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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宗旨,以农村户用沼气、沼气服务网点和养殖小区联户沼气工程建设为重点,通过政策激励、项目带动、专业施工和综合开发等措施,达到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最终实现农村家居环境清洁化、资源利用高效化、农业生产无害化和农村环境优良化。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全县建设农村户用沼气4417户,其中:中央新增建设2500户、市级新增建设700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1217户;新建乡村沼气服务网点60个;结合养殖业新建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6个。“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实施对象必须是退耕还林农户,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县2009年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分配表》。
三、建设内容
(一)户用沼气
全县户用沼气建设主要内容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即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户用沼气建设可以是一户一池,也可以是联户建池,基本要求如下:
1、沼气池。重点推广10立方米以上贵州多能高效A、B型沼气池。要求配套安装抽渣、抽液和冲厕三泵(“三泵”配套是实现沼气池正常运行的核心技术,起到回流搅拌、进出料平衡的关键作用)。建池过程应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确保整体建池强度,要求在5天内一次浇注砌筑完成;二是“三泵”要做到可撤卸式安装,以便农户检修;三是必须配套蓄粪池,保证沉渣的抽取和屯积,容积应大于1立方米,饲养3头生猪以上农户,按每增加5头猪增加1立方米蓄粪池容积,凡建池不配套蓄粪池的不予验收;四是坚持采用U型压力表试水试压,把好建池质量验收关。各项目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将建池工艺水平纳入对技工技能高低的主要考核标准,对不能按图施工或不能适应新池型建设的技工,要给予淘汰,确保施工队伍素质和工程建设质量。各项目乡镇在任务下达后,要举办现场培训会,提升技工建池水平。
2、改圈。坚持圈舍与沼气池同步配套建设,浇注水泥地面。圈舍修建要注意避开沼气池顶部的所有观察孔和活动盖,以免粪水流入水压间产生二次污染,影响沼肥利用效果。特别强调的是配套建设是保证沼气池使用效果的关键措施,可从根本上解决裸池“雨天积水,冬天不保温、不产气”的问题。因此,沼气建设应坚持在有配套能力的农户中实施。
3、改厕。我县爱卫会改厕项目与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结合修建沼气池厕所。改厕必须严格按照爱卫会的改厕项目标准,改厕类型推荐沼气式户厕,厕所与沼气池联接,共同应用一个地下部分。改厕要做好合理规划和布局,配备沼液回流冲厕装置,实现沼液回流冲厕,保持厕所内清洁卫生,改厕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通过建设沼气式户厕,带动农村改厕工作,提高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改善农村环境卫生质量,并积极配合县红十字会开展健康教育,确保沼气式户厕的保养及正确使用,改善当地的卫生习惯。
4、改厨。厨房要求整体布局协调,厨房灶台要统一标准,基本参数为台面高65-70厘米、宽50厘米,台面粘贴瓷砖。厨房内的沼气灶具、沼气调控净化器、沼气管道等安装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做到规范化安装,沼气调控净化器安装高度距灶面50-60厘米。
5、输气管网。室外输气管道要求硬管套软管,并埋设于地下,放坡角度不小于2度;室内管网要求做到横平竖直、规范化安装;灯具、开关安装要规范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将积水瓶安装在低洼处,避免管路水阻。
(二)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
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在保证供气及“三改”的基础上确定池容大小。联户沼气池池容要求在50立方米以上,集中供气不少于5户,养殖小区沼气工程要求集中供气50户。
1、养殖小区集中供气沼气工程。在人畜分离、实行小区集中养殖的村,建设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向附近农户提供沼气。养殖小区集中供气沼气工程以“一池三建”为建设单元,包括沼气发酵池、原料预处理(沉淀、调解、进出料、搅拌等装置)、沼气供气(沼气净化、储存、输配、计量和利用装置)和沼肥利用设施(沼渣、沼液处理及综合利用装置)等。土建工程主要包括沼气发酵池、贮气水封池、前处理池、沼液贮存池、保温室、沼气管网等;设备主要包括泵、流体管网、电器控制、脱硫塔、沼气灶具、检测设备等。
2、联户沼气工程。在沼气需求迫切、养殖农户相对集中的村庄,以养殖农户为核心,以相邻几户为单元,建设沼气池,配套进行改厕、改厨,有养殖的改圈,通过输气管道实现集中供气。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沼气池、贮气柜、沼气管道、灶具等。
(三)乡村沼气服务网点
以项目村为依托建设乡村沼气服务网点,每个网点具备为300-500个沼气农户服务的能力。通过实施乡村服务网点建设项目,努力推行民建、民管、民受益的自我服务机制,积极开展专业化服务、市场化经营、物业化管理的运行模式和试点工作。做到服务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配件。建设内容包括:
(1)具有一处固定服务场所,经营沼气配件,存放服务装备,培训人员,接待服务农户。
(2)配备一套进出料设备,包括进出料车、真空泵、储液罐等,运输沼液沼渣,为农户提供进出料服务。
(3)配备一套检测设备,包括甲烷检测仪、便携式酸碱仪等,科学检测,安全服务。
(4)配备一套维修工具,包括防爆灯、防护服、维修工具等。
(5)购置一批沼气配件,包括灶具、净化器、脱硫剂、管路、三通、接头、开关、纱罩、灯罩等,保证维修更换的需要。根据需要购买发酵菌剂。
四、工作进度
(一)启动阶段(2009年3月15日—4月14日)。积极开展宣传动员、技术培训。通过召开会议和新闻媒体宣传,让沼气建设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沼气建设氛围。重点选好有一定基础条件和积极性的村、户,开展试点示范建设,加强技术培训。
(二)实施阶段(2009年4月15日—10月31日)。充分利用农闲时节,抓紧时间,组织力量大力实施,掀起全县沼气建设。
(三)完成阶段(2009年11月1日—11月30日)。做好已建池的规范安装和使用,对照任务,加大力度,高标准、严要求完成扫尾工作。
(四)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日—12月31日)。在各乡镇自查、整改、完善的基础上,全县统一组织验收,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先进。
五、资金筹措和使用
*县2009年户用沼气补助资金将整合爱卫会改厕资金,因爱卫会改厕补助标准现在还未确定,目前补助建池农户每户2250元(爱卫会改厕补助资金下达后按补助标准补助),合计993.82万元,其中:中央投资557.55万元、省级配套75万元、市级投资和配套261.89万元、县级配套99.38万元;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补助每个18万元,合计108万元,其中:中央投资45万元、省级配套9万元、县级配套54万元;乡村服务网点建设补助每个5万元,合计3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14万元、省级配套114万元、县级配套72万元。另外,县级按每完成1户户用沼气池建设补助130元,预安排57.42万元作为县、乡镇实施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培训、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学习培训、差旅、交通、蹲点补助、生态农业示范、检查验收等工作经费。资金预算详见附件2《*县2009年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表》。资金具体划拨办法:建设任务下达后预拨50%,剩余50%根据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兑现。同时,各项目乡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加大投入力度,相应匹配一定资金和工作经费,确保农村沼气建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主要措施
农村沼气建设是县委、县政府向全县人民承诺办好的十大实事之一,各项目乡镇要把发展沼气作为新农村建设、拉动内需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农村沼气建设的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主管部门全力抓的工作格局。严格按照下达的目标任务,具体落实到村、到户,确保高标准按期完成沼气建设任务。
(一)组织管理
2009年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由县农业局组织实施,农业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能源办具体负责做好项目管理、技术培训、后续服务和可再生能源新技术试点示范等工作。项目乡镇的政府主要领导为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目标任务责任状。项目乡镇农推站为项目法人,具体对项目的申报、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全过程负责,并对建设质量负终身责任。为解决好项目乡镇管理力量薄弱问题,要求在乡镇农推站加挂农村能源办公室牌子,并明确专职干部管理农村沼气建设。
(二)项目管理
农村沼气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农业部、省农业厅有关项目管理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抓好以下工作:
1、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坚持持证上岗,凡从事沼气池建设的人员,须获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技工自愿和优化组合的原则,以项目乡镇为单位组织专业队伍施工,实行合同管理,合同要有“包建池、包质量、包建后服务”的内容。县农业局要高度重视建池队伍的管理,建立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合同管理、安全预警、技能培训、“三改”技术规范、质量监理、建后回访及服务等方面。杜绝因技工队伍管理权下放到乡镇后造成质量失控的情况发生。
2、实行项目档案制。“国沼”项目要严格按照农业部“生态家园网”国沼数据录入要求,按时将“国沼”项目用户档案和执行情况相关数据输入“国沼”项目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应按照“贵州省县级农村沼气项目档案管理指南”进行规范,对项目(包括建池户)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做到户建卡、村建册、县建簿。
3、实行标识和图斑管理。对建池户实行标识管理,要求安装配发的标识牌,并在猪圈或厕所的墙体明显处刻上永久性标识,标识要刻上编号、建设单位、建设时间、技工编号等,以便与老池子区分。标识内容要与建设档案的内容相一致。做好图斑上墙,以色斑区分年份、数量和实施区域,以便核查和跟踪服务。
4、实行倒计时工程计划,及时反馈信息。信息反馈工作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和内容,县农业局能源办要做好填报工作,各项目乡镇要相应制定倒计时工程计划表,随时掌握工程进度情况,及时向县能源办反馈信息。每周按时上报沼气建设进度到县能源办,报表数据真实、准确,有负责人及统计人员签名,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
5、实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要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沼气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建立严密的安全预警机制,县农业局能源办要签订好“能源办与技工、技工与农户”两个合同,分别签订安全责任合同,合同内容要强调建池、安装、使用、清池等过程中容易出现安全隐患的事项,以及技工对农户义务宣传安全知识等条款。建池农户要粘贴《沼气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图表》,提高安全意识,杜绝安全隐患。严禁在人居住的农舍内挖坑建沼气池,木质结构的农房内沼气灯安装与屋顶的距离不少于50厘米;沼气灶燃烧器与屋墙的距离不少于25厘米,沼气灶燃烧器靠近的屋墙要设置防火墙或安装瓷砖。在部分建池挖坑困难的地方,爆破施工的施工队伍须取得安全生产部门准许后,由专业爆破人员进行爆破。
6、加强管理人员和职业技能培训。县农业局能源办和乡镇农技干部要全面掌握沼气技术,积极参加省级举行的农村能源管理干部培训班(含信息化管理)和农村能源职业技能培训班。县农业局及各项目乡镇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抓紧举办建池、管理技术等各项技术培训,重点培训技术骨干、施工技术人员,壮大专业技术队伍,满足全县沼气建设需要。
7、实行项目后续服务网络体系管理制。要加快县、乡、村三级沼气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以县级服务中心为龙头、乡镇服务站为支点、村级服务网点为单元、农民沼气服务人员为基础的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立功能齐全、服务高效的新型沼气技术服务网络,实现沼气施工专业化、管理物业化和服务社会化目标,确保沼气的实际应用效果。
8、实行村务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县农业局及项目实施乡镇对项目建设的物资分配和资金补助要账物相符,项目村要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在村务公开栏中对项目建设任务、补助标准、物资供应等内容进行公示;沼气任务要纳入乡镇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确需收费的要实行收费公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增加其透明度。县政府设立沼气建设项目投诉办公室在县农业局能源办公室,电话:3637702(传真)。
(三)资金管理
关键词:燃气管道;巡检;安全运行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燃气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人们在享有燃气带来方便的同时,燃气的各种灾害也在影响着广大的用户。由于燃气管网遍布市区的大街小巷,各家各户,分布面广且零散,隐藏的不安全因素多,而且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影响面很大。在使用过程中,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管线的腐蚀也日益严重,腐蚀穿孔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第三者破坏造成燃气泄漏、发生事故也时有发生。如何避免、降低此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居民用户和燃气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已成为当前安全运行管理的重中之重。
巡检工作是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定期巡检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但这种工作量大且繁琐,经常是重复走过的路线,而且看不到直接的经济效益,可是公司各级领导及管理者也非常重视。为将事故灾害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就需要领导来重视巡检工作,加强巡检工作的管理,保证巡检及时到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从思想上教育、提高巡检人员的责任心
巡检工作单调、枯燥,但它是保障燃气管道安全的重要防线。管线检漏工作是责任活,不可能制定严格的考核指标,靠的完全是员工的自律和责任心。同样一段管,责任心强与不强,结果完全是不一样的。每一寸管都可能是一个漏点,放过一寸管线就等于埋下了一颗地雷。
因此,巡检人员对每一寸管都应心怀虔敬之心,丝毫不敢懈怠。本小组经抢修核实的数据:2008年71起,2009年65起,2010年62起,2011年106起,到2012年则是114起。这些泄漏点,有些在三米高的墙上,有些在公路上,有些在三米多深的地下,有些在超高超密的绿化带里。查出这些漏点,为公司挽回的经济损是不可估量的,也为公司安全供气创造了良好的基础。
注重巡检人员的培养,加强思想教育,让员工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巡检人员的责任心;使其在工作中能够自觉、认真地按照相关要求和规范进行工作。
二、组织业务技能知识培训,提高巡检人员的业务素质
1、经常性的组织巡检等岗位的人员学习业务技能知识,熟悉全市各处燃气管网及设施情况,对岗位职责片区的地下燃气管道及与其平行或交叉的其它市政管线应有所了解,在脑子里要有一张管网巡线图,对自己管理的片区内的管线了如指掌,哪里的管龄长,哪里的管线在浓密的绿化带,哪里的管线经过污水沟,都一清二楚。再有根据天气情况选择第二天巡检的区域,天气好的时候,检测老管线或者漏点多发区,因为这些地方星星点点的问题多,一点点蛛丝马迹很容易被风吹雨打而错失掉,天气好的时候,检测这些地方容易发现存在的问题。如深圳地区的老住宅白沙岭片区地下管线有好些年头,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安装的,当时基本上使用的都是无缝钢管。虽然近些年有一些换成PE管,但剩下的钢质管道也不少,经常会闹点脾气,选择天气好的时候检测,可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做到有目的的巡线,才能更好地发现问题。
2、熟悉GM3检测仪,正确判断燃气泄漏。
GM3可燃气体泄漏检测仪是一种非常精密的仪器,检测的精度是ppm级,也就是说,空气中主要有百万分之一的可燃气体,它就能精确地反应出来,还能自由调节报警值,达到报警值时就会响起“嘀嘀……”的声音。部门规定在一般的路面浓度达到30ppm,电缆沟、给水井浓度达到100ppm就要记录并上报。作为巡检员,应该对GM3检测仪的了解超过对自己身体的了解,能根据仪器性能和特点,协调好自身的操作规律和步骤,使自身的操作方法与检测仪的反应速度和谐起来,达到人机一体的地步。甚至能将天气和自然环境的变化与检测方法和谐地协调起来。掌控仪器的任何异常,掌控燃气泄露的蛛丝马迹。甚至设定的报警值是20ppm,这样,报警器就会经常响起,但是,并不是每一次报警器响都是因燃气泄漏,这其中有些是汽车尾气引起的,有些是阴沟,污水井排出的沼气引起的。因此,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上报,让抢修队来处理,这样会浪费宝贵的抢修资源。每当警报响起,首先看看周围汽车废气大不大,再看看附近有没有阴沟、污水井,或者有无绿化施肥。排除了这些因素,若是鼻子还能闻到四氢噻吩的特殊臭味,极可能就是燃气泄漏了。这时还不能上报,还要再经打探孔确认。所谓打探孔就是在怀疑泄漏的地面位置扎一个小孔,若是有燃气泄漏,被坚实的路面压制在土壤中漫游的气体就会向孔内流动,浓度就会极速上升。这样,就很容易被检测到,经过这样细致的排查后上报的数据,准确率非常高,达到90%以上。
本人在长城一花园细心地检测着,当来到3栋东侧时,报警器响起了急促的“嘀嘀嘀”声响。显示屏显示20ppm,使劲地吸了几口气,闻到了淡淡的燃气加臭剂的味道。探头在四周的砖缝,水泥沙地及树根旁从东到西,从南到北来来回回地探测,终于在榕树的圆盘里测到80ppm的浓度。然后从工具包里取出一把螺丝刀,在树根圆盘疏松的水泥沙地上扎了好几个探孔,燃气味更浓了。把探头放在这些探孔上,报警器尖利地鸣叫起来,数值飞快地上升。最高值竟达到了26000ppm。观察四周,这里没有别的气体来源,因此可以断定是燃气泄漏。
事不宜迟,打了调度中心和抢修五队的电话,报告了发生泄漏的具置和浓度,然后留在现场守护,过了十多分钟,黄色的抢修车开过来,抢修队员到了,详细地说明了情况,报认了位置,以防止可能发生的事故。
3、认真学习公司关于燃气管道巡检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运作,并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认真落实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3.1认真消化和理解燃气管道分布图,要细心、耐心、刻苦耐劳,切实保证走准,走完所有管线。漏点不是随便走过就能查出来的,它是像大海捞针一样,有的漏点像一个针位那么大,有浓度,你若是不细致是查不出来的。
3.2掌握燃气管道容易发生漏气的各种迹象特征,一旦遇到以下情况,精心观察,反复检测,直到确认没有问题为止。
a、地面有凹陷、裂缝、塌方等。
b、地面上的花草树木枯死。
c、管段和管件有生锈现象。
d、燃气管道穿过污水沟底和常泡在污水烂泥中。
e、经常性发生漏气的点。
f、工地内外的燃气管线。
g、走高位的燃气管线。
h、不明管线(没有标识桩的管线),加大范围检测。
i、管线上有白蚂蚁窝或地面上有云白色迹象。
j、特别注意人口密集、地铁口、楼栋门口、商场门口、公交站、学校等燃气管线的检测。
三、制定严格的巡检制度,奖惩制度
巡检人员在户外工作,每日的工作任务是沿着管线巡视、检查。人员分散在外,没有固定的工作位置,一旦放出去,不易掌握其工作情况。制定严格的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行分片包干,打破大锅饭,彻底改变职工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状况。这样可以增强巡检人员的责任心,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达到更好的巡检效果。
四、采取交叉式复合巡检方法
调动各班组人员甚至全公司的职工参与到管线巡检工作中来。除巡检人员按时巡检外,巡查、测量及维修人员在进行本职工作的时候,可以同时检查管线的情况。同时鼓励公司员工在业余时间或出外工作、办事的时候,留意我们的燃气管线。做到人人关心燃气事业,人人熟悉燃气管线,人人都是巡线员。这种交叉式复合巡线方式可使燃气管线得到多次重复巡查,其效果十分明显。多次情况表明,由于某种原因,巡检人员未能及时发现的问题,其他人员往往可以发现,使燃气管线得到及时维护。
五、划分重点,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检
根据管线的使用年限,将在役的燃气管道划分为红、黄、蓝、绿四个等级,以15年以上为红色等级,10~15年为黄色等级,5 ~10年为蓝色等级,5年以下为绿色等级。在对燃气管线正常巡检的同时,对处于红色、黄色等级区域内的管线进行重点巡检。
另外,近年来由于施工等外界因素影响造成燃气管道断裂泄漏屡有发生,并逐年呈上升趋势,有关资料统计在一些刚成立管道燃气公司的城市,因第三者原因造成燃气管道泄漏的事故占到燃气管道泄漏总数的75%以上。因此,巡检人员应以施工地段为重点,加强施工区域内燃气管道的监护。
六、采用多种方式同时检查,确保燃气管网安全
在巡检人员巡检管线的同时,定期对已投入使用的管线进行安全评估,找出不安全因素,进行针对性的检查、维修,直至更换燃气管线;
采用对地面打眼测漏、开挖燃气管道检查、用防腐测漏仪检查等多种方式对管道全面的检查,进行全面评价,以防腐破损较严重的管线为巡检重点;同时制定燃气管道改造计划,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管线进行改造,保证管网运行安全。
七、推广新技术、新方法进行管理。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各界燃气人士的不断努力与尝试,各种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涌现,合理科学的采用新的产品、新技术,也是安全管理中的一个解决方式,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技术与时代的发展,才能更好的提高效率,安全生产。
八、做好燃气安全宣传。
大力做好燃气管线安全宣传,争取让用户和市民能了解燃气知识及发生事故的危害,了解紧急事故的处理方法和程序,能自觉保护燃气管线,制止不安全行为。调动社会人员积极参与燃气管线的安全巡查,向社会公开燃气报修电话,做到家喻户晓。积极与居委会、小区物业等基层单位联系,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增强居民的安全意识,使大家认识到燃气安全的重要性,自觉维护燃气设施,制止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安全不仅是我们的员工始终放在首位的工作,还要全民动员起来;防患于未然。总之,要尽可能调动一切力量参与维护燃气管网设施的安全,让每个人都成为我们的巡线员,共同维护我们燃气管网的安全,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向经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方案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方案
《xx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将于xx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从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安全、燃气设施保护和使用安全、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在燃气规划和建设方面,《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及相关许可手续。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原已建设仍在使用的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接入市政燃气管网供气。
《办法》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向经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报建。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包括改建、扩建)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撤销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同时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在安全管理方面,《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燃气经营企业不预先告知的安全检查,同时可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行政区域内燃气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违法行为。
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订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安全供应、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气界定】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及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置等安全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要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应当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应急”的原则,体现到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以及设施保护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燃气经营者和用户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增强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燃气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燃气的相关活动。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燃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燃气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城镇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各县、区燃气依法管理和燃气执法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燃气管理的相关信息,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负责组织制定市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燃气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调整燃气相关规划土地使用性质之前,应当征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优先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燃气管线建设审批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执行。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燃气安全综合监管职责;遇有城镇燃气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市政府的授权下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充装燃气气瓶的行为;负责查处使用不合格、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负责燃气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工作,对燃气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燃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主体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燃气市场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工商业用户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经营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取缔;协助配合对餐饮企业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燃气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会同有关部门燃气在灾害性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临时禁运公告。
市消防支队负责依法对气化站、储配站、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场所及燃气使用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协助燃气管理部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燃气运输的行为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道路燃气运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交通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队燃气设施的破坏;负责牵头做好燃气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依法审批;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燃气经营、储存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依法对燃气经营、储存场所进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道路未经道路开挖许可埋设管道的行为;查处城市街道两侧临时占压燃气管道行为。
市水务局负责水务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
xx海事局负责负责船舶载运燃气的安全监督。
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燃气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县区政府职责】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七条 【行业自律机制】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为行业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燃气发展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属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的燃气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燃气设施改动】燃气设施改动(包括改建、扩建、撤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向工程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条 【管道供气】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做燃料时,必须采用管道供气。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加气站建设】新建加气站、加油站改建为加油加气站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情况除了向工程所在地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外,还需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场所应明示《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管道供气原则】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气源。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下属分支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1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储配站、供应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等应设立安全组织和安全员;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安全管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安全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燃气设施、设备等发生事故应追究相关企业主体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管道燃气的巡查,对发现因巡查不到位,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而发生的燃气事故应追究经营企业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安全评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燃气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应当报所在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燃气运输】道路燃气运输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燃气运输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按要求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允许未经许可的燃气运输车辆进出储配站、供应站、加气站等经营场所。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车辆的,应及时通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燃气质量】燃气经营企业应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第二十一条 【燃气气瓶】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涂敷。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在气瓶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涂敷技术规范》(DB44/T 2108-2018)要求的充装单位名称(字号或者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并实行气阀塑封。
燃气经营企业严禁给非法制造、报废、检验不合格、超期未检、非自有和非托管气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管理】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气瓶管理制度,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充装、储存气瓶的储配站和供应站名称、负责配送的送气工、送气时间及用户等相关信息。
送气工执行送气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送气配送单。从业证(牌)应包含瓶装燃气企业名称、本人工号、照片、岗位名称。送气配送单应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送气人员、收费价格、气瓶编号、塑封套流水号、用户签收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管道用气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含个人与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燃气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居民,燃气经营企业应办理燃气开户手续并建立用户档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发放安全使用手册,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燃气经营企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燃气条件的场所不得提供气源,一经发现将追究提供气源的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应协助有关单位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用户安全】燃气经营企业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1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检查情况应向用户通报并由用户签字。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约定关于入户检查的条款。燃气用户拒不配合入户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时停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7日前书面通知用户。在用户配合入户检查并消除隐患后,燃气经营企业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四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器具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护范围】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一)各类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
1、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汽车加气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设置。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气化站、燃气调压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设置。
(四)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燃气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行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监管职责】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实施具体的监督。
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的保护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处理预案,设置并公布24小时燃气应急处置电话。
第三十条 【燃气设施和安全标志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安全保护责任:
(一)铺设管道;
(二)进行钻探、打桩、顶进、挖掘等作业;
(三)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查询结果显示施工活动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应共同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联系燃气经营企业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工程开工前,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并在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确定燃气管道的准确位置。燃气管道的具置以现场探测为准。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加强现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委派监理工程师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进行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必须立即制止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庭院燃气管道、楼栋共用燃气管道进行监护,发现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领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 燃气使用安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用气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二)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器具、连接管等;
(三)擅自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住人、设置炉火;
(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八)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九)禁止瓶装燃气进入电梯;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日常维护职责】居民用户负责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
单位用户负责其入户总阀以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权限分界点之前的管道和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八条 【燃气企业安全检查】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用户对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要及时进行整改。
对确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不符合燃气使用安全场所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应燃气,并向所在县、区燃气主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气象、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不予先告知安全检查】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燃气经营企业不预先告知的安全检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区域季度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不定期组织燃气安全督查。
第四十一条 【执法监督】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强化燃气执法力量,开展经常性执法活动。会同消防、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燃气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开展行政区域燃气联合执法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燃气联合执法行动,各部门依职责重点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于行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者无证、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或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由燃气执法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燃气、气瓶以及其他用于上述违法活动的器具,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安全巡查通报】燃气行业协会应建立对燃气经营市场的安全巡查通报机制,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反馈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燃气管理信息化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推进建立全市燃气管理信息平台。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当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并提供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连接的接口。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并提供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连接的接口。
第四十四条 【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五条 【安全事故预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市级应急演练。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两年组织1次辖区应急演练。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每半年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1次综合应急演练。
第四十六条 【维护燃气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对破坏燃气设施以及可能造成燃气事故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七条 【安全事故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负责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属燃气事故的,应直接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事故隐患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