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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应交税费;教材;编排
中图分类号:G618.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21-0223-02
高职教材理论知识浅显易懂,逻辑性强,着重强调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让学生通过高职阶段学习,能掌握一技之长。财经专业学生在要求掌握一些会计基本的原理、概念、方法之外,还需具备基本账务处理能力和其他会计技能。2013年8月,“营改增”范围推广到全国试行。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税制不断改革,增值税征收不断完善。为适应改革的需求,与时俱进,掌握增值税的税理、计算、申报、核算,成了会计专业学生的基本技能,但如何才能学好增值税知识呢?对于具备初步自学能力的高职生来讲,教材是最好的老师。但笔者认为《会计基础》、《税法》、《财务会计》等教材对增值税内容的编排和论述不甚合理。
一、增值税在教材中的编排现状和弊端
1.《会计基础》[2]在讲述“应交税费”这个科目的结构之后,直接讲述“在交纳增值税的企业,该账号借方还应记录企业采购材料向供应单位支付的进项税额,贷方还应记录销售商品时向购货单位收取的销项税额”,这样讲述,对于刚接触财经专业的学生来讲,就显得比较抽象空洞,什么叫销项税额?什么叫进项税额?为什么购买材料是向供应单位支付增值税而不是向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支付呢?
2.《财务会计》[3]对增值税的讲述分散在资产、负债、收入等章节中,在讲述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时,损失库存商品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时,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样是库存商品,为什么一个记进项税额转出,一个记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销项税额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在未讲述增值税之前,学生碰到上述问题确实理解不清。
3.《税法》[4]则从法律角度讲述了增值税的概念、九个构成要素、计算以及申报。文字描述了增值税的特殊征税范围(八项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五个特殊计税依据(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七个条件等等,上述内容都是从税理角度讲述,比较抽象,有计算没有账务处理,有理论没案例,与会计基础和财务会计脱节,学生理解不深刻,学起来也枯燥无味。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增值税在教材中的编排应进行适当调整以使学生能更好地掌握。
二、增值税内容在教材中的合理编排
1.《会计基础》简单讲述增值税的内容。主要介绍增值税的概念、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了解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是一种价外税,销售时,开具专用的增值税发票,因此,销售方增值税叫“销项税额”,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购进方的增值税叫“进项税额”,同一个企业,有销项税额,也有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会计基础只需要简单了解增值税,简单讲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结构就可以了。
2.《财务会计》强调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传统的《财务会计》教材是按模块设计的,先资产后负债再所有者权益,项目化教学后讲解增值税要更加详细、深入,而且应将应交增值税的内容即负债的内容放在资产前面讲述,这样,购买存货,发生存货非正常损失以及在建工程领用材料、在建工程领用产品的账务处理就不会有疑问了,另外教材内容还应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讲述。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纳税法,其采购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无论在发票账单上是否单独列明,一律记入所购货物的采购成本,销售货物或提供免税业务应纳增值税率为3%。这样: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材料,分录就为:借:材料采购,贷:银行存款;销售产品,分录就为: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额×3%或含税销售额/(1+3%)×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内容应不限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一般文字表述,应增加每种明细科目的具体账务处理,另外,还应着重讲述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中,还应补充运杂费的计税,具体顺序如下:①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支付的增值税,作为可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单独记账,税率一般为17%,部分为13%,营改增后运费税率为11%。例:青山工厂从湘江工厂采购甲材料1000公斤、价款2000元,增值税340元,运费200元,用转账支票支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该企业按计划成本核算。原来的分录为:借:材料采购218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4。贷:银行存款2540。运杂费实行新的计税后,分录应为:借:材料采购2180.1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9.82,贷:银行存款2540,进项税额340元再加上运杂费的进项税额19.82元应该为359.82元,计入采购成本的运杂费金额为200-19.82=180.18元。②购入免税农产品,可按买价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例:某企业采购农产品,实际支付价款为10万元,农产品已入库,该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则分录为:借:原材料87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贷:银行存款100000。③购入货物增值税不予抵扣的各项目,教科书中只用文字表述,未作账务处理,账务处理如不写明,则学生对此印象不深刻。因此,应详细并分二步处理不予抵扣的项目。第一步,对于购入时即能认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直接记入购入货物或劳务的成本,如购入发放职工福利物资,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第二步,购入时不能直接认定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增值税则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等到这部分货物,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时则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有关的承担者承担,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到“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的借方,如: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借:待处理财务损溢,贷: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中在产品、库存商品,按耗用材料占成产成本的比重转出税金的金额。如改变购进货物的用途(在建工程、集体福利领用生产用材料)。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贷:原材料,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④销售应税产品,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销售额为含税价,则用含税销售额/(1+税率)计算出产品的销售收入。⑤视同销售的应交增值税,在教科书中未提及,但在讲述固定资产构建时,又有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产品的例题,为方便理解,应补充此项内容。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账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或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商品或自制半成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加了这些账务处理后既方便了学生的应试能力,同时为后续的税法学习打下了基础。
3.《税法》教材的内容主要从课税要素来设计的,税法教材内容偏理论,内容生涩难懂,在征税范围中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应补充账务处理,增值税计算中,销项税额的计算五个特殊计税依据(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应补充案例及账务处理,进项税额的计算中,不得抵扣的七个条件中应补充账务处理,出口退税要更加详细一点,既要有案例也要有账务处理还要有练习题。同时报税的时候要增加增值税发票的实际操作,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装订,增值税的报税等等。这样就将原来散在财务会计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和增值税税法的理论联系起来了,既全面又完善,既学习了新知识又复习了老账务处理。相当于对增值税的一个系统总结。
三、结语
增值税作为我国最大的税种,其收入占我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掌握增值税的税理、计算、申报、核算,成了会计专业学生的基本技能,对于具备初步自学能力的高职生来讲,教材是最好的老师。高职财会教学实行项目教学后,增值税的学习是重点,教材对增值税的设计要做到通俗易懂还要讲求质量。《会计基础》主要简单讲述应交税费的基本结构,《财务会计》主要详细讲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税法》则全面讲述增值税的计算及纳税申报,并全面复习财务会计的账务处理。即《税法》为增值税所有知识点的补充大连贯。通过《会计基础》的一般了解,《财务会计》的详细了解,《税法》的补充大连贯,增值税的大部分理论已讲述,但纯粹有理论还不行,在模拟实习中,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巩固所学知识,让学生能学以致用,为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和会计专业技术考试及学生以后走上会计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2008.
[2]彭晓燕.会计学基础[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贾永海.财务会计[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1.
关键词:适用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机器设备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全面推开,以及处置固定资产方式的多样化和税收征收方式的复杂化,目前一些会计类教材在销售机器设备时涉及增值税的会计账务处理方面的讲解较不规范,由此可能引发涉税风险。本文拟以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的整体出售收入和报废时的残值收入为例,结合《企业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具体阐述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在销售生产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这里所指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机器设备时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的处置,按处置情形分为整体出售固定资产和残值出售固定资产两种情形,根据税法政策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机器设备取得收入时,涉及增值税时有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征收两类征收方式。究竟采用何种方式征收增值税,需要考虑机器设备的用途、购置的时间点和出售的时间点,以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类型。1.适用税率征收方式下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整体出售2009年1月1日后购入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若固定资产使用期未满未提足折旧,仍具有使用价值时,该固定资产的销售确认为正常货物的出售,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制定此条规定,实质上是因为当初固定资产购入时的进项税额已经被抵扣过,由此保证了增值税扣税链条的连续完整性。此外,企业将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进入报废环节以残值的形式出售,确认为货物的出售,也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需要指出的是,残值出售固定资产不需要考虑原先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的时间点以及处置固定资产的时间点。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机器设备采用适用税率征收方式时,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进行核算,涉及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记入该账户的贷方。2.简易征收方式下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但是要考虑销售固定资产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两种类型。对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自2014年7月1日以后出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未被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按简易征收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实际减按2%征收增值税,其中1%为减免税款,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主要是因为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固定资产时其进项税额尚未被认证抵扣过,造成增值税扣税链条的断裂,该类固定资产的再次出售就不能按适用税率纳税,只能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014年7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方式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固定资产还包括以下几种:①用于特殊用途的固定资产,如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②特殊时期取得的固定资产,即自2012年2月1日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的固定资产是曾经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购进的固定资产。
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若在2016年2月1日以后出售上述的按照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固定资产,一旦放弃减税,不享有1%的减免税款,实际按照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规定表明,自2016年2月1日后,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纳税人销售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在开具销售发票的种类上,具有更大的选择权。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机器设备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时,自2016年12月3日后,不再记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而应在“应交税费”账户的贷方开设“简易计税”专栏进行核算。涉及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记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账户的贷方,涉及的1%减免税款金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账户的借方。3.案例分析。宏景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经领导同意,将第一车间使用的机器设备F出售,出售机器设备时的款项已经收到并已经存入银行,出售当月固定资产折旧已经计提。原先购入设备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0元,进项税额3400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残值1000元,无其他任何费用。试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第一种情况,若设备F于2011年12月10日购入,该设备系企业冗余设备,现拟出售给该市的华美公司使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2040元,增值税税率17%,税额2046.8元。第二种情况,若设备F于2006年12月10日购入,使用期满后拟出售给该市的某回收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0元,增值税税率17%,税额136元。第三种情况,若设备F于2006年12月10日购入,使用期满后拟整体销售给某二手设备调剂市场,设备仍可继续使用,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显示销售金额2101.2元。第四种情况,若设备F于2006年12月10日购入,使用期满后拟整体出售给二手设备调剂B市场,设备仍可继续使用,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显示销售价款2040元,增值税额61.2元。为减少文章篇幅,下文仅仅针对销售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取得收入时涉及的增值税事项编制会计分录,关于处置固定资产其他的核算不再编制会计分录。第一种情况,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种情形下,2011年12月购入该用于生产的设备时,其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过,出售该设备时也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销项税额=12040×17%=2046.8(元)。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4086.8;贷:固定资产清理——设备F120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6.8。第二种情况,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种情形下的残值出售,按适用税率17%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800×17%=136(元)。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936;贷:固定资产清理——设备F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第三种情况,按简易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因为2006年12月购进机器设备时的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政策而未能被抵扣。此种情形下,企业选择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表明会计处理既需要确认简易计税金额,还需要确认税收减免款。确认简易计税的会计处理: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2101.2/(1+3%)=2040(元),按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简易计税额=2040×3%=61.2(元)。取得出售机器设备的收入时,根据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记账联等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2101.2;贷:固定资产清理——设备F2040,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1.2。确认1%的税收减免款的会计处理:税收减免的增值税额=2040×1%=20.40(元),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的借方,在12月底进行增值税申报时,根据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编制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20.40;贷:营业外收入20.40。上述会计处理说明企业实际的应纳增值税额=2040×2%=40.8(元)。第四种情况,应按简易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因为2006年12月购进机器设备时的进项税额未能被抵扣。此种情形下,企业选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企业放弃了减税1%的税收减免优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销售额的3%,即应纳增值税额=2040×3%=61.2(元),记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的贷方。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2101.2;贷:固定资产清理——设备F2040,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1.2。
二、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机器设备时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理论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表明,小规模纳税企业出售使用过的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时,企业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按简易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即按照征收率3%实际减按2%计税,无需考虑销售的时间节点;如果以残值形式出售固定资产则确认为货物销售,按适用税率3%征收增值税,也无需考虑销售的时间节点。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时,在会计处理方面,与一般规模纳税企业不同的是: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企业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不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账户进行核算,而是运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进行核算,这是在会计核算中要注意区分的。
2.案例分析。光明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经领导同意,将生产车间使用的机器设备M出售,出售机器设备时的款项已经收到并存入银行,出售当月固定资产折旧已经计提。设备购入时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设备原值2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试根据以下情况,仅仅针对企业取得机器设备收入时,进行小规模纳税企业关于应纳增值税的会计账务处理。第一种情况,若设备M于2010年12月10日购入,整体出售给二手设备调剂市场,设备仍可继续使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销售金额2101.2元。第二种情况,若设备M于2006年12月10日购入,使用期满后以残值出售给该市的甲回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销售金额824元。第一种情况,按简易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此种情形下,小规模纳税企业取得机器设备的含税销售收入时,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2101.2/(1+3%)=2040(元),应纳增值税=2040×3%=61.2(元)。在取得处置机器设备的销售收入时,根据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记账联等,编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2101.2;贷:固定资产清理——设备M20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1.2。在当月底进行增值税申报时,根据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的增值税额=2040×1%=20.4(元),确认1%的税收减免款时编制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0.4;贷:营业外收入20.4。上述的会计处理说明,企业实际的应纳增值税额=2040×2%=61.2-20.4=40.8(元),其会计处理与上一个案例中的第三种情况类似。由此可见,从2014年7月1日以后,采用简易征收方式时,小规模纳税企业和一般规模纳税企业处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实现了征收率的统一,只是会计处理时运用的账户不同。第二种情况,按适用税率方式征收增值税:此种情形下,小规模纳税企业取得机器设备的残值收入时,按征收率3%征收计算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824/(1+3%)=800(元),应纳增值税=800×3%=24(元)。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原始凭证,取得残值收入时应缴纳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824;贷:固定资产清理——设备M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4。
参考文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研究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03-24.
【关键词】PPP项目 会计 合作模式
一、PPP的内涵和PPP模式的兴起
(一)PPP的内涵
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财政部楼继伟部长指出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全过程”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基础,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特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
(二)PPP模式的兴起
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西方国家通过将国有企业部分出售、全部出售或关闭等方式变现存量资产,PPP概念最早从英国出现并得到推广,继而沿用至今。
PPP模式在我国从1978年开始引用,已发展成五个阶段:探索阶段、试点阶段、推广阶段、反复阶段、普及阶段。我国最常见的PPP形式是特许经营和BOT方式,主要应用于大型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市政道路和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较为多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要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2014年11月30日,财政部公布30个PPP示范项目,总投资规模约1800亿元;2014年12月4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同日发改委指导意见。
基于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PPP项目开始发展壮大。例如池州市积极探索采取PPP模式运作主城区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项目,该项目被财政部和住建部共同列为首批试点的污水处理类PPP项目,也是第一个签约运营的PPP示范项目。该项目的实施受到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央视等媒体纷纷报道,被称为“池州模式”。通过此项目,分析我国目前PPP项目中会计的运用以及存在的问题,为地方基础设施PPP项目选择和可持续实施提供决策参考。
二、会计核算在PPP项目中的运用
(一)池州PPP项目的概述
目前,我国PPP运行的主要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在特许期内,授予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新建项目以及维护的特许经营权,并签订合同,在特许经营期满终止时,项目公司将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无偿交还政府,政府每年支付服务费。
池州市采用PPP模式运作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设施购买服务项目,主要实行“厂网一体”的运营模式,将污水处理厂和排水管网项目整合打捆,选择已建污水处理厂2座(10万吨/日)、已建排水管网750km、已建污水泵站7座(10.45万吨/日),项目总资产7.12亿元。新建投资13.42亿元,其中2015年完成管网建设投资3700万元,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期限26年,特许经营期满时,政府收回PPP项目公司的所有权、使用权。财政根据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和协议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排水设施服务费,政府购买服务费由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排水设施服务费构成,其中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基本污水处理量单价0.81元/立方米,超额处理污水量单价0.486元/立方米,排水设施服务费按照管网总长750公里,每公里收取服务费99,380元。
2014年12月29日由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池州市水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池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从2015年1月1日正式运营。项目正式运营以来,合作双方认真履行《协议》,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合作伙伴池州市排水公司通过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升服务管理质量。特别是去年汛期和今年以来,雨水多于往年,全国很多城市及池州周边城市普遍出现“逢雨必涝”的“海景”现象,而我市迅速完成城市排水管道的检测和疏通、修复,城市排水能力大为增强,社会各界对此赞誉有加,中央电视台、安徽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给予广泛宣传报道。
(二)会计核算在PPP项目中的账务处理
1.项目公司成立阶段的账务处理
实际收到的款项目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J:项目资本
2.项目公司在建设阶段的账务处理
(1)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账务处理:
借: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
贷:银行贷款
(2)拨付材料账务处理:
借: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
贷:工程物资
(3)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账务处理:
借: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4)基建工程发生相关费用账务处理:
借:待摊基建支出
贷:银行存款
(5)基建工程负担税金账务处理:
借:待摊基建支出
贷:应交税金或银行存款
3.项目公司在运营阶段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在运营过程中,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排水设施服务费相关税务政策变化引起的账务处理:
(1)污水处理劳务税务政策变化
①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每月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池州市财政局
贷:主营业务收入-污水处理收入
②污水处理劳务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征即退70%,每月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池州市财政局
贷:主营业务收入-污水处理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③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④收到退税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退税收入
(2)营改增政策变化后
①按简易计税方法3%缴纳增值税。每月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池州市财政局
贷:主营业务收入-排水设施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②市财政按时将PPP项目季度购买服务费拨付至排水公司每季度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池州市财政局
4.项目公司在目移交阶段的账务处理
由于PPP项目在中国还处于新兴事项,许多政策都在不断完善中,特许经营期限长。池州PPP项目经营期26年,移交阶段的账务处理暂为: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三、PPP项目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随着近2年的发展和培育,PPP项目已在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蓬勃发展,但是每个PPP项目均有不同特点,涉及发起、立项、招标、签署、运营、移交等多个环节,期限长,在 PPP项目核算中也在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政府部门
由于政府部门对PPP项目缺少会计监督审核,而PPP项目涉及到的领域以及子项目又众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配套的辅助设施建设都没有被列入政府预算中,无法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出来,从而导致存在一系列的会计核算问题。
(二)PPP项目公司
PPP项目成立运营后,财务处理必须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但部分PPP项目公司财务人员水平参次不齐,内部制度管理不溃缺少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特别是一些新的政策引起的涉税问题,需要PPP项目公司财务人员加强学习新的业务知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四、会计核算在PPP项目的几点体会
(一) 正确理解PPP内涵与实质
当下,尽管国务院、财政部等部门多次发文进行指导,但对PPP内涵的阐释并不充分。同时,由于国内对PPP的培训宣传力度仍不足够,很多人因此对PPP的理解相对片面,只认识到其中融资、化债或其他某个单一功能。
就本项目而言,项目前期充分论证,政府内部有共识,合同制定边界条件清晰,资产权属明确,采购程序规范,市场竞争充分;项目落地后项目实施形式多样,池州排水公司运转有序、破难攻坚、内处和谐、稳步发展,政企紧密合作解决相关民生问题、创新融资。皆因池州市领导层和政府部分对PPP内涵理解深刻,才使得本项目没有遇到PPP项目中的“六道坎”。从推广PPP的角度来说,一个好的PPP项目所具备的特征是加强各级政府正确理解PPP内涵与实质的关键。
(二)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采购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对PPP 项目会计信息的监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财政部门职责应该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务费列入年度预算,并与中长期财政规划保持一致,确保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从而保证PPP 项目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主管部门以及监督机构职责应该要定期对于PPP项目会计进行监督,并将PPP项目会计信息以及审计的结果予以公示。审计监督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地分析解剖原因并加以整改,以保证项目规范有序进行。
(三)转变思想认识提高效率
实行PPP项目无疑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原来由政府直接做的维护管养工作可以交给企业来做,政府专注做好服务和监管。政府部门的经验还停留在偏重建设,做好服务和监管的经验缺乏。政府部门在传统模式下经营管理方式较为粗放,带有浓重的行政管理色彩,缺乏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措施,加之技术水平不及专业公司。所以要达到专业公司同样的服务标准,政府所付成本通常要高于由专业公司进行项目运营的成本。由专业人做专业事的角度来看,专业公司做设施维护将提高维护资金使用效益,降低了运营成本,但由于维护水平和考核标准的提高必将提高运营维护费用。这要求我们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在新的历史形势下,适应新的会计核算和处理的需要,更好地发挥会计核算的作用,加强管理,提高核算水平。
关键词:营改增;国际货运;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物流辅助服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国际货运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服务、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等物流辅助服务。一般不直接进行货物的运输业务,而是以中间人身份将委托人与运输企业,船公司,报关行,海关等建立联系,从中赚取差额利润。属于今年“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试点之后国际货代企业的财务管理、纳税筹划、发票管理、定价策略等多个方面将面临新的考验,那么,货代企业“营改增”试点中的账务处理会面临那些新的变化呢?
“营改增”之前,货代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实行差额营业税,按业务毛利,即扣除支付口岸公司的港杂费、海运费等直接成本之后的差额为计税基数,和规定的税率(5%)计算交纳营业税。在会计核算上,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作为成本可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务中,一般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分设辅助核算,如水运货代、铁路货代、公路货代、航空货代等。
“营改增”之后,货代企业以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以应税服务类型转为增值税纳税人,按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实行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试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方式相应会发生很大变化,出现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等新概念。货代企业作为客户与承运人之间的纽带,一方面向客户提供服务,收取一个增值税额,即销项税额;一方面采购实际承运人提供的服务,支付一个增值税额,即进项税额。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如果正数则为应纳税上交,如果为负数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能计入成本进行扣除。为此,财务管控应更规范、更精准。为此,笔者建议如下:
一、会计科目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明细“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期初留抵税额"四个二级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为了核算精细化,建议在“销项税额”下设四级明细核算,按不同类型的发票和税率分设明细,如:货运11% 增票6% 普票6%;在“进项税额“下设四级明细核算,按抵扣票据的不同类型分设,如:货运增票11%、铁运发票7%、增票6%、增票17%、代开增票3%等。
小规模纳税人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如果进一步细化,可按代开增票3%、自开票3%分设三级明细科目。
如果兼营非应税(即非增值税服务)业务,应区分物流辅助服务的具体服务内容,根据业务实质,对未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业务线,如:货运保险、快递业务等,继续按“营业税”处理。为了准确界定流转税的缴交情况,应对“业务收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按应税服务的类型进行单独核算。
此外,按财税(2013)37号文件,取消了差额纳税的规定,原先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的做法随之取消。
二、报表项目的列示
收到“应收账款”按价款与销项税额分别在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收到的各项税费项目分别列示。反之,“应付账款” 按价款与进项税额分别在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和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分别列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三、会计核算
(一)日常业务的会计核算(以一般纳税人为例)
结合税制变化,企业收入确认、损益核算将在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前提下,收入、成本将由原来的含税价转化为不含税价。货代企业按操作惯例,一般在所提供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如:水运货代出口在船舶离港后3个工作日确认收入,水运货代进口在货物送达约定提货地点3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入;散货进口费收入应在货主开出费发票之日根据发票金额确认收入。
铁路货代出口在货物装车后3个工作日,进口业务货物送达约定提货地点3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与发票开具时点不一致,对于结算金额的差异应按发票开具信息及时作出调整。可以通过设“预估收入差异、预估成本差异”科目进行调差。按业务操作模式一般分以下几种情形:
1.先开收款发票—收款--取得付款发票—付款,同时进行成本调差。
开具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票6% 普票6% 货运专票11%)
贷: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物流辅助服务(水运货代等)
同时,按业务操作收支匹配原则,预计成本并做账务处理
借: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物流辅助服务(水运货代等)
贷:预估成本差异
收款,按银行水单实际收账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收到付款发票:
借:预估成本差异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票6% 货运专票11%等)
贷:应付账款
付款时,按实际付款金额: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先取得付款发票—付款---开具收款发票—收款,同时进行收入调差。
取得付款发票时:
借: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物流辅助服务(水运货代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票6% 货运专票11%等)
贷:应付账款
同时,按业务操作收支匹配原则,预计收入并做账务处理。
借:预估收入差异
贷: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物流辅助服务(水运货代等)
付款:同1、处理
开具收款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预估收入差异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票6% 普票6% 货运专票11%)
同时,实际开票不含税价调整业务收入账面记录。
收款:同1、处理
3.对于铁路货代业务,一般是先付铁路运费、取得铁路大票,类似第二种情形,但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确定上,按(运输费用+铁建基金)*7%计算扣除,其余杂费、装卸等费用,一律计入业务成本,不予计算进项扣除。
4.月末,汇总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之差,差额为正数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差额为负数时,不做会计分录,待下期留抵。
同时,按应交未交增值税金额,计算各类附加税费
借: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5.次月初,增值税申报成功,扣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次月初,附加税申报成功,扣附加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贷:银行存款
此外,对于国际货代企业为境外客户,通过境内供应商完成的物流辅助服务业务,如 CIF结算的海运出口业务,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属于免增值税范围,可以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关认定手续;对于国际货代企业为境内客户,通过境外供应商完成的物流辅助服务,收到的境外公司的DEBIT NOTE形式发票的认证抵扣问题,目前还存在多种说法,待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后,会随着政策的进一步明朗,逐步得到解决。
(二)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支付技术维护费用的会计核算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按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基本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相同。
摘 要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颁布实施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规定的差异越来越大。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企业发生的与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的税务调整也越来越多。本文主要从税务和会计两个角度分析固定资产的处理问题。
关键词 固定资产 税务 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
税法的固定资产定义与财务会计制度完全相同。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在税收实务中,划分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一般为:企业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资产;不属于经营活动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比较
会计上企业可以采取分类折旧、综合折旧和个别折旧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原则上采取简易分类法,将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分成三大类。会计上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采取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中,可申请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的促进科技进步的企业,包括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包括集成电路产业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生物医药企业等。
另外,根据国务院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置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经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缩短为1年。
企业所得税采取简易分类折旧法,这是各国公司所得税普遍采取的方法。因为企业所得税计算折旧费用的惟一目的是确定可扣除的折旧费用。主要体现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没有必要根据各种资产的不同经济寿命过细地分类。采用简易分类折法,在税法固定资产计价、折旧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别较大的情况下,有利于正确计算折旧费用的纳税调整额。企业将可折旧资产的计税成本(可能与会计上账面净值不同,会计账面净值可能因重组等原因进行评估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分类归集,乘以折旧率,计算出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折旧费用,与会计财务中已计算的折旧进行对比,可以反映出折旧费用纳税调整数额。
三、固定资产重估的差异比较
资产重估是资产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为了从事某种事业而委托或组织专门或有关机构和人员对资产的现值进行评定估价的一种经济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所得税会计的计量与财务会计的计量一样都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在没有资产出售、股份入股、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兼并、资产抵押、资产保险等特殊目的的情况下,一般不对资产进行重新估价。但当物价发生剧烈波动、通货膨胀,以及个别资产因受社会进步、科学技术进步的影响,出现账面资产价值严重背离实际价值时,为了体现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维护资产的所有者、占有者或使用者和合伙经营者的利益,必须对企业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进行重新估价。而资产重估的结果,会引起资产的升值或减值。资产重估后,企业的会计所得(或利润)计算自然应以评估价作为基础。而评估价除法定评估外,在多数情形下又不能作为计算企业应税所得的基础,于是就形成了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的差异。这种差异,如果不是由法定评估而产生的,即税法不予承认评估结果,是一种永久性差异,则它可以用应付税款法进行账户处理;反之,如果某种资产重估属于法定评估,即税法承认评估结果,则由此产生的差异。
四、固定资产退出的账务处理
企业使用中的固定资产有时因为对外投资的需要或因为技术上的原因向外有偿转让,或因意外事故而提前报废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由于会计折旧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不同而采用了纳税影响会计法的话,便造成时间性差异的无法转回。因此,在上述情况确实发生的时候,应该把由该项资产形成的递延税款余额(不论是借方余额还是贷方余额)转销结平。
例:某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现有设备一台原价100万元,按税法规定5年平均折旧,可是按企业会计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企业适用税率所得税为25%;不考虑设备残值和清理费用;设该设备在第年开始时对外投资,投资合同规定该设备折价65万元。这时,递延税款的计算和转销的账务处理如下:
分析:该设备的会计折旧额第1年为40万元、第2年为24万元,合计为64万元;而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每年20万元,两年合计为40万元;时间性差异合计为24万元,其纳税影响的金额合计为6万元(24*25%),并且这一差异体现在“递延税款”账户的借方余额。
(1)确认对外投资并冲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评估增值按我国现行规定增记“资本公积”处理的分录:
借:长期投资 650000
累计折旧 4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资本公积 50000
(2)同时,转销该设备折旧方法不同导致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6万元:
借:递延税款 60000
贷:所得税60000
参考文献:
[1]张伟红,马丽洁.浅谈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吉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2.30.
[2]邵凌云.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和税法的差异.涉外税务.2007.06.09.
关键词: 建筑业; 预收款; 增值税; 会计处理;
在原营业税时期, 建筑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租赁行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就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全面营改增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其开发的商品房收到的预收款, 不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但在收到预收款时需要预征增值税;而建筑行业和租赁行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平移了原营业税的政策规定, 即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一、建筑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
(一) 原规定及其弊端
所谓建筑业预收款, 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正式开工之前就收取业主或发包方的工程款项, 实务中通常称之为备料款。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第 (二) 项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按此规定, 建筑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应按照预收款全额依11%的税率确认销项税额, 但因工程尚未开工而缺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就导致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还没有开工之前就需要缴纳一笔增值税, 严重占用了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因此, 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款, 将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倒挂的现象, 大大增加了建筑企业预收款当期的税收负担。另外,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会计上并不确认收入, 而税收上却要产生纳税义务, 实务中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同会计上按完工进度确认的收入既不同步, 也不一致, 形成税会差异和纳税评估风险。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增违背了营改增政策的初衷, 因此, 试点期间应根据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适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 新规定及其优点
2017年7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文件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 建筑业预收款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但需要按规定预征税款。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预算金额一般比较大, 对于大多数建筑施工项目, 在工程开工之前收到预收款项, 但施工材料、工程分包等的进项税额未到位而无法抵扣, 形成建筑企业在尚未开工之前就缴纳了大量的增值税款, 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的资金流。此举规定, 将建筑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进行了推延, 相应地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时不产生纳税义务, 无需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只需向其开具预收款收据) , 建筑企业获得了递延纳税的利益。预收款由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改为差额按比较低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与原政策相比, 大幅度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 预缴的税款在将来纳税义务发生时可以抵减, 有利于建筑企业资金的周转和流动, 这对建筑企业而言是一项重大利好。
(三) 预收款转为应税收入时点的探讨
58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纳税人收到预收款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相应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延, 但预收款将在何时转为应税收入, 58号文件并未明确。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参照传统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即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属于销售服务, 参照货物的处理方式, 在提供建筑服务时确定转入应税收入。第二种观点是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第 (一) 项的规定, 即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 (应税行为) 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上述收讫销售款项指的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指的是建筑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第三种观点是建筑工程开工之日预收款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具体可根据合同、许可证、实际开工情况进行判断。大多数情况下, 开工之日和开始提供建筑服务之日是重合的, 即第一和第三种观点基本上一致, 但也存在开始提供建筑服务晚于书面合同所规定的开工之日的情况。第二种观点强调款项和建筑服务同时具备, 若在收到预收款时就开了发票, 则纳税义务当即发生。
会计上对于提供劳务确认收入的条件为,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 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财会[2017]22号新收入准则将控制权转移作为判断依据, 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更强调实质重于形式) ;企业缴纳所得税所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条件为, 在各个纳税期末,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 应当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 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实现。可见, 会计与税法上对于提供劳务的收入均依据完工进度来确定, 具有一致性。笔者认为, 对于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应遵循财税合一的思想, 尽量缩小会计和税法在确认收入时点和金额上的差异, 保持一致和同步, 应当将完工进度引入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中。基于此, 笔者认为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已经发生建筑服务并与业主或者发包方进行完工进度结算, 在会计上将预收账款科目转入到工程结算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 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虽然没有发生纳税义务, 但需要预缴税款。58号文件分别对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间、计税销售额、预缴地点和预征率等问题作出相关规定。总体而言, 预缴税款的规定同原来基本一致, 但也有变化。原来只是建筑企业跨县 (市)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才需要预缴税款, 而非跨 (县) 提供建筑服务不预缴税款, 收到预收款时直接产生纳税义务, 现在不管是跨县 (市) 还是非跨县 (市) , 收到预收款均不产生纳税义务而都需要预缴税款。预缴增值税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并非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 计税销售额为差额计税, 即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差额, 预缴地点为建筑服务发生地 (跨县或市) 或机构所在地 (非跨县或市) , 预征率为2%或3%。
二、建筑业预收款预缴税款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 通过预收账款、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财会[2016]22号) 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有所不同。
(一) 一般计税方法
收到预收款时, 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按照收到的预收款,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按照预缴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提供建筑服务并与业主或者发包方进行完工进度结算时, 开具增值税发票, 预收款应转为应税收入, 借记预收账款科目, 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
(二) 简易计税方法
收到预收款时, 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按照预缴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提供建筑服务并与业主或者发包方进行完工进度结算时, 开具增值税发票, 预收款应转为应税收入, 借记预收账款科目, 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同时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对于建筑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预缴的增值税, 不通过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和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而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值得注意的是,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在预收款转为应税收入 (发生纳税义务) 之前不能结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 才可转入。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三、案例解析
[例]某建筑公司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机构所在地在甲地, 2017年8月份在本地 (甲地) 承接一建筑工程项目,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建造合同总价款 (含税) 为2220万元。9月1日收到预收款222万元, 发生分包支出111万元。10月10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已经发生建筑服务并与业主进行完工进度结算, 收到工程价款888万元。
解析:根据58号文件规定, 该建筑公司应于2017年9月1日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在其机构所在地 (甲地) 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 (222-111) 1.112%=2 (万元) 。9月1日收到预收款时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222;贷记预收账款222。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2;贷记银行存款2。
10月10日,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已经发生建筑业应税服务并与业主进行工程进度结算, 在会计上应将预收账款科目结转到工程结算科目, 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 同时在建筑服务过程中收到工程价款888万元, 收到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确认销项税额= (222+888) 1.1111%=110 (万元) 。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888、预收账款222;贷记工程结算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10。由于10月份确认了纳税义务, 因此9月份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 月末进行结转, 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2。
可见, 58号文件的实施, 推迟了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在收取预收款的当月仅需差额预缴数额较低的增值税, 大大节约了建筑企业纳税人的流动周转资金, 纳税人获得了延期纳税的利益, 在一定时期内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缓解了建筑行业纳税人的资金压力;从国家层面上, 通过预缴税款, 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又通过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
关键词: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 会计处理 纳税问题
一、引言
已使用过的物品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资产。而旧货则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存货销售的税法规定和会计处理纳税人都很熟悉,而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相关规定和会计处理则不是非常熟悉,特别是“营改增”后,更增加了该项业务的复杂性。
本文通过对增值税改革以来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颁布的相关文件的简要解读,对两类纳税人按不同计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分析,最后简要叙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纳税申报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销售已使用过的物品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由于纳税人的身份不同,其销售已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适用政策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存在区别。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纳税人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采用征收率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A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10年出售于2009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该设备用于生产一种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甲公司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 000
累计折旧 50 000
贷:固定资产 200 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 000
(3)根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该公司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20 000÷(1+4%)×4%÷2=4 616÷2=2 308(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30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 308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 32 308
贷:固定资产清理 32 308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此业务需要在税务局完成备案出具受理通知书后才能享受减半优惠。如果没有取得受理通知书,如果该业务发生了跨月问题,则上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就是错误的。此时,应该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计算“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另外销售已使用过的物品还需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比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因此,为避免后续出现涉税事项,涉及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两类业务,笔者建议实务中该事项最好在一个月内完成备案、开票和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1号公告)和《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自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并没有包括该项条款,因此如果严格按照财税[2009]9号规定,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未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要按照17%征税。但是,由于企业并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如果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明确该事项按照4%减半征收。即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简易征收的企业购进货物,虽然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该规定是财税[2009]9号界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也没有界定此事。因此,如果按照条文办事,简易征收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17%征税,显然不符合税法原理并造成重复纳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规定简易征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4%减半征收。
例:广东中山税务师事务所“营改增”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发生两项业务,销售2011年购置的复印件一台,购置价值10 000元,转让时已提折旧2 000元,销售收款7 072元;销售2012年2月购买的一台交换机,购置价值20 000元(不含税),进项税额3 400元已经抵扣,转让时已提折旧4 200元,销售收款(含税)18 720元。
首先,销售2011年购进固定资产,因属于试点税改前业务,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参照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8 000
累计折旧 2 000
贷:固定资产 10 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7 072
贷:固定资产清理 7 072
(3)根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该公司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7 072÷(1+4%)×4%÷2=272÷2=136(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6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 1 064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064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但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的情况的范围,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虽然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但是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的情况。例如,2009年5月,A公司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自用,一年后A公司将小汽车销售。如果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由于该小汽车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应该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对该项业务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不符合税法原理。因此,财税[2009]9号文对财税[2008]170号了补充完善,即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或自制的但不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根据财税[2011]133号文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承上例,由于广东中山税务师事务所销售2012年2月购进固定资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则2012年5月销售收款18 720元应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18 720/(1+17%)=16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6 000×17%=2 72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 800
累计折旧 4 200
贷:固定资产 20 000
借:银行存款 18 7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 72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7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720
借:营业外支出 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
试点企业销售2012 年购买的固定资产,会计人员应按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销售2011 年购买的固定资产,则参照国税函[2009]90 号文件的规定,适用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此笔者认为还需要注意两个问题。首先,如果物品购入后未安装未投入使用,因此没有计提折旧,则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该销售业务属于销售一般货物,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次,如果税法规定购进该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企业由于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实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认为企业是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则应该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会计处理
1.根据财税[2009]9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例如:A公司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设备,价款为6 000元,增值税额为1 020元,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此时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7 020
贷:银行存款 7 020
使用一年后销售收到3 000元,此时已提折旧1 500元,销售时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5 520
累计折旧 1 500
贷:固定资产 7 020
借:银行存款 3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8.2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25
如果购入一套工具(非固定资产),价款为6 000元,增值税额为1 020元,该工具作为低值易耗品使用,此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低值易耗品 7 020
贷:银行存款 7 020
使用一年后销售收到3 000元,销售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 912.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87.38
财税[2011]1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号公告仅仅规定了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税务处理办法,如果是营改增试点情况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政策没有重新明确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仍应该按财税[2009]9号文规定执行。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物品的纳税申报
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记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不能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理由是:因为如果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则在计算本期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的时候,这部分应交增值税就必然会参与抵扣进项税额。实际上无论是旧税法下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还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规定,这部分应交增值税都是单独填入“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与其他业务的“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分别计算的。此次“营改增”申报表的填写也继续遵循这一原则。即申报要按政策规定先在申报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按4%计算的税额,再计算减半征收税额填写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而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的第二项“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在第10栏“开具其他发票”对应的“4%税率”下,分别填写不含税销售额、应纳税额。此时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填写存在差异。
(一)不征税收入的定性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笔者根据实践认为,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对于第三点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于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构建,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
70号文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以上规定:(1)上述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还应包括存货;(2)税前扣除,还应包括这些资产在用或在库时出售或耗用结转成本的扣除;(3)作为不征税收入资金,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还应包括已使用一部分或大部分。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税财政补助的区别
1.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免税收入是所得税优惠的一种方式,按照新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文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虽然是各级政府补助企业的资金,但在所得税处理上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列举的税收优惠项目,均不包括不征税收入。
2.与应税政府补助的区别
税收政策中存在诸多的应税政府补助,比如企业按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按相关规定比例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返还、对企业特定项目的贴息等。这些补助取得后直接计入企业损益或者按条件分期计入损益征收所得税,当然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取得时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中减除,但与其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也不准在税前扣除,只有在5年后既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且未缴回的情况下,才作征税政府补助处理。不过,就其实质而言,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在纳税申报时调增调减先后不同而已。
二、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政府补助统一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只在所得税处理上有所区别。新准则要求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下的总额法进行处理,即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计入递延收益,按规定应作为费用开支的,在费用发生时转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下同);用于支出形成资产的,则在这些资产使用年限内均匀转入收益。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首先,收到政府补助,应对照有关文件,界定其拨款或其它补质,如符合70号文规定的相关条件,则应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在会计上,按收到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拨款文件规定用途和建设项目设立专户,贷记“递延收益―不征税收入(××项目补助)”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尔后,根据相应支出的不同情况作账务处理:
1.与收益相关的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一般很少直接与收益相关,如符合相关条件,但相关费用如果已在拨款到位前支出,应按其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不征税收入(××项目补助)”科目;以不征税收入拨款支付符合费用化条件的项目费用,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将项目费用化支出余额转入损益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同时确认不征税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与资产相关的不征税收入。本处所谓“资产”,主要指由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此项支出一般分几步确认:
第一步,将不征税收入用于购置长期资产,借记“在建工程―××项目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项目开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二步,长期资产交付使用,借记“固定资产―××资产(不征税收入购置)”、“无形资产―××资产(不征税收入购置)”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
第三步,折旧、摊销和分配递延收益,从长期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点起,按折旧、摊销年限均匀分配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四步,终止确认。相关长期资产报废清理或出售时,不征税收入应予最终分配,最终分配时点是“资产折旧、摊销期限届满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届时,按相关“递延收益”科目余额,借记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长期资产终止确认时应按正常报废、出售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不征税收入以实物资产形式进行补助,以上会计分录应作相应变动,具体处理不另祥述。
3.结余款项的处理:(1)如果收到补助拨款后未予使用或未完全使用而缴回政府部门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收到拨款补助后5年内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又没有缴回的,在第6年初,应按未使用或结余的款项,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应税政府补助”科目。
三、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1.申报表。企业不征税收入取得和确认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以下简称附表三)中填报,而反映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数额,则在申报表附表九中填报,尔后再过入附表三。附表三、附表九格式示意分别如表1、表2。
2.企业不征税收入应填报项目。附表三中涉及或似乎涉及不征税收入的有以下项目:(1)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项目,附表三填报说明中规定“填报纳税人收到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即填报纳税人收到应纳税政府补助的纳税调整额,因此,本行不能填报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2)第14行“不征税收入”项目,填报说明指出本行取自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因此,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也不应在此表填报。据此,企业确认不征税收入并需要作纳税调整时,只能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的第19行“其他”项目填报。
3.会计上确认不征税收入与纳税申报的关系。会计上确认不征税收入,本文中是指会计上将计入递延收益的不征税收入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根据附表三的项目设置和具体税收实务,取得不征税收入时,不论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税收上均无须因取得该项收入而作纳税调增,因为调增后,还要立即按不征税收入作相等的纳税调减,同时点、同项目上以相同金额调增又调减,应该不调。税收实务中,只有在会计上确认不征税收入即将不征税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时,税收上才应按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作纳税调整(调减),其他情况下,均无需作纳税调整和专门申报。
4.收到不征税收入当年的纳税申报:(1)收到不征税收入的当年,如果会计上不确认不征税收入(指不计入当期损益,下同),不因此作纳税申报。(2)收到不征税收入当年,如果会计按规定确认不征税收入,申报时应在附表三第19行第1、4列填报确认的收入,第2列填报0;同时在该表第38行第1、3列填报不征税收入用于开支形成的费用(应填19行第1列的金额),第2、4列不填。如果当年相关成本费用涉及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则应比照以下方法填报。
5.收到不征税收入以后年度的纳税申报:(1)收到不征税收入以后年度如果发生相关费用,应在附表三第38行第1、3列填报费用金额,同时在该表第19行第1、4列填报费用金额。(2)如果会计上确认涉及不征税收入的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则应在附表九第1行和2至6行的相关行次和第15行填报该折旧、摊销金额,具体操作是在相关行次的第1列填写不征税收入形成的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假定不存在其他调整项目,下同),第2列填0,第3列填写相关资产折旧、摊销年限,第4列不填,第5、7列填报当年相关资产的折旧、摊销额,第6列填0。附表九填齐后,再将相关数据过入到附表三第43行、第46行的第3列。(3)在调整折旧、摊销的同时,应按照会计上确认的不征税收入金额,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1列和第4列。
6.相关资产处置时的纳税调整:(1)相关资产折旧、摊销完毕报废转销或使用过程中对外出售,应将其终止确认时转销的账面价值填报在附表三扣除类项目下第40行“其他”项目的第1列和第3列;(2)在递延收益分配年限届满或资产使用中对外出售时,应按“递延收益”科目相关账户余额,即当年会计上确认不征税收入的金额,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1列和第4列。
未使用或未用完且未缴回的不征税收入转为应税政府补助款项时,因为未确认不征税收入,因此无需作纳税调整。
四、简易核算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