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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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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加工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包括种植、养殖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过初级加工的粮食、蔬菜、奶类、水产品、禽畜产品等农产品,以及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第四条本市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本办法所称市场准入,是指在本市经营的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禽畜产品应当经过检疫,符合国家、省、市质量卫生安全要求,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得经营的管理制度。

政府鼓励和引导企业生产经营优质食品。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等称号或认证并以品牌经营的食品,在称号或者认证的有效期内可以免检。

第五条本市建立食品生产者自检、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检验检测监督体系。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本行业的监督、自律。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制度;定期对各类食品实施检验、检测;指导、规范、监督食品生产者自检和行业自律行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负责禽畜产品屠宰加工的监督和管理,以及禽畜屠宰加工厂(场)设立的审核;负责全市食品经营网点规划及其调整;协同有关部门对食品批发、零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负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和质量安全监测;负责种子(种禽、种畜)、肥料、农药、兽药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市饲料管理部门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食品质量的监测;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农产品等农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食品质量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内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物污染物监测网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无证、无照加工和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加工厂(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经营场地环境状况及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公安、规划、药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推行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管理

第一节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

第九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符合卫生、质量、环境、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规划;扶持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设立和发展。

市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实行农产品安全跟踪制度。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立生产记录档案,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

其他农产品种植、养殖业户应当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农产品安全跟踪制度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安全检验制度,提供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牲畜屠宰厂(场)屠宰的牲畜应当具有产地县以上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出厂(场)的肉品应当加盖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检验合格章及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检疫合格章,并具有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经过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重、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十二条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安全承诺制度。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状况向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作出承诺。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安全承诺制度,由市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无公害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制度。

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程序》的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证。

通过国家或省认证的,可以在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相应的认证标识;未通过国家或省认证的,不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证标识。

第十四条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以及其他种植、养殖业户对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上市销售。

屠宰场、禽畜饲养基地(场)以及其他场所对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染疫的禽畜的排泄物,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食品卫生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生产加工食品。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跟踪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成品的检验记录,并留有样品。所留样品应当按照品种、批号分类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库内。

市卫生、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食品安全跟踪制度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检验制度,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卫生检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代检,出具卫生检验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检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质量。国家对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检验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标志;“QS”标志应当在最小销售单位的食品包装或者标签加印(贴)。

第三章食品经营管理

第一节食品经营者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取所进货物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食品市场经营者应当对未经检验、检测的农产品进行检测,不得经营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品。

本市宾馆、酒家、医院、学校、幼儿园、机关和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当采购经政府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或经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食品。采购不合格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级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定期对各类食品实施检验并指导、监督企业和行业的检测活动,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处理机制,配置流动食品安全监测设施。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质量卫生安全要求的食品可以进行现场监控和封存处理,并及时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复检,复检合格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市场进行联合抽查,并将抽查及依法处理结果定期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市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服务平台,定期食品安全信息,并为消费者提供举报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节食品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市场是指食品批发市场、肉莱(农贸)市场、食品超级市场。

政府扶持、鼓励生鲜超市的设立和发展,鼓励现有肉菜(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或超市化改造。

肉菜(农贸)市场的改造条件和要求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卫生、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设立肉菜(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

肉莱(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的设立条件,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商、农业、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市实行食品市场经营者责任制度。

市场经营者对其市场内经营食品的安全负有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场经营者具有以下责任:

(一)配备与食品市场规模和食品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职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二)配置与食品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对市场内经营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并按有关规定送检;

(三)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市场内经营业户合法经营,督促市场内经营业户销售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

(四)组织有关食品经营业户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

(五)核验、登记场内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六)与进场经营业户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就其场内销售的食品安全向顾客作出承诺;

(七)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市场内经营业户的不良记录定期予以公布。

第三节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用于食品加工。

本办法所指废弃食用油脂,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潲水”中提炼的油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十条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回收单位。

第三十一条废弃食用油脂应当由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回收、加工,禁止擅自处理。

第三十二条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掌握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知识的收集人员;

(二)有符合环境、卫生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转运废弃食用油脂的储存场地及其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回收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回收环保责任协议书,以及与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地点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规划;

(二)具有掌握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技术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加工环保责任协议书,以及与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废弃食用油脂来源、数量和去向的台帐制度;

(二)实行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联单制度;

(三)建立、健全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四)按照规定的标准治理产生的污染物。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生产加工食品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屠宰厂(场)出厂(场)的肉品未加盖肉品检验合格章、兽医检疫合格章,或者不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肉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卫生检验,或未提供卫生检验合格证书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质量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照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装上加印(贴)“QS”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或者台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回收、加工的,由区、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条件,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活动的,由区、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台帐制度,未实行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联单制度的,由区、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罚款;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

第四十条市商业、农业、质监、卫生、工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产品生产加工范文第2篇

一、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制度,指凡在本县生产加工和进入本省销售食用农产品,由生产加工者提供相关供货凭证,经营者索取相关进货销售凭证的制度。

(二)实行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的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种养殖基地,以及从事经营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餐饮业、集体食堂,重点是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

二、职责分工

(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县内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监部门负责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经贸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集体食堂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财政、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生产企业、基地及超市、商场、市场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

三、供证供票制度

(五)凡进入食品生产企业、超市、商场、市场和餐饮业、集体食堂的食用农产品均实行供证供票制度。供货方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和产品质量的相关材料,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

(六)包装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包装和标识要求,供货方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并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材料。

(七)散装初加工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供货方应提地收购证明和身份证明,同时实行抽检制度。

(八)鲜活类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实行抽检制度。蔬菜、果品、水产品等农产品,供货方应提供农产品产地或收购地证明,并出具有效供货凭证。畜禽及其产品,供货方应提供其主体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收购证明)和有效供货凭证;畜禽产品应具有检疫标志,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应提供检疫合格证明。

(九)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得过等称号的食用农产品,在其上述证书有效期限内,实行入市免检。

(十)对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进口的食用农产品,供货方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本意见所称的产地证明,是指证明食用农产品产地来源的有效凭证。以下材料之一可作为产地证明:(1)县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部门,乡(镇)级以上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2)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复印件或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证书复印件;(3)农业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地证明;(4)农产品产地编码;(5)其他能够表明产品的产地或生产者,并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的证明。

食用农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以下材料之一可作为质量证明:(1)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2)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办法进行检测后的合格证明;(3)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或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得过产品证书复印件。

四、索证索票制度

(十二)对入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实行索证索票制度。经营者必须索取能够证明供货方身份和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包装食用农产品入市的,经营者在首次进货时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并索取其有效的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疫证明、进货发票或进货凭证等证件材料,验明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标识。上述证明材料至少每年复核一次。

农贸市场经营蔬菜、果品、水产品等鲜活类食用农产品,来自批发市场的,仅需索取供货凭证。其他食用农产品按第(七)条、第(八)条要求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十四)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市场举办者应划定专门区域并明示,同时对经营者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实行抽检制度。

(十五)餐饮业、集体食堂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按照第(十一)条要求索取供货方的产地证明和质量证明。

(十六)食用农产品批发商对所经营产品,必须建立详细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方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同时还应当建立销货台账,如实记录所售产品的品种、名称、销售去向、数量等,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索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与台账不得分离,以粘贴或一户一档的形式进行保管备查。

(十七)对经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要立即下柜,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组织领导

(十八)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管委会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及快速定性检测点建设等项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农产品生产加工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一、绿色壁垒的定义

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它是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典范。一般而言,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利用维持生态环境、保护人类健康为由,制定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对国外商品实行严厉的准入限定,以此达到他们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国内市场目的一种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

二、绿色壁垒对贵州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促进农产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绿色农产品的发展

贵州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和气候条件,近年来农产品不断进入国际市场。然而,贵州农产品的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产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同时受到绿色壁垒的冲击,严重阻碍了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步伐,政府不得不加快农产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农产品科技创新,不断优化升级,推动绿色农产品的发展。

2.推动农产品加工技术的改进,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贵州农产品出口贸易发展较快,但农业科技发展滞缓,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落后导致在绿色壁垒盛行之下只有提高农产品生产技术才能生产出符合国际标准的农产品,因此,政府不断加强生产技术和加工技术的改造,生产符合国际标准的农产品,来实现贵州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消极影响

1.增加了贵州省农产品的出口成本

为了生产符合国际绿色标准的农产品,贵州农业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检测、测试、评估所需要的设备费用,同时,企业还要支出认证费用,申请费用和标记的利用年费等等。从2006年欧盟的食品卫生条例正式见效以后,要求农产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使企业在生产、运载、人力等方面的投资增加,导致农产品出口成本上升。

2.削弱贵州农产品国际竞争力,降低农产品出口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贵州借助自身的优势开始发展特色农业,但由于发展资金严重不足和农业科研水平低下,很难生产出符合国际绿色标准的农产品,导致贵州特色农产品遭遇绿色壁垒后就被拒之门外。所以要想生产出符合进口国环境标准的农产品,不但要增加农产品生产加工方面的资金,还要支出高额的认证申请费和利用年费等。这些问题都使贵州农产品出口竞争力消弱,降低农产品出口的预期市场份额。

三、绿色壁垒之下贵州农产品出口所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较强环境保护意识和农产品“绿色”的观念

尽管近几年贵州农产品产量不断提高,但由于绿色环保意识淡薄导致生产过程中脱离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造成各种各样的污染,导致周边环境(如:土,水等)严重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同时,贵州的食品加工,包装,运输基础设施相对落后,造成食品生产前期污染尚未处理,后续污染加剧的局面。

(二)环境标准低于国际标准,认证能力相对薄弱

环境标准是指有关识别环境污染、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总称。贵州农产品的绿色环境标准低于国际标准,并且许多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是在产品研发之前,而贵州的标准却是在出现环境污染问题之后才制定。这严重制约贵州农产品的品质,导致贵州农产品的绿色指标远远达不到国际标准。而出口企业也担心绿色认证会削弱国际竞争力,不愿接受认证。

(三)农产品出口配套服务水平落后

贵州属内陆城市,经济基础薄弱,农产品的储藏、运输设施严重不足,有关农产品出口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导致贵州农产品出口服务水平落后,这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了农产品的出口。

四、贵州农产品出口应对绿色壁垒的途径

(一)强化环保意识,树立农产品的绿色观念

政府应该大力宣传农业生产环保观念、开展环境教育来提高人民的绿色环保意识。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作用,呼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共同推进“绿化”公益事业,培养人们的绿色消费意识,把绿色生活、绿色贸易、绿色消费、的思想融入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二)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农产品生产体系,提高企业的认证能力

第一:要管理农业水源污染,处理大中型水库、湖泊富营养化问题;其次,改变农业生产中重施、偏施氮肥的习惯;第三,调整布局,配合施肥配方,支持有机无机施肥系统的使用;最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减少利用普通化肥,采用秸秆还田,集中处理畜禽养殖基地的猪粪、鸡粪等,把它们变成农作物所需要的有机肥料。通过培训提高企业的认证能力。

(三)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农产品出口基础设施建设

1.大力发展农业经营

培育和发展专业服务公司、龙头企业和其他社会服务主体,提高农机作业水平,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产品营销与配送等专业化服务能力。通过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的管理,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努力维护好服务组织以及农户的合法权益。

2.提高运输网络,完善农产品出口的运输渠道

贵州农产品的出口往往需要运送到沿海地区然后通过海运再运到国际市场,无形中加大了对保鲜技术的要求,从而增加了农产品的出口成本。所以建立农产品出口的交通体系,完善交通网,有利于降低出口运输成本。

总之,绿色壁垒对贵州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是深重的,在绿色壁垒的冲击之下,贵州农产品的出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所以,政府部门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基础设施;生产企业应实现标准化生产才能提高贵州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更好的促进贵州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袁伟,贾建华.谈绿色贸易壁垒的新特征及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J].2011,08.

农产品生产加工范文第4篇

(一)云南省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基本模式

目前,云南省农产品营销渠道结构模式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5种。(1)典型的长渠道模式。多级中间环节长渠道模式是云南省最典型、最普遍的农产品营销渠道模式,其结构为:农产品生产者(农户)—产地批发商—销地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目前云南省已基本形成了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城乡集贸市场为主导的农产品营销渠道体系。(2)传统的短渠道模式。其结构为:农产品生产者(农户)—消费者。云南省农产品大多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散户经营、规模较小、产品种类单一,在广大农村,农户把种植、养殖的各类初级农产品运到集贸市场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形成了传统的短渠道模式,该模式接近直销模式。(3)优化后的短渠道模式。目前云南省正在积极探索农产品营销渠道结构优化的途径,相应出现以下三种优化后的短渠道模式。一是“农户+龙头企业(生产加工)”模式;二是“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生产加工)”模式;三是“农户(合作社)+供货商+超市”模式。(4)新型的电子商务渠道模式。该模式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以电子商务为依托,把农产品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构建起了基于电子商务的新型农产品营销渠道体系。(5)出口外销渠道模式。其结构为:“农户(合作社)+中间商+外贸营销企业”。总体而言,在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背景下,以上5种农产品营销渠道结构模式在较长一段时期内都会并存,尤其是典型的长渠道营销模式和传统的短渠道营销模式,仍将是云南省农产品营销渠道的主要运作模式。

(二)影响云南省农产品价格的营销渠道因素

在农产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营销渠道中,涉及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诸多环节。农产品营销渠道主体为: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农业生产企业)、中间商(农产品经纪人、批发商、零售企业、零售小商贩等,包括农业流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还有渠道参与者:消费者和政府。这些主体及参与者在农产品营销渠道中运用各自拥有的权力,从理性追求自身利益以及承担渠道职责角度出发,形成了既冲突又合作的各种行为交互关系,对云南省农产品价格产生了相应的影响。近年来,云南省农产品价格变动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农产品中间商对农产品进行投机炒作,导致农产品价格暴涨暴跌;农户与农产品中间商之间利益分配不当,导致冲突频繁发生,造成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由于农产品营销渠道过长,农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时价格过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云南省农产品营销渠道亟待优化。

二、云南省农产品价格在营销渠道中的逐级变动机制分析

(一)农产品价格在生产者环节的形成与变动机制分析

1.生产成本是农产品价格形成的决定因素

在农产品生产者环节,生产成本是农产品价格形成的决定因素。首先,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迁移,农业劳动力成本逐渐上升;其次,农业生产资料平均价格逐年上涨,农业生产资料供给的垄断性市场结构特征和农业生产资料需求的竞争性市场结构特征,使农户只能被动接受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现实;最后,从农业生产规模来看,云南省农业生产相对分散,绝大多数农户拥有的土地面积相对较小,无法实现规模经济带来的长期生产成本降低,农产品价格存在成本推动上涨趋势。

2.农户的生产与销售行为影响农产品价格变动

在云南省广大农村,农户是农产品生产的基本单位,生产技术比较落后,导致农产品生产成本、产量、质量都不稳定,造成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农户对价格十分敏感,加之其获取信息的能力和技术有限,往往以当期农产品价格作为下一期农产品生产决策的主要依据,导致盲目生产和下一期农产品供给异常,致使农产品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单个农户的自身力量较小,农产品市场接近完全竞争市场,每个农户都不可能决定农产品价格,在农产品同质化严重的情况下,价格战经常发生,最终导致所有农户经济受损。此外,由于单个农户销售半径过小,加上农产品具有生产销售季节性、鲜活易腐性等特征,当农产品产量较低时,农产品价格暴涨;当农产品产量较高时,农产品价格暴跌。如果农户在集市或农贸市场直接面对消费者销售农产品,即采取“农户—消费者”渠道模式,农户必须同时进行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增加了其经营成本;如果农户采取中间商渠道模式销售农产品,则单个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进入农产品销售市场时不得不面对实力雄厚的中间商,被动成为农产品价格接受者。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与批发商、零售商等营销渠道主体相比,农户的生产成本最高、投资时间最长、经营风险最大、获得的渠道收益最少。这种渠道权力与地位的不对等,是破坏渠道合作、引发渠道冲突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农产品价格异常变动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农产品价格在中间商环节的形成与变动机制分析

1.批发环节价格形成机制

以蔬菜为例,农产品从农户手中流通到消费者手中,典型的长渠道营销模式必须经过以下环节:农户—经纪人(小贩)—产地批发商—加工—预冷—打包—运输—销地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优化的短渠道营销模式则必须经过以下环节:农户—供货商—加工—预冷—打包—运输—零售商(超市)—消费者。其中涉及的冷藏、运输、装卸、包装(分为简单包装和精美包装)等都属于物流作业环节。本文基于玉溪市红塔区和通海县实地调查数据作出如下分析:在蔬菜批发中转环节,每经过一个批发商(供货商),每公斤蔬菜平均加价0.4元~0.6元,增加的价格主要源自物流成本和中间商利润。其中,每公斤蔬菜的平均物流成本为0.16元,每公斤蔬菜的中间商平均利润为0.2元,即蔬菜物流成本在总成本中的占比高达40%~80%,这是蔬菜在批发中转环节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

2.零售环节价格形成机制

在渠道终端———零售环节,每公斤蔬菜零售商通常要加价0.5元~3.0元。零售环节总成本为0.6元~1.6元,每公斤蔬菜平均物流成本为0.16元,在总成本中占比10%~16%。实践中,蔬菜从批发市场进入零售市场,除了部分超市有包装成本之外,蔬菜运到各零售市场的运输距离并不是很远,且无需经过其他物流作业,最后一个环节的损耗不会超过长途运输环节的损耗,分摊到每公斤蔬菜上的物流成本很小,近90%的成本主要来自市场租金及管理费用,是产生农产品价格变动“最后一公里”现象的主要影响因素。此外,农产品损耗总是随着中转环节增多而逐级累加,即农产品在营销中经历的环节越多损耗越大。对玉溪市通海县蔬菜基地的相关调查结果表明,100公斤蔬菜从第一个收购环节到最后一个零售环节通常只能剩下75公斤左右,这些损耗成本最终都会累加在蔬菜的销售价格上。

3.中间商环节价格变动机制

主导某一区域农产品营销渠道各环节的中间商,在建立和维持相互之间“前向一体化”与“后向一体化”的供应链过程中,需要投入巨大初始成本、维护成本和升级成本。一旦营销渠道建立并运行起来,将对系统以外的潜在进入者形成高成本“进入壁垒”,对系统内中间商形成高成本“退出壁垒”。中间商必须不断做大做强区域自然垄断市场,以产生规模经济优势,在农产品营销渠道中间环节实现垄断定价。农产品中间商包括经纪人、批发商、零售商等,对内具有多个主体的行为特征,对外具有一个整体的行为特征。为了谋求一致对外的定价权,中间商会进行合作,以尽可能获得较高的利润;中间商之间也具有较强的竞争性,但这种竞争是以不破坏整体对外定价权为前提的。总体而言,在农产品营销渠道中,中间商具有双向强势定价地位,即对农户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对消费者的农产品销售价格同时具有强势定价能力。正是由于中间商在渠道权力结构中处于强势地位,从而使其有能力操控农产品价格。

(三)消费者与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

机制分析消费者与政府虽然只是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参与者,但他们的行为对农产品价格仍然具有重要影响。首先,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决定了其对农产品的购买支付能力。目前,云南省消费者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能力显著增强,对农产品的需求量持续增加,对农产品价格变动产生了重要影响。当然,由于不同渠道农产品销售价格不同,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使其对不同渠道的农产品选择概率有较大差异,导致农产品价格出现变动。虽然消费者数量众多,但较为分散,消费者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联盟,无法改变既定的“中间商定价机制”,从而使其成为了农产品零售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其次,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者,主要通过一系列经济、法律手段和政策措施对农产品价格进行监管,如在农产品收购实施保护价、对农产品生产进行补贴等。政府作为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参与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不能强行制定农产品市场价格,但有职责、有能力通过一系列措施调控其价格,从而对农产品价格变动形成影响。

三、完善云南省农产品营销渠道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渠道结构,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

云南省农产品营销渠道结构优化的主要方向是缩短渠道,同时建立农产品扁平化营销渠道结构模式,不断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扁平化营销渠道结构要求逐步减少农产品营销渠道层级结构,即减少农产品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中间环节,可以采用以下4种策略。一是积极发展“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生产加工)”渠道模式;二是积极推广“农户(合作社)+供货商+超市”渠道模式,即所谓的“农超对接”模式,这是云南省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发展方向,要在一些条件适合的城镇积极推广这两种渠道模式;三是发展“农市对接”渠道模式。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零售农贸市场,另一方面,要科学引导各种农户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形成“农户—合作社(销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农市对接”模式。该模式不仅可以减少农产品营销中间环节,而且符合该省中小城镇农产品营销实际情况;四是大力发展新型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模式,利用先进信息技术,依托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运用供应链管理思想,发挥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模式的优势,促进全省农产品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结合。

(二)规范农产品营销渠道主体行为

目前,云南省农产品营销渠道主体的组织化程度普遍偏低,小农户、小商贩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必须提高营销渠道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包括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发展规模化大批发商和连锁超市等;将提高营销渠道主体组织化程度的重点放在大力发展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着力引导广大农户(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经销商树立共同远景目标上,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不断提高农产品营销渠道的运作效率。

(三)提高农产品营销渠道的物流效率提高

农产品营销渠道的物流效率必须从优化农产品物流冷链、物流装备、物流技术方面着手。第一,生鲜农产品的时鲜性特征决定了其对储藏与保鲜的技术要求较高。为解决全省生鲜农产品物流环节损耗较多的问题,必须加快建设一批冷链物流设施,为农产品物流提供高效服务。第二,逐步改造、提升现有物流技术装备,逐步实现物流作业机械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在改善农产品物流技术装备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按照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推广农产品物流技术。第三,加快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提高物流信息化和系统化水平。政府要加大全省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投资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农村地区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体系。第四,提高农产品物流标准化程度。第五,发展农产品第三方物流,优化供应链管理。第六,政府应当继续加大农产品“绿色通道”的政策支持力度,为农产品物流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

(四)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营销渠道治理机制

农产品生产加工范文第5篇

贺州市 农产品出口 后天优势 建议措施

一、贺州市农产品出口贸易现状分析

(1)贺州市农业发展背景

贺州市于2002年正式成立为独立的地级市,该市农业产值占全市GDP的65.7%,是典型的农业经济市。

贺州市有着非常丰富的自然禀赋发展农业。首先,该地区有着丰富的耕地资源。据《2008年广西年鉴》数据显示,至2008年为止,贺州市人均耕地面积约为1.2亩,高于广西全区人均耕地0.75亩的水平。其次,贺州市农用土地以沙壤和红壤为主,土壤肥沃,土层深厚,有机质含量高,适于农业生产。最后,贺州市年平均气温20℃,适宜发展农业尤其是亚热带经济作物。良好的地理位置本为农产品的输出提供了一大优势。

贺州市的农产品颇具地方特色。一是品种多,产量大,包括马蹄、红瓜子、沙田柚、脐橙、苹果梨以及各式蔬菜等等,且农产品产量比较高,据近几年的《广西统计年鉴》的数据统计,不论是园林水果还是蔬菜的贺州市人均占有量都远远高于全广西的平均水平。二是质量上乘,例如贺州市富川脐橙、芬芳皇家梅等等。三是独具特色,贺州市的许多特色农产品或其加工品都是东南亚国家鲜见的,例如马蹄、红瓜子、青梅等等,这一特性给贺州市农产品向国际市场发展提供了优势条件。

(2)贺州市农产品出口贸易总体概况

1.贺州市农产品出口情况

表一 贺州农产品出口情况

数据来源:海关统计

贺州市每年的出口贸易额均为顺差。由上表清晰可见,2006至2009年,贺州市的农产品出口总金额呈连年上升形式,并由2006年的200多万美元上升到09年的近800万美元,4年的时间将近翻了两番。同时,贺州市农产品出口金额占全广西农产品出口总额的比例,以及其占贺州市出口总额的比例都在总体上也呈现上升的局势。

2.贺州市主要出口的农产品种类

贺州市出口的农产品包括动植物油、多种水果、蔬菜以及豆类等植物产品,这些农产品多以食品罐头形式对外出口。据统计,罐头食品类出口量达农产品总出口量的95%左右。其中罐头食品中出口量最大的为清水马蹄罐头,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二 贺州市清水马蹄罐头出口情况

数据来源:海关统计

由表可见,自2006年以来,贺州市清水马蹄的出口总额所占贺州市农产品出口总额的比例都在2/3以上,尤其是2009年,比例达到了90%以上。同时,贺州市清水马蹄的出口总额所占全广西区清水马蹄出口的比例也是比较高的,并由2006年的21.14%逐年上升至2009年的40.28%,将近翻了一倍。

3.贺州市农产品出口市场分布

以2011年的数据为依据,具体出口结构分布如下图所示。

数据来源:海关统计

贺州市对港澳台、日韩的出口额较大,出口额比例高达60%以上。此外,北美、东盟也属于该市出口的重要对象。图表还反映出,贺州市目前对我国临近的东南亚国家的农产品出口额还是较小的,占农产品出口总额只有13%左右。

(3)现阶段贺州市农产品出口存在的问题

以上图表,显示出贺州市近年的出口额总体连年增长,同时也反映出其农产品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产品出口总额低。如表一所示,贺州市农产品出口总额占全广西农产品出口总额的比例,以及其占贺州市出口总额的比例仍然较低。其中贺州市农产品出口额占贺州市出口总额的比例从未突破10%。

二是农产品出口种类较单一。如表二所示,近几年清水马蹄的出口额较大,至2009年,其占全市农产品出口的比例达到了90%以上,反映出了出口产品种类的单一。

三是出口市场分布不合理。由表三所示,2009年贺州市农产品出口的最主要的市场是港澳台和日韩,其市场份额为62%。与广西比邻毗邻的东南亚的市场份额也只有13%。

二、贺州市农产品出口量偏低的原因分析

(1)农业生产资料利用不足

根据《2007年广西农村统计年鉴》,贺州市农业在农机动力、化肥及小型拖拉机等农产品生产资料的使用量如下所示:

表四 贺州市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利用情况

数据来源:《2007年广西农村统计年鉴》

从表上看,05与06两年贺州市的农业机械总动力使用量、小型拖拉机拥有量以及化肥使用量均处于全区的较低水平,且远低于全区平均水平,这成为制约贺州市农业发展及农产品产量的原因之一,也是阻碍其农产品出口的外在原因之一,不利于农产品的出口。

(2)出口农产品加工落后

贺州市的农产品贮藏加工一直都未受到重视。其中,最主要的出口产品,即罐头食品的加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原料贮藏技术不足。由于农产品原料去皮以人工处理为主,加工效率低下,造成鲜果品从开始贮藏到真正投入加工的时间被延长。二是由于灭菌技术落后,外销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易出现变质现象,这不仅影响产品的出口,还使企业蒙受一定损失。

(3)企业的实力不足

1.企业内部人才匮乏

贺州市出口企业普遍存在缺少资金和人才的问题。据调查,贺州市的富翔食品有限公司、大成食品有限公司以及鹅塘罐头厂三大农产品出口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以专科或其以下的学历为主。此外,贺州市较大型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内部普遍缺乏精通外语的人才,这影响了当地企业对国外市场的了解以及与国外买家的沟通,同时使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上处于被动地位。

2.生产效率较低与生产规模过小

因清水马蹄罐头目前为贺州市出口量最大的农产品,现以清水马蹄罐头为例来说明农产品生产规模过小的问题。贺州市几大农产品出口企业,包括富翔食品有限公司、大成食品有限公司及鹅塘罐头厂的生产规模目前年产只有800吨至1100吨,低于同行生产的平均水平。

(4)缺乏国际品牌

贺州市的部分农产品在国内已经创立起一定的良好名声。然而这些优质的农产品并没有得到在国际上的推广。

贺州市的农产品缺乏国际品牌的原因在于:一是农产品的出口以贴牌为主,出口到国外的产品对贺州市及贺州市的农产品起不到宣传作用。二是贺州市出口农产品的品种少,结构单一。

三、扩大农产品出口的建议措施

(1)加大力度培养后天优势

1.积极吸纳高级人才

积极吸纳高级人才,一方面应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积极引进人才和技术,提高农产品的产出效率,加速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另一方面注重从现有企业或相关领域中选拔培养各层次专业人才,形成农产品加工的技术支撑。

2.提高农产品生产的技术含量

要扩大农产品的出口,就要提高农产品生产的技术含量。以出口规模较大的食品罐头为例,因为食品罐头出口对农产品的加工贮藏技术要求较高,所以在农产品的包装、鲜果加工、成品贮藏及运输工具的选用等方面都要加大资金投入,并引进先进的技术。

此外,还应引进农产品出口相关技术,以促进当地农产品生产加工效率的提高、扩大生产规模进一步降低成本,使本地农产品的资源优势充分发挥,以质优价廉获取良好国际名声。

3.扶持农产品出口企业,促进出口产品多样化

据海关统计,2009年广西农产品出口公司共有322家,而贺州市的农产品公司却不足10家。上文已经指出,贺州市的出口产品也存在形式单一的缺陷。因此,政府在解决这一问题上,一方面应使当地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的规模扩大,促进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多样化,优化农产品的出口结构。另一方面,还应当对农产品出口予以支持,包括资金支持、技术支持以及有关出口优惠政策支持等。

(2)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平台推广优势产品

1.促进园林水果的出口

数据来源:《2006-2009广西统计年鉴》

贺州市原产水果在广西乃至全国久负盛名,获奖的水果品种较多。 由上图表,近几年贺州市的人均占有园林水果产量不断上升,而且还超过了区内平均水平。

贺州市生产的水果品种与东南亚国家生产的品种有一定差异性,这为贺州与东南亚的水果产业间贸易提供了有利条件。与此同时,贺州市还应当进一步规范水果生产及创建水果品牌,加大产品科技含量,使水果出口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2.促进蔬菜的出口

数据来源:《2006-2009广西统计年鉴》

贺州市的人均蔬菜产量一直以来都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并且居于全区的较高水平。由于贺州市的蔬菜的产量高、质量优,每年都有大量的蔬菜销往广东和港澳地区,因此,贺州市的蔬菜也可以培育为优势出口产品。

3.宣传推广特色农产品

相对于东南亚国家而言,贺州市有着马蹄、烟叶、红瓜子等一系列特色农产品,这为其出口提供了有利的客观条件。但是,贺州市的极具特色的农产品在东南目前还不具名声。此外,特色农产品生产规模比较小,产品加工能力尚不足,以及农产品外观包装的不注重,这些因素都形成推广特色农产品的障碍。因此,贺州市务必利用南博会带来的机遇,完善特色农产品目前存在的种种不足,推动其顺利走向国际市场。

参考文献:

乔娟,李秉龙.中国农产品竞争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一版

漆雁斌.农业竞争力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7年6月北京第一次印刷

农产品生产加工范文第6篇

一、建立农产品出口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农产品出口工作

1、由政府牵头,在涉及农产品出口的农业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外经贸、工商、卫生、环保、供销等部门之间建立一个联席会议制度,继续发挥好“市农、水产品出口协作机制”的作用,共同做好农产品出口工作。

2、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工又配合:农业生产主管部门(包括农业、水产、茶业、林业、乡镇企业、供销、食用菌)负责种养业生产的技术指导,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用肥用药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检测监督;农业、林业、卫生、环保等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地的疫情、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提供信息,并采取措施加强防治和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口企业生产安全卫生的检验、监管和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跟踪掌握国外进口检验检疫的要求和标准;海关负责解决通关环节中的深层次问题,确保农产品出口畅通无阻;外经贸部门负责对国家外经贸政策的贯彻落实。

3、联席会议由市农办与检验检疫局共同负责组织,不定期召开,各部门互相通报情况,共同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分头落实,解决农产品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二、推行农产品生产加工标准化,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

4、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在现有基础上,由市农办牵头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不断完善我市大宗农业主导产品、特色产品的质量标准及生产加工的技术规范。全面建立农业标准数据库,通过农网向外公布执行。

5、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产业调查统计、生产业务指导、技术推广培训、行业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制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严格按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要求,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生产、加工及安全施肥用药,从源头上把住质量关。

6、建立和完善全市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档案,定期在“质量信息网”上公布,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加大对不合格农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整治力度,促进企业自律,强化农产品质量标准。

7、对水产品、食用菌、茶叶等大宗出口农产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抓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加快建立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并加强跟踪指导,促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全面推行。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三、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档次

8、大力实施农产品名牌战略,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认可工作,力争实现水产品、茶业、食用菌、特色果蔬等大宗农产品生产无公害化,不断加强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争取有更多的特色产品获准使用国家绿色食品标志。

9、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工商管理和卫生等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尤其是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食品卫生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加快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步伐;努力做好我市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名、优、特农产品的原产地保护工作。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监管手段

10、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网络建设,尤其是对水产品、茶叶、食用菌等重点出口农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网络体系要在三年内配齐设备和技术力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检验检测时间。

11、检测机构要进行整合调整,坚持按国际标准和检验检测要求,优先填平补齐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检测项目,包括安全指标、卫生指标、营养指标、农药及重金属残留、兽药、激素类药物等项目的检测。

12、建立农产品安全分析、预警机制。加快建立农产品(食品)安全分析中心,对有潜在危害的食品添加剂、农药和其他化学药品进行前瞻性分析;建立完善质检机构资源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基本状况调查数据库,引导企业规避风险。

13、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在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大宗农产品种养基地设立农产品的质量监测监控点,强化对鲜活农产品和大宗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实施抽查检验,及时掌握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状况,定期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14、建立动态管理软件系统,实行企业分类监管,对使用无公害、绿色、有机标志的农产品(食品)和获得省级以上名牌的农产品(食品),各有关部门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同时将各类抽检结果及时向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组织通报,采取措施,限时整改。

五、加强对农用物资的使用管理和市场监督,严格控制高毒、高残留农(兽)药的使用

15、各涉农部门要加大科技兴农、法律法规、农药安全使用、农残对人身健康影响和制约农产品出口的宣传,提高生产经营者对安全施肥用药重要性的认识。制订公布禁用药物名录,提高生产经营者的鉴别能力。

16、农业主管部门和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加强种养业用药施肥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严禁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兽)药,严格把好生产环节的农(兽)药残留关。

17、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把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检测关,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和违禁农资行为,依法查处各种高毒高残留农(兽)药和其他违禁药品、饲料添加剂在市场上的流通和销售使用。

六、加强国际农产品贸易的信息通报,建立健全农产品信息和出口预警机制,以及外贸应急体系

18、要高度重视加强农产品宏观信息的收集掌握和出口市场的研究。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注意广泛收集和研究主要贸易对象国和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认证要求、检验检疫措施、环保法规和管理要求等信息动向,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和企业。

19、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建立一个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经贸、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农产品商会和行业协会参与的农产品出口预警系统,密切跟踪国际农产品贸易态势,掌握信息行情,收集通报国内外市场农产品供需、价格变动趋势的信息,通报各农产品进出口国对农产品质量卫生检验检疫的标准和要求及其变动情况以及我市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其对策措施,及时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调整和改进生产、加工技术,改变出口策略。

20、海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快速通关、便捷通关,尽快实施无纸化通关;实行预约报关、节假日全天候、多元化服务;对鲜活、易腐等特殊货物实行“门对门”监管、查验,严守出口货物通关时限承诺;进一步完善通关事务应急处理机制和关长接待日制度,及时处理通关疑难问题和投诉,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21、检验检疫局、外经贸局、WTO办等部门要采取措施,有效应对有关国家对我市农产品出口设置的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以及可能采取的反倾销制裁,指导帮助农产品出口企业做好应诉准备。

22、积极扶持发展农产品生产出口龙头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从组织领导、政府服务、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倾斜等方面,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促其争创品牌、创新技术、开拓市场、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成为农产品出口贸易的主力军。

七、增加投入,建立农产品出口的支持体系

23、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的一般,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在农业标准推行、技术培训、病虫害防治、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增加投入;要支持农业标准化建设,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制订农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对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开展中介服务、对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等提供经费支持和补助。

农产品生产加工范文第7篇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因地制宜、分类监管、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方针,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在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同时,针对问题、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强化整治,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全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二、工作重点

以严厉查处使用违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问题为重点,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和规范小作坊为重点,有效提高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以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为重点,有效提高市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以严厉打击购进、使用、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原料、违规从事餐饮加工行为为重点,有效提高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卫生水平;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销售注水肉、病害肉为重点,有效提高猪肉等肉品质量安全水平;以突出抓好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整治和监管为重点,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行动”,重点抓好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强化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控,积极推进市场准入制度,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律。

(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强化例行监测制度。健全政府监测、产地企业自检、社会商检“三位一体”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指导企业建立生产经营制度和检验检测制度。开展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和监控。加强对农药、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深入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农产品的专项监测工作,建立定点、定期检测和信息制度,严格检测程序,加强规范管理。

(三)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控,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开展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和监控。深入开展对农产品生产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的治理,抓好种子、种苗、肥料、农药(鼠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产品专项整治。

(四)全面加快农业标准化步伐。加快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等模式,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生产基地建设,加大良好农业规范(GAP)的实施力度,加快形成农业标准制定、推广、监测规范化和系统化管理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做好农产品认证和追溯工作。开展部分农产品强制性认证试点。实施农产品标识推进计划,开展产地编码试点,建立可追溯性标识和记录,强化溯源管理,引导基地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洁净化、生产过程标准化、质量监管制度化、产品营销品牌化。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六)深入开展“两打”活动。坚决打击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黑窝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七)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企业,将小企业、小作坊纳入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指导中小企业通过规范质量标准、规范管理模式、规范生产工艺、规范原料把关、规范出厂检验,提高产品质量。

(八)加强区域性整治。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小企业、小作坊集中的区域,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要集中开展整治,消除突出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隐患。

(九)完善重点食品抽查制度。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抽查,对植物油、米、面粉、水产加工品、酒类、乳制品、豆制品、饮料、肉制品、儿童食品、保健品等重点品种要强化日常巡查、专项抽查、专项整治等监管措施,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对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证照。

(十)加强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监管。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和监督工作,提高备案的覆盖率、准确性,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开展对食品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的风险监控。强化日常巡查、专项整治等监管措施。

(十一)完善食品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严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实施传统特色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强化无证查处。逐步对存在致病菌、化学性污染、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食品,加大召回力度。加强食品认证标志执法监督,实施食品标签监管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

(十二)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严格按规程实施检验检疫。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推进牛、羊、家禽等的定点屠宰工作。完善我县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清理压缩小规模、低档次、低产能场点。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关闭不符合标准的屠宰加工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十三)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逐步建立起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开展对仿冒、伪造、冒用质量安全标志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四)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主体资格,依法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行为;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食品经营主体实行特别标注,对发生过违规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实行重点监管。

(十五)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加大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力度,严格食品经营者质量管理责任,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建立内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推进食品质量分类管理,重点针对近年来检查检验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食品和节日食品、高风险食品,强化日常监测、快速检测和强制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

(十六)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加大12315进乡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市场的力度,充分发挥村所挂钩和12315投诉举报系统的作用,依法严肃查处食品违法案件。发挥“诚信通”重要商品电子监管备案查询系统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加强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实现行政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与群众参与的有机结合。

(十七)继续推进以开辟绿色通道、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继续抓好绿色市场建设,推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指导部分企业参加全国绿色市场认证、争创省级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促进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标准化建设,积极争取省现代流通业发展促进政策,深入开展“三绿工程下乡”活动。

六、进一步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十八)继续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餐饮业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加强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粮、油、米、面的索证管理和餐(用)具消毒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学校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加强高、中考期间饮食卫生安全监管,定期食品卫生预警信息。

(十九)严格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强化餐饮单位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认真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无QS标志食品、餐饮具和食品容器使用前不消毒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等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饮食大排挡整治工作力度,推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小餐馆及学生小饭桌的卫生整治和监管,加强食品卫生监测和危险性评估工作,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严肃查处食物中毒违法事件。

七、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二十)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工作。加强对农村以及城乡结合部小企业、小作坊、小餐馆和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食品安全整治和监管,落实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前店后坊食品经营户的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脱节。实施农村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过程监管。

(二十一)严打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转移。严厉打击收购、销售及加工病死畜禽肉和利用连锁配送等名义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行为,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转移。

(二十二)提高农村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卫生知识和科技常识,提高农村食品从业人员和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素质。开展农村集体宴席综合监管试点工作,推动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深入。发挥乡镇食品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构筑农村食品安全防范网络。

(二十三)加强农村食品流通及监管网络建设。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村食品市场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建设,继续开展农村食品规范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

(二十四)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在此基础上,探索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创建工作。

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二十五)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县乡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表彰,强化食品安全负总责意识。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与检测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报告、应急处理、应急保障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

(二十六)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把关、密切配合,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乡镇、本系统实际,研究制定本乡镇、本系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明确任务,量化指标,加强领导,落到实处。要借助计算机网络、现代办公设备和快速检测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食品安全信息与预警平台建设,建立食品安全分析预警系统。

(二十七)引导企业真正成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督促其承担社会责任,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进厂进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要列入“黑名单”。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引导和鼓励企业诚信经营。

(二十八)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协作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督察、联系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办。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监察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推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

(二十九)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评估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绩效评价机制。各乡镇、各有关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本区域食品安全隐患的调研、抽检和评估,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并通过实施整治绩效评价,确保专项整治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九、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农产品生产加工范文第8篇

粮食安全、能源安全和金融安全一并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安全”问题,各国对此高度关注。党的十报告别强调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产品对于一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由农产品引发的贸易冲突却日渐增多,反倾销已然成为制约农产品贸易的重要手段。一方面,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了以反倾销为主的贸易壁垒,另一方面,从外国进口的大米、小麦、玉米、大豆等农产品的到岸价格远低于我国国内市场价格,对我国的农产品市场造成了极大冲击。因此,我国必须对国外农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以保护我国粮食安全乃至农业安全。

一、中国对进口农产品实施反倾销的现状

(一)主要农产品进口连年增加,威胁到国家安全

农业是一个国家的基础,粮食是一个国家的命脉。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曾经说过一句话:谁控制了石油,谁就控制了所有的国家;谁控制了粮食,谁就控制了整个人类。我国进口农产品中粮食产品进口逐年增加,直接威胁到国家粮食安全问题。目前,我国主要粮食为大米、小麦和玉米。2013年,我国粮食进口量达到8645.2万吨,占全年产量的14.4%。在我国大豆也被纳入粮食统计口径,实际上我国的粮食进口比例更高。

(二)进口粮食产品低价倾销严重

我国主要粮食产品进口量之所以持续增加,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从国外进口的产品价格低廉。

我国大米进口格局一直以越南、巴基斯坦为主,泰国为补,2012年从这三个国家的进口比例分别达66.7%、25%和7.6%。2013年10月11日,中泰签署《中泰政府关于泰国铁路基础设施发展与泰国农产品交换的政府间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泰国大米的进口份额一路高升,不过近期受泰国局势影响,中泰大米贸易形势不明朗。虽然近些年来,政府持续提升我国大米最低收购价格,但是国内大米市场却还是受到国外进口大米低廉价格的冲击,尤其是自2012年来,我国成为大米净进口国。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际大米价格出现腰斩,且呈现持续低迷状态。目前越南、巴基斯坦大米比国内低端大米每吨批发价低300元以上。2013年差价继续扩大,根据中华粮网数据显示,越南大米价格比我国湖南省早籼米每吨低1300元左右。

近年来我国玉米进口持续增加,2010年我国成为玉米净进口国,其中进口玉米几乎95%以上来自美国。而美国玉米进口比国内玉米价格要低得多。根据中华粮网数据显示,2013年东北地区玉米收购价约为2100元/吨,但是美国玉米到岸完税价约为1800元/吨。

我国是全球大豆进口最多的国家,但是国际大豆贸易掌握在以美国公司为主的国际粮商手中,它们在现货上控制了国际大豆的主要产供销渠道,在期货市场上则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活动。2005年以来,国际大豆价格走势呈M型,2005年最低价格498.5美分/蒲式耳, 2012年一路攀升到1789.0美分/蒲式耳,2014年7月大豆期货报价为1468.0美分/蒲式耳。但是由于国产非转基因大豆的产量有限,其价格一直居高不下,2014年进口大豆价格比国产大都价格要低约350元/吨。

(三)国内农产品企业的市场份额严重萎缩

入世以来,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以ABCD为代表的国际粮商逐渐进入我国,并占据了重要的市场份额,导致国内农产品企业市场份额严重萎缩。2013年我国农产品贸易额达1866.9亿美元,对外依存度则高达20%,净进口产品扩大到粮棉油糖等主要大宗农产品。其中我国食糖的对外依存度为10%左右,棉花对外依存度为42.7%,大豆的进口依存度则高达80%以上。以大豆为例,排在全国大豆集团前11位的企业是:益海嘉里(外资)、中粮、嘉吉(外资)、九三、来宝(外资)、邦吉(外资)、渤海、中纺、植之元、汇福和路易达孚(外资),其中五大外资大豆集团占据国内大豆加工市场的40%以上,远远超过六大内资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

(四)国内对进口农产品反倾销主体缺位明显

目前我国棉油粮糖等主要大宗农产品已呈现全面净进口。2014年前4个月,包括几大主粮在内的谷物净进口同比增长86%。与此同时,低价倾销的进口农产品正逐步占领更多的国内市场。面对进口农产品来袭,我国农产品经营与加工企业却鲜有拿起WTO赋予的反倾销利剑保护自己。从1995年至今,我国仅仅主动发起了几起农产品反倾销调查:一是2005年12月,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的沃华马铃薯制品有限公司牵头国内17家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对进口自欧盟的马铃薯反倾销案;二是2009年8月,中国畜牧业协会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案,并对其征收了51.8%的反倾销关税;三是2010年11月,由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公司等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上述三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中,两起由国内主要企业提起,一起由国内行业协会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及商务部均可以提起反倾销调查。而我国遭受严重倾销的粮食、大豆、食糖、食用植物油、棉花等相关产业并未提出反倾销调查。

从国外反倾销的实践来看,积极有效的反倾销申诉主体可以加大反倾销成功的概率,但是反倾销主体的缺位,不仅影响反倾销案件的数量,更是影响反倾销案件的质量。

(五)国内外农产品反倾销形成极大反差

与我国对进口农产品鲜有提起反倾销调查相反的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反倾销多达40多起,产品涉及大蒜、蘑菇罐头、蜂蜜、小龙虾、柠檬酸等。从1995年至2012年,我国出口农产品遭受反倾销制裁情况如下:美国6起,欧盟3起,印度3起,加拿大2起,南非2起,澳大利亚2起,巴西、韩国、埃及、泰国、乌克兰、墨西哥和新西兰分别1起。这些国家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达100%以上,几乎使我国农产品退出其市场。在这些国家对我国农产品发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和诉讼中,行业协会成为主要的申诉主体,如美国大蒜协会、美国罐装蘑菇公平贸易联盟、美国蜂蜜制造商协会和SIOUX蜂蜜协会、美国南方虾产商联合会、波兰深冻食品制造商协会、西班牙加工水果和蔬菜联盟。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无论是从其遭受的出口农产品反倾销的状况,还是从合情合理利用WTO规则保护本国农产品产业,对进口农产品反倾销数量与农业大国的身份格格不入,这与我国对进口农产品反倾销主体缺失有着直接关联。

二、中国农业领域反倾销主体缺位的原因分析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反倾销意识薄弱

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生产企业的主体意识不强,法律意识薄弱。在国内市场竞争中的竞争手段单一,主要打价格战,缺乏行业整体意识。面对国外的低价进口商品时,疲于应付,但却无应对之策,更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农产品企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时,大都是行业已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行业生存难以为继的情况下提出的。2005年,进口欧盟马铃薯淀粉的到岸价最低达2800元/吨,而国内马铃薯淀粉定价在4000元/吨左右。在中国马铃薯产业已然遭受巨大冲击之下,国内企业才做出反映,这就导致错过了立案调查的最佳时机。即便当反倾销措施发挥作用的时候,产业的巨大损失也无法避免。

同时,我国还有众多农产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的“搭便车”的心理,即便是威胁到自身利益,仍不愿出钱出力,等待“渔翁之利”。

(二)农产品生产集中度低,难以形成有效申诉主体

我国农产品生产模式是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农产品生产分散于千万农户,这样造成了我国农户数量众多、生产分散、生产规模较小的局面。同时,我国农民本身缺乏组织性,国内市场信息不通畅,他们也无处了解倾销国与倾销者的情况。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表示支持申请反倾销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产量占总量50%以上,应当认定为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程序;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时,不得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我国这种小规模的分散生产与经营,使得农产品生产者无能力,也没有条件和积极性来反倾销。

(三)农产品加工以地方为主,缺乏反倾销利益联动主体

我国不仅农产品生产分散,而且加工也以地方为主。2013年,全国大米加工企业排名50强中,湖北省共9家企业榜上有名,如湖北国宝桥米、湖北梅园米业、福娃集团、洪湖市洪湖浪米业等,这些大米加工企业同属于江汉平原,即便地理位置临近,因为各县市的地方行政分割,仍然是各自为阵。小麦粉加工企业50强排名中也是同样的情形,山东省7家,河南省6家,江苏省4家,河北省4家,且分属于不同县市。我国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地方分散模式,受地方政策的保护,自得一方利益,使其难以形成对进口农产品反倾销的利益联动主体,更不可能对低价倾销的进口农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与诉讼了。

(四)农产品进口垄断经营,难以形成反倾销利益诉求主体

我国对小麦、玉米、稻谷、大米、食糖、棉花等大宗农产品进口实施配额管理。以2013年为例,我国进口小麦配额为963.6万吨,其中国营贸易比例90%;大米532万吨,其中国营贸易比重为50%;玉米720万吨,国营贸易占60%。我国农产品进口主体中除了国有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也是重要的主体。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比重逐年上升,目前已经超过40%。配额以内的上述农产品仅征收1%-2%的进口关税。另根据我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农产品进口企业前10位中,5家属于国有企业性质,2家外资企业,1家中外合资企业,2家民营企业。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在农产品进口经营中获得了极大利益,根本不可能扮演反倾销申诉主体角色;而同样获得大量进口利益的外商投资企业更不可能“贼喊捉贼”提起反倾销调查与诉讼。这也导致我国对进口农产品的倾销缺乏有效的申诉主体。

(五)农产品行业协会未发挥申诉主体作用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缺乏行业代表性的产品生产者,一般情况下是不具备我国启动反倾销调查申请资格的。由于我国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较分散,因此在支持申请反倾销调查者中总产量达到国内总产量的50%以上的企业才能够合法有效提出申诉,则正是该行业职责。恰恰,我国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行业协会数量较少、质量参差不齐,人力资源有限,尤其是懂外语和相关专业知识者甚少,何谈提出反倾销申诉?在西方发达国家,农产品行业协会十分发达,形式多样。如美国的大蒜协会、大豆协会、小麦协会、土豆协会等。在发达国家,行业协会作为申诉主体,提出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比例占到半数以上,其成功率也大大提高。

三、加快培育中国农业领域反倾销主体的思考

(一)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反倾销意识

我国农产品生产与经营者要积极转换观念,了解国内外市场行情,提高对倾销与反倾销的认识,区分反倾销与反对进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思想,采取主动,保护自身利益;树立正确的国际市场竞争观,学会运用WTO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维护自身利益;注意国外厂商动向,进口产品数量与价格变化,搜集相关信息,提前预防倾销的发生;在日常运行中,保存企业重要文件,规范会计账目,在提出反倾销申请时,提供有力的证据和完整的资料。

(二)加快发展重点龙头企业

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农业产业化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防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

农产品生产与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不仅内联我国千万农户和国内,而且外联国际市场,既是农业生产和加工中心,又是技术创新和服务中心,具有开拓市场、深化加工、提供服务的综合功能,既能发挥产业“火车头”作用,又加大了优势产业集中度。在遭遇国外进口农产品倾销时,重点龙头企业也能成为有效的主体提出反倾销立案调查。因此,政府要支持我国农产品龙头企业发展,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高、国际竞争力强、生产规模大、效益好的农产品龙头企业。

(三)充分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作用

首先,农产品行业协会要积极调节出口农产品的价格。我国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比较分散,行业龙头企业少,在国际竞争中,低价策略仍是其主要战略,这样造成了竞相压价,损害了国际声誉,招致了反倾销报复。因此,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应该发挥作用,调节农产品出口价格,确定最低出口价格,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价格竞争优势,避免因低价遭受进口国的反倾销立案调查。

其次,农产品行业协会要主导农产品反倾销申诉。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生产与经营企业对WTO的规则和反倾销法律规范不是很了解。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申诉主体的份额在 25%以上申诉才能受理。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和经营比较分散,单个或数个企业的份额难以达到这个标准,因此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企业或代替企业进行反倾销申诉。行业协会不仅可以作为反倾销申诉的主体,由于行业协会能快速准确地掌握行业产品的有关信息,它可以将我国政府部门、相关组织、同类骨干企业、反倾销专家、律师事务所等联络起来,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反倾销调查的各个阶段起到协调作用。

(四)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首先,我国的《反倾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我国已经是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在我国出口商品频频受阻于国外的反倾销之时,却不能以对等的法律形式来保护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利于我国农产品参与国际竞争。其次,现行的《反倾销条例》主要是针对于工业产品,而忽视了农产品。因此,我国要专门制定农产品反倾销立法,明确农产品倾销的概念,制定农产品反倾销的程序,确定农产品产业损害或损害威胁。第三,要充分考虑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分散的特点,现行条例笼统地强调“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50%的比重过高,不利于我国对进口农产品实施反倾销,保护我国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因此,适当放宽农产品反倾销申诉主体的资格标准显得至关重要。

注释:

①ABCD指 ADM(Archer Daniels Midland,阿彻丹尼尔斯米德兰),邦吉(Bunge),嘉吉(Cargill)和路易达孚(Louis Dreyfus)四大国际粮商,四大粮商垄断了全球80%的粮食交易量。

参考文献:

[1]廖良美.《论中国农业反倾销有效主体的缺位及对策》.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