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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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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互联网+” 第三方支付平台 安全风险 措施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银行电子支付、互联网以及众多客户基础上的一种新兴商务模式,能够更为密切地将供应商与商家、消费者联系起来,更快、更好地满足各类用户的需求。在当前“互联网+”时代,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以及京东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崛起,在为各行各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交易时间上的集中度。在刚刚过去的“双十一”“天猫”一天的成交总额就达到1207亿元,可见,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金融模式。[1]在分享第三方支付平台成功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其近年来暴露出的层出不穷的安全问题。如何解决这些安全问题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未来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的安全风险

(一)互联网技术风险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崛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虽然互联网技术本身具有众多优势,但同时也会带来诸多技术风险隐患。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如果互联网技术本身存在缺失,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会有潜在的风险隐患。例如,设计缺陷,抑或是操作失误,都存在引发技术层面风险的极大可能性,因为互联网技术本身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开展,相应的风险控制必然也需要软件开展。[2]虽然当前许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声称自己设计了若干个系统保护方案,并且其工作人员也在不断研究有关的安全技术。然而,从宏观层面来看,相应的安全技术是否可以有效预防各种风险,还需要通过市场的检验。上述风险不仅能够源自于电脑本身,如数据库受损、系统漏洞等相关因素,同时也容易受到互联网中的黑客、病毒、木马等攻击。

(二)法律法规缺失风险

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等为产业行业的安全、有序运行提供了刚性约束,第三方支付平台自然也不例外,法律法规的完善能够进一步规避第三方支付平台陷入的各种安全问题。单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来说,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近年来发展太快,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却较为滞后,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缺乏科学的准则遵循,使得当中存在许多潜在隐患。

(三)监管手段滞后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兴事物,本身对监管政策的敏感性极高,非常容易遭受政策监管方面的影响。从监管层面看,我国央行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大体持支持态度,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存在特殊性,加之监管手段比较落后,金融市场发展也不太完善,使得监管难度非常大。一方面,央行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成效并不理想,导致其中滋生各类风险因素;另一方面,倘若监管措施使用不当,反而会制约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监管过于宽松,支付牌照方面的不限量发放导致第三方支付企业本身的素质参差不齐。同时,正因为发展不平衡,使得一些规模较小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非常容易利用支付来打法律的球,埋下金融安全隐患。从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牌照发放的时间跨度与数量来看,央行开始尝试逐渐放缓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进程,然而当前仍旧有许多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规范性亟待完善。二是监管尺度难以掌控。第三方支付本身在交易过程规避了传统金融业与银联的监管,即使央行制定了有关监管条例,其在执行过程中的尺度标准也难以掌握,而采用单纯的业务管制又往往难以达成预期目标。三是监管机构不清晰。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存在电子商务转账交易、大额费用滞留等多元化的金融业务,我国金融行业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管理部门的传统管理模式并不适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导致当前存在监管缺失、重复管理的情况。[3]

二、应对措施与建议

(一)提高互联网技术水平,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运行

首先,要改善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行环境,进一步加大运行环境方面的经营与维护力度,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始终运行在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当中。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防范,防止各种病毒与木马入侵,进一步提升互联网的抵抗能力。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门户网站,需要在条款中对网络运行设置相应的安全访问,利用程序授权登陆分级与身份验证来进行限制,进一步提升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行体系的安全性。其次,要加大对数据的管理力度。把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到现代金融体系中,综合参考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技术标准,以此来管控第三方支付平台盈利模式存在的风险隐患,通过数字化证书有效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行为的安全性。

(二)健全金融法律法规,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有效

互联网金融发展多年,政府目前已经颁发有关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电子签名法》。[4]然而,上述法律法规仅仅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所制定的内容,由于第三方支付是新生事物,当前缺乏针对其法律地位与身份的明确定义。这就需要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综合参考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情况,完善第三方支付组织与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同时完善和提交申请方面的证明文件与有关资料,包括风险处理手段、纠纷处理方案、银行对接方案、买卖双方管理方案、风险管控方案、资本管理方案、保证金缴纳准则以及开办资质等相关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当主动做好内控管理与安全预警工作,利用法律途径来有效规避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潜在风险。

(三)完善监管体系,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持续发展

首先,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打破了传统保险业、银行业以及证券业的有关界限。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处理,通过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基于这个体系实现有序发展。其次,强化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由相关部门通过有效的监管,帮助树立互联网金融认知理念,进一步控制和减少坏账率,促进提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透明度,真正加强管理的自律性,通过有效的监管与良好的自律,促进第三方支付平台更好地发展。

三、结语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重要特征,第三方支付平台近年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由于多方面因素,第三方支付平台仍然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如果不得到及时解决,会制约其进一步的发展。为此,我必须综合、系统地分析其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构建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行体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以及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体系,多措并举,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持续、稳健、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高三班)

参考文献

[1] 魏捷.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支付宝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2(05):102+110.

[2] 程泽萍.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问题之研究――以支付宝为例[J].生产力研究,2016(01):29-32+44.

反恐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一、校园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教育

国家安全教育也是政治安全教育,主要是指国家安全意识和保密教育。随着高校改革开放的深入,境外人员和校内师生都会涉及到来校参观访问、讲学、留学、科技合作、学术讲座、与外教交流等活动。因此,必须加强《国家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国家主人翁意识,激发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增强学校师生对党和国家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还要进行保密教育,增强防范意识,使每名师生员工在对外交往中能自觉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和规定,自觉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2.网络安全教育

一是加强网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教育师生学习网络法律法规,遵守网络法律法规,用网上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网上行为,从而自觉抵制网上有害信息的侵蚀,开展文明上网,保证校园网络安全。

3.消防安全教育

当前,高校师生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消防常收稿日期:作者简介:魏斌(1968-),男,山西昔阳人,讲师,从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如火灾发生,不知如何报警;不掌握救火常识,常常小火酿成大灾;缺乏自救知识和技能,丧失逃生的最佳时机;等等。

—要学习消防法规,用好消防法规,提高依法治火的意识。自觉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二要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灭火技能,提高火灾发生时逃生、自救、互救的本领。

4.自我保护教育

首先,教育师生在遇到不法侵害的威胁时,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得其帮助,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遇到盗窃、抢劫、、行凶、杀人等不法侵害时,大胆采取正常防卫来保护自己和他人。其次,在受到不法侵害和恐怖袭击时,要教育学生临危不惧、以正压邪。学会记住不法分子的体貌特征,学会报警,学会依法正当防卫。第三,对待疾病也要提高防范意识。预防为主,加强锻炼,及时就医,保证在第一时间及早治疗,克服病痛。

5.交通安全教育

一是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交通法制观念。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使教师、学生在驾车、乘车、走路时牢固树立“安全第预防为主”的交通方针,树立红绿灯意识、停车线意识、斑马线意识、路权意识,促使师生人人遵守交通法规。二要加强对校车的管理,特别是对学校专职司机的教育管理,保证通勤公务交通安全6.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与教育近年来,各高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安全运营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校园治安管理制度及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这些制高校校园安全教育,是指学校采取一定的教育手段,培养师生针对突发性事件、灾害性事故的应急、应变能力,培养师生避免生命财产受到侵害的安全防范能力和遇到人身伤害时的自我保护、防卫能力,以及培养师生法制观念、健康心理状态和抵御违法犯罪能力的教育。

二、校园安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1.途径

(1)加强安全教育的领导,完善和健全安全教育的制度和机制。首先,学校领导要重视安全教育工作,要充分认识维护稳定是我国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也是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必须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把安全教育紧紧抓在手上,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其次,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教育管理机构,专抓安全教育,切实落实安全教育的相应责任和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教育落实在学校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名师生的行为上。再次,要完善安全教育的相应制度和机制,主要包括监管防范制度和机制,校车安全运营制度,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重大安全事故的救护工作预案,学生自护自救应急预案,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及善后处理预案以及学校、消防部门的安全联防机制,与社区的安全联防机制,与当地派出所的安全联防机制,与家庭的安全联防机制等。此外,还要完善和健全学校的相关人员安全工作管理情况考核机制、安全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只有制度和机制上的完善,才能防患于未然,真正落实和保证校园安全。

(2)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学校要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相应的安至教育课程,切实让安全教育的内容进课堂,依靠课堂教学的主渠道,让学生学到系统的安全教育知识、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教学中要注意避险知识、自救互救知识、防火防爆知识、交通安全知识、反恐防资知识、防止意外伤害知识、家居安全知识、防金融和电信诈骗知识等知识的讲授。安全教育课程可以按照季节性、教育性、随机性、选修性的原则,相机地、灵活地排入课表,并保证安全教育课的相应课时。安全教育课堂教学还要和实践教学紧密结合,从理论和实践土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3)抓好专题安全教育。专题教育是指在安全教育过程中,紧紧围绕某一特定的内容进行的主题教育。专题教育常常以大课堂的集中报告的形式进行。如,围绕交通安全教育的主题,学校可以请交警来校做交通安全的专题报告;围绕消防安全教育,学校可以请辖区消防官兵或专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的专题报告;围绕网络安全教育,可请公安局治安科的干警做网络安全教育的专题报告等。专题安全教育由于主题集中、专业人士报告、受众广泛,是安全教育的重要途径。它有利于师生了解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了解专题安全教育的知识和技能,增强专题安全教育意识。

(4)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例如,在消防安全教育过程中,学校可请辖区消防队官兵和专业人员,举办消防知识讲座和图片展览,演示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举办消防运动会以及对常见火灾的扑救方法和不同情况下的逃生自救互救方法进行模拟消防演习训练,让学生熟悉防火、灭火的全过程,从而使师生知道防火知识、灭火知识和防火制度,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会疏散自救,从而提高火灾发生时及时逃生、自救、互救的本领。再如,进行抗震救灾的模拟训练,提高师生抗震救灾能力等。

此外,还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校报、黑板报、网络主页等形式大力宣传学校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使师生了解其内容和要求,养成遵章办事的习惯。还可以通过知识竞赛、考试、专题宣传等形式,结合相应的工作任务进行宣传教育,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2.方法

(1)案例教学。可以把典型事故作为案例,制作光盘教学课件,并组织学生对本校和兄弟院校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剖析和讨论,使师生形成“遵章平安、违章出事”的共识,提高师生安全保护意识,自觉抵制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通过案例教学,可以对师生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对认真查处的各类违纪事件以及对违纪违章的师生的公开曝光和处理,都可以纳入案例教学,全校通报处理结果,使违章人员及全校师生都受到教育,以促进规章制度的落实。

(2)模拟训练法。即在一种仿真的情境下进行的安全教育训练。如上面所提及的消防模拟训练、交通安全模拟训练(红绿灯的识别及其意义、斑马线的识别及其意义以及其他交通标识的识别及意义)、抗震模拟训练等。模拟训练可以提高师生安全防范的基本技能,提高自救、互救和逃生及自我安全保护等能力。

(3)讲授法。这是对安全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进行教育传授的基本方法。请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讲授和系统教育。讲授法常常结合案例教学法共同进行,这样可以使讲授更引人入胜。

反恐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一、建立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的背景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逐渐融入了传统金融领域,与金融相结合,形成了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发展之初,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仅仅表现为互联网为金融行业提供了简单的技术支持,即将金融业务转移至互联网上操作。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进入爆发期,2013年也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在这一年,互联网金融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冲击并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业态,打破了固有的金融格局,被喻为划时代的金融变革。此后,互联网金融不减迅猛发展之势,持续发展壮大。据有关调查显示,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共发生193起融资事件,超过2013年投资案例数三倍有余,披露金额161起,总投资金额达14.2亿元美元,投资案例数和投资金额均创历年新高。①如今,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中国已初步进入互联网金融时代。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拓宽了金融服务的通道、优化了资金的配置,降低了交易成本、简化了交易程序,能够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其惠及大众的积极性作用毋庸置疑。但与此同时,金融服务业态与手段的创新必然伴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较短,缺乏成熟的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这就造成了技术、业务、法律等多方面的特殊潜在风险。其中,网络洗钱行为的猖獗已引起各国反洗钱机构的重点关注。据有关资料显示,全球电子交易业务的近20%与洗钱犯罪有关。②由此可见,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实施洗钱上游犯罪已成为新趋势,如不加以遏制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开展互联网金融下的反洗钱监管已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刻不容缓。

二、互联网金融的洗钱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性洗钱风险

受到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精神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理念在于简洁、高效、以客户为中心。因此,与传统行业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迅捷、便利的特点,更充分地照顾到了客户的使用体验,这就为洗钱风险埋下了隐患。一方面,简洁、高效必然意味着程序的简化,而过于简化的程序必然意味着风险。如开户流程的简化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对客户身份进行准确的识别;结算程序的简化加了监测资金流向的难度;因程序简化增加的庞大业务量使得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无法有效识别。另一方面,“以客户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理念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反洗钱义务存在冲突,反洗钱工作的展开不利于吸引客户、吸收业务,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普遍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反洗钱措施难以落实。

(二)互联网支付的业务性洗钱风险

1.客户的匿名性。有别于传统银行业的支付程序,互联网支付通过电脑、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在线支付,脱离了各类纸质凭证,客户亦无需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面对面接触。全程在线交易使得客户处于隐匿状态,互联网支付机构难以掌握客户的真实资料。如在电子支付界赫赫有名的自由储备银行就因为其支付系统的匿名性成为洗钱者的天堂。客户在自由储备银行上注册账户仅需提供一个电子邮箱地址,如用户选择保密支付,甚至可以隐去转账记录中的账户号码。这意味着交易来源完全“隐身”,对支付方与受益方的追踪极其艰难,也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提供了便利。即使是需要进行身份认证或实名认证的在线支付系统,多数也是通过身份证信息、密钥、数字签名等方式进行身份确认,其认证实质为“认证不认人”,缺乏直接的身份证明,难以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2.交易的快捷性与资金流向的隐匿性。互联网支付简单方便的操作与精简的程序克服了交易资金庞大而难以隐匿的困难,使得交易活动更为迅速灵活、难以察觉,大量资金可在短时间内完成多次转移,极易造成资金流转线索的中断。利用互联网支付交易的快捷与高效,犯罪分子可注册不同区域的多个交易账户,将非法所得在各个账户之间进行多次周转,以混淆监察机构的视线。

与此同时,互联网支付服务往往涉及多个机构,如部分在线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支付无需依赖银行账户,这就切断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直接联系与完整的交易流程。服务的分割与资金交易链条的割裂,使得每一笔交易都如同暗河中涌动着的伏流,难以对资金来源、资金性质进行准确的认定,也大大增加了对资金流向进行有效监管的难度,为反洗钱工作雪上加霜。

3.跨境支付的便捷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与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跨境支付在国内持续升温。为了满足跨境贸易、海外购物等需求,互联网支付公司纷纷开通了跨境支付功能。电子化交易使得资金的跨境转移更为便利,也在无形中增加了洗钱风险。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下称FATF)在《新支付方式先前类型研究报告报告》中指出:互联网支付提供了匿名资金跨境转移的可能性,当服务提供商所在地为反洗钱监管薄弱的离岸场所时洗钱风险为最高。③然而,目前国际上与我国对于跨境支付洗钱风险的防范显著不足。一方面,鉴于各国间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义务的差异性,国际上尚未建立起对跨境支付的协同监管制度;另一方面,我国尚未针对互联网跨境支付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没有对跨境支付的业务范围、业务量等进行约束与限制,致使其发展现状十分混乱。

(三)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业务性洗钱风险

以互联网支付为基础和依托,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业务形态、经营方式上进行创新,开发出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然而,由于发展历程较短,这些金融新产品的业务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同时又无相应法律法规的引导,带来了更深层次的洗钱风险。

1.P2P信贷洗钱。P2P信贷是为了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而进行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进行投资,多数P2P平台往往会采取较为宽松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这在方便了客户进行投资与借款的同时也造成了洗钱等金融犯罪泛滥成灾的局面。一般情况下,几乎所有P2P企业都不具备对客户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身份信息进行验证与核实的能力。不法分子利用P2P信贷平台这一缺陷,窃取他人身份资料或伪造身份资料注册账号,将非法所得借贷给借款人并收回本金与利息;或者同一人注册多个账号,同为借贷人与借款人,虚构贷款交易,由此达到将黑钱洗白的目的。

除此之外,利用P2P平台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洗钱上游犯罪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不仅存在直接的洗钱风险,还可能危害债权人、投资人的利益,易诱发洗钱上游犯罪。

2.电子货币洗钱。电子货币是指可以在互联网上或通过其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支付的手段④,具有虚拟性、隐匿性、跨国界性等特点。通过电子货币体系,大额资金可在瞬间完成跨区域或跨国界转移,且不会留下任何踪迹。电子货币的无形化与高效性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又为电子货币洗钱提供了绝佳的外部环境。如有名的电子货币“比特币”就是洗钱活动的有力帮手,犯罪分子利用比特币的全球流通性与可逆兑换性从事洗钱活动,将非法所得用于线下购买比特币,再通过将比特币兑现或用比特币进行消费完成黑钱的洗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洗钱不仅能够规避金融机构的参与,且不易进行追踪、调查取证十分艰难,大大增加了反洗钱监管的工作难度。

3.互联网保险洗钱。相较于传统的保险行业,互联网保险具有服务便捷、程序简便、理赔轻松等特点,为投保人提供了更良好的用户体验。然而,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的不规范与投保程序的过度简化也带来了极大的洗钱风险。传统保险的投保程序较为复杂、完善,需要经过层层审查与核实。而互联网保险的投保过程全程在线上进行,投保人仅需通过网络在线投保并支付保费。支付完成后,保单即可生效,投保人已经享有了退保变现的权利,这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行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也使互联网保险成为几种保险洗钱的类型中最便捷、迅速的方式。

4.其他。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利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洗钱的方式以外,互联网赌博洗钱、互联网传销洗钱、互联网诈骗洗钱等洗钱方式也层出不穷。由此可见,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存在业务性缺陷,又缺乏相应的监督与与管理,导致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的洗钱活动愈加猖獗。

三、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的建立

互联网金融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支付技术及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正逐步取代传统金融业务,在金融行业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我国要从互联网金融的时代背景出发,并借鉴FATF的反洗钱建议与他国的反洗钱经验,建立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与洗钱风险状况的洗钱防范机制。

(一)政府及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反洗钱监管

1.完善反洗钱立法,落实互联网金融企业反洗钱义务。我国目前的反洗钱立法体系存在大量缺漏,适用于新兴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较少。2015年7月前,除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与《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对互联网支付机构的普遍性反洗钱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外,其余互联网金融企业均未被纳入反洗钱监管的范畴。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将互联网金融分别纳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范畴。但该指导意见仍未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反洗钱义务进行细化的规定,未能建立具体的考量标准。这就导致反洗钱监管机构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因此,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反洗钱义务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的根本与前提。

2.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反洗钱业务指导,培训反洗钱专业人才。洗钱犯罪是一种典型的高智商犯罪,其形态复杂多样、手段日趋智能化、隐蔽性强,而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无疑加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与之相对地,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普遍缺少反洗钱的意识与能力,难以建立起完善的洗钱风险控制机制,同时怠于引进反洗钱专业性人才,无法有效展开反洗钱工作。

因此,为有效地防范并打击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国家反洗钱机构及监管部门应当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持续提供定期反洗钱业务培训,提高系统性反洗钱风险意识和专业技能,并加强反洗钱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专业的反洗钱队伍,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反洗钱工作的展开提供业务指导与人才支持。

3.建立激励惩罚机制,调动互联网企业反洗钱的积极性。互联网金融公司作为商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质属性。而建立完善的洗钱防范体制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却无法带来直接利润,甚至会影响业务总量与营业收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互联网金融公司往往对反洗钱积极性不高,对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采取消极态度,怠于监管。更有甚者,可能主动配合洗钱活动,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以从中牟取高额的利益。因此,建立相关激励惩罚机制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反洗钱工作的展开至关重要。

对于在反洗钱领域取得明显成效或突出贡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国家应当给予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通过授予荣誉称号或奖金等方式进行嘉奖;对于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或怠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有关监管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实施行政、刑事处罚,如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必要时可以向社会披露其不合法行为,通过社会舆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施加压力。除此之外,对于违反反洗钱义务的直接负责人员及主管人员,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同样可以适用惩罚约束机制。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主体的反洗钱义务

1.建立以“风险控制”原则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机制。良好的内部管理机制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反洗钱活动的行为准则,其中每一个环节与流程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到如何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反洗钱效果。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反洗钱监管模式是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欧盟、英国等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国际上通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均取得了极大的进展。因此,借鉴此种监管模式,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中也应当贯彻“风险为本”的理念。

所谓风险为本,是指相关主体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组织实施反洗钱工作,将洗钱风险控制在主管风险容量和客观风险容限范围之内,以获得最大的反洗钱成效。⑤在具体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通过考量客户职业、交易产品、交易性质、交易金额等因素识别与评估风险,并根据风险指标的不同启动相应的风险控制程序。针对高风险的客户群体或交易行为,应当适用更严格的身份识别制度与交易监测程序。随着金融环境与业务结构的变化,企业还应定期对洗钱风险控制机制进行评价,并适当作出调整与完善。

2.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与身份信息保存制度。“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是反洗钱工作的核心。根据反洗钱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对客户的身份及其交易目的进行尽职调查,采用合理的方式获取足以表明客户身份的信息。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当客户提供的信息、电子照片真伪不明时,企业可通过联网核查、视频认证等方式核实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必要时甚至可以采取实地走访、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方式来确保获得完整准确的身份信息。当完成客户身份的初次识别后,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保存客户身份信息记录并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划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客户身份的识别环节应贯彻于整个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以完成后续识别流程中对客户身份的持续识别与重新识别,方便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持续监控。

3.完善交易信息保存制度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交易信息的保存是实施反洗钱的必要条件。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信息保存制度,并保证记录的内容足以重现每一笔交易的原貌,包括交易的交易方、性质、时间、数额等内容,且需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标准。

全面、系统性的交易信息记录有利于可疑交易的识别与报告,为后续反洗钱检测工作的展开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当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分析监测系统或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发现交易存在异常时,可在借鉴传统金融机构成熟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排查与跟踪监测,并及时向反洗钱监管机构报告。

4.加强互联网安全,遏制洗钱上游犯罪。追根溯源,互联网安全问题已成为互联网金融时代下洗钱活动泛滥的根源之一,是滋生洗钱犯罪与洗钱上游犯罪的温床。因此,保障互联网安全对于遏制洗钱上游犯罪、打击洗钱犯罪具有重大意义。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技术行为规范,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与交易信息的安全保护与保存。同时,对于推出的互联网金融新业务、新服务、新工具,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投资者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充分提示潜在风险,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金融的秩序。

注释:

①清科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研究报告.

②中国人民银行将乐县支行课题组.新兴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及监管[J].福建金融,2015(04).

反恐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法治六进”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关于“法治六进”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市“法治六进”活动进行安排部署。下面,我就开展此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法治六进”活动的重要意义

(一)“法治六进”活动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阜康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确立的治国基本方略。当前,我市已进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从国内看,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群众生活困难、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和消极腐败现象等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和敏感性不断增强,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时有发生。同时,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境内外“”不断变换手法,加紧策划,伺机进行分裂破坏活动,使我们面临的反恐怖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维护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大法制宣传教育,扎实开展依法治市工作。“法治六进”活动,就是在总结、借鉴多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和谐社会需求,坚持学用结合、侧重法治实践,将学法用法与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深入落实“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阜康具有重大意义。

(二)“法治六进”活动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务实发展的现实需要。

普法工作至今已经开展了20多年,多年来,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全市依法治理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全市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得到了健康发展。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多年来缺少变化、学用结合不够紧密、激励机制缺少等原因,出现了诸如图形式、走过场、说得多、做得少,投入大、成效慢等问题。“法治六进”是以推进法治实践为重点,以学法用法为基础,组织保障、制度建设、法制宣传、法制实践、民主监督有机结合,发挥整体效能,从而有力地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法治六进”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推进阜康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扎实做好“法治六进”各项工作

突出重点、区别不同对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法治六进”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全市上下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开展,切实把法制教育、法制宣传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不断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一要突出宣传教育这个重点。加强法治建设,宣传教育是基础。首先,要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律知识年度考试等制度,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党校的培训计划,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知法、用法。其次,要抓好各族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要围绕宪法这个国家根本大法,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各族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现代公民意识,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第三,要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普法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第一课堂的作用,继续推进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同时,要加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设,广泛开展生动活泼的青少年学法用法实践活动,着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第四,要突出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普法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市场经济法律原则、农民工合法权益以及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培育企业经营者的诚信意识、环保意识,促其依法生产,依法经营。此外,要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和流动法制宣传教育设施,同时,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广播电视部门要承担起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通过开办法制专栏、节目等方式,大力开展形

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使各族干部群众了解“法治六进”的主要内容,创造有利于“法治六进”活动不断深入的舆论氛围。二要突出法治实践这个重点。推进法治实践,促进依法履行职责,是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和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以“法治六进”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以“依法履责、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为重点的法治实践,使各单位、各部门及所属人员日常工作的过程,成为依法履责、践行法治的过程。要量化法治实践的标准,加大对执法机关执法水平的考核和检验,把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作为“法治进机关”活动的重要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促进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三要突出基层普法这个重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要坚持重心下移,把加强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为关系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结合开展“法治进乡村”、“法治进社区”、“法治进单位”等活动,大力推进基层民主自治、依法维权、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落实,不断提高群众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的能力、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的能力,有效化解和缓解各种社会矛盾。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涉法难点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六进”的工作重点,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提高依法治市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认真开展“法治六进”活动是贯彻落实“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全社会的共同配合,积极参与。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确保“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法治六进”活动,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效性。

一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进一步细化各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要建立相应的督促检查机制,努力提高工作指导水平。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把开展“法治六进”活动的成效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使“法治六进”工作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宣传“法治六进”活动的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创造有利于“法治六进”活动不断深入的舆论氛围。各单位、各部门普法办公室要加强对“法治六进”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素质和能力,为深入开展“法治六进”活动提供保障。

二要加强法制队伍建设,为深入开展“法治六进”活动提供人才保障。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人员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尤其是对于广大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要在提高其业务能力的同时,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培养和建立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甘于奉献的基层法制教育队伍,为“法治六进”活动的深入开展提供人才保障。

反恐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欧盟《通用食品法》(EC178/2002)的定义是指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禽畜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能力[3]。《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ISO22005:2007)中将“可追溯性”定义为:跟踪饲料或食品在整个生产、加工和分销的特定阶段流动的能力[13]。在我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GB/T6582-1994)将可追溯性界定为:追溯所考虑对象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场所的能力[3]。中国良好农业规范(ChinaGAP)中对可追溯性的要求是:通过记录证明来追溯产品的历史、使用和所在位置的能力(即材料和成分的来源、产品的加工历史、产品交货后的销售和安排等)[8]。可追溯体系流程(见图1)。图1可追溯体系示意图可追溯体系是可追溯性概念在产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理论表述。欧盟《通用食品法》(EC178/2002)认为是追踪食品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的信息系统,目的在于食品质量控制和出现问题时召回[3]。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Codex)将可追溯体系定义表述为食品市场各个阶段的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7]。美国农业部第830号农经调查报告首次将食品可追溯体系按照“深度、宽度和精确度”三个标准进行评价,其中宽度指系统所包含的信息范围,深度指可以向前或向后追溯信息的距离,精确度指可以确定问题源头或产品某种特性的能力[9]。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从技术角度解释了食品可追溯体系,即采用EAN/UCC系统对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储藏及零售等供应链各个环节上的管理对象进行标识,通过条码和人工可读方式记录信息,一旦食品出现卫生安全问题,可以通过这些标识追溯到问题食品的源头[9]。

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概况

自英国出现首例疯牛病以来,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纷纷采取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出现。目前,全世界己有多个国家和地区成立专门机构,并实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追溯体系,对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过程进行严格地监控、跟踪与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源于20世纪80年代欧洲疯牛病的爆发,最初主要针对牛肉等畜产品[2]。1985年4月英国肯特郡出现第一例记录,科学家检验追查出疯牛病感染源可能是养牛饲料[10]。1990年英国政府成立“疯牛病研究调查专门委员会”,追溯调查研究引发疯牛病病源,进而产生肉牛生产履历制度雏形[10]。1991年欧盟颁布《欧洲有机法案》,要求为每一地块建立农药、肥料等的使用情况,以监控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过程[3]。2000年1月,欧盟了食品安全白皮书,首次引入了从“农场到餐桌”的概念[11]。同年7月,欧盟制定了(EC)NO1760/2000法令《关于建立牛科动物检验和登记系统、牛肉及牛肉制品标签问题》,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牛肉产品可追溯性要求,并在欧盟及其成员国建立牛肉产品溯源系统[3]。在这个基础上,2002年欧盟又颁布了(EC)NO178/2002法规《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进一步把追溯的范围扩大到全部食品,并明确提出禁止进口非追溯产品[11]。2006年初,开始实施《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突出强调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和可追溯性[1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确保消费者食品安全,建立了新的可追溯性的国际化食品标准ISO22005。此标准在ISO22000基础上添加了食品管理体系,其中ISO22005∶2007为策划和执行食品可追溯系统建立了统一的原则和要求,对食品供给链的每一步包括原料的流通途经,产品的追踪以及供货商等信息提供都作了规定[12]。为了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快速应用于生产实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相继出版了《牛肉产品追溯指南》、《生鲜农产品追溯指南》、《鱼类产品追溯指南》、《香蕉供应链追溯指南》、《葡萄酒供应链追溯指南》、《GS1可追溯性实施指南》以及《GS1可追溯性标准》等可追溯性应用指南和标准[13]。美国于2002年通过生物反恐法案,即《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准备与反应行为》,将食品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提出“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风险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5]。2003年5月,美国《食品安全跟踪条例》,要求所有涉及食品运输、配送和进口的企业要建立并保全相关食品流通的全过程记录[11]。2009年,美国相继通过《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和《FDA食品安全促进法》,加强对食品加工厂商的检查与监督,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权限,包括赋予该机构制定农场初级原料生产标准和召回追溯系统、强制召回受污染食品、扣留不安全食品、限制或禁止来自某个地区的不安全食品流通以及就可能违规情况索取相关数据等[3]。日本引入欧盟所推动的“食品可追溯制度”,于2001年建立了肉牛可追溯系统[5]。2002年5月,日本制定了牛肉身份证制度,并逐步延伸至大米、牡蛎等产业。消费者通过大米包装上的电子标签可以了解大米的产地、生产者、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和化肥以及加工等具体信息[11]。2005年底,建立了粮农产品认证制度,对进入日本市场的农产品实施身份编码识别制度,要求提地、生产者、化肥及农药使用等详细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14]。2008年12月,日本农林水产省WTO/TBT通报,拟建立大米的可追溯体系[15]。到目前为止,日本对所有农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模式已逐渐建立起来,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的应用方面,日本不仅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而且在零售终端,大部分超市已经安装了产品可追溯终端,供消费者查询产品信息[16]。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加拿大2001年开始实施“食品召回计划”,2004年建立了国家食品追溯体系[5],并制定《食品追溯数据标准第一版》和《食品追溯良好规范》,以保证绝大部分国产食品从原料到零售终端都能够实现追溯[17]。澳大利亚作为一个畜牧业大国,于2001年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国家牲畜标识计划,并成立配套的管理机构[18]。韩国于2005年6月对农产品质量控制法令进行了补充修订,引入了全方位的农产品追溯程序,并于2006年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执行。2007年12月公布了牛与牛肉可追溯性法案[19]。印度于2006年出台的《食品安全及标准法案》明确了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者提供食品生产过程信息,提供原材料的企业信息,必须贴上追溯标签,以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3]。越南朔庄省2010年表示将建立水产品可追溯体系,以打造全球最主要的水产品供应商[3]。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已开发出很多成功应用于实际生产的农产品追溯系统,在追溯体系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英国率先建设了基于互联网的牲畜跟踪系统(CTS),实现了牲畜整个生命周期的情况记录[20]。欧盟各国普遍采用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推出的“EAN•UCC系统来开展质量安全追溯[21],旨在对农产品供应链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标识,建立起对各个环节信息的管理、传递和交换,实现对农产品有效的追溯[22]。美国于2009年推出NAIS项目,以保证牛肉的可追溯性[23]。荷兰建立了禽蛋商品理事会的综合质量系统(IKB),旨在保证生产链中所有重要活动都在受控情况下进行[24]。澳大利亚于2001年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国家牲畜标识计划(NLIS),即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采用由NLIS认证的瘤胃标识球或耳标对牛、羊进行标识,来实现对牲畜的标识和追溯[3]。我国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仍然处于研究和起步阶段,但近年来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积极探索,在追溯管理和体系建设上取得了显著进展。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等纲领文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食品追溯体系技术规范的建设,逐步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农产品食品追溯体系技术规范,以保证追溯系统的有效实施。在借鉴欧盟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通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水果》、《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茶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畜肉》、《奥运会食品安全食品追溯编码规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生产单位代码规范》、《果品质量安全追溯产地编码技术规范》、《亚运会食品安全食品追溯编码规则》、《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范》等相关指南和标准,旨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强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3,14,25-27]。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借鉴了欧盟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水果、蔬菜跟踪与追溯指南》、《我国农产品质量快速溯源过程中电子标签应用指南》以及《食品安全追溯应用案例集》、《牛肉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实用方案》等规范和应用指南[3]。这些技术规范的实施,切实有效推动了我国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顺利展开。近几年,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制假造假事件,逐步建立农产品产业链追溯体系。各省、市政府也将保证农产品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在龙头企业和部分农产品纷纷构建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以便实施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安全控制和可追溯性,确保了农产品食品的质量安全和消费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启动了“中国条码推进工程”。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积极开展食品跟踪与追溯的情况下,国内部分畜产品、粮食、果蔬、中药材等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身份证[21]。农业部实施“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试点工作”,重点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2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7部委确定肉类行业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行业,启动肉类食品追溯制度和系统建设项目等[1]。国家条码推进工程办公室在山东省寿光市田苑蔬菜基地和洛城蔬菜基地实施蔬菜安全可追溯性信息系统研究及应用示范工程[29]。北京市农业局与河北省农业厅建设完成的北京市农产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对农产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横跨生产、包装、加工及零售等各个环节,并覆盖蔬菜、水果、畜禽和水产等多个领域[27]。北京市2008年全面启用奥运食品安全监控和追溯系统,实施奥运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实现奥运食品从生产基地到最终消费地的全程监控[1,28]。上海市建立“上海食用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于2007年基本建成全覆盖的农产品身份网上查询系统[27]。天津市在全国率先实施猪肉和无公害蔬菜安全追溯制度,推出网上无公害蔬菜订菜服务[30]。江苏南京市建立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站为监管平台,全面启动农产品质量IC卡管理体系。海南、福建等省及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积极推动EAN-UCC系统在农副产品跟踪与追溯方面的应用,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7,30]。此外,国内一些大型的农副产品企业也积极采用RFID技术建设内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如北京市京裕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五肉联厂及上海五丰上食食品有限公司等[21]。其中典型性农产品追溯系统有中国产品电子监管网(/websiteserv/web/index.jsp)、国家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北京市农业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中国肉牛全程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追溯系统()和食品安全监管、追溯与召回公共服务平台(/)[3,28]。

反恐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6篇

经局党组同意,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市交通运输安全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4年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研究部署2015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进一步动员全市交通运输安全战线的干部职工强化意识、狠抓落实,为我市交通运输事业跨越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会上,局长还要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先讲两个方面的意见。

一、2014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014年,在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平安交通”创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打严治”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等专项活动为载体,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基层基础、强化排查整治、强化教育培训,保持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水路运输继续保持零事故,交通工作建设领域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道路运输行业共发生交通事故2起、死亡2人,各项安全指标均控制在目标范围内。对此,省安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给予了充分肯定。在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中,市交通运输局被省安委会表彰为全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被省交通运输厅授予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先进单位。

主要工作成效:

一是安全生产理念进一步深化。各级各单位对安全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实行严格目标考核,“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不断强化。春运、五一、国庆、汛期暑期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稳定工作,领导深入一线监督检查,保障各项安全措施落实,营造了良好的交通运输安全环境。

二是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强化。全市12家三类以上道路客运企业、2家省际旅游客运企业、14家危化品运输企业1078台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设备,道路运输安全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汉江汉川沿线63艘重点渡口渡船安装了动态监控设备,为保障航行安全创造了有利条件。全市25家“两客一危”企业全部按程序通过了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并有5家汽车客运站、1家公路工程施工企业、1家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和1家城市公交企业完成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任务,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

三是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深入开展了“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水上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公路安全隐患集中整治”、“消防安保安全专项整治”等多项安全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方面,将全市168处渡口、193艘渡船的安全监管责任分配到具体的海事人员,严格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各项制度措施,并争取中央财政以奖代补资金400余万元,对30艘老旧渡船进行更新改造,进一步提高了水上渡运设施安全水平。道路运输方面,深入开展客运站安全专项整治,全市各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投入170余万元,用于X光行包检测仪、安检门等硬件设施设备改善,客运站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对全市83台800公里以上长途班线客车进行全面清理,并逐线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提高了长途客运安全水平。公路管养方面,投资约5100万元,对隔蒲潭大桥、涵闸河桥、泵站河大桥等20座危桥进行了加固改造,投入1044万元处置公路隐患174.3公里,有效保障了公路安全畅通。公交安保方面,在市公汽公司成立了50余人的公交安全防范大队,全面加强城区公交安保防范稽查,全力防范恐怖、暴力事件发生,提高公交安全营运水平。

四是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积极争取省港航海事局支持,对府河安陆段配备价值17万元的新型海巡艇一艘,全市海巡艇达到5艘,水上执法和应急救援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去年6月13日,组织城区公交从业人员200余人,在市公汽公司开展了消防培训演练,有效增强了我市公交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及实际操作经验,提高了公交驾驶员积极有效应对火灾和快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是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组织110名渡工参加了培训考试,实现了全市辖区所有渡口渡工持证上岗率98%以上。培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5652人次,完成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1.5万人,进一步提高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施工项目安全教育制度,对一线农民工300余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施工人员的业务素质。

同志们,2014年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这些成效,是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和市局党组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全市交通运输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团结拼搏、无私奉献、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局向在座的各位同志,并通过你们向全市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广大干部职工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是安全基础仍然薄弱。全市普通公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缺口还比较大,一些危桥亟待改造;部分内河渡口设施损毁严重,渡船老旧,渡工年龄偏大;部分农村客运车辆超年限、超标准运营,部分长途班线运营车辆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二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整体不高,一些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对营运车船驾驶员和营运车辆管控能力差,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有的企业制度在墙上、落实在嘴上,只看经济利益,忽视安全基础和落实。三是安全监管不到位。少数管理部门对安全行业管理的职责认识还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安全管理的手段和方法还比较传统、单一,还存在不知管什么,怎么管的现象;安全执法不严格,处罚尺度不一,还存在人情执法、随意执法的现象。

同志们,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对生命敬畏、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积极面对,克服困难,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扎实认真加以解决。

二、2015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主要工作

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思路是:以“平安交通”建设为主线,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推进依法治安,狠抓责任落实,强化治理整顿,加快安全生产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切实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立完善重预防、抓治本的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工作的新成效,适应经济社会新常态,推动交通新发展。

今年全市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总的目标是:船舶安全面达到98%以上,船舶每载货吨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4.5元以内,无水上交通安全死亡事故发生;国有或国有控股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百车死亡率控制在2人以内,杜绝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责任事故;杜绝在交通建设工程、安保工程、道路运输“三关一监督”的行业管理中,因管理部门失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责任事故及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确保全市水路、道路、城市客运和交通建设施工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主要工作措施为“六个突出、六个着力”:

(一)突出“一岗双责”,着力构建安全责任新格局。

一是强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落实。认真落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实施办法》规定,全面执行党政领导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失职渎职问责追究等制度,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研究制定《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管理办法》,明确“一岗双责”的内容和要求,规范履职行为,并研究建立考核评价、尽职免责机制。

二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为重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制和关键岗位人员安全责任承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明确安全管理机构,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投入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等“四个到位”工作要求。

三是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强化目标考核落实和考核结果运用,加大奖惩力度,将安全工作与干部任用、绩效工资和评先评优等挂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二)突出依法治安,着力提高安全执法新能力。

一是深入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制度。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全社会深入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实施办法》,营造依法治安的浓厚氛围。以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安全生产法》教育培训,提高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法治素养。

二是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计划制度,建立健全“四不两直”督查检查工作机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责任落实。继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强化威慑力。

三是严格隐患整治和事故责任追究。继续严格执行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整治不力和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除了对单位实施处罚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突出预防预控,着力打造安全监管新常态。

一是全面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客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船、砂石船等重点船舶及汉江、汉北河、大富水、府环河和孝昌观音湖、府河安陆解放山大坝上游等重点水域的安全监管,强化汉川港口危险化学品罐区和油气码头的安全管理,强化落实渡口渡船网格化管理制度,开展船舶船员证书专项整治。

二是全面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认真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督促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管理规定,继续开展客运站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点至5点停车休息等工作,落实营运客车安全告知制度。加强农村客运准入和安全监管。全面清查整治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加强预防预控,有效防范、避免人员拥挤踩踏和爆恐事件发生。

三是全面加强公路路网运营安全监管。全面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完成通行客运班车、校车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隐患治理。加快推进公路桥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确保公路桥梁隧道的安全运营。深入探索完善国省道干线公路路网联动保安全保畅通工作。

四是全面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加强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强化交通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继续开展“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专项行动,全面推行桥梁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五是全面加强特殊时段、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安全监管。科学制定特殊时段、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保障工作方案和防控措施,切实做好春运、两会、国庆等重点时段以及汛期暑期、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重点单位、重点车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安全监管,确保重点时段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平稳有序。

(四)突出改革创新,着力完善安全管理新机制。

一是大力推进交通运输安全风险管理。切实贯彻落实省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部署,重点强化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城市公交、港口危化品罐区、在建和运营桥梁隧道等的风险源辨识、评估和管控,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方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预警、管控的责任体系,形成完善的责任网络和责任链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风险源管控工作的监督落实,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要积极探索发挥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研究引入第三方组织或安全生产专家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并参与安全风险管控。

二是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黑名单”系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新增业务核准、用地审批和银行贷款。

三是大力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数字化、标准化”建设。根据省厅部署,指导督促所有交通运输企业和行业监管单位完成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两化)管理系统中注册入网,积极开展“两化”体系培训,逐步形成“情况能掌握、过程能记录、责任能明晰、监管全覆盖”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新格局,推动交通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五)突出基层基础,着力强化安全管理新措施。

一是深化“平安交通”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厅要求,制定“平安交通”建设年度工作目标,加强督导落实和评价考核,努力创建一批“平安公路”、“平安车船”、“平安港站”、“平安渡口”、“平安工地”。

二是继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力做好交通工程建筑施工企业、道路普货运输企业、较大公交出租汽车企业和一、二级汽车维修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实现全市59家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企业在年底前全部完成达标考评,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达标企业后续跟踪管理,对问题突出的企业要责令整改,直至取消达标资质。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以宣传新《安全生产法》为主要内容,以开展“安全生产月”宣教活动为主题,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和应急知识宣传,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推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和技能。

四是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道路运输“两客一危”及普通货运车辆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开展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试点建设并逐步推广。加快水上应急搜救县级指挥分中心建设,完善固定视频和渡船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实时动态监控,完善水上搜救应急管理系统市、县二级联动平台。加快推进国省干线监测预警预控系统建设,重点加强公路桥梁、隧道及省际路段的安全畅通预警预控。

五是加强安全生产内业规范化建设。由各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在各行业领域健全完善内业资料管理目录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整治、打非治违、宣传培训、应急管理及事故统计报送等重点内容,建立完善信息报送渠道和材料整理归档标准要求,切实达到安全生产痕迹管理的要求。

六是科学编制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十三五”规划。各级各单位要在对“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效果评估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地区发展整体规划,认真做好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工作,科学设置规划目标,明确重点任务,确保在“十三”五期间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工作格局有整体性提升和根本性改观。

(六)突出生命至上,着力提升应急救援处置新水平。

一是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保障。加强预案规范管理,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库建设,定期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积极开展应急救助处置演练,强化对应急预案的检验完善,着力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进一步整合应急物质资源。在2014年交通运输行业应急资源库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完善应急救援处置装备建设和物资储备,合理规划完善各类应急救援基地(中心)建设,对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分类和有效配置,加快完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流程规范,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现代化应急救援基地(中心)保障能力。

三是进一步推进应急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处置队伍,吸收和培养应急专业人才,收集完善应急救援处置专业人才库、专家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知识技能培训,完善应急救援装备,逐步提升应急救援处置队伍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