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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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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基础理论范文第1篇

从人才培养角度更新教材编写理念

(一)法学人才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法学理论素质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整体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在于它不仅可以提供法学领域内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同时,它提供对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学的理论基础的反思。也就是说,法理学是整个法律大厦建构的理论基础,正是因为这个理论基础的存在,整个大厦才是基础牢固的。而部门法学则是法律大厦的每个部分的理论基础。法理学所建构的理论基础是通过基本的概念、基本的原理和基本的知识建构起来的,往往人们就认为这些理论属于牢不可破的知识,在知识的学习中采取记忆式的方法来学习。但实际上,法理学虽然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但其知识并非像自然科学基础知识那样具有高度的确定性,而是其永远处于一种开放式发展状态中的知识。在法理学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上,也最具有争议性。比如,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从古到今,无数法学家的探讨却从来没有得出过一个被世人所公认的概念。而这种最基本的理论分歧而带来了众多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法学理论在无数的争议中被推进,加深了人们对理论问题的认识。当人们形成了新的理论共识之后,一场新的制度更新也即将到来。把法学理论凝固化、确定化的做法是违背法学理论学习规律的做法,灌输式的教学和记忆式的学习并不能增进学生对理论问题的认识,同时也阻碍了法理思维和法理能力的形成。法学人才既包括法律实务人才,也包括法学理论人才。无论属于哪一种,法学理论的素质都是必不可少的。法学理论人才自不待言,法律实务人才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的时候,一旦遇到疑难问题,通常都需要求助于理论。这种疑难问题的发生往往可能来自重大理论问题的困境。如二战后纳粹战犯的审理带来的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反思,如果不解决理论问题,就无法在实际的法律实务活动中带来一种合乎逻辑的结论。而理论问题的解决往往并不是求助于现成的知识,而是需要开动法理思维,针对具体问题分析,得出法理结论。法学人才所具有的法学理论知识并不是固化的知识,而应当是思维着的“活”的知识和理论,其中包含着能够发现理论问题,并解决理论问题的能力。既有知识的学习虽然是必要的,但比它更重要的是获得法学理论思维的能力。因此,大学法理学课程无论从教学还是教材方面都必须从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的角度进行反思,以培养具有真正理论思维能力的人才为最终目标。

(二)法理学教材编写理念的转向

在大学法理学教学中,经常可以听到学生对法理学课程的抱怨,他们认为法理学脱离实际,太抽象、太枯燥。大多数学生学习法理学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自身并没有兴趣可言。而学好法理学在他们看来无非就是进行一些教材知识的记忆,这样就能够在考试中获得一个好的成绩。对于这种现象,从法理学教学到整个教材的编写都必须做出深刻的反思。长期以来的填鸭式的教学活动和灌输式的教材内容,都应当为此负责。基于教材对教学活动的引导,必须强调从教材编写理念开始就需要发生一场转变。这场转变应包含如下内容:一是从传授知识到启发思考的转变。在法理学教材编写的发展历程中,法理学教材曾经承担了将政治化的法理学从政治学科中解脱出来的任务,学科体系建构曾是教材承担的重任。完备性的法理学基础知识的传授因此成为教材重点要实现的目标。但对知识传授的过度关注,忽略了对学生法理学思考的启发。在法理学教材中常常会通过权威性知识的介绍,而对某些法理问题的结论盖棺论定,阻碍了学生问题意识的产生。而没有问题意识,就没有随后的思考,而没有思考就没有真正的知识。从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创新型人才出发,如何启发学生的法理思考,必须成为教材编写需要注重的重要问题。二是从知识记忆到能力获得的转变。在法理学教材编写中,常常会把一些知识固态化来予以传授。学生在考试中,如果不按照这种标准化的方式来答题,就不能得高分。而不同学校的教材当它们在表达某种知识有不同的时候,学生在哪个学校考试,就必须按哪个学校的教材来回答问题,否则就会丢分。这无形中就鼓励了学生学习中的死记硬背。问题的源头就在于教材从来都给出非常确定的答案,从而误导了考试的内容。死记硬背式的学习虽然可以获得一些知识,但这些知识是“死”的知识,一旦进入实务环节,就只能生搬硬套,其法理思维的能力并不具备。记忆一些死的知识,在很有限的时间内就会遗忘,而真正的法理思维能力却可以受益终生。三是从被动灌输到主动探索的转变。现有的法理学教材大多属于灌输式教材,在“正确性”知识的灌输中,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而不能主动地探索。由于被动地灌输不能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学生自然就会感到失去学习和思考问题的兴趣,最终也会导致无法吸收到真正的“活”的法理学知识。强调法理学教材要引导学生的自主探索,其目的在于使法理学知识成为学生自己探索而来的“活”的知识,学生在探索知识的过程中,不仅知识的掌握是牢固的,而且锻炼了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收集资料、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四是从求同思维到求异思维的转变。求同思维能够求得共识,但无法激发创新;而求异思维尽管可能引发分歧,但却可以激发新的思路的产生。一切新的发明创造的产生都是以求异思维为基础的。法理学成果的产生并不是在前人研究成果上的重复,而是站在前人肩上的创新。而这种创新的出现,是离不开求异思维的。在大学法理学学习中,一旦抹杀了学生的求异思维,也就阻断了学生知识创新的念头,甚至可以扼杀了一位未来可能对中国法理学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学家。法理学教材必须对学生的求异思维进行鼓励,鼓励学生对权威性知识的质疑。这就要求法理学教材对一种知识,不能只发出一种声音,而应当引导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探讨。应当让学生认识到即使是权威性知识,也不是不容讨论的。

法理学基础理论范文第2篇

我国民族高等院校的办学宗旨和其生源的特殊性,决定其本科生培养目标和要求不同于一般普通高等院校,而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的定位及学生特点,决定了法学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有其特殊性。法理学课程的特点表现为理论性、抽象性强,不易理解和掌握,传统法理学的教学方法存在着不足,必须进行不断的探索和改革。

1 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的定位及学生特点

民族高等院校是我国实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我国现有普通全日制本科民族高等院校15所,其中除新成立的四川民族学院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包括中央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学院等13所院校本科生均开设有法学专业。

教育部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法学专业介绍》中规定,法学专业本科的培养目标为: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基本培养要求为:法学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各个民族高等院校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要求和自己办学的规模和特点,对法学专业本科的培养目标进行了定位。比如,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在教学中历来强调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基本办学目标,要求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培养工作要达到“使毕业生成为掌握较高层次的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的能力,具有成为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律师以及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确定为:“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我国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需要,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和各种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法学教学与研究等部门从事法律、法学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为:“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及其体系结构、基本原则制度和诉讼程序,了解国外法学研究及法律制度创新动态,掌握有关WTO法律制度及其规则,能在各级司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检察、审判、法律顾问、律师事务和仲裁等法律业务和法学研究的高级专门人才。”大连民族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确定为:“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与基本技能,熟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相关政策,了解我国的司法实践,能够在民族地区的司法部门、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或法学研究工作的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总的来看,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的定位注重了民族高等院校及其学生的特点,坚持面向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方向,以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为教育重点,突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需要,注重实践教学,致力于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

民族高等院校学生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生源主要来源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所占比例高于一般普通高等院校,一般都高达60%以上。生源的多民族性决定了民族高等院校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高等院校的特点。比如大连民族学院,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区市招生,多年来少数民族学生比例始终保持在65%,来自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学生占80%以上,学生的民族成分达到56个。有些西部地区来的学生入学分数很低,还有些民族地区的学生是“民考民”入学的(即少数民族学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造成学生接受教师授课的能力和效果均有很大差异。各专业教师针对学生特点也在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法学专业的教学有不同于其他专业的特点,即法学专业的教学更加注重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

2 法理学课程的特点及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

2.1 法理学课程特点

法理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学本科教学体系和课程设置中,法理学是专业基础课程,是专业必修课和主干课程。法理学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人的素养,使学生形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培养学生形成能够准确阐述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解决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的能力。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法学的价值意识形态。法理学主要内容,包括法的本体论(法的概念、法的渊源、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权利义务、法律行为等)、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历史、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等)、法的运行(法的制定、法的实施等)、法的价值(包括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内容多且理论性强。以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为例(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版),内容涉及三十章近60万字。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法理学提供的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法理学的理论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法理学又是法律世界观和法学法方论的统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意识形态,它从根本上来说是对法律经验的凝练和升华,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法学的世界观、思维方法、价值观念、理想信念和社会选择意向等根基性、本源性内涵和洞悉”。[1](p63)

因而,法理学课程特点表现为理论性、抽象性、思辨性强,不易理解和掌握。而且,大多数民族高等院校《法理学》课程通常安排在大学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讲授,作为法学入门课程,没有其它部门法知识作为支撑,使学生普遍感觉这门课程深奥难懂,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有一定的难度,对于“民考民”入学的少数民族学生来说更是难上加难。由此,对教师的法理学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进行不断的探索和改革。

2.2 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

法理学的教学目的是要培养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概念和原理,能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形成法学方法论,为学习法学其他学科打好基础。“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传统讲授法仍然是法理学教学中的主要教学方法。特别是针对刚入学的高中毕业生而言,讲授法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让他们掌握基本的法学原理和规则,其作用是其它方法不可替代的。讲授教学法能够有效地结合法律传统与法理学教学内容,教师的讲授注重对抽象的概念、原理加以阐述和分类,直接地传播知识,有助于学生建立起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2]

但是,传统法理学的教学方法也存在着不足,“就法理学传统教学手段来说,教师不注重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从教学方法来说,大多数学校都仍然采用讲授式的教学方法,教师着重对教材上的概念、术语、原则等进行分析和讲授,而忽略了法理学培养人才中重要的一点,即应从教学的角度对学生整体法律素质进行培养与提高,并通过教学锻炼和提升学生理论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的培养即通常我们所指的法理学的思辨能力的培养。”[3]

对于民族高等院校的大一新生来说,单纯采用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方法进行法理学的教学更是不妥。一如前述,民族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大多来自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有些学生甚至从小学到高中使用的是本民族语言,因而汉语言掌握的不是很好,学生的课堂接受能力有很大差异。加之法理学课程理论性、抽象性、思辨性强,有些少数民族学生不能很好掌握法理学的概念、术语、原则等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并且会造成学生思维的被动,因而授课教师应当在采用讲授式教学方法基础上运用部门法的知识,采用列举案例等多种教学方法。

3 对法理学教学方法的探索

针对法理学课程的特点,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并借鉴其他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法理学》课程设置的有益经验,大连民族学院由最初给大一新生开设《法理学》课程(64学时),改为将《法理学》课程分为两部分讲授,即在法学专业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设第一部分《法学导论》(48学时),重点讲授法的本体论、法的起源和发展等内容。给大三学生开设《法理学》(48学时),重点讲授法的运行、法的价值、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内容。教学方法上,针对大一学生和大三学生的不同特点,在讲授式教学方法基础上,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分别采用相应的教学方法。

3.1 列举案例教学法

列举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运用讲授式教学法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则讲解的同时,利用精选的一些与课程进度一致的简明扼要小案例作为讲授法的补充,当堂讲授给学生,以深化学生对法理学一些基本概念、原理、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例如,关于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使学生紧跟教师的思路,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

针对大一新生而言这是比较有效的教学方法,因为教学时间有限,而且大一新生还不具备部门法知识,对法律的理解处于感性的层面,尚未形成法律思维,因而,“教师的引导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要让学生清楚:刚一入校学习法理学,表面上看,法理学没有直接的功用,但随着各部门法的开设和学习,会深深觉得法理学实际上是内化于法律人的理性、思维、精神、追求之中的,是展现在各种法律及其实践之中的。法理学的理论虽然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但是确实是一种方法、一种方向指引、一种精神和价值指引。”[4]

3.2 案例分析教学法

案例分析教学法,是指将案例分析的方法运用到课堂教学活动中,教师在法理学课程的某一章全部内容讲授结束后,根据授课内容选取适当的案例做成幻灯片,由教师为学生讲评分析案例,达到复习本章内容的目的。也可以选取适当审判视频资料或影视资料,运用多媒体放映给学生,之后由教师进行系统讲评和分析,加强学生对授课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从单纯适用某一规则的典型案例,到附加有特殊情形、需要结合其他规范或司法解释才能解决的案件,再到法律规范无法解决、必须借助普遍原则和学理观念才能充分说明的案例。这样层层深入的引导,既能够让学生全面了解规范和学理体系,又可以鼓励学生主动地寻找能够帮助解决案件的其他素材,培养其自主学习的意识。”[5]

3.3 案例讨论教学法

对大三学生可以采用案例讨论教学法,因为大三学生已经掌握一定的部门法知识,已初步形成法律思维模式。案例讨论教学法是从个案出发,进而对抽象的法理学问题进行研究,注重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突出表征了法学的实践性特点。

法理学基础理论范文第3篇

现在,法学和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似乎已经是不言而喻的了。几乎所有的法理学教科书的开篇之页都提出“法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或类似表述),因此,被界定为“法学中的主要理论学科”(注: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的法理学似乎当然应该属于科学之列。但是,法学和法理学为什么是“科学”?它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才是“科学”和“社会科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法学和法理学自身的发展,而且也有助于我们认真把握法学和法理学的社会功能。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的理论和方法两个面向,考察、论述法理学作为“科学”的条件和界限。前一个面向强调法理学作为科学应该具有的社会理论内涵;后一个面向确定法理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基础。没有一门科学是漫无边际的,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自然应该具有自己确定或相对确定的范围。对作为科学的法理学的条件和界限进行审视,就是试图进一步明确法理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的范围。

引起笔者注意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年以来,法理学的更新与改革都是我国法理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注:如张友渔、张宗厚的“法学理论要有新发展”,《文汇报》,1988年5月5日;乔伟的“关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反思:论更新与改造法学的若干问题”,《文史哲》,1988年第6期;张志铭的“价值追求与经验实证:中国法学理论发展的取向”,《法学》,1988年第12期;甘重斗的“在改革开放中创新法学理论”、张文显的“改革和发展呼唤着法学更新”、张传帧的“试论商品经济与法学基本理论”,《现代法学》,1988年第5期;徐显明、齐延平的“走出幼稚-以来法理学的新进展”,《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4期;童之伟的“论法理学的更新”,《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1995年和1999年分别在昆明和上海召开的法理学年会均以“法理学的回顾、创新、展望”为主题。)其中,法理学界对法理学的理论性与现实性的关系和法学家的文化品位与职业技能的关系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分歧较大。(注:参见黎国智:“变革和创新我国法理学”;沈国明:“法学研究要关注向市场化过渡的过程”;孙国华、光:“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宏观思考”等文,载刘升平、冯治良主编:《走向二十一世纪的法理学》,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992以来,葛洪义、尹伊军、谢晖、邱本等关于“法学家文化品位”的争论,参见《法学》1992年第1期、1993年第11期、1994年第1、4、5、7期、1995年第1期等。)这种分歧表面上看是法理学界对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以及理论界参与现实的方式存在不同的看法,实际上,有些学者、特别是法律实务部门和部门法学的学者,还多多少少地存在对理论形式的抽象性的怀疑。人们期待我国法理学能够对部门法学、法制实践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因而,比较集中的批评意见也就是指责法理学已经严重脱离实际。在许多人看来,法理学的进步应该体现在理论对现实的指导性上。由此,法学界有些人士,甚至不少是法理学学者都在呼吁法理学要“理论结合实际”,将法理学发展、进步的希望寄托在研究具体问题、特别是与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紧密结合的具体的现实问题上。言内之意,法理学的研究重心应该由“抽象”转为“具体”,不能再继续这样“抽象”下去。本文对法理学已经脱离实际的结论并无异议,也反对理论上的娇柔做作、无病、故弄玄虚,但是不赞成有些学者指出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我有一个粗浅的认识:法理学所面临的问题本质上不是法理学所独有的,而是我国所有法学学科的共同问题。这个问题的关节点,也不是法理学乃至法学的实践性不强,而是这些学科的理论性不充分,以至于没有能力应对现实。理论不充分的极端的表现,在法学各应用学科上就体现为有的人对基础理论毫无来由的轻视、敌视、无知,缺乏自己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法理学问题的自觉意识;在作为一个学科的法理学领域内,则体现在不少法理学者对自身的理论结合实际的能力缺乏信心。而这两种情况都源于缺乏对法理学学科范围自觉的批判-知识范围的确定。所以,法理学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似乎还不完全是现实性不足(这当然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而是由于理论的不充分所导致的法理学、甚至整个法学在中国都在向“对策学”方向的发展,以及对法学所抱的实用主义的非科学的态度。

鉴于此,笔者感到,如果能够对法律的理论与方法进行总体角度上的检视,探讨、说明法理学(不是作为一个学科的法理学,而是作为全部法学的基础内容的法理学)的“科学性”之成立条件、内容及其界限,或许能够为法理学理论与法治建设实际的结合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

二、法律理论的普遍性

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它的理论性,即法理学必须是说理的,有理论根据的,符合理论思维的基本规范。所有的具有科学性质的法学学科都是以理论为基础的。法律理论的普遍性在此就是指所有的法学知识领域都离不开理论思维。同时,由于理论思维面对的问题也是普遍的,所以,理论本身具有历史的普遍(连续)性。在这个意义上,对学术研究而言,只有理论思维能力的强弱之分,而没有是否需要理论思维之别;而理论思维能力的强弱,则取决于它对理论的普遍性的洞察、自觉与把握,以及将一般的社会理论转化为法律理论的能力。

法律理论的普遍性的第一层含义是指:理论是各个法学学科的精神基础。法律理论不是神秘的东西,而是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日常精神活动的结果,更是法理学的直接的研究成果。本来,作为一个法律和法学工作者,无论专业领域存在多大的区别,我们每个人每天(至少在正常的工作日)都需要思考各种各样、或具体或抽象的法律问题。例如,律师会考虑如何根据法律规定,更有效地维护他的当事人的利益;法官则会考虑律师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否成立;法学教师要设法把有关法律的知识组织成为一套能够让学生掌握的符合逻辑的口语系统;法学研究者更需要思考法律的原理。思考一般是由具体问题开始,逐渐转为抽象。当这种思考达到了一定的规范标准,上升到一定的抽象层次和系统性,则成为理论。所以,我以为理论本来不应该是神秘的,而是相当日常化的活动的结果。作为一门科学的法理学,与其他法律法学领域相比,首要区别就在于思维形式上:法理学的思考形式主要是“关于法律的理论”;而其他法学学科和法律实践者则主要是“根据法律的思考”,理性的思考者都需要把自己的思考转化为理论自觉。更准确地说,法律理论是每一个成熟的法学学科必不可少的精神支撑。

那么,为什么法律理论后来被划入一个单独的知识领域并在我国法学界常常成为批评的对象?这可能是经过理论的长期积累引起的社会分工的结果。人文社会科学的主要工作就是对“本文的意义”进行诠释,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之一,显然也离不开对法律和法律思想的诠释。在知识与思想的历史演进的过程中,人们对法律的思考最初肯定不是一个专业化的阶层的特权,因为早期的经典性的法律思想几乎都是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的产品。后来,经过不断诠释和思想积累,才发展出分门别类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出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理论体系,发展出法理学、刑法学、宪法学、民法学等法学各学科的分类。说明这样一个本是常识的东西,是想指出:学科划分固然体现了人类思维能力的进步,但是,强制性的社会分工又将本是同根生的东西转化为看上去似乎不相干的东西。每个学科都在自己的领域内独立发展。这种情况下,过于强调分工的话,其结果必然是加剧了学科的分化和彼此之间的隔膜,进而忽视了本学科赖以存在的思想理论基础。本来,“关于法律的理论”与“根据法律的思考”之间是互补的关系,现在似乎“根据法律的思考”才有“合法性”,“关于法律的理论”则成为多余的、奢侈的、休闲性的。作为知识发展的结果的学科划分,现在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制约学术进步的障碍。所以,作为学术进步标志的学科划分尽管不无其合理成分,但客观上非常容易给人一种误导:法理学或者其他理论法学是以理论研究为中心的,而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部门法学,理论性至少不很重要,“应用法学”的称谓即是明证。现在看来,这种观点即使不是错误的,也是似是而非的,因为缺乏理论内涵的东西,是不可能在“科学”层面上存在的。相信部门法学者也同意这个意见。然而,更普遍的情况是,有的学者往往认为,部门法学的理论问题应该由法理学来解决,而法理学如果缺乏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就是不成熟或者不够成熟,就是“幼稚”和“落后”。

把分工转化为学科的片面性是我们这个时代一个重要的文化特征。比较而言,法学界中的前辈多注重知识的综合性(我的一位同事曾告诉我,他在武汉大学读博士时,他的导师、著名法学家韩德培先生就再三告戒他们注意研究法理学,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而年轻学者则越来越受到学科界限的限制。具体一些地说:法理学作为一门专门的研究理论的学科,自然应该以思想的整理和探索为己任。这本来无可非议。但是,在这个被韦伯称为“形式合理性”的社会,知识不再仅仅属于、甚至主要不属于精神进步的范畴,思想与知识分离,知识日益成为追求物质需要的现实的工具。法律思想与法律也在分离,法律更多地成为一种技能,法律思想则成为一种奢侈品。当然,从理论研究者的角度,理论自身的矫情,也影响到法理学的现实性。1995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名为《诠释与过度诠释》的书,本书的几位作者,意大利的艾柯、美国的罗蒂、卡勒等人,围绕“本文意义”的界限的轰动性讨论,也说明了这个问题。但是,导致忽视理论的更致命的原因则是社会分工与学科分化:从法律实务者的角度看,法理学似乎没有什么实际的功用。李达先生几十年前就说过:“法理学的研究,在中国这样不发达,据我看来,主要是由于法学家们不予重视,好象认为是一个冷门。教者不感兴趣,学生也勉强听讲。因为应考试、做法官或律师,都不需要法理学。”(注: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2页。)现在看来,这种忽视理论的现象是相当短视和危险的。其危险性就在于:法律可能因此被主观随意地视为一种统治的(对有权力者而言)、谋生的(对法律工作者而言)工具:“关于法律的思考”被“根据法律的思考”所取代。这个时候,法学就已丧失了作为科学的基本特征和最低限度的思想性。

法律理论的普遍性的第二层含义则是它的历史性,即理论具有普遍的历史连续性。“关于法律的思考”必然是从更为广泛的社会历史角度和更为整体性的思想理论层面把握法律现象。从社会历史角度解释法律现象不仅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思想特征,而且也是大多数社会理论的特点。需要讨论的一个前提性问题是:法学和法理学有没有普遍性,即历史上的、外国的法律理论与“我们的”法律理论是什么关系?我的粗浅认识是:现实中的法律确实有国界之分,法学却应该是跨国的,超越历史界限的。尽管实际上法学总要受到本国特定历史文化法律条件的限制,但是,任何一个“真正的问题”都应该是具有一般的普遍的真理性。举一个人们在逻辑思维中经常提到的、带有些诡辩色彩的例子:“法学具有民族性,不同民族的法律思想只属于该民族”。这句话的内容即使是真理性的,作为一个真实(假定)的判断,仍然是具有普遍性和现实意义的。因为它可以成为不同肤色的法学家进一步思考的基础,其中不乏对各民族法学思维的现实的针对性。因此,也就不难理解,法学的理论性问题或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似曾相似的,也就是在我们之前,早已有人在思考。例如所谓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产品责任、合同责任、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权利本位等等。只要我们是尊重人类法律文化遗产的,只要我们乐意遵循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就始终需要借鉴他人和前人的研究成果。

现在,有的学者对法律学术出版界和法学期刊大量介绍其他国家法律思想、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以及其他学科的思想理论是非常不满意的,对学术著作中大量引用他人成果也不以为然。或者认为这是“从书本到书本”的教条主义、拿来主义、“食洋、食古不化”的表现,或者认为,他山之玉,最多具有借鉴意义。这种观点,我以为似乎也可以商榷。作为学术研究,法理学的特点之一就在于吸收他人理论成果,接过前人的接力棒,向前面的目标继续奔跑。即使是面对新的法律制度,也非常需要借鉴他人的思想成果加以梳理。而如果不论前人有无相关研究成果,或者只相信自己的直接经验,或者海阔天空地杜撰一番,在学术角度上,似完全不可取。

法理学成果是具有历史连续性的。他们不是一个个彼此分离的、需要时可以相互转借的东西。每一种思想领域的重大成果,都有它的历史渊源,都是以往思想成果的发展,并且仍然可能继续开创新的历史。所以,思想是成体系的、渊远流长的。这种思想的整体性是不容忽视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真正的法理学的问题,作为一个问题,并不总是直接来源于实践经验,来源于法律实践中的具体现象问题。经典的问题或更经常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思想家凭借他敏锐的洞察力揭示出来的。例如著名的韦伯问题(注:韦伯认为形式合理性(包括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西方特有的文化特征,是资本主义产生于欧洲的深层原因。但是,形式合理性的发展带来的却是严重的实质的不合理。)、斯密问题。(注: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中的人是具有严重利己主义倾向的,而伦理学中的人又是具有利他精神的。从而提出了一个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的双重人格问题。)后来者不过是借助前人的概念工具和问题意识把自己时代的问题再现出来。这个时候,理论研究必然从抽象问题开始。所以,法理学研究需要立足于每一个思想体系的整体性及其研究问题的思路,需要服从整个理论体系的整体思路,或者是对这个整体思路的有根据的改进。因此,法律思想的多元性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种多元性必须是有根据的。而且,“关于法律的理论”中,“根据”往往是在法律之外。那种或者认为能够撇开理论的历史源流,或者认为仅仅根据现实法律规则,就可以随便提出一些观点,甚至可以给整个法学建立起一种具有统一的理论指导功能的法理学理论的乐观倾向,根本上是没根据的。

三、法律方法的“科学”性

这里所说的法律方法,是指对法律进行系统的理论思考的方法。(注:德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法学界一般所说的“法学方法”,通常是指法律职业者在职业行为中思考、处理案件的方法。本文所说的法律方法与其略有区别。)法律方法的科学性是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存在和发展的第二个条件。它着重在三个层面上解决两个问题。三个层面是:1,法理学作为一个社会科学门类所决定的法律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了社会科学方法的共性;2,法理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门类之一,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的是法律方法的特性;3,法理学的思维视界所决定的“关于法律的思考”与“根据法律的思考”之间的区别。两个问题是:第一,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的客观性问题;第二,法理学研究方法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

首先,坚持法律方法的科学性,必须在社会科学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做出明确的区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方法上的区别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社会科学的原始含义是指观察、分析社会的知识体系。而把社会作为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宗教、道德、家庭、教育、思想、科学、文学、艺术等等因素在内的整体加以考察,则是社会学和社会理论的主要特征,或者说是社会学观察人文社会问题的角度和概念格局。(注:参见黄瑞祺:《批判社会学》三民书局(台湾)1996年版,第1页。)所以,社会科学的方法之所以作为问题,与社会学的兴起和发展有直接的关系。19世纪初,法国哲学家孔德同时创立了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他的基本思路就是强调人文社会研究的“科学”取向。所以,他的社会学又被称为实证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科学”一词的含义可以从孔德最初给社会学所取的“社会物理学”这一名称可以看出:他希望社会学能够象物理学一样,发现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规律。这样一来,他就给后人留下一个问题:社会现象是否象自然现象一样,具有一个客观的、普遍因果联系的规律?如果存在一个类似于自然现象的规律,人与这种规律的关系是什么?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学者研究人文社会现象是否可能象自然科学那样,站在纯粹客观的立场上,从社会之外观察社会?后来的具有现代性意识的社会理论家,包括斯宾塞、马克思、涂尔干、韦伯、帕森斯、哈贝马斯等等理论巨匠,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这个问题开始建筑他们的知识化的、理性化的理论大厦;而所有后来的反现代的、包括后现代的思想理论家则是从否认、解构社会的秩序性、规律性开始的,也就是说,采取所谓非理性的立场,如尼采、德里达、福科等。因此,社会现象的秩序性、规律性,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研究的客观性、价值中立性,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总体上看,即使是现代派学者,也几乎都认为社会现象的秩序性、规律性不同于自然现象。如19世纪德国思想家狄尔泰等人开创的精神科学,就试图指出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没有意识的,不能从事有意义的行为;而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则是有意识的行动者。社会科学研究是“理解”性的活动;自然科学则是“说明”性的。韦伯也认为必须从行动者的立场来掌握行动的意义。行动者的行动都具有明确的目标。根据自己的目标,行动者从自己的知识范围出发拟订计划采取行动。所以,人的行动是理性的、可以把握的。这样一来,韦伯就将自然科学的方法与他的社会科学方法加以区别。(注:参见韦伯著,韩水法、莫茜译:《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以下。)可见,社会科学研究需要一种方法论上的自觉,即自觉地与自然科学划分界限。法律方法也是如此,需要对法学研究对象的客观性予以考察、界定。不能简单地套用自然科学的客观性。一方面,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其对象似乎必然包含一定的客观内容;另一方面,它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对象的客观性又不同于自然现象之间的关系。离开了前者,法理学就会成为玄学而非科学;离开了后者,它又会陷入“决定论”的泥潭。

其次,坚持法律方法的科学性,还必须在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之间划出一条界限。法学研究者在强调法学研究对象的客观性的时候,还需要注意法学研究对象的客观性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研究对象的客观性的区别,防止陷入客观性的陷阱。否则,就会导致方法论上的对价值判断的绝对否定。韦伯在界定社会科学方法时曾提出了一个具有广泛影响的社会科学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他认为,尽管社会科学研究是很难完全排除价值因素的影响的,但是,作为科学,方法上能否保持中立,直接影响到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在他看来,社会科学研究者在选择所要研究的问题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主观价值偏好的影响;而一旦进入研究过程,研究者则必须保持中立。他自己实际上也是本着这个原则开展研究的。例如,他设计了一系列分析社会行动的方法论上的“中性”概念-理想类型,试图使自己的社会科学研究保持客观中立。韦伯所确立的这个方法论上的客观性原则现在仍然具有广泛影响。“将价值判断从经验科学中剔除出去,划清科学认识与价值判断的界限。这个首先由韦伯提出的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原则,今天在社会科学领域内依然是广为接受的科学标准。”(注:同前,韦伯书,韩水法《汉译本序》,第19页。)如果韦伯的这个结论是成立的,那么,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门类之一,显然也面临韦伯所提出的相同问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原则在社会科学界是有争议的,而它在法学领域的应用其结论也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为了将形式合理性贯彻到底,韦伯曾大胆判断:“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注:转引自科瑟著,石人译:《社会学思想名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3页。)他还提出,由于英国实行判例法制度,缺乏能够体现理性精神的成文法典,所以,其法律制度的合理性程度低于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注: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下)商务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页。)现在看来,他的这些判断和观点显然过于僵硬,并不完全符合当代法律发展的实际情况。而且在社会科学界,韦伯的观点今天面临的问题与争议也不少,如果把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建立在它的客观性基础上,很难将具体的个人行动的动机这个纯粹的私人经验范围内的问题纳入中立的理想类型中。(注:参见同前引[9],韦伯书,韩水法《汉译本序》,第22页以下。)韦伯的思想方式一旦进入高度实践的领域,还必然会带来更多的无法解决的难题。毕竟,法学这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同于许多纯学术的社会科学研究,不可能仅仅是描述性的。法学研究的结论必须具有建设性,必须有助于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必须促使问题沿着一定“应有的”方向解决,而不可能囿于“实有”范围。

韦伯的例子实际上却可以从相反的方面促进我们思考。在法制发达国家,法官一般都对创造性地理解法律抱有浓厚的兴趣,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这种情况还相当普遍。(注:参见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总统是靠不住的》、《历史深处的忧虑》等“近距离看美国”系列丛书,三联书店版: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他们一般都把法律规则、原则、公共政策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加以考虑,从而使自己的法律决定不仅符合法理,而且符合情理;而在法制并不发达的我国,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者则更愿意机械地看待法律,“死抠”法律条文。例如在1999年10月中央电视台一次“今日说法”节目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老妇人,由于丈夫过早去世而改嫁到邻村。丈夫村里为了使这家人不至于绝后(丈夫这一支系已无直系血亲),决定全村人抚养这两口留下的孩子,不许老人带走。此后,老人虽然近在咫尺,一直没有再见过儿子。节目报道前不久,50多岁的儿子被车子撞死,获得一笔补偿费。老人听说后,以唯一的亲属身份(其子无后代)要求申领。儿子村里人认为,老人改嫁后再没有见过、更没有照顾过孩子,孩子死后,她也没去医院看过一次,不应该领取该笔补偿费。在演播室,请来的法官(好象是一位院长)认为,该笔补偿费属于精神补偿,精神补偿只能给付近亲属;母亲作为该死者的唯一的亲属,依法应该独自获得该笔补偿。因此,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就应该判决该笔补偿费归老妇人所有。法官认为,这种情况下,最好老妇人能够自觉拿出一笔钱给村里。后来,此案果然以调解方式了结,母亲将补偿费的一小部分给付村里。显然这个调解结果与法官矛盾的心理状态有关,而法官无法在法律范围内解决这个问题,只好求助于当事人的妥协。在我国,法官陷入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时,一般总是对坚持依法处理案件缺乏信心,被规则的含义所限,不敢依据法律的原则办案。类似情况,还有人身伤害类案件中的精神赔偿问题等。中国法官和法律职业者对待法律的态度尽管不一定是“科学”的自觉意识的产物,但绝对与他们僵硬地看待法律有关,与他们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缺乏通过有效的法律方法实现价值关怀有关。我国法官与法制发达国家法官之间办案方式的比较,是否能够恰好说明不折不扣地依据规则办事,并不一定符合法制的要求?

第三,坚持法律方法的科学性,也要注意法理学方法与其他法学学科方法的区别。前面曾提到:法律思维可以分为“关于法律的思考”和“根据法律的思考”两种方式。前者强调从多维视野出发,特别是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出发,运用各个科学门类的知识体系,综合地、全方位地考察法律现象;后者强调法律思维必须从现行法律及其实际运行状态出发,运用逻辑的、经验的方法,解释法律的存在形式和内容。应该承认,根据法律进行思考是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的基本前提,它标志着法学形成了自己独立的研究领域和独特的思想形式。总体上看,这种思考方式的产生与自然科学的进步是分不开的。例如19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出现,就反映了自然科学方法对法学的科学化走向的影响。因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正是实证主义哲学,其特点表现为对法律及其体系的逻辑自足特征的强调,以坚决排斥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判断。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法学研究的任务主要是借助逻辑的手段对法律的概念、原则、规则进行梳理,而不是判断法律“好”与“不好”。后者不是法学的任务。显然,这个法学学派的学术倾向与孔德最初创立的实证主义哲学是基本一致的。尽管这个学派受到了许多批评和指责,但是由它发展起来的“根据法律的思考”的法学研究和思想方法,在几乎所有的成文法国家,都占据了重要地位。

根据法律的思考确有其合理的因素和积极的意义,尤其是对致力于加强法治建设的国家来说,意义就更为重大。而且,这种法律思维形式也是所有法学学科的共同方法。但是,从科学的角度看,“根据法律的思考”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即马克思所说的:法律的问题不能从其自身得到解决。因此,“关于法律的思考”与“根据法律的思考”需要相互结合。在法学史上,两者的结合基本上是在法理学领域进行的,其方式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法律的根本性质问题进行“形而上”的思考,从而使“根据法律的思考”能够建立在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上。从研究对象角度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或法律以及根据法律形成的并受法律调节的社会关系。因此,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一样,都是现实的社会实践问题。所以,康德才把法律和道德作为实践理性进行考察。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法律为对象的法学总体上必然是个实践性很强的学术门类,需要对价值理性表现出足够的关怀。由于法学的应用研究一般围绕现实的法律规定进行,所以,法学的人文关怀也就主要依靠法学的理论研究建立。法学研究对象的这个特点直接决定了法理学研究方法中的一个基本倾向:法理学研究不可能保持“价值中立”,或者说无法做到“价值无涉”。即使应用法学和法律职业者必然更多地基于法律思考问题,而法理学作为法学理论学科之一,与其他法学门类之间,方法上的独特之处正在于它能够在现实与理想之间保持了一种张力,给人类的终极关怀留有余地。因此,人类法学史上,对法律的形而上的思考始终具有重要地位;一种是来自社会理论领域的思考。事实上,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最严厉的批评之一正是来自中国法理学界熟悉的埃利希、卢埃林、弗兰克、庞德等著名学者创立的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在这些对西方司法实践具有丰富经验的人看来,法律并不是纸上的东西,而是社会实践中的实际经验,所以,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他们的观点显然更多地受到各种19世纪末以来的社会学思潮的影响,强调各种社会关系、各个社会因素对法律的制约。可见,“关于法律的思考”这样一个思路必然要综合社会学、哲学、经济学等各领域的知识分析法律问题,这也就是近代以来实用主义哲学、存在主义哲学、心理学、精神分析、经济分析、现代语言哲学、解释学等等学科知识先后进入法理学研究领域的原因。

总之,法理学式的对问题的思考(或本体论追问(注:参见舒国滢:“法理学学科的缘起和在当代所面临的问题”,载《法学》,1998年第10期,第10-13页。)),不应该、也不可能局限于“根据法律”的范围内,而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思考”;而纯粹应用性的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从研究者和实践者的角度看,自然不可避免地要以法律为根据,但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局限于法律。所以,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之间的界限,不能完全、简单地理解为学科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仅在于方法上的不同,它们是法学中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学是作为一个整体与同样作为整体的社会科学发生联系的。它们之间的界限在于:法学研究的目的必须是研究、说明、解释法律现象,从而有助于具体法律问题和法律纠纷的解决;而社会科学则在于给社会一个整体的认识。由于法律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所以,其他社会科学门类的知识也就通过法理学的中介渗入法学领域。而能否自觉利用其他社会科学知识,也就成为法学能否提高自身把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律现象的能力的标志。

四、法理学作为“科学”的界限

根据对法律的理论与方法两个方面的“科学”性质的分析,笔者拙见:法理学并不属于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也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原则,而且还不能沿袭其他法学学科的方法,它是法学学科中“科学”色彩最不充分的学科。它的存在根据在于法学需要与各个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思想或知识进行交流、对话。这也可以称为法理学作为一个法学门类的“合法性”根据。因此,法理学的更新和变革,应该始终围绕法理学的这一学科特点进行,而不是片面地强调其与法学其他学科的一致,或者忽视它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区别。法理学对法学、法律实践、社会科学和社会实践的功能,都需要在这个意义上加以把握。因此,法理学的科学性和独立性是相互联系的。概括地说,一种学说和理论是否属于科学意义上的法理学理论,至少可以依据下列标准加以判断:

首先,是否由一个法律领域的“真问题”作为理论研究的统率性的逻辑前提。理论研究都是由“问题”开始的。所谓只有真问题,才有真答案。法理学不可能只有一种研究思路,但是任何属于法理学性质的学术研究,都应该由一个法律理论上的真问题作为研究的前提。问题的真假取决于4个方面:第一,它是否属于一个法律问题。如果不属于法律问题,显然无须法理学讨论;第二,它是否属于一个法律上的理论问题。不是所有的法律问题都要由法理学去思考、解决,法理学不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知识系统;只有具有理论探讨需要的问题,才能够引起法理学式思考。例如,甲杀了乙,甲是否构成犯罪,应该处以何种刑罚;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立法机构都有哪些,各有什么样的权力等。这些固然需要分析、研究、思考与判断,但是,这不是法理学问题,属于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法律的具体规定。这些问题的对象都具有确定的内容。而法理学问题的对象一般则是不确定的。所谓思想本质上是否定的、批判性的,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第三,提出的问题是否属于一个法律上需要并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所谓问题的问题性正在于继续研究的必要性上。法理学领域的真问题也一定是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法律理论问题。例如,单纯地介绍哈特的法律思想,就属于法律史研究而非法理学;同理,重复别人已经提出的观点,也不是法理学问题;第四,法理学问题应该是有助于法理学进步和发展的法律理论问题。哪些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哪些问题则已经解决,这取决于研究者对问题的把握能力。研究者对问题的把握,离不开法律理论的积累。古往今来,法律理论纷繁复杂、多种多样,但是,任何类型法理学理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问题意识和问题领域。只有沿着前人已经提出的相应的问题思路,才可能避免重复劳动,才可能有助于学术的进步。依据上述原则,笔者以为目前法理学教科书中有关法律制定和实施部分的大量内容,由于其内容是确定的,所以,并不是法理学需要研究的理论问题;同样原因,法律发展部分纯粹描述性的部分也不是法理学的内容。

其次,是否能够清楚地标示出该法理学思想所属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理论的脉络。每一个法理学流派都是以一定的哲学、经济学或社会学理论为基础的。我们所习惯的前苏联版的“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正是依托经过前苏联学者解释过的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理论建构的。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学法学、存在主义法学、批判法学、经济分析法学以及奥斯丁法理学、哈特法理学、富勒法理学、德沃金法理学、波斯纳法理学等等,毫无例外地都是以一定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理论为基础的。因此,当我们试图建立或陈述一种法理学理论时,同样应该明确该法理学理论所属的哲学与社会理论脉系,或者建立自己独立的理论框架。法理学理论不可能离开一定的哲学和社会理论结构而存在,相反,它必须借助这些理论阐明自身的内容。所以,能够真正产生现实影响的法理学理论成果都有自己的独立的理论渊源。忽视这一点,就会破坏理论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例如,本来我们可能需要对苏联版的法理学模式进行彻底的反思,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忽视了或者没有重视对该理论的思想脉络的把握,只是借用其他法理学理论对其中的个别问题重新加以解释。其结果是:不仅原有的问题没有解决(毕竟原有的问题产生于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且还增加了许多新的问题-不同理论体系之间的冲突。具体一些地说,例如,现在大部分法理学教科书都已经将“法律的价值”、“法律文化”作为重要内容,但是,由于法律的价值和法律文化实际上是观察、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相当独立的视角和思路,与原有的法理学教科书思路完全不同。所以,不对以前的体系进行根本的调整,法律价值和法律文化放在现行法理学教科书的任何位置都显得是多余的、矛盾的。由于我们没有能够自觉地以一定的理论结构为思想前提探讨法律问题,所以,我们所提出的各项见解,或者只是对原有理论的修修补补;或者只是无关根本的批判。

法理学基础理论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经济诉讼实践;传统法律责任;新型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伴随着经济法律关系运行的全过程,是经济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经济法目的得以实现的必不可少的环节。经过学者们多年的探讨,构建和完善作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基本范畴之一的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毋庸置疑,特别是在目前《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继出台的背景下,经济法责任研究已成为直接影响经济法实施效果的重大问题。同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我国的经济诉讼实践不仅涉及对市场主体责任如何追究的问题,而且也涉及对政府经济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因此,在WTO司法的压力机制下,责任研究的可行性和迫切性更加突出。但是,相对于经济法责任研究的重要性,经济法责任研究的进展却举步维艰,在很长时间里被学者们称为“难垦之域”或“空白之地”。面对相对成熟的传统部门法的责任理论,如何开辟出一条合理化的研究路径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目前,在对违反经济法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称谓方面,学者们在综合衡量各种称谓,如经济责任、经济法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经济关系中的责任、经济法主体的责任等之后,大多数经济法学者主张采纳“经济法责任”的表达方式,这是经济法责任研究多年来取得的初步共识,也是进一步研究的新起点。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也采用这一基本共识。

一、经济法责任的法理学考辨

概览通行的法理学理论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法理学的理论成果之所以能指导部门法研究。很大程度上仰赖部门法学对法理学的理论贡献和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归纳、总结和提炼。我们甚至可以从这一角度认为,对法理学理论贡献的大小是部门法成熟程度的标志之一。相比之下,产生较晚的经济法从法理学中不是很容易找到其理论贡献。“法理学界和其他部门法学界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不承认经济法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这种状况一方面影响了法理学的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也影响到经济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从而影响到经济法学在法学界的学科评价和学科地位。要改变这一状况,一方面需要经济法立法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经济法和法理学的学者们对两种理论进行比较、归纳和总结。

(一) 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研究的反思

长期以来,基于论证经济法独立性的需要,经济法学者们都有意或无意地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人手,通过创立不同于传统责任形式的新的责任形式,达到论证经济法独立性的目的。例如,有学者认为:“如果违反经济法需承担特殊的法律责任并有特殊的诉讼程序,那么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在经济法领域,仅仅援引传统法律部门的调整机制,简单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那么就很难在法律体系中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具有独立地位的经济法。”目前,在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研究方面,学者们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其一,认为经济法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即经济法责任否定论。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责任’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它实际上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因此,如果承认宏观经济协作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那么经济法责任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不能将‘经济责任’作为经济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一些经济法学者为了证明经济法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相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就试图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外寻找专属于经济法的经济责任。事实上,尽管一些学者已经在这一方面进行了不少的努力,然而结果却令人失望。时至今日,没有哪一位经济法学者能提出一项能够稍微令人信服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目前,随着经济立法的日益完善和经济诉讼实践的开展,坚持经济法责任否定论的学者已不多。

其二,认为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也即经济法责任肯定论。持此观点的学者又有两种视角。一种视角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与传统的“三大责任”、“四大责任”等相并列的独立的责任形式。另一种视角认为,经济法责任借用了传统的责任形式,但又有所突破和创新。例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的有些形式也可以与其他法律责任的一些形式是相同的,当然,其内容和目的可能会有区别。”“经济法责任包含了传统法律责任的合理内核。但经济法责任不只是传统法律责任的简单组合,组合后还赋予其新的内容。这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调整方法的多样性、法律主体的多元性等因素决定的。”还有学者提出,经济法责任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合,“但这种综合并没有抹杀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质。……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就是表现在它作为一个后起的法律部门比其他法律部门更加自觉地、全面地、充分地运用已有的法律调整方法和各种法律责任形式。”目前,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的观点已经获得多数经济法学者的认可,成为经济法责任研究的基本共识之一。

其三,认为应该把法律责任类型化,打破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完全不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责任的划分标准,各种部门法法律责任可以根据法律实践的需要,把各类责任进行重新分配,以此来解决各个部门法法律责任交叉的局面。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提出,按照法律责任是否直接具有物质利益的内容,可将其划分为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这是第一次划分。经济责任又可划分为补偿性经济责任和惩罚性经济责任;非经济责任又可划分为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这种从根本上否认传统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分类的观点,虽然对于解决经济法责任问题有积极意义,但对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孕育和形成的具有本部门法特征的法律责任形式而言,则实践意义不大。例如,剥夺生命的责任形式就具有明显的刑事责任的特征,与其他部门法的责任形式有明显的差异。

而在这种追求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思维的指引下,我们就很容易认为,如果把经济法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经济法就不存在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了。例如,有学者认为:“有些分类方式的妥当性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将经济法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此种分类方法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以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以及经济法中可以规定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并不是很恰当。”因此,为了探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学者们提出了诸多新的划分标准,而依据不同的标准又有了不同的分类。在一些学者看来,经济法责任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它是由不同性质的多种责任形式构成的统一体。在经济法责任项下,包括了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职务责任和非职务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等性质相异的财产责任,它们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经济法责任。还有学者主张,法律责任的分类标准是多方面的,按照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经济法责任分为“调制主体的责任”和“调制受体的责任”,或者细分为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任、个人责任等等;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客观地讲,这些依据不同的标准所进行的分类,虽然有助于我们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但这种撇开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探寻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研究进路,过于关注经济法是否具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而忽略了对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的遵循和借鉴,由此而得出的具体分类的生命力如何,仍有待时间和实践的检验。转贴于

(二) 经济法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关系辨析

在法理学中,责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范畴,各部门法如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均已发展出各具特色的责任体系和责任形式。根据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包括“三大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或“四大责任”,即除三大责任外,还包括违宪责任;或“六大责任”,即除四大责任外,还包括诉讼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不难看出,我国法学界对法律责任的种类划分主要是依据相关的部门法而阐释和展开的,与部门法基本上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究其原因,“同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历史及其法典化的进程,同其界域的相对明晰,以及在立法上的相对成熟等,都有密切关联。”据此推断,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责任是法律责任的经济法部门化,是指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具有的责任制度。从理论上讲,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也应包括在法理学的责任理论之中,但目前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并没有引起法理学学者们的·充分重视,这一方面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较短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经济法大量借用其他部门法的责任形式有涉。

同时,在对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责任的理性认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传统法律责任形式与内容的补充、超越与创新。例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对传统三大责任形式的借用,并不意味着经济法就没有自己独特的责任形式,也不意味着经济法责任是对传统三大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对三者的综合化、整体化和系统化,并有一定的突破和创新,如拆分企业、惩罚性赔偿、缺陷产品召回、资格减免、信用减等、企业社会责任,甚至是鼓励、奖励等责任形式的运用。”还有学者提出,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责任存在不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涵盖的责任类型,“如信用减等、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赔偿、政府经济失误赔偿、资格减等、肢解公司等。”在许多学者看来,尽管目前经济法学界仍然存在争议,但是“诸如拆分企业、信用减等、资格减免、引咎辞职、停业整顿、竞业禁止、惩罚性赔偿、产品召回等这些新的责任形式将随着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提炼和归并,最终可以被类型化为新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可以说,这些民法、行政法、刑法所不具有或不重视的责任形式,彰显了经济法从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角度平衡协调社会经济运行的功能和价值,是经济法对法理学中责任理论的突破和贡献,亟需必要的审思、提炼和扬弃。

(三) 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分析

由以上可见,经济法作为产生较晚的部门法,其责任形式是在综合传统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又具有自身独特特点的新型法律责任。它既赋予了所借用的传统法律责任形式以新的理念、目的和价值,又突破了传统的责任形式和内容,形成了与经济法作为新兴的现代法相适应的责任理论。其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综合性。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责任往往表现出非单一性的特征,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表现为多种传统责任形式的结合,“只有综合性的经济法责任才能有效地制裁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为了责、权、利相一致,经济法责任必须是综合的”。这种责任形式突破了法律责任与部门法一一对应的思维定势和惯性,综合利用多种责任形式规制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2 社会性。与民法以个体利益为本位、行政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不同,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其对法律责任的追究,体现了国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且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我们也可称之为“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国家站在全社会的角度,通过对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协调和平衡,修正市场缺陷,烫平经济波动,以保障经济社会全面、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 非对等性。在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对等,往往体现出对弱势一方的倾斜性保护。弱势一方基于经济实力、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在名义上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交易活动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需要国家在法律制度设计中予以特别保护。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就较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食品安全法》第96条分别规定的双倍和十倍赔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在生活性消费和食品消费领域的特别保护。而在宏观调控法中,则以规定经济管理主体的义务为主,借以充分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经济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经济法责任的实证考察:以竞争法为例

竞争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维护竞争自由的基本法,被誉为“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大”,是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各国竞争法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不但有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一些超越传统责任形式的特殊责任。以下我们以美、欧盟、德、日和我国竞争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为例,探讨经济法责任的实然形态。

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各国竞争法普遍采用的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除了刑事诉讼以外,对于类似的违法行为还可以通过司法部的民事诉讼,由联邦贸易委员会下达排除妨碍的命令,或者由被害人提起停止损害的诉讼。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3条第3款规定,故意或过失违反第1款的规定,有义务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实施私人垄断或者不正当交易限制或者使用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事业者,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31条规定,事业违反本法之规定,致侵害他人权益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违反竞争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的禁令和罚款。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第12款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在要求停止某竞争方法或行为的命令发生终局效力后,且在该命令的有效期间内,违反该命令的任何个人、合伙或公司,每违反一次都应向美国政府交纳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该罚款归美国政府所有,且可由美国政府提起民事诉讼得以收回。而这种罚款尽管形式上是通过法院做出的民事罚款,但实质上带有相当强的行政罚款性质。《欧盟条约》第81条第1款规定,欧盟委员会可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要求违法者不作为,例如停止歧视或者停止滥用;或者要求积极履行其义务,如供货。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规定,违法的卡特尔无效。德国卡特尔局可根据《反限制竞争法》第32条,对违法卡特尔禁令。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7条之2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应依据第8章第2节规定的程序,命令事业者向国库缴纳课征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8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40条规定,事业结合应申请而未申请,或经申请未获得许可而结合者,可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罚款。

3 刑事责任。自1890年制定《谢尔曼法》确立反托拉斯制度起,美国就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实施严格的刑事责任,主要有罚金和监禁。美国目前规定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主要有:《谢尔曼法》第1、2、3条,《克莱顿法》第13条,《威尔逊关税法》第1条及《罗宾逊——帕特曼法》第2条等。自1890年颁布以来,《谢尔曼法》已历经多次修订,而修订的重要内容就是提高刑事罚金与监禁期限。2004年6月,国会通过了修订《谢尔曼法》的《2004年反垄断刑事处罚加强与改革法》,对公司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亿美元,对个人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00万美元,对个人的最长监禁期限提高到10年。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89至95条集中规定了反垄断法的刑事责任制度,违反禁止垄断法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并处徒刑和罚金。我国《反垄断法》第52条、第54条均规定,相关责任主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35条第2款、第37条第1款均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三种刑事责任。

4 其他责任形式。除以上三大责任外,违反竞争法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形式还包括惩罚性赔偿和拆分企业。美国《谢尔曼法》第7条和《克莱顿法》第4条均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32条第1款也规定了三倍赔偿制度。拆分企业也是美国常用的反垄断措施,其目的是将垄断性市场变为竞争性市场。美国司法机关依据《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分拆了美孚石油公司、美利坚烟草公司、杜邦炸药公司、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等垄断巨头。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41条第3款、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7条也规定了拆分企业的相关条件和措施。

通过对以上各国竞争法中法律责任的不完全考察,可以看出,当前竞争法中的责任形式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责任形式大量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一种或多种的综合运用。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和法律文化背景差异,在三种责任形式的采用方面各有侧重,但都采用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例如,美国、日本等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构成非法垄断行为情节严重者,除了要承担罚金责任外,还有可能承担拘禁或徒刑的刑事责任,有的国家如德国、欧盟等,仅限于民事赔偿、行政责任和刑事罚金。

其次,惩罚性赔偿责任与实际损害赔偿责任并存。在反垄断法规定的赔偿责任方面,美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采用的是惩罚性的三倍赔偿原则;而我国、日本、德国、欧盟等采用的是实际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责任突出体现了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保护,因为垄断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侵害了正常的经济竞争秩序,但是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迥异,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没有被各国普遍采用。

再次,追究经济法责任往往借用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且具有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执法机构。违反各国竞争法所引起的诉讼程序往往会援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复议)和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但一个突出的区别在于各国竞争法往往都设置了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执法机构,如美国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欧盟的欧盟委员会,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负责处理违反竞争法的案件。

最后,出现了诸多新的责任形式。概览各国竞争法,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主体除了承担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还存在诸多新的或为竞争法所重视的责任形式,如惩罚性赔偿、拆分企业等,体现了对传统三大责任形式的突破和发展。

三、对经济法责任研究进路的思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一味追求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思维定势和惯性会使经济法责任研究陷入求异有余、求同不足的窠臼,而合理化的经济法责任研究应回归法理学层面的法律责任理论,并在经济诉讼实践中归纳和提炼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方能实现理论上的通达与自洽。

(一) 经济法责任研究应回归法理学层面

在经济法研究的早期,探寻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研究方向似乎对论证经济法独立性意义重大,同时还可彰显经济法的程序理性,解决长期以来困扰经济法学界的经济法的不可诉和学科评价等问题,但这种研究进路能否获得法理学上的支撑呢?我们殚精竭虑构建起来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和体系,在其他部门法上有没有普适性,又能否融入法理学上的法律责任理论呢?实际上,经济法确实大量借用了其他部门法所特有的责任形式,就像我们承认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一样。我们甚至还应该进一步承认我们目前的经济法诉讼程序还是严重依赖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虽然我们在经济公益诉讼、反垄断诉讼等方面对前三者有一定的突破。事实上,这种借用关系对经济法的发展非但无害,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是经济法发展的捷径。以民法为例,民法作为人类法律史和法学史起源最早的学科,在其长期历史演进过程中,对社会现象的高度提炼和行为准则的精确归纳,为其他部门法在概念界定和体系构建方面的早期发展提供了具有典范意义的参照样本。在经济法责任研究中,我们不敢或不愿承认对传统责任形式的借鉴是理论研究不自信和不成熟的表现,自我束缚和桎梏于经济法部门内部的研究,力图寻求理论的内在自足性,到头来只能是缘木求鱼、南辕北辙。同时,经济法中大量采用的新的责任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又是对法理学的重要贡献,例如众多学者所公认的拆分企业、惩罚性赔偿、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需要认真归纳和提炼。相信经过法理学法律责任理论的过滤和沉淀,经济法责任未来研究的思路将更加理性,前途将更加光明。

(二) 在经济诉讼实践中提炼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机构改革撤销了经济审判庭,这似乎从形式上给经济诉讼以当头一棒。痛定思痛之后,我们也逐渐看到了过去经济法研究的软肋——缺乏对经济法可诉性的研究。具体而言,名义上支撑经济审判庭的学理基础是经济法学,但实际上,该阶段的经济法学研究却将精力和重心过多地放在论证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对经济审判庭业务活动的实质指导意义不大。经济审判庭实际上审理的仍是名义上是“经济法律关系”而实质上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案件,而且经济审判庭也没有自己独立适用的诉讼法规范,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它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审理案件,所以经济审判庭的撤销也有其合理的一面。毕竟,从性质上讲,与民事诉讼不同,经济诉讼应属于“民众诉讼”或“公益诉讼”的范畴,它的终极目标和任务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保障社会整体经济秩序。有鉴于此,我们不妨用一种动态的、开放性的 眼光来看待这一改革,并以此为契机,建立起真正“经济法意义上”的经济诉讼法庭,并根据对专门案件审理的需要,创设专门的诉讼程序,从而保障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在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方面,可以从经济法诸多部门法的可诉性人手。例如在税法领域建立纳税人诉讼,在反垄断法领域建立反垄断公力诉讼和私人诉讼,在环境资源法领域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等,并在民(商)法不能很好保护社会公益的领域发挥经济公益诉讼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在公司法领域主张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知识产权领域主张提起反垄断诉讼等。同时,应当归纳和提炼经济法所特有的或为经济法所重视的责任形式,只有这样,经济法责任制度才能摆脱空洞的理论构建并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伴随着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初步确立和诉讼机制的建立,经济诉讼将真正建立起来。《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7月发出的《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中规定,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审判庭审理。当事人因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反垄断法》第53条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对于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虽然目前对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纠纷的处理仍停留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范畴之内,但是经济法的可诉性已经有了质的飞跃,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诉讼已指日可待,经济法责任研究也将在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发展、嬗变和成熟。

法理学基础理论范文第5篇

专业 代号 本科专业代码、名称 专科专代码 专科专业名称 考试课程 01

02

03

04

020101经济学 020102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103财政学 020104金融学 620101

财政 经济学 620102

税务 620104

国际金融 620105

金融与证券 620106

金融保险 620107

保险实务 620109

资产评估与管理 620110

证券投资与管理 620111

投资与理财 620201

财务管理 620203

会计 620204

会计电算化 620301

经济管理 620302

经济信息管理 620303

国际经济与贸易 620304

国际贸易实务 620305

国际商务 05

030101法学 690101

司法助理 法学基础 690102

法律文秘 690103

司法警务 690104

法律事务 690105

书记官 690107

检查事务(豫) 690201

刑事执行 690302

司法鉴定技术 690304

司法信息技术

附:山东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各招生专业考试科目

师范类

招生专业 考试科目及范围 小学教育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大学语文、中外教育史);4.综合二(发展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教育研究方法) 学前教育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大学语文、学前教育史);4.综合二(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学前卫生学);5.技能测试[美术(简笔画);音乐(声乐、舞蹈、键盘,三选一)] 思想政治教育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法学概论);4.综合二(哲学、科学社会主义、国际时事政治) 汉语言文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写作);4.综合二(古代汉语、现代汉语、文学概论) 历史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史学概论);4.综合二(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世界通史) 英语 1.计算机; 2.大学语文;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英语写作);4.综合二(精读、泛读、听力) 美术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艺术美学);4.综合二(中外美术史、美术概论、美术教学理论与方法);5.技能测试(素描头像;水粉静物写生;白描人物) 音乐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音乐教育理论基础);4.综合二(基本乐理、音乐史、和声学);5.技能测试(声乐;钢琴;听记) 体育教育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学校体育学);4.综合二(人体解剖学、人体生理学、体育史);5.技能测试[100米;原地推铅球(男5公斤、女4公斤);立定三级跳远(男)、立定跳远(女);800米] 数学与应用数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高等代数);4.综合二(数学史、数学分析、概率与数理统计) 地理科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土壤与植被);4.综合二(自然地理学、地质与地貌学、气象与气候学) 化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物理化学);4.综合二(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 教育技术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技术学);4.综合二(教育传播学、教育影视节目创作、教学系统设计)

高职高专类:

招生专业 考试科目及范围 英语 1.计算机;2.大学语文;3.综合一(精读、泛读);4.综合二(听力、翻译技巧) 朝鲜语 1.计算机;2.大学语文;3.综合一(精读、泛读);4.综合二(听力、翻译技巧) 日语 1.计算机;2.大学语文;3.综合一(基础日语、日本概况);4.综合二(听力、会话) 艺术设计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素描);4.综合二(命题设计) 园艺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植物生理、土壤与植物营养);4.综合二(园艺植物栽培学、遗传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会计学);4.综合二(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市场营销学) 金融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西方经济学、货币银行学);4.综合二(会计学、保险学原理) 会计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基础会计);4.综合二(财务会计、审计基础与实务) 电子商务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经济法);4.综合二(网络营销、国际商务) 市场营销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经济法、基础会计);4.综合二(市场营销学、市场调查与预测) 公共事业管理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管理学原理、管理心理学);4.综合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关系学) 工商管理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经济数学、管理学基础);4.综合二(经济法、基础会计) 旅游管理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旅游概论、旅游心理学);4.综合二(旅游市场营销、旅游资源与开发) 法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法理学、宪法);4.综合二(民法、刑法、经济法) 生物科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无机化学、遗传学);4.综合二(动物学、植物学)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自控理论);4.综合二(电路、电子技术[数字、模拟电路]) 电子信息工程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信息理论与编码);4.综合二(数字信号、自控原理)  服装设计与工程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服装设计、服装材料);4.综合二(服装史、美学) 工程管理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管理学、会计学);4.综合二(建筑材料、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化学工程与工艺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有机化学、无机化学);4.综合二(分析化学、化工原理)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工程力学);4.综合二(电工学、机械设计基础) 交通运输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理论力学);4.综合二(汽车理论、汽车构造)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1.高等数学;2.英语;3.综合一(操作系统原理、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4.综合二(数据结构、C语言) 土木工程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混凝土结构);4.综合二(材料力学、结构力学) 口腔医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生理学);4.综合二(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 临床医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生物化学、病理解剖);4.综合二(内科学、外科学) 护理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护理学基础);4.综合二(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 麻醉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人体解剖学、麻醉解剖学);4.综合二(外科学、临床麻醉学、重症监测) 药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药物化学、微生物学);4.综合二(有机化学、药物分析) 医学检验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临床检验基础、生物化学检验);4.综合二(微生物学检验、免疫学检验) 医学影像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影像电子学基础);4.综合二(医学影像诊断学、医学影像设备学) 针灸推拿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中药学);4.综合二(诊断学基础、针灸临床学) 中药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中药鉴定学、药理学);4.综合二(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 中医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方剂学、中药学、);4.综合二(诊断学基础、中医内科学) 动物医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动物生理学、遗传学);4.综合二(内科学、外科学、传染病) 附件3: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经济数学、管理学基础);4.综合二(经济法、基础会计)

旅游管理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旅游概论、旅游心理学);4.综合二(旅游市场营销、旅游资源与开发)

法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法理学、宪法);4.综合二(民法、刑法、经济法)

生物科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无机化学、遗传学);4.综合二(动物学、植物学)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自控理论);4.综合二(电路、电子技术[数字、模拟电路])

电子信息工程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信息理论与编码);4.综合二(数字信号、自控原理)

服装设计与工程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服装设计、服装材料);4.综合二(服装史、美学)

工程管理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管理学、会计学);4.综合二(建筑材料、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化学工程与工艺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有机化学、无机化学);4.综合二(分析化学、化工原理)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工程力学);4.综合二(电工学、机械设计基础)

交通运输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理论力学);4.综合二(汽车理论、汽车构造)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1. 高等数学;2. 英语;3.综合一(操作系统原理、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4.综合二(数据结构、C语言)

土木工程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混凝土结构);4.综合二(材料力学、结构力学)

口腔医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生理学);4.综合二(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

临床医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生物化学、病理解剖);4.综合二(内科学、外科学)

护理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护理学基础);4.综合二(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

麻醉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人体解剖学、麻醉解剖学);4.综合二(外科学、临床麻醉学、重症监测)

药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药物化学、微生物学);4.综合二(有机化学、药物分析)

医学检验

1. 计算机; 2. 英语;3.综合一(临床检验基础、生物化学检验);4.综合二(微生物学检验、免疫学检验)

医学影像学

1. 计算机; 2. 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影像电子学基础);4.综合二(医学影像诊断学、医学影像设备学)

针灸推拿学

1. 计算机; 2. 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中药学);4.综合二(诊断学基础、针灸临床学)

中药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中药鉴定学、药理学);4.综合二(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

中医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方剂学、中药学、);4.综合二(诊断学基础、中医内科学)

法理学基础理论范文第6篇

专业 代号 本科专业代码、名称 专科专代码 专科专业名称 考试课程 01

02

03

04

020101经济学 020102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103财政学 020104金融学 620101

财政 经济学 620102

税务 620104

国际金融 620105

金融与证券 620106

金融保险 620107

保险实务 620109

资产评估与管理 620110

证券投资与管理 620111

投资与理财 620201

财务管理 620203

会计 620204

会计电算化 620301

经济管理 620302

经济信息管理 620303

国际经济与贸易 620304

国际贸易实务 620305

国际商务 05

030101法学 690101

司法助理 法学基础 690102

法律文秘 690103

司法警务 690104

法律事务 690105

书记官 690107

检查事务(豫) 690201

刑事执行 690302

司法鉴定技术 690304

司法信息技术

附:山东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各招生专业考试科目

师范类

招生专业 考试科目及范围 小学教育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大学语文、中外教育史);4.综合二(发展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教育研究方法) 学前教育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大学语文、学前教育史);4.综合二(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学前卫生学);5.技能测试[美术(简笔画);音乐(声乐、舞蹈、键盘,三选一)] 思想政治教育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法学概论);4.综合二(哲学、科学社会主义、国际时事政治) 汉语言文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写作);4.综合二(古代汉语、现代汉语、文学概论) 历史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史学概论);4.综合二(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世界通史) 英语 1.计算机; 2.大学语文;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英语写作);4.综合二(精读、泛读、听力) 美术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艺术美学);4.综合二(中外美术史、美术概论、美术教学理论与方法);5.技能测试(素描头像;水粉静物写生;白描人物) 音乐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音乐教育理论基础);4.综合二(基本乐理、音乐史、和声学);5.技能测试(声乐;钢琴;听记) 体育教育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学校体育学);4.综合二(人体解剖学、人体生理学、体育史);5.技能测试[100米;原地推铅球(男5公斤、女4公斤);立定三级跳远(男)、立定跳远(女);800米] 数学与应用数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高等代数);4.综合二(数学史、数学分析、概率与数理统计) 地理科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土壤与植被);4.综合二(自然地理学、地质与地貌学、气象与气候学) 化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物理化学);4.综合二(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 教育技术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技术学);4.综合二(教育传播学、教育影视节目创作、教学系统设计)

高职高专类:

招生专业 考试科目及范围 英语 1.计算机;2.大学语文;3.综合一(精读、泛读);4.综合二(听力、翻译技巧) 朝鲜语 1.计算机;2.大学语文;3.综合一(精读、泛读);4.综合二(听力、翻译技巧) 日语 1.计算机;2.大学语文;3.综合一(基础日语、日本概况);4.综合二(听力、会话) 艺术设计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素描);4.综合二(命题设计) 园艺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植物生理、土壤与植物营养);4.综合二(园艺植物栽培学、遗传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会计学);4.综合二(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市场营销学) 金融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西方经济学、货币银行学);4.综合二(会计学、保险学原理) 会计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基础会计);4.综合二(财务会计、审计基础与实务) 电子商务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经济法);4.综合二(网络营销、国际商务) 市场营销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经济法、基础会计);4.综合二(市场营销学、市场调查与预测) 公共事业管理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管理学原理、管理心理学);4.综合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关系学) 工商管理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经济数学、管理学基础);4.综合二(经济法、基础会计) 旅游管理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旅游概论、旅游心理学);4.综合二(旅游市场营销、旅游资源与开发) 法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法理学、宪法);4.综合二(民法、刑法、经济法) 生物科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无机化学、遗传学);4.综合二(动物学、植物学)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自控理论);4.综合二(电路、电子技术[数字、模拟电路]) 电子信息工程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信息理论与编码);4.综合二(数字信号、自控原理)  服装设计与工程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服装设计、服装材料);4.综合二(服装史、美学) 工程管理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管理学、会计学);4.综合二(建筑材料、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化学工程与工艺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有机化学、无机化学);4.综合二(分析化学、化工原理)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工程力学);4.综合二(电工学、机械设计基础) 交通运输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理论力学);4.综合二(汽车理论、汽车构造)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1.高等数学;2.英语;3.综合一(操作系统原理、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4.综合二(数据结构、C语言) 土木工程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混凝土结构);4.综合二(材料力学、结构力学) 口腔医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生理学);4.综合二(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 临床医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生物化学、病理解剖);4.综合二(内科学、外科学) 护理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护理学基础);4.综合二(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 麻醉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人体解剖学、麻醉解剖学);4.综合二(外科学、临床麻醉学、重症监测) 药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药物化学、微生物学);4.综合二(有机化学、药物分析) 医学检验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临床检验基础、生物化学检验);4.综合二(微生物学检验、免疫学检验) 医学影像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影像电子学基础);4.综合二(医学影像诊断学、医学影像设备学) 针灸推拿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中药学);4.综合二(诊断学基础、针灸临床学) 中药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中药鉴定学、药理学);4.综合二(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 中医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方剂学、中药学、);4.综合二(诊断学基础、中医内科学) 动物医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动物生理学、遗传学);4.综合二(内科学、外科学、传染病) 附件3: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经济数学、管理学基础);4.综合二(经济法、基础会计)

旅游管理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旅游概论、旅游心理学);4.综合二(旅游市场营销、旅游资源与开发)

法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法理学、宪法);4.综合二(民法、刑法、经济法)

生物科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无机化学、遗传学);4.综合二(动物学、植物学)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自控理论);4.综合二(电路、电子技术[数字、模拟电路])

电子信息工程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信息理论与编码);4.综合二(数字信号、自控原理)

服装设计与工程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服装设计、服装材料);4.综合二(服装史、美学)

工程管理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管理学、会计学);4.综合二(建筑材料、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化学工程与工艺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有机化学、无机化学);4.综合二(分析化学、化工原理)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工程力学);4.综合二(电工学、机械设计基础)

交通运输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理论力学);4.综合二(汽车理论、汽车构造)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1. 高等数学;2. 英语;3.综合一(操作系统原理、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4.综合二(数据结构、C语言)

土木工程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混凝土结构);4.综合二(材料力学、结构力学)

口腔医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生理学);4.综合二(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

临床医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生物化学、病理解剖);4.综合二(内科学、外科学)

护理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护理学基础);4.综合二(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

麻醉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人体解剖学、麻醉解剖学);4.综合二(外科学、临床麻醉学、重症监测)

药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药物化学、微生物学);4.综合二(有机化学、药物分析)

医学检验

1. 计算机; 2. 英语;3.综合一(临床检验基础、生物化学检验);4.综合二(微生物学检验、免疫学检验)

医学影像学

1. 计算机; 2. 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影像电子学基础);4.综合二(医学影像诊断学、医学影像设备学)

针灸推拿学

1. 计算机; 2. 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中药学);4.综合二(诊断学基础、针灸临床学)

中药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中药鉴定学、药理学);4.综合二(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

中医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方剂学、中药学、);4.综合二(诊断学基础、中医内科学)

法理学基础理论范文第7篇

专业 代号 本科专业代码、名称 专科专代码 专科专业名称 考试课程 01

02

03

04

020101经济学 020102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103财政学 020104金融学 620101

财政 经济学 620102

税务 620104

国际金融 620105

金融与证券 620106

金融保险 620107

保险实务 620109

资产评估与管理 620110

证券投资与管理 620111

投资与理财 620201

财务管理 620203

会计 620204

会计电算化 620301

经济管理 620302

经济信息管理 620303

国际经济与贸易 620304

国际贸易实务 620305

国际商务 05

030101法学 690101

司法助理 法学基础 690102

法律文秘 690103

司法警务 690104

法律事务 690105

书记官 690107

检查事务(豫) 690201

刑事执行 690302

司法鉴定技术 690304

司法信息技术

附:山东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各招生专业考试科目

师范类

招生专业 考试科目及范围 小学教育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大学语文、中外教育史);4.综合二(发展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教育研究方法) 学前教育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大学语文、学前教育史);4.综合二(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学前卫生学);5.技能测试[美术(简笔画);音乐(声乐、舞蹈、键盘,三选一)] 思想政治教育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法学概论);4.综合二(哲学、科学社会主义、国际时事政治) 汉语言文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写作);4.综合二(古代汉语、现代汉语、文学概论) 历史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史学概论);4.综合二(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世界通史) 英语 1.计算机; 2.大学语文;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英语写作);4.综合二(精读、泛读、听力) 美术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艺术美学);4.综合二(中外美术史、美术概论、美术教学理论与方法);5.技能测试(素描头像;水粉静物写生;白描人物) 音乐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音乐教育理论基础);4.综合二(基本乐理、音乐史、和声学);5.技能测试(声乐;钢琴;听记) 体育教育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学校体育学);4.综合二(人体解剖学、人体生理学、体育史);5.技能测试[100米;原地推铅球(男5公斤、女4公斤);立定三级跳远(男)、立定跳远(女);800米] 数学与应用数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高等代数);4.综合二(数学史、数学分析、概率与数理统计) 地理科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土壤与植被);4.综合二(自然地理学、地质与地貌学、气象与气候学) 化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物理化学);4.综合二(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 教育技术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技术学);4.综合二(教育传播学、教育影视节目创作、教学系统设计)

高职高专类:

招生专业 考试科目及范围 英语 1.计算机;2.大学语文;3.综合一(精读、泛读);4.综合二(听力、翻译技巧) 朝鲜语 1.计算机;2.大学语文;3.综合一(精读、泛读);4.综合二(听力、翻译技巧) 日语 1.计算机;2.大学语文;3.综合一(基础日语、日本概况);4.综合二(听力、会话) 艺术设计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素描);4.综合二(命题设计) 园艺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植物生理、土壤与植物营养);4.综合二(园艺植物栽培学、遗传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会计学);4.综合二(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市场营销学) 金融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西方经济学、货币银行学);4.综合二(会计学、保险学原理) 会计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基础会计);4.综合二(财务会计、审计基础与实务) 电子商务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经济法);4.综合二(网络营销、国际商务) 市场营销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经济法、基础会计);4.综合二(市场营销学、市场调查与预测) 公共事业管理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管理学原理、管理心理学);4.综合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关系学) 工商管理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经济数学、管理学基础);4.综合二(经济法、基础会计) 旅游管理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旅游概论、旅游心理学);4.综合二(旅游市场营销、旅游资源与开发) 法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法理学、宪法);4.综合二(民法、刑法、经济法) 生物科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无机化学、遗传学);4.综合二(动物学、植物学)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自控理论);4.综合二(电路、电子技术[数字、模拟电路]) 电子信息工程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信息理论与编码);4.综合二(数字信号、自控原理)  服装设计与工程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服装设计、服装材料);4.综合二(服装史、美学) 工程管理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管理学、会计学);4.综合二(建筑材料、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化学工程与工艺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有机化学、无机化学);4.综合二(分析化学、化工原理)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工程力学);4.综合二(电工学、机械设计基础) 交通运输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理论力学);4.综合二(汽车理论、汽车构造)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1.高等数学;2.英语;3.综合一(操作系统原理、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4.综合二(数据结构、C语言) 土木工程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混凝土结构);4.综合二(材料力学、结构力学) 口腔医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生理学);4.综合二(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 临床医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生物化学、病理解剖);4.综合二(内科学、外科学) 护理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护理学基础);4.综合二(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 麻醉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人体解剖学、麻醉解剖学);4.综合二(外科学、临床麻醉学、重症监测) 药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药物化学、微生物学);4.综合二(有机化学、药物分析) 医学检验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临床检验基础、生物化学检验);4.综合二(微生物学检验、免疫学检验) 医学影像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影像电子学基础);4.综合二(医学影像诊断学、医学影像设备学) 针灸推拿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中药学);4.综合二(诊断学基础、针灸临床学) 中药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中药鉴定学、药理学);4.综合二(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 中医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方剂学、中药学、);4.综合二(诊断学基础、中医内科学) 动物医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动物生理学、遗传学);4.综合二(内科学、外科学、传染病) 附件3: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经济数学、管理学基础);4.综合二(经济法、基础会计)

旅游管理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旅游概论、旅游心理学);4.综合二(旅游市场营销、旅游资源与开发)

法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法理学、宪法);4.综合二(民法、刑法、经济法)

生物科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无机化学、遗传学);4.综合二(动物学、植物学)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自控理论);4.综合二(电路、电子技术[数字、模拟电路])

电子信息工程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信息理论与编码);4.综合二(数字信号、自控原理)

服装设计与工程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服装设计、服装材料);4.综合二(服装史、美学)

工程管理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管理学、会计学);4.综合二(建筑材料、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化学工程与工艺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有机化学、无机化学);4.综合二(分析化学、化工原理)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工程力学);4.综合二(电工学、机械设计基础)

交通运输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理论力学);4.综合二(汽车理论、汽车构造)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1. 高等数学;2. 英语;3.综合一(操作系统原理、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4.综合二(数据结构、C语言)

土木工程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混凝土结构);4.综合二(材料力学、结构力学)

口腔医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生理学);4.综合二(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

临床医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生物化学、病理解剖);4.综合二(内科学、外科学)

护理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护理学基础);4.综合二(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

麻醉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人体解剖学、麻醉解剖学);4.综合二(外科学、临床麻醉学、重症监测)

药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药物化学、微生物学);4.综合二(有机化学、药物分析)

医学检验

1. 计算机; 2. 英语;3.综合一(临床检验基础、生物化学检验);4.综合二(微生物学检验、免疫学检验)

医学影像学

1. 计算机; 2. 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影像电子学基础);4.综合二(医学影像诊断学、医学影像设备学)

针灸推拿学

1. 计算机; 2. 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中药学);4.综合二(诊断学基础、针灸临床学)

中药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中药鉴定学、药理学);4.综合二(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

中医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方剂学、中药学、);4.综合二(诊断学基础、中医内科学)

法理学基础理论范文第8篇

专业 代号 本科专业代码、名称 专科专代码 专科专业名称 考试课程 01

02

03

04

020101经济学 020102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103财政学 020104金融学 620101

财政 经济学 620102

税务 620104

国际金融 620105

金融与证券 620106

金融保险 620107

保险实务 620109

资产评估与管理 620110

证券投资与管理 620111

投资与理财 620201

财务管理 620203

会计 620204

会计电算化 620301

经济管理 620302

经济信息管理 620303

国际经济与贸易 620304

国际贸易实务 620305

国际商务 05

030101法学 690101

司法助理 法学基础 690102

法律文秘 690103

司法警务 690104

法律事务 690105

书记官 690107

检查事务(豫) 690201

刑事执行 690302

司法鉴定技术 690304

司法信息技术

附:山东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各招生专业考试科目

师范类

招生专业 考试科目及范围 小学教育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大学语文、中外教育史);4.综合二(发展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教育研究方法) 学前教育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大学语文、学前教育史);4.综合二(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学前卫生学);5.技能测试[美术(简笔画);音乐(声乐、舞蹈、键盘,三选一)] 思想政治教育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法学概论);4.综合二(哲学、科学社会主义、国际时事政治) 汉语言文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写作);4.综合二(古代汉语、现代汉语、文学概论) 历史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史学概论);4.综合二(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世界通史) 英语 1.计算机; 2.大学语文;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英语写作);4.综合二(精读、泛读、听力) 美术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艺术美学);4.综合二(中外美术史、美术概论、美术教学理论与方法);5.技能测试(素描头像;水粉静物写生;白描人物) 音乐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音乐教育理论基础);4.综合二(基本乐理、音乐史、和声学);5.技能测试(声乐;钢琴;听记) 体育教育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学校体育学);4.综合二(人体解剖学、人体生理学、体育史);5.技能测试[100米;原地推铅球(男5公斤、女4公斤);立定三级跳远(男)、立定跳远(女);800米] 数学与应用数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高等代数);4.综合二(数学史、数学分析、概率与数理统计) 地理科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土壤与植被);4.综合二(自然地理学、地质与地貌学、气象与气候学) 化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物理化学);4.综合二(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 教育技术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技术学);4.综合二(教育传播学、教育影视节目创作、教学系统设计)

高职高专类:

招生专业 考试科目及范围 英语 1.计算机;2.大学语文;3.综合一(精读、泛读);4.综合二(听力、翻译技巧) 朝鲜语 1.计算机;2.大学语文;3.综合一(精读、泛读);4.综合二(听力、翻译技巧) 日语 1.计算机;2.大学语文;3.综合一(基础日语、日本概况);4.综合二(听力、会话) 艺术设计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素描);4.综合二(命题设计) 园艺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植物生理、土壤与植物营养);4.综合二(园艺植物栽培学、遗传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会计学);4.综合二(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市场营销学) 金融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西方经济学、货币银行学);4.综合二(会计学、保险学原理) 会计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基础会计);4.综合二(财务会计、审计基础与实务) 电子商务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经济法);4.综合二(网络营销、国际商务) 市场营销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经济法、基础会计);4.综合二(市场营销学、市场调查与预测) 公共事业管理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管理学原理、管理心理学);4.综合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关系学) 工商管理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经济数学、管理学基础);4.综合二(经济法、基础会计) 旅游管理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旅游概论、旅游心理学);4.综合二(旅游市场营销、旅游资源与开发) 法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法理学、宪法);4.综合二(民法、刑法、经济法) 生物科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无机化学、遗传学);4.综合二(动物学、植物学)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自控理论);4.综合二(电路、电子技术[数字、模拟电路]) 电子信息工程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信息理论与编码);4.综合二(数字信号、自控原理)  服装设计与工程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服装设计、服装材料);4.综合二(服装史、美学) 工程管理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管理学、会计学);4.综合二(建筑材料、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化学工程与工艺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有机化学、无机化学);4.综合二(分析化学、化工原理)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工程力学);4.综合二(电工学、机械设计基础) 交通运输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理论力学);4.综合二(汽车理论、汽车构造)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1.高等数学;2.英语;3.综合一(操作系统原理、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4.综合二(数据结构、C语言) 土木工程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混凝土结构);4.综合二(材料力学、结构力学) 口腔医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生理学);4.综合二(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 临床医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生物化学、病理解剖);4.综合二(内科学、外科学) 护理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护理学基础);4.综合二(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 麻醉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人体解剖学、麻醉解剖学);4.综合二(外科学、临床麻醉学、重症监测) 药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药物化学、微生物学);4.综合二(有机化学、药物分析) 医学检验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临床检验基础、生物化学检验);4.综合二(微生物学检验、免疫学检验) 医学影像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影像电子学基础);4.综合二(医学影像诊断学、医学影像设备学) 针灸推拿学 1.计算机; 2.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中药学);4.综合二(诊断学基础、针灸临床学) 中药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中药鉴定学、药理学);4.综合二(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 中医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方剂学、中药学、);4.综合二(诊断学基础、中医内科学) 动物医学 1.计算机;2.英语;3.综合一(动物生理学、遗传学);4.综合二(内科学、外科学、传染病) 附件3: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经济数学、管理学基础);4.综合二(经济法、基础会计)

旅游管理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旅游概论、旅游心理学);4.综合二(旅游市场营销、旅游资源与开发)

法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法理学、宪法);4.综合二(民法、刑法、经济法)

生物科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无机化学、遗传学);4.综合二(动物学、植物学)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自控理论);4.综合二(电路、电子技术[数字、模拟电路])

电子信息工程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信息理论与编码);4.综合二(数字信号、自控原理)

服装设计与工程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服装设计、服装材料);4.综合二(服装史、美学)

工程管理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管理学、会计学);4.综合二(建筑材料、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化学工程与工艺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有机化学、无机化学);4.综合二(分析化学、化工原理)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工程力学);4.综合二(电工学、机械设计基础)

交通运输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理论力学);4.综合二(汽车理论、汽车构造)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1. 高等数学;2. 英语;3.综合一(操作系统原理、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4.综合二(数据结构、C语言)

土木工程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高等数学、混凝土结构);4.综合二(材料力学、结构力学)

口腔医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生理学);4.综合二(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

临床医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生物化学、病理解剖);4.综合二(内科学、外科学)

护理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护理学基础);4.综合二(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

麻醉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人体解剖学、麻醉解剖学);4.综合二(外科学、临床麻醉学、重症监测)

药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药物化学、微生物学);4.综合二(有机化学、药物分析)

医学检验

1. 计算机; 2. 英语;3.综合一(临床检验基础、生物化学检验);4.综合二(微生物学检验、免疫学检验)

医学影像学

1. 计算机; 2. 英语;3.综合一(生理学、影像电子学基础);4.综合二(医学影像诊断学、医学影像设备学)

针灸推拿学

1. 计算机; 2. 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中药学);4.综合二(诊断学基础、针灸临床学)

中药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中药鉴定学、药理学);4.综合二(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

中医学

1. 计算机;2. 英语;3.综合一(中医基础理论、方剂学、中药学、);4.综合二(诊断学基础、中医内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