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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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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水规范范文第1篇

一、总 则

(一)为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

(二)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工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要点进行审查。

(三)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

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

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五)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 查 内 容

2.1 编制依据 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用途及规模、室外出口等是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规定;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2.2 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及控制高度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

2.3 施工图深度

2.3.1 设计说明基本内容 ⑴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⑵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⑶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的工程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⑷节能设计: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⑸防水设计: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⑹建筑防火: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井、防火门、防火??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⑻室内外装修做法。⑼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⑽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3.2 图纸基本要求 ⑴总平面图: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⑵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⑶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⑷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铺助设施。

2.4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中有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等建筑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2.5 建筑设计重要内容

2.5.1 室内环境设计 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3.0.5(附录a)条。结合本地区节能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范围,确定建筑耗热量指标。⑵《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7.1(三)条。严寒及寒冷地区厕所、浴室,特别是公共厕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即使有外窗,也应设置排气设施。⑶各类建筑物中重点噪声源,如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梯井道等的隔音,减振措施。

2.5.2 防水设计 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⑴《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第3.3.1条、4.3.4条、4.4.6条。地下工程防水卷材及涂料防水层的厚度要求。⑵《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第3.0.1条、4.1.4条、4.3.6条及5.3.4条、6.1.1条。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防水等级、设防要求及选用材料的技术指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4.2(二)条。屋面排水方式正确的选择。屋面排水设计合理性的衡量,如排水是否顺畅,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⑶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棚的防水、防潮措施。

2.5.3 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第5.2.2条、7.2.4条、7.5.1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低层、多层居住区、宿舍区宜考虑无障碍住房套型;室内外高差较大的建筑不宜采用无台阶入口,如入口仅设坡道,坡道坡度应符合最大限值的规定;从三级起台阶应设扶手。中、高层设残疾人坡道的住宅应保证至各层电梯厅、地下停车库的无障碍通行要求。

2.5.4 托儿所、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2.1.1条、3.1.7条、3.1.8(表3.1.8)条、3.7.3(一)条、4.2.3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幼儿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满足房间采光、通风的基本要求;窗台距地小于0.6m时,楼层无室外阳台应设护栏,距地面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2.5.5 中、小学校 《中、小学 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2.3.4条、 3.2.1(二)、(三)条、4.2.3条、4.2.11条、7.1.1条、7.3.2条。教室布置应考虑保护视力的基本要求,应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男、女生宿舍应分区域或分单元布置。

2.5.6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3.2.12(三)条。大、中型商店 应设顾客卫生间。

2.5.7 饮食建筑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3.3.7(二)、(三)条、3.4.1条。厨房应有为工作人员独立设置的交通及卫生设施;未做详细设计的厨房不能遗漏通风、排气设施。

2.5.8 汽车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3.2.1条、3.2.11条、4.1.7(表4.1.7)条、4.1.8条、4.1.9条 、4.1.13条、4.1.19条 、4.2.14条。为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

2.5.9 医院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3.1.5(二)、(三)条、3.6.5(三)条。医院主楼梯的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注意满足设无影灯的手术室对室内净高的特殊要求。

2.5.10 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2.4条、3.8.1条、4.1.8条、4.5.2条、5.1.4条、5.1.5条、5.3.3条。暗厅面积应有所限制;良好通风、隔音是保证住宅环境功能质量的重要因素;住宅套内平面布置应方便家具搬运;设置单台电梯的高层单元式住宅应具备相邻单元借用电梯的条件;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住宅外窗设计,应考虑玻璃清洁工作的安全问题。

2.6 建筑防火重要内容

2.6.1 多层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⑴第5.1.2条。多层建筑设置中庭或自动扶梯超过过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⑵第5.2.3条。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执行工业厂房(丁类)防火间距的规定。⑶第6.0.1条。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⑷第7.1.1条。建筑物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0.5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1.0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40cm。⑸第7.1.5条。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内转角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⑹第10.3.3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6.2 高层建筑防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第3.0.1条。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⑵第3.0.8(2、3)条。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⑶第4.1.4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⑷第4.1.9条。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⑸第4.3.1条。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⑹第5.2.1条。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⑺第5.2.3条。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⑻第5.2.8条。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应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⑼第5.4.4条。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⑽第6.2.7条。除允许设一座疏散楼梯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⑾第6.3.3(2、3、6、11)条。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消防电梯前室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⑿第7.5.1条、7.5.2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设防火隔墙,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2.6.3 内装修防火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4.1(表3.4.1)条,有关地下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等级的规定。

2.6.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⑴第5.3.3条。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入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⑵第6.09条、6.0.10条。汽车疏散坡度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

2.6.5 中、小学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6.2.1条。中、小学校教学楼走道最小净宽的规定。

2.6.6 图书馆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6.2.7条。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成,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2.6.7 剧场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第8.1.1、8.1.2条、8.1.3条、8.1.4条、8.1.5条、8.1.7条、8.1.8条、8.1.9条、8.1.10条、8.1.11条、8.1.12条及8.2.2条。剧场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剧场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周围的墙体均应采用防火隔墙,主台通向各处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水幕;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燃气装置时应设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前室及甲级防火门;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有关宽度、踏步设置等规定;观众厅吊项、检修马道及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2.6.8 旅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0第4.0.4条。集中式旅馆的每一个防火分区应有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2.6.9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2.4条、4.2.5条。大型商店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2座直通屋顶平台的楼梯间;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应按规定计算,并以此确定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宽度。

2.7 国家及地方法令、法规

建筑设计防水规范范文第2篇

关键词:消防泵 消防水箱 建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已于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范与前一版本相比改动较大、更全面,能更好的解决设计中碰到的问题。笔者是从事给排水工程设计的,在设计中遇到的几个疑问在该规范中还是没能找到答案,现提出来请各同行帮忙解决一下。

1消防泵合用

规范8.4.2条第4点“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虽然该条说明中明确只有确实困难的情况下,消火栓系统才能与自喷系统合用消防泵,但已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10.2.1条“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矛盾。设计人员在设计中根本不敢违背任何一条规范,也就不可能采用合用消防泵的做法,而实际工程中消防部门也不同意合用。笔者也认为不应该鼓励建筑设计为了增加其它使用面积而压缩水泵房的面积,因此建议《建规》该条规定取消。

2消防泵设置

规范8.4.3条第8点“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一个消火栓达到充实水柱7m(最低要求)时,栓口压力需要20m左右,即使水箱设在建筑最高处,其静压也绝对满足不了消火栓压力要求。而根据该条规范,就应该设置启动水泵的按钮,即所有多层建筑均应该设置消防水泵了?

而其条文说明“对于多层民用建筑要尽可能利用市政管道水压设计消防给水系统,为确保市政供水压力达到扑救必需的水枪充实水柱,应按建筑物层高和水枪的倾角进行核算。”多层住宅层高一般在3m左右,计算得扑救必需的充实水柱约2.8m,水枪喷嘴要造成该长度的充实水柱需要4m压力(规范规定该类建筑充实水柱不宜小于7m,则需要9m压力)其它多层建筑层高可能略高,其需要压力会高一点)。多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高程约23m,加上水带、管道阻力,市政给水管道压力28m(若按充实水柱7m计算,则需34m)就能满足消火栓灭火要求,而现在市政给水管道一般都在30m以上。据此,多层住宅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基本能满足消防压力要求,不必设消防水泵。

但规范同时规定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则市政给水管道压力需38m以上,这是不现实的,从而又需要设消防水泵。

从上可以看到,该条文和条文说明可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而在以往多层建筑设计中,消火栓系统基本由市网――消防水箱供水,不必设消防水泵。因此建议规范对该条文加以明确,而且多层建筑以消防车扑救为主,设消防水泵大可不必。

3双阀双口消火栓

规范8.4.3条第1点“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1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据笔者所知,多层住宅楼梯间均只设1根消防竖管,则多层住宅均需要设双口双阀型消火栓?

再看其条文说明“布置消火栓时,应保证相邻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其保护范围内的室内任何部位”,据此有设计人员认为如果消火栓设置在楼层休息平台上,当某层起火时,相邻平台上消火栓均可参加灭火,能满足灭火要求,因而设单口消火栓即可。但该观点并不完全正确,若最高层起火,则将只有1个消火栓可用,显然违反规范。而且结构设计时通常楼面梁延伸至楼梯间外墙,此时休息平台上无法暗装消火栓箱,从而消火栓一般设置在住户入户门旁墙上。

根据该条规范,笔者认为多层住宅均需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只是另有疑问:多层建筑以消防车扑救为主,设置双口双阀型消火栓既占地方又增加造价,有必要吗?

4消防水箱

规范对水箱容量规定比较明确,但笔者看到很多文章对容量有不同理解,存在10min消防用水量到底是消火栓还是自喷系统抑或两者相加的理解。笔者认为规范中措辞“消防用水量”已经明确告知是消火栓系统和自喷系统等一切消防系统用水量之和了。

规范8.4.4条第1点:“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没有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要求,这给设计人员更大自由,但也造成一定的疑惑。消防水箱的作用是提供扑灭初期火灾10min用水,自然需要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要求。根据上面计算,静水压力至少需要5m才能达到灭火要求,考虑到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统一,建议多层建筑也要求消防水箱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7m要求。

5消防软管卷盘

规范8.3.3条“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他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条文说明“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也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期火灾的有效灭火设备,且用水量小、配备方便,在设置消火栓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考虑配置这类灭火设备和建筑灭火器。”

据此,笔者认为不符合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多层建筑可以不设消火栓系统,而为了安全起见,应设消防软管卷盘。

目前底层带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很普遍,其消防要求比较难满足,笔者曾遇到过消防部门要求设置自喷系统的例子,而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发的《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中,有“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内设置室内消火栓有困难时,可采用室内消火栓移设于建筑外墙上或采用增设室外消火栓的方法来弥补”的要求。现在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让设计人员有了设计依据。

6两条进水管

建筑设计防水规范范文第3篇

关键词:常高压给水系统、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高位消防水箱、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消防水泵

消火栓系统启动消防水泵的三种启动方式:第一,消防控制中心的联动柜或联动型报警主机直接启动水泵;第二,水泵控制柜直接启动水泵;第三,消火栓内设有远程启动水泵按钮,利用消火栓直接起泵按钮直接启动水泵,消火栓内不设远程启动水泵按钮的可由消防稳压泵的压力联动装置启动消防泵。其中前两个方式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要求需严格执行,第三个方式的应用与消防给水系统的形式有密切的关系。

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应用要从消防给水系统的形式考虑。消防给水系统大致可分为:1.常高压给水系统;2.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一、 常高压给水系统

常高压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平时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不但保证了消防用水的水压要求,不但在准工作状态,而且在消防全过程都能有效保证水压和水量要求。消防给水系统不设消防泵和消防转输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条文“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能经常保持室内给水系统的压力和流量,故不设室内远距离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常高压给水系统不需启动消防水泵,因此不需要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二、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又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设有高压消防水泵,管网内平时的水压仅靠高位消防水箱静压来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当火警时,使用消火栓必然使室内消防管网压力降低。因此应在消火栓开启前直接手动启动高压消防水泵,使管网内的压力达到灭火时高压给水管网的压力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4.3.8 “ 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因此,平时仅靠高位消防水箱静压来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第二,设有高压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由稳压设施保持系统中最不利点的水压以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在灭火前期由稳压设施维持消防用水,当水压下降到一定程度压力联动装置启动消防泵,保持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它与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区别在于灭火时前者需要启动泵用于灭火,后者不需要。它与前一种消防给水系统的不同在于前者平时靠稳压设施能保持系统最不利点水压,灭火时靠压力联动装置启动消防泵,后者平时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水压要求,火灾时靠压力联动装置除外的其它方式启动消防主泵。消防水泵在火灾时靠稳压设施中的压力联动装置可以实现消防水泵启动,同时维持消火栓灭火时的管网压力。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说明8.4.3条7款:“采用稳压泵稳压时,当室内消防管网压力降低时能及时启动消防水泵的,也可不设远距离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7.4.6.5中明确规定:“为及时启动消防水泵,在水箱内的消防用水尚未用完以前,消防水泵应进入正常运转。故本条规定在高层建筑物内每个消火栓处均应设置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以便迅速远距离启动。”因此采用稳高压给水系统的多层建筑可不设消火栓启泵按钮;而采用稳高压给水系统的高层建筑严格要求消火栓均应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建筑设计防水规范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综合体、消防设计、探讨

中图分类号:TU997文献标识码: A

“城市综合体”是近几年商业地产发展中最为热门的关键词和最主流的发展模式。由于城市综合体基本具备了现代城市生活的全部功能,所以也被称为“5分钟生活圈”。在近年的《中国城市综合体专业研究报告》中,甚至有地产专家和业内巨头们提出“谁拥有城市综合体,谁就拥有城市的未来!其特点:体量大、功能组合复杂。

城市综合体的概念:城市综合体英文缩写为HOPSCA.。是集酒店(Hotel)、写字楼(Office)、公园(Park)、购物中心(Shopping mall)、会展中心(Convention)和公寓(Apartment)等于一体的大型公共商业设施。

城市综合体是将城市中的办公、居住、商业、旅店、展览、餐饮娱乐、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助益的联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体。大型城市综合体适合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在功能选择上要根据城市经济特点有所侧重。通常购物中心、酒店、写字楼是城市综合体最基本的业态组合。

鉴于目前各个城市都有大量城市综合体的建设,综合体的消防成为我们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城市综合体区域消防设计的几个问题:

一、区域消防设计的必要性

区域消防给水的概念:所谓区域(建筑)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各类(几幢)建筑的组合,例如酒店、百货商场、住宅组团、写字楼等。区域消防给水设计,就是将区域内多幢建筑消防给水统一设计,集中设置消防水池、泵房、水箱、水泵接合器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3.5条: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这其实就是区域消防的概念。

鉴于城市综合体这种集多种使用功能为一身的特大规模民用建筑联合体和高层建筑群的不断兴起。其特点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大,扑救困难,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财产的重大损失。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扑灭火灾的效果。而区域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正好具有安全、可靠、便于政府监管,又能降低造价,便于日常维护、管理的优点,有效防止开发商重报批,轻落实管理的现象,它与消防设计要求的经济性、安全性的原则相一致。因此我们在城市综合体消防设计时应尽量采用区域消防设计。

二、建筑群规模对区域消防设计的影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2条:“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在99版的基础上加入了:“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高位水箱”的要求。“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这句话也就是进一步限制了城市综合体按区域消防设计的适用范围。

目前一般参考上海市对建筑规模作出的要求:《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第5.2.3条:“……但公共建筑物,联体建筑群共用一套消防供水系统时,其保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00。

对此已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已确定为国家标准GB50974-2014,并计划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以后这类建筑的设计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

在新规范实施前,城市综合体的规模控制在50万平米内按1次火灾考虑比较经济,如果大于50万平米就需按2次以上火灾考虑,区域消防设计也应作相应调整。

三、消防给水方式的选择

给水形式的选择,应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尽量选用经济、合理的供水方式。

针对城市综合体的建筑特点宜采用并联分区与串联分区、高区水和低区水等方式。

如在综合体中相对独立的酒店、住宅、写字楼等业态设置独立的分区并与其他分区并联。各个分区互不干扰,自成体系,对系统更加安全可靠,缺点就是造价较高,但考虑以后这些业态可能由独立的物业管理,便于责任的划分、管理。这种分区是合适的。

在商场中百货、影院、KTV、餐饮等业态目前的主流设计基本在相连的建筑或同一建筑的不同楼层中。采用并联分区既困难也不经济,因此我们可以考虑设置串联的分区。

同时在综合体中可能存在楼层较高的建筑,可按高度来分:高区水和低区水。《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6.5条: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当大于1.0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供水方式安全可靠是最重要的,但要在保证安全的同时达到经济合理,尽量节省投资,使得维修管理方便,在设计当中认真考虑,细心比较,这样才能把工程做的更完善。

四、高位水箱

城市综合体有别于单一建筑消防给水设计,目前设计实践中多套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3.5指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且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

区域消防供水系统的设计日渐增多,效益明显,但区域消防系统所涉及到的高位水箱增压要求、容量等细节问题并没有特别说明。

高位水箱的容量,《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7.1条规定: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也就是说高位水箱做到最大的18m3肯定是满足规范要求的,但在实践中由于城市综合体建筑群的复杂性,在消防专家论证中往往提出特别的要求,例如常州新北万达广场消防专家评审会就提出:高位水箱应增大为60m3。

关于增压的要求,《高规》第7.4.7.2条规定: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 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这个在规模不大的项目中是没有问题的,但在现在城市综合体的规模越来越大,管道输送距离越来越远的情况下。管道的沿程水力损失也不断增大。在保证静水压力的条件下,未必能保证消防灭火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规范做进一步的修订、明确适用范围。

对城市综合体的消防系统设计,许多规范没有与时俱进的调整,导致许多设计细节无据可依。例如:水泡系统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一般参照广东的《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室内步行街的设计有的地方不允许全封闭式,有的地方要求做下沉式广场,有的要求增加机械排风、联动开启式顶棚等等。

因为没有依据导致设计人员为保险起见,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设计,影响了区域消防系统设计的经济性。故希望在日后规范修订时能对规范加已完善。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建筑设计防水规范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优化设计方案;变电站;室外消防用水量;防火隔离;消防水池

中图分类号: U665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国家电网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的推行,户内变电站的用地规模大大压缩,用地面积指标成了一道不可突破的红线。户内变电站尤其是二次设备实际柜数都多于通用设计以及地方运行的习惯,设备的增加导致建筑面积硬性的增加,也就意味着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的增加。如何保证用地面积指标不超标,是每个设计人员最为头痛且必须解决的问题。另外,建筑物外消防水池的占地面积对整个站区的用地面积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2011年版)110-A3-3方案为例探讨一下消防水池的设置由来: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2011年版)110-A3-3方案为室外三台主变,110kV采用户内GIS设备,10 kV采用户内移动式开关柜设备,电容器和所用变、消弧线圈设备均室内布置。建筑物采用现浇混凝土框架结构,首层为半地下电缆夹层,层高2.6 m;一层为10kV配电室及电容器室,层高4.5m;二层包括110 kV GIS室、主控室及消弧线圈室,层高为7.6m。建筑面积1503.1 m2,建筑高度15 m,建筑物体积5868.78 m3。根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第11.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规定:电缆夹层、电容器室(有可燃介质)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无含油电器气设备)火灾危险性分类为戊级。因此,该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丙类。

表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建筑物耐火等级 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 建筑物体积(m3)

≤1500 1501~3000 30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

一、二级 丙类 10 15 20 25 30

丁、戊类 10 10 10 15 15

表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L/S)

建筑物名称 高度、层数、体积 消火栓用水量(L/S) 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 每只水枪最小流量(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继电器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电抗器室 高度≤24 m

体积≤10000 m3 5 2 2.5 5

高度≤24 m

体积>10000 m3 10 2 5 10

高度24~25 m 25 5 5 15

其他建筑 高度≥6层

体积>10000 m3 15 3 5 10

根据表1和表2,对应查得该建筑物的室内与室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该建筑的总消防用水量为30L/S。采用本设计方案的地区基本是城市区,消防给水来自于城市市政给水管网,且做到两根进水接口的可能性很小。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1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 L/S。

根据第2条,对一个三台主变的110 kV户内变电站来说消防水池是必须设置的。按照表1和表2统计得到变电站消防用水量如表3所示。

表3 变电站消防水量表

序号 消防对象 消防设施 消防用水量 火灾延续时间(h) 延续时间内消防

用水总量(m3)

1 室外 消火栓 25L/S 3 270

2 室内 消火栓 5L/S 3 54

合计 324

经计算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为324 m3,需3 m×2 1m×4.5 m,另需建设与之配套的消防水泵间等附属设施。

影响消防水池设置的决定因素为消防用水量,只有通过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等级和建筑物体积,才能降低消防用水量,以达到不设消防水池条件。那么,是否可以通过调整方案布置和设计防火分隔区域减小消防用水量?下面探讨一下不设消防水池的可行性。

首先,减小建筑物体积。在保证所有设备合理布置的基础上,将火灾危险性等级为丙级电缆夹层改为电缆隧道,建筑物的体积减小(但仍>5000 m3)。

其次,降低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等级。电缆夹层取消后建筑中仍存在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的电容器室,根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第11.1.1注解2“当地下变电站、城市户内部队长将不同使用用途的变配电部分布置在一幢建筑物或联合建筑物内时,则其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另有防火隔离措施外,需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高者选用。”该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仍为丙类,若想降低火灾危险性等级只有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该建筑物中除电容器室外其他建筑由于取消了电缆夹层火灾危险性分类已变成戊类。因此,在设计中将电容器室设置在建筑物一端,与相邻设备房间设置防火墙,使电容器室与其它设备房间分别形成独立的防火单元,采取防火分隔后建筑物消防用水量按各自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建筑体积选取计算。经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均不超过15 L/S,加上室内消防用水量5 L/S总计20 L/S。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1条不设置消防水池是完全可行的。

不设消防水池的意义如下:

1. 由于不设消防水池,变电站用地面积大大减小,减少了对土地资源的占用,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2. 由于不设消防水池,工程造价节约数十万元,工期缩短约20天,具有良好经济效益。

3. 由于不设消防水池,免去消防水泵的运行维护,消防用水来自市政给水管网,变电站运行安全性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建筑设计防水规范范文第6篇

2.消防给水系统稳压泵是系统平时维持压力的水泵,对系统起着监护作用和使系统具有自动控制的功能。

关键词:静压力,系统稳压,高位水箱,增压稳压设备

Abstract: 1. Set high pressure water supply system building temporary shall set up fire water tank (including water pressure, water tower, points of the water supply system area division water tank).

2. The fire water system voltage stabilizing pump is the system maintains the pressure at ordinary times water pump, the system plays a monitoring role and make the system has the function of automatic control.

Keywords: static pressure, voltage system, high water tank, pressure inside the equipment

中图分类号:G2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规范要求

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低规)8.4.4条规定: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2 消防水箱应储存 10min 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 12m3时,仍可采用 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 18m3时,仍可采用 18m3;

3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5 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7.4.7.2 条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 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二、规范的理解

针对“高低规”这两条规定,笔者理解为:除常高压系统外,采用临时高压系统的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均需设置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水箱作用应为以下两点:

平时管网稳压作用即:高位水箱的水压应能满足最不利点的消防、喷淋的静水压力。

存储前十分钟消防用水量。

也就是说火灾前期用水应该由高位消防水箱(一般指消防主泵还未启动)供水,并能达到消防所需要压力。

三、工程做法

笔者结合近10年的各类工程消防的设计,为满足以上“低规”8.4.4条及“高规”7.4.7.2条,通常采用两种设计:

1.尽量将高位水箱设置于屋顶最高位,如出屋面的楼梯间屋顶上,以满足“高规”7.4.7.2条中的静压要求。

2.综合建筑专业立面效果等因素,水箱架高的高度满足不了“高规”7.4.7.2条中的静压要求。则在水箱出水管(即建筑最高处的屋面)设消防稳压系统。

目前同行中常有设计者在没条件按上述第1条设置时,常常把消防稳压泵设于水泵房中,并从消防水池吸水。分析该系统:a.平时管网漏水通过稳压泵启停能达到稳定管网压力。b:发生火灾时可分为两种情况:

除最高层以外的其它某一层火灾,此时可认为屋顶消防水箱能满足静压要求,能起到前十分钟灭火作用。

2.最高层即最不利点着火,此时屋顶水箱因满足不了最不利点静压要求,即屋顶水箱无法有效进行前十分钟灭火。

四、分析推论

笔者人认为第2种做法不妥:规范明确了消防前十分钟水量应该是由高位水箱供给。或则说如果该做法合理,系统是安全的话,该系统应该理解为:当最不利点着火时,前十分钟的消防用水量通过稳压泵,从泵房消防水池取水,经过稳压泵加压达到最不利点所需压力,而完成消防主泵启动之前的灭火要求。按此推论,该系统既然能满足最不利点消防要求,(此种情况消防水箱则没起到相应的灭火作用)则其他地方的消防要求均能满足。按此推论我们是否可得出结论:临时加压系统高位消防水箱可以取消。这与规范冲突。或则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实际上通过消防水池,消防稳压泵也能保证临时高压消防系统的安全可靠性能,而并不是一定要设高位消防水箱。当然这个观点只是笔者个人的一点想法,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应当首选满足现行规范:即临时高压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按规范要求。当需增设稳压装置时,系统稳压泵应当是对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进行加压以满足平时管网的稳压及最不利点的前期消防要求。

五、关于消防稳压设备

查阅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8S205《消防增压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隔膜式气压罐)页6-7立式增压稳压设备技术特性表,及8-9页卧式增压稳压设备技术特性表,表中设备选型分为“I"型和“II”。

注释中说明为:1.表中序号1-6为“I"型设备。一般设在高位水箱间(最不利点消火栓低于“设备”)2.表中序号7-21为“II"型设备。一般设在消防泵房、储水池间,其消防压力范围,配用水泵等仅供参考。

针对这两条也曾有同行有过探讨,第1条一般无异议,针对第2条有人认为既然有“II”设备,应当稳压泵可以放置于消防泵房。这里我们不防举例来分析一下“II"设备如:

“ZW(L)-II-X- ”“ A”型号,其配用的稳压泵型号为25LGW-10X6 运行压力分别为:最不利点所需消防压力P1= 0.38(MPa) 消防泵启动压力P2 =0.52(MPa)增压稳压水泵启动压力Ps1=0.55(MPa)增压稳压水泵停泵压力Ps1=0.60(MPa)

这里简单分析一下该设备的运行:平时管道系统如有渗漏等泄压情况,控制稳压水泵不断补水稳压,在Ps1、Ps2(启动停止)反复运行。一旦有火情,管道系统大量缺水,造成Ps1压力下降(Ps1P2),降至P2时,发出报警信号,立即启动消防泵(手动或自动启动由设计人员确定),消防泵启动后,稳压泵自动停止,直至消防泵停止运转,手动恢复“设备”的控制功能。

在这里我们能分析出,当“设备”在Ps1Ps2后由Ps2继续降至P2这个阶段及降至P2后发出报警信号,而消防主泵还未启动的这个过程,则由消防水箱通过“设备”完成前10分钟消防用水,消防水压经过“设备”能达到的压力为P1。

在“ZW(L)-II-X- ”“ A”型号P1= 0.38(MPa),如果“设备”从消防水池取水的话,P2的压力则是应当根据实际工程的高度加上沿程和局部的水损定出,而不应该为定值P1= 0.38(MPa),尽管其后有说明“其消防压力范围,配用水泵等仅供参考”。这是否意味对于高层建筑来说,为了满足平时管网压力需要选用高扬程高功率的稳压泵来满足,而高位水箱本应该起的作用则根本失去了其稳压和前期灭火的作用。笔者认为该做法不妥,也不建议实际工程中使用,而应是高位消防水箱起到高位水箱的作用,即平时稳压和满足前期灭火,这也是和“低规”8.4.4条及“高规”7.4.7.2相互吻合。

上述分析得出:临时高压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按规范要求。当需增设稳压装置时,系统稳压泵应当是对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进行加压以满足平时管网的稳压及最不利点的前期消防要求。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水规范范文第7篇

关键词:建筑消防 消火栓 消防卷盘 报警阀 末端试水 消防增压 地下室排水

1.消防电梯间前室必须设消火栓,但不应计入总消火栓数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均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设于前室的消火栓是否计入总消火栓数内目前仍存争议。《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以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二版中均表述消防电梯间前室消火栓可作为普通消火栓使用并计算在布置数量范围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此未作具体说明,但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消防电梯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的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消防电梯前室内消火栓是为便于消防队员使用消火栓并开辟通路,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因此,笔者认为在设计中应将其视为消防电梯间前室专用,而不保护其余部位。

2.屋面消火栓的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有的设计工程,在屋顶上还设有热交换站、音像控制室、锅炉房、实验室等,仅设一个试验消火栓是不够的。这种情形下,屋顶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该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3.消防卷盘的布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2.4条规定“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3条“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 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从规范条文要求可以看出,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设消防卷盘。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9规定“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也就是说建筑内无需所有消防箱内均设消防卷盘。消防卷盘主要用于扑灭初期火灾,只供本楼人员使用,消防队员不使用此设备进行灭火,故无需按消火栓布置要求来设置消防卷盘。对于按同层两股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的要求布置的消火栓,只要有50%的消防箱增设消防卷盘即可。消防电梯前室可不增设消防卷盘,这样既可节省投资,也可满足规范要求及使用要求。

4.报警阀的进出口均应设置信号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2.7条要求“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一般在水流指示器及报警阀进口设置信号阀已经是常规设计,很少遗漏。但为了防止误操作,规范要求在报警阀出口也要设信号阀或带锁具的阀门,这一点往往成为设计人员较易忽略的地方。

5.正确设置自喷末端试水装置,解决末端试水装置排水

设计中,我们通常不会忘记末端试水装置中试水阀、压力表的设置,但是往往忽视试水接头的设置,特别是试水接头出水口的口径没有交代。其实目前市场许多消防设备生产厂家可以生产成套的末端试水装置(ZSPP末端试水装置,含试水阀、压力表、试水接头),我们只需要根据设计要求,按照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选择定型产品即可。此外,试水接头不能与管道或软管直接连接,影响孔口出流的效果;自喷排水管也应设计成间接排放,以免下水道气体通过排水漏斗散入室内,影响室内空气品质。

6.消防增压泵的设置

设计中我们一般在高位水箱处设置消防增压泵。首先,增压泵的流量要满足1股水柱或1个喷头的水量;其次,增压泵的扬程不宜过大。由于高位水箱消防水位与顶层消火栓或喷头已有一定的位差,规范要求的静压力值减去这个水位差就是增压泵的最小扬程,所以增压泵的扬程一般只需要几米足以满足要求。但是仅靠增压泵来满足消防静压要求也不合适,因为增压泵的运行由压力传感信号控制向消防系统不断打水以维持压力,水泵需要常年频繁启停,机件容易损坏。

7.消防用水时地下室排水

排水设施不但要保护消防电梯井坑不被淹,而且应考虑如火灾延续2-3h,有大量扑救水量随楼梯、电梯、管井等处一直往下流至地下室内。消防泵房、变配电站、柴油发电机房常常设于建筑的地下室,如果地下室积水甚至被淹,灭火将从何谈起?所以地下室排水与消防电梯井坑之排水从某种意义上说同等重要。事实上,如何及时排出地下室积水往往不为设计者重视。为了避免消防电梯、消防水泵电机、电气设备房间、电缆沟、消防电源等受淹而发生短路和损坏,应考虑以下几点:

(1)在地下室最低处设计若干排水集水坑,排水泵总的有效流量可考虑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的50%加上自喷系统设计流量的70%。

(2)应允许地下室最低处地面积水50-100mm,并以水泵电机和电气设备不受淹为原则;如该处有电气设备房间,可将此房间的地面标高提高150mm,或在门口处设挡水设施,高度以不小于150mm为宜。

(3)消防电梯前室人口处的地面坡度呈上升趋势,减小消防用水时由此处流入消防电梯坑的水量。

建筑设计防水规范范文第8篇

关键词:消防水池;设计;问题;措施

一、消防水池设置的必要性

当前,一些地方因社会经济效益不佳、城市扩展速度过快以及自然环境恶化等多方面的因素造成了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城市的日产水量无法满足城市生产、生活用水高峰期间消防用水的要求,因此,在其它措施不能保证供给消防水量的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水池的设置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1)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类高层居住建筑除外)。对于第一

种情况可理解为不论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环状,也不论进水管的数量为一条或多条,也不论天然水源为地表水还是地下水,如果因为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管径偏小、水压偏低,或是因为天然水源水量偏少、水位偏低或在枯水期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时就应该设置消防水池。由于在设计工作中,市政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的供水状况是固定的,所以需要设计人员充分考虑的是进水管数量和管径大小的确定。

式中:D一进水管管径;

Q―生活和消防用水总量;

V―进水管水流速度;

N―进水管数量;

π―圆周率3.14 。

对于第二种情况是因为火场供水实际已经证明,当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管网或只有一条进水管时,供水的可靠性差,容易因管道检修或发生故障而引起火场供水中断,影响扑救。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要求和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作法,每一幢高层建筑都应设有一个消防贮水池。目前许多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比较全,火灾时设计消防用水量也相当大,如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计,每幢建筑都要设不小于864m3的消防水池(这里还不包括其它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如再加上水幕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发电机房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则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将大于1000m3),消防水池一般设在地下室,也有设在室外的,贮存着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如消防水池与生活水池合用,则水池的储水量还要加上整幢大楼的生活调节水量)。城市高层建筑大部分为宾馆、饭店及公用设施等综合性建筑,水池容积的大小和位置的确定直接影响着建筑总体布局和建筑面积的合理利用,也是设计中的关键问题。针对城市用地相对紧张的情况,大部分高层建筑都是利用地下箱式基础作为贮水池,这样可以节约地上部分,也充分利用了地下室也可使用的面积。水池及水泵房设于地下室也可满足水泵自灌,有利于消防水泵及时启泵,满足消防要求。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是指该部分的消防用水能被消防水泵取用并用于扑救火灾,它不包括水池在溢流管以上被空气占用的容积,也不包括水池下部无法被取用的那部分容积,更不包括被柱、隔墙所占用的容积,它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它是按消防流量与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计算得来的。

Vχ =Qχ・t

式中: Vχ---消防水池有效容积;Qχ--消防流量;t--火灾延续时间

这里所说的火灾延续时间是指消防车到火场开始出水时起至火灾基本被扑灭止的时间,这一般是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统计资料,并考虑国民经济水平、消防能力、可燃物多少及建筑物性质用途等综合因素确定的,《高规》对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见表1)。同时也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照火灾延续时间1.O0h计算。

表1高层民用建筑火灾延续时间

建筑物类别 火灾延续时间(h)

商业楼、展览楼 、综合楼 、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 、重要档案楼 、科研楼、高级旅馆 3

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2

以某大厦为例(建筑高度98米,地下二层,地上二十六层,建筑内部设有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水幕保护系统等),由于该区域距离中心城区较远,室外给水管网还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3条规定,消防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

计算消防水池容量的各项参数为:

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30L/S

2、室内消火栓:40L/S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0L/S

4、水幕保护系统: 2L/Sm×20m=40L/S

火灾延续时间: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1小时外,其他系统火灾延续均为3小时。

计算消防水池容量为:30L/S×3h+40L/S×3h+30L/S×1h+2L/Sm×20m×3h=1296m3。另外加上生活用水200m3,该消防、生活和用水池容量近1500 m3。

对上述结果的进一步分析:

假如该大厦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此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这样可以减去室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可得消防水池的容量近1200m3。

再退一步考虑高层建筑的最低消防用水设计:只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经计算得出消防水池的容量800m3。

二、目前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投资不经济。以某国际会展中心工程为例,其地下室储存了2600吨的消防用水(这里边还不包括生活用水),水池占地890平方米,光造价就增加上百万元;

(二)用水不卫生。消防、生活水池在设计中常采用合建水池,在理论讲有利于水质经常保持新鲜。但在实际上,由于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量相差太大,如一幢高层或超高层的办公楼,它的消防用水(包括室内消火柱系统、自动喷洒系统、水幕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贮存的专用水量是生活用水量的几十倍。而一般水在贮水池中要停留好几天或更多的时间,水中的余氯已经衰竭,细菌开始繁殖。这样的水质根本无法满足钦用水的要求;

(三)管理不方便。每一幢高层建筑的地下都有一个这么大的消防水池,定期的水池、管道清洗将是物业管理人员的一大负担;

(四)资源太浪费。消防水池的定期换水,无意中造成水源的浪费。

(五)存在设计缺陷。由于设计时已将高层建筑火灾时所有的消防及水量全部考虑并储存在消防水池中,导致设计人员往往把对如何将高层建筑内部设置的熟练可靠的消防给水系统与室外其它消防水源连接的问题忽视了,导致火灾时消防水池的水量无法供给,室外消防水源也无法及时补充进来。

三、改进措施

(一)加强消防水源的建设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因此,做为城市的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时就应当考虑到整个城市的消防水源的规划及建设,大到整个城市,小到街区、高层建筑群等的消防给水均应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为城市高层建筑的灭火救援提供完备的消防水源,而不应将城市的消防水源零碎地分摊给城市中的每一幢高层建筑。尤其是室外消防用水量。相反,熟练可靠的消防给水系统如专用消防用水管道等才是高层建筑消防给水设计最应当解决的问题。

(二)政府应加大消防投入,加强自来水公司的责任度,保证城市消防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目前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一样拔地而起,如果每一幢高层建筑都因为市政自来水公司无法保证市政供水的安全性,而来增大消防水池的容积,建造一个贮水将近1000m3的消防水池来储存火灾时的消防水量,这显然是不科学、不经济的。现代化的城市,就应具有完善的城市供水设备来保障城市的安全,如我国的香港,市政供水管就可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又如在我国个别地区对室外消防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允许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自来水管网上吸水,它只须做好回流污染的措施,就能减去了消防水池构筑物,既节省了投资,又能防止水质二次污染产生,还可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剩余水压。因此,当高层建筑的室外市政管网的流量能满足高层建筑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时,应当允许消防水泵直接从室外的市政管网中抽水,因为发生火灾时,前来灭火的消防车也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抽水。既然市政管网可以让消防车直接抽水,那么,也应该允许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网抽水,何况,当城市内的某一幢建筑物发生火灾时,自来水公司应与消防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对市政供水的调度来保证着火建筑室外市政供水管的流量和压力。当然,这关键还是需要政府加大消防投入,通过自来水公司来落实、完善市政供水管网,最终达到保证消防用水的要求。换句话说,取消每幢高层建筑的消防水池将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三)相邻建筑、高层建筑群可以考虑合用消防贮水池

这种作法应该说对建设方有利,为什么执行不下去,主要还是在规划以及自来水公司等部门的一些具体规定上,使得这个问题变得很不好协调。因此,在高层建筑规划建设时应加强规划功能,有关市政、自来水、消防等就应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合理地规划控制,对邻近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并对共用水池进行合理地管理。比如,同一街区上的几十幢高层、超高层建筑,每一幢都在地下层设有一个1000m3左右的消防水池,如果在旧城改造时早作规划,在街区内规划出一个或两个大型喷泉(当然这类喷泉在水量、水质及火灾时的取水均应能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既节省了投资,又保证消防水源,同时在城市中增添了一道亮丽的生活景观。又如对邻近的两幢高层建筑则可分别设500m3消防水池,将两个水池连通,中间用阀门分隔,平时便于管理,互不干扰,消防时打开阀门,合并使用。

(四)科学、合理地进行消防水量的设计计算

高层建筑投资规模大,建筑使用功能复杂,使得对设计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防火安全的设计。我国如今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当中既要考虑到控火及灭火的安全性,又要考虑到投资的合理性。因此,设计人员在消防水池储水量的设计上应进一步明确的一点是高层建筑内部最大可能同时动作的消防灭火系统,并不一定是大楼内所有的灭火系统全部动作。退一步说,因为系统功能不同,即使全部动作,也还是有一个时间差的问题。所以设计在计算消防用水量时,应结合概率进行科学的测算评估。而目前许多消防水池储水量的设计基本上是高层建筑内所配置的灭火系统的用水量之和,这明显是不科学的。另外,设计还应充分考虑火灾时消防水池正常补水的几种可能,如正常的市政供水管网的补水,屋顶高位水箱游泳池,甚至空调冷凝水、循环冷却水池内的水(在能保证不被动用的前提下)均可在利用之列。

(五)增设高层建筑的进水旁通管,从市政给水管引入旁通管加大火灾时消防用水的补水量

当城市内的某一幢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应该允许周围建筑物的水压降低。这种作法便是在高层建筑从市政给水管接入的进水管上另外加设旁通阀,使得火灾时,打开旁通阀,市政给水管就能最大可能地给高层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管补充消防水量。目前,这种作法已经在我国部分城市推广,但因其高昂的费用问题仍使开发商望而却步。

(六)消防水池储水量的大小,与高层建筑所处位置、周围的消防水源分布情况及消防队的位置有关

对高层建筑而言,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应立足于自救,且以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为主,因此,消防水池应保证的是室内消防用水,室外消防用水除城市边缘市政管网不足之外,在市区中心的高层建筑建议可以不储存室外消防水。加之离消防队比较近,火灾能得到及时控制,因而储水量可适当减少。相反,对于位于城市边缘的高层建筑,如其四周的市政给水管尚未成环状的情况下,消防水量就应严格按规范设计。

(七)建议《高规》根据高层建筑的不同类别及实际情况对高层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给予修改

因为消防用水量是根据火场用水量统计资料、消防供水能力和保证高层建筑的基本安全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消防装备先进程度、灭火作战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对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加上建筑设计人员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经验也不断丰富,因此,是否需要将每幢高层建筑的灭火延续时间都确定为3个小时,笔者以为值得探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3条中对火灾延续时间的分类应只是一种参考,更重要的是应从实际建筑物内部燃烧物的种类、火灾荷载及发生火灾、火灾蔓延的可能性、火灾扑救的难易程度、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完备及先进、自动化程度,加上使用人员的素质、熟悉程度及建筑功能、性质、物业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权衡考虑。有些场所虽然重要,比如高规一类的科研楼,如果只是对一些非燃的丁类物品、戍类物品进行研究,建筑内燃烧物数量不多,火灾的机率不大,即使火灾,也不可能发生大面积蔓延,这种情况下,笔者以为可以将火灾延续时间减小,而不是3个小时,建议规范对此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