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新晨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案例;个人银行;结算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185-01

2011年,通过对商业银行账户管理进行检查,发现个别地方性商业银行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使用上,存在一些不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做法,但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遇到事实认定依据模糊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案例描述

在某一银行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时,通过调阅其《对公存款余额表》,发现其中有多户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且部分账户余额较大。为准确认定和核实该问题,通过调阅部分账户《对公账户明细表》,发现账户明细账中频繁发生营业款、货款、租金、物业费、材料款、工程款、工资等明显带有单位资金性质的资金收入和支出项,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单位资金特征明显。例如,某企业法人代表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日材料款项支出近240万元,单日工程款收入达488万元,仅此一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011年上半年累计存入资金量就达5800余万元。且通过查询发现部分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此类账户户名均为一家或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后通过调阅开户申请书,发现此类问题账户开户申请均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通过进一步核实和询问,对该问题做出如下认定:案例中银行为存款人以自然人的名义开户,但纳入单位账户管理,且开户人一般为企业主,符合“明知”的要件要求。而账户使用中发生营业款、货款、租金、物业费、材料款、工程款、工资等资金收入和支出项,则说明了账户资金是“单位资金”的性质。

最后定性与处理。《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即公款私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比《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少了“明知或应知”的要件。可以认定银行违反了《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原因分析

(一)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不到位。一是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放松了监督。《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有11类。案例中银行显然没有按规定进行监督。二是客观上存在银行监督困难。随着结算方式和渠道的增多,银行对客户的监管越来越难。特别是遇到异地现金存入、网上银行或自助银行转账存入到本地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的情况,涉及面过大,银行只能被动地为客户入账。

(二)现行账户分类制度存在一定缺陷。目前账户只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大类,并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简化开户手续、方便结算或者逃避监管等原因,许多中小企业老板或个体工商户仍将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账户开立和使用的首选。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在财务制度、管理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应当将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独作为一类账户予以考虑。

(三)规范性文件简化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手续。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5月印发的《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中规定,“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简化了《账户管理办法》中要求付款单位还应提供相应付款依据的手续。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转款造成对公账户、对私账户的使用界限混淆,存在逃避债务、偷逃税款的可能。

三、政策建议

(一)修订《账户管理办法》,理顺与相关法律法规间的关系。账户管理制度的核心是《账户管理办法》,但这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没有上位法。《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明确将公款私存的处罚权确定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建议《账户管理办法》修订时,删去对公款私存问题的处罚。账户管理检查中如果发现疑似公款私存的问题,应及时移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另外,《账户管理办法》自2003年以来,其内容的解释和扩展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文件等形式完善,影响力和覆盖面不断扩大,因此,建议修订将《账户管理办法》提高为国务院的条例形式。

(二)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现金管理和可疑交易监控。今后的账户管理检查可从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和可疑交易报告入手检查,发现金融机构中有资金频繁交易或频繁大额现金支取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重点、持续监测,分析资金性质。

(三)完善账户分类体系。对中小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单独进行管理。一是应当在开户手续上有所区别。应该适当简化个体工商户或中小企业法人的开户手续,并且对开户数量予以限制。二是赋予个体工商户类的个人结算账户更多的结算功能。在结算功能上对个体工商户类的个人结算账户与纯自然人的个人结算账户加以区别,应赋予个体工商户类个人结算账户更多的结算便利,比如使用支票、汇票的结算功能。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问: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问: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可以。

问: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答:(1) 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问:对于境外个人姓名太长,无法完全录入姓名栏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银行可在“姓名”栏录入姓名简称,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录入全名。

问:境外个人购汇是否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境外个人购汇目前暂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银行为其办理业务不需将相关交易信息录入系统。但外汇局今年将把境外个人购汇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届时应通过系统办理境外个人购汇。

问:如何理解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

答:旅行支票购买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执行;旅行支票兑换外币现钞按提钞规定办理,提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旅行支票可以直接存入外汇储蓄账户,暂不需提供海关申报单。

问: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办理的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购结汇,是否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购结汇,应通过其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外汇结算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发生的结汇、购汇,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问: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都有哪些凭证要求?

答: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办理。

问: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如何办理购汇?

答:(1)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按规定无需纳税的,购汇可以不提供税务凭证。(2)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可以汇出、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按规定携出境外。

问: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指外币现钞、信用卡、旅行支票结汇后未用完的人民币。

问: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如何理解?

答: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个人与直系亲属账户之间的划转;如划转账户属于同一主体类别的,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要求办理;如划转账户分属于境内个人、境外个人,还需符合《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账户内资金汇出规定。

问:个人办理与其直系亲属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时,如两人分别在不同城市,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是否可以为复印件?

答:可以。

问:外汇账户间资金跨行划转,汇入行如何识别汇出行账户交易性质?

答:为确认账户交易性质,跨行账户资金划转,汇出行应标注账户交易性质(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问: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有效期多长?

答: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废。

问:境内个人可否直接投资境外金融市场?

答:目前境内个人可以通过经批准的金融机构(见附表1)投资境外金融市场,我们正在研究在年度总额内允许境内个人直接从事境外金融投资的有关问题。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一、频繁“迁移”银行结算账户的成因分析

(一)政策法规存在漏洞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存款人可以自由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该条款侧重强调单位选择银行开户的自,但对单位随意开户、销户、转户缺乏必要的法定限制,致使开户银行无法以相应的制度、规定来约束企业随意转移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采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夺企业存贷款业务非常激烈,往往以向企业提供各种优惠条件为诱饵,使其在本行开立账户特别是基本账户,以达到壮大银行账户开户数和增加存贷款量的双重目的。这种银行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了企业账户频繁开户、销户、转户现象不断发生。

(三)企业为寻求银行信贷便利

一方面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有关企业发放贷款,往往要求该企业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否则不向其办理贷款业务。多数贷款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只能作出妥协,采取销户、转户、新开户的方式向申贷银行转移基本账户。由于多数企业不同时期向不同银行融资,导致企业为结算或贷款方便成为了“账户游民”。

(四)部分企业为逃避法律责任

部分企业信用观念淡漠,为拖欠或逃避债务,避免司法机关冻结账户资金,滥用开户权利开展“麻雀战”,采取各种手段套取银行信用,穿梭于各金融机构之间。

二、频繁“迁移”银行结算账户降低结算资源效率的研究

(一)耗费了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资源

企业频繁开销户直接增加了人民银行账户审核和管理的工作量,耗费挤占了账户管理系统资源,并造成了《开户许可证》等文本材料的浪费。

(二)无法监测基本存款账户的流向,削弱了账户管理的严肃性

由于大多数“迁移”的企业在销户时并不是以“转户”原因撤销原基本账户,而是以其他原因销户后再重新开立基本账户,因而使得系统不能很好地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流向进行统计监测,也给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分析带来一定的难度。其次,企业频繁开销户助长了开销户的随意性,削弱了账户作为法定结算工具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三)不按规定时限重新开户使其他辅助账户失去“龙头”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以“转户”原因销户的,在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的,需在10日内办理重新开户手续,但对于10日内未重新开户的情况,目前从系统、制度上都缺少必要的控制措施,致使企业的其他辅助账户在短期内缺少龙头,即使长期不再开立基本账户,其他账户仍然可办理结算。

(四)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一方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中强迫要求企业向本行转移账户的行为,造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恶性的紧张,容易造成了银行和银行,以及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纠纷,对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营造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企业的这种频繁转移基本账户现象也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和账户档案管理成本,造成了不必要的金融资源浪费。

三、有效规避账户频繁“迁徙”的理论选择及改进策略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办理、使用银行账户的限制性条款

建议人民银行总行研究修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一方面,在保证单位存款人有自由选择开户银行的权利的前提下,建立相应的核准机制,避免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尽可能保持单位账户的相对稳定性;另一方面,对企业开户、销户的间隔期限及其条件做出更为合理和明确的限制条款,增强队对转移行为的限制。

(二)完善账户管理系统,加强对不合理银行结算账户转移行为的监控

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账户管理系统,设置在一定的期限内单位的基本账户不得销户转户,加强对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户行为的监控。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户的,在提供必要的情况说明后,应由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高级主管授权方可办理,增加转移基本账户的难度,避免随意性。

(三)实行账户行政许可收费制度,增加账户迁移成本

建议实行账户行政许可收费制度,促使企业在选择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时慎重考虑。同时,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财务状况和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合理确定结算账户的开立银行,避免开户的盲目性。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会计营运;管理控制问题;改进措施

一、商业银行会计营运中存在的主要管理控制问题

(一)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控制存在疏漏

这类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个别支行的凭证库管理不到位

调查发现,前述商业银行某支行凭证库保险柜密码损坏已久,并且只有库管员一人凭钥匙开关库门。

2.凭证库管员履职不到位,柜员超量保管重要空白凭证

2013年初,前述商业银行某支行某凭证库管员将当日调入的若干份人民银行现金支票全部发放给某凭证柜员,截至2013年末,该柜员凭证箱中尚结余人民银行现金支票若干份。截至调查日,在无新调入凭证的情况下,柜员凭证箱中仍然结余人民银行现金支票若干份;2014年初,前述商业银行某支行某凭证库管员将当日调入的若干份人民银行转账支票全部发放给某柜员,截至调查日,该柜员凭证箱中尚结余人民银行转账支票若干份。业务处理中心也存在相同问题。

3.对从他行购买的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欠规范

(1)表外付出账务处理不及时。前述商业银行异地支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或者其他同业机构办理现金领现业务时,均存在对现金支票表外账务处理时间滞后的情况。例如,2014年初某日,前述商业银行某支行向当地工商银行领现若干万元,核心账务系统中,系统外领现记账时间为9时45分,而工商银行现金支票的凭证付出时间却为14时06分。

(2)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例如2013年初某日,前述商业银行某支行某柜员付出人民银行现金支票80至83号;7月初,付出人民银行现金支票84至88号,期间,该柜员分别于5月中和6月末付出人民银行现金支票76号和51号。

(3)没有及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管理。前述商业银行某支行自2007年成立以来,均委托当地另一家银行现金领解现和资金划拨业务,至2014年9月初,该支行才将从另一家银行购买的现金及转账支票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4)凭证柜员对领入的他行支票未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记录。象山支行未设立重要空白凭证记录簿对从工行购买的现金及转账支票的领入和付出使用情况进行明细记载。

(二)对同业账户的管理不规范

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同业存放账户管理存在缺失

(1)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不合规。前述商业银行某支行为某市某农村合作联社开立了1个投融资账户,不符合商业银行关于“仅允许在省辖分行营业部以上营业机构开立,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的规定。

(2)对存款银行的核实方式不合规。前述商业银行的某三家支行没有按照总行要求,至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和上门核实两种方式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核实开户意愿的真实性,仅采取上门核实一种方式。

2.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工作存在欠缺。

(1)每月对账工作欠规范。前述商业银行虽然能够指定专人按月集中核对存放同业本外币账户余额,但是没有通过开户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账户的发生额。

(2)存款限额控制不到位。2014年9月初,前述商业银行分别将其两家支行存放同业账户的日均余额限额调整一千多万元、数百万元。调查发现,2014年9月中至10月中的一个月,其中一家支行存放同业账户余额均在限额以上,期间日均余额也超出限额二百多万元。

(3)开立存放同业结算账户没有经过总行审批。2014年4月11日,异地支行某支行撤销原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在另一家银行开立了一个结算账户,但是没有经过总行审批。

(三)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管理工作存在控制缺陷

前述商业银行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领用分别由业务处理中心、2家地域偏远的市内网点和6家异地支行办理,8家支行又分别所属二级支行开户企业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领用业务;承兑会计确认业务由分行业务处理中心操作,分行的票据贴现业务由基层网点操作。存在的问题如下:

1.商业银行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核实保证金相关信息

前述商业银行业务处理中心会计人员在办理承兑业务时,没有根据合同中保证金的收取要求,核实相应的保证金是否已经收妥,状态是否正常,与系统中录入的信息是否一致。

2.商业银行没有按照实际需求办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领用

2014年7月某日,前述商业银行某支行凭证柜员为客户领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16份,其中的3份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于当日作废注销。

3.商业银行承兑会计确认环节控制不到位

调查发现,前述商业银行业务处理中心在办理承兑会计确认时,仅依据支行传真的银行承兑汇票底卡联和授信发放清单进行操作,底卡联传真件上虽然有签发支行营运主管的签字,但是业务处理中心没有留存支行营运主管的手工签字样本,并且个别支行底卡联传真件上没有营运主管签字。

4.商业银行对机打票据的手工签名管理存在欠缺

(1)没有对机打票据的手工签名与预留签字样本进行核对。业务处理中心办理承兑业务时,没有将机打票据上的经办柜员和印章管理员的手工签名与预留签字样本进行核对。

(2)个别支行机动人员没有在承兑机构预留签字样本。例如前述商业银行某支行没有将印章机动人员的手工签名在业务处理中心预留签字样本。

5.商业银行没有告知承兑行银行承兑汇票已经贴现的信息

调查发现,前述商业银行的8家支行在办理他行票据贴现业务时,均没有按照规定向承兑行告知本行贴现情况。

6.商业银行对承兑申请人预留印鉴的核验控制存在缺失

(1)到期承兑付款时的印鉴重合度偏低,并且没有找到防伪图码。例如2014年7月下旬,业务处理中心解付某编号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票据上预留印鉴核验时的重合度分别为45.2%、45.9%,并且没有找到防伪图码。

(2)签发时银承票据上的印鉴重合度过低。例如2014年9月末,前述商业银行某支行为开户企业某集团有限公司签发某编号的承兑汇票,预留印鉴的重合度分别为36.2%、10%;当日,前述商业银行的另一支行为开户企业某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的70笔银承业务,印鉴核验时强制通过23笔,其中,有8笔印鉴重合度在50%以下。

(四)对监管账户的管理控制存在缺失

2011年12月份以来,前述商业银行的19家支行陆续开立了37个预售资金、项目资金、投资资金和募集资金等监管账户。调查发现,该商业银行在办理账户监管业务中,没有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没有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履行监督义务,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1.没有落实检查监督管理要求

前述商业银行自开办此项业务以来,业务管理部T尚未对业务进行检查监督,风险监督措施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2.没有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和制定操作流程

前述商业银行没有根据监管协议及实际情况制定业务操作实施细则,业务管理部门没有对账户监管业务的准入、监管内容、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批,没有对业务操作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3.签订协议中的要素填写不规范

(1)监管金额有误。前述商业银行某支行与某省某建设集团某投资有限公司、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填写的2014年3月末专户余额为一千多万元,而核心系统中的账户余额为一万多万元。

(2)监管要素填写不完整。前述商业银行某支行与某市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甲方)、某市某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机场路快速干道与某高速互通立交工程资金监管协议书》中没有填写监管专户名称和账号;某支行与某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某市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某支行与某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及某支行与某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某市某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签订的《银行共管账户业务监管协议》均没有填写专户账号,容易产生法律风险。

二、改进商业银行会计营运中管理控制问题的措施

(一)总体思路

1.商业银行应该严格按照有关会计基础规范以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有关办法的要求,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从流程控制角度减少会计操作的风险。

2.商业银行应该严格按照有关存放同业账户管理规定以及进一步加强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通知的要求办理存放同业及同业存放账户业务,加强对同业账户的管理和控制,切实防范会计操作风险。

3.商业银行应该严格按照票据业务手册以及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票据业务,加强对票据业务的日常监控和管理工作,对具有潜在风险的业务环节应该予以充分关注并加以控制。

4.商业银行应该加强对账户监管业务的管理和控制,及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切实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履行监督义务,防范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具体措施

1.商业银行督促相关支行将柜员超量凭证上缴至凭证库,加强对他行领入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凭证库管员切实履行职责,凭证柜员按需领取凭证。

2.商业银行要求各异地支行加强业务流程时效性监督,确保相关表外付出账务处理及时性,商业银行支行设立重要空白凭证记录簿并对从别行购买的现金及转账支票的领入和付出使用情况进行明细记载,责成相关支行营运主管加强柜面业务监督,指导柜员按要求使用凭证,防止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问题的再度发生。

3.商业银行支行更换凭证库保险柜,由库管员与会计主管负责双人开关库门,同业存放账户开户支行已经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查询,对存款人开户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4.商业银行支行存在的存款限额控制不到位的问题,应该重新向总行申请变更同业账户日均余额,指定专人按月集中通过开户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账户的发生额和本外币账户余额。

5.商业银行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核实,确保保证金已经全部收妥无误,要求营运主管加强对柜面办理空白银承领用业务的监控,确保按照需求领用。

6.商业银行营运管理部将重新梳理相关异地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会计确认环节,通过制定相关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对异地支行银承业务逐步实行支行确认、分行集中解付的形式。同城支行银承业务仍然采用分行集中确认及解付的方式。

7.存在机打票据的商业银行支行已经重新在业务处理中心留存了签字样本,中心对机打票据在承兑确认前需要核对手工签名与预留签字样本是否相符,商业银行还对没有告知承兑行银行承兑汇票已经贴现信息的问题进行了重申,要求各支行加强对贴现业务的监督,避免出现纠纷。

8.要求相关商业银行支行营运主管加强对银承票据印鉴核验的检查,确保有效通过率,对签发时银承票据上的印鉴重合度低于85%的,要求退回重新签发。对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托收核验时印鉴重合度偏低的票据,通过加强人工比对的方式,核验票据的真伪性,以达到堵截仿造变造票据,防范资金风险的目的。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6篇

关键词:县级国库;集中收付;推进改革

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于2001年9月率先在6个中央部门试点,湖南省县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于2003年9月在怀化会同县试点,按照中央推进改革的要求,2010年将在中央、地方各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从2001年到2010年,中央部门经过了10年的推行,湖南县级也经过了6年的试点运行,但仍然面临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才能实现全面推行,且达到改革的预期目标。

一、县级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现状

以怀化13个县市为例,可以归纳出三种类型。一是规模较小、没有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县,直接实行集中收付模式,在2005年左右进行试点运行,同年扩大推行,纳入改革的预算单位超过80%,纳入改革的资金占一般预算支出的40%左右,预算内、外资金同时进行。二是中等规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县,对集中核算、集中收付进行有机结合,在2006年左右进行试点运行,同年扩大推行,纳入改革的预算单位占70――80%,纳入改革的资金占一般预算支出的20%左右,预算内、外资金同时进行。三是规模较大、实行了会计集中核算的县,没有实行集中核算向集中收付转轨,在2007、2008年进行试点运行,目前都没有扩大推行,纳入改革的预算单位占比低于10%,纳入改革的资金占一般预算支出的2%左右,预算外资金基本上没有纳入改革。

二、县级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规程不统一。我国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是2001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从中央到地方逐级推进的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又分别制定了本地的“改革方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等。由于各地推进改革的时机、条件不同,各地制定了适合本地的制度规程,没有形成全国、全省、全市统一的制度规程。如有的县改革方案规定直接支付由人民银行国库直接办理,授权支付由银行办理;有的县为了解决银行垫付、预算单位不能全天用款的问题,设立了“清算周转金账户”。再如对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规定“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而湖南省2004年制定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根据上述规定,有的县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有的县由财政部门统一开立非税收入结算账户。由于制度规程不统一,制度执行缺乏严肃性,有的严重偏离了国务院批准的改革方案。

(二)清算流程不标准。按中央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财政资金的清算,主要是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以及银行内、外部清算。由于县级多采取手工票据交换的方式清算资金,国库使用内部往来清算差额,银行垫付资金很难做到当天清算到位,更无法实现实时清算,各地采取了多种清算方式,如周转金清算模式。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集中支付清算周转金专户”,财政从预算外资金专户转入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当天办理的直接和授权支付业务先与周转金专户进行清算,清算方式是银行根据零余额账户已支付金额,编制申请划款凭证,到财政支付局加盖预留印鉴,从“集中支付清算周转金专户”划款到零余额账户,第二天银行再与国库进行清算,对于超过周转金数额的支出与国库限时清算。这种清算方式,增加了环节,需要占用预算外资金,分散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再如拨款清算模式。所有改革资金未通过国库进行清算,而是采取支付执行机构在银行开设专户,财政国库将支付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实拨到专户,当天由银行零余额账户与专户清算。这种清算方式,不符合现行的制度规定,国库的监督职能削弱,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容易形成“第二国库”。

(三)体制转轨不到位。在分税制财政体制建立的初期,县级财政曾面临着严峻的收支形势,为了规范预算单位会计行为,大多数县成立了“会计核算中心”;为了确保工资发放,湖南县级全部成立了“工资统发中心”,并收到了明显的成效。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需要对“两个中心”进行转轨,涉及到政策的连续、机构的撤并、人员的安排等一系列问题,工作量大,难度较高,成效不确定,有的县试图找到既能保持“集中核算”、“工资统发”已有的成效,又能体现“集中收付”制度的优势,实现“集中核算”、“工资统发”与“集中收付”完美融合的适合县级实际的新制度。在“集中核算”、“工资统发”与“集中收付”中比较、选择、观望、迟疑,导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不深入、不彻底,有的县只有试点,没有全面推行;有的县只有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没有纳入改革;即使预算单位全部纳入了改革,而纳入改革的政府资金达不到50%,如工资支出、专项支出还是实行国库实拨资金到工资中心、核算中心账户的办法。

(四)预算编制欠细化。实行直接支付、授权支付,要求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编报月度用款计划,再提出支付申请,形成支付额度。根据现行的《预算法》规定,当年年度预算从人大批准,再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复,县级预算单位得到预算批复已经到四、五月份了,几个月没有预算,影响了财政部门及时、准确地下达支付额度。目前县级财政有的还没有编制部门预算,有的部门预算编制较粗,如支出只到“类”、“款”,没有到“项”级支出,预算单位在编报月度用款计划时很难细化,很难准确做到按年度计划逐笔提出用款申请。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不及时、不准确,需要财政支付部门、国库单一账户频繁进行修改,影响了支付效率。

(五)网络系统欠规范。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行的是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推行,各自建立网络系统,地方使用的程序,有本地开发的,也有向供应商购买的,目前湖南至少有2个版本在使用。目前的程序功能只有预算单位、财政部门联网,可以实现网上申报;财政部门、银行、国库联网,可以实现额度网上查询。没有预设财政支付与银行、国库单一账户会计核算系统的接口,支付凭证仍然需要手工传递、人工验印,没有实现数据共享、网上支付、流程控制,增加了预算单位的工作量和支付环节,效率低、差错多,影响了改革的积极性。

(六)配套措施欠完善。2001年国务院批准的改革方案明确了改革配套措施,但现在仍然没有完善。一是《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没有修订,《国库收入管理办法》、《收入退库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没有制定,改革缺乏法律保障和制度约束。二是财政国库机构、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职责没有明确,重点在推进本级改革上,县级改革缺乏行政领导、业务指导、操作辅导。三是县级国库没有直接参加现代化支付系统,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也没有考虑国库资金是“信息资金”的特殊性,无法实现数据共享和实时清算。四是财政专户愈设愈多,有的县级财政专户达六、七十个,资金超过了国库单一账户,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也滞留专户没有及时划缴国库,削弱了国库单一账户积累财政资金的功能,增加了政府性资金管理的难度。

三、推进县级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建议

(一)加强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法律制度建设。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从中央到地方逐级推进,经过了近10年的运行,有必要进行阶段性总结,制定相对统一、可操作的法律制度。目前急需对《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吸收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明确部门预算、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的编制并细化预算;优化预算编制的程序;制定会计集中核算、工资统发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转轨的措施、方法;明确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职责,统一领导、指导、辅导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赋予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并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政府性资金的监督权等。尽快制定《国库收入管理办法》、《收入退库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统一预算内、预算外收入,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的收纳、报解、留成、退付办法;统一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及银行内外部之间资金清算办法。

(二)改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随着财政综合预算改革的规范发展,国库要对所有财政性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增强财政调度和调控能力,提高财政资金的效率,促进财政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合法性、公开性。因此,要改造现行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消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和特设结算账户,扩大国库单一账户功能,为财政在国库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结算账户,并对这两类资金同预算资金一样进行明细核算,共同构成完整的国库财政资金核算系统;商业银行只为财政和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用来核算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改造后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资金全部归集于国库,国库拥有财政资金余额,银行不能拥有财政资金余额;改造的难点在于国库履行核算、监督职能后会调整财政对预算外存款所得利益,但优势在于国库增加存款后,可以通过国库现金管理,让财政资金增值,得到更大的利益,抵消财政的阻力和降低改革的成本;对于商业银行,可能会因为取消财政性存款而减少单位存款,降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但可以通过国库现金管理弥补,也为国库现金管理提供了交易对象,增强了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能力。所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方向,是通过制度规范,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核算和监督,配合国库现金管理,实现财政资金收纳的方便、快捷、高效,财政资金分配的法治、公正、公开,财政资金存量的效益、安全、调控。目前着力要推进的工作是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促进国库单一账户归集所有财政性资金,拓展国库服务和监督职能。

(三)建立统一规范的集中支付系统网络。充分发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的作用,横向联网涉及到各类缴纳人、财政、商业银行、国库等多个部门,需要在系统接口、签订三方协议、制定安全措施等方面加强建设,加快推广应用,形成覆盖预算内、外资金,方便纳税人、缴费人、用款人,以及财政、税务、银行、国库的立体网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系统平台、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建立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执行、预算单位、银行参加的广域网,实现与国库会计核算、银行会计核算、网上银行核算、财政集中支付会计核算、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的数据、信息共享系统,满足原始数据一经录入,就可以在网上实现申报、审核、支付、清算、对账等会计核算功能。

(四)建立适应国库集中收付需求的现代化支付系统。一是从系统功能的角度,应该单独设计国库收付系统模块。国库资金是一种附带信息的资金,只有资金没有相应的国库信息,资金是不能入账的。目前,国库资金是通过支付系统到达国库,而国库资金的信息是通过国库内部的纵向联网系统、横向联网系统、同城清算系统等到达国库,因此,会出现资金通过支付系统已到达国库,而信息还没有达到国库,会出现资金与信息不匹配的现象,增加了国库资金结算时间。同时,在支付系统不带信息的情况下,国库只有建立自己的信息系统,增加了结算成本。国库支付系统需求是,国库资金流和信息流同时结算,国库资金通过支付系统到达收款国库后,收款国库可以同时收到资金和信息,不再需要通过其他的途径导入国库信息后才能入账。二是从参加者的角度,县支库应该直接参加支付系统。县级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县支库的业务种类、总量都会增加,继续使用同城清算、国库内部往来结算国库资金不能满足需要了,国库内部往来结算渠道的封闭性,不能满足直达的要求,增加了结算环节。三是加快国库数据集中系统试点运行,建立县级支库实时清算、便于操作的会计核算系统。

(五)提高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创新能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必须实行实时支付,实时支付可以杜绝私下交易或按操作人员的偏好来决定付款顺序,实现预算执行与预算目标的一致。因此,必须要提高集中支付改革的创新能力,如实行人民银行国库直接支付、实行公务卡支付,POS机刷卡缴税、缴费,就可以利用先进的联网系统和核算系统,将财政部门的支付命令通过联网系统传达国库,国库通过数据集中系统与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连接,实时直接支付至商品供应者或劳务提供者的账户,实现实时收付,并提高集中收付效率。

参考文献:

[1]《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3] 中国金融学会国库研究会.国库管理与改革[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7篇

从国际国内与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中不难发现,洗钱行为手段多样,但也有其内在的规律可循。根据国际上已积累的几十年实践经验,洗钱者易在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国家和地区活动,并趋于选择成本低、安全性高、风险小、便捷性强的方式,例如目前在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已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本文通过结合在对我国商业银行审计中发现涉嫌洗钱活动线索的工作实践,谈一谈对商业银行审计进行反洗钱行为审计的一些经验和体会。

现阶段,根据我国国情,国家审计机关在商业银行审计中进行反洗钱审计的审计目标应定位在:通过检查确认银行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等各个环节存在的缺陷,促进银行加强管理、降低经营风险;通过对银行交易数据的检查,发现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的线索,联合其他监管机构对此类范围活动进行打击,以维护公众利益,保障金融安全。

在审计方式方法上,同其他审计事项一样,对涉嫌洗钱行为的审计同样是风险基础审计,即在对被审计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测试的基础之上,对可疑账户、可疑交易、可疑活动进行实质性的检查,具体步骤包括:

一、合规性审计

国际上,根据巴塞尔协议和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的建议,银行反洗钱的有效途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二是建立一套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三是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nowYourClient)”原则。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也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国际上已积累的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建议审计人员在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审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在控制环境方面,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关于反洗钱和可疑交易制度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包括了解银行高级主管和经理层正直程度、价值观和能力;被审计单位是否通过适当的途径将反洗钱的观念和重要意义传达给员工;员工是否明确地知道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确切地知晓可疑的交易;员工是否能够辨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等。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调阅相应的会议纪录等方法完成此项审计程序。

二、在控制活动方面

审计人员应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反洗钱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具体包括被审计单位是否制定了可疑交易报告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执行的具体程序;是否成立了专门部门负责日常的反洗钱工作;是否对可疑交易的风险进行评估,柜员在各自岗位是否能够预知会遇到某种异常交易;是否建立了发现-报告-检查-反馈的有效机制;是否有独立的部门对可疑交易及相关报告进行定期检查等。审计人员可以采取询问前台柜员和检查相关资料的方法完成审计程序。

三、在经营理念方面

审计人员应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循了“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该原则要求银行应该熟悉自己的客户,对于陌生的临时客户应保持警惕。洗钱分子在洗钱过程中往往会想方设法隐藏自己的身份和资金的来源,如使用虚假的企业资料、个人身份开立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同时洗钱持续的时间通常也很短。因此审计人员应该根据自己的职业判断,对银行客户特别是短期大客户的开户资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延伸有关部门。

实质性检查在对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合规性检查后,审计人员确定此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可信赖程度,然后进入实质性检查阶段,进行相应地分析和抽查。

与其他金融犯罪活动不同,洗钱行为通常不会引起财务决算报表的变化,因为洗钱活动主要是通过银行进行资金的转移,不会引起银行资产和收益的增加或减少。同时银行的账户成千上万,每条的交易更是不计其数,因此,一般意义上的报表分析很难发现洗钱的蛛丝马迹。但洗钱是一种有规律的犯罪活动,具有一些普遍特征,这些特征通过可疑的账户和交易体现出来,并且大部分能够通过数据库查询语言进行描述。同时近年来审计署在商业银行的计算机审计中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能够下载和转换银行的交易流水和账户信息等电子数据。

正是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审计人员完全可以利用计算机审计技术对涉嫌洗钱的行为进行审计。基本的思路是首先将洗钱的特征进行量化,其次建立相应的审计模型对银行的交易数据进行筛选,最后对选出来的账户和交易进行综合并做出职业判断,具体做法如下:

量化可疑交易。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两个报告办法中对可能是洗钱活动大额和可疑交易特征进行了描述,如“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等特征。审计人员应通过数据库语言刻画这些特征,建立相应的模型对银行交易数据进行分析。

量化可疑账户。由于洗钱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将非法资金和所得转移到银行,并通过银行迅速转移。目的决定手段,可疑账户必然在短期内集中大量流进流出资金,而不会沉淀在银行系统内。因此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那些短期内资金流入和流出基本相等、资金量比较大、发生笔数比较多的账户。通过量化这些特征,并结合相应的职业判断,审计人员可建立相应的模型对银行交易数据进行检索。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8篇

“超级网银”正式上线

备受关注的央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俗称“超级网银”)已于8月30日正式上线。天津、北京、广州、深圳为首批上线城市,10月中旬还将有包括上海、杭州。南京等在内的10个城市上线运行,11月中旬则将扩大到其余城市。而自上线以后,试点银行范围也较之最初的15家银行有所扩大,目前已经增加到30家,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深发展、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广东银行、平安银行、广州农商行,广东顺德农商行,天津农合、北京农商行、深圳农商行、广东东莞农商行、渤海银行、邮储银行、外换银行、新韩银行、韩亚银行等,都进入了试点名单。但由于没有央行的强制统一,所以各家银行的发起标准并不一样,如工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目前既可以从本行发起签他行,也可以从他行发起签本行,但是中国银行等只能从本行发起签他行,而招商银行等只能从他行发起签本行。各家银行的使用方法将来是否会趋于统一,目前还不得而知,但各家银行的网银系统界面和风格都有很大的差别,因此我们认为各家银行会在自己试运行过程中找到自己的解决方式,而不会由央行最后统一标准。

“超级网银”将实现单用户跨行资金的统一管理和结算。个人或企业可通过统一的操作界面,查询、管理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最终目标是实现跨行账户管理、跨行资金汇划等操作。目前“超级网银”没有统一登录界面,必须以用户已开通的一家银行的网上银行作为基础平台进行使用。如要进行跨行查询和本人跨行账户互转,首先要进行双方银行的在线签约。

“手机实名制”逐步实施

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手机实名制的通知文件已下发至各电信运营商,我国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手机实名制,但具体细则仍待披露。

所谓“手机实名制”,即消费者去营业厅购买手机卡,必须持身份证才能办理。根据工信部要求,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将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从今年9月1日起,全面实行新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凡购买预付费手机卡的用户,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件,由运营商存入系统留档;第二阶段,以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相关法律出台为依据,计划三年时间做好手机老用户的补登记工作。

根据工信部的统计,截止今年6月底,我国的移动电话用户总数已突破8亿户,而其中超过3.2亿户未进行实名登记,占比约为40%。在手机非实名的情况下,垃圾短信泛滥,通过电话、短信进行违法违规的行为难以得到规范和治理。手机实名制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使手机用户的权益与社会秩序都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从移动用户数量上看,由于实名登记将会使手机卡办理程序较从前繁琐,给用户带来一定的不便;并且用户登记后,会对自己的信息可能被泄露产生担忧,所以实名制启动后将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拉低整体移动用户的增速。而在实现全体用户实名的过程中,运营商需要投入大量的设备与人力,并可根据情况制定话费奖励等优惠措施协助完成实名登记的任务,这将使其运营成本有所上升。

尽管用户增速可能受到负面影响,但手机实名制对目前我国正大力推广的3G业务将有重要的促进作用。3G时代到来后,手机用户能够通过手机使用互联网的功能,由此将衍生出各种新型的手机增值服务。手机支付、手机电子商务等业务的推进将成为行业的必然趋势,而手机实名制则是这些需要信用和安全的增值服务的重要保障。在此电信行业的发展趋势下,手机实名制势在必行。

“第三方支付牌照”开始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6月21日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于9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须在一年内取得许可证,此举标志着央行将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但由于目前《办法》实施细则仍未发放,所以第三方支付企业目前仍无具体办法和渠道向央行递交申请。各公司仍处于各自备案阶段,等待央行细则出台。

该《办法》规定,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该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管范围,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对于目前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央行给出了1年的“宽限期”。逾期未获得“牌照”的有关企业,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