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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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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高校知识产权保护

1前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已经有了新的发展方向,对于双创背景下当代大学生而言,知识产权的管理就显得更为重要的。但是很多时候高校的领导、老师和学生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存在很大的认识和管理问题。这将会导致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给大学生创新创业以及人才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2高校对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高校对大学生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很多高校的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待完善,有些高校对于大学生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一定的指导,高校中的教师也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意识。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所以在实际的学生创新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科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高校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转化率很低,很多较为发达的国家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能够达到50%以上,而我国的科研成果转化率仅仅占据了10%左右,从中足以说明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有待提高。

2.2科技成果产权不清,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创新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大学生而言,知识产权刺激是其持续进行学习研究和技术创新的主要动力。我国现如今的很多高校在科技成果产权方面存在认识不清或者是评估不正确的情况,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技术创新没有相应的认定标准与界分标准,大多毫无例外的将知识产权划归学校或者直接认定给导师,这将会严重的阻碍大学生的创新积极性。在创业背景下,该项创新技术或成果可能就是学生创业的基石,融资的根本,如果不能够将大学生的创新成果的产权进行有效的界定,利益分配机制进行完善,将限制大学创新体系与体制的发展,阻碍大学创新体系的活力。

2.3高校各类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很多高校中的工作人员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一定的认识,这与当前高校人才培养体系设置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绝大多数学生在上大学之前并没有接受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教育,在进入大学之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于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的相关法律与制度接触几乎为零,这些都是导致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的关键要素。

3加强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提高对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的教育与保护意识

对创新需求的提升,使我们必须认识到根据不同社会分工在功能与资源优势上的协同与集成化作用,对于知识创新的重要作用,构建使科研、教育、生产、创业相协调的知识产权教育与保护机制,深化创新体系当中的知识产权教育意识,积极营造知识产权教育与保护的文化氛围,为大学生的创新、创意与创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氛围。

3.2在高校开展普及型的知识产权教育

在社会创新驱动发展的趋势下,企业对懂技术、懂管理、懂知识产权服务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大量需求使得我们应用型本科大学人才培养不能只专注于专业技术教育还要开展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教育,保护学生在知识培养与成长过程中的创新成果。笔者认为当前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教育现状与模式无法满足创新背景下大学生创新、创业对知识产权知识与能力的需要,因此知识产权的教育不应该再是一种专业型的教育而应该是一种普及型教育,为人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相应的保证。

3.3建立完善的高校对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在现代化的高校管理中,有关部门应该充分的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对学生创新与个人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且建立相应的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高校科技工作与创新领域中完善对大学生创新产权的保护,明确大学生在校创新知识产权的归属、经济利益的划分等标准与制度,并形成统一的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政策,进一步激发大学生的创意、创新意识。

3.4健全高校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机制

在信息化技术飞速发展的二十一世纪中,我国高校已经加强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管理和认识,从宏观的角度上来看,我国高校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瓶颈”问题,主要是管理机制中缺乏对大学生创新的有效引导,以及创新成果转化的有效支持与管理(包括政策、资金以及企业合作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并不利于高校中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与保护。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发展必须要具有可持续的发展战略目标,只有实现全面的管理体系,才会更好的促进高校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激活高校的创新活力。

4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简单的论述了我国现如今高校知识产权教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实际上我国高校在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科研创新是现如今高校发展的主要动力,学生是高校创新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与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才会更好的促进我国高校创新体系的更好发展。加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创新体系的管理和建设能够为实现科教兴国战略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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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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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外商FDI;外商投资行业;政策建议

[DOI]10.13939/ki.zgsc.2017.01.019

1 引 言

随着时代的变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已成为跨国企业区位选择所必须考虑的法律环境(Kumar,2003)。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邓宁(1977)提出生产折衷理论(OLI),并且在1981年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解释。Mansfield(1995)提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即有利于这些国家吸引外国投资和技术转移的观点。Alan S.Gutterman(1990)从跨国公司的道德观念角度对一些跨国公司滥用专利法的现象进行了研究,认为这些跨国公司为达到垄断的目的,而在某些领域通过编织专利网络来限制模仿、复制和竞争。Sherwood(1997)认为,很多国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因为担心转让的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低的国家实施,而不愿意将最新的研究技术转让给这些国家的企业。郑成思(1995)从法律的角度研究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情况。Zigic(2000)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中,从整个市场的不同竞争市场结构的数量角度进行分析,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技术知识溢出水平是影响两个不同地区的市场相互作用的两个重要因素。郑成思与韩秀成(2002)结合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问题分析了我国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之后,从跨国公司的视角,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这些企业在面对我国较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情况下采取的知识产权战略(2006)。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对我国经济影响的问题,董雪兵等(2012)测算了1985―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指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现状是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短期内,这种现象有利于我国经济增长。

前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中已经指出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但是大多集中于实证方面的研究。并且,其一国内外现有研究对于是否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未做出清晰的回答;再者,前人的研究侧重于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家经济的影响,并没有深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文章将吸取前人的教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更好地为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商提供建议。

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中国知识产权体系建设起步很晚,但是自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首先国内企业表现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需求,其次类似美国的发达国家既迫切希望进入中国市场又担忧其专利技术被剽窃便从经济和政治方面向中国施加了很大的压力。这两方面的压力共同推动中国不断改进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体系。

由于在研发活动中,其创造性以及外溢性的特点常常是其投资者关注的重点,而其最终产品――知识产品的易泄密的缺点又是许多跨国企业担忧的地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吸引跨国公司的研发投资对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例如伪劣产品法定的赔偿额方面,相比较于欧美国家,中国惩罚力度还不够,使各种侵权、假冒、盗版现象频繁出现,令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外商常因为知识产权相关权益被侵害而遭受损失。例如在国内电子产品市场,假的电子产品数量常常数十倍、百倍于正品,一些外商的电子产品销售量因此难以提升,对跨国电子技术公司在我国电子产品市场的扩张造成一定影响。从这一现象中不难发现,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低,对外商在国内的贸易积极性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3 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理论分析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其无形性决定了其法定性,通过立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其所有权优势才能体现。本节将基于理论角度,利用OLI理论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

3.1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OLI理论)

经济理论界对于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十分迅速的现象十分重视,迄今为止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最有影响力的理论之一,就是邓宁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OLI)。在分析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方面,生产折衷理论具有一定的优势。生产折衷理论认为,决定跨国企业对一国直接投资的相互紧密联系的三项因素分别为所有权优势(Ownership)、区位优势(Location)、内部化优势(Internalization)。这三种优势常常是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投资活动之前需要进行综合考虑的。这三种优势的多种组合决定了不同的国际经济活动决策,包括投资地点的选择。最理想的情况是跨国公司在同时具备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内部化优势的时候,其选择是对外直接投资而非对外贸易或对外技术转让的形式。同时邓宁还总结出跨国公司在国际上进行三种方式的经济活动所需考虑的优势,见下表。

3.2 基于OLI理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作用机制分析

所有权优势是企业基于持有某些特殊技术开拓海外市场的动机之一,而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影响法律因素和制度因素,成为一种区位优势;同时跨国企业较强的内部化优势会抑制海外直接投资,而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成为跨国企业进行国际商务活动的考虑因素。

但是,当东道国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东道国将从法律方面满足国内外商所需的所有权优势并以此扩大本国的区位优势。此外,东道国增强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可以弱化外商的内部化优势。即东道国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跨国企业满足生产折衷理论中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的三个条件,促进了企业的跨国直接投资。

4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劳动力的成本逐渐升高,淡化了中国过去主要的竞争优势,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基于生产折衷理论,本节将具体分析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行为的影响。

4.1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外商所有权优势

根据生产折衷理论(OLI),外商企业对某些创新技术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和控制权,而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国内企业在认识到这种新技术的需求较大的情况下,认为违法风险大于侵权风险故大胆的非法模仿行为就变得活跃,付出大量代价的创新企业因丧失@权或其他排他性技术使用权的风险变大。因此,从立法等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保护外商的所有权优势,可以使外商企业在我国市场上其技术优势能被保护,最终促进国内市场吸引外资。知识产权作为外商的所有权优势,一开始可能会抑制国内经济,但这种不利现象由于知识产权保护限制国内企业的模仿,又可以刺激国内企业的创新,有利于国内经济的发展。

4.2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外商区位优势

如今的国际投资环境,税收优惠已普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是外商直接投资重要考虑的条件之一。选择合适的投资地点对于外商直接投资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根据生产折衷理论可知,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则是外商判断该地区是否具有区位优势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一方面增加正在选择投资地点的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的信心,另一方面增强已经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外商的区位优势。

同时,跨国公司进入后,也会促进相关的国内本土企业以及其他外商企业进行合法的技术模仿和创新,国内企业在竞争中从生产技术、人才引进、融资能力方面也将有相应的提高,从而带动整个区域的规模化发展,增强外商区位优势。

4.3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削弱外商内部化优势

内部化优势产生于某些难以判断成本或需避免泄露风险的产品,而知识产权正满足这一特性,许多跨国企业在转移知识产权时,常采取内部转移。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将较好地阻止知识产权外泄,保证外商的权利,使外商更加合理地分配资源,最大化其利益。在理想的情况下,外商甚至可以在外部市场进行知识产权的交易,有力地削弱外商内部化优势。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增加有利于增强外商的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并弱化外商内部化优势。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较弱。从长远来看,由于中国的老龄化现象,我国难以再依靠低成本的劳动力优势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资,为了增强外商吸引力,必须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5 结 论

通过上文的研究得到如下结论:中国利用知识产权谋取的竞争优势较弱;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者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刺激国内企业模仿学习外来技术的能力。根据这些结论,文章提出如下建议:

(1)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的主要形式,我国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立法、执法、行政系统各方面完善,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促进国内企业学习和创新的有效动力。

(2)优化司法环境。长期以来,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环境不断优化,例如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方面正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但仍有很多不足。又如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因此,其一,需要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行业道德;其二,司法保护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最终在司法方面从执法力度上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3)合理规划引导国内外资行业流向。虽然人才、基础设施也影响国内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产业分布,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影响。此外,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也受我国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影响。由于各个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程度不同,因而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合理规划引进外资中环保、技术含量高的行业,调整国内产业结构,以符合我国转变为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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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陈继勇,雷欣,黄开琢.知识溢出、自主创新能力与外商直接投资[J].管理世界,2010(7):30-42.

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合资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331-02

1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1.1 有利于企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当今中国许多合资企业已经开始着眼于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健全和完善。他们针对知识产权的各个类别,相应地制定实施具体的方案。举例说明,依据技术难度和资本的现实状况选择恰当的开发模式,针对技术的发展前景和企业自身的实力,选择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保护专利技术的方针政策。

1.2 有利于加大企业在高技术开发的投资力度

随着合资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实施,高新技术从研制到推广的时间期限得到大幅度的缩短。与此同时,科学技术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首要武器,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新的技术给企业带来了新的契机,合资企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紧密联系起来。

据有关资料统计,对一项新技术的保护措施问题上,只有47%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其他的企业大多因技术专利性不强、专利保护力量不够而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他们十分重视产品的标示商标的正确性,突出强调商标与企业形象的密切关系。

1.3 有利于增强合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调查统计中表明,在我国合资企业中有7.8%的企业在境外获得专利,13.7%的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5.9%的企业在境外同时获得专利和注册商标。这充分显现了我国合资企业在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等方面的保护政策的进步与发展,企业通过已加入的国际条约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另外,我国合资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已经学会将代表自己公司商号或商标的字串注册为域名;一旦被他人抢注,则积极谈判,要求买回域名;而对恶意抢注者,则寻求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

2 合资企业中方知识产权的流失现象分析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起步比较晚,而这一套制度的保护依据实际上是传统的制度模式。由于科技的发展已经强烈地冲击着这一传统模式,使得制度本身面临着变革的必要性。

2.1 制度自身存在的阻力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虽然在制定实施之后,应实际情况的需求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旧表现出一些法律法规自身的不合理性。例如,专利的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这就导致许多合资企业放弃了专利申请。实践中,专利审查机构由于不受期限的约束,造成常有任意拖延专利实质审查时间的情况。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失去了占领市场的先机,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阻碍新技术尽快投入市场,妨碍更尖端技术的产生。

2.2 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资料统计,我国目前仅有21.6%的企业着手于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企业人才培养方面,严重忽略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有5.9%的企业完全没有进行任何的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和教育。而在聘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顾问的问题上,除了一些规模较大的合资企业较为重视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外,其他一些中小型企业皆因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轻视而忽略了法律顾问的重要性。

3 对策与建议

3.1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我国对专利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缩减了申请和审查的时间,将生物技术这一部分纳入了专利法的保护范畴,顺应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明确商标侵权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的侵权行为方式,制定有关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等有关规定。明确数字化技术对复制、发行等传统版权概念的影响;对互联网上的著作权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对新出现的网络主体即网上信息提供者和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上的地位与责任做出规定;建立适合于版权发展趋势的新的公示制度;对数字化权、传输权有关问题加以明确;重新定义版权侵权行为方式等。

3.2 强化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信息资讯的传播速度得到了迅猛的提升,缩短了不同地域之间的差距。为了适应新的环境,合资企业必须时刻掌握最先进的科学技术,了解并学会运用在技术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但现实中,我国的许多的合资企业仍未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目光短浅,毫无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合资企业应当改变错误思想,灌输新的经营理念,提高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

3.3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法国的著名经济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认为,阻碍技术进步的首要因素来自社会方面。在专利申请中为提高企业申请专利和高科技发展创新的积极性,国家可以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资助。其次,加强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版权管理机关等的人力和设备投入。再次,合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设有的专门机构与专业人员的力量不足,而对这些专门的机构所提供服务方面缺乏了解和认同。最后,合资企业可以自发地创建行业协会组织,共同探讨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与服务,并对侵权加以防范与打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出面对受害企业予以支持。还有加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宣传工作,这可以使公众逐步树立知识产权观念,培养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

3.4 提高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

由于我国自身技术能力比较弱,一味地模仿、仿冒,造成许多产品侵权。因此,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已成为必然趋势。我们应当积极正确的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条例来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遵循国际惯例,不断加强技术开发与创新,研制和开发企业自己的技术专利,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于我国企业创新能力受限制的情况,可以通过对短期内无法拥有核心专利的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行业中重大关键技术,应鼓励行业内企业进行联合开发、联合招标,形成合力。

3.5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1)中方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的缺陷。

自后,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符合自身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融入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依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还有待完善。两个国际组织的法条与协议均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按程序获得企业商业秘密者,负有保密义务,尤其禁止从主管部门那里将商业秘密流入商业通道。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偏偏把这一部分漏掉了。中国的许多经营者,非常关心主管部门是否会利用其职权从事这类不正当竞争。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没有涉及,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涉及的部分,我们法律中的缺漏就更大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列为禁止的内容之一。但除此之外,借他人未注册商标为自己牟利的情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却没有任何体现。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细节方面的疏忽和遗漏,给我国合资企业在经营上带来了诸多不便。在与外商交涉时,无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

知识经济时代在发达国家的现实化,使全球经济系统将面临一次新的国际分工。在这次分工中,知识经济国家将进一步摆脱物质生产的拖累,而成为向全球经济提供知识、技术、智能、思想进行物质生产的“躯干国家”。我国身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之一,在进行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同时,更加重视对我国合资企业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首先可以根据国家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协定,彼此保护有关知识产权;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保护这种方式(在当事国双方均既未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又未签订双边协定的情况下采用);还可以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此保护知识产权。

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书中讲到,所谓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采取多边国际公约的方式,一般而言,并不是直接在国内使用国际公约办事或者办案,而主要是要求在国内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应根据本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接轨。要同本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协调和合作,要根据本国所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定享受权利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4 结论

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发生了根本的变革,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的在发展经营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知识产权的拥有、维持、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未来发展的兴衰。世界各国也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为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而且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限制是一种完全合法的、并不受到谴责的手段。为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的涉外经济活动中就是一项不得不加以关注的方面,它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不仅涉及到国内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也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正如主席1996年底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曾指出的,“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一场激烈的国际经济斗争。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占有优势,他们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其目的就是要垄断市场和技术。”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与发展,将是我国合资企业安全稳健的迈向世界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冯晓青.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范文第5篇

1.1无形财产权。

1.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1.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1.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1.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1.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才是有效的知识产权。

企业的知识产权是指在生产劳动中对生产技术、工艺发明、改造及科研的一种肯定并以法律形式确认的具有不可侵犯、盗用的一种属于企业、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拥有的类似财产性质的权利。在我们的中小企业中几乎汇集了机械工业中所有的技术工种,生产方式是在一定人为技术指导下的操作行为,他们在进行产品的生产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技术,也开拓创新了不少的实用技术成果,由于我们的很多中小企业在建厂初期也是我国的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候我们国内还没有完全走上市场化经济,大多数的经营活动中并没有融入市场经济的潮流,也基本没有面临一种你死我活的残酷的市场竞争状态,是以一种计划性质的生产经营方式来满足分国内各种产品的需求。

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基本是一项几乎没必要的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发展以及经济结构的变化,市场竞争的残酷性慢慢突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才开始呈现出来,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点上在改革开放的最前沿广东、江浙一带的一些效益好企业就做得很不错,他们对自己的核心技术进行了严格保密的同时还通过各种渠道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如通过专利申请及商标注册的手段等,他们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相当强的。

但就目前来讲很多中小企业其实有很多技术成果,却没有申请过一项专利,也没有对在生产中比较重要的核心技术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我们大多数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是非常薄弱的。

从战略的高度上来看这样一种状态对我们中小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也将渗透至企业的每一个角落,到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面对越来越激烈和残酷的市场竞争,如果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准备工作,增强保护意识,在未来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将会处于一个不利的境地,甚至会出现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当的而使企业面临崩溃的局面。这种情况在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是时有发生的。因此中小企业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即将到来的我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做好充足的准备。

2专利申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作为中小企业来说怎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开展专利申请的工作呢?以下提出几点看法。

2.1在企业范围内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覆盖到班组,要通过各种手段让每一位员工都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如对现场作业中的发明创造给予充分肯定,让职工同志们充分认识这样的发明创造就是知识成果,是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得企业和国家的肯定的,从而提高职工同志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2加大专利申请力度。对在企业范围内的合理化建议、技改、科研及其他技术成果和发明创造,对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要积极申请。

2.3建立和完善对发明创造的奖励机制。在作业过程中对工艺、设备、技术进行改造而达到提高生产效率和改善员劳动强度、改善作业环境等的发明创造视其效果的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2.4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制度和体系。设专积或兼职的专利申请联络员。由联络员对本单位不同时期的各种技术成果进行收集、整理。对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技术成果上报有关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对于工作出色专利申请优秀联络员,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上的鼓励以促进这方面工作的开展。

2.5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培训和组织开展相关的活动。让广大企业员工充分的掌握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知识进一步的了解和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实质及目的。

在企业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专利申请的力度的同时时还可以加快科技创新的脚步,刺激企业员工创新的动力和激情。在现阶段我国科教兴国的浓烈氛围中,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让员工们更加重视工作中的技改、科研、技术创新及合理化建议的申报,为企业创造出更多的技术成果。作为企业的管理层对员工这种发明创造的精神坚决的给予鼓励及宏扬对其产生的价值予充分的奖励,进一步促进员工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总之在知识经济时代及全球化市场经济进一步的深入的背景下,在我国大力宣扬科技创新及自主创新的新型社会里,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及专利申请已成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

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范文第6篇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 A

一、知识产权和数字图书馆的概述与关联

.知识产权对数字图书馆的影响有正反两面,不但只是对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有促进作用,也有对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有压制效果。同样的,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推动与制约两个方面的影响。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和数字图书馆建设密不可分。以下就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联。

1、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相互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和完善。为了保证作品原创者的权益,数字图书馆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相应的措施,例如数字图书馆建立了目次库、文摘库等对象数据和元数据对数字图书馆里的信息做了明确的知识版权分类和详细说明,为作品原创者的智力和精神劳动成果、权益提供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求促进了数字图书馆的改革和完善发展,同时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让版权持有人敢于将作品交给数字图书馆,让数字图书馆在知识来源方面进一步扩大,为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提供基础条件。.

2、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相互制约

知识、信息在数字图书馆里的流通、共享过程中往往会被修改或者复制,为了确保创造者的精神劳动成果和权力,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明文规定,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护,例如《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和我国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都对电子化的知识产权提供了硬性的保护,明文规定了通过翻拍复制等手段把电子化的知识进行制定的行为属于知识产权侵犯行为,把产权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展到电子知识方面上。知识产权的法律手段的保护让原创作品有了实质性保障,但知识产权的保护却抑制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原创作品的对外共享、交流都需要等价的劳动资源交换,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通过数字图书馆浏览知识的选择,同时还增加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成本,很多数字图书馆都会选择一些不存在版权问题的作品,例如电子期刊、一些古代书籍等。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知识产权保护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发展过程

知识产权保护从以前的不被重视到逐渐走到人们的视线中,越来越多人开始看重对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根据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论文的调查显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在文献中的比例由2000年的1.36%发展到2009年的3.32%。目前的相关法律都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明确的措施,对知识产权中的修改权、效益权、发表权作出了明文规定,为版权拥有者的个人权益作出了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在一方面对促进精神文明还有智力成果的创造,但是另一方面却又在实际的社会应用中产生了限制,如果知识版权的永久独专性继续存在,那它对于社会文明的进步显然是无利的,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根据知识的社会需求的发展,做出相应的调整。数字图书馆打破了传统的图书馆的运行方式,运用现代的科学技术作为载体和渠道进行信息储存、存档,为社会科研和教学提供帮助。

2、数字图书馆建设中还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在建设过程中进行网络传输、文献知识资源转变为数字模式、利用和开发数据等环节中都存在一些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1在进行网络传输的环节上,网络传输就是指把信息通过网络信息流通的方法进行共享的过程,网络传输是数字图书馆对外进行开发的主要方法,但目前对于网络传输的信息是属于传播行为还是知识产权行为还不是很清楚。

2.2在把文献知识资源转变为数字模式的环节上,把文献知识资源转变为数字模式是生态图书馆建设过程中的第一步,也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多的一个环节,数字图书馆和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矛盾体,目前就存在把馆藏的文献知识资源进行数字模式的转变,并且通过电子产品进行传播的过程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现在对这个问题是争论不休,社会各界人士各持己见。

2.3在利用和开发数据库环节上,数据库就是一个虚拟的信息聚集空间,数据库通过内部系统对信息进行处理然后传输出去,数据库的开发必须拥有版权人的允许。

3、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采取的保护方法

数字图书馆在国际舞台上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不同的国家都根据自身的条件还有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有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在实践应用上都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例如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是国家公认的先进。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图书馆建设中进行保护上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多学习西方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三、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3.1积极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思想是问题的根源,也是行动的支配点,所以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思想的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思想上的教育对象有立法人员、数字图书馆工作人员、读者、作品原创者四个群体。让他们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对于立法人员的思想教育,立法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保护,所以一定要在思想上引起对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视,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建立、完善;(2)对于数字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数字图书馆作为信息流通的一个中介平台,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认识,确保在平常的数字图书馆信息采取、流通等过程中保证合法,保证信息在数字化流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3)对于读者的思想教育,读者是数字化信息阅览的人员,可以利用数字图书馆的信息流通为主要渠道,平常对读者进行宣传工作提高他们对正版的认识,从而阻断盗版信息的流通渠道;(4)对于作品原创者的思想教育,首先培养原创者在思想上重视自我保护意识,要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对自己的作品要做好保护措施,不能随便到网络上。

3.2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完善相关程序

数字图书馆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实行的参与者,要尽量发挥数字图书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首先数字图书馆要主动与出版社合作并取得数字化的授权,特别是在文献资源进行数字模式转变的环节上,出版社都拥有很多文献资源的版权和作品原创者的资料,数字图书馆直接和出版社合作就可以省掉中间搜寻原创者的难度,降低生产成本,同时利用出版社的反馈信息对知识的更新及时了解;其次,数字图书馆要建立、完善著作权管理机制,对著作权人进行付费和授权等工作,再者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力度,数字图书馆作为一个数字化信息交流的平台,有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警示的义务,一旦读者对原创作品有复杂、修改等侵权行为时要对读者进行及时的警示工作,有对信息进行掌控的能力,要保证数字图书馆内的信息不被偷取。对本馆自己建设的特色数据库在各图书馆交流共享中制定相关的版权协议,同时要加大技术方面的投入,做好对数字图书馆内的数据保护,防止在网络环境下被篡改、盗取等。

3.3国家要在法律方面给予全面的支持

国家法律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力的保护渠道,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硬性条件,国家的立法上必须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以重视,让知识产权保护上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国家立法前要根据我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问题出发,要以社会调查实践作为了解问题的主要手段,不能生搬硬套;在法律实行后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实地了解。

三、小结

综上所述;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现在和历史发展遗留下来的问题,本文从知识资源转变为数字模式、进行网络传输、利用和开发数据四个方面对问题进行了剖析,并且在立法、数字图书馆建设、相关人员的思想教育三方面做出了建议。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益君,吕慧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若干知识产权问题探讨[J].图书情报工作,2005,49(2):130-135.

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范文第7篇

一、知识产权及技术创新的内涵、过程

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性

知识产权是指社会公民或企业法人对脑力劳动所创造的非物质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它具有法律上的专用性、空间上的地域性、时间上的有限性等特性。

2、技术创新的内涵及模式演化

技术创新是指在自然界中为某种自然物找到新的应用,并赋予新的经济价值。技术创新过程是一个随着时代的推进不断变化的过程。经过五代模式演变,如今已经进入了系统的一体化和扩展的网络模式。

二、技术创新产权关系的法律界定

技术要素构成权利权的内容,经济要素构成专利权的目标,而法律要素是确保技术内容界定的有效性与专利权经济目标实现的手段。在专利权中,法律要素表现为对产权关系的法律界定和对垄断权进行限定。一般法学家把技术创新产权关系归纳为:原创性创新产权、从属性创新产权、交叉型创新产权三大类。

三、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技术创新是产业发展链的开端,是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前提。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界定贯穿于技术创新的整个过程之中。在创新的准备和开发阶段,需要通过专利查询系统获取信息,进行新的创新竞争。在技术成果的实施阶段,需要靠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创新的权益。通过这些产权保护的激励,技术创新者可以在保护期内获取超额垄断利润,所付出的智力劳动、物质消耗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得到补偿,从而转化为促进下一轮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进入良性循环。

伴随着世界科技发展的新潮流,国际知识产权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十五”期间,虽然通过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我国专利申请量以年均18%的速度增长。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创立能力依然不强。据统计,在我国的发明专利中,外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占绝大多数,其中高科技领域是国外企业的专利主要分布区域。专利制度的国际化,使得各国之间加强了对技术专利的保护。因此,法律杠杆中对技术创新产权进行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越来越突显出了它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知识产权的产生、许可、实施、获利是一套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影响,我国的从业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高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

1)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

注重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手段,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创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的激励机制,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科技管理和创新活动的全过程。

2)搞好知识产权的保护、转让、实施和维护

单位对自主创新成果进行筛选,符合条件有可能申请专利权的项目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宜申请法律保护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3)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从立项到成果的转让实施都要有明确的协议,签订知识产权合同,用合同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立项时,承担单位在合同中就要签订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等目标条款,在项目执行中,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对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竞争优势,创造转让条件。

综上,增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总量、提高原创性知识产权质量、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提升我国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许庆瑞,《研究、发展与技术创新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范文第8篇

【关键词】国际法 知识产权 历程 特点 中国立场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世界各国联系的日益紧密,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尤其是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逐步形成并完善。但由于世界各国国力的不平等,导致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并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我国需要从国际法的视角来分析、探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从而维护我国在国际多领域交往中的利益。

国际法视野下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

知识产权是从一国之内的立法逐步发展成为国际立法的,这是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知识产权的国际化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强化的过程,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第一阶段是采取双边条约的形式,主要是由参与技术交流和贸易活动的国家间签订双边协议。据不完全统计,在1843年到1886年,欧洲国家间签订的这种双边协议达30多个,内容主要涉及到工业产权、版权保护等方面。这在贸易发展早期对知识产权应运起到了一定规范和保护作用。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第二阶段是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直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前。随着各国贸易的频繁和技术成果交流的不断深入,原本的双边协议方式已经难以满足规模日益庞大的国际市场,为此各国希望能够缔结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1878年,巴黎举办了工业产权国际会议,经过讨论并最终在1883年形成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当时一共有11国签署了这一公约,这也是国际社会上第一个为保护工业产权而制定的多边协议,它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法领域进入了多边条约时代,这一公约对未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有极大影响,它其中的一些条款至今依然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准则。在1886年,包括美国在内的10个国家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至此,在国际法领域形成了以工业产权与版权为主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后,在这两大公约的主导下,具体的知识产权公约不断增加,工业产权与版权保护内容不断扩充。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三阶段为WIPO的成立到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的签署阶段。为了进一步贯彻和执行《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签署公约的国家决定成立一个专门的行政组织来对这两大公约进行管理,于是在1967年宣布成立世界产权组织,并签署《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生效。1974该组织并合国,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WIPO是一个专门解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的组织,当国与国之间因知识产权问题而产生矛盾纠纷时,WIPO起到协调解决的作用。WIPO在处理国际知识产权问题上具有权威性,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化的标志。

在国际法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第四阶段为TRIPS协议阶段。二战极大破坏了世界经济,战后各国为了发展贸易而签订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但这一协议主要侧重于货物贸易,而没有就贸易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进行讨论。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愈来愈大,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也因此出现了严重的贸易摩擦。发达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技术的研发,而发展中国家却无视知识产权而肆意窃取发达国家的新技术,这形成了一种非关税壁垒,损害了发达国家的利益。为此发达国家开始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展开讨论,经过多方争论,终于在1990年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次年正式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议。这一协议扩大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并将一些新兴的知识产权纳入其中。之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关贸总协定演变为WTO组织,TRIPS协议也成为WTO结构下的一个子协议,用以解决各种因知识产权而引起的矛盾纠纷。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特点

通过对国际法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阶段的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进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知识产权国际化对世界各国技术交流与贸易产生了较大影响。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有较强的认同感,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逐步确立起来。因此,随着知识科技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的深入,国际法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必将逐步增强。

其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标准逐步趋于同化。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法要么注重程序性规范,要么注重实质性。而TRIPS协议则既注重程序又注重实体。TRIPS协议促使各国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并趋于一致。如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上,TRIPS协议在临时措施、损害赔偿以及民事程序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为各国的执行提供明确的指导。

最后,国际法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日益多元化。TRIPS协议首次将知识产权保护直接纳入到国际贸易体系之中,虽然TRIPS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但从这一协议的具体实践来看,除了解决贸易领域产生的知识产权摩擦等问题外,它还与生物的多样性、各民族文化的多元有密切关系,因此这一协议也便具有了多元性,这也是未来国际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方向。

国际法视野下知识产权扩张性问题

知识与科技越来越成为推动生产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各国也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尤其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愈加完善,而且国际化扩张趋势明显。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张。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种,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原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结构已经难以覆盖新出现的技术,可以说科技与社会的进步不断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扩大,如一些国家纷纷将商业方法、基因技术等这些原本不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专利纳入保护范围。即便原有的知识产权领域也在不断扩张,如对于商标权的授予,原本仅局限于平面和立体标识,而如今一切可以作为识别的标记都可申请授予商标。同样,国际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也有所扩大,如知识产权国际规则TRIPS协议也将一些非传统的知识产权纳入保护范围之中,如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二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进一步提高。TRIPS协议作为一个国际性公约,为了考虑各国情况,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准方面属于基本的最低标准,但实际这一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来说依然较高。而且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进入了后TRIPS时代,发达国家极力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准,保护强化。目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倾向强调对产权拥有者的保护而忽视了通过产权的维护而达到公平竞争、造福社会的目的。

三是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的设立本意在于鼓励创新,但随着知识产权的不断扩张,它逐步成为国家间进行贸易竞争的工具。对于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已经阻碍了技术的创新,并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始终存在保护过度与知识共享的矛盾,在造福社会与保护产权人权力之间难以达到平衡。

四是知识产权的扩张侵蚀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国际社会中,技术发达的美国、欧盟等国是知识产权强国,因此,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西方国家极力推动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双边协定、多边协定或区域协定来强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得到最大化扩张,这侵蚀了公共利益。在全球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国际法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领域的问题,它的规则更直接影响各类贸易规则,成为一国在国际贸易与经济交往中谋取利益的重要工具。通过国际知识产权法,西方国家的跨国企业往往利用技术产权的优势实现行业的全球垄断,在国际市场中攫取了更多利润。而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则在国际市场中毫无竞争优势,且因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而利益受损。这也导致很多不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常常以生存权、生命权以及发展权等为由,反对对知识产权进行过度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法治的中国立场及路径选择

面对知识产权扩张的问题,中国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自身立场,并出台相应对策,维护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

既要重视中国的大国地位,也要关注本国实际情况。国际法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只能是不断进步,而不会降低保护水准,因此,面对国际知识产权问题,中国需要进行自省,并积极调整应对策略。面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内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中国需要在冲突中找到兼容之法。如果要这些国际公约能够得以全面实施和执行的话,这一方面需要各国放弃本国的传统,能够自我约束,遵循公约内容;另一方面,各国之间也要相互包容和合作,共同达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标。国际法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国际经济秩序,保护制度的确立过程也是各国实力角逐的表现,国家的重要性在这一过程中体现出来。在国际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的过程中,像美国等发达国家往往在规则制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表现出知识产权霸权主义。因此,要想制定较为合理公平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要重视大国在规则制定中的影响,但同时也要对大国进行约束,防止其凭借知识产权优势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扩张。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发挥自己的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谈判,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促使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体系。

尽管中国对待国际法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该持积极、乐观的态度,努力适应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中国需要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来坚定自己的立场。中国依然是人均GDP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并面临着巨大的人口压力,因此要想促进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要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中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并不完善,但经济发展依然是头等要务,不能因为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盲目追随西方发达国家而阻碍国内发展。

重视知识创新,积极应对新变化。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各国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中国发展也必须积极与国际接轨,所以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也不能脱离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要正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变化,做到知己知彼,并调整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积极应对新形势,这样才能够积极与国际接轨,参与到国际竞争与合作之中。

知识与科技在未来社会发展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可以说未来的市场竞争便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我国近年来也更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据WIPO统计,我国2012年的专利申请量首次超过了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这是我国科技创新水平不断提高的表现。但与此同时,不能忽略的问题是,我国的专利质量并不高,所以还必须重视知识的创新,在当今时代,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是提升国家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重视我国的特有资源优势,实现国际协调。在传统观念中,中国的科学技术都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所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处于弱势,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仅仅是在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这种观念具有狭隘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确立,除了考虑科技产权保护外,还需要考虑文化多样性、传统知识以及基因遗传资源等等因素,而中国幅员辽阔,自然资源十分丰富,悠久的历史赋予我国雄厚的人文底蕴,不同地域也孕育出不同的民族文化,这些方面是我国特有的资源优势。中国应该从这些方面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也是我国成为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在遗传资源保护方面,我国在2009年修订的《专利法》中,对遗传资源保护做出规定,对于违法获得或违法利用遗传资源而形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依据遗传资源进行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必须表明该遗传资源的来源。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对于遗传资源的重视与保护,使之成为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部分。面对发达国家超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要求,中国需要利用国际协调机制来与之对抗协调,为此,我国必须重视自身所具备的资源优势,并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争得国际话语权。在参与国际谈判的过程中,中国应该最大限度的争取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作为同一阵营的盟友,对抗知识产权霸权主义,促使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更加合理和公平。

参考国际保护标准,制定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既不能脱离国际规则,也要注重国内的实际发展水平,所以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上,需要分析和参考国际保护标准。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较晚,且走过了较为艰难的历程。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形成过程中经历了从国外移植相关规则到不断本土化的发展历程。而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也从抗拒到逐步认可,如在《专利法》出台时,国内曾产生较大抗议,认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高,对知识产权进行较为严厉的保护不利于中国的发展,但时至今日,中国的法制化水平大大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也持认可的态度,之后我国逐步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都经过了多次修改,而且最初的修改大都是为了与国际接轨,保证中国顺利加入WTO组织,之后有关知识产权立法的修订也大都与适应国际贸易发展形势、解决贸易摩擦有关,而且中国都是以积极的态度来完善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足。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需要参考国际保护标准,但与此同时也应该防止盲目跟风,需要对我国的实际状况与国际形势做出正确判断。

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来说属于舶来品,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建设也经历曲折的完善过程,这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推动本国科技的进步和发展。而且在现代社会,科技便是生产力,能够带来巨大的财富价值,而知识产权本身也成为市场竞争力要素。知识、科技的重要性使得人们意识到应该对创新主体的利益进行保护,所以产生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如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国家竞争力,我国也应该顺应这一形式,积极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法治体系的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并明确了发展目标,即到2020年,我国将建设成为一个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以知识产权的完善保护来激励创新,推动社会发展,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进步的重要体现,也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有推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