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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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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监督管理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作为动力燃料的机械车辆。火车除外。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是指机动车排放、蒸发、泄漏的燃油气体和释放出的机械运转震动噪声。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制造、改装、组装、维修、销售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保部门应本着必要与可行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分车型、分步骤实施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农机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污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排污必须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须由依法取得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市环保部门发给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手续。

第六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车辆牌照和过户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示市环保部门颁发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手续。新车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正在使用的机动车排污状况的检测工作,应结合机动车年检工作进行。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污标准的,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停放地和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九条 检测机构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应当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予支持。检测机构应无偿向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供检测报告,配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制造、改装、组装、维修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国家规定将其产品排污标准纳入产品质量合格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机动车。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

市环保部门可以对经营者经销的机动车实行抽检,防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在本市销售。

第十一条 鼓励生产、销售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辆。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优质、清洁燃料。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第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治理的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治理,所采用的治理技术和产品应向市环保部门备案,确保治理效果。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限期内不治理或经治理仍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接受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没收销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未取得检测资格的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测资格。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环保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城市监督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市场

0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市政工程建设越来越重要,作为城市建设的基础,市政建设水平与城市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从侧面反映出了城市的综合实力,同时,市政建设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娱乐设施、各种建筑等。在市政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无疑是考虑的最为重要的条件,为此,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而提升城市的现代化水平。

1 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在现代化城市建设中,市政工程建设与市民的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但能反映城市的发展现状,还影响着城市的未来发展,作用日益凸显,然而市政工程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方面,十分复杂,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为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必须重视质量安全,对其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将“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理念普及到每一个岗位和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在实际建设中,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与过去相比,监管水平有了大幅提升,但工程建设比较复杂,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以至于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很多城市都缺乏专业完整的监理机构,从现状分析,国内的城市以中小型城市居多,因经济条件、发展水平等因素的不同,面临着各种问题,在市政建设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位不可撼动,但监理机构不完整,缺乏专业监理人员是很多工程的共同点,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部分建设工程由于人才匮乏,常引进一些非专业者或临时工,因其专业技能不足,监督管理水平也就难以达到要求,以至于监管力度与标准尚有差距,给整个工程的安全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其次,监督管理的力度不足是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另一大因素,部分工程建设,将重点均放在了施工技术和施工进度上,对质量管理有所忽视;有些工程虽能够认识到监理的重要性,但都流于形式,制定的制度得不到落实,难以起到实际作用。加上监理人员的态度不认真,缺乏责任感,使得监督力度较小,发现一些不合理的行为,处罚太轻,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另外,市政工程建设多由政府直接管理,当出现质量问题时,经常要做大量的更改,但相应的处罚显然远远不足。

2 加强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

在当前市政建设中,项目数量多、投入大,而且受各种高科技的影响,新材料频繁更新,新工艺层出不穷,施工建设也更为复杂,建大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难度。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必须采取相关对策。

2.1 对市政建设市场进行全面规范

首先要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方、设计师和监理人员都应参与到规范中来,按照程序展开招投标工作,因属于政府管理范围,必须对招投标过程进行严格限制,避免出现虚假投标、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当前的形势来看,设计和监理单位在招投标中的竞争性稍显不足,多由甲方直接委任,所以,为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应不断健全市政建设市场,体现公平竞争,为工程质量提供良好的前提保障。

其次,应全面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对设计及施工单位的资格进行规范化审核,严把质量关,尤其是施工单位的选择,要对其信誉、实力、经济等条件做综合考虑。质量管理不仅存在于施工环节,在设计、招投标以及管理等环节中都有重要体现,建立单位人员专业水平的高低与监理单位的执行力度密切相关,这就要求不断提升建立人员的素质。

2.2 加大监理单位的监督力度

在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时,必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相关制度能真正得以实施,因此,不管是施工图纸的设计,还是许可证及质量手续,都必须加强重视。开工前组织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全面熟悉图纸、学习相关技术规范、充分了解图纸设计要求和设计意图,对不合理之处进行完善和优化;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施工计划,做好技术交底,对施工人员进行全面、详细地指导,尤其是 做好对新材料、新技术的讲解;再次,要根据施工合同、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制定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规定检验指标,施工过程中,要强化对施工现场的技术监督。

3 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应用

某地经济较为发达,各种高科技随处可见,在一项市政工程建设中,为加强安全质量管理,提高监管水平,该工程运用高科技,积极研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的研发与当前时代相符,前景十分广阔,同时能够改变以往的管理模式,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该系统主要有以下几个功能子系统: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子系统,主要负责监督机构和政务管理系统的建立,并制定合理可行的制度和正确的工作流程;②数据采集,可与前一子系统相连,实现整个过程的监督,通过采集信息,实时掌握监管状况。通常是借助网络将发现的问题传送至相应平台,由其加以解决;③现场施工监控,施工环节最为关键,通过对现场施工的监控,实现实时跟踪管理;④安全数据集成平台子系统,主要通过城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中心的建立,实现各个子系统采集数据的整合和分发,建立政府监管部门实施工程项目监管的决策数据。

系统建成后,主要有以下功能:①试验管理,负责录入检测样品的数据,然后对其进行计算评定,并结合采集数据的实际用处进行存档;②统计管理,主要负责业务工作量的统计汇总;③报告管理,完成检测样品试验结果的校对,对实验数据计算机处理机评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经相关人员许可,才能进行报告打印;④系统维护,完成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系统升级、数据库安全性设置及维护、数据异常处理等。

4 结束语

市政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人们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其质量安全更需注意,由于工程建设比较复杂,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针对其中出现的问题,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

参考文献:

[1] 袁庆华,石朝柳,黄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与开发[J].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2010,21(6):144-145

[2] 卢秀生.浅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策略[J].现代商业,2010,29(23):112-113

城市监督管理范文第3篇

第二条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总体要求:控制总量、规范设置、提高品质、安全美观,注重“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形象宣传。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交站台等市政设施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交通路牌、旅游标识、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彩虹门等;

(二)临街商业用房设置的店名牌和各类招牌、宣传牌;

(三)利用各类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或宣传品;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或宣传品。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立柱式广告;

(二)在城市建筑物顶层或墙面设置的大型广告牌;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落地户外广告看板;

(四)在县域范围内省道、县(乡)道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

看板和立柱式广告;

(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沿建设工地围墙围挡设置的广

告看板;

(六)其他形式的大型户外广告牌、霓虹灯。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规划区范围外省道、县(乡)道控制区外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县公路分局负责省道控制区内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县(乡)道控制区内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批准本县户外广告的内容。各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当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县域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经县规划委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有序设置。影响城乡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户外广告,应当予以拆除;

(二)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与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高度、体量、色调与城镇景观相协调;

(三)户外广告设置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四)县城规划区内的门头招牌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要统一规划,原则上一个门店只设置一个招牌;

(五)景区景点交通指示牌应按照国家公路交通指示牌的统一标准制作安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使用的;

(三)影响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安全的;

(四)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利用秋浦河流域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可视面喷绘广告的;

(七)其它由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基本技术要求参照《池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为推进实施“旅游兴县”发展战略,提倡在大型户外广告上方(四分之一广告版面)及新设置、更新的门头招牌、车体广告左上角标注统一式样的“‘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石台”醒目字样,原则上字色为绿色。此为无偿约定比例的公益性广告。

第十二条在殷石公路石台段、县城至牯牛降、仙寓山等景区道路两侧和全县各旅游景区景点酒类广告时,鼓励围绕“旅游兴县”发展战略目标合理设计广告板面,最大程度宣传推介“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石台。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地、路灯杆线、公交站台等市政公共设施设置灯箱和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应依法取得有偿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并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在产权人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受让人,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县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程序招标、拍卖公告。竞买人须持营业执照、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参与竞标、竞买。

第十六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置者,须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具有户外广告合法经营权的单位(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场地使用权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计方案(效果图);

(四)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应当提供宣传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要求进行审查,除县政府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决定暂停受理设置申请或者不得批准的情形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广告经营者按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交通运输局或县公路分局申请办理《石台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五章户外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应当依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广告地点、形式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第六章户外广告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制作、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户外广告的用字应当规范,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简化字和被淘汰的异体字。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形体完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制作质量好、档次高的户外广告,以提高广告品位。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必须按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模、时间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六条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和技术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利用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无偿约定比例的社会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后90日内,按照批准的规格、式样设置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销许可证,其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自行失效。

第二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情况下,可申请延期。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到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长期限为一年;经批准延期的,应重新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三十条经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

第三十一条重大创建活动中,广告经营者应当自觉参与,积极配合,努力创造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定期进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撤除、迁移、遮盖或损毁;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撤除的,广告经营者应当自行拆除,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广告经营者可按指定地点在批准设置的期限内重建。

第三十四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垄断或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拆除;未按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要求设置的,广告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拆除。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予以拆除。

第三十七条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广告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妨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城市监督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会计运营;操作风险

一、城市商业银行会计运营风险主要表现

(一)人工操作风险

在商业银行会计的实际操作当中,以人工操作存在的风险最为突出。由于经办人员容易出错,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于人工操作而言,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经办人员不能按照操作规范,产生一定的操作风险。另一方面是经办人员在利益的驱动下,,隐瞒操作等。这些都是由于人工操作造成的风险,但是由于人工操作的风险在短期内没有办法得到良好的解决,因此人工风险操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同时,在城市商业银行会计运行规范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会造成漏洞。如在2012年烟台银行的行长卷款潜逃的恶性事件,烟台支行行长通过利用提款操作的漏洞,私下卷走4.36亿元,给烟台银行造成了巨大的财物损失,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人工操作风险案件。类似的案件还有2015年发生的齐鲁银行的骗取贷款的案件,造成损失4.5亿元。由此可见,人工操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内部管控风险

内部管控风险针对的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管控方面的问题。由于当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还不够完善,导致内部控制机制没有办法管控各种风险,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会计运营操作风险。比如在实际的城市商业银行中,会计运营的实际操作中,采用的最为重要的方法是实行内部控制,进而贯穿到整个会计运营操作过程当中,如果会计业务操作流程没有实施必要的内部管控,或者不清楚如何起到相应的风险管控作用,都会给会计运营的操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就风险控制的角度而言,由于贷款数目的庞大,相应的也增加了内部控制的压力,特别是在城市商业银行会计运营当中,每天都有大量的数据需要处理,很多都是现金数据,存在的风险更大,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制定出严格的内部管控机制和建立起高效的内部管控团队,进而确保内部管控机制能够合理的运用在实际操作当中。但是目前很多城市商业银行缺乏这种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甚至还有部分城市商业银行也没有良好的内部管控机制,导致商业银行在实际的会计运营操作当中存在一定的障碍和风险。

(三)会计监督管理风险

会计运营操作风险采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会计监督管理。会计监督管理也是实际操作当中十分容易出错的地方,就近些年而言,商业银行会计运营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来看,很多都是由于会计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如果仅仅依靠会计部门对内部风险进行管控,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需要内外相结合。由于会计监督管理存在较大的风险,也都存在城市商业银行会计运营的管理当中,从而引起会计运营的实际操作风险。同时,由于在实际的会计监督管理过程当中,部分的监督管理人员对业务流程熟悉程度不够,并不能够很好的遵守相关的会计规章责任制度,过于形式化、流程化,相关的负责人也没有很好的起到负责的作用。比如在日照的中信银行,在2013年出现了由于会计内部审查机制不健全,导致接近2000多万元的账目没有办法得到精准的核算。同时,在实际的会计审查监督管理阶段,一些监督审查人员不熟悉流程和业务内容,导致无力承担该项工作,不能够很好的完成这一任务,会较大程度的影响会计监督管理风险的形成。

(四)会计网络化风险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高科技的普及,会计电算化、网络化更为广泛的在商业银行会计运营管理当中出现,会计网络化极大提高了城市商业银行运营及管理的效率,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网络信息安全的问题,如木马、病毒、黑客等,还有部分会计操作人员在实际的操作当中熟悉度不够,或者并未按照标准进行数据备份,导致数据丢失,这些都会造成计算机网络风险的出现。

二、城市商业银行会计运营操作风险应对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人工操作流程规范

对于城市商业银行而言,在实际的会计运营操作当中,需要严格按照操作标准,对会计运营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化,并且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进而确保操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流程规范。为有效强化相关人员的培训,需要责任负责人制定出完善的责任制度,对进行会计运营管理工作的人员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一旦出现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在制定人工操作流程当中,需要具有针对性,根据会计运营业务的实际特点,制定出相关的人工操作流程规范。比如在实际的业务当中,对于一些不必要的业务可以进行简化或者删除,能够有效的提高会计运营效率,同时还能够有效降低人工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在商业银行会计运营操作中,业务流程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流程越多,问题也相应的越多,因此,通过减少业务流程能够有效减少人工操作的风险。

(二)建立完善的内部管控机制

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控机制有利于实际的城市商业银行会计运营管理。在商业银行会计运营操作风险控制当中,需要通过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控机智进行约束,或者指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最大化程度是控制会计运营操作的风险。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控机智,需要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特别是对与城市商业银行而言,为在会计运营操作风险控制中取得良好的结果,应当积极运用内部管控,还应当在内部控制当中建立起高效的团队,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最后,需要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管控机制,以及管控机制在实际商业银行会计运营管理当中的具体体现,从而有效增加相关的内部控制内容。

(三)加强会计运营的监督管理

加强会计运营的监督管理,同时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控机制以及监督系统。也应当开展有效的监督管理。比如在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会计运营业务中进行综合审计,如果在审查过程当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同时还应当让城市商业银行的各个部门发挥其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能,如发现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是业务操作方面的问题等。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并提出完善的修改意见,在处理问题的过程当中,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在商业银行会计运营管理方面,监督部门需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主动发现他们在业务流程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果在实际的会计运营监督管理中发现了文艺,就需要及时进行反馈,并且提出相关的修改意见,在实际处理问题的过程当中,需要追究相关人的责任。最后,对于一些会计运营的监督管理,还需要制定出相关的责任制度,而且当前商业银行会计运营管理还存在一些不当支出,如监督管理工作是由监督部门负责,这无形中就造成监督职能不明确,且较为混乱,失去了原有监督的意义。

(四)完善相关会计网络化的系统

由于当前商业银行在会计网络化这一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需要制定出完善的会计网络化风险防控系统,其中包含的有引进先进的网络安全保护系统,还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网络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审核和培训等。由于商业银行的数据库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需要总电保护会计信息安全及相关内容,这就需要建立起完善的会计网络化安全防护系统。比如在商业银行信息管理系统当中需要运用先进的防火墙技术,加强相关硬件和软件的投入力度,建立安全的网络保护系统,降低会计运营实际操作中的风险和威胁。

三、小结

综上所述,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会计运营操作具有一定的风险,一旦操作不慎,就会给城市商业银行造成巨大的损失。对实际会计运营成本风险进行控制,需要从商业银行的内部管控机制入手,建立起完善的体制机制,确保形成相关责任制度,方能更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才莉.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操作风险与防范对策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12).

[2]兰琳.基于内部控制视角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2(12).

[3]蒋延芳.基于会计运营视角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2012(22).

城市监督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市政工程;道路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伴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居住人口的逐年增多,市政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也在不断的增加。市政道路工程中的道路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一个城市的容貌,是政府在老百姓心中形象的窗口。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严格监督管理,

一、市政工程施工以及实行监理制的重要性

1、做好质量监控,准确确定质量控制点。由于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时所受到影响质量因素较多,出现问题的频率也较大,针对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要制定好预控办法,使之消除于萌芽状态。

2、市政道路作为城市交通枢纽,所建的道路必须严格按照市政道路设计规范来进行设计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和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上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以及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等进行道路设计。

3、确认好监理程序,规范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是通过第一次工程会议进行监理交底,明确监理程序,规范施工的各项环节。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做到“四报审”即:报审现场质量管理体系,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

4、做好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理。监理人员的跟踪和巡视是工程质量现场控制的重要环节。在工程施工管理中,要按照设计标准认真监督好工程的施工过程,要做到“多检查,查细部,抓关键,盯重点,多动手”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市政道路的质量。

二、加强检测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

1、健全法制,完善质检机构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随着形势的发展,现有的法规制度已不能适应道路建设的高速发展需要。因此对于上述法规制度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发展,以便使道路建设单位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另外,对于试验检测机构,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强管理,严格管理,制定一套可行的管理措施。

2、进一步建立完善道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增强工程质量意识。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责,按质量第一的方针和全面质量管理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实行质量自检,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建立完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3、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素质。缺乏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质检人员队伍,提高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有必要充实试验检测队伍,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具体做法可以引进,也可以选派人员到有关院校进行系统专业的培训。

4、施工过程中,应借助试验检测手段,严格把好以下四个关键环节: ①路用材料质量的控制。对于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均应按有关试验检测规程,技术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另外,对各种原材料除了要进行常规试验以外,有时还要进行一些必要的非常规试验,以确定该材料是否真正满足施工技术要求。 ②施工控制参数的确定。施工控制参数,通常是指一些能够指导施工,控制施工质量的关键数据。譬如填土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这两个参数是路基填土中指导施工,控制压实质量的关键参数。这些参数确定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路基工程的质量。 ③现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控制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监理抽检,政府监督等环节。首先,对于施工方,要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试验检测制度,建立工地实验室,并配备相关试验检测人员,专人负责,专职质检,坚持“自检”制度。

三、工程进度的监控

1、建立管理制度,编制总体施工计划,根据合同要求,待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设备、驻地建设完成,检查符合合同要求后,签订合同书,进度逐月考核,建立监理月报,施工月报,对完不成进度的采取相应处罚,并警告限期整改。

2、要求现场监理人员对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逐一分解,单独控制,对自己控制管理的工程细目做出相应的月进度、旬进度控制图和形象进度表,以便明确的找出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的差距,并及时了解分析原因,督促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以便施工进度与计划同步。

3、采用网络计划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和控制,因为它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模式,在编制网络计划时,已经对各种不利和有利的影响因素作了科学系统和分析归纳,这样使用它就可以随时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掌握关键线路改变情况,以便及时地调整、优化、指导施工计划。

4、业主对计划的实施起到很大的影响作用,这主要是指政策和资金方面,因此监理工程师要协调好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尽量为进度计划的落实提供有利条件。

四、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管理

1、施工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1)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2)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3)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

2、 施工中的监督管理。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应适应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和内容的要求。监督机构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监督执法,对委托机关负责,由委托机关承担执法的后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站在公众和社会的立场上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3、 竣工后的监督管理。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一是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二是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使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内的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

结束语

我国基础工程建设的大力发展给市政道路工程带来了蓬勃生机,但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着一些影响着工程质量的问题,要真正做到道路的坚固稳定,必须精心施工和监督管理,才能建成高质量的市政道路工程,从而保证市民出行的安全。

参考文献

城市监督管理范文第6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管线输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并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六条(信息通报)

安全生产、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信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相关媒体,及时登载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定期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的有关知识,适时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情况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相关信息,并公布社会监督和举报电话。

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

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对举报属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行业协会)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十一条(生产和储存的规划)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布局规划,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外,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内进行;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集中。

第十二条(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审批)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在企业注册所在区、县以外设立生产场所。

第十三条(审批部门)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二)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

(三)国家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投资的生产、储存项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生产和储存的其他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安全制度和人员配备)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在生产车间和储存库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作业班组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标牌和图示)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前款规定的标牌和图示的设置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相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监控)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等主要技术参数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

第十九条(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的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防爆设施和设备的检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每3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检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测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包装物和容器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第二十二条(储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分类、分隔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少量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特殊场所作业管理)

从事危险化学品储罐检修、油轮清洗或者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内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采取有效的隔离、通风等措施,并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析、监测;

(三)有两名以上监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通讯、救援设备;

(四)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废弃处置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

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现、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由发现、收缴的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并可以向相关责任人追缴处置费用。

公众上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依法接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五条(经营许可证)

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两处以上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办理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分为甲、乙两种。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审批部门)

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七条(经营企业的储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的企业可以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但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条(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

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应当设置总电源切断装置。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离等规定,又无法拆除、迁移的,应当采用阻隔防爆技术。

第二十九条(零售配送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居民和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零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由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实行集中配送。

第三十条(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

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无购买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不得向个人销售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销售记录和月报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按规定记录购买单位、购买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所购剧毒化学品、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用途。相关记录应当保存1年以上。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每月向公安部门报送有关销售记录;零售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每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零售记录。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二条(运输单位资质)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包括使用自备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下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对相关条件的具体规定,并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相关条件的具体规定,并向市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三条(运输工具)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专用车辆,并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运力、安全技术和设备等要求的船舶,并配置船载卫星定位系统。

本条规定的车载和船载卫星定位系统等设施、设备,应当纳入专用车辆和船舶定期审验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专用停车场地)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具有与运输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地。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的I类包装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划定相应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不得新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地;已设立的,应当按照规划迁移。

第三十五条(运输专业人员)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以下统称运输专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专业人员更换从业单位的,应当由更换后的单位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备案登记)

外省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驻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持企业资质证书,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运输监控)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保证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

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全程监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托运人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

(二)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书面告知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

(三)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三十九条(承运人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并检查包装情况,不得承运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装卸,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限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

(四)在运输车辆、船舶的规定位置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不得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六)符合国家和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运输经营者的责任)

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服务。

第四十一条(发送和接收单位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查验承运人运输车辆或者船舶的营运证件以及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接收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的危险化学品,还应当查验其经指定道口检查的记录,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或者海事部门进行查处:

(一)运输车辆、船舶无营运证件,或者运输专业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的;

(二)超过规定的荷载、限量装载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三)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运输的;

(四)从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未经指定道口检查的。

第四十二条(告知和申报)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并由外省市单位承担运输的,应当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存书面告知的相关记录。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提前24小时向公安部门或者海事部门申报承运人名称、危险化学品品名和数量、运输起讫地、运输路线和时间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路线和时间)

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城市交通、环保、市政等部门确定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

因运输目的地等特殊情形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道路的,应当事先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指定行车路线和时间,并发给临时通行证明。

第四十四条(特殊天气道路运输)

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

遇灾害性天气,市公安部门可以会同市安全生产、城市交通等有关部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道路临时禁运公告。

本条规定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五条(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并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

第四十六条(道口检查)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本市,应当经指定道口接受检查。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道口检查人员应当查验车辆的营运证件、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并在运输单证上加盖验证签章或者发给其他验证证明;公安部门的道口检查人员应当查验车辆装载情况,并告知本市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

对未按规定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车辆,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无营运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暂扣,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超载、超限、混装、夹带、匿报、瞒报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安全处置。

本条规定的指定道口,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七条(船舶载运和航行管理)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积载、隔离等安全技术规范。

进出黄浦江水域的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向海事部门办理导航或者护航手续。

海事部门可以对本市水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水路运输的禁止和限制)

黄浦江和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遇灾害性天气,海事部门可以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在黄浦江水域航行。

禁止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夜间在黄浦江杨浦大桥上游的规定水域内航行。

前款规定水域的范围,由海事部门会同市港口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九条(港口进出和作业)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区、码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向港口管理部门办理报告手续。

第五十条(铁路、民航和邮政管理)

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邮寄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的;

(二)未按规定对防爆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整改,或者未将检测、整改情况报送备案的;

(三)从事危险化学品储罐检修、油轮清洗或者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内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生产车间、储存库区、作业班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法经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或者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零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未按规定实行集中配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记录强腐蚀性化学品销售的有关信息,或者未按规定报送剧毒化学品销售、强腐蚀性化学品零售记录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未设置总电源切断装置,或者未按规定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运输监控和从业变更登记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者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的,由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为更换从业单位的运输专业人员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托运、承运、发送、接收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托运人未按规定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未查验运输车辆、船舶的营运证件或者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三)危险化学品接收单位接收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查验其经指定道口检查的记录,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四)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发现违法行为未立即采取妥善处置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并保存告知记录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未按规定提前申报相关运输安排情况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道路禁运和指定道口通行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特殊天气道路禁运规定的;

(二)车辆未经指定道口进出本市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水路运输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其油轮或者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黄浦江水域航行,未符合国家规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的;

(二)违反灾害性天气禁止或者限制运输规定的;

(三)夜间在黄浦江杨浦大桥上游的规定水域内航行的。

第五十七条(相关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风险抵押金)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

城市监督管理范文第7篇

1、全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园区管委会和招商引资、项目集中、外资、商贸流通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大楼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重岗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党务、社区创新与管理、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三化一攻坚”中的“新型城镇化”和城镇建设、国土、供电、重点工程保障等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7、三化一攻坚”中的“农业现代化”和“三农”、水利、农村环境整治、农村交通建设与管理、农业资源开发、多种经营、绿化等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8、园区综合服务保障、安全生产、稳定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9、武装、双拥和房屋征收、城管、城市社区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0、政法、法制和教育、体育、卫生、民政、老龄、老促会、关工委、残联、医疗保险等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1、科技、科协、环保、知识产权、企业科技创新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2、宣传、统战和后勤保障、党政办、考勤考绩、文明卫生城市创建等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3、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经济责任审核、软环境整治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4、组织、工会和分管群团、老干部、人才、干部创业、干部培训、社区党建创新与管理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5、“三化一攻坚”中的“脱贫攻坚”和分管农村经济、扶贫开发、平台公司日常事务管理、全镇资产管理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6、园区日常事务、重点工程推进督查、项目审计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7、计划生育、城乡房屋安置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8、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工作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9、通讯、邮政广网、规划建设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0、大楼社区日常事务管理、重点工程保障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1、大楼社区招商引资、劳动保障、全民创业、个体私营经济、政法、安全生产、稳定、国土、村建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2、大楼社区“三农”、水利、农电、农技、农村环境整治、环保、交通、绿化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3、大楼社区党务、群团、办公室、后勤保障、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农经、脱贫攻坚、邮政广网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4、重岗社区日常事务、“三农”、水利、交通、计划生育、招商引资、农村环境整治、环保、绿化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5、重岗社区文化、教育、卫生、劳动保障、全民创业、个体私营经济、邮政广网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6、重岗社区规划建设与管理、政法、安全生产、土地征用、重点工程保障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7、重岗社区党务、群团、、民政、农经、脱贫攻坚、安置小区建设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包片领导、蹲点干部安全职责

包片领导、蹲点干部负责所在居委会、分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镇直各单位安全职责

各单位认真协助分管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四、居委会、分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居委会、分场支部书记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任是具体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服从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指挥。

五、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

对发生事故的居委会、分场、镇直各单位,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凡发生安全事故的居委会、分场、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其全年工作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城市监督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 市政公用工程 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现状 对策

1 市政公用工程[1]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建设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保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是持续地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的设施。它主要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环卫、供电、通信、防灾等各项工程系统构成。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投资大幅上升,特别是大型的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厂站、垃圾填埋场、煤气厂站、自来水厂站、隧道工程日益增多,市政建设施工事故不断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难度加大。为了建设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确保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工程的安全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针对市政安全公用管理的现状和薄弱环节,从根本上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局面,对当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来说,是前所未有的挑战。

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现状

2.1 首先,从客观方面来分析: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起步较建筑业晚,从规范性的管理上要落后建筑业,加上市政公用工程最初的建设项目多以道路为主,涉及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类别相对较少,使得长期以来在工程现场形成了重质量、轻安全的情况。

2.2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分析:

(1)市政公用工程[2]施工企业人员对安全施工标准存在明显不熟悉,不了解情况,这也直接导致了现场安全管理不够深入,安全检查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使得安全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消除或制止,最终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2)部分施工企业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上也比较薄弱。随着企业安全资质年检工作的规范,许多很多企业已设置了安全管理部门,但由于历史和观念的原因,仍然从“节约成本”出发,从组织机构人员配置上忽视安全生产,没有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也没有提供资金保证及人力物力支持,使得安全管理机构形容虚设,没有起到丝毫管理作用,进而监管要求不能及时、准确下达,现场的安全隐患等各项安全管理信息更是无法及时反馈,使得安全管理工作无法进行。

(3)从当今社会发展形势来讲,市政公用施工队伍恶意竞争,中转承包,分包情况较多。所以施工队伍不稳定,经常聘用临时工,人员综合素质较差,达不到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系统性和有效性。这样,必然导致工程的安全系数降低,出现种种问题。同时,一些单位不按程序办事,随意左右工程造价,更甚至盲目缩短工期,安全管理上更是不肯投入,或者少投入,这种种因素致使市政公用工程的安全管理寸步难行,管理难度加大[3]。

(4)虽然现在部门地区实行了工程安全管理考核制度,但是,从实施情况来看,该方法依然不够完善,多数工程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仍仅仅是虚幻的,对工程负责人及实施人起不到真正的考核作用。其次,及时考核到位,但是惩罚并不能及时体现出来,以至于安全隐患一直存在,不能消除。

(5)机械设备、车辆管理不善,违规使用。市政公用工程使用挖掘机、推土机。汽车吊等机械设备较多,很多情况下不符合管理规定即进行操作,比如,各项公用工程施工时都会用到的挖掘机,多数施工采用租借方式,司机不具备上岗证,违规操作的情况很多,有的挖掘机既用于挖掘,也用于吊装运送材料,对安全影响。在机械设备的管理上,施工单位未对进场机械进行安全综合性能验收,更有甚者,为了节省成本,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已经淘汰报废的机械在现场超负载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又超载运输,直接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

3 当前市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对策

就上诉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管理现状分析可知,安全管理的隐患是存在,并且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需要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应对并解决此问题。

3.1 利用政府职能加大奖惩力度

政府应利用职能作用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上升到了刑法的高度,一方面,使得建设各方在安全生产上将慎重行事,依法管理,另一方面,也为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范建设市场、完善激励机制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监管部门在强化激励机制,运用市场规律对施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上进行安全生产与市场挂钩、不良行为上网公示并计入企业档案以对安全生产结果进行监管的同时,以起到超前安全警示作用,也有利于各类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和长效性。同时,行政处罚的力度必须加强,在现有项目管理部门的基础上必须开展有效的经济处罚手段,对工程的经济收益人进行直接的处罚。这样既能对项目实际负责人进行督促,又能避免违规执法现象[4]。

3.2 从对项目部的管理转变到建立施工企业安全诚信机制

监管部门对项目部安全体系直接进行监管既约束了项目部的主观能动性,又不具备有效的管理依据,反而直接面对了企业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市场。因此,有必要将单纯对项目部的管理转移到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以及企业与项目部之间的安全管理接口和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程序实施符合性的考核上。这就需要建立企业的诚信机制。对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行为予以诚信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市场和企业资质挂钩,将有效地促进企业自发、主动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内部安全保证体系。

3.3 规范各施工队伍的安全行为

由于市政公用工程包括了道路、桥梁、排水、隧道等多种类型,加上地理环境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经济性角度的考虑,对市政施工的安全管理完全基本采用建筑安全管理要求势必难以适应,因此,需要根据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安全生产要求。同时,对于通讯、电力、绿化等配套施工队伍必须合理列入管理范畴,明确实施细则。要保证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必须确保施工区域内所有作业队伍的安全行为受控。规范施工队伍各各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管理素质,做到高素质管理,高素质施工[5]。

3.4 完善文明施工管理体系。

受市政施工开放性的影响,围墙式的管理并不适宜市政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城区、郊区、城郊结合部,交通繁忙地段等不同区块的文明施工难度都有所不同,文明施工的好坏也间接反映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现有的规范基本上是“一视同仁”,这不仅不利于管理,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文明施工企业的逆反心态,因此,我认为,现有的管理办法的修订是完善文明施工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当前市政公用工程市场逐步规范,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管理模式正在形成,如何做好依法监督、长效管理,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来说,既是一种挑战,又是一个机遇。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既要与时俱进,又要针对市政施工特色,刚柔相济,解决既有和潜在的管理问题。

4 总结

有上述分析可知,工程质量的优劣取决于工程管理水平的高低,因而,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是整个公用工程施工管理的核心。对于当今社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关键也在于施工现场的管理,而各项管理中安全监督管理又是重中之重,我们应针对安全管理的现状,改善诸多问题中的隐患,建立长效对策,使安全管理工作能够完善顺利的进行。

参考文献

[1] 金飙。市政公用工程的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J],建筑安全。2005年第12期。

[2] 牛水云,马丽萍。浅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J],山西建筑。2010年17期。

[3] 周启雯。我国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浅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