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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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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分析医疗事故中医疗并发症医疗意外的认识及处理。

【关键词】医疗并发症;医疗意外;医疗事故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58—02

医疗并发症和医疗意外是临床较为常见的,历

来也是医疗事故鉴定中争议较大的,《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下称《条例》)施行后,对发生医疗并发症或医

疗意外,该不该定医疗事故,仍有较明显的不同看

法。

、《条例》中对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规定

《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在医疗过程中由于

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是《条例》对医疗意外较为明

确的规定。对于医疗并发症,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

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避

免的并发症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次《条例》中

虽然没有并发症的直接表述,但《条例》第33条第3

项规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

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实

际就是并发症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条例》对医疗

并发症及医疗意外均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二、认定医疗事故应具备的条件

《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

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据此有人认为构成医疗事故

必须具备4个条件:(1)医疗行为有违法性;(2)医疗

行为存在过失;(3)患者有人身损害不良后果;(4)患

者的不良后果与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1】笔者

赞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三因素说,即(1)医疗行为

是否存在过失;(2)患者有无人身损害后果;(3)患者

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过失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因为医

疗行为违法性与过失都属于主观方面,且医疗行为

违法性是认定医疗过失的依据,属于同一层意思,后

两点属于相对独立的两个客观条件。所以医疗事故

鉴定中必须紧扣上述3个要点。

三、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在医疗事故鉴定中

的处理

(一)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相关问题及认定

关于并发症的准确概念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有

人认为,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员发生了

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难以避免和防范的

不良后果。[2】发生并发症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有的

是因疾病本身的病理生理过程所导致。有的是因诊

断治疗方法所引起,而有的并发症是可以通过慎重

选择个性化的治疗方法得以避免,或在发生后采取

措施治疗避免了造成严重后果。[3j虽然医疗意外的

概念比较明确,但在医疗意外的发生及发生后处理

上也存在与并发症同样的问题。因此。有人甚至认为

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养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

来阻止某些不良反应的发生,而发生的临床教科书

认为的并发症不能认定为并发症,对因为与滥用催

产素有关的羊水栓塞也不能认定为医疗意外。嗍

=-)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处理

根据上面的讨论不难看出,医疗并发症或医疗

意外与医疗本身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医疗并发症

具有相对可预见性、不确定性和相对可避免性,引申

出临床发生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务人员

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阿所以我们对涉及医疗并发

症或医疗意外的医疗事故鉴定时,不能简单根据《条

[作者简介]徐红平(1969一),男,江苏海安人,医学本科及法律本科,学士,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检验、审查。

t l:+86—513—85116351,e-mail:xuhpnt@126.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4卷(第4期)

例》第33条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要从认定医

疗事故的3个要件出发,即医疗行为有无医疗过失,

有无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

间有无因果关系来判定。尤其在医疗行为有无过失

的认定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医务人员是

否已经预见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并将其告之患者;(2)

并发症或意外的发生是否有医疗因素的参与,即本

来可以避免的并发症或不发生的意外由于没有采取

相应的措施或治疗措施选择不当而发生;(3)并发症

或意外发生后有无采取切实有效的抢救措施以防止

后果的加重。如果做到了上述的[:请记住我站域名/]几个方面。则医疗部

位没有医疗过失,如果没有尽到上述的义务。则存在

医疗过失。比如,某女在乡卫生院临产,产后l2个小

时出现腹痛,血压下降。医院除了加快补液及使用升

压药外,没有特别处理;(4)个小时后才转院,最终抢

救无效而死亡,经尸检确诊为产后腹部卒中致失血

性休克死亡。另一例,某男因发热使用氨苄青霉素后

出现全身皮疹等过敏表现。医院随即停用氨苄青霉

素并给予甲基强的松龙等抗过敏治疗,皮疹渐退,同

时出现皮肤剥脱,但在皮疹刚消退即停药观察。停药

后不久即出现黄疸等肝功能损害。最后死亡。经尸检

及会诊认为系氨苄青霉素迟发性过敏,抗过敏药停

药不当导致以肝损害为主的多器官损害而死亡。这两

例中。产后腹部卒中及氨苄青霉素迟发性过敏本身均

是医疗意外,但是第1例在血压持续极低的情况下,

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导致患者死亡。第2例由

于不恰当的停止抗过敏药引起重型过敏反应停药反

跳而死亡。所以这两例最终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四、医疗事故鉴定中应明确的几个认识问题

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对医疗过失、人身损害结

果、因果关系的认识上要进一步明确。这对于涉及医

疗并发症或医疗意外的医疗事故鉴定尤其重要。

(一)医疗过失的认定

由于过错的概念上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之分。所

以在对医疗过失认定上必然会存在差异。笔者赞同

客观说。即应当用一个客观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

的行为。进而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这个客观行

为标准就是抽象第三人的标准。即用一个正常的、合

理的第三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iq在医疗事

故鉴定中。就是用该级医院应该具备的医疗水平和

医疗规范来进行评估和衡量,不能用上级医院医生

的水平来要求下级医院的医生。比如产后腹部卒中

1例中。出现问题后如果及早剖腹探查可能问题马

上解决。但我们不能要求乡医院进行剖腹探查,该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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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过失是没有及早转院或请上级医生会诊。

(二)损害结果的认定

首先对结果性质认定上.这种后果不是指治疗

后果 。而是指医疗引起的损害后果,鉴定中常有人将

一般医疗后果等同于损害后果。其次对医疗事故鉴

定中人身损害范围的认定上,损害结果应该包括死

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

四种外.还应包括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致

使病人原有疾病加重或病程延长。[71在涉及医疗并

发症或医疗意外的鉴定中。对于死亡、残疾属于损害

结果的认识差异不是很大。但对于丧失生存机会、丧

失康复机会、使病人原有疾病加重或病程延长算不

算损害后果看法常有出入。所以要统一对损害结果

的认识。

r.)因果关系的认定

医疗事故鉴定中。临床医生常常认为只有行为

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

的联系时才能定为医疗事故。这实际上是受必然因

果关系理论的影响。这种理论缩小了责任的客观基

础和范围。这种观点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同这也是

导致一些有偶然因果关系的医疗纠纷鉴定没有定为

医疗事故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产后腹部卒中l例

就是初次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并发症。不属于医疗

事故,再次鉴定认为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所以我们

在分析因果关系时。既要从客观性来分析。也要从相

对性来分析。对偶然因果关系不能排除。这也是医疗

事故责任分级的理论论据。这样对于一些被鉴定为

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就可以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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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20__—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