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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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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第1篇

马克思“艺术生产”理论的内涵

“艺术生产”理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两方面:作为生产的艺术;作为艺术的生产。

1 作为生产的艺术

从作为生产的艺术角度看,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文学和艺术等社会意识形式不仅根植于社会的物质生活实践之中,而且它们的生产过程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

艺术活动与作为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实践(物质生产)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艺术是生产的特殊形态,也要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作为生产的艺术”,即将艺术生产放在人类改造自然与社会的生产实践的背景下,艺术生产必须遵循生产的普遍规律。

2 作为艺术的生产

从作为艺术的生产的角度看,艺术生产作为精神生产必有其自身内在的、不同于物质生产的规律。物质生产劳动是以满足人们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为目的,而精神生产本身不是以生产人们生活所需为目的,而是生产非物质的思想、观点、形象、意识和情感,即精神财富。艺术生产比物质生产更注重审美价值的追求和创造,更注重人的精神层面的追求。

正是从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的差异性着眼,马克思以“艺术生产”概念为核心的“艺术生产”理论,包括“作为生产的艺术”和“作为艺术的生产”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艺术活动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生产活动,其具有着物质性和精神性,这两者都应归属于艺术生产之中,有矛盾更有一致性,应该是辩证统一的。

马克思“艺术生产”理论的基本内容

1857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是马克思“艺术生产”理论正式形成的标志,而其中的这段著名论述:“当艺术生产一旦作为艺术生产出现,它们就再不能以那种在世界史上划时代的、古典的形式创造出来;因此,在艺术本身的领域内,某些有重大意义的艺术形式只有在艺术发展的不发达阶段上才是可能的”。则应看成是“艺术生产”理论的总纲。

马克思的“艺术生产”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物质生产与艺术生产的不平衡关系的论述,资本主义生产同某些精神生产部门相敌对的论述,艺术生产与艺术消费辩证的、相辅相成的关系的分析等,这些都是马克思从那时开始所思考的中心问题。今天我们所探讨的艺术作为一种社会生产的问题,就是在这种思考下所产生的结果。

马克思“艺术生产”理论的基本特征和本质

1 马克思“艺术生产”理论的基本特征

(1)“艺术生产”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全面考察了人类生产活动,包括艺术生产活动,提出了“人的本质对象化”就是一切生产的实质这一重要命题。马克思认为,生产(包括艺术生产)主要是要强调主体的人及其心理能力,这样就可以引申为在艺术生产中,同样要求强调主体的人及其的心理能力,既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这与别的生产完全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要求某些审美心理的特别的发展,只是所达到的要求和效果不同。

“艺术生产”过程中“艺术”与“生产”的基本形态,就好像在现实生活中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也是艺术与美的关系。“艺术生产”理论所具有的在物质过程和精神过程中统一性,可以在客观上把艺术与美、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结合起来,使他们有机结合、融会贯通。“艺术生产”既然是一种生产,是对精神生产的一种“物化”,那么它就必然具有生产力,没有生产力的生产是实现不了的。但“艺术生产”的生产力构成又与物质生产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主要应包括人借助现有的资料和工具,凭借着自己的审美意识和观点,所进行的创造活动。

(2)“艺术生产”是社会生产的一种特殊方式。

艺术生产主体的特殊性。艺术生产主体的根本定位是,艺术生产是审美性的精神生产,创作主体在审美中与一般的物质生产是不同的,它要求主体必须有绝对的精神自由,即能在自己的生活经历中看到自己的存在;还要会运用审美心理,如情感、意志、想象等等,必须全面调动,充分运用到创造中,才能使艺术品趋向完美;更需要具有经验、独特的艺术表达力以及审美的感悟性。

艺术生产对象的特殊性。在艺术领域,纯物质材料不能成为艺术对象,艺术创作是主客体的统一,它必须在客观对象上加入主体,使之成为有人之物。艺术中的自然不仅要人化,进而是将人的审美心理化,即情绪化、情感化。艺术生产对象要将客观存在转化为主观存在既经过人的打脑的加工,改变其的物质性,转化为精神性;要改变对象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激扬情感,将人生的多种形式等存在的情绪,体现在作品中;要使对象本身传达出人的精神。

艺术生产的特殊方式。艺术生产的特殊方式可分为思想方式、意识方式和实践方式,它是三者的统一。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提出人们掌握世界的方式,指出理论的、思维的、认识的、艺术的、实践精神方式的掌握。这些都是生产的特殊方式,是马克思最早提出的人掌握世界方式中的最主要的几种。

2 马克思“艺术生产”理论的本质

马克思艺术生产的本质是审美价值的创造及其实现。创造及其实现,并不代表一定能够全部实现。在商品生产中,人们所创造的任何一种价值都不是实现了的价值,而是一种可能的价值,既有可能实现,也有可能实现不了。这对于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艺术生产也具有适应性。在商品经济中,艺术生产也是一种特殊的价值的创造活动,即审美价值和经济价值两重价值的创造活动,也有可能实现,也有可能不实现。

从艺术商品的生产阶段来看,审美价值的创造和经济价值的创造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在审美价值创造的期间,人们(艺术家)完全根据自己的自由思想,有着自由精神,表达自己的所求、所需、思想和情感而进行创造;而在经济价值创造的期间,权力部门尤其是文化产业的生产部门会用自己的生产工具和手段,将前一时期艺术家们创造出来的审美价值转化为社会产品和社会价值。这两个过程实际上是艺术生产的同一生产中的两个时间段,最后的目的性必然是统一的,但又有着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其必然有着许多矛盾,它包括艺术商品审美价值的个人生产与社会实现的矛盾和艺术商品经济价值的个人生产与社会实现的矛盾。这两重矛盾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影响着艺术生产的整个过程和结果。但在这两个矛盾中,商品审美价值的个人生产与社会实现的矛盾是艺术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决定着艺术生产的成功与否。因此,这个主要矛盾的解决也就成为了艺术生产的本质。

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第2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体制尚未完全确立和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本文着重从四个方面论述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1、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让利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1)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2)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4)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权利经济。(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3)是契约经济。(4)是竞争经济。(5)是法制经济。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养活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也由于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出现,这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直接或间接的引发了很多经济犯罪,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也因此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或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思考探索经济犯罪,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和特点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人们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这一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中的“经济”一词本身是一个多义词,在这里应该理解为,经济活动或者财产。因此经济犯罪就应该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可见看出经济犯罪的这一定义,3、具有以下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可能是经济犯罪,没有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经济犯罪直接危害着社会经济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不是经济犯罪;三是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了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犯罪,只有被规定为犯罪的才可能是经济犯罪;四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四层涵义密切相联,共成一体,构成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经济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的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另外,我们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入手,可以将经济犯罪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犯罪,它直接破坏着经济秩序,可称之为经济活动犯罪;另一类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它破坏着经济秩序,同时也破坏着其它秩序,比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可称之为财产犯罪。

经济犯罪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犯罪浮动呈现上升趋势,有其以下特点: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经济犯法案范围的加大,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

党的十四大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始,应该是党的的召开。市场经济起源于商品经济,但又不同于商品经济。一般地讲,商品经济相对于自然经济而言,而市场经济则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来说的。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有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之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经济具有普遍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它是商品经济市场化、社会化和制度化,或者说它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优胜劣汰规律得到充分的反映和体现;主体平等,交换自由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原则。利益驱动市场的运行,竞争①决定着资源的配置,市场价格连接着生产者和消费者,这些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则。市场经济经历了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两个阶段。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无论是市场机制或是国家的宏观调控,都达到更高的层次。因而要有良好的公共权力体系予以间接干预,就是说要由过去“看不见的手”过渡到现在“看得见的手”。而间接干预的最佳形式和最基本、最主要形式,就是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从西方法制史上可以看出,法律产生于商品交换,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市场经济的发达而兴旺。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发展,它吸收现代市场经济的精华,并把它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它同其它现代市场经济一样,实质上法制经济,这是因为:1、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既要求法律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以要求法律规定权利主体的资格和范围;更要求法律规定人们行使权力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无论是公有制企业或是私有制企业,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有享有独立的产权,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独立的经济意志,并享有按照自身利益,根据市场供求作出生产和经营的决策权,同时,对经营结果承担风险和责任。那么,怎样来维护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主体的独立产权,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独立的经济意志呢?只有法律才能担当起这种职责。3、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切交换活动乃至分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契约本身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也需法律确认和保障。4、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有市场经济就有竞争,有竞争就要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并由它来规范各种交换和竞争行为。这些规则就是法律。5、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市场经济作为发达商品经济的实现形式,必然要求开放方式,而且开放的范围和规模将会越来越大。市场经济反对地区分割和部门封锁,一方面要求产品和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通,另一方面要求基本政令统一。因此要求加强涉外经济立法。6、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入市场的主体无论规模大小,都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同时都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在等价基础上进行交换,即不能原价收购,也不能联手抬价,更不能垄断价格。此外,市场主体可以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不能强买强卖,更不允许欺行霸市。为确保这种地位平等和意志自由,就必须有法律。从以上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法制特征。但是,既便确立了完备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宜的法律,仍会出现不遵守法律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的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就是经济犯罪行为。

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

按照我们对经济犯罪所概括的定义,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经济犯罪,主要是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和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和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所有构成这些犯罪的行为,说到底,对市场经济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只不过,有的犯罪行为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有的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经济犯罪对其危害,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仅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侵害了生产、销售合格商品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金融诈骗罪同时侵害着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金融机构和提供资金的公众的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了侵犯他人依法持有的商标权②、专利权③、著作权④和其它相关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罪,则是规定了侵犯公司财产的犯罪构成。所有的这几类犯罪都使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不同环节受到了这些经济犯罪行为的不同方式的侵害。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规定了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些犯罪是直接地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构成这些犯罪的行为严重扰乱着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另外,走私罪作为一类犯罪,其所走私货物进入市场后,势必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作,甚至还会给市场经济带来较长时期的负面影响。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规定了一系列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这些犯罪都直接地妨害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管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规定了一系列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金融管理,从根本上来说,是国家从人民币总量、利息角度调控市场经济的有效措施。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妨碍着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税收征管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措施。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行为同样地妨害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我国刑法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其中规定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十二种犯罪。这些犯罪不一定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它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以上概括的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从一个角度或者一个层面来讲的,事实上一个或者一类经济犯罪行为对市场经济危害往往是多方面的。我们看到了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就必须运用刑罚对经济犯罪给予惩治。

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

既然经济犯罪经济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如何抑制这种危害,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我国刑法对如何惩治经济犯罪,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但是这并不是说,有了规定就能够自动适用或者是很准确地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或者是说,一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怎样才能够减少、缩小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呢?我们认为有以下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徒法不足以自治,只有把刑法有关规定贯彻至刑事司法实践中,刑法才能够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才能够有效地惩治和打击经济犯罪,从而起到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效力。而且,要使刑法的效力得到不偏不倚的结果,发须严格执法。所谓严格执法包括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严格执行刑法。在对经济犯罪进行惩罚时,司法机关要全面、正确地理解、把握刑法中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二是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刑事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保证刑法顺利、正确适用的程序保障。通过严格执法使经济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与此同时,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使一些经济犯罪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扼止,从而进一步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经济犯罪的本质属性是其对市场经济的严重危害性,从严格意义来说,只要是对市场经济造成一定程度危害的行为都应该是经济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一些即便对市场经济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刑法却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仍然不能认为是犯罪。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不难找出,在实践中尽管比较少见,但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再者,原本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也可能随着时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我国现行刑法的几次修正和司法解释都说明了这一情况。因此要从立法的层面或者高度来看待如何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关注立法现状,从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进而从立法上解决那些无从依法或者适法不宜的情形。同时还要从立法机关监督司法过程的角度完善法制监督体制,作到反馈迅速、效果明显,从而达到有效地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减少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就我国现阶段经济犯罪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经济犯罪的发生,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更与本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也与其周围的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无关系。因此,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减少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最基本的就是法制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或者说一个人去考虑和处理问题时,是否把“法”放在第一位。法律意识的强弱对于法律的实施具有极大影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公民或者参与经济活动的公民其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其对所从事使经济活动方式的选择,从而影响至其行为是否发展为经济犯罪最终可能造成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法律意识的增强需要从法制的宣传教育的层面来着手。除了通过普法教育的形式外,还要通过其它方式,特别是严格执法的实践。严格执法、实践能够使周围的人接受实实在在的法制教育,使得人们法律意识得到增强,从而能够预防、避免、减少经济犯罪,最终对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起到应有的作用。

文中注释

①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交易。

②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原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③专利权:原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享有的独占权

④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后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参考文献

1、《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王亚洲,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出版时间:1999年9月1。

2、《法理学》朱风琴,晓天主编,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出版时间:2002年元月第二版。

3、《朱律师讲经济犯罪》朱永平,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1日。

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官榷制;买扑制度;特许酒户制

纵观中国古代的酒政史,统治阶级对酒的生产和销售政策有三种:禁酒、榷酒和税酒。榷酒类似于现在的酒类专卖政策。学者们公认中国古代榷酒制度是从汉武帝天汉三年(前98年)二月,由桑弘羊倡导实行。北宋建立后,宋太祖于建隆二年“班……货造酒曲律”,这是北宋政府统一管理酒、曲的最初尝试。由于当时处在战争年代,南北没有统一,北宋政府对各地的酒类产销没有进行统一管理。陈傅良说:“国初诸路未尽禁酒”[1],指的就是当时的情况。淳化五年,太宗“诏征天下酒榷” [2],景德四年宋真宗“令计司将榷酤之法立为永式” [3]。

一、官榷制

宋初承唐末五代之法,有的地方实行榷曲制。官设“曲院”,酒户从曲院买曲酿酒,官府垄断造曲,而不禁民酿酒出售,此为榷曲。既禁民造曲,又禁酿酒出售,由官设“酒务”造曲酿酒,酒户只能从酒务批发酒零售,实施官榷法,被称为榷酒。

北宋政府于成立之初,便在各州、府县城中设立酒务,专管酿酒、卖酒。县下设数量不等的坊场,即酒坊酒场,酿卖各种酒类同时还兼收各辖区的酒税。北宋四京均设曲院,以垄断造曲来控制民营酒业从中取利,规模以东京开封府为最大。东京都曲院年课额在四十万贯左右,其他曲院的规模相对要小,年课税额也少,如南京应天府曲院年课额只有“三万余贯”[4]。“先是诸州官榷酒酤,官物不足以充用,多赋予民,兹为烦扰。”[5]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在官营酒业之初就已经弊端丛生了。朝廷虽有禁令,但此类事件还是常有发生。酿酒时,常有“酝齐不良,酒多薄”[6],就是用偷工减料,压低成本,提高利润,使得酒的味道变淡。所以官府下令:“诸州,军酒务委监官亲视兵匠,尽料酝酿,其有酸败不任酤者,官吏悉均偿之”。[7]酒酿好后,销售中最为严重的是强制抑配问题,“至课民婚葬,量户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

政和二年(1112年),江浙发运副使董正尉看到“润州都酒务累年亏欠,因监管李邈乞添置比较务,连岁每年(增)务钱二万余贯,累被赏典。”便奏请:“欲望本路将杭州都酒务分作三处,更置比较务二所,不消增添官吏、兵匠,所贵易于检查,可以增羡,少助岁(钱)。如蒙施行,其本路州军并乞添置比较务。” [8]朝廷同意。

二、买扑制度

宋代的买扑制度也称为扑买等。结合宋代买扑的历史进程来看,宋代买扑是指特定的人群自愿通过经济手段方式,向宋代政府缴纳一定数额的钱物后,从政府手中买断一定时限、一定地域范围之内的某些经济领域的独占权经营权或某些经济领域的产权,再与政府分担役法分担役法困难或优化财政收支的同时并分利双赢的经济现象。买扑这种形式不是从宋代开始的,但是从宋代开始广泛使用。

1、北宋买扑制度的分类,纵观北宋的买扑经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城镇酒务的承包买扑。如南京应天府,天禧三年(1019年)以前,“酒曲课利,元(原)是百姓五户买扑,最高年额三万余贯。趁办不前,已两户破竭尽家产,只勒三户管认,累诉三司。” [9]

(2)酒曲场务的买扑。宋代对于一些偏僻的地区,官府的酒曲场务也卖给民户经营,否则,这些酒店恐怕难以维持最基本的收支平衡。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三月诏:“诸处酒曲场务止得约造一年,合使酒曲交与后界。如于一年外多造,并即纳官。若将不堪使用酒曲交与后界者,并仰毁弃,仍堪罪以闻。……至是,因小民买扑场务有启幸而兴讼者,开封府引是敕以闻,故申明之。” [10]

(3)坊场主要是指县以下地区的酒坊、酒场,或者称为场务、场店。宋代买扑坊场是在五代十国主要是吴越地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数量很大,每县有几所至几十所不等,有的地处偏僻,所谓“乡村道店有场务处”,总计“两浙坊场有一千三百三十四所” [11],而“天下坊场三万一千余处”[12]。

2、北宋买扑制度的特点

(1)普遍化。太宗淳化五年(994年)全面榷酒开始不久,官营的腐败就相当严重了。朝廷知其弊,使下诏,把酒务、坊场大批卖扑与民。但是由于官营弊端严重、买扑经营一直在曲折发展着,到熙宁五年二月,才下诏“遍卖天下酒场”,出现前所未有的酒业买扑经营局面。它在宋代榷酒体系中占居着重要的位置,有间接专卖的属性。其经营方式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竞争规律,而能在当时酒业经营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2)形式多样化。由于形式所迫,朝廷放宽政策,允许多种类型买扑经营的并存,增加了经营的灵活性,这也是官府商品经济意识有所加强的结果。这个特点在南宋更加明显。

(3)实封投状。尽管官府利用商人的侥幸投机心理,乘机抬高课额,但其“拆封日取价高者给之”的做法,毕竟对竞争者是一视同仁的,这办法已 接近于近代的投标租赁。在宋代出现这种符合商品经济发展规律、并近似近代社会才有的这种做法,也着实令人寻味不已。这反映出宋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水平。

三、特许酒户制

宋代实行榷酒制度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攫取高额酒利,为了保障官府独享酒利,国家规定法律分严格的榷酒禁地,在禁地内禁限一切民户私酿和沽卖酒曲,若有违犯者皆“等第科罪”。酒户在宋代有两类。一类是用官曲酿酒沽卖的酒户。他们主要居住在榷曲区,以诸酒户为代表:另一类是向官府交纳一定的税课而获得酿卖权的店铺人家。他们的分布比较广泛,即官酒销售之外的广大地区,亦即禁地之外的地区。前一种酒户,北宋东京当时有“正店七十二户”,他们一般是有较多资本的大酒户,可以雇工酿造,设店出卖。他们拥有的脚店至少不下三千户,他们一般是中小酒家,不从事酒的生产,一般只作为官酒务和大酒户的分销店。诸京酒户一般都是通过以下几种办法从都曲院获得所用酒曲:一是酒户向曲院申请曲数,由“卖曲官、监管两称平卖,不得亏损官司”;二是酒户可以赊请酒曲,但必须以家业为抵当,而且还要三五户连坐,给以期限,当月可以赊购来年卖曲,旧钱偿还清了“方称新曲”。三是所欠曲钱,即使卖产也必须偿还。

再看榷酒地区的酒户,端拱二年五月诏:“应两京及诸道府,民开酒肆输课者,自来东京去城五十里,西京及诸州去城二十里,即不说去县镇远近,今后必去县城十里外。”这些于禁地之外开酒肆而输课的人也被称作“乡村酒户”。虽然乡村酒户是向官府交纳一定岁课而取得酿卖权的店铺人家,但是官府对他们有严格的规定:“诸酒户知情放酒入禁地贩卖者”,“罪止杖一百。” [13]这说明酒户在某种程度上还有检举的义务。

注释:

[1]《宋史》卷一《太祖纪》

[2]《历代制度详说》卷六《酒禁》

[3]《宋代诏令集》卷一八三《榷酤不得增课诏》

[4]《宋会要辑稿》食货19之1

[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上海古籍影印版,第200页

[6]《宋史。食货志下七》

[7][10].[11]《宋会要辑稿》食货20之5

[8]《宋会要辑稿》食货20之12

[9]《宋会要辑稿》食货20之6

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自主迁移理论;学习能力;基本认识;教材特点;认知结构

在新一轮教材改革中,针对高中教学明确指出:“改变传统教学单纯注重教师的知识传授的现象,促进学生积极主动自主学习习惯的形成,使学生在获得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学会学习,形成自己正确的价值观。”这是学校培养学生正确社会责任感、帮助学生建立健全人格、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树立良好的信息素养和环境意识等诸多良好品质的必然要求。在各学科的教材编写和课程标准设立中从情感、态度、价值观三方面同时入手,加强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的结合。

一、对迁移理论的基本认识

迁移理论是能够影响学生学习效应的基本理论之一,同时它对提高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效果明显,还是实现教育由传统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进行转变的有效途径。

迁移在学习中是普遍存在的,这其中最基本的就是相关概念与原理的迁移。当一种知识的学习对另一项学习产生了干扰作

用,我们称之为负迁移;相反的,如果起到促进作用就称为正迁移,即:我们在教学中所追求的效果。如果在学习中正迁移量变得极大,这就说明学生在学习中需所产生的能够适应全新的学习情境或解决新问题等的能力变得越来越强,教师的教学效果也就越来越好,学生也就能做到“触类旁通”“举一反三”。而正迁移量的多少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因素:1.在学生原本掌握的知识中是

否存在适当的能够起固定作用的知识可以加以利用。2.新知识与原有的旧知识间的可辨别程度。3.原有知识中起固定作用的知识是否稳定与清晰。在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如果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迁移理论,对学生学习效率的提高必将效果显著。

二、加强对学生认知结构的完善,促进学生的自主迁移

认知结构就是指学生现有的所掌握的一切东西。除了包括自身的知识储备外还包括学生的能力与方法。认知结构的完善对学生在学习中的迁移影响深远。一个学生如果具有完善和丰富的认知结构,则其正迁移量必能大幅增加。不同学生的认知结构都存在着其独有的特点,它丰富与完善的程度都不一样。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我们在丰富学生知识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一个学生有了丰富的知识储备,同时又具备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就会更加容易察觉到不同事物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对实习知识与能力的迁移也就越加有利。而在实际教学中,初中思想品德教学与高中政治教学在内容和能力要求上存在巨大的差别,为保证新生能够更快、更好地适应高中政治学习,必须将丰富和完善学生认知结构作为高一政治教学的重中之重。

三、紧抓教材自身特点,促进学生的学习跃迁

当知识的概括性越强,正跃迁量越容易激增。课本中的基本概念知识以及相关原理都是高度的概括性知识,具有强力的解释效应和包容性。从课本知识可以引出许多包摄范围更小且分化更加详细的命题、知识和概念。在实际教学中,我们可以先学习一般的后学习特殊的,这对促进正迁移量的增加效果明显。在高中的课本上都存在这样的特点,例如:高中一年级的政治课本均是按照这一特点进行编排的,在第一和第二章节中先介绍“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基本理论,后面的几个章节中则按照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对外经济关系这样的顺序进行编排,让学生了解相关的具体知识。

在新课标的课程内容设置上必将精心选择对学生一生的学习都有巨大帮助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将会更加关注学生的生活实际。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紧紧围绕这一特点进行教学。如果学生完整地掌握了前面的相关基本理论,学生在后面具体知识的学习中将事半功倍。例如:在“价值规律”的学习中,其第一课的教学内容是对商品经济基本规律的教授,这个知识点则会贯穿于整个高中政治课程的学习中。学生如果能够完整地掌握这一知识点,则对其后面学习“竞争”“经济效益”等知识必将帮助巨大,所以,教师就应将此作为教学的重点,保证学生对它的掌握完整。越是基本的知识,其概括性就越强,也越应当作教学的中心,为学生一生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通过对学习的掌握,促进迁移

“掌握学习”最早是由布卢姆所提出的。他强调学生在前面知识的学习中必须达到80%~90%的正确率后才可以开始新一阶段的学习。它认为只有得到彻底巩固并印象清晰的知识才能迁移,才会对新知识的学习产生促进作用。

这一方法对学习困难学生的指导作用意义重大。在学生的学习中,排除智力因素,原有认知结构的健全与完整与否是影响学生学习的最主要因素。很多学生正是因为之前的学习基础比较差所以才对当前知识的学习止步不前。因此,对于学习困难的学生,教师应对其提供特别的帮助。例如,对于刚刚入学的新生中政治学习感到困难的学生,教师可以在讲授完新课后,对笔记及课堂学习效果进行及时的检验,并对其存在的不足作出指导,这必将提高学生政治课程的学习效果和知识掌握程度。

总之,在今后的高中政治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加强学生对知识学习的同时,还要促进学生思考问题方法的改变,帮助学生培养学习迁移能力,为学生综合学习能力的提升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第5篇

(一)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依次呈现出三种资本形态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认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只有一种资本,即货币资本。但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事实并非如此。人们通过对市场经济发展史的研究,尤其是对最近200年的市场经济的研究,逐渐认识到:完整的市场经济应包括货币资本、知识资本和消费资本三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单一的或者唯一的货币资本。换言之,是三种资本共同推动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仅是单一的货币资本。

但多年以来,我们的市场经济一直是货币资本一枝独秀,它的作用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货币资本所有者的权益也得到充分的保证。而知识资本和知识资本的所有者、特别是消费资本和消费资本的所有者,却长期处在被淡化甚至缺位的状况,从而使他们长期处于被动的消极状态,形成单一地依靠货币资本发展经济的局面。虽然经济也能取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长期地依靠货币资本这一单一要素发展经济,资本短缺、创新乏力、消费萎缩的问题不可避免。

近年来,知识资本的作用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认识到,新的科学技术即人类知识的结晶,对所创造的财富起着重大的作用。也就是说,除货币资本以外,还有一种形式的资本即人类的知识结晶――高新技术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这就是后来人们认识到的第二种形式的资本即知识资本。它的具体作用表现为:当货币资本不能充分满足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企业经济发展需要的时候,知识资本就起到一种点石成金的作用,它可以几倍、十几倍地扩大现有货币资本的实力,推动地区和企业自身的经济发展,创造大量的财富。这种货币资本同知识资本相结合的经济增长方式,比之依靠单一货币资本的经济增长方式,给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支持力和推动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进一步深刻地认识到:消费者才是市场竞争的最终决定性力量。因为消费者既是市场的主人,又是给经济发展注入新的资本动力的源泉。因此,谁能赢得最多的消费者,谁就能拥有最大的市场和巨额的资本注入。消费资本由此而生,“消费资本化理论”的构建也以此为基础。

消费资本化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将消费向生产领域和经营领域延伸。当消费者购买企业的产品时,生产厂家和商业企业应把消费者对本企业产品的采购视同是对本企业的投资,并按一定的时间间隔,把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返给消费者。此时,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已不再是单纯的消费,他的消费行为同时变成了一种储蓄行为和参与企业生产的投资行为。于是消费者同时又是投资者,消费转化为资本。

这实际上是把消费者从产品链的末端以投资者的身份提升到前端,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既能分享企业成长的成果,同时也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使消费和投资有机结合。从而使买卖双方在这种条件下合二为一,完成消费转化为资本的过程。这样,消费作为一种资本,它同货币资本、知识资本一样,成为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

(二)消费资本化理论是资本理论新的里程碑,是新的资本理论体系完成的标志

消费资本化理论,是突破西方传统市场经济理论的局限,而提出的新的资本理论。它科学地论证了消费转化为资本的过程,指出消费即是投资,从而在世界经济学说史上第一次提出消费资本这一新的资本形态,并以完整的理论体系把社会经济发展中消费和消费资本的力量系统地揭示出来。消费资本化理论的提出,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观的一次重大革命。它以崭新的视角和思维模式,分析了消费同生产一样,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

以往的经济学家,包括一些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经济学家,他们理论上一个共同的缺陷,是重生产轻消费。他们从资本的高度分析生产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但却没有一位经济学家从资本的高度分析消费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他们对生产和生产资本进行了十分深入的研究,详细地阐述了生产资本的属性、作用和意义,而从没有提出一种理论把消费和消费资本的力量系统地揭示出来。

其实,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费。生产和消费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从生产的角度分析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单方面的、局部的分析。唯有从资本的高度并同时从生产和消费两个方面分析社会经济发展,才是全面的、科学的分析。

以往的经济学家在理论上存在这一共同缺陷的原因,是在于他们理论研究的前提失衡。因为他们研究的前提是“商品的生产过程”,而不是“商品经济全过程”。以“商品生产过程”为前提,其研究的重点是“生产的准备环节”和“生产环节”,而不是消费环节,或者说主要是“商品生产的准备过程”和“商品的生产过程”,而忽视了对“商品的消费过程”及其重大作用的深入研究。

因此,市场经济理论研究的前提应是“商品经济全过程”,而不只是“商品的生产过程”。否则,其研究及研究成果必然是不充分的。传统的市场经济理论的缺陷恰恰出在这里。

消费资本的确立和消费资本理论体系的建立,是21世纪资本理论的又一重大突破,是资本理论的第三次革命,是资本理论史上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至此,人们认识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三种资本形态。其实,三种资本形态在人类经济发展的初期就已经存在了,它是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而依次呈现出来。我的贡献在于,对已经呈现出的三种资本形态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根据三种资本的内在联系以及它们运行的特点和规律,对新的资本理论的结构和内容以完整的理论系统地揭示出来,重建了到目前为止完整的新的资本理论体系。消费资本化理论则是新的资本理论体系完成的标志。

(三)消费资本化理论完善和发展了市场经济理论,是新的市场经济理论形成的标志

在对消费资本化理论的深入研究中,进一步分析了人力资本,并把人力资本提升到知识资本,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经济资本构成体系,这是对市场经济资本理论的重大突破,并据此提出三种资本相互结合,共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方式,从而完成了新的市场经济理论体系的建设。

我们可以看到,新的市场经济理论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完整的市场经济是由货币资本、知识资本和消费资本三种资本构成;二是经济增长方式是由多种资本要素共同作用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知识资本的确立和消费资本化理论的提出,是市场经济理论不断发展的重大成果。它不仅有力地推动了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由于它从市场经济资本构成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方面突破了原有的市场经济理论体系,从而使市场经济理论本身也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可以说,消费资本化理论的提出是新的市场经济理论形成的标志。

(四)消费资本化理论揭示了企业利润形成的秘密――人类社会一次伟大的发现

新的资本理论体系的建立,特别是消费资本理论的提出,向人们揭示了商品经济全部的真实过程,从而揭示了并科学地论证了以往经济学家予以回避的、没有揭示出来的社会财富和企业利润形成的秘密。

这是由于,新时期市场经济理论研究的前提是“商品经济全过程”,而不只是“商品的生产过程”。

商品经济全过程包括如下三个环节或者说三个阶段:

生产资本由于购买了生产场地、原材料和零部件,而完成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商品生产的准备过程。

工程师、科技人员和能工巧匠(工人们)利用已有的生产场地,把原材料和零部件转化为产品――这是知识资本发挥作用的过程,即商品的生产过程。

产品只有在进入市场并由消费者购买之后,才能实现其价值和利润――这是商品的消费过程,这一过程是消费资本的载体――消费者完成的。

由此可以直接引申出如下几个结论:

1、市场经济的资本构成应包括生产资本、知识资本和消费资本三个部分,而不是唯一的生产资本;

2、社会财富,当然也包括企业利润,是由生产资本、知识资本和消费资本共同创造的。

3、三种资本的载体即三种资本所有者,应当共同参与社会财富和企业利润的分配。

对商品经济过程的分解,充分揭示了商品经济的全部真实过程,也深刻地揭示了企业利润形成的秘密,这一发现,从根本上动摇了流行几个世纪之久的不公平的分配制度。为彻底打破社会分配不公的格局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这是人类社会一次伟大的发现,由此将揭开人类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新的一页。

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第6篇

[关键词]:经济法独立性社会法

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自经济法诞生之时起,争议就从未停止。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多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可分成两派-否定派与肯定派,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干预说”、“协调说”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但具体到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各派则各执一词,尚未统一。

一、调整对象是争论的焦点以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部门法划分的依据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从的观点看,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一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归根到底是由该国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法律部门划分属于法学及思想意识范畴,社会关系由立法者、司法者,也即上层建筑……而塑造出一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没有罗马帝国地中海周边各民族参与的大规模贸易,引致商品关系特征无扭曲的普遍体现,贯彻平等原则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应运而生,罗马私法和中世纪的商人法就无从谈起”。[2]尽管相同类型的社会关系蕴涵着共通的性质,但其“本身却并非也不可能天然的表达任何意思”,[3]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可能排除主观因素,它是世人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从经世致用的目的出发对其进行加工的结果。法学家、立法者提炼出指导该领域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司法者归纳总结出在调整该类型社会关系普遍适用的一般方法,因此而使法律能根据社会现实需要得以便捷高效的创立和运用。但是不管如何,法律部门划分的客观基础在于现实生活中实在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法律部门划分的逻辑起点(并不排除用相同的方法调整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探究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仍然必须从社会关系入手。在经济法的论战中,否定派坚持认为,商品经济孕育了民商法的产生,民商法是调整商品经济之法,只要现阶段的经济关系仍然是商品经济关系,那么就应当靠与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民商法来调整,而无产生新的法律部门的必要。对此肯定派并没有从正面予以反驳,只是强调现阶段的经济关系需要权力的干预,强调“商事关系的发展必然存在的是商事主体的复杂性,难以明辨性和交易的多环节性,识别当事人动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直接机会相对减少,行为的自我把握愈为困难,商事关系所隐含的投机性相应增大,利益损害的不特定性、广泛性与弥散性扩大,对商事行为与商事关系监控难度越来越大,以往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自我监控机制运用与商事关系中愈发显得局限,因此除当事人的自我监控外,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在急切寻求一个某种具有中介力与约束力的社会机构或国家机构来从社会或国家的另一个视角监控社会关系,充当商事关系的保护人……”。[4]这些类似的阐述只是表明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现实需要,可以作为新的法律部门产生的动因解释之一,但是为何这一法律部门被称为经济法,上述阐述并没有从基本概念上回答“经济法调整对象是什么”这一关键性问题。

二、调整对象应是社会关系而非经济关系首先,在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是人们在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

马克思将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产生论述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相互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5]在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不做区分的,但是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却是一个与成本、收益相联系的纯粹的经济学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经济运行规律或者经济因素间的相关性以及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它作为一种物质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本原关系,因而不具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特有的意志性和具体特征,人们无法通过自觉的行为来对其加以支配,因而是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的“。[6]可见,基本的经济关系是不能被分割的,法律也不可能对经济关系作出直接的调整,法律只能对主体之意志发生作用而调控人们的行为,进而达到分配利益的目的。因此,建立在经济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则是可以调整的,而且”因为不同社会关系的利益不同,人们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或意志作用不同而可以区别“,[7]社会关系因而可以被分割。

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需要干预建立在不可分割的经济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的可分割性,为我们探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提供了可能。

在经济领域,两个主体之间某一行为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并不是单一的,以一个买卖关系为例,甲将一个杯子卖给乙,如果从一般的视角看,作为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单纯的买卖关系,涉及了债权契约关系和物权契约关系,应由民商法调整,而当我们把甲乙还原为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角色,则乙还是个消费者,是消费者社团中的一员,实际上买方在这一买卖关系中是以两种不同的身份同时出现的,由此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首先,买者是原始状态的市民,是私法上的抽象主体,他拥有私法上的个人的意志自由,他有权决定买或不买,有权与经营者商定契约的内容(当然,是在社会基准法和团体契约的制约下),此时,他与经营者是完全平等的。其次,买者作为“社会人”,买者是弱者,是社会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比如,“受社会基准法的规制,以维护乙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保障最基本的交换秩序”。[8]在消费者团体和经营者订有团体契约的情况下,还会牵涉到第三种社会关系,即消费者团体与经营者形成的为维护乙所在的消费者团体的利益和消费者作为具体的成员而由团体契约调整的消费关系。而在消费者团体的内部关系-消费者个人与团体的社会关系,亦在社会法框架之内,此为第四种社会关系。上述一个买卖关系,实际上在其基础上形成了四种社会关系,民商法对主体不作任何区分,一概认为平等,因而只能调整第一种平等的处于原始状态的买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社会关系,这部分社会关系仍由双方协商自定,勿需干预。而第二、第三种社会关系由于有社会基准法和团体契约的存在,个人意志的自由在上述两个层次上受到了限制。按照经济法调整对象为“需要干预的社会关系”、“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观点,第二、第三种社会关系就是经济法学者所说的受到干预的社会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也可以精确界定为“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上的第三域社会关系”,或曰“社会人在经济领域内形成的社会关系”。第四种社会关系-社团内部成员与社团的关系-由于它是团体契约形成的前提关系,直接牵涉到社团权力的正确定位,故而亦纳入经济法体系。无论是否定派还是肯定派,他们都没有正确区分不同的社会关系。否定派认为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是一致的,导致了一种经济关系就只能由一个部门法调整的机械观点。而肯定派虽已意识到需要干预的那部分社会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但却苦于无法具体说明,只好从社会现实这一角度坚持认为经济关系需要不同的多个法律部门来共同调整,但是只要经济法学者不能从理论上指出他们认为的那部分社会关系与民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不同,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两派的分歧,也无法令人信服的接受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有学者提出了以社会经济利益作为经济法独立的依据,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是利益而不是调整对象和方法,前者从根本上决定法律产生发展,后者只不过是前者的表现而非实质,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与调整对象、方法是本质与形式的关系,法律部门仍应以受保护的不同利益来区分”。[9]利益与法律部门的产生的确有联系,但是法律部门的划分不仅仅有赖于客观现实,它同时也是适应人们创制、运用法律的需要而存在的。以法律调整的对象-某种社会关系为部门法划分的依据能够较好地沟通主客观两方面。一方面,社会关系根源于经济基础,反映了现实的社会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必然有其共同的本质特征,人们能够据此抽象出该领域的一般原理,归纳总结出一整套普遍适用原则和方法以指导立法和司法活动。因此,以社会关系为标准较好地结合了社会现实和主观运用两方面,由此而分出的法律部门也是合理的。而以利益为标准则在主观方面存在欠缺,无法体现该部门的一般原则和方法。以利益来解释法律部门的产生是合理的,但若以此来作为一个部门的立足点并指导立法和司法活动,在法律规则日益精细、“宜粗不宜细”的观念已被摈弃的今天,则是不适宜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成为划分标准。当以利益作为标准时,它能够直接指明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所在,但不能体现法律的技术性原则,而这两点恰恰正是法域的特征所在。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便是以各自追求的利益归属为标准而划分的。市民社会和私人利益的推动了公私法的分离,而当社会利益凸现,现有公私法域框架无法予以有效保护时,第三法域-社会法便应运而生,而这正应验了阿克顿在评价雅典时的名言:“每一种利益都应有权利和手段去主张自己”。转四、经济法独立的外部条件经济法的产生是社会发展对法律体系提出挑战之后的回应。

随着经济的增长,“法律体系被要求负起双重任务:一方面法律必须为政治体系服务,成为政治体系控制经济体系的主要手段”,“第一个任务关系到各种生产、分配、消费活动能否置于政治权力的控制之下,以民主政治秩序而言,也就是能不能依多数意志来控制经济的过程”,“第二个任务则关系到我们这个社会能不能使正义感得到满足”。[10]社会经济法的产生完美地完成了上述两任务。在行政手段事事躬亲,福利国家的美梦破产之后,社会法力主公众参与,自主、合作解决社会问题,将经济问题置于社团权力而非国家权力干预之下,既满足了经济关系的权力干预的需求,又实实在在地体现了参与其中的民意。社会经济法弱化了国家的统治职能,提升了公众对社会事务的参与程度,较之公私法二元对立的时代,是民主政治的提高,是人类与自由平等理想的趋近。社会经济法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也是法律体系的创新。经济法的产生也是法律调整专业化、精细化的要求。事实上民商法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有助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如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但是这是一种以私权机制维护社会利益的间接途径,随着经济关系日益复杂,成本也必将越来越高。德国最初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借用的是私法的侵权行为规则,“个别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某个权利主体竞争权利的侵犯,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可以使权利主体的权利得到弥补,但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对象的广泛性与不稳定性的客观存在,个债的追诉使得当事人自我保护的成本增大,而建立一个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的公共机构则可以降低竞争秩序的保护成本”。[11]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民商法的调整机制甚至根本无能为力,比如,一名经营者诚实经营,企业日趋壮大,足以影响竞争秩序,但他并未利用其强势地位,因此并不能触发诚实信用原则涵盖下的民商法机制。但是在反垄断的“结构规制主义”下,社会法赋予了社会管理者以社会利益的名义拆分该企业的权力。

五、经济法的独立首先是社会法的独立经济法的独立前提是社会法的独立。

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中论述道:“法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公法有关于国家的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公私法的二元结构已不能涵盖现实社会生活,表现为法律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力不从心。社会利益的凸现首先表现为大量的社会公共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市场失灵方面,比如垄断、环境污染、劳工问题和社会公正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权作了尝试,但是行政国家(福利国家)破产的事实证明这种努力是失败的。这首先是因为信息不完全的问题也同样在公共部门中存在,这致使行政权力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其次,要求行政机关保护社会利益缺乏合理的利益激励机制,官僚们只对上司负责,往往可以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倒是在很多情况下,社会利益成了权力寻租的幌子。如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同时又避免政府失灵?公众参与组成社团,通过自治方式自主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是另一条道路。比如中小企业联合体以为“合法的垄断”对抗垄断、劳动者组成工会保护劳动者利益、消费者组成消费者协会等等。需要指出的是,社会本身是一个天然的超级社团,人人生而得为其中一员,人们完全可以组成社会自治机构,但是考虑到成本和国家机构业已存在,所以仍然将自治权交由国家机关行使,但是这种权力本质上是社团权力,是不同于国家权力的第二种权力,“一种管理性、组织性的权力”[12].既然公权力无孔不入的渗透是不现实的,公权力采取了变通的手段:公权力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引入、承认社团权力-规定公众自主参与的自由,承认社团对内的自律权,对外缔结契约的代表权;同时又坚持一定的底线,规定了社会基准法以保护成员最基本的权益。上述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就在于社团权力的正确定位,使其既与行政主体又和垄断组织相区别。维护私权,保障私人利益的为私法;维护公权,保障国家利益的为公法;同样,维护第二种权力-社团权力的为社会法,而部门法的划分应当首先从法域划分开始。由于社会利益的凸现,经济法同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教育法等一系列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创制的法律浮出水面,它们分别致力于解决某一领域的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利益的某一方面,因此经济法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教育法等具有更大的相似性,同属社会法领域。在同一法域下按各法所在的专业领域划分,经济法当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教育法并列,同为社会法的部门法。

参考文献

[1]王家福主编经济法绪论[M]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229页。

[2][3][4][11]史际春等经济法若干理论问题探讨[J]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486页。

[6][7]吕忠梅论经济法的边缘[J]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8]郑少华社会经济法散论[J]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

[9]程宝山论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关系[J]载郑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3期。

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第7篇

关键词:信用管理 研究 时间维度 空间维度

一、前言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自1978年起,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以来,信用管理研究从开始受人关注到21世纪初,渐成社会热点,历经二十余年时间,信用管理研究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按时间维度划分,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经济改革的初期,计划经济经济仍占主导的年代,对信用管理已有初步的研究。以当时国家面临的通货膨胀为对象,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原因(王尊祜,1981),提出在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将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对各专业银行实行金融管理,需要进一步认识信用和我国的信用制度问题(余友秦,1982)。认识到商业信用问题牵涉到整个信用制度,相关问题还有待解决(韩家迪,1983)。是为数不多的研究信用管理的早期文献。第二阶段是1984年后,经济改革进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开始关注一些具体信用管理问题。对国有资产中的折旧基金如何在宏观上对折旧基金的使用进行控制、管理以及提高其使用效益等一系列问题,从信用管理方式的角度作一个初步探讨(杨国中,1986),认为信用既是发达的商品经济中债权债务关系的综合表现,又是调节债权债务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经济行为(赵海宽、景学成、彭纯,1987)。研究分析了商业信用的内涵与形式(张肖、邵秋明、李树林,1987)。第三阶段是1992以后,建设市场经济成为经济发展与改革的目标,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成熟,信用管理研究的深度与广度都有较在的拓展,信用管理研究文献日渐丰富,取得了丰硕成果。笔者通过遴选,对这一时期内信用管理研究内容相对集中、比较有代表性期刊进行整理与分析,并按空间维度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进行分类与综述。此处信用的内涵是指经济主体(包括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有条件让渡货币资金或商品的一种经济关系。信用管理则对信用相关的经济活动及所涉及的经济关系的管理。宏观层面上的信用管理研究是指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对信用管理的基础理论及管理活动的一般规律及其体现的内在的、本质的经济关系所作的研究。它包括信用管理的本质与内涵、信用管理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及定位、信用管理的一般规律等;中观层面的信用管理研究是指信用管理基础理论与规律的运用。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制度安排、行业信用管理等;微观层面上的信用管理研究是指市场经济主体的信用管理活动及特征的相关研究。包括国家信用、政府信用、民间信用、企业与商业信用、金融信用、消费者信用等研究内容。

二、以宏观研究为主的信用管理文献

(一)信用管理概念相关的基本内涵、原则与问题 在信用管理的定义、原则与基本问题方面,王淑芹(2004)指出在日常话语和理论研究中,存在着信用意蕴含混、意指不明的问题,常把一般形态的信用与具体形态的信用混同以及忽视信用存在类型的划分。需要明确信用概念内涵的宽泛性和外延的不确定性,为信用研究的科学性和信用文化建设的实效性夯实理论基础。认为诚信问题是信用管理基本问题(朱富强、何所忆,2004)。对经济社会各领域出现的信用缺失现象进行了社会学分析,从体制转型中的信用机制缺陷和政府缺陷角度进行诠释(苏存,2005)。研究表明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是信用经济。信用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是整个社会经济得以维系和发展的基础(黄志凌,2003)。关于信用管理与法律、产权的关系,张维迎(2002)认为信用和法律一样,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并验证了在一个没有政府干预、近乎自由放任的“虚拟”市场上信誉机制的积极作用。(周黎安等,2006)

(二)从行为学的角度分析研究 林金忠(2007)提出信用制度的微观基础是经济活动主体的信用行为,由信用行为而产生的信用关系可归结为三种基本形式:单方面的信用关系、双方相互信用关系和中介的信用关系。具体到会计信用行为,研究认为会计信用作为信用管理行为活动中研究行为角色与对象,是信用经济中经济活动链条的基石(郭兰英、叶、仇国英,2010)。会计失信行为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成为政府和会计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岳上植,2005)。具体到统计信用行为,证明了引入统计信用可以在有限的成本下防范数据失真,提出了完善统计信用惩戒制度是统计信用发挥作用的制度基础(刘海清、熊祖辕,2009)。

(三)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研究 张维迎、柯荣住(2002)指出“信任”被普遍认为是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主要社会资本。一个地区能否被人们所信任跟人们之间的交易被重复的可能性、交易的发达程度、教育水平等因素有关。建立了贷前的信号博弈模型和贷后的战略博弈模型,以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李蓉、伍瑞凡。2005)。

(四)从伦理学角度分析研究信用管理 王军(2002)认为关于诚信的话题受到了来自政府、企业、媒体、专家学者以及普通老百姓的广泛关注。在大家对诚信问题的讨论中,经济领域的“诚信危机”尤为世人瞩目。应该认真探讨的是诚信的话题应然与使然问题。

三、以中观研究为主的信用管理文献

(一)社会信用体系 唐家孝、申玉兰(2002)分析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中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并从宏观管理的角度,提出了建设信用工程的建议。提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外部环境(秦泮义,2003)。

(二)三农问题与信用管理研究 农村民间集体信用组织是改革开放新事物,其性质法律尚无明确的规范(郑孟状,1993)。受农业产业特点和经营模式的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存在资金融通难等现实问题。从村镇信贷主体的信用特征出发,探索了适用于农户的信用评级技术,并提出客观准确评定农户信用等级,解决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信贷资金投放意愿不强的问题,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融资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吴晶妹、张颖、唐勤伟,2010)。

(三)信用管理制度研究 陈洪隽(2001)认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竞争和信用的有机结合体,应把培育信用观念、完善信用制度、健全社会化信用体系、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和实质性措施。提出了建设中国金融信用管理制度的路径,并将其分为启动期、完善期和成熟期三个阶段(黎志成、曹凝蓉,2005)。论证了信用管理制度是促进经济与生产力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对经济发展起着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魏明、王琼、褚俊虹,2006)。

(四)征信信息化与征信体系建设 石晓军、陈殿左(2003)认为政府主导的信用信息体系存在着公共物品-信息质量、商业激励一政府职能两对矛盾,提出以企业为主体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运用市场化手段理顺关系,建立信用联盟鼓励创新多样化。

四、以微观研究为主的信用管理研究

(一)企业与商业信用管理研究 提出重视信用管理在现代企业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及客户描述性信息的调查研究(谢

旭,2000),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运作模式(谭中明、梅强,2001)分析并阐述了其信用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李宝庆,2002)。研究指出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信用困境(林军,2003)。以资信、产品质量、服务为主体的企业信用体系,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刘光明,2003),认为开业年限、行业、业主管理经验等因素与企业是否成功无显著相关关系(杨松令,2003)。揭示了企业集群信用优势的一般规律(任志安、李梅,2004),以及企业信用管理中的路径依赖现象(赵学军、吴俊丽,2006)。分析了信用拖欠策略对经济与企业影响(金碚,2006),得出了外国直接投资企业比国内企业有较高的商业信用“合同执行技术”(渡边真理子、柳川范之,2009)。借鉴管理控制理念,构筑了信用经济下企业应收账款的全程管理模式(池国华,2009)。发现信用环境与现代服务业的总指标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二者相互促进,且在局部指标中也具有诸多相互促进关系(田侃、马晓洁、段娜娣,2010)。

(二)金融信用管理研究 金融信用管理研究可以2008年始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为分界点。在金融危机以前研究中,部分学者对中国上海在20世纪30年代民国时期银行业舞弊案件的发生的研究,发现当时银行业舞弊的主要原因是传统银行业信用保证制度生硬乏变(孙建国,2007)。至于如何化解与转移金融信用机构信用管理风险,分析了银行内部信用风险评级的作用、基本要素及其应用和发展(汪芹,2002)。这些研究内容不仅是金融信用管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也为分析全球金融危机提供了方法与视角。在金融危机以后的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现代金融危机实质上是一场信用危机,它在本质上是经济目的要求之“利润”和伦理关系要求之“责任”之间的冲突,是信用关系中客观存在的”伦理责任”缺失殆尽的后果(郭建新,2010)。

(三)国家、政府与民间信用 国家信用的重要性已被社会广为承认与接受,从信用体系的角度上看,国家信用有其特殊的信用管理体系。有学者探索基于功能视角的国家征信体系模式分类及其与相关宏观因素之间的匹配规律。扩展了“功能―结构”理论,形成“宏观匹配-功能-结构”的分析框架,对研究其他金融制度也有参考价值。清晰地描述了征信体系的功能模式与宏观因素之间的匹配规律,对征信体系的建设具有指导价值(石晓军,2008)。通常认为,政府信用并不能完全代表国家信用。政府信用与民间信用构成国家信用。一是政府信用研究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的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管理存在信用化问题(刘浪夷、王华军,1994)。政府信用的缺失是存在的,应采取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政府与社会行为各项措施提高政府信用(孙巧丽,2005)。政府失信的主要表现之一是财政资金的滥用。为解决这个问题,分析了我国财政信用状况,指出目前我国地方财政信用资金来源超范围、资金使用范围过宽、多头管理等不规范方面及其形成的客观必然性(李萍,1995)。二是民间信用方面。由于我国的民间信用往往与“地下钱庄”相关联,而根据1998年6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地下钱庄属非法金融机构,虽然非法集资等案件时有所闻,但由于相关研究资料获取困难,造成研究成果的匮乏。部分学者以温州民间信用为例,分析了民间信用的现状和特点及形式和种类(高枫等,1993)。

(四)消费者信用 自1990年代末,随着住房按揭信用的悄然兴起,学者们开始关注消费者个人信用研究。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开展信用消费的基本经验,认为我国信用消费的市场环境已基本具备(郭冬乐等,2000)。消费者个人信用管理应着重从立法与制度建设着手。分析了信用权的个人信用形式和企业信用形式,建议借鉴国外有关信用体制建设与维护的先进经验,从法律层面与具体的技术制度层面来建立我国个人信用法律体制(李新天、朱琼娟,2003)。为规避消费者信用管理中的风险,分析与比较了消费者信用评分、判别分析、回归分析、数学规划、神经网络等个人信用评分模型与方法,并就各种方法的性能进行分析比较(石庆焱、靳云汇,2003)。

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第8篇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作者简介:崔朝栋(1957-),男,河南郾城人,河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系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资本论》和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F0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8)01-0013-03

收稿日期:2007-11-20

十七大报告(2007)进一步把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上升到制度的高度,说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越来越成为中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中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一直是分歧较大的问题。不少人为了论证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放弃劳动价值论,认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还有人为了既坚持劳动价值论,又说明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现实,认为生产和分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与其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的贡献没有必然联系。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实质上都是把劳动价值论与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对立起来。我们认为,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首先是非劳动生产要素在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形成中的贡献,这是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和尺度;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产权关系和商品经济原则,是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在现实经济关系和法律上的体现,是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直接依据。劳动价值论对这两个方面都有科学的阐述。

一、劳动价值论科学地论述了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

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或尺度,是其在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生产中的贡献。关于非劳动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和商品使用价值生产中的贡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有系统的阐述和充分的肯定。对此已成为理论界多数人的共识,在此就不再进一步展开阐述。目前理论界分歧较大的是,非劳动生产要素是否对商品价值量的形成做出了贡献。有人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依据,对此持否定的态度;有人为了肯定非劳动生产要素在商品价值量形成中的贡献,则放弃劳动价值论,坚持西方经济学中的“要素价值论”;还有人想千方百计地从劳动价值论中寻找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根据。这些不同的观点包含着一个共同的认识,那就是非劳动生产要素只有创造了价值才算是做出了贡献,否则就没有贡献。我们认为,根据马克思(1867)的劳动价值论,非劳动生产要素在商品价值形成中的贡献,除了它是价值生产的必要条件和它本身的价值构成商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其最大贡献恰恰不是它本身是否能创造新价值,而是它能否节省活劳动和降低商品的价值量。

马克思的这一结论不仅在理论上是科学的,而且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现实,甚至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常识。作为人类进行物质资料生产所使用的劳动资料,无论是手工工具还是机器设备,都具有一种利用自然力以节省或取代人类劳动支出的功能,从而能够不同程度地提高劳动生产力。人类发明和利用先进机器设备等非劳动生产要素,主要是看中了它具有节省或取代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活劳动的功能。商品价值是活劳动的凝结,采用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能节省活劳动,当然也就降低了商品价值量。从企业生产经营者的角度看,他之所以不惜代价购买先进技术设备,或租借先进的生产要素并向其所有者支付报酬,就是看中了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可以提高劳动生产力,节省活劳动,从而降低单位商品的实际生产费用。企业清楚地知道,正因为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力提高,从而使自己企业单位商品的实际费用(个别价值)大大低于社会的平均标准(社会价值),才能够按高于个别价值和等于或低于社会价值的价格出售取得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有人总是以这种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为由说明技术设备等非劳动生产要素能创造新价值,这是不妥的。如果真的像有人认为的那样,非劳动生产要素本身也能创造新价值,那么,率先采用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企业,其单位产品的个别劳动耗费和个别价值量必然会大于社会平均劳动耗费和社会价值,这样企业不但不能取得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甚至还要亏本破产。要是这样的话,哪个企业会采用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呢?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讲,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普及,从而劳动生产力普遍提高后必然会降低单位商品社会价值量,从而使率先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企业所获得的超额利润趋于消失。这也恰恰说明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采用不仅不创造价值,而且是降低了商品的价值。人类发明和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改进生产资料的质量和效能,就是为了节省活劳动,以较少的活劳动支出生产出较多的产品,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消费需要。

对此,有人可能会说,不正是因为非劳动生产要素能够取代人的一部分和或大部分活劳动,才证明了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参加了“劳动”,创造了价值或具有较大的价值吗?这样认识是从根本上违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首先,根据马克思(1867)劳动价值论,商品价值的实体是活劳动的凝结,只有人的活劳动才是商品价值的源泉,而非劳动生产要素作为人的活劳动的凝结物,已经是完成了的活劳动,即过去的劳动或死劳动,不再具有与劳动力相等同的性质。认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就等于说价值能够创造价值,这是不通的。主体和客体、人的劳动和物的作用是不能相混淆的。同时,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不同的,不能把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即使用价值当作它的价值。马克思认为人们生产非劳动生产要素所耗费的劳动量就是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价值,它的价值作为不变资本,转移到利用它生产的新产品中去。应用非劳动生产要素能够代替或节省的人类劳动的功能就是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即使用价值。后者远远大于前者,马克思把两者之比称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生产率。如果把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误认为它的价值,那就会把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生产力大大降低,以致从根本上抹杀用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进行商品生产的必要性。

有人还可能会说,如果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即所取代的人的活劳动不创造价值,那么,又如何解释率先采用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企业所取得的超额利润的来源呢?对此,一种普遍认为是坚持劳动价值论的解释是,操作使用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可以提高劳动生产力,而劳动生产力高的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可以创造较多价值。这种解释同样不符合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点。如前所述,

采用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当然可以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力,但劳动生产力高的劳动并不是复杂劳动,更不会创造较多价值。不可否认,率先采用新技术设备的劳动生产力高的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同一般企业劳动者的劳动相比,可能会相对复杂一些。但如果劳动过于复杂,等于或高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就等于劳动生产力没有提高甚至降低,企业生产的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不但不会降低,甚至会高于社会价值,这样企业就无法取得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只有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超过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才是真正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企业才愿意采用新技术设备、提高劳动生产力。只要企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超过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那就意味着劳动复杂程度的降低。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

实际上总观马克思(1867,1894)的劳动价值论及其剩余价值论可以看出,个别企业率先采用先进非劳动生产要素,从而提高劳动生产力所得到的超额利润,并不是来自该企业,而是来自其他企业或部门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它体现的是通过部门内部的竞争和部门之间的竞争实现和分配价值(或劳动)的关系。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量的深层含义,就在于说明部门总劳动时间或社会总劳动时间在部门内各企业之间或整个社会各部门之间的合理分配问题。

有人总是以马克思(1867)在《资本论》第1卷中的这样一段话来证明超额利润来源于率先采用先进技术设备的企业劳动生产力高的劳动:“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我们认为,要科学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能仅仅以这段话为依据,要联系上下文,联系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点和整个经济思想体系。马克思这段话是在通过一个例证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后讲的。这个例证非常清晰地说明了劳动生产力高的劳动在同样多的劳动时间内不能创造较多的价值,超额剩余价值不是来自企业内部劳动生产力高的劳动。正是劳动生产力高的劳动在同样多的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价值不变,但却生产出了较多的使用价值,才会导致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并按社会价值出售获取超额剩余价值。

二、劳动价值论科学地论述了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直接原因

根据马克思(1867,1894)劳动价值理论及其剩余价值论,正因为非劳动生产要素是人们实现社会生产以获取自身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产品或利益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并且利用先进的非劳动生产要素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省活劳动,以及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稀缺性,才导致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产生,导致了生产资料归不同的主体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所有者或占有者不仅可以直接利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获取收益,而且也可以把生产资料委托或转让给他人生产经营,自己凭借单纯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取得收益,不参与收益分配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讲,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既是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在现实经济关系及法权关系上的体现,又是生产资料所有权或占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正如马克思(1867)所明确指出的:“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根据马克思(1867,1894)劳动价值论及其剩余价值论,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也是市场经济原则的体现,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归不同主体占有和支配的生产要素都采取商品形式,资本、货币等成了“各种生产要素的抽象表现”。企业、单位、个人等投资入股、购买债券、出租资产、把货币存入银行等,实际上是把归自己占有和支配的非劳动生产要素这种特殊的商品即“作为资本的商品”让渡给别人去使用,这同一般商品的让渡一样,对他人生产要素的使用者必须从企业经营所得利润中拿出一部分,向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支付一定的“价格”或“所有权的报酬。”否则,生产要素所有者宁肯让生产要素闲置,也不会无偿让渡给别人。其次,生产要素的“价格”或“所有权的报酬”都是由市场调节,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生息资本虽然是和商品绝对不同的范畴,但却变成特种商品,因而利息就变成了它的价格,这种价格,就像普通商品的市场价格一样,任何时候都有供求决定。这种由供求关系所决定的生产要素价格,必然会引导生产要素所有者按照市场需求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调整生产要素供应量,对生产要素的投向做出合理选择,从而达到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目的。再次,根据马克思(1867)劳动价值论及其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实现形式,是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客观要求。

三、劳动价值论科学地论述了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与社会经济制度的关系

有人可能会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既然既肯定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形成中的重大贡献(实际上是肯定了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合理性),又肯定了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必然性,那么,他为什么又把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剩余价值看成是对工人的剥削呢?这里的关键是要把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本身与生产要素本身的分配是否合理区别开来,把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本身这一市场经济的一般制度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及其基本分配制度区别开来。正像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像鱼儿离不开水那样离不开市场经济及其商品货币关系,但马克思依然在理论上把它们区别开来一样,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基本分配制度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制度也是密不可分的,但马克思(1867,1894)同样能够科学地把它们区别开来。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阶级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失去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这就决定了劳动者运用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创造出的新价值,必然由资本家占有和支配,由资本家决定其如何分配。资本家支付给劳动者的仅仅是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而其他大部分新价值,则根据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原则在资本家之间按生产要素分配。可见,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实质就是资本家阶级利用商品经济的一般原则及其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一次又一次地占有和瓜分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之所以如此,就是生产条件分配的不合理,即资本家阶级独占了生产资料这个在生产活动中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对此,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因此,马克思并没有把资本主义基本分配制度简单地概括为按生产要素分配,而是把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一商品经济的一般制度与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