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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分业经营;人寿保险信托;发展途径
1993年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1995年以后陆续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提供了分业经营的法律依据,之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设,最终构建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分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相分离、金融机构中各子行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相分离、各子行业内部业务相分离的一种分业管制机制。与之相对的就是混业经营,以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主要标志,以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为推动力,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国际趋势。众多学者都在研究中国是否应跟随国际趋势从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但鉴于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暂时且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继续实行分业经营。在坚持分业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各行业之间为了拓展业务、扩大利润来源,积极寻求多元合作,如出现了银保合作、银信合作等多种组合经营形式。2014年5月4日,中信信托与信诚人寿强强联手,联合推出高净值客户①专属品牌“传家”,在国内首次实现信托与保险结合,回归信托本源业务,保障家庭财富的世代相传[1]。在分业经营模式下,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组合的这种全新的金融创新业务如何发展壮大,对信托与保险开辟新的合作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1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递进性
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保险是规避风险、为自己及家人提供未来生活保障的重要手段。但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伴随着无法预知的风险,风险也变得复杂化,高额保险金并不能完全消除投保人的顾虑,特别是受益人为未成年人等情况时,受益人能否按照投保人的设想享有保险金利益,已经成为新的风险问题。融合人寿保险和信托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是降低这个风险的极佳工具。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是一种信托产品,但这种信托产品是围绕人寿保险合同展开的,根据该产品与人寿保险合同的递进性关系,可以将其划分为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有财源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和人寿保险权益信托产品。
1.1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
以人寿保险金为信托财产,由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期满保险金给付发生时,由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金交付信托机构,并由信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保险金进行管理和运用,将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给受益人[2]。在这种信托产品中,信托公司不负责代交保险费,只需要凭借专业知识对人寿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以此拥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1.2有财源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
与有财源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相对,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也常被称作无财源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财源是指除了人寿保险金之外,委托人(人寿保险的投保人)所合法拥有的其他财产。有财源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是指将委托人的财产与人寿保险金一并交给信托机构,由其进行管理运用,使受益人的财产得到统筹规划、通盘管理,获得最大收益。
1.3人寿保险权益信托产品
这是人寿保险信托产品中的高级形式,属于金钱债权信托,在美国被称作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信托财产是与人寿保险合同相关的一切权益,如代缴保费、保存和管理人寿保险单、申请人寿保险金的理赔、依据投保人的意愿对人寿保险金进行管理处理、分配利益给受益人等。在3种人寿保险信托产品中,它的受托人责任最大,但权利也最大,如果没有任何过错,所获得的报酬也是最大的。上述3种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存在递进关系,层层叠进,在发展中人寿保险金信托作为最基本的组合形式最先出现,随着保险和信托关系的深入发展,进一步产生了后两种信托产品。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看,现阶段我国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主要是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因此,在后文中如不加说明的话,提到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均指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
2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共赢模式
在一般的信托产品中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而在人寿保险信托产品中则涉及到四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险人,且由于保险人的介入,使得各方当事人的主体有了更深层次的涵义,通过它们之间的组合互动,实现了共赢。
2.1真正解除委托人的后顾之忧
购买人寿保险的目的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受益人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解除后顾之忧,但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受益人由于年龄较小或是心智有障碍不能有效使用保险金的情况,还可能存在法定监护人侵吞、挪用保险金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非但不能使保险发挥其经济保障的职能,反而会引来歹徒的觊觎[3]。然而,将信托与保险结合形成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则保证了人寿保险金的安全性,信托公司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管理运用人寿保险金,真正起到了免除委托人后顾之忧的作用。
2.2保障受益人利益,合理避税
受益人既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也是信托合同中的受益人。签订人寿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的最终目的就是让受益人能够按照委托人(即投保人)的意愿享用人寿保险金。在下列情况下,投保人会选择签订人寿保险信托合同:一是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二是受益人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如受益人挥霍无度致自己或家人有陷于贫困之虞者、受益人因酗酒或吸毒等恶习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等[4];三是人寿保险金的额度比较大,受益人管理起来比较吃力;四是受益人的多个合法监护人之间有争议的;五是委托人想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规划受益人对人寿保险金的使用,如结婚时给付多少,创业时给付多少等。无论哪一种情况,各方当事人都是为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使其能够真正地享用到人寿保险金。另外,对于受益人来说,人寿保险信托产品还可以合理避税。许多国家都规定有高额的赠与税、继承税,而将人寿保险金的收益分期分批次给付受益人,就使得每笔金额达不到纳税规模,合理合法地减少了纳税额。目前在我国赠与税等税种还在筹划中,避税的效果不明显,但至少可以少缴纳一笔所得税。
2.3提高服务水平,实现资源共享
人寿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都是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产品是金融服务,能否长久地发展下去取决于提供的服务是否完备且高质量。鉴于受益人的特殊情况,将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服务和信托机构的受托投资理财服务结合起来,发挥各自的优势,既能提高各自的服务水平,又能扩展业务和增加利润。另外,将人寿保险和信托组合在一起,还可以整合、创新二者的经营方式、营销渠道,信托公司可以利用人寿保险公司丰富的客户群体资源,保险公司也可以利用信托公司为客户提供更加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
3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人寿保险信托方面的法律法规空白
我国信托业起步较晚,历经整顿,初见曙光,现已形成了以“一法三规①”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一法三规”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空白,对信托业的长久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与发达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们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将成为信托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在我国信托业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大背景下,至今仍没有专门针对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甚至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提到人寿保险信托,完全是一片空白。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发展人寿保险信托的过程中就会导致定位不明确,进而重新陷入中国信托业的长期整顿中。
3.2信托机构频现兑付危机
近年来,信托业兑付频频拉响警报,这也暴露了信托业潜在的巨大风险。据成都金融投资报报道,中国信托业经历了2009年以来的“野蛮生长”后,2014年兑付洪峰到来,新一轮兑付开始在信托市场上爆发。2014年以来,包括中诚信托、新华信托、山东信托、长安信托、中建信托、华润信托等在内的19家信托公司均暴露出或陷入兑付危机,涉及的信托产品多达22款。虽然有的信托产品已化险为夷完成了兑付,但也有部分到期的信托产品一直没有拿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人寿保险信托产品虽然是人寿保险公司和信托机构组合的一种产品,但归根到底是一种信托产品,人寿保险金的管理运用是由信托公司来运行的,如果信托机构本身存在问题,内控水平较低,那么人寿保险信托乃至信托业都不能得到长久稳定的发展。
3.3人寿保险信托的教育短板问题突出
从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发展来看,随着理财需求的增加,人们对信托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人寿保险信托既能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又能满足投资理财需求,迎合了大众的心理,从而促进了信托业的快速崛起。我国信托业起步较晚,历经多次整顿,由于广大群众收入有限而且投资理财意识不强,特别是信托机构兑付风险事件频发导致信托声誉降低,使人们对信托业存在误读,不相信和不了解信托已经成为人寿保险信托发展的桎梏,与银行、保险等其他金融支柱比较,信托业的社会认知度还较低,投资者的教育短板较明显[5],而投资者对于人寿保险信托就更为陌生了。
3.4监管部门的分立不利于监管
在混业经营国家,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当事人可以由信托机构和保险公司中的一个主体来承担,投保人直接和这个主体沟通达成合同即可,不会存在保险公司和信托机构之间的沟通,这样就减少了在运作过程中的协调沟通带来的麻烦,也减少了相应的费用支出。而在中国,保险公司和信托机构分立,各司其职,在人寿保险信托运作中需要信托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必要的协商,投保人也要分别与信托机构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使得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当事人的协调沟通繁琐化。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作为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有其自身的风险,而人寿保险信托产品集合了保险业的风险和信托业的风险,却又不是风险的简单叠加,这就凸显了风险监管的重要性。作为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和信托机构分别由保监会和银监会中的信托监管部来实施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容易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使得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只能在夹缝中生存,缺乏操作规范及具体目标,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发展。
4分业经营模式下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发展途径
4.1制定并完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法律法规
伴随着信托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我国应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都已颁布了《信托业法》,而且正是在台湾地区颁布了《信托业法》之后,台湾的人寿保险信托才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在制定法律法规和修订现有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适当加入关于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内容,弥补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法律法规的空白,并进一步使之完善。在信托、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推出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专用法律法规,以引导并促进该产品的发展。同时,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完善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的内容,使之对于各方当事人来说更加具有适用性。在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必须把眼光放开,在坚持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兼容并蓄,并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实现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6]。
4.2提高信托机构的内控水平
首先,信托公司应该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控制机制,运用具备丰富投资经验的信托从业人员,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保证人员年龄、学历、知识结构配备合理,从保险金运用的多个层次开展风险管理,始终如一地从受益人角度出发,多层次、多维度对保险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面对的风险和后果进行调查、审核、总结,尽可能地降低风险,为受益人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其次,要控制风险的源头,即加强对信托公司从业人员基本素质的提高。信托公司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业务培训、业务竞赛,完善职工奖惩制度、客户监督投诉制度、同行评分评价制度,提高他们的风险管理意识,增强对客户的责任心,使他们能够恪尽职守、审慎有效地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最后,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退出机制。一旦出现风险信号,信托公司应马上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退出机制,千方百计保护委托人的财产安全,甚至是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在制定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退出机制的过程中,应结合官、产、民、学多方意见和建议,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充分讨论后予以确定,在实施过程中还要注重随机应变、与时俱进。
4.3宣扬信托理念,解决信托教育短板问题
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有义务教育、引导和帮助投资者,应当利用自身业务的宣传渠道、各种媒体、各种适当的手段普及和宣传人寿保险信托知识,使广大群众能够基于自身的需求了解人寿保险产品的功能与作用,使更多的投保人树立人寿保险信托的意识,能够为自己所购买的人寿保险产品办理相应的信托计划,从而真正地解决后顾之忧。另外,应该意识到广大群众不了解人寿保险信托的真正原因并非是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本身,而是中国现阶段人民群众对信托的认识程度不够。因此,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学者、专家来研究信托,以此来增加信托的社会关注度,同时也可以为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例如:学习日本为信托研究提供一定的研究基金和奖励;在各种基金会课题申报过程中,可以有指向性地批准申报信托研究课题;在高校教育中,可以为各个专业增加信托知识讲堂,为将来的潜在客户提供一定的信托教育机会,宣扬信托理念。
4.4协调分业之间的关系,有效调整监管体系
在分业经营模式下,要使得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简单化并有效运行,应该由保监会和银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应的协会(如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金融协会等等)出面,积极协调人寿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使它们能够共同为了投保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更好地结合在一起。此外,我国应进一步分步骤有效地调整金融监管体系。首先,将信托公司的监管部门从银监会中妥善地分离出来,成立信托公司的专属监管机构,配备专业信托人员,以此促进信托机构的快速发展,这样也为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提供了有利的成长环境及运作环境。其次,随着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发展,可以适当考虑成立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专业监管机构,针对这种组合产品制定专门的规范,并且可以进一步开发出更多的将保险和信托组合的新产品。同时,尽量调动投保人和受益人的积极性,协同信托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这些自律性组织,实现多方监管、多方共赢,推动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发展。
5结论
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大环境下,人寿保险信托产品作为保险和信托联姻的新产品崭露头角,但与混业经营模式下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相比,业务发展更加复杂化,面临很多问题。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应该抓住一切机遇加快发展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并针对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努力进行协商沟通,进而促进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发展壮大,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真正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人寿保险信托存在的基础是“受人之托”,是以投保人或受益人对信托机构的信任为存在前提的。2014年5月,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出台,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届时,公民及组织机构将拥有社会信用代码。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及不断完善,将进一步推动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
作者:管延芳 单位:吉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刘伟.保险信托联姻掘金基建蛋糕[N].北京商报,2014-01-23(7).
[2]闵绥艳.信托与租赁[M].2版.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58.
[3]王晓曦.中国推出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2.
[4]马琳琳.人寿保险信托在遗产规划中的应用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3:52-53.
人寿保险公司提供了范围广泛的产品,包括:定期、终生、死亡、疾病、伤残等有关的人身保险和与退休有关的年金保险等等。这些产品都是通过趸交或期交保费来得到将来对死亡、疾病、伤残或退休获取保险利益的赔付或给付的承诺。这种对将来利益赔付或给付的承诺就是人寿保险公司的负债。寿险公司负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期限较长,期限结构多种多样;二是流动性要求较高,必须保证满期给付、保险金支付、退保金支付等现金支付能力充足;三是负债是有成本的,即发生保险事故的赔付、给付或期满按预定利率本金红利的返还。因此,人寿保险公司资产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具有长期性,有的保险合同期限达二三十年甚至更长;二是具有信托资产的特点,储蓄型业务到期需要返还客户,必须进行资金积累;三是要求收益性,以满足预定利率和支付红利的需要;四是要求安全性,必须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如何保证人寿保险公司在长期的经营中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确保在将来有充足的资产来匹配负债,是人寿保险公司成功经营的关键。
在经济动荡的年代,由于利息的变化、股票的下跌、不动产的贬值,会使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受到很大的影响,这些都会给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危险。特别是当保险合同签订时人寿保险公司承诺了过高的预定利率,而利率的下调使公司的投资回报达不到预期目标时,人寿保险公司将会承受巨大的利差损。分析利差损问题深层次的原因,关键还是缺乏资产负债风险的管理意识,大量长期资产短期运用,以及高风险品种占比较高等。如果利差损问题长期不能解决,导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寿险公司将面临被托管甚至破产的风险。人寿保险公司的性质决定其经营要受到许多风险的影响,所以在诸多风险因素的影响下,如果资产负债不相匹配,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占比过高,则大量短期资产的经营将受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导致经营的不稳定性,长期负债形成的长期资产在运用形态上遭受无形损耗。因此如何对与投资以及负债有关的风险进行管理、使资产与负债相互匹配,以同时满足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盈利能力是十分重要的。
人寿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包括以负债为主导和以资产为主导两种模式,二者是相互作用和相互促进的。以负债为主导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是指从负债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根据负债的特点安排资产的期限结构比例。要针对不同产品负债的要求,包括期限要求、收益要求、流动性要求、风险承受能力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资产投资组合。以资产为主导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是指从资产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根据资金运用情况调整负债结构。一是对销售量的控制,如果资金运用收益无法达到产品设计要求或投资风险过高,则应减少销售量甚至停止销售;二是对产品开发的调整,根据资产期限结构和资金运用收益结果,可以对新产品的预定利率、期限结构提出建议。但无论采用何种模式,都必须充分考虑到与资产负债管理有关的风险。
一、与资产负债管理有关的风险
(一)精算方面的风险
主要有四种风险:
A:资产贬值风险:即由于资产的市场价值下降引起的损失。人寿保险公司持有许多不同的资产,如:证券、不动产、保单抵押贷款,等等,这使得人寿保险公司对利率与资产的市场价值的变化十分敏感。资产市值的下降,轻者会引起人寿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恶化,更严重的会造成偿付能力不足使公司经营出现危机。
B:定价风险:人寿保险公司的定价包含许多因素,如:死亡率、发病率、营运成本、投资回报等等。而且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期限很长,在确定产品价格时,如果不能准确地将这些因素及其将来变化趋势计算进去,将会影响到人寿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承担对保单持有人的保险责任。
C:利率变化风险:利率变化的风险对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有着重大的影响。例如:如果利率变化造成资产价值的增减无法与负债价值的增减匹配,人寿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倒闭。在过去的十年中,由于利率多次下调,使得部分人寿保险公司经营出现相当大的利差损。
D:经营风险:包括监管制度的变化、税法的变化、经营新的险种等等。在我国,由于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允许的投资范围十分有限,主要是银行存款、国债、金融机构和部分大企业发行的债券、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投资组合的选择十分有限,造成资产负债无法匹配的风险加大。此外,由于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性,随着时间的迁移,法律解释的变化也会对未来人寿保险公司的给付、赔付责任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财务方面的风险
主要有六种财务风险:
A:费率风险:即在确定费率或给付、赔付标准时不准确产生的风险。主要有两类:费率定价过低和给付、赔付标准过高。
B: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即引起资产或负债价值变化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基本风险。人寿保险公司根据利率的变化衡量和管理资产负债,其股票、公司债券和质押贷款与利率基准点的变化紧密相连,任何利率的变化都直接影响到这些投资产品的回报率。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资产在信用等级、流动性、期限等方面往往与负债并不相关联而影响到两者的匹配。
C:信用风险:即由于债务人因其财务状况恶化或担保物价值贬值无法履行责任而产生的风险。由于人寿保险公司的资产有相当部分是公司债券,因此这种风险对其影响较大。
D:流动风险:即由于无法预测的事件造成资产流动性不足引起的风险。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多数是长期业务,因此其投资也多数是长期投资以与保险合同到期的责任匹配。但由于某些无法预测的事件,如市场利率比保单预定利率高很多,造成保单持有人大量退保,在保险公司现金不足时不得不低价变现长期资产而遭受损失。
E:经营风险:包括公司管理、信息处理、员工行为等方面的风险。由于这些方面低效与失误会给人寿保险公司经营带来昂贵的损失。
F:法律风险:法律法规的变化,包括解释的变化都会给人寿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必须密切关注立法发展的趋势,了解未来法律法规的变化,包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全球化给法律制度与环境带来的冲击。此外法律风险还包括保险欺诈、违规经营、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合同的不同理解等,这使得法律风险变得十分复杂。法律风险可能会给人寿保险公司造成巨灾式的损失。
二、资产负债管理策略
在我国,人寿保险公司按照股权的形式可以分为:国有独资、股份制公司,在国外还有相互公司和上市公司。但无论那种形式的人寿保险公司,其根本的经营目标都是在获取预定
的资本回报的同时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必须洞察投资环境的演变,了解投资要素变化的趋势,在分析与资产负债管理有关的风险的基础上拟定资产负债组合的策略以及公司的投资策略。
(一)资产负债管理过程
按照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特点,资产负债管理可以用“计划—实施—反馈”的过程来表示:
计划——包括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长期计划根据各类负债的特点、未来盈利的要求以及利差倒挂的风险,分析与资产负债管理有关的风险,通过模拟测算,决定中长期的资金运用方针和基本投资策略。短期计划根据长期基本投资策略和年度现金流量预测情况,确定短期基本投资计划和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实施——根据不同负债对应的资产情况,由具体操作人员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调整、组合投资结构。管理的重点是投资决策的透明化、明确化,以及拥有一批专业的资金运用人才和较强的投资组合能力。
反馈——寿险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对资金运用战略及实施过程的风险进行管理,对运用绩效进行评估,对投资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馈投资决策部门,以便使投资结构趋于合理。
(二)资产负债管理图
目前国际上较流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方法可以用下列资产负债管理图表示:
附图
图1资产负债管理图
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者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必须考虑到其公司的产品的期限和特征,如:长期和短期产品的比例、传统和投资产品的组成等等;还必须考虑到制约投资组合的因素,如:法律法规对投资范围的限制、资本市场投资产品的可能获得等等;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对资本市场的预期,如:利率的走向、资本市场发展的周期等等。通过对上述因素的综合考虑,确定出投资组合战略,并进行检测。目前国际上寿险资产负债管理使用的检测方法主要有:弹性检测、现金流检测(CFT)、动态偿付能力检测(DST)、风险资本法(RBC)、随机资产负债模型、财务状况报告(FCR),其中前两种方法较为常用。然后才设定符合资产负债管理战略的投资策略。
当管理者制定出综合可行的资产负债组合以后,必须将有关理念贯彻到公司的每个阶层,同进还要保证有足够的技术支持和组织机构来帮助管理者完成资产负债管理,当然不同的公司具有不同的组织机构,因而不存在某种适用于所有公司的通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组织机构必须根据各公司的战略和对风险的容忍程度而制定的资产负债管理目标来建立,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但建立一个高层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实行合理的分别投资并进行财务衡量管理将会大大帮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
(三)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
运用资产负债管理构建资金运用战略,人寿保险公司要健全资金运用机构,除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外,还应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高层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通常又叫风险委员会,它由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在连续的状态下监督和管理人寿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风险。它的任务包括审查投资策略、产品开发、产品定价以及市场开发。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销售对市场利率的变动非常敏感,一方面过低的产品预定利率会使公司的产品在竞争中失去市场,另一方面过高的产品预定利率会产生利差损。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必须对产品进行审查,使定价能够与投资合理的匹配,达到公司预定的资本回报率和其他经营目标。
三、根据资产负债管理的原则设计投资组合
依靠资产负债理论确定了投资策略以后,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设计投资组合。以下简单介绍有关的资产负债管理原则:(1)规模对称原则:即投资总额与负债总额相一致,建立一种在正常保费收入净流人增长基础上的动态平衡;(2)结构对称:长期负债用于长期投资,而短期负债只能进行短期运用,保持偿还期基本一致;(3)成本收益对称:选择投资品种要把握投资收益与资金成本相对应,保证实现合理收益,而且要根据市场利率变化对资产、负债的现金价值的冲击程度随时调整投资结构。合理地分配资金,构建分散互补的资产组合,这就可以使不同资产间的系统性的风险相互抵消,以降低总体风险水平。一方面,应根据资金来源、成本和期限,选择不同期限、收益水平的品种,设计相对独立的投资组合;另一方面,各投资品种的资金覆盖率要科学合理,单一项目投资比例应适中,力求分散风险。寿险资金不但规模大、期限长,而且保费收入源源不断,可用资金增长数量非常可观,所以建立长期的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战略是寿险资金运用现实的选择,也是追求保险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必由之路。
在设计投资组合时,必须根据人寿保险公司业务的特点开展投资多样性的选择并对其进行财务衡量。由于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的多样性以及期限等产品特征的差异性,人寿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产品和险种分别进行多样性的投资,并根据产品或险种的风险特性和其他因素设定资本回报率和投资目标,对投资进行财务衡量。例如,分别投资的决定可以根据产品或险种的保费量大小、风险高低、盈利特点等等来决定。在投资策略的构建上,首先要认真研究负债的特性,建立分险种核算体系,根据每一产品的特性、每一客户的需求,以期望收益率的最大化和控制利差倒挂风险为条件,以满足长期、效率、平衡的资产结构为目标,构建长期的资金运用战略。其次是以分险种核算资金为单位实施资产分配,并在分配过程中不断参考负债信息的变化,如利率选择性、流动性、期间性以及资金市场的成熟性等。第三,寿险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本金,并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以保证资产负债管理战略的稳定性。在作出这些决定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到许多运作上的事宜,如:建立某一分别投资的交易规则;投资的融资与组合的重组;税收和费用的分摊等等。此外,公司建立起高效的财务信息系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管理者需要知道不同险种的现金流量以便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这种分别投资的方法可以是人寿保险公司在整个公司范围内对资产负债组合进行分析,使管理者对公司的投资组合以及资产负债有较深入的了解,及时发现公司资产负债的不足或机会,以及在给定的投资环境下抵消不同险种带来的某些风险。
人寿保险公司有许多方法可以用来优化资产组合以使其与负债结构相互匹配并使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在乎稳的投资环境下,例如利率保持稳定时,这将是比较容易做到的,投资回报也比较容易预测。但是,在过去的十年来,由于利率的下调、资本市场的动荡、不动产价值的起落,人寿保险公司面临着重大的考验。同时,政府法规的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市场的开放也给人寿保险公司的运作以及发展战略带来诸多的挑战。因此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者必须制定出适应投资环境变化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才能够达到预期的经营目标。
四、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
在设计投资组合、建立投资策略以后,人寿保险公司还应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建立一整套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并将之贯穿在寿险投资过程的始终。
1.资金的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寿险公司各分支机构按核定限额留足周转金后,其余资金应全部上划到总公司、做到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减少风险产生的环节,实现资金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次,要严格授权、层层负责。在资金运用过程中,要严格按额度大小,明确决策的资本回报的同时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必须洞察投资环境的演变,了解投资要素变化的趋势,在分析与资产负债管理有关的风险的基础上拟定资产负债组合的策略以及公司的投资策略。
和使用权限,每一层级都要对权限内的决策和使用结果负责。再次,要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制度的缺位必然带来许多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进而滋生风险。因此,必须建立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如资金划拨管理制度、集中交易管理制度、帐户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稽核检查管理制度等,并严格贯彻落实,堵塞风险漏洞。
2.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许多风险案例说明,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风险远比一般的经营风险更为重大。因此,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是保险公司控制投资风险的重要任务,应该由保险公司最高管理决策层、包括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公司中长期投资政策,对资产进行战略性分配;另外,还要对资金运用部门提出的业务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审核,并最终作出决策。
3.健全投资部门: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是投资的直接执行者,目前国内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中担当这一重任的,与国外保险公司负责资金运用的独立的投资管理公司不同,大多以保险公司的一个部门的形式存在,必须依据公司授权进行投资活动。资金运用部门要根据公司决策部门制定的中长期投资政策,依靠专业的分析研究和投资管理人才,对宏观经济形势作出判断,对金融市场进行理性把握,从而拟定中短期投资计划,确定战术性资产配比,并由下属业务部门选择品种具体实施。
4.综合风险评估:在评估资产所面临的风险制定资产负债管理策略时,人寿保险公司还应该注意综合公司的各个分支机构形成的累计风险。在电脑技术和能够提供模拟程序的软件支持下,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先进行不同的资产负债管理模拟分析,再作出投资策略的制定。
在当前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以及加入WTO市场不断开放的今天,投资业务已经成为人寿保险业的主营业务,而人寿保险公司也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如何保证人寿保险公司在长期的经营中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确保在将来有充足的资产来匹配负债,是保证我国人寿保险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课题。希望本文能够在这个方面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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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TRACReport:LifeTRAC1996.
【关键词】信息化建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调研分析
一、前言
本研究通过收集资料与调查讨论的基本研究,了解目前我国保险业信息化的特点及有待解决的地方,再通过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专员、专家以及客户的实践问卷调查、走访总结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因此,本研究调研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信息化现状的调查、研究与分析总结出其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为其他保险公司信息化建设提供借鉴。
二、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概述
信息化建设是指公司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经营公司的过程,目的就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效益、以及经营水平。由于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占领市场份额的重要角色,因此各公司应该采取积极的对策,不断挖掘信息化建设的深度和广度,推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
保险业之所以有必要进行信息化建设,即是因为保险行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保险营销人员从事室外工作较多,范围较大,流动性也较大,无法实时更新掌握保险信息;其次,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沟通不顺畅,存在很大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客户不能了解公司以及客户信息无法录入等问题出现;再有,保险费率的计算比较复杂,客户登陆官网后无法进行相应的计算,这样造成网上保险的销售额几乎为零;最后,由于每一个保险销售人员需要记住自己保户的大量信息,难免时间长了会有疏忽,而业务信息系统又支持不足,这样由于客户跟进服务不及时导致了大量老顾客的流失。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更新换代,保险业信息化建设不仅是时代的需求,同时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加强信息化建设的优势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保险业的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保险业的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员工素质。
第三,保险业的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对外商机。第四,保险业的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我国进行自我信息化建设的同时还要注意和国际接轨,目的是为了摆脱孤立的局面,也可以摆脱单一的信息化建设流程,实现统一组织、统一领导、实现资源的整合共享,最终建设保险业信息化的有机整体。保险业信息化建设的具体目标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第一,成立一个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第二,提供改善信息不对称的解决对策;第三,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第四,保险信息与信息系统的充分结合。
衡量保险业信息化建设的测度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保险公司信息技术应用普及率,主要是指信息技术在企业各个部门、有关领域应用的程度;第二,信息技术应用覆盖率,和普及率不同的是,覆盖率强调信息技术完成的业务量占企业总业务量的百分比;第三,即是网络化程度,主要是保险公司中PC使用数量中联网的计算机台数占企业计算机总量的百分比;第四,集成化程度,信息集成包括新老客户的信息统一与控制;第五,智能化程度与水平。
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信息化建设现状调研
本章节通过问卷调查、专家走访等一系列信息分析与管理方式对我国的保险公司中的一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信息化建设进行调研,通过对调研得来的数据使用软件等方式进行分析,最终根据分析结果以及基础理论得出结论。
本调研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通过对中国人寿保险业信息化建设的调查研究来了解我国保险业信息化建设的状况,从而发现我国保险业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终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我国保险业信息化建设中各种疑难杂症的方式和方法。
调研对象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营销人员、客户、专家、随机抽样人群、本人的亲戚朋友以及保险行业专业人士,调研时间2014年9月――2015年3月。
在调查的准备阶段里,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文献法;在调查过程中,采用调查法、问卷法和访谈法,最后采用行动研究法进行实施,通过调查收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经过分析得到结果分别如下图2-1、图2-2、图2-3、图2-4所示:
图2-1 保险公司信息化不足之处
图2-2 对保险公司信息化提出的意见以及建议
图2-3 了解保险信息的主要手段
图2-4 购买保险途径的选择
四、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信息化建设问题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当年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就是信息化建设没有跟上时展的步伐,因而对于今日的我们一定要吸取教训,找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信息化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当务之急。保险业是信息密集型产业,一定要建立高效率、现代化的信息化体系,对于公司特别是保险集团公司发展至关重要。针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种种问题和失误,通过我们的走访调查得出以上数据,将数据进行分析,再结合专家访谈的意见,归纳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对信息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业内专业人士指出,主要是由于我们对于保险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我们在非常困难时期没有紧跟时代的步伐,也由于我们对于信息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了数据集合、信息集合的严重滞后,这不仅限制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也是我们难以及时处理可能遇到的风险。
第二,原有业务系统更换难度大。当下,虽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等一些大公司在研发新一代的核心业务系统,然而这并不是一个容易的过程,更换难度很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新系统性能不稳定,系统功能不规范,系统功能不适应,系统对接不规范;新老系统切换存在脱节;二是涉及范围较广,不单纯是技术层面,需要各个部门的配合,个别公司仍然使用老系统,无法与总公司系统进行对接,数据存放在本地,容易出现违规问题;三是人员的更换整合;四是业务流程的整合;五是法律法规不健全。
第三, 缺乏挖掘数据中隐藏知识的手段。由于缺乏对于信息化建设的重视,缺乏挖掘数据中隐藏知识的手段,粗放的管理方式导致大量数据资产闲置,再加上业务流程不规范,信息标准体系不同意,导致信息系统割裂、数据资源难以利用,这不仅制约了信息化效能的发挥也制约了保险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缺乏合理的业务管理流程。通过合理的业务流程管理,中国人寿可以充分利用信息价值,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应用与管理决策,不仅能够提升保险整体运能,还有利于降低风险。信息化已经进入全面深入的阶段,信息化正在努力全面覆盖,但是仍然缺乏合理的业务管理流程,导致应用仍然不深入,对管理战略决策的支持还十分薄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缺乏较为合理的业务管理流程,大部分只是形式,信息化参与公司战略和决策制定的程度明显不足,因此将信息化深入管理决策已经十分迫切。
第五,未及时采取营销和调整策略。客户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中心目标,因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应该实现从产品中心向客户中心的转变。需要运用现代的信息技术,能够深层次的挖掘既有信息资源,从客户行为、客户忠诚度等方面准确、完整的分析客户,从我们上面调查的研究可以发现,根据年龄的变化,即将成长起来的下一代也即将成为消费的主力,而他们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都有很大的转变,因此能够及时的采取营销和调整战略,才能够实现企业与消费者的双赢局面。
针对以上的调研原因分析,总结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信息化建设以下几点解决对策:
第一,加大资金投入和重视人才培养。通过以上的调查分析我们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信息化建设人才和技术资金投入不足,主要是因为公司决策层重视不够导致的。而人才资源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能够走出个性化、特色化的重要资源,因此必须要加大对人力资源的投资力度。同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也要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资力度,2015年的38妇女节,太平洋保险已经联合京东开始对产品进行保驾护航,即是通过多种信息化建设渠道加大保险业务的业务量。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资力度,不仅通过自己的官网也通过其他渠道加大业务量。
第二, 推动信息化自身的多层次技术应用。要推动信息化的多层次技术应用,首先应该加强公司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视程度,积极引导IT服务商与保险信息化进程的配合,提高IT服务商对保险业信息化建设需求的理解能力、对政策环境的把握能力。我国银行行业对IT技术的应用比较重视,相对应IT技术也比较关注银行行业,而对于保险行业的关注度远远低于银行和证券,而保险业企业自身的IT技术比较薄弱,因此就要推动信息化的多层次技术应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信息化建设的市场潜力是很大的,其中包括信息安全、网络保险、数据集中与整合、CRM系统、核心业务系统,这些都为IT商提供巨大的服务商机。网上支付虽然已经有很长时间,但对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来说仍然是新生事物,这不仅由于大家的接受能力比较慢,也是媒体的宣传不到位,政府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因此保险电子商务要借鉴其他电子商务的做法,使得信息化建设多样化,寻求公众对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信息化建设的需求点。
第三,集成数据优化关键客户的管理工作。信息集成管理,就是指企业通过信息化建设将原来分散在各分支机构、各部门的信息数据统一起来,实现集中管理、存储、分析和,从而提高企业在客户关系管理、产品经营等方面的效率和安全。当下时代金融业的信息大集中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国际趋势。
第四,加强信息化参与战略决策的程度。随着保险行业对于信息化建设认识的不断深入,中国人寿保险应该逐渐将信息化建设提高到战略的高度,我国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借鉴国外的信息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引进信息化咨询、信息化整体规划、信息化战略决策,同时加大了信息化的投入。作为保险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部门中国保监会也将对信息化作用的认识提高到战略层面,不断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重视程度,支持信息化相关的研究与交流,保监会也加强对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这对于全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五,通过多渠道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过多渠道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首先要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研究,可以通过德尔菲或者其他调研方式获得结果,不断提高理论指导信息化实践的能力,不断深化信息化建设在产品创新、营销创新以及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应用,以客户的需求为价值导向,强化服务意识,提升信息化支撑并服务于客户的能力和水平。信息化不能单纯的定位于成本中心,而是应以客户为中心,成为客户忠诚度和满意度的创造中心。
五、结语
本研究尽可能从本人所知角度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然而能力有限,对于更加深入专业的研究可能会涉猎较少,研究的人员不足,方法也没有很全面,因而对于研究结果可能并不至善至美,希望能在日后的研究和学习中不断深化理论,精确调研和研究结果。
注:该项目研究成果由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项目编号为YJSCX2014-122HLJU
参考文献:
[1]刘平.保险学原理与应用[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2]薛伟贤.入世后中国保险业竞争力评价与对策[M].科学出版社,2009.9.
实习时间:2010.7.10---2010.8.20
实习地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实习工作总结报告:
今年暑假,我有幸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进行了为期40天的实习,在这一个多月的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和书本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匪浅。现在我就对这40天的实习做一个工作小结。
首先介绍一下我的实习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49年随国建立的中国第一家保险公司,几经演变后,现公司于XX年6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成立,并于XX年12月17日、18日及XX年年1月9日分别在美国纽约、中国香港和上海三地上市。公司名列我国最具价值品牌前十名,是我国保险行业第一品牌;市场份额将近全国的1/2,拥有最多的全国客户群体和独一无二的全国性多渠道分销网络以及遍布全国的客户服务支持,是中国寿险市场的领导者;随着资产的不断提高,公司已通过为其控股的中国最大的保险资产管理者----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了稳健的投资管理风险管控体系;其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将中国人寿在世界500强企业中的排名不断提高,10年跃居159位,堪称行业老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是荣昌县所辖地区拥有客户最多和最具实力价值的保险公司。
在中国人寿荣昌支公司,我先后接受了保险业基本理论和中国人寿新推出的险种——万能险的基本条款及规定的培训,参加了了关销售万能险的产品会和不同形式的客户联谊会参与听讲新人培训会与每周例行的大小型晨会,参与保险人换签合同的各项流程处理事宜,接待保险业务员及为其制作、打印各种险种利益的演示表格,辅助个险销售部及组训室的其他同事解决工作上的问题等。通过,为这些各种形式的工作参与,我学到了很多宝贵的实用知识搜集整理,主要是:
(1)保险搜集整理以及保险行业的现状,使我对保险有了一个更客观、全面的认识,理智的判断,也激发了我对金融学的深化了解和欲学以致用的兴趣。
(2)通过对已知资料的分析和与同事们的交流,提高了自我的思考认知能力,通过对保险业的现状的研究和前景的科学预测,进一步引发了我对职业取向的思虑,帮助了我在大学期间进行的职业规划和职业生涯设计。
(3)对职场有了初步、真实、贴切的认识,明确了努力和改善,通过与同事们和众多的业务员的交往、接触,学到了珍贵的人际交往技巧和处世经验,交到了几位可以虚心请教的长辈朋友,感谢他们对我的指导、教育和思想启迪。
(4)电脑办公的实用知识与软件应用技巧,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强化了我对扩展知识搜集整理和提高能力的学习欲望。
(5)勤奋、踏实、认真、负责任做事风格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得到认可,才能真正有所收获。
以上是我的个人实习报告,当然,以我个人之见也发现了一些小的问题,如保险人考核制度不够健全,保险业务员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出勤制度不够完善,分工不定期不够明确等需要改善。
这次实践教会了我许多,不仅让我扩展了知识搜集整理的视野,增长了社会见识,而且为我大学毕业后走向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是我青春时期的一笔重要财富,使我终生受益。
游学经历
6年间,我参与了美国MDRT Annual Meeting and MDRT Experience系列活动、世界华人保险大会的活动,这些学习的经历让我开拓了眼界,并且提升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同时,通过参与这些美国及亚洲的会议,我旅行了一些国家和地区,体验了当地的文化,结合自己29年在祖国的生活经历,感到我的国家正在飞速的发展,并且坚信保险事业在中国将会有光明的未来。
2012年6月,美国 Anaheim MDRT Annual Meeting会议中有一个环节,全场向从业超过50年的顾问致敬,当时我愣住了,哇!做寿险顾问可以超过50年,问自己“你想嘛?Eric?”
回答“Sure!!!”
2013年5月,日本京都,排队两小时,为了一碗拉面。很小的店,只卖拉面,老板一家3代人,提供优质美味的拉面。难道没有考虑过开分店?或者扩大本来10几平方米的小店面?儿子、孙子都要卖拉面?排队的人都很自觉,排两个小时只为一碗拉面?
对于店主,很享受做拉面,是一份事业,从心底喜欢,也是一份传承,专注地把一件事做好。
对于客户,有时候需求很简单,健康美味的拉面,的确值得等很久时间。
把寿险作为终身事业
虽然在寿险行业从事顾问工作近6年,但相对于可以做50年的事业来说只能说是晚辈。我在一线做顾问工作,面谈了许许多多的准客户、服务于各个行业的客户,同时也与同行保持着很好的联系。透过这些经历了解到不同社会身份、不同经历的人对于人寿保险行业的看法,使我能相对客观的看待我从事的行业,并激励着我做得更好、更好。
机遇与挑战同在,我很开心可以从事这样一份事业。我愿意把自己对寿险业的想法与大家共享。
人寿保险的发展
保险行业在西方已经有200年的历史了,人寿保险的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在东方发芽,在亚洲比较发达的地区是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等。中国最早的个人人寿保险销售是在1992年,至今刚满21年。21年市场的产品种类接近于200年的市场,发展速度令人惊叹,随之而来的问题之多也令人惊叹。从保险合同的人均持有量看,中国台湾人均超过5件,而北京人均不到1件。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发达地区,居民都会购买充足的人寿保险,何况正处在发展中的中国呢?也许大家会说,其他成熟的市场都很规范、诚信、从业人员素质高等,而中国大陆,从业人员只会推销、忽悠客户,所以客户不愿意购买。难道客户仅仅因为这些问题而忽略自己的保障需求,不作保险的规划?这就是作为中国大陆保险从业人员的我们面临的挑战,同时也是机遇。
人寿保险的现状
这是一个难以回避的话题,但我们需要直接去面对它。作为从业人员,我越来越感觉到身上这份责任。我希望越来越多的中国人了解到保险从业人员是高素质、专业且值得信任的;作为消费者,我真的不希望主动去接触保险从业人员,虽然我好像需要保障。
是的,人寿保险在中国发展得很快,似乎也很好,因为业务每年都在增加,但是口碑却越来越差,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大多数老百姓对于保险从业人员的信任度很低。保险从业人员好像只会打电话或者雇人打电话给陌生客户,目的是约客户参加理财讲座、酒会、旅游等等,然后再推销……
不管怎样,中国的绝大多数人是需要人寿保险的。我是寿险顾问,也是消费者,我自己、家人、朋友、同事以及下一代、下下代人,都要与保险公司打交道,因为我们需要人寿保险。我坚信,只要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于专业及服务有要求,优胜劣汰,就会磨炼出卓越的寿险顾问。
保障与保险
很多人反感保险,但内心里我们都需要保障,比如:住房需要保障、收入需要保障、健康需要保障、教育需要保障、休假需要保障、医疗需要保障、食物需要保障、退休需要保障……
满足我们对于保障的需求不能只靠购买保险来解决,有些时候保障不等于保险;而保险等于特定的保障。
大多数人是群居的,我们有父母、配偶、子女、家人,而我们努力工作,不管是为了成就感还是获得高的收入,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自己和家人。
为自己:满足感、成就感、高收入、生活品质、社会认同等。
为家人:生活品质、子女教育、生活开支、放心安心等。
所以,对于大多数人,保障需求中的大多数内容都与钱有关系,也叫财务安全。除非你已经有很多钱作为保障,那么,你必须要考虑用保险来保障你的财务安全。
什么是专业的寿险顾问
如果我们想要认同社会的变化趋势、了解人寿保险的发展规律、理清保障与保险的关系,那么我们就需要一位专业的寿险顾问。
比如,在北京,我为一位美籍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我去他家里拜访,他的家非常豪华,我请教他为何家里的电器都是不同的品牌,他说每个品牌都有专业的产品,他只选择不同领域中的专业品牌。
人寿保险业何尝不是如此呢?
第二,佣金计提裁量性过大,造成保险公司实际向各人支付的数额与计提的数额多少不一,给佣金的支用留下了管理漏洞,尤其是孤儿保单的佣金管理无法控制,造成孤儿保单的佣金计提后乱用现象严重。
第三,保险行为不规范。人的持证上岗率较低,公司对人的持证管理不足;保险公司的职工与人管理混淆,存在大量职工冒充人,以假签名领取佣金的问题;人“跳槽”频繁,造成孤儿保单较多,并形成了多处管理漏洞。
此外,保险机构管理水平不高,存在内控隐患。从去年投诉和社会曝光的一些情况,反映出部分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还有待健全,而保险专门人才的奇缺,成为保险企业扩张、发展的主要障碍,这些现象也制约了保险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动参与竞争的能力。
中国人寿保险更加急切地呼唤与银行协手共进
银行保险是指通过银行或邮局网络为保险公司销售特定保险产品。
从1995年开始,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逐步开始合作,当时,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尽快抢占市场,纷纷与银行签订了协议。从1999年开始,中国金融业开始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浪潮,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和十几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0年,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实现的保费收入就达3.2亿元。2000年12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首开广州地区银行寿险业务以来,业务量一路飙升,令同业刮目相看。
但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银行保险在保费收入中所占份额尚不足2%,这与国外平均20%的比例相差甚远。
另外,从银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看,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联合发信用卡、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形成双方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但是,大多保险公司都只注意到了银行保险业务在保费收入方面的益处,都把重点放到了保险产品的销售方面,并未注意到,银行保险会给保险公司在业务管理方面带来更大的不可估量的作用。现在的银保合作只是简单的流于表面与形式。纵观我国寿险行业发展的现状,寿险规模与保费收入不断扩大,对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与监督就更显其重要性。于是,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把银保合作渗透到保险公司的内部业务管理,借助银行的力量,增强保险业务的透明度,改进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漏洞,使银行与保险公司协手共进,以配合不断发展壮大的中国人寿保险事业,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就成为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研究的新课题。
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对策
依照我国目前银保合作发展的现状,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并且要充分借助电子化、信息化,以及现代科技手段。本文所述的“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核心是在银行分别开立保费收入户、退保及理赔给付户、人专户、上级拨入费用户等四个账户,加强对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
(一)保费收入户:只收投保人凭保单存入的保费,不能提现金,因保费收入只能存入此户,且以银行的收讫章的时间作为保单成立的时间,可避免保费收入截留,跨期入账现象,并确保保费收入的安全。银行与保险公司定期对账,又便于监督部门的检查,提高了保险的透明度。保险单以涂卡的形式,录入电脑后,可随时查阅应收及未收的保费、应付及未付的佣金。
(二)退保及理赔给付户:由退保人或给付金的领取人,凭保险公司单设的理赔或退保机构核定的批准文件,向银行领取退保金或理赔给付金。公司法人的退保金或理赔给付金必须转账拨付。可对保险公司先退保后再重新投保的假退保及假收入现象加以限制。理赔或退保审核机构制定严格的退赔审核制度,可防止不合规定的退赔现象,又可防止假资金投保再退出而虚增保费收入和支出,也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三)人专户:由各人凭资格证书和保险公司开具的人档案卡向银行开立此户,用于结算佣金及手续费,佣金及手续费只能由银行凭人提供的保单回执转账拨入人专户,不许直接支付现金。可防止非人冒领佣金及孤儿保单佣金的流失。
(四)上级拨入费用专户:由上级拨入保险公司职工工资及费用,上级按收入与上年费用的结余奖励核定本年费用数,并下拨给保险公司,作当年费用所用。
附图
投保过程说明如下:1、由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约,签定一式四份的保单,(保单按险种分,可由保险公司已预先盖章、人签章)签定后由投保人持单到银行保费收入户交款,银行在保单上盖带有时间的收讫章,并开具发票,保险合同生效。同时电脑自动按保单开具一式三份的佣金或手续费转账凭证(一联作银行向人专户转款的依据,一联给人作领取佣金的依据,一联给保险公司作为记账凭证)。2、保单一联给投保人,一联由银行给保险公司财务部门记账,一联给保险公司业务档案部门存档,一联由银行记账所用。3、如果人辞职,保险公司应通知银行与人办理取消该人专户,并结清佣金及手续费。余下的孤单的佣金及手续费电脑自动不再计提。如果人转到其他保险公司,应办理划转手续。4、发生退保或理赔时,由投保人凭保单及发票向保险公司的单设理赔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核实后,开出批准文件,投保人持批准文件到银行的退保或理赔给付金专户领取退保或理赔给付金。
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作用
(一)建立如上账户进行管理,无论投保、退保、理赔给付均要通过银行,保户与保险公司签定保单后,由银行按合法单据收付款项,银行作为保险公司与保户的中转站,银行、保险公司、保户三方相互牵制、互相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造假行为,更大限度地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有助于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尤其是寿险行业的发展。
(二)可有效的防止收入截留、跨期入账,人为调节收入的现象。
(三)防止假资金投保及假退保、假给付现象。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立法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进一步放开,风险也急剧加剧。寿险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在资金的运用方面更应以稳健和安全为目标。为了保护广大寿险消费者和关系人的利益,提高保险经营的风险管控能力,促进人寿保险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目前寿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规范缺失的客观情况,应从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频率以及合理法律责任设计等多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关键词:人寿保险 资金运用 信息披露
建立和健全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2009年《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放开。将原保险法规定的只能用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规定。同时,删除了原保险法第105条第3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并通过授权性条款的形式,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办法。基于此授权,2010年7月,保监会公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成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而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方面,相比证券业、银行业,更加不健全。针对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进一步放开的客观形势,风险与收益并存,在获得保险资金运用高额回报的同时,必将会导致风险的剧增,建立和健全保险资金,尤其是人寿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至关重要。
(一)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需要
保险信息不对称是指保险双方主体所掌握的保险知识与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的差异性,致使一方对另一方信息不知晓或不完全知晓的现象。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是完全符合信息不对称理论的,这也正是保险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与一般商品不同,人寿保险提供的是一种无形的风险保障服务,并且该服务的期限往往比较长,短则一年,长则数十年,乃至人的终生。在较长的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标的的风险将随着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发生动态变化,从而导致人寿保险信息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正是由于人寿保险期限较长,风险不易短期内暴露,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的可能较小,将导致保险人容易忽略风险的产生和蔓延,在资金的运用上过分追逐高收益。如果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将严重侵犯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导致风险剧增。因此,建立和健全人寿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很重要,是解决保险信息不对称的客观需要。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金融消费者概念作为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金融消费者与一般非金融消费者相比,交易弱势特点更为突出。金融产品的无形性、专业性和高风险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在交易中处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加上金融消费者在知识水平、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交涉能力、经济承受能力等各方面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巨大差距,仅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有效地规避风险(何颖,2010)。作为消费者权利重要组成部分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就成为矫正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减少和避免侵犯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道德风险发生的客观必需。
信息披露制度也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与非寿险相比,寿险的保费中含有一部分储蓄资金,偿付中除了风险补偿外,还包括保费的储蓄收入、投资收入以及保险公司的盈利分红等内容。在我国“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的市场导向型金融制度改革进程中,人寿保险公司纷纷摒弃了传统寿险以高额的预定利率来吸引保户的做法,投资型寿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在这种趋势下,大多数的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实际上已形成了一种投资关系,寿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已经成为寿险公司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更是投资型产品开发的基础,成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黄华明,2002)。保险人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进行充分、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披露,已成为寿险业不断发展背景下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必然要求。
(三)保险公司自身风险控制的需要
保险资金运用的放开,在带来高回报的同时也带来了高风险。而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所要实现的诸多价值目标中,保障交易安全、防范风险应是首要的价值目标。因此,加强风险管理是实现资金运用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必然保证。而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又是彼此互动、互为影响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上人寿保险由于具有长期性、相对稳定性和巨额资金积累的特征,极易使人寿保险公司忽视对于风险的认识。因此,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自身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需要。此外,保险业作为负债经营的风险行业,与社会公众利益休戚相关,对资金运用进行信息披露,也是有效保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要求,是金融机构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
我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立法现状
目前有关保险业信息披露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投资连接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若干事项的公告》等。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和第4号分别是《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这两个规定仅仅是专门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而制定的,列举了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有关财务资料、各种行业风险和公司自身风险。
2010年4月12日,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在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有利于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提高保险市场效率,维护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但该管理办法却没有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建立和健全我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2010年4月颁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可见,对于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信息的内容,并没有专门针对资金运用方面的规定,就更没有对于寿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在规定需要披露的内容中,与资金运用有关联的就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于风险管理状况信息进行了解释:“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从该条解释可以看出,对于风险管理的信息披露规定存有明显的滞后性,而且只集中于风险管理的总体策略上,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也仅仅是定性规定,并没有具体和明确,缺乏定量的指标和具体要求,从而使可操作性降低,流于形式。
(二)完善信息披露时间和频率
目前,我国还没有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专门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主要适用保监会刚刚公布不久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而在其第三章对于信息披露方式和时间的规定方面,规定得非常简单,并且都是事后披露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滞后性,缺乏预测信息,不能满足不同种类信息对于信息披露的时间和频率的不同要求;其次,将唯一与资金运用相关的,作为应当披露信息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列入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范畴,而将其排除在需要临时及时性信息披露的范畴外,即依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只规定了对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和重大事项信息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而其中对于重大事项的范围,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资金运用问题。针对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途径不断拓宽的客观实际,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时间和频率的规定却很不完善,这根本不能满足广大保险消费者的需要,而这恰恰是保险消费者、投资者决策的关键,也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客观需要。
在信息披露时间和频率方面,应建立和健全信息预先披露和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预先对于资金运用进行合理披露,对于广大投保人非常重要,是其决定自己消费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投保人知情权的应有组成部分,更是鉴于寿险保险标的特殊性要求。当然,鉴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在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方面,要正确处理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注意信息披露的边界,并不是要对任何资金运用决策进行一一事先披露,而是从宏观上对于总体的资金运用安排,各种不同资金投向的比例构成,预期的收益等信息进行及时、完整的披露。此外,针对资金运用的不同去向,需进行不同披露时间和频率的规定,例如,针对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对于这部分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要求就应更加及时、详细,对于预期风险要进行预先总体评估,并且进行持续性的信息披露规范。
(三)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首先,要坚持责任法定原则,明确归责原则,违反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性质应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的双重特点。补偿性特点的原因在于其具有民事侵害性,需对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一定的赔偿。同时,其具有惩罚性特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它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众利益与国家的经济秩序,在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恢复或弥补后,更应当对这种给国家经济秩序与经济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惩罚。补偿性与惩罚性往往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其次,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是具体制度设计的前提和基础。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应该是负有披露义务的保险公司主要责任人和主管领导。此外,监管人员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日益普遍和严重,应受到立法重视,并给予规范。这样才能督促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监管人员与披露企业共同行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最后,责任承担方式多样化。基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加强披露要求的方法各不相同,根据监管当局的法律权限和披露缺陷的严重程度,除了采取传统的批评和罚款方式之外,还可以采取“道义劝告”与保险公司管理层进行对话(以期改变其今后的经营)等多种方式对违反信息披露的情形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但对于披露缺陷的惩罚,一般不应直接采用加重保险公司经营运作负担、影响其正常经营的方法,这样容易诱发更大的潜在风险,可采取其他措施,比照适用《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十点措施,视具体情况采取其中的一种或者几种。
参考文献:
1.R. Nicholas Rodelli. Notes and Comments : The New Operating Standards for Section 20 Subsidiaries:The Federal Reserve Board`s Prudent March Toward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2N.C.BankingInst.1998, (9)
2.何颖.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原则.法学,2010(2)
我国政府已加大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以确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如政府采取一些措施,为特定的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一定额度的小额人身保险保费补贴;另一方面,还出台相关政策对小额保险的经营者提供税收以及监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从而提高各寿险公司参与小额保险经营的积极性。产品的需求方对保险的认知水平的局限性农村小额保险经过近三年的发展,覆盖人群逐年增加,影响范围不断扩大。
但从农村地区的潜在客户来看,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经济体制、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影响,农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障意识比较淡薄,导致其投保意识不高、对小额人身保险的认知度较低和期望值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的推广和普及。因此,对广大农民群体进行宣传教育是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前提。这需要商业保险公司以及相关社会部门给予更多的关注、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传授有关保险知识,通过开展小额人身保险教育,帮助低收入农民了解保险、熟悉保险和运用保险,从而激发他们潜在的保险需求,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对小额人身保险的认知度以及参保意愿。另一方面,提高农民对商业寿险公司的认可程度对于小额人身保险的普及也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各试点公司在进行产品宣传时如实宣传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不随意夸大保单的功能和作用;在签约时,要及时递送保单、做好客户回访、因地制宜地提供延伸服务;在理赔上,要做到简单、准确、迅速、及时。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农民朋友的信任,使广大农民更愿意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转嫁风险,从而使更多的农民享有小额人身保险的保障。产品本身不适合农民需求由于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较晚,当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整体经营水平较低,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现有保险产品不能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在中邮人寿试点小额保险领域之前,各试点公司提供的的小额保险产品多为短期意外险及定期死亡保险,而大量农村人口对健康、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同样存在着迫切的需求,而各试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品种和规模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对于防老、防病、防灾的迫切需求。小额保险产品结构不尽合理,与农民需求不能完全相适应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因此,小额保险要想成功发展,开发和创新产品是基础。各试点公司应充分调查、了解农民的风险状况、保险需求、收入情况等,结合农民特点,把握“低保额与低保费”的标准,开发出适合低收入农民的保险产品。农村销售网络的限制目前,除中国人寿和中邮人寿等少数寿险公司在农村具有一定的网点优势,大部分寿险公司在县域市场还没有网点,因此造成部分参与试点的公司已明显无法在农村市场实质性的继续推进试点。自2002年以来,保监会特别重视县域保险的发展,鼓励商业寿险公司加快县域网点建设,开辟了网点审批绿色通道,并鼓励各家公司对达到一定要求的农村营销服务部升格为县级支公司或营业部。但是,总体来看,建设农村保险营销网点还要受到农村经济状况、农民对保险的接受和认可程度、寿险公司资源配置的限制等多方面客观条件的限制,因此完整、有效的营销渠道体系的建立尚需时日。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继中国人寿、太平洋、泰康、平安和新华人寿之后第六家试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寿险公司,作为寿险市场的一员新丁,中邮人寿的市场定位与众不同。中邮人寿以“服务基层、服务三农”为根本立足点,是全国首家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为主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中邮人寿发展小额保险业务具有一定的优势:第一,产品优势。中邮人寿首批上线销售三款小额保险产品,包括“富富余1号”、“绵绵寿1号”和“禄禄通3号”,分别为两全分红型保险、年金分红型保险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之前农村市场产品种类单一的不足,满足了农民全方位的保障需求。第二,品牌优势。中国邮政在农村地区扎根多年,在老百姓心中有着良好的信誉,具有较好的品牌效应,老百姓对其认同感强,潜在的保户资源相当可观。中邮人寿开业后,将承接这些得天独厚的销售网络和客户优势,将其和小额保险业务有机结合起来,有望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中探索一条独具特色的发展之路。第三,销售网络优势。中国邮政集团在全国的营业网点达到6.7万个,仅在农村地区就有4.8万个。目前,全国共有邮政类保险兼业机构1.7万家,2009年全年共实现保费收入627.85亿元,如果中邮人寿将全部邮政网点都发展成为兼业小额保险的网店,可实现的保费规模将更加巨大。第四,政策优势。近年来,政府对于三农问题非常关注,2010年保监会批准中邮人寿试水小额保险业务,正是希望通过发挥邮政系统的网络优势,尤其是发挥邮政在偏远农村的网络优势,通过开展小额人身保险提高农村地区的保险覆盖面和服务水平。2011年中国保监会又出台了《关于促进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可见监管部门对于中邮人寿服务基层、服务三农寄予厚望,并给予了大力的扶持,这一通知的颁布也为进一步引导中邮人寿规范、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充分依托这四大优势,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坚持“愿意买、买得起、买得到、买得值”的四个原则,大力普及农民的保险知识,激发其潜在的保险需求,同时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真正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在“服务基层、服务三农”、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道路上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