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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范文第1篇

关于知识产权,实质上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智慧财产权,也是直到1960年代才被大众认可,而网络更是如此,才发展了不过二十多年,已经有了如此的规模,在法律法规,司法等对于类似的网络知识产权的侵犯的认识和处理都显得不那么好,因此现如今的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也只是出于一个很模糊的位置。 

1 我国法律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不足 

首先,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范围不大。就现在来说,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严重不足,这是不争的事实,无论是现在已经立法的法规数量还是说在面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理质量上都说明了这一点。 

现如今我国的法律的规定了著作权、商标權、专利权等等的12个具体名目的知识产权,然而这12种知识产权中,仅仅只有4各个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也就是说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使得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方面会有许多问题,包括如何处理,如何保护等,没有有效的保护好知识产权也使得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多,越来越嚣张。 

4种受到明确保护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但是即便如此,这4种知识产权也没有得到非常全面的保护,只是仅仅保护了其中的一部分,尤其是专利权的保护,保护力度十分的弱,可想而知现如今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足。因此现在应当赶紧完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原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来说已经非常的脆弱了,那么一旦和网络挂上钩,如何处理这类的知识产权犯罪将更加难。现如今,在司法中,对于此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上会有几个问题:一是定性难,合法性和非法性经常混在一起,没有办法具体确定侵犯金额。二是调查难,网络数据复杂而且容易复制,一般很难具体认定谁是最初的侵权的犯罪嫌疑人。三是法律适用难,传统的法律很难和网路上的犯罪相适应,。正因为这些难题,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保护更加的难。 

互联网、网络的高速发展,不仅仅对于人们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样也影响了我们传统的法律体系。因为是网络性质的犯罪,使得传统的法律法规没有办法能完全的保护好受害人,网络犯罪以及其虚拟性的加入,传统的法律如何面对,如何认定犯罪事实都是司法机关,立法机构都需要思考的问题,然而在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上面,问题更为显著:一是网络环境下,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不够清晰,第二就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之后所带来的危害结果,很难得到一个确切的认定。 

2 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政策、立场变化 

既然网络对于知识产权的犯罪这一影响不可逆转,那么相关的部门就需要顺应这一个潮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一是从适度保护到同等保护的转变。一直以来,我们国家都十分重视传统的有形财产的保护,对于知识产权这类新型的智慧财产权不是十分重视,因此在法律方面也不是十分完善,所以,在刑事法律上来说,同等保护应当是以后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最基本的立场。这里的同等保护是指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得到和其他财产保护相同等的保护。现如今我国的发展阶段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就是从粗犷型的发展转变为集约型,这时候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是必然要求。如今我国的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已经越来越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更加有利于新型社会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能提高国家发展,适度保护显然已经落伍了。 

二是知识产权同等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现在已经有许多的案例告诉了我们,知识产权的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应当也是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同等保护的这个转变十分重要。如若能够得到刑法的支持,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一旦到了具有极大社会危害的时候,那么刑事责任,打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才是现如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做的地方。由此可见同等保护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也就是过度保护,在以后,对于无形财产的保护,也就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会越来越完善,对于此类的保护应当避免走向过度保护这一极端。 

由此可见,我国未来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更多的是保护范围的扩大,而不是过多的增加保护强度。如今危害严重的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因有许多方面,其中也有各个执法部门之间的处理协同不畅,侵权案件没能及时移送,以及随着网络、互联网的发展,新技术的发展导致侵权方式不断变化而立法没有顾及到等等多种原因。因此,保护范围的扩张才是现如今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 

既然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过窄已经是阻碍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的最重要问题。首先是现如今互联网、网络、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多,却也同样极容易被侵权。再者就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多,而且其侵权的危害也越来越大,由于网络的发展,技术越来越新颖复杂,在网络之中,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不用认识被害人就能做到知识产权的侵权。第三就是在网络知识产权中,立法,执法等都处于一个灰色地带,没有有效的保护,在认定方面有时候都不是很明确,对知识产权没有做到一个完善的保护。这些种种,都体现了现如今知识产权保护扩张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 网络知识产权应当具有经济型和及时性 

如上所说,网络知识产权的完善非常必要,同样也不能没有时效性。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法规订立的时候周期不能过长,要保证对于一些新出现的犯罪手段要有有效的制裁措施,这就需要司法刑法相互协作。 

我们在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中要选择的就是推动立法更新。在立法完善的过程之中也必须要谨记,不能太仓促,要抓重点,分层次的推进。太过着急的更新会带来法律自我相悖,新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的其他问题,会给处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带来各种不利的影响。只有在刑法结束下无法解决的才能采取立法的手段。 

在如今社会的发展情况之下,法律的不完善,没能及时更新我们应当理解,现在我国的社会发展可以说是翻天覆地,没能及时订立新的法律也是情有可原,但是,没能来的及不意味着就不需要更新。社会的发展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比如这次我们所说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刑法司法等部门所需要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在如今的大环境之下能够一步步的做到应对这些新问题,能够及时订立新的法律来完善对于被害人的保护,才是重中之重。我们可以通过对于现有法律的更新完善,同时在更新之中确定新的法律来应对新的问题,比如对于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来预防一些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4结语 

以上就是我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的问题所得出的看法和相应的应对方案和措施。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创新型城市;知识产权战略;难点;对策

一、前言

2008年6月国务院正式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标志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正式启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国家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作为顶层设计,其实施有赖于中央,尤其是地方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及配合。截止2011年4月,我国已经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3个地级市正式了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还有部分省市正在经陆续开展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工作。这些地方城市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都旨在与本市的实际情况和创新型城市发展规划相结合,促进城市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但是创新型城市在贯彻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许多问题和难点,本文对这些问题和难点加以梳理并试图给出一些相应的对策。

二、知识产权战略与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关系

创新型城市是指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突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平高、区域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城市。创新型城市的内涵一般体现在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创新、机制体制创新、对外开放创新、企业管理创新和城市管理创新等方面。当前多数经济较发、科教实力较为雄厚的城市都提出了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目标,并且已经有深圳、广州、长沙、杭州、苏州、大连等17个城市已经取得开展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的资格,还有一大批城市正在进行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的申请工作。

城市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是国家经济产出最重要的基地,是各类创新要素和资源的集聚地。城市经济越发达、创新活力越强劲、知识产权的核心要素作用就越突出,这既是城市创新发展的一个前提,又是城市创新水平的一项指标。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史和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加强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大力开发和运用知识资源,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促进发展模式的创新。

党中央、国务院早在几年前就提出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的中心环节来抓,而创新是需要完善的知识保护制度来保护的。总书记曾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鼓励和保护促进创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

知识产权战略包括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等方面的规划和实施,创新型城市要在发展模式上有大的创新,就必须加强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等方面的规划和实施,知识产权拥有量很大程度上反映一个创新型城市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不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就拥有自主品牌就谈不上真正的自主创新,就谈不是建设创新型城市。知识产权管理是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基础工作,创新型城市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管理能力制约着知识产权战略能否在这个城市被强有力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根本制度保障,一个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城市,想要建设创新型城市只能是一句空话,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反映了城市发展软环境的好坏,建设创新型城市切需要实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构筑社会信用体系。

三、创新型城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难点

当前各地创新型城市都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会遇到一些问题和难点,主要有:

(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经费不足

当前各地城市还有很多没有设立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专项经费,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只能挤占原有知识产权事业经费。全国各地城市知识产权系统知识产权事业经费来源、数额存在较大差异。有些城市由于知识产权局机构不独立,财务不独立,现有知识产权经费维持日常工作运转尚不充裕,更妄提战略实施所需的经费。这种情况在中西部尚不发达或欠发达省份尤为严重。建设创新型城市,如果没有一定的资金经费来支持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难以激励社会的创新能力建设,难以提高企业的创新积极性,那么建设创新型城市就难以真正取得实效。

(二)管理知识产权战略的体制不健全

当前全国各城市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行政级别、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各不相同。初步统计行政级别有:行政正厅、行政副厅、事业正厅、事业副厅、行政正处、事业正处、以及科级单位。隶属关系有三种:直属市政府、归口科技局(委)、科技局(委)加挂知识产权局牌子。系统内机构建制类型之多、关系复杂程度在全国地方政府管理机构中实属罕见。如北京市、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为直属市政府的正厅级行政单位,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为归口科技委的事业副厅级单位,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为正处级单位,成都市知识产权局为科技局加挂知识产权局牌子的正处级行政单位,福建的莆田、龙岩、南平等市知识产权局为副处级事业单位,江西宜春市知识产权局只是正科级行政单位。这种混乱局面对于有些城市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工作的开展极为不利,必将阻碍创新型城市的建设。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措施不完善

有些创新型城市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制定的措施不完善,主要表现有:

(1)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比较盲目

比如有些创新型城市在制定专利费用资助政策时,只注重政策的激励作用,而忽略政策的导向功能;只注重政策的短期效应,而忽略政策的前瞻性效应;往往单纯追求专利数量的攀升,忽视专利结构的调整。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的范围规定于过宽,政策引导作用较为模糊。有的城市采用定额资助,即不论受资助对象的实际专利费用发生额,按统一的定额予以资助,定额标准过分低于受资助对象的个体专利费用成本时,会出现政策激励不足,不能起到政策应有的激励和调控作用;定额标准高于受资助对象的个体专利费用成本时,会产生政策激励失灵,诱发受资助对象通过申请资助获利的投机心理,从而加大政策实施的风险和监控成本。

(2)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比如有些创新型城市在宣传知识产权意识、普及知识产权观念方面没有提出行之有效的方案,没有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或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不能充分协调涉及知识产权工作的各个政府部门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发挥作用,还有很多城市在知识产权评估、融资抵押、维权等方面不能给予很好地协调。很多城市没有规划与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合作会商机制,争取中央对地方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3)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长期存在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保护模式,涉及行政执法的单位众多,如知识产权系统、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标局系统、版权局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系统、农林业行政管理系统、海关系统等。各个城市的知识产权保护都存在机制的协作问题,如各类行政执法单位之间的执法协作问题,司法机关的内部协作问题,行政执法单位与检察、审判机关之间的协作问题、各类执法主体之间的区域协作问题,多数城市并没有就如何避免在协作中出现冲突给出比较合理的措施。并且多数城市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通常是采取由执行部门牵头的专项检查行动,没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举报中心、维权中心的作用,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举报、维权奖励制度,没有建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缺少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

(4)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有待增强

还有很多城市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普遍较低,主要是在战略中没有在知识产权转化、转让、许可、贸易、融资、抵押、评估等方面建立强有力的综合运用平台,没有形成“产、研、学”一体化的知识产权运用体系。

四、创新型城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

创新型城市不仅要在发展模式上创新,也要在涉及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等方面的机制体制上进行创新。关于创新型城市目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面临的问题和难点给出以下几点对策。

创新型城市在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开加大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经费预算,同时也要积极争取中央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相关经费的拨款,合理分配经费的使用,建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创新型城市要在本级政府行政编制中提高知识产权部门的行政级别和地位,增加知识产权部门的人员编制,提高知识产权部门的权限,要在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或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中确立知识产权局作为领导单位,统领全市的知识产权工作,提高行政效率,避免重复工作和冲突。

创新型城市要在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方面制定更趋合理和公平的激励机制,比如适当调整专利资助制度,调整资助结构和标准,将激励重点由“数量”向“质量”转变;要注重知识产权的含金量,建立知识产权质量评价体系,给知识产权质量分等级和评分,作为知识产权成果在运用方面的参考。

创新型城市要在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方面发挥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或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中领导重要,加强区、县级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加强对企业、高校、个人的知识产权管理,积极与其他城市开展交流、合作,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要提升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评估机构等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宣传、协调作用。

创新型城市要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协调好各个执法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积极响应和参加中央统一部署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宣传和展示专项行动的成功,要争取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合建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举报中心、维权中心的作用,制定举报、维权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合理合法维权。建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在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城市之间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

创新型城市要在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方面建立综合知识产权转化、转让、许可、贸易、融资、抵押、评估等方面的运用平台,形成“产、研、学”一体化的知识产权运用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在产业中的通畅流转。

参考文献:

[1]吴汉东.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建设创新型国家[J].安徽科技,2008(6).

[2]金明浩.论武汉城市圈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协作机制的构建[J].武汉大学学报,2010(4).

[3]创新型城市建设课题组.杭州市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现状和对策[J].杭州科技,2010(3).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文化创意产业 知识产权保护 产权意识

    我国的国民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的提高,在这种背景的滋生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文化产品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此消费结构的调整也促使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自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以来,这个低耗能、高收益的新兴产业更是迎来了发展的高峰。然而,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并不意味着可喜可贺,越来越多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其中尤以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为值得重视,因为它是文化创意产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所以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进而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高速发展。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概述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我国目前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并不存在官方的定义。多数所谓的定义都是许多学者结合“文化”的概念提出了自己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独到见解,这其中历经了“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再到“文化创意产业”的过程。其实文化创意产业就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衍生出一种新兴产业,它是以创造力为核心,强调一种文化因素或主体文化,通过创意、技术和产业化的方式,由个人或团队开发和营销知识产权的行业。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特征文化创意产业是新兴的朝阳产业,因而必定具备其高速发展的优势与特征。首先,文化创意产业具备高附加值的特征,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收主要就是依靠人脑的创意,这种方式既不消耗自然资源也不浪费过多能源,真正的实现了投入少、产出多的经济发展模式,在低碳生活被倡导的今天,这种产业方式具备较高的附加值;其次,文化创意产业具备高知识性的特征,传统文化具备了知识面大、层次广泛、高素质要求等特性,而文化创意产业是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性创意,这就决定了文化创意产业的高知识性;第三,文化创意产业还具备高风险性的特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依赖于市场需求,极为细微的市场变化也可能会导致在市场竞争中的成败,文化创意产业具备的高收益性特点使其难以避免高风险性。

    (三)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同“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一样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通过2003年出台的《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可以得知:文化产业大体包括音像业、影视业、网络文化业、文化旅游业、文化娱乐业、文物、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和图书报刊业等9大类别。而2004年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则将文化创意产业的活动分为六类: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传播服务;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和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无论对内涵的理解如何不同,文化创意产业内涵的核心始终都是“文化”,更准确地说是“文化”的创新。

    二、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关系

    创新和创造力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所在,而知识产权制度正是从产权和法律的角度对人类智力创造活动进行激励,由此可以得出:文化创意产业的存在和发展是建立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之上。

    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文化创意产业赖以发展的基础智力成果诸如软件、动漫、作品、歌曲等财富都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一旦这些智力成果公布于众,一些不法分子可以很容易的对其进行复制。当前人类社会正处于网络时代,各种迅捷的媒介传播更是为这一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方便。种种现象更使得人们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性是难以替代的,一旦知识产权保障力度不足,原创人员的整个创作过程包括设计、研究、制作过程中所有智慧和精力的耗费都将付之东流;其次,文化创意产业要想得到良好、稳固的发展必将依赖于产品品牌的建设,产品创意只有与品牌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文化创意产业才能够进行可持续性的发展,而知识产权保护正是文化创意产业品牌塑造的根本保障。基于以上两点,可以说文化创意产业是建立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之上,一旦文化创意产业缺乏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那么这个朝阳产业也必将走向消亡。

    三、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陆续签定了大量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同时也在国内修订和颁布了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是新兴的、高速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在市场竞争中还是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国尚没有针对性的立法规范,而企业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是相当单薄。

    (一)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单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环境上看起步相对较晚、在市场机制中宣传力度不足,相关企业并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范围,不能够正确运用知识产权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反之也不了解自身的一些行为是否对其他企业造成侵权。从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观来看,我国文化创意发展以小规模企业为主,它们缺乏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去关注对自身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遍认知度较低,无法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对于企业及文化创意产业的真正作用,进而造成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单薄。

    (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侵权行为日益严重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产业相比,其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具有成本较低且易被复制的特征,一旦创意成果发布,极易遭到复制,盗版或其他侵权行为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另外,我国当前许多文化创意企业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更谈不上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在法律角度上进行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操作性不强。正是因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运营方面存在较大的盲区和漏洞,使得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侵权现象更加泛滥。

    (三)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产品自主研发性不强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底蕴不够充分,多数企业不具备进行自主性研发的实力,其自身的创意产品竞争力低下且抄袭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也是林林总总,笔者就以我国的动漫产业为例进行分析。国外动画片占据着我国90%的动漫市场份额,我国的多数动漫企业发展的重心并不是将着眼点放在民族文化和本土文化的开采挖掘上,而是以仅依靠帮助国外动漫公司加工的产业方式来赚取微薄利润。例如《功夫熊猫》、《花木兰》等极具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题材却为其他国家所用,并在中国的市场中大肆掠夺市场份额,赚得满堂彩。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产品自主研发性较差,就导致相关企业无法获得自我知识产权,更谈不上对其进行知识产保护。

    四、如何解决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难题

    (一)树立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上,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不断发展、占领市场的重要保障。因此,国家要有意识地引导创意企业,使企业重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在文化创意产业的研发、设计、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进行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从企业自身来说,要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企业要重视版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加强自我保护机制。企业应将版权登记工作摆在第一位,版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龙头,虽然自动保护原则是版权保护的主要特征,但为了摆脱其自身的不易举证、保护力度弱等缺点,企业要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要主动进行版权登记工作。商标保护也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因为它是一个企业的重要标识和品质保障,对企业的商标进行注册能够有效的维护企业的形象,防止企业商标被恶意抢注,避免被不法分子破坏文化创意企业的产品形象。

    (二)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必须依赖于政府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首先,政府应完善相关法规、简化行政程序、降低保护成本、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保护效率。比如完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创意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对创意产品实行“身份证”式管理,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络服务平台等;其次,要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将权责明细划分,合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杜绝各自为政,政府各部门应与各级司法机构、版权经营机构彼此间协调配合,保障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市场的有序环境;再次,政府要从宏观角度进行全局的统筹规划,制定科学的、可持续性的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弥补自身的不足。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范文第4篇

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与日俱增,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知识成果转化能力成为企业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新要素,增强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成为企业发展新战略,本文立足于此背景,探讨企业档案及档案工作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对知识产权战略下的企业档案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的英文是IntellectualProperty,即智力成果权,是国家赋予公民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力。早在18世纪,智力成果权就与物权、债权并列于财产权之中。[1]尤其是进入21世纪,国际竞争的激烈化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促使知识成果的占有、传播、转化和应用进入白热状态,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经济秩序新的制高点。

二、企业档案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企业档案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对社会及企业有保存价值的信息集合,其必然包含了企业在研发中形成的智力成果以及智力成果的形成记录,因此企业档案是知识产权的存在形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之一。涉及企业知识产权的档案包括科技档案、专利档案、商标档案、商业秘密档案等。其中科技档案的范畴较大,是技术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一切图、文、声、像记录,如企业编制的手册、标准、规范、通用图,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或程序,企业的工程图纸、设备数据等;专利档案是专利申请、受理、保护过程中形成的直接记录,也是企业科技创新的核心智力资源;商标档案是企业商标注册及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注册名称、域名、商标、图形标识等;[2]商业秘密档案是指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如企业的产品配方、项目设计方案、招投标计划等。广义上说这四类档案都属于企业的科技档案范畴,是企业的科技结晶,受知识产权保护。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企业档案是对企业活动的真实记录,对企业行为的真实反映。档案的参考凭证价值和法律效力决定了企业档案可以作为维护企业知识产权的有力凭证,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发展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知识产权战略下企业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行业间的发展存在巨大的差异性及不均衡性,知识密集型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视知识产权为企业发展的生命力,但在大多数中小企业中,知识产权意识及保护力度依然薄弱,甚至屡有侵权事故发生。[3]总体来看,知识产权在企业间的运作水平仍然较低,体现在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中,就反映出诸多与知识产权战略不相适应的问题。

1.知识产权档案范畴界定不清知识产权档案或重要的科技档案较一般档案而言,凝聚了更多的企业智力成果,其经济效用、科技效用乃至法律效用决定了知识产权档案的特殊性,一般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应当采取特别的保护策略。但是目前一些企业档案工作者缺乏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在归档过程中存在不能将知识产权档案与其他类型档案区分的情况,各类档案无差别保管,给知识产权信息的遗失、泄露或产权纠纷的发生带来风险;[4]有些企业虽然将知识产权档案单独设类保管,但由于对知识产权档案范畴界定不清,会存在归档不全的情况,如只关注各类专利,而对于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其他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的资料未能给予同等重视;另外,不同类型产权资料其保护期限、开放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的界定都存在差异,档案工作者如果不具有充分的产权意识和产权知识,就难以区分各类技术成果对档案管理的不同要求,对知识产权档案的保密、降密及解密工作也就难以为继。

2.知识产权档案归档质量不高产权档案的详实完备是保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但是由于产权档案的特殊性,在现实管理中,其归档质量往往难以控制。首先产权档案的经济价值致使一些技术人员在归档时不愿意将自己所掌握的全部资料提交档案部门,少数技术人员拖延归档或将核心资料占为己有,以大量的一般性材料或复印件应付档案部门,致使一些高价值的知识产权资料随着技术人员的流动而遗失;其次产权档案的科技价值致使一些部门只专注于科技成果奖的申报或科技成果的推广而忽视了对科技文件的专利申请以及对技术文件的保护,致使一些技术成果长期堆积在技术部门,或被其他企业抢先申请专利;[5]另外档案人员由于专业受限或权利意识不足,对待知识产权档案的归档工作采取被动的态度,不督促项目组及时提交材料,对提交后的材料不仔细检查核对,发现遗漏或问题不及时处理,也会导致大量技术资料伴随项目结束而难以收集。

3.科技档案管理缺乏监督机制科技档案的形成取决于技术资料的积累,技术资料的积累渗透于项目开发的各个环节,从项目的立项、研发,到小试、中试,再到申报、投产,每一个环节都会形成种类繁多的技术文件,技术人员由于工作接替或缺乏档案意识,在日常的文件材料积累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不规范、不重视或不全面的情况,这就需要档案人员深入课题组,督促、指导技术人员做好技术文件材料的日常积累工作,定期监督、检查项目文件材料的移交和归档。但是许多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并没有建立健全的项目监督机制和规范的科技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人员与科研项目相脱节,与项目管理人员缺乏沟通,对项目形成过程技术文件材料的积累不能形成有效的过程管理及前端控制,不但影响了科技档案及产权档案的完整性,也使企业产权保护工作受到掣肘。

4.科技档案的利用与保密工作难以协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智力成果为企业专享,并激励企业智力成果的积累和增长。科技档案作为企业智力成果的结晶,由于其价值性与机要性并存,在开发利用方面往往难以掌握好“度”,容易产生极端情况。一般情况下,档案部门出于对安全性的考虑,对科技档案以“守”为主,为了确保科技资料的不泄密、不遗失,通常将归档后的科技档案束之高阁,不开发、不解密、不转让、不销毁。[6]由于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具有时效性,同时知识的更新周期日渐缩短,长期搁置的科技档案其知识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然流失,因此科技档案的被动保管实际上带来的是资源的流失,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初衷相违背。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对科技档案的机要性没有采取应有的重视和特别加以保护,档案部门对技术资料的借阅和利用不加以限制,致使技术部门或技术人员出于利益、职位或评奖等考虑,而随意复制、翻译、传播、转让技术成果及专利,同样造成企业知识资源的损失。

四、知识产权战略下如何加强企业档案管理工作

完善的档案工作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当前企业档案工作中存在的诸多与知识经济要求、知识产权战略不相匹配的问题,如何从法律、制度及技术层面加强档案工作,尤其是科技档案工作,使企业的科技档案真正参与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规划与应用中是知识时代给档案工作者提出的新的要求。

1.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增强法律运用能力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是目前大多数企业管理人员存在的问题,也是产权保护工作在企业间应用不均衡,甚至难以为继的思想根源。档案工作者要做好科技档案的管理与开发工作,首先应该具备一定的产权意识和产权知识;其次,科技档案的开发与保护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产权保护的有效性也是以法律保证为前提的,因此档案工作者必须增强自己的法治素养和法律知识。

2.建立健全科技档案管理制度科技档案是涉及企业技术核心的专有档案类型,其专业性的特点及价值对于企业的知识积累及知识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密切联系的对象。为了保证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需要从制度层面上给予更严格的管理与控制。首先是归档制度,这里值得说明的是,档案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科技成果的类型对企业科技档案的归档范围给予明确的界定和说明,以防止由于档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差异而带来的差异化归档,归档制度还应对归档时间、归档手续、归档内容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的控制,以便将科技档案归档工作落实到具体的阶段、部门乃至人员,从而使归档工作有据可凭、有据可查。[7]其次是监督制度,档案工作者应该在项目开展之初就对技术部门提出文件质量控制要求,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实时跟进,定期监督、检查文件收集情况;在项目结束后清点全部文件,对遗漏的文件应及时催补,并就项目的文控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另外就是关于科技档案的安全制度,如档案的复制、借阅、利用的程序控制和手续控制,对或涉及产权的文件材料的保密控制等,都应纳入到安全制度规范内。

3.提高电子文件的技术保护手段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电子办公更加便捷,文件的形成、传递、加工都更加高效,电子文件与档案之间的联系也更加密切,但信息技术的发展也给电子文件的安全带来了更大的风险,恶意篡改、删除、盗取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对于企业科技档案乃至产权档案的保护,除了实体的安全控制外,更要注意信息在个人IP端和局域网系统中的保护。一般的技术保护分为宏观保护和微观保护,[8]宏观保护即防止外来计算机对用户计算机信息的获取,主要通过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的“防火墙”系统来实现,除此之外文件系统过滤驱动技术也可以实现对文件的访问控制、对重要文件的还原处理以及对机密文件的加密操作;另外加强网络监测系统对于控制内部人员的规范化操作,防止对机密信息的有意传递和泄露有监督作用。[9]微观保护即对电子文件本身的保护,在其被恶意访问或窃取后仍能保持内容的机密性,目前微观保护的主要手段即数字加密技术。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大爆炸的时代,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仅是保护自主技术的问题,也是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一种体现。企业档案是企业高价值信息的凝聚,其中技术档案和产权档案更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息息相关,既是产权保护的对象,也是产权保护的依据,同时是产权开发利用的基础,档案工作者应当从知识产权需求角度出发,思考如何通过完善档案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档案在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方面发挥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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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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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牛万福.知识产权保护与档案管理[J].黑龙江史志,2013(21):136

[7]罗军.将档案工作纳入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J〕.档案学通讯,2005(5):79-80

[8]常宁,赵岩.浅谈档案管理机构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J].黑龙江史志,2009(23):72-73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 保护

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指遭受他人严重侵害的对知识产权拥有权利的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晚,无论在立法上还是执法上都存在“重民轻刑”的倾向。因此,有必要开展对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研究,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特征

对近年来审结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进行的统计分析,在侵犯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案件中,受害人几乎都是法人,而著作权和专利权案件中则程度不同地涉及一些人。这些被害人具有如下特征:

(一)易受侵害性。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自己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智力成果分别体现为发明创造、作品、商业秘密、商标、数据库等具体物。对这些具体物的本质进一步分析,就不难发现这些物的本质是信息。信息具有无形性、流动性、非消耗性等属性,决定了信息的产生并向社会公开后,信息的生产者便很难对其予以控制,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拥有的信息保护难度大。

从知识产权与物权和人身权的比较也可看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易受侵害性。先从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来看:(1)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不危及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其行为的权利是绝对的和排他的,其他人无权有与物权人相同的行为。法律也没有任何具体明确限制物权人权利的制度。但是,知识产权人,除了要考虑和遵循与物权人行使物权的相同的条件之外,在此基础上,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主要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2)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物权的对象通常是有形有体的物质实体,物质是特定的,通常可以被权利人实际占有和控制。物权人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时,事实上有效地排除了其他人同时占有和使用标的物的可能性。但是知识产权的对象即知识,作为一种结构和形式,一旦被设计出来,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载体存在,只要被公开,则很难被权利人实际控制占有。一件文学或作品可能同时被多数人在不同的地点通过不同的载体作相同的使用。也就是说,作为一种表现形式,只要找到得以支撑其存在的载体就可以再现,从而在上具有无限的再现的特点。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不同于物权。这也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易受到侵害的原因。同样,知识产权相对于人身权来讲,其控制性、排他性和独占性也弱得多。这也表明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对容易受到伤害。

(二)被害的隐蔽性。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害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还没有察觉到自己被侵害。不仅仅难以发现实施侵害的人,而且难以察觉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被害人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或发觉自己的收益、无形资产损失较大时,才知道自己被侵害,这在侵犯商业秘密权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这和人身权、物权受到侵害的犯罪被害人是明显有区别的。人身权、物权的权利人往往基于其对人身权、物权直接控制和支配,一旦受到侵害,往往就能马上发现受害事实,而且由于其权利归属往往容易判别,他人也容易发现这种权利的犯罪被害人的被害事实。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他人不太容易确定。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己不易发现被侵害,他人也不易发现其被侵害。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对象具有无限再现性的特点,加之跨地区、跨国性的侵害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分离(如在甲地假冒商标,在乙地生产假冒商标商品,在丙地销售),使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高度隐蔽性。另外,知识产权犯罪人还往往借助于高手段,智能性较强,使得侵害也难以发现。

(三)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害人与施害人的不对称性。由于知识产权对象的特殊性,同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在同一时间遭受到无数的侵害。比如一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权可能被不同地区、不同的侵害者实施不同的侵害行为。全国著名的“红塔山”牌香烟,曾经几乎在全国每一个地区都发现了假冒产品,而且每年都有假冒产品出现,可以说是年年打假年年有假。在商标权被侵害方面,其它著名品牌商标也有类似遭遇。从中可以想见这种不对称性是多么严重。另外,不对称性还表现在一侵害人往往同时侵害数个知识产权权利人。如1994年宝丽金唱片有限公司等23名原告诉许华乐非法复制、发行其录音制品著作权侵权案。因而,我们应当认识到知识产权犯罪中被害人与施害人之间的这种不对称性,这与性犯罪、传统财产犯罪、暴力犯罪中被害人与施害人一般呈现出的相对对称性是十分不同的。了解此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研究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害人。

(四)被害人利益受损的无形性、潜在性及难以评估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本身是无价的,不能用相对价值的原则来表现价值和衡量价值量。我们也不能为任何创造性智力成果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财产,其价值是通过人们对其对象的利用而表现出来的。由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具有分身术,可以无限地复制自己,它可以通过大量出卖自己获得财产效益,如果需要,这种收益可以在相同的或不同的地方反复多次获得,使用的结果非但不会造成财产的减少,反而会增加(指社会财产总量)。当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对象被他人实施非法使用、假冒等侵害行为时,知识产权权利人既存的财产利益并没有减少,往往是其可期待利益的减少,或者前期的投入没有得到相应的产出。同时,对知识产权中的商标评估、商誉评估、专利评估、商业秘密评估、版权评估的评估、标准也存在缺陷与不足,这是由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以及所产生的利益、表现的价值无法估量决定的。这也给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带来了困难。

二、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被害原因

(一)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及举证困难。由于的原因,1978年以前,我国社会中还没有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明确概念,不仅在立法上缺乏必要的规定,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没有可能会侵犯知识产权这样一个意识。由于整个社会缺乏保护知识产权意识,除了直接侵犯知识产权(如制造、销售盗版光盘)现象相当严重外,消费、使用假冒知识产权商品更是相当普及。盗版、假冒的产品以其低廉的价格,使广大消费者趋之若鹜。并且在使用、消费这样的产品时,心安理得,并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这无疑更进一步为知识产权犯罪、侵权行为提供了土壤。同时,部分被侵权防范意识薄弱,也造成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被侵害等现象的发生。另外,像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的被害人不主动举报,有关机关调查时不积极配合,也是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罪追诉率低,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此外,这类犯罪本身的复杂性也是被害人不愿起诉的一个重要因素。

整个社会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严重性认识也不足。由于知识产权遭受侵害之后的权利人的原有财产并没有减少,一般也没有导致人身伤害,因而在侵害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识中觉得权利人所受损失不大,而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及执法部门也都多少存在这种认识。但事实恰恰相反,如果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损失的话,就可以看到侵害导致的损失是多么的严重: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是企事业单位创造发明的“守护神”,是企事业单位的“命根子”。一旦这种权利被侵害,权利人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和独有的技术特色就会有丧失的可能性,从而直接到企业在市场上的盈利及生存。同时,软件业、专利技术等前期投资开发所花费的巨额资金(一套软件的开发往往耗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金),也得不到收回。这也违背了市场经济中“谁投资谁盈利”的原则。

(二)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竞争的监督机制、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在建立和之中,市场发育不足,市场监督机制和管理体制也不健全,市场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由于市场体系内部各类市场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如果某一分类市场发育不全,发展滞后,就会影响其他市场的发展和功能的发挥,从而影响市场体系的整体效率。市场竞争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使市场不能充分发挥其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作用,为假冒商标、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犯罪的横行提供了土壤。

(三)立法不完善,司法救济措施不足,执法力度较弱。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由于时间短、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复杂,保护知识产权的各项立法不够完备。另外,有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关于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是建立在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法律基础之上的。由于我国传统和现实经济发展的局限性,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有不少漏洞,使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从而披着合法的外衣从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起步较晚,并且长期保守、被动的态度,再加上立法技术不足,造成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尚显不够,现行的有关刑事立法的规定还不能适应实际生活中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需要。例如,现行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还不能覆盖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要求具备“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条件,过于严格,限制了打击范围;对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般都要求“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才构成犯罪,但对上述标准的具体含义,缺乏统一、明确、合理的权威解释,给实际操作带来不便,等等。

立法存在不完善的同时,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打击不力和执法上的偏差也同样存在。由于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对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民事和行政的手段来完成,这就为一些执法部门轻纵犯罪,以罚代刑提供了方便。而对知识产权的有限的刑法保护所带来的处罚与通过侵犯知识产权所获的利润和给他人、其他企业所造成的损失相比,其犯罪成本显然低得多。这样的处罚力度远远无法遏制对金钱利益的贪求,这也是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日渐增多的原因。

(四)地方势力对侵害行为的纵容、保护,查明违法犯罪行为取证的艰难,使侵害行为得不到遏止。一些地方、部门的领导和群众法制观念、集体观念淡薄,为了小地方、小部门、小集体的局部利益,不惜充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保护伞。他们对假冒商标、专利等“效益显著”的犯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犯罪发生。他们有的明为反对,实则保护,有的明目张胆地加以袒护,甚至与不法分子勾结,动用行政权利,对执法部门指责刁难,设置重重障碍,阻挠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极大地助长了这类违法犯罪分子。

地方干部、群众的纵容、支持,一定程度上是滋生知识产权犯罪的温床。造成这种严峻情况的原因有很多,而地方保护主义正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谋取眼前的利益,热衷于一时的政绩,对其所辖地区的制假、售假不闻不问,甚至姑息、怂恿。

三、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对策

承认并保护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害人,不仅有利于国内市场的竞争和繁荣,而且还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势必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因此,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受侵害,及时给予知识产权的犯罪被害人各种救济,便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加强防范意识,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公民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还相当欠缺,没有或很少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作为财产权利看待,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仍缺乏了解。因此,应当加强普法,使全民树立知识产权专用的法律意识,知法、守法、用法,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并自觉同知识产权犯罪作斗争。特别是对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加强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意识,要从建立健全主义市场体制、关系国家经济长远的高度,增强其对侵犯知识产权危害性的认识,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也要使其知道,侵犯知识产权专用权,破坏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必将招致法律的处罚。在此方面,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打击假冒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新闻舆论监督。

另外,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监督、管理也很是重要。经济在改革开放中迅猛发展,中国已成为世人瞩目、独具魅力的新兴大市场。如何在利用外资中管理好知识产权,发挥其功效,为我们所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现实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二)完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加强对被害人的刑法保护。随着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的不断增多,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完善有关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刑事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发展趋势。1994年9月,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中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和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可以采用的救济应包括处以足够起威慑作用的监察,可处于罚金,可二者并处,以适合于相应严重罪行的惩罚标准为限。在适当场合,可采用的救济还应包括扣留、没收或销毁侵犯商品以及任何主要用于从事上述犯罪活动的原料及工具。成员可规定将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况,尤其是有意侵权并且以商业规模侵权的情况。”这一规定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把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由国内法的角度提高到了国际法要求的高度。

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除了参照国际条约外,知识产权保护刑事立法体系较为成熟和完备的国家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首先,在立法价值上,偏重于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如美国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并纳入刑事惩罚范畴,在基于两个原因:一是保护私人财产权;二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两个基点的选择中,美国的立法价值取向明显偏重于对前者的保护,即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的私有属性。而中国则明显偏重于对后者的维护,即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所有人的利益,而且更重要的是危害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其次,健全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刑事保护体系。另外,在立法技术上,美国的刑事立法对于确立犯罪的成立要件,复制品的数量,罚金的数额等都有明确规定,易于操作。

事实证明,由于知识产权领域新,发展快,现有的刑事法律规定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无论在保护范围上,还是处罚方式上都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例如,我国刑法中规定有侵犯假冒商标犯罪,而对假冒商品行为即使非常严重,也很少以犯罪论处。从刑法规定的几种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来看,我国刑法保护的主要是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许可他人以这两种方式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此外,还有出版者权和音像制作者权,而对表演、播放、展览、摄制电影、电视以及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则未做明确规定。这些都是应加以完善的地方。在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定上,有很多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处以较重的刑罚,如《刑法》第213条、第215条、第216条。而且,“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在法律中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在起刑点的规定等方面亦不尽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不便操作,使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因此,要修改有关的规定。在重罪与轻罪的界线上,我国《刑法》是以违法所得数额(如第217条、第218条)或销售金额(如第214条)为标准的。这主要是从侵犯者对社会经济秩序所造成的危害上来考虑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但是,违法所得数额小,却不一定对知识产权人造成的损失小,当侵权人大量复制、低价销售盗版著作、光盘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因此,从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加强私人财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我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重心应作较大的调整,即由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转向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的保护。

(三)加强司法救济措施,严格执法,依法提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力度。有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法律,更要严格执行,依法办事,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严格执法是治理侵犯知识产权罪、保护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关键。在行政执法中,要继续完善执法制度,使侥幸者无机可乘。假冒注册商标等行为相当数量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应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对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执法经常性地进行督促,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即依法查处。在知识产权的民事审判中,必须依法受理、及时审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严格适用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同时,在审判过程中,请技术专家陪审或参与咨询,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公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要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门的力量,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

在给予知识产权被侵害人救济方面,侵权人所负有的经济赔偿责任应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非法利润、被害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以不低于合理使用费的数额为依据。在这几种中,权利人有选择权。对于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且侵害后果严重的侵权人,不仅应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而且应将其侵权获利赔偿给被害人,以加大对侵权者的制裁力度。我国应尽快建立法定赔偿制度。在确定赔偿额时应遵守的一个原则是,要侵权人明白侵权是要付出代价的,是得不偿失的。只有这样才能对侵权人具有惩戒作用。

对于反复对同一权利人实施侵权行为者,经权利人请求,法院可作出禁止该侵权者侵害该权利人权利的永久性禁令。当然,这取决于我国民事基本法及知识产权各部门法的修改,或由最高审判机关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另外,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还要完善市场机制,加强监督与管理,建立一个和国际接轨的统一的国内大市场。 :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9年合订本)知识产权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杨春洗、高格:《我国当前经济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郑成思译:《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协议》,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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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春田:《中国知识产权评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地方性法规

一、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概况

当今社会,文化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快,文化产业作为最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之一,对推动经济快速稳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步伐,辽宁省的文化产业在近年来有了长足的进步与飞速的发展。其中辽宁广播电视系统、辽宁新闻出版行业以及辽宁旅游业等文化产业的发展在全国同行业中都居于先进水平,其中尤其演艺业发展十分突出,以2012年为例,2012年,全省演艺业实现产值4.7亿元,比2011年增长17.5%。同时,在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动漫产业支持与发展以及文化旅游业的开发这几个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更是辽宁文化产业发展的点睛之笔,辽宁省文化产业已经形成了一个大规模,全面性的发展模式,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色,而且正在逐步成为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部分之一,在整个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占据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二、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现状

近年来,随着辽宁文化产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开始逐渐为人们所重视,辽宁省与下属的地级市也开始颁布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与相应的政府文件,例如2011年的《辽宁省专利纠纷调处办法(试行)》,2001年的《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及陆续出台的《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大连市出版物管理规定》等等。总体上来讲,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保护工作做的比较好。但是,我们却可以发现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辽宁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立法工作还处于一个摸索的阶段,毕竟知识产权法在我国尚属一个新鲜的事物,到目前仅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部分新型案例在处理上并没有先例,这致使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设立与执行都面临着一定的困难。虽然不断出现的新型案例会在一个侧面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地完善,但是法律法规在适用时会产生一定的阻力,有可能无法充分地发挥应有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关于辽宁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文化产业领域体现的很少,即辽宁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所受到的法律保护明显不足。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会催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文化产业是滋生知识产权类犯罪的肥沃土壤,对于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保护不足,必然会导致全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这样对于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发展会有很大的阻碍作用。

尽管辽宁省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立法及改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一方面,立法中并没有涉及到一些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如: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判定,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的权利对象、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的具体范围,以及权利的执行渠道与方式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另一方面,就是没有将文化产业中的服务行业包括在内。从实践上来看,服务贸易领域存在很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这一行业同样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比如在服务业当中,会发生服务业的品牌问题,这就是涉及到商标、商号等问题,其理当属于知识产权管辖范围,另外按照国外发展趋势来看,对于提供的服务方式,有些就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来进行保护,在服务的很多内容上,有些也是可以通过版权来保护的。所以服务贸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十分迫切,这一点仍然需要学术界进行讨论与研究。

综上所述,应该说辽宁省虽然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有所作为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仍有待完善,知识产权工作责任依然较大,这些都是有待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三、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通过前文可以看出,辽宁省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其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笔者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1.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针对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来讲,法律救济是最为基本的救济手段,但由于国家知识产权法本身具有不完善的地方,新型案件有不断出现,导致在法规的制定与案件的处理上属于一种摸石头过河的状态,这就形成了在知识产权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2010年,全省法院全年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275件,从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看,涉及网络环境与软件工业等文化产业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成为审判重点难点。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审判范围更加全面,案件纠纷更加专业复杂已成为了辽宁省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特点。

在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救济方面,救济力度不足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2010年的沈鹤(小沈阳)表演者权纠纷案就是一个比较鲜明的例子。本案是一起涉及知名人士表演者权纠纷的案件。虽然表演者的权利最后得到了法律的维护,但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因此不足以起到法律的一个警示性与预防性作用,不能够有效地震慑侵权者,会使得知识产权人陷入一个被动维权的局面。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更容易发生,不利于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发展与进步。

2.地方性法规保护存在的缺陷

(1)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较笼统,缺乏细致划分。例如 《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总体来讲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较为详细,但是对于辽宁省文化产业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基本没有提及,也就更不用说为辽宁省文化产业中的几大龙头产业提供专门的立法保护了。笔者认为,单纯的对于辽宁省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适用《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与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是不够的,因为无论是《条例》还是《知识产权法》,其中较为笼统的条文不足以解决辽宁省日益发展的文化产业中所产生的多种多样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只有针对我省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进行专门性的立法,才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2)省级下属市级地方性法规适用面较窄,不具有整体借鉴性。在辽宁省的部分城市在本地区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如鞍山,大连,铁岭等城市,都较早地进行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尝试。但是,其内容主要是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具有全省范围内的适用性。因此一部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适用,具有规范性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3)上下级相关地方性法规配合不力,经常出现权力交叉与适用上的分歧。在省级法规与下级法规适用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管辖的异议与界限的模糊。在很多的条例上,省级法规与下级规定存在差异,在具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城市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究竟是适用本地先关规定处理,还是适用省级法规规定处理,往往会成为难题。而有时因为案件管辖权的异议,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3.新型侵权行为缺少具体规制

随着辽宁沈阳文化产业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开始出现,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即为侵权的竞合,而对于这种新型侵权行为,目前辽宁省地方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制,这无疑给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带来了新的挑战。

新型侵权的从字面上来看不难理解,但是从其真正的含义上来看,新型侵权行为则包括了许多新的要素,其基本的特征就是一个侵权行为,却造成了多种权利的损害,形成了一种侵权竞合的情况的出现。例如,以名人形象抢注商标,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新型侵权。一方面,它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申请权,另一方面,它也侵犯了权利人的肖像权;诸如此类的新型侵权目前可以说是层出不穷,这种新型侵权可能到这知识产权层面上不同权利受到侵犯,同时还可能导致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不同权利受到侵犯。例如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知识产权法与国际法等,这都无疑给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而且由于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使得一个侵权行为做出后可能涉及多个权利的归属问题,这使得新型侵权行为更加的复杂,再加上涉及多个法律部门的交叉,使得在侵权案件的举证与调查上也存在着一定不便。这些都只能在地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中得到解决。

四、完善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立法对策

1.建立辽宁省文化产业商标专利地方保护制度

由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与商标的本身特性,使得商标专利极容易被侵害。商标的独一性,先注先得等特征,使得很多商标专利的合法权利人面对抢注等侵权行为时根本无能为力,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谈不上享受商标所带来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建立健全辽宁省文化产业商标专利地方保护制度,最主要的就是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此做出专门性的规定,用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例如:(1)在知名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应对其合法知识产权人提供商标注册方面的法律优先条件,为其预留商标注册时间,例如规定一定的期限仅允许权利人注册,他人只有在此期限后方可注册,防止他人的恶意抢注;(2)在接受注册申请时,实行更加严格的审查程序,正确合理地区分权利人与抢注人;(3)对于知名文化产业的商标注册,应规定相关商标注册部门应尽到相应的提醒责任,最大程度上防止因权利人疏于注册而产生的恶意抢注事件等。诸如此类的一些规定,都应该在辽宁省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中得到体现。另一方面,对于知名商标的保护相关行政机关也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如严格商标注册程序,加大商标注册人资格审查力度等。

2.建立完善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制度

辽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完善的事前事后救济制度,完善的救济制度是确保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受到良好的法律保护的重要前提。这一点,需要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双重配合。

针对于此,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应该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制定专门性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确保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法可依,依法进行;第二,加大对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利用法律的威慑力充分发挥指导预防作用。而在政府的政策与职能方面,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例如推行知识产权人政府部门登记制度,即在知识产权产生后如果权利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立即注册商标或申请知识产权,可以进行政府登记,在一定时间内取得暂时性的专有性的注册权与申请权,这样可以由政府进行第一步的保护,以在最大程度上限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3.加大对于新型侵权行为的规制力度

针对于新型侵权行为,以立法手段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当特别注意所侵犯权利的所属的法律部门,注意其交叉点,从而确定最为合理的解决办法。一方面,在地方性法规制定时,应当考虑将新型侵权行为即侵权竞合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来制定相应的处理规定,并在法律条文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使得权利人更加方便的举证与维权,确保侵权人受到合理的制裁。另一方面,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过程中,应该考虑到法律处罚力度的问题。例如,在处理知识产权法体系内部的侵权竞合时,应该考虑到各种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法律对于单独侵犯其中一种权利的处罚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是应该从一较重行为处罚还是分别对多个行为进行处罚,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再比如涉及同时侵犯知识产权与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时,是应该按照知识产权法体系内的处罚方式进行处罚,还是按照民法体系中的规则进行处罚,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这其中的规制力度需要依靠立法活动来进行调解,而最终目的必然是要更好地震慑与惩罚犯罪,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对于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但是同样可以推动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可以在理论层面上催生一部完善的地方性法规的诞生,从而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规制新型侵权行为,从而推动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2012年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分析[Z].中商情报网,2012.1-3.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范文第7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新农村建设;农业

一、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一)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竞争力

加强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在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企业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和冲击。在这种情况下,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综合竞争力与核心竞争力,必须重视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有效地保护,才能使农业生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更好地发展农业高新技术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随着基因重组技术、酶的固定化技术以及动植物细胞组织培养技术等的迅猛发展,标志着农业生产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事实证明,无论是国际还是在国内市场,依靠拼资源、拼劳力换取高额利润的生产经营方式已经成为过去。近年来,欧、美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加强了对本国农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正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以及合理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特殊作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农业高新技术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应用,农业也因此获得了飞速的发展。

(三)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实践证明:产品在市场上的畅销程度不仅取决于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也取决于产品的品牌等综合因素。知识产权制度正是通过赋予发明创造者各种形式的专有权利,权利人通过将知识产权与农业生产进行紧密结合后在市场上交易,从中取得相应的高额投资回报。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商标(品牌)、专利、植物新品种以及地理标志等途径对农产品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包装后,农产品将会“身价倍增”,其价格也将得较大幅度的增加。

二、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群众科技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普遍匮乏

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较短,整体素质不高。有关资料表明,全国4.9亿农村劳动力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到13%。陕西作为西部地区一个农业省份,其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基本上与全国平均水平持平。由于农民群众科技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知识产权知识普遍缺乏,观念和认识不到位、对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保护、商标以及著作权的条件、程序等都知之甚少,对新技术、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的敏感性较差,因此,主观认识上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动力。

(二)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由于长期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对知识产权工作特别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研究工作起步较晚,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不健全,政府等相关部门对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缺乏长期有效的政策和服务等支持,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难以深入开展。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历史文化悠久,自然、人文资源极为丰富,在地理标志、农副产品商标、植物新品种以及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保护等方面有着不可限量的巨大潜力,由于当前缺乏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支撑,造成很多重要资源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三)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致使打击侵权行为较为困难,保护不力

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科研具有研制周期长、可控性差、保密难等特点。由于农业生产对温度、湿度、光照等自然因素依赖性较强,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和生产所产生的成果及专利数量也相对较少,因此研究和保护起来相对比较困难。此外,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专利保护,专利权如果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会从根本上阻碍专利工作的开展。由于农业专利保护的特殊性,打击侵权行为较为困难,专利保护不力,致使非法盗种、育种猖獗,假冒行为严重,严重挫伤了广大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民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四)专利实施资金缺乏,政府等相关部门对农业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的扶持不到位,产业化推进乏力

知识产权制度从本质上讲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很多情况下,智力劳动成果转化成市场产品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仅有创造者的积极性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社会其他方面的大量资金投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扶持和推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企业普遍资金匮乏。客观地讲,一是多数企业本身自有资金缺乏;二是政府对企业投入相对较少。大部分政府是“吃饭财政”,“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第三是由于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偏小、负债率高、技术落后、效益低下、财务管理混乱、企业资信度差,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惧贷”,使得企业取得资金慢,融资速度慢。由于完全依靠市场行为进行农业方面的专利转化本身就很困难,再加上资金短缺,专利技术实施转化就更是困难重重。

(五)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数量相对较少,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严峻

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多以跟踪或模仿国外技术为主,企业还远远没有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同国外企业相比较,我国企业最大的差距还在于技术研发力量薄弱。近年我国专利申请的统计数据明确显示,在电子信息等高技术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80%为外国企业所占据,这预示着未来10年到20年的相关市场份额将被他们垄断。[1]随着竞争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企业的竞争越来越依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实力。因此,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增强原始性技术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当前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紧迫的任务。

三、新农村建设中涉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

(一)植物新品种(种质资源)

植物新品种制度是推动农业发展过程中最活跃的生产要素和战略性保障。植物新品种在农业增产、增效和品质改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不仅可以维护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还对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起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陕西作为农业大省,自然资源和科教资源得天独厚,具有产生和形成植物品种权的基础条件,因而要在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战略研究的基础上,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将资源优势变为知识产权优势,才能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过程中赢得主动权。

(二)农产品商标(品牌)

商标作为产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的一种标志,是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特殊标记。加强对农产品商标(品牌)的保护,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部强力引擎。结合陕西实际,今后应重点在食品加工(主要是在粮油精深加工、畜禽水产品加工、茶叶加工、果蔬加工、乳品加工、林产品加工、中药材加工以及营养保健品加工)、农林良种繁育、生物技术等领域通过商标(品牌)这种形式进行有效的保护,大力实施和推进名牌战略,努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振兴陕西“老字号”,切实推进“品牌兴农”。

(三)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一特殊种类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凡是该地域内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地理标志指示了产品具有特定的品质、质量特性,提高了产品的信誉度,形成了商品的附加值。今后对于类似的产业和产品要进一步深入挖掘,对能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要积极组织申报,努力争取。目前在我国对地理标记的保护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也可以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四、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作好顶层设计,加快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

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作好顶层设计,加快研究和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当前知识产权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具体思路和服务重点。

要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实施名牌产品、名牌企业战略,加大对优势企业技术改造、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形成本区域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系统,包括政府的产业政策、基础研发设施、产业环境、人力资源等要素,确保这些要素能够得到有效地合作和互动。

(二)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当前,要利用报告会、培训班以及专题讲座等形式,举办一系列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和教育活动,让知识产权保护早日转变成为广大农民群众和农业企业的自觉行动。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全面开展实施知识产权“进村入户”工程,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同时,更要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加强企业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增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

根据熊彼特的观点,技术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把生产要素与生产条件重新组合并引入生产体系,实现商业目标。技术创新实质上是一个起始于科学研究与市场需求交互作用中的创新构思,通过新产品的设计、试制、生产而止于市场销售的系列活动过程,是一个技术的创造、转换、应用和实现的复杂过程。当前,必须加强企业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扩大企业专利、商标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努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和大企业集团。

(四)加强和完善基层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

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化、网络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把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向县(区)延伸,努力形成多层次、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专利管理工作评价体系,稳定专利管理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注重从政策措施、工作机制、管理模式、服务手段等方面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疏通投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为农业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大力度,疏通融资渠道,尽快建立、健全贷款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从根本上解决县域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确保中小企业在日常生产活动的资金需求。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政府财政部门也应了解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扶植一批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而“以点带面”起到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六)加强对“一村一品”农业发展模式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村一品”是根据一定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特点,以市场为导向,变资源优势为产业和品牌优势,使其逐步成为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发展“一村一品”,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陕西为例:经过多年努力,陕西省已基本形成以奶畜、秦川牛、强筋小麦、特色蔬菜、猕猴桃为主的关中农业产业带;以苹果、奶山羊、设施蔬菜为主的渭北农业产业带;以名优杂粮、白绒山羊、大红枣为主的陕北农业产业带;以中药材、瘦肉型猪、蚕桑、茶叶、食用菌、“双低”油菜为主的陕南特色产业带。据各地调查统计,全省已有1 000多个村初步形成了“一村一品”生产格局,其中种植业类670多个,畜牧业类300多个,加工、手工艺、旅游观光等非农产业类50多个。这些村从事主导产业(产品)生产的农户已占70%以上、来自主导产业(产品)的收入已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以上,已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特色产业和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其发展为壮大我省县域经济奠定了基础。[2]今后要围绕这些产业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步伐,努力做大做强。

(七)重视对民间文化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民间文化资源做大做强

民间文化艺术是各民族在自己的文化环境中生存繁衍、最终形成自己社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这种规范和要求对民族的社会团结、稳定、发展以及对民族群众完成自身社会化过程和民族认同、民族心理、民族自豪感等均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3]日前陕西省政府公布的陕西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西安鼓乐等145个项目被列入陕西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24个已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陕西历史文化悠久,自然、人文资源极为丰富,具有成为文化艺术资源大省的巨大潜力,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当前一定要充分利用市场这个巨大的产业空间,把民间文化的展示和生产、销售结合起来,使民间文化艺术实现产业化,力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蒙洪勇.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法律保障[EB/OL].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2006.

[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一村一品千村示范万村推进工程规划》的通知[Z].陕政发[2007]1号.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范文第8篇

一、发生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原因

(一) 我国国民法制观念淡薄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但法制教育却一直非常薄弱,对于新生的侵犯网络知识产权行为就更谈不上了解。网络使用者或许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即使有些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 也会抱有侥幸心理。

(二) 法律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其原因还是因为互联网的开放式发展, 不能对互联网进行严格的规制, 只能进行被动的管理。再加上网络社会道德底线一直在降低, 以至于各种谩骂、诋毁、诽谤等等行为越来越猖獗, 但是要对这些匿名或者化名的侵权者采取法律措施, 其法律成本之高可想而知。

(三) 网络侵权案件举证困难和司法人员能力较弱

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中, 首要面对的一大难题就是举证困难, 往往需要用高端科技去收集证据, 而我们现在的司法人员还远远达不到这个水准, 就算不需要司法人员去收集证据, 但面对呈交上的证据, 又是否能够判断真假与是非。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 加强立法和加大司法力度

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稳定、严密的法律保护体系。目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两种, 一是形式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 二是实质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建立健全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是我们最重要的使命和任务。

(二) 加强网络道德建设

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里, 如果想仅仅通过法律来预防网络侵权的产生, 那还远远不够。一定要加强网络道德的建设, 要引导和鼓励广大网民自觉的遵守网络基本秩序, 不能因为网络自由性的特点就随意的侵犯他人的权利。政府和媒体也应当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 重视网络道德的规范建立和培养。让网民了解、支持、并参与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队伍中。

(三) 利用高科技的技术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具备很高的技术性。我们如果要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就需要用高技术来武装网络知识产权, 做到提前预防。比如, 防火墙技术、人脸识别指纹解锁技术、加密解密技术、限制复制和软件专用渠道等安全技术来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