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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中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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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我国劳动法理念;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内涵丰富。在研究劳动法理念的时候,对于其中的精髓我们应予以充分肯定,并合理挖掘理;对于其中的消极因素,在发展劳动法理念和制定具体的劳动法律制度的时候应给予相当的重视。只有充分重视并探析这些消极因素的具体体现,才能在发展劳动法理念与制定具体的劳动法律制度时规避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充分发挥其积极的文化引导作用。本文认为,对于劳动法理念来讲,中国传统文化中主要的的两个消极因素便是追求群体本位、和谐统一的价值观与重等级、重人治的理念。

一、追求群体本位与和谐统一的价值观对我国劳动法理念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群体本位观念由来已久。其中对群体本位观念经典的表达便是荀子所说的“人之生,不能无群。”“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人能群,彼不能群也。”按儒家的观点,作为主体的人主要不是以个体的方式存在,而是群体中的一员,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中国传统文化里的“人”是宗法人伦关系中的义理的人,是内省的、利他的、与人和谐的道德主体。这种群体本位的观念早在先秦时候便已经有了。群体本位观念强调个体融于群体,个体利益应无条件地服从群体利益,个体对群体要自觉地承担责任和义务,以维护群体的和谐统一。但是,由于过度的追求和谐,极大地消解了个体的独立价值和自我追求,抑制了对个人价值及自我追求实现的渴望,使得我国古代社会广泛存在无讼、厌讼、贱讼、惧讼的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中追求群体本位、和谐统一的价值观这一因素对于劳动法理念的影响不仅体现在了法律与制度层面,更体现在了现实社会生活之中。首先,群体本位的价值观过多地强调给予、奉献以及责任和义务,因而相对地消融了劳动者个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使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相互依赖、索取,并衍生出平均主义,浓厚的人情关系,以及劳动者之间争名逐利的“窝里斗”等现象。其次,过分地追求群体本位,也不利于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养成。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用人单位往往用个人利益需服从集体利益的大局观思想来消解劳动者的不满情绪,同时深受群体本位价值观影响的劳动者很多时候也用“牺牲小我,完成大我”这样的思想来自我治愈。因而这样的结局便是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较低。笔者认为,虽然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是要有个侧重点,但是过分的强调集体利益,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以此为借口压榨和剥削劳动者的应得利益。最后,由于过多的强调和谐统一导致了“无讼、厌讼、贱讼、惧讼”观念的出现。这种“无讼、厌讼、贱讼、惧讼”的观念一方面会压制个体权利,导致劳动者权利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会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公正的实现。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追求群体本位、和谐统一的价值观对于劳动法理念的实践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消极的作用。

二、重等级与重人治的传统对我国劳动法理念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重权威、重等级。从荀子论述的“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与孔子提出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到后来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再到董仲舒《春秋繁露》中“三纲”的出现都反映出了中国传统文化重权威、重等级的内涵。中国传统文化中这些理念的实践形成了以皇帝为最高权威的等级观念,使得上下尊卑分明,等级制度森严。另外,中国历朝历代当权者都十分重视吏治,推行人治,因此在我国形成了浓重的人治高于法治的文化氛围。在这样的环境里法治精神的缺失无疑成为了中国法制实现现代化的最大障碍。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中重等级的理念不利于劳动法理念中自由与平等价值的实现。重等级的理念源自于宗法意识。而宗法意识是传统文化、儒家思想的基本内核,至今仍然是世俗社会行事的重要准则。在中国古代社会,为了维护家长的绝对专制,儒家化的传统法律所重的是纲常伦理,而不是公平与正义,因而在宗法社会中,是无法自然生成公平、正义之法治精神。因此,中国传统文化中重等级的宗法意识是消解劳动法理念中法治意识的最主要因素。具体来说,在用人单位里面,不同的劳动者之间高低地位的划分,上下尊卑的分明这些都是重等级理念在现实生活中的反映。重等级的理念,它一方面使得使劳动法律工具化,使得劳动法律规定成为上级说教下级的工具,另一方面在当劳动者与上级领导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出于重等级的思想,很多时候并不是选择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中重人治的理念不利于劳动者尚法维权意识的养成。人治理念,与法治理念截然不同。在当代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治理念对于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依法办事习惯的养成都具有消极的影响。具体反映在劳动法领域,就是当发生纠纷的时候是法说了算还是人说了算。虽然,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依法维权的惯例,大部分劳动者能够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有的地方、有的领域,仍然存在用人单位领导个人的权威大于法律的现象。劳动者基于不懂法、不敢诉讼、害怕失去工作等原因而不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人治理念延伸出来的另一个因素就是人情。直至今天,人情仍然影响着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特别是法律领域,这与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权威的至上存在很大差距。现实社会中广泛存在这样的观念:只要活动到位,人情够大,只要不是太离谱,具体的法律事件经过运作即能达到预期效果。在这里,人情成了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具体在劳动法领域,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时候,当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很大一部分人更倾向于找关系,讲人情,而不是首先想到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很显然,中国传统文化中这种重人治、重人情的理念对于劳动法理念中自由与平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内容的实现都有着消极的影响。(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剑星.中国传统文化及其对政府管理的影响[J].学术探索,2008,(6).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第2篇

相比较之下,西方法律文化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表现。就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中,就可以看出其差异。西方人认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指导应该做的事,禁止不该做的事。”(西塞罗语)。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认为:法律是善良公正之术。这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自君出”、“法即罚”、“法即刑”的概念截然不同。由法的概念引申出的关于法的性质和功能的描述中,中西法文化也有着当然的差别。西方认为,“法律是善良公正之术”,“法律所以确定权利、保护权利,而权利及法律确定所保护的利益”。“法律的目的在于达到一个科学管理、个人权利得到保障的理想状态”。

②西方法律始终贯穿着正义、自由、平等的法治原则,与中国封建社会奉行的专制、特权、宗法、家族主义传统形成鲜明对比;在法律体系方面,西方法律一开始就被划分为公法与私法,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由于公私法不分而缺乏西方法文化所具有的独立人格、个人自由,个人地位只能存在于家族群体与等级之中;西方法律注重法治,重程序,而中国传统法律重人治、重实体公正;在法的价值取向方面,“正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追求,在“正义”价值目标的引导下,西方社会主体形成了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及法律信仰,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是人治(专制),“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在传统中国,法律就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质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法律工具与礼教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使人们形成“忍为尚”的法律心态,社会缺乏普遍的正义追求。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与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在讨论法律移植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这一论题下,上述对中国法律传统文化的列举与对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并非画蛇添足。传统文化是一种最为柔韧、最为坚强的存在,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改革的进程,中国的法制已经完全打破原有的封建法律体系,法制现代化也初具成果,对传统的非良性的法律传统习惯我们也做到了尽可能的扬弃。但是,“传统法律习惯以及在那文化中积累起来的人们的行为规范、行为模式和法律观念,仍然深刻地存在中国社会,规范着中国社会的许多方面,影响着中国现代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实际运行及其有效性”。③这些影响表现在:

(一)传统的法律心理的影响在儒家法传统下,强调家庭本位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并由此引申出“鄙讼”、“贱讼”的法律心理。中国人一向喜欢以道德教化人而忽视法律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认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这种观念影响下,人们视诉讼为畏途,尽量避免用法律来解决纠纷。尽管随着中国社会及法制的变迁,人们上法庭来解决纠纷更加正常,④但不少调查和研究报告也都从正反两方面表明,当代中国人仍然趋向于私下解决各种纠纷,无论是民事的、商事的、有时甚至是刑事纠纷。即使在知道有解决纠纷的正式法律而且不存在进入正式法律程序的重大障碍的情况下,人们也并不总是情愿诉诸正式的法律来解决纠纷。⑤尽管苏力教授认为这“仅仅是由于这种外生的法律目前还没有或难以给他们的现实生活带来相对来说更大、更确定的利益”。但在笔者看来,除了这种解释之外,更大的原因在于传统法律心理的作用,在传统法律心理的支配下,即使存在再完美的法律,如果得不到人们的尊重,就不会被遵守。“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所移植进来的法律再先进、再完备,但如果没有融入到现实社会生活中去,高高在上的法律保护不了人们的切实利益,法律就得不到尊重(最多仅是畏惧而已),就不被遵守,而是被千方百计地规避。可以说,法律规避是由于被移植的法律不适应现实社会生活和传统法律心理共同作用的结果,而法律的不适应现实生活更加加剧了人们规避法律的心理,使得人们更有理由去规避法律。

(二)传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习惯的影响一方面,在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下,我国当今的法律观念仍然存在传统法文化的思维模式。在法的理论上,尽管学界都采用西方的观念,认为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对人们的行为有指引作用。公民在守法过程中对法律的态度,没有将法律视为行为规则,更多地理解为处罚,是一种处罚手段。另一方面,是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我国历史上的市场经济不发达,从来没有形成过统一的大市场,因此,商业习惯全国不统一。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原来就不健全不完整的商业习惯更加零落。中国传统法律中没有与法治相配合的统一商业习惯,甚至各种习惯存在多重冲突。中国传统法律缺乏现代民商法律发展应有的统一商业习惯基础。在这种情况之下,本土资源无法构建现代法治。另外,在当前中国法制建设中,传统的法律文化中的人治主义、国家主义、成文法主义以及重实体、轻程序、重道德教化的传统习惯在当今中国社会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在法律移植过程中,若不对这些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与西方法律文化进行协调与融合,法律移植将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三、法律移植过程中,如何处理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移植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继承传统文化与移植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历来有两种,一种是将传统文化视为糟粕,扔进历史的故纸堆。另一种则是重塑传统文化的价值来克服现代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应该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通过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融合,来构筑我们的现代法治。移植外国法和吸收传统文化的有益部分都是必须的,两者不可偏废。完全依赖移植外国法或仅靠“本土资源”的发展进化来构建中国的“法治”,都是不可取的。我们不能在一片废墟上构筑我们的现代法律文化。一方面,传统法律文化既有守旧消极的因素,也有积极进取的一面,我们要善于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素。事实上,经过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华法系包含许多合理的因素。例如,中国传统文化有的人文主义、爱国主义精神及廉洁奉公,上下合作、社会参与、团结和睦、崇尚礼仪、尊老爱幼、助人为乐、民间调解等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即使在今天的法制现代化建设中,也是有益的。⑥

(二)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的转化法律移植本身就是外来文化向接受国的横向流动。当异质文化的移植成为必要时,若受到传统文化的抵制,则对传统文化进行改造是必需的。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的转换,要把一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习惯和价值系统加以改造,使经过改造的传统法律文化变成有利于发展和进步的因素。同时,在法律移植中使其继续保持文化的认同。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到今天,随着旧体制的消灭,旧的文化赖以存在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摆脱传统法律观念的精神束缚、消除某些阻碍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法律意识的影响,形成新的法律价值观念,就成为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建设也为这种要求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我们要把传统文化中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出现代法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道德教化、人文主义、崇尚礼仪、尊老爱幼等精神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赋予传统法律文化以新的形式和生命,“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形成新的习惯和传统”,⑦完成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三)促进中西法文化的融合传统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冲突并不在于其形式,而在于其基本的价值观念,在法律移植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促进中西法文化的融合是提高法律移植效果的关键。不同法系之间的法律融合并非不可能,以日本为例,在明治维新前的日本古代社会曾移植朝鲜法和中国法,之后很快被日本的固有法同化,融入到固有法当中。这些从朝鲜和中国移植来的法律制度,原本属于外国法,但是到了明治维新移植西方法时,已经成为日本的“本土资源”,成为日本的“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传统和西方法律传统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是精神契合的,两大传统法制在解决国家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时采取的解决方案是大致相通的,中西法文化之间的差距并没有我们从前认为那样大”。⑧比照日本明治维新时自上而下的法律文化改革,当今中国更适合移植西方法律,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法律趋同现象也在快速发展,当今中国社会,随着政治改革的发展,民主政治、自由经济、平等、自由、人权的观念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我们应当利用好这些现代西方法治观念,把传统法律文化与这些观念进行很好的糅合,把移植进来的东西变成“本土资源”。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儒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义利观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和主体。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忽略儒学的影响力。

儒学传统是我国国情的一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基

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①儒学就是我们当前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是影响我们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传统。儒学传统不只是博物馆中的陈列品,它始终鲜活地存在于中国人的生活中,根植于中国人的灵魂中,表现于中国人的言行中,影响着民族现实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已经成为我国国情的一部分,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影响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工作。

从国家层面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与儒学传统中的“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的治国之道,“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以文化人”、“有教无类”的教育理念,“天人合一”、“和而不同”的和谐理念有相通之处;从社会层面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借鉴了儒学传统中的“天下大同”、“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人文理想,“不偏不倚”、“允执厥中”的处事方式;从个人层面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则是对传统文化中“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感,“敬事而信”、“执事敬”的敬业精神,“言必行,行必果”的诚信理念的传承和发展。可见,儒学所蕴含的道德伦理为当今社会提供了普世性的价值和规范,建构起了个人、社会、自然三者和谐平衡的社会文化生态系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源泉和固有根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儒学传统的超越与创新

从理论来源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时代性和民族性的统一。因其产生于社会主义时期,它必然以基本原理为指导思想,以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经典论述为其文本依据。因其产生于深受传统文化影响和浸润的中国大地,它必然以儒学为主导的中华传统文化为其产生的土壤和根基。中华文化“海纳百川”的包容性特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吸收和借鉴了西方文化的有益成果。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总体上是以为指导、以民族文化为根基、以西方文化为借鉴构建起来的当代中国的主流文化。”②

从精神实质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对儒学道德观的超越和创新。其“民主”借鉴了西方式民主的理念,超越了儒家统治者“为民做主”的专制涵义,赋予广大人民以当家作主的民利,真正实现了人民决定自己命运的“民享、民有、民治”的民利③。其“平等”、“公正”超越了儒家的绝对平均主义,赋予它们以时代精神的价值内涵。其“法治”突破了儒家“为政以德”的人治模式,借鉴了西方现代“法治”理念,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二者结合起来,实现了法治的硬性约束与道德教化的软性约束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模式④。

在对儒学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现念诠释和阐扬儒家价值观。“仁爱”是儒家最高道德准则。它通过“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达到人的身心和谐;通过“仁者爱人”、“与人为善”、“推己及人”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通过“天人合一”、“和而不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些价值观,为当今陷于金钱和物质“陷阱”中的人们提供了精神慰藉,为走出工业文明和技术理性导致的人的“物化”困境提供了方法指导。

“爱国”是儒家的最高理想。历代儒生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人生追求,形成了深厚的爱国主义传统,如“苟利国家,不求富贵”、“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等。这种传统已经成为激励世代中华儿女前赴后继、努力拼搏的精神支撑。在现代社会,我们要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国家与个人、领导与群众、“先忧”与“后乐”的关系,使爱国和爱人民相统一、爱国和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相统一,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⑤。

以时代内涵改造和转化儒学传统。“均平”是儒家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和向往。从《易传・文言》中的“刚健中正”到《礼记・礼运》中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从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到董仲舒的“不患贫而患不均”,都体现了人们对“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的公平公正理想的追求。然而,这种建立在小农经济和宗法制之上的公平公正,含有维护君威和封建特权的意蕴。在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我们要在坚持正义观的基础上,吸收现代西方平等观和契约法治公正观,克服儒家公平公正观的道德缺陷,用道德约束与法治规范相结合来保障社会公平公正。

“义利观”是儒家衡量“君子”和“小人”的标准。儒家“义利观”尽管肯定利,但有重义轻利倾向:当“义”、“利”难以两全时,儒家做出先义后利、舍利取义的选择。儒家的义利观可以避免因物质至上而导致的人的异化,但其过分强调整体利益忽略个体利益、过分强调“义”而忽略“利”的思想已经不符合时展。我们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提倡义利并举的价值观念,要把“能否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主要任务,既要“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又要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以形成“社会主义义利观”,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总之,以儒学为核心的中华传统文化是中华儿女的精神家园,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厚土壤和思想资源。我们必须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进行儒学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滋养,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前行的动力。

(作者单位:宝鸡文理学院哲学系)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85页。

② 肖琴:《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系再探讨》,《湖湘论坛》,2014年第5期。

③ 张允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国文化要素》,《研究》,2015年第6期。

④ 朱贻庭:《论文化创新的‘原源之辨’――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再创造》,《道德与文明》,2014年第5期。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第4篇

(一)上层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冲突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识实际上是一种上层意识,反映的是这一特权阶级本身的经济利益与稳固政权的需求,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其经济和政治上已经具备的优势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宣扬。同时,统治阶级以此为基础,来设计其政权组织结构、统治形式以及政治策略手段和政治系统的运转机制等[5]。其目的是十分明显的:通过本阶级的政治意识形态使其政治影响力最终转换为社会公众内心的政治权威和价值标尺,与政治强制手段一起共同维护其统治地位。十分显见的是,这种上层意识将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了时展的最后,是一种畸形的社会发展模式。这无论是在古代的中国还是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这种上层意识都最终遭到了社会的遗弃。在当今社会,上层意识已经难以发挥其传统的社会功用,并与民主意识形成了一定的冲突,其原因是十分明显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人民的民主意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尤其是在“人治”和“法治”的冲突中,让公众再一次认识到了追求民主、体现民主对于自身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二)平等观念与等级观念的冲突

虽然在我国的传统行政文化中“平均”思想一直被推崇,在特殊的年代,还产生了难以预料的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这种思想并没有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或者并未伸展到社会发展的根部。因为在传统社会中,等级身份制度是十分普遍的,处于社会不同阶层的人们能够享受到的社会利益是极为不同的。在这样的社会中,任何个体都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扮演着固定角色,这种角色的“分量”也就直接决定了他能够得到的权利与社会地位[6]。但是,可以断定的是,这种在传统行政文化中长期存在的等级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体现的平等观念明显相悖。在当代的行政管理体系中,注重的是按照个人能力的大小和对社会贡献的高低确定其价值以及其在社会体系中的地位,这表明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三)人治与法治的冲突

在我国以往的社会中,行政管理的实施主要依赖于“人治”,即通过树立统治者的权威,通过强制式甚至是教化式的方法将统治者的权威神秘化和神圣化,“权威崇拜”或则“屈身权威”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常态,百姓在统治者树立的权威系统中完成着自己的人生轨迹。但是,无论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还是以其他时代的眼光对此进行测度,“人治”下的行政管理和因此而形成的行政文化是有其致命的缺陷的,从行政效率低下、效果不突出到贻误国家大事的事实比比皆是。可是在当今时代,这种曾经广受推崇未受任何质疑的行政管理方式却与时代的要求相冲突,在人的充分发展得到越来越广泛认可的大时代背景下,需要通过法治的形式取代人治。法治的优越性是十分明显的,相对于人治而言,法律的公正属性更加明显,作为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法治已经在大多数国家得到了认同和施行。

(四)功利主义与伦理至上的冲突

在我国传统行政文化中,儒家、墨家和法家都讲功利,但从本质上讲,以儒家为主体的中国行政文化还是有意无意在淡化着功利色彩,伦理至上的成分更多,在大量的历史事实中,我们能够看到太多的“重义轻利”的案例,甚至会将人们对物欲的追求视作非君子之为。可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极大的进步。在我国,历经了改革开放的思想释放,作为对传统行政文化中“伦理至上”思想的否定,功利主义思潮开始抬头和兴起。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人们必须对物质利益予以重点关注,否则,在社会竞争愈演愈烈的当今时代,其利益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和窃取。所以,功利主义成为当今社会的常态已经变得无可厚非。而这与传统行政文化中的安贫乐道、重义轻利的观念形成了强烈的冲突,在可预见的将来看不到可以得到调和的迹象。

二、传统行政文化视角下当代行政管理的发展与回归

中国传统文化与行政管理的契合并不是偶然完成的,在长达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后者对前者的传承一直都没有间断。因此,在当前情况下,行政管理要想获得长久的健康发展,就需要在传统文化视角下,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回归,回归到传统文化的庞大树荫下,回归到“人”的和“文化”的本性中去。

(一)充分认识行政管理的文化属性

在传统行政文化的形成过程中,传统文化对其产生的影响是极为直接和深远的。从社会学的角度讲,要想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高效化,就需要充分认识行政管理的文化属性。这是因为,如果社会的文化凝聚力和社会关系中的相互依存较为松散,社会活动就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动荡,制度结构和日常生活就会变得混乱。因此,为了构建一个平等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就必须通过当代行政管理搭建一个间接的平台,以此协调各种文化,使不同文化思想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实现共融,真正发挥政府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合理挖掘传统行政文化

虽然中国传统文化历经了几千年的发展,其中的行政文化也在社会的不断变迁中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特色。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传统行政文化中,有些思想和方法在兴盛多年之后已经逐渐趋于腐朽,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从这个角度讲,为了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回归和发展,除了要继承和发扬传统行政文化中的精华外,更需要的是对其及其所属的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批判。只有在珍视历史文化资源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辩证的挖掘和使用,才能赋予其时代的生机,才能在传统行政文化和当代行政管理之间找到契合点,实现社会管理效率的不断提高。

(三)加强行政管理的道德建设

“正大光明谓之政,国泰民安谓之治”。政是治的条件,治是政的结果,一个国家、社会的行政人员担负着管理国家的重任,因此要从己做起,以德服人。从行政学的角度讲,执政理念是否正确,执政体制是否科学,执政方式是否完善,执政绩效是否明显,是评价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当今社会,统治阶级执政理念的实践效果,除了要通过“法治”的形式加以实现外,在客观上还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建设成效直接相关。单就这一点而言,当代行政管理就应该向传统行政文化获取道德建设的精要。“政者正其身”,“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官员只有做到了品行端正、执法守法,社会公众才能上行下效,执政主体的施政主张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三、结语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现代价值

在现代法治的进程中,为了实现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存在着不同的构建模式,有主张“休克疗法”的,认为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先死亡后再生”,传统的所有价值理念,在废墟上重新建立;有主张“本土资源”的,强调要充分利用中国现有的及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然而,任何法治的构建都离不开自己的传统,中华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构建现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决定作用的内源力,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尊重中国传统,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有不少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的层面,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并就此谈一点看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视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学说占据了重要地位。“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人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主张“出礼人刑”,在“礼、法、德、刑”的关系上即是“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无讼的价值观,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见利思义”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落后,统治者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阶层萎缩,“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击,这种对“利”的态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联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第四,集体本位的责任意识,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公私之辩始终是一条主线,《诗经》中的“夙夜在公”,《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一种对集体的责任意识。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武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的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的“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就连清末的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的过程中。都没有离开过集体本位,换句话说,清末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是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繁荣,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发点上的差异导致中国的知识分子对西方的和民主的误读。

当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义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等,因为它们更多的是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一面,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统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理性、正义、权利,正是西方法治传统的精髓。现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在西方,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法治已从思想家的思想转变为一种切实的国家形态,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

现代法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

乍一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价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异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断两事物的相容与否,并不是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性,是为了找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资源,并不是从表面上找其相似性这么简单。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不仅是可能的,在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历史和传统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注定要对现实产生影响,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传统的联系。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中国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发掘与弘扬,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作为一个历史的连联过程,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同时,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延续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那种主张所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废墟上建立现代法治的想法不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要与所准备构建的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则,即是构建了现代法治也会遭到传统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无法实现,因此,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现代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第一,“德主刑辅”,道德渗透于法律的现代借鉴价值

“德主刑辅”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固然,现代法治主张“法律至上”、“法不容情”,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是我们也必须牢记,法治是良法的统治,丧失道德性支持的法律绝对不是良法,离开了道德评判的法律即使实现了统治也不是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对礼法的道德评判的关注,对现代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我们看到,当前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充分考虑了民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实施时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时候,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人们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立法者甚至可以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使其直接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立法者应注意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发展的要求。

第二,“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现代价值

“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要实现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借鉴“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现代价值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即强调“见利思义”。这种思想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同时具有积极的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恩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一个道德原则。“诚者,开心见诚,无所隐伏也”,“信者,诚实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诚者,人之道也。”可见,诚信既是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目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帝王条款”的作用,与这种义利观也不谋而合了,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大力倡扬“诚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得以健康发展。

第四,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的现代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素来都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蕴含其中的“以整体的观点发挥法在治国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仍具有借鉴意义。其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只有单项发展,没有全面推进,是不能建成现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系统地实现法的多重功能,应注意防止单纯的惩罚主义,既重视依法审判,也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劝人悔过自新,导人向善,既要实现法的惩罚功能,又要实现法的教育、指引、预测以及评价功能。其三,就法治的驱动模式而言,中国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既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方向的时代责任,也需要社会民众广泛参与,使依法治国拥有牢固的群众基础,进而保证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无穷的动力来源。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现代价值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第6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民主遗风;分权制衡;法治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057-02

西方国家的政体制度源自其丰富的政治哲学思想,其结构模式和路径也深受其本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比如被人们尊奉为近代政治文明的发祥地、“考古活化石”的英国,其政体的生成是在传统政治与现代文明的冲突中相互妥协、自然演进的结果。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传统至今仍深植于人们的血液当中,禁锢着现代政治思想的萌发,而分散于传统文化角落带有若干哲学碎片却能使我们有所启发,因为这些零星的思想火花或将是祖先留给我们开启当代政体制度之门的钥匙。

一、原始社会尧舜禹三代禅让的民主遗风

禅让制,是中国古代统治者更迭的一种方式,指在位君主生前便将统治权让给他人,可以说是人类社会早期的一种原始的民主制度。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氏族作为一种基本社会组织而长期存在,氏族酋长(或首领)由全体氏族成员选举产生,没有任何特权,同一般氏族成员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大家一起劳作、共商国是。在古老的东方,先后出现了三位德才兼备的部落联盟首领,他们就是尧、舜、禹。尧在政权交接上是颇费心思的,他曾多次就接班人问题咨询臣下。据记载,尧曰:“谁可顺此事?”放齐曰:“嗣子丹朱开明。”尧曰:“吁!顽凶,不用。”尧知子丹朱之不肖,不足授天下,於是乃权授舜。授舜,则天下得其利而丹朱病;授丹朱,则天下病而丹朱得其利。尧曰“终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而卒授舜以天下。舜子商均亦不肖,舜乃豫荐禹於天。

尧舜禹时期的禅让之制,虽然和今天的民主制度有着天壤之别,其强烈的主观色彩和浓厚的原始社会习俗更是无法回避。但其中朴素的民主观念是值得我们继承和思考的,正如达尔所说:“我认为,不管什么时候,只要存在合适的条件,民主就可以被独立地发明出来或重新发展出来。而且,我相信,这种合适的条件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存在过。”[1]尽管后来这一制度被禹的儿子夏启破坏,代之以家天下的世袭制,退出历史舞台的禅让制偶尔成为谋逆者们篡夺政权的合法外衣,但在提倡安定、和谐的大趋势下,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对待的。

二、西周时期封建制中的分权制衡意识

为了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周王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分封到各地做诸侯,建立诸侯国。从表象上来看,分封制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它属于上层建筑,主要是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但本质上却体现了一定程度上国家权力彼此分立、相互制约的思想,因为分封出去的国家都是实体性的存在,他们有自己的军队,有自己的内政、外交等等。虽然诸侯对周王、卿大夫都得尽义务,但诸侯国的事情,周王却是无权一一过问的。西方的分权制衡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然后由古罗马的波里比阿、西塞罗正式提出,再经洛克、孟德斯鸠等人发展,最终确立了深入人心的三权分立制度。维尔曾坦诚地说道:“权力分立学说源于古代世界,从那里演化出了政府职能的思想,衍化出混合均衡制的理论。在权力分立学说的发展中,这些都是关键要素。”[2]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没有哪个国家像中国这样拥有绵延两千年的封建历史,尽管也曾经历无数次自然灾害的侵袭、兵连祸结的混乱,但中国“三纲五常”的传统伦理深入每一个中国人的骨髓,成为维护封建专制最坚固的堡垒。因此,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始终周而复始有规律地运行着,不得不说是人类文明的一朵奇葩。分权制衡这一原则不仅是人类在国家政治领域不断探寻、深入总结的成果,同时也是无数经验教训的结晶,其对于预防权力滥用、保障人权、实现法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政治文明建设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十报告更是明确提出了“协商民主”这一概念,而有关其实现的具体路径,我们可以从分权制衡的思想和理论中去找寻答案,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三、荀子礼法并用学说中的法治精神

春秋战国时期,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使得各家思想可以得到广泛的传播,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儒家认为,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行为规范,便“礼达而分定”,作为其代表人物之一,荀子强化了周代和孔子重礼乐的传统,主张“礼治”,强调礼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但他对儒家礼治的思想做了更为系统的发挥。他说:“礼者,治之始也。”(《王制》)“隆礼重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议兵》)。他和孔子一道主张礼是国家的最高准则,所以:“礼者,治辩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历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不由所以陨社稷也。”(《议兵》)从而把孔子的礼治思想进一步发扬光大,成为其思想体系的核心观念。同时,荀子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提出“治人”与“治法”这一概念,在这二者的选择上,荀子主张“有治人、无治法”的“治人”思想,他以“人性恶”为基点,主张礼法并重的治国理念,并提倡先礼后刑,着重治人。最后,荀子就礼法并用、德刑结合的思想做了简练的概括:“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荀况以后,其学说被韩非、李斯等人继承和发扬,最终形成了与儒家相抗衡的法家学派,并对后世的治国方略产生了深远影响。尽管法家认为人与人之间仅仅只是一种裸的利害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将民众完全作为统治者谋利的工具肆意奴役驱使,是违背人类美好夙愿和民主社会发展要求的,但其定纷止争的法治思想和以法治国的理念却是我国本土法律文化的精髓,尤其对各个阶层人际关系精炼、深刻的阐述,至今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

四、古代民本思想中的人民观念

民本思想是中国古代将民众视作治国安邦之根本的一种政治学说,内容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其核心主要是爱民、重民、顺民、富民、利民等。作为中国传统政治思想文化主流的,以民为本的治国理念受到了各个学派的青睐,并衍生出一系列令人遐想的人类美好愿望。在性善论的基础上,孟子向世人描绘了理想的仁政蓝图:“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①为此,孟子还设计了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途径和手段――“制民恒产”论。与之相比,墨家则主张“兼相爱,交相利”,以实现“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他们批评儒家的“仁者爱人”是假爱人,是“爱有差等”,即贵族只爱自己的亲戚,不爱天下人。而墨家的“兼爱”是平等的相互的“爱人”,不分远近亲疏,一视同仁,“爱无差等”。他们认为,这种“兼相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当时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正如墨子所言:“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是故诸侯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相篡,人与人相爱则不相贼,君臣相爱则慧忠,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和调。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②

虽然上述的民本思想内涵深刻、丰富多彩,但权利观念的模糊却严重制约了人民这一关键理念的孕育。以农为本的乡土社会孕育了中国传统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相对封闭保守的内陆文化,而西方社会则在以城市为背景的工商业基础上开创了竞争与共赢并存的市场经济体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不需要太多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单个家庭的力量就足以支撑起日常的生计,于是大多数社会成员被牢牢地捆绑在赖以生存的土地上,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年复一年,周而复始。这种极端低下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不仅培育了国人清心寡欲、安分守己的民族性格,同时也极大地阻碍了不同行业之间的相互学习和交流,严重制约了人们权利意识的萌发,“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成为中国社会人情世故的至理名言。而西方日益繁荣的商品经济却创造了人类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生产价值,工业生产的分工、细化也加剧了社会各阶层人员的流动,高度发达的商品贸易使人们自然而然地萌发出保护自己财产的权利意识,最终“私权神圣”这一民法理念成为西方市民社会中全体成员的共识,而中国却始终没有产生正式的权利观念。

传统民本思想虽然被认为是统治阶级的驭民之术,其亲民、重民的表象之后却隐藏着存社稷、固君位的肮脏目的,但不可否认其中的民主意识。与其他文明相比,中华文明中民本思想是独有而美丽的,“民贵君轻”的文化底蕴塑造中国古代读书人至死不渝的诉求。在严复的眼中,西方文化是“自由为体,民主为用”。自由、民主的思想是我们要学习和借鉴的,但西方的自由却过于偏重个体之自由而轻社会整体之和谐,其所谓之民主往往流于形式而上演了一幕幕令人啼笑皆非的闹剧。中国的民本思想则是从全体人民的整体的利益出发,将人民放在主人翁的地位。

五、结语

中华民族曾创造出人类发展史上最为灿烂文明,然千百年来踽踽独行的法文化却成为大多学者不堪回首的一页,而谈到当代政治体制时,更是衣衫褴褛、囊中羞涩。正所谓:“吾人行西方政体之难,犹在此理念与制度皆出自西域而非生于本土,是中国之政体理念源于传播,中国之立宪始于模仿。近十数年,国人畅言法治,谈论民主,虽精神可嘉,终因游谈无根,不能成就系统之理论,更难对中国社会发展产生深远之影响。”[3]笔者认为,诞生于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现代政治制度,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具有历史的偶然,而是其传统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由于对我国本土法文化中政治思想及政体制度研究的缺乏,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理论与实践相背离的尴尬局面。在创建自由、平等、和谐的政治文明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然选择的今天,深入发掘、整理我国传统文化当中宝贵的现代政体哲学思想,使中国尽早走上充满中国特色的政治道路,是时代赋予莘莘法律学子的崇高使命。

参考文献:

[1][美]达尔.论民主[M].李柏光,林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1.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第7篇

【关键词】法家思想;会计制度;性恶论;利益最大化

一、前言

法家思想是我国传统思想之一,其发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对现实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进入现代,随着西方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思想的传入,人们发现法家思想与西方思想存在着相似的地方。在我国建立会计制度和发展会计制度的过程中,传统文化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尽管提到中国传统文化,孔孟之道已在人们心中形成主流,但在经济社会中,法家思想的影响不失其浓墨重彩的一笔。

二、法家思想的产生背景、意义及基本内容

1.法家思想的产生背景和意义

在经济上,春秋时期,人们的生产力水平达到一定的程度,个体耕作、个体商人和手工业者纷纷出现,逐渐形成了以利益为中心的经济体系;在文化上,各国政府纷纷寻求文化发展,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诸多因素形成了法家的竞争思想,并且逐渐成为法家体系。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策略的不断引入,中国也开始着力于构建适合自身发展的会计制度。企业寻求发展,不外乎如何促进资本的流转使得个体乃至社会的不断富有化;会计的衍生,体现了对客观数据反映现实经济状况的需求。企业乃至整个社会追求利益的扩张,投资的稳准,上升的空间与趋势,更不应该忽略文化思想在经济战略选择中的作用。法家思想的运用可以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进而可以保证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2.法家思想的基本内容

法家思想的主要贡献是在国家管理制度方面提出了独特的见解。就执法而言,法家思想主张法治,反对人治。法家思想的核心思想在于“人性本恶”,这与儒家等学派的思想大为不同。法家思想学者认为人性本恶,应该采用处罚、监督和告诫的方式利用到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从而使人遵守法纪,服从管理者。

三、中国会计制度的内容

中国会计制度的发展历程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8年到八十年代末期,该阶段开始探索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制度。第二阶段为从九十年代初到现在,其主要特征为采用各种会计工具和核算方法,更好地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并逐步与国际接轨.两个阶段都着力于促进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

四、传统法家思想对中国会计制度的影响

1.“性恶论”是建立会计制度的基础

会计制度建立的基本理论之一是西方经济学理论中的“经济人假设”,即理性的人会选择利益更高的行为。可见,这种说法与性恶论的理念相似。在“性恶论”的基础理论下,说明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双方在伴随着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可能会出现弄虚作假和尔虞我诈的行为,为了规范这种行为,必须采取一种规章制度来防止弄虚作假,而这种规章制度就是会计制度。只有不断完善会计制度,才能满足宏观调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需要,进而培养出有着更高会计素质和水平的会计从业人员。

2.“以法治国”思想促进了会计制度的颁布

如上文所述,法家思想之一便是主张法治,反对人治。在近代中国的部分企业中,“人治”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生产效率低下和人才流失等问题。企业管理者不凭借规范制度,依靠个人喜好去办事的情况十分严重。根据法家的思想,必须通过严格的制度和机制来规范企业行为,使企业可以健康发展。在我国会计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九十年代以前,由于会计制度不够明确,一些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无所依从,导致效率低下,难以走出国门参与竞争。因此,在后续的会计制度发展过程中,出台并完善了《会计法》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等各种具有针对性的会计法规,通过法律的完善,使得企业进行合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时有规律可循。可见,以“会计制度治企业”具有良好的效果。

3.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在会计制度中的运用对比

在思想性质方面。法家思想强调在经过考虑之后,理性的人会选择利益更高且更能满足个人偏好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制度的出现是为了遏制人性自私的行为,而儒家思想强调义重于利益,而义所表现的就是政府的公有利益;在会计制度的建设方面,法家思想主张依法治国,存在较高的制度约束性,而儒家思想强调礼仪治理,强调等级制度。由此可见,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对会计制度的建立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儒家思想决定着会计制度的模式,是会计制度的根本,法家思想是会计制度的立法基础,是形成会计制度的前提。只有合理的运用儒家与法家的思想,才可以完善会计制度。

五、总结

在现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有大量的儒家思想、法家思想或者墨家思想值得借鉴,尤其是法家思想,其“性恶论”和“以法治国”对于现代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性恶论”是建立会计制度的基础,“以法治国”思想促进了会计制度的颁布。可见,法家思想作为中国的传统思想,其对现代经济学、管理学和会计学等都具有一定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徐升.浅析传统文化对法律的影响[J].九江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4(02):50-52.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第8篇

传统文化是相对于现代文化而言的传统习俗,风俗,习惯等的文化现象。传统,就是随着历史的足迹流传下来的,没有被历史所淹没的对现代仍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事物。当然,这种影响力必须一分为二地看待。首先,优秀的传统对现代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其次,对传统文化的借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照搬,必须与现代社会的具体情况结合作一个修改。现代企业管理中,传统文化的作用表现亦在于此。

1.现代企业管理离不开对传统文化的应用

传统文化对于现代企业管理的作用首先在于悠久而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是具有利用价值的。虽然中国传统文化百家争鸣,所提倡观点复杂多样。但从整体来看,以儒家为主的传统文化所提倡的人生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有人将儒家代表的人生价值取向特征作了归纳如下:群体本位,中庸之道,强调集体,以和为贵,人情关系的重视,长幼有序、内外有别等。这些特征与西方所倡导的个体主义和极端的思想相抗衡,成为了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一大亮点。利用传统文化,需要首先认识到传统文化的特征和内容,并对其进行分析。历史传承下来的传统文化有优秀的一面,也有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一面,所以,在看待传统文化的作用时,我们应坚持辩证的唯物主义观点。从微观上看,现代企业管理仍然离不开对传统文化的应用。

2.现代企业管理必须对传统文化进行改造批判地继承,就是对传统文化的合理应用。

我们看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价值观念对于现代企业管理具有很大的影响。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工业化文明和现代化企业文明也向传统文化发起冲击。此外,现代企业的分权化和社会化对于传统文化的应用提出了挑战。面对多重文明冲击的背景,传统文化还能一帆风顺吗?当然不能。现代化的企业管理,需要与社会接轨,与市场融合,与法律统一。为此,我们在利用传统文化管理现代企业时,必须保持适合社会发展的传统文化基本价值观念不变,加以改革其形式特征,且对于不适应现代社会的传统文化进行摒弃。

二、传统文化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价值所在

1.法制与仁制结合

法家倡导的依法治国和利益驱使与儒家倡导的仁德至上的观点成为了历史上自相矛盾的话题,但其思想对后来的君王治国产生了巨大影响。将二者集合起来的汉武帝,“独尊儒术”又“大一统”的他礼法并用,阳儒阴法,创造了汉朝大一统时代。直至唐朝时期的“礼律并重”,二者思想的融合还得以体现出来。国家治理如此,企业管理亦是如此。法学思想表现了管理中的“不成规矩,不成方圆”;儒家思想体现了管理中的“仁义道德,民主平等”。这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可以总结为:制度法律法家化(严格,专制),态度方法儒家化(开明,亲善)。

2.和谐思想

佛教与儒教的“天人合一”以及传统文化中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等思想,都是现代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观念。人与自然的和谐思想在其中表现了一个道理:天地万物都有自己的生存法则,自己的发展规律,无论人类做什么事情,必须遵循这种规律,顺应自然的发展。除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外,和谐思想还重视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这种和谐在企业管理的运用使得员工与员工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保持一种和谐发展的关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了一份力量。

3.无为而治

道家思想中的“无为而治,道法自然”思想体现了一种自然的管理模式,没有过多人为的参与性。无为,即不为,不做事情。无为而治,这是管理模式中的最高境界。每个人通过自觉性或是一种无形中存在的道德法则约束自己,恢复人的自然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