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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商品经济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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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商品经济的含义范文第1篇

摘要: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在市民社会私主体的契约精神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发展,为法治创造了经济基础,同时也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根据私人契约精神,上升至公法领域在控制公权力,实现人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契约精神,无论是私法的契约精神在商品经济中的交易精神,还是公法上的契约精神,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都有着积极作用。

关键词:契约精神;市民社会;社会契约论;契约信守;市场经济

一、契约精神的含义与内容

1.契约精神的含义

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契约”词源于拉丁文中的contractus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1]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2.契约精神的内容

西方的契约精神包含两个重要的内容:一、主要是私人契约精神,在商品社会,私人交易之间的契约精神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社会契约精神,这种起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持的学说,对西方的民主、自由、法治的构筑有着深刻的影响。

契约精神本体上存在四个重要内容: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契约自由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西方人权理念中就一直存在经济自由中的契约自由精神。契约自由精神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选择缔约者的自由、决定缔约的内容与方式的自由。契约自由主要表现在私法领域。契约平等精神是指缔结契约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缔约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互为对待给付,无人有超出契约的特权。为了达到契约的平等精神,违背契约者要受到制裁,受损害方将得到利于自己的救济。正因为契约完美的体现了平等精神,才会被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者作为理论武器而创造了社会契约理论,通过每个人让渡一部分权力交给国家代为使用,双方达成合意,建立社会契约,各自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达到社会的和谐。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契约从习惯上升为精神的伦理基础,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和“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2]在契约未上升为契约精神之前,人们订立契约源自彼此的不信任,契约的订立采取的是强制主义,当契约上升为契约精神以后,人们订立契约源于彼此的信任,当契约信守精神在社会中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主流时,契约的价值才真正得到实现。在缔约者内心之中存在契约守信精神,缔约双方基于守信,在订约时不欺诈、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恶意缔约、履行契约时完全履行,同时尽必要的善良管理人、照顾、保管等附随义务。契约救济精神是一种救济的精神,在商品交易中人们通过契约来实现对自己的损失的救济。当缔约方因缔约方的行为遭受损害时,提起违约之诉,从而使自己的利益的到最终的保护,上升至公法领域公民与国家订立契约,即宪法。当公民的私权益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依然可以通过与国家订立的契约而得到救济。

二、契约精神的历史渊源与法治理念契合

西方的契约精神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对后世的契约理论影响深刻。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关于正义的论述,蕴含着丰富的契约思想,亚氏提出交换正义的概念。交换正义是人们进行交易的行为准则。不得损人利己是交换正义的基本原则,现代契约精神是从自愿交易理论推演而来的。等价交换原则与慷慨理论,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数量,对适当对象施行财物上的给予,恪守允诺。[3]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把债划分为契约与私权两大类。在此基础上托马斯·阿奎那在此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的划分。阿奎那不仅试图说明信守允诺是一种德性,而且还说明何时应该恪守承诺。当代契约理论中的契约正义与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再现,都可见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契约理论的影响。十六世纪末和十七世纪晚期的经院学者,运用亚里士多德与阿奎那的契约思想阐述罗马法制度,形成了完整的契约理论。十七十八世纪,早期的自然法学者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多马、波蒂埃等接受并传播了经院学者的契约理论。法国民法典借鉴多马和波蒂埃的理论。洛克,卢梭和康德进一步发展了契约论。西方的契约精神并不仅仅停留在古代的法和宗教文化中,还被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概念运用于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手段中,这便是社会契约精神。英国史学家梅因曾指出“迄今为止,所有社会的进步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4]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与公权力根源于人们缔结的社会契约的理论。新兴的市民阶级以契约为纽带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代表了新的社会秩序。用社会契约的方式说明国家和法律及一切的权利和义务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学说。社会契约论以“天赋人权”为基础,以“自然状态说”为前提,人们放弃自然权利,交给一个人或某些人,缔结契约来治理国家,实质上是有关权力分配与控制的理论。

2.契约精神与法治理念的契合

契约精神是西方、民主、和法治的前提与基础。契约精神与法治的理念是契合的,张扬着理性的精神。社会的主体,主要是指自然人运用自身的理性自由的订立契约,缔约本身就是一种在市场经济中的理。契约精神与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契合。首先在订立契约时,缔约的主体的地位平等,在履行契约时双方互享权利义务,没有超出契约的特权。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会得到救济,体现了公正的精神。地位平等的主体自由的订立契约,不受外界得到干涉,若有其他因素影响缔约方的意思自治则契约不会发生效力。契约精神在控制权力方面与法治的精神,控权精神是法治的核心理念。按照社会契约的理论,公民与国家订立契约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国家为公益而行使权力、代表的公民的意志,在契约面前国家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力,并且现代社会,在行政领域也出现了契约化的趋势。行政契约最为典型,通过订立行政契约来实现政府的服务性目的。

三、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的生存发展空间

1.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的生存空间

市民社会是公元前1世纪西塞罗最早提出的概念,市民社会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文明,一、经济和权利多元化。二、基本单位是独立的个人。三、契约社会。四、高度自治。[5]市民社会是培育契约精神的土壤。市民社会的本质是一种商业文明,商业文明社会需要契约精神引导商品经济中,各交易主体的行为,从而实现公平、合理、安全、稳定的交易秩序。商品经济的特点是频繁的商品交易,市场化的流通的模式。开放式的经营与商业运转,交易主体可以是国内或国外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主体也可以是法人主体,对交易主体的限制很少,各交易主体可以自由的选择订立契约,契约的内容与方式,各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平等的享有契约上的权利与义务。

通过发达的商品经济孕育了契约精神的丰厚土壤,在基于互信互利的基础上人们需要订立契约,以实现交易的规范化,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表示承诺,两方达到合意,订立合同,实现交易的目的。交易方通过契约,达成了交易,防范了风险,实现了利益。

市民社会是一种高度自治的社会,在典型的市民社会里,国家的任务只不过是排除资本主义经济的障碍这样一个消极作用而已。[6]在市民社会存在自由交易的市场,市民社会主体需要自治而非他治,而契约自由精神恰好提供了这种精神恰好提供了这种精神,契约的意思自治理念一直贯穿于契约的始终,缔约者订立契约完全出于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受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况的干涉,意思自治在市民社会尤为重要。意思不自由,权利行使不受保护的社会,不是市民社会,商品经济也不可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市民社会重视权利与个体的独立性,在商品经济状态下,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人们无需外力的干涉,独立的自由的订立契约,通过自己的义务的履行换取对方的对待的义务履行,从而享有契约上的权利,当权利无法实现时,利用契约实现救济。

2.契约精神的发展空间

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已经从传统的私法领域发展到了公法领域,传统的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以合意为核心,面临着巨大的困境。1974年美国学者吉尔莫抛出了契约死亡的言论。日本学者内田贵以《契约的再生》来回应了这股浪潮,他认为死亡的是古典契约交易理论,契约没有死亡,而是在新的环境中得到重生。契约精神发生了一定变化。甚至出现了关系契约的说法。也就是将契约发展到社会人际关系中,横跨公法和私法的领域。

市民社会的契约精神已从单纯的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发展为公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市民社会不仅需要私法的契约精神,同时需要公法的契约精神。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存在于私人主体之间,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交易。公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存在于私主体与公权力之间,目的是为了公权力不随意干涉。私主体的活动空间,公权力微观不介入,宏观上进行调控,从而实现、引导、支持保护市场经济的作用,最终有利于交易的实现。公权力在私人契约面前是一种中立的角色。无权力肆意干涉契约自由精神,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主要起到宏观的指导作用。

四、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的秩序价值

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订立契约,社会处于稳定状态。定纷止争,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原则是其集中表现。

无可否认,市民社会需要契约精神,在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各种经济关系的存在状况复杂,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经济状况复杂,人们之所以订立契约其主要目的是给予彼此的一种安全感,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人们透过复杂复杂的经济关系,对各自的关系进行梳理,理清各自的利益所在。各自的经济交易能力,实现承诺的能力等各方面进行简化。从而上升为一种成文的书面形式。通过这一系列的形式化的要求,便是契约的形成过程。当契约订立之后,便建立了一个安全的环境。彼此相互信任。在一般情况下,订立契约并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和恶意串通。当违反这种常态时,将得到违反契约的不利益,即惩罚,在没有契约的状态下,必然会产生意思不自由、欺诈、胁迫、以强凌弱、以假乱真、趁人之危,那么拥有更多财富者或掌握更多资源的人便会在交易中占有优势。从而削弱交易的积极性,最终不利于商品经济自由、良性的发展。因此在市民社会需要契约来稳定正常的交易秩序,在复杂的商品经济交往中,人们可以有一个大致可能实现的预期。这个预期便是交易环境的安全、有序和缔约者信守承诺。

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成为一种主流精神后,可以避免更多的交易纠纷,人们不需要为证明自己的权利而束手无策,只需要书面或有证明力的口头契约便可实现自力救济,依契约便可实现自力救济。而无需借助公权力的干涉,就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对于纠纷的解决,首先是通过书面的契约双方按照契约内容协商,只有在协商无果时,才会寻求公力救济的解决方式。因此,契约精神在定纷止争,实现救济方面有重要意义。

契约精神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市民社会中尤为重要,发达商业文明史市民社会的重要特征。繁荣的商品经济需要私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的订立契约,从而实现个体利益。自由的订立契约不得违公共利益,虽然私主体可以自由的订立契约,但同时必需遵循契约形式化的要求。

与契约自由相伴而生的是契约信守精神,在市民社会,契约信守原则为契约自由提供了安全的预期。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在订约时契约信守意味着不恶意缔约,不借缔约隐瞒真实情况,并且履行必要的附随义务。如照顾、保密、不作为等义务善良管理人。及基于信守原则对合同完全履行。

五、契约精神的中国化构建

(一)契约精神与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比较

在西方,明文规定的契约概念是在罗马法中出现的,但作为一种精神却可上溯到古代希腊,西方思想家与中国古代哲人不同,用自然的“天道”来说明社会“人道”的来源,而是用契约来解释人类社会规范的起源。中国古代儒家文化也强调守信,“信”甚至被作为“五常”中重要内容确定下来。但儒家的“信”更多是“诚信”意义突出的,与西方的“契约”不同,诚信作为个体的一种道德品质,诉诸的是自律的良知。而契约依靠外在的裁判力量。在儒家诚信伦理中,违反信诺更多的得到良心的谴责,而不像基督教文化一样,违约要受灾祸和惩罚的。西方的契约精神并不仅仅停留在古代的法和宗教文化中,还被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概念,运用到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手段中。西方的契约精神,是西方法律最终脱离伦理法走向形式化的道路的重要背景因素。而中国古代“法自天出”,“圣人作法”观念。使中国法律带上了人治的枷锁,z于政府的重农抑商,自给自足,不鼓励商品交易,因此在中国法律失去了来自契约精神的内在推动。

在传统的东方社会,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农村公社,是以血缘关系为主导兼具地域性的组织体,尽管在历史进程中,农村公社开始割断村社之间在血缘上的牢固狭窄的联系。但这种血缘关系联系并未被彻底割断,而是表现为自然的宗法关系积淀下来,在中国,作为华夏的伦理文化,集大成者的儒家伦理,使一种特别注重宗法伦常的秩序信念伦理体系。与西方的市民伦理、契约精神不同,传统的东方宗法伦理排拒法律形式主义,追求实质公道,以“仁”为主体的个人信念伦理,必然排拒契约精神,克己为人。

(二)契约精神在中国的移植的可能性与在市场经济下的建构

1.契约精神在中国移植的可能性

所谓的法律移植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的国家或地区,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法律是否有可移植性,学说众说纷纭,但可以肯定地是相同和类似的法律可以相互借鉴与吸收。在西方国家中,法治传统或相当一部份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自然”发生过程中逐渐演化变革形成的。因此即使当西方国家政府颁布有关的法律规则或进行法典化的时候,其法典内容的很大部分对已经通行的市民社会的惯性制度的认可,而不是靠法学家或政治家的创造。中国的传统社会并不存在契约精神的空间,传统的中国社会主要是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商品交易靠的是诚实不欺的信用伦理,并没有形成契约精神。中国的市场经济的构建也不过二十几年的时间,而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的形成,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西方契约精神的形成,是通过数百年的商品经济的自然进化的过程中形成的,西方存在发达的市民文化,而这些在我国并不存在,所以如果生硬的套用西方的契约精神,而不加改造,其效果并不会十分的理想。而单纯的自然进化,时间未免过于持久,比较稳妥的方式是一方面保持契约精神的自然进化,另一方面在自然进化的同时,通过政府的引导权威推进,最终实现契约精神在我国的构建。在形成契约精神的过程中还要注意的时,契约精神的本土化,充分的利用本土的资源,对西方的契约精神,全盘吸收,未必合理,比较合适的方法是在吸收西方契约精神的合理内核的同时,结合我国的本土资源,设定契约精神的外延,最终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完成。西方的契约信守精神与我国道德层面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形成了我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契约精神在城市商品经济繁荣地区,发展态势良好,而在农村通过城镇化进程的深入,也有助于契约精神的形成。

2.契约精神在市场经济下的建构

契约精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构建,这首先需要发达的商品经济作为依托,西方通过数百年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才形成了契约精神,并日臻完善,而我国的契约精神的形成,无疑需要走相同的道路,但我们可以将这个阶段缩短,这就需要通过市场经济来实现。一方面保持契约精神的自然进化,另一方面在自然进化的同时,通过政府的引导权威推进,最终实现契约精神在我国的构建。只有在繁荣的商品经济交往中,市民在交易过程中,订立契约、信守契约。在全社会领域,形成契约的观念,当这种观念上升为习惯,而习惯上升为精神时,契约精神才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导精神,只有形成了这种精神,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契约精神的形成有利于建立市场经济的良性的交易秩序,发挥市民在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最终完善市场经济。

在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的构建,首先是内力的作用,即市场经济本身的作用,由于市场的自发性与盲目性存在着交易的风险,要消除这种风险,单靠克己的道德风尚,是不可能摆脱这种风险的,这就需要市民主体自发的结成契约,来对自己进行有力的保护,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市场经济的需求推动了契约精神的形成。只有市场经济内部推动,由市民自发形成契约理念,才能最终形成稳定的契约精神。另一方面,是外力的作用,即政府的权威推进,作为公权力在市场经济主要起到宏观指导的作用,在契约精神的形成的过程中主要是引导、支持、鼓励以及当契约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寻求公力救济.。政府鼓励市场经济中遵循契约精神,首先自身做出表率,践守契约。另一方面,大力宣传契约精神,即加强商主体的法律意识,民法理念。只有通过两方面形成合力,才能最终在中国传统商品经济滞后,先天发育不良,通过后天的市场经济建构的环境下,最终形成契约精神,进而完善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只有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形成契约精神,才能发展真正的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万洪.和谐社会需要契约精神[N].光明日报,2005-11-30(10).

[2]郑玉波.民法总论[M].台湾: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300.

[3]郑云瑞.早期西方契约思想之研究[J].法学学刊,1997(5):34.

[4]亨利•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96.

[5]张跣.市民社会[J].国外理论动态,2006-07-04.

[6]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申政武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延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5.

[8]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91-92.

[9]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2001:5

商品和商品经济的含义范文第2篇

知识技能

理解:(1)结合实例,分析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和表现形式。(2)从调节、激励、分化三个方面说明价值规律的作用。运用:用价值规律的有关知识,分析说明商品生产者必须提高劳动生产率能力要求: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而在实际生活中,价格与价值往往是不相符的。同样质量的黄瓜,夏天的价格比冬天要便宜;春节左右的价格比平时的价格要贵;不同销售摊点的价格也不相同。要使学生正确理解这一问题,必须提高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不管价格怎样变化,离不开商品的价值,从长远的、整体的观点看,商品交换是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过程与方法

通过社会调查,培养学生的市场经济意识和市场竞争观念。

情感、态度、价值观

让学生明白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培养他们的市场竞争意识和时间效率观念,以便更好地投身社会实践以及为将来适应社会服务。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一、价值规律的含义: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我国正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为了能够使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必须了解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用价值规律指导我们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价值规律的含义,教师可以运用具体实例进行讲解。在讲解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规律。它不是整个人类社会所共有也不是某一特定社会形态的产物,而是商品经济所特有的规律。只要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存在价值规律。

2、价值规律的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它主要包括两部分的要求:

①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

②商品交换实行等价交换。

3、价值规律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这就要求我们尊重价值规律,特别是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要尊重价值规律。任何违背价值规律的做法必将受到价值规律的惩罚。但我们可以利用价值规律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服务。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要重视、尊重和利用价值规律。

二、价值规律的作用

1、价值规律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生产部门的分配。

对于这个作用,教师可以结合书中的实例来进行说明,或者让学生自己来分析例子然后教师进行概括、归纳。

这一点教师在分析的时候,可以结合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来分析:

由于价值决定价格并且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使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当某一产品在市场上供不应求,价格就会上涨而当高于价值的时候,生产者生产这一商品就有利可图。商品的生产者为了追求利润,纷纷转向生产这一产品,这样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就会向这一部门集中。这样这一商品就会被大量生产出来,导致市场上这一商品供过于求,商品的价格就会下降而低于价值,商品生产者就会无利可图,商品生产者又会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转向生产其他有利润的商品。这样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就从这一部门自觉地向另一部门转移。

2、价值规律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

关于这一作用,教师可以通过设问的形式让学生思考:劳动生产者生产的目的是什么?学生很明白是为了获取利润。教师可以继续引导学生弄清楚商品生产者如何在等价交换的原则下获取更高的利润。主要讲清楚:

在市场交易中要求等价交换,而在等价交换的原则下似乎不可能获取比其他企业更高的利润。关键要弄明白这里的“等价”指的是价值规律内容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而商品生产者可以减少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使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单位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商品。而商品仍然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进行销售,这样商品生产者才能获取更多的利润。而要减少个别劳动时间就要提高劳动生产率,那么如何提高劳动生产率呢?就是要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

3、价值规律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优胜劣汰

讲清楚了第二个作用第三个作用就不难理解。由于商品生产者的技术、生产条件等各不相同,劳动生产率也不一样。这样商品生产者生产某一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也不一样,当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商品生产者就能获取更多的利润,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一旦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生产者就会赔本,在生产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必然会被激烈的市场竞争所淘汰。

三、等价交换原则是如何贯彻的

等价交换是价值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对这个原则,学生很难以理解,因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往往存在着不等价交换的“事实”。因此对这个问题教师讲解起来往往比较困难。关键是要让学生透过不等价交换的现象看到其背后的本质。

首先,应该肯定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往往存在着不等价交换的现象。但这并不能否定价值规律,相反正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只不过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而已。

其次,价值规律的内容要求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双方的价值量要相等。如果价值量不相等就会影响商品生产者的积极性。但是,等价交换并非在每一个交换过程中、每一个场合都能实现。

第三,等价交换的原则在货币出现以后就表现为价值和价格相等。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价格经常与价值不相符,价格往往偏离价值即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这主要是因为价格除由价值决定外,还要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供大于求,价格下降;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即: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价格经常和价值相背离。这似乎和等价交换不相符合,但这说明的是短期的现象。但从长期看:

第四,等价交换的原则是在长期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是价格背离价值:

但从一个较长的时期来看,价格还是和价格相等的。这是因为:

(1)价格的变动是以价值为轴的,无论价格怎样变动都不会偏离价值太远。也就是说价格是由价值决定的。

(2)由于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但同时供求关系反过来也影响价格,使价格不能偏离价值太远。

(3)虽然在每一次商品交换中价格与价值并不一致,但从较长时间来看,商品的平均价格还是和商品的价值相一致。

四、教学重点、难点

1、价值规律的含义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我国正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为了能够使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必须了解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用价值规律指导我们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价值规律的含义,教师可以运用具体实例进行讲解。在讲解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规律。它不是整个人类社会所共有也不是某一特定社会形态的产物,而是商品经济所特有的规律。只要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存在价值规律。

(2)、价值规律的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它主要包括两部分的要求:

①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

②商品交换实行等价交换。

(3)、价值规律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这就要求我们尊重价值规律,特别是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要尊重价值规律。任何违背价值规律的做法必将受到价值规律的惩罚。但我们可以利用价值规律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服务。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要重视、尊重和利用价值规律。

2、等价交换的原则是怎样贯彻的

等价交换是价值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对这个原则,学生很难以理解,因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往往存在着不等价交换的“事实”。因此对这个问题教师讲解起来往往比较困难。关键是要让学生透过不等价交换的现象看到其背后的本质。

首先,应该肯定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往往存在着不等价交换的现象。但这并不能否定价值规律,相反正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只不过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而已。

其次,价值规律的内容要求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双方的价值量要相等。如果价值量不相等就会影响商品生产者的积极性。但是,等价交换并非在每一个交换过程中、每一个场合都能实现。

第三,等价交换的原则在货币出现以后就表现为价值和价格相等。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价格经常与价值不相符,价格往往偏离价值即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这主要是因为价格除由价值决定外,还要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供大于求,价格下降;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即: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价格经常和价值相背离。这似乎和等价交换不相符合,但这说明的是短期的现象。但从长期看:

第四,等价交换的原则是在长期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是价格背离价值:

但从一个较长的时期来看,价格还是和价格相等的。这是因为:

(3)价格的变动是以价值为轴的,无论价格怎样变动都不会偏离价值太远。也就是说价格是由价值决定的。

(4)由于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但同时供求关系反过来也影响价格,使价格不能偏离价值太远。

(3)虽然在每一次商品交换中价格与价值并不一致,但从较长时间来看,商品的平均价格还是和商品的价值相一致。

3、价值规律的作用

(1)、价值规律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生产部门的分配。

对于这个作用,教师可以结合书中的实例来进行说明,或者让学生自己来分析例子然后教师进行概括、归纳。

这一点教师在分析的时候,可以结合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来分析:

由于价值决定价格并且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使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当某一产品在市场上供不应求,价格就会上涨而当高于价值的时候,生产者生产这一商品就有利可图。商品的生产者为了追求利润,纷纷转向生产这一产品,这样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就会向这一部门集中。这样这一商品就会被大量生产出来,导致市场上这一商品供过于求,商品的价格就会下降而低于价值,商品生产者就会无利可图,商品生产者又会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转向生产其他有利润的商品。这样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就从这一部门自觉地向另一部门转移。

(2)、价值规律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

关于这一作用,教师可以通过设问的形式让学生思考:劳动生产者生产的目的是什么?学生很明白是为了获取利润。教师可以继续引导学生弄清楚商品生产者如何在等价交换的原则下获取更高的利润。主要讲清楚:

在市场交易中要求等价交换,而在等价交换的原则下似乎不可能获取比其他企业更高的利润。关键要弄明白这里的“等价”指的是价值规律内容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而商品生产者可以减少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使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单位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商品。而商品仍然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进行销售,这样商品生产者才能获取更多的利润。而要减少个别劳动时间就要提高劳动生产率,那么如何提高劳动生产率呢?就是要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

(3)、价值规律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优胜劣汰

讲清楚了第二个作用第三个作用就不难理解。由于商品生产者的技术、生产条件等各不相同,劳动生产率也不一样。这样商品生产者生产某一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也不一样,当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商品生产者就能获取更多的利润,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一旦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生产者就会赔本,在生产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必然会被激烈的市场竞争所淘汰。教法建议:

1、价值规律的内容:教师可以通过提问的形式步步引导让学生归纳出价值规律的内容。

2、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教师可以让学生围绕某一种商品的价格在不同时期的变化进行调查,说明价格并不完全与价格相一致,而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这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

3、价格与供求的关系:教师结合上面的调查,接着让学生调查不同时期商品的供应和需求情况,让学生分析价格与供求的关系。

4、价格不会永远偏离价值:这一问题教师可以依据上面的两个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并让学生进行思考价格的这种变化对消费者、生产者、市场有什么样的影响?这种影响为什么没有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从而让学生明白价格不会偏离价值太远的原因。]

5、价值规律的作用:教师可以让学生设计调查问卷,对当前社会上的一些热门和冷门行业进行调查,看一看这些部门中的人员和资金的流向,以及一些企业获得成功的经验和倒闭的企业的经验教训。课堂上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得出结论。

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及表现形式

上课之前,让文艺委员指挥大家唱一首歌,带动课堂气氛。

刚才我们一定能够体会得到指挥着大家旋律,节奏,力度和速度等千变万化的指挥棒的威力。在商品市场上,在纷繁复杂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也有一支威力无比的指挥棒,这是一支无形的指挥棒,支配着商品经济的变化和发展,这一无形的指挥棒就是―――――价值规律。

一、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

1,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规律,这些规律有些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有些只存在于某几个社会形态中,而价值规律既不是人类社会共有的规律,也不是某一社会特有的规律。而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就要发生作用。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属于商品经济,因此我们现在的市场经济也要遵循这一规律。如果违背这一规律,就会受到价值规律的惩罚。无论是国家的经济发展还是企业的生产都应该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否则必然要受到惩罚。

那么,我们应该遵循什么样的价值规律呢?价值规律到底是什么样的规律呢?请大家结合书上所讲的内容并看视频后回答(播放视频《价值规律的内容》)

2,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

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这条规律要求:

(1)商品生产要符合“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2)商品交换要符合“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等价交换原则是价值规律的交换原则。为什么要实行等价交换原则呢?

这是因为商品生产者相互交换的实质是他们的劳动,如果有一个人吃亏,另一个人总占便宜,这种交换不会持久。商品生产者总想提高价格,而消费者又想降低价格,所以在长期的市场交换中,必然形成等价交换的趋势。

二、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

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交换要符合等价交换原则,即商品的价值要和生产者所付出的劳动量相等。

在货币出现后,商品的价值就表现为价格。价格与价值应相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价格与价值的不相符。有时价格高于价值,有时价格低于价值。这种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就是:

1、值规律的表现形式

从这个示意图我们可以看出,价格总是在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我们在前面已经学到价格和价值应该是相符的。那么,在我们日常的经济生活中的价格和价值不一致的现象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呢?这主要是由供求关系引起的。

商品和商品经济的含义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当前进行的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具有以往争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实际上,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草之间矛盾的理论表现。而这一矛盾却是这场争论的实质内容。它表明:这一矛盾在改草之初,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进一步研究、探讨这个问题,并做出正确的回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是社会理论工作者不能回避的责任。

当前,以晏智杰教授与卫兴华教授为代表的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具有已往争论完全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突出地表现在:(1)双方争论的焦点,已经不在是劳动价值论的个别问题,而是其根本问题;(2)争论的双方,不再是共同承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展开的争论,而是其中一方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科学性提出质疑,认为应该加以修改或突破而展开的争论。

这场争论主要集中在这样一些问题上,诚如晏教授概括的:“你说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重新认识经济学的价值概念,他说这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价值概念不相符合;你说价值源泉不仅有劳动,还有其他要素,他说这是马克思早就批判过的观点;你说生产要素价值论并不一定否认剥削,他说这不可能,理由是:马克思就是这样批判萨伊三要素价值论和三为一体分配公式的;你说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有历史局限性,应该对之有所突破和超越,他坚决反对,理由是:这样做就是否定劳动价值论,就是反,……”晏教授用“你说,他说”的形式,概括了双方争论的一些主要问题。所说的“你说”的你,指的就是晏教授本人以及和他持有相同观点的人,“他说”的他,指的就是卫兴华教授以及和他持有相同观点的人。双方争论的这些主要问题,即从价值概念、创造价值的源泉,直到劳动价值论是否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等问题,涉及的都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根本性和实质性问题,即劳动价值论本身存亡筱关的问题,因而,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和注意。

在这场争论中,晏教授表示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正确性和科学性的质疑,明确表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实践的要求,应该修改和突破。如他所说:“其实我对劳动价值论的缺点和不足所做的说明都是一些尽人皆知的基本事实,例如,我指出了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已经超出了马克思经济学说的预见,因为按照马克思经济学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早就应当寿终正寝;又如我还指出了社会主义历史进程同样超出了原来的预想,尤其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成功实践,证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是一个伟大的真理,而传统观念认为社会主义同商品生产或市场经济是势不两立的,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而我根据世界发展潮流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和重大决策,也难以从传统经济学得到理论的支撑,其间的距离和抵触该是何等的巨大,对我们改革和发展的命运该是何等的关切。”.

在这里,我们不去对所谓“尽人皆知的基本事实”进行是非的讨论,也不想对“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和重大决策”是否科学等而展开辩论。需要指出,引起人们关注的是:马克思经济学说对“尽人皆知的基本事实”和晏教授提出的“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和重大决策”,“从根本上来说是否定的”,如果不对这些否定,那它“就不是马克思经济学了”。晏教授把市场经济改革的事实和理论与马克思经济学说之间的对立、不相容等说得如此明白、透彻。这正表明晏教授已经深刻地感到马克思经济学说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之间存在着极其深刻的难以弥和的对立和矛盾。

面对这一矛盾,晏教授试图用修改、突破和超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办法,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要求,提出:“传统劳动价值论有历史局限性,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该对之有所突破和超越……。” “哪怕是劳动价值论这样的基本理论,在新形势下甚至会被要求加以修改和突破同样不可避免。’也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他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诸如“价值源泉不仅有劳动,还有其他要素”,“生产要素价值论并不一定否认剥削”等等。然而,正是这些所谓“新的科学论断”,在卫兴华教授等人看来,非但不是什么“新的科学论断”,而且根本就不是什么科学论断,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丑化、窄化和矮化”,是对的背离和否定,故而加以反驳和批判,从而展开了这场意义重大的争论。

这场争论所反映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之间的矛盾,在现实生活中,集中表现在这样一个间题上,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的条件下,能不能搞商品或市场经济?这是在改革之初就已经提出来,但未能很好解决的老间题,现在又被重新提出来了。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回答是,社会主义不但不能搞商品或市场经济,而且,还要消灭商品或市场经济。如恩格斯明确指出:“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会被消灭。”主张并坚持社会主义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人们则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在内)的条件下,不但可以也应该搞商品或市场经济,而且,还要大搞商品或市场经济。

这样两个鲜明而又对立的观点通过劳动价值论的这场争论充分地表现出来,一是要坚持并捍卫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必然是反对社会主义走发展商品或市场经济改革之路。认为马克思经济学说对资本、对私营经济、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对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来说是否定的,否则就不是马克思经济学了。反之,而要坚持走商品或市场经济改革之路,必然要提出修改、超越和突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因为,改革的行为和理论都“难以从传统经济学得到理论的支撑……其间的距离和抵触该是何等的巨大,对我们改革和发展的命运该是何等的关切。”

晏教授等人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之间存在矛盾,并以此为由,提出修改、超越、突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这种根据或理由是片面的,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人们同样也可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不符合基本原理或不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来否定这种改革实践。这两种说法各执一端,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像这样重大的间题,必须要有更充分的不容辩驳的事实,才能进行说明。基于这种要求,像晏教授所指出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成功实践,证明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是一个伟大的真理”,可是,却没有说明“成功实践”指的是什么?是指社会主义已经成功地搞起或搞成了市场经济?还是指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成功地巩固、发展、壮大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况,不能混为一谈。如果指的是前者,是不会有异议的,因为,社会主义完全可以把市场经济搞起来,而且,还会使它不断完善、健全。然而,搞起来的市场经济是不是巩固、发展、壮大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这方面需要用建立市场经济以后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变化的事实来说明。

关于这个间题,早在一百多年以前,恩格斯曾告诫过:“如果生产商品的社会把商品本身所固有的价值形式进一步发展为货币形式,最先的和最重要的结果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于是商品形式和货币就侵人那些为自己生产而直接结合起来的社会组织的内部经济生活中,它们逐一破坏这个社会组织的各个纽带,最初,……货币使个人的耕种代替共同的耕种;后来,货币以最后的分割取消了还实行定期重分的耕地;最后,货币促成了遗留下来的公有森林和牧场的分配。”在这里,恩格斯清楚地阐明了商品经济是怎样一步一步地否定、瓦解公有制,使人们似乎有身临其境目睹其过程之感,首先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然后,破坏为自己生产而结合起来的社会组织的各个纽带。最初,使个人耕种代替共同耕种;后来,取消了定期重分耕地;最后,把剩下的一点公有部分也分了。

历史的事实也充分地证明了商品经济必然否定、瓦解公有制。在原始社会末期,氏族公社之间发生了商品交换,这是商品经济的萌芽状态。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逐渐渗透到公社内部,其结果,不是巩固、强化了原始社会的公有制,相反,加速了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破坏和瓦解。当然,商品经济的发展加速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瓦解,促进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但是,如果不是从社会的进步而是从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二者之间的关系来考察,它也充分地说明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二者之间是不相容的,是商品经济否定、瓦解公有制的历史证明。

遗憾的是,现在有些人把原始社会末期出现商品经济和公有制并存这一事实,看作是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二者之间不存在矛盾、可以相容的历史证明。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欠妥。事情很清楚,假设二者之间不存在矛盾,能够相容,那就一定会相得益彰,即商品经济发展了,公有制也能得到强化和巩固。然而,事实相反,商品经济发展了,公有制却逐渐地被削弱、瓦解。可见,把原始社会末期出现和存在的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作为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之间没有矛盾,可以相容的证明,是不科学的、不恰当的,是对历史事实的严重曲解。

中国改革实践也在继续证明发展商品或市场经济,必然削弱、否定、瓦解公有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加以说明。

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改革以来,采取有偿转让的形式,使相当多的一部分小型国有企业转为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也有的国有企业被私人企业兼并,使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了。

二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相对地缩小。改革过程中,国家采取允许、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几年来,它们发展很快,在个别地区还占有绝对优势。就全国来看,在数量、固定资产、商品零售额、上缴税收等方面的比重也在迅速增加。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经济部分对当前经济总量的贡献,已经不是1/3了,而是超过了50%。据国家统计局的普查报告显示,截止2001年年末,我国一共有法人单位510.7万个,其中私营单位数量已占总数的43.7% ,首次超过国有企业数量。这一切表明全民所有制经济明显地在相对缩小。

三是中、小型国有企业越来越被个人所控制。在实际存在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广泛推行着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在这些责任制中,权力、责任和利益越来越集中在承包者个人或私人身上,他们有决定和左右企业和职工命运的权力,承包者越来越成为企业生产.的组织者和支配者,同时,也更明显地成了企业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种现象,即生产或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将成为企业“本身的主人”。随着这种趋势的进一步加大,恩格斯所说的那种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

四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向私有制演变,这主要表现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私人成分在不断扩大。如果说在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中,私人成分还没有以它本来的面目直接地出现,那么,在改革进一步深人并广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股份制中,私人成分则以它本来的面目出现、存在和扩大着。

就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可能采取的股份制形式,不外有这样三种基本形式:第一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的各个企业通过互相参股或出资创办的股份制企业。这种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决全民所有制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呢?显然是解决不了的。因为,构成这种股份制的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身的产权不明确,即资产、资金等产权都是不明确的。当它们拿着自己握有的那部分产权不明确的资金去购买股票,即把产权不明确的资金换成了股票,那么,这些股票的产权是不是就明确呢?显然,是不明确的。因为,这里改变的不是资金的产权,而是资金的存在形式,即把原来的货币形式变成了现在的股票形式。第二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业通过购买对方股票或互相参股而组成的股份制形式。同样的道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用来购买对方股票的资金,其产权是不明确的,现在换成股票了,其产权依然是不明确的。第三种基本形式,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共同建立的股份制经济。为了把问题说得更清楚,我们把其他各种所有制经济只用私有制经济来代表。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

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改革以来,采取有偿转让的形式,使相当多的一部分小型国有企业转为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也有的国有企业被私人企业兼并,使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了。

二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相对地缩小。改革过程中,国家采取允许、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几年来,它们发展很快,在个别地区还占有绝对优势。就全国来看,在数量、固定资产、商品零售额、上缴税收等方面的比重也在迅速增加。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经济部分对当前经济总量的贡献,已经不是1/3了,而是超过了50%。据国家统计局的普查报告显示,截止2001年年末,我国一共有法人单位510.7万个,其中私营单位数量已占总数的43.7% ,首次超过国有企业数量。这一切表明全民所有制经济明显地在相对缩小。

三是中、小型国有企业越来越被个人所控制。在实际存在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广泛推行着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在这些责任制中,权力、责任和利益越来越集中在承包者个人或私人身上,他们有决定和左右企业和职工命运的权力,承包者越来越成为企业生产.的组织者和支配者,同时,也更明显地成了企业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种现象,即生产或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将成为企业“本身的主人”。随着这种趋势的进一步加大,恩格斯所说的那种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

四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向私有制演变,这主要表现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私人成分在不断扩大。如果说在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中,私人成分还没有以它本来的面目直接地出现,那么,在改革进一步深人并广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股份制中,私人成分则以它本来的面目出现、存在和扩大着。

就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可能采取的股份制形式,不外有这样三种基本形式:第一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的各个企业通过互相参股或出资创办的股份制企业。这种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决全民所有制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呢?显然是解决不了的。因为,构成这种股份制的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身的产权不明确,即资产、资金等产权都是不明确的。当它们拿着自己握有的那部分产权不明确的资金去购买股票,即把产权不明确的资金换成了股票,那么,这些股票的产权是不是就明确呢?显然,是不明确的。因为,这里改变的不是资金的产权,而是资金的存在形式,即把原来的货币形式变成了现在的股票形式。第二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业通过购买对方股票或互相参股而组成的股份制形式。同样的道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用来购买对方股票的资金,其产权是不明确的,现在换成股票了,其产权依然是不明确的。第三种基本形式,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共同建立的股份制经济。为了把问题说得更清楚,我们把其他各种所有制经济只用私有制经济来代表。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改为股份制时,可以将国有资产折合成许许多多有一定面值的股份或股票,其中国家可以按比例握有绝大部分的股份。比如握有80% 、70%…的股份,其余的20%、 30%…的股份可以以股票的形式由私人经济所购买,这样,原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成了股份制企业,问题是,这种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呢?很显然,也是解决不了的。因为,国家握有的或占有的80%、 70%…的股份,是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明确的资产或资金转化而来的,这些产权不明确的资产或资金转化成股份或股票其产权显然也是不明确的。

商品和商品经济的含义范文第4篇

首先,这部著作的历史意义和当代现实意义是什么呢?

恩格斯曾说:“自地球上有资本家和工人以来,没有一本像我们面前这本书那样,对于工人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赖以旋转的轴心,这种关系在这里第一次作了科学的说明,而这种说明之透彻和精辟,只有一个德国人才能做到,这个人就是马克思,他攀登到最高点,把现代社会关系的全部领域看得一览无遗”。

在马克思生活的19世纪中叶,欧洲思想界中空想社会主义、西方古典经济学等争相斗艳,为了解决资本主义如何向前发展的问题,一时间沸沸腾腾,成为当时思想界最为重大和值得关注的问题。然而,虽然各个学派思潮涌动,这个问题并未得到很好地解决,唯独马克思的《资本论》科学的阐述了资本主义做为阶级社会最发达阶段会向无产阶级社会过渡这一规律。《资本论》创建了一个崭新的思想体系。其研究世界的方法源于德国哲学、早期社会主义理论和政治经济学。马克思像黑格尔一样,相信能够用一个辩证法公式概括人类的进化历程。他认为,所有哲学家所做的一切都在致力于解释世界,但他同时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改变世界。他在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之上,颠覆了传统的“形而上学”,建立了一个现实中得以实践的最大的思想体系。这部著作一度被称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圣经”,任何一个熟悉工人运动的人都不会否认:本书所作的结论日益成为伟大的工人阶级运动的基本原则,各地的工人阶级它让工人们明白了剥削制度的本质,指导了工人运动。

《资本论》是一百多年前的著作,当今世界的形势已发生巨大的变化,但它的基本理论仍然是今天的人们宝贵的精神财富。马克思的思想已经获得全人类的意义,他不仅为19世纪的人类所拥有,为20世纪的人类所重视,而且,作为人类的一笔宝贵的思想遗产,在以后人类各个世纪中,它都将被继承、被发扬光大。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资本论》在德国畅销,充分说明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思想对全球的借鉴意义。我们运用资本论的经济观点的时候,我们要结合当前社会实际。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特别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

其次,《资本论》的特色是什么?

该书最大特色就在于把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融为一体的论述方法。《资本论》是以唯物史观的基本思想为指导,通过深刻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规律,同时也使唯物史观得到了科学的验证和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其运用唯物史观的观点和方法,将社会关系归结为生产关系,将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从而证明了社会形态的发展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历史过程。同时《资本论》也没有简单地把精神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般过程归结为它们的共同基础—物质生产过程,而是从物质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中引出了全部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内容和形式。

马克思使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逻辑与历史一致的方法,对资本主义社会矛盾运动的辩证分析,丰富和发展了辩证法。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系统全面地阐述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产生、发展和克服的过程,从而透彻详尽地阐明了唯物辩证法关于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的学说,阐明了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在《资本论》中是对唯物辩证法的丰富和发展,正如恩格斯指出的,《资本论》的方法不亚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发现。

再次,如何理解《资本论》的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是指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地吸收了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价值论的合理内容,建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原创含义,可高度概括如下:一是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是不同商品进行交换的比例的基础,它反映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是创造价值的唯一要素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其他任何生产要素都不是价值的源泉,创造价值的劳动是抽象劳动,即无差别的人类脑力体力的耗费,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但它不是价值的源泉;三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是活劳动,即正在进行的生产过程中耗费的抽象劳动,物化劳动作为过去劳动的凝结物,在新的商品生产过程中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商品价值中不包含任何一个自然物质的原子。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彻底的一元价值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新情况、新问题涌现出来,社会劳动出现了许多新特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有了新的实践土壤。但是,按照劳动价值论的原创含义,服务性劳动、科学研究劳动、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经营管理劳动,由于都不直接创造物质产品,都不创造价值。这一含义,与现实经济活动存在着巨大的矛盾,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遇到了一系列挑战。

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是立足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劳动价值论是对商品经济现实关系的一种理论反映。没有商品经济社会的存在,就不可能有劳动价值论。我们应该看到,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是长期的、有阶段性的,这一发展过程必然决定着劳动价值论要随着历史发展不断地向前推进。所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是僵化的教条,而是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科学体系,创新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对商品经济现实关系的一种确切反映,是科学体系发展的必然途径。

在今天,《资本论》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有何指导意义,我们应该如何运用?

在世界经济政治形势深刻变化、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在显现的今天,《资本论》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所作的预见和对未来社会的设想,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我们应当结合新形势,深化《资本论》研究,与时俱进的应用经济学理论。《资本论》虽然没有专门论述社会主义经济的篇章,但是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趋势和与资本主义经济进行对比时,对未来社会的一些基本特征作了多方面的探讨和论述,提出了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实行按劳分配,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国民经济,实现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等重要思想。马克思的这些思想阐明了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指明了社会主义革命的目标和方向,构成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成为了后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指南。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科学性已被后来的社会主义实践所证实,他们关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等科学理论,已经通过革命与建设实践而变为现实。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制度,既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坚持,又是结合我国实际的发展,是一脉相承中的创新。《资本论》提供的是认识世界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而不是现成的教条,《资本论》的理论也需要在实践中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商品和商品经济的含义范文第5篇

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外学者就这个问题提出了众多解说,黄宗智教授把诸家解说概略地归纳为两大理论四派论说,即:一方面是中国大陆学者崇奉的“马克思的古典理论”,其中一派为“资本主义萌芽论”,强调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长足发展已导致资本主义萌芽,只是被资本主义入侵打断了正常发展进程;另一派为“封建主义论”,强调中国封建制度的顽强性和停滞性,强调它阻碍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也就阻碍了中国走上西方式近代化或现代化道路。另一方面是一些西方学者崇奉的亚当·斯密理论,其中一派为“近代早期中国论”,强调中国在受到西方影响以前数百年间,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相当于西方“近代早期”,另一派为“传统中国论”,强调中国“传统”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顽固性,认为只是随着西方影响而来的国际贸易和外国投资的扩展,才引起积极的变化,其后未实现近代化,原因不在于西方影响太强,而在于影响仅限于沿海通商口岸。我觉得这样归纳未免过于简化,实际上,中国大陆学者对明清时期存在资本主义萌芽大都无异议。歧异看来是对“萌芽”的发展程度的估计上有差别,特别是在“萌芽难产”原因的解释上,分歧较大。其中一种观点似乎着重归因于封建的专制制度、经济结构和传统价值观念的顽固性,另一种观点则主要归因于资本主义侵略。不过,就某些争论焦点的理论和方法来看确实与黄宗智教授指出的西方学者中的“近代早期中国论”和“传统中国论”存在某些类似之处。

《危机》一文令人耳目一新之处在于,作者从似乎互相对立的各派论说中,鲜明地揭示出其中的共同点:都是从“商品化导致近代化”这个“规范信念”或“规范认识”出发,来展开各自的论证;其结果是,其中任何一派面对明清以来中国经济史以至社会史中长期存在的“悖论现象”都无法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作者由此指出,各派解释上出现的危机,归根到底,就是“商品化导致近代化”这个“规范认识”的危机。我认为,黄宗智教授的这一揭示,不仅在明清以来的中国经济史探讨上,而且在一般史学方法论探讨上,都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按照“商品化导致近代化”的理论模式,商品化、市场化的运动一旦启动,必然导致农村自然经济解体,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工业化的发展。然而,从14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西方入侵前的5个世纪,中国经济却鲜明地呈现出与这种理论模式相违的事实,也就是黄宗智教授列举的三大“悖论现象”,即:商品化的蓬勃发展与小农生产停留在糊口水平的现象长期并存;农业产量的明显增长与农民劳动生产率的停滞状态长期并存;城镇工业化的明显进展与农村停滞状态长期并存。面对这样的反悖事实,“封建停滞论”或“传统中国论”固然能够对停滞的一面做出一定的解释,却难以对5个世纪中商品化、市场化和城镇工业化的长足发展做出合理解释;“资本主义萌芽论”或“近代早期中国论”则只能对进展的一面做出一定的解释,却难对对停滞的一面做出合理解释。当然,解释还是有的。例如,强调停滞一面的论者可以说,停滞不等于毫无变化,问题是中国封建结构具有特别顽强的自我调节和自我保护能力,诸如,秦汉以来就得到官方认可的土地买卖,没有西方封建社会那种界线森严的等级身分制度,顽强而又富有自我调适力的中央集权专制体制,足以把任何对封建制度起消蚀作用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因素容纳和消解于自己的体系之中。在实际历史进行中,此类史实确实屡见不鲜,如商人资本与封建地产之间,商人、地主、官僚之间,常能互相转换,甚至融为一体;重农抑商的正统方针,常能与官商相护的实际作为并行;人欲合理论可与“天理至上论”相安并存。这些史实似乎可以证明封建停滞论或传统顽强论的合理性。但是,相反的论点却显得更有说服力。例如,土地买卖和兼并,商、绅、官的互相转换和交融,甚至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在西方中世纪晚期和近代初期,恰恰成了促进封建制度解体和资本主义发展的杠杆,为什么在中国反而成了扼杀资本主义萌芽的陷阱呢?又如,既主张人欲合理又不否认上帝权威的人文主义思潮,在西方揭开了最终埋葬封建神学意识形态的序幕,而出现于明清之际且与西方人文主义似乎有些相似的顾、黄、王等人的“启蒙思潮”,为什么在中国对封建的纲常伦理几乎没有引起什么震动呢?如果把诸如此类的历史疑案都以中国封建制度自身特有的自我调节和自我保护机能作为解方,那种机能本身的来源和存在条件又是什么呢?诚然,正如黄宗智教授指出,还有一种可能的解释,那就是:15-19世纪中国与西方本来都沿着“商品化导致近代化”或“商品化导致资本主义代替封建主义”的道路上前进,只是中国稍慢一步,如果假以更多一点时日,如果“正常进程”不被西方入侵打断,或者如西方的某些“近代早期中国论”者所言,不被革命、战争、灾祸打断,中国就迟早必然要走上西方式近代化道路。可是,也正如黄宗智教授指出,诸如此类的“悖事实”或“反事实”的假设的价值在历史科学中是无法验证和承认的。

至此,我们不得不赞成黄宗智教授的揭示:各派学者面对中国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陷入的二难困境,根源来自“商品化必然导致近代化”这个规范认识或理论模式;不摆脱它的束缚,就无法摆脱困境。

怎样摆脱“商品化必然导致近代化,”这个规范认识或理论模式的束缚呢?自然是首先要坚持以事实检验理论,而不能以理论框筹事实。黄宗智教授特别强调要重视微观研究、地方史研究和非西方社会历史进程的研究成果,强调要特别重视那些研究中发现的与根据西方经验做出的理论模式相悖的事实。这无疑是对的。但这是否意味着历史科学不需要任何规范认识或理论模式呢?当然不是。

这里实际上涉及了自然科学与历史科学以至一般社会科学的不同特点问题。一般自然科学,特别是以无生命物质为研究对象的自然科学,基于研究对象本身的时间空间上的无差别性或“共时空性”,其规范认识或理论模式只要得到充分的经验事实确认,就具有全称判断的普适性。自然科学家对待氢原子和氧原子时,不必考虑它们是10世纪的还是20世纪的,也不必考虑它们是中国的、美国的或是印度的,只要有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相遇,他就可断定必然会出现一个水分子。在社会--历史科学领域,研究者在面对诸如农民、工匠、地主、商人、自然经济、商品经济……等等研究对象时,却不能不考虑他们或它们是10世纪的还是20世纪的,是中国的,美国的或是印度的。因此,黄宗智教授一再强调不能把适用于西方历史经验事实的规范认识或理论模式照搬到中国,不能把15世纪中叶--19世纪中叶的中国商品化与西欧特别是英国中世纪晚期和近代初期的商品化等而视之,这不仅对于研究中国经济史,而且对于一般史学方法论,都具有指导性意义。

商品和商品经济的含义范文第6篇

一、体验的含义及特征

(一)体验的含义。美国俄亥俄奥罗拉战略地平线LLP公司创始人约瑟夫・派恩和詹姆斯・吉尔摩在1998年提出体验将成为一种独特的经济提供物而开启未来经济增长钥匙的新观点,并提出了经济发展正在经历着从商品经济到服务经济再到体验经济的转变,在企业经营中自觉运用体验营销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将成为现代企业开拓市场的一个新思路。

(二)体验的特征。体验是消费者对一定的刺激物所产生的心理感受,体验在本质上是个人的,事实上是当一个人达到情绪、体力、智力、甚至是精神的某一特定水平时,在他意识中所产生的美好感觉。体验的特征主要有:

1、互动性。一种体验是顾客对一定的刺激物所产生的个人心理感受,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体验并不是自发的,而是诱发的,如果缺乏体验的筹划者,那么消费者的体验无从产生。所以,要让消费者对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产生美妙的体验,作为体验提供者的企业必须深入分析和把握能激发顾客美妙感受的体验提供物。

2、差异性。体验作为消费者内心的精神和心理感受,这种心理感受是因人而异的,因个人所受教育、文化及亲身经历、爱好的不同,所以对同一个事物将产生不同的体验经历,如在麦当劳餐厅就餐,对于儿童来说最愉快的体验可能是可口的食品及附赠的玩具、儿童生日宴会。对成人来说愉快的体验是它的食品、轻松的音乐、雅致的就餐环境及良好的服务等。

3、消费主动性。无论是在体验生产过程中,还是在体验消费阶段,消费者的体验有较大的主动性,是消费者自身的心理感受。因此,作为体验提供者的企业,如何诱导和实施体验传播,以吸引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和欲望,是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4、即时性和延续性。在体验消费过程中,体验的购买者能够获得身临其境的感受,良好的心理感受能立即带来心理的愉悦,尽管这种感受具有即时性,但这种体验的价值会在消费者心目中弥留延续。很明显,能提供这种经济价值的企业不仅会在消费者心中赢得一席之地,而且能极大地提升其商品或服务的附加价值。

二、体验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区别

体验经济与其他经济形态有所不同,其中包括了各种经济供给物的内涵,这些区别暗示了每一种新的经济供给物与其所替代的上一个供给物相比是如何创造出更大价值的。(表1)

(一)产品经济。产品是从自然界发掘提炼出来的材料,如动物、矿物、蔬菜等,企业一般对其进行加工或提炼,以达到某种产品特性。在产品经济时代,企业利润主要受供求关系制约,当需求大于供给时,利润随之而来,供给大于需求时,难以获得利润,产品经济时代企业生产方式是手工作坊。

(二)商品经济。随着技术的发展与作用,企业生产方式由手工作坊迈向机械化,便开启了商品经济时代。随着商品经济深入发展,供过于求是市场的常数,在商品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中,围绕改善质量和降低成本的工作成为企业获取利润的重要举措。但是,伴随着产品同质化趋势日益明显,价格战在所难免,所有商品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低价格的竞争结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考虑得越来越多的是价格和便利因素。

(三)服务经济。为了跳出商品化陷阱,20世纪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发现了以前被他们忽视的服务价值,于是,一些精明的制造商将商品与服务进行捆绑式销售或免费提供某些服务项目。在服务经济时代,不少企业在对消费者服务上费尽了心思,但服务是否免费或服务的深度,仍受制于企业对利润追求的制约,服务一方面是培育顾客忠诚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企业的成本。

(四)体验经济。在体验经济时代,以通过满足个性化需求,给予消费美好感受为主旨,从而提升企业竞争能力。美好的感受,甚至消费者终生难忘的记忆不仅有利于培育忠诚顾客,而且避免了单纯价格战给企业绩效获取带来的阴影。因为,美好的体验是消费者衡量商品或服务价值的杠杆,当消费者觉得商品或服务越有价值,对价格越不太计较。

三、体验经济下的企业营销战略

(一)营销理念上,满足消费者欲望和增加顾客体验。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从满足消费者欲望和“增加顾客体验”的角度审视企业经营行为,重视对顾客精神及心理需求的满足,消费需求的这一变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从发展上看,消费需求可分为三个不同阶段。第一阶段是“量的满足时代”,第二阶段是“质的满足时代”,第三阶段是迄今正在流行的“体验消费时代”。这三个阶段的演进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从“量”到“质”到“体验”的阶段,实际上是社会经济发展经历的“温饱型”到“富裕型”进入“享受型”的阶段。在享受型阶段,消费者更加注重消费的品味、格调及良好的感受。

迪斯尼乐园可以说是最早的体验营销经典之作,其成功是因为依据其目标顾客的欲望将其规划为“富有想像力的家庭娱乐”。

(二)营销重点以满足消费者心理、精神及情感需求为主。日本电通公司调查发现,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10位顾客只有一种声音,到七八十年代,10位顾客有几种声音,到九十年代,一位顾客有十种声音。在体验消费时代,过去那种单一的大批量生产已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为了达到产品的差异化、多样化及个性化,现代企业必须以消费者的心理特征、生活方式、生活态度和行为模式为基础去从事生产经营、产品设计、制造及销售,紧扣人们的精神需求,使产品和服务能引起消费者的遐想和共鸣,才能创造市场业绩。比如,组合型文具、调色板化妆品、故意磨破的牛仔裤、新出现的表现自然风光的环境碟片与磁带,这些商品的畅销,就在于制造商提供的不仅仅是商品,而是更好地满足了消费者内心的情感体验。

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国不少品牌已通过广告完成了品牌初级资产,就要把满足消费者欲望和创造体验作为抢占消费者心智的重点,让消费者真切地感受品牌的核心价值并发自肺腑地认同它。在美国,星巴克咖啡店吸引了许多顾客,一个月之内十几次光临,其取胜之道在于星巴克店主分别在产品、服务和体验上营造自己的“咖啡之道”。星巴克人认为自己的咖啡只是一种载体,通过这种载体,星巴克把一种独特的格调传送给顾客,这种格调就是浪漫。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现代企业如何走出单纯广告战、价格战的怪圈,如何通过产品、服务、消费环境、营销推广等整合营销手段为顾客创造一种良好的心理感受和独特的体验,已成为现代企业商战制胜不得不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三)促销战略上,创意强化体验的品牌形象。今天,消费市场已进入成熟期阶段,消费者的需求也早已超脱“质”的阶段,而进入较高层次的“品味”水准,品味不是商品,而是概念,所以21世纪商品推广重点不是卖商品本身,而是卖概念为主的推广策略,即创造一种强调体验的品牌形象,顾客们就会蜂拥而至,争取购买,拥有、使用这种商品。

商品和商品经济的含义范文第7篇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探讨

马克思既不是劳动价值论的首创者,也非与生俱来的劳动价值论者,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历程经历了反对(异议)到转折再到拥护的三个截然不同的历史阶段。新的时代背景下,社会的经济、政治、科学和文化各领域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因此,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探讨也不能停留在一般的结论性的陈述上,而是要在新的时代语境下突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形成的过程尤其是其科学内涵拓展的阐述。

一、自成一家的理论创建——科学劳动价值论的形成与解说

马克思之前,西方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上已经占据了开拓性的位置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这一点上,大卫·李嘉图提出的劳动价值论可谓达到了资产阶级界限内的最高成就。然而,由于社会实践的制约和历史条件的局限,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严重的失误,以至于1823年李嘉图逝世后,劳动价值论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反而被曲解和庸俗化。

受理论纷争局面的影响,马克思最初对劳动价值论持有异议,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才得到最终转变。至此,马克思展开了对劳动价值论的逻辑思考,即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细胞—商品为逻辑起点,分析价值、交换价值作为商品基本要素的内在规定性,进而推演出货币是商品内在矛盾运动的结果。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形成的,劳动是价值创造的源泉,因而也是理解劳动价值论的枢纽。马克思说:“把价值看作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1]但是,劳动不一定形成价值,劳动也并不只限于特定的范围和某种单一的形式。马克思认为劳动生产力是有多种情况决定的,包括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以及“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的应用程度”,等等。可见,价值形成离不开劳动,这里的劳动既有体力劳动也有包含了科学、管理等因素的其他劳动形式。

二、各执一端的理论争鸣——价值论相关学说的辨析与探讨

李嘉图开启的比较彻底的劳动价值论伴随着李嘉图的去世逐渐式微,19世纪70年代起开启了半个多世纪的边际效用理论称雄的时期。所谓效用,是指商品用来满足人们欲望的能力。它是消费者对一切商品和劳务的一种主观心理感觉的评价,这样就限制了理论的适用范围和发挥作用的效力。

马克思肯定了效用作为经济学的一种分析工具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对理论的缺陷进行了透彻的批判。分析两种理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首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价值的基础生成论,效用价值论是价值的现实决定论。劳动价值论旨在强调资本主义大工业时期,养活资本家阶级甚至整个社会的是一无所有、只能靠出卖自己劳动力为生的最广大的无产阶级。生产资料、机器设备、厂房只能转移价值,只有工人阶级的劳动不仅能转移旧价值,还能创造新价值,劳动是价值形成的基础和源泉。效用价值论意在说明商品市场上,消费者以现有的货币收入,在既定的价格水平条件下,如何对商品组合进行合理的配置,从而实现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劳动价值论是尊重劳动和投入的价值论,效用价值论是服从欲望和需求的价值论。劳动价值论关注商品的生产和形成过程,强调无产阶级的劳动是价值和剩余价值形成的根本性动力,没有无产阶级超过一定点的剩余劳动,就不会呼唤出隐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强大的生产力,因而劳动价值论尊重经济发展中劳动的基础性作用,为劳动者争取工资、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和理论武器。效用价值论强调的是商品经济大潮中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和欲望的商品就能赢得市场,实现价值,否则,摔坏的不是商品而是商品生产者。

三、日新月著的理论发展——新形势下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

马克思以后的一百多年,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提出了挑战,应对挑战,就需要面对新形势和新情况,探求对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基于前两部分的论述,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方面正确理解和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1.分析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健全分配体制

在存在商品经济关系的条件下,价值的生产是价值分配的基础,价值创造的多少也制约着价值分配的多少,但是,马克思提出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制度,是基于不同要素所有者的所有权的不同情况,而与劳动价值无关。价值生产的过程中,和劳动付出一样,其他非劳动生产要素也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单纯强调按劳分配是片面的不正确的。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既尊重绝大多数劳动者的辛勤劳动,又兼顾了要素所有者要素投入的成本和贡献,这样的价值分配机制有利于各种生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也能有效调动要素所有者生产的积极性,从而形成了各种生产要素同向运动的最大合力,避免了其中出现零和效应。

2.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

马克思描述的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之间的固有矛盾。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资本家阶级和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是两大直接对立的阶级。资本家阶级的财富建立在无产阶级堆积的白骨之上,劳资关系紧张,资本家阶级连续的武力镇压和工人阶级不断的反抗、罢工充斥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依然是生产过程形成的基本关系,虽然“资本剥削劳动”的现象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但是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是商品市场上平等的主体,双方通过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商品买卖。不仅如此,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工具的正确运用,也为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和谐的劳资关系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商品和商品经济的含义范文第8篇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离;民法典编纂;民法商法化;商法民法化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它不但影响到我国民商法学科的发展前景,而且也决定了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理念和思路。本文试从民商关系的角度对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传统民商分离的历史功绩及其局限性

    (一)民商分离的涵义及其历史沿革

    民商分立又称民商分离,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就立法体系而言,在民法典之外另定单独商法典;二是就法律运行机制而言,由民法和商法共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和商法各自独立而又相互依存。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商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民商分立的模式之所以至今仍占支配地位,不仅由于传统,而且还有某些理论依据"。[1]

    如果追溯民商分离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虽然商事习惯和商事规则很早就已出现,但商法真正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而独立存在却是近代的事情。商事关系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结果。罗马法作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部世界性法律确定了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范围的扩大,面对纷繁复杂的商品经济关系,以民法为基本内容的罗马法开始有捉襟见肘之感。对此,伯尔曼认为:"无论是重新发现的罗马市民法,还是仅仅残存的罗马习惯法,包括万民法,都不足以应付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出现的各种商业问题。"[2]由此产生了对商法的需求。而在商法制度的构建和商法体系的完成方面,商人无疑发挥了重大作用。商人们在长期的交易中摸索出一套规则,即商业习惯。商业习惯在商人们之间有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商人自治团体按照已经发展起来的商业习惯解决商人间的纠纷,并发展起自已的司法系统---参与裁判制的商事法院。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作为那个时期的特征,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2]作为最早出现的意大利商人习惯法主要根据的是罗马法,运用了罗马法的法律术语和权利义务观念,并吸收了教会法的善意、公平交易和信守合同的道德观念,它构成了近代商法的基础。中世纪末,特别是16世纪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欧洲的一些国家封建势力逐渐衰落,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统一民族国家逐步形成。随着国家干预商事事务的强度不断增大,商事习惯法逐渐被国家的商事法所取代,从而导致在欧洲大陆相继出现了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17年的《卢森堡商法典》、1829年的《西班牙商法典》、1888年的《葡萄牙商法典》、1838年的《希腊商法典》、1838年的《荷兰商法典》、1850年的《比利时商法典》、1865年和1883年的《意大利商法典》、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等,并由此形成了所谓的民商分离立法模式。

    (二)民商分离的历史功绩

    民商分离既是一种科学的法律体系划分,带有较多的主观色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理论上说,将民法典与商法典分立的体例,是一种符合经济生活对法律调整的不同需求的体例,这不仅使民法与商法各自发挥其应有的效用,而且使商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及其特有的立法技术全方位地为人们所了解、知晓并加以应用,这对树立重商扬商的法律观念具有重大意义。[3]具体说来,民商分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商分离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从法律上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进行了巩固和加强。商法与市场经济密切相联。与民事主体不同,市场经济主体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唯一存在目的的经济人--商人。经济人必须具有理性,能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原则来对其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营利是商人据以从事经营活动的终极目的,是商人的根本价值追求,是商法调整的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础,也是评判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是否合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标准。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商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而且必须考虑商事行为的营利性这一要求,尽可能减少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就立法实践来说,整个商法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满足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要求。整个商法的运行过程也表现为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选择和取舍,并通过权利和义务对各种利益进行规范和调整。如果说民法对商品交换的一般性调整为商事关系的调整提供了基础的话,那么,商法则对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关系予以专门性调整,营利调节机制是它特有的方式。商法把营利视为自己的宗旨,创造了自身的价值体系和新的原则。[4]

    第二,民商分离促进了整个社会立法技术的提高。一般而言,民法规范为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提供了一般的行为规则,这些一般行为规则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及其经济基础的抽象和概括,是人们理性思维的结果,一般较为合理也较为稳定。正是基于这种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征以及调整手段的特点所决定,因此民法条款绝大多数属于伦理性条款。不仅如此,自罗马法特别是德国民法典之后,民法非常注重对概念的使用及对概念的界定。但民法概念却具有相当的弹性和不确定性,典型的如作为民法基本要求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判断行为效力的善意和恶意、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过错等概念,都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而商法则不然,商法规范则要求所使用的概念应具有明确肯定性和不可产生歧义性。商法最早起源于"商人法",从它产生伊始就具有专门性及职业性,而后虽经多次进化,"商人法"发展成为"商行为法",但商法的基本特质并没有变化。商法始终是对市场经济的直接调整,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基本规则及基本运作方式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构成了商法规则。有什么样的市场交易方式和市场交易内容,就相应有什么样的商法规范进行调整。由此决定了商法规范必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技术性,并且这些技术性规范不能简单地凭道德伦理意识就能判断其行为效果。可以说,若没有大量技术性规范的有效调整,商法的营利性和商法宗旨均难以实现。

    第三,民商分离促进了法律规范的国际化运动。从历史渊源方面来看,早期商法在西欧中世纪商人习惯法时代就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商法本属于国内法,它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内商事法。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国际交往的加强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许多商事关系中都涉及到国外主体或其它涉外因素。不仅如此,商法所调整的市场经济本身就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显着的跨地域性,一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它国经济的发展,任何一国要想采取闭关锁国的政策不依赖其它国家而独立发展几乎已不可能。因此,国内商法也就不能再局限于本国的领域内,而要顾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另一方面,与其它法律制度相比,商法的国际统一性要求有着较好的客观基础。一是商法的大多数规定都是技术规范,既不像刑法那样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也不像民法那样有着浓厚的民族色彩和伦理色彩,这就为实现商法的国际统一化奠定了良好的法律技术基础。二是商法的内容大多源于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这些自治法主要来源于在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商事惯例,而这些惯例在各国制定成文商事法时都曾广泛地加以借鉴,即各国商法就其主要内容而言具有同源性。因此,商法的每一个部门法在具体操作上都具有易于统一性。从目前多数国家的法制现状来看,商法中有关票据、海商、国际货物买卖和商事仲裁的国际一体化发展实际上已经是无法逆转的趋势。

    第四,民商分离强化了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与民法比较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要求不同,商法中对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作了较多的限制。商法中包含有较多的涉及刑法、社会法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公法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在法律适用上,公法规范具有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有效的,单纯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不构成行为合法的当然理由;二是在法律适用上公法规范可以排斥私法规范而单独发生效力;三是对于带有公法性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或章程而改变其内容。就商法本身来说,为了突出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商法在商行为的法律控制方面实行了强制主义和严格主义。通过商业登记、消费者保护、不正当竞争之禁止、商业垄断之限制等一系列规则调整商主体的行为。不仅如此,商法还比较注重商事行为的独立性,强调每一行为的有效与否仅仅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而与其它行为的效力无关。与此相关联,商法非常强调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强调行为的外观效力,公示于外表的事实纵与真实的情形不符亦确认其行为效力,而不需要探究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想法。以上这些制度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非常显着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