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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民本思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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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民本思想探析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我国劳动法理念;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内涵丰富。在研究劳动法理念的时候,对于其中的精髓我们应予以充分肯定,并合理挖掘理;对于其中的消极因素,在发展劳动法理念和制定具体的劳动法律制度的时候应给予相当的重视。只有充分重视并探析这些消极因素的具体体现,才能在发展劳动法理念与制定具体的劳动法律制度时规避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充分发挥其积极的文化引导作用。本文认为,对于劳动法理念来讲,中国传统文化中主要的的两个消极因素便是追求群体本位、和谐统一的价值观与重等级、重人治的理念。

一、追求群体本位与和谐统一的价值观对我国劳动法理念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群体本位观念由来已久。其中对群体本位观念经典的表达便是荀子所说的“人之生,不能无群。”“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人能群,彼不能群也。”按儒家的观点,作为主体的人主要不是以个体的方式存在,而是群体中的一员,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中国传统文化里的“人”是宗法人伦关系中的义理的人,是内省的、利他的、与人和谐的道德主体。这种群体本位的观念早在先秦时候便已经有了。群体本位观念强调个体融于群体,个体利益应无条件地服从群体利益,个体对群体要自觉地承担责任和义务,以维护群体的和谐统一。但是,由于过度的追求和谐,极大地消解了个体的独立价值和自我追求,抑制了对个人价值及自我追求实现的渴望,使得我国古代社会广泛存在无讼、厌讼、贱讼、惧讼的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中追求群体本位、和谐统一的价值观这一因素对于劳动法理念的影响不仅体现在了法律与制度层面,更体现在了现实社会生活之中。首先,群体本位的价值观过多地强调给予、奉献以及责任和义务,因而相对地消融了劳动者个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使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相互依赖、索取,并衍生出平均主义,浓厚的人情关系,以及劳动者之间争名逐利的“窝里斗”等现象。其次,过分地追求群体本位,也不利于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养成。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用人单位往往用个人利益需服从集体利益的大局观思想来消解劳动者的不满情绪,同时深受群体本位价值观影响的劳动者很多时候也用“牺牲小我,完成大我”这样的思想来自我治愈。因而这样的结局便是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较低。笔者认为,虽然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是要有个侧重点,但是过分的强调集体利益,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以此为借口压榨和剥削劳动者的应得利益。最后,由于过多的强调和谐统一导致了“无讼、厌讼、贱讼、惧讼”观念的出现。这种“无讼、厌讼、贱讼、惧讼”的观念一方面会压制个体权利,导致劳动者权利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会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公正的实现。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追求群体本位、和谐统一的价值观对于劳动法理念的实践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消极的作用。

二、重等级与重人治的传统对我国劳动法理念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重权威、重等级。从荀子论述的“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与孔子提出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到后来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再到董仲舒《春秋繁露》中“三纲”的出现都反映出了中国传统文化重权威、重等级的内涵。中国传统文化中这些理念的实践形成了以皇帝为最高权威的等级观念,使得上下尊卑分明,等级制度森严。另外,中国历朝历代当权者都十分重视吏治,推行人治,因此在我国形成了浓重的人治高于法治的文化氛围。在这样的环境里法治精神的缺失无疑成为了中国法制实现现代化的最大障碍。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中重等级的理念不利于劳动法理念中自由与平等价值的实现。重等级的理念源自于宗法意识。而宗法意识是传统文化、儒家思想的基本内核,至今仍然是世俗社会行事的重要准则。在中国古代社会,为了维护家长的绝对专制,儒家化的传统法律所重的是纲常伦理,而不是公平与正义,因而在宗法社会中,是无法自然生成公平、正义之法治精神。因此,中国传统文化中重等级的宗法意识是消解劳动法理念中法治意识的最主要因素。具体来说,在用人单位里面,不同的劳动者之间高低地位的划分,上下尊卑的分明这些都是重等级理念在现实生活中的反映。重等级的理念,它一方面使得使劳动法律工具化,使得劳动法律规定成为上级说教下级的工具,另一方面在当劳动者与上级领导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出于重等级的思想,很多时候并不是选择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中重人治的理念不利于劳动者尚法维权意识的养成。人治理念,与法治理念截然不同。在当代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治理念对于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依法办事习惯的养成都具有消极的影响。具体反映在劳动法领域,就是当发生纠纷的时候是法说了算还是人说了算。虽然,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依法维权的惯例,大部分劳动者能够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有的地方、有的领域,仍然存在用人单位领导个人的权威大于法律的现象。劳动者基于不懂法、不敢诉讼、害怕失去工作等原因而不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人治理念延伸出来的另一个因素就是人情。直至今天,人情仍然影响着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特别是法律领域,这与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权威的至上存在很大差距。现实社会中广泛存在这样的观念:只要活动到位,人情够大,只要不是太离谱,具体的法律事件经过运作即能达到预期效果。在这里,人情成了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具体在劳动法领域,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时候,当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很大一部分人更倾向于找关系,讲人情,而不是首先想到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很显然,中国传统文化中这种重人治、重人情的理念对于劳动法理念中自由与平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内容的实现都有着消极的影响。(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剑星.中国传统文化及其对政府管理的影响[J].学术探索,2008,(6).

儒家民本思想探析范文第2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二十四个字为基本内容。但是,短短的二十四个字,却是内容丰富、层次分明的。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应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要求和目标,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当前世界文化多元化的新形势下,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探析

1、中国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渊源

(1)中国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基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富强,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和兴旺发达。中国传统文化中“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生动表达了国家富强,人民共享经济发展繁荣的幸福场面。 “民为重,君为轻”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的民主内涵则是当今民主建设的重要文化来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要求就是要建设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大同社会,早在中国传统文化《礼记》中就有记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人民和睦的和谐大同社会是当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文化源泉。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平等,就是要实现人人平等的社会;公正就是要促进社会公平。在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 “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平处于公,公出于道”、“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则蕴含着的公正平等的文化内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基础。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爱国,就是热爱祖国,维护国家统一和。中国传统文化中“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是当今爱国精神的文化基础。诚信,在中国传统化中历来受到世人的青睐,“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海岳尚可倾,口诺终不移”中蕴含着诚信精神是营造良好诚信风尚的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蕴含着中华民族丰富的传统文化,有利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的同时,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精神动力。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改革和发展的精神力量,也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对于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凝聚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2)中国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基础。中国传统文化是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思想基础。具体表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位卑未敢忘忧国”等孕育着深刻的团结统一、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爱国主义思想内涵。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基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夸父追日”、“精卫填海”、“大禹治水”、“愚公移山”蕴含着不屈不挠的改革发展精神, “因材施教”、“审时度势”、“与日俱新”则包含着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这些深刻的优良传统文化构成了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的思想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蕴含着中国传统文化深刻的思想精神,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的思想基础,同时,也是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基础。在新时期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相辅相成,紧密联系。不仅与中华民族美德相承接,而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相协调。为人民群众进行道德选择,确定价值取向,判断行为得失,规范日常生活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发扬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继承发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精神文化中自强求富、尚和合、求大同的文化内涵。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精神文化中讲仁爱、重民本崇正义的继承和发扬。同时,个人价值准则中的爱国、敬业、诚信、友爱的内容继承和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爱祖国、守诚信、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文化。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追求,也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标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植根于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文化之中,具有牢固的文化基础。抛弃传统,丢弃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活力和命脉。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传统中国文化是我国当前在世界文化多元化交流融合中站稳脚跟的根基。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创新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精神支柱和精髓。其中,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思想道德内涵,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不断创新发展,发展具有时代鲜明特色的文化价值理念。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时,也注重吸收世界文明的有益成果,从中汲取其丰富深厚的文明成就。在继承吸收中华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不断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时俱进,充满生机和活力。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意义

1、对于继承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具有深远的历史价值

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源远流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对于继承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具有深远的历史价值。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优良传统内容极为丰富。热爱祖国,矢志不渝;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维护统一,反对分裂;同仇敌忾,抗御外侮都是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蕴含着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千百年来,融入民族意识中的爱国主义传统成为激励中华民族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精神支柱。爱国主义是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团结统一的民族精神始终凝聚着中华各族儿女的共同心愿,引领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方向。爱国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精神动力,爱国主义在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凝聚作用。同时,爱国主义也是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力量源泉,爱国主义精神为个人实现人生价值提发展舞台和指明方向。

2、对于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