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增值税法定税率

增值税法定税率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增值税法定税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增值税法定税率范文第1篇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税收上将面临十大调整:

一、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制(即两法合并)。

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内外资企业法定的税率不统一,实际税负相差很大,税收优惠政策指向性太多、太乱,税前扣除范围与标准内外资企业不一致等。这些问题在加入世贸后明显成为制约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障碍。因此改革企业所得税制是税收调整的重点。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核心的问题是要体现税负公平和国民待遇原则。

1.名义税率确定在什么水平。根据我国内外资企业近两年的实际税负水平与法定税率比较,继续采用比例税率为好,经测算,统一以后的法定税率确定在约24%左右的水平比较恰当,它低于现行所得税制的法定税率,但接近目前测算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而比涉外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高。这一确定还考虑到改革后的所得税前规范扣除,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及调整具体内容。因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与规范税前会使原税基缩小,但能体现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原则。

2.纳税人如何界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制的名称,使用企业所得税法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法人是企业纳税的主体。今后企业或公司的组建都要按照《公司法》组建,从逻辑关系看这样的企业组织一定是法人,法人便是企业所得税的当然纳税人。

3.统一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这是有关所得税税基宽窄和税负水平高低的重要问题。因此需要统一所有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处理好所得税会计与财务制度的衔接,并明确一些原则规定十分重要,这是今后方便企业进行纳税核算和进行税务调整的依据。

4.简化、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缺陷是既多又乱。优惠政策调整的目标是进一步简化和统一。但是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未到期的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对于已经到期的将不再执行;对于新颁布的政策不论内外资企业一律执行。

二、改革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我国现阶段迫切需要改革的又一重要税种。增值税是一个科学的税种,目前世界120多个国家在实行增值税制。像我国这样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可以说很难找到。生产型增值税最大的缺点是投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加重了纳税者的负担。随着科技进步的加速,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改革十分迫切。

1.从我国财政平衡的角度看,宜选择不同方案,分步进行。(1)逐步转型。先选择高科技产业或国家鼓励的其他产业转型,或选择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转型;或者先实行对机器设备抵扣,后逐步扩大到建筑厂房等固定资产;(2)提高增值税率,实行彻底抵扣办法。因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税负差别很大,后者税负明显高于前者,但这样的改革原则应不增加企业纳税人的负担,需要认真测算再确定;(3)财政和企业共同负担。关键是企业抵扣的比重能达到多少。如果企业进项抵扣少,等于未从根本实现转型,意义并不大。因此,选择第一种办法要好于后两种办法。

2.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同时,能否把现在实行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需要考虑的。因为现在增值税的范围窄,带来的许多矛盾无法解决。比如,营业税纳税人不能给增值税纳税人开其增值税发票,影响正常交易和抵扣。另外,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界限的存在,在客观上阻碍正常的经济交易,从长远看也有取消的必要。

三、调整消费税税目,进一步体现特殊调节功能

消费税是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出台的税种。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收入生活水平的提高,调整消费税税目也是十分必要的。

1.调整消费税税目,原则是消费税税目的调进与调出相结合。今后属于生活必需品和日用消费品应当调出消费税税目,如部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有些如进口洋酒等应当调整进消费税税目中来;对影响和破坏环境的采掘及超标排放等经济税行为应当征收消费税或开征环境保护税。

2.体现消费税特殊调节功能,应当改价内税为价外税,以真正体现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这样做既可以做到简便征收,又可降低税收成本。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调剂收入差距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是社会议论的热点话题。最集中的议论是提高起征点和如何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税管理。但就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看,重点需要解决以下4个问题:

1.实行混合税制。即工薪收入、承租承包经营和劳务报酬等收入以实行合并申报纳税,其他收入仍实行分项分别申报纳税。主要征收办法是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结合,并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监控力度。

2.提高起征点。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要求提高起征点的呼声渐高。事实上在我国工薪者缴税额所占比重上升快,已大约达到40%左右,而其他高收入者只占10%左右。另据调查,很多地区早已突破了法定800元人民币的起征点标准,许多省市执行1000以上的扣除标准,个别省市达到1600元以上或更高。因此,与其让法定的制度在客观上被破坏,还不如名正言顺地通过改革确定符合实际的标准。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于工薪收入等勤劳所得在免税额中至少应当考虑4项扣除:生计扣除、赡养扣除、抚养教育扣除和通货膨胀扣除。此处还有临时困难扣除等等。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

3.相机出台遗产税与赠予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调节。这一税种是对个人财富积累转移的专门调节。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收入差距的拉大,应当考虑重新设计、提高其征点的问题。显然30万人民币作为遗产税的起征点是偏低的。此外,赠予税的征税标准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相应综合运用各种配套的征管措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近年是有效的,但不是高效的。一方面征管在加强;另一方面偷税也在增加。因此,构建一个相配套的机制是很重要的。这就是推行个人终生号码制、财产申报制(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收入申报制及存款实名制相配合。另外再加之信用制度的完善,可以大大减少税收的流失。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各界无不关心的重要问题。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根本意义在于保证资金的筹集。现在全国已有19个省市的地方政府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障费,效果较好,这也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基础。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税是按项目分类设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统一税种。社会保障包括3个基本税目:据测算,养老保障(考虑保值增值问题)税率约为10%;医疗保障税率约为6%;失业保障税率约6%。综合税率22%,负担比较适中。

2.统一账户。基本的办法是企业与个人共同交纳,各负担其中的50%,归集为个人账户。3.统一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实行专款专用,保证其保值增值。

4.扩大覆盖面。为保证社会稳定,目前在我国特大城市和省会城市基本实现了社保广覆盖。浙江已宣布近年在农村也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我国今后将先城市后农村逐步推进社保制度,构建全面的社保体系。

5.建立完善的社保体系。如果将个人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再加上“两保一低”,即政府支持的最低保障线(相当于国外贫困救济,联合国规定不能少于8美元/人/天)。这就是一个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六、加快税费改革步伐,完善地方税制,理顺中央地方分配关系

1.农村税费改革目前已在全国20多个省市进行,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农村费改税。从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方向看,在费改税的同时,改革和调整农村税制也是重要的。目前在我国农村只保留农业税和耕地占用税是可行的。根据税收统计,2002年每年来自农村的4税大约为500亿元左右,如果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契税,每年少征税约100多亿元,只占一年税收入增量的1/20,但对减轻农民负担和促进农业发展的作用是很大的。

2.费改税是城市企业需要继续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对企业负担重的基本分析是:收费负担依然较重,税收负担存在不合理,不平衡的问题较突出。因此,在进行税制改革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清理收费,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调节为主。

3.完善地方税制,合并、简化、避免重复征税。1994年税制改革对大部分地方税种未做改革,故应当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解决。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地方的分配关系,按照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税权及责权十分重要。应当考虑适当扩大地方税权,确定支出和收入规模及责任,更好地限制地方政府部门乱收费。

4.明确中央与地方合理的分享关系。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在所得税与地方税制的改革中要进一步明确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划分和科学的分成。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出发,特别需要在公共财政框架内考虑在事权确定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财权、税权与责权,从根本上规范地方政府收入分配行为,避免追加税收计划和乱收费,加重企业负担。

七、调整税收政策,创造公平、有效、合理的竞争环境

现行税收政策实际上是两种类型:一种是对涉外企业的优惠政策;这是20世纪80年代起逐步建立形成的;另一类是对内资企业的多种政策规定。对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的鼓励政策和以地区为主的鼓励政策。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体现政策的统一与透明性。税收政策调整的方向是:由现行的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其他优惠为辅,向以产业税收优惠为主其他优惠为辅转变。

从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对于过渡期的税收政策处理问题应当在原则上坚持,未到期的允许继续执行到期;已到期的原则上不再延长执行期;所有企业一律执行新公布的政策。

八、建立健全关税机制

应用关税特别条款和保护措施,保护我国企业在过渡期的利益。企业还应当做好信息准备、法律准备、技术人才等多方面准备,应用世贸组织规定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等措施,保护我国产业及企业经济利益和国家合法权利。

2002年开始实行的“免、抵、退”出口税收管理办法,对于鼓励出口是一个进步。但是覆盖面毕竟有限,而且对于纯外贸出口企业而言,也还有出口退税指标的限制。因此逐步取消退税指标分配办法,逐步实行所有商品出口零税率,并保证彻底退税(不仅要退增值税,而且还要退消费税和其他流转税),是今后改革的方向。

九、推进财政税收体制配套改革

财政与税收体制实行配套改革主要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是:

1.解决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与财务财会制度规定协调衔接;明确、细化有关的收入实现、费用、成本等方面的含义;明确坏帐准备金提取,风险金提取和商誉摊销等等相关问题。

2.应采用国际通行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以及不同行业、特殊产业采取差别折旧率等。

3.在分税制的前提下,从产业政策导向、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出发,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支持经济贫困地区,加速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

十、完善和建立新的税法体系

1.完善与构建新的税法体系,需要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改革税制,调整现行税制的法律级次。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级次太低,是客观存在,是今后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内容有3大部分组成:税务部门管理与组织征收的22个税种;农业税4个税种;关税(7300个税目)和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从宏观层次把握、完善与建立新的税法体系尤为必要。这就要择机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同时适时调整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税制,尽快完成一些税种的立法,提高税收法律级次。

因此,为适应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应从以下几个层次人手解决:对具有法律级次的、第一层次的税法,应当进一步补充、修订和提升;对具有条例级次的、第二层次的法规,应当进一步规范、明确、衔接和完善,以提高法律级次,上升为立法;对具有文件性质的、第三层次的国务院、部门政策规定,应当清理、简化、减少、并部分废止,并要进一步增强统一性、透明性、针对性;对具有地方政府部门性质的、与中央政策规定不符的第四层次的规章、措施及办法,应当坚决清理、审查、废止。

2.完善与构建新的税法体系,目标是为建立全面统一的中国税制奠定基础。

增值税法定税率范文第2篇

进入2011年,首先面临的是个人所得税调整、车船税入法、增值税扩围、房产税试点、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政府理应把握住每一次机会让利于企(民)。众所周知,利用老房产税的修订调控房市,已经完全偏离了房产税收的“长远制度建设”,着眼点意在“短平快”,背后传导出的是一种“政治肌肉”的T台炫耀。

资源税改革推广至西部12省

2010年12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推广至包括陕、甘、青等的西部12个省区市。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油气的企业在2010年12月1日后签订的新合同按5%的税率从价计征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2010年12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

解读: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能够让地方政府增加财力。资源税改革在影响相关石油开采企业盈利的同时,要对其税负转嫁保持警觉,税收会最终搞到消费者头上这没错,尽管有一个过程。民办医疗机构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投入,继续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解读:目前我国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营业税、增值税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额优惠,以及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减免税。

期货保税交割暂免征增值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解读: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的期货实物交割。根据现行政策,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期货交易的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税: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解读:我国政府于2010年1月开始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按20%税率征收个税,一些限售股持有者为避税花招百出,此次政策的出台显然是为堵塞税收漏洞。按照新的期定,限售股包括: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的公司股份。

对化肥出口临时加征特别关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12月1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执行。

解读:调整化肥出口季节关税淡旺季税率适用时段和淡季出口关税基准价格,旨在保障2011年春耕国内化肥需求。在此之前,上述货物淡季出口的关税税率为7%4。

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定局

2011年,对小麦等七种农产品和尿素等三神化肥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对尿素等三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税率维持不变。对冻鸡等55种产品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其中适当调整了少量商品的从量税税额。2011年首次实施年度进口暂定税率的包括丙烷、丁烷等资源性商品,脂肪酸、聚酰亚胺膜、钛带等基础原材料商品,高清摄像头、液晶投影仪用偏光板、电子驻车制动系统等关键零部件。此外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有色金属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

解读:中国加入WTO的降税承诺已于2010年履行完毕。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提高了部分稀土产品的出口关税,其中对用于生产混合动力车电池金属钕出口关税税率由15%提高至25%。

支线飞机航材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十二五”期间,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解读:上述航空器材是指用于维修飞机及发动机用的进口器材,包括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APU)、起落架、其他飞机、发动机的附件(合以上内容的送境外维修件,但不包括送境外维修或改装的飞机整机)以及雄修用消耗器件和地勤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及其零部件。

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解读: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一个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捐赠人可凭此申请税前扣除。在这个混沌的市场上,乱集资、乱摊派都被披上公益的外衣,不得不令人咋舌。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的重大问题要及时E报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提高改革意义的认识,加强宣传解释,税务机关要主动和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对征管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解读:“反复宣传说教”的背后彰显某些政策出台的比较仓促。

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重要税收法规提示

2011年1月1日起,统―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可继续使用和保留的普通发票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和公园门票。

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大学生。这~2Q05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后的又一次就业税收政策重大调整。

2011年1月1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2011年1月1日起原企业税收接续的优意按24%税率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根据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规定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增值税法定税率范文第3篇

《福布斯》中文版在2005年7月刊关于“2005税负痛苦指数”特别报道中指出:税负痛苦指数中国排名第二,绝对值为160(其中法国税负痛苦指数174.8,为全球最高)。

税负痛苦指数的得分是以各地区最高边际税率计算的,被选用的各税种最高边际税率加总的结果就是税负痛苦指数。如《福布斯》推出的税负痛苦指数即是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雇主社会保险、雇员社会保险和增值税最高法定税率直接加总,最高边际税率直接加总得出税负指数为160。

税负痛苦指数算法有缺陷

税负痛苦指数仅是关于一国税负的一种算法,且是科学性较差的一种算法,在反映名义税负高低问题上有几个重大缺陷:

一是没有区别平均税负与边际税负的差异。平均税负反映的是每单位的税基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边际税负是最后一单位税基所承担的税收数量,是经济学边际分析在研究税负问题上的应用。从这种计算结果看GDP增量中税收参与分配的程度,实际意义会大打折扣。如《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计算使用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实际上纳税人的月薪超过10万元才适用。

二是不考虑税基比重和税制结构。《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不考虑税基比重和税制结构,将不同税种的法定税率做简单加总,忽视了主体税种比重差异和各税在总体税负形成中的分量。总体税负应是各主体税种税负的加权平均水平,不考虑税基结构而直接简单加总法定税率,在一国经济结构变动较大时,将影响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三是税种选择标准不确定。税种主要选择主体税种,但税种入选并无确切的标准,如查增加或减少一个税种,排序将发生重大变化,这也降低了衡量的科学性。

税负痛苦指数不能说明实际税负的高低

税负痛苦指数不能说明实际税负高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不考虑减免政策和征管因素。我国税法中减免税政策规定条款多,范围宽,数额大,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宏观税负的理论水平。粗略地匡算,减免税政策规定会使宏观税负的理论水平降低10%左右。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差异较大,法定税率与实际税负之间征管因素有很大的作用空间,二者不能等而视之。税负指数对发达国家或者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再不能上升的国家来说,用于自身的比较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适于进行国际比较。

第二,《福布斯》计算的各国税负痛苦指数与其实际宏观税负相关度甚低。在2004年―2005年度税负痛苦指数最高的前10个国家中,只有5个国家在实际税负排序中居于前10位。这种税负痛苦指数与实际税负排序间的重大差异反映出税负痛苦指数排序方法有重大缺陷。就我国实际情况看,我国宏观税负既低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平均税负水平,也低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连《福布斯》本身也说到,最高边际税率与实际税负相去甚远,两者之间差距太大。我国2005年宏观税负只有19%左右(《福布斯》数据:最低的墨西哥为19.5%)。

既然税负痛苦指数与实际税负距离遥远,用这个指标就不能说明痛苦程度。

增值税法定税率范文第4篇

文化产业,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将文化产业分为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三个板块。文化产业的重要属性是文化性,即其是为了满足人类社会的精神发展需求和人们的文化生存,文化产业的文化属性决定了其不同于其他产业。同时由于对文化产品的消费更多的是体现主观享受性,因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且信息技术进步给文化产品的传播提供了极大便利,给文化产业带来了产权层面的风险。文化产业的这些特点要求政府制定扶持文化产业的财税政策,大力培育文化市场主体,健全各类文化市场。

一、我国现行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流转税税收优惠。增值税法规定: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的低税率;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对一些特定的图书、报纸、期刊等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营业税对文化体育业实行最低税率,其法定税率为3%;对公益性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文物保护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收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二)所得税税收优惠。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可以按15%的税率开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在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个人获得省级以上单位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按税率20%,减征30%。

(三)其他税收优惠。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现有政策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文化行业的普遍税负较重。虽然目前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适用13%的低税率,但由于其资源投入多为知识产权、品牌等无形资源及人力资源,无法实行进项抵扣,故其增值税税负水平较重。同时文化产业的高风险性和精神属性使文化产业的竞争力主要取决于对传统文化的挖掘程度和文化创意的创新程度,这需要大规模的研发投入,直接导致文化产业的开发成本较高,且无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得到充分体现,故文化产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重。

(二)没有对文化产业从业者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目前有关文化产业从业者的税收优惠政策仅有针对薪酬减征30%的规定,而作为文化从业人员如作家、艺术家,其收入波动比较大,容易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我国仍没有相应的鼓励措施出台,尤其是针对只是产权转让收入方面的税收优惠措施。

(三)缺乏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目前没有建立一个文化产业园区,并没有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经济效应高”的无烟产业、朝阳产业,形成各种文化产业园区,在我国经济转型、产业升级之际十分必要。

(四)没有专门针对文化企业特点的税收优惠且优惠措施单一。目前我国针对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部分行业实行低税率,且文化产业没有进行税率差别设计,而文化产业的外部性不仅体现文化产品存在正外部性同时存在负外部性,这一特点决定税收政策必须体现国家的文化产业导向,而我国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产业引导上的作用不够突出;同时现行的税收优惠措施单一,主要采用的直接抵免措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捐赠扣除、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措施较少实施。

三、完善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针对文化产品的税负较重,笔者建议:正值增值税改革之际,增值税新增有11%、6%档税率,可以考虑下调图书、报纸、杂志等文化产品的税率,亦或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针对文化企业所得税负较重,除将转制的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全部文化行业内实行,辅之以各类间接优惠措施,如文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扩大企业所得税可抵扣范围。

(二)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纳税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际上对公益性文化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为10%-30%,如意大利规定对戏剧、音乐、电影生产的捐款限额为收入的20%所以,可以考虑适当提高企业公益性文化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

增值税法定税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银行业 减轻税负 资本 充足率

各个领域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内银行业面临着很多问题。我国市场的开放力度逐渐加大,对外资银行和进入逐渐取消了各方面的限制,对股份额、地域等限制都采取逐渐放松的政策,也使我国内资银行所面临的挑战更加激烈。另外,内资银行也面临着资本充足率方面的严重不足。为内资银行的生存、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甚至于影响着国家金融安全。税收通过影响内源资本而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机制实现各种影响。税负的轻重,与银行税后的净利润有着重要影响,也更进一步地对银行盈余公积以及利润的分配产生影响,对银行这两项核心项目产生影响。银行税负的增加与规模,关系着银行核心资本比例。银行税负与银行资本的积累有着一定的影响,可以说,较大程度上利于提高资本充足率。

一、银行业税制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使银行业税负偏重

长时间以来,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为货币资金,这一特点与商业银行国有的性质。政府能够稳定快速地取得银行业的大量收入,以至于我国银行业的税收政策与其他行业有所区别。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对国有商行以及保险公司保留了百分之五十五的所得税政策;1997年,将金融机构所得税税率降到了百分之三十,营业税税率提高至百分之八十。2001年,制定了分三年来将金融企业降到营业税税率百分之五,不过整体上的负担还是比较重的。

(二)比较银行业税负

其他国内服务行业比较之下,银行业营业税仍处于税率较高的状态。不包含娱乐业在内,大部分的其他营业税的适用于3%,或者是5%的税率,银行业则采用5%。可以说,国有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税收收入有构成差异。

(三)相较于国外银行业税收制度

我国对银行业征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全额,不根据价差进行征税,也不是按照增值税征增值额税,实际也就是金融服务消耗,货物购进对增值税额所承担的不能扣除,银行业也负担了营业和增值税双重任务。营业税的营业额将金融机构所收取各种价外的费用包括在内,所以,某些实际上并不构成银行收入的代收费用等,也都被并入到了营业额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国内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不强,较低的不良贷款率。按原则来说,营业税按权资的发生制来提出课征的相关要求。基于应收未收利息较高的影响,实际的银行税负高于法定税率。

国外金融业,如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和韩国等等,一般情况下纳入增值税所征收的范围。再加上,很多的国家,对银行信贷、证券和期货等采取了免征增值税政策,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但是,免税主要限于重要的金融业务,或者辅助型业务,如保险箱服务、收藏品安全保管等等,按照一般情况来对增值税进行征收。一般情况下,对那些出口的业务,或者是与商品和劳务有关系的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以此来鼓励出口业务。甚至少数西方国家对金融企业所征收的营业税也较低,甚至低于1%。西方国家通过低税率的实行,来扶持合作银行业的发展,以美国为例,采取合作银行业零税率的实行。这些,都决定了我国比国外银行业的流转税高,银行业税负沉重。一方面造成了银行的巨额亏损,或者是蝇头微利;另外一方成为纳税大户。

另外,我国课征的银行业所得税法定税率高。各国在近些年来,包括中国周边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率,都有普遍下降的现象。我国税率虽然低于某些发达国家,但也高于某些经济处于发展中或者新兴国家,甚至高于个别经济发达国。目前,所得税制度也制定了严格税前扣除标准。

二、减轻国有商业银行税负

(一)降低营业税率,减轻银行业税负

银行业的核心金融业务,应该营业额在目前的基础上,做一些适当降低的措施。另外,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做一些改变。由计征依据以全额贷款利息收入为准,转变以银行存贷款利息收入差额为准;然后,将银行实际业务操作收入的费用征税取消,避免各种重复征税。

(二)“两税”合一

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的税率统一化,促使内外资企业在税收待遇方面平等化。对于外资银行来说,他们需要的是良好的投资环境,要求市场环境良好。他们所考虑的,已经不单单是税率方面的优惠。改变内资银行的税率,能够保证与外资银行的成本方面的起跑线不至于相差太大,能够适当地对其竞争力和心态。我国的经济发展的腾飞,给“两税合一”一个非常好的经济环境,加之税收快速增长,提供给“两税“合一一个充分操作空间。内外资银行所得税的统一,能够给其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

(三)应收利息的计税办法的转变

在国际方面,以三个月或者是90天,为核算应收利息的年限。但我国银行经营的效益,相对来说有些下滑,应收未收利息的增多,以及实际上税负较重的各种情况下,应收利息采取核算年限的缩短,能够适当改善不利因素。与国际上的接轨,促使了金融企业的经营业绩更加真实,进行有效的反映。设定一定的年限,在年限内可以按应收未收利息来进行营业税的计征,高于当年的部分,冲减来年的年度营业收入。

总结:减轻应行业的税负,完善银行业金融税制,这是将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提高,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的关键,也是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陈文涓.税制改革和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内源性提升[J].特区经济,2006(08)

增值税法定税率范文第6篇

[关键词]“走出去”战略出口退税退税模式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增加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而采取的一项政策。是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的部分或全部(甚至是超额)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以及我国加入WTO,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的长期政策就是实施“走出去”战略。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各产业的实际国际竞争能力后的正确抉择,出口退税制度也必须为这一战略决策服务。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回顾及简要评价

从1985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1988年,我国确定了出口退税制的原则,即“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在此次税制改革中规定了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继续坚持“征多少、退多少、末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出口退税政策对于规范涉外税收制度、支援贸易体制改革、扶持出口企业迅速成长,扩大出口创汇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外贸的增长与出口退税的增长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特别是1998年,我国为了抵制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周边国家汇率相继贬值所带来的出口负面影响连续三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使综合退税率达到15.51%,接近征税水平,在国际经济普遍下滑的情况下仍然增长了0.5%左右。这与出口退税的积极效应的关系密切。另外,出口退税制度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也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其相应的对策

1.出口退税率整体偏低,部分行业的退税不反映其实际国际竞争力

从1999年7月1日开始,我国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有四种,分别是17%,15%,13%和5%(具体规定略)。而我国增值税的法定税率是17%,13%,7%(农业生产环节免税的农产品等商品的收购单位有10%的扣除率,只需向税务机关缴纳7%的税款)。如果不考虑财政来自出口退税企业的增值税实际收入低于应征收入这一因素,则出口退税率和增值税法定税率基本上是吻合的,即采用的退税模式是“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这种退税模式算是一般性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对部分行业的退税并不反映其实际国际竞争力,没有用足WTO规则中允许的出口退税的条款,出口退税率整体还是偏低。笔者认为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应该,高于7%,以促进中国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实施“走出去”战略应立足于目前各个产业对外开放程度和国际竞争力差别的现实,在保护产业和鼓励出口的政策方面,要进行有差别、有层次的政策选择。具体而言:首先,对一些因资源条件等“先天因素”限制而需要长期保护的薄弱产业,如农业(指初级农产品的出口),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保护和鼓励出口;其次,对一些发展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行业、医药行业,以及一些对外开放程度低、国有经济比重高,但属于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和外贸出口结构,具有,高附加值、高创汇率、高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和潜力的产业,如石油行业、钢铁行业等,加入WTO后将有较大冲击,所以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保护和鼓励出口;再次,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相对低下,但在国际市场上已形成一定出口竞争力,创汇率较高,加入WTO后将有利于其出口的产业,如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和普通日用消费品工业、玩具制造业等原则上可以采用一般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在退税模式上可以选择“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最后,对于一些稀缺的天然资源或其有战略意义的资源的出口不应鼓励,应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如天然牛黄、麝香、石油原油资源等。基于我国所处的阶段性实物相对过剩,而不是资本过剩的现状,所以,“走出去”首先表现为加工贸易向境外的扩张,而非资本的境外扩张。

2.实际税负不公的根源是出口退税政府缺乏统一性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缺乏统一性,即相同的出口商品由于企业的性质、类型、成立的时间,以及贸易方式不同,出口退税的政策存在差异,造成实际税负不公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出口退税政策的“内外资”企业不统一及“新老三资”企业不统一;第二,生产企业无论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办法,其出口货物按增值税退税率与征收率之差计算并转入出口成本的进项税是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为计税依据的,而外贸企业收购并出口的货物,转入出口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以购进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的显然生产企业出口环节实际税负重于外贸企业。这显然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也有悖于WTO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

我们现在可以考虑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的成功经验及习惯做法:对所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及委托外贸出口,一律实行“免、抵、退”法,取消出口额占季度全部销售额50%的规定,凡是一个月内有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金都得退还,并对其计算办法、管理程序及配套措施等做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对外贸收购出口应采用“免税采购”、“免、抵、退”和“先征后退”并存的方法;对一部分信誉好、管理佳的国有大型企业准许“免税采购”或者“免、抵、退”;对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小型外资企业以及“免税采购”的企业超额出口的部分则实行在征退一体化基础的“先征后退”。

3.税款大量流失,其中很大部分是出口骗税造成的

部门之间行为缺乏防、调和监督、税收管理技术的落后以及公民纳税意识的淡薄,从而造成现在比较严重的骗取出口退税现象。

部门之间行为缺乏协调与监督突出表现为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分离的问题。由于部门利益的不一致性,使得征税机关对于可以用来作为退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责任心不强,因为大量的虚开发票不仅不会对其部门利益带来任何损失,而且还会给部门内的某些人员带来好处。加之我国税务管理方面的技术落后,计算机全国联网还没有实现,使得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之间以及退税机关和管理出口的海关等部门之间信息交换的不对称,这就为骗税打开了方便之门,造成骗税一时失控的局面。另一方面,也会造成退税机关的工作积极性不高,拖欠退税款的现象也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退税的效率和出口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因此,我们要想改革“征退分离”的局面,协调部门之间的利益,那么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是遏制骗税犯罪的有效手段。笔者建议:首先,应加强税法、外贸形势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使公民真正理解“符合型”退税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获得实施政策需要的群众支持。其次,实行出口退税“谁征收、谁退税”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出口前一环节已负增值税额的征税机关也是退税机关,具体事项由出口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局负责办理通过计算机联网,出口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将该企业已负增值税额从实际征收机关的税款账户转出,直接退还给企业。“少征多退”模式的企业,其应多退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由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再次,尽快实现计算机全国联网,建立全国综合信息库和纳税申报的电算化稽核制度,通过计算机的交叉审核和逻辑审核及时发现征收和出口环节的问题,使“征、退、管”各方的信息交流顺畅起来,从而有效防止出口骗税现象的发生。最后,建立一种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鼓励各部门支持退税政策,可以考虑未来从出口企业的创汇收入,拿出一部分补偿税务机关的税收损失,奖励海关等管理机关;另一方面,建立“滞退金”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期限,超期赔偿纳税人的时间价值损失从而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4.再谈财力制约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退税数额是根据当年的财政状况由预算安排的,预算具有“事先性”,退多退少是由国家当年的财力决定,并通过计划额度形式下达,而不是根据出口的实际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仅总量落后于外贸的发展速度,而且结构上出现出口口岸地区额度的分配不均,造成大量拖欠退税款,财政积累的风险加大。按照我国分税制的设计,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而出口退税的税额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使得中央财政负担过于沉重,使出口退税与地方的利益、责任脱钩,不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所以,应增加出口退税方面的顶算资金,并建立“滞退金”制度,提高退税效率;恢复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出口退税的机制,并将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

参考文献:

增值税法定税率范文第7篇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内蒙古中小企业创造了全区70%左右的GDP、50%以上的税收,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发展呈现出数量多、经济贡献大、吸纳就业广、发展趋向集群化的特点,截至2011年,全区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超过90万户。但内蒙古中小企业发展水平还不高,企业规模比较小,税负压力大,与发达地区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为了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盘活民营资本,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有必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减免税政策。

一、中小企业税收环境分析

中小企业占据了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提供了全国75%的城市就业。但其生存现状却是利润微薄、税制结构不合理,征收方式难以灵活调整,税收遵从成本高,经营环境恶劣。现行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还存在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歧视,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曾对媒体表示,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已超过30%。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要缴纳、承受超过10种税费或"隐性"负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

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从1998年7月1日起,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但相对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3.05%来说,其税负仍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尽管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但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适用税率基本相同,这些税费大企业也同样要交,但中小企业相对的负担更重。分析其原因一是因为大企业多处于煤水电、“铁公基”等垄断行业,利润相对丰厚,而中小企业多处于竞争性领域,利润较为微薄。同样的税费占各自利润的比例,大企业要明显低于中小企业。再加上我国税制结构不合理,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占税收比重超过60%。流转税不像所得税,由于对企业所得征税,能做到'挣的少交的也少',流转税对商品、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征税,往往是‘挣的少交的不少’,这样一来,会导致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利润少,交税却不少,进一步加剧了其负担。其次,不少中小企业没有建立完备的账册体系,税务部门难以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往往实行核定征收,将实际销售收入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连销售收入都搞不清楚,就干脆采用直接核定所得税额的定额征收方式,比如集贸市场往往按柜台的延米数定额收税。当经济增速放缓时,如果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税收数量能相应减少,而中小企业多为核定征收,如果没有及时下调核定税率或定额,尽管一些企业的税负可能低于查账征收时的法定税负,但与过去比企业的税负会加重。

二、减税还有空间

2011年,我国税收收入近9万亿元,占G D P比重20%左右,而政府收入(包括财政收入、社保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占G D P比重更高达35%左右;而且2011年在实施结构减税政策的情况下,财政收入仍然比上一年增长了24.8%。2011年,内蒙古地税系统各项收入累计完成1454.1亿元,同比增加385.3亿元,增长36.1%,是GDP增长速度的4倍多。根据国际标准,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增长速度应该略低于GDP的增速,由此可见,进一步降低税费的空间仍然存在。

国家此番税制改革“营改增”的实施会减轻中小企业一部分负担,借此税改时机,应从根本上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一是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和享受条件过于严格。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其认定标准严格,使得优惠措施覆盖面狭小。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必须同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等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同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这就使得大量企业难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的情况,核定征收企业较多,往往人为地增加了中小企业税负。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力度不够。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与法定税率25%相比,仅仅少了5%的税负,优惠力度不足。对“2010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也只有极少部分小企业能享受到,而且能减免的税额是很少的。

三是增值税起征点需进一步调高。从目前情况来看,现有的增值税起征点已经不符合经济的发展的形势,亟需进一步调整。作为与纳税人关系最密切的税种,调整起征点将对中小企业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是缺乏对中小企业在税前扣除、资产折旧方面的优惠方式。相比于税率优惠,税前扣除、资产折旧方面的税收优惠不仅仅是盈利企业能够享受到,亏损企业也能够享受到,折旧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范围,有利于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

五是税收征管和服务方面存在不足。一些地方随意扩大核定征收范围,重视大企业的管理而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不到位,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总体降低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的建议

(一)调整税收政策方面

企业所得税

1.适当放宽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如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改为不超过50万元,允许采取定率征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中小企业实行更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不及大企业的一半,而我国对中小企业的优惠力度低于这一水平。根据我国国情,对中小企业,可考虑实行10%的优惠税率。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所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或等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4.当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时,应及时下调其核定税率或定额。“对于用工达到一定标准的中小企业,还可以考虑在一定时期内豁免税收。”

5.放宽对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限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通过所得税优惠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活动,比如考虑对研发投入、利润再投资等实行一定比例的税收抵扣。

6.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需要扶持的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先免税再减税,例如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真正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为鼓励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不含本企业的利润作为注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企业效益,对增加自有资金的中小企业,可在一定期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税或降低适用税率的照顾,以引导民间资本向企业注资。对中小企业之间转让科研成果,给予一定时期(如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

增值税及其他各税

1.建议将增值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并提高标准。对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将对其全部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改为免征额后,纳税人仅就超过标准部分缴纳增值税,无疑会大大降低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同时建议将增值税起征点(免征额)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1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3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300元。

2.准予小微企业适用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且可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

3.从事服务业的小微企业(除娱乐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营业税税率统一为3%。

4.2012-2015年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自用的房产、土地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中小企业,可以考虑核定其销售收入的某一比例覆盖所有税费,超过一定比例后即不再多交税款,并由一个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二)支持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困难的税收政策

1.对中小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400%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3.对金融机构向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提供一定金额(如单笔贷款或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内)的贷款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

(三)保障中小企业享受税收减免

1.要确保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方式要合理、简洁、便于实施。应该设立企业界参加的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听证会,由企业代表参与论证优惠方案的实施和履行。

2.确保各地区制定对于中小企业增加收费等项目时,要经过所有相关环节进行制约。比如提高增加收费项目审批的政府级次或者发起方需召开有公众媒体参加的听证会,确保增加收费项目的严肃性。

3.规范收费行为,减少地方费用的费种,必要时将一些地方费用并入中央统一纳税中。

(四)强化税务机关征管服务

1.树立服务优先的理念。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树立服务意识,认真推行全程服务,改变目前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存在的“抓大弃小”的错误做法,纠正在税收服务上的“重大轻小”倾向。歧视和贬损中小企业的地位,限制和刁难其经营,不但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会损伤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要从中小企业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2.加强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利用多种媒体宣传税收知识,免费提供纳税指南等,让中小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纳税。

3.简化办税程序。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处理复杂会计报表的专业人员,当前对大、中、小型企业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中小企业要承受更大的压力。而规模小、账簿不规范更增加了中小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延长纳税期,以利节省其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增值税法定税率范文第8篇

毫无疑问,入世后我国制度建设的基本面是营造自由开放、公平竞争、法治透明、符合国际标准的市场经济环境,但就我国目前各产业部门的实际情况来看,立即全面开放市场,完全放弃产业保护的条件尚不成熟。适度产业保护政策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谋求国家政治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不仅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合理产业保护政策是扶持我国幼稚工业发展的需要

幼稚工业保护理论认为,自由贸易理论并不适用于一国经济发展的任何阶段。当一国的某些工业部门尚处在起步阶段时,需要政府给予某种程度的保护,促使其成长。一些学者甚至认为,一国经济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会有需要保护的新兴工业部门。该理论已得到了各国的普遍认同,并成为WTO自由贸易原则的一项重要例外。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才刚起步,特别是一些新兴的幼稚产业如汽车工业和高新科技产业等还经不起国外发展成熟、高水平同类产业的竞争,适度的保护既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要,同时又为WTO规则所允许,因而是合理、合法的。

(二)合理产业保护政策是改造传统产业,稳定就业,维护我国社会安定的需要

我国的一些传统产业,虽然生产力发展比较落后,但这些产业部门吸收了大量的劳动力,也应予以适当保护。如位居我国国民经济基础和命脉的农业,生产效率低,主流的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粮食、棉花、油料等在国际比较中均处于显著劣势,出路主要依据国内市场,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上占有的份额微不足道。但我国农业却吸纳了目前全国70%(9亿)以上的人口,另一些劳动密集型传统工业情况也大致如此。中国入世后,若听凭这些产业与国外优势产业自由竞争,必将使大量的企业和农民破产,失业人口骤增,危及国计民生。对这些产业的适度保护,不但能解决影响社会安定的就业问题,而且还能减少这些行业的原就业人员重新寻找职业的培训费用。2002年3月美国钢铁业保护典型案例说明,即使像美国这样经济强大到称霸全球,并极力倡导和推行自由贸易政策的超级大国,当其认为国内某产业生存和发展受到大量进口商品的威胁时,照样会重祭保护关税的大棒,更何况我发展中国家。

(三)合理产业保护政策是加强国防,保卫国家安全的需要

一个国家没有永远的敌人,也不会有永远的朋友,因此,建立强有力的国防工业是十分重要的,因此,与之紧密相关的钢铁工业、化学工业、农业及其他一些战略物资生产行业应予以适度保护。中国永远不称霸,但我们也必须有能力自卫,并为保卫世界和平履行应尽的职责。

(四)合理产业保护政策是培养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需要

当今世界,尽管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正在逐步加强,但是各国也还是要力争体现本民族的特点,并以本国生产的产品来展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当我国在世界面前没有这种代表性产品,或者这种代表性产品只是代表了本民族经济落后一面时,一种民族的自强自立意识会强化和突现出来,适度保护本国的一些“国粹”如中医等产业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便成为政府政策选择的必然。

二、我国现行流转税制中不利本国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分析

我国现行流转税制不利于本国产业发展的因素集中表现在关税和增值税制上。

(一)关税

1.关税减让大大削弱了关税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力度。减让关税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履行的义务,“关税减上时间表”是中国入世承诺的最核心内容。中国自1994年来,四次主动大规模减税,关税平均税率由43.2%下降到17%。根据中国入世关税减让表的规定,2002年,中国将对关税中的5300个税目进行调整(占关税总税目的75%),关税总水平由15.3%调低至12%,到2005年,中国的关税总水平将降到9.5%。大多数产业的最高关税要降到15%以下,极少数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施保护的幼稚产业的最高关税也要约束在30%以下。关税是一国产业保护的首要屏障,我国关税税率的下降,大大减弱国内产业的保护力度。

2.优惠过度使已经减弱的关税对本国产业的保护作用又大打折扣。长期以来,我国关税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导致我国关税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严重背离。如1992年、1994年、1997年,关税的法定平均税率分别为43.2%、35.9%、23%,而实际负担率却只有3.8%、3.3%、3%。(注:赖观荣:《我国加入WTO后的关税调整》,《税务研究》2000年第7期,第23页。)关税超低的实际征收率,加之屡打不绝、依然猖獗、泛滥的走弘商品逃税入境,大量税负不足甚或无税入关的进口商品充斥国内市场,争抢国内同类商品的市场份额,无疑使那些已经因入世关税减让而倍受冲击的国内产业如汽车工业、医药、石化和农业等雪上加霜。

3.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国商品不公正竞争损害的功效发挥不够。改革开放以来,欧、美等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将我国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以其国内的生产成本为依据,屡屡指控我国具有成本优势的服装、玩具、打火机等劳动密集型出口商品对其倾销,并征收高额反倾销税,1979~1999年二十年间,就有340起。(注: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第233页,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而我国一直到1997年3月,始有比较全面、具体的对进口商品的反倾销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1999年,我国对进口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调查仅有3起,最终裁决予以征收特别关税的只有1起,即对原产于加拿大、美国和韩国的新闻纸征收57.95%~78.93%的反倾销税。(注:宋永明:《我国加入WTO后关税政策的调整》,《税务研究》2001年第6期,第63页。)近年来,外国进口商品在我国国内市场的倾销并不鲜见,但真正受到指控和调查的却很少,说明我国在反倾销方面的经验和力度还很不足。

(二)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与我国的产业发展政策背道而驰。生产型增值税没有完全避免重复征税,使得不同产业的商品因原产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税负迥异。资本有机构成越高,税负越重,反之,则税负越轻。这样的税制设计,不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采掘业的发展和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与我国的产业发展政策背道而驰。

2.内、外资企业增值税优惠待遇不平等造成一定程度的内资投资歧视。外商投资企业除可以免征进口设备的关税外,还可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而内资企业则无此优惠,造成一定程度的内资投资歧视。

3.重复征税因素的存在使我国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中不敌同类进口商品。生产型增值税和有限度的增值税覆盖面造成的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不但与我国的产业发展政策背道而驰,而且使得国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率大大高于法定税率,由此导致国产品的增值税负远远高出按法定增值税率课征的进口同类商品的增值税负,最终的结果是国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因其税负上的“负国民待遇”而不敌进口商品。

4.不完全出口退税使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不敌外国同类出口商品。客观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使得我国出口商品即使按增值税法定税率退税,尚不能完全还之以无税成本出口,更何况我们因种种无奈还曾一再降低出口退税率;并且,产品出口后,企业还不能及时得到退税款,必须等待出口退税计划指标等。结果是,在国际商品市场上,我国以含税成本出口的商品与世界上绝大多数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并按税率退税国家的无税成本出口商品难以公平竞争。

三、我国合理保护本国产业的流转税对策

笔者认为,适度产业保护税收政策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符合WTO规则;充分利用WTO原则中的例外;产业保护要有先后序列,要分轻重缓急;保护要适度,保护的根本目的是开放。面对中国税制现状,保护本国产业的流转税对策可分两个层面:一按国民待遇原则规范税收制度建设,给内、外资企业,进、出口产品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二是相机抉择产业保护税收政策,即根据中国入世后,国内外产品市场和本国各产业的动态发展变化情况,在WTO协议框架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约束范围内,充分利用WTO原则中的例外,动态确定国内产业保护的对象、手段、力度和时间。

(一)调整和完善关税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保护本国产业上的余力

1.依我国入世后产业发展的情势需要,必要时及时启动WTO“关税减让表的修改例外”条款,重开关税谈判,修改或撤消已作出的关税减让。中国在严格执行入世承诺关税减让表的同时,但若出现世贸组织允许的关税减让表修改例外情况,如因关税减让而对国内某一产业产生严重冲击,危及国计民生时,可以就关税减让表中的优惠或约束关税税率,进行重新谈判,修改或撤消已作出的减让,但需就此对其他成员国作适当补偿。在补偿谈判中,应依据有效保护理论和关税结构理论,与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重新调整关税税率结构,以体现对不同产业的差别保护。

2.大力清理整顿和削减关税减名优惠政策措施,提高关税的实际征收率,维护国家权益。关税优惠的重点应逐步向国家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倾斜,同时要注意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关税政策上的平等待遇。

3.强化反倾销、反补贴税制,打击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作为一种特别附加关税,是WTO协议规定建立的促进世界贸易公平、自由的有力保障手段,是我国入世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外国商品倾销所害最重要的手段。我国应在WTO规则下,加大对国外企业倾销和外国政府补贴等针对我国国内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关税的自我保护能力,切实、高效地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改革、完善增值税制,以税收中性激励原受抑制的本国产业发展

1.尽快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转型。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多年,笔者认为,为中国入世后急需保护国内产业的情势所迫和近年来有所好转的财政状况所许,增值税转型举措应尽快实施。比较研究中的各种转型方案的利弊得失,笔者比较赞同中国税务学会课题组提出的方案:对所有的行业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在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适当提高增值税税率2个百分点,转型减收的代价部分由纳税人负担,部分由国家财政承受。(注:中国税务学会“税制改革”课题组:《增值税转型应当及早出台》,《中国税务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暨2000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5月,第255页。)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消除上述生产型增值税对国产品的重复征收因素,提高国产品在国内、外两个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

2.适当扩大增值税征收面。结合增值税的转型,将与增值税征收链条关联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改征增值税,可以克服增值税与营业税间的部分重复征税,既有利于增值税制的规范化,又有利于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更能调动和激活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

(三)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充分发挥其在国内产业保护上的准关税作用

按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国内产业发展、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对国内供应能力不足并且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非生活必需品和国内有开发潜力但没有形成实际生产能力的产品,如大排气量的轿车、部分汽车配件、部分数字化产品(如部分应用软件、影碟),混合型卷烟等等,实行较高的消费税率,反之则实行较低的税率。由此,抵消部分我国入世后关税保护弱化对国内幼稚产业发展和税收收入的负面影响,给本国产业一定程度的隐性保护。

(四)调整出口税收政策,用足WTO规则中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实行出口退税制度,世界贸易组织对各进口国家制定了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我们必须用足WTO规则中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争取最有利的出口条件。

1.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全额彻底退税。我国面对经济全球市场化的到来,必须鼓励货物出口,提高出口退税率。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按产品的品种多次提高了退税率,但平均退税率水平尚未达到征税率,我国出口产品仍然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我国有必要实行“征多少、退多少”的政策,完善“免、抵、退”税政策,最终实现所有出口货物零税率的政策,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有利于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

2.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我国现只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允许出口退税的还要可以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等等。为了加大税收鼓励出口的力度,笔者认为可以探讨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佟家栋主编.国际经济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

[2]龙永图.世界贸易组织知识渎本[M].北京:中国对经济贸易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