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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学艺术 数字技术 创作形态 传播手段
20世纪下半叶以来,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宇航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1998年1月美国副总统戈尔,提出“数字地球”的概念,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随后同志提出了“数字中国”概念,此时全球信息技术领域正经历着一场数字化技术的深刻变革,这场以信息的数字化为核心的信息革命将对世界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其它领域产生重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无疑也对文学艺术产生革命性的影响。
面对数字化及网络技术全球化的冲击,现当代国际上许多著名的美学家、艺术学家,甚至许多享誉世界的著名科学家也都在思考文学艺术与现代科技的关系问题。数字技术对文学艺术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渗透到文学艺术领域的各个角落。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论述。
一、数字技术对创作题材的影响
数字技术为文学艺术的创作提供了包罗万象的素材资源,直接影响和丰富了文学艺术的表现内容,扩展了文学艺术的表现范围。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人类探索自然的能力日趋增强,从而大大拓展了人类的认知视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得全世界的资源全部共享,目前,Internet己成为世界上资料最多、门类最全、规模最大的资料库。不管在世界什么地方,只要坐在微机前,都可以从Internet分布在世界各地计算机上浩如烟海的文件中找到所需文件资料和素材,或者至少对你提供这种文件的相关信息。Internet突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在更大的范围内服务于社会。文艺创作者能够在浩瀚的素材资源中获得大量的间接经验和审美感受,有利于激发文艺创作者的创作灵感,从而对其自身的创作起到了积极的启发与推动作用。
二、数字技术对创作思维和创作观念的影响
随着数字新技术和网络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人们正快步进入现代技术文明的新时期,网络虚拟空间的引入,现实和虚拟世界的交错,引起人类社会物质文化及精神文化的革新,人类的学习、工作、生活以及交往方式和节奏都在改变,文学艺术的思维深度也不得不进一步拓宽和立体化、多样化。
文学艺术家作为创作主体,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洞察力,文学艺术作为时代的影子,在时刻关注着世界的一切变化。《技术帝国》一书的作者特意发出了一个警告,他说:“我们所面临的21世纪将越来越受制于世界的数字化。”社会各个行业也都在积极迎接数字化的变革和洗礼,文学艺术更是毫不例外。英国著名美学家克莱夫・贝尔认为,艺术和宗教都同属于幻想的领域,情感的领域,科学则属于现实实证的领域,理智的领域。而今数字图像处理技术与理论的推广与应用,文学艺术与科学技术联姻,感性思维与理性思维紧密结合于文学艺术的创作思维当中。
现实与虚拟的碰撞,极大的影响和改变了人们的认知形式,同时也使人们产生了新的审美取向。在审美感受中,美和新是联系在一起的,任何一种美好的艺术方法一旦停止发展陷于重复,就会在读者和观众心理中引起疲倦,文学艺术家只有紧跟数字技术化时代的步伐,不断变异和更新自身的创作思维和观念,才能保持最大的审美价值。
三、数字技术对创作方法的影响
“数字”或“数字化”揭示了计算机工具的本质,是指直接利用计算机技术来完成的工作,其着眼点在于工具本身。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为文学艺术的创作表现提供了新的方便快捷的技术手段。相对于传统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它在编辑、表现、传播、存储、复制等各个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形成了科技美与文学艺术美的融合,它使得许多思维想象变为视觉审美呈现,冲击人的视觉神经。
通过数字技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编辑、展示、研究各类文学艺术信息,数字技术介入了文学艺术的创作过程,成为文学艺术的一部分。人们可以利用数字技术来创造文学艺术形式的整个过程。传统的作为语言艺术的文学,阅读鉴赏的方式是线性的由点到线到面,数字图像处理技术的应用则使许多想象中的画面具有直观性、整体性和多元性。然而数字技术的创作方法引入到文学艺术的创作当中直接冲击文字的表现功能。
四、数字技术对创作形态的影响
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对文学艺术的创作形态产生了质的影响和改变。数字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文学艺术的表现提供了新的物质手段和技术手段,使文学艺术作品更富有表现力,也促使了新的职业人群和新的艺术形式和艺术种类的产生。例如:网络文化、自由撰稿人和数字艺术专业。
数字科学技术在文学艺术创作形态中的介入,促使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在更大程度上向视觉艺术形态的转变,同时促进了数字艺术的发展。数字艺术是一种以技术为主导表现的艺术,是建立在技术的基础上并以技术为核心的新艺术,广义的理解就是艺术的数字化。狭义的数字艺术,是指以数字科技的发展和全新的传媒技术为基础,把人类理性思维和艺术感觉巧妙融合一体的艺术。数字艺术作品必须在实现过程中全面或者部分使用了数字技术手段。
通过数字媒介,数字化后期合成技术使得许多幻想画面呈现视觉上的可能,数字虚拟现实能使人造事物像真实事物一样逼真,甚至比真实事物还要逼真。使艺术的各种成分,如:声、光、色、画、镜头、语言文字交融成一体,从而给人一种审美的共通感。这种审美的共通感是我们单纯在书面语言的文学作品中无法获得的。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许多传统经典的文学艺术作品经过数字化技术的加工也正以一种全新的艺术形态又呈现在人们眼前。如:《西游记》、《红楼梦》、数字电影京剧《对花枪》、《指环王》等。
五、数字技术对传播手段的影响
数字传播媒体的应用及普及,便捷的收集、整理、保存、加工、编辑、复制、展示和运输,使得文学艺术的传播手段由静态转为动态、由单一转为多元,由二维转为多维,它创造了新的审美活动形式,为文学艺术的传播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时空。
数字技术对文学艺术传播手段的影响,最重要的表现在于文学艺术的电子媒介化倾向。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字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与融合,艺术作品的表现、传播和体验都能在技术上很容易地融合在一起。传统的纸质媒介、广播、电视、电影快速地向数字音频、数字视频、数字电影方向发展,与日益普及的电脑动画、虚拟现实等构成了新一代的传播媒体,即:数字传播媒体。数字传播媒体技术介入了文学艺术的创作过程,成为文学艺术的一部分,同时也大大加快了信息传递速度与广度,创造了新的审美活动形式。2008年北京奥运会以及残奥会的开幕式的呈现即是文学艺术数字化传播的典范,为人们呈现了一场文化艺术的视觉盛宴。
但是,数字传播媒体技术对传统信息传媒形成强烈冲击。《数字化生存》的作者尼葛洛庞帝认为,人类的每一代都会比上一代更加数字化,从事与信息相关事业的人,如果不及时进化到数字化时代,就会失去生存的权利。在美国,“如何才能拯救报纸?”已成为当下美国报界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当然,数字科技的发展促进了文学艺术的发展,但同时数字化本身也是一柄双刃剑,对文学艺术也产生了某些消极的影响,如:数字技术的复制性和仿真性与文学艺术独创性的矛盾、数字世界的全球化与艺术的民族本土化的矛盾、技术理性与审美情感教育的矛盾,及文学艺术的商品化倾向、对某些传统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毁灭性的改变等等,同样也值得我们深思。而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文学艺术的审美教育作用,最大限度地认识和运用数字科学技术,去防止数字科技给人们带来的人文精神缺失、审美趣味庸俗化与心理疾患蔓延等负面影响;用好数字科技这柄剑,让文学艺术真正地发挥它的审美教育作用,让世人在满足物质需求的基础上达到精神的愉悦与审美的满足,让人类的发展再登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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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佐邦:《文艺心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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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谭好哲、凌晨光:《文学之维:文艺学的历史、现状与未来》,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
一、中专历史教学渗透文学艺术的难点
1.历史教学中淡漠和忽视文学艺术
历史教学中淡漠和忽视文学艺术是中专历史教学渗透文学艺术的重要难点。在传统的中专历史教学中,课程要求及安排均以学生掌握历史事件和发展过程、重要意义为主,不曾要求过掌握其中蕴藏的文化知识,因此中专历史教学养成了淡漠和忽视文学艺术的习惯,这些习惯的长期使然致使中专院校和学生也忽视了历史课程中文学艺术的教育重要程度,因此在历史教学渗透文学艺术的过程中,必将遭到学生的心理抵触。
2.传统历史教学中的资源、教师素质难以满足文学艺术
中专历史教学中渗透文学艺术的难点还包括传统历史教学中的资源、教师素质难以满足文学艺术。由于长期对历史课程中文学艺术教育的忽视,现有的中专历史教学资源均以普通教育为主,甚少配置对于文学艺术的解析和欣赏书籍及其他资源,再加上教师对于历史课程的学习也以普通课程要求为主,其自身的文学艺术素养也满足“为学生讲授历史文化及古典艺术”的要求,这对文学艺术在历史教学中的渗透也造成了阻碍。
3.文学艺术自身的特点所致的渗透问题
文学艺术自身的特点也对中专历史教学中渗透文学艺术教育带来了问题。文学艺术本身具有知识丰富、头绪繁多、难以理解和认识的特点,这些特点导致了文学艺术的学习必定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而在历史教学中渗透文学艺术教育的课时和教学详细程度难以达到文学艺术的学习要求,这也给文学艺术在历史教学中的渗透带来了难度。
二、中专历史教学渗透文学艺术的策略探索
1.加强情感价值教育,唤醒学生的生命意识
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是用生命铸成的,其中蕴含的精神和文化艺术气息能够唤醒学生的生命意识,丰富学生的情感,让学生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历史课程中蕴含的文学知识,有利于学生的情感价值培养和对文学艺术的深入了解。例如,在学习《民国时期的新疆》时,老师可以利用《义勇军进行曲》《命运交响曲》等文学艺术作品辅助教学,激发学生对于生命的渴望情怀和对于民族统一和谐的仰慕之情,培养学生正确的情感价值。
2.培养正确审美价值,树立学生的高尚审美观
艺术对于学生成长具有重要的美学价值,让学生能够在历史教学中体会文学艺术的价值,提高学生懂美、认识美的素质,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价值、树立学生的高尚审美观,让学生能够更准确地认识到历史课程中的文学艺术之美。例如,在学习《清代新疆》时,教师可以利用《》《圆明园》等纪录片让学生体会林则徐的爱国情怀以及中国古典艺术的魅力,加强历史教学中对文学艺术教育的渗透。
3.注重道德品质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个性
[关键词]民间;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论文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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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学艺术的自律诉求
阿瑟•丹托进而也说道:“认识实现之际,实际上也就不再有任何艺术的意义和需要了。艺术是某种知识出现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2]98
但我们知道,文学艺术的涵义是发展的、开放的和复杂的,我们不能用恒定不变的观念去框定信息化时代下这种多元的文学艺术现状。“无论媒体如何变化,文学是不会消亡的。诚然,文学是永远变化发展的,但文学变化的根据主要还在于人类情感生活变化,而主要不决定于媒体的变化。”[3]
鲁枢元进而诘问:“米勒认定传统意义上的文学将在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的进逼下覆灭,……然而我却怀疑,与人类生命、人类语言、人类精神同根并蒂生长着的人类的文学,竟会如此仓促地被尖端电子产品轻轻抹去。”[4]
我们认为,文学艺术从存在以来,它一直都在给人以心灵的安慰与生命的安顿,“而伟大的艺术给人的安慰更是无穷无尽。艺术在未来将以何种形式出现是谁也无法预言的,但没有哪个健全的社会希望自己的存在可以不需要艺术。”[5]433
文学艺术终结也就标示着人类精神价值与审美的消亡,亦即表明人类生存的无意义。
其次,无论是论及以往文学艺术堕落、滑坡与危机的问题,还是信息化时代文学艺术终结的提法,在言说者们的头脑中都预设了一个衡量的尺度,说文学终结是因为把文学看成是认识世界的一种手段和工具,从这个角度看,信息化时代人们已经可以用其他手段了。
信息化时代下的文学艺术变化,改变了原有的文学艺术背景与知识谱系。文学艺术最核心的精神本性在于它的自由性,而信息化媒介对自由精神的抒写与张扬,是文学艺术得以走进新媒介的前提条件,信息媒介为文学艺术审美的自由精神提供了又一个新颖奇特的理想家园。信息化时代,人们通过互联网来表白最真我的生命状态,让创作紧随信息化生存的情感现实,逼近鲜活的生命感悟,敦促文学艺术走向自我的真实表达,因为传统的文学艺术主要是精英艺术,它追求“畅神比德”、“文以明道”与“立言立心”进而“不朽”,它也要通过向善求真的审美化诉求来获得一种宗教式的精神信仰,而信息化时代下的文学艺术,它不是要济民救世而是要表现自我,不求崇高典雅与浑雄宏大,不企求终极关怀而注重兴致所至时的痛快淋漓,此时文学艺术的认同模式由社会性标准转向自娱而娱人的尺度。人通过言以不朽的目的消失了,言以自娱成了唯一目的。
再次,文学艺术所改变的是叙事模式,而不是它的主题,这就涉及到了文学艺术生产的历久更新的问题。艺术生产这一概念,是马克思在1857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就某些艺术形式,例如史诗来说,甚至谁都承认:当艺术生产一旦作为艺术生产出现,它们就再不能以那种在世界史上划时代的、古典的形式创造出来。”[7]28
之后在马克思的众多论著中,都有精辟的论述。
众所周知,艺术生产思想,早在马克思之前就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萌芽、发展过程。柏拉图早在古希腊时代就曾把诗(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当成是一种模仿,“模仿确实是一种生产,只不过它生产的是影像,如我们所说,而非各种原物”[8]77
。柏拉图把诗等艺术产品当成人类以自身作为工具时所独具一格的一种形象的艺术生产。柏拉图已经认识到了艺术创造与生产制作有着密切的联系,当然,柏拉图的这一见解是与其“理式”说紧密相关的。
柏拉图之后的亚里士多德也把艺术视为生产,但他更强调艺术家所特有的创造力和能动性,“一切艺术的任务都在生产,这就是设法筹划怎样使一种可存在也可不存在的东西变为存在的,这东西的来源在于创造者而不在于所创造的对象本身”[9]70。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所有技术都与生产有关,创造就是去思虑某种可能生成的东西如何生成,这就是意指艺术生产,它是通过人的思维将可能存在的也可能不存在的东西创造出来。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全面地考察了人类生产活动(包括艺术生产活动)之后,提出了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这一重要命题。马克思对生产(包括艺术生产)的看法,就是强调主体的人及其心理能力,人的这些本质力量就必然会在他的生产劳动中对象化出来,任何真正的生产都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之后的本杰明等人也对艺术生产提出了他们的见解。在《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1933)中,本杰明提出了他的艺术生产论的主要概念———机械复制,并以此为基点,来考察从古代艺术到现代艺术的发展过程以及艺术生产对物质———技术手段的依凭关系,最后得出结论说,人所制造的事物总是可以被仿造的,艺术作品在原则上是可以进行复制的。
我们认为,文学艺术生产是一种富蕴审美价值的精神活动,它属于“那些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思想领域”[10]484。这是因为,文学艺术的价值产生、存在于人对事物的审美需求之中,在人的形成及其社会发展中,审美需求作为情感化、诗意化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是人类生存需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文学艺术的生存方式
信息技术的革新、进步带来了文学艺术传播方式的改变,而传播方式的改变对文学艺术的影响不只是载体上、形式上的,它同时也使文学艺术的内容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因是科技的发展或多或少地总会带来文学艺术的新变革,促使文学艺术产生新的变化,文学艺术随着纸质媒介到电子媒介的转变,经历了一场深刻的革命,人的生命的体验与满足也应据此而加以调整:“生命追求与满足的内容,也就是艺术的内容;生命的感受器官所可能接受的色彩、音响和语言结构关系,才是艺术使人产生审美愉悦的表达方式。”[11]259
我们知道,文学艺术的每一次变革并不意味着是对原来的文学艺术生产的彻底消解与颠覆,而是以主流和非主流、大众与非大众的形式共存共生,毕竟文学艺术是在继承以往传统的基础上,才又创造出新的表现形式,进而更加有力地抒写人类的现实生活。
第一,从纸质文本式微向“读屏”转化。信息时代的到来,文学艺术正在进入一个世界图像时代:“世界图像并非意指一幅关于世界的图像,而是指世界被把握为图像了……世界图像并非从一个以前的中世纪的世界图像演变为一个现代的世界图像;不如说,根本上世界变成图像,这样一回事情标志着现代之本质。”[12]97
当然,“世界图像”的创制并没有改变文学艺术存在的基本前提,因为这个基本前提就是创造文学艺术和需要文学艺术的主体———人,毕竟人最终还需要语言的交流与交往,同时也需要具有以语言为媒介的审美意识与审美需求。
文字的产生是人类智慧的有力体现,自从文艺作品以文字作为载体进行传播以来,人类就习惯于使用其作为表情达意的工具。然而到了今天,“读图”胜于读文,“读屏”多于读书,在文学艺术审美视界里,视觉文化己经创生出一种有别于传统文学艺术的审美范式:真实、自由和直观。这就是说,文学艺术的图像转向不但标示着是一种文学艺术范式的转化,而且还意味着一种思维范式的转换。这是人类能动地掌握世界,自觉地按照美的规律进行创构的伟大壮举,也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自由自觉的活动的确证,更是人的主体性的集中体现。我们认为,进入图像世界的文学艺术仍然是人的文学,它既是写人的,表现人的,又是为了人、写给人看的,因为人类看待世界的过程就是真理的开启过程。如果远离了人,远离了人类的生存状态,远离了人的思维与语言,而去研究信息时代的文学艺术能否存在的根由,那便丧失了人文传统与人文精神,那就必然会陷入技术至上论的怪圈,从而也就只会在信息数码图像这一时代幽灵面前麻木茫然,徘徊乃至悲观。
事实上,随着文学艺术的信息网络化,使得多种艺术形态得以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达到了一种声像互补、图文并茂的仿像艺术境域。而这“仿像”是一种“没有原本的东西的摹本。”[13]199它和古希腊理论家所说的“摹本”是截然有别的:“摹本”是对原作进行的一种模仿、改编,原作具有真正的存在价值,是实实在在的东西。当然,摹本也有价值,但其价值是从属性的,它也可以帮助我们获得现实感,使我们知道自己所处的地位。而“仿像”却不一样,它们是那些没有原本的东西的摹本,“仿像”虽然也必须经过人手,但却是没有原作,它是对非存在的模拟,它是从模型中产生出来的超真实,它是把一种不在场呈现为一种在场,把想象、虚拟的东西描绘为现实实在的东西。仿像瓦解、颠覆了与现实事物的任何比照,将现实事物吸纳进仿像之中。正如周宪所指出的:“仿像的生产必然导致现实和影像之间关系的颠倒。
……人们不再是通过真实之物来理解这个世界,而是通过影像来理解和解释这个世界。影像的极度真实取代了日常现实,我们的思想和生活越来越明显地受到影像的制约甚至控制。”[14]133
人们的日常生活的视觉空间正日益地被信息带来的图像所占据,人与现代世界正逐渐建立起新的关系,人类生存空间的现代生活节律被信息化波及,意识空间慢慢被信息所影响,人们的兴趣、需求、思考、判断、幻想,越来越多地围绕着信息媒介所形成的图像而展开,这一切变了,而表现人的文学艺术当然就不得不变。
第二,从单向阅读向互动交流转变。传统文学艺术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书本阅读”形式,无论是以纸质形态存在的文学艺术作品,还是通过技术处理之后放在屏幕之上的影视艺术作品,读者仅能被动地单向“阅读”作品。而与此不同的是,在信息化时代,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与接受都转到了一个较为开放的领域,创作者不再受年龄、身份以及性别等差异的束缚,他们的写作更为随意与自由,只要其高兴抑或愿意,随时可以在网络上“灌水”或者“涂鸦”。而从文学欣赏的角度而言,因为受众凭借了网络资源所蕴涵的极大的自主性与丰富性的审美空间,欣赏者充分获得了文本的选择权,因而不再被动、单纯地受传统媒体所钳制。
在过去的几百年中,印刷媒介的不断变革也一直在不停地影响和改变着文学艺术生产的内容和形式。社会文明的进步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异军突起的信息媒介快速地改变了当下文学艺术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程总是伴随着传播方式的进化,而传播方式的变化又是促进文学艺术体裁随机演化的重要因素。在人类历史上,每一次技术革命,都对文学艺术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造纸与笔墨技术使原始状态之下的口头创作日落西山,从而转向了以书面创作为主体的文学艺术;印刷技术的发明与使用,又为文学艺术文本的广泛流通与传播提供了便利。而在当今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渐繁盛,文学艺术的发展又不得不面临着一个新的关口———超文本技术。人们通过这一技术实现“点对点”的实时交流,每一个人都成为潜藏着的交流对象,这从更深层的意义上刷新了人际交流的模式。
时代在进步,媒介在更新,而文学艺术也在不断地向前推进。传统的文学艺术作品的审美欣赏,通常是单向度的。欣赏者即使拥有充分的创造空间与艺术想像力,但是,其与所处于另一极的作者以及作品,他们难以进行有效的沟通,因而就不能改变原有艺术作品的形态。而在信息网络的空间世界里,文艺作品的欣赏却是双向度的,它可以在不同层面上实现审美欣赏的互动性。作者可以凭借网络,对自己所创作的作品进行阐释,解答读者的疑问,并尽可能地提供其创作该艺术作品的创作动机与文化背景。欣赏者也可以直接参与到作品的创作当中,从而改变作品的人物命运、情节结构、事件结局与主题思想。在网络上,艺术作品真正的吸引力在于其互动性。这是因为,信息网络介入文学艺术作品之后,新的文学艺术作品样式层出不穷,它们借助网络技术,实现了不同于传统的写作模式,在网络媒介所提供的互动空间里,透射出了一种大众参与文学艺术创作的生命气息。正是由于这种别具一格的超媒体写作模式,不仅跨越了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和欣赏惯有的平面化单向模式,使创作与欣赏不断向立体化方向拓展,还进一步让文学艺术的创作、阅读、鉴赏与批评等众多环节融为一体。这是因为,在信息网络上,选取不同的链接路径,就代表着作品在另一个层面上重新整合,同时,在线阅读,其本身也就意味着是一种创作。自文学艺术栖居于网络之后,文学艺术的创作、阅读、欣赏以及批评,就有了一个可以即时、互动交流的审美平台,信息网络的重要价值,就在于信息资源共享和传递的即时性,文学艺术由单向阅读转向互动交流,文学艺术凭借着网络媒介实现了审美形态上的一次转换。
第三,从物质性向非物质性转化。在人工传统的书写时代,由于修改很不容易,创作者必须严格遵循文字所因袭的线性逻辑,这是因为,文字一经从头脑中的形象转化成书写形态,就会面目一新,成为一种独立的存在,而电脑显示屏与手写的痕迹不同,电脑将创作个体的痕迹完全从写作中抹去,致使书写标记非个人化、私人化。我们可以将在电脑上写就的并且保存在软盘上的一部文本和人工手写的、甚而是打字的文本作个对比,人工手写体具有原稿价值,学者和研究者通过看原稿进而希望借此更能接近创作者的本意,或者可以从当中找到“真迹”,甚而推测出该文本的变化、演进过程,这些变化常见于抹除、替换、删除、眉批、添加等过程中,这或许就是图书馆与收藏家常常会花费大量资金来搜集这些代表真实性的手迹的根源所在。而电脑书写的情形是:其所书写的痕迹,已经非物质化了,这是因为,人们在敲打键盘的过程中,已将自己脑中浮现的语句录入电脑,这对于物质材料的依存程度而言,它仅存在于电脑中的存储系统中,这与人工手写时代的物质实存方式构成了鲜明的对比。
信息化时代,即使是很有名的作家,如果其在电脑上进行创作,毋庸置疑的是,任何一个收藏家或者文学博物馆绝对不会花钱购买存有创作者文档的光盘或磁盘,因为在这一载体上,创作者创作时的真实性与原创性的痕迹,已经被这种符号存在非物质化的媒介消除掉了。
论文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拟就内涵、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予以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制度的出台有所裨益。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分析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们发现作品的定义是要求“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些要求显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界定有很大的难度。
我们知道大部分知识都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但其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出新的知识。以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题材创造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原先的素材是分开的,具有确定的创作主体和特定的表达形式,但是这两者之间有时重叠性比较大,界限模糊,难以区分。这是我们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进一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1]。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1)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他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2)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他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3)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他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4)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个群体的,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它“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其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2],这会导致谁是真正的权利主张者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整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财富,“有些民族或群体认为属于本民族的作品或宗教仪式是神圣的,不愿为外人所知,若随意发表,不论其赢利与否都会严重损害该群体的精神利益”[3]。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现在各国是对于一定的知识产权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其自身价值形成的特殊性,简单地规定一个期限非但不能给予保护,这样会使相关的权利合法地被免费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知道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所形成的价值是一个集体在漫长的时间跨度内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的起始点和终结点。
(三)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就是一个民族的人创造出来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它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就是它的广泛性、开放性,民间文学艺术更多所体现的是其群体的文化特征,注重这种文化能否得到持续存在并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不被歪曲和随便利用。另外,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就在于经济权利的确立、合理的商业利用及市场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特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又无法行使专有权是令人遗憾的,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乃至于传统知识和遗传基因等传统资源的初始意图不同。 转贴于
(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集体性质,创作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但是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其权利主体是明确特定的,他们根据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解,经过改编整理,创作出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特征。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成于民间,具有长期性,而再创作作品是“作者在运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4],它们是源与流的关系。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经历几代人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断地注入新的内容,虽有创新,但还保留着原有风格特色,而再创作作品想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根据其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的区分把握也是需要解决处理的一个问题。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明确著作权的主体
针对主体不确定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民族聚居地或地方设置例如××民族理事会、研究会、××地区会所等形式,来研究整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保护并发扬光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容广泛、博大精深,根据其内容、表达形式、体现的特色等可以明确属于某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如某个民族特有的民间习俗、故事传说,像属于全体赫哲族群众的《想情郎》等,可以由该民族的理事会、研究会来代为行使整个民族对此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国家可以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主管该项工作,各民族理事会可以将本民族特有的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经过整理,报经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明确改编者的权益
我们可以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鼓励改编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改编者和整理者对其改编整理后形成的新作品必须注明来源出处,并且要向一定的部门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任何人都不得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据为己有,也不得反对他人对其重新进行改编和整理。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个人或组织,应尊重产生该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不得歪曲原作品,不得给产生该作品的群体造成精神伤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经改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不得向外国人卖断著作权。同时私人、集体所有的非常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坚决禁止出售或转让赠于给外国人。
(三)无期限保护
《著作权法》第2章第3节“权利的保护期”中规定了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到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都有明确的期限。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经人们改进,再创作流传数年,认定它的起始与终结不易,以至无法从事实上来确定它的最后一个创作者,来确定它的保护期限了。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民族、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不能抛弃丢失它,更不能确定一个期限来保护它而其他时间任由他人任意践踏它。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事实上和民族感情上来说,它的保护期限都应该是无期限,无期限保护我们丰富多彩、宝贵的文化遗产。
(四)使用上采取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
让文化行政部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它也可以将其部分权利下放由各民族理事会、研究会来许可,但是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收费。明确属于某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用由该民族理事会收取,提取其中少量部分上交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该许可使用费除支持理事会的基本运作外,主要用于宣传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组织专业人士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和研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传播,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它,还可以与地方政府等联手搞项目,像建旅游基地、度假村,让游人身临其境感受某个民族的民族风情等。
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公众性课题,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积极地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运用多种法律诸如文物保护、旅游管理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民间传统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项措施,更重要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商业上的开发和利用的,而是以保持、尊重与弘扬为直接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7.
[2]李建国.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刘心稳.民间文艺作品:呼唤立法保护[J].时代潮,2003,(3).
【关键词】古代文学;情感;体验式思维;本真;原创
文学作品脱离不了关于“情”的描述,所谓“一枝一叶总关情”,又说“一切景语皆情语”,这点在中国古代文学艺术作品中表现得尤其明显,脱离“情”字,文学便不成其为文学,艺术也就没有了生命与灵魂;因此,分析古代文学艺术作品,必须习惯于从“情”字入手,解剖开了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情”的元素,也就能够充分把握住古代文学作品的脉搏所在了。
一、古代文学中“情”的要素具有原创意义
古人对世界的认知,以“天人合一”为主要特征,其情感体验也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情感体验属于一种感性活动,这就决定了古人在文学创作中的体现出来的“情”是具有原创意义的;文学艺术本身是文化的子项目,其必然是从属于文化并受文化的制约的,因此,揭开了“情”在古代文化中的原创意义,也就自然揭开了“情”在古代文学中的原创意义;对于古代文学而言,其显著的特征就是缘情而生与缘情而立;对于古人而言,其生存的过程就是情感体验的过程,因此,中国古代的文化不可避免的成其为一种情感体验类型的文化,所谓“凭天机本能,糊涂了事”,便是对这种情感体验文化的直观描写,充分体现了难以言说的直觉体验的文化特征,这也构成我们古人把握世界的基本方式;正因为古人的情感来自于生活中直观的体验,因此,古代文学中关于情的内涵意义,首先就是一种原创性质的意义。
二、古代文学中“情”的要素具有本真规定
情是属于一种人性的本能,是不需要去特意学习而能具备的一种特质,表现为喜怒哀乐爱恶等等方便,这是一种本能生理需求,是人的一种生命活动的自然行为;因为情发端于生命的本真,所以情的状物又往往和另外一个用来表述生命存在特征的“性”连接起来使用,通称性情之谓;古人热衷于对各种社会现象的探究,以追求其本真为目的,古人在建构文化和艺术实践方面,往往是从追求其本真的角度出发,并基于本真的标准来把握事物的发生发展的原理,评判行为的标准。因此,可以理解在古代文学中体现的“情”的要素,本身就是古人对事物本真的一种探索和尝试,所以可以这么说,古代文学中体现出来的“情”,符合本真的规定。
三、古代文学中的“情”具有原创意味
古人的思维形态中,其情发乎于本真,而本真出于血缘亲情,因此,古代文学中的情之一字,是具有原创特征的,其本质上是古人建构和把握世界的心灵方式;古人通过这种思维形态来关联日常社会文化生活活动与艺术活动,并使二者之间不存在于直接明显的界限和区别。古人的情感主要是一种体验型的情感思维模式,其关注点在于现实与历史的各种情感关系,这种情感关系的包含范围相当广泛,不但包括人们之间的情感关系,也包含个体的人与整个社会之间的情感关系,还涉及到社会的人与大自然之间的情感关系,通过对这些情感关系的体验,并细腻真切的表述出这种情感体验,便构成情在古代文学中的体现。
四、古代文学中“情”是创生艺术的母体
中国古代艺术不同于西方艺术的明显差异,在于中国古代艺术中往往充满了强烈的抒情要求,这种早熟的抒情艺术,催生了我国古代文学艺术各种形式的创造性涌现。在中国古代文学艺术的形式中最早出现的无疑是音乐,而音乐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抒情性;音乐不但是中国古代文学艺术中最早出现的形式,更重要的是其中国古代音乐的出现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并在这种自觉中走向成熟。音乐之外中国古代艺术中另一个很早就出现的艺术形式就是诗,而无论是音乐还是古诗,其都是以抒情为基础,并通过情与乐将诗与音乐有机结合,形成了璀璨的艺术隗宝。音乐与古诗通过情的粘合而为一体,体现的是中国古代的人伦文化,这种人伦文化构成了中国古代文学艺术的本质。
五、中国古代文学中的文论以“情”为统领
它通常又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者在群体中反映其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的文化特征、传统习惯、心理信仰、生存环境的文学艺术表达方式。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者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1](P1)在联合国的其他法律文本中,称这些遗产为oral,non—material,intangi-ble,分别对应的中文为“口头/口述的”,“非物质的”和“无形的”。
《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A条关于“民间创作的定义”,也作出了与上述基本相同的定义规定[2]。“民间文学艺术遗产”作为人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更多地表现出多元化和独特性。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它以最传统的方式在其来源群体内部世代相传,从而逐渐成为它来源的那个群体的象征和特有的表达方式。就中华民族而言,它是中华民族基本的识别标志,是中华民族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之一,也是几千年以来维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之一。中华民族的祖先在长期的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及思维实践中,创造了许多灿烂的民间文学艺术,形成了优秀的文化传统。它不仅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的精神纽带和中华儿女的精神家园,而且对整个东方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对人类文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国际社会重视和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1989年10月17日~11月16日于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5届会议指出: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使各国人民和各社会团体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的手段;注意到它在社会、经济、文化及政治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在一个民族历史中的作用及在现代文化中的地位;强调民间创作作为文化遗产和现代文化之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承认民间创作之传统形式的极端不稳定性,特别是口头传说之诸方面的不稳定性,以及这些方面有可能消失的危险;强调必须承认民间创作在各国所起的作用及其面对多种因素的危险,认为各国政府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方面必须起决定性的作用;应当尽快行动起来,特制定一份给各会员国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大会建议各会员国根据各国的宪法规定,通过所需要的立法措施或者其他步骤,执行该《建议案》有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尤其是民间创作)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其领土上实施该项建议所规定的原则和措施。
大会要求各会员国将该项建议通知负责保护民间创作事务的当局、部门或者机构,并且提请负责民间创作的各组织或者机构予以高度重视。同时,建议各会员国鼓励与负责保护民间创作的各有关组织进行深入接触。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按照大会确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实施该《建议案》情况的报告。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的一种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它在本质上和整体上具有许多与知识产权共有的特征。因此,凡属能够被界定或者被确定为“作品”的表达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还当受到当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早在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外交会议上,官员们(含专家)曾就修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有关条款,专门讨论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问题;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曾联合召开了题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政府专家委员会”的会议,最后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在WTO组织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部长声明”第18~19条中,也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问题,作为随后一轮谈判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
自20世纪6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一些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先后通过国内立法或者区域性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譬如,1977年签订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就是一个区域性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条约;2000年发展中国家的安第斯组织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也将“传统知识”纳入成员国的国内法保护。目前,世界上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有50来个,还有一些国家是以判例的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确认和保护。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鉴别及保存的规定。《建议案》在“民间创作的鉴别”条款中指出:“民间创作作为文化表现形式应当受到表现其特性的群体(家庭、职业、国家、地区、宗教、人种等)保护,并为群体而保护。”[3](P2)教科文组织要求各会员国在国家、地区、国际范围内,就民间创作的鉴别问题做好如下几项工作:(1)编制国家从事民间文学创作的机构目录,以便将其纳入地区和世界此类机构一览表;(2)鉴于必须协调各机构使用的分类体系,建立鉴别和登记(收集、编索、记载)体系或者以指南、目录等形式发展现有体系;(3)鼓励建立民间文学创作标准化分类法:(a)编制民间文学创作分类总表,以指导全世界在这方面的工作;(b)编制民间文学创作细目汇编;(c)对民间文学创作进行地区分类,特别是通过实地试办项目进行。关于“民间创作的保存”问题,《建议案》认为,“保存”涉及的是民间文学创作传统的资料;保存的“目的”是使传统的研究者和传播者能够使用有助于他们了解民间传说演变过程的资料。如果说,生动的民间文学创作由于它不断发展的特点而不能始终受到直接保护,那么,固定的民间文学创作或者研究则应当受到有效地保护。
这种保护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1)建立国家档案机构,使搜集到的民间创作资料可以较好地以稳妥的方式加以贮存,供更多的人(尤其是后人)使用;(2)建立一个国家档案中心机构,以提供某些特别服务(如编制总索引,传播关于民间创作资料的情报,以及适用于包括“保护”在内的民间创作活动标准的情报);(3)建立博物馆或者在现有博物馆中增设“民间创作展室”,展出传统的民间文化;(4)优先考虑种种表现传统民间文化的形式,它们是这些文化的现在或过去的见证(如遗址、生活方式、物质或非物质知识);(5)协调种种搜集和存档的方式;(6)对收集人员、档案人员、资料人员以及其他专门人员,进行从事保存民间创作实物和资料的培训;(7)为制作所有民间创作资料的档案和工作副本以及供各地区研究机构使用副本提供便利,确保有关的文化团体能够接触到所收集的资料。[4](P2~3)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播及保护的规定。《建议案》在“民间创作的传播”中指出,应当使公民了解作为文化特性基本因素的民间文学创作的重要性,使人们意识到民间文学创作的价值和民间文学创作的必要性。为了使民间文学创作的作品及艺术得到弘扬,并且在传播的过程中保持它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避免遭到不应有的歪曲,教科文组织要求各会员国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1)鼓励组织民间创作方面的地区性、全国性或者国际性活动,如庆祝会、联欢会、电影放映、展览会、研究班、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培训班、专门会议等,支持传播和出版这些活动的材料、文件和其他研究成果;
(2)通过提供补助金的方式,或者通过在新闻、出版、电视、广播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传播机构设立的民间文学艺术研究者的职位,通过确保对传播机构搜集的民间创作方面的材料进行适当归档和传播,鼓励这些单位在其节目中更多的使用民间创作资料;
(3)鼓励各地区、各市政当局、各协会和从事民间创作的其他团体设立民间文学艺术研究者的职位,负责促进和协调本地区民间创作活动;
(4)资助现有教育材料(如根据实地搜集到的资料摄制的录像片)制作机构,鼓励在学校或者民间创作博物馆中,以及在国家和国际民间创作展览会和联欢会上使用这些材料;
(5)通过资料中心、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机构,以及在民间创作方面的专门简报和期刊上,为公众提供民间创作的有关资料;
(6)根据双边协定,在国家和国际范围内为从事民间创作的人士、团体和机构之间的会晤与交流提供方便;
[关键词]豫剧电影;《我爱我爹》;人物特征
伴随着我国现代经济和世界科技水平的深入发展,人类的物质生活得到不断改善,同时人们精神文明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文化思潮百花齐放,日常生活的价值观千变万化,人们具体的思维方式日新月异,文学艺术的展示丰富多彩,这些变化涉及人类精神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其中文学艺术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的精神作用尤为明显。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不仅是国家文化精髓的展示,更是社会精神潮流的外在体现,我们必须重视文学艺术的健康发展,但是,就目前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人类精神文明的道德要求受到严峻挑战,而这种挑战在文学艺术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所以现在以中国传统的文学艺术精粹——戏剧,作为研究代表,分析探讨戏剧中的人物特征,洞悉时代人物的心理特点,把握社会精神变化的趋势,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相关的问题以确保文学艺术的健康发展,人类精神文明的成功塑造。
一、豫剧电影《我爱我爹》中的人物特征
中国文学艺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世界文明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戏剧作为中国较早的文学艺术形式,是记录历史现状、反映时代特征的典型代表,那么如若想要探寻时代脉搏、把握潮流趋势,我们不妨尝试从戏剧的角度着手分析。中原戏剧文化不断地推陈出新,豫剧在戏剧的传承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举足轻重的地位使其备受关注。何庆魁是我国著名的编剧和作家,在我国现代文学艺术的发展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以何庆魁作为作品编剧的豫剧电影——《我爱我爹》从上映起就备受关注和热捧,因而研究其电影人物的特征对探讨时展很有代表意义。
(一)赵铁贤:以父之名、有口难言
赵铁贤是豫剧《我爱我爹》的第一主角,是整部电影豫剧的精神支柱,在整部剧中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地位。作为父亲,赵铁贤是一位不容易的长辈。前半辈子,赵铁贤中年丧偶,为了自己那年幼的孩子,受了不少委屈、吃了不少苦,但是为了养家糊口赵铁贤不得不凭借自己的一技之长、靠拉弦唱曲卖艺,独自一人当爹又当妈、含辛茹苦地将孩子抚养长大。本以为子女长大成人,自己的任务完成了,可以老来落得清闲自在,却不曾想到会是如此的结局。后半辈子,孩子成家立业,赵铁贤以为自己的生活终于可以回归自由,于是重新追求自己的梦想,不时到古戏楼唱戏拉弦,可不曾想发达富贵的儿子,为了回报养育之恩、同时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却想尽一切办法阻止自己,使得赵铁贤的老年生活相当不自在。赵铁贤以父之名,凭一己之长,独自含辛茹苦地将子女养大成人,是一位非常了不起的父亲,坚强勇敢、吃苦耐劳、坚持不懈、默默无闻、热爱生活是他人生性格的闪光点;赵铁贤有苦难言,本以为辛苦的生活在儿子发达富贵之后便可结束,却没料到长大的儿子会成为自己追求梦想和自由的绊脚石,无可奈何、无能为力、屈于现实是赵铁贤老年生活的真实写照和悲惨写真。豫剧电影《我爱我爹》中的赵铁贤就是这么一个集悲剧生活与悲情现实于一身的无奈人物。
(二)大儿子:以孝为名、虚荣作祟
赵铁贤的大儿子是豫剧电影《我爱我爹》的另一主角,是整部豫剧电影里的又一形象代表,在整部剧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作为儿子,赵老大是一个有过又有失的孩子。幼时丧母,赵老大的童年生活十分不易,虽然父亲尽力照顾抚养,但是再完美的父爱也取代不了母亲的地位,赵老大的生活成长可谓是十分艰辛的。长大成人之后,赵老大凭借自己的艰苦努力终于取得一番成就,完全脱贫致富了,因为经历过幼时的艰辛生活,体会到父亲的不易生活,所以当自己有能力时,赵老大千方百计地想要凭借自己的科学养父之法让父亲享受一下自己所谓的高档生活。赵老大,以孝为名,明白自己孤单父亲的艰辛,想要弥补父亲多年以来的不易,所以他认为,在生活已经富裕的情况下,父亲不需要再到古楼去唱戏卖艺,不用再去遭那个罪,因此他竭尽可能地阻止父亲出门唱戏,甚至将父亲掳走。虚荣作祟,赵老大成功成为大款之后,因为虚荣心的作祟,为了摆脱以前贫困的魔障、塑造全新的自我,他百般阻挠父亲外出唱戏拉弦,因为他觉得这些有失自己大款身份;因为金钱主义作怪,他过于崇拜新鲜事物,将父亲“囚禁”在家中,以自己所谓的“科学养父之法”来照顾父亲。因而豫剧电影《我爱我爹》中赵老大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他既有孝心、是个有潜在道德的人,却同时是个过于霸道、虚伪拜金的人。
(三)大时代背景下的人物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