放弃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如果这一吸引力不起作用,必然是由于有阻止资源自由流动的障碍存在。④交易成本过高就是促使早期广交会参展商漠视知识产权利润机会、不尊重知识产权的的障碍。广交会机制的角色就在于调节展会上有关知识产权交易及保护的成本与收益关系,促使理性人放弃选择侵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回归到正常交易秩序中。
人们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存在费用,这就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包括寻找交易对象、告诉对方交易愿望和方式以及履约的成本⑤。展会作为一个商品集聚、知识产权交易尤其频繁的场所,其环境特殊性使知识产权交易产生更可观的交易成本,也决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成为知识产权制度整体殊的一环。
展会的前沿性和科学性增加了知识产权的交易成本。展会作为推广商品、促进贸易的一种重要的市场形式,其初衷是为了将商品集聚到有限的时空内,降低商品的推广和搜寻成本,但对于知识产品而言恰恰起到反作用。展示知识产品具有泄密风险,而不展示知识产品又无法实现推广目的,以及进行知识产权监管时对侵权行为的技术界定,都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很高的技术要求。
展会综合性和国际性使知识产权交易成本进一步扩大。进入21世纪,通信技术突飞猛进,综合化和国际化成为提高展会水平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随着展会国际化程度的加深,作为知识产权传播阶段的展会为侵权的发生提供了更大的便利。一次知识产品的展示即可为全球竞争者所熟知,侵权成本低廉。越是影响力大的国际性展会活动,其知识产权问题越容易在国际上形成恶劣的影响,使权利人面临更严重的交易成本。
展会的集聚性和短暂性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严苛的效率要求。参展商品集聚性,展会时间的短暂性是展会活动的基本特征。参展商品的集聚性容易造成所蕴含的知识产权问题可能在短时间内一并迸发,案件数量压力大;展会时间的短暂性更要求展会上的知识产权规以效率优先,容易引起在极短时间内解决这些纠纷与普通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或者行政处理程序的冲突。
2. 广交会机制提供的保障
法律从三个方面影响行为人的经济决策:它能够削弱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能力;能够保持违法成本高于违法行为的预期利益;还能够加重特定类型行为的违法成本。
广交会实践之初,缺乏相关治理的经验,简单快速的运动式处理方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首选。广交会主办方以专项行动表明了本展会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厉打击的立场,加重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这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具有准确度高、阶段性强的特点,以每届广交会为单位实施,可以在展会期间有效震慑和提示参展商规范知识产权行为。但是,由于专项行动具有持续时间、处置精力有限的特点,仅适用于展会市场规模较小、侵权主体占总体参展商比重不大的情形。
进入“常设机构全面维权时期”,广交会改主动出击的运动式查处为常态化接访处置,并邀请专家和执法部门进驻。在节约和集中办案资源的同时有效提高了处置效率和合法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有门、处置高效,有效降低了知识产权交易的侵权风险。其不足之处在于,处置效力仅限于当届展会,对侵权人展外的延续没有能力规制,侵权行为容易发生反复。
2001年至今,广交会积极开展规则制定,进入“制度建设完善时期”。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则出台和不断修订,广交会规范了处置程序,惩罚规则越来越严厉,并通过权力机关将展会规则与普通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或者行政处理程序相对接,形成了整套展会知识产权交易的保护机制,大大提高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迫使其回到正常知识产权交易中来。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一个核心竞争力来源,在市场竞争日益规范的今天,健全、高效的法律系统提供稳定的、可预测的产权成为中国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如何建成这样一个系统,广交会在一个微小但关键的领域进行了成功的尝试,经济学逻辑在其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所讨论的展会知识产权仅限于展会上商品所依附的可流转的知识产权,仅是整个会展知识产权体系的一个部分,中国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经济发展规律应当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定和完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注释:
①数据来源:广州市档案馆编.《百届广交会》,2006.
②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七版) [M]. 蒋兆康,译. 法律出版社,2007(11).
③罗伯特・考特, 托马斯・尤伦. 《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91).
④同注2,第10页。
⑤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论生产的制度结构[M].上海: 三联书店. 1994: 157
参考文献:
[1] 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七版) [M]. 蒋兆康,译. 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