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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专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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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专业要求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法务会计 专业性 法律规范性 客观公正性 综合全面性 目的性 执业中立性

一、法务会计涵义之新解

法务会计是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新会计领域。面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法庭及仲裁机构进行经营审查所涉及的领域更广,业务量更大,对审查技巧的要求也更高。法庭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客观、公正地对经济案件作出裁决,要求会计专家来协助他们对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这是一种既不同于一般会计工作,也不同于一般审计工作的特殊会计工作,是会计、审计和审查技术的综合,在西方称之为“法务会计”。

受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限,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只是在近几年才被单独提出来。因此,目前关于法务会计的文献相对来说还比较少,且对其的理解也正处于“百家争鸣”的探讨阶段,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1.美国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林德奎斯特认为,所谓法务会计,即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为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

2.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认为:法务会计就是一种处理关于记录和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和各种财务交易的法律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

3.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3月召开的 “舞弊与法务会计”研讨会上,把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

4.戴德明教授却从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界的职业行为进而优化会计规范体系方面,对法务会计作出了更为独特的解释:法务会计是司法会计的一种,当司法会计的目的是为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时,司法会计就可称为法务会计。

5.盖地教授则分别从学科和实务两个角度给法务会计进行定义: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学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从实务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

由此可见,对法务会计的不同理解产生出对法务会计不同的定义。基于对法务会计各家理论观点的涉猎与研究,在融合实践需要和经验的同时,笔者认为:法务会计,是指接受委托或授权的特定主体,以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理论知识作为行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财经制度作为行为标准,通过对经济业务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会计纠纷、法律诉讼的会计证据实施收集、专业判断并对会计事件进行专业鉴定,并据此发表专家性意见及提供诉讼证据支持等相关服务的一种中介活动。其中,“特定主体”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法学等知识的专业人员,也称法务会计人员或法务会计师。

二、法务会计特征之新论

1.法务会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法务会计从其产生时起就具有其特定的专业服务领域和特别的专业资格认定。

2.法务会计具有法律规范性。法务会计的学科交叉性决定了法务会计人员执业时除了须遵守会计专业知识、技能、技术必备的要求外,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非常强,对法学知识、诉讼程序、证据收集和结果判断上具有相当的专业法律要求。如在涉及会计纠纷的经济事务中,对会计证据的确立和判断等,都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和既定的法律程序实施,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超出法定权限,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务会计具有客观公正性。客观公正性既是法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职业品德的要求,也是法务会计人员行为过程的基本特点的表现。它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定和结论意见的表达,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隐瞒或伪造证据,不能因个人偏见而影响甚至改变其分析、判断和鉴定的客观性;同时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正直、公正的品质,正确对待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不以牺牲任何一方的利益为条件(或代价)而使另一方受益。

4.法务会计具有综合全面性。法务会计的这个特点是由其本身涉及内容的多样性和牵涉层面的广泛性所决定的。由于法务会计全面吸收了会计学、法学,特别是证据学的基本原理,以及审计学中部分审计的技术方法和统计学中的某些统计分析、比较分析方法,所以,它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等“单一会计”不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

5.法务会计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法务会计人员根据调查的结果向法庭出具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法庭作证的诉讼证据支持。一般说来,法务会计的最后结果是一份工作报告,这一报告是对企业的经济情况进行的描述,尤其是针对法庭所关注的问题加以分析说明,它是法庭做出判决的重要依据。可见,法务会计工作的目的性较之一般的会计事务更为明确。

6.法务会计具有执业中立性。在法务会计工作进行中,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应当独立的进行调查、鉴定、咨询、取证等活动,不受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同时,在法庭诉讼中,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参考文献:

[1]张苏彤: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其启示[J].会计研究,2004(7)

法务专业要求范文第2篇

法务会计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是指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与财务知识、审计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会计问题提出专业性意见,为诉讼实践提供服务。

一、法务会计报告的内涵和基本类别

法务会计报告是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在接受委托后,根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卷宗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等对案件或纠纷等法律事项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作出专业判断所形成的一种书面结论性文件。

编制法务会计报告的目的在于以规范的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报告对相关财会问题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在国外法务会计的实践中,根据所要处理的法律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法务会计可以分为诉讼法务会计和非诉讼法务会计两类。因此,二者的业务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以及性质上具有很大的差异。诉讼法务会计报告的主要使用人是诉讼实践中的司法人员、当事人、律师等,它具有较为规范的报告格式要求,诸如报告的名称、内容要素、逻辑结构和签名盖章等都有具体要求。在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专家报告,被纳入“证人证言”的范畴。而在我国,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鉴定结论”而存在。与诉讼法务会计报告的严谨性相比,非诉讼法务会计报告则相对比较灵活,除提供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外,表现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且没有具体的格式要求。

二、法务会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在业务报告中应当详细地记录接受委托业务的具体项目、性质、范围、应用的方法、工作的结论及法务会计人员对结论的分析等。通常情况下法务会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引言部分、对财务会计资料的分析论证过程部分和最终的结论部分等。

(一)引言

法务会计报告的引言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写明委托方。法务会计人员可以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也可以接受自然人的委托,在法务会计报告书的引言部分应说明业务委托的单位或自然人的名称或名字。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方及被审查单位的名称或名字要准确无误,而且要写全称,禁止使用笔名或简写。

2.明确写明法务会计人员的组成情况。在引言部分要明确具体的接受委托的法务会计工作小组的成员情况。包括法务会计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和参加工作的时间等基本情况,法务会计人员的职称或资格(如已获得的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等。

(二)财务会计资料的分析论证过程

1.法务会计人员接受委托的具体项目和业务性质、法务会计工作的程序安排。法务会计人员接受委托业务性质应当在本部分有明确的体现。而且应当明确法务会计受委托工作的具体范围及其对工作所作的程序安排。

2.对掌握的资料具体分析和论证。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对所掌握的财务会计资料、其他资料及卷宗材料要进行认真的审查,结合委托人要求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具体详细地进行分析和论证。这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要运用掌握的有关法律、会计专业知识对这些财务会计资料、其他资料和卷宗材料进行合乎逻辑的客观分析和判断,使得出的结论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应当说,这部分是法务会计报告的核心,也是法务会计工作的重点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应予以高度重视。

(三)法务会计报告的最终结论

法务会计报告的结论部分是法务会计工作的成果。因此,要求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每一个问题以及对委托人咨询的每一个问题,都要采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和恰当的表达方式予以表达。在法务会计报告的结论部分,禁止使用模棱两可、含糊其词的语言或文字。

总之,法务会计报告的内容,要求分析细致严密、结论明确清晰、文字简洁易懂,以实现其在诉讼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三、编制法务会计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法务会计报告是法务会计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成果,要保证报告书的真实准确性,提高报告在诉讼中的证明力,在编制报告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工作的目的在于协助公安司法人员等法律工作者查证相关的财会事实,为使其业务报告(即专家报告或鉴定意见)真正有助于案件或纠纷的处理,发挥其应有的证据作用,它必须符合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等法律规定的要求。但应当注意的是,法务会计报告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而并非是法院的最终判决书。因此,法务会计报告书应当尽量避免诸如挪用、贪污、侵占等法律上的定性词语的出现,以确保报告的证据属性。

法务专业要求范文第3篇

法务会计人才是一类复合型、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该类人才涉及法学、会计学、审计学以及经济管理等知识,并将其有机的结合,综合的应用,并不是简单的拼凑,不是会计专业学生学点法律或者法律的学生学点基础会计就能成为法务会计人才。此类人才注重实用性,法务会计人才主要在经济案件的调查以及诉讼支持等领域发挥其应用的价值。对实践技能的要求较高,具体的技能包括审计基本方法和调查技能、财务会计的基本原理和操作过程、法律的仲裁和诉讼程序等等,并依靠此类技能服务于其对象。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的具体培养目标是,培养其成为具备基本的法学和会计学知识,综合应用审计方法及技巧,采用法律的程序和步骤去获得财务证据,并通过调查、诉讼或者作为专家出庭作证等方式服务于社会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二、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应具备的基本知识、能力及素质

若要达到前文所述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目标,需让培养对象具备基本的道德素质、知识和能力。张玲将法务会计人才的知识结构比喻成“三层大蛋糕”,会计专业背景为最底层,审计、内部控制以及欺诈调查为中层部分,对法律环境的了解为最小的上层部分,而沟通技巧就是蛋糕上的糖果。罗欢平等却将其比喻成“三明治”上下两层为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中间为法务会计的核心知识。

法务会计人才应当具备知识及能力体系并不是简单地相加和拼凑,形成一个体系。首先,道德素质方面,基本应当达到正确的人生价值观、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的敬业精神以及专业的职业判断,还体现在职业上能够胜任、行为准则规范以及履行保密业务等方面,法务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是工作的准绳,起到方向导向作用,若其道德素质做得不好,不仅仅影响其法务会计工作质量,可能改变的是问题的性质和本质问题,对其知识应用将会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其次是知识结构,包含会计、审计以及经济管理知识,法学知识和法务会计专业知识等。会计知识、会计档案和会计信息是法务会计人员工作的主要对象,必须对其会计所反映的信息以及信息的产生充分理解和分析。审计技术为法务会计人员提供基本的证据搜集方法工具和技巧等,同时必须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以及风险估计等。法务会计信息表现为表达专家意见和鉴定结论的书面报告,无疑使得其工作性质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律师的调查、取证与法庭辩护联系在一起,但是,法务会计并不是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简单相加,而是二者的完全融合。经济管理基本知识可以帮助法务会计人员充分理解会计所反映内容和核算经济内容。法学知识包含法律法规知识,诉讼知识和程序以及证据规则等,具体包含了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等基本内容,各类法律的具体诉讼程序和如何举证等。明确证据的形式、获取、鉴定以及保全等内容。法务会计知识是知识结构的重心,需要有机融合会计审计以及法律知识同时并有其独特的内容,包含舞弊的甄别、经济案件的侦查、调查、诉讼支持、损失计量以及法务会计鉴定和专家证人制度等。

最后是基本的技能和能力,法务会计工作是一个应用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职业,需具备综合的方法技能才能从事相关业务,并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技巧和能力包括与服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沟通技巧、交流的语言工具、计算机信息处理能力以及相关的心理学知识。熟练地应用这些工具定能让法务会计工作事半功倍,更好的综合应用会计、法律以及法务会计专业知识。

三、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培养课程设置

根据法务会计的培养目标以及应具备的基本知识、能力及素质的分析,就其具体的课程进行设置,在设置时,充分考虑法务会计的服务性、技能性和应用性等特征。注意多学科知识之间的交融和合作。依据大学生课程类别的设置,具体课程体系为:

(一)公共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即大学通修课,主要是就道德素质、身体素质、语言和计算机等相关课程。具体包含法律职业道德、马克思基本原理、政治理论课、外语、计算机文化基础和计算机应用基础等。

(二)专业必修课程在专业课程中主要让学生具备基本的知识和传授基本的技能等。具体包含:经济数学、统计学、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财政学等经济管理知识课程;基础会计学、财务会计学、财务管理、财务分析学、审计学、资产评估、成本与管理会计等基本会计、审计以及财务知识课程;除了国际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宪法、中国法制史等以外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法务会计学、会计法与会计准则、舞弊审计、经济案件侦查、法务会计鉴定等法务会计核心课程。

(三)专业选修课程为学有余力的同学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或根据自己的爱好和个人发展需要,为专业继续深造或资格考试或实践应用等设置相应的选修模块,具体包含公司财务咨询模块、注册会计师模块、律师资格考试模块、经济法律模块以及法务会计师考试模块等。比如律师资格考试模块可以设置国际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宪法、中国法制史等律师资格考试但在必修未开设的课程。

(四)实践实训课程实践实训课程主要满足法学和会计等课程内容实践的需要以及基本方法和技能的训练。基本技能课程包含相关公文写作、数据库应用、沟通与谈判、心理学等;法学实践实训包含庭审观摩、模拟审判、司法机关见习等课程;会计实践实训包含会计模拟实训、会计软件应用、审计实训等课程;法务会计实训课程包含舞弊调查实务、诉讼支持实务、案例讨论等

四、可行的培养模式

我国现行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高等院校各层次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由国家教育部认可,并列入专业目录,法务会计属新生事物,未被正式列入高等教育专业目录,尚处于高校自由开展时期。法学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和会计学本科或财务管理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进行专业招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法务会计方向的毕业生大多从事会计职业,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很少,学生认为法律、会计两方面的知识都有所了解,但都比较肤浅,难以胜任法务会计职业的要求,很难将其有效地结合应用。目前可行性较强、可供选择的培养模式主要有法务会计卓越人才实验班模式、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研究生培养模式、双学位模式以及法务会计职业培训模式等。

法务会计卓越人才实验班模式,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实验班是学分制改革的实验田;是复合性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验区;是学校优才优育创立品牌和精英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学校单独组织的正式的专业方向教育,将精简相关专业课程,配置法务会计相关课程,实行严格的淘汰机制。不是一个专业的培养,是精英教育,培养的高素质人才,只有那些学有余力的同学,感兴趣的同学,才可以参加,实施严格的淘汰制度。

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研究生培养模式,可以以培养懂法律的会计人才为主要目标,学习基本的会计学课程和法学课程,考虑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内容设置课程,要求学生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培养出的注册会计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可从事法务会计工作。

法务专业要求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法务会计是伴随经济的发展而出现并为经济发展服务的,从业人员通过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和技能,最终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调查获取的有关财务证据资料,用以解决涉法经济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法学等多门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新型跨学科复合学科。目前国际范围内法务会计发展均呈良性态势,出现了相关的研究组织和业务结构及业务精熟的从业人员。由于起步较晚,加之市场经济法律环境不很完善、理论研究和业务开展发展缓慢等原因,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不很理想。本文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远角度,汲取国外经验,对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业务及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发展较为系统地提出了三点建议。

自 "红光实业"开创了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的先河, 接着"银广夏"财务舞弊案、"东锅事件"及蓝田股份、嘉宝实业等公司的财务舞弊案件先后发生,这就越来越凸显法务会计的市场要求和现实意义。在我国,法务会计近几年有所突破,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总的来说还是存在许多不足。如对国外相关观点的学习整理以及对会计制度构建研究不深入、学科体系尚未最终形成、实践运用的系统研究仍然缺乏等。本论文提出三点促进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建议。

一、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不断完善法务会计相关法律、制度和机构

虽然新颁布的《会计法》对新世纪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规范,但其他与法务会计有关的如证据法、企业会计法等法律制度并不完整。法务会计是社会主义法制市场经济中调节各种经济行为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使法务会计在执行业务时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即为法务会计的良性发展提供一个好的法律环境。在国际上其他国家均设有有许多法务会计组织和机构,如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ACFE)、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法务和诉讼服务委员会(FLS Committee),为促进法务会计的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相关的组织却只有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对而言并不够细化到具体地指导法务会计业务,更谈不上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因此,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将与法务会计业务开展有关的组织机构完善起来,使从业人员在业务开展上既能自觉接受管理、指导、监督,又能公平、自由地交流工作方法、操作规则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达到提高服务质量,减少从业风险,拓宽业务范围等目的。

二、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同时,加强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素质提高

理论研究是一门学科不断成长和持续焕发活力稳步健康发展的源头。作为新生的极具前途的法务会计专业,更应当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践理论研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参考国外的经验,基础理论研究的任务应当主要由专业机构或大学来承担,这是因为专业机构和大学能够集中优秀的专家学者一起研讨和掌握专业最新最前沿的基础理论动态。而实践理论研究的任务则应当主要由各会计事务所(或相当机构)承担,这是因为实践理论主要是具体技术(如检查技术、鉴定技术等)在法务会计在业务开展中的运用,而会计事务所(或相当机构)是实施这些具体技术的最终主体,相对而言更具有实践优势。但无论是基础理论还是实践理论的研究成果都应当在学术研讨会、专业刊物等平台公开,使之得到广泛的交流,促进法务会计理论的发展。

法务会计的发展归根结底还是要为市场经济经济活动服务,因此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势在必行。相比传统会计,法务会计的从业人员要求更高--不但要具有扎实的会计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会计实践工作经验,而且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证据规则知识,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敬业的精神。鉴于我国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匮乏的现状,可以在院校学历教育上加大对会计学和法学的交叉培训,打好后备人才的基础。同时,在有经济或法律专业特色的高等院校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借鉴国外同等学历的教育机制系统地培养法务会计的基本从业人员。再次,可以在现有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等相关专业人士中开展业务培训,针对性地补足薄弱和发挥特色,"快速"地解决市场经济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需求问题。另外,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不能无原则赞成客户的立场,而应提供独立的法务会计服务,遵循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不可忽视的是,人才培养方案都应当建立在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制度完备的基础上--比如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全国(或国际)统一的资格考试以获得从业资格。

三、大力拓展法务会计业务范围的同时,促进业务实践有序、规范。

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具有业务范围不够宽阔的缺点。就国内实际情况而言,目前开展得较为突出的业务主要有:税务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等,但仍以税务会计为主。社会公证会计、物价会计、基金会计等则需待社会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完善后逐步开展。要拓展上述业务,除了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外,还应当建立完善法务会计的业务部门。由于法务会计业务的开展牵涉诸多机构部门,因此还要加强各相关机构部门之间的协调,恰当处理其关系。只有这些机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相互协调,才能增强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继而促使法务会计的业务开展有序、规范。

参考文献:

[1]张苏彤:《高级法务会计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陈慧慧:"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和前景",载《中国工会财会》 2004年04期 。

[3]罗鹏:"论法务会计发展的问题与对策",载《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13期

法务专业要求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会计新领域;法务会计;法治国家

Abstract:The21stcentury’sChina,willbeamoreandmoreperfectcountryundertheruleoflaw.Simultaneouslyaccountantwillalsofaceisgettingmoreandmorecomplex,moreandmoreperfectlegalenvironment.Thetraditionalaccountingmethod,thefinancialcontrolfacethenewchallengeonceagain,taketheaccountingtheoryandthelegalsciencetheoryasthefoundation,mergestheeconomicsandthelegalscienceisabody’slegalaccountant,themarkethaddemonstratedforourcountryaccountanttheinspiringprospect,isaccountantwhohasthedevelopmentvalueextremelythenewdomain.Thisarticleandsoonhascarriedontheanalysistothelegalaccountant’srelatedconceptandthecharacteristicandinourcountry’sdevelopmentpresentsituation,andhowtostrengthenlegalaccountanttoourcountrytoconstructhascarriedonthediscussion.

keyword:Accountantnewdomain;Legalaccountant;Countryundertheruleoflaw

前言

法务会计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上世纪末,一种融会计师与律师为一体的新兴职业——法务会计师从哈佛刚登上历史舞台,便立即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法务会计的需求将日益增加。专家预测,法务会计将成为21世纪全球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支撑行业,也将成为中国未来10年最热门的职业之一。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与特点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等学科内容为一体的交叉学科。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解可归纳如下: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从实务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会计事项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务会计涉及学科广泛。法务会计是一个复合型学科,同时涉及会计、审计、法律、管理、金融等多个领域。法务会计师既要了解会计工作中涉及的法律事项,又要熟悉法律事务中涉及会计资料、会计知识的领域。与此相适应,法务会计人员须具备的专业知识要求包括:1.必须具备坚实的会计专业背景,这是了解经济事项的基础;2.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所涉及的法律不仅指国内法律,也包括国际法律、国际公约(条约)和有关国家与地区的法律,这样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配合律师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客户的利益;3.必须拥有审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欺诈调查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体系。

(二)法务会计关注的焦点是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涉及民事和刑事,一般多见于民事案件。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人员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三)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企业的经济情况进行描述,尤其是针对法庭所关注的问题加以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并向法庭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做出判决的依据。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一)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发展缓慢。1.对于法务会计的许多理论研究,学术界还存在很多的分歧;2.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涉及的范围和领域还仅局限在经济舞弊贪污案件的查处工作上。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落后。目前我国还缺少关于法务会计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基本准则来规范指导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缺乏相关法务会计的法律制度的健全,成为了发展法务会计的障碍。

(三)缺乏法务会计专门人才。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相互交叉的学科,作为一名法务会计人员,就必须具备相应的会计和法律专业知识,并具有运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进行独立调查分析的能力。而我国现在的教育大多是单一型的人才。

(四)法务会计在人们的认识中存在误区。有的人认为法务会计就是现在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相关工作和业务范围,只是司法工作的一部分,只是对经济诉讼起一个取证协助的作用,这项工作由司法机关直接领导、控制和监督。事实上法务会计不仅仅具有上述功能,它还在企业及个人的经济活动中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和适用范围,应该加以广泛应用。还有一部分人把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相混淆,其实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本篇篇幅限制在此就不详叙了。

三、法务会计的功能

(一)确认财务问题。当某一团体对某一财务事项产生抱怨、质辩、谣言、疑问时,法务会计能很快地确认出财务事项中要害所在,并根据自己的经验与常识,做出相关的认定,并向冲突的双方解释。

(二)收集会计事实证据,提供诉讼支持服务。在会计案件中,诉讼当事人需要有相关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法务会计人员熟悉会计记录的具体产生过程,通过取得必要的凭证包括其他市场或行业信息,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

(三)强化了会计的控制职能。法务会计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经济过程中与财务事项有关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如果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活动时没有遵守相关的规定,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以此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完成会计的控制职能。

(四)保护和惩戒会计职业人士。会计界人士与法律界人士对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界定存在较大的分歧。通过法务会计可以促进会计界与法律界的沟通,增进法律界及社会公众对会计职业规则的充分理解,在司法程序中提供专家服务,鉴定、评价会计处理的公允性、合法性,合理界定会计职业人士的会计法律责任,一方面约束职业行为使之符合恰当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

着眼于保护职业界人士免受不公正的制裁,使守法者得到保护,违规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四、加强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力度

理论是实务的先导,在我国法务会计实践有所发展的情况下,其理论研究相当滞后,至今没有形成较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运转,经济损益如何度过,我国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发展有何特点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以指导法务会计实践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此,应积极营造良好的研究氛围,以召开研讨会、设立课题等各种形式加以引导和推动。

(二)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首先,加强法务会计理论教育。就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除了可以在高等教育中增设专业或在会计专业下增设专业方向,还可以采取攻读双学历、双学位的方式,鼓励并创造条件,让会计专业的学生辅修法学类专业,从而尽快培养出一大批既精通会计又熟悉相关法律的法务会计人才,以适应新环境的需要。

其次,规范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程序。法务会计是服务于法庭的,具有相当的严肃性,要求法务会计师具备相当高的专业素养。鉴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比较成功,注册会计师的总体水平也较高,法务会计师应当以此为蓝本,通过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法庭程序上的培训或在资格考试中加试相关法律科目,考核相关法务知识等途径使其能够胜任法务会计一职。同时,由于我国经济、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建立有效的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建立法务会计年检制度。我国在建立法务会计时,除应规定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取得资格认证、从事法务会计专业的法务人员必须通过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并接受后续教育外,还应定期进行年检。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鉴定结论的法务会计人员和所在的事务所,应吊销其从业资格或暂停其从事的业务,同时辅之以适当的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

(三)建立稳定的法务会计机构

除了设立全国性的、地区性的法务会计发展机构,对法务会计业务,从人员、制度上进行指导之外,还应有具体的业务部门作为法务会计人员的载体,以促进法务会计持续稳定的发展。考虑到我国目前与法律相关的会计与审计业务有时也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从中选取一些有资质的事务所,进行培训与认定,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部门。在上海,最近已经由司法部门给某些事务所颁发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资质证书,并进行定期培训。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这将为中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法务专业要求范文第6篇

关键词 法务会计 职能 建设

一、概念与特点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等学科内容为一体的交叉学科。法务会计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会计事项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具有以下特点:

(一)涉及学科广泛。作为一门复合型学科,法务会计同时涉及会计、审计、法律、管理、金融等多个领域。法务会计师既要了解会计工作中涉及的法律事项,又要熟悉法律事务中涉及会计资料、会计知识的领域。与此相适应,法务会计人员须具备相当强的专业知识,一是坚实的会计专业背景,这是了解经济事项的基础;二是丰富的法律知识,这里所指法律不仅指国内法律,也包括国际法律、国际公约 (条约)和有关国家与地区的法律,这样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配合律师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客户的利益;三是拥有审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欺诈调查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体系。

(二)法务会计关注的焦点是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涉及民事和刑事,一般多见于民事案件。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人员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三)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企业的经济情况进行描述,尤其是针对法庭所关注的问题加以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并向法庭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做出判决的依据。

二、职能与效力

(一)收集会计事实证据,提供诉讼支持服务。在会计案件中,诉讼当事人需要有相关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法务会计人员熟悉会计记录的具体产生过程,通过取得必要的凭证包括其他市场或行业信息,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

(二)强化会计的控制职能。法务会计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经济过程中与财务事项有关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如果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活动时没有遵守相关的规定,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以此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完成会计的控制职能。

(三)保护和惩戒会计职业人士。会计界人士与法律界人士对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界定存在较大的分歧。通过法务会计可以促进会计界与法律界的沟通,增进法律界及社会公众对会计职业规则的充分理解,在司法程序中提供专家服务,鉴定、评价会计处理的公允性、合法性,合理界定会计职业人士的会计法律责任,在约束职业行为使之符合恰当的法律规范的同时;更着眼于保护职业界人士免受不公正的制裁,使守法者得到保护,违规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三、当前法务会计建设的关键

(一)加大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力度

加强法务会计理论教育。就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除了可以在高等教育中增设专业或在会计专业下增设专业方向,还可以采取攻读双学历、双学位的方式,鼓励并创造条件,让会计专业的学生辅修法学类专业,从而尽快培养出一大批既精通会计又熟悉相关法律的法务会计人才,以适应新环境的需要。同时,也能规范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程序。法务会计是服务于法庭的,具有相当的严肃性,要求法务会计师具备相当高的专业素养。

(二)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力度

理论是实务的先导,在我国法务会计实践有所发展的情况下,其理论研究相当滞后,至今没有形成较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运转,经济损益如何度过 ,我国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发展有何特点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以指导法务会计实践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此,应积极营造良好的研究氛围,以召开研讨会、设立课题等各种形式加以引导和推动。

(三)建立稳定的法务会计机构

除了设立全国性的、地区性的法务会计发展机构,对法务会计业务,从人员、制度上进行指导之外,还应有具体的业务部门作为法务会计人员的载体,以促进法务会计持续稳定的发展。考虑到我国目前与法律相关的会计与审计业务有时也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从中选取一些有资质的事务所,进行培训与认定,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部门。在上海,最近已经由司法部门给某些事务所颁发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资质证书,并进行定期培训。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这将为中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罗敏.我国建立法务会计的探讨.财会研究.2004(12).

法务专业要求范文第7篇

关键词:公司法务;管理;重要性;问题;趋势

一、 公司法务管理的重要性

(一)公司法务管理是公司价值的共同创造者

改革开发以来,科技进步,经济飞速发展,促使我国进入风险社会,企业风险防范和解决是企业经营者首要考虑的问题。风险问题使得企业决策陷入两难的境地,首先,企业的投资活动是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市场经济本身就承担着风险,市场经济发展的导向作用对风险产生着一定的影响。其次,在风险决策后又需要进行大量的预防和管理工作,对企业面临的投资风险加以控制和防范。因此,公司设立了法律事务部门,它的职能区别于外聘律师。在对待风险的态度上,外聘律师是以其专业知识最大限度回避和减少法律风险,而公司法律事务部则会在考虑风险的基础上进行不同程度的评估及判断,这是公司法务创造的最基本的价值的体现,也是其独特之处。

法务管理在公司管理工作中的纵向延伸,为公司在经营业务方面创造了巨大的商业价值。目前,我国公司法务管理强调公司管理层应加大对其重视度,实际上,应该让公司的管理层看到法务管理的商业价值。在当今的商业活动中,法律赋予了权利,而且是国家、社会、公众以及商业伙伴都认可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所带来的就是公司争取的商业利益。在商业合同中,一些企业只看重与交易密切相关的内容,对合同背后存在的风险及争议条款的处理并不重视。而这些条款往往起到分配交易双方权利以及划分双方的商业利益的作用。

(二)公司法务管理融入公司管理,为公司管理注入活力

法务管理通过与企业业务的延伸连接实现其自身价值,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与决策评估中。不仅将公司法务管理与外部律师最大限度的划分开来,也从根本上保持了公司法务管理的生命力。近些年,由于我国外聘律师无法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法务人员呈现迅速增长趋势。公司需要的不仅仅是专业的法律服务,还需要以公司的立场出发,从满足公司经营管理的角度考虑公司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

公司法务相对于外聘律师而言,会更以公司的竞争优势及经营管理为重,这是外聘律师不易做到的。甚至一些外聘律师会为了挣取律师费而极力促成项目合作,不切实考虑公司经营状况与后果。公司法务则会对项目进行全面权衡,从而为公司决策提供全面、专业的建议。以金融企业为例,它与生产性、流通性及其他制造业相比具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产品推陈出新节奏快、监管精细。部分银行的法务需要将监管条文由抽象转为具体化,实现其可具体操作实施,内化为员工日常遵守的行为方式,融入工作,尤其是让一线的销售人员能够理解接受,利于消费者对客户产生信赖。法务管理工作的多层次性、全覆盖性及全流程性在公司价值组成中占据重要地位,为公司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促进公司发展。

二、公司法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法务管理专业人员匮乏。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公司法务管理越来越体现出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对公司法务管理人员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近日,国务院资委提出了第三个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要求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 以上。但目前,这个数量与满足当前企业发展需要还存在一定距离,公司法务管理出现专业人员匮乏的现象。

   (二)公司法务管理财务投入不足。

尽管在过去的几年中国家实施了两个央企法制工作三年计划,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司法务部门在央企中的覆盖率,但人力财力方面投入还不够充分。在中小企业中的表现更为突出,据调查显示,,中小企业的法务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只有千分之几,法务管理人员工资待遇与国际通行水平相差悬殊。公司在法务管理上财务投入的不足导致公司法务管理运作协调困难,降低公司工作效率,不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

三、公司法务管理的发展趋势

公司法务管理引导着公司经营管理战略及经营目标的调整,要求其需要像互联网行业一样能够实现不断创新和及时变化,不仅要做到了解这个行业还要做到了解公司的所有业务线,以不断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进行升级调整。

   (一)总法律顾问成为公司董事会的主要成员,赋予其权利。

转变法务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角色,强势法务部以实现控制法务的风险。我国大多数企业法务部门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制约着企业法务发挥其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总法律顾问成为公司董事会的主要成员,对公司任何重大项目都有否决权,将使其摆脱原来困境。公司法务部强大不是体现在其规模上,而是在于拥有的权利,能够有效阻止经营风险的出现。

   (二)实现公司法务管理全球化

据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2011年首席法务官调查报告显示,实现公司目前与未来每一项行动同步进行是法务管理面临的巨大挑战。国际上不断出台新的与企业相关的条例及规定,加大了企业法务管理的难度。开放沟通途径,逐步与国际接轨,实现公司法务管理全球化是公司寻求长久经营发展的趋势。以全球化的视角建立公司强硬的法务部门和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将大大增强公司法务管理的效力。

参考文献:

[1] 武扬.中小企业法务的两难与破题[J].法人.2010(02)

法务专业要求范文第8篇

【关键词】 法务会计; 司法会计; 舞弊审计; 法务会计行为

法务会计是对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或鉴定,并提供相关证据的行为,是一种社会服务活动(刘晓善,2011)。尽管它属于舞弊审计的范畴,但它一旦从舞弊审计中分离出来,就具有其特定的行为性质和行为范畴,与舞弊审计相区别。要界定法务会计行为,必须明确四个要素,即行为目标、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

一、法务会计行为的目标

法务会计是特定领域、特定业务的舞弊审计,其特性就在于它的目标。法务会计行为是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行为,它提供服务的目的在于为法律事务中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提供证据。2002年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法务会计准则公告-APS 11》(Statement of Forensic Accounting Standards APS 11),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务会计服务是“为解决争端或法庭诉讼目的提供分析结果和证据”。提供财务会计事项的分析结果和证据是法务会计服务的内容,该服务的目的是满足解决争端或法庭诉讼的需要。张苏彤(2006)认为,法务会计的总目标就是“为相关人士或组织提供、陈述或解释会计证据信息,满足法律的需要,解决法律问题”。如果不是为该目的,那么它提供的仅仅是会计服务或审计服务,而不是法务会计服务。法务会计服务就是“旨在寻找符合既定责任或公司其他活动合法性目标的证据”(Panigrahi,2006)。

法务会计提供的服务不仅内容上要满足法庭诉讼的需要,而且在形式上也要符合其要求。法务会计可视为以法院裁决经济案件中的罪犯可接受的形式提供财务信息的科学(George A. Manning,2005)。法务会计服务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供服务的程序要符合法定程序,即法务会计行为主体必须按法定程序提供服务,否则就会失去其法律效果;二是结果的表达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目前实务中对此还不够重视,不仅法务会计调查意见的表述形式各异,甚至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司法会计鉴定书也缺乏统一、规范的表达形式,这种现象应当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重视。

二、法务会计行为的主体

法务会计行为主体是法务会计行为的执行者。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于需要判定财务会计事项合法性的法律事务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不仅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够以法务会计人员的身份介入各种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法律事务,而且不同领域的非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只要他能够熟练地运用财务会计和审计技术,也可以法务会计师的身份介入法律事务,使得法务会计行为的主体界定变得极为复杂而带有不确定性。即使是法务会计业务准则,在界定法务会计行为主体时也不够明确。APS11在界定法务会计行为主体时,采用了两个概念,一是,(法务会计)“人员(member)是指实务中的人员,包括一个(法务会计)人员的合伙企业、公司、其他社会团体,及其每一个雇员;二是,“法务会计师”和“专家”是指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人员。值得关注的是,该准则对两个概念并没有作过多的解释。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务会计主体的界定不明确,所带来的后果是,难以确认法务会计行为的对象及其范畴,进而对法务会计的认识难以达成最基本的认同,从而严重影响法务会计学科研究的发展。

从目前国内外法务会计实务看,尽管法务会计主体具有多样性特征,但也可以发现一些共性。其一,不管来自何种行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在为法律事务中的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提供证据时,必须具有会计、审计技术,因为只有具备这些技术才能为财务会计事项提供分析结果以及合法性证据,并为社会所认可;其二,这些财务会计事项并不是普通意义的财务会计事项,而是特定领域、特定业务的财务会计事项,即它们都处于法律事务中,法律事务的处理和裁定,需要对它们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和判断。因此作为法务会计行为主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他可以不具备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但必须具备社会认可的会计、审计技术;

(2)他必须运用会计、审计技术为法律事务中的财务会计事项提供分析结果和合法性证据。

基于上述两个条件,笔者认为,法务会计行为主体是具有会计、审计技术并运用这些技术为法律事务中的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提供分析结果和证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服务机构。

三、法务会计行为的方式

法务会计行为的方式是法务会计行为实现其目标的方法和手段。为了提供财务会计事项合法性的分析结果和证据,法务会计行为的主要方式是法务会计调查和法务会计鉴定。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调查和鉴定是针对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而展开的,其行为本身已是一种法律活动,是法律调查和司法鉴定的组成部分。这是正确理解法务会计行为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正确认识法务会计行为方式的出发点。APS11规定,法务会计服务提供职业服务(而不是法律服务),对不是法律服务做了强调,是否与法务会计调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属性相矛盾?其实并不矛盾,它所强调的是,法务会计服务提供的是会计职业服务而不是法律职业服务,并没有否认法务会计介入法律事务后成为法律事务中的组成部分,所以它在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务会计服务为解决争端或法庭诉讼目的提供分析结果和证据。实际上,离开了法律事务,法务会计行为也就不存在了。这并不难理解,任何自然人一旦介入某法律事务,协助法律调查,他的行为将会成为法律调查的组成部分,但离开该法律调查后,他的行为不再具有法律调查的属性。

于朝(2008)认为,司法会计活动主要包括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从司法会计检查属于法律调查这个角度分析,采用法务会计调查(forensic accounting investigation)概念更恰当,更能体现其法律属性,也许这正是西方国家广泛采用“forensic accounting investigation”这个概念的原因。同时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二元论”强调,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是诉讼活动中的检查和鉴定活动,有范围过窄之嫌。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并不是判定一项社会活动是否属于法律活动的标准,法律活动的范畴比诉讼活动的范畴要广得多。在实务中,公安部门对案件进行侦查,聘请法务会计人员介入,对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进行调查,如果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违法,才提讼,检察院办案也是如此;一家企业聘请律师和法务会计人员对自己员工所从事的财务会计事项进行调查,也是在相关财务会计事项违法并认为有诉讼必要时才提讼。没有提讼,诉讼活动没有发生,并不意味着该项调查活动不是法律活动。

为了判定“过去财务数据及其相关活动”(Panigrahi,2006)的合法性,需要法务会计行为主体进行法务会计调查和鉴定,同时,经济活动主体和其他相关主体为了判定预期出现或采纳的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也需要法务会计行为主体提供证据支持,譬如纳税申报主体为了确定预期申报的应纳税额的合法性,咨询法务会计行为主体,这时法务会计行为主体的行为方式,不再是调查和鉴定而是一种咨询服务了,这种活动是法务会计行为的延伸。因此法务会计的行为方式可归结为三种类型,即法务会计调查、法务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咨询。

四、法务会计行为的对象

尽管法务会计对象问题是最基础的理论问题,但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其中,有两种观点较为盛行,一种观点以张苏彤教授为代表,认为“从动态的角度来看,表现为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财务信息流;从静态的视角来看,法务会计的对象指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财务数据集”(张苏彤,2006)。这种观点实质上是以财务会计信息作为法务会计的对象,其缺陷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仅仅考察财务会计信息不够全面,还应当将部分财务会计业务活动纳入进来,Panigrahi(2006)采用“过去财务数据及其相关活动”这个表述要更恰当;另一方面,没有限制条件,与舞弊审计没有区别,法务会计行为的对象是法务会计行为的客体,是法务会计行为所介入的法律事务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不能离开了法律事务这个范畴。离开法律范畴讨论法务会计对象,易于将其外延延伸到范畴之外。

另一种观点是“二元论”所持的观点。这种观点在对象表述方面存在矛盾,一方面认为司法会计学研究的对象是财务会计事实,另一方面又将财务会计问题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其优点在于“特指诉讼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这个限制,尽管有限制过窄之嫌,但能部分体现法务会计的特性。

在国外实务界,存在一种现象,一方面,一些法务会计服务中心或公司,除提供法务会计服务以外,还提供了会计、审计甚至于非会计、审计服务项目,如“Barry Draper BSc FCA MAE - Founder,Forensic Accounting Services”提供以下服务:(1)为企业核查舞弊,(2)舞弊调查,(3)个人伤害和致命事故,(4)利润和业务中断损失,(5)税务调查,(6)细节调查,(7)公司失败,(8)婚姻争端,(9)业务计划。这些业务中,除(1)(2)(4)(5)之外,其他业务很难说是法务会计服务。另一方面,法务会计师不仅已受雇于联邦调查局、中央情报局、联邦贸易委员会等多种政府机构(Dahli Gray 2008),而且多种社会服务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法务会计师的身份提供服务。法务会计行为主体提供非法务会计服务,非法务会计师可以提供法务会计服务,使理论研究易于作出过宽的界定,似乎法务会计行为的对象是所有的财务会计信息。而在国内实务界,法务会计服务主要由司法机关提供,即使是其他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或人员提供,也主要是由司法机关委托或聘请,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这种情况的存在,使理论研究易于作出过窄的界定,似乎只有诉讼活动中的财务会计事项才是法务会计行为的对象。

理论研究不仅要忠实于实务,而且要超越实务。法务会计行为不等同于法务会计师的行为,在缺乏严格身份限制(也不应该有这种限制)的情况下,法务会计师提供的服务也不一定是法务会计服务,法务会计行为的对象有自己的明确边界。笔者认为,法务会计行为的对象是法律事务中的财务会计事项。离开了法律范畴,法务会计就没有自身的特性,也就不成其为法务会计。法律事务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只是财务会计信息,还包括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业务活动。

五、结论

法务会计可理解为法务会计行为、法务会计学、法务会计师或法务会计职业。尽管不同的视角会有不同的认识,但由于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因此其核心是对法务会计行为的界定。综上所述,法务会计行为就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服务机构,运用其专业技术,采用法务会计调查、司法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咨询等方式,为法律事务中的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提供分析结果和证据的服务行为。

【参考文献】

[1] 刘晓善.论法务会计――基于历史渊源的视角[J].会计之友,2011(4).

[2] 于朝.司法会计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3] 张苏彤.论法务会计的目标、假设与对象[J].会计之友,2006(1).

[4] 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Australia. Statement of Forensic Accounting Standards APS 11,2002.

[5] George A. Manning. FINANCIAL INVESTIGATION and FORENSIC ACCOUNTING(Second Edition).CRC Press,Taylor & Francis Group,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