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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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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纳税筹划

前言:纳税筹划是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筹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制度安排。从外延上说,它应该包括“合理避税、合法节税、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纳税人在现行税制的条件下,在应税实施发生前,通过充分利用纳税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资、融资及经营管理、企业清算等环节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来达到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涉税行为。因此,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使企业的税后利润,一项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减少筹划期间的税额。

1.固定资产折旧概说

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这种磨损和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有形损耗指由于物质磨损、时间侵蚀、外部事故、破换因素等原因形成的。无形损耗指由于技术进步造成的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下降,主要从经济角度来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是一种费用,只是这种费用没有在计提时发生实际货币资金支出,属非付现成本,这部分费用计提进入产品生产成、期间费用等,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折旧额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2.固定资产折旧方案分析

我国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筹划方法的选择有着亲密的联系,尤其是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很多种,如缩小税金、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纳税收益等,其中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时税金和延期纳税。

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时,开始的年限可以少缴纳税款,把较多的税收递延到以后的年份缴纳。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资金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值,不同时间上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相等的。这就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度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多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够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值的税收收益来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从纳税税额的限制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原因在与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进而增加了企业利润。另外在选择折旧方法时,还应该考虑国家政策、通货膨胀、税率的变化等多种因素。通过综合考虑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作出选择,从而达到纳税目的。比如,如果企业从中获利年度其享有一定的减免税期,则应尽量把利润集中在减免税年度,推迟列为费用。为了避免错过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则应该选择直线折旧法,这就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下达到了优化税收的目的。

3.纳税筹划对企业的影响

通过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我们不难发现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润以及纳税筹划对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纳税筹划活动可以促进企业管理人员学习税法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不至于因缺乏税收知识造成不应该有的税费损失,使企业本来的合法权益因自身原因而遭损害。通过税费筹划活动,可以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减少失误,实现涉税零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操作而受处罚的现象发生。

其次,企业通过税费筹划活动可以减少合法的不必要的税费支出,合理的利用税法的相关规定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推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利息支出,改善企业的财产状况,提高盈利能力和经济效益。税费筹划的意义就是在于减轻税费负担的同时实现企业获利能力的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

总而言之,企业税费筹划活动在给企业带来直接利益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外资企业的引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也会越来越注重自身利益的得失。作为纳税人企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从自身利益出发,以减免税为目的的纳税策划活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纳税筹划

在各税种内各要素弹性的大小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或者说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弹性的综合体现。可见,税负弹性越大,纳税筹划越有必要。企业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涉及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等税种。因此,对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可以更好地为企业节税。

一、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会计政策选择、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的估计空间进行纳税筹划,还可针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在税法规定上的差异进行筹划,获取筹划利益。

(一)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 筹划分析:(1)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和润推至后期实现,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2)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应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选择。(3)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既可使企业缩短投资回收期,又可使企业加速折旧,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4)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对不同折旧方法下获得的不同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进行比较,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但是,加速折旧法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1)盈利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2)亏损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3)企业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但是某些学者则认为,利用加速折旧法进行税收筹划。在我国一般不具可操作性。

(二)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2 筹划分析:一般说来,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而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法定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如把折旧年限从8年降到5年,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不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显然把折旧期限调为5年对企业更为有利。

但是当税率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若企业正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折旧年限为8年或5年,通过简单的计算就可以看出,8年的折旧年限更利于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三)净残值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预计净残值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筹划分析:当企业处于所得税非减免税时期,纳税人应根据资产(尤其是预计无形损耗大的固定资产)的特点,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低残值比例。残值比例调低后,折旧抵税增加,这既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也能给纳税人带来不可忽视的税收利益。例1,某企业原值1000万元的某电子设备,如果把残值比例从5%调整到0(假设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折旧年限为3年),那么,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折旧抵税获得的利益共增加1000×(5%-0)×25%=12.5(万元)。

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筹划分析: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开始实施,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要注意必须是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并且还要注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两个重要特征是纳税筹划行为具有行为合法性和前瞻性。要保证筹划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前瞻性,纳税筹划人员除了要精通法律,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外,还需要关注有关法规政策的变化。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筹划分析:(1)对于销售2009年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照一般货物的方法征收增值税,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都可以用。(2)销售20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依然使用老规定。(3)增值税试点的企业对销售本地区进入试点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进入试点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应该针对不同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采取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使企业实现在合法条件下节税的目的,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其他税种的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 筹划分析:这里“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扣除比例1.2%没有变动的余地,房产原值的大小直接决定房产税的多少,因此合理减少房产原值可以减少房产税。而中央空调、房产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都是影响应税房产原值的因素。若把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物建成露天的,并在账簿中予以单独记载,则可减少房产原值。将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可以不计入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从而免于缴纳房产税。另外。企业应注意房产税的税收优惠,并加以利用。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而且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30%,最高税率60%。

2 筹划分析:在会计核算中,企业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根据相关法规来确定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还应注意各级税率增收范围的临界点,衡量上级税率与下级税率对企业带来的最大税后收益,而不是盲目追求高价格或低税率。所以,企业要结合上述不同规定,制订科学合理的住房销售方案,以有效减轻或免除税负。

四、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的其他建议

(一)创造条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有许多优惠政策,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一定要加以充分利用,不符合优惠条件但濒临优惠边缘的企业可以创造条件,使企业符合优惠条件。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对技术类企业来说,可以加大产品的高科技含量,以期获得税收优惠。对于中西部地区的企业来说,应当创造条件,争取享受国家对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综合考虑各个税种的共同影响

由于各个税种的相关性,某一税种的计税基础降低,并不一定会带来总税负的减少,因此要把各个税种的纳税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例如,厂房选址的不同(选择市区和选择县城)不仅会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还对所得税有影响。因为它们都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应税所得额,从而影响所得税。可以看出,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变化抵销后的总影响,才能做出正确决策。

(三)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应服从和服务于企业战略,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税收因素,还要考虑非税收因素,筹划的目的不是“税负最轻”或“纳税最小”,而是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并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协调两个方面的均衡,即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的均衡,以及税收成本中的隐性税收成本和显性税收成本的均衡。

五、结论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概述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生损耗,其价值随之逐渐转移到有关产品的成本费用中去,并从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的价值转移,就成为折旧。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常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线法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二、不同影响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但是,折旧的纳税筹划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情况是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较为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是,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折旧方法不同,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税负水平也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需要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折现后,计算出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折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三)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减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相反,如果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五)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从纳税待遇上来看,修理支出更能节税,不仅能节约所得税,而且能节约增值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其进项税,因而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资产修理的则可以抵扣。企业在这种税制下应尽量考虑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虑企业各年收益分布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方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赋。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所以,企业应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充分结合这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002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33%=158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584/5=316.8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33%=1742.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742.4/5=348.48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58.4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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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加剧,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也成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纳税筹划又称为“合理避税”,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一定的策划,制定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越来越多的纳税主体认识到了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开始聘请专业人士或与税务师事务所展开合作,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的实施,从而达到减少税务负担的目的。

一、 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经济的发展使得全国各地的工程建设增多,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垫资、让利、压价、拖欠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施工企业发展缓慢。竞争的加剧使得施工企业利润较低,自有资金较少,资金紧缺。为了筹集资金,施工企业不得不采取内部集资、银行贷款及企业间拆借资金的方式获得资金,这些方式都增大了企业资本成本,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自此种环境下,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开始显露,通过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合理避税,从而增大企业的利润空间。

二、 纳税筹划的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

施工企业首先应该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不能采取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依法纳税的原则指导下,遵纪守法,在这一前提下,考虑采取不同的缴税方式,从而减轻税负负担。

(二) 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在于纳税主体个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在此目的下,纳税主体不能仅仅只考虑节税的问题,还需要考虑纳税主体的综合利益最大化。施工企业需要将财务利益最大化作为指导原则,合理避税,从而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

(三) 稳健性原则

一般情况下,节税的利益越大,存在的风险越大,收益越大,风险越高,因此,各种节税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必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如税制风险、利率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债务风险等。税收筹划需要权衡节税产生的利益与节税带来的风险之间的高低,寻求最优化的节税方案,从而保证能够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四) 节约性原则

纳税筹划虽然可以给纳税主体带来经济利益,但无论是内部筹划还是外部筹划,都会产生一定的成本花费,发生成本费用,即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税收筹划应降低这些成本费用的支出,尽量做到筹划成本最小化。为了使得纳税筹划成本最小化,选择节税方案时,方案越简单易行,所花费的成本越低。

三、 营业税筹划的实施

(一) 签订不同的合同对企业的税负水平的影响也不同

举例说明:当施工企业面临任务不足的问题时,为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增加设备的利用价值,可以采取将企业的这部分闲置设备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合同的不同就存在税负水平的差异,以机械租赁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加以说明。假如施工企业利用自身闲置的架空顶进设备为另外一个企业实施箱涵顶进作业,负责顶进方需要完成箱涵内的出土、架空、顶进作业,同时负责箱涵预制作业,签订的若为设备租赁合同时,需缴纳5%的营业税,千分之一的印花税;但如果是分包工程合同,则会采用建筑安装企业的3%的营业税率,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合同不同税负不同。

(二) 掌握营业税的纳税时间,避免提前纳税浪费资金的时间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造合同采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即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时,采取的是完工百分比法,如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的结果,施工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的收入和费用。在确认合同收入时需要包括营业税及附加,由于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相对比较复杂,施工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决定在哪一时间承担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从而避免提前纳税占用了部分资金,浪费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四、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实施

(一) 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针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以及预计净残值这一问题,《企业会计制度》都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税法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以及净残值率。根据税法的规定,施工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时应该使用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限,而不应该高于税法规定的年限。只有这样,施工企业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才能比较及时,从而使得应纳税所得额降低,这样不仅可以缩短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期,加快固定资产的回收速度,加速资金的周转效率,充分利用资金,还可以将收回的资金尽快用于扩大再生产,扩大企业的规模,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增强企业的发展前景。

另一方面,施工企业一般都会采取项目管理,项目经理出于自身项目效益的考虑,可能不会及时的将固定资产入账,从而降低固定资产在本项目的摊销,虚增了当期利润,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金额。针对这一问题,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对项目财务管理的检查力度,保证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提高固定资产在本项目的摊销,避免企业错失折旧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

(二) 控制固定资产修理支出金额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日常修理支出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但税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对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之前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有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已经提足,可以作为递延费用处理,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进行平均摊销;同时,税法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具体条件加以规定。针对法律的规定,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以及日常的修理,减少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支出,降低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从而避免固定资产的修理期可以达到改良支出的标准,最终使得修理费用在发生期可税前进行扣除,这将使得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可以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五、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实施

(一) 异地工程筹划

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对于异地建安施工企业按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征个人所得税,地区规定不一致,一般在0.5%―1%之间。但是,如果按照实查账征收或按照所在地缴税,不可能达到这么高的比例,而且,按照工程营业额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计入工程税金及附加,在所得税汇算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各个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于该项税金的征取并不是硬性规定,而是设立了一定的条件,比如需要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查账征收方式的证明,企业需要在机构所在地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社保交纳凭证等资料,如果企业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查账征收的企业完全可以取得以上资料。

(二) 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施工企业对于职工的工资福利的待遇不同,也会影响税负水平,如果企业在计税工资的范畴内增加员工的工资,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如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员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职工教育基金等,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时以国家规定的高限额缴纳,降低员工的名义工资水平。由于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减少了利润总额,从而减少税负,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降低了经营风险与福利负担,同时也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三) 施工资源税问题

由于我国资源税的规定,纳税主体的减免税项目需要单独核算其数量,施工企业应根据其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准确核算减免税产品的数量,如果未能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的提供本企业的减免税产品数量,就不能减免税,这必然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损失了施工企业的利益,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六、 施工企业纳税筹划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谨防进入筹划误区

首先,企业应该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这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绝不能借助税收筹划的名义进行各种逃避税款的行为。其次,还要避免越位筹划。税收筹划并不等于偷税漏税,税收筹划不能越位筹划,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在依法纳税指导下的税收筹划才是最可靠,最安全的。否则,只能适得其反,进入税收筹划的误区,非但不能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必将增加企业的损失,不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 做到税收筹划在先

税收筹划具有预先性,企业的经营行为一旦成为了既定的事实,那相应的纳税义务也就产生了,因此,施工企业在做出重要的经营安排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之前,应先把税收筹划作为企业总体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事先进行经营结果的税负情况的预测。最终选择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的最优方案,并依据测算的综合情况进行科学的决策和合理的实施。

(三) 树立成本效益的观念

如前所述,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此,施工企业进行筹划时应该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既要注重对个案的分析,对税收筹划的预期收益与筹划过程中发生成本进行得失的权衡以及效益的分析。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收益大于支出的理想效果,同时强化税收筹划的系统性,不仅仅是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负的高低,而是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高低,从而确保税收筹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重视人才培养

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到法律、统计、财务会计等综合知识的运用,因此,它对人员的要求较高。税收筹划队伍的培养,需要通过开办各种税务知识培训班,选送优秀人才进行专业深造等多种途径以及全方位的活动进行。从而在施工企业内部建立一支业务比较硬、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专业人才队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长沙410014)

参考文献:

[1] 祝铁耀.浅议纳税筹划在施工企业中的应用[J].科技信息,2007(16).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保行业 纳税筹划 环保

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从最初的建立到成熟的每个时期都需要精心的规划。而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引起各领域的重视。以下针对环保行业的纳税筹划进行分析。

一、纳税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是每个企业的一种重要理财活动。纳税筹划主要就是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把企业的投资、日常经营活动、筹资等安排好,使税负尽可能降低或者尽可能推迟纳税时间,从而使得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得以实现。纳税筹划主要特征有合法性、前瞻性、节税性。

(一)合法性

作为一个现代化的企业,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允许下进行,因此,纳税筹划也是如此,必须在法律允许前提下进行节税活动。通过立法国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与纳税人建立起一种良好的法律关系。

(二)前瞻性

企业具有纳税义务是在有利润产生之后才存在的,因此,为事先筹划纳税创造了前提条件;企业在经济活动发生前要事先筹划出多种方案,然后在其中选择最能够减少或者避免发生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最佳纳税方案;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但是税务还没有筹划好,那么税收筹划的余地必会丧失掉。因此,纳税筹划必须在经济活动发生前合理安排好。

(三)节税性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目的就是在不违法税法的情况下尽可能少缴税或者延迟纳税时间,从而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这样既遵守了法律也使得自己的节税目的达到。

二、环保行业的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纳税筹划利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来进行

保行业而言,销售方式主要采取现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以及代销方式三种。预收货款方式是指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将货物的销售方式进行交付。代销方式又有两种销售方式,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这种方式与现销方式基本没有什么差别,在当期委托方对有关销售收入进行确认;另一种方式是收取手续费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在发出商品时,委托方通常对销售商品收入不应进行确认,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是在受托方开出代销清单时进行。

(二)纳税筹划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来进行

在环保行业中,所得税纳税筹划不可忽视的内容之一就是:将坏账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看作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以一定条件和标准列支的特殊项目。

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

目前,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已经从应收账款扩展到其他应收款项。并且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环保企业的预付账款因各种原因而使得不能收到货物或者有证据可以证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因此,可以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向其他应收款转,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另外,对于环保企业而言,如果其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收回(有一定的证据可以证明),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

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环保企业会计制度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有所规定,规定其完全由企业自身来进行确定。一旦环保企业确定了提取方法,就不能随意更改;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应将这一情况附属在会计报表中。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主要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等等。而在税法中,只对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进行了规定。

(三)纳税筹划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来进行

新税法规定,环保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来进行。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中对环保企业的计价方法有规定,规定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任意一种适合本企业的计价方法。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不同,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环保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进而应缴纳所得税款的额数也会不同。

(四)纳税筹划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来进行

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等是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环保企业所规定的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对折旧额进行计算,最终结果是不同的,因此,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样环保企业税负的大小肯定会受到影响。新税法则规定,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进步,环保企业的固定资产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将折旧年限缩短,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因此,为环保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另外,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问题,环保企业一定要引起注意。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都为环保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提供了选择空间。这样,环保企业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企业自身的方法来进行折旧。

总而言之,纳税筹划能够推动企业经营决策更加科学化,能够使企业实现其更多的价值,为企业挖掘更大的经济效益。本文针对环保行业的纳税筹划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四种环保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即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坏账准备的提取、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参考文献:

[1]艾华.税收筹划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第6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 运用 企业 组织形式

纳税义务人为达到降低税负而开展的税务筹划活动,具有合法性、前瞻性、整体性。通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范围内,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可以合理、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税务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种税利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笔者就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几个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探讨企业如何筹划纳税,以取得“节税”效益的有关问题。

一、企业组织形式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企业组织形式纳税筹划可通过企业性质的选择与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进行,企业设立为股份公司还是合伙制企业,是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由于企业性质、组织形式的不同,其适用的税基、税率及享受的优惠政策均有所不同。如:目前,外商投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受更多优惠政策。

二、企业注册地点的税务筹划影响

由于国家内部发展不相均衡,为促进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也有较大差异,企业可选择到符合国家规定相对低税率的地域进行注册,如: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三、研究掌握税制变化规律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学习、研究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以便在筹划实践中充分运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出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会相应地调整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进行改制设立的税务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应重视研究税制变化发展规律,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趋势。目前,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税收制度与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及wto的规则要求之间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税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已势在必行,新的税改已经启动,对此,税务筹划中应给予充分考

虑,以达到实现企业税负最优化的目的。

四、选择适当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⑴考虑不同税制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这主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由于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为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⑵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⑶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⑷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或是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采用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债券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宜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较直线法少,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更为有利。

3.确定合理的债务比例,节约税源。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因而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情况下,提高负债比例,便可获得更多的上述两种收益水平。但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因为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会增大,甚至发生债务危机。债务筹资的税收筹划就是要尽可能找出最适合的负债比例。

4.合理利用融资租赁进行纳税筹划。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节税收益是非常明显的。

5.筹资利息的处理。根据税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而计入财务费用便可一次性全额抵减当期收益,计入开办、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则要分期摊销,逐步冲减以后各期收益。其区别在于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尽快扣除筹资利息,减少风险,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对节税。因此,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获得相对节税收益。为此可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期。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第7篇

(一)存值计价核算

在纳税筹划中关于存货的计价方式的运用是至关重要的。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应当采取不同的法进行计价。当物价下跌的时候,企业应当采取先进后出的方法对存货进行处理;当物价上涨,原材料价格也上涨的时候,企业应该采取后进先出的方式对存贷进行处理,这样能够有效的控制成本。核算方式一般根据经济环境选定后短期内不会轻易变化,因此企业在选择存贷计价方式上应该具有前瞻性,综合多方面的因素作出客观、理性、准确的筹划。总之,尽量避免因刚性税收引发企业财务危机。

(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企业在创办初期享有减免税收的政策,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该延长一些,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之后而节税。企业步入正常经营和生产的轨道之后,不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此时企业应当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使投资成本能够迅速收回,利润后移,获取资金的更多时间价值。此外,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百分之二十五,在比例税制度中,在预期内税率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

根据自身发展的情况和实际财务状况,企业可以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摊入到成本中,从而节约税额。企业在起步阶段可以选择将无形资产摊销额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中,达到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企业进入正常发展阶段后,就可选择相对较短的推销期限来加速无形资产的成本回收,使前期利润后移,后期成本前移,延期税收,降低企业经营中的不确定风险。

(四)坏账处理

关于坏账损失账务处理问题,我国税法规定可以直接冲销或者采用备抵法。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对于坏账损失账务的处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二、纳税筹划中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法性

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前提和重要特征,因此纳税筹划方案必须要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与立法意图相违背。企业的筹划人员首先要遵守我国税务法规及我国税收制度,要充分履行纳税人的义务,保障纳税筹划的合法前提的情况下行使纳税人的相关权利。如果违背法律制度的规定,必将会受到法律制裁,直接威胁企业的生存发展。

(二)与避税相区分

纳税筹划与避税必须要严格区分开来,筹划人员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认真研究我国税务规章和法律制度,并且结合当地税务特点和税收具体制度,严格遵守法律制度,避免超过纳税筹划的界限,尽量避免将纳税筹划和避税混淆。地区税收执法部门一般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税收管理方式上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中除了要遵守国家税务法律规章外,还要配合执行当地的税务机关的具体措施和制度。

(三)会计人员素质要求高

纳税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综合理财活动,包涵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的内容,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因此纳税筹划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也相对较高,筹划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不仅需要十分扎实,还要有良好的经济前瞻能力,能够分析和准确把握经济走势和新动态,同时纳税筹划人员还需要具备项目筹划能力,能够与企业的各个部门良好流畅的沟通。其次,筹划人员除了业务素质要求高,其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也必须要合格,否则无法胜任纳税筹划工作。总之,企业纳税筹划人员既要熟知和遵守税务法规、会计准则和制度,还要有严格细心的业务素质。

三、总结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第8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0-0139-02

一、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各项纳税事宜事先考虑,为了减轻纳税负担,采用合法的手段减少税收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它的特点是既要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又要规避税收风险。从短期来看,纳税筹划节约了企业的成本支出,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从长期来看,纳税筹划使企业更透彻地了解税法的各项规定,从而在经营活动中自觉地贯彻税法要求,强化了守法意识。所以,无论从长期还是短期来看,纳税筹划都很有意义。第一,金融危机使得人民币升值、物价上涨,与建筑企业密切相关的劳动力价格、原材料价格也随之大幅上涨,使得企业成本增加,利润减少,甚至不少企业出现亏损;第二,工程款项不能及时到位,造成企业资金缺口。第三,随着国家税法的完善、稽查力度的加强,使得企业想通过税法漏洞进行避税甚至偷税漏税的可能性减小,风险性加大。随着建筑企业利润的降低,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终将成为企业减轻税负的重要渠道。因此,为合理减少成本,增加流动资金,提高企业竞争力,建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势在必行。

二、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法

1.固定资产折旧的筹划。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重要部分,它有多种计算方法。一般企业采用直线法,又称为平均年限法。以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除以预计使用年限,求得每年的折旧费用。使用这种方法,使得每年的折旧额都是相同的,忽略了固定资产在不同年限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的不同。因此我们可以使用加速折旧法。常用的加速折旧法分为两种: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则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由此可见,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使本期增加经营成本,从而减少本期应纳所得税,在考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相当于企业得到了一笔延期税款,缓解资金压力。

2.工资薪金的筹划。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新税法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三项经费的扣除标准继续延续,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缴付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为股利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企业应合理加大职工福利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金额,通过在所得税最大限额扣除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使得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新税法还对特殊就业人员的工资实行工资加急扣除政策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即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可以在适当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员,从而享受税收优惠,减轻税负。

3.收入的筹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选择对外投资方式时,可以考虑选择国债或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直接投资。而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缴企业所得税的,所以企业可以相应加大国债投资的份额。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则可以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工的工作量确认收入分期确认收入可以让税收收入确认时间与实际收入确认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可以有较为充足的现金缴纳税款,并享受该笔资金带来的时间价值。

4.支出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列支以上费用时,应合理、合法,在充分使用限额的同时尽量减少纳税调整事项。新税法还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尽量在工程完工后确认,使其可以在税前扣除,减少本期应纳税额。

5.其他方面的筹划。新税法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按照“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规模较大的,拥有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应就此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根据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所以分支机构不能一味地减少企业利润,同时要合理地列支收入、工资、资产总额,避免不必要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