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生活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水平,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市卫生局《年市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市卫生监督所对学校生活用水与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进行了专题安排部署,并于2012年2月1日-5日对辖区的学校、托幼机构学校卫生开展了一次扎实的卫生监督工作,现将检查情况向区政府汇报,希望区政府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检查发现的基本情况
区现有中学7所,小学23所,托幼机构22所。根据《检查计划》并结合我市学校“健康饮水”行动的要求,市卫生监督对以上的全部学校和托幼机构全面实施了监督检查。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学校传染病组织机构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建立、教室、宿舍、厕所、护栏体育用具等的消毒,晨检、新生入学查验、传染病报告、登记以及以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自备供水水源卫生防护状况等等。学校传染病检查方面,大部分学校有传染病防控组织机构,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专职或兼职教师负责传染病的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建立了晨检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因病缺课报告制度并落实到位,但有个别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因病缺勤追查登记等制度不健全,有的虽然建立了晨检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因病缺勤追查登记等制度,但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个别学校无设医务室及专业校医或保健教师,学校对常见病的防治知识缺乏,未及时在校内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工作。学校饮用水检查方面,其中有1所学校使用分散式供水,4所学校使用自建式供水,其余47所学校均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供水。有部份学校教师办公室使用桶装饮用水,但没有向学生开放。所有学校都能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管水人员都能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上岗;采购的桶装水能索取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件及水质检测报告单。但正在使用分散式供水和自建式供水的学校,供水设施落后,没有配置水消毒处理设备,供管水人员没经过任何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员均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改进措施及建议
1、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加强协调联动,对学校及幼托机构负责人、专兼职保健管水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的卫生知识培训,使其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杜绝隐患。
2、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幼托机构协商解决学校纯技术人员短缺,无医务室(卫生室)的问题,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治措施。
3、建议区政府牵头,召集卫生、教育及市自来水公司,共同商议如何解决学校饮用水卫生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是正在使用分散式供水和自建式供水的农村学校,及早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防控措施,以确保师生饮水安全。
4、希望政府、卫生、教育和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充分认识到传染病及饮用水防控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不得有任何侥幸、麻痹和松懈思想,切实做到组织健全、责任明确、落实到人、措施到位。
【中图分类号】 G 478.1 G 483 R 51 R 179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09-0776-03
【关键词】 安全;传染病;组织和管理;学生保健服务;农村卫生
农村学校在安全、卫生、集体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方面情况不容乐观。学生宿舍人员拥挤,学生食堂无证经营,从业人员没有健康体检证明等现象相当普遍。边远地区和服务半径较大的学校,由于没有配备学生宿舍及食堂等生活设施,导致大批学生在校外寄宿或就餐,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儿童青少年的基本卫生知识相对不足,且在校学生人员集中,极易引起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影响了学生特别是寄宿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1 农村学校主要卫生安全问题
农村学校校舍配备不足,卫生状况较差;缺乏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后勤工作难以保障。这给学校卫生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卫生安全状况又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健康问题,因此,农村学校的卫生安全问题应该引起广泛关注。
1.1 食品卫生安全情况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调查显示学校食品卫生普遍存在基础卫生设施较差,卫生管理制度不完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督办不及时等问题。
1.1.1 食堂卫生安全管理情况 抚州市的一项调查表明,农村学校食堂持证经营率为79.4%,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率为65.9%;此外,94.1%的食堂未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1]。沂水县130所农村学校食堂均为个体承包,其食品卫生许可证办证率仅为30.0%,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率为33.3%[2]。承包经营造成学校内部责任不明确,卫生管理松懈,使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难以得到有效监控。
1.1.2 食堂卫生设施及布局情况 部分农村学校食堂硬件设施长期得不到改善,食堂功能分区及布局流程不符合卫生要求,易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有调查显示,34所农村学校中有29所学校食堂加工场所内外环境不洁,其中无防蝇设施的食堂21所,无防尘设施19所,无防鼠设施26所,无冷藏设施8所,无原料专用仓库18所,原料存放不符合卫生要求14所[1]。王延辉等[2]对沂水县农村中学130所食堂调查显示:有91所(70.0%)食堂防蝇、防尘设施不全,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配套的仅有2所(1.5%),30所(23.1%)食堂有冰箱、冰柜等冷藏设施,存放食物做到生熟分开的仅2所(1.5%),生熟刀板分开且有明显标记的有34所(26.2%),加工场所符合要求的有26所(20.0%),设原材料仓库的有10所(7.7%),面粉做到离地、离墙存放的有20所(15.4%)。有些学校为取得经济效益,在食堂对外承包时将原来的大食堂分割成数个小食堂,造成各食堂的厨房面积狭小,加工场所条件简陋,致使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隐患较大。
1.1.3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及行为情况 农村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多来自农村,大多未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卫生知识缺乏,规范操作意识差。许多食堂承包业主为获取高额利润,采购廉价质次的原材料或“三无”产品。张鉴存等[3]调查发现,大多数食堂都未按相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马生法等[4]调查发现,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工作时不穿戴工作衣帽、戴手饰或留长指甲及穿拖鞋上岗等现象较为普遍。于笔邪[5]调查发现,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料索证率为58.2%,生产加工过程合格的食堂只有70.9%;大部分学校食堂留样制度执行不规范,食堂留样品种不全、量少,保存条件差,且不保留菜单,个别食堂甚至不留样,这给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带来困难。
1.1.4 食(饮)具消毒保洁情况及食品生产过程卫生情况 部分农村学校的餐具消毒存在隐患,主要表现在缺乏食品保洁设施、消毒设施;餐具消毒不够规范,有的消毒设施已经完全丧失功能,有的餐(饮)具消毒、保洁不到位,少数学校食堂餐具甚至未经消毒就直接供学生使用[3]。据调查资料显示,农村学校食堂食(饮)具样品合格率为30%~70%之间[1-2,6]。纪海泉[7]采集40所乡镇初中学校食堂餐具,大肠杆菌阳性率为52.1%。
1.2 生活饮用水卫生情况 农村学校饮水多取自天然山涧水、井水等,缺乏必要的防护及净化措施,且大多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周沭仁等[8]发现:220所农村学校中,有72所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的有125所,水源选择不合适的27所,水源防护不符合要求的132所,自备水不消毒或未能做到定期消毒的86所。有关调查还显示,农村学校自备水源合格率为5%~30%之间[9-12],不合格原因主要是细菌学指标不达标。使用自备水的学校,要建立健全供水安全卫生制度,保护好水源地和供水设备,定期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供、管水人员的健康检查,防止病原携带者污染水源;教育学生不直接饮用生水,以防止肠道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
1.3 宿舍卫生安全情况 随着村级联中的撤并,大量学生集中到中心学校,多个学生同居一室,甚至挤在大通铺上,通风效果及环境卫生较差。学生宿舍气温大多处于适宜温度范围,但室内风速未能达到基本卫生要求的宿舍占有较大比例。室内风速过小,不利于利用室内外气体交换和室内空气清洁。另外,平房或一楼宿舍相对湿度过大,长期居住于通风不良、空气潮湿的房屋内不利于健康。潘振[13]对36所乡级中学共144间宿舍进行调查后显示,合格率为61.1%,其中高中和初中的合格率分别为80.3%和44.8%。某市学校卫生监测发现,学生宿舍人均面积较少,人均面积≥2.7 m2的只有3.3%[14]。某城乡学校卫生调查发现:监测的56间宿舍全部不合格,主要是没有盥洗水槽,人均宿舍面积未达到卫生标准,且部分存在着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有虫媒及老鼠、环境和个人用品不卫生等现象[15]。凌媛[16]调查发现:学校宿舍人均面积达到卫生要求的比例是73.7%;采光系数符合卫生要求的比例为47.3%;室内细菌总数符合卫生要求的比例为52.6%。云南省学校卫生监测发现:中学宿舍人均面积有60.0%不达标,且无纱窗等防蝇防蚊设施[17]。滨海县农村学校卫生调查发现:8所乡镇学校学生宿舍人均面积在1 m2 左右,最低的不足0.7 m2,且缺少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无浴室、盥洗室及专用水槽[18]。宿舍居住人数过多,室内卫生差,且大多学生宿舍较拥挤,人员稠密,生源多来自农村,不良卫生习惯等因素使学生患病机会增加,尤其表现为皮肤疾病和呼吸道感染人数增多[19]。
1.4 厕所卫生情况 农村学校厕所蹲位数不足,以女生厕所为主;男生厕所小便池长度不够;洗手设施缺乏或数量不足。聂志学等[14]发现,女生厕所每蹲位≤25人的仅为29.4%,男生厕所每m小便槽≤50人的为35.3%,洗手设施配备合格率为29.4%。倪桂莲等[15]也发现,某乡农村学校男生厕所全部无小便槽,女生厕所蹲位大部分不达标。刘凤霞等[20]也发现,中小学厕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也是厕所蹲位过少,某学校平均53名女生才使用1个蹲位,造成学生课间入厕困难,不能及时回到教室和养成憋尿、便后不洗手的不良卫生习惯。
2 农村学校传染病发生情况
2.1 结核(tuberculosis) 结核是全球三大传染性疾病之一,寄宿学校结核病爆发时有发生[21-22]。李惠芬等[23]对肺结核患病情况调查发现,1993-2004年广州市新登记肺结核患者4.4%为中学生。张臻平等[24]对22 533名中小学生进行PPD试验,结果阳性5.5%,强阳性3.8%。仝玉平等[25]对20 309名中学住校新生进行PPD试验发现阳性70.5%,强阳性1.7%,且强阳性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刘福华等[26]对一起中学生结核病爆发调查发现,该校某班级70人3个月内先后发现结核病人10例,患病率为14.3%。该班学生多来自农村,卡介苗接种工作开展不利,70人中仅48人有卡痕。路丽等[27]统计2003年以来12起学校结核病发病资料发现,其中有8起发生于农村地区。
2.2 病毒性肝炎(virus hepatitis) 病毒性肝炎传染性强,发病率高,流行面广。乙型肝炎在已知各型病毒性肝炎中危害最重,甲型肝炎是病毒性肝炎中最常见的一种急性传染病,易引起爆发流行。薛海滨[28] 检测8 616名学生,HBsAg阳性率为4.4%,乡村和城区分别为5.1%和3.7%。蒋凤雷等[29]发现,中小学生HBsAg的阳性率分别为4.1%和3.4%,城乡分别为3.0%和4.6%。毕延光等[30]调查发现,农村学生HBsAg阳性率为8.7%,城乡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王剑等[31]研究发现,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HBsAg阳性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其中寄宿学生与走读生及社会青年HBsAg阳性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陶学永等[32]对一起中小学甲型肝炎爆发调查发现,共发病58例,其中52例为中小学生,且49例为小学生。胡得意等[33]发现,15岁以下儿童甲型肝炎抗体阳性率低于成人组(16岁以上)。学生总体免疫力偏低,易被感染。病毒性肝炎可通过接种疫苗、改善卫生条件及矫正不良卫生习惯来控制。改善现有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卫生状况,对于预防甲型和乙型病毒性肝炎意义重大[34]。
2.3 腹泻(diarrhoea) 感染性腹泻的原因比较复杂,多由细菌、病毒或寄生虫等病原体引起,一般夏秋季多发。农村地区学校一般都使用深井水甚至浅井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且学生中不乏喝生水者,极易引发肠道传染病。翁惠华等[35]对一起群集性腹泻事件调查发现,406例腹泻病例均为学生,住校生为311例,罹患率为18.1%,走读生24例,罹患率为12.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钱欣等[36]调查一起学校感染性腹泻事件发现,该校内部环境卫生较差,食堂厨房无三防设施,食堂、厕所和教室内苍蝇较多。学校生活用水取自土井水,土井距离厕所仅10 m,且未采取任何消毒措施。整个教学楼可供学生洗手的水龙头很少且经常停水,导致很多学生饭前便后不洗手。韦余东等[37]对一起细菌性痢疾爆发调查发现,共发病74例,罹患率为10.9%,其中住校生为64例,罹患率为24.3%,非住校生为10例,罹患率为2.4%,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且发病学生喝生水的次数明显高于未发病学生。杨荣华等[38]经调查证实一起小学生不明原因的发热、腹痛、腹泻疫情为肠产毒性大肠埃希菌腹泻疫情爆发,学校小卖部的散装豆腐是引起此次疫情爆发的主要传播因素。因此,加强食堂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及时发现传染病,加强校内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是控制学校传染病疫情爆发的关键[39]。
此外,其他常见传染病,如细菌性结膜炎、疥疮等皮肤疾病农村学校特别是寄宿学生中也时有发生。2002年缅因州小学爆发了细菌性结膜炎,有31名学生报告患有细菌性结膜炎[40]。王砚宁等[41]对130例学生疥疮患者调查发现,患者均为在校住宿学生。Tuncel等[42]调查发现,682名学生中有378人(55.4%)至少患有1种皮肤病,其中最流行的疾病为脚癣(32.5%)、痤疮(28.6%)、甲癣(8.06%)、斑秃(5.6%)、人瘤病毒(5.3%)等。
学校基础卫生设施较差,无专职医生或有经验的卫生保健教师,无法实施对学生的健康指导。邵志宏等[43]调查29所学校中有6所学校无卫生机构,均为农村学校。彭华卿[44]调查270所中小学校中仅7所学校有校医。胡明等[45]调查绩溪县23所学校发现,21所学校无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其中20所学校未能定期对学生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学校传染病的爆发流行,不仅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也极大地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总之,农村学校的卫生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存在较大隐患。因此,加强农村学校卫生安全工作刻不容缓。
3 参考文献
[1] 傅美玲.2003年抚州市临川区城乡学生集体食堂卫生状况调查.预防医学论坛,2004,10(5):535-536.
[2] 王延辉,陈兰军,郭美勋,等.沂水县农村中学食堂卫生状况分析及对策.中国学校卫生,2005,26(6):511.
[3] 张鉴存,邓友文,张日树,等.福建省永定县31所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学调查.职业与健康,2006,22(24):2 205-2 206.
[4] 马生法.常州市钟楼区学校食堂卫生现状与探讨.基层医学论坛,2006,10(13):656.
[5] 于笔邪.宝应县学校食堂卫生状况分析.江苏卫生保健,2006,8(3):16.
[6] 王玉梅.调兵山市中小学校食堂卫生状况调查.预防医学论坛,2005,11(4):396-397.
[7] 纪海泉.蓟县学校食堂卫生状况调查分析.医学动物防制,2004,20(8):496.
[8] 周沭仁,黄春洪.金华市农村学校自备水卫生安全现状.中国学校卫生,2007,28(8):763.
[9] 屈先声,蒋其文.浏阳市农村中小学饮用水水质状况.中国学校卫生,2007,28(6):543.
[10]王翠蓉,郑寿贵,叶晓东,等.金东区农村学校饮用水状况分析.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7,21(9):85-86.
[11]邹志刚,廖家武,潘莉,等.玉林市农村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状况调查.中国初级卫生,2005,19(9):78.
[12]吴黎明,姜朝明,余东北.淳安县农村学校饮用水水质调查.浙江预防医学,2003,15(6):37-38.
[13]潘振.邳州市学生宿舍卫生状况调查分析.中国校医,2003,17(5):449.
[14]聂志学,赖建萍,应潜.鹰潭市学校卫生监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中国自然医学杂志,2007,9(3):250-251.
[15]倪桂莲,韩荣贵.东胜区城乡中小学校建筑卫生现状调查.中国校医,2005,19(3):290.
[16]凌媛.学生宿舍卫生学调查.广西预防医学,2001,7(2):76-79.
[17]郑志华.2000年云南省学校卫生监测结果分析.中国校医,2003,17(1):50-51.
[18]刘训利.滨海县农村中小学学校卫生评价.预防医学文献信息,2002,8(1):17.
[19]饶朗毓,林英姿,王永存,等.海口市大学生宿舍尘螨孳生情况的调查.海南医学院学报,2006,12(2):124-127.
[20]刘凤霞,刘燕宁,李颖.天津市河北区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结果分析.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2,9(1):2-3.
[21]PHILLIPS L, CARLILE J, SMITH D. Epidemiology of a tuberculosis outbreak in a rural Missouri high school. Pediatrics, 2004,113(6): e514-e519.
[22]STEIN-ZAMIR C, VOLOVIK I, RISHPON S, et al. Tuberculosis outbreak among students in a boarding school. Eur Respir J, 2006,28(5):986-991.
[23]李惠芬,周琳,冼翠萍,等.广州市学生肺结核患病情况调查分析.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6,12(20):93-95.
[24]张臻平,上官国曲,洪文治.泉州市鲤城区2004年中小学生PPD试验结果分析.职业与健康,2006,22(23):2 129-2 130.
[25]仝玉平,汪峰.40 660名住校新生结核菌素试验结果分析.医药论坛杂志,2005,26 (22):1-2.
[26]刘福华,刘玉学,陈美月.一起中学生结核病暴发.预防医学论坛,2005,11(4):491.
[27]路丽,袁树华.河北省部分学校肺结核集中发病情况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07,28(6):557.
[28]薛海滨.临沂市中小学生乙肝病毒感染及免疫状况调查.中国学校卫生,2007,28(5):464-465.
[29]蒋凤雷,程哲.中小学生乙型肝炎的流行病学分析.医学动物防制,2006,22(4):262-263.
[30]毕延光,李剑,刘东.金乡县中小学生乙型肝炎病毒携带状况调查.医学动物防制,2004,20(2):82-83.
[31]王剑,盘晓娟,邓辉军,等.永州市7605名中学毕业生乙肝感染状况.中国学校卫生,2007,28(6):559-560.
[32]陶学永,李俊华,胡世雄,等.一起水型甲肝暴发调查.实用预防医学,2003,10(3):364-365.
[33]胡得意,余道川,陈小微,等.永嘉县学生甲型肝炎免疫状况研究.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05,6(1):71.
[34]PERZ JF, Jr ELM JL, FIORE AE, et al. Near elimination of hepatitis B virus infections among Hawaii elementary school children after universal infant hepatitis B vaccination. Pediatrics, 2006,118(4):1 403-1 408.
[35]翁惠华,周天华,刘彩芬,等.一起群集性腹泻事件调查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07,28(10):944.
[36]钱欣,张春其.一起饮用水引起学生感染性腹泻的调查.浙江预防医学,2006,18(8):24.
[37]韦余东,卢苗贵,邱理杨,等.一起山区小学细菌性痢疾爆发的流行病学调查.中国学校卫生,2007,28(1):83-84.
[38]杨荣华,申厚明,杨正美,等.一起肠产毒性大肠埃希菌腹泻疫情调查.中国学校卫生,2007,28(9):841-842.
[39]MIGELE J, OMBEKI S, AYALO M, et al. Diarrhea prevention in a Kenyan school through the use of a simple safe water and hygiene intervention. Am J Trop Med Hyg, 2007,76(2):351-353.
[40]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Pneumococcal conjunctivitis at an elementary school: Maine, September 20-December 6, 2002. JAMA, 2003,289(9):1 097-1 098.
[41]王砚宁,张郁.130例学生疥疮患者临床分析.中国校医,2000,14(5):366-367.
[42]TUNCEL AA, ERBAGCI Z. Prevalence of skin diseases among male adolescent and post-adolescent boarding school students in Turkey. J Dermatol, 2005,32(7):557-564.
[43]邵志宏,张秀绘,姜文.滨州市学校卫生监督监测结果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06,27(7):636-637.
[44]彭华卿.农村学校卫生工作现状调查.中国学校体育, 2002,2:56.
关键词:建筑;绿色施工;关键点
1.建筑绿色施工及意义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绿色施工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从绿色施工的定义上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节约和环保的原则,是绿色施工的精髓。绿色施工有利于国家、有利于民众、有利于企业,值得在建筑施工企业推广和实施。企业要做大做强还必须考虑自己的社会形象和社会信誉,在人人都关注环境保护的今天,如果一个企业不参与其中,这个企业必将在目前多元化的竞争中遭到淘汰。
2.开展绿色施工的关键点
2.1施工管理方面
绿色施工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规划管理、实施管理、评价管理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五个方面。
2.1.1组织管理
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目标。项目经理为绿色施工第一责任人,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及目标实现,并指定绿色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
2.1.2规划管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
该方案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成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绿色施工方案应包括:(1)环境保护措施,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环境负荷,保护地下设施和文物等资源;(2)节材措施,在保证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制定节材措施。如进行施工方案的节材优化,建筑垃圾减量化,尽量利用可循环材料等;(3)节水措施,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水资源状况, 制定节水措施;(4)节能措施,进行施工节能策划,确定目标,制定节能措施;(5)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措施,制定临时用地指标、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及临时用地节地措施等。
2.1.3实施管理
(1)绿色施工应对整个施工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施工策划、施工准备、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的管理和监督。(2)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绿色施工作相应的宣传,通过宣传营造绿色施工的氛围。(3)定期对职工进行绿色施工知识培训,增强职工绿色施工意识。
2.1.4评价管理
(1)对照导则的指标体系,结合工程特点,对绿色施工的效果及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进行自评估。(2)成立专家评估小组,对绿色施工方案、实施过程至项目竣工,进行综合评估。
2.1.5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
(1)制订施工防尘、防毒、防辐射等职业危害的措施,保障施工人员长期职业健康。(2)合理布置施工场地,保护生活及办公区不受施工活动的有害影响。施工现场建立卫生急救、保健防疫制度,在安全事故和疾病疫情出现时提供及时救助。(3)提供卫生、健康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住宿、膳食、饮用水等生活与环境卫生管理,改善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
2.2环境保护方面
施工企业在现场施工标牌应包括环境保护内容,在醒目位置设置环境保护标识.
2.2.1土方施工作业及材料运输加工时环境的保护方法
(1)硬化道路。(1)覆盖土。(3)四级以上风停止作业。(4)在作业区域适量洒水。(5)车辆容器封闭。(6)冲洗车辆。(7)在材料筛制时,对不怕潮湿的材料适量洒水降尘。(8)散状材料搬运时采用密封容器装盛的方法 。
2.2.2建筑、生活垃圾清理时的方法
(1)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并实施计划。(2)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3)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4)请有清运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
2.2.3噪声、振动 结构施工作业方法
(1)采用低噪声、低振动机械设备。(2)对噪声源采用围封或遮挡的方法。(3)钢化材料采用集束吊装搬运的方法。(4)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规定 装修与安装施工同上。
2.2.4光污染防治方法
夜间施工照明 ,夜间室外照明灯加设灯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围。电焊施工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弧光外泄。
2.2.5水污染防治方法
生产作业 ,采用沉淀池生活采用隔油池、化粪池, 其他执行国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
2.2.6地下设施与资源保护、文物保护方法
(1)施工前调查清楚地下各种设施,做好保护计划。(2)发现文物,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通报文物部门。(3)避让、保护施工场区及周边的古树名木 。
3.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方面
节约材料和保证材料资源被充分利用,是绿色施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节约材料不但是降低工程成本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它关系到对有限的资源与能源节约。有资料统计:建筑业耗用了人类从自然界中获取资源的50%以上;由自然资源加工成建筑材料,并最后转换为建筑产品,则要消耗全球可利用能源的50%左右。这些数据说明,在建筑施工中,节约材料和控制资源消耗有着相当重要意义,这也是我们在绿色施工中应该关注的重点。作为施工企业,我们无法去控制资源的开采和建筑材料生产加工过程中能源的消耗,但我们可以通过充分利用材料资源和努力降低材料耗用的方法,间接地起到保护资源,降低能耗的作用,同时达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我们在节约材料与材料资源利用方面,应有节约材料的目标和制定实现目标的措施。节约材料的目标一般通过降低材料损耗率的方法来实现的(不应该是降低材料费或者减少材料的使用数量),导则中给出的绿色施工的目标值是:材料损耗率应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为实现这一目标,实施绿色施工的单位可对材料的采购、搬运、贮存、加工、使用等方面制定一系列管理措施,确保做到:采购时有合理富余,无积压;搬运时少破损;贮存时无变质和散落;加工时有优化、少废料;使用时有策划、有限额、无返工。除此之外,减少材料运距、做好产品的保护、临时设施尽量使用可周转材料并提高其周转次数等,都是我们节约材料、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绿色施工的有效途径。
3.4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方面
施工现场的用水一般分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两部分。施工现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几乎都取自于自来水或地下自然水资源,而且在水的使用上一方面很少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很少考虑水资源的重复利用,造成较大的水资源浪费。绿色施工提倡节约水资源和对水资源的重复利用,其途径是: (1)对必须使用自来水或地下自然水资源的生产(如搅拌、养护等)和生活(饮用、卫生洗涤)用水应有限量,应确定节水的指标和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2)建立可再利用水的收集利用系统,对可利用的生产、生活废水以及雨水等加以回收,用于喷洒路面、绿化浇灌、冲洗机具、冲洗车辆、冲洗厕所等。凡是能够用回收水的生产、生活活动均应使用回收水,尽可能不用自来水或地下自然水,使水资源得到梯级循环利用。(3)施工现场供水管网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管网和用水器具的漏损。同时,生活用水采用节水系统和节水器具,提高节水器具配置比率。(4)用水安全:在现场循环再利用水的使用过程中,应制定有效的水质检测与卫生保障措施,确保避免对人体健康、工程质量以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3.5节能与能源利用方面
第一章:概述……………………………………………………(3)
第二章:规划……………………………………………………(4)
第三章: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5)
第四章:基础设施建设…………………………………………(6)
第五章:住宅和公共设施建设…………………………………(7)
第六章:环境卫生与镇容镇貌…………………………………(9)
第七章:组织与管理……………………………………………(9)
第一章概述
###镇位于###市###区南端,2006年3月由原###乡与东风乡合并成立。东和东南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接壤,南与宁夏陶乐县农业灌溉区毗邻,西与宁夏石嘴山市和###市乌达区隔河相望,北与海勃湾区相接,地理位置较为优越。###镇总面积791.85平方公里,耕地3.6万亩,占总面积3.03%,草牧场110万亩,占总面积92%。总人口2.3万人,辖34个行政村,设有中学1所,小学9所、幼儿园1所,卫生院2所,各类基础设施齐备,电信、邮政、金融、工商一应俱全。镇域内交通十分便利,109国道横穿东西,乌陶公路纵贯南北。2005年工农业总产值完成8.5亿元,其中工业产值完成7.36亿元,占86.6%,农业总产值完成1.14亿元,占13.4%。2005年财政收入完成5848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470元。
###镇土地总量大,灌溉条件便利,是###市最大的农业镇。近两年,镇党委、政府紧紧抓住国家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的有利时机,不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资金3018万元,完成中低产田改造3.6万亩,衬砌渠道264公里,新修农田道路112公里,营造防护林0.7万亩;全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落实结构调整补贴210多万元,新增葡萄面积5172亩;落实扶持资金410多万元,新增保护地200多亩;落实产业化补贴170多万元,形成了###鸡厂(普通蛋鸡存栏10万只,绿壳蛋鸡5000只)、##村仔猪繁育基地(年出栏仔猪10000头)、##恒运奶牛基地(奶牛存栏150头)和##村(680亩)、##村(850亩)葡萄种植基地等一批特色化、产业化项目。同时###镇党委、政府依托草牧场资源丰富的优势,通过招商引资大力发展畜牧产业,2006年引进###市###区##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5000万元启动了###7.8万亩草原生态综合开发项目,项目具体涉及绒山羊养殖示范基地建设、高产饲草基地建设、生态旅游等。
###镇境内资源丰富,工业产业发展具有一定规模,为农业产业化发展起到强大的支撑作用,近两年,###镇积极实施“以工补农”战略,仅2004、2005年就落实支农资金1100多万元。###镇立足自身农业实际,不断加大工业支撑力度,促使###镇农牧业产业化正在健康、快速的向前发展。
第二章规划
高标准编制村镇规划,严格规划审批各项建设项目。2005年10月,原###乡聘请###师范大学城市规划设计所,完成了###乡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2006年3月因乡镇机构改革,原###乡与东风乡合并成立###镇,镇党委、政府依据新形势,邀请市、区有关领导和###师范大学城市规划设计所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再次进行勘察、测量和设计,编制了《###镇总体规划和镇区、渡口和二柜沟工业区建设规划(2005-2020)》,对###镇的用地规模、行业布局、镇区街道、基础设施、电力、交通、发展前景等作了详尽高标准规划,力争到2010年把###镇建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富有活力和现代化气息的###市最具特色的农业大镇,现规划已经###区政府批准,正在组织实施。同时34个行政村也根据全镇总体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编制了详细的村庄建设规划,目前《###镇迎河村和##村建设规划(2006-2020)》已经镇政府批准,作为试点正在加紧实施。
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保证各项建设符合总体规划。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中,镇党委、政府认真落实执行土地使用审批制度和###区关于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五统一”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不准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乱批乱建,对违法违章建筑,一律拆除,并予处罚。目前,镇区内各项建筑手续完备,全部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章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
###镇建设工程均严格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先由建设方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镇政府审核,符合镇总体建设规划,出具相应证明,再到###区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工程施工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以上的施工企业承担建设,工程建设实行合同制、监理制、法人制、竣工验收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注重安全工作,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到位,有效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近年来,###镇工程建设和施工过程中,未出现过任何重大伤亡事故。
第四章基础设施建设
###镇镇域内交通十分便捷,109国道横穿东西,乌(###)陶(宁夏陶乐县)公路纵贯南北,村级道路网健全。109国道###段,路面类型为高级路面,宽16米,长12公里;乌陶公路###段,路面宽7米,长22.12公里;村级道路路面宽3.5米,全镇村级道路累计33.7公里。镇区主要街道长3公里,均为沥青路面,道路两旁设有路灯,排涝、排污设施完善。
###镇居民生活用水实现全部自来水,###镇有水源井两处,一处在一棵树,一处在雀尔沟,一棵树水源地采用截伏流方式取水,全年供水32万立方米/年。雀尔沟采用深井取水,出水量每小时80吨,两处水源水质达标,出水量大,完全能够满足全镇居民生活用水。
###镇境内设有35kv变电站一座,年供电能力为2000万千瓦时,2004-2005年###市农电公司投资2500多万元,改造高、低压线路200多公里,全面完成了###镇农电网改造,供电入户率达到100%,同时实现了动力电进村到户。
第五章住宅和公共设施建设
###镇以农业人口居多,辖区内的98%以上的住户居住的是平房,80%以上的住房为砖混结构。镇区住户房屋也以平房为主,人均建筑面积在22平方米以上,住房成套率在55%以上。
###镇现设有中学1所,小学9所,幼儿园1所。1998年以来,###镇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投入资金1000多万元对全镇范围内的教育资源进行了充分优化整合,现在的11所学校师资强大,设备完善,环境优美,完全符合新形势下教育教学的要求。同时镇党委、政府立足当地实际,在镇中学开设了农职业高中班,为当地培养了一批批农业实用技术人才。
###镇设有镇级卫生院2个,一个设在镇政府所在地,占地面积1350平方米,有职工17人,病床18个;另一个设在拉僧庙,占地面积750平方米,有职工12人,病床12个,两个镇级卫生院通过近两年搞活机制,加大投入,医疗设施不断完善,医疗水平不断提高。34个行政村都设有村级卫生服务室,医务人员均毕业于正规卫生院校,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能够很好地为村民服务。全镇已有13960人加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初级医疗保障体系已基本形成。
###镇设有文化站1个,占地面积120平方米,藏书2万册,配有电影放映机2台,音响设备1套,各类乐器、演出服装、体育器械若干,组建了舞蹈队、秧歌队、老年合唱队等群众文艺团体;34个行政村都设有文化活动室,配有图书、电视、vcd、象棋等休闲娱乐设施。镇文化站每年定期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镇设有广播电视台1个,2000年8月,实施了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利用mmds系统为全镇范围内的住户发射电视信号,目前34个行政村都能收看到转播的8套电视节目。
###镇境内的各类服务机构完善,银行、邮电、电信等服务机构齐全,并设有农业科技服务中心,负责全镇的新品种推广,牲畜品种改良、动植物疫疾病防治等。全镇有商业网点188个,其中分布在###镇镇区的有99个,渡口地区有64个,其他各行政村有15个。镇区和渡口地区已形成###镇的商业中心,镇区的商业网点主要为当地服务,渡口商业网点主要是为过境交通服务,商业分布合理。
第六章环境卫生与镇容镇貌
###镇区住户较为集中,各类环卫设施完善,公厕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卫生状况良好。镇社会事业办下设镇区环卫站,环卫站有垃圾车1辆、拉水车1辆,清洁工5人,负责镇区街道清扫、垃圾点清理,保证镇区的每日清洁。
2006年4月镇里成立了专门的综合执法中队,负责镇区范围内的市场管理、车辆停放、商业摊点治理等工作,在执法中队的严格执法下,镇区境内的车辆都定点停放,排列整齐,正街上无乱摆乱设的商贸摊点,市场内的经营秩序井然,环境良好。
###镇政府位于东红村,四周农田环绕,气候宜人,再加上镇党委、政府对镇区环境的重视,镇区内绿化覆盖率在16%以上,并在逐年提高,镇区人均绿地拥有量在10平方米以上。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五条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塞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第十七条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
(一)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和珩政部门批准;
(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出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一)鼠疫、霍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十九条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科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二十一条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2、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3、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4、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5、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
(四)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二十三条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第二十四条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已在人、畜间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职责分别对人、畜开展防治工作。
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不得外运。
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旱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第三十条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预防传染病传播和扩散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负责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三条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第三章疫情报告
第三十四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
第三十五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三十六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行防疫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第三十九条军队的传染病疫情,由中国人民了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发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下的卫生也疫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写明××卫生防疫机构收的字样。
邮电部门应当及时传递疫情报告的电话或者信卡,并实行邮资总付。
第四十三条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第四章控制
第四十四条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艾滋病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2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第四十八条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条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第五十条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紧急措施,但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五十四条撤销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紧急措施的条件是:
(一)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全部治愈,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得到有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昆虫、染疫动物基本消除;
(三)暴发、流行的传染病病种,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传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五十五条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
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款的规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五十七条卫生防疫机构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
交付运输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当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
第五十八条用于传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其标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第五章监督
第五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推荐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
(五)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行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六十二条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及责任地段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行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第六十四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可以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行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上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第六十七条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衣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2000元的,以2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第七十一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100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作出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暴发: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
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传染源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须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七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
业主委员会主任:
地
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
管理界线: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面)、专用房间、楼梯间、走廊通道及外墙面、。
第五条 房屋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避雷装置、公共照明、安全监控、消防设施、邮政信箱、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
第六条 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非市政道路、化粪池、垃圾房、庭院灯、草坪灯、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 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公共场所、场地、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
第十条 实行封闭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的停车车位,由乙方负责经营管理。对未参加车辆损失保险、车辆玻璃破碎保险、车辆盗抢保险的,乙方有权制止停放。
第十一条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区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值班、巡视、门岗执勤。发生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报经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与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改建、装修相关的垃圾清运等的管理。
第十三条 物业档案管理。包括:物业的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和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有关财务账册。
第十四条 维修基金利息及维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位于位置计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乙方无偿或按标准有偿使用,但不得分割、抵押、交换、买卖。有偿使用费用于。
第十六条 位于位置计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委托乙方按下列约定经营(在所选项目上打"√"),但不得分割、抵押、交换、买卖。
(一)乙方无偿经营。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结余部分按规定专户存储,全部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不足及业主委员会办公费用。
(二)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
万元,剩余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甲方所得按规定专户存储,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不足及业主委员会办公费用。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社区便民有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运行费。按委托协议代收电费、水费。
第二十条 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若委托乙方维修时,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二十一条 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及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规劝制止无效的,报送业主委员会批准,可采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其他委托事项。
(一)
。
(二)
。
(三)
。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3、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4、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
5、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6、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财务预算及决算;
7、向业主筹集或续筹维修资金,审定维修基金利息的使用情况;
8、监督检查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二)甲方义务
1、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乙方;
2、保证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小区物业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3、协助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
4、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负责向业主筹集维修资金;
5、向乙方提供建筑面积
平方米物业办公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移交乙方使用;
6、按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 %的比例,向乙方提供
平方米经营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移交给乙方使用;
7、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工程技术资料和有关档案资料,并建立交接手续;
8、当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协助乙方催交,催交无效的,由甲方做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收缴,委托乙方实施;
9、调解处理业主、使用人与乙方的纠纷,协调其之间的关系;
10、协助乙方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工作;
11、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建设及管理遗留问题:
(1)
;
(2)
。
12、完成政府交办属于物业管理区内应完成的各项任务;
13、
。
第二十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实施管理;
2、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决算报告,经业主委员会审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及构筑物、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等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4、依照本合同和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5、负责物业管理档案资料、有关财务账册的管理;
6、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及《业主公约》的行为;
7、有请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的权力;
8、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的权力;但不得将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9、当业主、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0、依法向业主、使用人追缴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乙方的义务
1、履行本委托合同并依法经营;
2、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3、重大管理措施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批准;
4、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5、对本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7、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年7月份和12月份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管理报告;每年1月份向业主公布全年维修基金利息收支情况;
8、向业主、使用人提供优良生活工作环境,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
9、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0、定期对房屋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和险情;
11、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7日内,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经双方共同认可并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后,向甲方移交代管财务档案资料和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及物业办公、经营用房。
12、
。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
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及《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试行)标准》,制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象。
2、行政街号、房屋幢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引导方向平面图。
3、封闭阳台、空调安装、抽油烟机排气孔等统一有序,房屋立面无吊栏等悬挂物。
4、一楼护栏无探出墙面现象,二楼以上无护栏。
5、房屋完好率98%以上。
6、房屋大中修有完整的开工报告及工程预算书,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决算书经过有关机构审计,有完整的竣工报告并建立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7、房屋小修、急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险情排除及时率达100%,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8、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
(二)共用设备管理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7、负责锅炉供暖的,严格遵守锅炉供暖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
(三)共用设施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四)绿化及养护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五)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
2、小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日产日清。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窗台无灰尘,窗户明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4、道路、庭院、绿地、公用场地无杂物,保持清洁。
5、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及楼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6、小区内马路无摊点、市场,商业网点牌匾美观整齐、管理有序。
7、小区内无违章临时建筑。
8、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9、共用场地定期清洁,地面无油渍等污染现象。
(六)社区秩序维护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
2、值班人员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七)停车场及车辆停放管理
1、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有序,场地清洁卫生无污染、无破损,车辆管理制度完善。
2、
。
3、
。
(八)消防
1、 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2、 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 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4、
。
5、
。
(九)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实施改装修管理。
(十)
。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住宅房屋,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空闲房屋,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
收取。
(二)收费时间:
。
(三)合同有效期内,若物价部门批准调整收费标准,从批准执行之日起,乙方按调整标准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四)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交金额的
%按日交纳滞纳金。
(五)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电梯运行费按下列约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在实行封闭物业管理住宅区内的停车车位,由乙方对停放车辆的业主、使用人实行委托服务,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车位费。车位费收入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结余部分,用于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2、绿地养护费用;3、弥补甲方同意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便民服务费用,5、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第三十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费用,按《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服务,若委托乙方维修或提供服务,双方应签订协议,乙方按约定收费标准向享受服务的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三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签订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内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设置的户外经营性广告和商亭、摊点等有偿使用协议并由乙方负责收取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收入扣除成本后结余部分用于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2、绿地养护;3、弥补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便民服务费用;5、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标准管理物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六条 乙方不按规定和甲方审定的计划使用维修基金利息,或将维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权制止。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导致物业失修失养,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 因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当发生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相关的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由乙方负责筹集,因维修资金筹集不足造成物业失修失养导致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由未交费的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合同有效期内突发性紧急抢修排险工程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由相关业主按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由乙方负责于工程开工起15日内收缴,逾期未交纳的,按应分摊金额的%按日交纳滞纳金。乙方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有关各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根据委托管理事项,甲、乙双方办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期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应作出是否续签合同的决定。任何一方决定不续签合同的,甲方即行组织招投标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四条 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页,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因房屋建设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
(一)由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物业构成细目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方)
施工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方)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建筑面积:
第四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法:
第五条:工程期限(开工、竣工时间)
第六条:工程质量标准
第七条:承包形式及材料设备供应
第八条:发包方义务:
1.开工前___天,甲方给乙方施工图一式___份,并做到三通一平办好施工许可证。(甲方可委托乙方做三通一平工作,另行签订协议执行)
2.按协议分工,开工前___天甲方办好材料供应并交乙方签认。
3.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验收工作,负责监督工程质量。
4.按协议负责按期拨款。
5.
第九条:承包方义务
乙方负责:
1.按协议分工负责材料供应。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形象进度表。开工前5天交甲方一式二份。
3.按施工图负责组织施工,按期竣工。
4.竣工后,5天内按规定将竣工资料整理好交甲方。
5.保证施工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进行。
6.
第十条:违约责任及奖励条款
第十一条:其他协助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___份,承包方、发包方各一份,报送_____、______各一份。
第十三条:合同有效期及合同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附表及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精选 例2
甲方: (项目部(施工局)全称)
乙方:(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工程优质、按期完工,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就 工程施工事项达成一致,且乙方已充分注意、理解本合同各项格式条款的约定,并自愿履行由此产生的全部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地点:
2、合同范围
2.1 主要合同内容
,具体以施工图(含业主同意变更的部分)为准。
2.2 主要施工工序
(1) ,
(2) ,
(3) ,
以及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做的其它一切准备工作。
2.3 主要工程量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备注
2.4 合同工期2.4.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完工日期 年 月 日。节点控制工期见下表:
节点工期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完工日期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完工日期
备注
2.4.2 工期延误
如果关键线路的节点工期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而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顺延:
a.重大设计变更;
b.不可抗力;
c.由于业主原因要求停工;
d.甲方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2.4.3 乙方应在发生工期延误造成窝工事实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书面报告,甲方就相关事项及时向业主提交报告。如乙方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则视为乙方放弃顺延工期及赔偿的权利。如乙方虽按约定提交上述书面报告,但遇业主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时,则乙方认可甲方因此采用的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的处理意见。
2.4.4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赶工费用。
2.4.5 业主及甲方需提前完成工期时,有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约定。
3、承包方式
根据本合同的施工内容及主要施工工序,乙方同意按 (单价或总价)方式进行承包。本合同 (单价或总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无论工程量是否变化合同价格均不做调整。
若在合同签订 个日历天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等导致燃油费(柴油)等其它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并且主合同有相关补偿条款时,双方才可以协商调整合同执行期间受影响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否则合同价格不做调整。由于非上述原因影响的燃油费(柴油)等其它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合同单价或总价均不得调整。
4、合同价格
4.1 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含 %税金),固定总价/暂定总价。
4.2 合同单价
合同单价见附件 B 《工程量计价清单》。合同单价包括完成施工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括施工所需各种材料运输及配合人工费用;包括人员和机械的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综合管理费、合理利润、 %税金等所有可能发生一切费用;包括因气候季节以及工序协调等因素导致的施工停滞窝工费等;乙方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施工的风险,风险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承担由于任何风险引起的费用。
4.3 税费的承担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税金 %;甲方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并在乙方每月进度款结算中扣除。其他税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乙方自行缴纳。
5、双方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权利与义务
5.1.1 甲方负责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总进度计划安排、组织、协调工作及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的管理、监督、检查。
5.1.2 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图纸、有关施工文件,并提供施工场所。
5.1.3 甲方负责组织相关施工图纸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交底工作。
5.1.4 甲方负责组织现场调度会,协调现场施工。
5.1.5 甲方负责与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的各种工作联系(包括协商、签证等)。
5.1.6 甲方负责向乙方书面开工通知,并向乙方下达承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月工程进度计划及周进度计划。
5.1.7 甲方有派专业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权利。
5.1.8 就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本合同和甲方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或直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拒不执行指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含业主的罚款、重新安排队伍施工造成的单价差、赶工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5.1.9 甲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5.1.10 甲方负责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计价结算,并按业主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工程款的支付。
5.1.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管理及施工人员。
5.1.1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质量等级、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维护、初验、检查和返工、终验进行检查和监督。
5.1.13 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乙方采取整改措施。
5.1.14 双方约定甲方的其他权力与义务: 。
5.2 乙方权利与义务
5.2.1 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组织人员接受甲方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交底。
5.2.2 乙方负责组织人员研究和熟悉施工图纸、按照施工总布置要求、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5.2.3 乙方负责按规定每月 日向甲方提交已完成月工程量统计报表。
5.2.4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程实际进度不满足计划进度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整改措施和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执行;但并不免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损失责任。
5.2.5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施工调度及甲方转发的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不得直接从业主处收取工程款。
5.2.6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规定及制度,乙方必须严格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并及时提供相关各种见证资料及记录,对所属员工及因其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等负责。
5.2.7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持证上岗规定,确保所属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技术岗位人员、特殊工种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将人员持证情况及有关证件复印件一并报送甲方备案。
5.2.8 为确保合同履行,乙方必须于 年 月 日前按照本合同14.1条要求安排人员进场;并向甲方书面报告,便于甲方组织现场检查。
5.2.9 为确保合同履行,乙方必须于 年 月 日前按照本合同14.2条安排进场设备,并保证进场设备完好率达到 %以上。在设备进场后 日内及退场前 日内,乙方均须将设备情况书面报送甲方,便于甲方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5.2.10 乙方应按甲方与业主的主合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甲方提供的图纸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等满足合同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要求,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2.11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看护、保卫及未完工程的安全工作,按时向甲方移交工程。保护期内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修复。
5.2.12 乙方应对在保修期内承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进行修理的,甲方则有权另行指定第三方修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直接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5.2.13 如承包合同工程跨年度,乙方应在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应证书年检或到期更换新证书后 日内将通过年检或更换的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乙方单位公章)送交甲方备案。
5.2.14 乙方确保其施工人员工资及时发放,并配合甲方对其施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5.2.15 乙方负责其施工人员的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职业病防治、工资发放、各种社会保险、伤亡事故处理、劳动争议等事宜,并负责因其施工人员作业不当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
5.2.16 乙方必须为其施工及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或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5.2.17 乙方应该及时提供年度及完工清算资料,以备甲方审核。
5.2.18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其它任何活动。
5.2.19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明确不予补偿或赔偿的事项,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补偿或赔偿要求。
5.2.20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到施工现场条件及自然地理环境的风险,并承担由该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和责任。
5.2.21 乙方确认 为本合同工程项目经理。乙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请求及通知,必须由分包项目经理或授权代表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5.2.22 乙方的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须常驻工地或委托工地全权代表,全权负责乙方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结算、民工管理等职责,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离开工地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单位请假,经甲方单位同意后方可离开工地。
5.2.23 乙方已全面了解并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指令。
5.2.24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包括再次分包、事实上的转包等)。
5.2.25 乙方须按照合同及甲方的管理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报表、施工原始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资料。如不能按时提供资料,甲方有权暂停给乙方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5.2.26 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
6、施工辅助设施
6.1 施工供水
a(甲方供应)甲方设置施工用水的主管路至工作面 米处,由 方装表计量,并经甲方验收确认。乙方负责该点到工作面的支线管路的安装、维护及拆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主管路由甲方管理维护。每月甲方按 元/m3的价格和实际用量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乙方自备水源时,其水池/泵站到各工作面的整个设施安装、拆除方案要报经甲方批准,并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和承担运行安全责任及费用。
6.2 施工供电
a(甲方供应)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 (电压或容量)的电源端口(盘柜)至 处,由 方在端口处装表计量,并经甲方验收确认。乙方负责该点到工作面的支线安装、维护及拆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主线路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结算时每月甲方按 元/KWh的价格和乙方实际用量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乙方自备电源(备用电源)时,其发电站(机)到各工作面的整个设施安装、拆除方案要报经甲方批准,并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和承担运行安全责任及费用。
6.3 施工用风
a(甲方供应)甲方设置施工用风的主管路端点至距现场作业面 米处,该点以上管路由甲方管理维护,该点以下至工作面的支管路由乙方安装维护并拆除。结算时甲方按 元/立方米的价格和乙方实际用量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乙方自建自营施工用风系统,其压气站(含移动式)、供水站、池(含移动式)和相应管路设施布置要符合甲方现场总体要求并报甲方批准,同时做好日常维护。
6.4 现场施工道路
a(甲方提供)甲方按工程主合同要求(另见图表)向乙方无偿提供如图所示的施工道路,该道路的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完工退场时乙方将道路及道路设施恢复为起始状交还给甲方。
b(自建)乙方自建临时施工道路要事前报甲方批准并符合甲方总体现场要求和技术要求,同时应无偿提供给业主、监理、甲方和其他施工方使用。
6.5 施工住房
a(甲方供应)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临时房屋 平方米。使用期间,其上述区域内的安全责任、文明建设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若有偿使用临时房屋,每月由甲方按 元/m2向乙方收取费用。生活用电
元/KWh,生活用水 元/m3按表计量收费。其以上费用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乙方自建住房或营地(包括其它临时设施和场地)要符合甲方现场的总体要求并报经甲方批准,该住房或营地的安全责任和文明建设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6.6 其它: 。
7、材料供应
7.1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统供材料(见下表),由甲方按约定消耗量向乙方有偿提供,按月进行核销,且超耗部分的材料按核销日市场价(含采保费、运杂费;若采购时价格高于核销日市场价,则按照采购时价格计算)加计 %费用收取材料款。
统供材料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统供价格
备注
7.2上述统供材料,乙方必须提前 天向甲方报送使用计划;使用时由乙方书面授权指定专人出示身份证明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或地点)进行调拨,发生的转运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7.3若属构成工程实体的其它主要材料 ,乙方必须委托甲方代为采购。并提前 天向甲方报送使用计划,材料价款为采购价格 加 %采保费、运杂费,在每次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
7.4乙方从甲方仓库领用的材料,出库后材料管理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领用及采购材料的堆放和管理要符合甲方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且按甲方标准化要求设置标识。
7.5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目所需的特殊材料: ,由甲方统一管理,并服从甲方有关特殊材料的管理制度。
7.6周转性材料的管理
乙方自备周转性材料必须在甲方物资部门进行备案,退场时由甲方物资部门对其周转性材料进行核实,办理周转性材料退场的相关手续。
乙方使用甲方周转性材料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7.7乙方领用的材料仅限在本合同工程中使用,不得改变其材料的用途。否则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7.8其他: 。
8.施工设备
8.1本合同工程施工时由乙方自备的设备 ,并按甲乙双方约定按时进场(按照本合同第 5.2.9 条及第14.2条要求)。乙方施工设备进场后,应通知甲方现场书面认定并备案。乙方施工设备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否则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8.2乙方设备停放与管理要服从甲方现场总体要求,不得随意进出特定区域和乱停乱放。
8.3乙方使用甲方设备,必须书面申请,由甲方统一安排,并签订租赁合同,双方按租赁合同进行管理和结算,乙方应每月向甲方上报运行记录。零星使用甲方设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认计量方式及台时费标准,费用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8.4对于甲方零星使用乙方机械设备,由甲方 部门签证及 审查后按第8.3条同等原则结算。
8.5乙方每月应将自有主要设备的完好、使用、维修等情况上报甲方 部门,供甲方对施工资源与生产进度进行及时分析和掌握。
8.6乙方施工设备应安全装置齐全、性能可靠,其施工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使用甲方施工设备造成损坏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8.7其它: 。
9、质量要求
9.1 质量目标与要求
本工程质量标准按 执行,工程质量全面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其中:单元验收合格率 %(优良率达 %)以上,工程综合验收质量评定达 标准。
(依据主合同条款补充具体工序的标准、要求)
9.2 质量检查与验收
9.2.1 乙方应确保承包工程的质量达到约定标准,并就承包工程向甲方承担主合同相应项目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9.2.2 本合同工程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施工测量由 方负责(包括按规定填报资料),费用由 方承担(视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约定)。
9.2.3 本合同工程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施工检验、试验由 方负责,费用由 方承担。
9.2.4 乙方须允许并配合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工程具备覆盖、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要求时,乙方必须在自检合格以后,及时申请甲方验收。乙方的施工必须经过甲方质检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验收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字盖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9.2.5 工程经甲方验收后,仍需业主、国家或地方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视为正式验收。
9.2.6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进行返工或修理,使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整改,并有权将发生的全部费用直接从乙方结算款项内扣除。
9.2.7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本工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9.2.8 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
9.2.9 其它: 。
10、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0.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遵守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现场防护要求,确保施工安全。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见附件 C ,并应向甲方缴纳安全保证金。乙方发生安全事故及重大环境事故,该保证金不退还。
10.2乙方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乙方必须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名,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0.3乙方必须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随时接受甲方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由于乙方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4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生产作出指导,并对其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5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若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6乙方在施工现场内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保护用品,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0.7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抢救伤员,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减少损失,同时须立即报告甲方。
10.8乙方必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或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须将保单复印件在签订合同后 天内报送甲方备案。超过 天未办理保险的,由甲方代为购买,费用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10.9乙方应教育其施工及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服从工地各种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10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有关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乙方应保持自己生活区及施工区内的环境卫生,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本合同工程完工退场时,要清理施工场地和生活住地的垃圾,保障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10.11非甲方原因,乙方遭受到财产和人员(包括乙方雇员、乙方施工范围内其他人员)生命、健康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交纳的安全保证金不予退回。由第三者造成乙方的生命财产损失的由第三者负责,由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的生命财产损失的由乙方从保险公司的赔偿中补偿,甲方给予协助,不能补偿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10.12其它要求: 。
11. 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
11.1 职业健康
11.1.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与甲方签订《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书》,见附件
D ,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2 乙方应为自己雇用人员配置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尘面罩、雨衣、雨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1.1.3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防护标准和防止污染环境的要求组织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有关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11.1.4 其他要求: 。
11.2 环境保护
11.2.1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区域或有害因素等环境问题需要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时,乙方应提出安全、环境防护措施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2 乙方对固体废弃物进行控制,工业垃圾按照指定要求进行堆放弃渣,生产生活产生的废弃物分类收集,统一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危险废弃物/不可回收的废物/可回收废物分类收集、按规定统一处理。
11.2.3 乙方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实行有效管理、专人负责,放射源实行有效存放,专人负责,有效控制。
11.2.4 乙方对生产生活废水做到规划管理,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不污染河域环境,生产生活废水必须经沉淀池、化粪池、隔油池处理。
11.2.5 乙方在工程项目设计要求范围内进行施工,不发生施工设计规划以外的破坏环境保护性质的施工行为。
11.2.6 乙方对工作生活场所大气污染环境因素(源)进行控制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11.2.7 乙方生产、施工场界噪声控制指标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
11.2.8 乙方应加强节能降耗,控制高能耗设备和超产品能耗设计性能设备的使用。
11.2.9 乙方负责教育本单位现场工作人员,不断提高环境意识。
11.2.10 乙方应确保本单位在施工活动中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11.2.11 乙方应遵守甲方环境管理规定,适时接受并配合甲方对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11.2.12 其他要求: 。
11.3 责任划分
乙方如发生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同时接受甲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承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此作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
12、技术条款
对于非临时工程以甲方与业主主合同有关本合同项目的技术要求为准,对本合同同样有效;对于临时工程以甲方对本合同项目的技术要求为准。详见附件 E 。
13、乙方人员工资保障措施
13.1乙方施工人员工资发放形式
a.为确保乙方施工人员工资及时发放,乙方委托甲方其施工人员工资。每月由乙方制作员工工资发放表,列明工资月份、姓名、工资数额,并经乙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甲方。金额视为乙方收到工程款数额。
b.为确保乙方施工人员工资及时发放,甲方对其施工人员的工资发放进行监管。每次结算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上月员工工资发放表,列明工资月份、姓名、工资数额,并经乙方负责人、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甲方。不提交员工工资发放表或提交表格不合格、不真实的,甲方有权暂时拒绝支付工程款。
13.2 工资保证金
乙方同意:由甲方在每月结算中按当月工程款的 %扣留其员工工资保证金,如合同执行中发生拖欠员工工资需由甲方代为支付时,甲方有权从工资保证金中代付;如乙方未拖欠员工工资,提取的保证金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返还累计扣留额的 %,剩余部分待工程完工验收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情况时全部返还(不计利息)。
14、资源配置
乙方投入的人员及机械设备必须满足工程项目实施的要求,并为其承诺投入的人员、设备负责。当乙方资源配置影响承包项目实施时,甲方有权要求增加人员及设备等资源的配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4.1 人力资源投入
序号
岗位
数量
进场日期
简要工作业绩
备注
14.2 机械设备资源投入
序号
设备
型号/规格
数量
进场日期
现在何处
备注
15、施工协作
15.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业主、监理要求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15.2乙方按约定完成施工作业,必须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第三方的配合。
15.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有关的管理制度。
15.4其他要求: 。
16、计量原则及工程量确认
16.1 计量原则
16.1.1 甲方按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和标准为依据,对乙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验收、计量。隐蔽工程部分,乙方须通知甲方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办理现场签证方可计量。
16.1.2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实际完成的、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免除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的责任(含业主、监理的罚款等)。对于规范允许的超挖超填工程量已计入单价中。
16.1.3 甲方与业主主合同的结算签证,均不作为甲乙双方之间结算的依据。
16.1.4 (根据本合同的专业性质逐条列明清单项目的计量原则)
16.2 工程量确认
16.2.1 甲方在计量或由监理工程师计量前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若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则计量结果有效。
16.2.2 乙方的结算工程量以甲方确定为准。乙方按照5.2.3条上报已完工程量报表,经甲方 部门校核,经 部门审核,经
批准方作为结算依据。
17、结算与支付
17.1 结算方式
本合同执行按 (按月结算或按工程进度分阶段结算)结算。
(本合同不设预付款。)
17.2 支付方式
17.2.1 本合同所有结算均采用银行转账支付,乙方必须在 (地点)
银行开设结算专门账户,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不提供现金。
17.2.2 工程结算时段为每月 日至 日,过期不予办理,乙方凭甲方确认的工程量、验收报告及库房领用材料结算单统一结算,从每月结算款扣除 %为质保金、 %为履约保证金、 %为安全生产保证金、 %为乙方雇佣人员工资保证金。
17.2.3 甲方有义务代扣代缴乙方承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等税金 %,并在乙方每月进度款结算中扣除。其他税费已包含在合同书价款、单价中,由乙方自行缴纳。
17.2.4 原则上工程款支付与业主给甲方结算同步同比例支付,工程余款根据业主给甲方实际支付一次或分期支付(不计息)。
17.2.5 若本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则在每年1月份须对前一年的完工项目进行清算。乙方能够按合同履行义务,在年度清算时,返还已扣留履约保证金的 (不超过25%)。
17.2.6 乙方雇佣人员工资保证金返还按照本合同13.2条执行。
17.2.7 在本合同项目施工结束后,乙方按期足额发放了本单位工人的工资、并清理完自己的债务后,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不计息的剩余履约保证金。
17.2.8 施工期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在完工验收后,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不计息的安全生产保证金。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保证金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进行部分返还或罚没处理。
17.2.9 在本工程保质期届满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不计息的质保金。
18、变更
18.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18.2在紧急(防洪、抢险、救灾等)情况下,乙方应立即执行甲方的变更指令。
18.3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8.4 变更处置原则
a若变更引起工期变化时,则按以下原则调整工期:
若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 2.4.2 、2.4.3款的规定办理;
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甲方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双方协商确定,但确定的完工日期不得晚于业主对该项工作批复的完工日期。
b 若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19、竣工验收与完工结算
19.1 竣工验收
19.1.1 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在 日内组织验收。若由于业主、监理原因不能及时验收,乙方应予充分理解,不能以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但甲方应该积极协调,尽快组织验收。
19.1.2 如乙方所完成工程质量,经验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或修复。乙方如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返工或修复时,由甲方组织人员返工或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直至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否则,由甲方组织人员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19.1.3 乙方应注意成品的防护工作,不以中间交工验收免除乙方成品的保护责任。
19.1.4 其他要求: 。
19.2 完工结算
19.2.1 完工结算时,乙方须递交证明不拖欠雇佣人员工资的文件、已完成与工程有关债务的清算文件、与项目部各部门手续清理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完工工程量统计表、完工结算统计表等其他甲方认为应该递交的相关文件。
19.2.2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相关文件,在 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无误后再进行完工结算,乙方递交的工程量统计表经乙方签字、甲方审核后生效,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19.2.3 经完工验收合格后, 天内双方完成完工结算。
20、质保期
本合同质保期为 年,时间从完工验收之日算起。
21、担保及保险
21.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 5.2.16 条及10.8条的要求为其进场人员办理保险。
21.2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本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a.人员的伤亡;
b.承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1.3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a.由于乙方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b.由于乙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c.由于乙方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2、暂停施工与补偿
由于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及进度安排的暂停施工引起的误工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甲方不再另外承担暂停施工的施工人员、设备停工补偿。
发生暂停施工事件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将暂停施工发生的人员、设备尽可能协调分流到其它施工工作面施工,减少因暂停施工发生的施工人员、设备的窝工。
本工程对业主原因、甲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不予补偿。
23、违约责任
23.1 甲方违约责任
23.1.1 若由于甲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付款,承担延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予充分理解。
23.1.2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23.1.3 双方约定的甲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
23.2 乙方违约责任
23.2.1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发生合同列举的健康、环境、安全等事故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责任的,每发生一起承担违约金 元至 元。
23.2.2 乙方不得转包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或施工工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承担违约金 元及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
23.2.3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但乙方应承担违约金 元及甲方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甲方根据乙方履行情况推断出乙方无力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经甲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 天内仍未提供确保合同履行的措施、方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还应承担违约金 元及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
23.2.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逾期的,乙方应按逾期天数以 元/天向甲方计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
23.2.5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并被甲方认为有重大偷工减料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金 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承担返修及赔偿损失责任;当乙方质保金不足以充抵的,以履约保证金充抵。造成工期逾期的,按23.2.4条执行。
23.2.6 如发生乙方拖欠雇员工资,乙方同意甲方从其工资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乙方雇员,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金 元。
23.2.7 如乙方煽动所使用的农民工闹事或因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聚众闹事时,均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乙方履约保证金和工资保证金不予退还。
23.2.8 双方约定的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
23.3违约金总额限制
本合同执行期间对乙方有关的违约金总额不得大于合同额(完工结算总额)的 %。
24、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24.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其他不可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外部力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结束后 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损失情况和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4.2免责条款
若业主未能按时支付甲方工程款,乙方应充分理解,不能因业主原因造成甲方未能按期支付而视甲方违约。
25、争议与仲裁
25.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时: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向甲方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得影响与争议无关或不受影响义务的履行,但经甲方同意的不在此限。若乙方因争议暂停施工,且经调查后被认定为理由不充分的,乙方不得就暂停履行部分要求延长履约期限或免除合同责任,并应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26、合同解除与终止
26.1合同解除
26.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 日通知违约方。
26.1.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甲方与业主的合同终止,则甲方与乙方合同自然终止。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 天内办理退场,甲方根据业主赔付情况支付乙方已完工程未支付的工程款。
26.1.3因不可抗力或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6.1.4发生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可以解除合同。
26.1.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现场。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26.2 合同终止
自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合同全部义务,包括乙方向甲方交付符合约定的竣工工程,甲方支付完毕竣工结算价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7、特别约定
27.1甲乙双方的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各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负责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他人员未经书面授权签字无效。
27.2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应负责缴纳地方政府规定征收的税费(如地方税、暂住费等)。
27.3因甲方企业文化建设需要,乙方人员、设备使用甲方标志时,不代表设备为甲方所有,也不代表乙方人员与甲方有任何劳动关系。
27.4乙方应按甲方的质量、环境、健康要求和认证体系运行,执行甲方相关的体系文件和管理办法,并签订《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书》。
27.5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须按其规定执行。
27.6甲乙双方应签订《保廉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其规定。
27.7本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往来的通知、指示、要求、确认、决定等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通知,后补充书面材料;并应送达约定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7.8本合同中的:
主合同为: ;
业主指: ;
监理指: ;
设计指: 。
28、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 份,正本甲乙双方各1份,副本甲方 份、乙方 份。
本合同签订地为甲方法人住所地: 省 市 区(县)
合同附件
A法人授权书
B工程量计价清单
C技术条款
D安全生产责任书
E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书
F保廉合同
G双方认为应该补充的其他材料
甲方:( 项目部全称) 乙方:(营业执照标注的单位名称)
(公章) (公章)
法人代表(委托人): 法人代表(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