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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 (2017) 04-0250-0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说到底,所谓“非遗”就是那些来自于先辈们生产生活的语言、文字、道德、哲学、艺术、技艺、风俗等等一切的习惯和技能,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历史文化的一部分。很多人不明白,在5000多年的文明史中。这些文化遗产数不胜数,历经世世代代流传而不绝,干嘛还要大张旗鼓地去保护与传承?一个沉重的现实是,在两方强势文化的冲击下。承载着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特征和生存方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一点点地衰退和消失,民族文化的大家族在一点点变小,民族精神的DNA发生了变异。在建党95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 近年来,非遗做为一个国家文化的重要部分,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大力推进下,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了大力弘扬。但在文化活态传承的过程中,如何做好有效保护少数民族非遗工作,又如何让非遗教育传承不再流于形式,使其逐渐与当代艺术创作、城市日常生活融为一体等,很多问题摆在文化工作者的眼前,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1.目前非遗保护工作采取主动保护方式缺乏活力

政府主动进行保护方式的优点是见效快,作用显著,能用最短的时间保留住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而言是被动接受,自身缺乏生存活力。

2.非遗保护工作资金投入不足

近年来,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强,但因地方财政困难,部分市县级非遗项目投资力度还是不大。由于缺乏资金来源,一些项目仍处于自生自灭的生存状态。

3.缺乏相应的专门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且业务人员基础薄弱

现从事非遗工作的都由各级文化部门兼任,而且没有专业人才或人才流失严重,现有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兼职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缺乏基本知识,缺少业务培训。

4.传承人的培养问题

各地在为传承人提供权利保障的同时,均规定了传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特别是传承人必须授收徒弟。但实际上大多数传承人很难完成他们授徒义务,其原因并非传承人不负责任,而多半是“无徒可教”。因此,传承人的危机问题,不仅在于对现行传承人的保护,更在于年轻人不愿意学习老年人的技艺,民族文化传承后继乏人。

5.外来文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冲击

普遍来看,世界各国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同时,当今时代下,时尚文化、外来文化都充斥着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盲目的追逐所谓的时尚文化,崇拜外砦幕。加之广大的人民群众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认同,外来文化和时尚文化就很容易先入为主影响非物质文化的发展;二、相应对策及建议

激发生存活力,政府主动保护与自身开发保护相结合。在政府继续加大保护力度的基础上,由政府引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市场机制,参与市场竞争,以市场竞争的压力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活力,重新找回自己的生存价值,使这些项目的传承能够进入活态传承与发展的良性循环之路。一方面应加强与省、市财政部门的联系,多争取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加强与旅游部门的沟通,建立协调机制,整合域内许多可观赏性的非遗项目(包括濒危的、失传后根据相关资料挖掘整理复原的),将其组织成为一台或几台非遗精粹节目进行展演,这一做法不仅可以使来旅游的人更全面的了解当地历史文化背景,增加非遗保护收入,打造出旅游城市的一张靓丽的名片,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活态保护传承引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是设立专门非遗工作机构,配备专职非遗工作人员,加大人员的非遗培训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非遗业务水平,使工作人员能真正为深入发掘基层民众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申遗各项工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开展。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我国地域辽阔,是个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有着各自独特的文化艺术,并且很多民族文化艺术已经被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文化的璀璨辉煌。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绝大多数都来源于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或是传统技艺,或是独特的生活方式,其种类繁多、覆盖面广。众所周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扬的核心因素就是传承人,所以传承人应当受到特殊保护,而现阶段我国在传承人的保护与传承机制的建设中有众多不完善之处,这都亟待解决。

一、我国非遗传承人保护及传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申报,轻视保护

当前,有一个问题亟需人们重视,即各级科研单位和各级地方政府,甚至是某些高等院校,都非常重视非遗项目的申报工作,却忽视了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这从侧面反映出有些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部分学者在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方面存在较大的认识偏差,其思想意识需要进一步提升。往往在申报非遗项目的过程中,各单位表现得非常积极,号召大家都各显其能,共同协作,尽最大的努力保证项目申报成功。然而,当非遗项目申报成功后,却没有建设科学、合理的项目保护与传承机制,并且各个单位又回到各自为政的状态。非遗保护工作比较复杂,在实际开展中会有层层困难,一般都会超出在申报项目时所预测到的问题。所以,当申报完非遗项目后,实施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就显得异常困难,很多指标都无法达到,并且被列入到申报名册中的传承人,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获得与书面描述中的地位和价值。

(二)非遗传承人呈现断层趋势,生存环境不容乐观

传统戏剧、曲艺、音乐类目等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现代社会流行音乐文化对其产生了强有力的冲击,绝大多数青年人都遗弃那些经典的传统音乐文化,甚至有些老年鞒腥艘步ソソ其遗忘。非遗中的民间传统工艺也由于不具备可观的经济价值而很难形成广阔的市场,所以很少有学徒愿意去学习。非遗中的传统医药类项目也在科技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被现代医疗设备所替代,其生存空间所剩无几。新时期,青年所接触的信息较多,喜欢快节奏的生活,视野也更开阔,对传统的生活方式持有怀疑甚至排斥的态度,就直接舍弃了传统的文化艺术和民间工艺,这导致非遗传承人出现严重的断层趋势,使得非遗保护工作非常严峻。此外,非遗传承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也不容乐观。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非遗传承人也需要面对生活的压力,而非遗行业基本都是生产文化及精神产品,其本身的生产成本比较高,而当前我国居民生活消费中很少涉及这些精神文化类产品,这让传承人的生存状况变得比较差,久而久之,只会让整个行业发展得非常缓慢,并且走向消亡。

(三)非遗传承人现有的认定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过程中普遍采用的是层级认定方式,并且传承人也明确分成国家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和省市级非遗项目传承人。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认定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笔者很明显地看出几个问题,包括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程序不科学以及认定条件比较抽象等。首先,非遗项目传承人的数量没有明确规定,显然,对于某个非遗项目被认定的传承人数量越多则推广的力度也会更大,将会促进非遗项目健康长久地发展。其次,认定程序不科学、不合理。目前非遗传承人一般都是被推荐的或自行申请的,而这些传承人都生活在民间,对相关的申请制度几乎没有了解过,所以自愿申请的流程并不适合。最后,认定条件模糊,较为抽象。我国规定非遗继承人不能为集体,而在发达国家则对传承人的主体身份没有任何限制,采取“个别认定”“团体认定”“综合认定”等方式。

二、非遗传承人保护及传承机制建设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督导检查工作

政府部门应该结合目前非遗传承人的现状,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非遗传承人保护机制,从而能够明确传承人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在审核各地方部门递交的非遗项目申报方案时,一定要重视非遗传承人的保护与传承机制,确保传承人的切身利益。当非遗项目申报成功后,就应该积极督促相关部门要按照申报书所写的关于保护传承人的方案,派遣专人不定期地进行巡视检查,确保传承人的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对非遗传承人的激励力度和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对本地的非遗传承人做好普查登记,对于特定弱势的非遗传承人群体要给予一定的扶持力度,为他们提供可靠的生活保障,这样就可以让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非遗传承工作中。同时,也要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保非遗传承人的财产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让他们依法享受获取报酬的权利。通过多种方式,增加对非遗传承人的激励力度和扶持力度,可以利用社会募捐等方式建立专门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基金会。政府部门加强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让当地老百姓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有利于拓展非物质文化产品的市场,这也能增加非遗传承人的经济收入。当传承人有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就可以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也能吸引到更多青年做非遗传承人的学徒,这也有效地解决了传承人的断层问题,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一步发展。

(三)健全认定机制,确保科学合理

首先,非遗传承人的数量认定必须科学合理。根据非遗项目的具体情况,尽量提高传承人的认定数量,鼓励年轻人去拜师学艺,并且给予物质奖励,这样就会不断扩大非遗传承人的数量,也会进一步推广非遗项目。其次,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必须科学合理。很显然,认定标准是判定非遗传承人是否符合标准,那么认定标准就直接决定了传承人的认定数量。为了适当提高认定数量,认定标准可以适当放宽。扩大传承人的候选范围,尤其是初学者,要给予充分的鼓励,给予他们特定的认定标准,可以给他们充足的时间去拜师学艺,且继续给予资金扶持,这样就会慢慢培养出一批批技艺精湛的非遗传承人。最后,认定程序多渠道化。要突破传统的个人申请与他人推荐相结合的认定程序,当地政府部门应该主动寻找和发现非遗传承人,并且协助他们申请,鼓励民众多推荐非遗传承人,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并且做好登记,由专人去调查,最终协助其申请。同时,评定对象也应该多元化,不仅包括个人认定,还要包括集体认定,只要是具有非遗文化价值的传承人或传承群体,都可以认定为非遗传承对象。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产品和精神产品,代表着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因此,加强非遗传承人保护及传承机制建设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只有不断改善和优化保护与传承机制,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进一步弘扬和发展。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文化产业化;数字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为文化产业化提供了新的思路。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实现产业化可以发挥数字技术的优势,为保护与传承创造新的方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文化资源的整合。数字化技术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可以扩展文化的传播途径,更多的人可以方便快速地获取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信息,并且可以融入更多的商业元素,可以为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借助社会影响力的提升,增加其价值。此外,为了保证经济收益的提升,文化产业可以借助数字技术对各类文化资源加以整合,打造出产业链,非遗项目实现产业化运作有了更多的便利条件,文化与经济可以实现共同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产生更多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也会有更多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有利于非遗的传播。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传播有了更多的途径,传播速度也在不断提升,并且提升了信息的时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借助数字技术可以实现更大范围的传播,有助于保护与传承。当前,网络用户会习惯利用零碎时间获得网络信息,网络信息碎片化传播的特征,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不同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还可以借助专题网站、公众号、手机APP等,建立信息交互平台,增加互动性,获取潜在客户的需求信息,让不同用户可以借助检索及时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信息,实现更好的保护与传承。(三)扩展非遗保护传承的途径。在传统的模式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多通过口传心授的形式,传承人很多时候难以深刻领悟其中的内涵。一些表演艺术与手艺多由于不同的原因难以找到合适的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传统的传承形式易存在传承断层问题,导致很多文化遗产发生流失。借助信息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数字化管理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发展,可以完整记录传承方式,并可以长期保存,可以方便获取相关的资源,减轻了传承的工作量,提高了传承的效率,还可以保证经济收益。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要解决的问题

(一)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的方向。非遗产文化要实现数字化保护与传承不仅是简单地整理、记录、编辑、出版各类艺术作品,也不能局限于录音、录像,还要实现静态资料的保留,要实现活态、完整再现非遗,这就要从原有片面注重抢救性保护非遗项目转向整体性、系统性保护。原有的抢救式数字化保护多局限于对非遗内容的简单记录,多注重其表现形式,如针对非遗舞蹈的动作实施数字化拍摄等。这种方式的优势体现在快捷,对于非遗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具有效果,但不足是仅记录非遗的文化活动,而遗漏了其文化空间。“文化空间”存在于非遗项目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生存的土壤,可以为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提供可能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遗要实现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的持续发展,需要发挥文化空间的作用。文化空间体现为人文环境,其具有活态性决定了难以实现数字化。(二)明确保护与传承的要点。非遗项目管理部门要借助网络平台构建交互模式,结合用户的网络社交环境,采用数据挖掘的方式来分析用户的潜在需求,以保证非遗项目服务的针对性、个性化。交互模式的重点在结合网络社交环境,发挥其优势,向文化需求者提供与之匹配的服务。数字非遗项目针对交互要依托网络技术,借助对用户的分析,并结合所处场景向其提供有针对性的非遗项目服务。此服务模式是网络时代文化服务的必然选择,也是保证数字非遗项目可以交互的有效方式。模式构建的重点是借助终端为用户提供服务,并保证非遗项目服务接入的便捷性。非遗项目服务可以借助用户的场景来构建交互服务模式,要考虑用户利用文化的行为习惯、结合网络环境,经过多年的发展,数学非遗项目利用虽然有作用,但是存在不足。比如非遗项目存在信息孤岛问题。文化服务要考虑满足各类用户需要。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文化利用空间有限性,这也导致了非遗项目的交互利用受到了影响。另外,不同类别的非遗项目的保护采用了各自为政的方式,技术、标准不统一,要实现大范围的无缝连接、共享存在多方面的障碍,非遗项目要保证交互性的实现还存在多种制约因素,所以要明确非遗项目保护与传承的范围,扩大覆盖群体。非遗项目要拓展内容,要结合时展,实现文化的开发与社会发展的结合。比如文化服务部门可发挥高新技术的优势,对各类资源加以综合开发,实现高效利用,实现非遗项目更大的价值,可以融入电子技术、网络管理、在线服务、在线搜索、在线体验等,以保证非遗项目实现更好的交互服务,发挥非遗项目数字化、网络化管理的作用。

三、文化产业化背景下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

(一)网站提高服务水平。为了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护与传承,许多地方采用网站形式扩大影响力。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部门也推出了专题网站。但是此类网站要实现产业化运作还有要解决多方面的制约问题。要实施产业化发展还需要深度对接市场,实施针对性开发。非遗网站要建立配套的产品营销平台,为不同消费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服务。非遗手工制品的营销可以采用定制的方式,将网站打造成产品宣传、开发与销售的平台。此外,还可以借助大数据技术对潜在客户的需求加以挖掘分析,利用交互平台有针对性地向非遗客户推送产品。非遗网站及时各类信息,扩大影响力,积累客户,为非遗数字化服务体系的创建消费基础。(二)利用VR技术提升影响力。在当前数字技术的发展中,一个有利条件是可以发挥虚拟现实技术的作用。借助虚拟现实技术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效果,提升影响力。针对保护与传承,除了注重产业化外,还要对文化遗产本身实施开发。比如可借助民俗节日进行表演,推出文旅纪念品等,实现其商业价值。虚拟现实技术的应用,非遗项目中的民族民俗类、口头文学类、表演类实现产业化有了新的平台。虚拟现实技术的应用还可以实现交互式服务,可以将民间故事、音乐和舞蹈等项目采用实景VR加以展示,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吸引力,可以使非遗项目的潜在商业价值得以有效开发。可以借助VR技术具有的互动功能提升体验效果,采用VR技术为载体的资源更好地传播给受众。通过文化资源实施数字化加工、存储为非遗项目的产业化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三)借用服务实现个性化。针对非遗项目的服务模式,要实现个性化需求需要采集用户所处社交环境中的相关数据,同数据系统加以结合,利用适配算法分析用户的兴趣及需求,结合用户的需求创建个性化的需求服务策略,结合用户对非遗项目的需求及兴趣,通过服务系统向用户提供差异化的内容,还要保证服务推送方式的合理性。针对数字服务模式,关键是服务推送方式、组织方式,内容的描述效果。而科学有效的适配需求算法推荐是保证此服务模式得以实现的重点。交互服务要确保非遗项目服务与用户的需求加以匹配,要保证精准判断用户的个性化需求。数字非遗项目服务者要借助大数据技术、精准地判断用户的个性需求,以提供精准性的服务,用户在获取到服务推荐后,会查询、浏览、下载,系统将用户的行为信息加以记录并反馈给算法推荐系统,系统结合反馈信息调整服务策略,实现了服务的优化。(四)借助标准保证市场化。非遗项目要实现其产业化价值,还要分析到不同用户的潜在需求,保证“供”与“需”处于更好地对接,要建立基于市场经济的平衡机制。非遗项目内容的保护与传承还要结合民生。为实现非遗项目的保护与传承价值,非遗项目的利用要结合市场的需要,非遗项目要转变传统的模式,要向社会不同群体延伸,要采用有效方式扩大非遗项目的覆盖范围。非遗项目保护与传承要实现制度、管理、技术的共同作用。当前互联网营销改变了传统营销的发展模式,特别是由于新媒体影响,社交软件的普及,传统的营销方式需要发生改变。对于新市场的开发,要发挥互联网营销的作用,要注重原有客户关系的维护,保证用户的体验感,实现产品与用户对接,调动用户的参与感。

四、结语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产业化创造了基础条件。数据化的非遗产保护与传承要结合数字技术的应用,实现观念、管理、技术、流程等要素的创新,实现整体性、全方位的整合,要以新兴技术为引擎,以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动力,更好地适应数字时代。

参考文献:

[1]赵燕燕.数字化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J].北方文学(中旬刊),2019,(9):221.

[2]朱烨青,王云庆.数字化传承视域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及展望[J].人文天下,2019,(17):55—59.

[3]陈林.基于数字化视域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分析[J].人文之友,2019,(16):46.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非遗 传统村落 传承 生产性 互存

一、 传统村落传承人和生产性保护的基本内涵

(一) 传统村落传承人的概念

传统村落传承人一般可以分为“一般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人”,是整个传统村落传承人群体的总称。国家在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十分重视,近些年来通过立法,普查,申报审批等工作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这其中对传统村落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也得到了有效的推进。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在不同地区也被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有“抢救型保护”和“生产性保护”。抢救型保护是一种比较传统的静态的温和的保护,层次比较低,局限于对一些濒临消失的传承人的保护,一般是提供经济上面的支持。随着城镇化的加快,这种保护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对整个非遗保护的发展。

(二) 生产性保护的模式

城镇化加快,传统村落“空心化”越来越严重,原始的“抢救型”保护已经不再适合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生产性保护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生产性保护模式并不是指把传统村落产业化,变成物质产品,或者只考虑经济效益,而是一种对现有的传统村落进行可持续性的,可传承发扬的文化活动。这种模式下的保护,有利于解决当下越来越多传统村落传承人边缘化,消失化的状况。一方面生产性保护模式它在理念上和成果可预见性上得到了专家和社会的认可,另外一方面也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比如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就有规定:“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在非遗传承人受到巨大冲击的不利形式下,这种保护模式可以弥补过去保护模式带来的问题。

二、对贵州非遗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贵州非遗保护和全国其他各地的非遗保护一样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在贵州的省级非遗保护发展规划中可看出,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在得到不断的重视和提高,表示在未来几年贵州的非遗保护活动会得到更好的发展。但是在保护过程中,尤其是在古村落的保护中存在着这三点问题。

(一) 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专业队伍建设缺乏

贵州在非遗保护中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在法律健全上,在制度规范上缺乏有效的指导。贵州是个非遗大省,而且由于贵州少数民族聚居,传统村落较多,管理规范上更加的复杂和困难,所以这就需要强大的法律体系来维护。当下,贵州非遗保护中的有关部门和人民首先是观念上没有很重视,而且普遍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情况使得对传统村落及其传承人的保护没有及时,在时效性和有效性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其次,缺乏专业的非遗保护队伍,尤其是贵州县级以下的地方,恰恰也是与传统村落最接近的地方,这些地方的有关部门管理秩序紊乱,部门之间缺乏有力的协调协作,也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人员不足,人员不稳定,人员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差等问题比较严重。这对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工作有着很不利的影响。

(二) 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合力作用没有得到发挥

相关部门之间,部门和社会之间应该要鼎力合作,才能让整个贵州地区在对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上加以重视。对民众而言,即使自身作为传承人,也不清楚传承人的含义,不知道非遗保护的重要性,更不知道要如何去保护传统村落,以传承人的身份将传统村落的文化l扬与继承。但是贵州现今的相关部门并没有把这种知识,意识传播到群众中去,从省到市到各县、区,抢救保护工作往往只是停留在一些学者专家身上。要知道,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文化传承仅仅靠政府,靠专业人士是不够的,必须要政府和社会,社会和个人配合起来。

(三) 保护人和传承人之间界限模糊,职责不清

贵州非遗保护,就对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中,保护人和传承人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保护人是指对传统村落传承人进行保护的如政府部门,学术媒体界等,传承人是指对本地区传统村落历史文化,风土人情进行传承的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叠加或者混乱,有些保护人甚至会干涉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这很可能产生伪遗产。就拿贵州榕江县的大利侗寨为例,大利侗寨作为第一批国家审批的传统村落,生态文化保护良好,非常具有侗族特色。那么保护人应该是榕江县及其以下的相关部门,如文化局,媒体部门,保护人要做的工作主要是管理,制定规则制度,进行宣传报道等。而传承人则是这里的土著居民,他们世世代代在这里生活,有着鲜明的本地特色,对本村落的传统文化有着深刻的了解,他们需要做的就是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在保护人的帮助下,进行文化生产活动,可以和市场相结合,进行保护性的创造并弘扬传承下去。

三、传统村落传承人和生产性保护互存关系及其重要意义

生产性保护在传统村落传承人保护中,是一种高级层次的,而且有成效的模式。两者存在着互存的关系。

(一) 传统村落传承人是生产性保护的重要对象

实践和理论都表明,现阶段,生产性保护是保护传统村落传承人最有效的方式。传统村落传承人是传统村落传承的主体,要想传承传统村落的文化,就需要生产性保护的推动。生产性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第一,政府主导,进行公益性质的开发保护。比如政府有关部门保护人可以在了解传统村落及其传承人的基本情况下,为了开发传统村落的价值,更是为了保护传承人的利益,对传承人提供物质上的保障,精神上的支持,以避免传承人因为经济上的原因或者认识不清而摒弃传承下来的传统技能和文化。第二,需要市场的指导。虽然生产性保护不等同于市场开发,但是在市场化的大环境下,传统文化也需要和市场相融合,比如再次以大利侗寨为例,传统村落中民俗文化丰富,如侗族的服饰,那就可以将侗族的服饰文化转变成可以发扬出去的服饰文化产品,也让来这里旅游的游客们感受到侗族服饰文化的魅力。第三,文化生态的主导,这方面需要媒体方面的保护人,在生产性保护中,媒体文化部门保护人需要保护的是传统村落传承人的观念,激发他们的自豪感,可以把开辟出文化示范区,不仅让传承人们觉得自豪,更愿意把传统文化传承下去,也给全国其他地区起到了提醒作用,对整体的非遗保护工作都有很大的帮助。

(二) 传统村落传承人对生产性保护工作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传统村落继承人,是非遗保护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他的职责重大,首先是他需要是传统村落的土著居民,对本村落的文化历史非常得了解,其次他需要有清晰的意识,即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必须要得到传承,不管世界,社会如何变化,我需要把本地区的优秀传统,民俗民风传承下去。在这种伟大的使命下,对于生产性保护起到了很好的带头和激励作用,传承人负责传承,生产性保护负责保护,各司其职,为本村落传统文化的传承,创造性发扬合力前进。两者的互存关系在新时代环境下必须存在,而且肯定会存在,这种互存关系一方面有利于传统村落传承人素养观念的改善,有利于对本村落文化的传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生产性保护这种模式越来越被全国各非遗地区采纳,引用,这对于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展开,对于非物质遗产的保护起到了非常有利的作用。

四、结语

非物质遗产中的传统村落是非遗的重要保护对象,这其中的民俗民风,生态文化等都对整个非遗研究有很大的贡献。传统村落传承人作为传承的主体,有荣誉,也有责任。生产性保护作为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模式,更是至关重要,不仅承担着保护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人的重要职责,而且还要有开阔的视野,敏锐的洞察力,在对传统村落及其传承人的保护上,需要进行创造性的保护。本文以贵州非遗保护为例,在对传统村落传承人和生产性保护分别讨论的基础上,厘清了两者的关系,即互存P系,而且这种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在城镇化不断加快的情况下将长期存在。如何处理好两者的互存关系,如何更好的保护贵州非遗保护中的传统村落传承人,如何进行生产性保护,这对于贵州各级部门来说,是挑战,也是机遇。当然,这对于全国各项目的非遗工作也有着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唐芒果,孟涛. 武术非物质遗产文化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及其路径分析[J]. 南京体育学院学报, 2016(05)

[2]王文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M]. 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 2013:235-246.

[3]谢中元. 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新探析

[4]王文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M]. 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 2013:235-246.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襄汾县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3-0055-02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1]。文化建设不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而且是难点所在。其作为城乡连接重要纽带的小城镇,在城乡一体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而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以前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村、乡、县,逐步凝聚成小型城镇,随着农业人口转变为非农业人口,产业从农业转变为第二、三产业,我国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目标也已经转变为以城乡一体、城乡统筹、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

城镇化建设不是简单让农民从平房住上楼房,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需要合理实现其民俗的现代化变迁,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转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新型城镇文化建设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也是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重要内容。2014年6月14日,是中国的第九个文化遗产日,“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被设计为活动主题;活动期间,文化部主办了题为“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论坛,集中讨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这说明,辨证的审视非遗保护与以城镇化为视角研究非遗保护很有必要。

一、城镇文化建设中的襄汾县非遗保护现状及问题

1.襄汾县非遗保护现状

山西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晋南地区是山西“根祖文化”之所在。襄汾县位于晋南,居于临汾盆地,东临塔儿山,西傍吕梁山,汾河自北向南纵贯襄汾县城中部。这里水源充足,土壤肥沃,过去是主要的粮棉产区,自古就有“金襄陵、银太平”之称。优越的自然环境是造就襄汾文化资源丰富、民间艺术繁荣的重要原因之一。

据考古发现,十万多年前的旧石器时期,丁村人就开始在这里繁衍生息;襄汾县陶寺乡遗址出土的铜铃、石磬、土鼓、鼍鼓,是我国考古发现最早的乐器,代表着“金石之声”的来临;襄汾还是蒲剧、眉户等戏曲影响广泛且深入的地区,元曲四大家之一的郑光祖就是襄汾人,襄汾出土的元代乐俑砖雕,丁村民宅上的戏曲木雕等文物……,这些历史遗迹、文化遗址等演绎了今天襄汾的风俗民情、文化传统,也都印证着襄汾历史与文化的深厚及久远。

该县建立健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和传承人保护体系,其中,有三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包括:天塔狮舞、尉村跑鼓车、晋作家俱制作技艺;省级5项,包括:天塔狮舞、尉村跑鼓车、晋作家俱制作技艺、北许锣鼓制作技艺、赵氏孤儿传说;市级13项,包括:天塔狮舞、尉村跑鼓车、晋作家俱制作技艺、北许锣鼓制作技艺、赵氏孤儿传说、令伯转身鼓、赵雄花腔鼓、太平面塑、襄汾系列笑话“七十二呆”;县级达39项之多,包括襄汾民歌、襄汾民间吹奏乐、襄汾曲艺(襄陵琴书、汾城琴书)、襄汾木板年画、襄汾陶寺舞龙、襄汾民间小戏、襄汾道情、襄汾民间杂技、襄汾传统建筑砖雕工艺……其中,赵雄花腔鼓、沙女沟村四句秧歌曾被列为山西省“非遗普查十大发现”。这些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口头传说、礼仪节庆和手工技艺是非物质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形式多样、种类繁多、特色鲜明、十分珍贵。

2.城镇文化建设中襄汾“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进行,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年轻人更愿意接受新事物,他们对城市生活的渴望或者需要远大于对传承民间艺术的想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或为生存出外打工,或通过考学出去定居城市,留下老人跟小孩守在村里。因此,传统的民间艺术面临着无人继承的尴尬局面。

除此之外,有些民间艺术无法适应当下城镇化发展的“非遗”项目,缺乏资金,无人管理或管理混乱,都制约着非遗的传承与保护。传统民俗艺术只有进行科学、理性的革新,保护与开发相结合,才能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顺应大潮,适应新的环境,从而顺利传承下来。

二、城镇化进程中的“非遗”保护对策

非遗保护并非博物馆式的存档,还要实现其创新与传播,即所谓的“生产性保护”[2]。生产性保护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形态和文化内涵、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市场化手段,将具备转化为经济资源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生产力和文化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对具备进行产业开发条件的项目,形成相关产业,通过产业化促进其发展。与博物馆式的存档相比,生产性保护是一种“活”的保护,更加注重非遗的本质内涵,通过文博会等平台向社会展示,让更多的人了解、认识、喜爱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通过产业化的发展,让“非遗”找到融入现代社会的生存发展之道。

1.加大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力度

非遗传承人在传统民间艺术的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有非常多的传统文化申请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很多政府“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较为严重,襄汾县政府虽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相对重视,但是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传承人的保护上,依然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只有重视民间力量的参与,才能使传统文化更好的发展,这样就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健全文化扶持政策,并在必要的时候给予资金支持投入。这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就是襄汾县陶寺村的“天塔狮舞”。这项民间艺术距今已有1400余年历史,2006年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其传承人李登山已70多岁,自小学习舞狮子,在继承原有技艺的情况下,不断创新、深入研究,对其表演形式进行了改革,并多次到全国各地表演。笔者在采访李登山老人时,他提到为了支持“天塔狮舞”的传承与保护,中央财政为其拨款50 万元,这对他和他的弟子们是个极大的鼓舞。

2.组织“非遗”展演,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

以笔者调研的“天塔狮舞”为例,天塔狮舞于2006 年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在传承这项民俗艺术的工作上,李登山老人较为开明,不断创新技艺,并多次参加各种比赛,到全国各地表演,先后参加了2000年首届尧庙古会、海峡两岸尧文化研讨会演出;2001~2002黄河壶口第六、第七届旅游日活动;2006年平遥国际摄影节闭幕式及浙江舟山市国际民间民俗展及瑞典“哥德堡号”访华仪式;2007年获“黄飞鸿”杯全国南北狮王争霸赛北狮金奖;2012年山西师范大学举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宣传活动;2012年上央视《我要上春晚》表演……

除此之外,“天塔狮舞”在襄汾职教中心、曲沃县武术学校和临汾市文武学校设立了培训基地,传承人李登山和其弟子每周都会给这里的学生上课。传统艺术进入课堂,不仅丰富了学生的生活,还传播了当地的传统文化。青年人是民族艺术存在和发展的广泛基础,通过学校教育让学生认识到传统文化价值的重要性很有必要。

3.开发“非遗”的旅游项目

适当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是实现其保护的必要选择。在《民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模式研究――以河南为例》一文中,刘桂兰和刘楠霞提出了“原真性博物馆”、“生态文化园区”、“实景舞台式”、“原生地融入”、“旅游商品”等五种可供具体操作的旅游开发模式[3];肖瑜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的构建―――以大连市为例》一文中提出了“主题旅游线路模式”、“展览模式”、“节庆活动模式”、“博物馆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周模式”以及“旅游商品模式”等[4]。政府可从这些模式中找到适合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并加以实践。位于襄汾县南部的丁村民宅是襄汾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典型。据考古专家考证,丁村是明清时期的民居,村内有民宅院落30多座,房舍近500间,各院落建筑布列不同,但基本保留了原来的布局,对研究我国北方村庄民宅布局和建筑形式有着重要的意义。1988年丁村民宅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部分院落被辟为丁村民俗博物馆,并对外开放,每天的游人络绎不绝。这种“博物馆式”的保护模式,在带动当地经济的同时,也宣传了民俗文化,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很大的作用。由此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以保护为前提,通过开发,最终达到保护的目的。

三、小 结

飞速发展的经济给人们带来了丰富的物质生活,同时多元的文化也冲击着人们的思想。“当一些艺术形式被正式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这不仅代表着它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得到了社会的肯定,也预示着它正在面临衰亡的命运”[5]。城镇化的推进,不能以牺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代价。非遗保护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作,正视“非遗”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保护的对策,在保持其原真性的基础上创新,才能实现真正的传承,才能将其发展、发扬光大,这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2011-10.

[2] 王文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保护大展系列活动[R].2009-02-09

[3] 刘桂兰,刘楠霞.民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模式研究――以河南为例[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7).

[4] 肖瑜.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的构建――以大连市为例[J].文化学刊,2010(1).

[5] 韩启超.“一代有一代之戏曲”启示下的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C].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

[6] 钱永平.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J].中国名城,2015(5).

[7] 谌姗,倪东业.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调查研究――以巴东县为例[J].城市地理,2015( 2) .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第6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承人;认定程序;分类保护;文化身份

【作者】文永辉,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重庆,401120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3)01-0189-006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是“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关键。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了国家、省、市(州、地)、县四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制度。但总体上,传承人的保护仍面临着极大的危机,尤以少数民族地区的危机最为严重,后继乏人、人亡艺绝的悲剧时有发生,传承人制度本身也存在若干值得反思的问题。本文通过在贵州黔南、黔东南等地的田野调查,探讨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传承人的认定问题

传承人的认定是传承人保护的前提和首要步骤,只有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认定制度,才能遴选出能够真正代表民族文化的传承人并加以保护。我国采取的是政府认定为主的传承人认定模式,文化部2008年颁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传承人的认定条件、程序等作了简单规定,但公示方法、异议等程序不具体,救济措施不明确,一旦地方政府官员出现偏私,就可能导致选出的传承人不合格,遗漏真正的传承人,影响传承工作的开展。笔者在有“侗族大歌窝”之称、拥有多名国家级、省级传承人的从江县小黄村访谈时,村民潘平①(男,1940年生,侗族大歌歌师)自认为对侗族大歌具有很高演唱水平,又会编侗戏唱词,教过很多年轻人唱歌,但他却没有能够评上传承人,而部分传承人几乎不会唱歌。笔者访谈其他群众时,他们也大多认可潘平的演唱水平,对传承人的评定工作有不少意见,但却没有好的渠道来解决此事。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

(一)在认定机制上,在国家认定之外。引进申报备案和群众推荐制度

在现行传承人的国家认定制度中,并没有形成固定的工作机制,政府是传承人认定的发起主体,传承人评选周期长、耗费巨大。…政府机构工作重心的转移、工作人员的变迁、行政的惰性都会导致传承人认定工作的搁置或延迟,导致部分急需保护的传承人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因此,有必要将传承人认定的发起主体扩展到传承人自身和群众,引进申报备案制和群众推荐制度。申报备案制是指自认为符合条件的“非遗”传承人可以将其传承历程、传承谱系、传承成果、群众证明等内容向国家有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行政管理部门预先进行登记备案,并在一定期限内或固定的日期组织评估,对申报的传承人进行认定。群众推荐制度是指一定数量的社区民众或社会组织根据其掌握的“非遗”传承人资料,推荐传承人到相应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预先进行登记备案并加以审核的制度。在群众推荐制度中,“群众”的范围可以是一定数量(如30人以上)的普通民众,也可以是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NGO、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引进申报备案制和群众推荐制度,可以有效扩展“非遗”传承人认定的发起人,进一步扩大“非遗”保护的参与面,让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常态化、程式化,减轻政府机关的工作负担,发现更多的传承人,提高传承人保护的效率。

(二)在传承人评审时,加强田野工作,听取群众意见,引进专家考核机制

目前,对传承人的评审主要依赖对各级政府上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因此,地方政府准备材料的态度、能力、对“非遗”知识的掌握程度、对材料的取舍等因素均可能对传承人的认定造成较大影响,这种评审方式也不能有效防止申报材料造假和关系户。并且,很多地方政府秉持“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思路来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在选择申报传承人时,可能会倾向于那些文化程度高、对外交流能力较强、形象较好的传承人,而忽略那些自我表达能力较弱的传承人,导致评选出的传承人不是最具代表性甚至不合格。要避免书面评审制度的缺陷,较好的办法是将书面评审与田野工作有效结合起来,评审专家要深入到社区之中,仔细听取群众的意见,深入了解传承人的传承历史和技能。有些项目,如民间故事、民间歌舞、具有一定标准的民间技艺等,可以组成专家组对传承人进行考核,政府以专家委员会的评定为依据,并予以公示后确认,从而选出最具代表性、技艺最为高超的人作为传承人。

(三)在程序上,制定合理的公示制度,确定有效的异议细则。提供明确便捷的反映渠道,甚至可以引入司法审查机制

如果传承人选择不当,有可能影响社区和谐,撕裂社区内原本融洽的社会关系;如果传承人认定过程不公开透明,程序不当,合理诉求找不到适当的方式伸张,会引发部分传承人消极传承甚至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高效、合理的救济程序是确保权利得以实现的最有效途径。

首先,应当有合理的救济程序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为此,必须在传承人评审中制定合理的公示制度,虽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要求国家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要向社会公示15天,但并未明确公示的方式、公示的范围、公示的内容等。对于身处大山中的少数民族群众来说,若在政府部门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几乎没有意义。因此,有关公示的方法、内容以及政府对公示内容的解释等,都应当加以明确并力求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和实际。

其次,对于所公示的传承人人选有异议的,也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反映渠道。要有明确的异议规则、异议方式、异议机关以及对异议的评审方法和公示等,对于异议不服的,还应当可以提出复议。为了确保最终的公正,甚至可以考虑在传承人认定中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对于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二、传习人的培养问题

各地在为传承人提供权利保障的同时,均规定了传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特别是传承人必须授收徒弟。但调查发现,大多数传承人很难完成他们授徒义务,其原因并非传承人不负责任,而多半是“无徒可教”。因此,少数民族传承人的危机问题,不仅在于对现行传承人的保护,更在于年轻人不愿意学习老年人的技艺,民族文化传承后继乏人。

调查中发现,年轻人之所以不愿意学习传统文化,大多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冲击,觉得在此过程中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现行以发放津贴为主的传承人保护制度,主要考虑对传承人的保护,而没有任何传习人的保护措施。显然,有必要再制定一套专门针对传习人的保护措施,让年轻人甘于留守乡土传承民族文化。

(一)大幅度提高有突出贡献传承人的津贴待遇,增加发放传习人津贴。改革津贴发放方式

目前,在黔南、黔东南等少数民族地区,传承人的津贴根据其级别有所不同,国家、省、州、县四级传承人每年的津贴分别为1万元、5000元、3000元、600元左右。上一代传承人的现状可能就是下一代传习人的未来,年轻人之所以愿意向老一辈学习技艺,更多还是由于上一代人的生活方式、生活境遇对下一代人有吸引力,或者学习这些东西可以赚钱谋生。那么,努力学习传统技艺,从传习人变成传承人,对年轻人是否有足够吸引力?笔者调查发现,年轻人在外打工每月很容易获得一两千元的收入,且伴随着其他机遇,传承人的现有保护措施中,每年几百元到一万元的津贴在经济上对年轻人缺乏足够吸引力。现行的津贴发放额度、对象和发放方式都应当作适当的调整。一是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可大幅度提高其传承津贴。对那些授徒数量较大、技艺超群、濒危项目的传承人,可以按照现行津贴的2—3倍发放传承人津贴,使他们的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城市居民年均收入水平,并按照居民收入上涨水平逐年上涨,让年轻人看得到美好的未来,促使他们努力学习传承文化。二是可以在传承人津贴之外发放传习人津贴。通过严格考核,选择部分确有兴趣学习非遗的年轻人成为传习人,发放约等于当地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津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为了避免领取津贴后不参与学习的情况,可以将传习人津贴发放时间推迟至次年,即先学习考核,后发放津贴。三是改革津贴发放方式。笔者调查发现,很多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对津贴数量要求并不高,但他们希望每个月都能发放,并且希望得到终身发放的明确承诺。因此,有必要将每年一次性发放改为按月发放,让传承人有“领工资”的安定感觉,并且国家可以承诺,只要传承人没有考核不合格,这种津贴发放伴随终身,这样有利于鼓励传承人留在乡村安心传承和传习传统文化。当然,津贴发放数额和对象的增加,对于财政收入非常有限的少数民族地方政府来说负担较大,这一方面可以通过设立少数民族文化奖励基金,多方募集资金,保障津贴发放;另一方面可以将传承人进行分类,减少甚至取消部分不存在传承危机的“非遗”项目的传承人津贴,重点扶持传承危机较重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和传习人。

(二)保留农村居民待遇的同时。提供城市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

除了提供适当的津补贴之外,学界认为有必要为传承人提供其他方面的待遇,如萧放认为,要将“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做到三大方面:一是经济生活保障;二是提高其社会声望评价与社会福利保障;三是精神关怀与鼓励。有学者提出可以适当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配备一定的传承人名额,重视对传承人的精神关怀与鼓励。政府还要充分考虑到民间艺人最关心的大病统筹等问题。对手乡村的年轻人来说,他们之所以宁愿背井离乡在外打工也不愿在家学祖辈辈传下来的技艺和文化,除了城乡生活水平、收入水平的差距之外,城乡社会保障机制方面的差距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为了吸引年轻人留在乡土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为他们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农业补贴等方面的待遇外,还应当逐步完善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接近城市居民水平。

(三)提供进入高校进修学习并获取国家认可的学历和职称机会

在津贴和社会保障之外,晋升学习的机会对年轻的传习人也具有较大吸引力,对于潜心专研民族文化的传习人,通过适当的考核机制,送他们进入地方高校进修培训,学习民族语言、历史、艺术、旅游、商业经营等方面的知识,为民族文化的发扬光大进行智力积累。还可以适当改革现行的学历、职称评价机制,将民族文化传承人独立归类,为其设定特定的文凭认可、职称评定方法,为传承人职业生涯的逐步上升提供空间与渠道。

三、传承人整体保护措施的局限性及改进

在我国,“非遗”沿用的就是整体性保护方案,即将各类型“非遗”作为一个整体,设立专门的机构,制定一套自上而下的整体保护措施,将分散的、无组织的各类型“非遗”,从国家层面进行抢救、整理、保护和研究。通过总体性的运动和世界性传播,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实现社会群体对“非遗”的最大关注和响应,其作用毋庸置疑。

但是,通过调查发现,这种以发放津补贴为主的整体保护策略存在极大的局限性。各项目传承人的生活境遇差异极大,对国家采取保护措施的诉求也多有不同,这导致同一的保护策略很难发挥出同样的效果。对于普通的传承人来说,一定数量的津贴可以使他们生活宽裕一些,让他们觉得掌握传统文化值得尊重,愿意更积极地投身“非遗”的保护和传承中去。但对于从事“非遗”“产业化”经营的传承人而言,“非遗”传承本身是其谋生致富之道,三千到一万元的传承人津贴没有实质意义,只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对于很多年龄过大的传承人而言,他们本身已经没有精力去传承文化,津补贴只能改善他们的生活,或者是对他们过去传承文化的一份肯定和褒扬。对于年轻的传承人而言,每年打工收入远高于国家发放的津补贴,国家的传承人保护策略远不能稳定他们安心乡土从事非遗传承活动。

因此,不区分传承人类型的整体保护策略,忽视了“非遗”的多样化和个性化特点,其局限性已经暴露无遗。有必要细分传承人类型,推动分类保护。从现实来看,可以根据“非遗”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变迁的程度来区分传承人,分别对传承人采取市场化保护策略、扶挣性保护策略以及体制化保护策略。

(一)对工艺类“非遗”传承人,采取市场化保护策略

贵州苗族蜡染、水族马尾绣、苗族银饰制作等国家级工艺类“非遗”项目,作为民族特色旅游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很多传承人利用国家级、省级传承人这一金字招牌在市场上抢占了先机,成功实现了“非遗”的产业化经营。如国家级“非遗”项目水族马尾绣省级传承人宋仙(女,1965年生,水族,贵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三洞乡板告村人)、韦桃(女,1967年生,首届“贵州名匠”第一名)均已迁居县城,在三都县城有多个门面经营马尾绣制品,当起了小老板,解决了几十名水族妇女的就业。苗族蜡染传承人王阿勇(女,1935年生,丹寨县排调镇人),在县城成立了“丹寨县阿勇蜡染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销售蜡染制品,在排调镇雇佣了20多名妇女生产蜡染制品。

对于此类传承人,经营红火、收入不菲,市场自身的作用完全可以促使他们投入全部精力从事“非遗”传承活动。因此,对于工艺类“非遗”传承人,主要由市场来维系其生存,政府需要做的,一是要防止过度市场化导致“非遗”的“异化”,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非遗”产品地方标准,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二是对于需要财政扶持的传承人,可以提供财政、税收、贷款、人才、管理等方面的宏观支持和指导,使传承人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

(二)对于适应市场能力稍弱的“非遗”项目传承人,采取扶持性保护策略

侗族大歌、苗族芦笙制作、水书文化、民族医药等“非遗”,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其传承人可以通过提供一定的“社会服务”获取经济收入维持生计,但其所提供的社会服务中具有一些为现代文化所不容的成分,或者其适应市场的能力在逐步减弱。如水书先生潘某(男,45岁,三都县三洞乡水根村人)等人认为,他们从事的活动被认为是迷信,政府的人瞧不起他们,不能光明正大地完整传播水书文化;苗族、侗族的一些民间医生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医生职业资格,其活动始终处于非法状态。对于此类传承人,政府可以采取扶持性保护的政策,通过发放一定津贴保障其的基本生存,维持家庭生计。同时,辅之以其他一些个性化的扶持措施,如对水书先生和部分民间戏剧提供的“禳解”等宗教服务,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为其“正名”,去“污名化”;对民族医药传承人,在了解他们行医的效果、医德基础上,辅以一定期间的现代医学知识培训,授予其医生执业资格。

(三)对于其他一些传承人,采取体制化保护策略

对于其他一些民族歌舞、民俗类“非遗”,其很难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获取生存空间,传承人也不可能凭此获取经济收入维系生计。对于此类传承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其纳入体制内进行保护,比如聘为乡村教师。当然,在分类细化传承人并采取不同保护措施情况下,对部分情况特殊的传承人,还可以采取更加特殊的保护方式。

四、传承人文化身份的模糊问题

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作为乡村文化的代表而获得了国家认可的身份。在获取称号之前,他们与乡土的普通人无异。但有学者发现,传承人获得政府命名以后,在熠熠光环的背后却隐藏了文化身份的不确定性,为传承人的生活以及非遗的传承带来了许多问题。笔者调查发现,基于传承人身份所带来的地位和利益,使传承人作为乡村文化代表的身份变得模糊,国家的传承人保护政策出现了若干悖论。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部分人因为“传承人”称号而获得进入城市的机会,其身份在乡下人与城里人之间模糊起来。乡民大多很羡慕他们能够脱离农村,“有本事”,但也不再接受作为他们自身乡土文化的代表。二是部分人因“传承人”称号获得巨大经济利益,成为“老板”,与乡邻之间变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三是部分人因传承人身份而获得补贴,猛然拉大了与乡邻之间的生活水平,再加上传承人获得一定的政治待遇和大量外出访问的机会,在乡民眼中成了“国家的人”,在乡土社会中成为异类,与相邻的关系不再和谐甚至被乡土社会所孤立、敌视。

传承人本来与乡土社会融为一体,乡土文化哺育了他们,他们也作为乡土文化的杰出代表推动当地文化的发展,但传承人制度以及相关保护措施,却可能加速传承人作为成功人士脱离乡土,加大与乡土社会的裂痕,成为乡土社会的异类、甚至不受欢迎的人。文化身份在城里人、老板、国家的人之间变得日益模糊,这本身与设立传承人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在传承人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情况下,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的传承人保护制度,不要因来自外界的保护加速传承人与乡土社会的分离,造成“保护性破坏”,反而加速了“非遗”的消亡。为此,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对传承人的合同管理

很多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均与传承人订立有合同,要求传承人每年必须完成一定的授徒、表演等任务,但调查中发现,所签订的合同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对传承人的考核也流于形式。不少学者提出应当设立“非遗”传承人的退出机制,如果传承人不承担为国家社会传承技能的责任,不为国家社会提供必要的服务,经核实批准后,就应该取消他的称号,并重新认定该项目传承人。不过,也有人反对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认为这会招致“文化人”的反感,授予“身份”而又“随意”剥夺其“身份”无疑是对传承人的“重创”。

客观地说,传承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但传承人这一“称号”同时也是对其之前长期传承民族文化的一种表彰,取消其“身份”确有不当。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对于那些文化身份已经模糊,搬离乡村的传承人,在保留其称号的同时,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对于不能履行传承义务的人,应当取消其津贴等有关待遇,适当运用一些强制力的措施确保其履行义务。

(二)加强群体性传承人的认定

根据我国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认定程序,地方政府在申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时,只能以个体名义申报,政府只认定个体性代表性传承人,即使有些传承项目需要许多人配合才能完成,也只能选择群体中的某一个人,作为传承人加以申报。通过研究发现,这种传承人认定方式,一是导致某些“非遗”的光环集中在传承人身上,使其“独占”相关利益,并直接导致传承人从乡间“出走”而文化身份模糊。二是节日、习俗等集体传承项目,没有认定传承人,这些项目实际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非常不利于这类“非遗”的保护。因此,必须改变目前仅仅认定个体性传承人的做法,加强群体性传承人的认定。有些特定的“非遗”项目,应当以认定集体性传承人为主,“非遗”传承世家、剧团、灯会组织、民间歌舞团体都可以被认定为群体性传承人。对于节日、庙会等民俗类“非遗”,可以对其样态进行切分,找出主干的文化环节,然后确定其中具有组织能力和推动力量的几个关键人物为群体传承人。群体传承人的模式,可以避免利益独占引发的文化身份模糊以及社区不和谐甚至破坏“非遗”的现象。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第7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闾山满族剪纸;满族文化;保护;发展

一、闾山满族剪纸的起源

满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创造出了极具民族特色的满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满族剪纸为载体传承至今。闾山满族剪纸流传于辽西锦州市北镇医巫闾山地区,记录了医巫闾山地区从原始社会至今,长达七八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是目前保存较好的满族文化元素之一。在历史的积淀中,闾山满族剪纸形成了独特的艺术风格,并且蕴含着大量关于满族信仰、风俗、生产和生活的内容,不但是表现满族原始的自然神、始祖神、生殖崇拜等萨满文化的主要形式,还是研究满族文化起源的重要史料。闾山满族剪纸在当地的满族文化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主要体现在民俗方面。清朝中期以前,满族文化具有非常鲜明的独立性,自成一派,剪纸艺术作为一种民间艺术,并不能够作为满族文化的代表。清朝灭亡之后,贵族阶层的文化大多随之消亡。因此,满族文化的代表不再由帝王和贵族阶层所决定,平民百姓的文化成为满族文化的象征与符号。由此开始,剪纸艺术逐渐被人们所熟知。闾山满族剪纸存在于满族人生活的诸多方面,它不仅是各种节日和祭祀活动烘托氛围必不可少的文化符号,如窗花、喜花、祭树等,还是服装、鞋帽上的刺绣图样。早期剪纸技艺主要依靠家族内传承的方式延续,通常由家中年长女性传授给年轻一代,与此同时蕴含于剪纸技艺之中的民族信仰、习俗和生活方式等也得以传承。

二、闾山满族剪纸保护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闾山满族剪纸虽历史悠久且多存在于满族人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物质文化的变迁,闾山满族剪纸同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丧失活力并逐渐走向没落,面临着传承人老龄化甚至出现断代现象、公众认知匮乏、实用价值降低、传播方法老套、专项经费不足的问题,严重阻碍着闾山满族剪纸的保护与发展。

(一)传承人断代

据文化和旅游部确定并公布的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可知,我国第五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达到了63岁,其中40岁以下传承人占比不足1%,与之相对的,60岁以上的传承人占比达58.3%。②由此可见,非遗传承人“老龄化”及“断代”现象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年轻人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都发生极大改变,抛开计划生育政策不谈,“多子多福”的生育观也早已被摒弃。因此在如今时代背景下,闾山满族剪纸仍以极具满族特色的生殖繁衍崇拜、山林文化等萨满文化为主要表现内容,实在不能引起年轻一代的兴趣和关注,年轻人普遍认为其内容和形式陈旧,缺乏创新。目前,闾山满族剪纸尚有汪秀霞等十余家谱系仍在传承延续,但其中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汪秀霞、赵志国等人的平均年龄已超过65岁。随着老一代手艺人逐渐逝去,闾山满族剪纸后继乏人。

(二)公众认知匮乏

据《中国文化遗产与公众生活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度并不高,且一些地方政府和文物部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管理和宣传工作乏善可陈,由此导致公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存在的重要性的认知十分匮乏。在闾山满族剪纸的生地和周围城镇,由于宣传不到位和公众自身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许多人并不知道“非遗”是什么,更不清楚他们随手剪出的图样对文化传承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是将剪纸作为爱好或是一种活计。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了解,对文化传承的不关注,使得他们很难积极参与到闾山满族剪纸的保护和发展中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间产生,若想在民间发展,就需要在民间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如果脱离了公众广泛、积极地支持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就变成了空谈。因此,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和重视是闾山满族剪纸保护与发展的关键。

(三)实用价值降低

文化的价值是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中才得以体现的。“艺术源于生活”,许多传统文化之所以能从无到有并到达巅峰,是因为在起源时期,能够被广泛应用于百姓生活,满足人的需求。历史上,闾山满族剪纸的确存在于满族人生活的诸多方面,其作为祭祀、婚嫁、节日等活动的文化符号,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文化价值。但随着时展和满汉民族融合,百姓需求发生改变,许多满族文化和礼仪都被逐渐淡化,并且工业化生产出的产品,如窗花、喜花等价格更为低廉,样式更为新颖。其次,在现代社会,除了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场合之外,满族人在着装方面与汉族人无异。因此,闾山满族剪纸作为服装、鞋帽的刺绣图样的实用价值也基本被削弱。实用价值被削弱意味着文化与生活脱节,失去社会黏性,人们对其传承和保护热情必然也大打折扣。

(四)传播方法老套

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关键在于传播,而传播方式和传播渠道的选择将直接影响着传播效果。只有通过选择恰当的传播方式和媒介让非遗文化走出其生地、进入大众视野才能使其获得更高关注度,进而解决受众数量少、文化影响力不足和发展效果不佳的问题。在闾山脚下的北镇市,有300多名满族剪纸艺术家和爱好者,他们常年在附近的乡镇、城市弘扬闾山满族文化,传播剪纸艺术。2003年,10位满族民间艺人成立了闾山满族剪纸协会。在成立至今的十多年间,协会多次走进社区、高校、军营等地传播剪纸技艺。协会虽自发开展多项传播活动,但是这种线下传播方式具有很强的地域局限,传播范围仅覆盖北镇市周边城镇。另外,闾山满族剪纸的线上传播主要依靠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线下传播为主,传统媒体为辅的传播方式使得闾山满族剪纸未能引起广泛关注并在社会上形成一定知名度。

(五)专项经费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存在于少数民族或乡村地区,这些地区经济欠发达,经费不足成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中的普遍问题,非遗生地的政府财政支出方面投入有限。没有资金的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陷入困境。闾山满族剪纸存在于村镇当中,村镇贫困落后,在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没有余力,只能依靠市政府拨款。然而,近些年辽宁省经济在全国排名迅速下滑,锦州市由于产业结构不符合发展需求,经济发展缓慢,难以设立专项资金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工作。据调查而知,当地文化部门多次向市政府申请项目资助,都未得到回应,经费不足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经费问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没有经费的保障,各项活动无法开展。即便满足其他的传承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也寸步难行。

三、闾山满族剪纸的保护与发展策略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发展闾山满族剪纸,就必须针对其目前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探索出顺应时展趋势并符合实际情况的保护与发展路径,使得闾山满族剪纸重焕生机。

(一)吸引年轻群体,弥补年龄断层

非遗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关键,而年轻人是非遗文化发展的主力军,只有让年轻人了解、接受和喜欢非遗,才能促使其产生保护和传承意愿,解决非遗传承人老龄化甚至是断代问题,让非遗获得持久生命力。多年间,闾山满族剪纸协会一直致力于通过开展“非遗文化进校园”活动向广大学生群体传播剪纸技艺,以解决传承人老龄化问题。但笔者认为,就学生群体而言,无论是中小学生还是大学生,应试教育模式之下,大多数人都是在被动学习,因为学业压力而被迫放弃很多个人兴趣爱好。因此,通过开设课程或强迫参加活动的方式,一味地向其灌输传承的重要意义只会引起学生反感,不如将闾山满族剪纸的特色结合满族文化制作成各种符合年轻人审美动画作品或益智类游戏,使其主动接受非遗文化并加以探索、创造和发展。

(二)加强非遗宣传,提高公众认知

2017年,由锦州市政府筹划并投资的锦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成。该基地虽入选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名单,但其在公众之中却鲜少为人所知,并未实现其“传习有场所”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全面开展的目标。为使基地实现其目标,真正发挥作用,政府必须加强宣传工作。一方面,政府应当宣传基地建设,展示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另一方面,政府以成立非遗传承基地为例,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重要性及措施,以提高公众认知。在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宣传工作的人才缺乏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在当地开展志愿者招募活动。将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宣传能力且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组织起来成为一支志愿者队伍,定期到公众之间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意义。

(三)顺应潮流趋势,提高实用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只是摆放在展馆里的文物,想要不被遗忘,那就必须要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找到自身的存在感,“活”在日常生活之中,顺应时展潮流,以满足人民生活生产需要。近年来,我国掀起一阵“国潮热”,许多设计师会选择将一些传统文化元素融入其设计的产品之中,服饰品类中最成功的就属出现在纽约时装周的中国李宁,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中国的独特风采。闾山满族剪纸作为满族服饰的刺绣图样,其实用价值随着满汉民族融合而大大降低,可以尝试搭上国潮发展的顺风车,联系服装生产厂商将刺绣图样融入服饰之中,并加以改良,建立独具特色的个人品牌,重新找回其实用价值,并以此为平台创造经济价值,为闾山满族剪纸的保护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四)善用新兴媒体,拓宽传播渠道

新媒体时代,互联网传播成为主要的传播方式,受众的视野也逐渐从传统媒体转变到新媒体,不同年龄段、地区的受众都会接触到抖音、快手、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因此要想让闾山满族剪纸真正被大众所熟知并发展下去,就必须遵循时展趋势,结合互联网技术,与新媒体平台相融合,拓宽传播渠道,从而摆脱老套的传播方式所带来的局限。依靠新媒体传播不仅可以突破传播范围和受众数量的局限,还可以有效改变人们参与非遗传播的方式,如:利用短视频平台直播可以增强受众与传播者之间的即时互动,使受众拥有更多话语权和主动权。另外,鼓励受众转变身份,在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平台上注册闾山满族剪纸自媒体账号,借助自媒体得天独厚的网络优势,将闾山满族剪纸的历史渊源、发展过程、生产过程等融合在原创的图文、视频作品之中传播出去,为非遗保护和发展增添动力。

(五)整合产业资源,建立财力保障

为了减轻对政府专项资金的依赖,摆脱由于经费不足带来的困难和不便,增强非遗自身的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该进行资源整合,形成文化产业运营模式,为自身发展提供有利条件。根据锦州市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锦州市将落实市委确定的“五大工程”,其中提到了“北镇、义县环闾山旅游路建设”。这项建设为闾山满族剪纸的保护与发展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剪纸与旅游业对接,借助旅游业的发展,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进行旅游产品销售和文化旅游市场开发的同时获取经济收入,建立财力保障。

四、结语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第8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现状

为更好地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份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我国国务院也在2005年3月份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①。2011年2月25日,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通过并公布,这是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然而客观地讲我国保护“非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这给保护“非遗”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存在这些问题,相对滞后、薄弱的理论研究是其主要原因,因为在理解最基本的原则时有偏差,所以很难在完善、成熟的中国化系统理论上来开展保护“非遗”的相关工作。本文根据这一情况,着重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解释,对保护“非遗”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且在此基础上系统地反思国内保护“非遗”的实践和理念,为相关工作提供了宏观上的分析对策,以促进保护“非遗”工作的开展。

基本原则和理念

在“非遗”的理论体系里,有两个核心的概念,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本文将重点解析“非遗”概念的外延、内涵与其基本原则。

《公约》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作了如下的规定:被各个团体、群体以及个人看成是其文化遗产的所有的技能、表现形式、知识、表演、实践以及和其相关的文化场所、工艺品、实物、工具等等,其主要涉及下述几方面的内容:手工工艺方面的传统技能;和宇宙及自然界相关的实践、知识;表演艺术;节庆、社会风俗及礼仪;口头的表述与传说。从总体上看,其具有四个基本特点,分别是“生态性”、“民间性”、“活态性”,以及“生活性”等等②。

根据论者的观点,“活态性”指的是,较之于那些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具有鲜活、生动的特征,有着不断变动的形态。“生活性”和“民间性”关系密切,因为“非遗”是民众的集体智慧的成果,其在日常的民间生活里自发的传承、出现与发展,源于民族的社会生活、文化环境,是民族生活得以维系的主要方式,因此一旦其和民间的生活相脱离,其生命力将无法鲜活。“生态性”指的是根据自然科学里的“生态”概念,来描述民间“非遗”的生存情况,其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其存在是以各地区、各民族所具有的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为基础的,涉及不同的生活方式、习俗、语言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造就了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特质和文化内涵;二是各区域的“非遗”形态与其所处的自然、人文环境一起营造出了和谐的文化生态圈。在《公约》里还规定了“非遗”理念的目标和主旨,即实现对人类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切实保护。在笔者看来,这里所说的保护并不仅仅是保护“非遗”现象,其需要从整体上保护“非遗”的生态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非遗”的目的。

我们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实践活动,就必须科学地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里明确表述了这一概念,也就是“施行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涉及到该遗产每方面的立档、确认、保存、研究、宣传、保护、承传、弘扬及振兴”③。但《公约》没有明确地规定保护“非遗”的原则、对象及主体,这给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非遗保护”的对象不仅仅只是《公约》里所涉及到的那些“非遗”现象的本体,比方说口头的表述、传说,其还涉及“非遗”所处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受众以及传承人等等。对于保护“非遗”的主体问题,各国的规定各异,然而其都规定了应构建各方面相互协作、责任清晰、主体明确的有效保护机制的内容。此外,保护“非遗”时应当遵循其自身原则。第一,应开展理解保护,也就是在准确地把握“非遗”形态的意义系统与符号体系的基础上来保护“非遗”;第二,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应遵循创新原则,这是由于只有增强“非遗”纳新吐故的能力,才能实现健康发展“非遗”的目标;第三,应遵循整体性原则,也就是将“非遗”作为整体文化来进行保护,切忌肢解式保护。

在对保护“非遗”工作的基本原则、对象及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后,我们还应当对保护“非遗”和以往常用的那些概念(比方说创新、革新、传承、保存)进行辨析。原样的传承、保留文化遗产即为“保存”,其可以适用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但对动态文化的“非遗”来说,由于其处在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有着不断变化的形态,所以在保护的时候,除了需要保存其原样之外,还应注重对其发展方面的保护。而“传承”多指动态的口头传承,其是“非遗”形态得以保护的一条重要的途径。“创新”指的是在处于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非遗”形态可以根据外部的变化情况来调节自我,且能够根据文化本身发展的内在逻辑来进行演变。而“革新”指的多是鼎新革故,这显然有悖于“非遗”保护的主旨。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对保护“非遗”的内涵的准确把握④。

现阶段国内保护“非遗”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的部分提法不符合“非遗”的基本原则与观念。需要强调的是,各地基本上都是根据联合国与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来制定保护“非遗”的文件,所以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所存在的观念偏差,主要是由其在认识联合国和国内的“非遗”规定上的偏差造成的。

而且,部分地区在开展保护“非遗”工作时还普遍存在措施灵活性不足的问题。由于国务院所颁布的关于保护“非遗”工作的文件只是对部分总原则进行了规定,所以各地区应当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方针对策,借助于多样灵活的措施来保护文化的多元性⑤。

在理解保护“非遗”的观念上存在误区。国内在保护“非遗”时普遍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我国保护“非遗”的主体很多,其涉及各个不同的层面,比方学术界、政府、工商界、民众、传承人以及社区组织等等,若它们间可以实现高效的协作,势必能产生强大的合力,进而完成对有效保护机制的构建。然而当前却普遍存在不明确的责任分工这个问题:一是,部分区域保护“非遗”的工作成了少数文化投资商的经济事务或者是少数文化干部的行政事务,行政的领导担当着保护的主体,比方说尽管评审“非遗”的委员会是有关领域的专家与文化厅等行政部门的同志一起组建起来的,然而真正的主体是各级部门的负责同志⑥。此外,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学科专家与民间的艺人不具有主体地位。这使评定“非遗”工作成了“指定”工作,且容易和实际相脱离。现阶段的情况是,部分民间的文艺家协会能够直接参与到相关的保护工作中来,学者、民间艺人的参与较少,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护“非遗”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在保护“非遗”的工作中还存在不能准确地把握整体性原则的问题。部分区域在进行保护“非遗”的文件的制定时,常常忽视保护“非遗”的整体环境,未充分地意识到“非遗”是和自然、人文环境一同存在的整体的文化形态。虽然在一些文件里也涉及到了对文化空间的保护,然而其却不同于整体性的保护理念。受此类模糊的保护观念的影响,保护“非遗”的工作常常处于“碎片式”形态之中。

未能准确地把握保护“非遗”的主旨。激发人们对文化的保护意识,使文化的多样性得以维护,确保人类文化能够维持生态上的平衡是保护“非遗”的主旨所在。而不管是设置“非遗”的名录,还是设置专项的基金,都仅仅只是最终目标得以实现的手段。所以在保护“非遗”时,我们不能将工作的核心与主要的目标设置成进入“省级”、“国家级”、“世界级”的“非遗”名录中,这样做只能是本末倒置,会使文化形态丧失健康的发展空间。所以,我们应该将“申遗”视作促进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契机,且应把相应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决不能将精力与财力一味地放在名录的申请上,切忌过分地提高申遗工作的意义。

除此之外,还存在分级政策有悖于保护主旨的情况,部分区域根据国务院的文件,从2006 年开始着手制定涵盖省、市、县三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且明确规定只有那些进入了县级名录的才能进行更高层次的名录的申请。在笔者看来,此类分级制度片面地划分了不同类型的文化等级现象,这显然不符合联合国保护“非遗”工作的根本宗旨与目标。

有关国内保护“非遗”工作的几点建议

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开展理解保护工作。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各地应重视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充分地研究调查各种“非遗”形态,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内核和文化内涵,切实做到理解保护。只有那种理解式地保护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保护,如果对意义不能准确地把握,那么开掘只能是盲目的,其结果必定是毁灭、破坏。概况地讲,我们一方面要普查各地的文化,组织多种形式的民间艺术展览、会演,同时要重视对各地区文化数据库的建设;此外,还应当收集、整理各地区的文献、史籍、地方志、家谱、民俗志及专题志等相关的资料,以期能够深层地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原生”环境下维持“原生态”,打造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在保护“非遗”时,应从“原生”环境里对“原生态”进行保护。现阶段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普查全面、记录立体、抢救及时、整理分类、扶持有效”的方针,其通常会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是建立针对“非遗”的有形形态的档案,采用静态保存的方法,比方收集文字资料,或者是借助于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将民间艺人的生存状态与表演过程等动态方面的因素录制下来;此外,对“非遗”事项的单纯保护,比方说组织表演艺术展演。显然,只借助于这两种保护措施还不够。我们应在“活态”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也就是把文化形态和其相关的生存环境看成整体来进行保护,让它们避免被主流意识形态与商品经济异化。在实践中,各地可以参考贵州等省的做法,进行生态保护馆建设,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部分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化资源的区域设置民俗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开展动态保护活动,转变博物馆以往那种传统的理念,比方在朱仙镇(开封)、桃花坞(苏州)及杨柳青(天津)等地成立以木板年画为主题的民俗村⑦;除此之外,在开展非遗的整体保护工作时需要严格地遵循“生态性”原则。

应有效地整合社会多方力量,形成上下合力,推动保护理念向文化保护自觉意识的转化。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参考法国和日本在保护主体方面的成功做法。以日本为例,在保护活动里有许多民间组织的参与,且民俗学者与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在认定、审查、调查与研究“非遗”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国为使保护文化遗产之作的持久性和科学性得以维护,设置了数以百计的相关单位,从事调查、收集资料与相关的研究工作。所以,各地应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设置与保护“非遗”工作相关的专家咨询与科研机构,同时应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使民间艺人在文化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性得以充分的调动,我们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出台可行性强的措施,以激发艺人在文化传承方面的积极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现阶段,部分有着丰富的“非遗”资源的区域,经济比较落后,艺人难以维持生计,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给予适当的帮助,解决其在技艺传承方面的后顾之忧。

制定与地方实际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在保护“非遗”时,务必应从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当地文化形态的特点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此处我们举个保护地方戏曲的例子⑧,在开展具体的保护工作时应注意下述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由于地方戏都有自身的舞台表演程式与表演体系,因此其保护范围不能局限于像穿着艺术、化妆、表演的程式、曲牌唱腔、唱念的规范等物质技术层面的内容;应当重视对其精神层面的精神意蕴、文化内涵及审美追求的保护,也就是应将“神”有效的保留下来;应尽可能地减少主流文化与商业文化对其的影响。第二,应重视保护和地方戏相关的审美观念与语言环境,综合地保护其相关的艺术构思手法、传承人及口诀。此外,为了确保地方戏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后继有人,还应当充分利用学校这一重要的人才培养场所。

构建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就应当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由于自古以来民间文化在我国都是不登大雅的,其被放在陪衬主流文化的位置,以民间音乐为例,长期以来其都被视为一种音乐素材来源,但其并不属于主流音乐系统。因此只有先完成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才能充分地保障民间文化的尊严与相关工作者的权益。

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的方式和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实践中,我们应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与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调查“非遗”时,应到调查地进行深入的调研,准确地把握当地文化现象中的精神内涵与其民众的心理特质,从情感上联络调查对象,掌握好当地的情况,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与此不同的是,在调查那些物质文化遗产时,重视的是那些纯技术层面的、静态的工作。

现阶段,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尚处初级阶段,存在问题也属于正常现象,然而我们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如此一来,才能主动地学习各方面的经验,才能在反省中进行改进,才能推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的文化血脉得以传承。

(作者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思政部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湖南省社科基金立项资助课题“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BA201)

【注释】

①杨勇胜:“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第8~9页。

②杨解君,赖超超:“公物上的权利(力)构成—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20~21页。

③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33~34页。

④王鸣明:“民族学视野中的少数民族戏剧”,《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28~29页。

⑤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41~42页。

⑥郑少华:“试论土著民的环境权”,《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第15~16页。

⑦李世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与规范问题”,《学习与实践》,2006年第9期,第39~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