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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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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平安保险公司内部营销策略现状

2014年中国平安全年实现净利润479.30亿元,同比增长33.1%,这表明平安保险已成为我国保险行业中的重要部门之一。具体来看,2014年平安保险已实现保险、银行、投资业务的拓展,构建起了“一扇门、两个聚焦、四个市场”的战略体系,特别是在保险业务方面,平安保险够建起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平安易代险、养老保险为主的多元化保险险种,并有针对性的发展出了多元化的保险营销策略及保险营销管理方法,对推动平安保险的发展具有十分必要的现实作用。

(一)平安保险营销策略现状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可支配收入不断提高,保险需求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平安保险立足于市场需求,发展出了多元化的保险营销策略,综合来看,现阶段中国平安保险营销策略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构建其完善的网络营销策略,该策略主要针对互联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将保险营销手段与互联网相结合,通过将市场营销手段根植如互联网络,搭建起了诸如网络推销、网站宣传、朋友圈推广为主的多元化网络营销手段,使平安保险的各类性险种能够直接与互联网络相结合,实现平安保险在互联网络中的推广。二是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将传统保险营销策略与市场经济发展状况相结合,通过保险产品的搭配组合来实现市场推广,同时根据市场购买力状况,在传统电话推销、传单推销等营销手段的基础上,结合电视广告推广、街头广告屏推广等一系列营销手段,实现平安保险产品的市场营销。

(二)平安保险营销管理体系现状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以及平安保险业务扩展需要,平安保险在保险营销管理方法上也与时俱进的构建起了完善的新时期营销管理体系。具体来看,现阶段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营销管理体制方面,已初步构建起来针对互联网营销手段的管理体系和针对实体市场的管理体系,并组建了专门的市场营销管理团队对两个重要营销手段进行全面管理,从互联网营销手段的管理体系方面来看,平安保险以门户网站为依托,搭建起针对互联网推销过程中多元化的推销手段而建立的管理办法,如:专门化的互联网推销管理办法、专业的互联网推销人才培训机构及专门的互联网推销场所等,都使互联网营销能够按照既定路线有序开展。在针对保险市场的实体营销管理办法中,平安保险依托传统营销管理体制,构建起了以营销人员管理、营销管理办法制定、人员管理为一体的全面管理体系,使保险推销能够实现依托市场的全面化发展。

二、平安保险市场营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保险产品结构更新较慢,结构不合理

近几年来,平安保险公司推出了不少新产品,如责任险、工程险,就连传统的家庭财产险也有了较大程度的更新与发展,但由于销售力度和销售策略不到位,例如配套的宣传策划准备不足、销售人员的培训不到位等等原因使得这些新产品在市场开发方面并没有迈出实质性的步子。[1]再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中供求关系的转变,消费者在保险种类的需求上变得更加多元和更加具体,而传统的保险产品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需求,另外平安保险虽然在产品更新上下了不少功夫,但是市场需求的不断转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险营销策略问题的集中。

1.总体来看平安保险的产品更新速度方面,传统保险产品往往依托于市场需求而逐步发展而来,这样的产品更新具有被动性特点,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保障保险产品的销售,但是随着市场中其它保险公司的介入,这样的供求状况势必会产生一定的变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保险产品的销售,而转变产品更新理念,有意识的超前定位产品需求,按市场发展状况更新保险产品是获取市场主动权,是取得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具体来看,现阶段平安保险的产品更新仍然停留在传统思想阶段,保险产品虽有更新,但产品更新仍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状况。

2.平安保险产品结构中仍以传统的财产险和人身险为主,其它保险产品所占比例人较小,这与市场经济发展下,保险产品的需求存在有一定的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中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保险需求倾向于车险和企财险,这样的市场转变,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要有市场敏锐性,适度转变保险产品搭配结构,从市场需求角度调整保险产品结构,使保险产品能够在市场需求环境中的到有效调整,从而发挥不懂保险产品的最大经济效应,但是由于传统保险营销

思想的影响,平安保险在产品搭配上仍停留在“以市场份额大险产品为主、其它险种为辅”的理念阶段,对平安保险的市场营销影响巨大。

(二)对营销重点的调整不恰当,缺失营销重点

在营销重点中,平安保险在营销重点的调整方面具有一定的问题,主要变现在,对营销过程中人事的调整不到位,使营销策略中重点保险项目缺乏专业的营销人才,对营销产品的调整方面,则过多的将人为主观因素考虑其中,而忽略了市场需求状况使保险营销产品失去重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

保险营销中,人事调整的重点不恰当,在保险人事调整中,将大量有经验专业化的营销人员调整到诸如财产险、人身险等传统险种中去,使得保险营销过程中其它险种缺乏专门的足够的营销人员,而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虽然财产险和人身险人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但是其它险种需求也在快速提升,而专业型人才的缺失,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它险种的迅速发展。另外在市场营销中过多的将营销手段集中在传统险种之上,而忽略了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之下,其它险种的营销,使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险种在营销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推广,使险种难以得到市场的广泛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

三、建议及意见

(一)建立完善的网络销售方式,解决产品搭配问题,提高产品市场影响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素质的提高、信息民用化的到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采购商品,以满足高效率、快节奏的生活需要。平安保险的电子销售网络目前已覆盖全国,但如同虚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平安保险应该根据外部条件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循序渐进的分阶段发展规划,如从简单的企业宣传网上业务,完善公司用于内部管理的内部网,再进一步发展到网络保险公司。分阶段实施电子商务,不仅能够充分利用平安保险现有的各种资源,尽量减轻投入的代价,可以避免一次性改造可能给企业经营带来的过度冲击。与此同时,针对市场需求,有效地搭配保险产品,实现保险产品与市场需求的完美契合,以保障产品在市场中的影响力,从而为市场营销带来一定的便捷。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一、引言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

Internet Finance(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互联网金融已成为服务实体经济的一个重要方式,银行在利润增速不断下降的压力下,发展互联网金融成为必然选择。

金融的核心是资金的融通,资金的融通有多种表现形式:银行系统,投融资双方基于银行系统展开资金融通,银行系统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用支持;投行系统,投资银行充当一种中心化角色,不承担信用中介角色;信托系统,基金公司等充当专业管理角色和信托责任。互联网金融是去中心化和去信用中介化的直投系统。

互联网金融模式有三个核心部分: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不需要经过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崛起对传统金融业的多个领域形成冲击,并向金融业的核心领域拓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现状

近年来,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令人瞩目的快速增长,业务的规模、多元化程度和客户数量均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统计,到2014年年底,中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经突破10万亿元,覆盖了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P2P网贷、众筹融资、网络小贷、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证券等众多金融业态。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用户规模已超过4亿,在网民中的渗透率超过60%。

近一个月来,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备受关注。从央行等十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再到国务院法制办《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开始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上述文件的出台,既体现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总体政策导向,也明确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等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具体要求。随着“互联网+”概念的兴起,当下互联网金融话题大热,如何抓住下一个风口适时“起飞”是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核心关注点。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研究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

根据China Internet finance report (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有6种形式。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互联网支付(Internet payment)。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资金的服务。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Alipay(支付宝)是中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13年底,支付宝的registered users(注册用户)达到3亿人。互联网基金销售(Internet funds)。由中国领先的在线支付平台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共同开发余额宝是中国最受欢迎的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保险(Internet insurance)。互联网保险是以互联网为主要营销渠道的保险业务。中国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于去年成立,阿里巴巴集团和腾讯控股有限公司都是其股东。电商小贷(E-commerce micro credit)。电商小贷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旗下电子商务平台客户提供的小额信用贷款。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互联网金融模式有着传统金融模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也存在问题。P2P网贷平台还处于培育期,用户认知程度不足、风控体系不健全,是P2P行业发展的主要障碍。P2P针对的主要还是小微企业及普通个人用户,用户资信相对较差、贷款额度相对较低,并且因为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暂时没有对P2P企业开放等原因,P2P审贷效率低,不少P2P平台坏帐率一直居高不下。众筹融资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但我国的相关法律还跟众筹融资的方式有冲突,特别容易踩到非法集资的红线,使得众筹的股权制在国内发展缓慢,往往成为产品打广告或者新产品试用的平台。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防范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热度不断上升,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呈现爆发式的增长。但由于网络金融监管主体尚未正式就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风险管理技术相对落后。

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和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还大多来自国外,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系统,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不佳,可能被技术变革淘汰,乃至威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等风险。而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赖以发展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信用风险还较高。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沿袭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基本内容是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由原来传统金融机构的对应监管部门监管,对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监管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或做出风险提示。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展望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需求因素 市场竞争 制度变革

近几年我国国民经济呈现增长较快、效益较好、价格平稳、活力增强的良好发展态势。这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为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充足的动力。据报道,全国性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大幕即将开启,车险费率改革最近又获得实质性进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经对商业车险产品费率市场化改革展开调研。此次车险费率改革允许部分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费率,按计划将在2011年9月底前拿出相关细则,于2012年1月开始实施。笔者下面就浅谈推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创新的各大动力因素。

一、保险产品创新的需求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结构不断调整转型,对各种保险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过去的几年,推动保险需求增长和朝多样化方向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国居民消费结构不断升级。中等收入阶层追求的是经济安全、享乐和发展。而金融保险正悄悄成为中等收入阶层的消费热点。至2011年2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11亿辆,去年全国新增机动车2048万辆、驾驶人1317万,有20个城市的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二是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为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三是老龄化趋势明显。截至2010年11月1日,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为1.19亿,占总人口的8.87%。中国成为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这些从一定程度也诱发了年轻一代对物质生活的超前消费。四是巨灾风险和新型风险发生频率加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全球气候规律变化、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各种天灾人祸发生频率加大,给人类带来了严重的声明财产损失,包括南亚大海啸、美国飓风、中国东南沿海台风、空难、冰冻雪灾天气、地震、云南旱灾、南方五省暴雨在内的最近几次巨灾给国内外保险业带来了巨额赔款。

二、竞争(供给)因素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主体迅速增加,以及保险业的对外完全开放,我国保险业成为中国金融业中市场竞争最为激烈的领域之一。激烈的市场竞争成为保险供给方面不断推陈出新的重要驱动力。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水平提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仅在2005年有22家新公司开业,给市场增添了新的活力。目前全国保险主体超过一百多家;二是市场集中度稳步下降,原来的市场份额不断被打破;三是大型跨国金融保险集团大举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四是银行资本强势进入保险业;五是产业资本深度融入保险业;六是民营资本快速进入保险业,成为新兴力量。

三、制度因素

制度变革对保险产品创新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保险监管制度的改进,支持保险业逐步开展综合性经营,以及大量规章制度的出台,对保险产品的创新取得了规范、引导和激励的作用。一方面,保险监管制度逐步完善,不断加强保险法制建设。《保险法》两度修改,出台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和《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加强精算制度建设;三是健全信息与统计制度,完善监管信息系统,推进以数据集中和运营系统平台整合为中心的保险信息化建设;四是建立风险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另一方面,政策上鼓励综合经营,推动保险产品创新。

四、技术因素

信息技术突飞猛进是这个时代引起商业模式变革最重要的技术推动因素。互联网的普及、网上支付的兴起、以及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都促使中国保险企业重新思考市场营销和产品推广模式,如何利用网络这一重要渠道扩展利润空间,成为当前各家保险企业着力思考的课题,开发和创新适合网络销售的保险产品成为一种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是互联网运用更加广泛。 国家统计局公布《新发展 新跨越 新篇章 “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一》报告显示,2010年互联网上网人数4.57亿人,其中宽带上网人数4.50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4.3%。随着互联网的普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金融保险领域得到快速发展,不仅改进了金融保险企业的内部管理,提升了金融保险企业的运营效率,压缩了金融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也促进了金融创新和金融保险产品多样化。二是网上支付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三是电子商务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在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签名法》,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我国目前各大保险公司都开办了网上车险平台,客户可以在网上投保。

以上因素推动着保险产品创新,进而推动了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创新。

参考文献

[1] 陈观明.论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的发展,载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03(2)年.

[2] 洪文婷.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路径研究,载保险职业学院学报[J].2008(4)年.

[3] 黄振华,赵大治.车险费率市场化与保险企业的应对策略,载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03(1)年.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网络保险;电子商务;保险营销。

一、国际网络保险的现状。

最先出现网络保险的是美国。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首创通过因特网销售保险单,仅营业一个月就销售了上千亿美元的保单。由于美国的信息技术和网络发展较早,在网络用户数量、普及率等方面,美国的网络保险业都拥有着明显的优势。

英国是世界上公认的网络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英国网络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不仅仅局限于汽车保险,还包括意外伤害、健康、家庭财产等一系列个人保险产品。最近十几年中,网络保险在英国发展迅猛,网络保险份额占总保险份额的比例逐年增加。

1997年,意大利KAS保险公司用微软技术建立了一套造价为110万美元的网络保险服务系统,并在网络上提供最新报价。

1999年6月,日本的American Family保险公司开始提供可以在网上申请及结算的汽车保险。同年9月底开始推出电话及因特网销售汽车保险业务的日本索尼损害保险公司,到2000年6月19日通过因特网签订的合同数累计已突破1万件。日本朝日生命保险公司于2000年 4月7日宣布,该保险公司决定与第一劝业银行、伊藤忠商事等共同出资设立网络公司,专门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并于2001年1月开始正式营业。

二、我国网络保险的现状。

我国的网络保险始于1997年,至今已经历了十几个年头。1997年中国保险学会与北京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网。同年11月28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收到了客户的投保意向书,从而产生了国内第一张通过网络促成的保险单,这是我国保险业尝试网络保险销售迈出的第一步,实现了我国网络保险零的突破。

但是,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市场潜力巨大,因此,网络保险必将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下一个目标,发展网络保险则可以再很大程度上克服传统保险存在的问题,也是应对外资保险挑战的一个对策。

三、我国网络保险的优势与不足。

1.网络保险的优势。

第一,网络保险可以减少保险推销中间环节,可以进行快速方便的信息传递、并且周到细致的为客户服务,有效地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运作效率,弥补现有销售渠道的缺点。

第二,具有互动性,有利于增进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网络的全球性和互动性为企业和客户提供了相互沟通的新渠道,有效克服传统营销方式中盲目的缺陷,实现投保的理性化。

第三,网络保险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展新的业务,开拓新的市场。

网络广阔的覆盖面为保险公司扩大市场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第四,网络的通用性和保险合同的标准性相得益彰,对投保极为有利。保险合同的费率是经过科学计算而得,其内容和条款也是经过精心设计的,能够适用于一般的保险业务。

2.我国发展网络保险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我国一直以保险人作为保险推销体系的主体重点发展,这种营销机制对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一,网络保险的可靠性问题。网络风险是巨大复杂的,包括营运风险、交易风险、数据风险、商业行为风险等多个方面。而网络建设又涉及到银行、电信等行业,关系复杂,需要较长的时间完善。

第二,传统观念的制约问题。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已经习惯了“眼看、手摸、耳听”的购物方式,要使人们习惯面对电脑屏幕,只能看而不能摸和听地购物,这需要保险人耐心细致的引导和充分全面的宣传。

第三,网络保险整个流程的不完善问题。我们的在线销售仍是不完全意义上的网络保险,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建设。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保险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的保险与商贸法律提出了挑战。总体看来,目前我国相关的电子商务政策还不够明朗。

四、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策略。

1.加强对网络保险的认识,发展多渠道整合营销方式。

首先,网民数量的增加、年龄结构的优化以及文化程度的提高,对网络保险的开展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加强网民的保险知识教育,并提高其保险认同度,是引导和释放网络保险需求的必要途径。可通过在保险营销网站上进行保险基础知识讲解或者保险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公众的保险与风险意识。

其次,认识上的滞后是制约我国保险企业进入互联网的最大障碍。尽管国内各大保险公司正式开展网上业务的消息在短短几年内纷至沓来,但保险行业95%以上的业务仍然来自传统渠道。一味追求网上全程交易的“网内圈网”的单一营销模式并未使得客户对产品信息的了解程度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保险业应该通过多渠道整合营销方式激活网上保险市场。

2.切实保证网络保险的技术可行性,更好的维护网络安全。

首先,通讯网络技术方面应实现资源共享。目前通讯网络技术已经允许保险公司构建自己的企业内部网和外部网。在计算机软件方面、网络电话、视频会议、办公自动化等应用方面都有许多相当优秀的软件,但数据共享与集中处理的软件,需要保险公司的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情况自行开发。

其次,网络安全防范刻不容缓。在我国网络保险刚起步之初, 各保险机构只有充分重视网络的安全问题, 才能促进网络保险的正常发展。为了保障网络系统的安全, 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同时, 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必须是动态的,才能有效地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促进网络保险业的有序竞争。

3.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政府制定网络保险发展优惠政策。

首先,法规的完善应从《保险法》入手,我国现行的《保险法》

对网络保险没有相关的规定,目前看来,弥补这一漏洞是十分必要的,从银行业的经验来看,目前我国的网上银行业务有专门的《电子银行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因此,从长期来看,出台一部专门的《网络保险法》是十分必要的。其次,制定网上保险业务法规要积极体现保险立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同时要充分考虑到目前我国保险业受到严格管制和电子商务起步不久的现状。

4.吸纳优秀人才,做好网络保险人才的储备与培养。

网络保险的发展需要复合型人才。既要掌握网络技术,又要精通保险理论与实务。既要熟悉网络操作也要胜任网络安全管理。因此,为满足网络保险的人才需求,各有关大专院校要调整课程结构,加强网络保险人才的培养。保险公司也要加强员工网络技术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跟上网络保险的发展步伐,迎接网络时代的到来。

5.积极研发新产品,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首先,我们应该努力构建客户自助服务平台。增加客户黏度,通过客户自助服务平台拓展自己接触客户的渠道。其次,保险门户网站首先要开发给供应商信用度分级的评价系统。此外,可以考虑在网络保险门户中使用交易记录和满意度来建立卖家信用度。最后,优化网上销售业务。增加系统使用率,降低产品开发成本,加快产品上线速度,为客户提供综合化的个和产品。

五、小结。

随着网络的发展,现代信息技术必将对保险企业管理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网络保险虽然已经得到很大的发展,也将越来越引起各保险企业的重视。但在发展过程之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机遇与挑战并存。可以说网络保险的发展不是一时之策,而是一个长远发展历程,发展我国网络保险的建议和对策是也随着经济进步而不断更新变动的。在发展保险电子商务的过程中,要抓住机遇,面对挑战,积极促成这些问题的逐个解决,使保险电子商务得以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我国网络保险才会健康的发展下去,迎接新时期的挑战。

参考文献:

[1]韩艳春。1999年各大洲及国际组织保险业务情况统计[J].保险研究,1999(5)。

[2]陈丹宇。谈美国网络保险及其启迪[J].保险研究,2008(11)。

[3]王文祥。同外资保险业较劲——中国保险业绝对差距与相对优势[J].武汉金融,2009(3)。

[4]杨萍,田志龙。网络时代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的启示[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9(11)。

[5]洪涛。对发展我国网络保险的若干思考[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5.3.

[ 6 ] 何惠珍 . 对加快发展我国网络保险的探讨 [ J ] . 商业经济与管理,2008.8.

[7]姚芳。多渠道整合营销现阶段发展网上保险的必然选择[J].中国金融,2005(14)。

[ 8 ] 戴旭光 , 阮刚辉 . 网络保险营销策略 [ J ]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9(5)。

[9]黄晓星。我国网上保险监管政策研究[J].保险研究,2006(第10版)。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趋势

1.大规模网上交易的条件日渐成熟。首先是技术的进步,从技术角度讲,网上交易已可以使投资者在时间上领先一步。其次,我国的互联网用户群已呈现几何级数增长势头。三是我国证券市场正日趋成熟。

2.集中式网上交易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我国证券行业正在向集中交易、集中清算、集中管理以及规模化和集团化的经营方式转换。网上交易采用这一经营模式,更有利于整合券商的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节约交易成本与管理费用,增强监管和风险控制能力。可见,集中式网上交易模式符合未来券商经营模式的发展方向。

3.网上经纪与全方位服务融合。在固定佣金政策的大背景下,使得国内券商提前从价格竞争进入了服务竞争阶段。通常情况下,这一竞争阶段应该是在充分的价格竞争之后到来。价格竞争的直接结果是导致网上交易佣金费率的降低,当竞争达到一定程度后,仅靠减佣模式已不能维持下去时,全方位服务模式就会出现。这时候,券商的收入将由单一的经纪佣金转向综合性的资产管理费用。

4.速度问题将会得到解决。在今后几年里,宽带网会获得突破性发展。基于有线电视的CableModem技术、基于普通电话线路的DSL技术以及基于卫星通信的DirecPC技术等典型宽带技术的发展,将使电信能提供逼近于零时延、零接入、零故障的服务。而基于IP协议的交换技术的发展,又将使传统电信业务和网络数据业务的综合统一成为可能。由于互联网协议(TCP/IP)是电信网、有线电视网、计算机网可以共同接受的协议,因此,未来的宽带网实质上就是宽带互联网的代名词。

5.网上证券交易正在进入移动交易时代。WAP(无线应用协议)为互联网和无线设备之间建立了全球统一的开放标准,是未来无线信息技术发展的主流。WAP技术可以使股票交易更方便,通过WAP可实现多种终端的服务共享和信息交流,包容目前广泛使用的和新兴的终端类型,如手机、呼机、PDA等设备。用户通过手机对券商收发各种格式的数据报告来完成委托、撤单、转帐等全部交易手续。由此可见,未来几年基于互联网的移动证券交易市场将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6.网上证券交易实现方式趋向于多元化。据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家庭拥有计算机的比例还很低,但电话、电视机,传呼机和手机的拥有量却很高,截止2001年7月底,我国手机用户已达到1.206亿部,超过美国最新统计的1.201亿户,位居世界第一。因此,突破Web+PC的网上交易模式,使投资者可以借助电脑、手机、双向寻呼机、机顶盒、手提式电子设备等多种信息终端进行网上证券交易,这是中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必然方向。

7.网上证券交易将以更快的速度向农村和偏远地区发展。目前我国大多数县、县级市都没有证券营业部,投资者买卖股票需要到地级市,非常不方便。特别是在广东、江浙一带,许多县、镇经济发达,比如在广东南海县,一个县就有500台ATM提款机,却没有一家证券营业部。网上交易的普及,交易网络的无限延伸,将使占中国85%以上的小城市和农村居民变成潜在的股民,使很多没有条件进行股票买卖的人加入到股民的队伍中来。

8.中国网上证券交易即将面临大突破。加入WTO后,中国证券市场将变成全球证券市场的一部分,中国的股市会完全国际化,国际上的一些大券商会想方设法进入中国市场。他们不可能一家一家地开设营业厅,其策略一定是在网上,这必将促进网上证券业的发展。另外,根据美国的经验,网上证券交易量一旦超过10%,就会有一个大的突破,中国1999年整个网上交易量不到1%,去年是3%~5%,今年预计会在5%~10%左右。也就是说,近几年内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即将进入最快的发展时期。

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进程与现状

我国券商最早开始尝试开办网上交易业务是在1996年底,此后一年,网上交易一直停留在观望、开发和试用阶段,到1998年才真正开始发展起来。2000年4月,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网上交易的业务资格和运作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后,券商的积极性才调动起来。进入2001年以来,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业务加快了发展速度。截止2001年3月末,104家证券公司中,正式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约有71家,占证券公司总数的68.27%。目前通过证监会网上业务资格核准的已达到45家。各网上券商报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到2001年10月底时,我国网上证券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比例已上升到5.74%;网上开户数31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比例已经达到9.7%。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进程如下:·1996年底个别证券营业部开始尝试开办网上交易业务·1998年真正开始起步·2000年4月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1年以来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业务加快发展速度·2001年3月末104家证券公司中,正式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约有71家,占证券公司总数的68.27%·2001年6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为456.19亿元,占沪深交易所6月份交易量的4.63%;网上开户数达271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8.5%·2001年前6个月网上交易累计成交金额为2022.88亿元,占前6个月证券市场的4.07%·2001年7月末网上开户数达28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8.93%·2001年8月末通过证监会网上业务资格核准的已达到45家;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53%;网上开户数达301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22%·2001年9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26%;网上开户数达310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46%·2001年10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74%;网上开户数达31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7%可见,我国网上证券交易业务已经初步呈现出可喜的指数型发展态势。券商对待网上交易的态度由三年前的投石问路,发展到今天的大刀阔斧。目前全国网上证券交易投资者户数已经接近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10%,这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个数字在近几年将呈几何级的速度增长。由证券之星联合30多家券商网站对12231名网民开展的一次网上调查显示,87.96%受访者认为网上交易在二至四年内将占主导地位,四年后近八成股民会通过互联网进行证券交易,电话委托、营业大厅自助委托以及柜台委托的比例都将大幅度降低,股民获取证券信息的渠道也将会从传统媒体向网络媒体演变。

2001年5月,赛迪资讯顾问公司互联网与电子商务事业部开展了″网上证券交易调查″,共取得有效问卷556份。调查表明共有27.1%的被访者现在已经把互联网作为证券委托交易的常用途径之一。互联网成为继电话和证券公司营业部之后第三大委托方式(见图1)。电话委托已经取代传统的营业部方式成为最普遍采用的委托方式,而在不远的将来,互联网必将以更加先进的技术优势取代电话成为中国股民最普遍使用的证券交易委托方式。由此看来,在日趋激烈的竞争驱动下,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很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到2001年10月底,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渗透率才仅仅5.74%。这一数据表明,网上交易在我国还只是原有委托方式的一种补充,其替代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要加快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速度,我们认为以下关键问题亟待解决:

1.交易费用问题。网上交易投资者要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交易佣金、印花税和通讯费用三个部分。交易佣金居高不下是目前我国发展网上交易的最大障碍。长期以来,国内券商都是根据有关法规,统一按照交易额的3.5‰收取固定比例的交易佣金,国家按4‰的税率收取印花税,因此尚不包括通讯费用的实际交易费率已高达交易金额的7.5‰。而在网上证券交易最活跃的美国,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买卖股票可获得诱人的交易佣金折扣,网络券商Ameritrade甚至推出免费交易网站,不收取任何交易手续费。可以这样说,低廉的交易手续费促进了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的迅猛发展。我国证券交易实行固定佣金制度,投资者很难从网上交易中获得直接利益,即使部分券商以佣金返还来吸引客户,但毕竟不公开、不规范,并且返还比例还要视客户的资金量、交易量而定,并不是所有客户都能享受到。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客户对网上交易的兴趣,使得网上交易规模难以扩大。

2.网速有待进一步提高。网速太慢是CNNIC历次调查中用户认为最不满意的另外一个主要问题。由于目前上网大都采用拨号方式,线路拥挤带来的不便甚多,网上证券交易难免不受影响。在交易量较大的情况下,无论电话委托或网上委托,都可能发生线路阻塞现象,网上行情与信息的速度甚至可能比实际行情慢几分钟以上,直接影响交易完成的质量,客户可能因为行情阻塞或显示慢,下不了单或下单拿不到想要的价格。随着网上业务的增长,用户对因特网的传输速率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要改善目前上网慢的情况,除了增加骨干网的带宽、路由器速度和服务器的处理能力外,更大的困难在于如何提高用户接入网的传输速率。

3.网络安全性与稳定性问题。客观地说,网上交易的安全系数要高于一般传统的委托方式如电话委托等。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客户委托数据在到达券商交易服务器之前的传输过程中是透明可读的,只要截获这些数据,就能够解读并获取客户的密码以及其他的交易数据等信息。而在网上交易中,客户的私有信息以及交易数据都是经过较长位数的加密,只有交易服务器才能正确识别这些数据,而且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获得网上交易资格的券商,如海通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等券商均采用了安全认证(CA)机制,能够进一步加强对交易各方的身份认证,防止假冒和抵赖现象的发生。迄今为止,尚未出现由于网络安全性而引起的网上交易纠纷。尽管如此,网上证券经纪面临的最大威胁仍然是安全问题。

4.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网上证券交易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涉及到更复杂的利益关系,必须对参与各方的行为进行规范,这就需要更新原有的法规体系,使其适应证券市场新的发展需要。我国的证券法规本身就有待完善,在网络时代还必须解决好以下新问题:(1)无法可依问题。如网上证券交易需要诸如《数字签名法》的法律,以保证用电子签名代替书面签名的合法性,而我国尚未制定这一法律。(2)管辖权和法律选择问题。由于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不受时空限制,交易者所在地点不再重要,这就对管辖权和法律选择提出了挑战。(3)相关法律的冲突问题。我国新制定的《合同法》已经承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且许多交易项目的结算也都是通过电子票据来完成的,而我国的《票据法》目前还不承认非书面的电子票据,所以应对两法矛盾之处进行修改。(4)网上信息披露问题。尽管我国《证券法》对有关信息披露作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对通过网络发送信息的合法性尚未加以严格确认,对通过网络谣言或其它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的制裁也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条文。(5)法规上的国际协调问题。网络证券将在Intranet和作为全球交易平台的Internet上进行,这必然会使证券的跨国交易变得普遍,而各国的法律不同,发生纠纷时将存在着法律选择的冲突。

5.网上开户、网上资金划转问题。网上交易的一大优势便是打破了时空限制,这意味着办理开户手续以及资金存取都可以方便进行,只需要到身边的银行即可办理一切手续,这在国外一切都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在国内却没有这么方便,投资者开户必须是本人携带身份证到证券营业部去办理。这就使广大农村居民以及所住地区证券营业网点少或根本就没有营业网点的城镇居民,仍然难以通过网上交易所带来的便利,加入到股民队伍中来。

6.个性化程度低,网上服务未能及时跟上。许多券商只是在自己或是他人的网站上建立了一个交易平台,互联网强大的信息服务功能并未发挥出来。虽然大部分券商网站在构建时也都设置了实时新闻、网上交易、专家在线、CALLCENTER、模拟炒股、虚拟社区、个人定制等一整套非常有吸引力的栏目,但实际运作中,网站提供的服务内容非常有限,原创信息很少,信息重复率高,个性化程度低,对客户的交易决策并未起到多大的作用。因此,大部分券商网站实际上只是为其网上证券委托提供了一个技术平台,距离真正意义上的证券电子商务有很大差距。此外,网络时代是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信息充斥网络,如何帮助投资者有针对性的选择使用网络信息而不浪费时间,这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7.规范和监管问题。首先,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适应网上证券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在这一监管架构中,不仅组织结构、参与部门可能会有别于传统的证券监管体系,而且监管工具和手段也会明显不同。其次是监管依据尚不足。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虽然证监会和相关部门对网上交易的准入和安全问题出台了一些规则,但法规制度建设还远远不适应监管的需要。有关网上交易的资格审查、网上交易的技术标准和技术体制、网上交易的信息资源管理、网上交易的市场监管都还缺乏明确、公开、统一且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标准,网上安全设施也还只是由各个券商自行设定。再者,对网上交易的开放性认识不足,尚没有形成全球化的协调监管机制。

推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若干建议

1.应尽快出台与《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加强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管理,规范市场参与者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证监会已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但从其内容来看,还只是框架性的,尚未解决网上交易所涉及的众多复杂问题,因此应尽快出台操作性更强、更具体的法规条文,完善各项技术和制度规范,保证网上交易安全可靠,为发展我国网上证券经纪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网上交易的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国会陆续对互联网及互联网商务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了法案。这些法案主要包括:1.网络免税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2.网络公平法案(NetFairActof1998);3.电子隐私权法案(ElectronicPrivacyBillofRightActof1998);4.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案(Children'sOnLinePrivacyProtectionActof1998);5.纳税人互联网帮助法案(TaxpayersInternetAssistanceActof1998);6.电子信箱保护法案(ElectronicMail-boxProtectionActof1997);7.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案(E-mailUserProtectionActof1998);8.互联网上禁赌法案(InternetGamblingProhibitionActof1998),等等。9.数字签名和电子印鉴法(DigitalSignatureandElectronicAu-thenticationLawof1998),本法案旨在许可金融机构使用电子印鉴技术,并相应地对1968年银行法的相关内容做修正。上述法律和法案是确保网上交易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应加快网上交易的法制建设步伐。

2.加强监管,建立符合网上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网上证券交易在许多方面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引发了许多新问题,对原来基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而建立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在网上交易的监管上,一是要加强调研,尽快全面了解新的监管对象;二是要根据新的需要,分步骤修订或补充原来的监管体系,例如统一对网上交易系统认证的标准,对IT公司介入证券类服务的责权进行清晰的界定;三是将券商网上交易委托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对券商的现场监管范围之内,定期进行检查;四是根据互联网技术发展趋势,要求券商及时提高网络运行的安全性;五是教育和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网上证券委托可能存在的风险;六是坚快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的活动。此外,鉴于网上证券交易在地域上的无限制性,应该充分考虑到对跨国境证券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问题进行监管和处置的复杂性,及早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积极参与在该问题上的国际合作,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案。

3.国家应从战略高度,促成金融证券业与电信、IT业的技术与业务合作,统一规划,分工协作,提高网上交易的时效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大幅度降低总体交易成本。电信行业的发展与合作,对网上交易的推动具有重要意义。从网络数据传输方面看,急需电信部门扩展信道带宽,提高线路传输速率。

网络安全是必须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尽管目前尚未出现安全方面的大问题,不过一旦网络安全失控,不仅会对整个行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甚至对社会秩序也将产生连锁的负面影响,因此其严重性不可低估。目前几乎所有券商的网络操作系统使用的都是他国产品,因此加强国内网络安全产品的研制与开发意义十分重大。就目前来看,国产网络安全产品发展很快,但券商的网络安全意识优待进一步提高。在系统建设的安全措施方面,笔者认为管理层应在两个方面从严把关:一是根据技术进步和黑客手段的变化,及时修订或提高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二是协调全国网络安全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并强制性规定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国内网络安全技术和产品,不能各行其是。

交易成本问题是另外一个阻碍我国网上交易快速发展的致命因素。这也是一个跨部门问题,需要合作解决。只有大幅度降低电信行业的各项收费,才有利于证券经纪业网上交易的发展。要推动我国网上经纪业务的发展,必须大幅度降低包括投资者上网开户接入费、网络接入费与使用费、上网计时或包月费用等在内的各项通讯费用,并在券商经营成本不断下降的同时,要有步骤地降低网上交易手续费。

4.引入保险机制,保障投资者切身利益。尽管券商的网上交易系统采用了多项安全措施,但投资者对网上交易仍然存有诸多担心。为此,我们应在依靠技术进步,不断强化安全保密手段,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的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对应的险种,为投资者投保,通过保险机制的配套工程来消除投资者的疑虑,树立投资者对网络安全的信心,建立保障投资者的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据笔者所知,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备案登记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保险业务。而国外保险公司早就意识到开拓网络安全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包括互联网保险在内的高科技保险业务正成倍增长。英国和美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黑客保险″业务,著名的网上证券经纪商ETrade为每个交易帐户免费提供高达1亿美元的保险,这项措施极大地增加了投资者通过ETrade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信心。

5.券商应转换经营理念,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互联网的出现使证券服务的方式和服务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以高层次、智能化、个性化服务为特征的信息咨询服务巳成为券商之间竞争的关键。目前我国网上交易的价格竞争缺乏必要的制度环境,不能公开以降低手续费来吸引客户。因此,跨越价格竞争阶段,提前进入网上服务和差别信息竞争,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是必然的选择。以目前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券商不仅在信息咨询上可以向客户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还可以在理财服务上为客户定做产品。如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积极拓展与客户的关系,强化全方位的理财服务。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客户关系档案,只要客户一上网,经纪人就可以根据其家庭背景、投资历史品种、财力和投资偏好,为其度身定制一套投资计划或组合;依据网上交易特点对原有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如开拓客户应答中心、24小时全天候服务、实时大势分析;根据客户的不同层次,设计多元化的产品,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保险中介是指以获取佣金为目的,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促成提供保险专业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中介组织是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组织,是联结保险公司及其客户的纽带和桥梁,是保险业市场不可或缺的主体。作为保险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发挥着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功能。我国政府是通过保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来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

一、我国保险中介监管现状

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属于国务院直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旨在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经营、健康发展。保监会内设16个机构和两个事业单位,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有36个保监局,其中“保险中介监管部”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自19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保险市场开放程度加大,保险中介组织发展迅速,在为金融市场增添新活力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针对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对保险中介组织加强监管,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行使政府职能。

我国保险中介根据工作内容不同分为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这也是狭义的保险中介。广义上的保险中介还包括保险咨询人员、保险律师和保险精算师。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46家,保险机构最多,达到1764家,其次是保险经纪机构,有445家,数量最少的是保险公估机构,有337家。保险兼业机构如银行储蓄网点、汽车4S店等网点210 108个。2014 年,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8%是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总数量达到16 144.2亿元,可见保险中介是保险销售的生力军。

对于保险中介的监管,我国是1992年首次提出对保险人的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10月开始,我国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保险法》,1996年颁布了《保险人管理暂行规定》,从而奠定了保险中介制度的法律体系的基石。我国《保险法》于2002年、2009年和2015年三次修改,其中有关保险中介的法律规定有14条之多。我国在1996年2月颁布《保险人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1月颁布了保险、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三类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并在2004年和2015年两次修订了这三个管理规定。2006年至2015年底陆续颁布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十多个保险中介监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监管制度的框架,与此同时,树立了市场化的监管理念。2012年保监会开通了12378全国统一投诉电话,保险消费者可以直接对话监管部门,使自身权益得到更有效地保护。

二、保险中介监管中存在问题

虽然我国保险中介在业务发展以及监管方面都进步很快,但是由于起步较晚、缺少管理经验,保险中介监管也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保险中介管理制度不完善

近几年尽管保险中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断出台,但还是缺乏整体协调性。例如现在将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省、市区域化经营最低注册资本200万,超出前述区域经营范围的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的标准,提高到现在的5000万,对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限制,这是要求以后保险中介机构都有大企业作股东的背景,与鼓励发展民营企业的大势和业界降低保险中介机构门槛的呼声不一致,与保监会提倡创新保险营销机制、鼓励灵活的独立人制相矛盾。监管规定需要更加多层细致的规定。

(二)保险中介监管忽视人才素质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存在高层管理水平不高,机构寿命不长,一线人员销售误导、违法违规屡见不鲜的情况。一直以来保险中介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都要求持证上岗,但是2015年新修订的三个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中取消了该规定,还降低了对保险中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造成了保险中介从业几乎没有门槛的现象。2015年全国保险人猛增了50多万人,远远高出历年。2016年1月份,寿险公司原保费收入5397.19亿元,同比增长73.35%,不排除将来要以投诉、退保等业务质量问题作代价。放松保险中介准入的监管,带来当前短期业务繁荣,从长期来看缺乏稳健,存在隐患,这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走向市场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不相符合。

(三)保险中介监管缺少服务性

由于当前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定位不明确,类似于自主创业的自由职业者,本来高学历高水平的人就少,还是“散仙”,有些涉及面广的系统性工作如果没有政府监管部门的指示和牵头也不容易实现。例如整合保险中介资源,保险中介机构兼并重组,建立从业人员资信平台、保险中介机构评级、建立健全各级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推进营销员体制改革等,都需要得到顶层设计的认可和政策支持、资金扶持。与国外较为成熟的保险中介制度及监管水平相较,我国对保险中介的监管还有很多提升的空间。

三、加强保险中介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保险中介的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监管制度,使得监管制度更加具有层次和针对性,同时不断完善法规制度体系,补充更新监管规章,废旧立新。保险中介监管的法律法规应以《保险法》为基础,同时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还要针对实际工作中新出现的情况作出一些具有时效性的规范性文件。构建政府治理和监督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鼓励保险中介机构依法经营和正当竞争,确保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细化禁止行为范围,提高可操作性。

(二)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监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鼓励多种形式的适合保险市场需求的保险中介形式,区分全国性和区域性机构两种类型,建立相应准入要求。对个人人,完善从业资格考试和执业登记制度。清晰功能定位。坚持保险中介在保险交易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保险合同缔结履行各环节提供服务、取得报酬的基本职能定位。坚持发展多层次、多成分、多形式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

加强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增强调法制观念,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素养,树立诚信服务形象;创新人才使用制度,推进员工制改革,鼓励成熟灵活的独立人制度。当然保险监管人员也要加强学习,不断学习保险专业知识,熟悉保险业务流程,提高现场检查水平,从而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三)创新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模式,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大力推进监管现代化,运用当前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完善保险中介立体监管模式。要投入资金建设硬件和软件,实现监管手段电子化、网络化。鼓励专业中介机构探索“互联网+保险中介”的有效形式,按照线上线下监管一致性原则,对网上销售保险产品进行有效监管,防止新的风险出现。建立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数据传输网络;建立完善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积极研究国外保险中介先进管理经验,为我所用,构建适应中国国情的多层次监管体系;制定具有前瞻性的保险中介管理措施,提高核心竞争力。积极参与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服务建设,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地方法先行

2010年7月2日,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率先开始实施,根据要求,在粤各公司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按照《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完成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以及内部流程和制度的修订完善,并提交《客户资料真实性管理系统验收申请》。

2010年10月1日-15日,广东保监局对各公司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通过的,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进行行业通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据记者了解,驻粤的各寿险公司都严格按照了保监局的要求执行。

在该办法的总则中,制定客户信息真实性的目的是为加强人身保险业务客户信息资料的管理,打击销售误导、侵占挪用保险金、假保单、假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客户信息资料”,特指在人身保险公司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资料。“真实性”,是指客户资料的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2012年5月4日黑龙江保监[2012]21号文《关于加强人身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的通知》于当日签发,黑龙江保监局的文件显示,关于客户信息真实性的内容与广东保监局大同小异,相差不大。

不论是广东保监局粤保监发[2010]231号,还是黑保监发[2012]21号,以及现在保监会的《管理规定》,在对客户信息真实性的定义上都仅仅限于:“客户信息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承保、理赔、保全等业务或提供客户服务时记录和保存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有效期限和号码、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客户个人信息。”

广东保监局的定义则为:“客户信息资料”,特指在人身保险公司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资料。

从字面上看,关于客户信息真实性与现在流行的实名制做法还是有很多的差距的。实名制,一种近年来开始兴起的制度,即在办理和进行某项业务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或资料,最初是因为网瘾低龄化而开始试水,而如今随着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虚拟身份的交易日益重要而已经成为一项趋势,其很大程度上带来了安全保障。

实名制在银行业中表现最为突出,是个人办理存款等的一种制度。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写真实姓名。

很显然,寿险客户信息真实性与实名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涉嫌洗钱

寿险客户资料实现实名制很难吗?如果不难的话,为什么保监会不实行呢?

在流行实名制做法的今天,火车票都采用实名制的时候,银行早就实现了实名制,特别是作为金融单位的保险业,实现实名制或者明确二代证的做法就很难吗?

业内人士认为,实现实名制或二代证在技术手段上,并不困难,只要各保险公司和公安部的身份证网进行连接就可以了。

“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查件就能解决的事情,之所以寿险难以实现客户信息实名制,真正的原因来自寿险的一个隐含功能。这个功能在每一个从业者的心中是存在的,但是就是不愿承认。”一寿险营销人员说,这个功能确实在业界广泛存在,也是保监会大力打击的对象。它的隐含功能是洗钱。

保险洗钱是指以商业保险这一金融服务为载体,利用保险市场及保险中介市场的途径渠道,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从本质上讲,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机制,本身并不牵涉洗钱。但现实中,保险业的某些特质属性却为洗钱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业内人士透露,洗钱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利用地下保单洗钱。地下保单是指港澳保险机构的推销人员进入内地向内地居民推销,或由内地居民帮其推销,甚至由港澳保险机构及其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推销,内地居民在境内完成保费缴纳,由上述人员将保费转交给境外保险机构,最后由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外签发的保单。可见,只要投保人的保费缴纳过程是在内地完成的,境外保险机构签发的保单就属于地下保单。地下保单多以人民币缴费,以外币退保或理赔,它为黑钱出境提供了便利的通道,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洗钱工具。

利用长期寿险洗钱,即“长险短做”。洗钱者一般用大额现金趸缴保费,或在短期内完成期缴,或初始选择期缴,不久即要求趸缴后续保费。短期内投保者会使保单的现金价值达到很高的水平,然后要求退保或质押贷款并听任保单被注销。“趸缴即领”是“长险短做”的一种变形。洗钱者往往为将要退休的人投保,或者将被保险人的年龄“误告”为接近退休的年龄,以趸缴保费的方式购买养老保险或即期年金。由于年金的领取方式较灵活,洗钱者利用这类保险既可实现大量现金的置放,又可一次性领取全部保险金。

外汇保单应以外币缴纳保费,退保、理赔也应以外币支付。但少数外资保险公司没有严格执行,有些外汇保单允许投保人用人民币缴费,退保、理赔时可以选择支付币种。利用这种外汇保单,洗钱者在境内缴纳保费,在境外退保变现即可实现跨境洗钱。此外,洗钱者还能实现本外币的互换,达到资金外逃或热钱流入的目的。外汇保单的最新发展是离岸保单。我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后,离岸保险业务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洗钱者可能利用我国监管经验不足的弱点进行洗钱。

新型保险如投资连接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等,属保险、证券的混业产品。较之传统寿险,它们的保障功能较弱,投资作用很强,是带有保险功能的基金。新型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可以在保险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因为其主要功能是投资,所以保费一般没有限额。洗钱者购买这类产品,不但可以模糊资金的来源,改变“黑钱”的性质,还可以实现“黑钱”的边洗边赚。其最新发展是银保通、银保卡和保单账户。前两种的资金可以在银行账户与保单间灵活转移,既能自动垫交保费,又能灵活支取;最后一种允许投保人将多缴纳的保费存入保单中;客户可以自由存取。洗钱者往往使资金反复进出这些具有存单功能的保单,掩盖其真实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

用寿险保单送礼可以彰显亲情与关怀,洗钱者(包括行贿者)也经常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洗钱,一般由送礼方支付巨额保费,受礼方退保变现。团险中的行贿保单实质上是高额退费。在企事业单位采购团险时,保险公司会虚增保费,成交后再向有关人员赠送大额保单,由其退保变现,这属于上游犯罪为 “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网络生活的形式与内容也变得越来越丰富。社交网络、微博、微信以及QQ软件成了大家相互之间交流、沟通的有效工具;淘宝、京东、唯品会等多种网络消费平台及相关的物流服务提高了用户购物体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用户的消费搭建了便捷途径。随着网民数量的提升,各种网络信息资源游走在网络平台上,当今社会已经步入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各种形式的网络生活体验也引发出了许多问题,其中由于个人信息资料遭到泄露,对网民的信息安全和个人利益形成的危害是大数据背景下的一个重要的安全问题。公司拥有庞大的用户数据就会占有庞大的市场份额,在大数据背景下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分享”可以提高公司对于市场行为方向的预测水平,为公司高管提供正确且有效的决策,从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与之相反,大多数当事人并不希望信息共享,所以许多未经当事人允许的非法“共享”信息行为,给人们带来很多负面影响。许多公司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得用户个人信息,从而使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泄露,损害用户个人的信息安全与利益。由于我国法律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对用户个人信息资料的获取、使用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也没有基本的体系,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用户面对自己信息资料泄露后的维权困难。

 

1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途径分析

 

1.1 开放的网络聊天平台使得个人信息的获得非常容易

 

社交网络、微信以及QQ等成了大家相互之间交流、沟通的有效工具,但是在平台上分享的信息也成为别有用心之人获取信息的便利途径。例如,用户个人在微博中使用昵称,却有朋友在评论时对其直呼其名,无意中泄露了个人真实信息。此外,在QQ空间或写日志或照片,朋友评论或者转发中,会出现一些如姓名、职务、单位等个人信息。虽然在网络空间里,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信息将身份虚拟化,但是在公开的数据中,或多或少都会包含些个人信息,将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提取之后几乎可以得到个人的完整信息。

 

1.2 从商业机构中泄露的客户信息

 

用户在办理旅馆住宿、办理保险业务,办理银行业务、办理电话及上网业务以及购买住房,邮递信件,使用网络服务软件等方面需要进行身份证件实名登记,这些部门或机构会拥有大量客户的真实的个人信息,个别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务的便利条件,将大量的客户个人信息非法买卖给第三方机构以获取高额利益,在有第三方机构进行整理提取转卖给有非法意图之人,造成个人信息泄露。

 

1.3 个人非法获取他人信息

 

随着互联网技术对生活方式的改变,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多种途径套取用户个人信息,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形式。比如经常会遇到的由商家以丰厚奖品为诱饵发起的朋友圈点赞活动,吸引用户填写个人详细信息,并转发至个人朋友圈中,形成级联式推广效应,这样商家就可以获得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此外,由于用户的防范心比较弱,用户在使用终端安装应用软件或游戏软件,或者用户在使用终端操作过程中,点击了嵌入木马等恶意病毒程序的链接,被黑客通过电脑或手机植入病毒并被动进行传播。这样就可以轻易地获取用户的手机号码、通讯录、地理位置、消费习惯等敏感信息。

 

2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引发的安全隐患

 

人们可以利用的信息技术工具无处不在,有关个人的各种信息也同样无处不在。上网聊天、即时通讯、网络购物等网络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大量信息泄露,使得用户的个人生活频受骚扰和个人财产受到威胁。例如,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导致人们频受短信、电话骚扰进行产品推销,此外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诈骗活动,例如冒充银行、电视台以及互联网公司等进行中奖诈骗,冒充伪基站和公众机构进行电话诈骗等,导致人们受到经济损失。

 

大量个人信息的泄露进一步助长了各类网络诈骗的流行。网购泄密以及遭受诈骗,已成为造成网民经济损失之最。随着便捷支付的发展,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领域的风险备受关注,最常见的风险类型是信息泄露引起的账户被盗和个人欺诈,占网上支付风险八成以上。其中,账户被盗主要由于个人身份信息和手机校验码泄露引起。通过伪装聊天软件好友、假冒客服、中奖及兼职等设置骗局,套取用户身份信息、手机校验码或植入木马,以最终达到盗取账户资金的目的。

 

3 大数据背景下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改进措施

 

3.1 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意识

 

对于大数据时代网络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策略的实施要从多方面加以考虑,首先要将个人的信息保护意识进行积极加强,加强对网络用户宣传教育,日常交往中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网络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选择安全网络和卖家进行交易,在个人的安全意识层面要能够得到有效提升。加强个人对钓鱼网站的辨别能力,个人也要能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为自己的权益维护做好基础工作,通过采用司法途径来对实际问题进行解决。

 

3.2 不断创新技术,提升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技术手段是法律措施的重要补充。国家和社会各界应积极鼓励个人信息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从技术层面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从数据、数据存储、数据挖掘出发,在数据库自身安全、面向数据挖掘的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面向数据过程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相应技术创新研究。数据匿名的保护本身就很复杂,大数据的匿名保护更为复杂,大数据中多元数据之间的集成 融合以及相关性分析是的上述那些针对小数据的被动式保护方法失效,与主动式隐私管理框架相比,传统匿名技术存在缺陷是被动式地防止隐私泄露,结合单一数据集上的攻击假设来制定相应的匿名化策略。然而,大数据的大规模性、多样性是的传统匿名化技术顾此失彼。对于大数据中的结构化数据而言,数据匿名保护是实现其隐私保护的核心关键技术与基本手段,目前仍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阶段。在大数据场景中,数据匿名保护问题较之更为复杂:攻击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获得数据,而不仅 仅是同一源。对网络用户中的匿名技术以及对于大数据网络下的数据分析技术和相关的预测技术对于网络的营销业务的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相关的企业还要进一步对匿名技术进行研究,保证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以及数据之间的应用安全。

 

3.3 行业加强数据的监管

 

加强数据的监管,海量数据的汇集加大了隐私信息暴露的可能性,对大数 据的无序使用也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在监管层面,明确重点领域数据库范围,制定完善的数据库管理和安全操作制度,加大对重点领数据库的日常监管。在企业层面,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定设备尤其是移动设备的安全使用规程,规范大数据的使用流程和使用权限。

 

3.4 从国家立法,行业自律和监管等方面进行完善

 

对于个人信息缺乏统一、严格的法律保护,只会使个人信息沦为商家互相争抢的资源,从而加深企业间的竞争和戒备,统一的信息交流空间被切割成相互隔绝的片块,最终便走向开放、共享的反面。

 

中国网络行业协会曾相继制定《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垃圾邮件防范处理指南》等,但这些公约缺少具体规范标准和责任落实条款,对于信息泄露、倒卖信息等行为实际约束性不强。要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首先必须对企业采集、使用个人信息予以全程监管,这不仅是落实公平原则的需要,也能改变被侵害人“状告无门”的情况。另一方面,企业必须公开其信息采集和使用情况,消费者对自己的信息使用情况拥有知情权和决定权,必须切实保护他们的个人信息权和财产权,这在短期内或许会令个别企业“利益受损”,却能在更宽广的领域打开企业间相互合作、进步的可能。

 

4总结

 

大数据时代需要一个全新的机制来保护个人信息,我们知道“没有信任就没有大数据”,这需要政府来建立新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基于怎样目的的数据可以被利用,其他目的则禁止使用。尽可能通过政策和法规来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解决用户权益、责任分配、基础设施和冲突管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