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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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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知识劳动力转移法制教育

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农民工面临的环境分析

(一)农民工转移前后面临不同的制度环境

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的分割和对立,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生活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环境中。他们沿袭传统社会靠地域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对风俗、道德、习惯、礼制、规约等非正式制度的普遍认可,靠宗法、血缘、情感、心理认同及社会舆论来维持和调控社会关系,基本不依赖或者较少依赖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这导致农民对国家正式法律制度掌握不够,法律知识欠缺,轻法、畏法、无诉意识还在很大的范围内盛行。而城市发展长期得到正式制度的倾斜,工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制化的过程,市民主动地学习法律并自觉地运用法律规范调节社会关系已经成为客观事实。城乡分割的这种制度安排,使农村劳动力在转移后面临截然不同的社会环境,迫切需要对法律“补课”,以适应转移后的环境,迅速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

(二)农民工转移前后面对不同的经济环境

主动接触、自觉学习是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的根本途径。而主动接触的前提是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尤其是保护其经济利益的需求。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市场化程度低,经济关系简单,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国家法律制度来调节、保障其利益,农民就没有主动学习法律的动力。转移后,农民工一下投入了市场经济的洪流,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市场规则由法律规范来保障和调节。经济环境的变化,凸显出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外在的市场压力和农民工迫切转移的内在动力相结合提升了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的愿望。

(三)农民工转移时面临的工作环境

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经常在城市和农村中徘徊流动。即使转移顺利,也可能在各个不同的城市之间奔波,工作不固定。而且他们数量庞大,年龄差异大,文化素质偏低,分布行业广、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相对较大,没有固定的休息时间。这种特点使劳动力流出地在普法教育时很难对他们进行集中的教育,流入地又因为流动性太强难以保证参与率。这种两难境地,常使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难以落到实处,形成农民工普法的盲点和真空地带。

“公民的法律知识是现代法律观念的物质基础,它使得人们对法的性质、价值、功能和作用有一个科学的、正确的认识,并以此作为公众自觉守法、护法的知识基础”。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水平,增强其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转移的目的。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

(一)影响到农村劳动力能否顺利转移

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时,还是首先依赖于亲戚、朋友、熟人,信任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这种信任,农民在求职时对介绍人、职业中介和招聘单位减少了警惕,放弃了招聘资格、招聘手续等方面必要的法律审查。结果不断有农民遭遇虚假招工、非法招工,轻者以报名费、工作押金、保证金等方式被骗财骗物,严重的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伤害。这使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产生巨大的疑虑,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正常转移。

(二)影响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履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于农民工来说,劳动合同不过是一纸文书,可有可无,找到工作意味着有活干,就可以赚到钱,而不问及由什么来界定他们在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谁来保障他们的工资和劳动的基本权益。由于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在合同中具体详细地规定农民工各种权益的行使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条件,结果,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三)影响转移后的生活状况

法律知识缺乏,使得农民工的报酬还经常被克扣、拖欠。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调查显示,农民工被克扣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两成、被拖欠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数的两成。

农民工不清楚相关法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方式,结果常被拖欠工资,使农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也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为讨薪采取极端方式也屡屡发生。打工难,讨薪更难,成为农民工的心声,成为阻碍农村劳动力顺利、持续转移的重要因素。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劳动时间过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长时间超负荷的劳动使其长期处于紧张状态,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时减少了农民工进修培训的时间,使其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难以得到提高,长期停留在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的范围之内。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生产和生活安全无保证。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是,常有企业为了经济利益违反这些法规,而农民工为了保住饭碗,也听之任之,有的甚至帮助企业欺瞒有关机关的检查。由于缺乏劳动安全保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病的防范不理想,最终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率低,缺乏保障。农民对各项社会保险的法规基本都不了解,认为只有工资才是自己劳动所得,缴付保险金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开支,很少把国家法律规定上缴的各项保险金作为自己的收益和基本权益。由于参加社会保险率低,农民在遭受损失和困难时只能自己默默承担,因此而致贫、返贫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四)影响到劳动力转移后农民工的职业稳定性

法律既是防御武器,也是自救自卫的武器。而农民工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意识的低下,使其在正当权益遭受侵犯后,还是求助于自己最为便利的乡土资源,导致权益难以维护。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固定岗位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占18.34%,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占16.92%,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找亲友帮忙的还是占了很大比重,有部分农民工还选择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关部门举报等。而且,依赖法律维权的时间、资金成本又太高,农民承担不了。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一部分农民工选择退出打工潮。

(五)引发转移后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些文化技术水平低的农民长期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又无法拿到报酬,或为了维权失去工作而流落城市街头,成为无业游民或贫民,给城市的治安、卫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困难。而法律知识缺乏加上经济上的贫困往往使其铤而走险,偷盗、抢劫等各种“自救式”犯罪活动也因此而生。农民工因为被拖欠工资、工伤等权益赔偿等引发各种突发事件,致使劳资冲突呈激化态势。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农民工法制教育对策

(一)夯实农村基础教育并强化法律知识教育

首先,在基础教育阶段就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保证课程的安排落实,配备兼职或者专职的法律人员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使法制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环节能得以落实。其次,农村学校法制教育要与农村社会的经济实际、生活实际紧密结合,帮助学生运用法律基本知识来正确认识和理解生活中各种现象和问题,使学生能学有所思、学有所用,并以自身的感触,来影响家庭其他成员。再次,要把教学的重点放在基本法律观念的培养上,通过对《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契约观念、诉讼意识的形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意识来源。

(二)举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专业法律培训

各级政府要健全针对劳动力转移的法律教育工作。首先,劳动力输入和输出政府都要针对劳动力转移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制教育。其次,要始终注意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优势,按职能分工,实行齐抓共管,协同行动。最后,建立劳动力流入和流出地的法律学习课程对接和交流转移制度,使农民工的法律学习能够通过信息系统的记录而转移,从而全面监控、保障学习过程,使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得以切实提高。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我国农民工的职业技术教育逐渐发展起来并形成一定的规模。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有50.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认可职业技术化教育,在其中渗透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技术资源,向协同教育要效益。例如,在建筑技术、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增加法律课程的内容和课时量,将技术课程和法律课程的内容衔接起来,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使农民工既体会到技术对找工作的意义,也懂得相关技术对自身安全、身体健康、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使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

(四)加大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以此为契机,应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长效机制。首先,应该健全专门针对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比如,2007年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建立的“推动律师深入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项目,在一年之内建立起覆盖21个省的工作站。这些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项目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内多层次、全方位地展开。其次,在资金保障上,建立由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法律援助基金,同时辅之以社会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和国际资金的援助。第三,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信息系统,集中参与援助的法律专家和律师、典型案例、受援农民的相关情况、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使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参与者有一个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真正帮农民工解决法律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杨明.中国公众法律知识水平现状之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第2篇

农民工群体是我国当前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然而他们的合法权益却经常遭到侵犯,如长时间高强度地工作、拖欠工资、工资与应得的不符,没有加班费等等,劳动报酬权被侵犯。此外还有的农民工工作环境极为恶劣,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也得不到落实,他们的子女在成立上学也非常困难,文化教育权也得不到保障。日益复杂而活跃的农业生产活动以及更大范围的农民劳动力流动,必然会导致更多的纠纷出现。农村法律援助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领域,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指导思想尚不明确,对所援助的范围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所援助的主体、条件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援助的重任全交给了政府,所出台的法律援助依据也仅仅包括政府出台的相关条款。具体的法律援助规定又太过笼统,在实施过程中不符合每个地方的实际。此外,对农民工的援助多是经济方面的援助,且对援助对象进行审核时过于严格,致使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进展较缓慢和困难。同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到国家法制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运行中的问题

首先,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机构之间协作不充分,所以农民工法律援助在运行时受到了阻碍。例如法律援助机构在经费的数量和地区分布上存在问题,各个地区法律援助的机构协作不健全,有时明明是一个很小的案件,农民工却需要在各个部门之间来回奔走,使农民工的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大大增加。其次,农民工法律援助方面的保护措施不完善,致使援助效果降低。具体表现为一是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渠道不畅,正常的维权程序难以进行,再加上一些农民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维权意识淡薄,个别地方的相关部门出于政绩方面的考虑,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发生争执时采取息事宁人敷衍了事的态度。第二是农民工法律援助方面的经费得不到保障,导致法律援助机构无法全面开展援助工作。第三是对农村共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不到位,且形式单一,无法真正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此外,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较小,且援助工作的形式较单一,知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无法切实惠及农民工的利益。另外,当前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多为农民工单向寻求援助,双向互动援助模式还没有形成。这些都影响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惠及面。最后,大多数农民工由于素质方面的原因,维权意识和能力都有待提高。有的农民工害怕对手过于强大,加上高额的诉讼费的压力,经常会采用妥协退让的方法,还有的农民工不了解法律援助的具体程序,所以无法采取正当的维权措施。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具体策略

(一)对立法方面的解决措施

在立法上,要建立一套完成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首先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从国家层面对这一内容和环节进行立法啊,使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更加完善。其次是在确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范围时,应避免与一些已经出台的法律相违背,以免日后引起纠纷。

(二)对执法方面的解决措施

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旨在为部分弱势人群中的当事人提供减免相关费用的法律服务。该制度对实现特殊人群所具有的合法权益、完善人啾U虾臀护社会保障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正面作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1994年才开始启动,在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之后才正式予以确立。应当说,我国在此问题上已经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已经初步建立起中国特色法律援助体系的主要架构。然而,在现实操作过程之中,对社会之中所存在的重要弱势人群体,也就是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援助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探究。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法律援助的总体成效不够显著。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组织机构不管是在硬件投入上,还是在软件建设上均不够完善,主要体现为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偏少且分布不够均衡;法律援助工作者中的职业律师人数不足且兼职人员居多,无法适应于当前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之所需;对具体办案人员的补贴金额偏少;现行法律援助体系难以保障办案的质量。二是农民工群体对法律援助的操作方式还不够适应。如今,虽然各类仲裁机构和各级人民法院想方设法采用各类措施来降低仲裁以及诉讼的门槛,对于农民工人群可不需要提供经济状况困难等证明,只需提供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比如,暂住证和工作证明等材料即可申请得到法律援助。然而,大量农民工除了自己的身份证之外,根本就提供不了别的证明,即便是到相关部门去要求出具证明。这些单位通常也会以自己不熟悉、不了解情况为理由而加以拒绝,以至于相当多的农民工在奔波没有结果的状况下只得放弃申请法律援助的想法。三是法律援助机构自己的行动力过于薄弱。涉及到农民工的案件往往会存在调查取证难度大的情况,从而导致大量案件陷入到立案难与取证难的不利境地之中。即便是农民工群众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权,也难以得到满意的结果。同时,因为办理涉及农民工的案件要别的案件需要耗费更加多的人、财、物力,以至于大量律师对于农民工维权类的案件缺乏的主动性。

二、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难题的几点对策

(一)加强立法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从当前我国的主要立法思想来考虑,实行特殊保护的那些对象还是通过行业特点进行分类的,该方法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依然会加以使用。因此,为了对农民工群体在立法上加以保护,就需要制定出一部健全而完善的《农民工保护法》。为了能够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首先一定要在根本上切实改变原来所固有的立法观念,在根本上认可农民工社会阶层对于社会所作出的积极贡献。然而,我们如今的实际做法通常是会回避现实的情景,觉得只要注重某一社会事实,就会导致此方面问题被无限制地加以拓展,觉得这样一来就会危及政府部门所实施的管理工作。然而,法律所具有的神圣价值并非在于其对于某一政府职能提供的保护,而是在于对广大公民的权利实施普遍意义上的保护。负责立法工作的人士往往会忽略农民工当前处在社会弱势地位上的实际状况,只会导致此类问题被持续地积累下来,一致到爆发时已难以得到妥善解决为止。当前,应当不断强化对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援助甚至于对其总体利益加以维护。在此情况之下,创建《农民工保护法》也就成为了当务之急,因为该法律能够成为对农民工权益实施全面保护以及法律救济的合法依据。

(二)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资金缺口

近年来,农民工法律援助资金的缺口问题一直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唯有当这一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才能让该法律援助项目能够真正地推广开来,从而为广大农民工人群谋取合法的利益、提供能够提供的帮助。然而,如今我国政府部门的财政资金压力,相当大,所能提供给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援助资金一直是相当有限的,只是单一地依赖于政府部门来解决农民工群体申请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困难是无法落到实处的。同样,如果要求律师事务机构等私人经营的法律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或少量收取经费,也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行业市场化经营实际状况的。有鉴于此,应当从社会总体视角出发,从诸多途径为广大农民工积极争取法律援助方面的资金。社会各界均应认识到以下两点,才能够达成共识:一是对农民工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资金,可以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形式之一,而积极创建和谐社会有是每一位公民的重要义务;二是和农民工雇佣存在直接关系的相关经济组织一定要深刻认识到农民工群体的法律问题和其自身价值是否实现具有直接的关系。一旦农民工群体不得不走上暴力维权之路或者丧失了本组织的诚信度,反而不如为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援助提供相应的帮助,事实上这也是自助的形式之一。有鉴于此,建议我国政府部门积极创建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同时要求社会各界自愿进行或者实施强制性捐助,以保障农民工法律援助资金能够足额供应。

(三)面向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教育

为了推进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援助事业,而且让此项活动能更好地发挥出自身的效能,农民工人群自身就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从而建立起法律维权的意识。因此,笔者建议人力社保部门实施面向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教育,把其视为农民工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予以高度重视,确保农民工群众在遇到侵权时能在积极求助于当地的维权组织,而且还能顺利地实现维权的程序。笔者建议各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在负责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之时,还能够面向当事人以及相关人群,开展法律知识教育,从而在帮助农民工人群提升法律素质的基础上,再帮助其处理好维权的问题。

(四)切实简化法律程序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

当前我国执行的是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以及一裁两审的法律制度,其程序显得较为复杂,以至于农民工群众的维权程序显得过于复杂,需要当事人花费非常多的时间与精力来应付。这就需要切实改变目前已有的操作程序,转换成可由农民工个体自行选择要么仲裁、要么审判的解决程序,从而给予当事人以更加大的自利,而这也能切实缩短解决法律争议的时间,有利于农民工群体进行维权。因为农民工群体是公认的弱势群体,其合法的权益往往会受到侵害,因此普遍具有缺少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不合理现象。在仲裁或者法律诉讼过程中,应当切实减轻其举证方面的责任,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对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等大量事实,通过用人单位来提供相应的证据,降低因为调查取证的难度较大而造成维权上的困难。法律援助为广大农民工群体所免掉的仅仅是律师费,但是调查取证、诉讼以及强制执行等费用并没有纳入到减免范围之中,这也会导致农民工人群的维权成本太高。在现实中,笔者觉得应当逐步减免以上费用,从而真正形成推动农民工群体维护自身权利的绿色通道。

(五)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监督机制

笔者觉得我国政府部门应当对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援助组织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与监督反馈机制,把农民工法律援助从公益事业转换成为政府部门的职责,从而建立起问责制度。对于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工作者职责加以描述并且设置评价的等级,通过政府、司法机构以及农民工组织来实施三方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会直接进行问责,从而要让农民工法律援助能够真正成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基础机制。

三、Y束语

总而言之,农民工法律援助产生问题的根本因素是这项事务缺少足够数量的经费,同时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与法律援助体系管理不当也是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重要阻碍。全社会均应当高度重视农民工法律援助事务,为其提供足够的资金援助,对农民工群体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组织实施有效监管。笔者坚信,虽然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任务很重,但是只要我国法律制度能够持续健全完善,终究能够为农民工人群打开真正的维护权益的绿色通道,让农民工群体能得到其应得的社会地位以及资源,进而实现维护我国法律权威与社会和谐之目的。

参考文献:

[1]杨聪敏. 农民工权利平等与社会融合[M]. 杭州: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0.

[2]潘云华. 浅议当前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问题和对策[J]. 经济和发展,2011(12).

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边缘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6-0286-02

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特定中国社会变迁时期的社会现象。他们以其坚韧的耐力,吃苦,淳朴而又笨拙,粗俗的形象,在城市中立足。又凭借着其独特的谋生方式。为推动城市化进程作出了巨大贡献的群体。但由于种种原因和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缺乏问题十分突出。 作为特殊的城市群体的一分子,非诚非农的边缘群体导致他们地位尴尬,其合法权益屡遭侵犯。这不仅伤害了广大农民工群体的积极性,同时引发一系列的严重社会问题,对社会稳定和谐及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争取适当有效的法律措施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对全面实施小康,谋求共同富裕的社会目标有着现实意义。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缺位的主要表现

(一)劳动权益屡遭侵犯

1、就业权利不平等

随着各城市化推进程度不同,自上世纪来,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处于保护本地人口就业的考虑,出台了一些新的禁止,限制农民工进入某行业,工种的政策。如上海市就有“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的用工原则,带有歧视性的政策法规, 提高了农民工在城市务工就业的准入门槛。尽管目前国家加强了重视农民工现象,一些城市限制和歧视性的政策法规也在逐步取消,但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农民工太多只能进入收入低,劳动环境差,福利待遇糟糕的就业务工市场。

2、工资低且拖欠严重,工作环境差且无安全保障

由于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工种,大多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苦活,因而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工作环境差,工资低,近10年来,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基本上没有提高,并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农民工大多从事建筑,炸矿,制鞋,塑料等行业,农民工长期在危险,有毒,有污染的环境中工作,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上一些用工单位为了眼前利益,忽视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的配置,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高,伤亡(害)事件屡屡发生。

3、社会保障权利缺失

农民工由于务工环境和务工特点,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严重滞后,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上用工单位的短视行为,农民工安全处于城市社会保障网络外,尤其是像失业,医保等方面,农民工根本谈不上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保障机制。

(二)社会权益难以实现,得不到尊重

农民工长期处于城市边缘生存,城市社会对农民工存在着歧视偏见,社会普遍存在歧视农民工的氛围,无形造成人为疏离,正是由于疏离和冷漠,加厚了农民工和市民的误解和“鸿沟”,甚至加剧了一些人的报复心理。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又缺乏合法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因而无力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造成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二元制户籍的影响

现行城乡二元制户籍是我国特有的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产物,这种制度自然成为城乡分割的依据,农民工在城市务工就业,大多只能作为廉价劳动力,在非正式市场就业。这不仅影响资源要求配量的效率,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差异。在这二元制户籍下,国家对城乡居民采取不同的政策法律,使得农民工作为公民和劳动者的平等合法身份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无形剥夺了。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保障不力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文件中,对涉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文最直接的唯有《劳动法》,但《劳动法》对农民工群体的法律保护很有限。

主体地位没有明确和直接的规定,农民工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需进行维权时,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律生的平等待遇。农民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成本高,风险大,时间长,收益小,形成恶性循环。

(三)农民工本身

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水平偏低,缺乏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自我维权意识差,整体素质低,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不知如何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利益,缺乏利益表达和维权的载体。

三、农民工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措施

(一)修正《劳动法》内容,明确农民工的法律主体地位

现行劳动法律规范由于受时代局限,立法时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特殊群体。导致农民工无法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应修改《劳动法》,在法律地位上明确农民工的法律主体资格与权利义务关系,真正使《劳动法》成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

(二)加大劳动纠察执法,加大依法惩处力度

由于农民工务工就业形式灵活,加上部门间不同的利益关系及地方保护主义,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职责,执法不力已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升级的主要因素。所以,各级劳动执法部门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定期加强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时间,依法预防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大劳动纠察执法力度,积极主动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及其他违反劳动法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当事人提供免费(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措施。

农民工作为城市里的特殊弱势群体,自然成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申请援助,要简化手续,快速办理,使生活困难的农民工能就近,就地及时地得到服务和援助。

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对策

1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极大的意义

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处理不当,社会问题就可能变成政治问题,甚至酿成政治危机,影响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农民工是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主要力量,一方面为城镇经济建设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障。论文百事通因此,在新形势下,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益于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益于加速城市化进程;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益于加速工业化进程;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应对老龄化高峰到来的良策;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益于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发育。

2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为加速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2006年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1)立法、制度缺失。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政府及社会重视程度不够。虽然我国在1998年以来就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但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相应的立法。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使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实现强制性原则。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甚至是缺失。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只覆盖城镇,虽有个别地方为农民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远未形成,真正的共济互助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未能形成。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存在严重脱节,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

(2)户籍制度。一方面,这种二元户籍制度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极不完善,形成了农民工一开始便处于社会保障体系弱势地位的局面。另一方面,当农民工离开土地进入城市从事非农生产时,又因为户籍制度以及附加的许多不公平甚至歧视性的政策而不能融入城镇社会,被相对完备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无情地排斥在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户籍制度有所松动,但由于强大的制度惯性和既得利益格局的影响,户籍制度仍在顽强地生存和发挥作用,将公民划分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性质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3)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问题。据调查显示,有36.4%的农民工生过病,甚至多次生病。他们生病以后有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来的。当然另有40.7%的人不得不花钱看病,但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即使得到了赔偿,也往往是私了,没有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来进行赔偿。工伤事故赔偿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中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农民工的工作条件是非常恶劣的,工伤事故伤害的往往是农民工。

(4)就业机会少,就业后待遇不公。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在就业方面受到种种歧视:其一,没有公平的就业机会,有学历和文化程度的限制;其二,即使就业,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其三,不能做到同工同酬。因为大量的农民工往往以临时工的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待遇低,工资少,而且到期不能续签合同,在保险待遇上也与正式工存在很大的差别。

3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1)提高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意识,并对城市居民及城市管理者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①做好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思想文化素质,包括文明素养、劳动技能、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素质;②加强法律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及群众关注、反响强烈案件的援助力度,深入开展对典型案件的援助,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度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③要使城市管理者认识到,不能牺牲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利益为代价来保持经济的发展。实行城市居民与农民工同工同酬,提高农民工的工资,使他们有财力支付社会保障的费用,打消他们加入社会保障的顾虑。

(2)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针对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户籍制度的“二元结构”是目前妨碍城乡统一的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必须从源头解决。

(3)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和急救助机制。①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至少每半年将农民工参保缴费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②以大中城市农民工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据农民工从事职业类型、在城市的居住年限、有无固定住所以及劳动关系等状况,分类建立多种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4)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极不健全,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针对农民工的少之又少。国务院2003年颁发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开始重视对农民工人权的保护并通过立法表现出来,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对农民工的相关权益作出了规定。此外我们还应当加快制订和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监察法等,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劳动法真正成为劳动者维权的依据。新晨

(5)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再让他们参加社会保障、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就显得勉为其难了。如果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现实的。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立法工作,依法加大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抓紧修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各种工资支付行为加以规范,研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预警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完善立法,是尽快建立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长效机制;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下大力气整治。

(6)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①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咨询热线服务。②构建农民工法律

援助网络。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工会、残联、妇联、等法律援助站的联系和协调,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形成运转有序、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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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济发展必行之路[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8):16

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第6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对策;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来到城市进行工作和生活,他们被称作“农民工”。 农民工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却从事着非农产业。在城市,他们从事着对文化程度要求不高的体力性工作,向往着城市生活,却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成为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的“边缘人”。 国务院指出,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尽管目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划分为以下四种,即“城保模式”、“双低模式”、“综合保险模式”和“农保模式”,但我国农工民工社会保障仍不容乐观。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分析

(一)社会保障缴费多,转移难

目前社会保障所缴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企业缴纳的基本 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平均为工资总额的28%,个人缴费为8%。对于这样的分配比例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均感到负担太重,造成了个别企业逃避缴纳保障费用,农民工个人也不愿自主缴纳。这种高门槛的社会保障过高,严重影响了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参保的积极性。

此外,现行保障制度中,保险关系转移难也造成了部分农民工被迫退保。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当他们在跨地区流动时,按照规定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资金不能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以落实,很多农民工因此只能选择退保,来到新工作单位再行参保,反反复复直接损害了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对等权益,同时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

(二)法律制度缺失

一方面,立法缺失。由于当前我国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所立的法位阶较低,效力等级不够高,没有很好的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在一些地区有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甚至是通知,或者是决定,而且使用的大都是口号性或号召性的语言或参照或比较原则的规定,操作性不强,不仅法律效力等级低,而且其权威性不够,在实践中很难执行。

另一方面,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在劳动监察部门中,人员不足、经费不够、手段落后、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显得十分突出。加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本身所涉及方面很多,对农民工问题执法常常显得力不从心,面对农民工权益受损时的行政不作为,使得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保护。

(三)思想观念不认同

目前,有一些地区频频出现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用单位侵害的现象,从主观上来看,与其思想上的不认同有一定关系。一方面,农民工自身往往文化素质低,多从事体力和技术简单的工作,国家政策和基本规范不甚了解,法制观念较为淡薄,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差。另一方面,农民工的就业竞争更为激烈,一些农民工也不敢冒着丢掉饭碗的风险向用人单位提出参保要求。这就使得其合法权益被侵害。

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主要措施,就是把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在转移的过程中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一样也面临失业、工伤、职业病等相同的风险。只有建立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使农民工无后顾之忧,从长远角度看,有利于“三农问题”的尽快解决。

2、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维护城市社会稳定。农民工对促进城市经济增长,拉动内需,做出了很大贡献,已成为强大的改革力量。大多的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使得他们容易在遇到生活风险时铤而走险,成为城市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农民工群体的稳定,牵涉到农村和城市的稳定,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

3、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需要。目前受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较低。建立城乡统一的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长期发展目标。因此,我们不能忽视农民工这一日益庞大的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考虑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也是必要的。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1、实行“低门槛、开放式”的社会保障新计划。出台针对农民工特点的“双低政策”,即“低基数缴费,低待遇享受”,大幅降低农民工的缴费水平。具体做法是,一般企业以工资总额的7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18%、农民工个人8%。另外,可出台相应政策,保护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使其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首要原因。只有取消户籍制度,逐步实现公民迁徙自由,才能使一部分工作稳定和有能力的农民工逐步在城镇落户,推进城镇化,减少农民数量,最终解决中国的 “三农”问题,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改革户籍制度,能够解决一元的劳动力市场和二元的经济发展的矛盾,形成人人平等、公平竞争、尊重个人选择的市场迁移机制,使一些有能力的农民工在城市安家,获得城市社会保障,而不是作为一个群体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3、加大法律保障的力度。一方面,要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保护。立法保护可以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成为司法和执法的依据。目前我国劳动立法中有关农民工的最高立法是《劳动法》,其中却也存在很多漏洞。在这方面政府应加强《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农民工权益保障法》等的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尽快建立一个科学、严密的劳动关系方面的权益保障法制体系。另一方面,保障农民工平等、自由的公民权利,关键是要加大劳动执法和行政检查监督的力度。对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强化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建设,扩充人员,加大投入。

4、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实施以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和权益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程,通过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政治参与能力,同时加深对社会保障政策的熟知度。

培养农民工法律意识,使其能够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一要不断提高农民工文华知识水平,培养其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意识;二要政府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农民工更深层次地了解法律的保护作用;三要建立组织机制、加大维护力度,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法律援助;四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为农民工开辟维权的绿色通道。只有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保护意识和能力,知法、懂法、守法、依法,才能争取有利局面,促进各种困难和问题的解决,有效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要合理的解决此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法制层面和思想层面提高政府对此问题的关注,从全方位多领域寻求其构建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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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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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监测中心.2011年第一季度部分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状况分析[EB/OL].中国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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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第8篇

关键词:普法教育;农民工

中图分类号:D911.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1-0201-01

一、农民工普法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工进城务工,大多没有受过什么教育文化水平相对低下,如在2007年江西籍外出务工人员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就占了82.25%,而且据统计2007年江西全省农村劳动力平均接受文化教育年限只有8.08年。由于文化水平低下,他们的法律观念比较淡薄,尤其对一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知之甚少,因而他们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一旦发生有侵害自己权益的事件是不知道怎么去保护自己的。调查显示(表格略),对《劳动法》‘较了解’的被访者仅有6.1%,‘一般了解’的被访者占38.9%,而‘几乎不了解’的被访农民工占了41.0%。因为对于相关法律的认知不足,因而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办,多数时候只能选择‘沉默是金’,也因此更容易导致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再次发生。

(二)农民工大多数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常年工作在环境差的地方,不仅工资待遇低,最起码的劳动保护措施也得不到好的改善,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使得工伤事故时有发生。由于他们的弱势背景,使得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及时的保护。另外,拖欠工资、超时加班、随意解除和变更劳动合同,有的甚至连生命都保障不了等等都是目前农民工所要面对的现实。如有调查显示,70%以上受访农民工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过拖欠,29%的农民工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仅16%的农民工每次都能按时拿到工资。这就是农民工所要面对的现实的一角,而面对这些他们能做什么呢?

从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出,有的农民工由于法律观念淡薄,遇到损害不懂得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如表二所示,在遇到拖欠工资时候“沉默妥协,工作为主”竟然占据了45.5的比例。这在当今提倡和谐,实施法治、保障人权的社会实在是无法想象。一些家庭由于经济困难,生活无保障,在遇到损害没有能力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使他们容易走向极端,导致一些人走上犯罪道路。

(三)在普法活动中有些地方领导严重不负责任,对农民工普法教育工作应付了事,对普法活动认识不足,认为对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没有太大的意义。这种只顾眼前的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的做法使他们长期以来对农民工的法制教育重视不够,没有真正尽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责任,致使农民工法制教育没有落实下去,导致了现在这个局面。

二、加强农民工普法教育的对策

(一)普法先要扫盲,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这是在普法活动中首先要做到的。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大多比较低,在接受法律教育时是有一定困难的,而且他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多地停留在朴素的法律意识水平上,与现代的法治观念有很大的差异。这些使得他们自己的平等待遇遭到侵害时,维护权益的意识低,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

(二)要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树立农民工对法律的正确态度。而要农民工形成对法律的一种正确的态度,就要做好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工作,让他们得到运用法律的好处,使他们知道法律在自己的生活中是有用的,这样的话才能对学习法律有肯定、积极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