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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盈利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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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盈利的主要方式范文第1篇

看到这个题目,很多人或许会想到这种常见的说法:广告、游戏、电商。

其中广告最容易理解:卖广告挣钱。但是游戏和电商呢?互联网企业如何通过游戏挣钱,如何通过电商挣钱?

这里的问题是:单纯以游戏、电商来概括盈利模式太笼统。游戏本身有多种盈利方式,一些游戏产品,比如:NBA2K需要用户付费才能使用,而国内很多游戏不收费但游戏内有很多其他盈利机会。

另外,电商平台的盈利模式也不一样,淘宝本身不卖商品,而京东有很多商品是自营的,仅仅以电商来描述二者的盈利模式同样不够具体和深入。

可以这么说,互联网企业通过广告、游戏、电商三大业务获取盈利,但是,业务不等同于盈利模式,二者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

有没有所谓的互联网三大盈利模式?

本文的思路有两条主线:

对于互联网公司而言,广告既是一种业务也是一种盈利手段,而游戏和电商则更多是一种业务,完全把二者当作盈利模式来定义太笼统也太模糊,但是可以继续挖掘游戏和电商背后的盈利模式;分析互联网上古神兽、独角兽的盈利模式,这些互联网头部公司怎么挣钱,整个互联网行业基本上就是怎么挣钱。

按照这样的思路,本文将互联网三大盈利模式总结为:广告、增值服务、佣金。

互联网的特点决定了其盈利模式

2016年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在回答怎么看待马云提出的“新制造”、“新零售”等内容时,很有意思的回答说:

我认为除了新技术以外,其他都是胡说八道。他(马云)本身就不是(从事)实体经济制造什么东西

互联网本身不是实体经济,不参与直接的生产性活动,生产创造价值进而盈利这一简单原始的方式不是互联网企业的盈利模式。互联网企业的价值是在信息、商品的流通中产生的。

“连接”是互联网发展的主线,人与信息的连接、人与物的连接、人与人的连接,基于连接和整合的发展特点,互联网盈利模式有其独特的一面。

1. 广告

为什么广告排在第一位?

因为广告无处不在,作为互联网免费时代的代价,广告充斥着互联网的每个角落。

视频音乐、新闻资讯、搜索、电商、游戏,广告可以渗透到各种互联网产品之中。按照呈现载体不同,广告可分为文字广告、图片广告、视频广告等等。相比于传统媒体,互联网产品覆盖面更广,广告形式更丰富,人群定位更精准,因此具有独特的优势。

互联网广告最主要的两种形式是:搜索排名和信息流广告,搜索排名包括百度搜索、淘宝竞价排名、各大手机应用市场竞价排名等,信息流广告产品包括微博、头条、抖音、各类新闻产品、朋友圈等。另外,除了搜索排名和信息流广告,还有传统的首页推荐,开屏广告等形式。

互联网广告形式多样,各大互联网巨头均拥有各自的广告业务,每年通过广告产生的收益占据了互联网整个行业营收的重要部分。

2. 增值服务

互联网开创了免费模式,也有人说免费是最贵的模式。不管什么模式,企业最终的目的是要盈利。

互联网企业如何通过免费模式盈利?

大家都知道,答案就是交叉补贴,就是通过提供增值服务进行收费。

大多数互联网游戏的盈利模式都属于增值服务,很多游戏可以免费玩,但是你想要更炫酷的皮肤,更强大的技能,游戏内更高的地位,你就得充值。这属于典型的增值服务——产品的基础功能免费,高级功能收费。

另外,包括视频网站的付费视频,也是类似的思路——基本内容免费,高级内容收费。

说到视频网站,不得不提到目前流行的会员制,不管是电商、视频、文学小说还是各类工具型产品,会员模式都特别常见。亚马逊、爱奇艺、优酷土豆、QQ会员、在线音乐、笔记类应用……通过提供更低的价格、更高级的功能、更好的使用体验、更优质的内容等手段,会员模式已经成为一种流行且有效的增值服务类型。

包括淘宝对商家提供各类插件等收费手段在内,增值服务在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影响力普遍而深远。

3. 佣金

大多数互联网巨头都属于平台模式。平台不直接生产创造价值,而是通过连接不同商业群体来整合价值。美团点评、滴滴出行、携程、饿了么等O2O巨头,均是通过促成团购、打车、酒旅、外卖等商业交易,并从中提取一定的佣金而盈利。佣金、交易提成、交易手续费等等说法都是一个道理。

除了O2O平台,支付宝、微信支付这些支付工具,佣金也是其盈利模式。所有的商业交易行为,最后都要经过付款结算这一行为,这也是两个马爸爸特别看重在支付环节布局的原因。把握住支付这一关键点,也就摸到了商业的脉搏。

佣金这种方式似乎是最简单的盈利模式:只要你交易我就躺着挣钱,但是这种模式要求平台具有足够的影响力,也只有巨头们可以玩得动。

总结

互联网盈利模式有很多种,但很多盈利方式归根结底是一个思路,本文总结了广告、增值服务、佣金这三种最常见、规模巨大的盈利模式。

互联网盈利的主要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盈利策略;价值链;生态系统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4)03―0024―04

一、移动互联网产业生态价值链分析

(一)生态价值链解析

商业生态管理理论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Moore(1993)将“商业生态系统”定义为:以组织和个人的相互作用为基础的经济联合体,生产出对消费者有价值的产品与服务。这一理论的本质是强调企业生态位,即通过生态系统内企业(供应商、生产者、竞争者、消费者、风险承担者等)的协同进化获得共同发展。

“价值链”(Value Chain)概念由美国哈佛商学院著名战略学家迈克尔・波特(1985)所提出,“价值链是企业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等基本活动和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基础设施等支持性活动的集合体”,价值链存在于企业内部的各业务单元和上下游关联企业中。在市场竞争环境下,价值链上的某一环节、某一参与者的价值活动对整个价值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在一个庞大的价值链体系中,如果参与者只关注自身利益而忽略全局的维持,则会导致整个价值链的无序发展,因而,有必要将企业内部的价值链概念应用于产业生态中,一方面可以丰富行业价值链的业务内容、延伸应用领域,另一方面个体企业也可以根据产业价值链结构制定最优发展战略。

生态价值链(Ecological Value Chain),是对波特“价值链”的重组与创新,是以为用户提供所需产品与服务的企业和组织协同发展为基础的经济联合体,跨越行业的限制,将社会上有关联业务的企业连接在一起,实行资源共享,形成合力,而参与者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个生态环境、对用户的影响力,最终通过价值链参与主体在协同竞争中的价值创造实现消费者与企业各自的价值。可见,生态价值链是一种以生态价值为导向的企业组织协调与整合的集成制度创新,生态价值链中参与者间的竞争不仅仅是某一环节的竞争,而且是价值链间的抗衡,整个价值链的综合竞争力决定企业的竞争力。

(二)移动互联网产业的生态价值链分析

随着无线宽带和移动终端技术的发展,移动互联网展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移动智能终端普及率大大提高,手机网民数甚至超越传统PC。据工信部统计,截至2013年3月底,我国移动互联网用户总数已达8.17亿户,移动互联网正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移动互联网产业展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如图所示,移动互联网产业的生态价值链是以满足用户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为终极目标,以内容生产、内容聚合、内容发送、内容接收为主线形成移动互联网的核心价值链,与移动互联网产业相关互补企业形成扩展价值链,这两者形成移动互联网产业生态价值链的内环境,而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所支撑的社会政治、法律、经济、技术、文化条件则是构成生态价值链的外环境,起到保障与支撑作用。

在移动互联网生态核心价值链上的主要参与者构成了生态价值链的核心层次,内容生产的参与者诸如内容服务提供商、信息服务提供商、游戏服务提供商、应用软件开发商、广告传媒等;内容聚合的参与者包括对内容编排、转码、呈现管理的互联网企业、开放式应用程序商店、开放式信息服务平台等;内容发送则有赖于诸如2G网络、3G网络、4G网络、WIFI网络等移动互联网设施设备的支撑;而内容接收部分则涉及各种移动终端、设备,包括各种智能手机终端、上网本、笔记本电脑生产商,移动广播电视终端、MID生产商,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开发商等。传统的互联网企业是移动互联网产业的互补相关企业,构成移动互联网的扩展价值链。

对移动互联网生态价值链的梳理有助于为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链企业的竞合战略实践提供指导。当下,移动互联网产业生态价值链中的参与者正如火如荼的开展合作与竞争,甚至跨界战斗,凡客CEO陈年复制小米模式开发凡客手机客户端,奇虎360与华为合作推出智能手机、百度与戴尔等合作推出智能手机,移动终端操作系统“百度易”,阿里巴巴推出阿里云智能手机,资助开发“云智能OS”,腾讯积极推出移动开放战略布局。可见,在移动互联网的生态价值链体系中,各参与者间已经不是纯粹的、粗放的竞争关系,而是逐渐走向竞争与合作共存的竞合关系,在充分整合产业链资源的基础上,形成和谐共赢共生的生态价值链体系,形成持续的移动互联网产业影响力。

二、移动互联网产业的盈利困境

要实现移动互联网产业生态价值链体系整体的共赢共生自然离不开各价值链参与者的“盈利”。然而,移动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兴的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传统互联网的盈利模式已被颠覆,依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做一次性买卖的时代也已过去。同时,由于其发展历史短,国外不少成功的经验并不适合中国市场,正是受到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环境、移动用户的消费习惯、盈利模式不够成熟的限制,移动互联网产业生态价值链企业面临着盈利困境。

(一)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环境限制

移动互联网产业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价值链已经逐渐生成,市场环境也日趋规范与完善,拥有智能手机用户的比重也大幅提升,但受到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移动终端设施设备便捷性、移动上网费用等发展环境的限制,直接影响到移动业务的普及和价值链企业的盈利。首先,智能手机用户的移动互联网应用比重仍旧比较低,规模效应无法显现出来,这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移动互联网产业链的盈利模式。据CNNIC统计,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手机网民已达4.64亿,超越台式电脑成为上网第一终端,这一方面说明移动互联网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另一方面也说明价值链中诸如终端、设备制造商、移动网络的普及等还须改进完善。其次,在移动互联网的应用中,由于受到网络负荷的影响,上网速度会直接影响用户的体验。正如在移动互联网产业生态核心价值链中“内容发送”环节,受智能终端的处理速度限制和移动网络负荷的影响,很多用户则会选择传统的本地PC上网体验,放弃对移动智能终端的应用。再次,在移动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免费的WiFi等无线网络并未覆盖所有区域,而移动流量的费用较高,影响了移动业务的普及,正如“20日效应”中所阐述的手机用户在每月20日以后,由于包月总量的限制会不自觉地减少手机上网的时间。最后,用户在移动业务的操作中,由于受到移动终端屏幕界面和输入输出便捷性的限制,从而减少业务的应用。

(二)移动互联网用户的免费消费习惯

移动互联网产业生态价值链的终极目标是满足用户个性化、碎片化的需求,在此基础上获得价值链参与企业的价值。

得益于谷歌安卓平台的开放,移动互联网得到了迅速地生长,催生了高达4亿的手机网民、数以百万计的开发者和APP应用。然而,国内网民“免费下载”的理念根深蒂固,习惯于获得免费的移动互联网应用,如对手机浏览器、移动资讯、手机软件、移动IM的下载与应用,而对一些付费业务热度较低,造成庞大的开发人群和可怜的盈利收入形成鲜明的反差,正如苹果按每天从APP Store中可获得541万美元的收入,而安卓市场每天仅有67.9万美元的收入,而把这个收入平均到每个开发者更是微乎其微。这种现象给生态价值链中企业的盈利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三)移动互联网产业的盈利模式尚未成熟

面对移动互联网用户“免费”的消费习惯,目前的手机浏览器、移动IM、软件下载多以免费为主。从苹果、腾讯、阿里巴巴、奇虎360、百度等几大移动互联网生态价值链参与巨头的盈利模式来看,主要集中于交叉补贴、内容付费、广告收入、平台分成、前向收费、后向收费等几个方面。然而,这些盈利模式尚未成熟得到推广与普及。

在这些盈利方式中,交叉补贴集中于联通的苹果定制机,这一模式无法得到全面的普及;用户付费主要集中于一些手机游戏、移动电子商务及其他增值服务领域,其他方面涉及较少;而在移动广告方面,移动互联网在短期内很难改变商家的广告投放习惯,LBS(基于位置的服务)曾经掀起一股热潮,但由于LBS难以给商家带来可观的实际收入,愿意投放LBS广告的也很少;另外,内容付费、平台分成在面对具有免费消费习惯的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时也略显尴尬。可见,与传统的PC互联网相比,移动互联网的盈利模式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基于生态价值链的移动互联网产业的盈利模式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创新。

三、基于生态价值链的移动互联网产业的盈利对策分析

面对移动互联网产业的盈利困境,在“用户为王”的移动互联网时代,时刻以“用户”为核心,同时基于共同进化、合作竞争、共生共存、协同发展的移动互联网生态价值链,通过创造有价值的产品、服务、应用体验来黏住用户,满足用户碎片化的需求实现盈利,具体从生态价值链的系统层面和个体层面分别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实现移动互联网产业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一)系统层面的盈利策略分析

良好健全的生态价值链系统具有持续创新的将新技术转换成具有价值的新产品的能力,这样才能创造实现用户的价值和价值链企业自身的价值。

1 基于价值创造的盈利策略选择

移动互联网生态价值链以满足用户的需求为终极目标。面对国内用户具有免费获取信息与服务的偏好,移动互联网生态价值链企业在开放的移动互联网平台上,一方面尽可能通过免费或低价的方式为用户提供诸如娱乐、新闻、游戏、通信、定位等优质内容服务,另一方面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应用体验,从而快速吸引用户,提高用户规模、用户的忠诚度、用户黏性,最终提高用户的接入流量、点击量、浏览量等。而流量是拉动移动互联网生态价值链参与主体盈利的前提与基础,因而在国内市场,通过免费或低价方式吸引尽可能多的移动用户,在此基础上才能采取差异化策略拓展移动互联网生态价值链中参与企业的盈利渠道。

只有满足了移动用户的需求,获得移动用户的价值认同,才能更好地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使系统内部实现健康互动、良性循环,从而使得生态价值链中的用户与内容生产商、内容聚合商、内容发送商、接收商以及利益相关者的联系更加紧密、丰富。

2 基于协同合作的盈利策略选择

在生态价值链系统中每一个参与者之间表现为共生共存的关系,每一参与者在完善自我的同时积极配合其他参与者协调一致,而其他参与者也在改进自我从而实现共同的目标,真正体现了在合作中竞争,同时也在竞争中合作的理念。移动互联网生态价值链系统是一个整体,通过系统内部众多参与者的协同合作来共同对抗外部的激烈竞争。

在移动互联网生态价值链系统中,各参与者间建立的是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整体的协同。正如,通过应用软件与内容服务来增强用户对移动终端的黏性,采用“操作系统+终端”的运作模式,以操作系统为平台打造生态系统,如APPStore、诺基亚的Ovi商店、Google的Android交易平台等,通过这种简单、低成本的在线应用下载平台能够打通用户与开发者的通道,营造相对开放、公平的竞争环境,展示、推广产品,提高了平台运营者原有产品的附加值。同时,由于实现移动互联开放平台与开发者的利益分成,调动移动互联网企业、应用软件和服务开发商的积极性,通过利益分成达到生态价值链参与者的共赢。通过完善的平台分成体系,吸引众多的第三方开发者,不断丰富商店的应用,提高用户的黏着度,从而使价值链参与者在竞争中合作,达到共赢共生的目的。

当然,协同合作的盈利策略不仅仅限于移动互联网核心价值链,也强调与其拓展价值链中的移动互联网互补关联企业的协同合作,同时也要关注社会政治、法律、经济、技术、文化条件等生态价值链外环境的变化与影响。通过移动互联网生态价值链所有参与者的协同、合作,才能提高整个生态链的战斗力,对抗外部的激烈竞争。

3 基于缝隙市场的盈利策略选择

移动互联网生态价值链系统中的参与者通过协同合作共同应对外部的竞争。而作为生态价值链的参与者要想在系统中生存并获得更好的发展,必须准确地寻找到各自的生态位,即缝隙市场,通过提供差异化的产品、服务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获得巨大的市场回报。

在移动互联网生态价值链系统中,从内容的生产、聚合、发送到接收等方面都存有许多商机,关键是各参与者如何在某一方面发挥独有的创意,将移动性和创造性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获得潜在的巨大机会,成为价值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移动生态价值链系统是一个全新的体系,它将原本不同领域的不同企业集合了起来,并在系统中承担不同的角色,目前,有些企业只参与了生态价值链中的某一环节,而有些企业则是参与了价值链的多个环节,比如:索尼、谷歌、阿里巴巴、腾讯等公司参与了生态价值链系统中的多个环节。生态价值链中的企业只有准确地寻找各自的生态位,提升自己独有的核心竞争力,提高自我的专业化,并在缝隙市场中赢得权威,与生态链中的其他企业形成协同合作,也使自我在企业间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获得巨大的市场回报。

(二)个体层面的盈利策略分析

作为移动互联网生态价值链系统中的个体参与企业,要想在价值链系统中得以生存并得到更多的收益,就必须通过提升自身的专业化、精准化、创新化水平,并使其成为价值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从而促进整个生态价值链的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

1 基于专业化的盈利策略选择

在移动互联网生态价值链系统中各环节的分工将会越来越细,而专业化水平的要求则会大大提高,具体表现在向移动用户提供的产品、服务的专业化、精细化,在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碎片化需求的基础上获得价值链中参与者个体的盈利。

在移动互联网的核心价值链中的专业化,即是指在内容生产、内容聚合、内容发送、内容接受等环节中的专业性。在内容生产方面,要求电视节目、电影、视频、音乐等制作方、发行方制作出专业的,适合移动终端播放、传递的电视、电影、音乐内容,而内容聚合中,则是将相关内容进行专业的编排、转码、管理,最后呈现于移动终端;而内容发送则是将聚合后的内容分发到移动终端的网络,如3G、4G、LTE无线网络,卫星、IPTV等,这就更加需要更高的专业化水平,通过专业化提高移动用户的上网速度,提高网络负荷水平,黏住移动用户;而在内容接收环节,则是涉及各种类型的移动智能终端,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PDA等,终端制造商须在精确了解用户对终端使用需求的基础上进行设计、生产,比如:对终端屏幕尺寸、使用的便捷性、安全性等方面提高专业化水平,从而真正满足用户的需求。

可见,生态价值链系统中的每一个个体所提供的产品、服务都必须仅仅围绕“专业化”,而个体企业只有提高自己的专门能力,才能将自己与系统中的其他参与者区分开来,使自己成为价值链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获得持续盈利。

2 基于创新化的盈利策略选择

针对国内用户不喜欢付费,尤其是不愿为内容付费的难题,生态价值链中的参与个体只有通过创新的内容服务,打破传统模式和聚合平台模式下的单向结构,让移动用户有选择地获取信息,以此满足用户的个性需求,并能提高用户的粘性。

一方面,由于移动用户的个性化、多元化特征,移动互联网内容服务商可以通过创新内容形式、提高内容的专业性、多样性等方式满足顾客个性化的需求。正是创新的内容所具有的稀缺性,移动用户则愿意通过付费的方式获得所需内容,比如内容服务商对诸如娱乐、软件、信息、图书、音乐、视频、电影、电视节目、应用等内容在进行适当创新的基础上向消费者提供,或者接受消费者的RSS收费订阅。

另一方面,中国的网民虽然不愿意为内容付费,但是愿意为服务付费。通过内容提供商与网络运营商合作,运用移动技术将网络游戏、网络视频、音乐、电子书等在桌面互联网的传播中已成熟的内容服务转化成移互联终端能够兼容的内容服务,并有选择的实施内容付费。在具体的实施中,建议移动互联网内容提供商采取免费终端+付费内容的模式,建立内容消费积分、套餐等服务、频道收费、点播收费等,尤其是已处于盈利状态的移动游戏行业,增强用户对内容平台的粘性,通过创新的内容服务,使得生态价值链中的个体企业获得更多的收益。

3 基于精准化的盈利策略选择

移动互联网生态价值链中的个体企业想要获得持久的盈利,就必须精准地为移动用户提供所需的产品与服务,而借助于云计算的大数据挖掘与分析,将用户的社会关系、社会行为、消费态度、消费行为、消费轨迹、偏好等映射出来,使移动互联网与用户间达到零距离。据艾瑞网调查数据显示,目前网民80%的上网时间消磨在专业论坛、博客、微博、商圈等基于Web2.0的网络社区和社交网站中表达自我的个性化思想,基于云计算的跨域、跨平台、跨渠道的数据挖掘与分析可以有针对性的为移动用户提品和服务,赢得用户的信任。因而,移动互联网企业在清晰了解移动用户兴趣图谱的基础上,实现精准营销才能获得较大的经济收益。

互联网盈利的主要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用户模式;盈利模式

1 传统电信业向移动互联网转型的必要性

随着智能手机的大规模应用,我国传统电信业务的资费虽然有了较大幅度的下滑,但电信行业的增长速度却出现了不小的反弹,尤其是移动数据业务收入以及宽带接入成为了收入增长的主要动力。目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多数产品和应用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APP化的趋势,这一新型的APP业务创新模式对传统电信业的基本业务模式、商业模式和资源发展模式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该模式不仅在技术上实现了云和端的直接对接,而且对智能终端和即时通信类客户的发展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自即时通信类软件在2011年一经推出,软件的客户规模一再出现井喷,预计在2016年能够达到12亿人次。一个客户可以在手机上安装多个即时通信软件,采用基于手机通讯录的微信、米聊、飞聊等短信聊天软件,通过无线网络实现短信功能。此类应用使得传统的点对点短信和彩信的业务量和收入不断下降,而即时通信类业务量和VoIP类业务量将不断增大。根据摩根士丹利统计的移动数据流量发展总体趋势可以看出,移动视频将会对2014年移动流量的总量起到最为重要的作用,估计占总量的66%。此外,其它移动互联网应用(如移动游戏、音乐、图片、QQ农场等)也将带来数量流量的大爆发。根据Ericsson最新的报告[1]可以预测,在2016年之前,全球的移动数据流量将会以每年60%的速率快速增长,移动数量流量将会达到传统语音业务流量的30倍。因此,实现从传统电信业到移动互联网的转型是市场所需,势在必行。

2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移动互联网,是指通过移动终端(如手机、PDA等)为接入手段,以无线接入方式,通过各种网络接入互联网。移动互联是移动通信和互联网从技术到业务的融合。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建设自己的移动互联网。各个国家由于政策法规、市场竞争条件、技术发展水平以及运营策略的不同,在移动互联网业务的发展上也不尽相同。一些电信运营商采取了较好的商业模式,成功地整合了价值链环节,取得了一定的用户市场规模。特别是在日本和韩国,移动互联网应用成效显著,凭借着出色的业务吸引力和资费吸引力,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在国内,三大运营巨头均已将移动互联网业务作为今后公司发展的重中之重。伴随着智能手机的快速应用和IPV6的实施,国内的移动互联网正逐步进入快速增长期,并在深刻改变信息时代的社会生活。但任何一个新兴产业在给大家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在其发展初期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难题,如手机上网资费高、速率低,计费方式相对单一等。在诸多难题中,运营商数据业务普遍存在增量不增收的现象已经成为制约移动互联网发展的关键因素。

在2008到2013年的五年时间里,全球移动数据业务的数据流量增长达17倍,但同期的数据业务收入增长仅有1.8倍。与此同时,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使用和便携式移动宽带上网的快速普及,数量流量也出现了空前的增长速度,在整个网络中的比例升至83.5%,而盈利价值则降到0.01美元/兆[3]。这意味着,数据业务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流量的增长速度,全球的电信业面临着增量不增收的尴尬局面。

增量不增收问题的关键在于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的选择。如果采用的商业模式不符合实际,那么所有的运营商和企业将不会盈利,移动互联网作为当今世界发展最快、市场潜力最大的新兴产业即使再美好也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怎样建立可盈利、可持续发展的健康的商业模式,找到自己的位置与营收方式已成为大家目前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3 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未来发展趋势

发展移动互联网业务,关键在于能否建立成功的商业模式。目前针对移动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尚无统一的标准定义。但多数学者普遍认为,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其用户模式和盈利模式的选择是否正确。其中,用户模式主要为了创造客户价值,盈利模式则是使得企业获利[4]。如何进一步丰富和改进用户模式和盈利模式的内容,将是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未来发展的重中之重。

3.1 协调好用户规模、用户活跃度和用户时间之间的关系,改进用户模式

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用户模式往往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传统的电信业务多数是从盈利模式开始考虑的,一定是有利可图、想清楚了盈利模式才会去做这个生意。但在移动互联网行业,企业必须首先要将重点放在集中精力考虑用户模式。首先考虑如何扩大用户规模,然后再考虑占领用户的时间份额,即注意力经济。全球的互联网业务都是存在竞争关系的。谁能够把握足够多的用户,谁就占领了时间份额,谁就会是通信市场未来的巨无霸。由于移动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时间是有限的,因此业务之间竞争的核心就是用户时间。在未来的用户模式中,我们可以在扩大用户规模、提升用户活跃度和占领用户时间三者之间进行有效协调,使其达到良性循环,从而实现用户模式的优化改革。具体如下:

⑴调查客户的实际需求并开发相关产品,迅速扩大用户规模。这个过程所获得的用户对企业来说往往是匿名的,企业并不知道用户是谁,具有什么特征,而只是通过相关业务形成了一定的信息流量规模。也就是说,这个过程一般只卖流量。

⑵通过内容丰富、功能优化来提升用户活跃度。企业可以建立用户的真实档案信息,真正了解和掌握用户的特征并切实的拥有用户。一般来说,抓住客户的,都会带来信息流量。

⑶通过用户规模和用户活跃度来占领用户在线时间份额,最终创造客户价值。

3.2 采用衍生收费的盈利模式,占领客户的钱包份额

移动互联网的盈利模式是商业模式中最为关键的子模式。目前移动互联网的盈利模式往往只局限于 前向模式和后向模式。前向模式是向使用了相关服务和内容的客户收钱(开通-保障-计费),如各大运营商向用户收取的移动网络流量费用等;与前向模式恰好相反的是后向模式,是向内容和服务的提供商收费,即向企业收钱(吸引客户,客户使用,有人付费),如通过各种衍生的广告模式来进行广告分账,包括CPC、CPR、包月收费等各种流量分账方式。企业如果采用单一的盈利模式并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盈利。为了更好地占领客户的钱包份额,企业可以将前向模式和后向模式黏合起来,形成“衍生收费”的双模模型。即服务提供者通过用户模式所形成的用户黏度,吸引用户尝试新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向新产品服务提供商收费的模式[5]。

4 结束语

传统电信业的商业模式要求电信业务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可以通过该业务获取盈利。而新兴移动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在业务实体和时间上不再高度耦合,可以实现分离,即为客户创造价值和为企业获得收入的业务可以不是同一业务。企业可以先提供业务,创造客户价值,再利用客户规模创造盈利,最终实现移动互联网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成卓,贺石昊.移动互联网迈入2.0时代 加速与传统行业跨界融合[J].通信世界,2014,1(2):41-42.

[2]庚志成.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J].移动通信,2008,32(9):20-21.

[3]刘伟.四网协同发展研究及移动互联网转型思考[J].广东通信技术,2012,25(4):53-54.

互联网盈利的主要方式范文第4篇

〔作者简介〕叶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重庆 401120。

〔摘要〕 反垄断实务部门在处理“人人诉百度案”、“奇虎360诉腾讯QQ案”等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时,最棘手且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由于受到互联网产品的边界比较模糊、替代性难以把握、互联网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重叠等特征的影响,传统定性的产品替代性分析方法遇到难题;而互联网的双边市场特征、产品的“免费性”、产品的冒尖现象和消费者锁定现象等,使传统的SSNIP定量分析法遭遇困境。为应对互联网对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挑战,除了改革SSNIP法的假设条件之外,还可引进产品性能测试法、盈利模式测试法和销售方式测试法来界定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

〔关键词〕 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产品替代;SSNIP法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1-0009-07

①参见吴太轩《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人民政协报》,2013年4月18日。

②参见方东兴《腾讯垄断地位毋庸置疑 诉讼案影响远超结果》,新华网,2013年3月29日。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互联网企业实施的拒绝交易、捆绑销售、强制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学界对前两年发生的“人人诉百度案”、“淘宝案”的讨论还未尘埃落定,广东高院2013年3月28日就“奇虎360诉腾讯QQ案”(以下简称“腾讯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又引起了较多争议。在该案中,广东高院判决腾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该判决,有学者认为开创了中国反垄断的新思路,值得肯定;①有学者认为认定腾讯QQ在即时通讯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值得怀疑。②深究学界的争议,我们不难发现,之所以对同一互联网产品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主要原因是对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前提――相关市场的界定有着不同的认识。

在特定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就是确认谁是竞争对手的过程,<sup>〔1〕</sup>或者将一些产品纳入相关市场之内或排除在相关市场之外的过程。相关市场的界定对于反垄断案件中的当事方而言,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如果相关市场被界定得比较狭窄,就会夸大涉嫌垄断的企业实际行使或者将来可能行使的市场支配力及其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如果相关市场被界定得比较宽泛,则该市场上有效竞争的程度就会被夸大,那些实际上行使或者将来可能行使市场支配力限制竞争的企业就有可能逃脱应有的规制。<sup>〔2〕</sup>由此可见,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分析所有竞争类型的逻辑起点,<sup>〔3〕</sup>离开了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我们就无法认定涉嫌垄断的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滥用行为就更无从谈起。<sup>〔4〕</sup>在传统产业,相关市场的界定由于牵涉许多经济学和法学知识,对其有效界定尚存许多难题;在互联网领域,由于互联网的技术特征与经营模式等具有独特性,其相关市场的界定将面临更多挑战。本文拟对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进行研究。

二、互联网对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挑战

相关产品市场(the relevant product market),是指能与某种产品形成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替代产品市场。<sup>〔5〕</sup>在传统产业,人们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已形成一个相对统一的认识,即分析产品之间是否具有替代性。在各国的反垄断实践中,主要采用定性的产品替代性分析法和定量的SSNIP法来分析产品是否具有替代性。定性的产品替代性分析法是指反垄断执法者通过定性分析产品特性、产品价格、产品用途、产品功能、消费者偏好、供给等因素,看产品之间是否具有替代关系。如果产品之间具有替代关系,就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如果没有替代性,则不能放入同一相关产品市场。定性的产品替代性分析法由于受分析者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不同主体运用此种方法界定的相关产品市场具有较大差异,因此,为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更加科学,定性的产品替代性分析法不再扮演主要角色,定量的SSNIP法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SSNIP法(Small but Significant Not-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即“小幅持久明显提价方法”,该方法也被称为假定垄断者测试法。依据SSNIP法,反垄断执法者可以假定垄断者能够将商品价格维持在高于竞争价格水平的最小商品集合和地域范围,从而界定相关产品市场。运用SSNIP法,可以对传统产业的大多数相关产品市场进行界定。然而,互联网一些新的技术特征和经营模式,给传统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方法提出一些挑战。

(一)定性的产品替代分析法遇到难题

由于互联网产品的边界比较模糊,产品替代性难以把握,互联网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重叠性,因此定性的产品替代分析法遇到一些难题。

1.互联网产品的边界比较模糊

在传统产业,由于产品的用途、功能、成份、制作方法等不同,产品之间的边界往往比较清晰,比如,同是服装的毛衣和雨衣就很容易区分。但是,在互联网领域,由于技术和经营模式的相似性,产品之间的区分界限不再明显,互联网产品的范围变得模糊不清。在判定“是一种互联网产品的两种功能”还是“存在两种不同的互联网产品”时,人们经常发生争议。比如,对腾讯QQ的“文字聊天”与“视频聊天”软件,二者是不同的互联网产品,还是腾讯QQ这个综合性即时通讯软件的不同功能,在实践中还存在争议。在面对具有两种产品功能和属性的新产品时,是将其划入某一已有的产品市场还是重新确定一个新的产品市场,存在不同的认识。譬如在欧洲微软垄断案中,对于PC操作系统和IE浏览器之间的关系,原告和被告的观点就很不一致。被告微软公司认为IE浏览器是PC操作系统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IE浏览器与PC操作系统就是一种产品。而欧盟委员会认为PC操作系统与IE浏览器是两种不同的产品。正是对IE浏览器与PC操作系统是一种产品的两种功能还是两种不同产品的认识相异,造成对微软相关产品市场的不同界定,并最终影响欧盟微软案的审理结果。

2.互联网产品的替代性难以把握

网络经济具有“胜者全得、输者全无”的反馈效应,信息产品的生命周期持续缩短,使得处于竞争者位置上的互联网企业千方百计进行技术创新以获取竞争优势,这给分析互联网产品间的替代性带来较大难度。技术的创新、完善使得互联网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不断增强,最初看来用途截然不同的互联网产品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用户的需要完全有可能相互替代。比如,虽然阿里巴巴的聊天工具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卖家与买家的交流,但是随着使用人数的增多,其完全有可能成为一种有影响的社交网络产品。由此可见,互联网产品的替代性随着使用情况的变化而呈现不确定性。而且,互联网产品之间的替代速度及发展方向,已经超出了公众的预测能力,比如在QQ软件开发之初,MSN是国内即时通讯市场中占有市场份额最大的提供商,然而QQ服务却依靠其鲜明的特色不断吸引用户,市场份额超过MSN。近几年,飞信、阿里旺旺、YY语音等产品的用户量增加迅猛,用户规模均已过亿。新兴的SNS(社交网站)、微博、电子邮箱等产品在整合了即时通讯服务功能后,对传统的即时通讯产品也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和市场冲击。对信、阿里旺旺、SNS、微博、电子邮箱等互联网产品是否与QQ服务具有替代关系,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因此,互联网产品的替代性难以把握的特点,增加了反垄断执法机构运用产品替代性分析法界定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的难度。

3.互联网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重叠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也可以通过实体商店进行销售,这意味着互联网市场与传统市场的经营内容存在部分重叠。当某种产品同时在互联网市场和实体市场上销售时,如何界定其相关产品市场成了一个难题。是将互联网市场和实体市场放在同一相关市场,还是区分为不同的市场,这将直接影响到相关产品市场的范围大小以及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比如,在“Gerlinger v. Amazon案”中,原告主张应将该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在线图书交易市场,但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存在一个独立的网上图书市场,故没有采信原告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总体而言,在互联网市场与传统市场重叠性问题上,美国法院通常主张不能割裂互联网市场与传统实体市场的联系,实体商店和网络商店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彼此之间存在替代关系。尽管现实生活中,网络商店给用户的体验不同于实体商店,但网络商店绝对不是购买待售商品的唯一场所,网上购买也不是买卖双方交易的唯一途径,消费者拥有在网上购买和到实体市场购买的选择权。因此,界定在线交易市场为单一的相关市场过于狭窄,难以服人。由此可见,互联网市场与传统市场的重叠性,也增加了运用定性的产品替代性分析法来界定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的难度。

(二)定量的SSNIP法遭遇困境

互联网对相关市场认定的挑战不仅限于使定性的产品替代分析法适用困难,而且互联网的下列一些特征也使定量的SSNIP法遭遇许多困境。

1.双边市场特征的影响

①有许多学者对互联网产品的免费性提出质疑。参见潘伟《市场支配地位司法认定问题之探讨》,《法律适用》,2011年第5期。

双边市场是指“当企业向双边用户制定的价格总水平保持不变时,在价格分配(或价格结构)上的任何改变都将影响到双方的需求和参与程度,并将进一步影响到交易总量”,<sup>〔6〕</sup>也即经营者同时向两方以上的主体进行交易,各主体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市场。互联网市场具有明显的双边市场特征,在该市场中,往往存在三方及以上的参与者,互联网企业通过在一方市场上采取免费策略获得互联网用户的支持,而在另一方市场上(如网络广告)获得经济利益。以搜索引擎市场为例,网络广告和搜索服务紧密相连、相互依存:一方面,搜索引擎的长期运营需要来自网络广告的收入支持;另一方面,搜索引擎用户的增长以及其知名度的提高,会带来网络广告收益的相应增加。<sup>〔7〕</sup>所以,不能将搜索引擎和网络广告市场割裂开来,搜索引擎与网络广告二者共同构成了典型的双边市场。<sup>〔8〕</sup>

互联网的双边市场特征对SSNIP法的适用提出了挑战。由于传统的SSNIP法只分析单边市场中价格变化对假定垄断者市场地位的影响,对于双边市场中的假定垄断者产品的价格变化所带来的市场反应无法做到全面、科学的量化分析。以搜索引擎市场为例,利用SSNIP法,我们通常分析假定的某搜索引擎的收费涨价一定幅度后,其市场影响力是否降低,能否较快引入竞争者,参与竞价排名的广告主是否减少,而基本未分析某搜索引擎用户量的变化对竞价排名的影响。如果不考虑该搜索引擎的用户访问量的变化,仅仅考察搜索引擎的收费上涨,那么参与竞价排名的企业出于成本的上涨可能会退出竞价排名。简言之,该搜索引擎收费上涨后,参与竞价排名的广告主将会减少。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由于搜索引擎市场具有明显的双边市场特征,参与竞价排名的广告主不仅要考虑搜索引擎的收费情况,而且还要分析搜索引擎的点击量或访问量。在竞价排名收费上涨的情况下,若该搜索引擎的点击量也增加,广告主考虑到自己参与竞价排名的产品被关注度可能上升,仍然可能愿意支付较高的竞价排名费用而不退出竞价排名市场。因此在双边市场特征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显性特征的情况下,只分析一方市场产品价格变化情况的SSNIP法受到诟病。

2.互联网产品“免费”性的影响

在传统产业,免费行为往往不被反垄断法所规制,因此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一般会将免费市场排除在外。在互联网领域,由于注意力是一种资源,为了提高网站的点击率,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依靠“免费产品(用户)+经营者+广告收入”或者“免费产品(付费提供增值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策略来进行商业运作。这种免费的经营模式也使SSNIP法的适用受到质疑。①因为SSNIP法是以价格理论为基础,以价格变化因素为主要考量对象,通过价格上涨所产生的市场反应来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而在互联网行业,由于“免费”服务模式盛行,互联网用户对产品价格有可能不如对传统产品那么敏感,产品涨价带给用户的反应就不如传统产业那么明显。而且,“免费”产品意味着没有价格,既然没有价格或者价格为零,SSNIP法中假定垄断者涨价5%-10%就失去了计算基础,就不能准确量化分析产品涨价5%-10%后对产品替代性以及竞争的影响。

3.产品冒尖现象和消费者锁定现象的影响

除了具有以上特征外,互联网产业还存在以下一些不同于传统产业的现象:一是产品冒尖现象。尽管市场上可能还存在其他性能更优或价格更便宜的产品,但潜在用户对市场占有量大、用户基数多或未来可能成为标准的互联网产品会更感兴趣;二是消费者锁定现象。互联网产品所固有的网络效应所带来的转移成本,使得消费者被锁定于某种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显著的“粘性”关系。产品冒尖现象和消费者锁定现象也使得价格因素对互联网产品的影响降低。如果某互联网产品已经牢牢吸引住使用者,即使该产品实施了一个非临时性的小幅涨价,使用者也往往不会轻易放弃原来的、习惯使用的或者已经成为标准的产品而改用其他产品,因为“替换”将会增添他们的学习成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社交成本等。在这两种现象的影响下,消费者对于互联网产品价格的小幅变化失去了起码的敏感度,<sup>〔9〕</sup>以价格变化为重点分析内容的SSNIP法遭遇到困境。

三、解决互联网对相关产品

市场界定挑战的思路

虽然互联网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提出了一系列挑战,界定传统产业相关市场很有效的一些方法在界定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时面临一些困境,但是,基于相关市场界定对于规制垄断案件的重要意义,我们必须正视和迎接这些挑战,探寻界定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的方法。除了对传统的SSNIP法进行改革外,还可以尝试引入产品性能测试法、盈利模式测试法和销售方式测试法来界定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产品市场。

①参见广东高院对“奇虎360诉腾讯QQ案”的一审判决书,(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

(一)改革SSNIP法的假设条件

在互联网领域,虽然消费者往往更加重视拟选用的互联网产品规模是否庞大、互联网技术有无可能成为标准、互联网产品的兼容性等因素,对价格的关注度相对不高,传统的以价格变化为核心的SSNIP法的效果受到质疑,但并不意味着SSNIP法就完全失效。如果对SSNIP法的假设条件予以适当变通,仍然可以用来界定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产品市场。

以“腾讯案”为例,虽然该案原告的专家辅助人RBB公司主张定量的SSNIP法不是用来确定腾讯QQ相关产品市场的有效方法,但是,广东高院通过对SSNIP法进行适当变通,仍然对腾讯QQ的相关产品市场进行了比较准确的界定。首先,广东高院在承认“免费”是互联网产业通行的、基本的经营模式的前提下,通过一系列的证据分析,认为互联网用户对即时通讯产品并不是没有价格敏感度。其依据是:根据CNNIC的调查,不愿意为使用即时通信服务支付费用的用户比例高达60.6%,而其他32.7%有付费意愿的用户也只是表达愿意为即时通讯平台上的增值业务付费,而非为即时通讯的基础服务付费。网站eNet的调查也显示,如果腾讯公司对全部QQ服务实行收费,将可能导致81.71%的用户流失,转而使用市场上其他免费的即时通讯产品和服务。另外,欧盟“微软公司/Skype案”的证据也显示,如果Skype公司开始对其产品收费,超过75%的个人用户将不再使用该产品。①欧盟委员会据此认为互联网服务经营者能否取得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提供免费服务。如果一个互联网企业开始对一个长期免费的服务开始收费,并且市场上存在其他免费的替代,用户将立即转向选择那些免费的替代。免费邮箱开始收费而大量流失使用者的现象可以作为很好的例证。由此可见,互联网用户在确定是否使用某类即时通讯产品时,虽然会将获取该产品所消耗的机会成本(如浏览广告)作为考虑因素之一,但是一旦该产品从免费变为开始收费,许多消费者的第一选择是改用其他免费产品。换言之,“免费”与花费时间浏览广告这种消耗机会成本相比,前者对互联网用户的影响更大,对相关市场界定的作用更为关键。因此,广东高院创新性地确立了即时通讯产品能否构成一个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既根据SSNIP法的传统分析思路,考虑假定垄断者通过降低产品质量或者非暂时性地小幅提高隐含价格(如广告时间)而是否获取利润,也突破SSNIP法的传统分析思路的束缚,考虑一旦假定垄断者从免费变为开始小幅度地持续一段时间收费,能否产生大量的需求替代。如果假定垄断者从免费变为开始小幅度持续一段时间收费,消费者转而使用其他免费替代品,则可以将假定垄断者的服务与其他免费替代品界定为同一相关产品市场。

综上,SSNIP法尽管在界定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时遇到一些困境,但是并不是没有一点适用价值,如果对其假设条件作适当变通,其仍然可以适用于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二)引入新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

改革后的SSNIP法虽然可以用于认定互联网领域的相关产品市场,但是由于 SSNIP法操作起来比较复杂,加之该法并非适用于所有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认定案件,因此,在肯定SSNIP法的同时,还需要结合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引入一些新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

1.产品性能测试法

随着技术更新速度的不断加快,互联网产品的品质与性能要素和价格要素相比显得更为重要,品质方面的竞争带给互联网企业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它们在价格上的竞争。比较而言,短期内价格的小幅变化对互联网产品的需求虽有影响,但其影响比较有限,而产品性能的每一次显著变化都可能使消费者很快地弃旧择新,产品需求状况会发生显著变化。基于此,学者们提出了一种不考虑复杂的价格变化的方法来界定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即产品性能测试法。与SSNIP法不同,产品性能测试法不是根据价格的变化而是依据产品性能的变化来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即考察某种产品性能特征的显著变化能否引入其他替代产品。

产品性能测试法可以说是定性的产品替代分析法的变种,只不过运用传统的定性产品替代分析法需要考量的因素更多,而产品性能测试法考量的因素很少,只需考量产品性能特征是否显著变化。产品性能特征的显著变化分为性能显著降低和性能显著提高两种,如果某一产品性能显著降低,使得消费者转移到其他替代产品,或者新产品性能显著提高,能够把足够多的其他产品的用户吸引过来,那么替代产品就应该被划入所分析产品的相关产品市场。该种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的应用必须以产品的核心性能特征的变化为基础,对于核心性能特征相对稳定,而且性能变化能够被用户明显感知的互联网产品市场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腾讯案”中,广东高院通过产品性能测试法对腾讯QQ的相关产品市场进行了界定。广东高院认为综合性的即时通讯与单纯的文字、音频以及视频即时通讯之间的唯一区别在于通讯媒介,而共同特征则是在线状态通告、小群体用户沟通、即时和跨平台交流。由于综合性的即时通讯作为单一性的即时通讯升级产品,其与单一性的即时通讯相比,其性能更多,功能更强大,故法院认为,消费者通常只会用具有综合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替代单一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而非相反。从需求替代来看,消费者能够轻易、立刻、免费地从文字、音频和视频即时通讯转换到综合性即时通讯;从供给替代来看,大部分即时通讯服务商都能够同时提供上述功能的服务。因此,综合性的即时通讯与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单一性的即时通讯之间在功能上具有紧密的可替代性,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

2.盈利模式测试法

盈利模式测试法是指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既不分析复杂的价格变化,也不对产品性能变化进行量化分析,而是以收费主体和对象为依据,根据盈利模式的不同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根据盈利模式的不同,可将互联网划分为不同的市场:一是为用户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市场,其盈利模式是网络接入服务商向用户收费;二是网络广告服务市场,其盈利模式是网站向广告投放者收费;三是有偿网络内容服务市场,其盈利模式是网站向信息服务订阅者收费。盈利模式相同的互联网企业相互之间往往具有替代性,它们的产品有可能属于同一市场。因此,在界定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时,可以仅分析互联网产品的盈利模式是否相同,而无需考虑特定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化情况和具体技术特征,有利于使反垄断执法机构从互联网产业中极其复杂的价格和技术问题中解脱出来,故具有高效、实用的特点。<sup>〔10〕</sup>

以谷歌、百度搜索引擎产品市场的界定为例,反垄断执法机关在运用盈利模式测试法时,无需充分掌握有关搜索引擎产品的专业知识、原理与特性等,无需仔细比较两种搜索引擎产品的技术特征,也无需调查搜索引擎在双边市场如何收费及其价格变化,只需了解搜索引擎的盈利主要是依靠在其网站上刊登用户的广告即可。故反垄断执法机关只需认定谷歌、百度的网络广告服务是否具有替代性,即可界定两种搜索引擎是否在同一相关产品市场。<sup>〔11〕</sup>在“腾讯案”中,广东高院也利用盈利模式测试法对传统电话、传真与即时通讯服务之间的可替代性进行了分析。法院认为,虽然QQ服务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通讯服务,与传统的电话、手机、短信等通讯服务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但是,其与传统的电话、手机、短信等通讯服务相比,不仅在技术上存在较大差异,更为重要的是固定电话、手机及短信均实行收费服务,而即时通讯则实行免费服务,两者的盈利模式截然不同,因此QQ服务与传统的短信、手机通话、固定电话通话之间盈利模式不一样,不存在较为紧密的产品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

3.销售方式测试法

销售方式测试法是指当某类产品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销售,如果一种销售方式能够明显地更好适应消费者的需要或满足消费者的偏好,相对于其他销售方式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就可以认定运用此种销售方式进行营销的产品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销售方式测试法对于界定具有传统市场与互联网市场重叠的在线交易产品的相关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欧盟委员会最早尝试运用销售方式测试法来界定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在“Bertlesmann/Mondadori”案中,从事在线销售图书服务的Bertlesmann公司辩称,其通过互联网所采用的“会员制”书籍销售方式,能给消费者带来特别的购书优惠,在三年前具有独特的优势,但现在实体市场中的书店以及其他传统书商也能提供类似的折扣优惠,使其“会员制”销售方式不再享有优势,面临很强的市场竞争,因此,应将整个图书市场而不是在线销售图书市场界定为相关产品市场。但是,在本案中,欧盟委员会所关注的并不是这类能被传统销售方式替代的“会员制”营销模式,而是将考察重点集中在Bertlesmann公司所采取的与网络密切相关而实体市场难以替代的新型销售方式――“远程在线销售”上。欧盟委员会认为,Bertlesmann公司的在线销售所采取的实际上是一种“远程销售”方式,这种方式可能包括邮购、网上销售和网上图书俱乐部等。它与传统书店面对面的店铺销售方式具有显著差别。“远程销售”允许购书者舒适、不受约束地呆在家中,从书单上自由、方便地点击选择所喜欢的书籍,然后让经营者送书上门。如果对所选书籍不满意,还可比较方便地将书退回,从而避免了浪费时间、精力前往书店的奔波之苦。这种“在家中购物”的乐趣是传统书店所不能取代的,它能够在更大程度上适应消费者的需要,由于“网络远程销售”具有如此独特之处,因此采用“网络远程销售”方式进行销售的产品应被界定为一个独立的市场。除了此案,欧盟委员会在其他多个案件中都认为,虽然在线销售的产品是处于一个普通市场还是特殊市场尚无定论,但仍然有理由相信远程在线销售可以使消费者更加方便地获取产品,因而采用“远程销售”方式的产品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sup>〔12〕</sup>

余论

尽管互联网对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提出了一些挑战,使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难度增加,但是并不意味着无法对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进行界定。除了可以对传统的SSNIP法进行变通适用外,产品性能测试法、盈利模式测试法、销售方式测试法均可用于界定互联网领域的相关产品市场。此外,为了使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更加科学、合理,反垄断执法机关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应重视数据选用的规则化。在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中,涉及大量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数据,数据来源呈现复杂性和多样性特点,选用数据的不同将造成相关产品市场范围的差异。因此,为了保证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科学性,反垄断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应进一步研究确立科学的数据选用规则。其次,应逐步建立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虽然法院的判决不具有一般法的效力,但是它仍然被视为一种实践的总结和经验的积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借鉴别国经验和尊重我国法制现状情况下的一种折中选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sup>〔13〕</sup>考虑到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加之我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经验均比较欠缺,因此,在我国建立相关市场界定的案例指导制度尤为必要。再次,重视实证调研。反垄断执法机关在界定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时应做好实证调研工作,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听证等多种手段,充分听取互联网企业以及网络用户等相关主体的意见,了解不同互联网业务之间的竞争关系和发展动向,减少模拟分析的比重,在互联网发展规律尚不明确,对互联网企业竞争关系的判断暂无充分把握的情况下,考虑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宁宽勿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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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盈利的主要方式范文第5篇

一、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

(一)互联网金融众筹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众筹,又称群众募资、大互联网金融众筹资,项目发起人以一定的报酬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互联网金融众筹项目并向公众募集资金。主要目的是为某个项目、某个人或某个公司募资,以资助其进行正当的生产经营、创作创新活动。最初的互联网金融众筹主要用于艺术创作,现在互联网金融众筹项包含科技、教育、金融、社交等多领域。互联网金融众筹融资包括四种基本类型,即捐赠互联网金融众筹、回报互联网金融众筹、债权互联网金融众筹和股权互联网金融众筹[2](见表1)。

(二)互联网金融众筹的分类

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根据经营特点分为综合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和垂直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3]。综合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为不同行业的项目筹资,如天使汇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互联网金融众筹项目涵盖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游戏、旅游、教育、金融、社交等多种领域。综合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经营领域广,可以招揽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众筹项目与投资者。垂直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专注于某些特定领域,具有专一特定的特点。垂直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凭借他们平台的专业针对、严格精准的权威性定位,对其投资者存在着巨大的吸引力,增加投资频次粘性。在这个平台中,有规格的高效率低成本的进行领域平台划分,由此一来能够满足个性化需求以及形成各具特色的模块式社区与遗传代码,从而营造更加和谐的互联网投资环境。典型代表主要有:致力于微电影互联网金融众筹资助领域项目的淘梦网;音乐行业的乐童音乐;关于动漫游戏这一领域产业的众豆豆;助力于大学生梦想帮扶实现的酷望网等。

(三)互联网金融众筹的发展

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众筹融资处于一个发展初级阶段,整体架构及稳定的竞争格局还未形成。截止2015年2月28日,我国累计成立137家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其中至少21家已经倒闭或无运营迹象,6家发生业务转型。2015年2月,12家主要业务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成功项目总个数为326个,总筹款为0.5亿元,长期活跃人数约为9.3万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微信、APP等移动端逐渐成为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新的战场,追梦网—轻松筹上线5个多月来,共有8018位用户发起了11372个项目,成功率约为46%,筹款总额约为180万,累计支持人数超过12万,平均单次支持金额约为11元。2014年12月,证监会《私募股权互联网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条例的出台对互联网金融众筹非公开发行股权性质、平台运营、参与投融资者的职责义务都作出详细的界定,目的为与非法融资划清界限。2015年3月证监会对上述施行条例进行修改,主要集中在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方面,将原来的最低100万投融资金额要求降为不低于10万元,为的是给大家创造更多的合作项目与机会。但是为了躲避监管,奖励类互联网金融众筹代表——点名时间与股权类互联网金融众筹一哥——天使汇在上半年不约而同地撕下了自己的“互联网金融众筹”标签,为了摆脱互联网众筹的监管范围,不断强调自己局外的身份。我国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刚刚起步,众筹平台未来的方向还在探索中。一些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向着多方位化服务转变,点名时间就为优秀项目提供整改、中介公关、引荐投资人、对接渠道等全套定制化服务,为项目的运转左右扶持。例如,云众筹致力于为平台上的融资项目提供孵化维持项目的前行。某些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更倾向于垂直发展,将某个领域更加细化、专业化。同时手机移动式互联网的发展带动众筹的模式更加多元化,其具有的社交功能对于某些投融资者,互联网金融众筹不仅是筹钱,互联网金融众筹是让投融资者相互认识的平台,比如针对艺术创造类平台投资者,大批关注高涨者的支持,制造多途径的传播与推广才是终极目标。伴随着实业企业家的涌入,互联网众筹的社交功能显得格外的重要[4]。

二、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监管现状

2014年12月,证监会了《私募股权互联网金融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及时对互联网金融众筹提出监管办法。《管理办法》就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非法证券发行”和“非法集资”做了规定[5]。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任何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互联网金融众筹应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对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的地位、投融资者的界定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互联网金融众筹采用私募股权的方式,所以《管理办法》与《私募股权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很多重合之处。《管理办法》中对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可为与不可为”做出了罗列式的规定,如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禁止“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6]。

三、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盈利模式及问题分析

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盈利途径主要包括成交费、会员费、股权、广告费4种。成交费是只有项目成功时才需交费;如果项目失败且没有钱转手,通常情况下抵押金或投资金将返还到投资者手上[7]。会员费指每月固定支付会员费就可以创建任意多互联网金融众筹项目,如果项目成功,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不会从项目中抽取资金。有些股票金融众筹平台不止要成交费,还要公司融资企业干股股权。通过股权方式盈利,收入来源于公司的未来期权收益,这种盈利模式类似于投资者的投资。广告费是指一些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除了提供给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常规服务,还提供网站的咨询服务、材料评估、视频制作软件或专题位置等额外收费的高价服务。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一般以佣金收入和广告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8]。而中国互联网众筹的盈利过程途径中存在很多问题。国内的线上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目前收益模式与行业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例如娱乐业可能有产业附加衍生品等,许多众筹平台开始将目光放在“未来权益”分成,不是赚在项目上,而是赚在项目外。比如一些股权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以收取融资方的股权为收入而不是现金。作为金融平台,互联网金融众筹的主要收入应是佣金收入,但在国内,由于我国固有的消费心理,很难收取佣金,并且众筹平台的交易量较少,就目前国内互联网众筹发展状况,将佣金作为互联网众筹的主要收入来源合理性差。

四、互联网金融众筹项目筹资运作过程及问题分析

互联网盈利的主要方式范文第6篇

“2011年11月,中国基于Android和iOS的智能移动设备即将超过5000万部,这是一个重要的历史节点。”创新工场董事长兼CEO李开复在2011中国移动开发者大会上表示,“我们正身处中国移动互联网的开端。今天看到数千万用户,但是相信在一年以后我们会看到1.2亿,并很快向13亿高速扩散。”

此话并不夸张,千元智能手机已经实现,500元手机时代离我们还会远吗?移动互联网的用户扩散速度将是桌面互联网的3倍左右,其未来的发展规模及前景自然不言而喻。李开复根据移动互联网的高速成长性,预言2012年将是移动互联网真正的爆发点。

源于此,11月3~4日,以“移动大变局下的抉择”为主题,2011中国移动开发者大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开幕。来自移动领域国内外的运营商、平台商、互联网企业、手机终端厂商、应用开发和投资公司的超过140位国内外业界人士组成讲师阵容,和超过5000位来自一线的研发、运营和管理的资深专业人士汇聚一堂,探讨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共论移动应用大变局下的抉择。

引领行业变革

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快速成为主流,移动是大势所趋已成为业界共识,移动互联的崛起,无论从设备数量、产业规模,还是对社会生活的影响,都将是一次巨大的变局。

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移动互联网成为60年科技的结晶,引领了众多行业的变革,如IT制造业、软件业、出版业等等。如今,中国即将直面这场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大变革,无论是芯片、操作系统还是互联网平台、移动终端,信息产业格局将被重新划分。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将引领着数字化、网络化这一更大趋势,信息产业正快速扩张自己的版图,将媒体出版、广播电视、电子家电、物流零售等行业纳入其中。

正如李开复所言,今后数年移动互联网行业的关键词将是“蔓延”,其快速发展的触角将伸向社会生活的不同层面。举例来说,在设备端,随着消费者对于移动互联需求的日益旺盛,设备将向大众、智能、便携的方向进化。随着产业链的缩短、硬件门槛的降低,智能手机价格已降至千元左右,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移动终端的覆盖率;在用户端,移动互联网的使用者将从5000万核心用户向4.85亿网民、9.4亿手机用户高速扩散,尤其是二三线城市,、安徽、云南等11个省份季度增长率超150%;此外,在娱乐方面,游戏正从核心玩家向数亿用户扩散,成本低廉、差异化程度高的UGC(用户生成内容)将成为移动端的主流,有数据显示最近半年内,手机使用微博的比例已超过1/3。

应用需要差异化

“移动互联网的大潮已经来临,这点不容置疑,但在应用层面却有一个奇怪的现象,我们可以看到手机游戏也在快速发展,但却没有像移动互联网那样呈现爆炸式的增长。”网龙公司首席执行官胡泽民说,“导致上述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目前应用的同质化较为严重,重复性太高。开发者只有将思路完全放开,才能有更多的创新以及更多的想象空间。”

时下的移动互联网行业正如当年互联网疯狂膨胀之时,产品层出不穷,但多数缺乏创新,未能真正领会消费者的需求,一些应用的开发者为了抢占用户,根本不考虑盈利问题以及日后产品的升级换代。

不过,随着行业的日趋完善,不论是体系的健全还是开发者认知的深入,相信上述问题都将得到解决。伴随着移动互联平台商的快速发展,整个产业链将更为良性、更为贴近上下游的需求。应用同质化的问题也会凭借平台所搭建的沟通桥梁而逐步弱化。“通过对众多用户的行为分析,平台商能够更为清晰地分析出消费者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的需求点在哪里,而这些便可以指导开发者进行下一步的产品设计和研发。”胡泽民表示。

多路径整合创收

除去应用产品本身,其盈利模式也至关重要,目前,移动应用收入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广告、付费下载以及电子商务。

互联网盈利的主要方式范文第7篇

关键词:互联网;进化逻辑;媒介平台;商业模式

一、 引言

信息时代,蕴藏在媒介背后的技术对媒介平台的商业模式存在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自1994年互联网接入中国以来,迄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二十多年来,在不同互联网逻辑的主导下,国内媒介平台的商业模式也处于不断演进与创新的过程中。理解互联网技术的进化与媒介平台商业模式创新之间的逻辑勾连,对于指导互联网媒体的商业模式创新实践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 媒介平台商业模式的概念界定与研究视角

目前学界关于商业模式的概念多达几十种甚至上百种,然而由于不同学者的研究维度和视角不同,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有学者对这些定义进行了梳理,认为大体可以分为经济类、运营类、战略类和整合类四种类型(原磊,2007),但从根本上讲,商业模式反映的是企业价值创造的逻辑(秦志华、王永海,2013),是一个经过深思熟虑而设计的开放性价值网络,进而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紧紧连接(陈道志、王平华、宋远方,2016),而如何定义价值、创造和传递价值以及获取价值,应该成为完整理解商业模式概念的基点(王雎、曾涛,2011)。也正因为此,从价值维度解读商业模式已成为近年来商业模式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从价值视角切入,借鉴波特的价值链理论,将媒介平台的商业模式定义为一种由价值定义、价值创造系统、价值获取的多维网络体系(如图1)。

其中,价值定义指向媒介产品的需求端,即目标受众的需求及其满足方式,反映媒介平台的市场定位,是媒介平台商业模式研究的核心;价值创造系统指向媒介产品的生产端,强调媒介平台如何通过建立关系协调机制,进而将所能调动的资源转化为媒介产品并将其传递给受众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互联网媒介战略研究的终点;而价值获取则指向盈利模式,是指媒介平台如何通过媒介产品盈利,作为一种以媒介产品流通为主要功能的平台,媒介平台价值获取的潜在方式贯穿生产端与需求端,其中“客户需求是商业模式的利润源泉”、“产品或服务是商业模式的基本支撑点”(孙永波,2011),因而,“价值定义”、“价值创造系统”共同定义了媒介平台“价值获取”方式的可能,而三者共同构建起完整的商业模式体系。

三、 互联网逻辑与媒介平台商业模式的演进路径

毋庸置疑,互联网对传媒的影响是内在的与革命性的,互联网时代的三个基本逻辑――“连接”的逻辑、平等的逻辑、“免费”的逻辑――构成了当今时代传媒经济的前置条件。其中,“连接”意味着开放,这是互联网的本质,有学者认为,互联网的演进也是“连接”的演进(彭兰,2013);“平等”意味着“去中心化”,背后隐含着传播权力的深层次转移;内容“免费”是互联网时代的显著特征和应有之义,“产品(信息)生产几乎近于零的边际成本”,“大量使用‘虚拟资源’无需缴纳任何费用”(李海舰、田跃新、李文杰,2014),也正是在“免费”的逻辑下,共享成为互联网精神的重要内容。

互网的这些潜含逻辑,不仅构成了传媒经济宏观性的背景要素,互联网技术的具体演进也在重构着媒介平台相关主体、要素之间的内在关系模式。而商业模式本身就是“建立在许多构成要素及其关系之上”(Osterwalder,2005),因而,媒介平台的商业模式与互联网的内在逻辑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 “新闻门户”:需求满足方式的悄然改变。Web1.0时代,互联网技术的本质是聚合、联合、搜索,其聚合的对象是巨量、芜杂的网络信息(Capriotti、Carretón、Castillo,2016),这种聚合、联合催生了新闻门户网站。对于互联网来讲,一个门户实际上是进入网络世界的一个入口点,门户网站通过提供基于web浏览的用户界面,为用户提供所需要的新闻信息。“新闻门户”主要是指新浪和搜狐,“新浪”的战略目标是“为全球华人提供新闻与内容服务”,而搜狐则将自身定位为“中文社群传媒帝国”。

从“价值创造系统”来看,与传统媒体时代一样,新闻信息的生产依然为专业媒体所掌握,网站及代表它们的网络编辑对传统媒体新闻内容的“搬运”与加工整理,而后推送到门户首页和对应的各个“子门户”。新浪和搜狐为了增加互联网的点击率,将新闻内容作为重中之重,其中新浪网甚至建立起强大的新闻编辑队伍,二十四小时更新门户网站内容,以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报道,这与传统媒体的新闻生产遵循着相同的逻辑。

发生改变的是媒介产品的需求端,互联网环境下,受众不再是“被动”的,而是成为主动寻求感兴趣领域信息的主体,媒介平台基于受众需求“自觉满足”的特征,对传统媒体的各种信息进行整合分类,建立起各个子门户,迎合受众的主动特性。这种转变也带来了广告投放方式的改变,门户网站开发出了弹出窗口、强迫广告、浮动广告等多重广告手段,广告被较为精准地投放,且广告流量的监测更为细化与准确,这是Web1.0时代媒介平台与传统媒体显著而重要的不同。尽管此时的门户网站已经创造出了包括技术服务、在线旅游在内的多元化收入模式,但由于巨大的访问量以及精准可测的广告投放方式,广告收入是“新闻门户”价值获取的主要来源,新浪在2008年的广告收入达到1.111亿美元,而搜狐的广告收入在其总收入中也占据大部分比例(刘辉,2009)。

从价值视角来看,相较于传统媒体,这一阶段的“新闻门户”,尽管也是“广告支撑型”的盈利模式,但由于受众需求满足方式转变为“主动寻索”,其实质却发生了悄然改变。若以“价值三角形”逻辑概括的话,“新闻门户”的商业模式为“自觉寻索+专业生产+付费广告”。

2. 社交媒体:“分享满足”与生产主体的转移。社交媒体是Web2.0时代的产物,借助于Blog、Tag、SNS、RSS、Wiki等应用,互联网搭建起以人为核心的关系体系,其典型特征在于最大程度发挥“人民群众”的创造力(王伟军、孙晶,2007),个体用户的价值得到了最大的体现。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平台”、“社交”成为这一时代的主题词,社交媒体随之兴起,博客、微信、微博、开心网、人人网等以关系为核心的媒介平台成为主流,其中微信、微博至今影响力巨大。

这一阶段,社交媒介平台的运作机制发生了彻底的变化,商业模式也产生革命性的更新,无论是“价值定义”还是“价值创造系统”,抑或是“价值获取”机制,与Web1.0时代都截然不同。

最为显著的是“价值创造系统”的改变,新闻信息的生产主体出现了转移,媒介平台不再生产新闻信息,而只是担任信息载体提供者的角色,“仅提供基本的平台功能与开放式的接口”(窦毓磊,2014),信息的生产权被让渡,形成了包括职业传播主体、民众个体传播主体、非民众个体的组织传播主体的“三元”传播主体结构(杨保军,2013)。媒介平台将新闻内容生产权让渡出来,媒介平台成为一个可以由用户自主设置和定义的平台,而这导致了新的盈利方式――增值服务――的产生,以微信公众平台为例,开放了包括语音识别、客服接口、OAuth2.0网页授权、生成带参数的二维码等九大高级接口,通过开放接口,为商业主体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同时收取增值服务费用,这样一来,既能让企业用户能够在公共平台发挥更大的空间,也能更大程度地方便个人用户(傅瑜、隋广军、赵子乐,2015)。

从“价值定义”角度来说,用户的需求满足机制既不是被动的输入,也不是主动的寻索,而是分享式的满足,社交平台上各式各样的信息,基本都是基于“强关系”或“弱关系”的分享信息,人被定义为“分享的动物”,媒介平台越发像是一个有着固有规则的良性生态系统,“平台型商业模式”渐渐成型。媒介平台将包括游戏、电商、广告在内的“盈利性产品”巧妙嵌入“生态系统”,商业主体、新闻内容生产主体、用户被深度整合,“多边群体之间的关系是竞合而不是竞争”(王千,2014),媒介平台的“价值获取方式”也愈发多元。

以此看来,诞生于Web2.0逻辑的社交媒介平台的商业模式是典型的“平台型商业模式”,而基于“分享满足”的需求满足机制的诞生与新闻信息生产主体的转移,是“平台型商业模式”产生的重要因素。

3. “算法媒体”:“自动满足”与“生产补贴”机制。以今日头条、一点资讯、天天快报为代表的“算法媒体”的出现,某种程度上意味着Web3.0时代正在到来。建立在1.0时代和2.0时代基础之上的Web3.0时代既要实现个人“碎片化资源”的深度整合,又要实现更加“智能化的人与人和人与机器的交流功能”(徐璐、曹三省、毕雯婧等,2008),还要实现“物与物相连”、“人与物相连”的智慧网络(高钢,2010)。

“算法媒体”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结果,其背后潜含着“技术至上”的哲学逻辑,相较于Web2.0时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价值定义的角度来看,“算法媒体”的需求满足机制有了新的变化,受众既不主动寻索信息,也不依赖分享获取信息,其信息需求以一种“自动”的方式得以满足。媒介平台引入智能分发机制,受众将观看新闻的选择权部分让渡给了技术,用户历史点击行为和点赞行为会被技术自动识别,技术以此为依据判断用户的偏好和兴趣,并进行后续的推送,技术某种程度上替代了用户自我选择机制。

而从“价值创造系统”来讲,“算法媒体”采取了“生产补贴”机制,以增强其新闻内容的竞争力,这种“生产补贴”机制大体分为两部分,一是针对优质内容的补贴,一是针对优质内容生产者的补贴。针对优质内容,“算法媒体”同样引入智能机制,某条信息被点赞和转发的比率会成为其后续被推送与否、推送多少的关键性要素,信息的点赞率越高、被转发率越高,会被平台推送给更多的用户,而这类信息中携带的广告所产生的费用,会以提成的方式分发给内容创作者;针对优质内容生产者,会有专门的补贴,以“今日头条”为例,其下设有“千人万元计划”、“百群万元计划”,与优质内容生产者签订合同,从而获取优质内容的首发权。

“算法媒体”依赖优质的内容及针对性的需求迎合机制,迅速吸引了大批用户,形成了新一代具有影响力的媒介平台。从“价值获取”的视角来看,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算法媒体”的盈利方式主要在于广告,个性化、精准化、智能化的广告被巧妙植入媒介平台,形成了良好的效果。当然,除了广告之外,佣金、电子商务也是其盈利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其中佣金是指媒介平台作为其他APP营销渠道,当用户通过媒介平台发生购买行为时,需要与之进行利润分成(陈卓,2016)。以此来看,需求满足机制的“自我满足化”和对内容生产者的补贴机制是“算法媒体”商业模式的显著特征。

四、 媒介平台商业模式创新的可能性方向

从“新闻门户”,到社交媒体,再到“算法媒体”,媒介平台的商业模式经历了从“广告型商业模式”到“平台型商业模式”再到基于算法的新一代商业模式,在媒介平台商业模式的演进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互联网技术逻辑进化的身影,而技术的进化,主要从“价值定义”与“价值创造系统”两个方面推动着媒介平台商业模式的演进,“需求满足方式”与“新闻内容生产机制”的变迁,构成了媒介平台商业模式演进的主要索。

当然,互联网的进化并不是相互取代的关系。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包容性和多元性特征,使得不同历史阶段衍生出的媒介样态不但不会消亡,反而会接纳新的技术特性,进行新一轮的“互联”,与蓬勃新生的媒介平台共存,甚至相互竞争,这种情况下,媒介平台商业模式的演进会在以往商业模式的基础上进行新一轮创新,商业模式也会越发复杂化、深刻化。

以历史的视角来看,Web2.0技术的运用还有极大的空间,Web3.0也不过是刚刚兴起,因此,媒介平台商业模式的创新只是刚刚开始,从Web3.0的特性来看,媒介平台商业模式向前演进的可能性突破路径在于:

1. 新闻内容的生产主体发生改变。人的主体地位继续受到挑战,人工智能技术大踏步前进,形成“人机共创”的信息生产局面。这种信息生产权的再度转移,毫无疑问会造就全新的商业模式。事实上,人工智能正在进行,包括谷歌、腾讯等互联网企业正在尝试“机器人”写作模式,新闻内容生a主体的再度转变的存在着较大可能性。

2. 对人的需求机制的深度挖掘。这种思路本质上在于对人的不同定义,以新浪为代表的“新闻门户”充分认识到人的“主动性”、以微信公众平台为代表的社交媒体的将人的本质定义为“分享”、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新兴媒介平台认识到“技术可能比人更了解自己的新闻需求”,均导致了媒介平台商业模式的演进,因而,未来对个体心理结构与需求满足机制的深度发掘,形成新的关于“人”的定义,也是媒介平台商业结构演进的可能路径。

3. 媒介终端的形态演进。当今的互联网媒介平台的依托媒介主要是PC、手机、平板等终端,技术不断进化的情况下,媒介终端将进一步演化,从而重新构建人与人、人与世界的连接方式,社会经济生活中各要素连接机制的改变,会构建起全新的商业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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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孙永波.商业模式创新与竞争优势[J].管理世界, 2011,(7):18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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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海舰,田跃新,李文杰.互联网思维与传统企业再造[J].中国工业经济,2014,(10):13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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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杨保军.“共”时代的开创――试论新闻传播主体“三元”类型结构形成的新闻学意义[J].新闻记者, 2013,(12):32-41.

[13] 傅瑜,隋广军,赵子乐.单寡头竞争性垄断:新型市场结构理论构建――基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考察[J]. 中国工业经济,2014,(1):140-152.

[14] 王千.微信平台商业模式创新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87-91.

[15] 徐璐,曹三省,毕雯婧,等.Web2.0技术应用及Web3.0发展趋势[J].中国传媒科技,2008,(5):50-52.

[16] 高钢.物联网和Web3.0:技术革命与社会变革的交叠演进[J].国际新闻界,2010,(2):68-73.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项目(项目号:7130206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项目号:13XJC630010)。

互联网盈利的主要方式范文第8篇

关键词:互联网;物业运营模式;应用实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与普及,各行各业都开始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改革创新,也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就。特别是服务产业中的物业管理行业,有效提升了物业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极大地促进了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变革。越来越多的物业企业开始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整合各项资源与信息数据,开展标准化、多样化的管理,形成品牌化的物业运营服务,构建现代化、科学化的物业管理体系。文章就尝试将互联网与物业运营管理工作进行有机结合,并对其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互联网下物业运营新模式的探索的重要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物业运营工作在迎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发展挑战,“互联网+物业”的运营管理模式已经成为物业行业的主要发展趋势。传统老旧的物业运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了,广大业主对物业运营管理的要求更为多样。现阶段的大多数物业企业并未形成规模化、集群化发展,这是由于大部分小区的规模都是一定的,很多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具有自己成熟的物业运营公司,物业管理市场已经趋于饱和,而诸多小型房地产企业为占据物业市场而开始建立属于自己的物业公司。这些公司大多不具备物业运营管理的专业资质,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资源,严重影响企业的实际收益,还会由于管理人员素质、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等方面的不足而严重降低实际的物业运营管理成效。广大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不满情绪日益增加,甚至出现诉诸法庭的情况。而相较于传统的物业运营管理模式,互联网下的物业运营模式具有十分显著的优势。第一,有利于提升物业运营的成效。一般而言,物业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为业主所缴纳的物业费,经常会陷入业主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少缴费或不缴费。物业因业主缴费少或不缴费而降低服务质量的恶性循环中,实际的盈利较少甚至经常出现亏损,不仅严重影响物业公司自身的持续化发展,还会严重损害业主的切身利益。而在互联网时代下,一方面,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的运用极大地提升了物业公司搜集、分析、处理信息数据的能力与水平,便于物业公司及时、科学、准确地进行相关决策,突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拓展自身的服务范围。另一方面,互联网时代下物业公司的盈利模式已不再单纯地依赖业主缴纳的物业费,而是与社会商家进行合作,以拉动业主在社区消费来赚取利润即B2F模式。业主通过相关的App进行下单、消费的一部分实际金额可以用来抵扣物业费,社会商家在获得订单利润的同时也要将一部分的利润分给物业服务企业。实际的社区消费量越大,业主、社会商家、物业企业三方收获的利益也就越大,逐渐实现三方共赢。越来越多的物业企业逐渐认识到了改变盈利模式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也开始积极运用这一物业服务模式。第二,有利于促进物业企业的持续化发展。互联网时代下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等先进技术开始出现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物业企业可以借助上述先进技术优化自身的运营服务体系,进行科学高效地运行管理,拓展自身的服务范围,构建“物业生态圈”“社商生态圈”,建设专业化的物业运营服务品牌,加强物业企业的区域合作,区域内的物业企业可以共享相关设施、设备,拓展实际的运营经营范围与发展空间,在有效降低资源损耗的同时切实提升运营成效,提升区域内物业企业的一体化、整合化、集体化程度,实现合作共赢。在优化物业企业服务运营工作的同时帮助企业实现自身的转型升级,在激烈的物业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第三,有利于提升物业服务的精细化水平。相较于传统的物业运营模式与方法,互联网技术具有极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对物业自身的数据(设施运营情况、人员储备、技术发展等)与业主数据(消费习惯、家庭结构、生活习惯等)进行快速有效的收集、整理、分析与加工,形成“物业服务大数据”。根据上述信息数据,物业公司可以对物业设施及物业服务进行维护与更新,根据业主的消费习惯与消费额度提供针对性、个性化、多样化、人性化的社区服务。现阶段各大知名物业公司都借助互联网技术推出自己的物业管理服务系统或物业管理App,便利的“芯智慧”、万科的“住这儿”、雅居乐的“雅管家”、彩生活的“彩之云”。通过上述平台,业主可以要求物业企业提供家具保养、家电维修、家庭保洁等一站式到家服务,也可以为业主与社会商家提供一个互相对接的平台,开展社区团购服务,在极大地便利业主日常生活的同时,有效解决电商配送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互联网下物业运营新模式的对策

(一)共赢合作模式传统的物业运营模式仅仅涉及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与业主进行管理,业主接受物业的管理。但由于二者之间的交流出现偏差,二者之间经常爆发各式各样的冲突,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工作成效的提升,更别谈实现二者的合作共赢了。而互联网时代下物业运营模式的构建需要社会资本的注入,在物业的介绍与引荐下,社会商家可以与业主直接进行交流,即能帮助社会商家实现更大的营收,还能极大地便利业主的日常生活。而物业可以通过向商家收取一定费用的方式来增加自己的盈利,实现业主、社会商家、物业公司三者之间的合作共赢。

(二)优化创新服务物业公司通过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改造逐渐更新自己的物业管理制度与服务标准,改造自身的业务流程与服务工作,在保持原有服务项目的同时,积极向业主提供家政服务、维修服务、定制服务等新型服务,积极尝试除传统物业服务范畴之外的创新型物业服务(车位抢租、室内特色装修、饮食定制等),优化创新物业服务。

(三)物业多元化延伸服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物业的主要职责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已不再局限于电梯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绿地养护、卫生清洁、停车管理等传统工作,而是积极融合现代化科学技术创新物业服务,业主可以在线缴费、在线报修、自主停车、刷脸进门等,物业可以在第一时间内解决用户上报的各项问题,提升管理成效。上述现代化技术的应用虽然极大地提升了物业管理服务体验,但这仍属于传统的物业服务范畴,并未形成现代化的全新业务与收入来源。很多品牌化的物业公司借助品牌优势开始创新业务服务模式,积极融合“社区+商业”的物业服务,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全新的仓储零售模式,实现线下社区服务中心与线上互联网平台的融合。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个性化、定制化的物业服务,增加业主在小区事务管理工作中的参与性,增加物业费使用情况的透明度,在有效减少不必要物业费用出现的同时,促进物业与业主之间的融洽和谐,减少两者之间的矛盾,提升业主的生活质量。

三、商业模式创新对策

(一)运用互联网的思维互联网思维就是借助互联网技术积极思考其对各行各业特别是物业管理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如何借助互联网技术改革创新物业运营管理工作。具体而言,物业管理人员需要具备如下思维:用户思维即关注用户(业主)的各项利益,以用户为主;极致思维即优化物业运营管理工作,尽可能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简约思维即物业服务尽可能简单,使服务尽量专业化而不是花里胡哨;社会化思维即在物业运营管理实践中引入社会资本,向业主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同时,现代化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及应用必要性,及时转变自身传统老旧的物业运营观念,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化技术有机整合相关资源,准确掌握现代化的物业运营管理发展方向与市场行情,与时俱进,紧跟互联网时代给物业公司带来的发展机遇,进而在激烈的物业行业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二)选择合理盈利模式企业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盈利,盈利能力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上文中已经提到诸多知名物业公司开始重新思考自己提供的物业服务,积极改变自己的盈利模式,纷纷与社会商家进行合作,部分物业公司甚至开始推出自己的物业App,智慧化物业发展趋势逐渐明显。传统物业管理运营工作的盈利主要来源于物业费,盈利模式较为单一,要想实现有效的盈利就必须要“节流”即通过各种渠道省钱,以提升管理效益的方式来降低物业公司的内部损耗,甚至不惜缩减自己的服务范围、降低自己的服务质量。这很容易加剧业主的不满情绪,逐渐少交或不交物业费,逐渐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而借助互联网技术扩大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实现自身的成功转型,不仅有效拓展了人均管理面积,提升了管理成效,还能帮助物业公司拓展自己的盈利模式;不仅可以依靠物业费实现营收,还可以依靠向用户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社区生活服务进行收费,实现有效盈利。万科物业推出相关的物业App,通过App业主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物业服务(家电清洗、家电维修、家政服务、房屋看护等)与社区团购,还可以在App中与物业工作人员、同小区的业主进行交流沟通,实现线上与线下物业服务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