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第1篇

与传统教学中师生正襟危坐、课堂气氛肃穆而沉闷不同,在案例教学中,每个学生都可以畅所欲言,师生之间接触增加,交流更频繁,教师的亲和力和感召力对学生的学习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在与学生交流过程中,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也提示教师需要不断学习来提高自身知识水平,以应对突况。

二、民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形式的选择

案例教学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教学形式。目前在民法教学中,比较常用的教学形式主要有:1.示例性解说法。教师在讲解某一具体民法概念或制度时,为便于学生理解所列举的案情简单、结论明了的案例,这类案例针对性强调,多由教师根据所讲授知识点杜撰而成,并由教师以随堂提问的方式解决。2.讲评案例法。教师为教授学生案例分析方法,选择案情较为复杂、结论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案例,由教师主导分析整个案情,教学重点在案例分析方法而非民法知识点的运用。3.辩论法。为检验学生知识点的掌握情况、锻炼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教师选择案情较为复杂、结论具有争议性的案例,由学生自主分析案情并进行论证。这类案例通常争议较大,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均可展开论证,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4.角色模拟法。为培养学生实际运用和操作能力,在教师的组织下,由学生分别扮演法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角色模拟庭审现场,让学生通过体验司法实践中每个法律职业获得法律真实感和职业使命感。这类案例通常具有一定的争论,但教学重点在于加深学生对诉讼程序以及审判方式的认知。5.观摩法,包括庭审旁听和教学视频赏析两种。庭审旁听是组织学生到当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参加庭审旁听。教学视频赏析是由教师选择适合的法制类视频资料,播放给学生观看。通过观摩审判实践,学生可以了解审判人员审理案件的程序,学习律师的辩论方式,思考案件的切入点及判决依据的合理性。选择何种教学形式应根据民法教学内容及教学目的的要求,不能盲目为之。结合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和学习其他法学院校做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从大的方面来说,民法教学中传统教学法应与案例教学法相对分离,即将民法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分开开课。民法教科书先总则后分则的编排顺序不利于旨在培养综合实践能力的案例教学法发挥作用,在学生学完全部民法理论知识后再单独开设民法案例分析课程,既能帮助学生将零散的民法知识点系统化,又能让学生横向比较各知识点并灵活运用。在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中,案例教学形式各有侧重:理论教学重在讲授知识,示例性解说法较为合适,其他形式因课时和学生知识储备等限制,难以充分运用;案例教学重在培养学生处理案件的能力,以讲评案例法和辩论法为主,以角色模拟法和观摩法为辅较为适合,其中角色模拟1-2次基本足矣。

三、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要求

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是民法课程改革的方向,要想让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发挥重大作用,就需要教师在教学准备中满足案例教学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一)教学计划内容精炼、时间安排灵活

由于案例教学法更多地运用于民法案例分析课程中,所涉知识点跨度大,注重综合能力的运用,在学生已经系统学习民法理论知识的前提下,其教学计划内容的设置不宜以理论教学的章节为依据,可以考虑以民事权利为主线。教学时间的安排需要结合案例教学法的形式,运用辩论法和角色模拟法时,可以提前布置案例,由学生课下完成熟悉案情、查找资料、整理论据等相应准备,课堂时间仅用于辩论或模拟,时间安排上要充裕,尽可能多的给学生表达观点的机会。

(二)案例选择具有代表性,经典与热点相结合,形成体系化的案例库

案例选择是案例教学法成功的关键因素。教师选择案例的范围可以是身边发生的,如超市以糖果代替找零现象;可以是法院审判过的,如2001年四川泸州发生的小三状告原配诉求遗赠财产案;可以是正在发生的法律争议,如2015年1月新疆最大狗头金归属之争;可以是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中出现过的案例;可以是俗谚俗语及地方风俗,如“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民间不许“寡妇携幼子带产改嫁”;可以是教师根据考核需要自编的案例等。无论案例取材于何处,案例的选择都应贴近生活,有一定深度,具有典型性和疑难性,每个案例都有各自侧重点,案例考核点覆盖民法教学重难点,具有系统性。

(三)教学组织到位

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课堂掌控能力有较高要求。教师不仅自己要有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高超的法律实务技能,还要充分了解教学对象的民法理论水平。因此,民法案例教学的教师应尽量与理论教学的教师保持同一人,且应加强法律实务能力方面的培养,争取到当地法院、仲裁机构等部门实习锻炼。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在理论水平、学习能力、学习兴趣、学习主动性等方面个体差异较大,教师可以围绕案例提出问题的方式引导学生思考,但问题不宜过细,以免限制了学生思维。为营造轻松、自由、多维互动的课堂氛围,教师要面色和蔼地要鼓励学生发表意见,及时肯定学生的努力,必要时可穿插一些民事领域的奇闻异事。在每一个案例分析讨论结束之后,教师都应就学生准备情况、分析问题的程度、发言状态等进行全面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帮助学生提高案例分析能力。

(四)考核方式多样化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法律职业性 案例教学 教学理念和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2011年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启动“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其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这一重大举措对法学案例教学的改革提出了紧迫的要求。有鉴于此,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对新形势下的法学案例教学作以下浅谈,以商榷于同仁。

1 新形势下法学案例教学的意义

时下多数学者认为,法学教育,特别是本科教育应以素质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能力教育相结合。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对素质教育重视有加,而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关注不足。自从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以来,法律资格的取得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联系较为疏远的不正常状况已经得以改观,但从目前司法考试的内容和考试方式来看,我国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在不少方面是脱节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实务人才的考试,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多年来秉承知识传授的传统,不仅所开设的课程偏重于理论,而且不少教师在观念上也认为司法实务只是个实际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需在大学课堂上专门教授。另外,从法律认知规律来看,案例教学也不可或缺。法律规定源于生活,是对生活中的实际案例的归纳和提炼,法律调整的基本过程是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由此,学习法律就不能只是讲授抽象的法理和法条,还应当遵循由抽象到具体的思考过程,其具体体现就是“把法律还原为生活案例的”的案例教学法。有鉴于此,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将其主要任务定位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在具体举措方面,提出要加大实践教学比重,搞好案例教学。

2法学案例教学的理念

关于案例教学法的理念,有学者认为可以使用三角形来表示:“以学生为中心”是一种主体观和师生观,为三角形的底,“知识与能力并重”是一种人才观,“开拓与创新”则为一种人格观,二者均为三角形的腰,而由三条边线组成的面则是学生在专业上的自主与持续发展,这是案例教学法理念的最高价值。对此,笔者深为赞同,但认为应将人格观中的开拓与创新纳入人才观,因为开拓与创新是新时代人才观的核心内容。另外,应将“平等和尊重”作为人格观列入。

2.1主体观和人格观

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不同,案例教学法认为学生具有建构知识的无限潜力,故而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了从教师中心向学生中心的转换。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当是学生学习动机的激发者、引导者和咨询者,这些角色应当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在案例的呈现环节,教师要为学生提供一个能激发学习热情的教学情景,并向学生呈现双方当事人对抗性的观点以及法官们就该案处理的观点分歧。而在问题环节,教师不仅要向学生提问,更要引导学生自己提问题,为此,教师应当有针对性地提出能够激发学生从更深层面探求知识的兴趣的问题,并通过诱导、赏识等方式,循序渐进地启发学生自主学习。在思与行环节,教师应当鼓励学生大胆实际操作,边想边做,边做边学,像律师那样思考,像学者那样钻研,从实践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和依据,从讨论中或辩论中相互学习,发现新知。在评价环节,教师应当鼓励学生针对当事人的不同观点与理由、裁判的正确性与合理性以及教师和学生提出的观点及解决问题的方法的正确性和合理性,结合案情,从立法和法理角度进行评判。在此环节,教师应“放下姿态”,从评判者走向咨询者,作为“学习共同体”中的平等一员,积极寻求与学生平等、自由地进行讨论、交流和辩论。由此,也就实现了教师和学生在真理面前相互平等及在探索真理的过程中应当相互尊重的人格观,这对于培养健全的公民人格有着重要意义。

2.2人才观:以创新性为中心

案例教学法的理念来自苏格拉底的辩证说和兰德尔的推理说,辩证说重视逻辑推理和辨证思考的过程,要求学生对任何问题都要作深入细致的分析,而非人云亦云。而按照兰德尔的推理说,如果学生学会了如何进行法律分析,那么即使他不去记忆具体法律条文,也同样能够运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在这两种学说指导下建构的案例教学法究其实质,是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使用典型案例,循循善诱地将学生带入或真实或虚拟的案例,并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自主探究,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个教学过程由两方面的过程所组成,一是将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融入法律案例之中,使学生在共同分析、讨论教学案例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获取法学原理和知识,另一是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剖析和追问,使学生养成反思的习惯并不断提高反思的技能,发展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为学生开拓与创新人格品质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实现的现实途径。首先,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与学生身份平等,共同置身于一个论战的场域之中,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差异在这儿消失了,参与者都围绕着一个共同的论题自由思考、平等辩驳,而一个自由、民主、平等的人际氛围是创新的首要前提。其次,学生在教师的启发和鼓励下,积极主动地重新组织其既有的经验和知识,综合运用形象与抽象、收敛与发散等不同思维形式,自主、批判、创造性地分析问题,努力寻求问题的解决方式或者选择出最佳的解决方案。这一过程就是学生积极面对挑战,不断开拓进取,创造性思维被激发,创造性潜能被开发,创造精神得以养成的过程。

3法学案例教学的过程和方法

3.1典型案例的准备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基本素材,其选取至为关键。根据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中心法律硕士分中心近期编写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案例编写要求》,案例的基本要求有:第一,案例应当以近三年发生的真实案例为基础进行编写;第二,案例应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执业技巧为导向,便于模拟实务操作;第三,案例应当有明确的所属板块,即是刑事、民事实务还是行政或非讼实务,并具有明确的教学目的;第四,案例应当明确描述案情和证据,不能过于复杂,但也不宜过于简单;第五,案例不要预设案件处理结果;第六,案例的篇幅应适中;第七,案例的教学时数应适中。笔者以为,就案例的选取除了应当遵循近期性这一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第一,典型性原则,典型性的衡量标准一是其涵盖的法律信息能够充分体现某一法学原理和知识,二是在教学法上符合教学规律,能够使学生通过某一案例切实掌握所讲理论、知识及技能。第二,针对性,即要以拟讲授的知识为中心来选取案例,使案例服务于讲授的知识。第三,综合性,即所选取的案例应当涉及尽可能多的法学理论和知识,不能一个案例对应于一个理论或知识点,要避免案例教学成为简单的“以案说法”。第四,一定的疑难性,所选取的案例其答案不能一目了然,而是要具有一定的“模棱两可”性,有深究的价值。选取到好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成功的一半,故而教师平时应当多多留心,注意收集、积累案例,并对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做好分类,以为不同教学内容之用。此外,还可以考虑让学生自己收集案例,以充分调动其学习积极性。

3.2案例教学的实施

在案例教学的实施环节,教师要做好引导工作。在具体方法上,可先由教师精心设计好一系列问题,问题应当具有启发性和层次性,并由浅入深,环环相扣,然后教师围绕问题引导学生逐步深入地进行分析和讨论。为求讨论取得良好效果,教师应当在课前要求学生复习相关法学理论和知识点、熟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文,并在讨论开始前向学生提示案情和问题的关键所在,必要时还应就如何运用法学理论和知识分析、判断、论证具体问题作适当讲解。案例运用的具体方法有案例讲授法和课堂讨论法。实践证明,讨论法更能激发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更受学生欢迎,教学效果也更好。因此,教师应当尽可能多地运用讨论法组织案例教学。案例分析和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当及时组织学生进行总结,总结并非是简单地给出问题的答案或案件处理结果,而应着重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所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讨论的重点和难点,以及讨论的得失,并指出今后的努力方向。总结工作也应尽量让学生来做,以培养其概括和抽象能力。在案例的讨论过程中,教师应当尽量抱持中立立场,但另一方面教师也应当在必要的时候给学生适当的启发。

3.3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

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教师指导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这个阶段十分重要,因为它是学生围绕案例对法学理论和知识的整理和系统化工作,也是课程考核的重要一环。通过课堂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对所讨论的案例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将其外化为案例分析报告,这不仅可以使学生巩固和提高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还可以提高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并逐步培养其撰写学术论文或法律实践文书的技巧和能力。就案例分析报告的格式,笔者所任教的学校广东财经大学有着统一的规定。但笔者以为,从案例教学的目标出发,报告的格式不宜强求统一,只要包括了案情介绍、案例的学理分析和证据分析、案例所涉法律法规、案例处理以及其他需要事项,如相关的学术文献等,就可以了。

对学生撰写的案例报告,教师应当及时进行批改,并做合理考核,然后适时向学生反馈。反馈这个环节不可或缺,但目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参考文献

[1] 邵维国.案例教学是法学本科教学的生命(代序)[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

[2] 李昕.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

[3] 王霖华.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理念探讨[J].教育评论,2004(5).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实效性;教学改革

在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的解决民事纠纷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民事诉讼法是我校正在建设中的精品课程。就课程结构而言,民事诉讼法课程基础理论部分和程序操作部分,前者注重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原理等内容,理论性较强;后者则是各种审级制度的操作程序,实践性较强。如何在有限的课堂中提高专业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民事诉讼法的教学质量,是法学教学改革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结合我校精品课程的实际建设情况,对民事诉讼法课程从教学内容到教学手段,从教学方式到考核方式,从课堂理论知识教学到课外司法实践操作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改革与尝试。

一、在教学内容上用最新的立法知识与最新的典型案例

充实课堂教学内容在本课程教学中,紧扣我校法学专业的最新版人才培养方案,结合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实际,我们把民事诉讼法的地位提到最高的地位,为了能够与司法考试进行更好的对接,我们在进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过程中,压缩了一些课程的基本课时,而直接将原来60课时提高到75课时。对照2012年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立法改革的内容,修订了原来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全面更新民事诉讼法的教学内容,真正做到在课堂上不讲过时的知识点,不讲错误的知识点,补充新的知识点,力争用最新的最典型的案例链接每堂课所教的基本理论知识之中,让学生在每堂课中感受到真实案例,并在课堂上用三分之一时间学习知识点,用三分之二的时间解析案例中的民事诉讼法理。在每堂课的课堂教学中,不受教材内容的拘束,而是尤其突出司法考试的能力培养,结合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职业素质应用能力的培养角度,及时补充、修订课堂教学内容,结合司法考试的权威教材或讲义,将知识点讲深、讲透彻。与此同时,在课堂讲授中补充新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以及国内外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前沿性研究动态,拓宽学生的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视野。

二、在教学手段上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实效

随着电子时代的迅猛发展,多媒体教学广泛应用于教学过程之中。多媒体教学的一个重要优点是以电子屏幕代替黑板,减少了教师在课堂上的板书,既节省了时间,又增加了课堂信息容量。作为学校的精品课程,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采用的是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的形式有多媒体课件教学、网络教学、视频投影教学等。在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中,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所产生的教学“实效性”,同样体现了“实用”和“有效”的功能。一是实用。所谓实用性,就是指课件要明确解决的实际问题,媒体多样,选用适宜,设置恰当,确实起到辅助教学的作用,并能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教学效果显著。民事诉讼法涉及的典型案例案情复杂,必然有多媒体课件将其原貌化完整呈现;民事诉讼法涉及的典型司法考试真题内容很多,必然有多媒体课件将其条理化归类总结,直观地呈现给学生,达到预期教学效果。二是有效。所谓有效性,就是利用多媒体课件必须达到一定的传达知识的目的,达到一定的教育效果。针对不同环节的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内容,选择合适的表现媒体,在课件中将各种表现与媒体有机结合,在适当的时机选择适当的媒体形式加以介入,科学合理地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课件制作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要紧扣教材与教学大纲,突出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并且要有直接的视觉与听觉刺激力,能唤起学生的学习热情,但声光色影恰到好处,不可华而不实,哗众取宠。课件不论包容的知识多少和时间长短,都应起到利用黑板、粉笔和教具所不能起到的作用。

三、在教学方式上采用多元化教学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必须采取多元的教学方法,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预期效果。在课堂上的理论教学环节,为了让学生能够迅速地掌握该课程的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程序内容,教师必须启发式教学法、“教、学、做”合一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方法,让学生能够真正在课堂上消化知识点。在课堂内的教学环节,注重教学过程的完整性[1],侧重于师生之间的“教”“学”的良性互动过程。课堂上不再是以往那种教师单一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而是“学生课前预习-教师重点讲解-司考典型真题检验-专题案例课堂讨论”的能力转化教学过程。教师启发学生运用所学的民事诉讼理论和程序知识分解、评析案例,从而实现以案说法。课前精心挑选案例,选取的主要是真实、典型、具有教学价值的案例,在课堂组织案例教学,学生讨论案件,讨论过程中教师可适时对学生发问,启发他们的法律思维,避免讨论过程冷场,教师点评与总结案例讨论。结合经典司考真题与典型真实案例,通过条分缕析,同时通过提问与引导的方法,建议学生自主思考,由学生自己得出结论,最后教师点拨,提供参考性结论,从而让学生能够更透彻地掌握民事诉讼法课程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在课堂外的实践教学环节,教师可以采用庭审观摩、模拟审判、法律实习等教学实践环节,直接接触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真实案例,将所学知识转化为能力,当然这有一个过程,通过一个过程的训练,可望能够更熟悉地掌握民事诉讼法的专业知识。这种由课堂内与课堂外组合而成的课堂,这种研究性的教学模式改革,这种民主化、多元化的教学方法与模式,不仅使学生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增强了课堂教学的实际效果,更重要的是形成了“教”与“学”的双向良性互动[2],调动了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的积极性,极大程度地培养了学生用法律思维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采用互动方式推进教学,将法律实践融入学生理论学习之中,以增强学生综合素质”[3]。

四、在考试中引入司考真题检测学生学习能力

考核作为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信息反馈环节,体现了教师的教学改革理念,因此考核方式的改革也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4]。我们对民事诉讼法的期末考核方式进行了改革。根据我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之要求,我们对民事诉讼法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和创新。虽然考核的方式仍然采取通常做法,即采取闭卷考试与平时成绩(由平时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等构成)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期末卷面成绩占期末总评成绩的80%,平时成绩占期末总评成绩的20%。但是,期末考试的试卷内容完全不同于以前的做法,以前的试卷中含有名词解释、简答题、问答题等内容,其实这些内容都是学生临考前的死记硬背内容,无法真正考核学生的能力。因此,在试卷组成中的客观题主要以选择题为形式,以历年司考真题或同样难度的题目为内容,主观题则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案例诊断的形式出现,也可以出现书、状或词、判决书等文书的写作或诊断形式。这样的考核方式,能够真正地检验出学生的学习效果与学习能力。

参考文献:

[1]李文沛.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探讨[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8):113.

[2]徐莹,路曼.司法考试导向下的诉讼法教学改革[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1):111.

[3]张邦铺.关于在民事诉讼法学课中实施实践性教学方法的若干探讨[J].高等教育研究.2010,(6):85.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法;高职院校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2)17-0089-02

一、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和优缺点

案例教学法是20世纪初由哈佛大学创造的。即围绕一定的教学目的把实际中真实的情景加以典型化处理,形成供学生思考分析和决断的案例,通过独立研究和相互讨论的方式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1]

1.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1)生动具体、直观易学。案例都是来源现实生活的真实例子,学生接触到的不仅仅是枯燥乏味的理论,还有鲜活的例子。例如,把法律规定比喻成一个人的骨骼,那么案例则是他的血肉,法律只有存在于真实的案例中才是有生命力的,有活力的。

(2)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往往在记起某个法律规定时,人们想起的也许不是那个法律名词,却是某个生动的案例。笔者至今仍然记得大学学习《民法》的所有权规定时,教师举出的生动例子:一大群野兔在面前跑过,大家的反映是什么?每个人都会去追并试图逮到;邻居的兔子在大家前面跑过,却没有人去追。为什么?因为后者名分已定。大家不由哈哈大笑,但由此也深刻地记住了物权法的根本目的是定分止争。

(3)理论联系实际,利于学生对知识活学活用。学习理论知识只是手段,运用所学的知识去妥善解决实际工作生活中碰到的困难才是最终目的。案例教学法实际上是一种模拟教学,设计了一个真实的场景去考验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解决问题的能力,就像实战演习一般。

2.案例教学法内在的缺陷和局限性

(1)案例教学法耗时较多。一个案例从展示、学生分析讨论到教师总结,需要几十分钟的时间。所以,案例教学只能精选知识点进行,重在对那些难点、学生容易产生歧义的知识点进行案例教学。

(2)案例教学法小班教学效果好,人数多则不易实施。高职院校的很多法律课程是合班上课,每次上课学生多达百人以上,案例教学法中进行分组讨论或学生发表意见就难以兼顾。

二、高职院校法律课程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决定了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必须围绕目标去实施,并采取相应的教学方法。

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是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2]

高职法律课程的目的不是培养职业法律人才,而是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而针对不同专业开设的法律课程,比如房地产营销专业的《房地产政策与法规》等,则是要求学生能够把握该专业所需要的法律知识。比较前者,教师应该适当提高教授的知识专业性和深度。但是,无论哪种情况的高职法律课程,采取案例教学法都能更好地实现教学目的。

首先,高职学生往往更关注专业课的学习,对于法律课程不重视,认为可有可无。如果高职法律课程教学方法单一,单纯采取讲授法,往往会使学生昏昏欲睡,听完就忘。采取案例教学法,其具体形式包括讲课中评析案例、专门案例讨论、模拟法庭、到法院旁听等,让学生从中感受到乐趣,会不由自主地参与其中。

其次,案例教学法能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利于他们成长为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案例教学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参与的主动性,不仅可以使理论讲授变得生动活泼,具有启发性,而且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并能灵活运用,举一反三,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进而增强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三、高职院校法律课程实施案例教学的方法

案例教学法主要有三个阶段:案例准备阶段,小组集中讨论阶段,总结阶段。

1.准备案例。

案例准备的主体可以是教师也可以是学生。对于在教授过程中插入的一般性小案例分析,由教师准备。用于案例教学的案例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经典性。无数案例都可以和一个法律规定有关联,这时候就需要教师予以甄别选择,选择和该法律规定联系最紧密的案例。二是适当性。即所选案例要难易适中。案例太简单,容易得出答案,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太难可能超过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理解力,无以使学生入手分析,会打击其学习的积极性。三是时效性,原则上是新案例优于旧案例,热门案例好于冷僻案例。因为,高职学生对当前社会的热点案例是很关注的,他们知道是什么,恰恰不知道为什么。而这种案例拿出来讨论,最容易激发学生兴趣,也最容易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对于专门的案例评析课的案例,教师可以让学生分组准备,明确告诉学生要查找的案例的内容。如讲到合同解除时,要进行案例教学,教师告诉学生查找有关于合同解除的案例。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图书馆等多种途径查询,甚至他们可以从身边看到、听到的真实案例中找到案例素材。

2.小组集中讨论案例。

案例选择好以后,可以视频案例、书面案例以邮箱或纸质方式课前交给学生,让他们有时间加以思考。教学目的重在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任何案例本身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同一情况的案件在全国各地法院也会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所以,教师在给学生提供案例材料时,应将结论部分隐去,把讨论的空间留给学生。学生看到案例并思考后,会形成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教师可以让学生分组自由讨论,形成每组占多数意见的观点,然后每组选派代表陈述己方观点。

3.总结阶段。

教师必须先吃透案例精髓,深刻剖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既要指出司法案例的优点,也可指出其不妥之处。点评学生的观点,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利于课堂教学时有效地启发、引导学生思路。

以上案例教学的三个阶段主要适合于课堂案例讨论的方式。除此以外,案例教学法也可灵活采用模拟法庭或到法院旁听的案例教学方式进行。

(1)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当事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它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参与性 。由于学生亲自扮演某一角色,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中,为他们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创造了一个“真实”的环境。由于学生对于实际的司法环境是陌生的,所以教师对学生要进行全面的指导,搜集证据材料,分析案情,制作审判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书,熟悉相关法律条文、诉讼程序等。如笔者在诉讼法章节中曾经尝试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学生反映很好。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制度中,当属民事诉讼与普通公民联系最紧密。因此,可让学生模拟一个民事案件的法庭审判。首先,教师提供的案例应是真实案例:原告李某在某时间某地点,先后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并被一辆小汽车碾压。原告重伤住院花去医药费5万元。原告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然后,学生主动要求分别担任原告、原告人、被告、被告人、法官、书记员;教师分别指导学生了解法律程序,写状、答辩状、判决书等。上课时模拟法庭审判,其他同学做旁听者。结束后,学生积极地对该案的审理发表意见。最后由教师在此基础上进行讲评。如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等。

(2)观摩审判的案例教学方式。这种形式较模拟法庭容易组织,需事先同司法审判部门取得联系,挑选一些比较典型的或是疑难的案例,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目的是让学生在真实的司法环境中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程序,各个诉讼主体在诉讼中地位和权利和义务等。法院旁听更可以使得学生在真实的司法环境感受法律和理解法律。观摩结束后,可要求学生谈谈观感体会,并进行总结点评,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理解、认识、分析的能力。[3]

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中的运用可使教学效果大大提高,更能提高学生运用经济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智库百科.[EB/OL].wiki.省略/wiki/%E9%A6%96%E9%A1%B5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两课教学;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案例教学法;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钟铭佑,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周世中,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广西桂林541004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11―0194―04

2005年3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部提出要以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为内容,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系。原来在大学生中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大学生了解基本原理,加强道德修养,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树立公民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要达到这一目标,教师应当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引进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一、案例教学法的起源及其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案,据《说文通训定声》和《正义通》释:“案,考也,通作按”,意即考查、考据、研求。案例,则是指经过调查研究或考据查证而获得的实例。按照一定的教学目的,将具有教育价值的实例运用到教学过程的一种方法,称为案例教学。

在中国,案例教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秦代。考古学研究发现,20世纪80年代末,在陕西秦墓出土的《云梦秦简》,大都是墓主喜编选的训吏教本。喜,是秦朝的文吏,做过小吏、御史、令史等官,按照当时“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文教政策,喜负有主管法律教育和培养吏员的职责。《云梦秦简》记载了父亲控告儿子的案例,以及教人掌握诉讼程式的大批“爰书”。这些案例都是喜为了施教所用。《云梦秦简》是我国秦代采用案例教学的例证。到了汉代,“汉承秦制”,汉代的文吏职官教育,同样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也多采用案例教学。据《汉书・艺文志》所载,董仲舒曾编撰过案例书,《公羊董仲舒治狱》就记录了他以《公羊春秋》为依据断决疑案的大量案例。另外,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典《秦谳书》,由二百支竹简记载,是一部议罪案例的汇集。这些进一步说明,汉代文吏职官教育十分重视案例教学,汉律条款就是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文吏的断案能力。

国外普遍认为,案例教学起源于古希腊著名教育家、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启发式问答法”。这种教学法在他的弟子柏拉图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柏拉图把老师的问答编辑成书,寓教于许多有趣的故事中,这就是《理想国》一书的由来。后来,西德教育家瓦・根舍因主张从日常生活中选取蕴含科学本质的范例进行教学,正式提出了案例教学法。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教授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法学案例教学通过一系列判断分析以及师生间的讨论问答,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原则,并且教授分析技能、口头辩护、语言表达技巧等内容。它被公认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法律教育创新最主要的教学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教育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学案例教学在我国受到重视,一些高等院校的法律院系开始采用这一教学法,包括案例讲授、案例模拟、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等具体形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使用案例教学法的作用与意义

案例教学法是“以理统帅例,用例说明理”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采用案例教学法,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实现教学主体与客体的统一。现代教育学认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学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地发展,教师要着眼于培养学生不断学习、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的能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案例教学,让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与教师共同讨论和分析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实现教学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传统教学法是教师讲、学生听,课堂讲授是教学的重心和中心,教师的角色定位是知识的灌输者,把自己知道的知识灌输给学生,能够做到“传道、授业、解惑”就算是一个称职的教师;学生的角色定位是知识的接受者,完全处于教学的被动地位,能够做到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就算是一个好学生。而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是知识的启迪者,对学生的学习起到指导和推动作用,能够做到“讲道、研业、解惑”才算是一个称职的教师;学生是教学的参与者,在课堂上积极发言,提出自己对案例的看法。因此,课堂讲授和课堂讨论都是案例教学的重心和中心。

(二)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法律条文是法学理论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学理论是枯燥的,法律条文是静态的,而案例则是活生生的、动态的。案例教学通过引导学生运用法律条文去分析不同的案例,可以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了“混合过错”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为了便于同学们对这些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笔者举了一个案例:甲乙各牵牛于一座长20米、宽5米的桥两端。甲见状,喊:“停下,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躲。”乙口称“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于桥上相抵,乙牛跌入桥下泥中窒息而死。问:甲应否负赔偿责任?乙对牛死这一后果有无责任?我国法律上有何规定?我们通过案例分析知道,甲采取的是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对损害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乙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损害结果也有一定责任。这种“混合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这样,同学们对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和“混合过错”印象很深。

(三)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目的是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知法、守法和用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教学把学生置于一个实践者的境地,总是带着问题出现,或蓄而不发,或真真假假,或似是而非,以启发学生思考,调动和锻炼他们的直接观察能力、记忆能力、逻辑分析能力、想象力、判断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使学生熟练掌握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和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等学科的有关知识,实现知识掌握与能力发展的协调统一,通过叙述、剪裁、提炼、演绎、归纳,使原有经验得以理性化。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选取案例的原则

选取案例的总体原则应当是“贴近大学生、贴近实际、贴近生活”。从案例选取的角度看,应当与大学生密切相关,时间上最好是选用近期发生的案例,空间上最好是选用本地发生或与本地有关的案例;从案例选取的难度看,必须有适当的难度,使问题的解决经历一个探索思考的过程,这样才能驱动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从案例选取的知识跨度看,要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跨度,因为知识跨度是调动学生思维的最好方法。具体说来,案例选取应当掌握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案例,是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学法用法的重要素材,因此,案例最好是发生在他们身边的真人真事,发生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真实事例。案例的真实性是搞好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案例只有真实性才会具有生动性、形象性和说服力,才会具有教育性。所谓真实性,是指所选择的案例应当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发生过的真实事例,而不是道听途说或随意杜撰的。为了保证案例的真实性,教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成功案例,《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民主与法制》《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等报刊刊登的案例,以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报道的案例。这些案例与形势的发展相适应,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

(二)典型性原则。教学案例没有典型性就没有感染力和吸引力,就不能引起学生广泛的兴趣和思想上的共鸣。案例选择应当是大学生所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所谓典型性,是指发生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备受社会普遍关注的、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或事件。典型案例能震撼人们的心灵,具有启发、导向、矫正、警示等育人功能。典型分为正面典型和反面典型。在案例教学中,要坚持正面教育的方针,运用好正面典型,即现实生活中乐于助人、高风亮节、遵纪守法、维护权利履行义务的典型,如牛玉儒、侯祥麟乐于奉献的典型,宋鱼水秉公执法、依法断案的典型,等等。因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宗旨是塑造大学生的高尚情操,培养他们的奉献精神,加强他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依法办事能力。从正面的典型案例中,大学生将以案例中的人物或事件为榜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会怎样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并进一步认识到,宽容、奉献是社会所必需的,公平、正义、民主、法制的实现,是社会的必然,从而自觉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中。同时,在案例教学中,要运用好反面典型,因为反面典型对大学生也具有强烈的教育作用,它告诫人们不要这样做,否则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严厉制裁,如分析马加爵杀人案的深层次原因。

(三)针对性原则。案例教学的针对性是指所选择的案例要针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未来工作的实际,充分利用大学生中不履行义务、违反法纪的现象来进行讨论、剖析,以达到“自己教育自己”的效果。实践证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密切联系大学生的日常行为以及他们最熟悉的事或现象来进行讲解,可以增强这门课的感知性、情景性、行为规范性。比如,笔者在讲授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针对大学生中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不爱劳动的现象,指出,劳动是一种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而且使他们受到强烈的情绪感染和深刻的法制教育。

(四)新颖性原则。案例要不断更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法律、新法规不断颁布和实施,过去的法律法规也在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地修改完善;另一方面,改革开放给人们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兴趣爱好等方面带来了很大变化,社会上、校园里的新思想、新观念层出不穷。如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教学案例多年不变,不能根据新形势、新问题、新法律、新法规及时补充和调整,其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甚至贻误教学。因此,在教学中不仅理论部分要即时删改、增添新内容,而且使用的案例也要根据新情况予以补充,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

四、案例教学的实施手段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的实施手段

1.课堂讲授。课堂讲授是案例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在讲授思想道德原理和法学基本理论的重点、难点时,要尽可能举例说明。比如,在讲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情况等等,笔者都精选案例加以阐明。如果案例过多,费时过长,则不利于教学内容的完成;冗长繁杂的案例,学生也不愿意听。因此,教师对于哪些问题应当举例,哪些不必举例,要胸有成竹、通盘考虑。另外,案例要精讲,教师要紧扣授课内容,精讲所举的案例,讲深讲透,才能使学生对讲授内容理解快、印象深、记得牢,顺利实现知识的转移、提高和增长。

2.学生讨论。案例教学,要求教学互动。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具体的操作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小组讨论、集体辩论、角色扮演等。在其中,教师担负着组织、引导、调控的作用。

(1)创造讨论氛围。教师组织好案例材料以后,要让学生围绕案例的主要问题进行交流、讨论,鼓励学生针对案例多提问题。在讨论过程中,对同一问题的看法有分歧是正常的,争论是不可避免的,但大家所争论的只是针对问题而发表的不同观点,是对事而不是对人,因此,不能对任何同学的人格和尊严有丝毫的侮辱或不尊重。学生是讨论的主体,教师只是引导者,引导学生去探讨、辨析案例中的思想道德问题和有关的法学概念、法学理论,协助学生以案例说明理论,用理论处理相似的新案例,提高同学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增强教学效果。

(2)建立激励机制。案例教学,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勤于思考,鼓励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从而达到掌握所学知识的目的。在讨论中,即使同学们的分析过程或分析结果发生了错误,教师也应当尊重他们的发言权,并给予应有的鼓励,然后再帮助其纠正错误观点,以提高学生的思辩能力。教师可将同学们在案例讨论中的表现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纳入考核范围,使同学们重视课前的准备、课中的讨论和课后的复习。

3.教师总结。同学们交流观点之后,教师应当对整个案例进行梳理,对案例中蕴涵的道理作归纳

总结,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案例中的关键问题。教师要结合教材内容和案例材料,有的放矢地对学生所学的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学理论知识进行总结,并对学生在案例分析过程中的表现进行总结,以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倘若是针对考题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应该告诉学生答题技巧,抓住得分点或考点,用专业术语回答提问。

(二)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受到同学们的广泛赞誉,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实际运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案例应用与系统讲授相结合。课堂教学应以系统讲授为主,案例教学只能作为系统讲授的辅助方法,而决不能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变为纯案例教学,这是由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教学中,必须保证这门课程的系统性,不能抛开系统性而片面追求案例教学方法的有效性,因为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系统性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基础。缺乏系统性,知识内容就会显得杂乱无章,学生获得的知识只能是零碎的、不全面的,这样就很难理解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以及各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联系,对思想境界的提高和知识的获取都是不利的。因此,要坚持案例教学与系统知识传授相结合,在学生全面掌握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培养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第6篇

1-5 ACACD 6-10ABCBD 11-15 CBBCD

16.工期索赔、费用索赔,17,债权人、债务人18、开标前;开标后至签定合同

19、施工准备;施工20、一般限制;特邀21、诉前保全;诉讼中的保全22、招标单位;受聘专家23、要约;承诺24、不可预见;不可克服25、财产险;人身险

26、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7、工程分包一般由总包或者业主负责,总包负责一般分包,业主负责指定分包。分包对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务更为专业,总包主要的任务是针对项目对各方进行协调管理。

28、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29、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0:现场勘测在施工前对场地,电力,供水,交通,周边环境进行一个详细的了解

31、 答: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2、(1)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流动性。

(2)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和生产的单件性

(3)建筑产品的价值量大,生产周期长

(4)建筑产品是综合加工产品,其生产和协作关系十分复杂。

(5)建筑产品的形成时间长,经历若干阶段。

33、加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建立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6289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

五、案例分析题:

34、答:《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A的做法是错误的,主要有两方面

(1)分包工程没有经招标单位同意自行分包

(2)该分包实际属于肢解工程转包,属于《建筑法》明令禁止范围的。

35题:第一问: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应当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二问:

(2)公开招标的优缺点及适应范围:

优点:投标的承包商多,范围广、竞争激烈、业主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及缩短工期。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 刑法案例教学 师生互动 教师对抗 模拟实训

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教师以典型的刑事案例为载体,引导学生探寻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在互动讨论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掌握相关刑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刑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刑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参与式和民主式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广泛应用于刑法教学之中,有利于改善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所存在的“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育;重教师讲授、轻学生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的缺陷。

一、运用刑法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意义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国内各高校法学专业一般从大一学年就开设刑法学课程,对于刚接触法学课程的学生而言,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不强,面对抽象的法律规则往往不知从何入手。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促进教师与学生教与学的互动,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迪其创造性思维,帮助学生消化理解刑法知识和原理,活跃课堂气氛。

(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通过让学生搜集、分析、讨论案例,在抽象的法学理论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联系,有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查阅资料、知识运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开拓创新等综合能力。

(三)检查教学效果、提高教师素质

教师可以通过学生参与案例分析与讨论的情况,及时了解学生对刑法学相关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准确作出教学效果评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进行反思,有针对性的更新教学理念、完善教学方法,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同时,为搞好刑法案例教学,教师必须加强理论学习、关注法律实践,提高自身素质。

(四)提高学生就业率

法学毕业生就业时常面临难就业或专业不对口的窘境,一个重要原因是处理法律实务的动手能力差,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注重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分析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帮助学校提高学生就业率,提升社会声誉。

二、刑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师生互动模式

师生互动模式,即师生共同参与案例讨论。强调师生互动式的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某个刑法知识和理论,在讲授理论之前先提出一个引例,将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围绕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讲解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模式,这是在刑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由教师主导的教学方法。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模式,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课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课时由主讲学生介绍案情,从定罪、量刑、社会影响等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其他学生参与讨论,之后由教师总结点评的教学方法。

笔者在本学期刑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的师生互动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积极参与,表现出极浓的学习兴趣。过程中始终贯彻“三个互动”,即课前互动、课中互动和课后互动。课前互动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主讲学生选择有讨论价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师生都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并提前将案例通过QQ群发给学生,使学生充分了解案情,启发学生思考。课中互动是指,在课前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由教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共同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笔者一般让主讲学生先用五到十分钟时间先陈述案例、提出问题,再其他同学共同分析、讨论案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最后由笔者针对案例和学生的讨论作总结发言,更进一步分析案例,补充漏点、纠正错点。指导学生发言、辩论技巧。学生针对教师的总结,也可以提出质疑,大胆发言时行辩论,以求得真知灼见。课后互动是指如果学生对所讨论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课后在学生之间继续讨论,或者请教教师。

在互动教学模式中,教师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善加引导、控制好课堂讨论节奏、避免学生讨论偏离主题。二是要进行合理的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给其打分,在平时成绩上加分,以激励学生学习热情。

(二)教师对抗模式

教师对抗模式、又称同台竞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由两名以上教师针对同一刑法案例,从不同角度提出观点,互相争辩、学生也可以提出见解、参与案例讨论的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此教学模式借鉴了律师在法庭审判中针对同一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证据、互相辩论以证明各自主张成立的法庭辩论模式。这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把法律视为一种实践理性,强调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能性、职业性的独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点:(1)形式上由两名教师主导,多名学生参与。(2)内容上以案例为载体开展教学。(3)核心环节是教师之间针对同一案例进行辩论。(4)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为宗旨。

现以一堂刑法课为例,介绍笔者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

教学内容:刑法案例分析

教学老师:法学系崔征老师和吕天宇老师

教学对象:法学09级本科生

案例来源:杭州胡斌飙车案

案情简介:2009年5月7日晚,19岁的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闹市区超速行驶,将正在穿过斑马线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撞死。

首先由笔者简要介绍案情并提出问题: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当时这个案例新近发生,社会影响很大,学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该案,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积极踊跃发言。几乎全部学生都能准确认定胡斌构成犯罪,但对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两名教师对此也存在分歧,分别主张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并各自进行分析和辩论,辩论的焦点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胡斌在闹市区驾驶改装的跑车超速行驶,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伤的危险,其行为方式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中要求的“危险方法”,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吕老师则认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两名教师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吕老师则坚持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过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过重。学生针对被告主观方面和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量刑问题也各抒己见。最后笔者总结:通过这个案例帮助学生们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运用犯罪构成的工具,从定罪和量刑两个角度展开,注重疑难、相近罪名之间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对被告主观方面的把握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的关键,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态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异,量刑上也不同。

这种自由开放的教学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两名教师同台竞技,使学生对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受到学习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启迪。教学形式新颖,课堂气氛活跃,是学生获得演讲、辩论技能的绝好锻炼机会和途径。

(三)模拟实训模式

模拟实训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笔者每个学期中后期利用课后时间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实训,大致流程如下:

1.前期准备

(1)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如法院案卷),自主确定案件及参与所需总人数。(2)确定案例后根据具体案件性质进行参加人员的选拔。(3)准备开庭所需要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和手铐等道具,介绍庭审程序,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

2.模拟法庭庭审

(1)由主持人通过PPT和播放学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简要介绍案情,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2)介绍参加人员。(3)按照我国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进行模拟庭审。即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宣判,闭庭的法定程序。

3.指导教师和聘请的法院法官、检察官或职业律师现场点评指导

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实践空间,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模式活跃而有序,学生参与热情高,教师从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师关注实践,提高自身法律实务处理能力。

三、选编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编和运用。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组织和运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论及,此不赘述,仅介绍如何选编案例,好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学模式对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学生主导式的师生互动模式由于时间所限适宜选取小案例,教师对抗模式时间相对充裕可以选择有一定争议的中型案例,而模拟法庭由于按照真实庭审规则进行,适宜选取案件内容丰富的大案例。

(二)典型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等,学生感兴趣,积极发言,课堂气氛活跃。

(三)启发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使案例蕴含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探究,鼓励学生对现有法律知识进行质疑和辩驳。如广州青年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启发性的案例很感兴趣。

(四)新颖性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第8篇

在我国现行制度环境下,审计行业的自律机制尚不健全,而民事责任机制也未发挥广泛的作用,规范审计行业的违规行为主要还需要行政力量。因此,行政监管的广度成为影响审计行业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的监管广度是指,行政部门运用行政执法权对审计师进行监管管理的范围。合理的监管广度应是,监管既不会纵容违规审计师有机会逃离于法律之外而心存侥幸,也不会置审计师于严刑之下而噤若寒蝉;合理的监管广度应是在有限的资源约束下,对所有的违规行为都予以监管,同时对重大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为达到合理程度的监管,监管者既不会事无巨细、无所不管、无所不罚而影响监管效率,又要能发现并制裁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审计师以体现法律的公平。

龙小海(2004;2005)的研究认为,如果监管的广度不足,即使处罚的力度再大,审计师仍会以概率1选择出具虚假的审计意见。他认为各部门在实施监管中,监管的比例存在很大的主观随意性,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确定监管比例的方法和制度。因此,他建议一方面要科学规范地确定监督检查的比例;另一方面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管失职责任追究制度。也有学者呼吁,如果对审计行业的监管不实行规范的轮查制度,不采用事前、事中、事后科学的监管方法,将很难提高监管效率(李长爱,2004)。由于对究竟何种程度的监管广度是最优的尚没有确切的答案,上述文献也并没有提供现行监管广度合理与否的证据。

关于我国现行对审计师的行政监管广度是否合理,证监会从1998年以来公开处罚的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达300多例,而公开处罚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39例,数据的悬殊进一步激发了很多学者对审计师监管广度合理与否的考察。张艳(2007)通过以上数据的大样本分析表明,上述结果出现的原因在于证监会的监管存在疏漏,发现审计失败的概率低。由于公司和审计师的责任认定机制存在很大的不同,监管的广度受很多不可度量因素的影响。而忽略个案差异及主观因素的大样本分析方法,并不能深入考察监管的广度合理与否。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采用案例分析法研究行政监管的广度最为合适。案例分析法能够深入挖掘隐含的数据信息,充分把握各种潜在因素的影响,通过事实再现,客观、深入的反映问题实质。

二、案例简述

对于案例研究在审计理论及审计实务中的作用,李若山教授(2003)有如下阐述:在我国转型经济中,暴露审计的漏洞、暴露审计发展过程中的矛盾要靠案例;审计体系的完善、制度的完善,审计准则的完善完全是靠案例来推动的;离开案例无法去发现问题,也无法去发展审计理论。

案例的选择要求既能说明问题又不乏代表性。本文选择湖南开元会计师事务所及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案例研究对象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该事务所曾受到证监会的两次公开处罚;而其所审计的公司也多次受到处罚,具有典型性;二是该事务所规模比较大,系中注协排名的全国百家事务所之一,而金健米业是湖南省重点食品加工企业,具有很好的代表性。

(一)湖南开元会计师事务所 湖南开元会计师事务所的前身是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于1998年11月改制为有限责任制;2007年与湖南天兴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组成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1999年“证监罚字[1999]12号”对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飞龙实业1997年年报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2001年“证监罚字[2001]13号”对该事务所在审计张家界1996~1998年年报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该所自1999年首次受罚以来的客户变动及签发的审计意见如下表所示:

(二)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湖南省重点食品加工企业,于1998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主营开发、生产、销售粮油及制品,新型食品、食品包装材料,销售饲料及饲料原料;公司的主要产品是金健牌系列优质米、面、油产品和万家炊系列高级烹调油。

2003年“证监罚字[2003]27号”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违规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处罚书中如下陈述该公司及其高管的违规行为:“金健米业在其1998年、1999年、2000年年报和2001年中报中,披露当期主营业务利润分别为9565.66万元、8788.81万元、13636.80万元和5440.98万元。经查明,从1998的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金健米业采用虚构购销业务的办法,将资产委托收入、大股东让利等共计11710.82万元非主营业务利润记入主营业务利润。其中,1998年度为2625.68万元,1999年度为2682.33万元,2000年度为2876.79万元,2001年上半年为3526.02万元。上述事实,有金健米业出具的虚构主营业务利润汇总表、金健米业相关分公司的情况说明等材料、董事会通过1998、1999、2000年年报和2001年中报的会议记录、各签字董事的询问笔录以及金健米业相关分公司虚列资产、收入、利润的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另外,该处罚决定书还对金健米业在2000年临时公告中遗漏了与武汉大学签订的《补充协议》及披露的协议内容涉嫌虚假的行为进行了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