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化学品的定义

化学品的定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化学品的定义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化学品的定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问题;策略

1 危险化学品的简介

1.1 定义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 15098-2008),危险货物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Ⅰ类包装:货物具有大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Ⅱ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Ⅲ类包装:货物具有小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一般。包装类别的划分,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危险货物的不同类项及有关的定量值,确定其包装类别。但各类中性质特殊的货物其包装类可另行规定。

1.2 安全问题

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化学产品使用上,危险是无处不在的。例如产品功能的操作和使用环境都可能具有风险。无论我们身处家中还是在工作地点,或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旅途中,都涉及到危险的发生。警告信息的目的是帮助减少或消除这些危险。虽然国际标准化组织(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提供了工作场所与公共场所的安全标示应用通则(ISO 3864,2003),但现有的警告标识,对于人们生活上各种范畴的应用需求,仍然有所欠缺。许多研究更指出,人们对目前使用的警告标识理解程度不高。因此,需清楚了解其分类、包装要求及识别。目前各国化学危险品管理机关,除了有国内的相关规定外,许多国家也依赖于国际流行制度作为运送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据。

2 危险化学品分类与包装

2.1 分类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方式是由在这些物品运送方面的专家学者,针对运输的特性与潜在风险的等级,将其作分类。危险化学品通常可由专用运送名称(Proper Shipping Name)和辨认号码(Nnumber)码来辨认。这些名称与号码是依据相应制度规章的分类系统来归类。有关物品的安全运输,需了解危险化学品的项目与分类准则,才能确实辨认其是否为危险化学品,进而以安全程序来完成运送。

2.2 包装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品质必须良好,包装必须紧密而可避免从包装内外漏。并且要经得起在运输中的震动、温度、湿度和压力的变化。针对包装的目的,现有权威运输管理规则根据物质或物品的危险程度,将危险化学品划分为三个包装等级,称为包装群(Packing Group)。第一级包装群(PackingGroupI):危险程度最大。第二级包装群(Packing GroupII):危险程度中等。第三级包装群(Packing GroupIII):危险程度最小。这些运输规则的一般包装要求,对于放射性材料并不适用。放射性材料在包装时,托运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则的包装说明,以及有关包装规格和性能试验的规定。有关内部包装的部分,其包装的方法、固定或衬垫等,必须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可免于破裂、泄漏或在外部包装内移动。衬垫材料不得与内部包装中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危险反应。内装物品的任何泄漏,都不得降低衬垫材料的保护性能。在打包时必须使用有吸收液体能力的吸附材料。吸附材料也不得与被吸收的液体发生危险反应。在正常运输的条件下,如果内部包装保护得宜而不会破裂,并且能防止内装物品?出至外部包装时,可以不要求使用吸附材料。如果要求使用吸附材料且外部包装对液体无防漏效果,就必须在外部包装内加上衬里或给予包装加上塑胶袋,也可以采用其他效果相同的方法。如果需要使用吸附材料时,每一个外部包装内的用?和填放都必须符合要求。

3 为包装添加警告标识

对于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的标签与外部包装的标记,运送人有责任将其标示清楚。警告标识可分为二种类型:允许型(permissive)警告标识,是警告相关人员一定要去做模式;禁止型(prohibitive)警告标识,则是提供否定的信息以告知使用者不要去做某事。警告标识上的表达方式可细分为叙述、规范、禁止三种特征,能够代表不同性质的警告信息。标示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可辨认特殊包装上的标示,并进行特殊运送,例如:物品容量、全名、货主和受货人。另一种则是可辨认的外包装说明和标贴图示。

警告标识的信息的义务在于提供消费者对商品信息传达的正确理解,其主要目的是建议人们如何去避免因忽视危险所造成的危害。消费者看到警告标识后,意识并警觉商品的危险性及可能造成的危险,然后产生警戒的心理,进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得以有效地避免损害的发生。人因工程学中提出任何系统的信息处理,包含着三阶段的串联模式。外界的刺激必须经过“知觉”(perception)阶段才可进入系统之中,由“知觉”阶段传遁的信息,经“认知”(cognition)阶段的分析、比较、判断、处理后,作出适当的决策,再将决策传至“行动”(action)阶段,执行反应的动作。对警告标识的处理而言,警告的程序,是“刺激”的阶段,按着将得到的信息转换成“可理解的信息”(encode),即为知觉阶段,然后“理解警告的含意”(comprehend),进入认知阶段,最后行为将遵从警告指示的内容,真正达到警告的目的。

4 结束语

由于包装伴随危险品运输全过程,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因此各国都重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进行立法。我国自1985年以后相继颁布了有关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标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生产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总体而言,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有必要建立危险化学品的运送资料库,包括运送的危险化学品名称、类别、说量、次数、起始点与相关事件,以改善包装的异常状况和增加包装实务经验。除此之外,增加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培训和教育也十分必要。另外,危险货物包装产品出厂前必须通过性能试验,各项指标符合相应标准后,才能打上包装标记投入使用。如果包装设计、规格、材料、结构、工艺和盛装方式等有变化,都应分别重复作试验。试验合格标准由相应包装产品标准规定。

参考文献

[1]秦志强.《REACH法规》对我国化工及相关行业的影响与对策[J].江苏纺织,2007.

[2]张桂兰.REACH预注册进入倒计时玩企进军欧盟须早应对[J].中外玩具制造,2008.

化学品的定义范文第2篇

船主杨某在长江上经营一艘货船。某日,杨某从重庆装运30吨重铬酸钠、30吨硒酸钾运往上海,在行至武汉接受水上交通部门检查时,检查人员黄某、梁某二人发现了其装载的硒酸钾为剧毒化学品,内河禁运,遂对其罚款5万元。杨某说:“这怎么能罚款呢?你说的是像塔里木那样的流到沙漠或流到湖里的河,在流向大海的黄河、长江运输没有事,就是洒了、漏了,还不是都流到海里?”黄某、梁某对着规定看了半天,认为杨某说得对,便收回罚单放他走了。杨某说的真是对的吗?如果错了,该受到何种惩罚?

【回答】

杨某说的不对。他用混淆概念的方法蒙蔽了检查人员,逃脱了法律的处罚。为什么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杨某所装货物硒酸钾为剧毒化学品,因此,不能在内河上运输。但是,何为内河,好多人容易望文生义,本案中杨某的解释听起来就挺有道理。而实质上是错误的。他把内河有意(或者无意)理解成了内流河。

内河,是指处于一个国家中的河流。内流河是指不流入海洋而注入内陆湖或消失在沙漠里的河流,最为典型的就是塔里木河。因此,像长江、黄河是中国的内河,严禁运输剧毒化学品。由于黄某、梁某对内河的定义不能确切地理解,从而让杨某的违法行为没能得到及时的纠正。

那么杨某的行为该受到何种处罚呢?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本案给我们一个很大的启示:执法人员要执法,首先自身素质要过硬,对相关的法规条文要准确理解,不能一知半解,似是而非,更不能望文生义。如果理解得不准确,望文生义,就会出现像本案中的执法失误。

【案例】

某化工厂主要生产氯化亚锡,产品销售一直很好。某年某月,杨某到该厂谈妥15吨购货合同,并交清了货款。不曾想,在提货时,出乎杨某意料之外的是,该厂要求杨某另交1万2千元稳定剂添加费,说这是多年的规矩,如果不交,该厂将不在产品中添加稳定剂盐酸,运输过程中出了事概不负责。杨某对此非常气愤,声明自己没有这个义务,如果厂方不加添加剂,他将上报有关部门,请求依法处理。试问,本案中,运输氯化亚锡到底用不用加稳定剂,该由谁来添加?如不添加,过错方将受到何种惩罚?

【回答】

氯化亚锡很不稳定,在运输时,必须添加稳定剂盐酸,如若不然,就会氧化生成氯化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据此可知,厂方应在托运氯化亚锡时,添加稳定剂盐酸,并向承运人说清楚。至于费用问题,可以在订货时,向购货方约定清楚,绝不能以此要挟购货方。因为,在此情况下,假如厂方因购货方未付稳定剂添加款,而不在氯化亚锡中添加盐酸,那么受到处罚的,将是厂方而不是购货方。

对于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行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化学品的定义范文第3篇

在南美洲巴西的Bahia州南部,阿克苏诺贝尔和当地的Veracel纸浆厂联合运营着一块叫做“化学岛”(Chemical Island)的区域。“化学岛”包括一个通向大西洋常年停有万吨级邮轮的港口,一家纸浆厂,一家化学制品工厂以及相当大的一片桉树。当然,这里也少不了穿着整齐划一的工人和化学工程师。

大片的桉树是这一切的基础。这是一种生长速度快的、色泽与密度适合制浆的树种。它从栽种到成熟需要7年时间,于是这里的桉树种植区也被划分为7块,对应不同的生长时间,以确保每年都有成熟的木材可以作为纸浆原料,循环往复。

生产纸浆不但需要木材和造纸化学品,能源和运输也必不可少。作为一家位列财富500强的化学制品公司,阿克苏诺贝尔旗下的依卡化学品提出了化学岛理念,它可以让生产、运输、能源的利用都高效运转,并且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化学岛的概念最初来源于这样一个想法:如果化学品公司直接参与到纸浆厂的生产过程中,协同以及优化整个运营过程,会发生什么?

依卡化学品公司亚太区经理Stefan Granath曾经参与过化学岛概念的讨论,他告诉《第一财经周刊》,1995年,随着纸浆厂生产流程逐渐成形,阿克苏诺贝尔提出了化学岛的设想,并着手与有着长期合作关系的巴西Veracel纸浆厂合作。经过3年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7年的桉树生长期,2005年,Veracel纸浆厂正式投产,年产能约100万吨纸浆。

化学岛的基本方式就是在纸浆厂旁边建造一个配套的造纸化学品生产厂 。这种配置将降低运输成本,并通过共享服务和基础设施增加经济效益。

由于靠近港口,Veracel纸浆厂的产品由卡车运输到浆厂外60 公里的沿海船运港口,然后,由船运往世界各地。这样做的好处除了能源利用率可以提升10%以上之外,还减少了运输化学品的运输成本和危险隐患,当然,桉树也在这里得到了最大化的使用,减少了造纸对当地环境的影响。

不仅是桉树,就连化学品也被在化学岛内“自产自销”,并同时利用造纸的废弃物进行发电。

一般来说,纸浆厂首先将木材切割成方木片。这些木片要变成合格的纸浆,需要加入一种名为白液(white Liquor)的强碱性混合液(含有硫化钠和氢氧化钠),通过化学蒸煮的方式进行纤维分离。而后的过滤清洗环节,可以得到黄棕色的原纸浆。

原纸浆可以由化学品公司进行漂白后得到合格的纸浆产品;而在过滤清洗环节中产生的废液被浓缩后投入回收炉中燃烧,会产生大量的高压蒸气,可以用来发电。燃烧发电后的剩余物进行化学处理后可以得到硫化钠和氢氧化钠,这正是白液的成分。于是,一个完美的化学反应循环诞生了。

另外,化学品公司主要为纸浆厂提供用于漂白的化学制品,比如二氧化氯。这种红黄色的强氧化性气体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对热、震动、撞击和摩擦相当敏感,极易分解发生爆炸―如何安全地运输二氧化氯成为了挑战。而化学岛中,近距离的两家工厂就只需要管道运输,制造二氧化氯的大量能源也是由纸浆厂的废弃物发电而得到。

纸浆厂的生产流程中伴随着一系列的化学反应过程。相比起纸浆厂,依卡化学品公司对此拥有更加深厚的知识基础和运营经验,“因为我们懂化学,我们的研发力量可以帮助客户解决很多化学问题。”Stefan Granath没有透露具体的技术案例,仅表示客户对此非常认可。除了解决化学技术问题外,阿克苏诺贝尔还负责诸如关于安全性、环保、运输等与化学品相关的一切 处理环节。

不过,看上去简单的化学岛要得以实施,并不那么容易。

化学岛的一项基本理念是化学品生产完全基于可再生能源,然而,这取决于纸浆厂的配置和最大产能。能够引入化学岛理念的纸浆厂的年产能一般为“100万吨纸浆,或仅仅少一点”,Stefan Granath说,这样才能使工厂采用桉树废料生产生物能源,并获得充足的电 能。

如何达成长久的合作关系是另一个难点。在化学岛理念下,当客户建造一个全新的纸浆厂时,阿克苏诺贝尔也会与纸浆厂同期开工,在工厂内部或旁边建立化学岛。Stefan Granath说,这种合作关系一般都会超过15年。并且,如何定义及维护好合作关系,通常是双方谈判时的重点。

化学品的定义范文第4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法规文件的相继出台,对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起到了很大的法规约束和政策指导作用,对推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科学准确地界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正确有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特征

1.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定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属于国家确定的九大高危险行业[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之一。国务院2011年的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就是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晶。

目前,危险化学品界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录》(2013版)。

国家安监总局2012年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因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就是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接受监管。

1.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特点

虽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复杂多样、千变万化,但都具有如下特点:

(1)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或设施;

(2)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设施。

1.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要求

作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的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因此,设计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应辨别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中的15种危险工艺,依据规章、标准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以某外资公司的一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为例。该项目生产有机中间体,涉及胺基化危险工艺,属于受监管的15种危险工艺之一。其主要设施有生产装置、储运装置、火炬及焚烧炉等。该项目产品为3.2类中闪点易燃液体,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原辅料有异丁烯、氨、天然气等。

2.1 安全设施设计范围

针对项目特征,从预防事故、控制事故、减少与消除事故等三个方面入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范围有:总平面布置,保安用电及事故照明,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防雷及防静电,防爆电气,控制系统,防腐及保温设施,尾气吸收及处理,事故淋浴及洗眼器,安全附件,防爆、泄压装置,消防,个人防护用品,安全警示标识等。

2.2 安全设施设计

该项目为高温高压连续生产工艺,为保证工艺过程控制操作可靠,采用了分散控制系统(DCS)和安全仪表系统(SIS),设置了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分等联锁报警系统;应对突发事件,设计了独立的紧急停车系统(ESD);反应工艺控制中设计了具有自动监测、报警和联锁系统。

设计按照国家有关的法规、规范及标准要求,并根据项目情况对照执行。

2.2.1 总平面布置

按照GB2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装置之间满足防火间距要求。高架火炬防火间距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当火炬辐射热强度q=1.58kW/m2时,人员穿有适当衣服可长期停留。该项目的火炬热辐射强度按公式q=Qtc/(4x3.14X2)计算,

式中:q-辐射热强度,W/m2;

Q-总热辐射通量,W;

tc-热传导系数,无相对理想数据时取1;

x-目标点到液池中心距离,m。

计算得出q=1.53kW/m2,此范围为以火炬头为中心,半径为30m的球体。该项目火炬高为40m,火炬的东面为生产装置,火炬头与生产装置间距为36.95m,水平投影距离为30.54m;火炬的北面为变配电间及仪表机柜室,间距为74.98m;水平投影距离为69.74m;与火炬毗邻的为焚烧炉和管廊。经核实,人员检修区域距火炬头的距离均大于30m;火炬头距厂区边界线的水平投影距离为31.58m。火炬与周边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规范要求。

2.2.2 胺基化危险工艺的自动化控制

针对胺基化危险工艺,胺基化反应器压力与出口物料流量压力控制阀及入口物料流量压力控制阀形成联锁关系。胺基化反应为放热反应。为更好地利用热源,设计热回收系统,回收的热量用于加热原料,即反应器出口高温物料再返回一级、二级进料预热器管程与需要预热的原料进行换热。为确保工艺装置的生产安全,避免重大人身伤害及重大设备损坏事故,设置必要的自动联锁保护系统:超温、超压、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系统,控制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量、易燃易爆气体浓度等。安全联锁及紧急停车由一套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来完成。参与紧急停车联锁的现场仪表与控制仪表分开设置,并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SIL)要求。

2.2.3 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项目涉及的物料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质为天然气(主要成分为甲烷),为甲类火险物质;液氨为高毒性的有毒气体。因此,生产中所有的危险物料实施安全控制,所有容器都贴标签。工艺装置中涉及液氨等危险物料的工艺设计为密闭系统,使危险物料在正常操作条件下置于密闭的设备和管道系统中,防止有毒、可燃气体外泄。生产场所敞开设计,通风良好。在可能有泄漏的生产场所安装有毒、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信号送到DCS系统报警。可燃气体检测器测量原理为催化燃烧式;在多种可燃气体共存的工况下,仅设置一台检测器,在调试中将爆炸下限(LEL)低的介质的测量范围设置为检测器的测量范围。在氨气的泄漏源附近,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测量原理为电化学式。

2.2.4 消防

整个服务区域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按一次考虑。消防水量主要为室外消火栓水量,产品罐区所需消防水量最大为110L/s,系统压力为1.0MPa。该项目设计一套稳高压消防系统,系统水压1.0MPa,总干管为DN300的无缝钢管。设消防水池一座,内部分为独立的两格,每个池子的有效容积900m3,总有效容积1800m3,。配备2台消防水泵(1台电动泵、1台柴油泵,参数:Q:150L/s,H=1.2MPa);2台稳压泵(参数:Q=51L/s,H=1.05MPa);一个稳压容器(150L)。消防水的补充水量为37.5m3/h,保证在48h内充足消防用水。

室外消防水管网布置成环状管网,管网压力为1.0MPa,流速为2.4m/s,环状管网上布置消火栓。根据罐区物料性质,在罐区附近设置消防水炮。

高压消防水环状管网上设置多个150mm地上式防撞室外消火栓(SSl00/65),其间距不大于50m。消火栓均沿道路敷设,大口径出水口面向道路,便于消防车使用。

2.2.5 防雷及防静电

项目装置属局部二区爆炸危险场所,装置内主要设备和管道均作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Ω。

按照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该项目除生产装置、储运装置、火炬和焚烧炉系统属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外,其余需要防雷的建筑物均属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为防直击雷,在屋面上易受雷击的部位设置避雷针(带),或利用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利用建筑结构柱内主钢筋或钢柱作为引下线。突出屋面的金属设备外壳均应与避雷装置相连;进入本建筑之电缆铠装、各类金属管线等与接地装置相连,以防雷电波入侵。

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接地系统采用TN-S系统。变配电室各自设置一组总端母排装置以放射及树枝形式,将PE接地干线分别引至变配电设备及弱电设备处。并于适当地方设置一个或多个终端接地端子,以便用电设备的接地。该接地端子板按规范要求做重复接地。对易产生静电的金属物,如设备、管道以及金属构架等,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以防静电感应。

该项目设热浸镀锌扁钢及热浸镀锌角钢组成的联合接地装置,全厂防雷接地、安全接地以及防静电接地均连成一体。接地电阻不大于1Ω。

2.2.6 事故淋浴及洗眼器

该项目生产场所为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为避免突发事故产生对人体的伤害,在生产场所危险区域设置安全冲淋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按规定设计服务半径小于15m。

2.2.7 安全附件

项目中的压力容器,设置了必要的安全附件--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爆破片、阻火器等,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用了液位及压力报警、联锁装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罐设置了温度计、液位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并采取压力控制调节保护措施。

当然,安全设施的设计还涉及防腐、防触电、防爆、防辐射、防灼伤、防噪声、抗震设防等多个方面,此处不一一展开。

3安全设施设计注意事项

安全设施设计重点在于危险工艺采取的控制措施,原辅材料的运输、储存控制,设备、装置的安全距离等是否符合规范。设计中应重视总图布置、建筑设计、工艺设计、自动化及控制设施设计、特种设备设计、供电设施设计、消防设施设计、涉及剧生产储存使用的设计、职业安全设施设计等。

(1)安全设施设计时,应进行工艺过程危害分析,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

(2) 分析原料、辅料、产品化学特性及其储存情况,根据GBl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进行危险辩别,确定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1]第40号)划分重大危险源等级;

(3)设计时必须注重对项目生命周期安全问题的考虑;

(4)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时,依据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要求编写;

(5)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时,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结合安全设计措施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以杜绝隐患。

化学品的定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甲醇 污染 安全运输 防治 措施

中图分类号:TQ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1(b)-0092-02

甲醇(alcohol)是一种在化学领域非常重要,用途最为广泛的有机产品。甲醇在化学生产和生活方面常常用于制造油漆、橡胶、染料等有机物。甲醇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会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等现实问题,在《国际海上危险物运输规则》中,甲醇被列为危险品,而其作为散装性质的化学物品又被IBC规则列为危险性不明确的物质。这种在不同规则中对甲醇的危险性定义的差异显然会涉及其安全等级,因此如何对甲醇尤其是其呈现散装运输状态时的危险性定义和安全污染防治正是该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1 甲醇的危险性分析

据资料显示,甲醇在不同规则中对其是否是有毒液体物质的界定尚不明确,也有的安全规则将甲醇排除在海洋污染物之外。而不可否认的是甲醇无论是包装还是散装状态运输,都具有危险性。一般将甲醇的危险性分为几个主要方面:燃烧和爆炸的危险性、化学反应危险性、健康和污染的危险性。而该文主要研究的是其污染方面。

1.1 燃烧爆炸的危险性

甲醇在自然温度484 ℃即发生自燃现象,而其闪点为12 ℃。甲醇在自然状态下极容易与周围的空气混合物在有火星的情况下产生燃烧并释放大量的热量。同样甲醇的爆炸上下限范围为6%~36.5%,是一种危险性极强的易燃易爆气体。

1.2 化学反应的爆炸性

甲醇易与很多物质发生化学反应,例如金属、酸性和碱性物质等,除此之外,甲醇也会和一定的氧化剂发生化学反应。因此在储存化学物质上应考虑到甲醇的@一特点,避免甲醇轻易与不相容的化学物质堆放在一起。

1.3 健康与污染的危险性

甲醇对人的伤害主要是通过人的器官如呼吸道和皮肤等。据资料显示,人体在服用10 mg或稍低于此值的甲醇就会引起双目失明,如果单次服用大于10 mL还会引起严重的中毒事件甚至死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个体在环境中吸收一定浓度的甲醇就极易引起慢性中毒。如果甲醇浓度达到300~500 mg/m3就会导致视力减退,严重的话可以导致神经衰弱。因此我国在不同的生产领域对甲醇的浓度是有限制的。甲醇对人健康的伤害可以通过污染水源以及水体生物,甲醇可以使水中的COD值增加,DO值减少,对水质的影响非常大。

2 甲醇的运输安全分析

2.1 包装类甲醇的安全运输分析

甲醇在包装状态下需遵守有关规则的规定,应注重的几个主要环节包括储存、包装与装卸、隔离与消防。

首先,在储存中要避免将甲醇积载在舱内,要远离船舱内旅客一定距离。甲醇会散发一定的蒸汽,因此要避免其燃烧的一切客观条件,要适度保持甲醇的周围环境温度在比较冷的状态,防止自燃。运输中,甲醇由于密度大于空气,因此在堆载的地点上要考虑这一要素。

其次,在甲醇的包装与装卸中,要保证存放甲醇的包装有足够安全性能,以抵抗其内压力,且甲醇在包装的容器中不能装满,而要留有一定的空间防止膨胀,也可适度避免包装变形等。甲醇在包装的明显位置应明示危险有毒化学品标志。装卸甲醇时,要切断一切火源,避免烟气影响,装运甲醇要穿特殊的工作服,戴呼吸器,如不小心将甲醇遗漏,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再者,在甲醇的隔离消防控制环节,要遵守IMDG规则所提出的甲醇与特定物质的安全距离,在与甲醇接触的交通运输工具防护上,要采取安全性能高的设备和实施,如船舶的电气要避免形成短路,保证甲醇蒸汽的通风条件。

2.2 散装液态甲醇的安全运输分析

甲醇在液态散装状态下的危险系数高,在具体的运输安全方面要考虑以下几点。

尽可能用化学品液货船来装运甲醇,在船型的选择上,要考虑运输工具的透气性、电气设备的安全性、防火防毒等消防设施的便利条件等因素。在运输不止甲醇一种化学品的过程中,要考虑到甲醇与几类物质常常发生反应的特点,按照货物的相容性表合理安排运输物质并进行切实有效的隔离。考虑到甲醇易和酸碱、氧化物发生反应,因此要选择合适的隔离方式。为确保液态甲醇运输安全,在结合甲醇特点和现场环境的同时要参照危险化学物安全运输规则和做法。

3 甲醇的污染防治分析

甲醇虽说危险性并不是化学物质中最强的,也并没有被列入国际污染物防治公约定的危险化学物质中,但当甲醇处于危险环境中,且其浓度和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其危险性是非常大的,引发的后果是难以估量的。达到一定浓度与数量的甲醇对环境的污染也是非常引人关注的问题,甲醇在运输中极容易对水体造成污染,因此切断甲醇对水的污染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3.1 运输中遵守相关规则和条约

甲醇运输中无论是包装还是散装,无论是海运还是陆运,要严格遵守IMDG和IBC规则对其安全运输方面的要求,要尽可能把甲醇的污染浓度降到最低状态。在运输的工具选择上也要严格使用安全系数高、安全性能优的运输设备。

3.2 保证正确的运输操作方式

无论甲醇是包装还是散装运输,在运输和装卸中要有正确的安全操作方法,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章程。如甲醇海运中有可能会产生泄漏,为此要控制好船舱阀门和控制装置,避免甲醇渗漏到海底对水体造成大面积污染。一旦甲醇被丢入海中或被冲入河流下游,要及时打捞回收,并及时对事故进行报告,采取环境应急措施。甲醇和水体一旦相融,可适当采取稀释的办法减少污染范围。

3.3 甲醇及受污染水体排放标准的设定

为控制甲醇的大面积污染,相关部门或者条例应严格对甲醇的排放标准做出限定,如1989年12月实施的《上海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对甲醇的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设定为15 mg/L,此外,排放甲醇污染物和污染水质的时候,也要遵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危险化学品排放标准的要求。

4 结语

为控制甲醇的污染,保证甲醇的安全运输,应做好甲醇的堆放与储存、装卸与搬运、隔离、消防与保护措施。要严格遵守甲醇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其浓度与数量的要求。该文主要分析的是甲醇主要运输途径――海运过程中的安全运输,在其他运输途径的安全与污染防治措施可以参照该文所述的方法进行控制。

参考文献

[1] 李又明.甲醇安全运输及防污染问题的探讨[J].交通环保,1990(6):8-12.

[2] 陈晶.甲醇运输为何成“高爆炸弹”――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分析[J].湖南安全与消防,2014(7):44-45.

[3] 石怀琦.使用甲醇―汽油掺合物作运输用燃料的技术问题[J].煤炭转化,1985(4):33-42.

化学品的定义范文第6篇

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熟悉本单位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2.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寸报表;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关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定期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

6.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和产品流失;

7.对危险化学品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分垛储存、摆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指导进入仓库的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9.定期对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进行清扫;

10.按时完成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化学品的定义范文第7篇

关键词: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

目前我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为12.628万公里,位居世界首位。2015年我国内河运输完成货运量34.59亿吨、货物周转量13312.41亿吨公里。同时我国内河流大多承载着生产生活用水、发电、蓄洪、灌溉等功能;城市发展中水资源的作用更为突出,城市生活、工业、服务业、公共事业及景观环境的建设和发展都与水资源密不可分。航运是高风险行业,内河船舶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经常导致大额损害赔偿。污染损害强制保险是内河船舶污染风险的良好缓冲。近年来,我国政府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设相当重视。相关部门尝试用“责任险”的方式,引进市场力量加强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同时分担和降低企业风险,保障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环境保护部就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文件《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2015年1月的新实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5年12月交通运输部颁布《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修订)》,并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从制度上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责任保险进行了强制要求。

1设立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其中事故单位作为投保人,保险公司承担对事故损失方的赔偿责任。环保责任险可以分为强制性保险和任意性保险。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内河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须参加强制保险。可以看出,目前参加强制性保险是解决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必选选项。而王康(2006)认为,就环境责任保险而言,持续性环境侵权的责任保险应属于强制性保险,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保险应属于任意性保险。实际上,面对目前航运业经营环境的实际困难,企业难有动力投保这一新兴险种。例如江苏省曾于2007年率先推行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目的是通过利用市场经济手段规避和转移船舶污染赔偿风险。但由于保险公司和船舶企业的积极性不高,相关配套激励措施难以发挥作用,政策并没有能够得到持续有效推行。内河航运企业部分规模较小、事故风险承担能力较弱。污染责任险的投保会降低一部分利润、增加航运业的营业负担。但从长远看有利于整体航运业的健康稳步发展。首先,内河船舶运输公司中有许多属于中小型企业,甚至有很多的单船公司和夫妻船。小型企业普遍存在管理不正规、相关安全防污染措施执行不到位、风险较大的特点。强制保险可以增加这些企业的安全投入成本,降低其从事危险品运输等高危行业的意愿,提高危险品运输行业的门槛。其次,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出于减少自身经营风险的目的,会积极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这是对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并将会为监管部门等方面提供更为全面翔实的信息。

2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国际公约建设情况

针对船舶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方面,国际公约一直将强制责任保险作为重要手段。如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在处理船舶污染风险方面就多采取了多种责任保险措施,形成不同层次的风险防控。其手法成熟,有很多经验可以为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所借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是一部针对散装货油船舶事故污染损害责任的公约。该公约1992年11月通过了《1992年议定书》,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目前已有96个国家加入。我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CLC公约规定,载运2千吨以上散装货油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财务保证,有关当局向符合要求的船舶颁发证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LLMC)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要求1000总吨以上的外国籍船舶,必须持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必须持有直属海事局签发的《证书》,证明进行了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HNS)。HNS公约强制运输有害有毒物质的船舶的所有人按照责任限额确定的金额进行保险或取得其它经济担保。由此可见,为了提高经营人抵御风险的水平,并保障事故受害方的权益,为重大事故风险损害进行强制保险是一种国际公认的做法,并已有较多采用。针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问题,IMO的做法更加完善和系统——是从持久性油类到有毒有害物质,从保险(或财务担保)到基金的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全面的强制补偿制度建设。

3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国内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3.1《环境保护法》

新《环境保护法》第52条规定针对船舶污染环境赔偿强制保险领域进行了规定,针对海上船舶污染赔偿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2007年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推动环境污染保险的试点,并与2013年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在环保法的修改过程中,根据控制环境风险高发、频发的实际需要,环保法增加了环境保险的规定:新《环保法》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新增条文表明新环保法注重依靠经济政策和市场手段进行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环保部将继续会同中国保监会推进环境责任保险;今后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项:一是要鉴别、筛选高风险的企业,拿出相应名单;二是逐步完善风险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规范、方法、指标;三是推动地方环保部门、保监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携手推进。从中可以看到,新环保法推行环境保险制度目的在于通过这项制度的建立控制我国环境污染风险水平、合理分散环境风险,并通过保险机制满足环境风险损害的补偿或部分补偿,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针对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做出了规定。其中关于保险的方面有:第五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以及《危险化学品名录(2010版)》,包括持久性油类(原油、燃料油等)和化学品并进行内河运输的船舶应进行强制保险。为了达到该条例的要求,所有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需要参加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者进行财务担保,参保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该条例虽已施行,但目前内河船舶污染保险工作还刚刚起步,与条例要求的危化品船舶全部取得强制性保险尚存一定的距离。依据我们对目前内河运输危险品船舶的投保情况的调研,基本上海事管理部门对内河船舶污染责任险没有强制性要求,各大船公司的投保意愿不高,只有少数重点航段的运输危险品船舶投保(且均为附加险)。此项业务在相应保险公司的业务中占比很小。

3.3《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13年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于2015年12月15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老版《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没有对赔偿的制度建设进行说明,只是从财务担保上提出了要求。

(2)《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七章“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对内河散运危险品船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第四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标准;第五十条:船舶所有人应“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3)新《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但没有明确相关管理内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危险品的内河散装液体运输船舶提出了保险要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所有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的强制保险要求相比,范围要小。而新的《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相一致。

4结语

本文通过对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分析,强调了目前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建立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国内外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还是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看,内河船舶污染损害环境强制保险在我国的推行是必然的。为了应对船舶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实施发面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我们应加强内河危险品船舶运输风险、保险激励制度和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并实施新的方式方法,推动内河船舶污染保险工作的深入快速发展。由于内河和海上的上位法不同,内河保险机制与沿海船舶污染赔偿制度目前应是两套机制。内河保险机制应单独设置,不具备完全照搬沿海制度的可能,但可互为借鉴。目前法律法规与现阶段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之间尚存在几个缺乏衔接的环节。建议在《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配套的保险管理规定中能够明确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法的内容,为管理和执法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中国交通年鉴(2015版),交通运输部;

[2]王康,论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与价值[J],特区经济,2006,(12):303-304;

[3]蒋丽英,保险之手如何“治理”环境污染,苏州日报[N],2014,12,17(A06版);

[4]IMO,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2005;

[5]危敬添,《HNS公约》及其2010年议定书[J],中国远洋航务,2010,(6):66-67;

化学品的定义范文第8篇

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化品种类繁多,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就有2828种[1]。

我国大多数化工企业规模小,中小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90%左右。在一些省份,20人以下的小化工企业约占全省化工企业总数的40%左右,有的接近50%。这些小化工企业普遍工艺技术落后,装置水平低,缺乏有效控制系统(如联锁装置等),人员素质差,安全投入少,安全生产基础薄弱[2]。为了提高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先后颁布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3-6]有关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对我国危化品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危险品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企业在实际创建过程中亦存在不少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安全标准化体系将不能正常运行,持续改进的安全标准化宗旨也难以实现。

2.安全标准化创建存在的主要问题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尽相同,但总的来看,目前,中小型企业在推进安全标准化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部分企业创建安全标准化纯粹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在外部评审前突击达标,评审结束后疏于管理,绩效考核不严格,未能按照安全标准化“PDCA”动态管理的模式进行持续改进。有的企业在安全标准化创建过程中,人员和安全投入不足。

2.2规章制度虽建立但难落实

在实际创建过程中,部分中小企业因自身管理水平不足,聘请咨询机构协助创建安全标准化,但往往机械的将咨询机构提供的有关制度模板改换名称,未能结合企业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结果各种规章制度表面上是已建立,但实际上难于落实,最终未能实际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2.3多套体系运作,未能有机统一

部分企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应不同管理部门或客户的要求,同时运行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OHSAS 18000、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等多套管理体系。很多企业只是机械的按照各种体系的要求进行编制相关文件,但又未将各种管理体系融会贯通,导致企业对于同一件事情可能存在多种制度进行管理,并且相关的档案、记录资料混杂在一起,导致运行困难。

2.4重点环节未摸清

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体系作为一个面向各种类型、规模的危化品企业的体系,对负责人与职责、风险管理、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培训教育、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作业安全、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职业危害、事故与应急、检查与自评等等多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但对于大部分中小型企业来说,每个企业的安全管理基础都不一样,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抓住重点环节加以完善,如此则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对策措施

3.1落实法定义务,转变观念思路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再者,企业在推进安全标准化虽然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但安全标准化的创建能够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对企业来说间接的也是一种效益。

3.2真抓实干,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制度如果只是为了应付外部评审检查人员审查而制定,这样的制度将毫无意义。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而落实的关键在于切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即使咨询机构提供了一定的模板,也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方能给制度带来生命力。

3.3有机融合,实行统一的管理体系

企业针对不同管理体系的要求,可以制定统一的企业自身的管理文件,针对各管理体系中互通的部分,并不需重复甚至矛盾的表达。企业相关人员也只需执行一套管理体系,而不至于被多套管理体系弄得晕头转向。相关的记录档案也统一归档,提供索引。

3.4抓住重点,完善薄弱环节

中小型企业发生事故往往是安全意识淡薄、个人防护用品缺失、危险作业监管不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处罚不严等原因造成。针对这些,企业创建过程中,在立足于硬件条件达标的情况下,应通过明确安全职责、加强安全意识、规范危险作业、做好个人防护和现场处置、落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关键环节来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