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的区别

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的区别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的区别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的区别范文第1篇

当前,我国学龄前流动儿童的医疗保障制度在政策实践上主要存在两种取向。第一,将学龄前流动儿童纳入现有成人医疗保障制度。该取向主要强调在完善现有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加其保障水平和覆盖面的基础上,将学龄前流动儿童纳入保障对象之中,使学龄前流动儿童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2007年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城镇非从业人员被正式纳入基本医保体系内,其中包括未成年人。该制度主要由政府主导,由此可见不少城市在不断努力将流动儿童纳入到城镇医疗保险体系中。[6]《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对学龄前流动儿童的参保资格规定:凡在本市居住的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幼儿均可享受医保。个人筹资部分为每人每年40元,财政补贴80元。起付金额和补偿比例以医院级别和就诊地点而不同,封顶金额为8万元。[7]目前明确规定将流动儿童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使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有同等医疗保险待遇的省市区如下:内蒙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安、长沙、攀枝花、贵阳、大连、沈阳、唐山、天津、郑州等非流动儿童集中的地区。多数规定流动儿童的父母拥有当地暂住证或缴社会保险费满1年,均可依照自愿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该规定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户籍制度限制的解除。第二,建立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该取向强调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医疗保障需求方面的区别,在实践上倾向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截至2013年,上海、深圳,以及江苏苏州、浙江杭州、广东珠海、浙江温州和福建厦门等多个城市已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其中,杭州、深圳、珠海、厦门四个城市解除户籍壁垒,向流动儿童开放未成年人医保体系。《深圳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对学龄前流动儿童的规定为,凡在本市托幼机构在册的与父母一起在深圳居住的,且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儿童,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政府按本市非从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标准给予补贴,即每人每年200元[8]。珠海市于近年也出台了相关政策,《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于学龄前流动儿童参保资格规定如下,凡在各类幼儿园在册的儿童,且其父母一方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投资人或个体工商户,均有资格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筹资标准为儿童法定监护人每人每年90元,政府补贴15元。该医保报销时不设立起付线,按照缴费时间和就诊机构级别享有不同标准的补偿比例[9]。《杭州市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随父母在杭州市区居住且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区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5年的儿童可以享受医疗保险。自缴部分为65元每年,其中孤儿、持有效《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少年儿童免缴,政府补助部分为每人每年35元。该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依照医院级别而确定[10]。《厦门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与上述政策有相似之处,学龄前流动儿童参保资格为,在本市居住的、父母一方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暂住证》1年以上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儿童,可以享受医保待遇。个人筹资部分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未成年人免缴个人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90元[11]。

2学龄前流动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医疗保障资源匮乏。目前,就北京市流动儿童而言,他们只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然而这两项保险在北京的覆盖率仅在16%左右,难以满足近90%的流动儿童家庭希望孩子能够参与医疗保险的需求。[12]对流动人口而言,由于经济收入不稳定,儿童的医疗成本在家庭总体收入比例较大,这使得他们在面对儿童较大的疾病风险时更显脆弱。“吃饭还是吃药”,对于流动人口家庭无疑是一种巨大挑战。在难以享受医疗保健服务和接受医疗卫生知识教育的情况之下,他们会成为各种传染性疾病发生及传播的高危人群,一旦儿童染上疾病,面对高额的医药费将不足以应对突发状况。第二,户籍分割严重。2004年全国逐步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得农村儿童以家庭账户的形式被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之内。但该制度明确要求流动人口必须回户籍所在地参保,受流动性及高就医成本、淡薄的保险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许多流动儿童几乎被排斥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外。2007年,北京市相继出台的《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儿童作为特殊群体单独设立了医疗保障,但其范围也仅仅包括具有本市户籍,或父母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或父母一方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儿童,并不对流动儿童开放。上海虽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注了少年儿童的医疗保障需求,但其覆盖对象仅为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杭州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也仅限于城镇户籍的少年儿童。第三,制度执行效率不高。由于缺乏对学龄前流动儿童医疗保障的政策统筹设计,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互不协调,多头管理,监管、执法、宣传等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甚至部分地区的政府部门不作为,仅仅出于绩效考核而做表面工作敷衍了事。有些地方虽然规定可以异地报销,但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新农合证、医疗费用发票、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簿等一系列材料,还需大量时间才能完成,致使很多被纳入保障范围的学龄前流动儿童享受不到相应的医疗保障。除此之外,由于政府对相关政策的宣传不到位,让很多家长因不了解而没有参保,导致了医疗保障资源的浪费。调查数据显示,因受教育程度、信息获取途径、经济水平等因素影响,甚至发现有40%的人对医保改革毫不清楚,仅有5%的被调查者非常了解[13]。

3对策及建议

3.1尽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学龄前流动儿童医疗保障制度

将学龄前流动儿童纳入医保范围,且适当降低个人缴费标准和起付线,提高医保补偿比例,对降低经济成本,缓解流动人口家庭经济负担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医疗保险,尤其是以重大疾病和住院服务为主的医疗保险,对于减少或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具有深远意义。流动人口群体作为我国的特殊群体,其流动性和不定时性使之与其他群体相区别,大部分流动人口家庭对建立专门的流动儿童医疗保险制度有迫切的需求。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专门的学龄前流动儿童医疗保障制度。该制度应以突出医疗救助意义为主,建立学龄前流动儿童医疗救助资金,对于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家庭给予临时医疗救助。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可由财政补贴、慈善基金、社会捐助、个人筹资等部分组成,在统筹账户的基础上加入社会资金的元素。

3.2突出社区作用,实现信息动态化管理

完善学龄前流动儿童的医疗保障,除了各级政府的努力,也离不开基层社区组织的积极参与。在社会治理背景下,社区的功能被日益凸显。因此,在保障学龄前流动儿童医疗需求方面应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利用率,加大社区服务报销比,改善社区服务质量,加强社区医疗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学龄前儿童保健、疾病预防和控制方面的功能。这不仅有利于降低就诊时间成本而且也可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疾病。从而营造关心和尊重流动人口家庭的社会环境,增强流动人口的社区融入感,促进社会和谐。针对学龄前流动儿童的“流动性”,该制度在执行方面应实现信息动态化管理,需要流入地和流出地社会保障部门的积极配合,也需要诸如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相应的信息平台支撑,保证学龄前流动儿童个人信息的完整性,构建各地医疗保险联动机制,防止缴费时间因地域而中断,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互联网的普及,发挥网络信息系统的便捷作用,对其医疗保险信息进行实时高效的动态管理。

3.3注重政策宣传,提高政策认知度

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的区别范文第2篇

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召开后,已有79个城市作为流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并计划在近几年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这是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建立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又一重大举措,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和社区医保是社区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一、城镇居民医疗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社区卫生服务模式社区卫生服务是随着现代医疗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卫生服务模式,在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过程中

由于参保人员大多为老人、小孩、并轨转制企业的弱势群体、失业或无业人员,因此社区医疗服务便上升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眼下大多数社区卫生服务仍然不能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呈现处“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场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较多的患者对社区医疗服务能力缺乏信心。胜利街道居委会的xx主任告诉我们,居民们普遍认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生医术不高,设备简陋,生怕在社区就诊“小病拖成大病,感冒治成肺炎”。尤其对全科医生持怀疑态度。

第二,社区医院的硬件水平堪忧。其中有不少用药遭到患者非议。园林街道人大社区卫生服务站孟大夫称,虽然现在社区医院的医疗药品范围放开了许多,但还是没法满足患者要求,好多就诊的大爷、大婶们都要两头跑:在大医院就诊、看完病、拿着针剂药品到社区医院点滴。有些疾病需要作CT、彩超、X光片的。社区医院不具备这些设备、患者只能先在大医院就诊。这也是大多数岁数比较大的患者怕麻烦不来社区医院看病的重要原因。

第三,调研还发现,现在社区医疗卫生的定位非常笼统,大多是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没有对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疾病治疗和疾病防止加以区别,没有细致考虑各地医疗资源现状,发挥作用不够、机械地按统一标准划分社区卫生机构。

(二)社区医保管理平台建设滞后

职工的医疗保险平台是单位,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网络则可以依赖社区。实际上,每一个街道、社区都已建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站;但是省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负责具体操作;社会保险部门又不能隔着锅台指导街道、社区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这一块业务,这样街道社区机构等于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虽然,国家召开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也有规划。但是社会保险法规、医疗保障政策还不完善、需要细化,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障难以操作、街道社区无法律依据,对参加养老保险、登记缴费、审核、监察、责任的追究没有章程、缺乏措施、政策法律建设不健全,难以震慑和阻止违法行为、处罚乏力,难以维护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监察办案机构等等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的工作效益。街道社区医疗保障管理平台目前是硬件不硬、软件太软。

二、街道社区医疗保险工作的对策思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推开,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迈向全民医保、完善目标关键性的一步。但勿庸讳言、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保险制度,加紧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构思、根据城镇居民的特点和医疗需求、以及街道社区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开展养老保险扩面的基础上,同步推进居民医疗保险扩面行动,避免城镇居民因大病造成的养老和健康风险,为城镇居民稳定构筑双保险机制。

(一)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基本原则

第一是低水平起步原则。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国情出发,根据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的大病医疗需求,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试行医疗费用统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医疗保险的受益面,确保医疗保险的长足发展。

第二是确保自愿原则。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市、选定2—3个城市启动试点,明确确定地方进行试点的自愿性,充分尊重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城镇居民可自愿缴费、参加医疗保险,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和选择,政府作为后盾、建立财政辅助制度、引导和帮助居民参加医疗保险。

第三,属地化管理原则。明确国家、省、市、县的责任,国家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确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统筹层次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以有利于发挥现有管理体系的优势。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的工作职能,贴近基层、和谐社会,从长远考虑要积极探索适合城镇居民特点的医疗保险办法,大力实施“低费率、保大病”的政策,鼓励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进而社会保险,将城镇居民完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第四,统筹协调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保证城镇居民保险试点的顺利进行和医疗保障各类制度的协调推进。

(二)构筑预警、监管、处理三大网络体系

1.建立欠费监控预警网络体系。建立居民参保缴费监控预警体系,由街道(镇)、村、社区、劳动或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关对欠费居民实行直接监控,每月对辖区居民缴纳保费情况进排查,督促参保居民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

2.按经济情况对参保居民建立分类监管网络体系。对老、幼、转制、合并病残居民家庭的经济收入进行深入细致、客观的综合性等级排队评价;对经济收入比较稳定家庭居民的缴费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存在欠费的要限期补交、不按规定缴费的要降低其信用等级。

3.完善参保关系监察、争议调处网络体系。健全完善市、(县)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专兼职人员到位,实现定人、定岗、定责,条件好的可以聘请为社会保险联络员、成立街道(社区)调解组织,形成四级监控、争议调处网络,实行网络式管理,随时掌握辖区内的举报投诉、争议情况,维护参保居民合法权益,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及萌芽状态。对参保当事人及时、满意答复,确保不出现恶性有争议案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

(三)建立执法、维权机制。

1.加强与工会、民政、工商、税务、公检法、银行等部门的互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特别是对恶意欠费群众,严重违反医疗保障法规的团体、机构,加大联合处罚力度,取消其信贷款、社保、民政,劳保优惠政策享受资格等,该强制执行的从速处理,该依法处理的决不手软,并在新闻媒体上、社区街道及时曝光,使一些违反医疗保障法规的机构或居民受到严重处罚。

2.建立突发性应急机制。专门编制医疗保障关系专项应急预案、有效应对因医疗保障关系、医患矛盾而引发的突发性,明确应急的工作组织体系、机构设置、人员分工预警机制、信息、应急保障等内容、全面提升事件处理的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3.完善医疗保障应急周转金机制。建立市、县、镇三级应急周转金制度,对短期内无法按正常途径解决医疗保险基金影响医疗保险声誉的,先由街道、社区专项资金垫付,当街道社区无力支付时,启动市、县级应急周转金,确保社会秩序持续稳定。

(四)强化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能力

1.全面推进基层平台建设。在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建设中,要有医疗保障工作责任,按照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服务建设,在村(社区)建立医疗保障服务站;梳理医疗保障工作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确保医疗保障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下延。

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的区别范文第3篇

一、医疗保障体系现状

自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2003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开展城市、农村医疗救助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区在推进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上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截至目前,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367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0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1180.47万人,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人数达291.3万人,享受特殊医疗保障5.8万人,社会城乡医疗救助29.13万人。同时将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由从业人员扩大到农牧民、城镇非从业人员及学生、儿童、老人等。我区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初步保障了城乡居民的医疗需求,维护了社会稳定。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仅仅走过了10个年头,特别是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城镇无就业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刚刚开始的新工作,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着需要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各类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窄。参保率低

2007年我区总人口为2405.1万人,各类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1819.1万人,覆盖率75.6%。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67万人,占应参加保险人数662.2万人的55.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0万人,占应参保人数480.5万人的41.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1180.5万人,占应参保人数1198.9万人的98.5%。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比较高外,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率仅在50%左右。主要表现在大量的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市居民、老年人、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学生、儿童参保率较低。其中无劳动能力的、私营企业、个体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农民工参保人数分别占应参保的1.9%、18%、13.6%、29.7%、41.7%。

(二)医疗保障工作多头机构管理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特殊人群医疗保障工作,分别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管理。这种多部门管理造成管理界限很混乱,管理效率不高,同时增加管理难度,存在着部门交叉、互不协调、彼此制时现象。不适应地方一体化,实现全民医保发展需要。

(三)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政策设计分割、保障形式单一化

由于我国目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不同地区和不同制度之间的医疗保障无法衔接,直接导致了医疗保障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人群之间的三重“二元结构”。形成不同的社会群体被纳入了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之中,享受不同的待遇,身居城镇的只能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农村牧区的居民只能参加农村牧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成员不能灵活的选择医疗保障险种。如在城郊之处居民。持城镇户口的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农村户口的要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现行政策行不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四)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存在一定差距

对于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三个主要的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它们之间在缴费和待遇给付上差距比较大。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其中个人缴纳工资的2%,全部纳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缴纳工资的6%,其中的30%纳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呼和浩特市为例:按2007年月社会平均工资2200元计算,城镇职工每人年缴纳医疗保险金1690元。其中个人账户642元,统筹账户1048元。当参保人员发生疾病风险,产生医疗消费时,起付线在三甲、三乙、二甲以下医院分别为500元、300元、150元,封顶线为4万元,住院新发生费用报销比例在80%-93%之间浮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定额缴费的模式,实行年度一次缴费制,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同样以呼和浩特市为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费12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70元,个人缴纳50元。享受低保待遇和重症残疾的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由政府再补助30元,个人实际缴纳20元。男满60岁以上,女满55岁以上城镇居民及重度残疾病人每人每年缴费24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70元,个人缴纳170元,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由政府补助130元,个人实际缴纳40元。可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相对比较有限,同样都在一定城市,筹集的资金量相差很大。在给付待遇上,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起付线标准是三甲、三乙、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机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机构)分别为700元、500元、300元、1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比城镇职工相对比较低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筹资缴费和待遇给付上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差很大,既有差距,又不平衡。

(五)统筹层次较低,不利于资金统筹使用

目前。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94个统筹地区,有四个盟市(呼市、包头、乌海、赤峰)实行了市级统筹。大部分地区还是旗县级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只有4个盟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兴安盟)实现了盟市级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只有呼和浩特、乌海两市试行市级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统筹层次低给医疗保障工作带来很多弊端:一是医疗保险金分散,不能整合、统筹使用。从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区结余医疗保险金17个亿,但分散在各旗县。二是低层次运行,造成了医疗保险关系的域区之间转移困难,不利于地区之间劳动力流动。三是基金调剂功能不强,不能抵御医疗风险。四是分散的管理工作增加管理成本。

(六)医疗机构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有完备且服务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体系,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重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区级及市级医院,其中乡镇卫生院是重点。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引导患者首先在初级医疗卫生机构就医,节省医

疗费用和医疗资源。目前在医疗服务上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环境条件差,设备简陋,医务人员技术素质较低,患者不愿意选择这一级医疗机构;二是医疗机构仍然存在以药养医、以药奖医现象。开大处方,高端仪器诊断、重复检查,非药品目录用药,加大药费开支。三是有的新农合规定患者住院由个人支付的押金比较多,出院时通过医疗补给应报支部分,由于有的农牧民无力垫支住院费而延缓疾病治疗。

(七)没有建立起稳定的医疗保障筹资机制

各项医疗保障资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目前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金交费,政策规定按单位工资总额的6%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有相应的财政补贴。2008年自治区加大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国家级试点地区参保居民,各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不低于80元;自治区试点地区参保居民,自治区各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不低于65元;对特殊困难群体家庭缴费部分,各级财政再给予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补贴力度,中央负担40元,自治区20元,盟市10元,旗县10元。稳定的长效的筹资机制是医疗保障良性发展的基础。但目前在医疗保障筹资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缴费难。一些企业不及时或无力缴纳医疗保险金,特别是困难企事业、私营、个体单位;二是盟市、旗县财政没承担起应承担的部分。如乌兰察布市有的旗县财政只拨了1%,全市平均为2.62%。由于各级财政欠拨现象较严重形成欠缴医疗保险费数量很大。据劳动保障所统计,目前全区累计欠费达3.2亿元,其中财政欠2.56亿,占全区总欠费的80%;三是由于城镇居民参保人群分散、结构复杂、缴费标准不同、医疗保险费收缴难度大。大量的欠费,大大影响医疗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四是由于国家对新开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重视,在资金拨付上基本到位。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引发了参保人员之间矛盾。

(八)医疗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目前全区医疗保险金结余17亿,加上欠费达到20个亿。这么大的结余其原因:一是各项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照单位和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交纳的,随着城镇职II资增长相应地增加了缴费数额;二是扩面增加参保人数相应增加了缴费额;三是分流破产企业一次性缴费划入的医疗保险金;四是也是最重要的一条,随着工资物价增长,缴费的增加,没有及时地调整参保者的待遇水平。

二、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对策

(一)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科学设计城乡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障制度,打破身份界限,全体公民不分有无职业、年龄和城乡,不论贫困和富裕,都纳入相应的制度中,统一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将目前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无就业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城乡社会救助制度,面向城乡所有人群。每一个人可根据自己所处的地区和经济状况任意选择一种保险,并根据所选择的保险要求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和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权利,但每个人只能选择一种保险。

(二)逐步缩小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差距

目前三种制度之间待遇和缴费差别比较大,为了更进一步实现公平,更好的保障城乡居民的需求和权益,应逐渐统筹城乡医疗保险,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我区经济发展水平总体滞后,地方各级财政的实力有限,缩小三者之间的差别,需要一定的条件和时间。基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种制度在筹资水平、财政补助方式上有共性。可以先尝试打破城乡界限,建立城乡统筹的非就业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保证参保居民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先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先进行整合,将其整合为统筹城乡的居民医疗保险。给城乡居民创造在城乡之间选择保险品种的条件。

(三)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共济能力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越高,集合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就越强,目前我区三种制度统筹层次较低,特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大部分地区实行旗县统筹。要创造条件实现盟市一级的统筹,已经实现盟市统筹的可以尝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现区域统筹。

(四)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体系

一体化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需要统一的管理服务体系支撑。针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在行政管理的归口上存在着多头管理的现象,要逐步整合管理服务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一个部门主管,并建立独立于行政部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这样可以统一建立服务系统,节约人、才、物等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建立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

医保机构一方面要加强对定点医院提供医疗服务质量和药品质量的监管,另一方面要监督定点医院的医疗行为,避免出现诸如开大处方、进行不必要的检查、不必要的手术和住院等“供方诱导过度需求”的现象。

(六)提高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城镇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中报销比例最高,起付线最低的是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定点医院中,报销比例和起伏线设置最优惠的是县级医院。这样的制度设计目的之一是为了引导人们在患病时优先去这些初级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机构诊治,当患者的病情严重到一定程度,或者初级医疗机构限于医疗条件而不能开展的需要的诊疗和检查项目,应及时转诊患者到区级以上医院进行诊疗和检查,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参保和参合人员在就医时往往越过这些初级医疗机构,直接到一些大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就诊。其中很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不论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是县级医院,在医疗护理人员的人数、素质,以及医疗服务的硬件设施上都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差很大。患者往往会对这里的医疗服务不信任。因此今后要加强对初级医疗机构的建设,真正发挥它们的作用。

除了提高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之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双向转诊制度促成社会成员更多的优先选择初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的前提是对医疗机构进行分级。医疗卫生服务通常被分为初级、二级和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相应的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也被分为一、二、三级。双向转诊制度就是在医院分级的基础之上,确定各级医院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区域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签订协议,让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大病则转向二级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而在大医院确诊后的慢性病治疗和手术后的康复则可转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这样,就可以实现“小病不出社区,大病及时转诊”。对于一名患者来说先到初级医疗机构诊治,得到初级医疗机构的转诊之后才可以二级以上医院进行诊疗和检查。初级医疗机构提供所转送病人的有关信息,手术或住院治疗之后,可以回初级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再由转入医院转到转出医院。

(七)建立多渠道医疗保障筹资渠道和科学的投入机制

一是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对于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责任除了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之外,更关键的是政府在财政上的扶持。要确保应承担的投入部分,并逐步加大,确保广大公民,特别是老弱病残等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医疗保障是公共产品,就需要公共财政来承担。

在政府承担财政责任的同时,我们也要明确政府财政扶持的合理科学的投入机制。所谓合理的科学的投入机制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医疗需求都被包括在保障范围中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位仍是保大病和初级的门诊医疗服务,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提高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其次是地方财政的实际能力。福利具有刚性增长的特征,一旦承诺一定水平的财政补贴就很难降低,因此要以理性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再次在财政补助上一定要区别对待。我区而言,要统一考虑各盟市财政经济状况,对医疗保险资金补助,经济条件好的不补或少补,对经济条件差的盟市给予重点补助,并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补助水平。

二是企业和个人也要积极地交纳应承担的交费部分,并随着自身收入增长而适应增加交费额,以提高职工的医疗待遇,特别是企业(雇主)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三是发挥商业医疗保险作用。

四是发展慈善事业,发挥社会共济功能。

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的区别范文第4篇

至此,全国已经有苏州、上海、深圳和北京四大城市有了“少儿医保”,这会让成千上万的父母们减少很多后顾之忧。

曾经缺失的“少儿医保”

“年仅2岁的小鸣不幸被诊断为患有白血病,希望大家能够帮帮他们,给他们一个生的希望!”

“我女儿9个月了,胆道闭锁。她从满月以后一直在看病,用光了我所有的积蓄,做手术的十几万元,这对工薪阶层来说,是很大的一笔钱。我也想过放弃,可是每天翻来覆去地想,还是不舍得,我不想让女儿死!希望好心人能帮帮我们!”

近年来,孩子生大病家长无力负担巨额医药费用,社会好心人自发捐助的事件,屡屡见诸于报端。我们在同情、怜悯、感受人间真情的时候,也感叹着少儿基本医疗保障的缺失。

根据上世纪50年代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医疗费报销50%的待遇。但是199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后,对包括孩子在内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否继续享受医疗费报销50%的待遇,一直没有具体作出规定。出于成本的考虑,大多数三资、民营、股份制企业其实已经不再提供此类福利。而这几年兴起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虽然把农民子女纳入了保障范围,在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但保障水平总体上较低。

在这样的保障缺失下,“哪怕卖房子卖地,也要多弄点钱给孩子看病”成了病孩家长们最大的心愿。而因为孩子生重病,也同样屡屡导致一个小康家庭变赤穷。

少儿基本医保浮出水面

好在少儿基本医保似有破竹之势,已经在国内几大城市相继试行起来。

最新的消息出自深圳和北京,这两地几乎同时在今年秋季新学年来临前公布了试点少儿住院和大病基本医疗保障的消息。

而在此前一年,也就是自2006年9月1日起,上海市在保持原有的少儿医疗互助基金的基础上又推出了上海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着重解决上海少儿学生在患有如白血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时的家庭负担。

2005年9月2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1月1日在苏州市区范围内全面建立少儿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险,下属各县市也随之实施相应的保障办法。

对于这四地的家长来说,少儿大病和住院这样的基本医疗保障,虽然还没有涉及到少年儿童的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但已经能够大大减轻家庭的压力,不啻为一个福音。

四地少儿医保有啥异同

综合比较这四地的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都能够保障少年儿童的住院费用,而且还都承保了该类人群中发生率比较高的白血病、血友病、癌症等重大疾病的专科门诊费用,虽然四地对少儿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划分不完全相同,但思路相似。

在少儿基本医疗保障的资金筹措上,四地有所区别。上海规定该笔保障基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资金共同承担,个人和家庭不必为此增加负担。苏州、深圳和北京三地,则规定由政府补贴和个人家庭缴费共同完成,当然,这三地对于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等给予免缴少儿医疗保险费的福利。

报销额度方面,各地给出的比例和总额也不尽相同。上海由于同时实行少儿医疗互助基金体系(该体系仍然可以承担少年儿童大病和住院费用50%的报销),而且与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不冲突,因此上海的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只给到50%的报销比例,且没有起付标准要求。苏州、深圳和北京,都规定了更高额度的起付标准,标准线下个人承担,此后分段按不同比例报销。

当然,家长朋友们要了解清楚,无论是50%,还是80%,还是100%,都是针对社保范围内的用药目录和各项杂项诊疗费用标准而言的,如果孩子治疗的用药超出了成人社保目录范围或少儿医保用药目录范围,那么就必须由家长自行承担超出报销范围的费用。同样的,如果其他治疗条件,比如仪器、病床等使用超出了原定的标准,超出部分的费用也不能报销。

有少儿医保还要买保险吗

“那么,孩子参保了少儿基本医疗保障后,家长还需要为孩子买哪些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障意识较强的家长,可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

由于少儿医保对于少年儿童的大病和住院医疗已经保障程度较高,因此已经参保的家庭而言,可以不用再为孩子购买住院费用报销型的保险。

如果担心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支出可能超过少儿医保的最高报销额,则可以少量购买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帮助应付今后可能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风险。

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的区别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单一性弊端/多层次体系

【正文】

中图分类号:F84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448(2000)01-0050-04

现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一方面缺乏对医院和个人的有效约束机制,造成医疗资源的大量浪费,国家和企业负担加重;另一方面,又没有覆盖到非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使非公有制职工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满足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这些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使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难以为继,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那么,到底用什么样的制度来替代50年代建立起来的单一的、高保障、低覆盖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呢?是用另一项单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来代替,还是用一个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来代替?很显然,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应该是医疗保险改革的唯一出路。

首先,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满足城镇职工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的保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医疗的需求也逐渐增多。不仅有治疗疾病的需要,而且有强身健体、购买各种保健营养药品的需要。因此,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人们不同的医疗需要。如果企图由一项医疗保险制度来满足包括保健在内的所有医疗需求,一方面过高的医疗费用政府和企业无法承担,另一方面加大了医疗费用控制和管理的难度,更易造成医疗资源的严重浪费,使得有的人医疗消费满足过度,有些人的疾病又得不到治疗的现象更为突出。这不仅不能消除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弊端,反而使其“雪上加霜”,更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与医疗保险改革的方向是相背离的。另一方面,由于人的健康状况各不相同,患病的概率也各不一样,有些患大病、重病的人确实需要花费大量的医疗费用;有的人群更容易患病,如退休职工。如果强行用一种单一的保障水平低的制度来代替另一种保障程度高的制度,势必会导致一些有客观需要的人群的医疗得不到保障,给医疗保险体制转换带来困难。老年人由于身体不断衰老,抵抗力下降,除了生病的概率大之外,一旦得了病,病情多比较重,所需的医疗费用也较高。大多数老年人都是因疾病在医疗抢救无效的情况下辞世的。因此,老年人身体状况,决定其医疗需求更加迫切、广泛和特殊。这些都要求我们应针对老年人口这一特殊的医疗消费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提供多层次的适合他们特点的医疗保障措施。对于现在的退休职工来说,还不仅仅如此,由于在传统医疗保险体制中,政府或企业把职工医疗的费用都包下来了,因而,发给职工的工资中就不包括这部分资金,同时职工也没有为自己将来看病积攒医疗费的意识。如今要在这种无积累、无准备的情况下过渡到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他们在经济上和心理上都很难适应。因此必须根据各个群体的客观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即用一个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来代替单一的“全包型”的医疗保险制度。

其次,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由医疗需求本身难预测、高风险的特点决定的。与其他需求相比,医疗需求更具有事前的不确定性。人们对自己何时患病是难以预测的,不可能像购买其他商品那样,对购买时间、数量、品种都可以事先作出安排。但是一旦疾病发生,患者就无法加以选择,哪个时候看病、作哪些检查、吃哪些药、进行怎样的治疗都只能由医生根据病情来确定。这些特点使得医疗保险的提供既有必要,又带有很大的风险。由于人们对疾病一般无法预测,在平时身体好的时候很少想到自己会生病,在自己年富力强的时候人们也很难自觉地为满足自己将来年老的医疗需求而储备足够的资金。这就需要外力的推动,一方面,强化人们对疾病的认识,另一方面,在医疗资金上给予帮助。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正是将人们不自觉的医疗资金筹集行为用制度的形式规范起来,同时,企业和社会也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此外,也正是医疗需求事先的不确定性和事后的无法选择性,使医疗保险风险尤其是老年人的医疗保险风险巨大。任何一种单一的保险制度都无法承担这一风险。因此,为了分散医疗保险的风险,也只能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最近,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社会医疗保险本身的性质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医疗保险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具有普遍性,即要对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口普遍实行医疗保险。同时,由于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综合经济实力不强,各地经济发展、居民收入也不平衡,不少企业效益欠佳,职工收入偏低,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还在不断深化,我们还不具备向所有城镇劳动者提供完全医疗保障的能力。也就是说,在目前生产力水平不太发达的情况下,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大多数人普遍出现的疾患,保障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而对发生概率相对较小的疾病,以及特殊人群的不同层次的医疗需要,社会医疗保险是无法解决的,只能通过其它医疗保险途径来解决。这样既能调动其他保险主体的积极性,又能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还可以满足人们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医疗需求。

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与我国政府医疗保险改革思路相吻合的。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虽然在《决定》中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决定》所涉及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建立除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其它的医疗保障制度实际上是落实《决定》的配套措施。如果没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很难建立和有效地运作的。同时,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也是不健全和不完备的。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决定》是在总结1994年国务院4部委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即九江、镇江试点方案),1996年国务院4部委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即50多个城市的扩大试点方案)的经验,考虑我国经济不太发达的国情的基础上形成的。1998年新的医改方案的基本走向是:社会医疗保险只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即使在基本医疗中也强调了个人的责任,至于其它的医疗需求只能由另外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据此,在方案设计上,它一方面沿袭了前两个试点方案中“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改革框架,建立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另一方面,更进一步强调“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社会医疗保险的有限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了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比例。根据目前企业效益不佳的现状,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新方案的筹资比例与1994年九江、镇江两个试点城市的医改方案相比明显降低。“两江”试点时的筹资比例是工资总额的11%(其中个人交纳1%),而新方案将筹资比例降到了8%(其中个人交纳2%)。这意味着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要相应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要相应降低,个人负担比例提高。

2.严格划定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支出范围。在近几年的医疗改革试点中,各地探索了多种“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模式。其中,最有特色的是“直通式”、“两立式”。“直通式”是指不分大小病和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都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后,超支到一定数额(比如个人年工资的5%),再由社会统筹基金报销,但个人仍须自负一部分。这种“三段相通”的运作模式,保障水平较高,但激励和约束作用发挥不够,不利于统筹基金的平衡。“两立式”是指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完全划断,划定各自的支出范围。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超额自负;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仍要自负一定比例。这种方案增加了个人责任,约束力也明显增强。1994年九江、镇江医疗保险试点时采用的是“直通式”,但最后使得两地的统筹基金难以平衡。所以,在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决定》中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这实际上表明,新的医改方案采用的是“两立式”。这种模式一方面有利于个人医疗账户的合理使用,减轻了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对于一些身体素质较差、大病小病不断的人来说,医疗费用自负的比重就较大,如果没有其他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支持,个人恐怕很难负担。3.提高了进入“统筹基金”的门槛。1998年新方案除划定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支出范围,明确指出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之外,还规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职工生了大病,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如果医疗费用没有超过个人年工资的10%,须自己负担,只有超过年工资10%的部分才能按比例在“统筹基金”中报销。1994、1996年医疗改革试点方案也规定了进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但主要是在“直通式”模式下运作,且起付标准超过职工年工资的5%。无疑,也进一步加大了个人支付的力度。这也是1998年医疗保险改革方案“低水平”的一种体现。

4.设立了“统筹基金”的“封顶线”。与“两江”医疗试点没有“封顶线”不同,《决定》增加了“统筹基金”对最高支付限额的控制,规定最高支付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并且明确指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根据全国40多个城市的抽样调查表明,这一“封顶线”大约为2~3万元。这样一个数额对于一些治疗费用高达几十万元的大病来说是杯水车薪,超过“封顶线”的部分只能通过其他保障机制来弥补。在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的人员中,老年人口的比重是最大的。虽然《决定》明确指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但这对于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负担的作用仍是有限的。

综上所述,1998年以“低水平、广覆盖”为主要原则的基本医疗保险方案,是从保障全体城镇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的角度制定的,它没有更多的考虑患病机率高的特殊群体。这一制度实施的前提就是要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予以补充。否则,一方面会导致一些特殊群体的医疗水平下降,造成部分人群“有病不能医”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如果这些特殊群体没有其他的医疗费用来源,最终政府还是要在基本医疗保险中通过开“小口子”的办法来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此外,患者可能采取诸如支用其他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上的钱等手段来冲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些无疑都会给基本医疗保险带来压力,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那么,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到底由哪些部分组成?它们又如何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呢?我们认为根据目前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医疗保险体系应该由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互助医疗基金、老年人口医疗专项基金等5个层次组成。这5个层次构筑了多道防线: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构成了职工医疗的第一道防线,职工平时有一些小病痛可通过个人账户解决。当发生了大病,属于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并达到统筹基金支付起点但低于最高限额时,则由社会统筹基金承担大部分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则构成了第二道防线。当职工得了重病,医疗费用超出了“封顶线”,那么大病保险就成了第三道防线。商业医疗保险、互助医疗基金则主要作为那些长期患病、患重病职工医疗资金的重要补充来源。此外,对于那些高龄退休职工的医疗,则可以通过老年人口医疗专项基金来加以帮助。这便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为延伸,商业医疗保险、互助医疗基金、老人医疗专项基金为补充的“五位一体”的职工医疗保险体系。为了使各项制度顺利建立并真正发挥作用,达到预期的整体效果,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各地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方案。与前几个医疗保险改革方案不同,1998年的方案根据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状况差别较大的特点,只是提出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宏观控制标准,具体方案还有赖于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比如,《决定》规定除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外,还要从单位缴费中按30%左右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但这只是一个平均数、一个控制数。各地在确定个人账户比例时,必须根据参保人员的类别和年龄结构来确定划入比例,年龄越大,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应越高。又如,《决定》规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分别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和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而这些比例在各地到底是多少金额还必须进行具体测算。再如,《决定》没有对进入统筹基金后个人自付的比例加以规定。个人如何支付、支付多少还要由各地具体确定。在方案中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所以,进行充分的调查、科学的测算便成为各地基本医疗保险方案制定乃至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否则,会影响基本医疗改革的效果,动摇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在调查测算中,必须注意范围的广泛性、项目的完备性、方法的科学性、数据的可靠性。

2.医疗保险配套措施的改革要跟上。各地的基本医疗改革方案正常的运作,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不仅取决于方案本身,还取决于与之相关的配套措施的改革。为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方案,积极推进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首先,要改革现行的医疗机构,相应地建立多层次的医疗机构体制。一是国家集中财力办好社会保障型的医疗机构,使其成为医疗保险的主要载体,承担起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的职责。二是商业经营型医疗机构,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三是进行股份制型医疗机构的试点,形成医疗服务的竞争机制。其次,应实施医、药经营分离制度。实行医院出处方、药店售药品、患者直接购药的制度,使医药经营走向专业化。医药经营的分离,最终将减少目前因追求药品留成利益造成的用药过度现象,控制道德风险,减轻患者和医疗保险的压力。再次,要理顺医药价格体制。药品费、医疗费,既与每个患者息息相关,又与政府的财政密切相连,是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关键。因此,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极为重要。但是鉴于我国对药品的价格已放开的现实,要对全部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进行统一管理,既不可能,也无必要。理顺医药价格体制主要是要区别“基本”和“享受”两种需求,对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要统一定价和统一管理,对医疗技术的劳务价格可适当地提高。

3.重视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养老补充保险的远期效益不同,职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应是企业补充保险中最为迫切的。一般来说企业补充保险应该是由企业根据自己经济条件自愿进行的,但考虑到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是医疗保险的延伸,考虑到它对于大病职工来说,不是“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如果医疗保险体系中没有这个层次,那就不仅是医疗保险体系不完整的问题,而且将牵涉到一部分职工必要的医疗费用无法解决。所以,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不能由企业完全自愿,应实行半强制性。国家可以通过立法规定退休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实施条件、补充水平,并且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和经办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大多数企业建立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在经办机构的选择上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作用。

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的区别范文第6篇

关键词:中国特色;农村医疗保险体制;对策

1 中国农村现有的医疗状况和基本特点

1.1 医疗费用高于农民收入增长幅度,农民无力承受

近几年,医药市场一直处于混沌状态,医院和患者的矛盾也相当突出,一方面,医药不分、以药养医、医药价格一直高居不下,虽经多次下调,但医疗费用仍使很多农民患者望而却步;几年来医疗费用的快速上升(高于同期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的一倍以上),成为农民沉重的经济负担。农民得到的医疗服务水平远远低于城镇居民,但其经济风险却相当于城镇居民的17-30倍。农民住院一次,意味着承担20倍于未住院就医者的经济压力。在缺医少药的短缺时代过后,中国农民出现了新的“看病贵、住院贵”问题。70%的农民认为目前医疗费用增长过快,20%明确表示已看不起病。无钱看病买药、无钱住院治疗的病人增多。越来越多的农民无力承受日益增长医疗费用,成为当前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突出矛盾。

1.2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仍很普遍

当前,“看病难,看病贵”现象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看医生”成了一件挺让人头疼的事情,首先是去不去看病的问题,由于农民的基本医疗没有保障且农村经济水平较低,农民生病基本上是“小病躺,大病挺,挺到不行再往医院抬”,这种现象在贫困地区尤其普遍。其次是到哪里看的问题,社区医院还是大医院?二甲医院还是三甲医院,高昂的医药费通常使他们倾其所有,用尽多年来的所有积蓄,这是导致很多农民贫困的一个主要原因。

1.3 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普遍较低

在就医机构的选择上,农民是在得大病或疑难病时不得已才选择大医院,寻求私人诊所一般是在大医院治疗效果不明显或费用较高的情况下,为找到较便宜的服务和寻求特殊治疗效果时的选择,这种选择往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即所谓“有病乱投医”。在农村的医疗服务中,个体医生的确为农民的就医、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及农村的卫生服务做出很大的贡献,他们也是农村重要的卫生资源。但是农村的实际情况要求这些个体医生是“全能医生”,即集各科,如内科、外科于一身,而在农村的大多数医生往往很难做到;另一方面,农村个体医生缺乏竞争性,且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行医完全靠医生的职业道德,其中也就难免会出现道德风险;另外,由于农村本身的条件无法和城市相提并论,无法吸引业务素质较高的医生来农村行医,同时,农村现有的高素质人才不断流失,剩下的大多是一些能力较差、业务素质不高的医生,在农村行医的医生大都是所谓的“赤脚医生”,这样整个农村医疗水平肯定无法提高。而且医疗设施便极其有限,如果应付一些常见的小病没太大问题,而一旦出现大病便难以对付,甚至危及生命。

1.4 医疗卫生费用投入、使用及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我国卫生发展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中国有13亿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2%,但卫生总费用仅占世界卫生总费用的2%。另外,多年来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沿袭的是向城市倾斜的思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村和城市社区缺医少药的状况没有完全改变。中国目前高新技术、优秀卫生人才基本都集中在大城市的大医院,农村的医疗服务人员待遇低,留不住人才,民众患病在当地医院就难以有效就诊,到外地、到大医院看病,不仅加重了大医院负担,也增加了患者经济负担。

2 建立中国特色农村医疗保险体制应遵循的原则

2.1 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从农民的意愿出发,符合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的立足点和归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客观地面对过去合作医疗解体的现实,总结经验教训,才能理清工作思路,以真心真情唤起农民的信心和信任,打消疑点。以农民身边因病致贫、返贫的真人真事,教育农民深刻认识到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迫切性,支持参与农村合作医疗。因此,在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中要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把农民的心声反映出来,把农民的利益落到实处,大造社会舆论声势,广泛宣传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好处,宣传政府施行合作医疗的目的和宗旨是为农民健康服务,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

2.2 坚持国家支持的原则

及时、足额的筹集资金是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常运行的前提。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在资金筹集中担负起组织资金征缴的重任。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政府资金引导,农民缴费共保”的原则。农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经济收入相对较低,要本着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精神,在财政收入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挤出资金对参保农民进行适当的财政投入,让农民感受到党和政府带来的温暖,确保农民的参保率达到90%以上。

要切实做好参保农民的基金征缴工作。参保农民缴纳部分费用,体现了社会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针对农村人口较多、地域分布较广、基金征缴工作面广量大的特点,由医疗保险部门上门征缴基金是不现实的。因此要建立完善的基金征缴网络,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工作的优势,代为征缴农民参保基金。也可通过其他渠道,如委托乡村医生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营业网点信贷员代收基金等等。要建立国家与农户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可以借鉴城镇职工医疗个人账户的形式,建立农户家庭医疗保障账户,促进农户节约资金,提高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同时,要强调多元投入的机制,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充实农民医疗保障基金。

2.3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中国农村社区具有浓厚的乡土特色,它在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收入来源、人际交往、寻医问药等方面,有区别于城市的典型特征。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农村医疗保障是建立在这种乡土特色基础之上的。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应当允许各地区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地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尤其是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2.4 坚持处理好住院保险与大额保险关系的原则

所谓住院保险主要是指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后,能享受一定的经济补偿,而门诊费用不属于补偿范围;大额保险是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后就能按比例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这部分费用额是门诊与住院费用的相加。住院保险在缓解大病患者经济负担的同时,将一些长期患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阻挡在费用补偿范围之外;而大额保险在实现参保人员都能享受补偿待遇的同时,可能会刺激部分人群的恶意医疗消费。这就需要在权衡两种模式利弊的同时,根据社会人群住院治疗发生率及农民医疗消费的实际,选择恰当的运作模式,即建立以住院医疗统筹为主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3 改进和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险的思路与对策

3.1 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机制

当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着筹资额太少、集体与政府补助严重不足的问题,难以解决农民因病“一夜回到解放前”现象的发生。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应采取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主要支持的办法。集体补助部分要根据当地集体经济发展状况而定,一般应占筹集资金总额的20%-30%;各级政府应承担大部分的财政投入,吸引农民为自身医疗保障踊跃投资,因地制宜建立不同保障水平的农民医疗保险,如果国家财政能力暂时还有困难,那么中央和省财政也应想方设法对贫困县的农民提供贫困医疗救助基金和合作医疗扶助基金;对发达地区则应提出明确的筹资政策,由县和乡等地方财政投入引导资金,建立农民健康保险。当然集体与政府的投入比例都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也可以通过一些慈善机构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另外,如果在发展农村医疗卫生的公共资金不足而私人资本又愿意投资的情况下,不妨让私人资本进入从而缓解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当然政府可以通过资格认定和技术标准规范等措施,规范私人医疗机构的服务.

3.2 选择多元化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模式

社会保险的科学机理是大数法则即大多数人群分摊少数人群的风险,覆盖面越大,每个保障对象在遭遇风险时得到的补偿越充分,利益越能得到保障,这就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具有普遍性。但是,我国农村幅员广大,区域经济发展又不平衡,不可能在农村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障,这就要求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所侧重和区别。同时,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可搞“一刀切”。为此,在我国应按发达地区、较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分阶段地因地制宜实施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

3.3 降低医疗费用,平抑药价,提高农民医药购买力

降低医疗费用,尤其是药品和耗材的虚高定价。药费迟迟降不下来,可能涉及到政府多层面的问题。现在,药品耗材政府层面越招越高,不改变以药养医的现状,老百姓确实承受不起。降低药品耗材的费用是解决当前医疗费用过高最根本的问题。针对我国近几年医药市场的混乱局面,政府应加强对药品的销售环节及医疗机构加以严格监管,减少药品销售环节,畅通销售渠道,尽量避免药品因销售环节过多、层层加价而导致药价过高的现象;同时对大宗医疗机械的购买加强临督,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的上升,提高患病农民的医药购买力,减轻农民的负担。我国对农村卫生费用的投入较少,而增加农民的医药购买力,提高成本效率,使有限的医药资源发挥其最大的效益将显得更加重要。

参考文献:

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的区别范文第7篇

大病保险是什么?

河北省承德市年仅2岁的宝宝(化名),因患先天性心脏病到北京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1.5万余元。出院结算发现,由于她参加了2015年度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保基本基金报销了5.25万元,大病保险又报销了1.78万元。

从宝宝的例子可以看到,大病保险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给予进一步保障。

“国际上有一个通用概念――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就是将一个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为分母,这个家庭一个年度内累计的医疗支出作为分子,其比值如果大于或等于40%,也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发生了灾难性的医疗支出。”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意见规定,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细化大病的科学界定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前,我国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已经在多地推开,截至今年4月底,分别有287个和255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大病保险工作,覆盖人口约7亿。在界定大病保险的标准上,各试点地方有不同的做法,如河南省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只要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累计发生的费用超过1.8万元,就可在经过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获得大病保险的“二次报销”;甘肃省规定,只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后,都可以得到大病医保报销。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规定,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

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大病医保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很大的区别。一般而言,大病医保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再保险”,也就是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二次报销”,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两套不同的保障体系。

首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次,面对人群不同。正如上述内容所述,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对具有城镇户籍的、但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而城镇职工医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另外,缴费标准及保费来源也大有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会给予适当补贴;而城镇职工医保则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

具体如何实施?

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如果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超过合同约定,需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同样,如果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来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解释,当地政府要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时候,就开始公开招标,各家商业保险公司就来竞标,设计投标文件,然而由专家来打分,确定哪家保险公司中标,或者一家或者多家。中标之后就可以和政府签订合同,然后为当地的居民提供大病保险。

就医经济负担能减轻多少?

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能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江西省自2013年在新余等地试点大病保险制度。新农合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院就诊,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用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均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以新余市为例,2013年,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城乡居民实际结报率提高了15%。

朱铭来说,意见在确定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时,还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这是强化大病保险补偿机制的提质增效,将有限的大病保险基金用在真正迫切需要的人群身上。

“双保险”还不能报销的部分怎么办?

“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并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在对意见进行解读时表示,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才能更好地避免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的低保户鄂建英在丈夫车祸去世后又被查出患乳腺恶性肿瘤,治疗费用花了21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为她报销了一多半的花费,而除去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她还得到了5万元的大病关爱金和1.6万元的大病救助金。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捐助、慈善救助等,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的区别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主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可能大包大揽,而是立足于保证绝大多数职工的基本需求。同时,为了尽量使原来医疗保障水平较高的行业和企业职工医疗水平不致于大幅度降低,满足不同层次群体的医疗保险需求,以确保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推进。因此,如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确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成为我们急需研究和探讨的一个问题。

一、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职工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特别是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定位在“广覆盖、低保障”,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实行统一的政策,难以充分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影响了基本医疗的稳步推进。因此,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效率、公平原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的基础。

3、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同时享受特殊的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必须有相对应的措施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以保证广大职工队伍的稳定。

4、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医患的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二、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件和形式

1、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

首先,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续的税后利润,并按时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保证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三,已经形成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有能力主办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业内部。如有实力大集团、大企业可以自办补充医疗保险,但应建立相应的经办和管理机构,并使补充保险资金与企业经营性资金分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其二,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也可以保险公司的某一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订制的方案确定费用。

其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也可以实行企业单独缴费,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负担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三)是针对性原则。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要有针对性,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

(三)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企业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从操作上讲,这样也有利于报销单据的收集和范围的认定。

2.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设想

(一)“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这一部分职工所占比重较小,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基本医疗既不可能完全包下来,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因此应该为职工寻求一个最佳解决办法,即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体做法,可以由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患“超大病”的职工比例和职工总数等数据资料,合理进行资金筹集数额和承保水平测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几十元钱的条件下,保证“超大病”医疗费用支付的办法,至于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个人为主,单位为辅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只要是费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也是可以实现的,更何况还有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这一方案的实施,是本着规模出效益的原则承办的,因此对于在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应当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其参加,集合大多数职工的力量为少数需要的职工提供帮助。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由于承保费用较低,便于推广实施;二是可以减少单位的医疗费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务,若发生超限额医疗费用,可由参保职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沿用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易于实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业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拨付一部分款项支付自负段。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所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用基金,在企业内部实行统筹使用,所需资金可按企业、职工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如企业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职工在包干药费或工资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四、结论

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同时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对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障程度、医疗需求的多样性和实施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需要根据保险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资金和管理情况的不同,进行具体的规划。重点研究针对不同保险目的的资金来源和给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设计水平不一又可供选择的实施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承办时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单位经济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时,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只能是职工本人(不含家属)。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能与物价挂钩,还必须体现一定的差别;在保险项目上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有所侧重。

【参考文献】

[1]陈智明.医疗保险学概论〔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5.

[2]郭士征,葛寿昌.中国社会保险的改革与探索〔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