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体育竞赛的意义

体育竞赛的意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体育竞赛的意义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体育竞赛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职业足球:竞赛市场;竞赛秩序;监管机构;中国

中图分类号:G8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07)03-0020-03

职业足球竞赛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其管理难度可从“假球”“黑哨”“”等不良风气对我国职业足球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深知。监督是管理工作至关重要的环节,足球职业竞赛监管机构是实施有效监督,乃至能够进行规范管理的必要保证。借鉴国外足球强国的有益经验,明确我国职业足球竞赛监管机构状况与职责,既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各部门的整体效能,又有利于规范管理的有效实施。

1 国家体育竞赛监管部门

国外足球发达国家,均是以行业自律组织――足球协会作为国家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自然监管责职也非其莫属。而我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虽然对外也称为“足球协会”,但实际上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政府部门――“足球管理中心”在实施着管理职责,故它既对职业足球竞赛的监管责无旁贷,同时还应对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负行政责任。

我国足管中心(足协)是体育总局下属的业务管理机构,虽然设立了“纪律委员会”等机构监督职业联赛的运作,但尚无专职编制,更没有对职业足球竞赛监管来说至关重要的法律、经济专门人士参与其中,难以仅靠自身的工作就可顺利实施有效的监管。

就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来说,也不可能将体育竞赛完全按项目划分、进行独立的监管。何况各项目竞赛基本运作规律存在共性,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监管有其现实意义

既然我国体育竞赛是以政府监管模式为主,且各项目竞赛的基本运作规律又有一致性,各管理中心现在也难以单独全面主持监管工作,因此,对体育竞赛的监管就责无旁贷地落在了国家体育部门。

面对体育竞赛市场日渐形成、监管急需规范的情况下,2002年3月成立了“国家体育竞赛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的级别和职责说明了国家对体育竞赛改革进程中出现新问题的重视和治理的决心。它实际就是体育竞赛监管的专门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我国国内体育竞赛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查处体育竞赛中发生的严重问题,指导体育道德建设工作,对完善体育竞赛相关法规提出有效可行的建议”等。这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体育道德建设,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纠正体育行业的不正之风,净化体育竞赛环境,充分体现公平竞赛原则,保证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经济司”,尤其是其下属的“市场管理处”(其工作职责明确规定:草拟体育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则是具体实施监管的部门。应云集擅长体育竞赛管理、法律和经济方面专业人士,司职体育竞赛,尤其是当务之急的职业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管理中心则是执行机构,也应配备专门和兼职专业人员,对本项目竞赛市场实施具体监管。此监管机构最好实行纵向管理,总局的监管部门和管理中心的监管人员要直接对国家体育竞赛监察委员会负责。

这一专门监管机构在制定体育竞赛市场监管法规时,由于有各学科专业人士的参与,可增强科学性,避免片面性,减少随意性,能弥补行业管理中心存在的缺乏专业人员的不足。而且,可以减少一般监管法规制定上的重复作业,使管理中心的监管部门可一心扑在具体监管上。

2 行业监管部门

(1)足球管理中心(足球协会)

足球管理中心,顾名思义是体育总局下属管理足球运动的机构。我国体育法中对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也规定为“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足球发达国家的足协均不直接组织职业联赛,会员协会也不直接经办职业俱乐部,主要是发挥管理职能。

日本足协在下设的11个专业委员会中,专门设立了“纪律、公平竞赛委员会”,负责对一切违规行为的调查并决定处罚方案、处理公平竞赛事项。显然这是专门针对竞赛秩序的监管而成立的。法国足协下设的纪律委员会是由法律方面的人士组成(比如律师),他们熟悉体育方面的法律,因此由他们对发生的争端进行仲裁是理所当然的。

另外,从日本足协比赛监督的“若发生特殊情况则需立即直接报告给联盟主席和纪律公平竞赛委员会委员长”规定中,可见比赛监督在赛场监管上的角色,及与足协和纪律公平竞赛委员会的隶属关系。

我国足协机构中设立的是由足管中心和行业内的兼职人员组成的实施行业纪律处分的权力机构――纪律委员会,主要职责只是针对上报的违纪情况做出处罚决定。对“假球”“黑哨”等不正之风的日常监管,主要依赖于裁判办公室、竞赛部等业务部门在约束和规范裁判员行为、对球队消极比赛的认定和处理、加强俱乐部自我约束等方面制定的具体措施和规定来实施。应该说,工作还是有一定成效的。但我们的纪律委员会无专职人员,成员的法律资质、赛场监督能力及与足协和监管部门的关系存在欠缺,且足管中心在担负管理职能的同时,还要直接组织职业联赛工作,对违规违纪事件的审查和处理难免受到影响。

如果我国足管中心能够主要司职管理监督,并设立有专职人员和有直接关系的兼职监管人员(赛场监督),能全面考虑对破坏竞赛秩序不正之风的监管问题,再加上其他部门的通力合作,工作是能够取得更好效果的。

(2)职业足球联赛委员会

足球发达国家的足球协会对职业足球联赛的组织工作均不直接参与,而是由协会委托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具体运作,足协只对职业联赛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法国是由足协授权有一定独立性的联赛委员会组织职业联赛的。

意大利足球联合会是意大利奥委会下属的机构,属半官方性质,它代表奥委会全权处理意大利境内所有的足球事务,是一个管理职能部门,对下属机构实行领导、监督和宏观调控,但不直接参与或处理职业俱乐部的具体事务。它依据法律及章程赋予的权力,对全国的足球运动进行监督与调控。在职业足球运作中,意大利足球联合会代表国家利益,监督职业足球管理机构和职业俱乐部的各项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足球运动的整体利益。

日本也是如此。日本足协是“财团法人”单位,日本职业足球联盟(J联盟)是隶属于日本足协的“社团法人”单位。日本职业足球联盟的主席是日本足协的副主席。日本职业足球联赛(J1、J2联赛)的主办单位均为财团法人日本足球协会、社团法人日本职业足球联盟。从二者关系上看,日本职业足球联盟与日本足协既为从属关系,又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机构。日本足协只是行政上的上级机构,不干涉日本职

业足球联盟的具体运作。

职业足球联赛组织的不是传统的体育竞赛,是涉及市场经济的以商业化运作为主的工作。这些工作连以行业自律管理模式为主的经济发达国家足球协会都不直接进行组织领导,对我国足管中心来说,就更不应直接参与了。然而,目前我国足管中心就是在完成着组织职业联赛和管理足球运动。从我国足球职业联赛登场到如今,足管中心,被职业足球联赛的日常事务拖得疲惫不堪,根本无法对涉及到法律、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做出清楚准确的回答。这种作法政企不分干扰和削弱了足管中心管理监督职能的发挥。正如何慧娴同志在政协会上的发言所说:“体制机制上的缺陷是导致腐败的根源。我认为必须要在体育界深化行政体制机制改革,‘管办’应该分开”。

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足管中心(足协)直接领导和参与下,成立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的职业联赛组织,是有着现实意义的。有了俱乐部人员的参与并吸收经济界人士参加,对职业足球竞赛运作将可进行更专业的研究和操作。如同日本职业足球联盟一样,其理事会成员由日本足协和各俱乐部董事长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就由各参加J1、J2联赛的俱乐部董事长组成,具体决定理事会委托的事项。日本职业足球联盟领导机构人员的组成,既能充分代表足协和俱乐部的利益,又有利于商业化运作。这从日本职业足球联盟主席的职责(推进“俱乐部经营的透明度”、强化“经营咨询委员会”的活动、加强总经理培养工作、促进“俱乐部股东多样化”、落实“J联盟百年构想”、强化“J联盟活动方针”等)上更清楚地反映了这一点,即职业联盟的中心工作是职业联赛运营和商业化运作,而不是只着眼在竞赛上。这些工作已经远远超出足球运动管理业务范围,绝不是只靠足球专业知识即可应付得了的。

体育竞赛的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体育竞赛;伤害赔偿;建议

在如今的生活中,人们经常会组织和参加各种各样的体育竞赛。但是,由于运动员在体育竞赛中经常进行身体接触,所以很有可能发生摩擦和伤害; 二是体育竞赛的进行离不开一定的场地和器械,这种情况下就对人身存在潜在的危害; 三是竞赛的组织者如果管理不好也会使伤害发生。综上分析, 我们不能只关注体育竞赛本身, 更应关注参赛者的人身安全,注重主体权益的保护。

一、对受害运动员体育侵权损害赔偿之行业惯例

依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似乎表明国内运动员在出现伤害事故后有较为充足之资金救助,但其中仍反映出一些问题值得深思。

首先,各类保险难以替代侵权损害赔偿。各款项均为补偿慰问性质而非真正意义之赔偿。无论《工伤保险条例》,还是《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抑或其他各类商业保险,均突出强调“意外伤害事故”,若造成运动员损害后果之原因并非“意外”而是体育“侵权行为”,且存在明确赔偿主体时,仍照搬适用上述规范,讲“非意外”当“意外”处理,则难免有失公允。因为相对赔偿主体明确、赔偿数额更高的侵权损害赔偿而言,各类保险难以完全代替,因保险数额固定,与所致伤害一般并无对应关系,未必能填补实际损害,且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

其次,即使用保险金代替侵权赔偿,亦须建立在双方存在正式劳动合同关系,且单位、俱乐部或主办方为队员购买了各种保险基础上。实际上并非所有运动员都有各种保险作为依靠于救济,甚至一些队员与所在单位连正式劳动合同关系都不存在,或即使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亦可能缺乏关于伤害事故、保险保险赔偿等条款约定,因此在体育伤害侵权发生后,受害运动员可能连基本医疗服务亦难充分享受。正是在此情形下,相关部门出于各种考虑,常采私下协商调解方式从中斡旋,草草了事,象征性给付受害人部分资金以息事宁人,而受害运动员迫于生活与医疗急需,往往不得不无奈接受。上述表面看似公平合理、相安无事之“惯例”,实是因理论及法律缺位而衍化之不尽公平合理之变通做法,亟需改变。

二、对受害运动员体育侵权损害赔偿之法律建议

体育竞赛中的危险可能层出不穷,并且很多是无法避免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危害的产生并对已经受到伤害的运动员进行合理地救助,从而保护他们的利益。

(一)加强立法建设

目前我国主要的体育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不少法律和规章,但是这些法律和规章却对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体育竞赛中受害者主张权利时还是会有很大的困难。

国内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有《民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却也很少涉及体育竞赛伤害侵权问题,有的话也大都是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适于直接适用体育竞赛伤害,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加强有关的立法,使法官在处理体育侵权案件时不至于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处境,也可以改变以往多用内部行规或者私下解决处理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强调依法治国,同样在体育竞赛领域也应依法治体,用司法的手段加强对体育竞赛的控制,可以改变目前体育竞赛领域司法介入有限这种不正常局面。如果触犯了《刑法》,应该把体育竞赛伤害看作普通刑事案件,违法者不能以参加体育竞赛为借口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

(二)加强保险制度建设

如上所析,当运动员的人身受到严重伤害时,首先遇到的一大难题就是高昂的医疗费,加之主要责任人之间互相推诿责任,即使责任认定清楚,过于高昂的医疗费也会使受害人望而却步,所以,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在社会范围内将体育竞赛定损害进行合理的分摊。

现代社会中,保险制度应用的领域十分广泛,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体育竞赛技术性强、风险高、职业色彩浓厚,基于此,保险制度更是不可避免地会被利用,在发达国家,体育保险制度设计和运行地都比较好,而且,基本上所有的保险制度都可以适用于运动伤害。通过商业性的体育保险转移相关风险显得日益重要,故而,在探讨运动员故意伤害的赔偿义务人时应把体育保险考虑在内,在投保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体育伤害,那么这个经济损失也主要由投保的人来负担,这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受害运动员的经济负担。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在体育保险方面的做法。

此外在中国,与国家队运动员不同的是,一般运动员要么是很少投保,要么是投保范围较小,很多遗留问题都是由于前者对体育伤害的善后处理的不利影响造成的,当今体育竞赛越来越职业化、市场化,这一问题也显得更为突出。与此同时,目前我国保险业还不是太先进,像赛车、曲棍球等很是危险竞赛项目,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不会承保,从另一方面来说,受害人获得救助的可能性被大大减少了。因此,在中国,处理体育伤害纠纷时,不能利用保险制度分摊损害,借助社会保障措施或侵权法却不失为一种好办法。目前,一种较好的解决途径是强制为参赛队员投保。

三、结语

在体育竞赛中,追求比赛的成功和荣耀是运动员们的目标,笔者认为这是正常的,也是无可厚非的, 但纵使如此,运动员们也应当严格遵守比赛规则, 从而避免不必要和不合理的伤害。在强化体育伦理规制的同时, 研究体育竞赛伤害赔偿问题, 如此才可使得损害在运动员和受害人之间得到合理分配, 进而使体育运动安全有序进行; 更重要的是不会让运动员因为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而有沉重的心理负担, 如此才可使得我国的体育运动事业得到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2] 郭明瑞.民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体育竞赛的意义范文第3篇

现代竞技体育比赛虽然不以商业营利为目的,但它从开始就与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例如,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从一开始就利用发行邮票、举办博览会等方式解决经费问题,萨马兰奇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以后,国际奥委会章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最终使奥运会走出困境,成为各国竞争的“香饽饽”。在主办奥运会的商业化运作中,转让电视转播权是一种代表潮流而又逐渐起主导地位的运作方式。自1960年冬季奥运会以5万美元出售了电视转播权,以66万美元出售了夏季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以来,电视转播权给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带来了巨额利润,2000年悉尼奥运会组委会电视转播权收入达到7.98亿美元,而且这一收入还在攀升。其他比赛也是如此。1997年11月11日,NBA与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和特纳有限电视公司以26亿美元的价格延长了4年期的电视转播协议,2002年日韩世界杯足球赛电视转播权转让价格为3.988亿美元,国际奥委会前主席萨马兰奇甚至认为,将来体育运动会可简单地归纳为两类:一类适合电视的口味,另一类则不适合,前者发展,后者衰亡。总之,当电视与体育竞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现代体育才得以普及和迅速发展。

体育竞赛进行产业化运营时,其突出特征是其信息经济的特点。以奥运会为例,组委会的收入构成主要包括:电视转播权收入;TOP赞助计划收入;标志特许使用收入;组委会赞助收入等,其中电视转播权的转让收入一直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占70%以上。而组委会收入之外的其他经济收入,也多与信息产业相关。这些收入的基础则是体育竞赛本身,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

然而,对体育竞赛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世界各国各有差异,在我国则更有争议,而且在实践中受到传统体制、传统观念及现实法律本身的制约。中央电视台大约到1997年才开始在转播国内体育赛事时向举办者交纳转播费,而目前全国足球甲A联赛的转播权谈判,足协与央视尚未达成协议。此外,体育竞赛的某些项目,如花样滑冰、花样游泳等项目的表演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如何在转播权的权原及权属上进行明晰的界定,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体育运动本身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的背景,从电视转播权这一典型的、颇受争议的问题出发,探讨体育竞赛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分析我国立法及现实法律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权原及解决途径

体育赛事由于其较强的自我封闭性和专业性,一般强调行业自律,并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根据国际惯例,体育竞赛的电视转播权属于赛事主办者,包括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和赛事转播权。我国的体育竞赛转播一般由主办者和当地电视手进行,由当地电视台制作竞赛的节目,转让给其他购买电视转播权的电视台。在转让过程中,全国性的比赛,例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是由中国足协牵头签约,然后将出售转播权所得利润分成给各个俱乐部和比赛地的有关单位。在外国,例如美国,由于其发达的电视网络,一般是由几大电视网来集中买断节目,再出售给各个电视台,实现制播分离,既节省了成本,又能提供较优质的服务。尽管这两种方式由于体育运动及电视业发展水平而有不同,但都面临相同的问题:体育竞赛的节目制作者、竞赛运动队以及队员、赛事主办者,谁才是转播权的真正享有者?转播权的性质是什么?

首先,我们必须理清转播权的性质,才能深入的探讨其他问题。在许多著作中,基于我国以前的著作权法,将转播权与播放权作为邻接权的一部分加以论述,其实是不正确的。《保护邻接权罗马公约》专门规定了广播组织权,即广播组织有权:(1)授权或禁止转播他们的广播节目;(2)授权或禁止录制他们的节目;(3)授权或禁止复制未经其同意而制作的他们的广播节目的录音录像;(4)授权或禁止向公民传播其电视节目,如果此类传播是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进行的。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由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确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广播组织应享有权利禁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行为:将其广播以无线方式重播,将其广播固定,将已固定的内容复制,以及通过同样方法将其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如果某些成员不授予广播组织上述权利,则应依照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使对有关广播之内容享有版权之人,有可能制止上述行为。有人认为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了广播组织权,是不确切的。而真正明确地规定了广播组织权的则是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该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就明确将广播组织的版权(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开来。事实上,如果电视台自己制作节目进行播放,它首先享有节目(作品)的版权,其次才是广播组织权(邻接权)。体育竞赛的现场直播属广播组织权,而赛事画面集锦及专题节目,如果是电视台加工制作的,只要有独创性,就形成作品,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非广播组织权。因为邻接权无论是从权原、保护期限及保护程度方面都比著作权要小。因此,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电台对非其制作的节目所享有的一种邻接权。转播权正属于这种邻接权,当然,它属于授权转播的权利人,而非转播者。

其次,在将电视转播权界定为邻接权的前提下,需要探讨的是其原始版权何在的问题,因为没有版权就没有邻接权。在电视节目制播分离的情况下,如果体育竞赛主办者授权电视节目制作者将竞赛场面制作成电视节目,若在剪辑等方面制作者进行了独创性劳动,则作者无疑应属节目制作者,而基于合同关系,可采用委托作品的形式使主办者成为版权主体,以获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可见,除表明制作者身份权外,主办者与节目的具体制作者可通过合同解决版权归属问题。

如果说通过合同的约定即可将赛事制作成的节目版权问题明确的话,那么仅仅其直播(发送信号而没有独创性)就可获得版权,其真正的表演者,即参赛运动员能否享有著作权?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众所周知,著作权(版权)是作者、其他主体及其合法继受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其关键之处是其权利基础——作品。显然,运动员的竞赛不属文学与科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将作品的范围概括为:文学、科学与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成如何。在其例举中并未提及体育竞赛活动。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类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而最后一项中,至今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体育竞赛表演的性质及权属问题。《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2条规定:表演者指演员、音乐家、舞蹈家和其他表演、演唱文学作品的人。笔者认为,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所能受版权保护的应是其表演,即他们享有表演者权(当然若是独创的作品则享有表演权)。《保护邻接权公约》限定表演者权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但在该公约第9条中,又采用许可主义,间接地承认那些不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也是表演者,只不过要由各国国内法予以确定:任何缔约国均可根据国内法律和规章,将本公约提供的保护扩大到不是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要求。据此,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杂技艺术作品明确列举为表演者可以表演的作品,已将伯尔尼公约的作品范围扩大了。在此情况下,讨论运动员(包括体育竞赛节目的其他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

一些典型的运动竞赛表演项目,如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等,都与杂技表演没有什么差别。它们具有以下特征:技能要求很高、难度大;具有深刻的思想性、高超的艺术性,是体育群体的智力成果的集中展示;具有极强观赏性;它同舞蹈一样可以有形再现。更何况,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可固定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条件。因而,这些表演就其本身而言,受著作权法保护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而且,编排出来的融音乐、艺术动作于一体的艺术体操,实际上就是可独立使用的作品。但是,像举重、击剑、足球等程式性的竞赛,并没有特定的独特表演特征,而且风险性大,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可以不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演。国际上之所以不将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表演列入知识产权法中表演者权的对象,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体育运动的自成一体性、专业性、竞技性,使运动员的表演可以通过工资、奖金等形式得到补偿,而通过电视转播权等形式可将投资一并收回;第2,体育竞赛就其宗旨而言是非商业性的,报酬权仅是其考虑的一项因素;第3,传统的体育道德观念并未认可体育竞赛的表演可以获得商业利益;第4,体育运动重视普及,这在现实中必然涉及重公益而牺牲一些私益的情况。例如,虽然欧洲联合广播公司出价甚低,但国际奥委会还是基于普及体育的宗旨拒绝分拆转让电视转播权而获取高额转播费,以便使广大观众能够支出少量费用即可观赏奥运会实况。最后,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范畴也在发生变革,在体育竞赛与知识产权法之间除了经营性标记外,尚未有很强的结合。在这种背景下,基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和知识产权法体系的相对封闭性,可以设想用单行法的形式将一些竞赛表演者的权利明确规定出来,以切实保护运动员及其他创作协助者的利益。这一构想还基于以下两点理由:第1,是否保护竞赛者的无形财产权是由各国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体育项目的普及性和受欢迎程度与之紧密相连。第2,日益发展的“阳光产业”——体育产业也需要以物质利益(更独立的物质利益而非劳务性的债权利益)来调动竞赛者的积极性。例如巴西法律就规定了对运动员比赛的产权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由此,在现实体制下,可以勾勒出我国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般权利框架。这种权利框架,以职业性体育竞赛(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与一般性体育竞赛(如奥运会)的划分为基础。首先谈职业性体育竞赛。运动员(包括其他协助者)享有表演者权,在将其表演让渡给俱乐部(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对其可独立使用的表演节目享有著作权。运动员与俱乐部(或其他组织)之间除了合同约定的雇用关系外,其独立的财产权受到保护。体育比赛的主办者享有竞赛电视转播权,然后通过合同关系与各参赛主体约定转播权转让费用的分成,并通过合同关系与电视节目制作者约定委托作品的版权事宜,而电视台则在转播时支付转播费。电视机构在转播时以独占许可使用或其他方式使用,也由合同予以约定。由此,就在合同的体系内划清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妨碍体育竞赛的转播和各方的收益。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律性,还可对运动员及其他相关者约定其权利义务,以免妨碍运动的普及。这样,就在自治性与法律性之间将体育竞赛转播权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就一般性体育竞赛而言,虽然参赛队或参赛个人不采用职业俱乐部的形式,但可比照职业联赛来规范各方权利义务。

2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转让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以内容划分,主要有三类: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使用权和赛事转播权。从播出范围来看,可分为全国性转播权和地方性转播权。从转播方式来分,可分为无线频道转播权、有线频道转播权、卫视频道转播权以及互联网电视转播权。一般而言,在新闻节目中使用赛事信号不得超过3min,且播出间隔不得少于6h,在节目中使用赛事信号权超过3min就需购买赛事画面集锦权,要转播整场比赛则需购买赛事转播权。只有购买了相应范围和内容的转播权的电视机构,才能获得赛事采访权和公用信号使用权。转让可以单独转让,也可一揽子转让,可采用独占许可转播,也可采用一般许可转播,这需要通过合同明晰,并报有关部门批准。这些并没有什么争议,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如何进行转让?如何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现实操作中,主办单位享有转播权的财产权利,在具体转让中多采取集中转让方式进行。以全国足球甲A联赛为例,它由中国足协统一与各电视台进行转播权转让的谈判,收益与各俱乐部分成。集中转让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2:第1,节省成本,提高谈判地位与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且可以协调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第2,尽量缩小各俱乐部之间的“贫富分化”,减少由于财产的差距而影响竞赛水平的因素。但是,足协本身的地位尚未廓清,实际是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又是管理机构,这种双重身份使其难以在进行电视转播权的收益分配上真正代表俱乐部的利益。现实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各足球俱乐部的投资者每年大约要在球队上投入2000~3000万元,而收入远未能补偿投资。因此,甲A球队冠名权频频易主。另一方面,中国足协帐面上渐渐积聚起几千万元的赢利,而在对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分配上,并没有与各俱乐部进行平等的协商。因此,尽管体育产业是阳光产业,但在缺乏产业的成熟运营机制、政企不分的前提下,电视转播权难以按其市场价值来转让,同时,甲A联赛质量难以大幅度提高。这种漠视真正的投资者与表演者利益的做法,势必造成恶性循环。因此,各俱乐部也在学习外国经验的基础上试图组建NBA那样的联合公司,以实现商业运营与体育竞技的良性循环,在电视转播、广告、相关产业的带动方面形成产业链,以便进行企业化的转播权运营机制。这种做法值得提倡,而且在时下人们对足协两块牌了一班人马进行质疑的大环境下,实现以参赛者为主体的产权运营机制,将是中国未来体育竞赛运营的当然选择。这种情况下,若足协集中签约,则是一种信托关系,即各俱乐部通过信托合同委托足协集中与各电视机构签约,足协根据与俱乐部之间的协议来分配收益,并不得违背信托合同。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治性和独特性,各俱乐部必须委托足协集中签约,而不能私自签约。这样,就将足协的行政管理职能与行业自律职能区分开来,足协就可在职权明晰的基础上正确地履行职责。同理,其他各类活动也可比照这种法律关系进行操作,而这种做法,又有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作为依据,显然是一条合理合法的选择。

体育竞赛首先是一项公益事业,但也包含着私人利益、局部利益。因此,要协调好各方利益,才能推动体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我国目前体育电视转播权价格普遍较低,而且央视在与各竞赛主办者的谈判中压价现象严重。这除了竞赛本身的水平外,还与整个体育及媒体运作与管理机制有很大关系。一两家电视台形成了强势媒体,占据垄断地位,势必在谈判中占据主动地位,从而变相压价。例如,中央电视台转播甲A联赛的各种广告收入及赞助收入上亿元,而受让转播权支出费用仅几百万元,还在2002年甲A联赛转播权上不肯让步,要求压价,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赋予央视在国际体育比赛、奥运会、城运会及全国性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购买与谈判上独断地位,更增强了央视在转播权问题上的主动地位,不利于其他电视机构的竞争和体育赛事转播与体育运动的推广。在广播电视机构不准民间资本及外资进入的今天,这势必成为制约体育产业良性发展的一大制度。因此,在电视业引入商业竞争、制播分离的形势下,引入地方电视台与央视的竞争机制,才能有利于良性竞争环境的实现。在确保央视在新闻及时事宣传中“喉舌”作用的同时,必须将文娱节目引入公平竞争,才能正确协调各个电视机构的关系,更好地普及体育运动。另一方面,在体育竞赛产业运营中,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开发,将转播权、门票收入、赞助、广告收入等各方面结合起来,特别是将广告与赞助及转播权结合起来,打造规模效应,引入外资和民间投资,才能将竞赛的运营做活、做好,也使体育在带动相关产业和丰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真正起主导性作用。

3结论

目前,全球体育产业产生的价值每年已超过4500亿美元,体育产业成为了“阳光产业”,体育竞赛在保持其非商业目的和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同时,在商业的推动下得到了更迅速的普及和发展,而电视则在其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在加入WTO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和争取到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的背景下,推进体育竞赛的法制化已迫在眉睫。本文仅从知识产权角度论述了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些基本问题,限于篇幅,对行政管理体制、国际交往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则很少涉及。总结全文,笔者的结论是: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是一种广播组织权,属于著作权(广义)中的邻接权,它属于赛事主办者,但并不排斥某些项目运动员及相关人员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权,即一种著作邻接权;

(2)体育竞赛(特别是俱乐部形式的竞赛)在专业体育组织与参赛主体之间分配电视转播权时是一种信托关系,参赛主体才是委托人,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信托合同约定,但受体育竞技纪律的规制;

(3)发展电视业的竞争与体育产业的多极化参与是普及体育运动的根本大计,行政机关与自治团体分开,创造自由宽松的竞技环境和商业环境是现代体育与传媒优势互补、协调合作的现实出路。

【参考文献】

[1]赵淑萍,王银桩.美国电视纵横.华文出版社,1999:18.

[2]温源.奥运大商机——2008奥运会全接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44~46.

[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4.

[4]张杰.运动竞赛表演中的著作权保护.体育学刊,2001(4):14.

体育竞赛的意义范文第4篇

关 键 词:民族传统体育;体育竞赛;礼仪文化

中图分类号:G8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3)04-0120-04

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经历数千年的凝聚与洗礼,屹立于世界民族文化之林,展现出交融汇通的独特生命活力。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根源于传统文化,是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体育赛事中,维系着每个程序的衔接,支撑着体育赛事的整体秩序,被代代相传继承和延续下来,载负着许多独特的文化理念,是民族特有的文化标志。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西方体育文化的冲击,加之缺乏本土化的传统礼仪文化的继承与宏扬,使中国的传统体育竞赛礼仪出现断裂。通过对其内涵、特征、作用等进行系统研究,将为建构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竞赛礼仪及促进世界文化的多元化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1 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文化的内涵

礼仪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受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而形成的具有一定规范性且被人们广泛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在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代代相传,不断整合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深厚的文化内涵,其神韵和风采让世界人民喜闻乐见并广为推崇。中国素有“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之称,人类在最初的繁衍生息过程中就已植入礼仪文化的基因,形成古老的传统文明。“礼”者即尊重,尊重他人尊重自己,反映一个人的道德水平;“仪”者是表现形式,礼仪就是一个人内在道德水平的外在表现。古人云:“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礼仪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受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而形成的具有一定规范性且被人们广泛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

综上所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文化主要指人们在民族传统体育竞赛交流中,所表现出来的相互尊重、亲善友好的文化形态,它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应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方面。站在最外层的是物质文化层面,如参赛运动员所穿的民族服装、竞赛所使用的器材等;制度文化层面处于中间,是以参赛选手的行为规范为表现形式,如武术比赛的竞赛规则,限定着运动员比赛时的各种行为;精神文化层面是最内一层,是以参赛运动员对民族传统体育的理解、对参与比赛的价值观为主要体现,如武术套路比赛所倡导的“天人合一”、“刚柔并济”。物质文化是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文化的基础,制度文化是其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连接着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对精神文化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

2 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的特征

民族传统体育竞赛集对抗性、技巧性、竞技性、表演性于一体,在近千年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深厚的文化内涵,成为中华民族的一颗璀璨明珠,广受人民的喜爱。人们常常在观赏激烈竞赛中,会感受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矫健、优雅、剽悍、婉柔、神秘、惊险及交融等美的享受,同时会深刻感悟到竞赛中折射出中华民族“和合”的礼仪魅力。

2.1 竞赛礼仪与现代社会相适应

总体而言,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文化是一脉相承的,它建立在民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节庆习俗等文化基础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生存环境的改变、文化背景的影响,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会有所变化,在历史不同阶段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从武术竞赛礼仪来说,在古代,徒弟拜师学艺时要向师父行跪拜礼,同门师兄弟之间以及与其他武林同道之间见面时大多都是拱手或作揖来表示问候,武林中人切磋技艺前或切磋技艺后要互相行礼,传达一种“以武会友”的武学精神。现代社会抱拳礼是武术规则中国内外一致采用的具有代表性的礼法。这一礼法是由中国传统“作揖礼”和少林拳的抱拳礼(四指礼),加以提炼、规范和统一得来的[1]。

2.2 竞赛礼仪与民族精神相融合

民族精神是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民族意识、民族性格、民族情感等,是一个民族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的集中体现,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共同生活、共同发展的核心。竞赛礼仪充分体现了民族的节操、气度、风范,彰显民族性格。如舞狮比赛,各参赛队应遵循竞赛礼仪,举首、提足、敬礼、叩拜等动作必须先左后右,参神、迎宾、巡游也要求按一定的程序,这些礼仪规范,使参赛队员之间形成一种和谐友好、相互礼让、相互尊重的氛围,共同传承礼仪文化的内涵,同时也彰显了民族精神。

2.3 竞赛礼仪与“贵和谐”相一致

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的核心是以仁释礼,表现出“中庸为本,温良恭险让”的民族体育精神及“以和为贵”的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理念,反映出中华民族相互尊重、恪守信用、公平竞争的价值观。作为习武之人,特别强调“文以德彰,武以德显”。如在擂台比武中,每个人所处的民族、信仰、习俗、个性的不同,就可能出现各自的特点,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各门各派都认定:“功夫有限,仁者无敌。”所以在比赛中,要做到“尚德不尚力,重守不重攻。”习武者首先要以德服人,以德慑人,在比赛中才可以施展武功,制服对方,而不应单凭武艺,无视礼仪,使对方致残致死。所以在民族传统体育竞赛中,需要理解他人、体谅他人、宽容他人,不过分计较比赛得失,才能增进感情、融洽人际关系、多方面地促进民族传统体育竞技化的和谐发展。

2.4 竞赛礼仪因时展而变异

时代性是指民族精神在其历史演化中所体现出的时间性特征,亦指其与时俱进的根本性质。传统体育竞赛礼仪文化是对传统习俗的不完整复制,由于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各种文化因素的影响,文化内部新旧因素在矛盾中不断分化整合,通过变异、淘汰、更新,由旧的平衡转化为新的平衡,或者通过对外来体育文化因素的吸纳、交汇,使原有的体育文化传统结构发生某种程度的改变。如“女真射柳”承契丹之俗,是宗教与民俗结合的产物,女真人笃信萨满教,在巫祭的仪式上,把箭放在最显赫的位置,并对着神箭诵诗求福,以保平安,无论在官方或民间的祭天或其他祭祀仪式上都要进行骑射活动。其官方的规制为:凡重五日拜天礼毕,在毬场插柳两行,参射者以尊卑为序,各以帕系一柳枝上,于离地数寸,削去青皮为的;每射,擂鼓助兴[2]。射柳活动于两晋南北朝时期由鲜卑、匈奴等北方民族传入内地,直至清中叶仍十分盛行。时至今日,射柳活动中的礼仪活动已发生重大变异,射最早是儒家的六艺之一,有丰富的礼仪内含,作为礼,它是庄重的,作为战争手段它又是残酷的。随着近代西方坚船利炮的侵入,弓箭作为一种武器,渐渐退出了军旅战事,作为一种礼仪的文化,射礼早已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外。

3 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文化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已逐渐脱离了远古时代“事神致福”的作用,而慢慢成为一种人际交往中尊重他人及健全自身人格的道德修养。它在民族体育赛事的发展过程中维护着整个活动的秩序,美化运动员的形象,增强民族的凝聚力,促进人际交往的和谐发展。

3.1 竞赛礼仪是竞赛价值的准绳

从社会价值判断方面,确定人的体育竞赛礼仪行为是否符合“礼”的规范、“仁”的精神,在儒家礼学看来,言行举止一定要与“礼”——既成的社会等级名份、成文及不成文的传统观念相吻合[3]。在竞赛礼仪中的“仁、义、礼、信、勇”是参赛者实现自我的“价值”准绳,是让比赛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西夏时就有关于在相扑竞赛个别法律责任的立法保障,同时,也作为一种竞赛礼仪保存在比赛之中。《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载:诸人相扑而致死者,以相扑不死人之法而大意无理之,徒三年。若曰他人相扑,有故意指使者,使相扑者致死,则令相扑者徒年,相扑者以从犯法判断[4]。这条律令是目前发现仅有的有关相扑竞赛规则的文献。从记载中我们也能看出古代这些少数民族所进行的竞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良的现象,难能可贵的是政府对运动员参加比赛提供人身安全的法律保障,有“相扑不死人”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强化了比赛礼仪的教育。

在竞赛礼仪中,“公平公正”、“重信守义”是裁判员实现自我的价值准绳,是让比赛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如抢花炮比赛中,裁判员出示黄牌,是一种劝阻、劝告运动员不能再有非体育道德行为、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的出现,否则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裁判员的公正执裁,理礼兼备,对运动员、教练员和观众都是极好的礼仪示范。

3.2 竞赛礼仪是道德知行的途径

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注重对人的教化和规范日常的行为道德。“知行”是道德修养的起点和基本途径,在传统体育竞赛礼仪规范学习和演示的同时,要引导社会成员知仁、循礼、行义。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传播的主要途径是通过赛事,其传播过程不仅能满足人们对体育的需求,而且也在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净化人的心灵,陶冶人的情操,在进行健身教育、道德教育、娱乐教育的同时培养人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提高人的道德修养和文化修养。我国历来祟礼敬德,习武之人也是如此。所谓武德,就是从事武术活动的人在社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所应具有的道德品质[5]。《左传宣公十二年》提出“武有七德”,即“禁暴、戢兵、保大、功定、安民、和众、丰财”。武德礼仪对于习武者的重要性在习武前就有体现,所谓“未学武前先学礼,未习武前先习德”。否则,“练功不修德,必定要着魔”,少林即严正宣告:“有技无德者,非少林之徒!”并谆谆告诫武僧:“功成之后莫轻使,持技欺人忘德行。”这充分表明习武之人从来不从纯武艺的角度去看待武术,而总是将武术技艺与礼仪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在比赛中实现自己的价值。

3.3 竞赛礼仪是民族形象的体现

中国自古就有“衣冠上国,礼仪之邦”之称,衣冠、礼仪是中国的君子们所追求的个人形象。它包括表象与内在两个方面:表象形象是通过语言、行为、服饰等显现出来的视觉形象;内在形象则是修养、气质、人品、素质等组成的品格形象。其中表象形象即视觉形象是品格形象的外在体现,只有把二者紧密结合,融于一身才能树立良好个人形象。运动员在赛场上塑造的体育形象,不仅代表了个人的形象,往往也被等同于一个群体、一个民族的形象。通过运动员文明的语言、优雅的行为、得体的服饰,美化的不仅是运动员个人形象,同时也美化了其代表的群体、民族的形象。

3.4 竞赛礼仪是对外交流的窗口

随着社会的发展,体育市场化运作,我国民族传统体育参与到国际性、职业性的体育赛事中,而礼仪在此时此刻尤为重要,运动员在竞赛过程中不仅仅是技能的比赛,而且是中国人的代表,他们的言谈举止,更多是体现民族的精神面貌和文化素养,它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文化状况和社会风尚。通过民族传统体育比赛,增进我国与世界的友谊和交流,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开放,有利于展现中国礼仪之邦的风貌。这种做法在汉朝时就已经得到充分运用,汉朝不但按期举行角抵比赛,而且还将角抵作为礼仪接待当时的匈奴、乌孙等客人。《汉书·张骞传》载:“是时上方数巡狩海上,乃悉从外国客,大都多人则过之,散财锦赏赐,厚具以饶给之,以览示汉富厚焉。大角氐(抵),出奇戏诸怪物,多聚观者,行赏赐、酒池肉林,令外国客遍观各仓库府藏之积,欲以见汉广大,倾骇之,及加其眩者之工。而角氐奇戏岁增变,其益兴,自此始。”这里大概描述了汉武帝时为了在匈奴、乌孙等国面前夸耀,大陈角抵戏的情况。

4 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的传承与推广

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以中国传统文化为背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已经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本土礼仪文化形态。在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人民生活节奏加快,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如何更好传承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加快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推广的步伐,使其更生活化、普遍化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4.1 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的传承

1)注重竞赛礼仪内涵的挖掘与整理。

自从西方体育文化进入中国以来,迅速在华夏大地传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使得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出现断层,但是西方体育竞赛礼仪却明显不能满足中国民族传统体育的要求。这也使得我们在传承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时,应把中华民族传统体育中崇尚礼让、与人为善、以德服人、平和的精神内涵传承下来,不仅应用于民族传统体育活动,还要拓展到现代体育比赛中,使其真正本土化,成为中国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2)处理好传承与创新的科学融合。

“礼尚时宜”很好诠释了礼仪文化的时代性,也为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的继承指明了方向,不是返璞归真原汁原味的“乡土”继承,而是以世界文化多元化为视角,以现代社会的思维方式为价值取向,借鉴世界各国优秀的礼仪文化,融入到民族传统体育礼仪理念中,以开放的思维、创新的形式打破禁锢,重新建构符合国际惯例、具有民族特色、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文化,使其既能体现民族文化内涵,又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3)完善竞赛礼仪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如果把法律看成是一个国家的硬性规定的话,那礼仪则是一个国家的软性约束。因此在完善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的时候要从规范化入手,切实考虑其可操作性,制定出易理解、易接纳、易推行、易操作的民族体育竞赛礼仪规范,充分体现出传统的仁爱、以人为本、中庸和谐的文化理念。

4.2 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的推广策略

1)扩大媒体和网络的宣传。

随着经济发展、科技的进步,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生存的大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因此,在宣传方式上不能因循守旧,要充分利用媒体,如电视、网络及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工具,采用容量大、费用低、时效快的多渠道宣传方式,加快对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文化的传播速度、扩大其影响、促进其交流。

2)增强竞赛礼仪文化的保护。

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不仅是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的要求,也是世界文化多元发展的需要。我们应该借助国家政策的支持,积极主动实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全民路线,切实担负起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文化的职责,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合作,动员、鼓励、吸纳社会成员广泛参与,与各科研所、学校等相互合作,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加大对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的支持,进而实现民族传统体育礼仪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3)提升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的礼仪素养。

裁判员的公正执法,理礼兼备,是保证民族传统体育竞赛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教练员的道德品质、行为举止直接影响着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礼仪素养。因此,要求裁判员、教练员必须认识礼仪文化的重要性,时刻起到言传身教的作用,使运动员真正体会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文化的精髓。运动员也要积极学习礼仪文化知识,深化对竞赛礼仪文化内涵的理解,提高自身礼仪文化的素养。

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包括物质技术层面、组织制度层面以及思想价值层面,在比赛过程中呈现出很强的生命力,彰显“道德教化”、“齐之以礼”的文化精髓。体现出传承性与时代性、易变性与相对稳定性、多样性与差异性、操作性与规范性、独特性与人文性等特征。同时具有规范行为、相互尊重、美化形象、促进关系和谐等作用。在传承与保护竞赛礼仪文化的过程中,应采取多种途径,扩大对其宣传。同时,加大对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礼仪素养的培训力度,使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竞赛礼仪文化走向健康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 华桦. 礼仪在现代武术中的运用[J]. 湖北体育科技,2011(5):14-17.

[2] 元脱脱. 金史[M]. 上海:中华书局,1975:826-827.

体育竞赛的意义范文第5篇

1前言

21世纪体育产业己经成为全球娱乐产业中最活跃、最具增长潜力的行业,成为发达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而其中竞赛表演市场以其本身的影响力和强大的边际效应占据了重要的位置。我国的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初步形成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等国内职业联赛。如今在“奥运经济”的带动下,中国体育赛事资源极大丰富,已成为全球商业性赛事的热点国家,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也在21世纪呈现高速发展的势头。河南省地处中原枢纽地位,有着丰富的体育人力资源和旅游资源,体育产业方面也有相当深厚的基础和历史积淀。伴随中原经济区的建立,经济实力的增强,强有力的体育消费,促使体育产业在河南各城市中迅速展开。但是从我省体育产业发展来看,仍具有很多方面的弱势,由于体育竞赛表演业在河南起步较晚,受到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远远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省市,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层面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在科技日益飞速发展和市场经济化的新形势下,我们有必要认真分析河南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现状,找出目前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利用我省丰富的体育资源和巨大的体育需求,科学地推动体育与经济的互动与融合,培育和发展我省体育竞赛表演市场,成为了一个重要且具有相当研究价值的课题。

2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本文运用了文献资料查阅法、专家访谈法、“特尔菲”专家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河南省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体育系统职能部门、现场观看体育比赛消费者以及体育界专家学者的问卷调查,深入分析河南省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现状,找出目前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存在的问题,结合河南省各地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发展河南省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基本思路与对策(适合开展的体育赛事、有效的营销方法以及未来的发展战略),以促进河南省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快速发展。

3研究结果与分析

3.1河南省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现状

3.1.1体育赛事开展情况目前,河南省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与经济发达省份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但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随着全省竞技体育实力的提升,竞赛市场日趋活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显现出来。据统计,2007年河南省共举办了260多场次的体育竞技表演赛,县级以上竞技运动比赛2632次,其中足球市场火爆,观众人数达84.6万,门票收入2500多万元,武术、排球的创收也很可观[12]。随着体育竞赛改革的深入和完善,享誉中国武术流派的河南武术蕴藏着无数商机。每年一次的郑州国际少林武术节,吸引了不少中外游客和观众,带动了诸如交通餐饮、住宿、旅游等产业的发展,而且促进河南的商品走向世界,成交额达3亿元以上,推动了河南省各个产业的发展。但是,竞赛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经营项目较少,冷热不均,主要集中在几个城市分布不尽合理,进入市场的竞技项目少,有的尚未开发。

3.1.2职业俱乐部的发展情况随着竞赛体制的改革,我省排球、足球、乒乓球和篮球等观赏性较强的项目逐布建立了俱乐部,开始产业化运作,进行商业性比赛。据调查,在篮排球6家职业俱乐部中,盈利的只有1家,占17%;持平的3家,占50%;亏损的2家,占调查对象的33%;经营亏损的主要是实体化俱乐部,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其经济来源主要靠赞助和广告,二是由于俱乐部运营成本较大;持平的是非实体化俱乐部,原因在于其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上级的拨款和企业赞助;竞技水平相对较高的1家,由于赞助来源相对广泛,所以才略有盈利[13]。由此可见,河南省体育俱乐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企业对投资体育的热情不高,在无赞助的情况下俱乐部能够勉强维持甚至亏损,这样就造成俱乐部运行不稳定,资金不到位,缺乏长期发展目标,人才流失严重,从而造成项目发展缓慢的现象。因此,要想竞赛表演市场发展起来,职业体育俱乐部是提供竞赛资源的主要主体,所以在以后较长的时间里,我们一定要大力发展职业体育俱乐部。

3.1.3举办赛事的资金收入来源从发放的调查问卷可以了解到目前河南省举办体育赛事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部分拨款、赛事冠名费、门票收入、场地广告,企业赞助占的份额不大。而且经营方式较单一,基本上是临近比赛才找赞助。电视转播费用没有,有时还向电视台交费,这样的局面对发展竞赛市场是很不利的一个因素。举办赛事的收入来源过于狭窄,导致经营状况不好。

3.1.4体育消费者消费行为因素

3.1.4.1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分布状况调查结果分析显示的是现场消费者的年龄分布状况,按照所占总体比例多少排名为:25-34岁总人数的39.1%、19-24岁占27.8%、18岁以下的占15.4%、35-44岁占12.6%、45岁以上占5.1%。其中35岁以下的占总体的82.3%,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现场观看比赛的主要集中在青少年,这为市场分析提供了很好的依据。此外,从观众现场回收的432份消费者调查问卷中,我们发现性别分布男性327人,占75.7%,女性105人,仅占24.3%。这说明男性还是主要的体育消费群体,原因是由于男性比女性平时更喜欢体育运动,对体育运动更感兴趣,所以喜欢到现场来感受赛场气氛。

3.1.4.2现场观看比赛消费者收入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图2)现场观看体育比赛的消费者的月收入均高于2008年我省城镇居民平均工资水平,2008年的平均工资水平是2037元(年收入24438元),这显示了到现场观看体育比赛的观众多数是中等偏上收入的居民,占据68.4%,但3000元以上的仅占4.1%,说明了中等收入居民观看体育比赛的占大多数。从对门票的承受价格和观众购买门票的情况来看,有257人选择了30-80元,有178人希望主办部分赠送,这也表明中等收入居民较多。

3.1.4.3现场观看体育比赛消费者的消费动机我们可以发现,有31.7%的观众都选择了票价便宜,23%的选择了有体育明星参加的原因,而由于赛事水平高的仅占17.8%,这不难看出,目前河南省体育消费水平不高,主要是由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造成的。但有体育明星参加的体育比赛,有22%的观众还是喜欢观看的,仅排在票价便宜的后面,列第2位。

3.2河南省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存在的问题

3.2.1全省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偏低河南省发展体育竞赛表演市场有自己的优势,近些年来也取得一些成绩,但与发达省市相比差距仍然很大,这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有很大关系。2005年的时候,河南省人均GDP才超过万元,2008年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8837元,农民年纯收入近4454元,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34.8%,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38.3%,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了居民消费能力偏低,使得体育竞赛表演市场消费需求相对不足。

3.2.2体育产业人才的匮乏体育产业的发展依赖于体育市场的繁荣,而体育市场的繁荣则需要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专门人才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作后盾。体育经营管理人才匮乏是全国体育产业发展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河南省更加严重。通过对政府职能部门的问卷调查可以看出,我省体育人才资源具有一定规模,各类别职能分工完备,形成了一定的人才结构群,特别是在运动员队伍、裁判员队伍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但科研人员与体育产业人才严重不足,二者合计占仅人才资源总量的3%,且现有体育产业经营及管理人员多为原来的体育工作者,他们熟悉体育但缺乏对市场运作和市场经济规律的更深了解。另一方面,河南省还没有专门从事培养体育经济类人才的院校。目前,体育经济的发展严重缺少高素质综合型专业人才,尤其是懂经营、懂管理、懂法律、懂体育的复合型人才,体育产业人才的总量、质量、专业构成已成为制约河南省体育经济发展的瓶颈。

3.2.3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流失严重一个城市或地区的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活跃与本地有高水平的竞技体育人才和明星级运动员是分不开的。在走访调查和职能部门调查问卷中发现,改革开放后,河南的体育人才流失较严重,例如现任国家乒乓球男队总教练刘国梁就是从八一队进入国家队,诸如此类的事情还有很多,在这方面政府一定要出台合理的流动机制,否则将影响全省的竞技体育水平和竞赛市场的开展。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不仅运动员流失,教练员流失也很严重。

3.2.4政府对举办体育赛事的作用认识不够政府职能部门并没有认识到举办体育比赛的真正作用,在我们发放的30份政府职能部门问卷中,仅有6人把提高城市的形象地位,作为城市的重要名片排在第2位,占20%,而把强化市民的体育意识,促进体育文化的发展放在第1位,占23.3%,这方面虽然也有影响但不如提高城市形象地位作用明显。目前大多数比赛都是在政府统一计划下运作的,而根据市场需要举办的比赛很少,经纪公司运作的几乎没有。在实行了赛事招标制以来,我们并没有积极参与国内的赛事招标会,也未进行赛事申办。有些赛事特别是大型综合赛事(如全运会)必须由政府出面积极参与才可促成。

3.2.5法规体制不健全国家在体育竞赛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多,也不够规范,缺乏长期稳定的激励机制和优惠政策,河南省在这方面也较落后。现实中,俱乐部产权和经营权的不分离导致管理混乱,企业搞体育俱乐部不是出于市场的需求,而是为了向政府要政策、要资金、要扶持,一旦这些目的达不到就撤资,这直接导致现有的俱乐部发展缓慢,维持时间不长。从发放的职能部门问卷来看,对影响河南省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因素调查中(表略),整体经济水平落后是最重要的因素,体育市场法规不健全排在了第2位,缺乏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排在第3位。这充分说明法规体制的不健全已成为制约河南省体育竞赛市场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因此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有利于全省体育竞赛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文件。

3.2.6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环境有待改善河南省体育竞赛表演市场还比较稚嫩,需要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部门对市场开发经营支持不够,尤其是商业性赛事,审批程序过于复杂,不但保护不够,还干涉正常运行。有时为了平衡关系,照顾部门情面,赠票现象、关系人员带入现场的现象过于普遍,这样造成赛事组织者在以后的体育赛事组织方面积极性不高,导致赛事越来越少,市场越来越小,最终结果是放弃发展这一产业。因此,净化体育竞赛市场环境是竞赛表演市场发展的很重要因素。

3.3河南省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开发策略

3.3.1河南省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发展路径在大力发展中原经济区已被列为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新形势下,根据河南省各地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化水平、人口状况、现有体育资源优势等综合论证,河南省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发展的路径应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优先发展地区):郑州、洛阳、济源、焦作、新乡、开封、许昌、平顶山、漯河;第二层次(重点培育地区):南阳、鹤壁、濮阳、三门峡、安阳;第三层次(发展特色项目地区):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以第一层次为为始发中心,政府在政策和资源上应给予重点支持,使它们成为河南省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龙头”,体育产业的重要支柱,产生较高的经济效应。在发展第一层次的同时,要在第二层次地区开展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群众体育项目,培养居民的体育消费习惯,逐步形成一个大范围的体育消费者群体,为开发体育竞赛市场打基础。第三层次的地区由于体育基础设施的不完善,要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体育项目,例如在信阳可以开展水上运动,其他三个城市开发体育旅游活动,通过这些特色项目的开展,吸引一部分投资者来进一步完善城市的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带动体育竞赛市场的发展。

3.3.2河南省体育赛事的选择与市场定位

3.3.2.1体育赛事级别和类型选定综合河南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体育基础设施方面实力来分析,目前国内大型体育赛事只有全运会暂时还不具备条件,其他赛事均可举办,比如郑州国际少武术节、焦作国际太极流大赛、中国国际女排精英赛、安阳林州国际滑翔伞比赛、郑开国际马拉松大赛、信阳龙舟赛等。重点发展的应是各种类型的职业联赛,只有职业联赛发展起来,竞赛表演市场才能活跃。

3.3.2.2赛事项目和地点的选定综合河南省各地区的经济、地理、文化、体育资源等因素分析,对河南省各地区开展体育项目进行匹配和选择。郑州和洛阳的经济实力、竞技体育水平、体育基础设施、城市人口规模在全省是最好和最大的,又有举办大型赛事的经验,因此河南省承办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应重点放在这两个地区来举办。洛阳、开封的足球基础好,又是文化古都,类似足球的单项比赛应在这两个城市举行,也可以辅以开发体育观光旅游。焦作、济源、新乡三个城市的环境非常好,城市规模虽然不大,但经济实力很强,居民消费水平很高,有一定的体育消费基础和体育消费需求。因此,一些商业性比赛在这三个地区开展很合适,比如举办明星对抗赛、邀请赛等等。信阳、南阳可重点投资建成水上运动训练基地,以训练基地为中心,以民间投资为主,在中心形成体育活动竞技表演娱乐的市场。漯河以田径为中心进行发展;濮阳、三门峡以乒乓球为中心进行发展;焦作以篮球为中心进行发展,还可辅以体育观光旅游,以增强体育产业的竞争力。河南其他一些城市由于经济实力、体育基础设施、竞技体育水平等不高,因此在这些地区应重点发展群众体育赛事,比如一些青少年的赛事、各单项的体育比赛等首先开展起来,培养体育爱好者,逐步把体育爱好者培养成体育消费者,形成一定的体育消费市场。

3.3.2.3重点打造品牌赛事打造体育竞赛品牌赛事,能够促进企业以消费者为中心,不断推出更多品牌的体育赛事,推动体育竞赛表演市场更快发展,使得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不断繁荣。我省第一层次的九个城市中,郑州国际少武术节、焦作国际太极流大赛、漯河的中国国际女排精英赛、安阳林州国际滑翔伞比赛都已成为四个城市的金牌赛事,其他几个城市也应根据自身优势,重点发展品牌赛事。因为这几个城市在全国来说属于中小城市,而且体育基础设施比较好,又符合近几年体育比赛向中小城市发展的趋势。

3.3.3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经营管理策略

3.3.3.1要与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取得政府的支持在经营体育赛事的过程当中,我们必须了解观众为什么观看体育比赛,这样才能通过合理的赛事营销手段把他们吸引到比赛场来。体育比赛现场如果能有政府官员的出场,充分体现了现代体育盛会的政治地位,树立政府的权威性、公信力、政治意义等。另一方面,大型体育赛事能吸引众多的旅游者,促进本地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争取其在政策上给提供一些便利,各类资源的利用上提供一些相对优惠的政策,人才的培养上提供一些畅通的渠道等等。

3.3.3.2要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寻求有实力和丰富经验的体育中介机构的合作是提高体育赛事市场开发效益的重要途径。因此,发展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必须有中介组织参与,我国的中介组织实力还较薄弱,专业的体育经济组织也不多,在这方面的发展空间、潜力都很大,需要做的工作也很多。我们应当先与其他省市有实力的体育中介机构合作开发全省的体育赛事市场,并不断的学习其先进的管理和经营经验,逐步启动河南省的体育经济组织。

3.3.3.3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宣传沟通如今的新闻媒体数量很多,有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报刊杂志等等,他们对体育节目的需求量很大。特别是电视台对赛事的是否转播主要看赛事的转播能否为其带来相应的广告收入。赛事的组织者考虑更多的是否能买卖赛事的转播权。为了增加赛事的转播机会,一定要邀请体育名人、高水平球队参加比赛,这样不仅能吸引更多的观众,还可提高电视台的转播兴趣。与各新闻机构相关负责人建立关系、增进沟通,让他们充分了解赛事,才能保证办事的成功率。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河南省全省经济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偏低是影响我省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职业体育俱乐部经营机制不够完善,产权不清造成多数俱乐部经营管理思想落后,缺乏长远目标,给俱乐部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再加上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流失严重,体育竞赛市场法规体制不健全,体育经营人才的匮乏以及体育竞赛市场不够规范等成为我省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发展的阻碍。今后河南省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发展的路径选择可分为三个层次:优先发展地区、重点培育地区、发展特色项目地区,重点发展第一层次,逐步开发第二、第三层次的地区。体育赛事项目的选择,要注意体育赛事的级别、类型、项目和地点,综合河南省各地区的经济、地理、文化、体育资源等因素分析,对河南省各地区开展体育项目进行匹配和选择。

4.2建议

4.2.1加速发展全省经济建设速度,为发展体育产业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为发展体育竞赛表演市场提供强大的经济基础。

体育竞赛的意义范文第6篇

一、选取适用教材,改变体育观念

1.教材的合理选用

体育理论课教学要根据高中生的年龄特点和性别特点以及体育运动美、形体美以及矫健美等美学特点选取适合学生的教材,向学生传授锻炼原则、练习方法以及运动损伤的预防等知识。比如,针对高中生男女生理和心理的特点,高年级教学可以采用分班教学的方式,避免其中可能出现的尴尬。对高中阶段的男生,建议安排多一点对抗性强的教学内容;而对于这一阶段的女生则可以多安排一些柔韧性、协调性的教学内容。同时,为吸引学生积极参与,提高学生学习体育的兴趣,所选用的教材应当具有一定的趣味性和娱乐性。只有学生学习体育的积极性提高了,才能使其自觉主动地坚持体育锻炼。

2.体育观念的更新

在以往的体育教学中,由于教师缺乏对终身体育意识重要性的认识,教师对学生的课外锻炼缺乏关注,而只注重课堂教学活动。在倡导素质教育的今天,学生要想达到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就必须改变传统的体育教学模式。因此教师要改变以往的体育教育观念,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将终身体育的观念融入体育教学中,培养学生的终身体育意识。比如,教师可以在体育教学中增加一些诸如拔河比赛、篮球比赛、羽毛球比赛等竞技性的体育比赛,让学生积极参与到这些锻炼活动中,在体育比赛的过程中培养自己的荣誉感、团队精神和竞争意识,也让学生在这一过程中更加明确终身体育意识的概念,了解终身体育的重要意义,逐步树立终身体育的观念。

二、鼓励学生参赛,激发体育兴趣

高中生身心发育较为完善,拥有较好的身体素质,而且求知欲旺盛,求胜心较强。针对高中生的这一特点,在高中体育教学中教师可以结合体育教学的要求设计一些能够吸引学生兴趣的竞赛性的游戏。体育竞赛在培养学生的锻炼意识方面比其他方式都更为深刻,因此,高中体育教师可以利用学生竞争心理的因素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另外,在这一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在竞赛中对学生要多表扬、少责备。调查表明,现代高中生对学校组织体育运动会、障碍跑、百合比赛、篮球比赛、跳神比赛等体育竞赛的愿望非常强烈。这种体育竞赛不仅能够让学生提高了对体育运动的兴趣,而且这些比赛大多是以班级或者团队为单位参加,所以学生在这些比赛中能够很好地培养竞争意识和团队精神等品质。所以,在高中体育教学中,不应当只注重课堂教学,而是要想方设法地让学生融入体育运动中。现在很多高中组织广场舞比赛、春季运动会等体育运动就是对这一教学理念的很好实施。

三、改善体育设施,满足锻炼需求

为使教师的教学安排得到保障,教学安排和教学目标能够顺利地完成,同时使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热情得到提高,学习就必须加大对体育的投入,积极做好器材设施的配备工作,加强对体育场地的建设。

体育竞赛的意义范文第7篇

【关键词】体育意识 体育教学 终身体育

1影响学生终身体育意识形成的综合因素

1.1学生自身因素

心理学认为:只要当学生对运动产生间接兴趣,即对活动的结果产生兴趣,并以体育锻炼的社会意义为动力,才能对活动始终充满热情,并能克服一切困难进行身体锻炼,使体育锻炼成为自觉行为。兴趣是产生动力的源泉,有了一定的兴趣,学生才会积极参加练习,发挥自身的潜能。大量调查表明,学生对于感兴趣的体育运动具有一种强烈的加深认识,扩大认识范围的需要,进而有效地投入到这些体育运动中去。

学生对体育锻炼的目的和意义,体育锻炼价值认识不足,更不懂得体育锻炼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绝大部分学生参与体育运动是因为他们对该运动本身产生兴趣,是直接兴趣,而不是间接兴趣。所以他们参与体育活动不可能持之以恒,一旦受到外界客观因素的影响,就立刻终止运动,不可能形成良好的体育意识。

由于抽象逻辑思维的发展但未完全成熟,青年初期学生已可以独立进行思考、提出假设、进行论证。人生观、世界观初步形成,开始进行职业选择,他们对问题的认识、判断还存在着表面性和片面性,仍需正面引导。青年初期学生对教师的要求越来越高,常常试图从技术专长、教学技巧、品德作风、为人处事等多方面来对教师进行全面的评价。他们对教师的评价不一定全面和完全正确,有时会影响他们对教师本人和教师的教学所持的态度,进而影响他们的学习态度和效果。

女生受主观心理因素影响占多数,而男生受环境因素影响较大。青年初期学生对体育的兴趣和态度更进一步的明显分化,男生一般喜欢竞赛性活动,女生多喜欢动作轻快、优美、运动强度不太大的项目。对不符合自己的项目,有明显的消极态度和抵制情绪。

1.2教师因素

教师是构成教学活动的一个基木要素,教师的教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干预学生的学,进而影响学习效果。教师可能影响课堂教学的因素。如:教师的年龄、性别、特点、专业及受教育或训练程度等。

2 提高学生终身体育意识的策略

体育教学也应本着切实改善和提高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身体健康为目标。从长远观点出发,教会学生更多的体育锻炼技能和锻炼方法,为学生参与体育锻炼提供更多的选择体育意识是在漫长的体育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意识是一项非常艰巨而漫长的系统教育过程。学生体育意识的培养,不能仅限于思想和认识上的主观引导,更重要的是使学生在客观实践中能主动建立对体育的正确认识、意向和看法。只有树立起自我体育意识,才能实现终身体育的目标。

体育教师要不断的汲取多方而的知识,要从满足于所教课程知识的局限中走出来,才能使教学达到最佳的效果。终身体育教育理论指导下的高中体育教学对教师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更扎实的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技能、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还要了解和掌握相关交叉学科先进的教学思想和教学理论,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体育教师还应不断学习,更新观念,完善自我,真正体会到培养学生体育意识的重要性,大力加强对学生的体育意识培养,将体育意识培养贯穿于每一堂课和其它各种教学活动中。更新教学观念,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自学、自练、自评的能力,大力开展快乐体育、成功体育,以增强学生的体育意识,为终身体育打下良好基础。

2.1教材的选用应准确,适合学生的认知规律

体育理论课教学,要正确的选用教材,教材的安排要使学生明确体育锻炼对生命的价值,要向学生传授锻炼原则、练习方法、运动损伤的预防和处理及各类比赛的规则。教材应适合高中生年龄特点,和性别特点,男女学生由于生理和心理上的差别,特别是对高年级女生出现的心理、生理变化特点,更应从体育运动美,形体美,娇健美等美学角度出发,鼓励其自觉参与锻炼。建议高年级教学可尝试男女分班教学,男生多安排对抗性强的教学内容,女生可依据其生理、心理特点多安排柔韧性、协调性的教学内容。教材应具有趣味性、娱乐性,趣味性、娱乐性越强的教材越具有魅力,越能吸引学生积极参与中来。通过对学生的体育基本知识的传授丰富学生的体育知识,明确体育态度,使学生自觉主动地坚持锻炼。

1.2利用竞赛,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对某一事物活动的积极表现的心理倾向,而体育兴趣是人们力求积极认识和优先从事体育活动的心理倾向。它是与参与体育活动的需要相联系的意向活动。学生正处于青年初期,生理心理发育较完善,求知欲旺盛,求胜心切,已拥有一定的体育能力。游戏与竞赛以其特有的趣味性和竞争性很受青少年学生的喜爱,根据这些特点在体育教学中教师可设计带有趣味性和竞赛性的游戏,来激发学生对体育的兴趣。体育竞赛是促成学生体育情感产生和发展的重要途径。体育竞赛的参与意识往往是全身心投入的一种参与,其培养学生的锻炼意识比其它方式都更为深刻。苏霍姆林斯基指出:“只有在学习获得成功而产生鼓舞的地方,才会出现学习的兴趣。"体育教学中应多进行各活动项目竞赛,利用竞争心理的因素,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兴趣。同时,在体育教学中应坚持以表扬为主,多用良好语言刺激,可以增强学生情绪的正面变化,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学生对体育的兴趣。

此次调查表明,学生要求”学校经常组织的体育竞赛。”愿望强烈。如趣味体育运动会、障碍跑、拔河比赛、乒乓球赛、跳绳比赛等等。特别是高年级的足、篮、排球对抗赛,都能在学生中掀起一阵锻炼热潮,学生的锻炼意识深刻。

组织体力活动的竞赛的同时,还必须组织包括体育知识竞赛在内的以促进学生体育意识为目的的一系列比赛。这种竞赛不仅具有参与人数多,受益面广,而且时间、地点可以任意选择,其受客观条件限制小,举办容易等特点。还起着舆论导向作用,宣传引导和寓教于乐的作用,是学校终身体育教育发挥主导作用的体现。

【参考文献】

[1]刘刚.体育教育评价的反思与前瞻[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2(4):29―32.

体育竞赛的意义范文第8篇

关键词:减负 提升 体育 教学效果

作为一名学校体育工作者,“轻负担,高质量”的课堂减负行动是困扰我们教师新的难题。我们不禁要自问:“为什么要减负?减负的内容是什么?怎样才能做到减负增“质”?

一、立足学校实际,稳步推进“课改”

研究学生,合理选取教材,拓展内容结构,把新课改“植根”于课堂体育“沃土”中,体育课堂改革是新课改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主力军。

(一)抓“常态”体育课堂,促技术技能水平提高。在目前的教育形式下,“常态”体育课堂仍然是学生学习技术,巩固技能的关键环节。在这里可以强调“常规”,追求合理的运动负荷,有规律可循,学生每学年都学有所得,每学段都学有所获。

(二)优化课堂教学环节,创新分享教学成果。提倡体育课堂“常态化”绝不是让体育课回归到“自由化”。完善课堂教学各个环节,将体育课的课前、课中、课后三个部分贯彻到每一节课中,收到了满意效果。

二、丰富活动课内涵与形式,提高学生身体素质能力

伴随“阳光体育运动”的开展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文化学习---体育锻炼---积极性休息—素质能力提高”的学习方式,实实在在扎根于学生的心灵深处,依据规律、原则对活动课进行改革。树立“人人参与、我运动、我健康、我快乐”的体育理念。

(一)遵循科学规律原则,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学期初下发了“体育活动课安排表”,“安排表”的制定集中体现了“符合学生身体发育和人体运动”的规律原则;对班主任在体育活动课中的角色予以定位---组织者、领导者、指导者、负责人;对体育委员、体育骨干的作用充分肯定;对器材借用归还作出详细说明。

(二)透过现象抓本质,群策群力抓改革。学生走到操场,场地器材到位,制度必须建立,不能让环节脱钩。为此,我们成立了体育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为常务组长,教务处、政教处、艺体组及部分学干为小组成员,不定时地对体育课、活动课进行检查、指导、评价、反馈;开展安全教育;指导体育委员做好各类记录;协助处理“偶发事件”;落实病、事假的人数及大概情况;采用“问卷调查法”收集汇总学生意见和建议,不断改革设计,扎实推进工作,克服“形式主义”和“盲目乐观”现象。

(三)规范活动锻炼制度,力求内容形式稳步提高。体育课最有效的展示舞台就是体育比赛。为此。我们倡议除了按“安排表”上好活动课外,可以参照学校下发的“体育竞赛计划表”将广播操、集体舞渗透到体育课和活动课中去,有计划有步骤地充实课的内容,避免学习内容的“枯燥和单调”,拉近体育课、活动课、体育比赛之间距离;做到“有比赛、有总结、有整改、有材料”,不断改进方法,力争更大进步。

三、完善体育竞赛体制,“多位一体”齐并发展

体育比赛是有效检验学生体育课、活动课锻炼情况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对提高运动技能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性作用。在新课改稳步推进的时期,改革学校体育竞赛形式,形成新课改理念下的“学校体育竞赛体制”尤为重要。在保留学校体育文化特征和底蕴的同时,彰显比赛作用和效果。

(一)营造体育比赛氛围,激发学生主动参与意识。利用广播站和学校宣传橱窗,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各级体育文件精神,明确其意义所在,激发师生参与锻炼的热情。每学年初制定下发“学校体育竞赛计划表”,分别组织班主任、班长、体育委员学习,对其中的内容、举办时间、参与人员、参加人数有初步了解。树立起:成功固然可以激励学生积极向上,但失败也是学生人生再成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经验和教训的观念。

(二)比赛与《国标》测试和体育中考接轨,提高学生的参与率。我校组织体育比赛,突出群众普及性,由少数人参加过渡到全员参与;项目设置力求简单,易于操作,评判直接;最大限度提高场地、器材使用率;促成学生运动员和裁判员之间角色转换;减轻教师组织活动比赛的压力,增加学生参与评判机会。有机地融入体育课教学和体育比赛中去,尽可能多让学生体验赛场。

(三)树立“安全第一”意识,细化比赛过程管理。办再好的体育比赛,一旦出现安全事故,都会给师生留下阴影,长久难于从记忆深处抹掉。所以,比赛前务必坚持正面引导,严格训练学生运动员,降低比赛项目的安全系数。政教处制定出台安全预警方案,深入到比赛的各个环节:学生上下楼、进退场、警戒线的设立、学生观看比赛地点的划分、特殊项目比赛时专人看管和督导,实现小问题现场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一切做到“预防为主,安全至上”。

四、结论与思考

通过对我校体育课、活动课和体育比赛的研究与实践,得出如下结论。

(一)我校的减负提“质”是有效的,推进力度恰当,而且通过对“常态”体育课教案的加工整理,凝缩精华,精心改编,初步实现了“常态课”“优质化”,“优质课”“常态化”的课改目标。

(二)活动课科学合理、内容丰富、目标明确;检查有人员、有记录、有评价、反馈及时;安全措施提到“制高点”,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处”,学生高兴,教师满意,家长放心。

(三)体育比赛取得了预期结果。举办了“体育节”,创历届运动会参与人数之最;广播操比赛激发全校师生同做一套操的热忱;拔河比赛时赛场的热烈气氛压住了几十年来不遇的严寒低温,没有活动就可能发现不了这么多的体育人才,缺少系统的比赛,综合性体育人才也不可能显露出头角。

(四)“健康第一”作为我校体育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从上到下,认识到位,责任明确,确保其健康稳步发展。

(五)体育课堂改革是艰巨而复杂的过程,这就要求广大体育工作者,要精心策划设计,取得学校领导的支持,争取同行们的赞同帮助,尽可能用成绩来争取到社会和家庭的理解和关注。

(六)体育课堂教学是增长学生体质不可缺少的主要途径,教师务必时刻关注,做合格的引导着、辅导者、调控者,变化内容形式,细化评估措施,争取到更大的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