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知识员工 激励理论 授权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232-02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一种新的劳动群体出现了。他们就是知识员工,即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并从事知识传播、知识应用或知识创造的人。美国管理大师德鲁克指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员工是本世纪新型生产力的代表,其与传统的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下的员工存在很大不同,因此知识员工的激励方式应有别于传统员工。从现有的知识员工激励实践来看,效果欠佳。笔者认为,这是由于管理者在激励知识员工时没有抓住这类群体的特征,导致激励失效。鉴于此,本文将首先明确知识员工的定义及特征,然后试图从授权这个角度来探讨知识员工的激励问题。

一、知识员工的定义与特征

国内外不同学者对知识员工进行了定义。最早的定义来自美国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教授,他认为“知识工作者”(Knowledge Worker)是指“运用符号和概念,利用知识或信息工作的人”,该定义在内容上将知识员工和非员工进行了区分。加拿大学者弗朗西斯・赫瑞(Frances Horibe)也对知识员工进行了定义,她指出,“简而言之,知识型员工就是那些创造财富时用脑多于用手的人们,他们通过自己的创意、分析,判断、综合、设计给产品带来附加价值。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以及销售人员都属于知识员工的范畴。”国内学者也对知识员工进行了界定。例如,杨杰等认为,知识员工(Knowledge Worker)=知识型的工作(Knowledge Work)+人(Person),该定义强调了人和工作的匹配。

尽管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知识员工进行了定义,但我们从这些中可以看出,知识员工具有鲜明的特征,具体而言:(1)知识员工一般都掌握了较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因此他们对本职工作了解得非常清楚,希望自主性的工作方式;(2)知识员工的工作方式一般都是通过脑力开展的,也就是说,他们的工作过程具有较强的隐蔽性;(3)知识员工的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团队性。从这些特征可以看出,对知识员工的激励不能采取常用的方式,而需要针对他们的特征来激励。本文认为,授权是一种激励知识员工的良好方式。

二、授权对知识员工的激励机制

简而言之,授权就是“权利的准许和权威的分享”。授权一词最先起源于参与式管理理论和员工卷入理论。这两种理论都认为,只有让员工参与到管理过程中,才能提升他们的工作效率,并进一步增强他们的工作主动性。

那么,为什么授权能对知识员工产生激励呢?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如下:

第一,授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信任,这能增强知识员工的工作自主性。知识员工从事的大多为创造性劳动,自身拥有专业知识,能充分运用自己的智慧进行创造性思维,并不断形成新的知识成果。知识员工往往更倾向于拥有宽松的、高度自主的工作环境,注重强调工作中的自我引导和自我管理。因此要对知识员工赋予一定的自,使其能够自行安排自己的工作方式、方法等,从而充分挖掘每一位知识员工潜在的生产、创新、应用和扩展知识的能力,提升其绩效表现。授权恰恰能满足他们的自主性要求,进而对他们产生较高程度的激励。

第二,授权能充分开发知识员工的工作潜能。由于知识员工的工作不具有可视性,所以管理者不能对知识员工的过程进行控制。此时,授权反而能增强他们的工作潜能,让其自由发挥。根据自我控制理论,当员工处于自我控制的状态下时,员工的绩效能得到最大的提升。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知识员工的自我效能感。通过授权,让知识员工感到自己有能力胜任工作。

第三,授权能让员工产生更强的工作责任感。由于知识员工的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此时管理者如果一味采用控制的管理,他们反而不愿意承担工作的义务。授权则有利于员工产生工作的自控性,从而愿意承担工作中的风险,并对工作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会进一步使知识员工感知到工作的价值与影响力,作为回报,员工会提供更优的工作表现。

三、对知识员工授权的实践

为了能对知识员工进行有效的授权,并最终达到激励的效果,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实施授权:

第一,授权与支持相结合。授权并不意味着实施放任自流式的管理。由于知识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同样会遇到很到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管理者从更高的角度来予以解决。此时,管理者的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对那些刚走上岗位的新员工而言,尽管他们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但他们对工作流程和组织环境并不熟悉,这就需要有组织和管理者的支持。此时,一味的授权反而不利于知识员工的成长。大量的理论研究也表明,只有领导者将授权与支持相结合,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第二,授权与考核相结合。这种结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授权之前要有明确的考核目标。只有当双方都明确了考核目标之后,授权才有意义。否则,授权可能会导致知识员工的迷茫。因此,管理者应该采用科学的方法,为知识员工制定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并与他们就指标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的沟通,双方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则是任务完成之后的考核反馈。针对工作的结果,管理者应该与知识员工进行深入的沟通与反馈,指出其工作改进的方向,为今后进一步授权提供空间和基础。

第三,授权的范围评估。管理者在授权之前应该根据知识员工的工作特点评估完成某项工作所需要的权限,然后赋予相应大小的权限。不可对知识员工赋予过高的权限,否则有可能会在造成权利的泛滥,同时也会使知识员工产生较大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也不能赋予过低的权利,那样职责权限不够,就不能完成某项工作,也不利益调动知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总之,正如德鲁克所言,对知识员工的管理和激励是21世纪最大的挑战。尽管人们在不断探讨知识员工的激励问题,但目前的实践效果却有限。本文从授权的角度出发,系统探讨了授权激励知识员工的作用机制,并指出了对知识员工授权的注意事项,为我国组织今后激励知识员工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参考文献:

1.Drucker,P.F.The age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J].The Atlantic Monthly,1994(5)

2.赫瑞比F..郑晓明等译.管理知识员工[J].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3.杨杰,方俐洛,凌文辁.关于知识工作者与知识性工作的实证解析[J].科学学研究,2004(4)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范文第2篇

现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2年10月国务院第106号令发布的,主要是针对当时中药品种管理混乱状况而制定的。《条例》实施后,截至2004年底,已有2224个品种获得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涉及品种1215个(其中独家品种817个),涉及企业1030个;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发布了29批中止生产批准文号的通告,共中止1645个中药同品种生产批准文号的效力[1]。《条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药品种的低水平重复问题,改善了企业间的无序竞争,保护了品种开发主体的知识产权利益,促进了中药生产企业的科技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药产业的现代化、集约化和规模化。

随着2001年《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和中国加入wto等内外环境的较大变化,《条例》逐步暴露出许多问题和矛盾,包括中药生产企业、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专家在内的业内人士呼吁早日修订《条例》。2006年废除中医中药的讨论,又使中药产业和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危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并于2006年7月10日公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2],征求各界意见。笔者拟从《条例》的修订入手,探讨中成药品种保护的权利属性和有效保护模式,为中药品种保护问题提供一些初步的解决思路。

1  《征求意见稿》述评

《征求意见稿》共5章26条。与现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提出了鼓励研究和创制中药新药的宗旨,取消了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明确了行政许可程序和行为规范。但《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不足,是对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保护问题,规定过于简略。通观整个《征求意见稿》,有关保护问题的实质性条款只有6条,分别是第2、4、8、9、16、17条。

1.1  保护对象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2、4条,中药品种是指由一个处方制成的某一剂型的中成药品种。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①中国境内生产的品种;②独家生产的品种;③未发现严重不良反应的品种;④与同类品种相比临床疗效显著的品种;⑤在生产、销售该品种过程中未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⑥未曾因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而列入药品质量公告。

《征求意见稿》与原《条例》相比有3点明显变化:①突出了中成药品种保护,缩小了受保护的中药品种范围,将保护对象仅仅限制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的“中成药品种”上,排除了原《条例》的“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②取消了原《条例》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③明确了保护条件,从独家生产、安全性、有效性、生产流通的合法性、质量可控性等角度作出了要求。

《征求意见稿》取消等级划分,将中药品种保护对象限定在中成药品种上是比较适当的。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定义,中成药品种的区别似乎在于不同处方的不同剂型,但保护对象是否意味着限定于中成药品种中的处方组成和制剂剂型,同一处方的不同剂型是否可以分别申请保护?同一中药品种的新的加工工艺和制备技术、新的给药途径、新的功能主治,《征求意见稿》是否给予保护?

而保护条件的设置也有诸多可推敲之处:①“中国境内生产”意味着企业必须首先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是否意味着中成药在药品注册审批同时不能申请品种保护?②“独家生产”是否等同于中药的创新品种?③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在新药注册审评中已经进行系统评价,要求“未发现严重不良反应”、“与同类品种相比临床疗效显著”,是否意味着申请保护的中成药新药品种都必须重复进行药品注册审评?④公告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不一定是药品质量可控性问题,企业生产该品种的违法行为与中成药品种应受保护之间也没有必然联系,而将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与保护挂钩对生产者似乎不大公平。

《征求意见稿》似乎承担了双重功能:一方面想通过保护中成药新品种来鼓励企业研究和创新;另一方面想通过严格限定保护条件来监督药品生产经营行为,从而提高现有中成药整体质量水平。但这样理想化设计,却将药品注册制度、药品质量检验制度、药品行政处罚制度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这4个不同功能的药品制度相混淆,弱化了品种保护的本来意义。

1.2  保护期限

《征求意见稿》第8、9条规定,中药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首次保护期满后可以申请延长保护期限7年。不得申请延长中药品种保护期的情形有:①在生产、销售该品种过程中因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②该品种因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而列入药品质量公告的;③在保护期内累计生产未达到5年的;④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⑤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进行质量标准提高或完善的;⑥未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完成四期临床试验的;⑦其它不符合申请延长保护期条件的。

与原《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因取消分级保护从而将保护期限统一为原《条例》二级保护的7年,经审批延长后可达到14年,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征求意见稿》在保护期限上最大的变化是明确了不得延长保护期的情形和提前终止保护的情形。不得申请延长中药品种保护期的情形中,①、②项进一步强化了药品监督管理的色彩;④、⑤、⑥项实质涉及的是药品注册管理的内容,严重不良反应属于药品再评价与淘汰的对象,未完成四期临床试验属于药品批准文号5年有效期满后不予再注册的内容,而药品质量标准提高或完善则赋予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有关要求”的自由裁量权;③项则为企业施加了生产中成药受保护品种的义务。

1.3  保护措施

《征求意见稿》第16条第1款规定:“在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其它企业的同品种已有国家标准的注册申请。但中药保护品种受理公告发布前已受理的同品种已有国家标准的注册申请除外。”

这同2005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74、75条有关新药监测期的规定相类似。问题在于,中成药保护品种是否为新药?如果属于新药,则可能存在新药监测期与中药品种保护期的部分重叠。当某中成药新药监测期满而还处于中药品种保护期内,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75条规定,其他企业可以提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申请;而根据《征求意见稿》的上述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受理和审批此类注册申请。此时存在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

上述规定只是涉及企业的药品注册申请问题,并未规定同品种申请保护问题。理论上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某受保护中药品种不属于新药,先后有甲乙两家企业通过药品注册审批程序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在先获得注册的甲企业申请了中药品种保护。在甲企业保护公告发布之前,在后获得注册的乙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品种保护?或者按照现行《条例》,乙企业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这些问题《征求意见稿》均未规定。

对于受保护中药品种,企业拥有哪些权利?是否为独家生产?是否可以转让和允许他人生产?如何保护?采用行政处罚手段还是民事诉讼手段?其他企业未经受保护企业同意擅自仿制保护品种时,如何救济?受保护企业是否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仿制企业具有合法的药品批准文号时又该如何处理?可能是由于《征求意见稿》还处于起草初期,这些问题的相关规定还都是空白。

2  制度定位探讨

《征求意见稿》的宗旨取消了原《条例》第1条中的“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出了“鼓励研究和创制中药新药”。这说明《条例》修订的方向是淡化制度质量监督功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色彩,但《征求意见稿》有关保护对象、保护期限的条文,依然把质量提高作为制度的主要内容。问题是:中药品种保护应当发挥何种功能?实际上可以发挥何种功能?

《条例》出台于1986年中成药品种整顿后,我国当时对药品还未实施专利保护,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实施强制性gmp认证,中成药品种质量标准混乱、整体水平偏低、无序仿制、低水平重复生产以及恶性价格竞争等问题严重。中药品种保护工作坚持“先提高,后申请”的原则,通过规范处方组成和功能主治、统一质量标准、增进质量标准技术含量,提高了一大批中药品种的药品质量。中药品种保护将品种质量标准提升与保护审评相结合,将质量考核与gmp改造相结合,控制中药生产低水平重复生产,促进中药品种产业化和企业规模化的发展。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中药品种保护同时还发挥了药品标准制定与修订、药品注册审评、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等多重职能,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工作与现在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和药品评价中心、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督机构的职责多有重叠之处。而中药品种保护出现的保护条件不明确、同品种保护过多、保护费过高、保护力度不够、缺乏侵权的民事责任依据等缺陷,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中药品种保护的知识产权色彩。因此有人认为,“从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产生的背景可知,当时国家只是为了控制中药生产低水平重复这一问题创设的行政保护措施……实际是中药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并非创设新类型知识产权制度。”[3]

市场准入问题涉及的是政府管制理论。政府管制按其目标可分为“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两种。前者侧重于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纯粹的经济关系;后者则偏重于企业经济行为可能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有理论将政府管制划分为有可能存在市场失灵的三大领域:企业间垄断和竞争关系相关的“进入壁垒”;企业对特定社会群体造成的外部不经济的“外部性”;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内部不经济的“内部性”。后两类领域的政府管制与社会性管制基本一致。药品标准制度、药品注册制度、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属于社会性管制,目的在于消除药品质量的信息不对称,保证消费者用药安全。而政府确认药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对于私权的确认,并不是对于市场失灵的干预和市场缺陷的矫正;如果具有政府管制色彩的话,应属于干预过度竞争的经济型管制,通过限制竞争、授予相关主体垄断权以保护科技创新。

中药品种保护究竟应当发挥经济性管制功能还是体现社会性管制的作用?从目前的现实出发,一方面,中成药品种质量控制标准的确需要改进和提高,现有品种亟待二次研究和开发;另一方面,中药的特殊性和中药专利保护的不利局面表明,中药更需要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只能定位于:肩负中药标准化、现代化职能,既保护发明创新,又保护传统医药知识,适合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文化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应当是推动中国创立独具特色的中药专利制度的有效措施,是向专利制度接轨的过渡性安排,是现有专利制度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强化中药品种保护的知识产权特色,逐步淡化社会性管制功能,应当是《条例》的修订方向。不可回避的是,一定时期范围内,中药品种保护恐怕还需要继续承担提高药品质量标准的重任。

3  权利保护的强化

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核心和精髓在于对中成药品种的保护,而最能体现保护效力和制度价值的法律措施,是中药保护品种权的民事权利特性和民事侵权救济。

在民事权利特性上,应当更多体现中药保护品种权的知识产权性质,突出其财产价值。借鉴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模式,应赋予中药品种保护独占性和排他性,丰富权利内容,根据情况可以包括独占实施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和标记权。①通过独占权排除同品种保护。不受理同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对于品种保护公告发布前已经获得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其他企业,参考专利权限制中的“先用权”制度,赋予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的权利;如果超出原有范围,可以行政处罚或者要求侵权赔偿。②明确权利的可转让性。中药品种保护是对于中药品种各类技术方案的保护,不是对于企业的保护,不应具有身份色彩。为保证受保护品种的质量,可参考新药的技术转让模式,通过严格限定受让方资格,规范转让行为,采取类似于药品补充注册申请审批的方式,允许在一定期限后转让中药保护品种,对补充保护申请进行全面审评,符合规定的发给受让方《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可转让性一方面体现了中药品种保护的财产价值,另一方面也适应了药品生产企业财产变动的客观现实。③规定权利的法定限制情形。参考专利权制度,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现有保护品种上开发的新品种的交叉强制许可等。④引进竞争机制。在明确品种保护独占性的同时,对于其他企业在现有保护品种上进一步研发创新,并符合条件的更新品种,赋予受保护权,通过公平的市场机制优胜劣汰,限制垄断。

在民事侵权救济上,应当明确在相关条款中规定民事责任,强化中药品种保护的对世效力,避免目前因对侵权行为监督不力、处罚不明、尺度不一而造成的“光收钱不保护”的责难。对于企业来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真正关心的就是中药品种的保护问题。结合现有中药品种保护模式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采用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共同维护品种保护的法律效力。①行政责任。除赋予行政机关责令停止侵权的行政处理权外,对于其他未获保护的生产企业,可以设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企业药品批准文号的处罚权;而非法企业则按照《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假药处罚。②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侵权行为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要求侵权损害赔偿,赔偿数额计算可以参考专利侵权处理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基于现实情况,虽然在相关制度设计上需体现提高药品质量标准职能,但中药品种保护毕竟应当是一项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药品标准制度、药品注册审评、药品检验制度、药品监督处罚制度功能的混淆,会影响《条例》和相关药事规范的实效;而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督机构的职责的交叉,恐怕可能造成行政管理中常见的权力不清、责任不明。因此,《条例》修订时需要尽可能弱化药品监督的色彩,《征求意见稿》将中药品种保护与企业违法行为挂钩的必要性需要重新考虑。即使在专利制度中,专利权的授予也并不意味着专利产品的质量必然合格。

【参考文献】

   [1] 郝明虹,曹宝成.中药品种保护的回顾与展望[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5,12(1):11.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征求意见的通知[eb/ol]./cm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范文第3篇

一、知识型企业的基本特征

(一)高新技术是知识型企业的物质基础。现代信息技术、基因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的开发与运用离不开知识存量的积累,且以人的知识创新能力即人的脑力劳动为基础,因而,在知识型企业里,人力资产尤其是高素质人才资源就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技术基础,缺乏人力资源优势依托的企业将会举步维艰。

(二)劳动雇佣资本是知识型企业的治理结构。在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企业里存在着资本雇佣劳动的委托权安排体制,在社会知识存量不变的假定下,拥有资本的生产资料提供者,享有最终的剩余索取权而成为企业的委托者,劳动只不过是完成价值增值的一个手段;但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型企业里,社会知识存量的急剧变动使得知识和知识创新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通过知识创新创造的财富超过拥有物质资本获得的财富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明显,因而拥有知识比拥有资本更易获得成功,有了技术,便有了企业,拥有知识及知识创新能力的社会群体将成为社会主流,资本所有者则退居其次。现代金融市场高度发达,扩张资本并不成为企业设立的难题,劳动(主要是脑力劳动)雇佣资本便成为知识型企业的典型特征。在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下,知识创新者成为企业委托人,是企业增量知识的创造者并决定生产对象;经营者管理工人并组织生产;生产者负责生产,获取固定的工资报酬;资本拥有者成为债权人,获取固定的利息收益;创新者和经营者则共同分享企业剩余。

(三)知识导向是知识型企业的管理模式。在工业经济时代,企业管理的重点是生产经营,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管理的重点将是知识创新,如研究与开发、职工培训等。由于知识创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企业获利的主要源泉,企业有没有知识创新能力便成为判断一个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主要尺度,因而以知识为导向将是知识型企业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国外经济学家在研究企业兼并的条件时,首先谈到的便是被兼并企业有没有知识创新能力,有没有专利技术,他们认为,即使企业暂时负债累累,但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还是值得收购;反之,企业虽暂时红火,市场占有率较高,若没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就应认真考虑值不值得兼并。知识(技术)创新成为知识型企业管理的重点和导向是知识型经济发展的逻辑选择结果,是对传统企业管理模式的挑战,其本身也是一个知识创新的过程。

(四)网络协作是知识型企业的生产方式。知识经济时代同时也是网络化时代,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触角伸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面,网络信息成为知识型企业互为依托、互相合作,同时也是企业互相竞争的主要依据。高度发达的信息高速公路为网络公司的诞生提供了技术基础,国外已出现网络公司(又称虚拟公司,Virtual Corporation)、网络银行、网络书店、网络医院等。网络企业临时结盟,分组迅速,机制灵活,将是知识型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网络公司的最大特点是根据网络信息提供的瞬间即逝的市场机会组成临时性的结盟,进行网络协作式的生产,即分散化生产。网络协作式的分散化生产将成为知识型企业的主要生产方式,与工业经济时代的流水线式的集中化生产方式已大不相同。

二、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知识和知识创新能力是知识型企业首要的生产要素,提供知识和拥有知识创新能力者成为知识型企业的主体,知识型企业的管理将以知识为导向,人力资源管理就成为企业管理的中心,包括人力资源投入管理、人力资源成本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和人力资源战略储备管理等。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具有如下特点:

以人才储备管理为前提。知识经济时代以人为本,作为知识和知识创新载体的人,其素质的高低和数量的多寡往往决定企业的成功与否。一个知识型企业只有具有前瞻性战略眼光,从企业未来发展的角度储备高科技人才,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人才的储备也就是知识和创新能力的储备,也是抢占高新技术领域前沿阵地的重要手段,北大方正的知识创新就具有典型意义,为了保持在汉字激光照排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往往向世界一流大学网络计算机相关专业的优秀人才,开发超越日本、欧美二代甚至三代的同类技术。

以知识创新管理为核心。知识创新是知识型企业的灵魂,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就理当以对知识创新人才的管理为核心。要使现有科技人才发挥其最大的知识创新能力,必须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最重要的一点是能者优酬优位,庸者劣酬劣位,人力资源管理要制定与此相适应的制度。

以继续教育管理为基础。知识经济时代也是知识爆炸与日新月异的时代,知识陈旧的周期越来越短,学历教育所获得的知识,毕业后不几年便可能过时,因而要想获得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技能必须崇尚终身教育。知识型企业作为现代高新技术的聚合体,更要重视现有科技人员的技能与知识水平的保持,继续职业教育已成为知识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

三、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会计

知识经济社会是以人才智力为资源的经济社会,具有超常性、独立性、开拓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人的智慧和创新将成为全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和第一生产要素,会计所需要提供的信息将更加全面和多样化。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会计比传统的人力资源会计将发生以下几方面的重心转移,即:资产核算的重点将从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转移;投资方案效益的评价将从财务效益向全方位效益转变;对人力资源经济价值计量重点也将从投入价值计量法转向产出价值计量法;在利益分配上也将由现在的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改为按贡献和创造价值的大小分配等等。所有这些都要求人力资源会计必须紧紧围绕着知识、智力的价值这个中心,反映和描绘知识型企业的生产关系和全貌,以适应知识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需要。除此以外,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会计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界定人力资源的产权是知识型企业人力资源会计的前提。人力资源会计是以一个经济组织所拥有、控制的人力资源为对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个会计分支。传统工业经济时代,一个经济组织的人力资源所进行的知识创新及其实施往往可由单个人或某几个人的合作所完成,知识创新的团队性及综合性不能体现出来;作为知识及知识创新载体的人力资源在进入某一组织以前,其知识的拥有及知识创新能力的积累和提高与该经济组织并无多大关系,这就使其项知识创新及其无形资产的形成与其主创人之间存在天然的联系,而该主创人取得创新成果又离不开所在单位的支持和条件给予,因而该知识产权并不清晰(究竟是属主创人的还是所在机构的?),这就使以其为核算对象的传统人力资源会计所提供的人力资源信息相关度并不大。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创新的最大特点就是团队性与知识运用的综合性,知识产权应该属于该创新集体,但人力资源产权从本质上看仍然属于个人,因为内含于人这个活载体的知识潜力是具有“人身依附”特点的,脱离“人”这个活载体,人力资源将毫无经济价值可言。因而知识产权与人力资源产权有时是同一的,有时又有区别,在对人力资源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时必须首先界定人力资源的产权归属。

(二)反映和核算人力资源权益是知识型企业人力资源会计的中心。“传统人力资源会计以人力资源的成本和价值为核算中心,并不能反映知识经济时代劳动雇佣资本的知识型企业的特征,也并没有将人力资源作为可以再生性的经济资源对待,而是将其等同于一般性的经济资源。为克服这一缺陷,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会计应该以反映和报告人力资源权益为其核心。人力资源权益之”权“是指人力资源之产权,而人力资源权益之”益“是指人力资源之所得报酬,结合起来就是人力资源之产权所有者可因其知识创新产权而获益,这就触及到了知识经济的核心和实质,也反映了知识型企业的重要特征-劳动雇佣资本的企业治理结构,因而将人力资源权益而不是其投入成本和产出价值作为知识型人力资源会计的核心,以反映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和知识型企业的典型特征。

(三)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源会计恒等式。为适应知识型人力资源会计将人力资源权益作为其核算中心的要求,应将传统人力资源会计的会计恒等式作一适当的修正,即将原有的会计恒等式: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范文第4篇

企业经济管理之间的竞争重点在于对具有专业知识的知识型人才的管理,而经济管理各个要素的管理的归结点在于对高素质知识型人员的管理,所以知识型员工管理是企业成败的关键。为了更好的管理知识型人才,有必要对其作出深刻的认识。一般性知识型人才都有如下特征:

1.独立自主性

在企业中,知识型人才主要从事创造性工作。他们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基础,运用智慧不断形成新的知识成果。而这种特性也表现在工作环境的灵活性以及宽松的工作气氛,其不愿受制于物,甚至无法接受上司的遥控指挥。

2.拥有相应的专业特长以及较高的个人素质

知识型人才一般都受过系统的教育,拥有较高的学历,因此他们往往表现出比一般员工更高的个人素质,例如:较强的学习能力,独特的创造性思维等。

3.创新性及骄傲性

创新是知识型人才的重要特征。知识型员工之所以成为企业重要资源,并不是因为其掌握了某些高端知识,而是他们具有利用知识不断创新的能力。其在工作中发挥个人灵感和资质,应对各种突况,推动技术的进步,使企业产品不断更新。因其具有这样的特殊技能,往往对上司以及同僚都产生不同影响,使其在某一特长领域崇拜其个人权威。

4.渴望实现自我价值而产生流动性

知识型员工在金钱需要中跟注重自我价值的实现,强烈的希望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也因其具有较好的专业知识以及较好是适应能力。一旦现在的工作,缺乏充分的个人发展机会与空间,他们就会把目标转向其他公司,寻找新的机会。

二、知识型员工的管理

知识型员工拥有知识资本,具有独立自主的特征。他们已不再是普通的受雇员工,而是以知识资本的投入成为企业的重要投资者。不能以简单的雇佣关系来定义他们与企业的关系。显然传统的管理模式也不适应他们。根据其具有如上的特征,针对其特征可以有如下的管理策略:

1.充分发挥员工的独立自主性,对其有灵活的管理与激励方式

企业应重视对知识型员工工作的自主性的授权。通过授权保障其创新工作的进度,满足其对资金物质以及人员上的要求。建立起自我管理的团队形式,一方面提高企业对于市场变化的快速反应能力和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满足了知识型员工对工作自主性的要求。同时企业应建立一种相对宽松的工作环境,是他们能在既定的目标和自我考核的体系下,最大限度自由自主的完成任务。企业同时应注意对知识型员工的激励方式。据调查,2008年,上海知识型员工对工作感到不满的原因,比重最高的是福利与薪水,而其次是领导者对员工的关心程度、企业文化和工作氛围。研究发现知识型员工的个人成长、业务成就等离不开金钱的刺激、领导者的激励以及同僚的认可。所以其激励模式不应单调的为金钱福利,更要主动对其心理上的激励,使其拥有成就感得到心理上的满足。

2.鼓励员工参与企业管理,赋予其一定的管理决策权

给予知识型员工对其参与业务的决策权,可以充分表达企业对其的尊重和信任。知识型员工因其具有专业的知识,往往对其参与业务有着独特的见解,对解决问题具有成熟的思路,他们一旦参与决策,自己的利益与组织发展密切相关并因此产生强烈的责任感。据日本与美国公司统计让知识型员工参与管理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一般可以提高50%以上,甚至提高一倍至几倍。

3.员工与产品平等对话

工业时代时期,对于社会分工明确,工作人员与管理人员很难看到完整的过程。员工们看不到个人的贡献,缺乏对于自己在整个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认识。不同于工业时代,在信息时代,工作部仅仅是一个过程和产品,而是一个生产许多产品与对产品不断改进的过程。在生产某种产品的过程中,把产品放入员工的想象和知识中去获得更大的视野。员工们对于产品是生产过程有足够清晰的认识,能掌握最终的产品,这样员工们能对产品的生产过程以及最终产品,可通过自己的认识、技能、想象力对其进行改进。这样的过程就犹如员工与产品之间的平等对话。由于员工清楚的知道其生产过程,这样更激励其大胆的想象与创造。

4.积极的创造个人发展空间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民法 国际法 归属

我国为了在竞争日趋激烈的高科技领域中占据一席之地,并在全球化的经济发展中处于有利地位,实行了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能否成功,最为关键的就是建立一个合理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一个公平合理的技术创新环境,一个富有效率、井然有序的创新秩序。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工作,明确知识产权法的部门归属,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有观点

有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属经济法部门,特别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工业产权法。其重要依据是知识产权纠纷原来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

有些学者将知识产权法划入科技法部门,其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与科技关系密切。且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制度、专有技术制度等与科技活动密切相关。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分支。许多民法学者持有这种观点,其主要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和第六章第三节把知识产权纳入了其调整范围。知识产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而且民法中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也普通适用于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的学者认为,顺应部门法适应社会关系调整需要而逐步分解细化的趋势,将知识产权独立成了一个法律部门。

二、对现有观点的分析

笔者认为,就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而言,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总称,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是一种社会法。经济法保护的不是私法意义上的私人利益,因为那种私人利益是一种特殊性的、利己性的私人利益。经济法所保护的是社会公法规范,而经济法规范比较适中的调整,有利于社会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合理使用,经济法规范是一种弹性规范,尤其有利于国家公权力根据具体情况审时度势地自由裁量。因此将知识产权划入经济法是不合适的。

就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而言,科技法所调整的是科技社会关系,其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基本法;(2)科技主体法(由科技管理机构法、科技机构法、科研人员法等主要法律构成);(3)科技行为法。主要包括:①科技投入法;②科技研究开发法;③科技成果法;④科研奖励法;⑤科技情报、档案管理及科技保密法;⑥科技国际协作法;⑦处理科技纠纷程序法等主要法律。知识产权法与科技关系有一定的联系,科技成果往往由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等法律调整。知识产权法和科技法关系密切,但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商号法、原产地名称法却与科技法风马牛不相及。所以,知识产权法尽管保护科技成果,但不属于科技法。

笔者认为,就知识产权的性质看,知识产权属私法。“私权”是属于具体的、特定主体的权利。这就决定了它的“专有权”,即决定了它的专有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一般构成侵权。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并无本质区别。因此,由民法调整并无不当。且从内容上看,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最为核心的关系是民事关系。且作为普通民事权利所具有的平等性、自愿性、私利性、对抗性等特征知识产权也全部具有,并且知识产权的一般制度、一般原则也能够解决知识产权的大多数问题。

尽管知识产权有一些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但这些特点本身就是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权利而言的,正是民事权利多样化的一种反映。因此,从知识产权的性质上看,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是顺理成章的。但是,仅仅指出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分支是不够的,还应当认识到知识产权法客观存在的特殊性导致了它不同于民法的一般分支,是民法特别法。即在适用知识产权法,处理案件时,在知识产权法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其规定,在知识产权法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的相关原则与规定。

除此之外,在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显得极为重要。从19世纪末至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通过国际双边与多边条约实现。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等重要的公约,均属于国际法的范围,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制度。

三、结论

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分支。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也是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权利而言的,笔者认为,主要是相对于物权而言,知识产权的特征表现也是民事权利多样化的具体表现。而且,民法的基本原则大多也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并为我国目前立法所确认。因此,将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分支

是顺理成章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导致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一般分支(如物权法、债权法)有所区别。因此,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的分支,是民法特别法。

从理论上看,在研究知识产权法时可以准确地找出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研究每一个知识产权制度时都将有一个准确的出发点。在订立或修改知识产权法时不仅要考虑知识产权法自身的制度建设,还应考虑是否符合民法基本原则以及与其他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的衔接。这样不仅可以找准知识产权法在民法中的定位,而且对于发展与丰富民法体系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实践上看,明确了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分支在适用知识产权法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如果知识产权法有相关规定应首先适用其规定,如果知识产权法没有相关规定,则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及原则。并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除声明保留的以外均将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组成部分。这样,不仅节省了立法成本而且能够很好地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因此,笔者认为,就知识产权法的国内法规范看,属民法;就其国际规范看,属于国际法。

参考文献:

[1]何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

[2]刘家兴.民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61.

[3]南振兴,刘春森.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3:14,73.

[4]邱本.经济法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9,92.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当前企业知识产权能力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现有的研究成果对其含义的界定尚存欠缺。在区分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对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内涵应界定为累积性知识。在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外延上,应重视知识产权能力在企业能力构成中的作用,实际上知识产权能力已经成为企业能力的一种构成要素。另一方面,企业技术能力的本质也是知识,与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两者统一于企业能力体中。对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清晰认识有助于明确其在企业能力中的核心位置,进而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积极作用。

1引言

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重要性。郭秋海(2007〕提出,知识产权能力是指组织对界定为知识产权范畴的智力成果,有效控制、保护、运用并加以整合的能力,为组织所拥有,能为组织带来利益。知识产权能力具有无形资产性、价值性和独特性等三方面特征。李蓉、萧延高、王晓明(2007]从知识产权能力与动态能力的逻辑关系出发,认为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是指企业创造、管理、利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资源与其他资源整合,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目标是为了形成和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喻翠玲(2009〕将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界定为企业创造、利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资源与其他资源整合,参与竞争尤其是国际竞争的能力。

现有的文献研究表明,知识产权能力尚属较新的概念,尽管取得了有一定价值的成果,但对该领域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文献对知识产权能力内涵进行了分析,都强调知识产权能力包括了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具体内容,但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只是知识产权能力具体构成要素,存在着用能力解释能力的问题,对知识产权能力的本质还有待深人,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理论基础还显得薄弱。

2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内涵

2. 1知识产权能力和知识产权资源

根据企业能力理论,资源(resource)和能力( capability)是两个基本的概念。关于能力和资源的关系,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是相互包含的关系,资源包含能力或者能力包含资源。前者如资源论学者wernerfelt (1984)将资源定义为任何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给企业力量或弱点的东西。barney (1991)将企业资源划分为物质性资源、人力资源和组织资源,具体包括企业的资产、知识、信息、能力、特点和组织程序。多数学者认为,资源和能力是相互区分的。grant (1991〕将资源定义为生产过程的投人要素,如资本设备、员工技能、专利等;能力则是完成一定的任务或活动的一组资源的一切有形能力和无形能力的客观存在。amit ,schoemaker (1993)〕认为,资源是企业所控制或拥有、能参与产品和服务生产以满足需求的、有形的和无形的、人力的和非人力的所有投人要素;能力则是企业配置资源的能力,通常是运用整合的方式和组织的流程来影响期望的结果。

资源和能力是存在区别和联系的两个概念。一般而言,资源是企业所能控制或拥有的有效要素的综合,是静态的存量。能力是动态的流量,是整合企业资源,使其在整个价值形成过程中,不断增值的能力。优势资源如果不能被有效整合,带给企业的则可能并不是市场优势。一个企业获得租金,可能并不是因为它有更好的资源,而是由于具有更好地利用这些资源的特别能力。关于资源和能力的关系,javidan (1998〕提出了核心能力的关系层级(如图1)。在这个关系中,资源是能力的基础,能力是资源的整合,竞争能力是企业职能性能力的有机协调和组合,核心能力作为竞争能力的最高层次,是企业竞争能力的进一步组合。

按照上述观点,知识产权资源是企业无形资源的一种,以企业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为主,包括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运用等情况。企业知识产权能力与企业能力理论的发展相适应,是指企业依据内外部环境形成的创造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和管理知识产权,并将知识产权资源与其他资源相整合的一种累积性知识。这个概念的特征在于,按照企业知识基础论的观点,将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最终透视为企业的一种累积性知识,避免了用能力解释能力的逻辑循环。知识产权资源是知识产权能力的基础和载体,要强化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必须首先获得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资源,知识产权资源的优劣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但企业拥有知识产权资源并不能自动转化为竟争能力和竞争优势,还必须对这种资源进行充分的整合和组织,才能形成企业的竞争优势。

2. 2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持征

(1)价值性。如同其它资源和能力一样,知识产权能力只有具备了价值性,才能够成为竞争优势的源泉。知识产权能力的价值在于其能够创造、改变和配置企业知识产权资源,从而创造出新的竞争优势。知识产权能力的价值表现在内外两个方面:外部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济利益或者占领市场,内部可以激发发明创造,营造良好的企业创新文化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2)动态性。知识产权能力是动态发展的,必须随时间而变化,这是知识产权形成企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teece (2000)0通过研究企业知识资产的管理战略,得出的结论是,企业的竞争力源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工具保护知识资产的能力。当代企业面临的环境变化是非线性的,顾客的需求也是动态变化难以把握,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保持动态的知识产权能力,在企业现有知识产权资源基础上及时根据外部环境进行调整,确保公司竞争力的实现。动态性特征要求企业必须具备高水平的学习能力—元学习能力。元学习是一种动态的学习,是将组织中不同的甚至是互为矛盾的知识进行同步整合,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保持持续竞争力。

(3)默会性。知识产权能力作为一种知识,当然也具备知识的默会性特征。知识可以分为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当某种知识能够被清晰地表达出来,而学习者或者接受者也能够通过这种表达获得这种知识的话,这种知识就属于显性知识,反之,则属于隐性知识,隐性知识具有高度个人性,难以交流。企业内的知识,尤其是一些隐性知识是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比如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垄断,各国在授予专利的同时,都要求申请人将其发明创造的主要内容写成详细的说明文件,并以专利说明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通报,以使该知识领域内的任何技术人员均能明了和评价,因此,静态的专利资源往往是显性知识,但这并不否认知识产权能力的默会性。因为,在静态的专利文献背后,专利如何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还有大量的知识隐藏在企业员工头脑和实践中,这些都要求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能力的培育加以解决。

(4)开放性。企业总是处于一个开放的自然系统、社会系统和经济系统之中,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必然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特别是专利具备国家授予性,专利权的取得有赖于国家有关机关对某种具体发明创造的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创造性成果才能获得专利,专利的保护和运用也都离不开国家权力的干预和支持,因此,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影响更是明显,企业知识产权能力自始至终都与外部环境密切联系并相互作用。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应当具备开放性和适应性,在发展过程中能够不断地学习并对其层次结构和功能结构进行完善,不断向更好地适应环境的方向发展变化。

3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外延

3. 1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和企业能力

企业是一个能力体,但企业应当由哪些能力组成,学者则存在不同的观点,这是因为企业生存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和多变的系统。杜纲、姚长佳和王军平(2002〕将企业能力分为柔性和刚性两个维度进行研究,其中,柔性主要是指企业对动态环境的有效反应和适应能力,既包括被动的响应,也包括主动的创新和影响环境。刚性则主要是指企业自主技术的实力和水平,包括狭义的研制开发技术、生产制造技术、广义的市场营销技术和组织管理技术等。吴正刚、韩玉启和周业铮(2004 )从企业能力及其指数定义出发,设定了知识生成体系、基础管理体系、组织创新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协同博弈体系、价值实现体系等六个一级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设立相应的二级指标。上述文献关于企业能力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都忽视了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能力在企业能力构成中的作用。杜纲、姚长佳和王军平(2002 )构建的企业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和技术三个层面,而对组织、企业文化、知识、信念、规范等没有涉及或很少涉及。

知识产权能力在企业能力中的地位,可以借助波特(1985〕的价值链分析方法进行研究。波特认为企业的生产是一个创造价值的过程,企业价值链就是企业所从事的各种活动的集合体,一个价值链显示了对于消费者而言产品生产的整合价值,它是由价值活动和边际利润两个部分组成。波特将企业价值活动分为基本活动和支持性活动两大类。基本活动主要涉及生产实体的产品、销售产品给购买者以及提供售后服务等活动,而支持性活动是以提供生产要素投人、技术、人力资源以及公司范围内的各种职能等支持企业的基本活动。

在这个价值链中,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从单纯的研发能力指标转变为企业基础设施之一。现代专利制度的复杂程度使得工业革命时期一个产品一个专利的时代早已过去,企业面对日益膨胀的全球专利,如何避免专利陷阱、有效管理专利,这些问题都使得知识产权能力成为企业能力的一种构成要素,如同拥有丰富资源的企业不一定能获得市场竞争优势一样,拥有大量知识产权而不能有效管理同样可能导致企业的不成功。企业只有充分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才能确保企业形成持续竞争优势。从知识的角度出发,知识产权能力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知识,就应当遵循知识管理的原则,从知识的获取、知识的选择、知识的生成、知识的内化和知识的外化等角度,全方位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一个企业如何根据企业发展目标和内外部环境,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这些都是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所必须解决的问题。韩国三星公司2005年发表的《专利经营宣言》中明确规定,在研发、进人新领域和其他企业合作过程中都必须考虑专利,提出构造一个和产品组合相适应的专利组合,对专利进行全球化管理。为了上述目标的实现,韩国三星设立了首席专利官(cpo),同时努力营造全公司重视专利的文化。因此,知识产权能力已经成为企业职能性能力之一,与企业其他职能性能力,如研发能力、财务能力、营销能力、制造能力等有机协调和整合形成企业竞争能力。

3. 2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和企业技术能力

martin fransman } king(1984)最早在对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的研究中提出企业技术能力概念。对于企业技术能力的定义,现有研究主要分为三大流派:(1)结构学派,将企业技术能力分解为生产能力、投资能力和创新能力;(2)过程学派,将企业技术能力看作是从技术选择、使用、改进到创新的行为流程;(3)资源学派,认为技术能力是一种生产和管理技术变化所需要的资源。近几年,受到知识基础论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学者从知识本体论的角度出发,认为企业技术能力理论是企业的一种知识。技术能力是企业为支持技术活动与技术创新的实现,附着在内部人员、设备、信息和组织中的内生化知识存量的总和。技术能力的本质是知识,其静态特征表现为一定的存量,动态特征则表现为对存量的操作,如搜索、筛选、格式化、存储、纯化、编码、激活等。

企业技术能力和企业知识产权能力一样,是企业的一种知识,二者同为企业能力体中的一部分,二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一般而言,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和企业技术能力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因为技术能力是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主要源泉,静态的知识产权资源是企业技术活动的重要产物,是企业的一种重要技术资源,较强的技术能力往往意味着企业同时拥有的较强的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反过来,较强的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又能促进企业技术能力的提升,专利信息的运用和向外部购买知识产权等行为都将促进企业技术能力的提升。但也可能存在相反的可能,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包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多个环节,如果企业拥有了较强的技术能力,获取了较多的知识产权,但如果企业不能充分地保护、管理和运用这些知识产权,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也可能较差。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范文第7篇

[关键词]创新型企业 成长模式 研究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认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最本质特征就是创新,资本主义不断突破自身的各种局限性和经常发生的经济危机,其最主要原因就是资本主义经济的自发创新的机制。因此,创新是企业的生命,也有人将创新比喻成带有氧气的新鲜血液。纵观当代企业,只有不断创新,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立于不败之地。一个企业如果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面对外资企业的大量涌入,中国企业无可避免地要与狼共舞的时代。面对严峻的挑战,企业只有用于创新,才能生存下去。正如福特汽车公司的前总裁亨利•福特的话:“不创新,就灭亡。”因此,分析我国创新型企业的成长模式对我国企业的创新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创新型企业的界定及其特点

1. 创新型企业的界定

对于什么是创新型企业, 近年来国内外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界定, 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管理大师德鲁克认为创新型企业就是把创新精神制度化而创造出一种创造的习惯。这些创新型企业作为一个组织来创新,即把一大群人组织起来使“ 变革” 成为“ 规范” 。美国学者彼得斯和沃特曼对创新成功的企业的调查发现它们具有如下特点:(1)企业家具有创新倾向;(2)与顾客有密切联系;(3)具有自和企业家精神;(4)重视人在开发企业生产率潜力中的作用;(5)创新的传递依靠价值驱动;(6)紧密结合自己所了解的业务;(7)组织形式简单, 职工有创新倾向;(8)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组织特征。

国内学者管建成、王军霞提出判断一个组织是否为创新型企业, 可以从两条思路出发:①考察组织的核心能力是否创新能力②考察组织对创新制度的执行情况、创新的投入和创新的产出等指标是否处于较高水平。他们还进一步从组织环境、创新投入、创新产出等角度建立了测度组织创新程度的定量指标。

科技部、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启动之初,即开展了创新型企业的评价指标研究。研究指出我国的创新型企业主要是指在研发经费、专利发明、新产品收入、全员劳动生产率和创新与组织管理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业。

综上所述, 拥有一个明确的创新战略, 浓厚的创新氛围以及有自己关于创新的动态过程的目标、方向和衡量标准都是创新型组织的重要特征。上述观念对创新型组织的判断标准主要集中在组织行为、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系统、全面创新的思路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 但创新型企业理论在创新管理研究中尚处于起步阶段, 目前对于创新型企业的研究重要局限于管理学和创新管理理论本身的范畴, 大多仍是思想性、理念性的研究。

2. 创新型企业所具有的特点

对于创新型企业,最基本的特征是指在制度、管理、知识、技术、文化等方面具有强大创新活力、具有本行业关键技术和知识产权优势、能够对市场环境变化做出灵敏的反应。持续创新是其本质特征。目前, 我国对创新型企业没有制定统一明确的判定标准, 综合国内有关方面研究, 我们认为创新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五个基本特点:

(1)企业内部实现研究与开发的制度化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主导产品拥有较高科技含量和附加价值, 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积极主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2)能通过不断的持续的创新,获得持续性的收益。在同类企业中, 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 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3)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 通过竞争发展, 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 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创新或生产的产品应隶属于国家、省、市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 也就是说其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密集度。

(4)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 整体财务状况良好, 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5)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 努力营造企业的创新文化, 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创新型企业的成长模式

根据学者对我国企业的研究,我国创新型企业的成长模式包括制度创新型、技术创新型、管理创新型、混合创新创新型等四种成长模式。如图2.1。

1. 制度创新型成长模式

所谓制度创新就是改变原有的企业制度,塑造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大生产要求的新的微观基础,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制度创新意味着对原有企业制度的否定,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制度创新主要包括产权制度创新和公司治理结构创新。本质上是权利和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制度创新方式的基本路径是:资本原始积累―以产权改革为核心的制度创新―企业其他创新一现代企业制度一企业成长。其特点是启动产权改革,以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吸引社会资本,带动企业内部其他方面的变革,从而进入企业成长的新阶段。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企业的改革也不断的加大,这时涌现出了一些比较典型的制度创新型企业。我们以联想企业为例,1984年中科院计算所新技术发展公司(联想前身)正式注册,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从理论上讲,预算外收入也是国家的钱,但支配权并不在中央政府手中,而在不同层次的政府机构手中。从财产权、经营和福利保障的角度看,计算所和新技术发展公司之间的界限都是模糊不清的。1987年和北京市海淀区供销合作社订了联营协议,成立了中国科学院计算所计算机技术公司。这个联营在财产权问题上却有重大的含义。首先是法人财产权的机一部延伸,增加了新企业的独立性。其次是登记企业的性质变为全民和集体,在当时的财务管理规则下,增加了企业会计处理上的灵活性。1998年,该公司更名为联想集团(控股)公司,成为香港联想的最大股东。联想集团(控股)公司和北京联想(有限)公司之间,加上了一个香港联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不仅仅是在整体双层财产权结构上又增加了一个层次,而是利用香港上市公司的规划,来规避政府机构之间财产关系变动对联想政策的不确定性影响。这种制度创新通过国有企业的再投资,形成“法人”财产权,是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出现双层结构,仍然保持企业财产和体制的统一性。“法人”投资者在政府机构和营运企业之间形成了一个隔离层。联想企业就是通过“整体双层结构”这种制度创新为其在后来的高速发展赢得了时间。

2. 技术创新型成长模式

技术创新是指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的引入。所谓新的生产方式, 具体是指企业中的从投入品到产出品的整个物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革命性的变化或称突变。这种突变与在循环流转的轨道中年复一年地同质流动或小步骤的调整不同。它既包括原材料、能源, 设备、产品等硬件创新, 也包括工艺程序设计、操作方法改进等软件创新。技术创新成长方式,是指企业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为先导,建立自主技术能力、改变企业技术特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体系建设,并以此为基础带动制度和管理变革的企业成长方式。这种成长方式的基本路径是:资本原始积累―技术创新一制度和管理创新一现代企业制度一成长空间的拓展。其特点是首先集中投资于新技术开发,以新技术提高产品的质量,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或节省成本,再以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开拓市场,提高产品市场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然后以此为基础推动企业品牌建设,改进企业管理方式,促进企业制度变迁,带动企业创新能力的全面提高。这种方式通常依靠企业的技术人员以及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研力量,通过自主研发、模仿创新、外部引进、合作等手段,进行基础研究、新产品开发、工艺流程再造等活动。其中,自主创新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探索生产技术,突破,攻克技术难关,并在此基础上依靠自身的能力推动创新的后续环节,完成技术的商品化、市场化获得利润,达到预期目标的创新活动。

格力电器就是推行技术创新型成长模式的成功典范。格力电器企业通过形成技术创新,抢占制高点的核心能力;确定专业化的技术创新战略;以新满足市场,创造新需求等策略使得该企业在6年时间里,由一个年产2万台窗式空调的小厂迅速崛起,1997年生产各式空调118万套,产销量居全国同行业第一。

3. 管理创新型成长模式

管理创新是指企业在一定的环境下,把新的管理要素或要素组合引入企业管理系统的创新活动。它通过对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和各项职能在质和量做出新的变化或组合,以创造出一种新的更有效的资源整合范式。这种范式既可以是新的有效整合资源以达到企业目标和责任的全过程式管理,也可以是新的具体资源整合及新的目标制定等方面的细节管理。管理创新一般可以从环境、资源、市场、流程等几个方面着手。

管理创新成长方式强调打破企业的传统管理,引进职业经理人,改革内部管理体系,以此为契机推动企业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并在进行内部管理体系变革的同时,也为企业的产权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提供管理支持。这种成长方式的基本路径是:资本原始积累―管理创新―制度和技术创新―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成长。其特点是集中于管理投资,以引进职业经理人充实企业的管理队伍为前提,冲击企业原有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强化企业基础管理和规范化管理,推动产权结构调整、内部管理体系变革,为企业制度变革和技术创新提供保障和支持,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我们以上海通用公司为例:在上海通用汽车3年的发展历程中,柔性化管理也已经成为上海通用的一道亮丽风景。目前,中国几乎所有的汽车工厂都是采用一个车型、一个平台、一条流水线、一个厂房的制造方式。唯有上海通用是另类,上海通用最多可以一条线上共线生产四种不同平台的车型。这种生产方式就是“柔性化”生产方式,它在国内汽车企业里是绝无仅有的。上海通用,以柔性化生产线为基础,严格而规范的采购系统,科学而严密的物流配送系统,以市场为导向高度柔性化的精益生产系统以及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关系管理共同构成了其柔性化生产管理的支撑体系,使上海通用汽车成为GM(通用公司)全球范围内柔性最强的生产厂家,形成了企业柔性化管理的经典范例。

4. 混合创新型成长模式

混合创新型成长道路的选择并不是那么明显地以技术特征、或者产权特征、或者管理特征的变更为出发点,而是以这三方面特征中的两者或三者的某种程度的混合为起点,如首先变革技术特征和产权特征、或产权特征和管理特征、或技术特征和管理特征、或三方面特征同时改变。这在我国的家族式企业中比较常见。家族式企业要真正将家族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有机融合在一起,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就必须全面变革企业的经济特征和文化特征,而经济特征和文化特征,以及经济特征的技术、产权和管理三方面是相互联结、不可分割的,它们在企业成长变革过程中是联动的关系,改革其中一方面,另一方面也会随之发生改变,企业的技术、制度和管理创新具有组合联动的效应。混合型成长方式的特点在于,企业同时投资于技术、制度和管理的某两个或三个的组合,从而有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使企业迅速步入成长的快车道。我国的希望集团、万向集团、太太药业等的成长道路,可以说都是混合型成长方式的典型例证。

三、结论及研究意义

创新型企业正处于新经济时代, 面临经济全球化的挑战。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客观存在,我国的企业必须勇敢地面对现实, 积极应对全球化的挑战。不仅要坚持学习、消化、吸收国外同行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尽量缩小同发达国家的差距, 而且要加强企业的自主创新。核心技术的获得只能依靠本国企业的自主创新。因此建设创新型企业,特别是“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是我国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竞争、占领国际市场的法宝。企业的创新模式随着技术本身的快速变化也在不断地变化着, 并且变得更有效率、更灵活和更迅速。同时,创新模式的复杂性也随着涉及因素的增多而不断增加。这意味着成功的创新模式要求管理和组织上的柔性。

随着网络经济、知识经济等全新的经济特征不断在企业竞争环境中显现, 企业模式的发展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 而对创新型企业模式的探讨是企业模式发展的指向标, 具有前瞻性。在创新经济的环境下, 研究创新型企业模式的特征和发展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 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持续的助推作用, 相信在企业模式的不断发展的历程中, 创新型企业模式将是最为市场青睐的企业模式之一。

参考文献:

[1]芮明杰.管理创新[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49-50

[2] 侯光明,邹锐,李存金.民营企业创新型发展模式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

2003(5):44-47

[3]刘耀,金恩焘.企业模式的发展及创新型企业模式述评[J]. 深圳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

[4]吴照云, 黎军民.我国现阶段民营中小企业成长可选择的模式[J].经济管理,2005(17):41-44

[5]孙福全,陈宝明,张华胜.创新型企业发展模式研究[J].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6)

[6]侯先荣.企业创新管理:理论与实践[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28-30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范文第8篇

关键词:新经济;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理念

中国经济的发展正在从传统工业经济向现代信息经济、知识经济转型,产业结构正在从第二产业为主导向第三产业为主导转型,经济发展的模式也正在从高成本、低产出的粗放型经营向低成本、高产出的集约型经营转型,科学发展、民主发展、和谐发展,尽快建成创新型国家已经越来越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新的发展阶段、新的产业结构、新的发展模式需要有新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作保障。现有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是适应传统工业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适应第二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要求、适应粗放型发展模式的要求建立的。既然现在发展转型了,制度也需要转型,转型意味着创新。

虽然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的创新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现有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已经运行了几十年,形成了一种制度的惯性,它的创新必定是一个需要持之以恒的长期系统的工程。从目前的创新起点看,为了顺利启动国民经济管理制度创新,国民经济管理理念作为必要的思想前提必须先行创新,在旧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理念还没有改变,新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理念还没有确立之前,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的系统创新难以起步。

一、从本质层面看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的理念创新环节

国民经济管理的职能理念的创新。在传统工业经济发展中,国民经济管理的职能是促使微观主体创造出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财富,达到宏观层面物质财富供给与物质财富需求的均衡。为了达到这种均衡,国民经济管理在劳动力供求均衡、生产资料供求均衡、消费资料供求均衡、进出口供求均衡等要素均衡中进行宏观调控。这种以社会物质财富供给满足物质财富需求为职能的国民经济管理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中会造成严重的管理缺位,因为信息经济、知识经济的生成,以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的形成,表明人们的经济需求已经从单纯的物质需求层次上升到了社会和精神需求层次。合格的国民经济管理,就不能只是关注人们的物质需求,更要关注人们的社会和精神需求,在物质产品供给与物质产品需求均衡公式的基础上围绕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去建立社会与精神产品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公式,要像了解人民的物质需求一样,了解人民的社会和精神需求,像引导和开掘人民的物质需求一样,引导和开掘人民的社会和精神需求,需求管理比传统工业经济时期具有更多的社会和文化嵌入性。

从供给角度看,因为要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将现代社会和现代文化理念转化为现代经济产业和产品成为国民经济供给管理的重要职能。在传统工业经济时期不被列入国民经济供给管理的闲暇、娱乐、学习、健康、运动、咨询、时尚、创意、安全、满意、幸福、和谐等社会和精神产业逐渐被国民经济供给管理所关注。主动而有序地创造满足新的需求的新产业、新产品,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更多地具有了社会和文化内涵,甚至文化创意本身就成为主导产业。当然,在信息经济、知识经济中除了满足人们社会和精神需求的产业外,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农业、制造业以及传统服务业还是大量存在,还要提供大量的物质产品和服务。但是,即便是农业和制造业等各种传统产业,也必定通过信息化、知识化、生态化、自动化改造,被新型产业主导、连接、提升到一个新的运作水平,传统产业因此有了新的时代内涵,传统产业想固守在传统产业结构中止步不前就会失去生存的可能。在中国已经融入全球化、国际化的今天,我们不可能以目前中国传统产业依然存在、依然落后为理由,否认我国国民经济管理制度职能创新的必要性。产品从原材料和资金的投入到物质产品的生产,其最钟情的指标是国民生产总值GDP,为了GDP的增长,各级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致力于抓投资,搞引资,上项目,扩规模,地方政府之间的政绩以GDP的多少来衡量,GDP增长得快,得到上级政府的表扬,干部的提升也快;GDP增长得慢,受到上级政府的批评,干部的升迁也慢。这种国民经济管理评价理念必须创新。

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特征理念的创新。现有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具有非常鲜明的行政特征,国民经济管理系统基本上是一个封闭的行政等级管理系统。宏观行政主体构成国民经济管理的主体,行政上下级关系构成宏观与微观之间的主要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多半是上级对下级的行政调控,行政指令成为宏观调控最常用也最好用的手段。这种行政惯性在我国有深厚的社会、历史、文化积淀,既和我国传统的工业经济基础上的粗放式经营相吻合,又与我国原有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从传统工业经济向现代知识经济转型,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型,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行政惯性特征。信息经济、知识经济的集约经营模式,现代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需要国民经济管理从行政等级型特征转变到法治契约型特征。新的国民经济管理的主要特征不是行政管理而是法治管理,不是等级管理而是契约管理,这并不是说新的国民经济管理没有行政管理,而是指新的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行政管理只能是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是依法行政管理。所以在新的国民经济管理中,立法、执法、司法共同构成国民经济管理的宏观主体。在宏观管理特征变化的同时,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的关系也发生根本的变化,宏观管理主体不再简单地用上级的行政权威控制下级的经济行为,而是在尊重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谈判协商程序,微观主体权利与宏观主体意图在协商谈判中达成统一,形成契约,用法律规范微观主体行为。也就是说,宏观主体对于微观主体的权威首先来自于法律而不是来自于行政,法律权威先于行政权威,法律权威导致行政权威。过去基本上靠行政权威进行的宏观调控不再简单地是行政调控,而是依法调控,所谓依法调控,指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调控行为一定是通过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进行,是以法治为依据的调控,即便是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干预,也一定是通过立法特别授权的。

国民经济管理的法治特征的更深层的含义是,宏观管理主体的权力是微观主体宪法意义上的授权,微观主体当然是宏观主体的管理对象,但是由于宏观主体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是受人民委托的人的宪法内容,微观主体与宏观主体的关系从人民与国家的关系角度看,有一个委托人与人的法律授权关系,微观主体作为社会民众对宏观主体具有委托人意义上的监控权利。过去以为宏观主体对微观主体的关系只是行政等级关系,现在则要在行政层面上再进一步看到宪法层面上的关系,宏观主体是为全体人民进行宏观管理。这样一来,宏观管理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在内本质上是宪法意义上的服务型管理,是市场经济平等竞争条件下的有限管理,是社会自治合作基础上的和谐管理。鉴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度集权特性,我国当前阶段尤其要强调微观主体可以监控宏观主体,宏观主体的行为首先受到法律的约束,微观主体对宏观主体有监督的权利。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之间的关系从单纯的行政单向关系变成法治双向关系。宏观主体必须依法办事,宏观主体违法必究,这样一来,国民经济管理自然构成新时期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中国体制的改革实践也证明,如果只强调宏观管理主体的绝对权力,忽视微观主体的权利,极有可能出现宏观主体对微观主体的侵权,过多的行政审批、过多的收费罚款扰乱微观主体正常的经济活动。更严重的是,在有利可图时,宏观主体直接把持经济领域形成的行政垄断,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平等竞争形成阻碍。目前中国出现的房地产热、投资热,垄断中体现的,以及愈演愈烈的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些政府部门已经直接或间接地成为经济活动的谋利主体。为什么现在会出现如此普遍的政府谋利行为呢?其中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我们长期以来,只把国民经济管理当作行政问题看待,严重忽视了法治层面的特征,忽视了全体人民对于政府职能、政府行为的监控,造成目前的调控困境。既然问题的根源出在法治层面,光靠中央政府用行政强制控制地方政府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只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国民经济管理是全体人民都依法参与的管理,是全体人民授权政府的管理,人民有权管官,有具体的组织结构和组织程序保障人民及时校正政府行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民争利的问题,这是目前将国民经济管理从行政化特征转到法治化特征的关键。

二、从管理层面看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理念的创新环节

国民经济管理内容理念的创新。我们习以为常的国民经济管理内容,以物质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投入产出为主线,从宏观上掌握全国自然资源的存量与开采,全国物质资源的流入与流出,全国货币资金的存贷总量与结构、全国资本市场的流量与存量,致力于如何调动物质资源,如何进行货币投放。对于人力资源的管理,一般是围绕物质资源和货币资金的投入产出而配置,劳动力是作为与物质资源和货币资源同样的生产要素对待的。这种国民经济管理的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以物流和资金流为主线。在传统产业结构运作中,在粗放经营的发展模式中,满足人们物质需求为主的物质财富生产中,这种国民经济管理内容无可厚非。但是,在以知识和信息的投入产出为主线的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中,物质资本、货币资本不再是主要的生产要素,主要的生产要素是人力资本,人的知识和创新能力成为财富的主要来源。过去考虑的是如何开采自然资源,将现有的物质资源、货币资源转化为产品,现在要考虑的是如何开采人们的思想,开采人们的知识和潜能,如何将人们的创意转化为产品和服务;用符合人力资本投入产出要求的制度最大限度地将人力资本的潜能转化为现实能量,围绕人力资本的创造潜能配置物质资本和货币资本。人力资本成为国民经济管理的主线。国民经济管理首先要考虑的不是我国有多少物质资源,多少货币资源,而是我国有多少人才资源,有多少具有创新潜能的知识资源,从这条主线出发,对人力资本的知识和创新潜能的运作构成国民经济管理的核心内容。

人力资本成为国民经济管理的核心内容,需要把国民经济管理的着力点从物资流、货币流转变到知识流、信息流。围绕知识流、信息流组织物资流、货币流,必须从宏观上改变产业结构的原有排序。从物质资本投入产出的角度看,教育、医疗并不构成国民经济管理的内容,是属于社会管理的内容。但是从人力资本投入产出的角度看,教育应该列入国民经济管理的范围。因为教育是否能够生产出有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本,是知识经济运行的起点,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质量的前提,所以教育构成知识经济的基础产业,是知识型国民经济的基本建设;同样,从物质资源的管理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也不是国民经济管理的主要内容,因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构成的新的技术周期对旧的技术周期有替代作用,而企业一般是在既定技术条件下形成物质资源的投入产出,从直接的物资流看产业结构,就无法容纳从科学研究到技术开发的整个过程,但是从人力资本管理的角度看,科技研发就是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因为科技研发是将人力资本的知识转化为社会财富,人力资本的知识和创新潜能在科技研发中才能转化为生产力,离开科技研发,人力资本的知识只能停留在潜在状态下,无法转化为现实获利。过去我们只是把科技转化当作科技部门的事情,在知识经济的运行中,通过科技研发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市场成果本身就是高新技术产业生产的内在工序,所以科技研发和转化中介也成为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此外,直接用社会和文化元素生产服务以满足人的社会和精神需求的软产业构成新的主导产业,如创意产业、广告业、休闲业等。所以,看一个产业是否具有主导性,不再看它投入的物质和资金的多少,而是看它投入的人力资本的知识的多少,人力资本投入越多从而创造价值越多的产业,越能成为主导产业。人力资本的投入产出从根本上改变了国民经济主导产业的排序。

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区别在于,人力资本是依附在人身上的生产要素,进行人力资本为内容的国民经济管理,就是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人的管理,如何用高效的制度系统,将人身上处于潜在状态的人力资本转化为现实状态的人力资本,就是国民经济管理内容的核心层面。那种把钱看得比人重的国民经济管理观念必须抛弃。国民经济管理用制度保障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包括人力资本的财产权、人力资本的竞争权、人力资本的交易权、人力资本的组织权、人力资本的创业权、人力资本的创新权、人力资本的流动权。国民经济管理从本质上看就是人的权利的管理。围绕人尽其才,关注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财产权落实没有,是否有平等竞争的机会,是否可以与货币资本所有者谈判交易,是否可以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中创业创新,是否有与人力资本能力相匹配的利益分配格局,经济效率与公平是否统一,收入增长与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是否统一,那种单纯以GDP增长作为发展目标的管理转变为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发展目标的管理,以人力资本投入产出为主线的国民经济管理,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本管理。

国民经济管理视野理念的创新。国民经济管理视野包括国民经济管理的空间视野和国民经济管理的时间视野。传统的国民经济管理视野从空间状态看,是以国内范围为主;从时间状态看,是以现在时态为主,视野还是比较狭窄的。从空间状态看,传统产业结构的运作虽然也有进出口贸易,但在加入WTO之前,中国企业和中国公民还大多在国内从事经济活动,主要是在国内自我循环的生产销售运作。传统计划经济的体制中虽然也有国际关系,但高度集权的行政指令性计划主要是国内的制度运作。但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外国企业和外国公民大批进入中国,而中国企业和中国公民也大批走出国境。经过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实力大为提高,初步具备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的条件,中国完全融入了全球经济网络中。中国进行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也使中国的经济制度运作从封闭走向开放,中国进入了国际市场体系。产业的开放度和体制的开放度决定了国民经济管理的开放度。信息经济、知识经济本身就是国与国之间在全球范围内创新能力的较量,从事信息经济、知识经济管理的国民经济管理必须从单纯的国内视野扩展到国际视野,将国民经济的运作放在全球背景综合规划,目标定位在提高中国国际竞争力、国际创新力的高度。从这个高度思考国民经济的管理,如何提高科学技术的原创性,如何创建国际品牌,如何打造胜任国际竞争的企业,如何与世界各国形成和谐的具有民族自尊的国际经济关系。

从时间状态看,传统的国民经济管理是对传统产业结构的运作的管理,传统产业结构的技术条件相对落后,传统产业结构的体制运作效率也落后于发达国家,国民经济管理或者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物质货币循环,或者是技术引进基础上的模仿改良,在国民经济管理的时态模式上处于跟进式、引进式。新的国民经济管理在具有了空间状态的全球化视野后,在时间状态上应具有未来时态视野。就是国民经济管理不是仅仅着眼于现在的技术状态,现在的资源状态,现在的品质状态,现在的制度状态,而是着眼于开发未来的技术状态,在引进技术的同时进行原始性创新,争取拥有越来越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寻找未来的资源状态,就是不单纯地看到现有的自然资源、物质资源,更要通过人力资本的创新活动再生出新型的经济资源,更要将人力资本的知识和潜能当作财富生产的首要经济资源,从而创造在传统模式中不可思议的生产力;创造未来的品质状态,改变给外国品牌打工、贴牌生产的状态,努力创造具有中国知识产权的世界品牌,用自有品牌去占领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探索未来的制度状态,着眼于从成为世界创新型强国的要求构建制度系统,将不利于创新的制度改造成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将动态地提供鼓励打破常规、鼓励创新的制度作为国民经济管理的中心工作,宏观管理主体是创新引导型而不是固守传统型。不是简单地用战略规划,用长期计划,框住微观主体的活动,而是规划计划本身对于微观主体的创新具有弹性和包容性,承认规划本身的非规划性、非预见性。微观主体的创新能够不断被宏观主体认可扶持,宏观主体的规划计划本身就包括对创新的预见、对创新的激励,宏观主体能够在微观主体充分参与基础上创新战略,这是新国民经济管理的特点。

三、从运行层面看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理念的创新环节

一是政府组织的变革。组织结构的另一种特点是政企分开,政经分开。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与经济组织的适度分离,国民经济管理组织结构要退位、正位、到位。退位,就是政府组织从直接经济活动领域退出,让民营企业最大限度进入经济活动领域进行竞争,为民众创业、创新在组织上扫除障碍,提供方便。特别是政府组织的一把手通过组织结构退出经济领域,打破行政垄断。国民经济管理组织结构改革的另一方面是政府组织到位。当政府过多地在经济领域活动,甚至与民争利时,国民经济围绕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职能没法尽到,退出民众可自由竞争的经济领域,进入需要政府直接扶持的经济领域,创建政府的社会公共经济组织,比如扶持公共消费的公立组织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扶持公共创业平台的公立生产组织,例如,中小企业扶持基金、基本建设的引导投资、战略产业的前期起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