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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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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范文第1篇

关键词:判决书;知识产权法;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3.19

一、知识产权法学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法学在本科法学课程设置中,属于核心课程的必修课。就现阶段教学效果而言,该课程存在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学生无法通由课堂教学将法学理论及法律条文的法言法语还原为生活情景。学生即使能够较好地诵记法条,也无法较为准确的把握和处理现实情景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和相应法律关系。根据律师事务所、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反馈的情况,目前知识产权专业的本科生甚至研究生毕业后就职,即便经过岗前培训,也有相当一部分的毕业生不能较快进入职场角色。虽然我们倡导大学教育重在综合素质的提升,但是专业能力也应当获得同样多的重视。韦伯在反思德国以学术为中心的洪堡式的大学体制及其理念时,对以实用主义为目的的美国学院教育甚为推崇,美国学院教育“主要目的不在于提供科学和学识的训练,而在于通过在社会中获得自己的相关经验,培养个性,在于公民的培养,在于服务于美国政治和社会基础的世界观的培养。”[1]

韦伯所谓的社会相关经验,也就是专业能力了。基于本科教育的定位,我们也不强调对学生学术能力的培养。因此,专业能力的提升就遇到了事实情景还原和行业经验的“瓶颈”。

为解决上述难题,部分政法院校对知识产权法学课程引入实务教学、实践观摩等环节,试图通过直接参与实践活动来让学习者获得真实情景的直观感受,并就此形成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引入实务教学、实践观摩等环节,就出发点而言,其意愿无疑是良好的。虽然在教学形式上增加所谓的“实务”、“实践”或“观摩”似乎可以丰富教学手段,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并未达到课程设计者最初预期的效果。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时间本来就较为有限,加入实务和实践观摩环节之后,理论课堂面授的时间大为压缩,学生更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完整有效的知识体系。大学生在校期间就应当以理论学习为主,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技巧,为毕业之后从事实务工作奠定认知性基础;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教学班均非实行小班教学,在课程教学过程中组织实务和实践观摩,无疑增加了观摩单位和教学人员在组织工作上的负担以及不安全因素;而且,从法庭观摩或专利口头审理观摩的实际效果上看,由于在审案件相关资料不能公开,观摩过程仅能接触到口头内容,学生实际上很难从整体把握案件,甚至在庭审结束之后都无法归纳诉讼当事人双方争点。

针对上述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难题,以及相关解决方案表现出来的不适应,有必要做重新检视。近年来我们开展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相关的国家级、省级等不同层次教改项目和质量工程,根据我们的教学经验,对教学内容本身进行反省和改革是有效提升教学质量的基本途径。教学效果中出现的学生缺乏将法言法语还原为生活情景并进而适用法律的问题,实际上也可以从教学内容本身的改革获得较好解决。而在教学内容改革的各项措施中,在课堂教学中引入判决书作为阅读和训练的基本文本则是其中关键环节之一。

二、教学设计引入判决书的可能

在以往及目前的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中,甚至在整个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判决书的使用并未获得应有重视。即便是在部分设置案例教学的课程中,法学教师仍然以经过概括和提炼的案例为教学基本素材,基本不提供未经裁剪的判决书全文,亦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判决书出处和判决号。如果学生试图进一步检索和学习,也无从下手。判决书在教学中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其基本原因有以下几项:

(一)司法体制因素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一法院判决并不能对其他法院判决产生拘束力,法院判决统一遵循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司法制度的结构特征,直接致使法学教育更为重视法律法规文本的阅读和分析,而不重视或忽视判决书作为文本阅读的基本材料。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在为学生搭建法律制度及体系的框架中,以法条分析和讲解为主要内容。这一教学观念和思维模式,直接反应在早期司法部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以及后来的司法考试内容之中:或者直接考察法条的记忆,或者考察法条本身的理解,较少以案例形式进行场景再现和法律适用。

(二)司法判决公开及传播力度不足

在互联网尚未兴起以前,判决书的传播途径往往仅限于案例集形式的图书,而此类图书的信息量和传播能力有限。除此以外,如果教学人员拟获得司法案例第一手资料,包括判决书、诉状、词及相关案件证据资料,都必须到法院档案室实地调研和采集数据。对一般教学人员来讲,这一过程成本较高,而且所能收集的案例信息非常有限。

(三)判决文书的质量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范文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民法;国际法;归属

我国为了在竞争日趋激烈的高科技领域中占据一席之地,并在全球化的经济发展中处于有利地位,实行了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能否成功,最为关键的就是建立一个合理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一个公平合理的技术创新环境,一个富有效率、井然有序的创新秩序。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工作,明确知识产权法的部门归属,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有观点

有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属经济法部门,特别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工业产权法。其重要依据是知识产权纠纷原来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

有些学者将知识产权法划入科技法部门,其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与科技关系密切。且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制度、专有技术制度等与科技活动密切相关。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分支。许多民法学者持有这种观点,其主要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和第六章第三节把知识产权纳入了其调整范围。知识产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而且民法中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也普通适用于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的学者认为,顺应部门法适应社会关系调整需要而逐步分解细化的趋势,将知识产权独立成了一个法律部门。

二、对现有观点的分析

笔者认为,就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而言,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总称,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是一种社会法。经济法保护的不是私法意义上的私人利益,因为那种私人利益是一种特殊性的、利己性的私人利益。经济法所保护的是社会公法规范,而经济法规范比较适中的调整,有利于社会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合理使用,经济法规范是一种弹性规范,尤其有利于国家公权力根据具体情况审时度势地自由裁量。因此将知识产权划入经济法是不合适的。

就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而言,科技法所调整的是科技社会关系,其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基本法;

(2)科技主体法(由科技管理机构法、科技机构法、科研人员法等主要法律构成);

(3)科技行为法。主要包括:①科技投入法;②科技研究开发法;③科技成果法;④科研奖励法;⑤科技情报、档案管理及科技保密法;⑥科技国际协作法;⑦处理科技纠纷程序法等主要法律。知识产权法与科技关系有一定的联系,科技成果往往由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等法律调整。知识产权法和科技法关系密切,但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商号法、原产地名称法却与科技法风马牛不相及。所以,知识产权法尽管保护科技成果,但不属于科技法。

笔者认为,就知识产权的性质看,知识产权属私法。“私权”是属于具体的、特定主体的权利。这就决定了它的“专有权”,即决定了它的专有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一般构成侵权。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并无本质区别。因此,由民法调整并无不当。且从内容上看,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最为核心的关系是民事关系。且作为普通民事权利所具有的平等性、自愿性、私利性、对抗性等特征知识产权也全部具有,并且知识产权的一般制度、一般原则也能够解决知识产权的大多数问题。

尽管知识产权有一些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但这些特点本身就是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权利而言的,正是民事权利多样化的一种反映。因此,从知识产权的性质上看,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是顺理成章的。但是,仅仅指出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分支是不够的,还应当认识到知识产权法客观存在的特殊性导致了它不同于民法的一般分支,是民法特别法。即在适用知识产权法,处理案件时,在知识产权法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其规定,在知识产权法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的相关原则与规 定。

除此之外,在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显得极为重要。从19世纪末至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通过国际双边与多边条约实现。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等重要的公约,均属于国际法的范围,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制度。

三、结论

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分支。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也是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权利而言的,笔者认为,主要是相对于物权而言,知识产权的特征表现也是民事权利多样化的具体表现。而且,民法的基本原则大多也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并为我国目前立法所确认。因此,将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分支是顺理成章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导致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一般分支(如物权法、债权法)有所区别。因此,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的分支,是民法特别 法。

从理论上看,在研究知识产权法时可以准确地找出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研究每一个知识产权制度时都将有一个准确的出发点。在订立或修改知识产权法时不仅要考虑知识产权法自身的制度建设,还应考虑是否符合民法基本原则以及与其他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的衔接。这样不仅可以找准知识产权法在民法中的定位,而且对于发展与丰富民法体系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实践上看,明确了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分支在适用知识产权法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如果知识产权法有相关规定应首先适用其规定,如果知识产权法没有相关规定,则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及原则。并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除声明保留的以外均将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组成部分。这样,不仅节省了立法成本而且能够很好地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因此,笔者认为,就知识产权法的国内法规范看,属民法;就其国际规范看,属于国际法。

作者单位:北京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1]何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

[2]刘家兴.民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61.

[3]南振兴,刘春森.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3:14,73.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培养模式;复合型人才;创新型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7-009302

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有利于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企业所急需的具备理工背景又懂得知识产权的复合应用型人才严重匮乏等现实问题。但是,从当前已经开办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校来看,存在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与理工背景结合不紧;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结合不紧;传统教学方法与现代教学方法结合不紧;校内教育与校外司法实践结合不紧等许多问题。因此,加快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建设,进行培养方式、教学改革与创新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

1.1 学校类型多样、层次高,数量逐步增加

据统计,目前我国在本科教育阶段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的学校主要有烟台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山东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重庆理工大学、中国计量学院、大连理工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昌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浙江工业大学、苏州大学、保定学院、武汉东湖学院等共计35所高校。从开设专业的高校层次来看有的是综合性重点大学,有的是地区重点院校。从学校的特点来看,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的多为政法类院校和理工科大学,这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专业的自身特点。从开设专业的学校数量上来看,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学校数量还不是太多,很多学校也是知识产权作为特设专业后才开始设立的,比如兰州大学。在35所高校里,武汉东湖学院是唯一的民办院校,表明知识产权专业本科教育正受到各级、各类学校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1.2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明确,突出实务复合性

当前,业界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达成了一定共识:知识权人才是一种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理想的知识产权人才应当具备一定的理工背景和扎实的法学基础,并且掌握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基础知识。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校,在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均突出体现了这些要求。下面以几所高校为例:

(l)西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理工科背景的,能够掌握知识产权经营与管理知识,熟悉知识产权法学原理和保护的实务知识,具备较高的人文素质和修养的复合型专门人才。毕业的方向是能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中介和保护。

(2)杭州师范大学:该校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目标是“能主动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与教育发展需要,素养全面、有持续发展潜力并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学专门人才”,毕业后的方向是能在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部门、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3)烟台大学:该校的专业培养目标体现在要求学生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专门学科知识,具有一定理工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系统掌握普通高校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就业的方向是能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咨询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业人才。

(4)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门化班。该校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为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创新能力、能够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未来社会发展需要,能在知识产权相关领域从事咨询与服务、经营与管理、运用与保护、宣传与推广等工作的复合型应用人才。另外还提出了复合型知识产权应用人才应当具备的有关特质,比如:具有扎实的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基础知识,外语水平较高,掌握一定的自然科学基础知识;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的能力和适应相近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与素质等。

(5)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该校知识产权专业方向强调“以法学理论和实务为基础,强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指向,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目标”,培养具备知识产权法律、管理、中介服务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以及实务能力的复合型知识产权应用人才。学生毕业后面向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研究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和社会中介等机构的。

由以上几所高校的培养目标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是符合国家发展和社会对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需求的。

1.3 结合实际,形成了多种具体培养模式

开设知识产权专业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要。以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大多集中于研究生阶段,即学生基本经过本科阶段的学习后,获得了相应的知识背景,尤其理工科知识背景后,继续在研究生阶段开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习。这也是如美国、日本的国家采用的培养模式。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兴起20年来,除了法学院传统的法学学生培养外,也有一些大学开始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的实践。从目前来看,本科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以法学为核心,通过课程上的复合设计或者辅修课程的要求,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比如西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设置的学科平台课程和学科方向课程,烟台大学法学院则侧重引导学生学习计算机相关课程,形成复合的知识结构。湘潭大学的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培养要求为学生除完成法学(知识产权方向)主修课程外,还必须辅修一个理工类专业(化学、化工、机械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中任选一个),例如机械工程类专业。

第二种模式是知识产权双学位培养,简称“T+2”模式。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双学位培养属于此种类型。这种培养模式的学制为六年,学生先修完第一学位后,知识产权法最为第二专业开设,和第一种模式中以法学专业为第一学位,辅修专业最为第二学位恰好相反。

第三种模式是培养知识产权法双学科生。这一类型实际上是对其他非法学专业,特别是理工科专业的本科生的第二专业(即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有上海大学和重庆理工大学。以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为例,该院从普通本科理工科专业学生中选拔部分学生转入知识产权专业进行2+2(2年理工科专业基础+2年知识产权专业,以下简称2+2)人才培养。通过两年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打造具有一定理工科基础和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水平应用复合型专门人才。最后,经过两年的学习颁发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证书,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

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设置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从前面的人才需求分析可以发现社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有以下特点:

第一,工作岗位越来越细分。从目前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职责的划分来看,其趋势是职责明晰细分,职业设置上包括专利检索、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综合管理等具体职位。知识产权工作的细化,这对知识产权人才专业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从另一方面印证了知识产权人才的复合性要求。第二,与其他职业相比对学历的要求并不高。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学历要求主要以本科为主,71%只要求本科学历,要求硕士以上学历只有12%,只要求大专及大专以下的比例占到了17%。因此,培养更多合格的,符合社会需求的知识产权本科人才已是大势所趋。

3 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从现状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尽管比较多样,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与理工背景结合不紧,知识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结合不紧,校内教育与社会需求联系不紧等问题,因此,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应在“反映现代求新、面向前沿求特、重在能力求实”的指导思想下,构建专业对接职业的能力培养,法律融合科技的知识培养,学校协同社会的合作培养的创新培养模式。

3.1 专业对接职业的能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专业对接职业体现的是人才需求的多样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工作内容分为四个大类:即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因此知识产权人才应当根据不同的社会需求对培养方向进行细分,实现多样化人才培养,主要方向可以划分如下:知识产权开发方向、知识产权运用方向、知识产权保护方向,知识产权管理方向。四个方向的人才培养可以有所区别:知识产权开发方向,以理工科为主,法学专业要求可以降低,深入学习专利检索、分析等专业技能;知识产权运用方向,以商科专业为主,兼修法学,理工科可以弱化,根据市场需求,该专业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出“知识产权经纪”等专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向,以法学为主,学生最好是理工科背景,二学位或研究生学习法律;知识产权管理方向,该方向综合性要求最高,可以作为一个专业来开设。未来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可以根据地区或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规划,一方面有利于为社会输送实际需要的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专业与职业的对接能够更有针对性的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3.2 法律融合科技的知识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当今社会,法律与科技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着的。当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我国正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与法律密不可分,需要法律的保障。另外,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市场经济实质是法治经济,也需要法律作基础和保障。因此,在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方面,一方面应该以学习法律为主体,另一方面也要学习科技知识,将二者很好的融合起来。具体内容参见报告第二部分课程内容改革创新。

3.3 学校协同社会的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信息、精神世界、物质世界、人类社会

脑力劳动要有报酬!

这是知识产权的至理名言,也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灵魂!

脑力劳动创造了知识产权的内容,创造了丰富的精神世界,这是知识产权对人类社会的宝贵贡献!

一, 对知识产权的再认识

1、 知识产权的内在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它是由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内容,以及国家和社会对这种主体和内容的确认构成的。在主体、内容和确认三者之间,内容是核心,内容也是稳定的。权利诞生之后,内容所包含的信息就属于独立存在的精神世界,就是永恒的。主体是可以变动的,可以通过转让、继承等手段发生转移。确认也是变动的,不同的、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的时期,都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调整和改变确认的方式和条件,因而总是处在变化中的。除此之外,在这三者之间,内容决定着权利的类别,属于第一位的要素,主体和确认都是第二位的。

主体和内容经过确认以后才能和确认一起共同组成新的权利,权利诞生以后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中,此时,人类社会和国家就要对这种新诞生的权利进行保护,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由于存在内容上的差别,形成了不同的权利。这些权利被人们分门别类后组成了不同的体系,然后又依据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汇集到一起。在知识产权中,不同类型的权利是并列排列的,如版权、商标权、专利权,都是并列存在的。在同一类权利中,有着同一权利内容起源的各个具体的权利之间又是串联排列的,权利的作用大小(权能)也像串联电路的电流一样,从头到尾逐渐减弱。例如,一部作品被搬上舞台表演以后,然后这种表演又被制成了录音录像,则它们之间的权利关系是: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的著作权(17项权能)-相邻权利中的表演者权(6项权能)-相邻权利中的录音录像权(4项权能),这里,前面的权利决定着后面的权利能否诞生,并且制约着后面权利的行使。

2、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它体现着社会关系中的一种资格,这种资格是相对稳定的,这种权利本身也是静态的,它不能要求别人去做什么。知识产权的权利是一种客观存在,它虽然诞生于人类社会中,但是,一旦诞生之后,它就会和人类社会适当地分离,按照自身的和精神世界的规律而存在。而知识产权法则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手段,它是动态的,本身也是容易变化的,它与知识产权具有很大的区别,我们不能简单地以知识产权代替知识产权法,更不能把知识产权法家规定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也当作知识产权,否则就会出现很多错误。在现实中,许多人把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混淆使用,甚至觉得知识产权就是知识产权法,这样认识的结果,就把知识产权法中一些国家的管理手段和知识产权的特征混在一起,结果知识产权就会云里雾里的理不出头绪,这种做法对自己是十分有害的。

在此,我们还应该清楚的是,凡是由知识产权法规定的事项都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的东西,对于知识产权来说,虽然这些事项都是有用的,但是它们毕竟都是身外的。当我们探讨知识产权的特征的时候,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不能把国家对知识产权规定的保护手段也当作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作为知识产权特征的事项首先应该是知识产权自身具有的,其次应该是伴随着知识产权而稳定存在的,区分这些内容有利于剥去人为地披在知识产权身上的假的外衣。

3、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实质是什么

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说:知识产权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内容和构思。而且说的人往往感觉已经发现了知识产权的真谛,其实,这种感觉是不真实的。下面我们就来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看看知识产权法到底保护的是什么。

首先,这种说法是不严谨的,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并不存在保护什么的,而应该说知识产权法只保护表现形式。

其次,对于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来说,“表现形式”是什么?这一点没有明确的概念。它首先不应该是单纯的物质,因为知识产权的内容是信息,属于独立于物质世界而存在的精神世界,知识产权也不是寄托在具体物质中而存在的权利,它是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权利。第二,它更不是一种单纯的信息,因为信息本身还需要借助物质作载体来表明和传递自己。事实上,在很多人的概念中,把“表现形式”理解为包含着一定知识产权的具体的物质,就像把一本书看作是版权的表现形式一样。同时,许多人又认为书只是版权的载体,本身不含有版权。这样,“表现形式”就成了一种让人琢磨不定的东西。可是,在Trips协议中也规定了版权的保护只及于表达,而不及于构思、程序、操作或者数字概念本身。这就让人觉得“只保护表现形式”这种说法应该是对的。实际上,Trips协议在这里所要说的只是如何具体地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问题,因为构思和概念对于机关来说都是无法明确界定的问题,当然在保护中很难进行实际的操作,所以对保护对象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知识产权本身是一门,它的特征不可能依据实务部门的需要来规定。事实上,“表现形式”这种说法只是知识产权法中为了落实保护手段的一种方式,就是站在法律实务操作的立场上规定的一种操作手段,它与知识产权法要保护的实质不是一个概念。

要回答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实质问题,我们可以先回答国家为什么要制订知识产权法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已经形成了共识,即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社会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划分。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这种利益的起源在哪里?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这种利益来源于权利的内容所包含的信息。那么,这种信息又从哪里来的呢?这种信息不会凭空来自于物质世界和人类社会,它只能来自于精神世界。在权利形成之前,这种信息只能来自于个人的精神,是个人脑力劳动的创造的。这样,我们就可以说,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法,借助各种具体的法律手段,为了保护权利人并最终保护全人类的利益,对个人的有效脑力劳动进行了保护。这就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实质,而保护表现形式之类的说法只是对个别保护手段的直接描述。

二 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

(一) 对相关基本问题的认识

1、 对人类社会和两个世界的关系的认识

分析知识产权必须承认以下事实:人是由躯体和精神组成的,精神和躯体一样都是客观存在的,躯体是一种物质,对于人来说,它和人的精神密切相连,但是又能相互分离。例如,有的人,活着的时候精神很贫乏,死了以后,躯体和精神同时灭亡,在人间没有留下什么痕迹。有的人,活着的时候精神很丰富,死了以后,躯体消亡,但是精神却可以永存,这说明精神和物质是可以分离而存在的。与此相对应,人的躯体是物质世界的一分子,人的精神是精神世界的一部分,人同时汇集了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基本特证。除此之外,人又是社会的一份子,他又必须服从社会的内在规律和自我要求。例如,人的行为要由社会来评判,人的权利要由社会来确认,人的义务要由社会来规定等等。虽然人人都在努力地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发展空间,但是又都不得不接受社会的束缚和制约,人必须面对现实,必须服从社会。这就决定了当个人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牵连在一起时,个人实际上处于服从的地位,而知识产权正是这种同时涉及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权利。

在现实中,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实际上面临着三个世界:物质世界、精神世界和人类社会(国家是人类社会的一部分)。在这三者的关系中,首先,三者都可以彼此独立地存在。对于知识产权来说,物质世界更多的是权利诞生和发挥作用时的工具;精神世界是权利人精神食粮的来源地,也是权利内容的归宿地;人类社会是权利产生的原因,又是权利诞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场所,同时又是权利的归宿地。对于人类社会来说,物质世界能够丰富人们的财富,精神世界能够丰富人们的灵魂。与物质世界相比,精神世界是更高一级的世界。物质世界、精神世界和人类社会共同作用于知识产权。

2、 对精神世界的认识

精神世界是客观存在的,它与人类社会密切相连,但与物质世界相互独立而存在。精神世界虽然起源于人类社会,但是,自从人类社会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人类社会创造和培育的精神世界就已经逐渐地稳定和成熟起来,并且形成了自己内在的规律和发展要求,不再受人类社会时代变迁和自我更迭的直接。可以说,精神世界和人类社会也是相对独立而存在的。

精神世界是由信息构成的,各种信息包含的内容不同,具体包括各种思想、各类知识、各种理念和各种构思等。对于人类社会来说,精神世界是智慧的海洋。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它的内容就是一种信息,并且存在于精神世界中。

信息一旦诞生就不会消亡,它是永存的。信息可以脱离物质世界和人类社会而独立存在。每一条具体信息的内容必须是完整的,不完整的内容形不成信息;信息形成后,每条信息的内容又是相对稳定的,不会轻易地改变。

同一类信息中,新的信息只能叠加在旧的信息上,而无法取代旧的信息。旧的信息和新的信息一样都将永远存在。比如,一部法律被一部新的法律取代后,旧的法律中所包含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规则并没有因为新的法律的诞生而消失,它同样还是以原来的状态客观地存在着,只是对于使用这些法律的人们来说不再继续使用它而已。否则,假如在使用了一段时间的新法以后再返过来使用这部旧法的话,就会发现旧法中的理念和规则同原来一样可以继续发挥作。所以说,蕴涵在旧法中的各种思想、规则和理念-这些信息并没有因为人们舍弃它们而消亡,相反,它们在精神世界中永存。新法的诞生,只是在旧法的上面叠加了新的法律信息,而此时旧法的信息不但是存在的,而且还是仍然完整的。

信息是脱离物质而独立存在的,信息被使用时不存在能量的转换和消耗的,因此它是可以被无限制地使用的,这是信息可以被复制的根本原因。同样,由于没有物质的限制,信息不但是永恒的而且没有国界,它是属于全人类的。我们现在看到的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问题,实质上只是现阶段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一种管理手段,它根本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的东西,即不是知识产权的特征。

精神世界是由信息构成的,在精神世界里,不存在真正的个人财产。精神世界本身是智慧的海洋,当个人的智慧的小船驶入智慧的海洋时,他的智慧的火花就会变成人类夜空中闪烁的星光,照着你,照着我,同时照着我们全人类。

一切违背人类根本利益的信息属于信息垃圾,它们进入不了精神世界。原因在于精神世界的一切智慧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们来源于每个人的精神,当个人的精神产生以后,需要经过社会的筛选和确认,只有那些符合社会的需要又能给社会带来利益的信息才能进入精神世界。一切伪、迷信和邪说,不管当时的人们怎样喧闹都是无法进入精神世界的。

3、 对物质世界的认识

物质世界是由物构成的,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在通常情况下,物以自己的形态表明自己的存在,并以自己形态的消失表明自己的灭亡。物不同,物的形态也不同,具体包括有形有体的物,如桌子和电视等;有形无体的物,如彩虹和闪电等;无形有体的物,如水;无形无体的物,如空气、磁场等。人们生活在物质世界里,时刻都在与各种物质打交道,人们认识物、识别物和描述物大多也都以物的不同形态为特征,这样在我们的思维过程中就形成了一种模式和惯性,确定和识别各种事物往往遵循“眼见为实”的原则。其实,这种依靠眼、鼻、耳、舌识别事物的是一种最本能、最直接、最机械、最原始的方法,当然也是人类行为中比较低级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直接、简便和快捷,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很明确。但是,它有很大的局限性,即使在物质世界里也早已跟不上的要求,当今,人们必须借助其它手段才能更准确地发现和识别新的事物。在精神世界里,关于物的形态的概念根本就不存在,就像我们不能说红色或者黑色有几斤重一样,颜色和重量不属于一个逻辑范畴。如果我们用物质世界的概念来论述精神世界中的现象,就会像把裤子当作上衣穿一样,虽然眼看着有两个长袖子,就是穿不到身上。

对于知识产权来说,由于权利的是一种信息,所以,在认识和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就不能使用物质世界中的概念,否则就是雾里看花,越看越奇妙,越猜越糊涂,其结果只能是背离事物的本来面目。比如,“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这里的“无形”就是站在物质世界中来说的,因为他看不到知识产权这种权利,所以就用了“无形”这个定语。这是他犯的站错位子的错误。第二个错误是逻辑错误,因为这句话的另一层意思是指除了知识产权之外,有的权利是有形的财产权。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有形的财产权”这种概念,因为“权利”是属于社会中的概念,权利的内容是属于精神世界中的概念,它们都不与物质世界直接关联。而“有形”和“无形”则是属于物质世界中的概念。因为不存在有形的财产权,所以用对比的方式得出的无形财产权的结论在逻辑上也无法成立。这句话的第三个错误就是把知识产权限定在财产权上,也与事实不符。

对于信息来说,人们必须借助物质世界中的具体的物作为载体才能使用和传递它。

(二) 知识产权的形成过成

1、 知识产权形成中涉及的事物

知识产权由主体、内容和确认构成,主体是指知识产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即权利人;内容是指这种权利诞生时所依存的信息;确认是指作为主体的权利人和作为内容的信息明确以后,由社会或者国家来对这个主体以及在这个主体控制下的信息进行鉴定,在主体合格的条件下,首先看这种信息是否符合社会的根本利益,否则将被淘汰;其次再看这种信息能否给社会带来积极的利益,否则也被淘汰;第三,如果前两项都能通过的话,则按照当前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内容所含信息类别的不同,分别按照不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进一步的审查,直到全部符合要求为止,届时由国家以不同的方式对这一结果给予承认,并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有些权利是由社会确认的,这一过程相对较长,没有法律途径那么明确和严格,但是前两项的基本要求是相同的。通过社会确认的权利属于道德权利,由存在于社会中的道德力量来保护。法律中确认的权利和社会中确认的道德权利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

知识产权的主体-权利人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内容-信息存在于精神世界中,确认由国家和社会来完成,同时,信息必须借助物质世界中的具体的物作为载体才能被人类所使用,这样,知识产权的诞生就必须涉及到人类社会(包括国家)、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三个方面。

以上是外在的程序,启动和完成这一过程的内在原因还有两个,一个是社会需要,这是精神世界产生的根本原因,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可以称为外部原因。另一个是权利人的有效的脑力劳动,这是启动这一过程的最直接的内在原因。

2、 知识产权的形成

(1) 主体的产生

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凡是具有权利能力的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都可以作为权利的主体,它的范围比一般的民事主体的范围宽,因为这种权利诞生以后并不必然地要和第三人交易,所以,对承担责任的能力要求要底。事实上,学龄前儿童的绘画也体现着一种创作思维和创新,只要这种构思本身是完整的就应该享有知识产权,这个儿童就应该是合法的权利人。但是,在知识产权的产生过程中,权利的直接主体应该是具有脑力劳动能力的自然人。

(2) 内容的产生

内容的实质是信息。信息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脑力劳动产生,这是信息产生的主要方式;另一种是天然的信息,这是一类特别的信息,主要有地理标志这一形式,这种信息主要是结合特殊的地理条件产生的。

由脑力劳动产生的信息代表着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脑力劳动产生信息的场所在人的精神中,信息产生以后可以借助各种物质载体把信息记录下来,并借助物质手段来传播和使用该信息。与脑力劳动相比,简单的物质劳动只能为脑力劳动创造条件,或者为信息的记录、传播和使用提供手段,这些过程既不会磨损和消耗信息,也不可能增加和改变信息。

一段信息应该是完整的,这种完整的含义应该是这段信息至少包含着一个可以被第三者正常理解的清楚的概念,好让他明白你至少在说什么。在个人的精神中产生了完整的信息以后,包含这种信息的内容就产生了。

(3) 确认的过程

有了明确的主体和由他劳动创造的内容以后(即使他不是直接的劳动者,他也至少应该是这一内容的实际控制者),主体可以提请社会和国家对其本身的资格,以及内容所包含的信息的状况进行确认,如果达不到社会的基本要求将首先被淘汰,符合社会的基本要求以后,可以再按照法律的更高一步的标准进行确认,通过了法律的确认以后,社会和国家等于承认了这一主体和由他实际控制的内容。这样,主体、内容和确认就共同构成了一种新的权利。确认阶段完成以后,随着新的权利的诞生,权利内部也要发生一些变化,此时,权利的主体成为了新的权利的权利人,经过确认以后,内容包含的信息加入到了精神世界中,成为了精神世界中的一份子,它不再专属于权利人,而是属于整个社会,属于了全人类。

(4)保护措施

权利诞生以后,这种权利本身蕴涵着对社会和个人的巨大利益,怎样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分配这种利益,怎样让分配后的利益得到顺利地实现,就是摆在社会和国家面前的任务,也是它们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此,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法作出了规定,首先把新诞生的权利划分为两部分,一是公共社会权利,由社会享有,实际是由人人享有;二是专有权利,由权利人享有。并且规定,在专有权利有效期间,公共社会权利不能生效,只有当专有权利失效时公共权利才能生效。为了平衡两种权利之间的利益,又对专有权利规定了生效的起止时间和存续期限。这些规定都是人为制订的,它们本身只是社会和国家参与和管理知识产权权利的手段。在当今的知识产权法中,不同的国家对各种专有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不同,各种专有权利包含的权能也不同,这就说明关于利益的划分标准和专有权利的规定完全是一种人为的行为,只是这种行为是以国家的面目出现的,它们并不属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试想一下,如果到了某一天,社会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以后,知识产权法中取消了权利人的专有权利,而是规定知识产权这种权利一经国家的确认成立,就由国家根据这种权利的内容所包含的信息的社会价值一次性支付给权利人应得的报酬,然后将这种权利划归社会公共所有,人人都可以使用。这种状态不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实现了,那么,今天所说的专有权的问题将成为,而那时知识产权制度依然可以存在。这说明,专有权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的事物,而是人为外加的。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范文第5篇

站在著作权法教学的视角,我们需要全面审视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关注修法的重点、热点和争议的焦点,分析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演变过程,探讨传统环境与网络环境下的适应性问题,不仅是著作权法修订工作的主要任务,同时也体现着著作权法课程教学的时代坐标。通过深入研究,若能深刻把握著作权演绎的时代特征,厘清著作权制度的现世价值,构架信息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学人的著作权知识体系,这对当世著作权保护工作的推进,对鼓励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于促进卓越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培养,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等等,都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使之从根本上有益于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

国外的著作权法课程教学研究现状

目前,国外关于著作权课程教学研究主要是通过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研究这一方式来体现的。然而,知识产权教育对于国内外许多学术教育机构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仍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高级顾问拉瑞•奥尔曼先生所言,“几十年来,知识产权一直是少数法律专业人士的专有领域。通常,他们都是在以知识产权为基础业务的公司工作或代表顾客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问题而获得其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最好的情况,也只是在学习法律期间听过知识产权的入门课程。直到最近,知识产权教育一直维持这样的现状。”尽管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或正在采取推动措施,使其知识产权立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现代化,然而,对于革新和扩展知识产权教育的进展却依然很缓慢,形成的较为显著的成果国外也不多见。目前主要有高木善幸等所编著的《TeachingofIntellectualPropertyPrinciplesandMethods》(知识产权教学原则与方法)等。有关著作权课程教学研究的代表性论述和观点如下:

匈牙利版权协会主席米哈依•菲彻尔博士在其所撰写的《版权与相关权教学》一文中这样认为,20世纪中叶,无论是本科生的课程还是研究生的课程,有关版权的内容似乎并不重要,在知识产权教学中有关版权部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概述版权保护的社会性——政治正当性、确认适用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当时]一般只涉及《伯尔尼公约》),各项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以及对这些权利的例外与限制,保护期,版权合同,以及简要阐述可采用的执行措施。后来,随着版权及版权相关领域的快速地发展,包括《罗马公约》以及许多国家对邻接权的承认,许多可以用来创作和使用作品及相关权的新技术的出现,大规模盗版的出现,版权保护扩展到新的作品类型(例如,计算机程序、数据库以及视频游戏),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以及国际贸易越来越重要,数字技术与因特网的成功给版权和相关权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版权和相关权的国际规范和国内立法以及其实际应用,都需要做出重大变革。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版权与相关权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对于知识产权的这一分支,我们现在显然应给予更多的重视,这种重视也应在教学上得以充分体现。

美国圣路易士华盛顿大学知识产权和技术法课程项目的ThomasandKaroleGreen法学教授兼主任查尔斯•R.麦克马尼斯博士在其所著的《讲授知识产权当前的趋势和未来的发展》一文中认为,知识产权乃至整个法律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简单地传授法律知识,而是交给学生将法律适用于新情况的必要的分析技能。因此,知识产权法教师的最主要的也是最具挑战的工作之一,就是帮助法学学生发展能力,以分辨新出现的法律问题并预测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的未来发展。这个挑战对于知识产权法教师来说显得特别困难,因为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不断发展的。例如,TRIPS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贸易法的核心地带,要求WTO各成员遵守一系列具体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最低国际标准,并且规定,如果对于某个成员是否违反知识产权存在争议,该争议将提交WTO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处理。WIPO试图就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最低标准,在其成员国间达成共识,但是没有成功。仅在TRIPS生效的两年后,WIPO就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国际会议,制定两个新条约,以解决数字革命带来的版权问题。这两个条约分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相关联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以上这些代表着知识产权法教师们需要在相应的教学中讲授新出现的国际知识产权问题。作为知识产权教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版权法的教学同样如此。

国内著作权法及其课程教学研究现状分析

国内,随着网络数字技术变革带来的时代挑战和国情巨大变化,以及随之而产生的著作权权能扩张和不同利益主体相关需求的加深,不断地推动着我国著作权制度体系的变革与创新。从著作权法教学的视角来看,我们认为这些变化是能够在著作权法课程设置、教学内容设计和教学方式变革上得到适时、合理体现的。诚然,目前国内专门针对著作权法教学研究的学者不多,但不能因此而认为国内没有学者对作为著作权法教学内容的版权与邻接权相关问题所进行的研究,两者虽然视角不同,但内容不变,本质一样,目的相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教授认为,在互联网逐步普及并日渐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今天,网络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网络产业所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引发了版权拥有者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网络环境下,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及搜索引擎等网络产物的蓬勃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虽初步建立了涉及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仍需不断地完善;从司法实务上看,虽已出现众多典型判例,但均未建立良性的解决机制;就理论而言,网络版权案件所涉及到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及技术中立原则等问题有待更深入地探讨。例如,搜索引擎服务商“主观认知”标准,新兴网站存储空间技术的替代责任,P2P技术条件下引诱侵权及最终用户责任,现行数字图书馆运营模式下的版权侵权,网络游戏软件产业中的“私服”与“外挂”等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我们认为,这也是著作权法教学内容变革,尤其是网络著作权教育教学革新的关键所在。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明德教授长期从事著作权法的研究,他针对网络时代著作权演变的关键性问题,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在《美国<版权法>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一文中指出,网络环境中有关版权和邻接杈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三个:一是作者就其作品所享有的“向公众传播权”,或者表演者就其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就其录音制品所享有的“向公众提供权”;二是对于技术措施的保护,即作者、表演者和录制者为了在网络坏境中保护自己的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有必要设置某些限制他人访问或使用自己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有效技术措施,而法律则应当对这些技术措施加以保护,防止他人加以规避;三是对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即权利人为了授权的方便而在作品、录音制品上附加的有关作者、表演者、录制者的信息,以及授权他人使用相关客体的条件,而法律则应当对这些信息加以保护,防止他人删除或修改。李明德教授阐述的三个方面是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所不具备的,从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草案来看,此三个方面的相关问题草案都给予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也必然会成为网络著作权教育教学的重要方面。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范文第6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近日联合《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从事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等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业务。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无需备案即可继续从事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从事的商标国际注册、商标行政复议、商标诉讼、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商标法律事务。

北京20家专利机构成为行业标兵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专利机构;杨立等30名专利人被评为2012年度优秀专利机构、优秀专利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为优秀机构和人颁发了奖牌和证书。

近年来,我国专利行业已基本实现市场化,行业综合实力持续增强。截至2012年10月底,全国共有14743人取得了专利人资格,全行业拥有执业专利人8001人,专利机构909家。

中、美、丹麦与港合作推动知识产权贸易

12月6日,香港贸发局助理总裁叶泽恩、丹麦专利商标局局长及行政总裁Jesper Kongstad、美国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总裁Vicki Loise、中国技术交易所副总裁徐向阳及上海技术交易所副总裁赵慧林在湾仔会议展览中心就“知识产权战略合作项目”签署合作备忘录。五地携手透过贸发局的知识产权信息网为各地企业、买家、卖家及专业服务供货商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网上服务,加强信息交流,为有意物色合作伙伴的企业提供商贸配对,缔结商机。

中银:美国软件公司Rhino多家企业侵权

日前,美国Rhino软件公司针对韩国乐扣乐扣、朗科等知名公司,电驴以及上海瑞创等专业下载服务商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委托中银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讼。据了解,美国Rhino软件公司成立于1997年,专注于研发网络应用软件产品,此前已就知识产权侵权提起多讼并得到法院支持。

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徐强主任律师强调:企业非法使用盗版软件不仅侵害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也给企业及股东自身带来了技术、商业和法律上的风险。

行业之星

傅刚律师:

作为国内第一本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专著——《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副主编和主要撰稿人,傅钢律师较早进入文化创意领域,孜孜不倦的为创意企业及相关部门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高校知识 产权教育 现状对策

一、知识产权教育相关概念的厘定

1.知识。知识在知识产权中称为知识产品,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与民事权利的其他保护客体相区别,知识产品具有其特有的自然属性。其一,无形性。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实体性,依赖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其二,非消耗性。知识产品一旦被创造出来将具有永续性,永远不会消亡。其三,可共享性。知识产品作为信息,可以被无限制地复制或再现。

2.知识产权。英文是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为智慧成果权。根据通说,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TRIPS协议,其范围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这是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而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本文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广义上的知识产权。

3.高校知识产权教育。高校知识产权教育根据受教育者的不同层次和教育的不同目标,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如授课、讲座和培训等,向大学生传授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及知识产权发展的最新动态与研究成果,培养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主要任务包括两方面,一是以全体高校学生为对象的以提高大学生知识产权素养为目的的普及教育;二是以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和教学研究人才为目的专业教育。

二、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必要性

1.知识产权教育是当今国际竞争的需要。在知识经济时代,国家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竞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并提高到国家战略地位。如美国建立了以各法学院教学为主导,管理学院、工学院研究为辅助的知识产权教育培养体系。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教育成为高等教育的内容之一;在英国,小学、中学和大学已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我国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培养方面是主力军,但在知识产权普及与专业教育方面,仍处于启蒙阶段。

2.知识产权教育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是当前教育的一项重要课题,高等学校是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生力军和主阵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人才总体数量已位居世界前列,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教育明显滞后,科技创新人才严重匮乏,科技创新历史重任受到阻碍。

另外,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步入大众化发展阶段,大学生就业难正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大学生就业难固然有专业不适应社会需求、社会经验欠缺等多方面原因,但关键症结还在于大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不强。因此,高校应从培养创新人才的战略高度出发,探索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新机制,研究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新理念,为创新型人才队伍的建设提供智力储备和知识支持。

三、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中国高校知识产权专业教育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已有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十多所高校设立了知识产权学院(系),招收知识产权本科生、研究生,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根据教育部规定,知识产权法作为14门主干课程之一是法律本科生的必修课程。课程一般在第五或第六学期开始,共开设50~60学时。除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我国部分高校开设知识产权选修课程,但效果并不理想。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北京等地的12所高校知识产权教育进行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学校选修过知识产权课程的学生不到所在学校学生总数的5%,知识产权普及程度非常低,效果也不理想。目前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高校对知识产权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知识产权教育意识。进入21世纪以来,以美国、日本为首的西方国家普遍推崇知识产权战略,重视知识产权教育。我国党和政府也重视和关心知识产权教育,教育部于2004年11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04]4号),其目的在于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但在微观层面,知识产权教育并没有统一的目标,从国家到社会到高校,都缺乏一个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思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全国12所重点高校进行的知识产权教育情况调查的数据中可得出这样的结论:高校领导、科技管理人员和学生对知识产权教育普遍存在一定的误区。比如,认为知识产权是法律概念,知识产权法是法学学生修的课程,与其他学生关系不大;没必要现在就对学生进行知识产权教育,等工作中需要时再学习也来得及等。在这种意识主导下,学校往往就忽略知识产权教育,或者将其放在可有可无的位置。

2.知识产权教育理念落后,内容肤浅。教育理念落后是高校知识产权教育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目前高校知识产权教学中普遍存在对创造性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的倾向,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内容缺乏系统性的设计。知识产权教育不仅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法律规范的传授、讲解,更应注重知识创造、管理和运用能力的培养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的熏陶。当前,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学内容过于偏重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教学,知识产权法又偏重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教学,而对现代工业产权关注不够,对于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创造等内容更是忽略不计。知识产权通识教育没有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来设计教育内容,知识产权教材选用也大一统,不注重学生的特殊性。

3.知识产权教学手段单一,实践教学不足。据调查,目前高校知识产权教学只有少数知识产权教育基础比较好的高等院校采用多媒体、英美案例法教学,其他大部分都采用原始课堂灌输式方法,教学效果不理想。除少数高校采取知识产权竞赛、学术论坛等形式外,大多数高校学生仅仅通过“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等思政课程或媒体新闻等进行学习,实践性教学环节更是近乎空白。

4.知识产权师资力量匮乏,质量难以保障。据笔者调查,总体上看,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成熟稳定的教学团队,教师的数量和质量都难以满足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需要。据统计,在我国已经建立知识产权学院的十多所高校中,专业教师总体数量不超过500人,其中接受过系统知识产权教育的很少,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硕士、博士学历背景的更是凤毛麟角。现有教师精通法理,研究能力较强,但普遍缺乏实践训练。知识产权整体师资力量薄弱,流动性大,缺乏既懂法学又懂科技和经济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缺乏成熟稳定的专业教学团队。

四、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的对策

在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当前我国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目标,明确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基本思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健全培养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教育新体系。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应区分培养通识人才的普通教育和专业人才的专业教育。笔者建议,就通识教育而言,除了法学类专业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外,应为所有专业的本科学生,尤其是理工科学生开设知识产权课程。课时可以因校而异,但国家应规定不低于16学时为宜,开课学期可安排在大三之后。就专业教育而言,笔者建议在法学学科中增设知识产权二级学科,增加知识产权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授予点,提升知识产权法在法学中的地位,加速培养各种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

2.加强师资培训,建设知识产权教学团队。第一,组建中国知识产权师资培训中心,对现有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教师有步骤地加强培训和提高;第二,高校应引进大量高素质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如知识产权专业海归人员或具有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专业人才,使其成为知识产权教育的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第三,引进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兼职教师,如校外优秀的专利机构人员、知识产权律师法官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以弥补专职教师实践能力较弱的缺陷。

3.注重高校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高校是实施知识产权文化的重要主体之一,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颁布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举措提出来。所以,可以按照知识产权文化构成要素、文化来源以及外生变量,采取综合性措施,如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数字网络以及会议等方式开展知识产权活动;鼓励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积极参加“挑战杯”等课外发明活动;举办知识产权专题活动,展示校内知识产权成果,从而发展和繁荣校园知识产权文化。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范文第8篇

“4.26”是世界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日期。“4.26”更是中国的,因为其在诞生时就体现着中国的作用与力量。正是因为中国的提案,才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的成员大会上通过的决议: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每年的“4.26”都有年度性主题,今年的主题为“创造力:下一代”。我们不难看出,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鼓励创新是知识产权日的永恒主题。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目的就是要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是创新最为基础的保障,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就不可能有持续不断的创新。从“4.26世界知识产权日”设立以来,经过从业人员的不懈努力,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司法审判从无到有,从稀少到海量,其专业性不断提升,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关乎到一个企业的生存;一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更是关乎一个行业的发展。可见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对整个国家创新发展的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