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分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现有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如《银行法》、《证券法》等都是面向实体金融来制定的,在处理互联网金融相关问题时显得十分无力。至今,我国并未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的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对于新的融资业务如众筹融资、P2P贷款等无相应法律文件可以依托;对于第三方支付领域,尽管政府已经出台了临时性的网上支付业务管理制度,然而对于一些新兴领域,如虚拟信用卡支付和二维码支付等,至今仍未出台针对性的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另外,为避免传统金融风险而制定的杠杆率、资本充足率等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倘若出现经济纠纷,并无一部专门、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投资者的应有权益。
(二)监控手段不足
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结算和交易信息的传递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市场信息存在很大的风险。加之对参与主体是否合规没有进行有效验证,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风险。例如,目前对于P2P网贷平台准备金不足的违规行为并无资本约束设置,也无系统核查;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过程中并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校验。此外,在互联网金融滞留资金方面并没有进行有效跟踪,使得风险累聚。
(三)征信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下开展的借贷业务大多是点对点的P2P业务,这类业务比较依赖个人信用,但我国尚未建立起全面、规范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也没有足够的信用数据作为参考,故难以对参与借贷的个人及机构做出科学、准确的信用评价。另外,互联网金融数据无论在广度、深度还是真实性等方面均有待商榷,这进一步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应对策略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及监管体系建设
首先,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尽快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例如如,针对电子交易安全性、合法性加快立法步伐,出台相应的数字签名和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标准和条件;对参与主体设置门槛,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制定市场准入体系;严厉惩罚网络金融犯罪,避免网络金融犯罪的发生。
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确立明确的监管体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是将金融业务延伸、渗透到互联网中,其蕴含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涉金融业务方面,保监会、央行、证监会和银监会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的监管,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切实保证互联网金融处在全面的监管下。另一方面,商务部和工信部等部门必须对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建设等进行监管。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手段
首先,建立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收集信用违约数据。由公安部、央行等部门共同成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投诉部门,另外可以建立防金融诈骗的教育网站,用鲜活的案例对消费者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其次,加快配套征信系统建设,丰富信用数据库。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与央行征信系统进行共享,并随时更新信息,以此对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进行客观评价。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创建征信体系数据库,并将该数据库与央行征信数据库相对接,以便全面、详细地获取互联网金融平台信用资讯。
最后,创新信用风险分析和识别方法。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为基础,挖掘和甄选有价值的信息,并与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相结合,对相关信用信息进行统计、处理,逐渐形成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估及审核体系。
(三)打造联合征信系统,加强征信信息共享
联合征信系统即将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以及中介机构的征信信息借助一个统一的平台连接到一起,以提高征信信息的利用率。联合征信系统是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它具有非常强大的社会信用功能,可以综合、详细地记录人们在学历、职位、收入、道德、信誉等方面的信息,从而在社会中营造良好的信用惩戒环境,督促人们积极恪守信用,自觉防范失信违约行为。
【关键词】逆向选择 互联网金融 P2P网贷模式 对策建议
一、引言
继2005年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成立之后,P2P信贷模式进入中国,与中国的特殊国情相结合,并逐渐本土化。于2006年中国首家P2P小额信用贷款服务机构――宜兴公司在北京成立。作为我国第一家网络信用借贷平台,宜兴优先引进国外的先进信用管理经验,并结合国情推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P2P网络信用借贷平台。自从第一家该平台成立以后,中国类似模式的互联网借贷平台便相继涌出,数量逐倍增长,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及模式趋于多样化。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P2P信贷市场快速发展。现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P2P交易市场。但就P2P模式的现状来看,P2P模式现在还不被人们所认可,虽然有不少勇于尝鲜的人,但是最后的结果并不是那么令人满意。而且P2P模式是由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资金需求方的逆向选择,融资成本及其之高。其次资金需求方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与存在正式信贷市场客观信用风险形成的根本原因及易导致资金需求方的道德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P2P的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P2P的现状
中国的P2P网贷行业,在解决借贷双方需求对接、民间借贷阳光化、利率市场化的问题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中国的网贷行业刚起步大约1%,平台数量截止2016年9月末,全国网贷平台累计4278家。其中,正常运营平台2202家,占比51.5%,停业及问题平台2076家,占比48.5%。从理财用户来看,目前每月活跃的网贷投资用户仅为100万人左右,而达到P2P投资门槛的潜在用户达到亿人。自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的监管政策出台后,网贷平台开始保持相对低增速发展状态。2016上半年,网贷平台数量月均增长率0.89%,大幅低于2015年同期的6.07%;累计新增平台269家,远低于2015年同期的872家。预计2016年下半年,在监管压力下,网贷平台总数量不会有大幅上升趋势,平台数量将趋于稳定或有小幅下滑。综合P2P网贷金融的现状,由于P2P借贷平台本身的创新性,其自身定位的模糊性,都使原监管各方产生疑虑,导致监管主体尚不明确。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尚未成熟,依故处于无法的监管缺失状态。为此,本文着重分析基于逆向选择而导致P2P网络借贷模式运作所产生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二)互联网金融P2P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指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下,以互联网作为平台,以第三方支付作为主要表现形式,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兴金融,而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就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衍生品。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模式,它拥有借贷匹配速度快、方便。收益稳定以及还款率高的特点,不同于线上机构在这种信贷模式下,人们可以享受到无需担保、无需抵押的服务特点,只依靠信用等级维放贷额度,推动了信用金融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P2P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包括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由于网络金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缺陷必然形成其安全隐患,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因而存在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违反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二是网络金融法律的缺乏。
(二)利率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对P2P利率的制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即民间借贷年利率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银行标准利率24%,由此看来,未来综合利益利率超过36%的平台越来越少,网贷综合收益率也将不断下降。p2p利率在国家提出具体要求前就一直居高不下来看,P2P网络借贷大有市场。就像宜人贷,直至2016年8月,宜人贷跌至22%,25日开盘又猛跌10%,此后反弹涨幅一度超过10%,短短几日“半年十倍股”宜人贷跌幅扩大到33.07%。经调查研究发现,银行利率主导且长期影响P2P网络借贷利率,这也是еP2P利率未出现无限增长的一大原因。
在P2P平台下,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而投资者更多的倾向于记录较高的信贷,而目前的贷款模式就是高风险、低信用,这就会使那些不愿意接受高贷款利率的高信用贷款人退出平台,从而导致逆向选择的问题。
1.利率与申请项目平均质量计量模型分析。假设为资金需求会有多个投资项目,这些项目存在着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成功的项目收益为RI(RI>0),失败时项目的收益为Rj(Rj
假设每个项目需要的资金为Vi,资金需求方分配给该项目自有资金为vi,
项目成功是的利润为RI-(Vi+vi)(1+r)项目失败是的利润是Rj-(Vi+vi)*(1+r)
如果资金需求放在申请贷款时预测项目投资的利润小于零就不会申请贷款,因此项目失败是Rj-(Vi+vi)(1+r)趋于零需求可能方的期望利润为
y=P(RI-(Vi+vi)(1+r)+(1-P)) (1)
对式(1)求P一阶导数;y’=RI-(Vi+vi)(1+r)=0
即存在一个临界值R*=(Vi+vi)(1+r)
当且仅当RI≥R*是资金需求方才会申请贷款。也就是说存在一个成功率p*,当且仅当p≤p*资金需求方申请贷款
P*== (2)
设p在区间[0,1]的密度函数为f(p),分布函数为F(p),则贷款申请成功的概率为:(t)== (3)
对是(3)求r一阶导数:==-
公式(4)表明,利率与申请的项目平均质量成反比,利率越大,申请的项目平均质量不高,违约的风险越大。但是从实践上来看,资金需求方的利润RJ不可能小于零。只能令收益减去成本后利润小于零。
(三)信用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一般来说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高,而网络借贷平台出现的信用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借款人,一种是借贷平台。
1.借款人风险。网络借贷平台以借款人上交的资料进行信用评估,来决定借款人的最大借款额度。目前有些国家的信用评级比较完善,网络借贷平台可以有效的获取借款人的信用,从而减少个人的信用L险。但是就我国而言,这一领域相对较于薄弱。而一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这一点,在各个网络借贷平台套取大量资金,导致平台出现坏账,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以安e贷为例,其贷款均由中国平安旗下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在超出80天后,担保公司将对未偿还的剩余本金和截至到代偿日的全部应还未还利息与罚息进行全额偿付。
大多数P2P网络信贷的借款利率在10%到15%之间,远高于传统商业银行的借款利率,加上P2P网络平台的账户管理费、手续费等,借款人实际承担的综合利率接近20%,这种高额的借款利率将会导致借款的违约概率增加。
2.借贷平台风险。交易中买者和卖者拥有不同信息的情形就是所谓的信息部队称。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一方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借贷平台就是处于有利地位的一方,而借贷人拥有贫乏的信息则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在P2P网贷借贷虚拟的交易环境下关联主体信息掌握程度不同,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严重。此外我国P2P平台无法像国外P2P平台一样通过已经建立好的诚信系统了解借贷平台的资信情况,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和贷后管理。
四、互联网金融P2P的风险来源
(一)内部原因
网络借贷平台组织架构不健全,法律法规及管理体制不完善。如今,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出现,但是网络借贷平台建设并不是很完善。现在的网络借贷平台还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且入行门槛低、注册的起点低,导致出现网络借贷平台的质量参差不齐。而且出现的模式多样化,模式的不同,资金的安全性不高。而且目前我国并没有对网络借贷平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文件,网络借贷平台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没有明确的法律来管理,存在着一定的管理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中间资金账户管理有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资金管理方面,平台为了实现交易中的转账结算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了中间资金账户,由于P2P网络借贷是小额资金的交易,交易量大,“活多钱少责任大”所以第三方机构只是负责给平台开户,不愿意进行转账结算的操作和对中间账户进行监管。资金的支配还是由平台自己操作,这就造成中间资金账户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平台存在金融诈骗和捐款逃跑的可能。其次,不能对平台资金的流向进行有效地监测,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资金转移没有把握,增大了投资人风险。此外,债权转让模式中,专业放贷人或平台先从投资人处得到资金再出借,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沉淀也未受监管,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二)外部原因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展了许多只有金融机构才能开展的业务,绕开了金融法规和监管机构的监管,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进行定位、对平台的业务范围、运营所需要的资质、人员、服务方式、收费标准、也没有相关的规定。
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缺失。网站规则变更不及时由于市场不断变化,各个平台也不断调整自身的游戏规则,大部分平台都是直接在公告栏里面发一则公告了事,但是由于多数投资人投资平台众多,而各平台规则不一,每次都要去公告栏去搜索规则更新情况实属不易,建议平台直接在网站规则中及时更新,可以让投资人一目了然。
五、以宜人贷为例案例分析
(一)贷建立及发展
宜人贷是由宜信公司于2012年推出,是中国在线金额服务平台。通过了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给我国城市白领提供信用借贷咨询服务。2015年12月18日宜人贷在美国纽约交易所成功上市,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海外第一股。基于宜信多年市场上的经验和数据,采用智能化大数据风控技术,为大众提供了一个阳光、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2015年9月,该平台用户注册超过600万,出借端累计交易促成金额破百亿元,并风险备用金余额超过3亿元。2015年11月,宜人贷正式向SEC递交首次公开招股文件,拟融资最高1亿美元,股票交易代码“YRD”。
(二)宜人贷的运作机制
宜人贷致力于两端客户的借贷业务,使得客户需求对接变得更为规范安全、高效、专业。
宜人贷的运作机制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线下交易模式。该模式下的互联网金融P2P网站是由借贷双方面对面来完成,且只提供交易所需的信息、具体的交易手续以及交易程序。诸如此类的模式的P2P网络机构有“证大E贷”及中国平安旗下的“陆金所”。
第二类:承诺保障本金模式(线上服务)。此类模式下的P2P网站承诺当贷款发生违约等风险时,优先为出资人垫付本金,保障出资人的资金安全。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大部分平台机构都引用该模式,类如北京的安心贷和上海的“你我贷”。
第三类:不承诺保障金机制模式(线上服务)。当贷款发生违约风险时,不垫付本金。以上海的“拍拍贷”为唯一代表。
(三)宜人贷近年概况
2015年12月宜人贷在纽约交易所挂牌交易。开盘价于发行价持平,均为10美元。按发行价计算,宜人贷市值为5.85美元。开盘后两度跌破发行价。近年2月12日,宜人贷股价跌至52周最低,仅为3.35美元。而半年后,宜人贷的股价翻了十倍以上,市值超过20亿美元。
上图表明:2016年8月24日,宜人贷股价收跌约22%,25日开盘又猛跌10%,此后反弹涨幅一度超过10%,现已回吐涨幅,略涨0.04%。短短几日“半年十倍股”宜人贷跌幅扩大到33.07%。
六、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控制与防范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及监管机制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全新的行业,相比于传统金融而言有着很大的区别,其所涉及到的部门较多,原先的金融法律法规所涉及的范围有限,不足以严格规范互联网金融体系。因此我国应该加强法律建设,订立明确行业标准,提高入行门槛。
1.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首先必须做好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借贷平台,严厉打击不良的恶劣违法行为,打消不良平台的恶劣念头,在违法不良念头还没生长的时候就要遏制,为大众创造出一个阳光良好的网络借贷平台。及时制定和颁发相关法律法规,在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以及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等方面加紧立法,明确数字签字、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业务。
2.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合适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加大量刑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执照等认真核对真实性,并对于一些财务披露虚假的进行压力打击,严厉拒绝以虚假财务状况来吸引借贷者。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然而注册的最初资金也是该网络借贷平台的指标体现,但对于不及时更新的信息指标,也会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同时大众自身也要提高辨别网络借贷平台的好坏,不要具有占小便宜的心态,合理的心态不要具有追随大众的心理。
(二)健全信用体系
为了促进平台发展的健康发展,要完善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借款人的信用资料的真实性要进行严格审核。从多方面考核借款人的信用,在注册网络借贷平台时,让客户实名认证,减少个人信用风险。不管要在这方面下手,还要从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险出发,提高注册标准,有关部门严格监控并筛选出优良的平台,要实行优胜劣汰,加强第三方中间方监督。采取多样化的风险分散。
(三)控制利率范围
P2P的利息普遍高于其他理财方式,年化收益率一般在6%~20%网络借贷风险分析控制:
对于借款方,存在着因借贷合同存在隐患而导致最终的财物亏损风险对于贷款方,存在着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而且容易碰触“非法集资”的红线。
(四)提高洗钱风险意识
一是完善监管的依据,防止P2P处于金融监管真空地带。二是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三是尽可能的判断借贷资金来源用途。四是设立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机制,防止信息泄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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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思路;风险防控方法
随着科技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大数据时代也随着兴盛和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也随之不断的提高,工作效率的提升也促进了各行业之间的健康有序发展。金融行业也加剧了互联网的使用程度,其不断影响和刺激金融化行业的发展,激励金融行业不断的创新和改进,从而促进其它行业的发展。互联网在新时代背景下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其牵动着各行各业的发展,促进各行业之间的联系,影响着各行业经济发展的效率。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更加要求各金融行业之间不断更新互联网技术,使我国的金融行业水平在互联网技术的帮助下不断提高,加快金融行业迅猛飞速发展,确保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固和提高。
一、关于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一)大数据技术概念虽然大数据技术是近年来才广泛应用的先进技术,但其概念却是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最早诞生于美国。根据目前网络上所总结的内容,大数据技术的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应用于现代信息系统当中所涉及的资料数量规模极为巨大且无法通过当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撤取、管理、处理并汇总整理成为帮助用户做出决策的数据信息,利用数据库软件能够对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存储以及管理的技术,即被称为大数据技术。
(二)互联网金融概念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简单来讲,主要是金融行业借助互联网平台技术优势进行行业推广和提供信息查询、业务服务的过程与形式,即为互联网金融。但此为字面意义上和形式上的解释。从狭义上来说,是金融行业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金融业务的开展,这一模式能够让投资方与融资方利用互联网的金融平台实现业务的对接,达到相互匹配的目的,从作用上讲是互联网为金融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联系的渠道,例如现代电子商务品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企业。传统的线下金融业务推广渠道窄且成本高,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成本较低,且由于网络覆盖范围广,其推广覆盖面更广,能够为用户带来更为全面的体验性,同时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时间性、空间性优势也能够提高业务开展的效率,打破时间与空间的局限,能够实现多地点的交易,且整个交易过程更加快捷,成本也更低。
二、大数据技术时代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思路
(一)注重多主体的融合发展创新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多主体融合创新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与创新。以某商业银行为例,要想实现多主体的融合发展,不但要实现线下金融业务的数字化和数据化,同时也要促进各个部门业务形式与业务流程的升级,并做到各部门主体的融合与协调。另外,还必须要实现互联网金融标准化流程与制度上的合理构建,实现实体经济的线上与线下的共同发展,达到与当地政府政策与环境标准,如某商业银行必须要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扶贫政策以及实体经济市场发展实际状况,实现实体经济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升级转型。最后,利用商业模式实现进一步的创新行业发展,促使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密切融合,实现差异化的创新方式与服务方式,例如,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中的资信审核,在运用大数据技术后能够实现投资方、融资方信息的录入,形成资信数据库,投资方与融资方能够通过资信数据库了解各自的信息,并做到资信的准确掌握,促进第三方交易的安全性与准确性,保证网络运营的多主体化融合创新。
(二)完善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过程中,要不断健全监管与风险防控体制,并从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时促使金融发展基本法律的完善,实现内部控制体系的统一,同时也要从多角度、多层次的角度出发,准确划分各部分职能,并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也是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尤其要注重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的完善,要以消费者权益为核心,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诉求,特别是涉及到消费者的隐私信息,往往需要建立更高水平的保护机制,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安全防护。例如,某商业银行所采取的风险防控等级制度,按照商业银行业务内容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风险等级预警,并建立有效的处理方案,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的同时,也确保金融业务交易中信息披露的合理控制。所以,在风险防控体系构建中,要构建金融系统和完善的信用风险管控体系,并以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管控体系的调整,增强信息数据的安全性。
(三)积极提升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大数据时代下对于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的应用要求较高,这也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首先要形成共同的信用体系,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是重要的核心,并辅以科学的监管体制的管理,不断强化金融市场的信贷监督,针对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不良现象进行通知管理。在互联网金融中必须要建设征信体系,如某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制定的征信体系,针对消费者的失信行为予以严格的监督与控制处罚。尤其现代互联网技术发展极快,网络的安全性一直存在较大的威胁,常常出现一些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产生经济损失,也威胁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企业应在信息化安全方面极大建设与完善力度,确保信息安全得到全方位的保障。
三、大数据技术时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方法
(一)发挥大数据技术优势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对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首先要利用大数据技术充分保障消费者信息、交易信息、交易记录和相关数据、文本信息与其他数据的搜集和整理分析,并对客户的信用做出科学的评价。尤其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的来源和常见风险制定信用风险的相关机制,帮助互联网金融平台掌握客户的信用情况,从全方位保障信用风险的防范水平。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必须要能够利用大数据技术掌握金融市场的动态变化,要对市场的发展作出准确的预测,并对历史信息作出科学的分析,判断市场发展动向和变化规律,大数据的作用和优势能够实现对历史信息进行合理的分析,利用科学的模型与精确的算法来提高风险的预测准确性,实现风险的有效防控。
(二)构建科学化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互联网金融企业要积极构建科学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对于一些具备较为雄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利用自身的资源,结合实际情况针对用户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明确进行市场定位和用户群体的划分,建立内部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风险分析模型,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要加强与征信机构的紧密合作,依靠征信机构获得准确的信息,要实现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按照事前调查、事中控制、事后分析来实现对风险的全过程防控。另外,互联网金融企业还要利用大数据技术结合所获取的信息数据进行风险防控模型的建立,模拟风险发生情况制定完善的处理方案,确保平台资金的安全。
摘 要: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扩张,从单纯的支付业务向转账汇款、跨境结算、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等传统银行业务领域渗透,已使商业银行倍感压力。但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速度过快,没有现成法规可循,往往游离于银监会和央行监管之外,加上互联网的开放性,潜在风险不容忽视。本文在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了相应的的监管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共同作用的结果,狭义上来说,其就是计算机连接终端和互联网服务平台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相结合而形成的虚拟金融市场,广义上来说,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的实体金融机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也包括在内。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快速发展,不得不说的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跨国界经营、高技术装备水平、法律缺位等问题也日益突出,这显然比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具有更大的复杂性,加大了监管难度,威胁着我国的金融安全防范体系乃至经济安全。
二、互联网金融中的主要风险分析
(一)操作风险。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导致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导致了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来自于多方面,互联网金融客户的疏忽,互联网金融安全系统及其产品的设计缺陷与操作失误等多因素都会导致其发生。此外,还包括了涉及到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真假电子货币的识别等的操作风险。
(二)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是指投机者利用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的手段与相关的利益方进行交易,给金融资产的持有者带来不利的的风险。由于互联网信息传递的快捷和不受时空限制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利用其放大传统金融风险,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频繁的突然的发生,而且其传染性很强,危害也很大。
(三)信息风险。信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会使得互联网银行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引发的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处于一种虚拟的空间中,一切金融往来都是以数字化在互联网上得以进行,这就导致了互联网市场上商业银行与客户间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状态,客户会获得更多的有利于总觉得而对互联网银行不利的信息,给银行带来风险。。
(四)信誉风险。信誉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交易者的一方不诚实,没有如约履行其义务的风险。这个风险,同样产生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传统金融的物理结构和建筑的重要性比金融机构比重大,其风险相对较低,而互联网交易双方不见面,交易双方的身份,是否真实都是有待验证的方面,而且就我国的情况而言,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还不仅是来自于其虚拟的服务,更存在着由于社会信用系统不完善而出现的违约性。
(五)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来源于违反法律、规章的危险,如果交易的双方各自的法律权利不明确,出现问题就可能无法通过法律来解决,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事物,相关的法律还没有完善,这就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而出现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如果银行是通过互联网在其他国家开展业务,也很可能由于对当地的法律法规不了解,进而导致从法律风险的发生。
除了以金融机构常有的风险外,互联网金融还会出现一些新的风险:
(一)业务扩张风险难免。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游走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理财模式、支付模式和融资模式三类。就理财模式而言,目前“余额宝”主要将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等,风险较低,收益也不算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要较银行账户低,被盗风险大,由“支付宝”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电子存款凭证,存在由互联网安全问题造成资金损失的风险。而互联网借贷行业基本处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一些P2P公司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期限错配,风险突出。仅2012年一年,国内就已发生多起互联网信贷公司“跑路”事件。
(二)系统安全性风险难控。将金融与互联网绑定在一起,风险问题也变得不可小觑。以往银行网站遭遇黑客袭击、个人金融信息被盗取的事情并不少见,而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以技术为支撑,如果技术不过关,网贷平台遭攻击,那么,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今年7月6日,中财在线自己开发的系统遭遇黑客攻击,部分用户数据泄露,出现挤兑现象。而最近,铜都贷等网站也受到流量攻击,有些网贷平台还受到了黑客的敲诈勒索。
(三)监管缺失风险必显。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与法律约束,整个行业都在摸索前进,其中不乏个别公司违规经营,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甚至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累积了不可小觑的金融风险。由此看来,随着监管政策逐步明晰,行业优胜劣汰以及规范整顿或将在所难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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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2P网贷平台; 借款人; 信用风险; 指标体
一、现阶段我国P2P网贷平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的缩写,即个人对个人的意思。所谓P2P网贷,是指从事点对点信贷中介服务的网络平台。相比于传统民间借贷,P2P借贷具有覆盖范围广,信息公开透明,风险分散,速度快,门槛低和交易直观的特点。
国内P2P网贷平台市场存在“三不熟”和“三无”的问题,即投资者不成熟、平台不成熟、融资者不成熟,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无监督管理机构。平台成长初期为了吸引投资者,往往存在刚性兑付问题,承诺本息保障的担保问题,以及行业整体征信体系不完善的矛盾,无疑增加了网贷平台潜在的风险漏洞。
伴随着我国P2P疯狂发展的是数字惊人的P2P跑路平台和涉案金额,P2P网贷的核心是对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目前P2P网贷平台存在的风险有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监管风险、技术风险等。本文主要研究的基于P2P网贷模式下借款人逾期还本付息甚至违约而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的信用风险,不包括网贷平台虚构债权吸收投资者资金的风险。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中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分析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引起P2P网贷平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主要原因有:
首先,P2P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还不完善。P2P网贷发展不过几年,行业准入门槛低,平台缺乏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人才,不具备贷款风险管理的资质和能力,审贷效率低,容易导致较高的坏账率和逾期率,投资者资金难以保障。其次,我国的P2P借贷平台缺乏健全的个人征信体系。商业征信业务发展还不成熟,民间征信不易实施,中央银行的征信系统不对外开放,仅仅依据借款人自己提供的信息粗略判断其信用,难以做出对借款人客观和准确的信用评价。此外,网贷平台之间的征信数据尚未实现平台共享。借款人的信用容易出现重叠,一个借款人可以在多个平台获得借款,单个平台可以根据自己的数据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评估,但该借款人是否在其他平台取得借款却无从得知。
三、P2P网贷平台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对P2P网贷平台借款人进行信用风险评价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帮助投资人了解借款人的融资背景、经营能力、资信水平、资金使用、违约历史记录等,另一方面对平台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降低风控成本和加强互联网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由于网贷平台是在传统个人信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且考虑到网络信息领域的特殊风险因素,在指标的选取上,笔者借鉴国内信贷公司和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风险评价的指标选取经验,再结合网贷平台征信过程局限性的特点,以及考虑到借款人主要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按照指标体系所遵循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原则,建立的P2P网贷平台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1、性别:男性相比于女性,贷款违约率较高,不太注重信用记录,还款意愿较低。
2、年龄:不同的年龄区间,借款人的经济能力会有不同,因而信用等级也会有区别。
3、文化程度:文化程度高的人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实践能力和成熟的理财规划,还款的意愿和能力都相比于文化程度低的人要高一些。
4、婚姻状况:已婚和未婚的借款人,其家庭收入水平、消费结构和生活负担会有不同,对还款能力会有影响。
5、所在地:不同的地域会有不同的文化、经济、政策,创业环境好的地区借款人的成功率会较高些,违约率也就会低。
6、职业类型:职业不同,借款人的工作稳定性和收入来源也会不一样,高职位和高收入行业显然履约率较高。
7、收入:收入与借款人的现金流直接挂钩,反映了还款实力。
8、工作年限:年限能够表现出借款人在自身领域的工作成熟度和稳定性,同时也代表资金的积累程度,年限越长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也越好,更不易违约。
9、房产属性:住房面积和房产市值从侧面反映了借款人的经济实力。
10、购车与否:车辆作为借款人的资产同样和房产一样体现了借款人的经济实力。
11、借款金额:借款金额越大,违约的风险越高。
12、借款用途:借款用途不一样,借款人的取得收入也会不同,潜在风险也就会不一样。
13、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越长,资产的流动性会越低,违约风险也会越高。
14、借款利率:越是容易融得资金的项目其风险相对较小,利率会较低,相反高利率的借款意味着项目的风险较高,违约率会高一些。
15、借款标的:信用认证标、实地认证标、抵押标、机构担保标会有不同的借款违约概率,标的不同信用风险也会不同。
16、逾期借款笔数占总借款笔数百分比:逾期借款占比越高,借款人的历史信用越低,会与未来违约有联系。
17、目前是否有违约未还债务:若有违约债务,借款人难免会用新融资借款填补前期债务,违约风险会比较高。
18、央行认证信息:通过查询借款人在央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可以更好掌握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四、结束语
本论文以互联网金融中的P2P网贷平台为例,研究和分析网贷平台存在信用风险,结合商业银行等借贷机构对个人信用风险评价指标的选取标准,构建P2P网贷平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基于我国P2P网贷的现状,未来应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提高行业门槛准入标准,实行第三方资金托管,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加快平台间信用信息共享的进度,严格审核借款人个人信息,规范平台的业务范围,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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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龚衍斌.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措施研究[J].金融研究,2013(7):45-51.
一、有关互联网金融研究的文献回顾
1995年,全球第一家互联网银行SFNB(SecurityFirstNetworkBank,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在美国成立,随后开始在欧洲和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兴起,近些年在中国和日本等地发展迅猛。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取得了很多成果。按照研究方向和内容来看,大致分为三类。1.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研究李博、董亮(2013)将互联网金融模式鉴定为三类:(1)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延伸,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都可归纳为这一范畴;(2)金融的互联居间服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信贷、众筹等;(3)互联网金融服务,如小额贷款公司、基金保险销售平台等。谢平(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以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为支柱,他将互联网金融模式分为八类: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对等联网(P2P)、众筹、大数据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保险等。罗明雄(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有六种模式,分别为:第三方支付、P2P、众筹、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门户以及金融机构信息化等。郑联盛(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整个金融领域的新型业态。总结目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并归纳为四类:(1)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包括有:为传统金融服务提供服务的机构或平台、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务的融合、运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业务的创新化发展。(2)第三方支付。典型代表有支付宝、快钱等第三方支付机构。(3)互联网信用业务,主要包括众筹、网络贷款等新兴业务。(4)互联网虚拟货币。美国的Google、Facebook、eBay等都发行有虚拟货币。目前,中国对此类业务实行严格的管控,2014年1月起,已禁止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的销售。虽然学者们在叙述角度上有所差别,但从总体来看,所谓互联网金融不同模式就是各种金融与互联网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概括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与基于互联网特性而延伸的金融(类金融)服务两大类别。2.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趋势的研究MaryCronin(2002)介绍了网络银行的业务特点和竞争优势,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及创新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对网络银行的风险防范及控制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谢平、部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以先进的信息科技为依托,对传统的金融模式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他运用案例研究,归纳出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三种模式:移动支付、网络信贷和众筹融资。曾刚(2012)运用不同视角,对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进行比较,得出两者之间不仅具有竞争关系,而且还可以互相合作、共同发展。王琴、王海权(2013)在对网络金融的内涵做简单阐释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典型的国外网站的业务和发展,与国内网络金融发展做对比,提出国内网络金融企业要逐步改善金融服务理念,加快推进网络营销模式的多样化和服务品牌化建设。左近业、贺根庆(2014)立足于中国网络金融发展实践,深入解析内涵,把握发展趋势,为网络金融业务拓展和利润增长提供新思路。显然,学者们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是高度认同的,对传统金融机构或管理部门而言,关键是如何适应并充分利用好这种发展趋势。3.针对互联网金融高风险的特点的研究学者提出应该把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体系,并提出多种监管方案。尹龙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索较早,他在《网络金融理论初论:网络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发展及其影响》、《对中国网络银行发展与监督问题的研究》等文章中,详细分析了网络银行发展的现状及风险特点,结合目前监管实践,提出了有益的监管策略。徐静(2006)指出近年来网络银行在中国发展迅猛,但是监管部门必须对网络银行的风险引起重视,及早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借鉴国外先进监管经验,并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巴曙松、杨彪(2013)认为中国第三方支付与美欧等发达国家相比,在立法层次、分类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监管等问题上存在提高和完善的空间。鉴于目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薄弱的现状,提出了相关建议。陈林(2013)从六个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形式及特点,指出互联网金融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影响,并在深入比较欧美等主要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王立国、徐爱萍(2014)分析了网络金融风险具有高度隐蔽性、瞬时爆发性、极度渗透性和交叉感染性,在此基础上,从法律、经济、技术等角度创新了监管模式,对及时分析和控制网络金融风险做了积极的探索。这类研究普遍认为,各种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蓬勃发展的背后,亟需有效监管,以控制风险,维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从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模式来看,由于其业务依赖于电子信息技术,因此首要风险来源于技术层面。尤其是中国网络技术发展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明显滞后,硬件设施及软件系统大部分由国外引进,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完全掌握它们的性能,或是系统设计存在缺陷,如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技术等都容易引起潜在风险的发生。而互联网的快速传播功能,也使得这些技术漏洞和病毒等快速地感染,从而形成系统性风险。这样的例子近年来不断出现:如2014年2月,美国著名的众筹网站KICKSTRAER被黑客攻击,部分客户数据泄露;2014年3月22日,系统漏洞导致携程客户资料泄露。2.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资金使用者通常以小微企业为主,这类企业的共同特征是财务报表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因而其不确定性要远远大于一般的银行客户。而中国征信系统数据的不完善,又增加了对这类客户信用状况的辨别难度。央行的征信信息是最完整的,但数据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数据时效性、全面性和层次性上仍存在短板,其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更差一些。一些利用大数据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平台虽然能收集到及时的数据,但能用于信用评估的数据并不多,而且分析方法和手段也还在探索阶段。二者此消彼长,互联网金融的不确定性要远远大于一般的银行信用。3.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呈现出混业经营的态势,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都提出了新问题,急需法律规制,但制定法律必须全国统筹、深入研究、综合考量,这就出现了监管立法相对滞后的局面。2014年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把新型网络金融公司作为影子银行的第一类,明确由央行牵头,统一各部门协调监管,但目前还只是一个宏观框架,没有出台具体细则,在事实上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具体而言,涉及到以下三方面。(1)商业信息、隐私泄漏的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时代离不开大数据,在海量数据中加工、挖掘有价值的信息为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机构拥有这些信息的所有权,为获得投资人信任,一些P2P网贷平台会把优质借款人的详细信息到网站上,这样不仅会造成网贷平台的商业信息泄露,也会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隐私存在被泄露的隐患。依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泄漏消费者或投资者个人信息,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治。(2)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法律风险。2015年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实施,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行为的监管力度。为提高知名度,目前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广告宣传中涉及虚假和夸大的成分,如“国家级”、“最高级”等极限词的使用;“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承诺都属违反《广告法》的行为。(3)金融犯罪风险。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等相关制度,在业务发展和盈利压力的主导下,容易采取一些高风险交易模式,触及了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清算网络赌博或非法集资等犯罪资金,利用网上银行实施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网络炒汇、炒金,网络传销,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网上制假售假、洗钱犯罪等。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拥有巨大的成本优势、服务优势和竞争优势,从而成为金融发展的巨大支撑;另一方面,较之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又面临更为巨大的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及法律风险,这促使各国的宏观调控者重新审视自己的监管政策,不断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作出适应性调整,以使其成为各国促进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1.完善的法律法规机制明确互联网金融各主体权利与义务,划分利益边界,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美国法律制度比较健全,业务开展方面有《全球及全美商务电子签名法》、《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统一电子交易法》、《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市场准入方面有《国民银行网上银行注册审批手续》;风险管理方面有《网络信息安全稳健做法指引》、《技术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PC银行》;现场检查方面有《OTS对零售在线PC银行的声明》、《FDIC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性与可靠性检查程序》等。英国对网络信贷的监管较早,《消费者信贷法》是规范网络信贷的法律;《P2P融资信贷操作指引》用来规范P2P机构;市场准入方面,无最低资本金的门槛限制,但网贷机构要获得信贷机构牌照才可运营。欧盟规范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规有《电子货币指引》、《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反对非现金支付》、《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等。日本对非银行民间金融公司资金进行管理的法律有《贷金业法》、《出资法》、《利息限制法》等。2.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金融的运行基础是互联网,因此,互联网技术安全和管理安全就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安全包括电子技术、内部管理、自有资本和客户资金管理等。具体要求有:(1)确保任何情况下的网络主机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严格排除各种人为或非人为因素的影响;(2)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身份、数据、资料的真实合法,交易过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3)严格保密制度,确保研发新技术、新成果不被窃取,保证客户资料不被非法盗取或者修改。美国《银行机密法》规定,所有网络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新开户标准,还要建立网络监控系统。3.高效的行业自律组织很多国家都重视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对互联网机构的监管,运用行业标准来约束机构行为,可以弥补政府机关监管职能的缺陷,也可以补充法律法规的漏洞,及时对新情况作出反映。美国构建了完善的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框架:(1)决策管理层在业务风险中的职责;(2)网络银行业务的技术风险管理;(3)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的内部控制机制;(4)网络银行业务外包情况下相关风险的控制。另外,英国和日本都是组织自律组织充当“准政府机构”,承担部分政府的监管职能,营造互联网金融良好的市场环境。4.务实的功能性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从单一的业务模式开启,随着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业务模式也随之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平台囿于利润及企业竞争力的考量,纷纷向混业经营转变,金融服务逐渐趋向综合性,逐渐发展为向消费者提供全面服务,金融超市的出现给分业监管也带来了新的难题。为了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美英等国开始对监管政策进行调整。1999年,美国修改金融监管框架,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采取了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200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法案,由金融服务局将取代原来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统一行使监管职能,实现了跨行业监管。5.协调的国际合作机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要求日益迫切,国际社会开始构筑一个新的、稳健的国际金融架构。1999年,由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及意大利七大西方工业国成立了“金融稳定论坛”,旨在从全球范围监督各国及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后邀请澳大利亚、新加坡、荷兰、瑞士和欧洲央行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入,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发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2003年,巴塞尔委员会《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和监管》,2007年,《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P2P网贷;互联网金融;风险
P2P网络借贷的特征
(一)用户广泛
P2P网贷平台的用户主要包括借款方和贷款方。其中,借款方由中小企业和个人组成。在P2P网贷平台中,如果借款方拥有良好的信用等级,即使借款方不用任何财产进行抵押,也能够取得相应贷款。而且,P2P平台的借款申请审批周期较短、手续简单,借款方能够很快拿到申请资金。所以,P2P网络借贷平台吸引了众多借款方参与。由于P2P平台为贷款方提供了灵活多变的投资方式,而且对贷款方的投资金额也没有下限要求,所以P2P借贷平台也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二)利率高风险大
对于借款方来说,他们之所以会选择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是由于自身担保或者抵押不足,无法通过传统金融机构的渠道取得贷款。因此,其往往愿意接受利率更高的P2P网络贷款。而对于贷款方和P2P借贷平台来说,其主要是通过对互联网信息的综合分析来评估借款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还款能力,所以必然面临巨大风险。
(三)对互联网技术的要求高
在P2P网贷平台中,借款方和贷款方的参与者众多,而且相互之间的关系异常复杂。要整合大量数据,必须拥有较强的互联网技术作为支撑。实际上,P2P网络借贷平台就是互联网技术,特别是数据挖掘技术发展的产物。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帮助,P2P网络借贷平台有效地降低了小额贷款的审核成本和风险,使社会小额贷款成为现实,满足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弥补了传统金融体系的缺口。
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一)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方赖账的风险。众所周知,P2P网贷平台的最大特点就是网络虚拟性。该特性虽然简化了借贷工作程序,但同时也加大了借款方资信认证工作的难度,P2P网络借贷平台很难通过网络资料对借款方的相关情况做出完全准确的评估。这为部分借款人的欺诈性借款、欠款不还等行为提供了温床,而这种风险则由借贷平台和贷款方承担。虽然部分P2P网贷平台采取了相关的风险防控措施,但是这些措施通常属于简单的辅助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借款方的上述不良行为。所以,一旦发生借款方欺诈事件,贷款方的资金往往很难追回。
(二)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由P2P借贷行业法律身份以及法律监管的缺失而引发的借贷平台发展受限或者用户遭受损失的风险。法律身份缺失。经过多年发展,P2P网贷行业逐渐赢得了社会大众的信任,吸引了大量群众参与。然而,目前P2P网贷平台并没有得到国家法律上的认可。法律认可的缺失,一方面使得部分群众始终无法打消顾虑,阻碍了P2P网络借贷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投资者在该平台上的投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极大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法律监管缺失。P2P网贷平台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借贷相关操作,虽然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效率,但也引发了P2P网贷的监管难题。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出台P2P网贷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金融机构无法明确自己在网贷行业监管中的责任。金融机构不知道是否应该对P2P网贷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即使有意监管,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也根本无法对P2P网贷平台的相关行为做出判决。在这样的情况下,部分P2P网贷平台趁机推出了债权转让和概念模糊的理财产品,严重威胁了网络借贷行业的安全。
(三)平台风险
平台风险主要是指由网络技术漏洞或网站进入门槛过低而引发的用户信息泄露风险和资金损失风险。网络技术存在漏洞。网络技术的进步必然会推动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但是,不管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何种地步,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漏洞,这些漏洞很容易被网络犯罪份子用来对P2P网贷平台进行恶意攻击。这不仅会引发用户信息的大规模泄露,而且还会使用户资金安全受到威胁。近年来,一些P2P网贷平台时常发生用户资金被大量盗用的事件,这充分说明互联网技术存在的漏洞,已经严重威胁到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借贷网站进入门槛过低。目前,大部分P2P网贷平台均采用电子信息发展、高科技发展或者投资咨询等相关名称对网站进行注册。根据我国工商注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营业务为信息技术、科技发展或者项目咨询等相关行业的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少于三万元。除此之外,并没有对公司的其它资格作出相应要求。由此可见,我国P2P借贷网站的进入门槛非常低。这很容易导致大量不法分子涌入网络借贷行业,不仅会降低网络借贷行业的信誉,而且会对用户利益造成侵害。
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对策
(一)加强借款方审查
改善借款方资格审核的方式。当前,我国P2P借贷平台主要是通过借款方提供证明材料的方式审核借款方相关资格。由于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非完全可靠,所以这种审核方式并不能完全准确的评估借款方相关资格。对此,必须改善借款方资格的审核方式。例如,可以与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用户防火墙活动,充分利用传统金融机构的结算平台功能对申请者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详细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来决定是否接受借款方的借款申请。对于那些提供虚假信息的申请者,P2P借贷平台要坚决抵制,甚至拉入黑名单,使其从此以后不能再向该P2P借贷平台递交借款申请,进而降低借款方的信用风险。引入外部征信记录。由于每天都有大量用户向P2P网贷平台申请借款,P2P网贷平台往往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申请者的征信审核工作。因此,P2P网贷平全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引入用户征信记录,这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够保证用户信用质量。例如,P2P网贷平台可以向中国银行申请,由其直接向平台提供借款方的征信记录和客户评分。除此之外,P2P网贷平台还可以与淘宝、京东等电商企业或者腾讯等社交网络企业开展广泛合作,充分利用这些企业所掌握的原始数据和数据挖掘技术对借款方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借款方的信用等级。引入外部保险公司。在借款方资格审查工作中,除了上述两个方法之外,还可以参照物流行业的外包做法,将P2P网贷平台的借款方资格审查工作外包给专业的保险公司完成。一方面,能够避免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主体按照影子银行的标准对其进行监管,限制平台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将P2P网贷平台的用户信用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使P2P网贷平台能够做好其它核心工作。
(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及时出台认可P2P网贷平台合法身份的法律法规。加强我国金融行业的建设,推动我国民间金融业——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是重要方面。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身份,不仅能够打消部分群众对于P2P网贷合法性顾虑,还能够使该行业参加者的行为得到法律保护,有助于P2P网贷平台吸引更多用户,进而促进P2P网贷行业的发展。及时出台监管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明确P2P网贷行业的法律监管主体。我国P2P网贷平台的业务模式非常复杂,而且普遍呈现跨区域的特性。所以,在确定监管主体时不能选择单一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的单线模式,而是要实施多机构合作监管的多线模式。另一方面,要从法律层面对P2P网贷平台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为了保证监管主体在实施监管时有法可依,必须在法律上对P2P网贷平台在经营范围、经营模式、风险系数和用户类型等方面行为进行明确规定。
(三)加强P2P网贷平台的风险自我约束能力
不断升级P2P借贷网站。近期,某曾经号称“铜墙铁壁”的P2P借贷网站被黑客联手攻破,导致该网站的大量用户信息泄露,用户资金也随之被非法转移。可见,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任何互联网技术都可能被随时破解,P2P借贷网站也时刻面临着被黑客攻击的危险。因此,为了避免用户信息的泄露与资金的损失,P2P网贷平台应该时常检查借贷网站的运营情况,并根据日常运营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对网站进行升级,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攻击的漏洞。此外,P2P网贷平台还可以开通相应渠道,广泛收集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网站安全问题,并对其进行及时修补。提高借贷网站的进入门槛。当前,我国工商部门对于P2P网站申请者的审核主要考察网站注册资金是否达标,缺乏对网站其它资格的审查,这让大量不法分子趁机混入P2P网贷行业中,降低了P2P网贷行业的整体质量。因此,必须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申请者的资格审查,提高网站进入门槛。除审查网站注册资金是否达标之外,还需要重点审核申请者在信用资格、平台运营模式、平台组织架构等方面的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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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消费金融;蚂蚁花呗;风险防范
一、引言
基于电商平台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电商平台企业利用自身拥有的相关用户基础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等数据资源来为客户提供信用借款或分期付款业务等相关服务,从而构成了商业平台、资金提供者和消费者的良性生态圈。[1]截止2015年,经过一系列的监管整顿,互联网金融逐渐进入一个稳定期。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消费金融业务是通过互联网开展,客户资质参差不齐,电商平台在发展消费金融业务中往往面临的风险环境更加复杂。[2]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概况
(一)我国消费渗透率依然偏低。2018年消费贷款余额约36万亿元,占GDP比重的45%,占贷款余额的31%。[3]根据调查,专家预测未来年复合增长率(CAGR)有望保持在20%左右,且消费信贷余额在2019年将突破43万亿元,2020年消费信贷余额将攀升到51万亿元,消费信贷占贷款余额的比重也将随之上升。(二)消费金融市场潜力巨大。目前我国在消费信贷/消费支出方面仅有16%左右,而美国达到近30%;在消费信贷/GDP方面美国达到近20%,而我国仅占7%左右;在消费信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例上我国更远低于美国的66%。因此,鉴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相信消费金融市场仍有广阔发展空间。(三)消费金融规模不断增大。截至2018年,消费金融规模已由2007年的3.27亿元攀升至36.07万亿元。[4]伴随着消费金融的不断发展壮大,中国消费金融规模也将随之不断增大。(四)消费贷款余额上升。2014年-2018年,我国的网络信贷余额从2676.8亿元增长到33642.8亿元,增长速度也始终保持40%以上,在互联网行业中属于高速成长领域。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分析
—以蚂蚁花呗为例“蚂蚁花呗”依托支付宝存在,由蚂蚁金服100%控股。放贷资金来源于重庆阿里小贷,重庆阿里的资金主要由银行贷款、自有资金以及ABS表外融资等组成,其风险管控环境相较于传统信贷产品更加复杂。(一)信用风险。蚂蚁花呗依托于支付宝,无独立应用,且其信用记录不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也没有线下审核用户的央行征信报告。在开通审核时,只依托蚂蚁金服大数据技术、云计算等分析用户画像及历史留存信用数据,个人信用记录不全面。因此,蚂蚁花呗在贷后容易滋生信用风险。(二)法律风险。当下互联网消费信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形态丰富种类繁多,但是平台间的实力参差不齐,对信贷流程管理也相差悬殊;容易促成消费金融业者的部分不良行径:比如导致不重视风控、数据不实、类似庞氏骗局等做法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三)技术风险。蚂蚁花呗依托于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用户在电商平台消费时容易泄露个人信息如用户姓名、消费偏好、家庭地址等。在当今共享的时代,个人信息数据泄露事件数不胜数,因此建立完善的技术程序来确保信息的安全至关重要,防止用户信息泄露,导致用户陷入诈骗这类事件是蚂蚁花呗平台当下的问题之一。(四)套现风险。蚂蚁花呗作为一款消费信贷产品,为支付宝注册用户提供定向消费贷款服务。由于蚂蚁花呗无提现功能,只能用于线上消费支付。不法分子通过电商平台等媒介进行虚假交易,为他人进行花呗套现,他们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由于蚂蚁花呗后台风险管理体系漏洞,导致用户陷入新型网络花呗套现的诈骗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