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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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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1、检查范围: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校车、交通运输、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2、检查方式: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全面自查;镇政府、各村(居)及主管部门组织对所辖区域、所属企业、单位检查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一)交通运输安全。重点检查交通运输车辆超速、超载、超员,驾驶人无证驾驶、无从业资格、疲劳驾驶车辆或者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非客车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二)消防安全。加强对车站、学校、医院、商场、游戏室、网吧、超市、农贸市场、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检查。主要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并组织落实,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齐全等情况。制定有严密的安全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作好重点部位火灾预防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重点检查烟花爆竹、液化气、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非法充装、倒灌、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加油站则重点检查其安全运行和安全管理情况。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必须责令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督检查,加强路检路查,防止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发生。

(四)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重点检查节日食品市场的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五)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施工安全防范和监控情况,外包工程队伍安全管理情况,凡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要责令停产整改或予以关闭取缔。

(六)特种设备安全。主要检查锅炉、气瓶充装站点、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情况、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校车安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校车超载超速情况,随车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车辆消防器具配置情况等

(八)工贸企业安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九)水务、电力安全。水务、电力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和隐患整改情况(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成员:____

每组由牵头负责同志组织落实,组成单位配合,每个检查组要明确检点内容,做到责任到位、到人和建立检查记录。

4月27日至5月5日。

(一)各村(居)、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县安全生产第一次例会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要抓住不放,制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坚决消除不安全因素。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按照整改责任、期限、资金、措施、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认真落实到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万无一失。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力戒形式主义。

(二)各检查小组对照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具体的检查工作方案,确保每个企业、每个单位、每个环节都排查到,真正做到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落实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三)严格执行”五一”期间领导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快报制度。“五一”期间,各村(居)、各单位要安排一名领导同志在岗带班,做到对各种异常情况能及时组织处理,确保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为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

,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

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

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

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

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确定的责任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4 场地要求

4.1 选址

4.1.1 农贸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浙江省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有关规

定执行。

4.1.2 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4.1.3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2 建筑

4.2.1 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4.2.2 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

4.2.3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必须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4.2.4 农贸市场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4.2.5 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

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2.6 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4.3 面积

4.3.1 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其中,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

积不低于XX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3.2 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

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4.3.3 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4.4 装修

4.4.1 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

4.4.2 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4.4.3 农贸市场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4.4.4 市场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它线路等。

4.4.5 农贸市场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5 场内布局

5.1 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合理,

分区标志清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市场内根据需要设

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5.2 活禽经营区要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5.3 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

贮运鲜活家禽。

5.4 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宜设专柜或专间。鼓励引进品牌连锁企业进场经营

肉类、活禽、豆制品、蔬菜等农产品。

5.5 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5.6 市场内禁设现炒现卖柜台,不准销售现炒现卖食品。

5.7 不属本标准3.1条款规定的商品不得在农贸市场内经营。

5.8 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

、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5.9 场内设置顾客服务休息区。

6 设施设备

6.1 给排水设施

6.1.1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

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6.1.2 购物通道下水道宜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得设明沟。

6.1.3 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6.1.4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

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干燥,不积垃圾。

6.1.5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gb8978。城市农贸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农

村农贸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6.1.6 农贸市场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

6.2 供电设施

6.2.1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6.2.2 柜台上方应按有关建筑规范要求配置统一美观的照明灯具,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具,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6.2.3 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6.3 通风设施

6.3.1 农贸市场要配备完备的通风设施。

6.3.2 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XX平方米以下的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XX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

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的设置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6.3.3 活禽销售点必须设置排风设施。

6.3.4 非单体建筑的新建农贸市场,排风机、排风口的设置除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外,四周要设有若干气窗,保持室内自然通风

良好。

6.4 垃圾处理设施

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

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

6.5 消防安全设施

6.5.1 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5.2 农贸市场应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6.5.3 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前店后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6.6 冷藏保鲜设备

6.6.1 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必须配备冷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6.6.2 经营冰鲜水产品要配备冰台。

6.6.3 XXm2以上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7 柜台设置

7.1 总体设计

7.1.1 农贸市场根据需要采取岛状式或条状式设计柜台。面积宽敞、人流量大的市场宜采用岛状式设计。农贸市场内所有的柜台设

置应整齐排列。

7.1.2 新建或改建的农贸市场应扩大商位面积。单个柜台面积宜设置为长1.5米?2米,宽0.75米?1.0米设置,柜台高度宜为0.7米

?0.8米。

7.1.3 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止口,高度不低于0.05米。

7.1.4 柜台内应留有统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7.1.5 柜台区域内鼓励配备若干统一的容器,供经营户堆放杂物。区域内应保持整齐清洁,无吊挂、无杂物、无废弃物。

7.2 分类设计

7.2.1 蔬菜柜台鼓励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

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0.7米出入口。

7.2.2 水果商位鼓励采用开架摆放式设计。柜台采用斜坡递增分隔式,柜台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组合装配式相结合。

7.2.3 冰鲜水产品交易区柜台宜设置在靠墙侧,布局相对集中。内墙面铺设瓷砖到顶,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

台面采用不锈钢结构或砖砼结构,台面上加装多孔不锈钢板,外贴瓷砖,内外侧地面均设排水明槽。

7.2.4 活水鱼交易区宜设计为0.3米-0.5米高度的柜台,上面摆放市场统一设置的蓄养容器或直接砌成砖砼结构、玻璃缸式的分隔

蓄养池,柜台外沿设高为0.2米的挡水板,水池内设有直径不小于0.04米的下水口。每个商位内设置统一的杀鱼操作台面、水龙头与 3

排水口,并安装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

有条件的市场鼓励将活水鱼交易区设置为酒店式玻璃陈列柜台。

7.2.5 肉类柜台宜用厚质木板铺面,便于切割。用于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设计在厚质木板的台面上(即嵌在台面内),或在柜台内

统一留有摆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应统一固定设计。

肉类区柜台上方应设有专门的悬挂肉类产品的设置和长度统一的挂钩,便于整齐悬挂。

7.2.6 活禽交易区必须设计为集销售、宰杀功能为一体的全封闭透明式的营业房。内设多个商位,并配有通风和排水设施、清洗水

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成设施,以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臭味外传。

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立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设立上述设施。

7.2.7 豆制品柜台上采用玻璃半封闭式与外界隔离的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内配豆制品专用的放置或展示设施,留有冷柜电源插座。

7.2.8 副食品经营宜采用专间设计,并配置统一的货架和柜台。

7.2.9 熟食品营业房,采用统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设计,并设柜式售卖窗。室内必须设洗手、消毒、更衣等设备,悬挂造形美观、照

明度好的灯光设施。

8 商品陈列与销售

8.1 蔬菜类

8.1.1 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

8.1.2 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无毒绳锁整齐捆扎,散装蔬菜应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8.1.3 需保鲜的蔬菜采用保鲜膜包装,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8.2 鲜冻肉类

8.2.1 猪肉类商品的销售必须持有当日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未实行定点屠宰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疫合格后方可

上市销售。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

8.2.2 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

8.2.3 肉类食品整理加工销售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或整理室)和相应设备,并预留有冷藏场地。

8.2.4 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8.2.5 保持销售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配置适于实际使用的水龙头,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并应每周进行一次

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天清洗。

8.2.6 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8.2.7 当天交易后剩余的鲜猪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8.3 水产品类

8.3.1 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8.3.2 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8.3.3 实施水产品“二去”服务的冻鲜、活鲜水产品柜台内应配置统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台和统一的废弃物收集桶,严禁

在地面上进行操作。

8.3.4 水产品零售点每日交易结束,必须对交易区域和设备设施、包装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进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

一次。

8.4 豆制品类

8.4.1 豆制品销售必须持有当日定点生产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

8.4.2 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8.4.3 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8.5 熟食卤品

8.5.1 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8.5.2 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

,并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5.3 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或密封型容器包装。

8.5.4 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统一着装、戴帽,清洗双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8.5.5 熟食经营应实行收银台和销售台分离制度,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

8.6 酱腌菜类

8.6.1 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有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6.2 严禁用手直接触摸食品。

8.7 清真食品

8.7.1 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族政策。

8.7.2 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9 包装

9.1 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提倡使用经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可降解塑料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

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9.2 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 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10 卫生

10.1 环境卫生

10.1.1 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

10.1.2 农贸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农贸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10.1.3 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每天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

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

物应当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10.1.4 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

人员。

10.2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0.2.1 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10.2.2 熟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14881。

11 市场规范

11.1 规范

11.1.1 农贸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11.1.2 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11.2 质量规范

11.2.1 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11.2.2 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

检测设备,每日必须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11.2.3 场内经营销售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副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户要索取有关证件并

建立进货台帐,建立农产品销售追溯制度。

11.2.4 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11.2.5 对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11.3 证照规范

11.3.1 场内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允许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11.3.2 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单、确认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11.4 价格规范

11.4.1 销售各类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11.4.2 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

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11.4.3 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1.5 计量规范

11.5.1 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11.5.2 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5.3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净重秤量,公平秤复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记录,提供校秤凭证,定期公布校秤结果。

11.6 服务规范

11.6.1 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广播设施、顾客休息等服务设施。

11.6.2 应设立服务台,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必须设置预陪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11.6.3 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电子公平秤、导购图、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11.7 信用规范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基本情况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卫生局、公安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土地局、建设局、局等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我县商务系统无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

二、应对工作

(一)、应对公共卫生突发工作情况

1、强化制度建设,落实组织体系。一是根据省、市、县关于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要求,制定《××县商务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应急预案》;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酒和肉品,进一步规范屠宰加工企业和酒类销售企业行为,制定了《××县商务局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二是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局>文秘站: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商务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场科,具体负责对全县商务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传递;认真落实县防控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协调全县商务系统开展防控工作;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三是明确科室责任,落实防控重点。由市场流通科负责内贸流通企业(商场、超市、市场)、成品油经营、酒类流通企业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督促指导;外资外贸科、招商引资科负责外经贸流通企业、外商投资流通企业(来源:文秘站 )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督促指导;政策法规科负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省市生猪活体储备企业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督促指导。

2、强化应急措施,确保商务系统公共卫生无突发事件发生。一是建立值班和“零报告”制度。自9月16日起,相关科室以轮周方式,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保证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报告防控领导小组及各位领导,并上报县防控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二是建立涉外企业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入境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做好相应防控工作。三是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强化市场监管,紧密跟踪市场动态,认真监测猪肉市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状况,加大对省、市两级生猪活体储备场点储备猪源的监管,确保省市16400头生猪储备运行平稳,没有发生疫情和肉食市场滞销、脱销现象,生活必需品市场货丰价稳。四是建立局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各科室各司其职,并通过联席会议向局防控领导小组汇报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商务系统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

(二)、应对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工作情况

1、突出难点,妥善处理企业改革和投资问题。一是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专职处理事项。二是开展了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实行领导及相关科室轮班接访制度。三是按月排查热难问题,妥善处理11户商贸流通企业在改革中的遗留问题,全年共处理商贸企业改革中遗留问题的上访案件47起,涉及人员300余人。四是围绕外来投资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保姆式服务,及时化解,全年累计解决42户外来投资企业因项目用地、用水、用电及企业用工等问题110项,有力地维护了我县的社会稳定。

2、加强市场监管,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稳定。一是组织实施对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禽蛋、食盐等14种生活必需品供求情况的市场监测,督促吉玛特超市、大众食品有限 公司等样本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信息;二是深入同乐市场、东门农贸市场,吉玛特、福玛特超市,中枢大厦等商品销售场所,现场观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变化情况,按时向上级商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三是加强与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联络服务,及时了解企业购、销、存、价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搞好市场供应,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运行。全年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市场供应平稳增长,全县完成社会商品零售17.5亿元,比上年增23%。

3、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与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安监、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强化成品油、再生资源、酒类流通、生猪定点屠宰等专项整治工作,完成100户再生资源收购网点备案登记和1438户酒类流通经营企业备案工作,规范了7户生猪屠宰企业资质认证,捣毁六家非法经营成品油摊点,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4、强化消防安全工作。一是加强安全生产领导。成立了局长任组长,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商务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商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完善和规范了工作制度。重点单位重点企业按要求制定了《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责任制》、《消防设施(器材)保养维修制度》、《消防值班制度》等制度,并把制度层层落实到位。三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局与52户经营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书,明确责任,增强各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使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基本做到了每月有报表,每季有检查,半年有总结,年终有考核。四是强化消防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结合“6月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日”活动,开展了消防宣传及相关知识培训。督促加油站、大型商场、超市和外来投资企业组织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教育培训、开展消防演练、制定应急预案,提高了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五是组织开展商务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县商务局加大对商务系统安全生产经营的督查和巡查工作力度,对重点乡镇、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和巡查工作。元旦、春节、五一、国庆、中秋等节日由我局分管领导带队,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对商场、超市、市场、成品油经营、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和外来投资企业进行了5次拉网式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确保重点单位和重点企业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并对检查出来的火灾隐患督促企业及时进行了整改。对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1座加油站不予年检和办理相关证照,确保本系统全年无重大火灾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工作建议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市场业主责任制的概念及探索

(一)市场业主责任制的概念

本文所称的市场指狭义的商品交易市场,即由投资开办者或经营管理机构提供场所,由若干经营者入场,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进行现货集中交易的场所。本文所称的市场业主,是指投资开办市场或依政府部门授权管理市场,为入场经营者提供服务并进行管理,收取费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所谓市场业主责任制,就是由市场业主依法承担对上市商品质量、食品安全、市场经营秩序、物价、计量等方面规范管理责任和所必须履行义务的一种制度。

(二)市场业主责任制的探索

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从2005年3月开始,在福州南方建材专业市场区主要是通过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的行政管理方式试行市场业主责任制,引导市场业主承担市场管理和商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其主要举措包括:一是把好主体准入关。即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查验把关,督促入场经营者及时办理各种证照;二是把好商品质量关,即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索证索票、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商品质量保证金等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广大消费者放心安全消费:三是把好消费维权关,即建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市场业主作为中间人,对消费者与入场经营者之间的消费争议进行和解;四是把好诚信经营关,即成立市场经营自律委员会,开办经营者文明学校,制定自律公约,引导入场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和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行为规范。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和运作,现初步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为主,市场业主的自律管理、消费者的监督为辅的市场管理新模式,使得福州南方建材专业市场区的知名度和信誉度逐步提高,现在该市场区出现了“五多五少”的可喜变化:市场业主自觉承担管理责任多了,违法违章少了;诚实守信经营多了,见利忘义少了;商品的知名品牌多了,低劣产品少了;明码实价多了,价格欺诈少了;优质合格产品多了,消费投诉少了。

四年多实践证明,注重发挥市场开办者重要作用的市场业主责任制,是一种科学的市场管理模式。它充分利用市场业主培育市场声誉、不断发展壮大市场的内在需求,以其贴近入场经营者、便于管理的优势,注重强化市场业主的商品监管等责任意识,引导其积极加强对入场经营者的督促管理。这一制度,使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入场经营者实施一对一直接管理的基础上,辅之以通过对市场业主的管理实现对众多入场经营者的间接管理,能够极大地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二、市场业主责任制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一)立法的现状

现阶段有关市场业主责任的法律规范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仅以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联的法律、法规为例:对业主责任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内容:1、负有对商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2、负有审查入场经营者经营资格的责任。《食品安全法》第52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3、负有定期检查的责任。《食品安全法》第52条规定,市场业主应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4、负有对产品抽查检测的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7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5、负有建立商品质量安全制度的责任。《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市场业主应当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质量安全档案。依法与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合同。建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对经营者失信行为予以登记、公示。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市场业主责任的法律规定,存在明显不足。一是法律条文过于分散。仅上述五项业主的主要责任由于零星分布于四部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之中,无法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对业主进行规范;二是法律条文的规定过于笼统,亟需细化。如《食品安全法》在管理、检查及报告的义务方面对市场业主责任的规定不完整,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容易造成市场业主欲履行义务却无所适从的局面:三是对于业主责任的范围规定过窄。目前已有的法律对业主责任的规定主要侧重于规范业主的质量安全责任,而对于治安、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规定基本缺失:四是赋予监管部门对不履行义务的市场业主的行政处罚权不多。许多法律规定了市场业主的义务,却未规定市场业主不履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利于监管部门督促市场业主自觉履行义务。上述问题可以通过市场业主责任制的地方立法立规形式来加以解决,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能够弥补、充实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

三、市场业主责任制地方立法立规的必要性

(一)将市场业主的社会一般责任上升为法定责任是“责权利统一”原则的体现

市场业主是市场的投资主体,也是市场经营活动的直接受益者。市场业主既然拥有开办市场、吸纳经营者入场经营、收取管理及服务费用的权利,享有相关收益,就理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即按照“谁投资受益,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市场管理的责任。

(二)将市场业主的社会一般责任上升为法定责任有利于促进市场

业主自律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生产或生活资料现货集中交易的专业或综合商场、购物广场、超市等新型的商品交易市场成为商品流通的主要业态。随之而来的,这些市场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或多或少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存在假冒伪劣商品和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二是存在限制竞争、违法促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消防不符合规范要求,消防设施不健全。存在不同程度的消防安全隐患;四是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存在脏、乱、差,乱张贴,店外摊、摊外摊等现象,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五是消费投诉率高,市场自我处理消费纠纷的能力较低,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安定。2008年福州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共受理消费投诉26588件,占全省消费投诉总量的43.3%,其中相当部分为涉及商品交易市场的投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和精力,但由于市场量多、面广,入场经营者众多,而执法力量有限,因而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市场管理现状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此,迫切需要市场业主切实依法承担管理责任,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从而形成政府管理、业主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新型市场监管模式。

(三)市场业主责任制的推行亟待必要的法律手段为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行市场业主责任制,目前主要是通过柔性的行政管理方式进行。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市场业主签订“共建规范市场”协议、责任状等具有行政合同性质的方式,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业主施以指导、提醒、帮助、劝告、倡导、鼓励等行政指导手段。但这些柔陛的管理方式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柔性有余而刚性不足。因为行政指导等柔性的行政管理方式的实施必须以市场业主真正自愿和配合为前提,而现实中不乏一些市场业主由于受到经济利益驱动,不愿意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指导等柔性管理方式。如当市场业主拒绝接受行政指导时,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停止指导,而不能强制施以行政指导。因此,随着市场业主责任制的深入推行,要扩大市场业主责任制的覆盖面。让更多尚未实行业主责任制的市场实行这一制度,让已经实行业主责任制的市场业主责任更加到位,单凭行政指导等柔性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市场业主责任制的实行亟待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鉴此,加快市场业主责任制立法立规工作,尽快出台商品交易市场业主责任制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以法的强制力确保市场业主责任制的实行,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业主责任制在降低政府部门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加强商品监管、维护消费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理应列入我们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四、市场业主责任制地方立法立规的可行性

(一)市场业主责任制地方立法立规有上位法依据

经过梳理,目前涉及规范市场业主责任的现行法律、法规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等。尤其是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再一次对市场业主责任作了较明确规定,该法第9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也再一次为市场业主责任制地方立法立规提供了法理支撑和法律依据。

(二)市场业主责任制地方立法立规符合地方发展导向

近年来,市场业主责任制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日益得到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福州市委、市政府在《福州市2009-2011年度新一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规划》中,将“落实农贸市场业主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各类市场规范整治、优化生活环境的重要举措,作为新一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解决存在问题的一项对策予以提出。因此,就福建省或福州市而言,加快市场业主责任制立法立规,不仅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而且有利于促进福州文明城市创建和加快海西建设,福建省或福州市可以依国家赋予的先行先试的政策和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创造性的制定市场业主责任制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三)市场业主责任制地方立法立规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四年多来推行市场业主责任制的实践,为地方立法立规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累了大量推行市场业主责任制的制度、经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为法规或规章的起草工作做好了准备:另一方面市场业主责任制的推行,有效地推动了市场业主积极承担管理市场的责任,促进市场场内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取得了市场业主和经营者赢得效益、消费者赢得放心、管理者赢得效率这一“四方共赢”的成效,为市场业主责任制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创造了良好的、积极的社会氛围。

五、市场业主责任制地方立法立规的构想

市场业主责任制地方立法立规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定适用范围

首先要对“市场”、“市场业主”、“市场业主责任制”的概念予以明确规定,从而对所规制的对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即明确法规或规章的适用范围。除了典型意义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即市场业主投资开办市场或依政府部门授权管理市场,入场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以外,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一些虽然不完全具备市场的构成要件,但又有若干经营者、供货者或商进场,具有类似市场业主对人场经营者管理模式特点的市场形态,一类如商品展销会、露天占道临时交易市场等不固定的交易场所,另一类如“农改超”的超市、家电卖场、大型百货商场等以统一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由于它们在城市商品流通业态中占有相当的比重,笔者认为也应当将这些经营场所或市场主体纳入市场业主管理范畴,视为“市场业主”。同时,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及市场业态的不断发展,执法实践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市场业主难以确定的情形,为此可以规定确定市场业主的基本原则――“谁收费、谁管理、谁负责”。

(二)完善市场业主责任和义务

鉴于立法或立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食品等商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因此对于市场业主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可侧重于其保障商品质量、维护经营秩序方

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基于政府管理的需要,可附带规定市场业主在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我们认为至少应当规定市场业主以下六个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1、市场内部的规划建设、安全卫生等设施配备责任。市场业主应当负责对市场内消防、保安、环保、给排水、卫生、用电、计量、食品质量自检、广告等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和管理,对市场设施设备及时维护和更新,保证相关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市场业主应当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市场导购图,确保场容场貌整洁、商品陈列有序、明码标价。

2、经营者准入管理责任。市场业主应当与具有相对固定场所的入场经营者依法签订入场经营合同,依照合同实施管理,明确约定市场业主有权对违规经营者予以清退的情形等;市场业主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

3、食品等商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市场业主应督促经营者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等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如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统一以市场业主名义对外经营的超市、商场等市场业主,应建立和执行以上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市场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建立并完善食品等商品质量检测制度。

4、消费维权责任。市场业主应建立信息公示、消费投诉处理制度:鼓励市场业主建立先行赔付保证金制度(即入场经营者与市场业主签订先行赔付协议,根据经营规模和商品品种等缴纳相应的先行赔付保证金,当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并要求赔偿,而入场经营者拒不赔偿时,由市场业主先行向消费者退款或赔付后,再向经营者追偿的一种制度);市场业主应当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设置复检器具(公平秤)。

5、对场内违法经营者采取措施的责任。市场业主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清退违规经营者:应建立对市场内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时市场业主负有制止和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

6、建立应急处理制度的责任。市场业主应当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配备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定期检测、维护,应当制定食品等商品安全、消防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市场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市场业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配合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后勤保障工作。

(三)建立市场业主行为规范,针对市场业主比较常见的一些违法行为做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1、合同违法行为。市场业主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侵犯人场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2、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业主之间不得以明示或者默示的形式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联合实施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业主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取低于市场价格收取摊位费、租赁费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商。

3、为经营者违法提供便利条件行为。市场业主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督促违法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市场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拒不改正、继续从事该违法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经营场所、保管、仓储和其他便利条件。

(四)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为了监督市场业主履行好商品质量、食品安全、市场经营秩序、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物价、计量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必须建立政府牵头、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为此,在法规或规章中应当明确如下监督管理机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业主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海洋与渔业、物价、公安、消防、城市管理执法、质量监督、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对市场业主的指导、督促、检查等监督管理责任。

(五)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既要赋予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以法的强制力确保市场业主责任到位,又要防止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滥用权力,损害市场业主利益,应当规定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1、市场业主违反规定、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商务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海洋与渔业、物价、公安、消防、城市管理执法、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责令市场业主改正,并可以视情节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市场业主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市场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