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数字经济税收征管

数字经济税收征管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数字经济税收征管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数字经济税收征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税法完善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商业运作有相当一部分被互联网取代,传统的水手怔管模式不再适应电子商务条件下水后管理的发展需要。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问题已成为各国税收法律制度崭新而迫切解决的课题。我国目前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证管法律上几乎是一个空白如果不及时指定相关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手段,以明确纳税对象或交易对象,必然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抑制经济发展的步伐。

    电子商务( Electronic Commerce) ,是基于国际计算机互联网络(主要是Internet 网) ,通过电子数据交换( EDE) 、电子邮件( E - mail ) 、浏览万维网(WWW) 、电子资金转帐(EFT) 等方式在个人间、企业间和国家间按一定标准所进行的各类无纸化的商贸活动。按照交易内容,电子商务可以划分为三个显著成分:首先是使用因特网来做广告和出售有形产品;其次是使用电子媒介提供服务;第三是把信息转化为数字模式,并对数字产品加以传送。90 年代以来,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兴起于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其作为21 世纪的主流贸易方式,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带来巨大变革。电子商务的出现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政策、国际税收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样,电子商务对中国现行税收政策和法律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理论的挑战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的现行税制能够对电子商务征税,网络交易的虚拟化、非中介化和无国界化的特点使得传统税收理论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难以界定,有些还应该被赋予新的内涵。

    (一) 交易主体身份难以确定

    目前,上网建立主页进行销售和交易,没有置于法制的控制之下,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卖方在网上交易仅以网址存在,其真实名称、地址在网上并不明显出现,或者此网上的经营活动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任一主体只要拥有一部电话、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就可以随意隐名埋姓不断改变经营地点,将经营活动从一个高税率地区转移至低税率地区,这就为认定纳税人的身份提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立法难题。

    (二)“常设机构”概念的争议

    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在联合国和经合组织(OECD) 分别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中都确立了“常设机构”原则,根据两个《范本》5条1 款之规定,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应具备的本质特征包括:有一个受企业支配的营业场所或设施存在,这种场所或设施应具有固定性;企业通过这种固定场所从事营业性质的活动。然而电子商务却打破了通过固定场所进行营业和销售的模式。其不仅使企业的运作场所变得虚拟化,而且交易的过程也转变为无纸化的电子交易,严格依赖地缘属性才成立的“常设机构”已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此外,对于非居民的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的“固定基地原则”与“常设机构”十分相似,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严重冲击。在此不再详述。

    (三) 关于收入所得性质

    有关传统的税收所得的定性分类,是决定对纳税人适用何种纳税方式何种税率征税的重要概念,也关系到税收协定中何种所得课税权冲突协调规则应予适用的重要问题。但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固有存在形式,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税务机关在对某一课税对象征税时,会因为不知其适用何种税种而无从下手。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财产的使用都有严格区分,并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但在网上交易中,交易对象都被转化为:“数字化咨讯”,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转化的。在跨国电子商务中,这就使销售利润、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别却难以确定。特别是对于客户购买的是数字化(digitized) 的产品或网络服务(例如软件、电子书籍报刊杂志、电子音像制品、远程教育、网上寻呼咨询等) .网络服务还是能确定其收入所得性质,但数字化产品的销售所得性质却模糊不清。最为典型的是目前计算机软件交易。从传统经济理论的观点来看,它是货物销售。但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看,软件销售一直被认定为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根据国际税法的通行法则,课税对象性质的不同会导致税率税种及征税权的不同。对收入所得性质的定性差异必然引起征税适用的混乱。

数字经济税收征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环境、税收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数字经济税收征管范文第3篇

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各国观点不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免征多项税种而主税派则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在是否开征新税种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荷兰和加拿大的税收专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税”的概念,即对全球数字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进行征税,但这种方法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因为它无区别的对所有数字产品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对于我国来说,目前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其征税是势在必行的,前国家税务局局长金人庆指出: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利考虑,我国将不会对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当然,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状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发展,避免不适当的税收政策影响其发展。

总体来看,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对基于传统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会计假设产生影响

传统经济环境下,企业的会计核算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电子商务模式在一些情况下不再满足会计假设的条件首先,纳税人的概念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依据,它将特定的纳税义务与特定的经济实体对应,只有明确纳税人才能公平,有效的进行税收征管工作然而,网络经济下的纳税人概念却变的日益模糊网络,网络中介,门户网站的出现和参与,使得经济实体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企业间或个人间的相互合作越来越密切,多个企业,多个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合作,创造经济利益的方式普遍存在,相对与传统经济环境下较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网络经济中互相依存,交错复杂的经济关系使得许多经济事项难以明确划清相对应的经济实体,这使明确税负的归属权变的困难其次,会计假设纳税人的“持续经营”,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中,企业间的合并,解散经常变化,此外,由于网络贸易多以产品定制为主,业务变化起伏大,会出现有时膨胀,有时收缩,甚至停产,这些都不再满足会计核算的假设前提,使税收征管的标准和依据难以把握。

2.货币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不再占主导地位

在传统经济贸易下,价格是产品销售,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市场的自我运作和调节都是围绕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因此,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但是在网络经济下,价格这一货币因素的影响被减弱注意力,技术开发,品牌信誉,人才和知识等非货币因素日益成为企赖以生存和提高经济收益的关键然而,这些非货币因素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作用难以用货币计量,就难以对其纳税若不加以区别,统一以企业经济收益的货币数量纳税,必然冲击税收的公平原则。

3.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存在分歧

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税收征管的权力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网络经济下的贸易的虚拟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收入来源难以确定,地域管辖权也难以界定以美国为主的网络大国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为了防止税收大量流失则侧重与强调地域管辖权因此,对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全球性发展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4.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

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5.电子商务下税收征管难度大,偷漏税严重

由于电子商务存在很大的隐匿性和虚拟性,税收部门和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征税和监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传统商务模式下,税收以企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为依据而在网络经济中,交易的虚拟化,商品或服务的无形化,导致交易过程的数据以电子化的形式呈现,税务部门不再能获得传统的纸质凭证或报表,缺少确定纳税金额的直接凭据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这种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或删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迹,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的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第二,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加密技术也使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密技术对网络经济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策略和商业机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同时,纳税人也利用加密技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进行保护,隐藏部分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准确资料受到制约第三,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出现了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银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网络交易无论从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同时,电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直接贸易变的方便,从而降低了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而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支付,这使得以往税务部门通过商业中介环节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减弱如税务部门常通过银行询证来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借以监督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化的支付方式减弱了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

6.国际避税变得容易,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

数字经济税收征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国际借鉴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2015年12月27日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上表示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预计达20.8万亿元。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都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并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201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积极支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如何有效地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管理已成为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要素方面

1、征税对象难明确。因为电子商务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买方和卖方不需要进行面对面的洽谈,一切行为都是通过数字化的信息在网络上传递的,这就对于征税对象的性质捉摸不定,因为所有的有形商品交易都将转化为无形的,导致劳务、特许权等的概念无法明确,税务机关处理时也会无从下手。

2、纳税地点难确定。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中,纳税的管辖权的确定一般以属地原则为主,即按照注册地或者经营所在地来确定纳税机关的管辖。但是电子商务行为由于其隐蔽性和快速流动性以及虚拟性等等的特点,造成根本无法准确确定其纳税的地点。例如,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在全球的任意地点设立公司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这样电子商务行为交易的发生地和具体消费地不能明确,那么就造成税收管辖权不能确定,无法很好的实施征税的活动。

3、纳税主体难认定。电子商务由于数字性、隐蔽性和流动性的固有特征,买方和卖方一般都会采用隐瞒自己真实身份、特点、地点以及具体的行为,纳税主体不好具体确认,此外,电子商务平台减少了很多的中间环节,但是买方和卖方是处于不同地域的税收征管的管辖权范围之内,造成了主体确认的困难性,对税收的征管行为加大了难度,也对传统的税收制度和理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4、纳税环节难区分。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中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由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或者是钱货两讫的时间决定。但是在目前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少开具发票或者现金收入的凭证,这样就无法确定纳税的期限。其征税的税基在隐蔽性、流动性的互联网交易中就容易消失,就会加大逃税避税的可能性,税收流失的现象就会出现加剧,不仅税基的消失会影响征税,中间环节的去除导致了相关的课税点也消失,这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二)税制原则方面

1、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对效率原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传统商业交易行为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不同点上。首先,采用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导致对税收的管理很难实施也加大了成本的投入。其次是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带动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作为适应“互联网+”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所以对于税收管理制度也要在科技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予以创新提高科技的含量,这样就可以更好的实施税收的征管工作,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对税收征管公平的影响。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行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虚拟性以及快速的流动性的特征,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的制度并没有囊括对于这些特点的规定。这样的特点导致电子商务企业大多建立公司选择在税负低的地区,只要进行简单的网络服务器的设置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业务,有效地逃税和避税。这就会造成传统商业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影响征税的公平原则的实施。

二、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一)美国。美国在全球的网络市场中占有主导的地位,为了保证其领先的地位和市场的占有率其主张对于电子商务少征税或者索性不征税,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美国率先对电子商务问题进行规定,出台了互联网免税的规定、全球的电子商务选择性征税等规定,而且积极促进世贸组织对于网上交易免税的规定。美国对于电子商务问题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原则和特点进行规定,提倡税收的中性原则以避免征税行为对经济造成的影响。美国所支持的这些观点只是为了避免对经济造成不良的影响,是出于对自己国家的利益考虑采取的措施,直到201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2013市场公平法案》,允许各州政府可以对电子商务企业跨区进行征税,主要涉及消费税,但目前仍有一些州没有开征,因为美国众议院并没有通过这项议案,说明对于征收网络消费税在美国还是意见不一的。

(二)欧盟及其他经济组织。欧盟在总体上是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的,但是为了避免对市场造成大的影响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欧盟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持有的是保持税收的中性化原则,避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的措施。在落实到具体化的程序中,就表现在无纸化记账的方式和税务报表电子化填写的方式等,为的是操作更加的简单、方便、易于操作。在二十一世纪初的时候,欧盟了对于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定的方案,关于电子发票的具体实施和操作等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面的有关方案和指导意见。2015年1月1日起,欧盟规定在欧盟境内网上购物,增值税将执行买家所在地税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所规定,在加拿大的会议上提出了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框架性的条件并且成立了五个技术小组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性的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文件,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一些有关的概念和运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三、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制度的优化建议

(一)完善纳税主体登记制度。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区别于一般的企业另行登记,了解电子商务企业的具体数量和经营发展的状况,就能更好地实施税收的管理工作。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域名注册机关的协调工作,不仅要对纳税主体的纳税申报的一般性材料有所要求还要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网址、域名以及其他网络上的情况进行登记,税务机关要对网络信息与域名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相互核实,从而更准确地把握电子商务企业的准确信息,为更好地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

(二)强化网络电子申报制度。为了加强对于网络发展及信息化产生的电子商务的问题,所以要加强对于税收征管的信息化的发展,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结构、税务机关与企业、支付机关等相关机关的信息共享与交流,建立网络申报系统并通过网站进行相关的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形成电子化的分级的纳税申报的制度。

(三)健全电子发票凭证制度。电子发票与传统的纸质类的发票相比具有降低成本、节能减排、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特点,可以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极大的便利,强化管理,减少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纳税主体可以通过登录税务机关的网站查找电子发票,并根据实际情况输入相关的数据进行纳税,税务机关也可以利用这个网站实时的查询纳税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纳税的信息,有利于双方之间的资源的共享和税收的有效征收。(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钟晖.税收征管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D].厦门大学,2006.

[2] 李晓曼.税收征管改革的国际借鉴[J]. 中国外资,2013,04:166-167.

数字经济税收征管范文第5篇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1.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2.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法制建设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鉴于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建立由工商、税务、信息产业部门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即凡是具备网上交易的企业都纳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

2.制定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能够帮助企业扩大销售范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政策,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3.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暂时可以设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化,强化征税信息管理。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与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全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逃税地的站点,以防止网企偷逃税款。

5.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6.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这既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要求,也是适应网络经济的要求。要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管理,税务干部队伍不仅要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更需要精通电子商务管理技术,只有拥有一支一专多能的税务干部队伍,才能应对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提出的严峻挑战。

参考文献:

[1]吕延杰.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1999.

[2]Cal-tax.DeanAndalonElectronicCommerce.CaliforniaTaxpayers''''Association.2000

[3]萧琛.全球网络经济.2004.

数字经济税收征管范文第6篇

C2C商务模式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极大地削弱了地域、区域等自然因素造成的市场割裂、不充分竞争的障碍,使得消费者能够在更广阔的市场以更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增加了消费者的福利。同时,个人网店能促进就业活跃市场,使市场主体多元化。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个体网店没有在工商局注册,无实体店经营且经营数据收支都是电子化的事实,所以不对C2C模式进行规范的管理,必然会影响线下实体的正常发展,甚至干扰我国经济和税收秩序,因此对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税收征管规范C2C电子商务就业现状。中国经济的“新常态”已凸显,经济维持高速发展的压力突增,由此带来的就业形势也更严重。由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每年进城的农民工和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加大了就业的难度。社会就业市场的吸纳能力远远赶不上就业人数的增长。C2C电子商务的进入门槛低,投资小、风险小,加之在当前PC、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广泛普及,对于大学生、下岗职工等社会群体是一个不错的选择。C2C电子商务的开展能有效地促进就业,同时带动物流等一系列劳动密集型产业链的快速发展,降低了由于高失业率引发的社会问题。而对C2C电子商务市场进行税务监管是为了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的运作,实现网络市场的有序良性竞争,确保网店经营主体的长期盈利能力。其次,税收征管有利于保护买家卖家的合法权益。由于电子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的广泛开展省略了很多传统的交易环节,极大地提高了商务交易的效率。比如网店电子商务能够使消费者免去交通、人力等传统购物成本,快速获取所需商品的体积、颜色、价格、种类等信息。这种信息的传达可以是一对一的交流,也可以是一对多的交流,甚至可以是多对多的交流,提高了市场资源配置的能力。

然而这种大数据信息模式的传播会存在一定的网络安全问题,可能会被网络黑客利用而非法谋利,所以国家有必要对网店进行税务监管,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通过税收规范每一笔C2C电子商务交易,保护合法网店店主的利益,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次,税收征管强化C2C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力。现行电子商务的国际问题有:一是在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因此虚拟空间的网址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二是国际避税问题加重,人们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轻易避税。虽然全球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征税问题并没有达成统一认识,但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仍然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出台了关于电商的各种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监管。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我国也应该尽快与国际接轨,出台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税收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通过进一步整顿C2C电子商务市场可以增强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网店经营给传统征税模式带来挑战

如前所述,C2C电子商务打破了国家与地区之间的交易壁垒,通过网络实现了交易的全球化、无形化和高效化。无可厚非,与传统交易模式相比电子商务有着无可比拟的竞争优势,但同时也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1.C2C模式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以匿名的身份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直接进行交易活动,难以确认纳税主体的真实身份,必然阻碍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交易对象数字化、虚拟化特征更为明显,改变了以往传统交易商品的实体属性,使得税法规定的“针对实体商品、应税劳务和服务分别确定应税销售额和劳务、服务所得,而后决定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网店电子商务贸易中无法正常贯彻执行,给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严峻挑战。这样势必会造成税收征收管理上的混乱,电子商务税收严重流失,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重大损失。

2.C2C模式电子商务贸易的纳税地点无法确定。在实体贸易下,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营业执照颁发地、税务登记地往往基本一致,其纳税地即为营业地所属的税务机关。由于网店电子商务交易在网络平台展开,其服务器设定比较自由,交易不受区域、距离等因素制约,甚至可以在全球范围内畅通进行,并不会由于缺少工商营业登记而受到影响,好比没有牌照的机动车辆仍然可以上路正常行驶,纳税地点根本无法确定,税务机关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变得毫无意义。

3.C2C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义务行为发生时间模糊不清,纳税环节严重缺失。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商家直接将商品通过快递公司发给消费者,中介环节大为减少,交易行为在极短时间内完成。而且商家一般情况下又不开具纸质发票,对于税务机关来说,销售方何时取得收入和何时发出货物等信息很难掌握,纳税义务行为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无法确认,批发、销售、中转等各环节也很难清晰界定。而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都是在商品的各个流转环节征收税的,纳税环节的严重缺失使得相应税收的征收“不知所措”,同时传统交易中的代收代缴制度也失去了运行基础,因此优化现行税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优化现行税收制度,规范网店发展

(一)提高网店的纳税遵从程度,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中,自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义不容辞的义务,这种意识的养成不但取决于社会文化,更与这些国家建立的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密切相关。目前,网店经营主体多元化,素质参差不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强化税收宣传,努力提高网店的纳税意识和税收遵从度,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同时弥补当前我国在税收征管中出现的一些漏洞。此外,对网店电子商务纳税给予正确的导向,税务部门要“以征促管”,加强自身建设,培养自身的税收服务意识,提高政府公信力。通过高品质的服务、规范和管理来促使网店商家明确纳税义务的重要性,鼓励其积极纳税行为。鉴于要对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电子商务征税,那么就要求税务部门提升税收征管过程的信息化力度,加强相关网络技术的建设和完善,能及时整合力量早日研发出针对小型电子商务网店的具体运营特点的税收监控软件,防止税款的流失,进一步提高电子商务税务征管的效率。同时,要严格执行网店的实名制,将网店的相关信息及时入库并定时更新、审核。这样既利于消费者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又能加强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及时监督管理。再就是,加强社会化协作,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特别需要加强同第三方网络平台、金融、物流、支付机构等部门的合作,税法明确规定其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税收信息。

(二)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电子商务的隐蔽性、虚拟性、数字化等特点要求我们加快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规范其交易行为。一方面,完善金融、信息等新型服务的立法,将电子货币纳入到既有的金融服务支付体系中,规范电子发票的使用,为整个电子支付体系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对电子信息技术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和创新,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信息环境和技术支撑。另一方面,不断完善网络和数据库安全方面的立法。数字化、信息化、电子化近似“疯狂”地高速发展,网络的安全维护显得有点力不从心。未达默认防护标准、黑客恶意截取信息、网络病毒肆虐、数据的拯救与恢复等问题层出不穷,整个网络面临愈发严重的安全风险,严重威胁着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在对电子商务征税后就需要提供配套的网络公共安全保障体系设施,保障网络的高效安全运行。

(三)明确电子商务税制的要素对C2C经营模式不管开征比特税、托宾税,还是对现有税制进行延伸,都必须明确电子商务的税制要素。随着我国“营改增”的进一步推进,对网店销售的有形商品和服务可以开征增值税,对于网络销售的属于《税法》规定的消费税税目的商品可以征收消费税,对电子发票的零售和签署课征印花税。同时可以对新注册的网店、经营规模较小的网店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免征或者设置起征点和免征额,以扶持鼓励其健康发展。再就是要明确缴纳税款的环节和期限,C2C模式主要以“淘宝”模式为代表,可以根据其运行特征实施第三方支付或网络平台的税务,在业务结算时予以扣除课征。

数字经济税收征管范文第7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税对象;纳税主体;税收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2-0033-03

一、电子商务下税收面临的困境

(一)征税对象的认定问题

1.交易行为难以认定

在传统贸易活动中,其交易行为都有相关的商业凭证,如销售凭证或商业发票等有效票据,这些票据都能有效地判定传统贸易的实际交易行为。而电子商务下交易行为的认定却有所不同,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存在两个显著特征:首先是流动性,网络是极度开放的交易平台,交易双方可以在任何一个网站从事商业活动,只要付出低廉的变更费用就可随时更换网站、变更网址,在网络空间实现虚拟的即时流动,这种高速的不留任何痕迹的即时流动增加了税务机关对交易行为的认定难度。其次是隐蔽性,电子商务实现了数字化和无纸化操作,采用电子凭证,甚至利用网络实现货款支付,再加上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极大地方便了交易双方有效地隐蔽交易内容,而税务机关由于法律和技术等原因,无法进入加密程序,获得真实的纳税资料,致使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

2.征税对象难以界定

我国对传统贸易的税收征管主要是依据交易双方所提供的劳务或商品买卖等销售形式的不同,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对其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却无法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网络信息技术可将有形商品的销售,如图书、杂志、音像制品等直接转化为数字化形式提供,购买者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使用权便可随时购买、浏览或下载所需要的数字商品。

(二)纳税主体的判断问题

在征税过程中,除了要明确征税对象外,税收征管部门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即如何确定某一征税对象的纳税主体。传统贸易中可根据实体的企业及其相关贸易票据确定具体的纳税主体,但在虚拟的电子商务下却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1.纳税人身份难以判定

纳税人身份的判定问题,就是说税务机关是否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其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的。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是比较容易的,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电子商务中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铺及销售人员,即使是交易的整个操作流程,包括交易的合同、票据甚至支付手段都是以虚拟方式出现的。所有这些,都造成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2.纳税企业性质难以判定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针对纳税企业应采取的税种、税率都取决于对纳税企业性质的判定。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借助于电子商务开展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性问题。

3.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该征税及征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

(三)税收管辖权的界定问题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范围的人征税的权力,其征税的依据是以纳税人是否与自己的领土存在着所属关系。依据属人原则确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因素是对自然人或公司居民的身份认定。各国现行税法对公司居民身份均以具体的建筑实体为判定标准,如美国、日本、法国等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即凡在本国登记注册的公司即为本国居民公司;意大利、中国等实行“总机构标准”,规定公司的总机构若设在本国境内即为本国居民。但上述理论和规则无法适用于电子商务,因为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都是依托于各自的网站,但网址不是具体的建筑实体,只是虚拟空间中的一个设定、一个符号,与通常的地理标志没有必然的联系,无法体现其与某一管辖区的所属关系,因而也就不可能作为居民税收管辖权所依据的连接因素。

(四)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认证中心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或支付还没有一个可靠的安全的系统进行同步跟踪记录,对于网上交易也就基本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来证明交易行为的属性,那么税务机关在判断纳税主体应纳税种和税率时,由于目前法律方面的缺陷,网上交易的大部分数据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就很难明确判断交易行为的性质,也没有足够的依据来对纳税主体进行强制实施税务征管,这就造成了税收征管的无账可查。

二、对策分析

(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规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1.电子商务相关税法应遵循税收原则

在制定相关电子商务税法时,应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首先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明确数字化产品的征税政策

电子商务下税收的法律空白主要就存在于数字化产品上,这种产品的网上交易属于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在相关税收法规中应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通过网络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符合税收的中性原则。

3.推出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并统一税率和票据

为使电子商务交易具备可追溯性,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时就应开具专用发票,并规定必须将专用发票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银行只有根据发票才能允许通过电子账号进行资金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必须使用真实信息。另外,税务部门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税率,也应参照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统一税率,贯彻税收的中性公平原则。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为防止重复征税或漏征税款,税务机关还应统一税收票据,以便于对网上交易展开交叉稽查,做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准确、高效、全面。

(二)加快税收电子化进程

对于电子化、数字化形式的网上贸易,对其税收问题不仅要有配套的法律政策,同时,还应深化其具体实施的手段。现有的税收征管体制,因其主要是针对与传统贸易的实物交易制定的,而对于虚拟的、无纸化的电子商务却是不适用的,因此,在税收征管方面应深化改革,加快其电子化程度。

1.积极开发相应电子软件

针对于电子化的交易,就应有相应电子化的监管体制,那么现阶段积极开发相应征管软件就非常必要了。因此,国家税务机关应积极与银行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电子商务的普及,使企业形态发生巨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3.完善税务电子稽查系统

税务机关为达到对企业网上交易实时监控和稽查的目的,并进一步预防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漏洞,应积极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银行、海关、国家财政部门及网上商业用户的网络全面连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然后,在此基础上完善税务电子稽查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建立网上申报与缴税的办公自动化系统、网上税务稽查系统、网上专用发票验证系统及税收事故预警系统等的集成系统,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税务征管信息的快速有效传递,互通有无、相互协调,共同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税收征管进行监查。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形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容易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尤其是重复征税和偷税漏税问题,因此,我国税收机关应积极与其他国家相互交流与合作。

1.加强国际合作,防止网上偷税漏税

由于电子商务无国界特性,致使单一国家税务机关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对于监测纳税主体的贸易活动也就变得更加复杂,这就给不法分子通过网上贸易进行逃税避税提供了方便,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巨大损失。鉴于此,各国经济监管部门之间就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互通有无,使信息能够最大化的共享,以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督,防止企业借助网络偷逃税款。

2.加强国际沟通,明确税收管辖权

除了防止企业通过网络偷逃税款外,政府部门还应竭力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必然使某一笔交易触及到了两个或更多个国家的税收制度,这会造成各国政府分别依据自己不同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规定对同一笔交易多次征收税款,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对此,我国政府应加强与贸易伙伴国家沟通,相互协调各自的属地或属人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积极达成一种合理双赢的税收征管协定,明确双方网上贸易过程中各方所采取的税收管辖权,从而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监管。

(四)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步伐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与普及,我国政府应积极敏锐地捕捉相关的信息,认识到网络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不断加快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对于税务机关,应加快其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上税务系统,将传统的各项税收业务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发票认证等。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征税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行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另外,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统一,它的运行从根本上离不开银行网上支付的支撑。因此,发展电子商务客观上要求银行业必须同步实现电子化,以保证资金流正确、安全地在网上流通,进而保证电子商务目的的最终实现,为确保电子商务税务征收,还必须加强银行、税务机关、海关之间的联网,真正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电子化。

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要实现税收的电子化关键问题当然就是相关人才的培养问题,电子商务是一门复合性学科,它要求从业人员既要懂计算机还要懂经济,而且外语也是不可或缺的工具。那么,这就要求电子商务管理人员也必须是复合型人才,针对于税务征管部门,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阅读、分析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以便培养出复合型的税务管理人才,以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趋势,确保国家税收利益。

参考文献:

[1] 李双元.电子商务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 黄敏学.电子商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3] 金江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与对策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会计版,2006,(2).

[4] 吕西萍.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J].商业时代,2007,(4).

数字经济税收征管范文第8篇

关键词:网络交易;发展;税收;网络税制;网络市场经济规范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网络交易发展现状

网上购物作为一种新的购物方式,2000年前后传入我国,虽说时间不长,但其发展速度却很惊人。截至200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有4,000多万人在网络上购买物品。此外,作为网上交易平台之一的淘宝网2008年上半年的总成交额突破490亿元,接近2007年淘宝网全年成交额。淘宝网一天的人流量相当于近600个沃尔玛、家乐福那样的大卖场。

然而,与网上交易量与日疯狂俱增的情况相比,网上交易税收的状况却相去甚远?据不完全统计,网上开店的主体不缴税的至少3/5,如果除去旧物、广告宣传等不缴税项目,这个比例将会达到70%。全国仅C2C交易逃掉的税收总金额就近1亿元。此外,如果根据我国税法的硬性规定,即只是买进卖出的店家要缴纳4%的增值税的规定,网上交易的应缴税额约为17亿元。

二、网络税收征管利弊分析

由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出如果对网上交易进行有效的税收管理,那么,我国税收收入可以在原有增长基础上再次实现每年至少18亿元的增长。似乎征税是个不错的选择,但事实上,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对征税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首先,税收凭证难以确认。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各种有形的凭证、账簿、报表为征管基础,通过对有形凭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的审核,达到管理的目的。网络交易是将现有商业活动的任何一环都电子化,使得交易过程中发票、账簿等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这些电子凭证又可以轻易地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这就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网络交易的隐匿性和保密性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失效,造成避税更加容易。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绕过税收征管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业务,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级密码掩藏有关信息,使税务人员搜索信息更加困难。

其次,征税对象难以确认。税法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征税对象。如,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商品和劳务在生产流通中的增值额等。税收以税法为依据征税,而在网络经济中,网上信息和数据的销售(如电子书籍、CD等视听、视觉商品,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网上交易,由于这些数字化商品可以直接从网上直接下载和复制,无须交易双方直接见面,有时近在咫尺,有时远隔万水千山,使得商品销售对象难以确定,税收征收机关要想控制他更是难上加难。

第三,纳税主体难以确认。确定纳税义务人是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网络交易中的交易主体身份难以确定。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纳税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网络交易税收,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从而无法确认网络交易究竟是国内交易还是国际交易。这包括如何追踪审计、如何取得入网资料及证明、如何取得加密数据、对电子货币支付如何处理、如何征收税款等一系列问题。

第四,征税地点难以确认。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种纳税对象和有利于税源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具体纳税地点。网上数字化商品交易,经营双方也许互不相识。销售方企业往往并不清楚其数字化商品或服务是销售给谁,销往何处,是否已出口,可否申请退税;同样,购货方企业有时也不知道下载的数字化商品是来自何处,是否要交关税、增值税。有时企业注册的网址和电脑并不一一对应,企业可以利用匿名的网址进行交易。而税务机关要想对交易双方进行实时监控,确定交易双方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是一项极为困难的事情,因为我国税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是按“地域管辖权”进行管理的。

由于网络交易基数小、数量多,征税将给网络交易的发展带来冲击。网购在我国现在处于发展阶段,规模是很大,但这与中国人口基数有关。许多消费者对这种购物方式依存度不强,即弹性较大,一旦征税,势必会造成税负的增加,会使相当一部分人减少网购,甚至放弃网购。这将严重影响网上购物这种比较便利的购物方式以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是损害经济效率的。

对大部分网购的卖家而言,网购这种销售方式给他们带来的可能是唯一的优势就是成本的下降。实际上,这也是大多数消费者选择网购的原因。如果征税,这一优势会丧失,其生存状况也就成了问题,这也会损害经济效率。

网上购物的参与者大多为学生和中等收入者,涉及的物品也多是弹性较小的一般消费品,而弹性较大的奢侈品和高档物品很少,大多为书籍、低值电子产品(相对而言)等。因此,综合考虑到这些参与者的经济地位和商品类别,可以得出,无论是买者还是卖者,从网购中得到的经济利益是很少的。上文中虽然讲到网络交易目前交易量巨大带来可观的收入,但是这样的成绩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网络交易数量上的累计。事实上,类似于淘宝等网上交易平台大都是小规模的店铺集中营,真正具有规模的店铺屈指可数。

三、网络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阐述,我们不难发现对于网络税收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大矛盾上:一是网络税收征管与网络经济发展间的矛盾;二是网络税收征管与现行税制间的矛盾。基于这两个矛盾,应该从以下方面制定政策:

1、整体上,应该对网络交易予以税收政策倾斜,以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网络交易的税收政策处于过渡期,在这个时候对其征税,一方面会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而引发一系列不理想的结果;另一方面也会使得网络交易因失去竞争优势而减缓发展速度,可谓得不偿失。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国信息产业发展水平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严重束缚了企业在网络贸易中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有必要采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扶持网络交易平台的壮大,继而推动整个信息产业的发展。因此,网络税收不可操之过急。

2、“区别对待”网络交易,从而避免网络交易对传统交易带来的巨大冲击。网络交易的免税政策以及网络交易的自身优势势必导致交易模式从传统模式向网络模式的巨大倾斜,甚至发生严重扭曲。这样的结果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网络税收的征管。上文已经提到网络交易基数小、数量多的现状,也就是说目前大多数交易为小额交易,为C2C(个人对个人)的交易,其利益微薄,征税会使弊大于利。而针对网上大型企业,其交易规模已经足够大,再不对其征税只会扭曲税收机制,失去税收的公平原则,使传统交易失去竞争优势。因此,网络税收也应该有其相应的起征点。这就一方面不会打击到中小企业或者个人进入网络交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控制网络交易的肆意蔓延以及确保一定的财政收入。

3、规范网络市场,为征税做好前提保障。现行网络交易市场混乱是不争的事实,关于对网络税收的征管讨论更是让我们意识到其潜在威胁。政府在征收税款的同时应该多考虑的是,付诸怎样的行动才能尽到自己的职责。现在的网上购物越来越成为大家生活中的一部分,但这个交易平台的混乱也是众所周知的,政府既然要收税,那就要管理,先把市场规范起来才能谈得上去征税。即先“把鹅养大”,然后再“拔鹅毛”。所以,目前无论网络税收是否会被开征,规范网络交易市场应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