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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服务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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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服务托管范文第1篇

Dreambuilder Investments公司主要经营住房抵押方面的业务,为了支撑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营,Jonathan Snyder租用了公司的平台作为自己的金融服务平台,同时还购买了EMC公司的MozyPro服务进行数据备份。此外,公司的服务器也托管在了位于加拿大的RackForce Networks公司,而电子邮件系统则由弗吉尼亚的Apptix公司支持。

其实,Dreambuilder Investments公司是一家只有短短五年历史的新兴公司,不像许多传统企业那样拥有经过数十年、千百家企业检验过的IT架构和基础设施,但正如它的IT主管Jonathan Snyder所说,公司的核心业务是住房抵押贷款,而这并不需要必须自己拥有服务器和磁盘备份系统。“既然有其他公司的核心业务是进行数据备份、处理邮件服务器等,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让这些公司来做他们擅长的事情呢?”Snyder补充说。

事实上,Snyder所倡导的租用和托管的IT策略并不只是适用于那些成长中的小型企业。按照咨询公司Saugatuck Technology的分析师Mike West的说法,到2013年,至少有五分之一的企业IT工作负载会在“云计算”的环境下完成。也就是说,会有更多的企业应用云计算的技术从服务提供商那里调用IT资源。

“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也正在将自己的IT基础设施和应用托管给像IBM、HP等这样的传统IT服务公司以及一些新兴的服务厂商和Boomi等。而它们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成本、获得更强大的性能、克服IT人力资源匮乏等问题,并减少数据中心的占地面积。”Mike West说。

“现在,很多企业的管理者甚至认为,购买并安装那些不会给企业带来多大竞争优势的IT基础设施和应用软件已经成为近几年来公司利润下降的原因之一。”Sun Microsystems公司的CTO John Dutra说: “现在,Sun正准备一个名叫的托管计算平台,这个平台主要是面向开发人员的。”

美国《Computerworld》的专栏作家Thornton May也认为,企业已经不再需要购买那些传统的IT技术和产品了,比如像ERP这样的系统,未来企业需要的是服务。

云计算成为技术后盾

云计算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应用的逐步深入,让IT硬件托管,尤其是主机IT架构服务的安全性和可用性更强。可以说,云计算技术给IT服务和硬件托管提供了更强大的技术保障。

“云计算”的优势在于拥有利用互联网远程存储数据和信息的能力,这无疑就能够降低硬件的采购成本、提高系统上线和应用的速度。可以说,随着云计算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应用的逐步深入,IT硬件托管,尤其是主机IT架构服务对于企业CIO们来说会更具吸引力。

更何况,有调查显示,企业要构建自己的虚拟化服务器和存储环境,需要数百万美元的资金支持。“而有了具备更强大技术保障的IT托管服务,用户就不再需要购买硬件产品和应用软件了,只要按照自己的需求定制服务就可以了。不需要大量的基础建设投资,这对IT主管们来说无疑是具有很大吸引力的。”West说。

而且,现在像Google和Amazon之类的托管服务厂商还正在让服务的价格变得更加透明。Google负责企业级产品的主管Matthew Glotzbach介绍,比如以Google Apps(包括电子邮件、文字处理、电子表格、文档演示和日历等)为例,这种服务就有明确的标价――每年每个用户50美元。

在Amazon的网站上,我们可以看到关于Simple Storage Service的简要介绍,并且还清晰地标示出了“每月每GB流量15美分”的价格。“我们通过让价格更透明的方式减少了很多在交易上摩擦,并且也不再需要冗长的合同和烦琐的谈判了。”Amazon Web Services产品管理与开发人员关系副总裁Adam Selipsky说。

据Selipsky介绍,虽然现在他们的大部分用户还是小型企业,但是还是有一些大型企业也购买了Amazon Web Services提供的服务,比如著名的Nasdaq Stock Market(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和The New York Times(纽约时报公司)。“事实上,大型企业采用专业IT服务厂商所提供的服务以取代传统的IT部署的转移速度比我们预想的还要快一些。”Selipsky说。

“随着可供选择的IT服务的不断增加,关于究竟哪些IT应用应该放到企业内部,而哪些IT应用可以被托管的讨论也在不断进行之中。”乔治亚州水族馆的CIO Beach Clark说。乔治亚州水族馆的网络系统包括了两个Web站点及相应的网络服务器,而它们都是由在其他地点的第三方厂商来提供和管理的。但是,与其他CIO一样,Beach Clark也认为,关系核心业务的IT系统还是应该放在企业内部,并有专人负责,不能由第三方来托管。

比如,在乔治亚州水族馆,大部分的在线售票及支持系统,以及很多与商业智能相关的系统都还是由Clark带领的IT部门自己完成的。因为Clark认为,这些系统对于他们来说非常关键,虽然系统中也有一些关键程序是采购来的。而且,Clark认为,这样的现状在近期内不会发生什么变化。

问题依然存在

在IT托管服务拥有很好发展前景的同时,很多企业CIO对于IT硬件托管,尤其是主机IT架构服务仍然有所顾虑。事实上,目前,IT托管服务的确还面临着很多尚未解决的问题。

虽然Aspen Skiing的IT主管Paul Major也承认,企业的IT部门确实正在越来越倾向于使用IT托管服务; 而且Major也认为,IT托管服务拥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但是,即便如此,Major对于IT硬件托管,尤其是主机IT架构服务仍然有所顾虑,这与其他大部分大型企业IT主管的想法很类似。

“如果IT服务提供商倒闭或是被其他公司收购,又或者是其业务模式发生转变的话,那么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能进入系统要回属于自己的数据,然后再将其格式化吗?面对这些疑虑,我们还是选择将硬件放在本地,并保存在自己可以控制的范围内。”Major说。

基于这个原因,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因素,Storage Networking工业协会主席Vincent Franceschini也认为,在大型企业选择采用IT硬件托管服务的道路上还会有很多阻碍。

“比如在医药和航空电子业,他们在业务流程和数据流上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这两种工业的核心都是知识产权,谁都想把知识产权掌控在自己的手中。”Franceschini说。因此,当CIO将企业的一些IT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时,那些关键业务系统――尤其是其中包含IP地址的应用程序――仍然需要一些时间才能从内部分离出去。

“如果在企业用户的托管服务中由于某些原因引起了系统宕机,那么这个时候企业就会非常关注数据保护问题是如何解决的。”Satyam Computer Services公司的基础设施管理服务高级副总裁Nick Sharma说。

事实上,现在还有很多企业CIO由于前面提到的以及一些其他原因仍拒绝使用IT托管服务。“我认为IT可能会回归到更传统的模式――内建IT系统,现在我们的IT部门就越来越觉得在很多方面托管服务的表现并不是很好。”生产香水和美容产品的Coty公司的IT主管Carmen Malangone认为。

当然,IT托管服务还没能被用户广泛接受的原因并不只是以上所说的这些方面。“其中还有一个很大的阻碍是来自于IT部门本身。”Sun公司的Dutra说: “构建属于企业自己的IT基础架构是有很长历史的了,IT管理人员现在仍然存在着这样的偏见――即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IT部门并负责IT系统运行。”

在对待IT托管服务的态度上,众多公司不尽相同。不过,不可否认,还是有相当比例的企业觉得这样一种“虚构”的解决方案并不适合自己。

给IT人力资源

带来改变

随着企业采用IT托管服务模式的增多,在今后几年,IT界的人力资源流动方式将会发生改变。当然,在企业内部还是需要IT部门及IT员工的。

那些已经将自己一部分IT硬件交给托管服务提供商的IT部门在未来20年内将会看到自己的IT员工在组成和技能上发生的一些改变。“事实上,在IT领域,人力资源是稀缺的,我们希望尽可能地将资源用在最具战略意义的地方。”Dutra说。

在有效计算方面,IT主管需要那些具备这些技能的IT员工。West认为,那些积极推崇并采纳托管服务的公司一定会加速充实自己的软件即服务开发团队,这样才能设计出新的支持方式以满足业务部门的需求。“并且,现在很多公司都在尝试内建与托管结合的方式,于是,系统集成和整合方面的专家就会变得很抢手,无论是在企业用户内部还是服务提供商本身都是如此。”West补充说。

Major预测,随着更多企业用户向IT托管业务转型的逐步深入,IT服务提供商对拥有业务管理技能人才的需求数量将会增加。“但是,最终填补这部分岗位空白的很可能会是那些大型用户中的IT人员,而并不是传统IT厂商中的IT员工。”Major补充说。

Major认为,那些在数据中心及网络管理方面有很深造诣的技术专家最终很可能都会进入到大型托管数据中心中工作。业界资深专家May也持同样的看法,他认为,在今后几年,IT界的人力资源流动方式将会发生改变。

“很多年轻的IT员工在进入职场的前10年可能会工作在IT托管服务提供商那里,然后他们就会进入企业用户成为中层或高层IT管理人员。我认为,企业最终都会将大部分IT技术放到外部的IT服务提供商,并且很多IT服务提供商的员工会跳槽到自己服务的客户那边工作。”Major说。

“当然,大型行业用户仍然需要自己的IT部门及员工,以了解自身的业务需求,并帮助IT服务提供商或者托管服务提供商充分了解企业的业务是如何开展的以及IT需求是什么。”Mueller Water Products的CIO Robert Keefe认为。而为了能够胜任这样的角色,企业用户的IT员工需要提高自身与服务提供商沟通的能力。

乔治亚州水族馆的Clark也认为,即使是IT基础设施大部分都采用托管方式的企业也需要内部的IT技术专家,从而了解企业整体IT系统的运作情况以及业务部门之间是如何应用IT并紧密协作的。

并且,由于大部分托管服务都是通过使用网络浏览器来完成的,因此接受托管服务的企业用户不得不应用一些技术手段来处理浏览器方面的问题。当然,一些核心系统,包括数据管理和商业智能等,仍然需要企业自己内建,企业也就仍然需要IT员工来完成这样的工作。

“对于我们来说,关系企业核心业务的系统,比如财务或直接面对消费者的系统,会始终坚持自己内建。”Major说,“当然这其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现阶段,IT托管服务提供商也还没有进入到这么具体的业务领域。”

此外,企业总会遇到一些技术问题需要自己去处理,更何况IT技术还在一直不断地进步。

链接

高端:云计算的发展方向之一

计世资讯认为,面对信任问题,云计算在初期的应用推广中有两个着力点,即市场的两端――高端企业级用户和消费级个人用户。对于企业来说,把自己关键的数据资源放到“云端”,这会让人本能地对云计算数据处理中心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特别是对于要把企业的业务运行和关键数据都放到互联网“云间”的中小企业,做出这样的选择并非易事。反而是大型企业级用户对于云计算的接受可能会更容易一些。

以IBM为代表的传统IT厂商所推出的云计算技术主要是用于解决全新企业级数据中心的管理问题,主要面向企业提供“云计算管理平台”并提供相关服务,帮助企业构建自己的云计算基础设施。因此,他们的重点服务对象就是高端企业级用户。

例如,IBM在无锡太湖新城科教产业园建设的“中国云计算中心”就是重点面向产业园区企业客户所搭建的一个虚拟计算环境。事实上,其是由IBM为产业园搭建,再由产业园把“云计算平台”作为一种内部资源和服务向园区企业提供的。

电商服务托管范文第2篇

该方案采用具备高端口及高扩展性的导向器配合核心-边缘网络设计理念,消除不必要的SAN设备,从而降低数据中心的能耗。

数据中心是各个企业中高能耗的部门之一,在当前能源日趋紧张的情况下, 数据中心面临着降低能耗、提高资源利用率、节省成本等挑战,构建绿色数据中心已成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要构建绿色数据中心,就需要考虑以下几项关键因素: 降低整体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通过整合减少硬件数量及降低数据处理所必需的存储总量。综合以上各个因素来看,目前任何一种单一技术方案都不能实现对数据中心能效的完全优化。因而,IT厂商需要协同合作,以实现硬件、软件及其他运营组件的集成化。

用户需求分析

某著名Web托管服务供应商在美国拥有5个数据中心,在英国拥有4个数据中心。随着客户对存储需求的不断增加,该托管服务供应商需要扩展目前的存储和端口容量。但是,随着数据中心数量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高效利用有限空间、提高制冷效率、解决能耗问题,以及满足政府未来对数据中心减少气体排放量的要求,已经成为该公司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此外,该托管服务供应商在2006年还推出了备份和存储管理服务项目。该备份及存储管理服务项目在推出后即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使该托管服务供应商的年成长率超过了50%。该管理服务的快速成长让托管服务供应商意识到数据中心的存储这域网络(SAN)必须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及提升,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

为了解决上述各项问题,目前数据中心的趋势是通过整合的方式,以具备高端口及高扩展性的导向器配合核心-边缘网络设计理念,消除不必要的SAN设备。作为数据存储领域的领导厂商,博科拥有一系列SAN网络环境中所需的、从低端换机到高端口导向器的完整产品线,可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弹性配置选项及广泛的连接性支持,尤其适合用在如数据中心等有高端口需求的环境以及需要核心-边缘网络设计的环境中。

另外,在市场上各个系列的同级产品中,博科在能耗、散热等与节能、省电相关的各项指标上都有优异的表现。当客户需要建立或升级SAN时,通过博科交换机及导向器进行整体整合规划及网络设计,不仅可提供优异的系统运作效率,也可以有效减少所需机器数量、节省机房机柜空间,并大幅降低SAN运行所需的耗电量及所产生的热能。

方案部署

为了在存储容量、端口扩展与空间利用、制冷和能耗问题之间取得最佳的平衡,该托管服务供应商使用了具备高扩展能力及高可靠性的博科导向器及交换机产品(Brocade 48000、Brocade 4900、Brocade 4100)进行SAN的升级和整合。利用Brocade 48000 导向器作为构建模块,存储和备份管理服务部门建设了集中式大容量SAN光纤网络。在部署新的导向器和交换机的同时,该托管服务供应商还部署了博科光纤网络管理器,用于优化存储和备份。

Brocade 48000导向器可以在不中断运行的情况下,从32个端口扩展到384个同时处于活动状态的4Gb/全双工端口,并轻松地与托管服务供应商的异构Linux和Windows服务器环境集成。Brocade 4900交换机提供可靠的4Gb/s性能,可以根据需要从32个端口扩展到64个端口。Brocade 4100交换机也提供业界领先的4Gb/s性能,拥有与Brocade 4900一样的按需增加端口的功能,最高可扩展到32个端口。256个4 Gb/s端口的博科导向器的功耗为915W,384个4Gb/s端口的博科导向器的功耗为1150W。每端口的耗电量小于4W,每单位带宽(Gb/s of bandwidth)的耗电量小于1W。与同类产品相比,Brocade 48000所产生的热量只有同类产品的1/3,因而可保留更多电力给同一机柜配置内的其他设备使用,进而降低了制冷所需的能耗,并且博科SAN系列产品拥有高机架使用率,而不会影响热通道/冷通道气流组织形式。

其他支持SAN的服务

由于博科的交换设备不仅能提供高效设备连接能力,还提供了许多SAN在企业环境中所需要的其他额外服务,包括多协议支持、远程连接支持、高带宽交换机间链路、网络层存储虚拟化及数据迁移等多样化功能,这些功能的提供也潜在地消除了对其他多余设备的需求,使该托管服务供应商在今后面对进一步的存储需求时,能够在现有基础设施的基础上满足需求,而不需额外添置设备。就这一点而言,也可有效地帮助用户实现机房空间及电力、冷却空调费用的节省。

除了帮助该托管服务供应商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数据传输效能及更高的服务可靠性之外,其他一些重要功能,比如可将多条实体链路合并为单一逻辑信道以提升交换机之间传输效能的Brocade ISL Trunking功能,以及通过可自动调整路由来实现整体网络负载平衡的Brocade DPS(Dynamic Path Selection)功能,还能够有效地优化该托管服务供应商的SAN环境。

通过部署虚拟光纤网络,再结合Brocade 48000导向器等设备来实现节能省电,可有效改善端口利用率,进一步发挥整合和资源共享的优势。虚拟光纤网络可将单个物理光纤网络划分为多个逻辑光纤网络,从而确保虚拟环境中的任何一个故障或管理失误都不致影响到多个应用对同一物理基础设施的共享。在这种情况下,虚拟光纤网络使该托管供应商能在不增加成本或管理复杂性的前提下,定义带有共享设备的独立存储网络。在独立的SAN架构间共享基础设施可更好地利用现有投资,节约成本,且无需额外的硬件或软件许可。

该托管服务供应商还采用了Brocade Fabric Manager软件来降低SAN的管理成本。这是一个整合式的管理平台,可在单一的管理接口上实时地监控及管理众多的博科交换机及导向器,其多样化的集群管理及自动化机制大幅降低了管理者原本花费在日常维护工作上的时间及人为错误操作的可能性。

经过上述部署,该托管服务供应商满足了以下各项关键需求,向绿色存储迈进了一大步: 减少SAN环境所需的整体耗电量,将电力的使用效益最大化以及通过整合方式减少所需的机器数量。

专家点评

针对某Web托管服务供应商的SAN网络升级扩容需求,博科公司提出采用Brocade 48000 导向器作为核心构建模块,建设集中式大容量SAN光纤网络,消除不必要的SAN设备,并结合虚拟光纤网络的部署,改善端口利用率,进一步发挥整合和资源共享的优势,达到减少设备数量、节能省电的目标。从直接存储向网络存储发展是目前业界公认的主流趋势。得益于SAN的广泛采用,在物理存储设备数量大幅减少的同时,存储资源被更有效地共享使用,使数据中心的设备投入与维护费用都大为降低,数据中心的能耗也相应大幅度降低。

电商服务托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银企互联;SAP系统;接口

一、银企互联在马钢ERP项目中的应用概述

随着马钢经营理念的转变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需要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以满足财务管理的需求。网上银行的出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这部分需求,但还不能完全解决个性化服务、财务信息与银行账务信息一致性的问题。为此,马钢在ERP项目实施过程中,推出了网上银行银企互联,通过SAP系统的界面就可以享受账户查询、信息下载、转账支付等服务,并可根据需要自行在SAP系统中定制更多的个性化功能,实现多方式多级别的权限控制。

马钢以工行作为首家实施银企互联的银行。马钢、顾问方以及工行的技术人员对需求方案以及接口的详细设计进行了多次讨论调研,最终确定在马钢银企互联实施项目中实现以下需求:马钢SAP系统银行付款下传电子银行支付、银行到款通知上传马钢SAP系统;银行收支业务当日及累计交易查询、银行存款余额实时查询;银行电子对账单上传马钢SAP;票据托管信息下传、票据托管查询及撤销信息下传、票据审核确认等接口。考虑到马钢企业的发展以及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为了降低马钢今后与其他银行进行集成的开发及维护成本,同时增加接口的灵活性与可扩展性,在《马钢银企互联接口技术规范》中统一规范了各商业银行与马钢SAP系统之间的接口技术细节。在此基础上,除票据托管相关接口外,其他的银企互联接口已经扩展到了中行、徽行和建行。

二、马钢银企互联各接口及相关的功能开发简介

(一)电子支付指令管理程序与银行付款指令下传接口

在SAP系统编制完付款凭证之后,不会立即触发电子支付,而是根据开发的系统功能《FI09——电子支付指令管理程序》,按财务管理的权限进行控制。本功能开发与“FI006——银行付款指令下传接口”关联紧密,主要完成SAP系统中电子支付指令的生成、审批及下达。

(二)到账通知上传SAP接口与后续处理功能开发

由SAP系统定时主动发起客户到账通知查询请求,电子银行收到请求后即刻将到账通知发送给企业。到账通知包含所有银行交易,银行不重复发送到账通知,SAP提供到账通知处理界面。

(三)当日/累计收付明细查询上传接口

在SAP系统中设计的当日收付明细查询和累计明细查询是同一个界面,点击“当日收付明细查询”或“累计收付明细查询”按钮,立即触发相应接口,接口程序会按照既定的逻辑判断并向对方电子银行发送查询指令包。当SAP系统接收到银行的返回包之后,会按预定的格式显示当日/累计收付明细信息。

(四)电子银行余额查询接口

在SAP系统中设计了电子银行余额查询界面,点击“余额查询”,会直接触发本接口,根据输入的银行账号和相关的数据库表判断对方接口银行后,向相应的银行发送指令包。当SAP系统接收到银行的返回包之后,会按预定的格式显示查询账户的余额信息。

(五)电子对账单上传SAP接口及自动对账程序功能开发

1.马钢SAP系统每天定时向电子银行系统发送对账单

查询请求,也可手工触发。对于电子银行每天定时上传的对账单,SAP系统开发的“电子对账单自动对账程序”能够根据对账单接口表相应字段内容,自动生成“银行对账凭证”。

2.对于马钢SAP系统中已经录入的会计凭证(涉及银行存款科目的),由被授权的财务人员在SAP系统特定的界面输入记账日期区间,点击“生成对账凭证”,则系统会自动根据一定的逻辑生成“企业对账凭证”。

3.SAP系统自动生成对账单,列示所有的银行未达账项和企业未达账项。

(六)票据托管信息下传接口

在SAP系统中根据授权在票据托管的选择屏幕选择要进行托管的票据,点击“托管”按钮,会立即触发本接口,SAP系统根据选择的托管票据将票据的相关信息及托管指令发到对方银行。随后,SAP系统会将银行反馈的托管是否成功的信息显示出来,并保存到中间表中。

(七)票据托管查询信息下传接口与票据托管撤销信息下传接口

1.在SAP系统的托管票据查询界面点击“查询”,则系统会立即发送托管票据查询的指令包给电子银行系统,按预先设计的格式和条件显示所有托管票据明细信息。

2.若需要撤销相关票据的托管,可在查询屏幕上选中需要撤销托管的票据,点击“撤销托管”按钮,触发“票据托管撤销信息下传接口”,将撤销托管票据相关信息及取消托管的指令发送到对方银行。

3.收到“取消托管成功”的指令,SAP系统则将相应票据的状态信息更改为“4——撤销托管”;如果收到“取消托管未成功”的指令,则不修改票据状态信息。

(八)票据审核确认信息上传接口

1.在SAP系统中将票据托管成功后,应将票据交到托管银行,由银行工作人员对票据是否可以托管进行鉴定;银行工作人员鉴定完成之后,将票据是否可以托管的信息上传到SAP系统。

2.SAP系统收到票据正确可以进行托管的信息之后,自动将系统中相应票据的状态更改为“托管”; 若银行验明票据为不可托管,也将信息上传SAP,并将票据退还马钢,SAP系统不进行票据状态的更改,财务人员则进行后续冲账处理。

三、对启用马钢银企互联接口的几点考虑

马钢与工行的票据托管和电子银行余额查询相关接口已于2008年底前正式投入使用,现就其余的六个接口的启用谈几点考虑。

(一)信息查询相关接口可以先行启用

对于当日收付明细查询上传及累计收付明细查询上传接口,由于只是对电子银行信息的查询,在接口测试及准备工作(如马钢内部单位开户的账号与银行存款科目、业务范围的对应关系表的维护;各单位财务相关人员的授权等)全部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行开通。

(二)银行付款指令下传接口的启用应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

在业务和系统的安全性不存在问题的条件下,银行付款指令下传接口的启用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SAP系统中供应商主数据的信息应准确、完善。

电商服务托管范文第4篇

随着Web2.0的原理、技术和服务在电信行业的渗透,电信行业出现了一种新的模式,称为Telco2.0。在Telco2.0时代,运营商将能够提供数百种服务,把各种应用与来自不同渠道的各类内容结合起来,构成复合服务;在这个世界,潜在的新服务组合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在这种情况下,电信服务供应商如何经济高效地开发和部署新服务的能力对Telco2.0时代的进一步发展至关重要。作为Telco2.0的积极推动者,微软着力于提供实现Telco2.0的操作平台、技术、应用和合作伙伴生态系统。近日,《通信产业报》总编辑辛鹏骏与微软公司电信及媒体事业部大中华区高级总监金伯乐就电信2.0时代微软的新战略展开了对话。

新电信时代的生存法则

辛鹏骏: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互联网企业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创新,他们正在开创的全新模式被称为Web2.0;而电信行业目前也正处于一场深刻的变革,这场变革被称为电信转型,业界也对此有类比于Web2.0的提法,叫做Telco2.0。请问您认为当前电信企业在转型步入Telco2.0的进程中,应该着力于哪方面的变革与创新?

金伯乐:我认为Telco2.0时代电信运营商最应该注重的是服务提供模式的创新。电信运营商的服务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授权的内容,一种是用户提供的内容。其实,对电信运营商来讲,这两种内容本身都并非需要自己真正生产,电信运营商在内容的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起到了组织和整合的作用,因此电信运营商创新的重点是这种产业链组织和整合的模式创新,比如内容渠道的顺畅化和服务提供模式的多样化,以及国际成功模式的本土化等。

上,从电信运营商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过去电信运营商在提供新服务时,大多只是将既有的服务单元进行不同的打包来实现服务创新。在Telco2.0时代,这种传统的打包服务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所以电信运营商开始注重创新的增值业务,但现在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创新型增值服务的时候,墨守于从设计到整体建设,再到测试,最终将服务推出的流程,这个流程周期很长,差不多要一年甚至更久,而这样在无形中就增加了电信运营商的成本与风险。因为当这个服务失败的时候,运营商之前付出的时间与资金等投入就浪费了。目前看来,在走向Web2.0的过程中,互联网企业推出新服务的状况速度非常快,效果很好。因此,当前电信企业在转型步入Telco2.0的进程中,也应该着力于服务提供模式方面的变革与创新。

辛鹏骏:电信运营商转型步入Telco2.0时代,微软在这个过程中将扮演怎样的角色?

金伯乐:微软希望能帮助电信运营商借鉴互联网企业在服务开发模式上的成功经验。微软去年在香港ITU大会上,提出了对未来电信运营商发展的愿景Telco2.0,实质上就是进一步明确了微软在Telco2.0时代希望为电信运营商带来的价值:提升运营商保持收入增长、获取新价值的能力,同时提高电信企业营运的效率。从目前世界主流运营商的运营模式来看,运营商仍旧过多地看重于网络连接所带来的带有基础服务色彩的商业价值,而不可否认这种类似于自来水管线的业务所带来的利润正在逐年缩减,正在朝着完全意义上的公共服务业务演变。因此,电信运营商在2.0时代需要的是丰富的增值业务以及更快、更好提供这些业务的能力。微软的电信及媒体事业部就是本着提供给运营商更多增值业务解决方案和商业模式的目的,去协助运营商保持他们业务的成长。目前微软的电信及媒体事业部在全球约有7000名左右的员工,主要的客户就是电信运营、娱乐和媒体提供商以及托管运营商。

2.0概念下的行业观

辛鹏骏:Web2.0和Telco2.0是一对类比的概念,指的是业务模式层面互联网与电信都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事实上在技术层面,AlloverIP的理念似乎也正在业界如火如荼地展开。请问你怎么看待IP技术在未来的发展潜力?

金伯乐:业界都在关注IP技术对传统电信业带来的挑战,但是在火药味儿之外,更灵活、更具开放性、更利于信息交互的IP网所带来的价值或许才是我们真正应该关注的,电信运营商完全可以投入到这场变革中去,扮演新的领导者。

最近,微软CEO和Cisco的CEO进行了交流,我们正在计划推出一些新的战略合作计划,微软和Cisco的这些战略合作计划从某种意义上恰恰意味着软件、互联网技术提供商和电信网络设备制造商正在越来越紧密地结合起来,一个属于IP技术的新信息时代即将来临了。站在今天回顾第一代互联网热潮的诞生我们发现,互联网带来的第一波冲击,从本质上讲,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企业和个人在工作方面进行广域沟通的需求而引发的,而即将上演的第二波冲击的则更是来势汹汹。举个例子,最近我们从Cisco网站上获得了一份调查报告,在报告中Cisco预测,未来的四到五年,IP流量中的大部分将会从互联网个人用户中产生。不久以后互联网的发展将更加形象地阐释第二代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即IP业务的繁盛和以个人用户的日常性信息交互需求为中心。

辛鹏骏:电信业界现在常常讨论到融合的概念,不仅是业务的融合,更是技术的融合。这种融合包括了电信与IT的融合,通信网与互联网的融合。我们从电信从业者的角度,深刻地感受到融合带来的挑战,感受到互联网自由、开放的理念对电信的影响,你怎样看待这种融合?

金伯乐:我对融合也有很深切的感受。从不同的角度看,其实融合有很多种不同的意义,我认为最本质融合是从用户的角度出发,因为更好地服务用户是一切融合技术的本质。这种基于用户需求的融合趋势是如何产生的呢?事实上我们很容易发现,用户在生活中的不同场合有不同的终端在应用,比如PC、手机和电视等等,这些不同的终端,可以统一的定义为用户接收界面,这样就可以引出一个融合的概念,即运营商利用融合的技术理念将内容和应用同时提供给不同的用户接收界面。这样的融合对于用户来讲是非常有用的,它使得用户随时随地在任意终端上都可以享受自己需要的应用;而对于运营商来讲也是非常有利的,运营商通过将不同类型的用户接收界面都纳入自己的网络,牢牢地留住了用户。

微软的电信2.0之道

辛鹏骏:上面谈到的都是对电信业发展趋势的把握和微软所倡导的相关方法论、概念。那么,具体到产品、技术和解决方案层面,请介绍一下微软如何帮助运营商提高运营效率、提升业务能力?

金伯乐:微软的电信及媒体事业部主要提供四个方面的解决方案来助力电信运营商向Telco2.0过渡,提高运营效率、提升业务能力,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解决方案分别为连接服务框架(ConnectedServicesFramework)、客户服务框架(CustomerCareFramework)、针对增强的VoIP服务的解决方案(SolutionforEnhancedVoiceoverIPServices)、托管信息和协同解决方案(SolutionforHostedMessagingandCollaboration)。

连接服务框架是一种基于服务器的集成软件产品,允许运营商为用户集成、开通和管理融合通信服务,不论用户使用何种网络或设备。它可以简化内容所有者和网络服务供应商合作的方式,为各种消费者提供新鲜的内容。通过连接服务框架,运营商可以降低服务集成的成本和时间,更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通过新的服务和内容,创造额外的收入流。

客户服务框架是面向客服中心运营商提供的一种软件解决方案,为客户服务座席提供核心商业系统中的整合数据,比如计费、客户关系管理和订单管理信息。客户服务框架通过Web服务与各种核心系统实现互操作,无缝提供后端客户数据给人工座席。该解决方案还通过新的客户互动渠道实现信息整合,包括Web聊天、即时信息和电子邮件,客服中心运营商能够以最灵活的方式与客户互动,而不会降低服务水平。

针对增强的VoIP服务的解决方案由多种组件组成,包括VoiceApplicationFeatureServer、HostedLiveCommunicationsServer、HostedMicrosoftExchangeServer和HostedWindowsSharePointServices。通过微软针对增强的VoIP服务的解决方案,网络服务供应商可以提供集成的语音、电子邮件、状态资讯、即时信息、协作与桌面能力(collaborationanddesktopcapabilities)组成的综合产品,为推出新网络和新服务带来新的价值。

托管信息和协同解决方案是一种托管解决方案,网络服务供应商能够为中小型企业(SMB)提供企业级电子邮件服务、移动设备数据访问、团队网站和在线状态信息。该解决方案使用世界顶级、众人皆知的微软企业产品,比如MicrosoftExchange、LiveCommunicationsServer和WindowsSharePointServices。

辛鹏骏:目前微软的电信行业解决方案在业界的整体应用情况如何?

金伯乐:很多世界领先的电信供应商都已经采用微软的解决方案,包括AT&T、北京移动、加拿大贝尔、英国电信、Celcom(Malaysia)Berhad、法国电信、日本电信、Nawras、OrangeSA、澳大利亚Primus电信、Qwest国际电信公司、Sprint、软银宽带集团、法国ITALIA电信、T-Mobile国际和沃达丰集团。他们使用微软的解决方案,提供各种服务和应用。例如,英国电信使用微软的解决方案,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宽带上网和虚拟托管电子邮件打包服务。法国电信则使用微软的解决方案,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语音、视频和数据的综合服务。其他运营商实现的应用包括从Wi-Fi接入和内容服务、到信息和会议功能以及激活游戏服务。

沙盒:开放性创生新活力

辛鹏骏:最近业界常有人谈论微软的“连接服务沙盒”在国际电信业界的影响,这个解决方案有哪些特色?对于电信运营商转向Telco2.0有什么样的帮助?

金伯乐:连接服务沙盒(ConnectedServiceSandbox)是微软在去年的ITU香港电信展上推出的创新型解决方案,它的推出正是为了推动Telco2.0时代的业务创新。连接服务沙盒旨在联合独立软件开发商(ISV)、开发人员、系统集成商(SI)、网络设备供应商(NEP)和电信服务供应商,共同开发和测试新型通信服务,最终把这些服务推向市场。“沙盒”将鼓励创建“管理型网络组合”,基于这种网络,Web服务将与传统电信产品结合在一起,通过软件即服务模型(SaaS)提供几乎适用于所有种类的网络或设备。目前,运营商仍通过单项或服务打包的形式提供各种网络服务,比如语音、视频和数据服务,而通过“沙盒”,运营商就可以向下一代Web2.0应用敞开自己的网络,这些应用可以与传统服务结合在一起,创建新的连接服务,为Telco2.0奠定基础。“沙盒”对于电信运营商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它能促进服务快速开发,并帮助运营商在市场中部署各种新服务,为产业链创造新的机会,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新的选择。

辛鹏骏:目前“沙盒”解决方案实施效果最好的案例在哪里?

金伯乐:实施效果最好的案例在英国电信。英国电信目前在新业务提供方面的整体架构和发展观念上,已经完全采用了Sandbox(沙盒)思想。这个案例的生动之处就在于,也许电信业界很多运营商还在关起门来构思并开发所谓的“杀手级”应用,而在英国电信的平台上面,并没有刻意去找“杀手级”应用。因为英国电信认为,与其花费很多时间和资金去寻找或自行开发一两个自己想象中的“杀手级”应用,还不如利用“沙盒”思想,把平台做得弹性化、开放化,让产业链合作伙伴们开发的新应用都能够迅速地进入服务提供平台,供用户鉴别。

电商服务托管范文第5篇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

物业管理纠纷是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而出现的,该类纠纷因其独特性而与一般的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

1.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

1990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海南的房地产更是超常规发展,形成了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新建住宅小区和作为商用写字楼的大厦(以下简称为住宅小区和商厦),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以海口市新华区法院为例,该院于1995年开始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5件,至1996年上升为20件,这两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有增无减。诉讼标的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各类型纠纷。主要有:(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理纠纷;(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务损失的纠纷;(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7)业主诉房产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3.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

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区管委会,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由于物业管理纠纷案属新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无现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只能依据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

确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依《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诉法院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产生的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注意审查何处为被告住所地、何处为合同履行地。业主作为被告的,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应注意审查涉及物业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审查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正确处理纠纷,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主要涉及三类合同,一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即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商签订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议:通常所说的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另一物业管理公司承包的书面协议;三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书面协议。在审理中,应区分合同的不同性质,注意判定合同的效力,以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1.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

在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称聘用管理合同)时,应主要从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来审查其效力。物业管理权是因业主享有物权所派生出的权利,行使物业管理权的应是物业的所有权人,或是与业主约定可享有物业管理权的使用人,而非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由业主(或特定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委托具有物业管理资质、能力的管理公司而形成。由于我国房地产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刚起步,在购房者购房时,物业管理多是作为商品房售后服务的一环,由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约定购房者接受房地产开发商的物业管理服务.随着物业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呼声日甚,越来越多的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作为行使物业管理权的一方,续聘或选聘房地产开发商属下的物业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有偿服务。因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格的当事人,一方为业主或依法成立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另一方为具有物业管理经营范围的企业。原由业主或无物业管理经营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效力应以建设部的《办法》施行之日起划分,在此之前(即1994年4月1日前)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宜以房地产开发商无物业管理经营权来认定无效,房地产开发商在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可继续实施物业管理,但不得以继续履行合同为由,阻挠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1994年4月1日后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办法》已规定住宅小区应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就应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或注册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以,1994年4月1日后房地产开发商仍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在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效力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保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和委托权。对于业主不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物业管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对易引起纠纷的物业管理费,其收费标准、范围要依据物价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报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超过标准收取费用和滞纳金,未经批准扩大收费范围的条款,应确认为无效条款;对属于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墙体、屋顶等的使用、收益,如不允许业主管理、使用、收益,或赋予房地产商使用权而不向业主交付相应对价的,均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或发售房产的大业主,未经业主同意随意使用属于其他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墙体、屋顶等并获取收益的侵权行为常常发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中出现侵犯业益的不平等条款的,应确认部分无效.

2.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

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往往认为物业管理权在其手中,而在无能力或精力实施物业管理时,或为牟利,在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将受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经营权发包给其他的物业管理公司,坐收承包金,由此产生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收取、上缴物业管理承包金及业主拒向承包管理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纠纷。建设部《办法》中规定,小区物业管理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只有业主或者代表业主的管委会才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只有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实施管理,其由此所享有的受托权实质上不是物业管理权,而是受托管理权,将受托管理权发包、转让给他人经营,这种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有受托管理权的物业管理公司将其管理权发包,其无权收取物业管理承包金,承包人则未依法取得受托管理权,其要求业主向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注意审查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

在考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合同的当事人和合同的内容。业主或代表业主的管委会委托、聘用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据此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实质上是属于前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如无其它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应确认有效。但在实践中引起纠纷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则大多不是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是由正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由正在对物业进行管理的公司委托别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的合同,这种类型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其性质与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相似,都是未经业主同意,将取得的委托管理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所不同的是物业委托管理合同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业主将物业委托给其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是基于业主对所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能力的信任,物业管理公司既无权将享有的受托管理权转包、转让,也无权另行委托他人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而且,根据民法理论,转委托成立的前提必须是经委托人(即业主)同意,接受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将管理权转托他人行使,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侵犯了业主的利益,实施了无权转委托的行为,应确认合同无效。在审查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其与物业管理公司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的合同区分开来,后者依《办法》及物业管理的需要,是允许的。

三、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建筑物所有权主体多元化、用途多样化格局的形成,物业管理的方式也呈现了多样化。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规章也不尽完善,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这些类型各异的案件中,存在着适用法律困难、争议问题较多的现象。笔者试对实践中有争议或急需明确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业主大会如何召集、选举,作出决议的程序问题。

由于住宅小区或商厦的业主人数众多,难以分别行使物业管理权,为此产生了业主大会制度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建设部《办法》中规定住宅小区应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但《办法》未对业主大会制度,包括业主大会如何召集、选举如何行使权利、作出决议等作出规定。虽然一些地方性规章如《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中已有对业主大会制度和管委会制度做出规定,但不尽完善,实践中存在问题仍急需明确。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如何进行物业管理?在什么情况下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如何选举产生管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分别通过书面投票的方式征集业主的选票是否可行?如何确定业主的投票权?是一房产证一票还是一户一票,或确定一定的建筑面积为一票?这些问题很具体,但实践中涉及到当事人切身利益,急需有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操作.笔者认为,业主要行使物业管理权实现自治,应尽早召开业主大会,以确定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集,既可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召集,也可由业主自行召集,但持有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在未召集业主大会,业主或其委托人未出席的情况下,分别书面征集业主意见而成立管委会或通过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议的,不能确认管委会或有关决议的效力。应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或商厦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及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前提条件,形成业主大会有效决定的程序。住宅小区或商厦,在竣工交付使用后,未必能全部售完,按《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那么在出售后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呢?显然,待房屋全部出售后才采取上述措施,在全部出售前(这一过程也许很长),业主不能行使其物业管理权,则难以保障业主应享有的权益,但如果房屋出售或入住未达一定的比例,其时房地产开发商是最大的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也难以体现小部分业主的利益。因此,确定房屋入住率或出售率达到一定的比例,方依法召开业主大会,成立管委会,这是保护业主利益,规范物业管理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住宅小区或商厦主要用于出售的,其出售率达到50%以上,或售或租的,其入住率或使用率达到50%以上的,应规定开发商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须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管理部门组织下或自行召集下,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这对于保护业主的物业管理权是较为有利的。

关于业主的投票权如何确定,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有效,这是业主实际行使物业管理权的重要一环,应在平等、公平的原则下确定业主的投票权。由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一般以其所享有的房屋面积和共有的面积来确定,如以每一产权人或使用人一票,对购置较大房产份额的业主或出售率不高而为大业主的房地产开发商似不公平。如单纯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确定投票权及票数,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建筑面积很小的房屋,其业主如无投票权,其权益如何体现?笔者认为,应规定业主或与业主有约定享有物业管理权的使用人,不论所有或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积大小,均应享有业主大会或管委会的投票权,但所代表的票数可有区别。如可以每一单元房屋为一票,或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计一票的单位,每一计票单位的建筑面积享有一票,计票单位面积以下的业主,每一产权人有一票,非业主使用人的投票权从其与业主的约定。如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计票单位,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计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一产权人享有一票。这样既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也充分考虑了小业主的利益。业主大会的决议,如要求所有业主通过方有效,则往往会只能形成议而不决的局面,反而不利于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在合理确定业主投票权的基础上,规定业主大会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投票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且这部分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份额达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则可最大程度地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

(二)关于管理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

管理委员会是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或商厦的房产产权人和由产权人授权或与其有管理权约定的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管委会有权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聘用管理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管委会以其名义代表业主。而管委会在何种情况下才是依法成立,是否具备民事、行政主体资格,能否参与诉讼,这些问题目前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管委会是业主的自治性机构,须依法成立,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管委会经业主大会按确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后,应由业主联名或业主大会授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确认。未经登记确认,或未经业主授权,他人以业主的名义将管委会予以登记的,视为管委会尚未依法成立。对于依法成立的管委会的主体资格,有一种意见认为,管委会不是法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参与民事、行政诉讼,不能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对此意见,笔者不敢苟同。《办法》赋予了管委会对外签订聘用合同的权利,应视为管委会在物业管理中具备了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管委会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的合同,其主体符合规章规定,不应以此否认合同的效力。但《办法》毕竟是规章,且在确认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主体资格的同时,必然涉及在实践中已发生的管委会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因物业管理发生纠纷,管委会能否以其名义参加诉讼?笔者认为,管委会固然不是法人,但其属依法成立的自治管理组织,应属民诉法第49条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管委会参与诉讼既是代表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有关规章中规定其有权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所派生出的权利义务。但毕竟由于有关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因此有必要在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三)关于商住两用楼或商业、娱乐业等用途的商厦的物业管理问题。

与住宅小区的用途不同,商厦主要用于商业目的。在商厦出售、出租后,为了维护商厦业主或使用人的房屋及相应配套的公用设施的良好运行,商厦同样需要由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而实践中,许多商厦仍由房地产开发商或房产份额占绝对优势的大业主直接进行物业管理。由于商厦的档次普遍较高,对提供管理服务的要求更高,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物业管理则往往以较高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用,常为此引发纠纷。而建设部《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有关服务收费办法,都只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收费予以规定,未对商厦的物业管理及服务收费进行规定。地方性规章中,亦鲜有将商厦管理纳入物业管理的范畴,使商厦业主如何行使物业管理权,收费标准、服务要求如何确定既无法可依,也无行政规章可依。由此产生的纠纷难以妥善处理,不利于我国物业管理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因此,应将商厦的物业管理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在有关物业管理法规中,以规定住宅小区和商厦的物业管理为基本框架,分别根据住宅小区和商厦的特点,明确各自的服务内容、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方法,以及行使物业管理权的方式。

(四)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的问题。

电商服务托管范文第6篇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

物业管理纠纷是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而出现的, 该类纠纷因其独特性而与一般的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

1.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

1990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海南的房地产更是超 常规发展,形成了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新建住宅小区和作为商用写字楼的大厦(以下简称 为住宅小区和商厦),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 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 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 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起诉。以海口市 新华区法院为例,该院于1995年开始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5件,至1996年上升为20件,这两 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有增无减。诉讼标的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 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 诉讼的各类型纠纷。主要有:(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 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 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 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 理纠纷;(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 务损失的纠纷;(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7)业主诉房产 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 、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 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利益 ,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3.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

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区管 委会,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 、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 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由于物业管理纠纷案属新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无现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只能依据民法通 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 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

确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依《行政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 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诉法院 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 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产生的合同纠纷,应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注意审查何处为被告住所地、何处为合同履行地。业主作为被告的, 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 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 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 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 ,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 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应注意审查涉及物业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审查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正确处理纠纷,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在物业管理 纠纷中,主要涉及三类合同,一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即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开 发商签订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 议:通常所说的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产 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另一物业管理公司承 包 的书面协议;三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 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书面协议。在审理中,应区分合同的不同性质,注意判定合同 的效力,以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1.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

在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称聘用管理合同)时,应主要从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 资格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来审查

其效力。物业管理 权是因业主享有物权所派生出的权利,行使物业管理权的应是物业的所有权人,或是与业主 约定可享有物业管理权的使用人,而非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 由业主(或特定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委托具有物业管理资质、能力的管理公司而形成。由 于我国房地产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刚起步,在购房者购房时,物业管理多是作为商品房售后 服务的一环,由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约定购房者接受房地产开发商的物业管理服务 .随着物业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呼声日甚,越来越多的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作为行使物 业管理权的一方,续聘或选聘房地产开发商属下的物业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 业管理有偿服务。因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格的当事人,一方为业主或依法成立的业主管 理委员会,另一方为具有物业管理经营范围的企业。原由业主或无物业管理经营权的 房地产开发商,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效力应以建设部的《办法》施行之日起划分 ,在此之前(即1994年4月1日前)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宜以房地产开发商无物业 管理经营权来认定无效,房地产开发商在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可继续实施物业管理 ,但不得以继续履行合同为由,阻挠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19 94年4月1日后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办法》已规定住宅小区应由物业管理公司统 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就应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 理,或注册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以,1994年4月1日后房地产开发商仍与业主签订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在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效力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物业管理服务合 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必须在 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保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和委托权。对于业主不能 在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物业管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对易引起纠纷的物业管理费,其收 费标准、范围要依据物价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报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超过标准收取费用 和滞纳金,未经批准扩大收费范围的条款,应确认为无效条款;对属于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 墙体、屋顶等的使用、收益,如不允许业主管理、使用、收益,或赋予房地产商使用权而不 向业主交付相应对价的,均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或发售房产的大业主 ,未经业主同意随意使用属于其他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墙体、屋顶等并获取收益的侵权行为 常常发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中出现侵犯业主权益的不平等条款的,应确认部分无效 .

2.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

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往往认为物业管理权在其手中,而在无能力或精力实施物 业 管理时,或为牟利,在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将受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经营权发包 给其他的物业管理公司,坐收承包金,由此产生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收取、上缴物业管理承 包金及业主拒向承包管理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纠纷。建设部《办法》中规定,小区物业管 理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只有业主或者代表业主的管委会才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 供有偿服务。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只有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实施管理,其 由此所享有的受托权实质上不是物业管理权,而是受托管理权,将受托管理权发包、转让给 他人经营,这种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有受托管理 权的物业管理公司将其管理权发包,其无权收取物业管理承包金,承包人则未依法取得受托 管理权,其要求业主向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注意审查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

在考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合同的当事人和合同的内容。业主或代表业主的 管委会委托、聘用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据此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实质上是 属于前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如无其它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应确 认有效。但在实践中引起纠纷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则大多不是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 签订的合同,而是由正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由正在对物业进 行管理的公司委托别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的合同,这种类型的物业委托管 理合同,其性质与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相似,都是未经业主同意,将取得的委托管理权转让给 他人,由他人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所不同的是物业委托管理合同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 业主将物业委托给其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是基于业主对所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 理能力的信任,物业管理公司既无权将享有的受托管理权转包、转让,也无权另行委托他人 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而且,根据民法理论,转委托成立的前提必须是经委托人(即业主 )同意,接受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将管理权转托他人行使,所签订的物 业委托管理合同,侵犯了业主的利益,实施了无权转委托的行为,应确认合同无效。在审查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其与物业管理公司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的合同区分开 来,后者依《办法》及物业管理的需要,是允许的。

三、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建筑物所有权主体多元化、用途多样化格局的形成,物业管 理的方式也呈现了多样化。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规章也不尽完善 ,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这些类型各异的案件中,存在着适用法律困难、争议问题较多的现象。笔者试对实践中有争议或急需明确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业主大会如何召集、选举,作出决议的程序问题。

由于住宅小区或商厦的业主人数众多,难以分别行使物业管理权,为此产生了业主大会制度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建设部《办法》中规定住宅小区应成立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但《办法》未对业主大会制度,包括业主大会如何召集、选举如何行 使权利、作出决议等作出规定。虽然一些地方性规章如《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 理规定》中已有对业主大会制度和管委会制度做出规定,但不尽完善,实践中存在问题仍急 需明确。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如何进行物业管理?在什么情况下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如何 选举产生管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分别通过书面投票的方式征集业主的选票是 否可行?如何确定业主的投票权?是一房产证一票还是一户一票,或确定一定的建筑面积为 一票?这些问题很具体,但实践中涉及到当事人切身利益,急需有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操作 .笔者认为,业主要行使物业管理权实现自治,应尽早召开业主大会,以确定物业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集,既可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召集,也可由业主自行召集, 但持有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在未召集业主大会,业主或其委托人未出 席的情况下,分别书面征集业主意见而成立管委会或通过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的决议的,不能确认管委会或有关决议的效力。应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或商厦物业 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及召

集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前提条件,形成业主大会有效决定的程序。 住宅小区或商厦,在竣工交付使用后,未必能全部售完,按《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 出售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那么在出售后在什么情况下必须 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呢?显然,待房屋全部出售后才采取上述措施,在全 部出售前(这一过程也许很长),业主不能行使其物业管理权,则难以保障业主应享有的权 益,但如果房屋出售或入住未达一定的比例,其时房地产开发商是最大的业主,召开业主大 会也难以体现小部分业主的利益。因此,确定房屋入住率或出售率达到一定的比例,方依法 召开业主大会,成立管委会,这是保护业主利益,规范物业管理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住 宅小区或商厦主要用于出售的,其出售率达到50%以上,或售或租的,其入住率或使用率达 到50%以上的,应规定开发商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须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管理 部门组织下或自行召集下,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这对于保护业主的物业 管理权是较为有利的。

关于业主的投票权如何确定,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有效 ,这是业主实际行使物业管理权的重要一环,应在平等、公平的原则下确定业主的投票权。 由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一般以其所享有的房屋面积和共有的面积来确定,如以每一产权人 或使用人一票,对购置较大房产份额的业主或出售率不高而为大业主的房地产开发商似不公 平。如单纯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确定投票权及票数,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建筑面积很小的房屋,其业主如无投票权,其权益如何体现?笔者认 为,应规定业主或与业主有约定享有物业管理权的使用人,不论所有或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积 大小,均应享有业主大会或管委会的投票权,但所代表的票数可有区别。如可以每一单元房 屋为一票,或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计一票的单位,每一计票单位的建筑面积享有一票, 计票单位面积以下的业主,每一产权人有一票,非业主使用人的投票权从其与业主的约定。 如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计票单位,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计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 每 一产权人享有一票。这样既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也充分考虑了小业主的利益。业主 大会的决议,如要求所有业主通过方有效,则往往会只能形成议而不决的局面,反而不利 于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在合理确定业主投票权的基础上,规定业主大会的决议,须由出席 会议的业主所投票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且这部分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份额 达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则可最大程度地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

(二)关于管理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

管理委员会是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或商厦的房产产权人和由产权人授 权或与其有管理权约定的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组 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管委会有权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对 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聘用管理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管委会以其名义代表业主。而管 委会在何种情况下才是依法成立,是否具备民事、行政主体资格,能否参与诉讼,这些问题 目前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管委会是业主的自治性机构,须依法成立,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 务。管委会经业主大会按确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后,应由业主联名或业主大会授权的房地产开 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确认。未经登记确认, 或未经业主授权,他人以业主的名义将管委会予以登记的,视为管委会尚未依法成立。对于 依法成立的管委会的主体资格,有一种意见认为,管委会不是法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参与民事、行政诉讼,不能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对此意见, 笔者不敢苟同。《办法》赋予了管委会对外签订聘用合同的权利,应视为管委会在物业管理 中具备了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管委会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的合同,其主体符合规章规定,不应以此否认合同的效力。但《办法》毕竟是规章,且在确认其签订物业管理 合同主体资格的同时,必然涉及在实践中已发生的管委会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因物业管理发 生纠纷,管委会能否以其名义参加诉讼?笔者认为,管委会固然不是法人,但其属依法成立 的自治管理组织,应属民诉法第49条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管委会参与诉讼既是代表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有关规章中规定其有权签订物业管理合 同所派生出的权利义务。但毕竟由于有关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因此有必要在 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三)关于商住两用楼或商业、娱乐业等用途的商厦的物业管理问题。

与住宅小区的用途不同,商厦主要用于商业目的。在商厦出售、出租后,为了维护商厦业主 或使用人的房屋及相应配套的公用设施的良好运行,商厦同样需要由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专业 化的物业管理。而实践中,许多商厦仍由房地产开发商或房产份额占绝对优势的大业主直接 进行物业管理。由于商厦的档次普遍较高,对提供管理服务的要求更高,房地产开发商或其 他物业管理则往往以较高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用,常为此引发纠纷。而建设部《办法 》,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有关服务收费办法,都只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收费予 以规定,未对商厦的物业管理及服务收费进行规定。地方性规章中,亦鲜有将商厦管理纳入 物业管理的范畴,使商厦业主如何行使物业管理权,收费标准、服务要求如何确定既无法可 依,也无行政规章可依。由此产生的纠纷难以妥善处理,不利于我国物业管理市场体系的建 立和完善。因此,应将商厦的物业管理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在有关物业管理法规中,以规 定住宅小区和商厦的物业管理为基本框架,分别根据住宅小区和商厦的特点,明确各自的服 务内容、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方法,以及行使物业管理权的方式。

(四)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的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使用人常因物业管理费发生纠纷,物业管理公司为迫使业主或使用人 交纳管理费,在业主或使用人不能按其要求交费的情况下,常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措施 ,为此常引发诉讼案,业主和使用人以收费不合理、停电等构成侵权提起诉讼或抗辩。采取 停水电等措施是否侵权,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对拖欠管 理费行为可依聘用管理合同追索,采取严重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经营、居住的停水电等行 为,是侵权行为;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停水电等是因业主、使用人欠费所造成,停水电等行 为不构成侵权。由于停水电等措施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的经营、生活,易使矛盾激化,妥 善处理此类纠纷十分重要。《办法》中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 规定收取管理费用,未赋予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非常措施的权利。而原《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 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则规定对欠费的业主可以采取停止供水电等措施。笔者认为,在业主 或使用人的确欠费的情况下,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是否违约或侵权,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

电商服务托管范文第7篇

2008年,中国IDC市场在中国互联网市场增长迅速、3G时代正式到来、跨国企业数据节点向中国转移等有利因素促进之下,达到一个全新高度,市场规模达到48.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0.8%。

2008年,中国IDC市场呈现以下特点

一、市场发展平稳,市场结构日趋合理。

近3年来,中国IDC市场始终保持在40%以上的增长速度,IDC应用已经成为企业信息化不可缺少的一环。其中以主机托管、虚拟主机为主的基础业务占比达到81.2%,以负载均衡服务、数据存储备份、网络安全服务为代表的增值业务占比为18.8%。

随着企业建站层次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主机托管业务及其引发的相关增值服务成为2008年IDC市场的主流。

二、IDC市场主流服务商竞争加剧,在主机托管及增值服务业务领域,网宿科技与世纪互联成为市场领先者,双方各具优势,网宿科技在企业客户数量、盈利能力、技术创新方面处于领先。

2008年,网宿科技IDC企业客户(至少租用一台服务器的企业用户)超过3000家,客户结构涵盖政府与企业;同时,优质稳定的大型企业比例日渐增高,这使得网宿科技业务收入保持较高的增长的同时,利润水平也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准。网宿科技的增长率、利润率与净利润市场排名第一;业务总收入超过2亿,略少于年内曾经进行过多次并购的世纪互联网,成为2008年中国IDC市场最具成长能力的IDC服务提供商。而世纪互联网则在收入规模(略高于网宿科技)、投资力度上略占优势。

其他服务商,诸如:电信通、互联通、帝联等服务商则仍处于市场挑战者地位。在虚拟主机及其他业务领域,万网、新网仍是市场主导力量。

三、运营商对IDC重视程度日益加深,运营商与第三方IDC服务商合作加深。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运营商持续在IDC领域发力,促进了中国IDC市场稳定、高速的发展。中国联通与中国网通合并成立新联通后,此前原中国网通IDC 业务专门机构被命名为中国联通集团IDC 运营中心。在对自有IDC业务进行了规范、评估、软硬件加强的基础上,推出了“中国联通国家数据中心助力计划”,针对政府、企业打造信息安全一流的数据灾备中心以及专业外包服务。

与此同时,电信运营商为提升服务能力,与第三方IDC服务商的依存关系更加紧密,第三方IDC服务提供商(如网宿科技)既是电信运营商的大客户,同时也通过自身技术创新为电信运营商IDC服务提供一定的技术保障和定制化、个性化的增值服务。

值得强调的一点是:第三方IDC服务提供商在很多增值服务领域与电信运营商形成了很好的互补关系。电信运营商擅长的是标准化基础接入;而第三方IDC服务提供商则在增值服务、定制化服务方面针对客户需求,依靠自身灵活多变运营机制及良好的技术积累,形成了一块增长迅速的市场。

四、网络游戏成为IDC企业(包括电信运营商)重点关注对象。不久前四川电信与网宿科技连手推出的GDC(网游数据中心)即可看作一个很好的代表。

根据赛迪顾问和IDC圈的联合调研结果显示, 25.2%的被调查IDC服务商的业务收入中,网络游戏的贡献额迅速增高,仅次于传统行业的贡献(27.1%的被调查IDC企业的收入中,传统行业的贡献最大)。同时,有42.0%的IDC企业对网络游戏的关注度最大,且认为网络游戏的发展对IDC企业意义重大。网络游戏领域成为提升IDC服务商重点挖掘和竞争的战场。

展望未来,中国IDC市场仍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从市场角度看,随着网络建设从城市到农村的逐步延伸、网络应用从大型企业到中小企业的逐步深入、服务成本由高到低的逐步过渡,各级政府、中小企业都将成为IDC服务的后备市场。尤其是国家不久前关于鼓励政府企业和部门服务外包的建议,将对IDC市场发展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

通过对市场数据的细致分析,我们将更加清晰地看到未来IDC市场发展的前景。根据赛迪顾问统计,2008年中国IDC实现了48.7亿元的市场规模与40.8%的增长率。请注意这48.7亿元所反映的并不是简单的营业收入,而是由各种类型服务实体收入汇总而来。这些IDC服务实体包括:像中国电信、网通一样的基础电信运营部分商;不参与市场经营但服务于一些专门领域(金融、安全、公安等)的独立IDC运营部分商;以“批发零售”业务见长的虚拟主机服务部分商(如万网);以提供CDN服务为主的相关增值服务提供商;人们习惯中(或者说狭义上)通常所理解的第三方IDC服务提供商部分――IDC增值服务商(例如提起IDC服务提供商我们会想到的网宿科技、世纪互联等)。

如果单纯分析真正的IDC增值服务部分,我们会发现目前整体市场所表现出的40.8%的增长率不是太高,而是太低了。照这样计算,该部分的市场总额在2005年IDC增值服务规模仅约为3亿元,2008年该部分市场总额约为已经达到22亿元左右,复合增长率高达94.28%,真实地体现了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速度。需要重点指出,目前对该市场增长贡献最大的绝大部分仍是以互联网企业为主的IT厂商。所以,今后随着国家关于鼓励服务外包政策的逐步落实,随着大企业对CDN等IDC增值服务认识的加深和对服务的依赖,以及结合3G、国际企业数据节点建设力度加大等驱动因素的增多,中国IDC市场增长率不仅仅会继续保持,在一定时间内还会加速提升。

电商服务托管范文第8篇

目前国际上借用云计算的提供给大众更多的服务,如亚马逊从6年前开始尝试“服务”,该服务的初衷是让众多中小企业租用亚马逊的服务器、数据中心等闲置IT资源。

从中小企业开始云服务

几乎一夜间,不论是大型跨国企业,还是只有几台服务器的小型企业,都在关注和讨论云计算能够为自己带来什么价值。云计算的价值无非让企业节约IT支撑成本,即在最小支出的前提下,能够迅速得到具有弹性的IT资源。而这对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来说,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快速性,让其更愿意选择能够按需得到IT资源的云服务。

微软大中华区副总裁兼通信及媒体事业部大中华区总经理温涛指出:“运营商不可置疑的是云服务的最佳提供者,目前相对于借助云计算发展移动互联网业务,针对中小企业的云计算更具有公共云发展的市场机会。”

微软最近的“2010年全球中小企业IT和托管服务指数”研究报告中指出,目前67%的中小企业都或多或少在使用托管服务软件,在中国这个数字高达77%,在其余的中小企业中,80%的亚洲企业已经考虑使用托管服务软件,在中国已经有高达97%的企业开始着手准备。

而反观个人和政企用户,在云服务上仍有一段路要走。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平台和开发技术平台战略首席顾问崔宏禹表示:“将手机上所有终端业务都移植到云平台仍需要一段时间,终端操作系统的不同,让所有终端都具有一样的业务仍存障碍,同时让手机以及互联网数据同步也不是简单的事情。”

目前很多需求大型数据中心的跨国集团、行业巨头等都会选择在自己的IT中心采用虚拟化技术,如中国石化已经在国内部署了第一个云计算平台,对于他们来说,云服务更多是补充其私有云的一种手段。“毕竟对于大型企业客户来说,选择私有云,成本更为低廉,管理也更为放心。”崔宏禹表示。

SaaS市场增长强劲

针对云计算的使用模式,业界提出了三个不同的概念:软件即服务(Software-as-a-Service,即SaaS)、平台即服务(Platform-as-a-Service,即PaaS)和基础架构即服务(Infrastructure-as-a-Service,即IaaS)。SaaS是一种基于Web的软件租赁模式;PaaS是开发定制的、托管于Web系统的应用;IaaS则是指服务器、存储和计算能力采用“即付即用”的使用模式,在防火墙的内部和外部均能有效获取,分别对应相互独立的内部云和外部云。

事实上,并不是现有了云计算的概念再有软件即服务的理念,将软件作为一种服务通过Web形式租赁给最终用户已经有了今年的发展基础,只不过云计算的普及,令软件即服务的发展更为顺畅,尤其是在中小企业客户领域,对比个人用户他们的需求更多,但是却无法付出高额的软件购买费用,云服务商可以与软件厂商合作,满足他们的需求。

目前不论是行业软件,还是基础办公软件,各大IT厂商都有所提供,如SAP提供帮助企业实现运营流程拓展和自动化的软件服务,Convergys提供的用户贴心服务等。

根据咨询机构BDA的预测,2012年,亚洲SaaS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6亿美元,其中服务增长率达到47%。

已具备提供服务能力

尽管SaaS市场向好,但是竞争也是激烈的,原来的IT托管商,运营商就面临着第三方厂商的竞争,而云服务商,运营商也已经落后于第三方厂商。为此,运营商更需要将其特有的业务与IT资源提供以及软件服务相结合的模式,例如,将短信传递办公信息与IT资源租赁相融合,或是提供更具特色的软件来吸引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