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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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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问题研究范文第1篇

近来中国农民问题引起许多人的关注,事实上,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变迁,在世界史上都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这涉及到如何在人民的时代,成就一个大国的长治久安,至于良心原则、经济利益的考察和计算还远在其次。在笔者看来,中国当前的农民问题,如此迫切沉重,对其决断和回答,不是庸俗的经济伦理及政策所能应对的,它在不断追求一个"清醒而又坚韧"的政治主导层。

政治体置人民于何处,在现代政治诞生初期就是一个最为尖锐的问题。在数百年的人类现代化史上,正是那些通过考验的国家进入了发达社会,而印度、拉美等国家仍跋涉在泥泞当中,并落入为世人诟病的"万劫不复"的锁定状态。"历史如同画廊,原创品极少,多是复制品。"(托克维尔语)当今中国农民的处境和当年苏格兰贫民的处境有颇多类似。在16、17世纪之交的苏格兰,刚刚起步的工业革命在激发生产力的同时,也为人类带来了一种全新的现象:一个自由劳动者终其一年辛苦却发现自己一无所有。马克思关于"羊吃人"的描述并未忠实再现苏格兰的这段历史,事实上,对于资本原始积累所造就的大批贫民来说,他们甚至连一条赖以维系于这个社会的"锁链"都失去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苏格兰贵族和天主教势力对贫民的这种悲凉处境保持沉默。尽管教会人士一再宣称贫民的后代也一样是"天使的孩子",这些社会的弃儿别无选择,他们只能退出因出生而与之订立忠诚契约的社会。"天使的孩子"埋葬了自己早死的父母,起而杀死贵族和天使的代言人们,抢夺足够的钱财,换取一张去往新大陆的船票,从此断绝父辈们和这个社会的任何约定。人们不禁要问,如果一个政治体并不足够幸运,没有一块天赐的"新大陆"作为这些无路可走的贫民的退出之地,情况又该如何呢?难道让他们选择退出生存本身?

英国思想家洛克因此警告国王们:当立法者试图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洛克强调,就政治的本来意义来说,人民政府的合法权力只要一个正当组成的政府还在起作用就不能加以行使。虽然一个政府是否已经解体,这是个极端繁难和高度智识性的问题,但不要随意挑战人民的感觉和信心。因为一个人不可能放弃判断自己的生命是否处于危险之中的权力。一切誓言、威胁和学说都无法作到这一点。在这件事情上,"人民是事实上的法官",判断的权力在人民,判断的方式不是靠推理,而是靠感觉。"话语不能阻止人民的感觉。"如果一系列滥权、搪塞和专断都指向一处,人民就不能不感觉到自己是处于什么样的统治之下。洛克向国王们陈述说:当人民身处悲惨之境时,就尤其要制定法律,清楚表明自己爱民的意图,决绝执行法律,让人民看到并感受到它。否则,当人民开始怀疑时,尽管国王可以凭借各种手段维持统治,但他的政治权力已经消失。这时就不再有政治上的尊卑之分,国家的整体命运将只能交付单纯人数的多少来定夺了。

对中国农民问题的解答,很多人认为,应给农民以国民待遇。的确,这是关键,但这决非经济学功利计算中的幸福资源配置问题,而更是政治权力落实到何处的问题。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所谓"王权"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乃内在于任何的政制当中,因为任何政制的根本问题都是中央权威如何落实、落实在哪儿的问题。或者法治的政治安排不能允许出现所谓"中的",更无法容忍把一"国"之"民"在基本权利层面上分隔而治。换言之,现代政治社会的基本单位只能是公民个体,这就是政治家们所洞见到的最基本政治原则--人民。这个原则同时意味着,公民个体与中央权威之间必须具备直接性的政治联系,不容任何地区共同体或人口划分从中加以阻截、切断。"公民"这个概念本身就预设了"国家"的概念:公民乃一国之公民,而非一地方共同体或者一人口群落之公民!中国政治改革的最终目标决不可以任何人为的方式切断公民个体和中央国家之间的政治联系,要让这一联系高度坚韧化、高度民主化,否则国家就无法承受种种冲击和震荡。

美国立国之初,麦迪逊苦心研究了此前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几乎所有地方权力体制,并写就《古今邦联札记》和《美国政治之恶疾》。这两篇文章实际上正是即将召开的费城制宪会议的理论基础。在这两篇文章中,麦迪逊委婉表达了对当时各州"民主恐惧症"的痛心,暗示了这种症状必然要带来的最可怕政治后果,即"社稷解体"。在随后的制宪会议上,麦迪逊首先就揭示了现代立国艺术的一项根本原则--人民,他说:"反对批准新宪法的人在讨论问题时似乎对人民完全视而不见,从而不但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这些不同的政府建制看成是相同的,而且似乎以为它们之间的争权夺利完全不受共同法律的控制。这些先生们的错误必须在这里指出。他们必须明白,政治的权威不管在什么地方行使,只能来自人民。"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麦迪逊被尊为"国"父而青史留名,今日美国宪法名闻世界的起首句就是"我们美国人民……"。

麦迪逊同时也被公认为人类政治史上屈指可数的杰出政治家之一。他打破了在此之前"大国只可君主制"的固定看法,彻底解决了自马基雅维利以来最要命的政治问题:共和制何以可能长治久安?并且以实践表明了:若要成就真正的政治权力,若要真正地立国,大国无君主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一个大国,人民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中国近代以来的政治变革恰恰在这个最要命的点上失落了,并错过了一次又一次的变革良机。如何实现农民的国民待遇,建立中央权威与公民个体之间直接的、民主的联系。这个重大政治问题的决断已经迫切地悬在这个国家的头顶。我们现在所处的危机时刻同时也是人类历史上千载难逢的时机,甚至可以说:人类自法国大革命以来空前重大的决断就等待在此时此地作出了。一个历史上曾经最稳固的君主国家在没有君主的人民时代,要在此刻重新谋求政治权力正当性的基础。

自贾谊《过秦论》以降,中国历代士大夫对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一直高度重视,正是出于这种重视,儒家主流历来有以维护大一统为己任的传统。但自1911年帝制、创立共和以来,政治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事实上,我们甚至连大国如何可能共和?无君主何以可能长治久安?这个再重大不过的问题也没有过认真的思考与讨论。主流儒家士大夫的错不在于他们端以维护大一统为己任,他们的局限之处仅仅在于他们未能考虑过无君主可否长治久安这样的问题。但是,就这个问题来说,在西方也只是到了马基雅维利的《君王论》才真正提出来。如果人们一味以从传统中发掘出"专制"的种子为乐趣,我们不禁要担忧:中国政治还能找回当年贾谊作《过秦论》时的那种眼光、意志和气魄吗?还能在这样的眼光和气魄中为或者中央权力重新奠定正当性基础吗?

这种气魄和眼光倒可以从德国学者韦伯身上感受一二。韦伯当年对德国从一个长期积弱的经济落后国家迅速崛起为一个欧洲经济大国深为忧虑,他认为一个落后民族在经济上的突然崛起必然隐含一个可怕的内在危险,即它将暴露一个落后民族所特有的"政治不成熟",这将使一个民族的复兴愿望付诸流水。韦伯身后短命的"魏玛共和"几乎成了政治不成熟的代名词。

韦伯指出,现代社会的基本任务在于创造一种政治过程以使多元分散的社会格局仍能凝聚为民族整体的政治意志和政治向心力,只有集团利益或单单人口群落的考虑,其结果将只能是整个民族的崩解。因此,落后民族经济崛起背后所隐含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该民族的政治主导层是否有足够的政治远见和政治意志去塑造一种新的政治机制,以适应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动。"大部分问题的关键乃是政治主导层的素质问题。"韦伯认为,这样的政治机制只能是大众民主,即被纳入一个统一国家经济过程的社会成员必须能够同时参与到一个统一的政治过程中去。大多数国民无法生活于本国的政治当中,而被排斥在外,这样的机制在韦伯看来只有在经济发展相当缓慢、社会尚未分化的状况下才可能运行。因为在这种相对静止的状态中,社会整合主要倚靠传统宗教和道德,政治则只是少数精英之间的博弈和制衡。一旦经济和社会快速变动,政治主导层就必然要面对"国民"的民主问题。因此韦伯认为,不但德国容克式封建贵族政治要走向没落,就连老式的欧洲自由主义政治,即英国的政治形态,也未可幸免。1867年,英国改革法案的出台把自己送上了从单纯的自由民族向民主民族过渡的道路,在政治上总是具备智慧、意志和远见的英国政治主导层再一次显示了自己的能力。如托克维尔所见:"请你穿越时空,跟随"绅士"一词的命运,你将看到它的意义在英国随着不同的社会地位互相接近、融合而扩大。每一世纪,这词所指的人的等级就更低一点。它最终和英国人一起传到美国。在美国它被用来泛指所有公民。它的历史就是民主的历史。"大众民主最深刻的政治意义在于:他使发达民族的国内政治过程具有一种整体政治教育的穿透力和渗透力,使各个阶层和人群同时具备对"全国性政治"的基本意识,使国民成员养成"责任共担的习惯",从而具备落后民族所望尘莫及的高度政治凝聚力。韦伯指出,这正是政治民族和非政治民族的根本差别所在。

当年,韦伯最感到忧虑的就是当时的德国是"一个全然缺乏任何政治教育的民族"。韦伯尤其批评了当时德国新兴资产阶级"鼠目寸光的法律与秩序市侩主义"情绪,这种情绪片面强调秩序和稳定而一再错失政治改革的时机。他说:"新生代德国市民阶层充斥了"政治厌倦症",尤其钟情于一种德国特有的"非历史"和"非政治"精神,陶醉于眼下的成功而只求永保太平世界。德国的历史似乎已经走到了头,上千年的奋斗似乎都已经在今天完全达到。谁会操心问一问未来是否将认为我们这一代是行尸走肉、坐失良机呢?……事实上,在我们出生之时,历史老人送给我们的生日礼物是以往任何一代都未曾受过的最可怕诅咒--政治侏儒!"对"经济"的夸大强调往往导致人们虚妄地以为时时歧异的经济利益可以维系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归宿感。这进一步导致了新兴阶层把下层民众排斥于全国性政治过程之外,丧失了把握民族国家长远的经济政治"权力"利益的能力,最终的代价便是无法成为民族政治意识的担纲者,这是以后希特勒上台的根本原因。希特勒继承了这种市侩思路的一个侧面,片面追求外在强大,把整个民族送上了军事突围的不归路。德国人的枷锁是在国内铸造的。

回头看当下的中国问题,当年韦伯所呼吁的政治教育这一巨大工作已经不能再有丝毫延误了,和当年的德国一样,这个问题实际上也就是民族国家如何论证并捍卫自己的问题。在当下,作为一个国家的中国主要面临来自两方面的直截而深远的"非忠诚"挑战。

一方面是来自那些庸俗经济伦理的操练者们。这些操练者只知道一味兜售一种软乎乎的幸福主义景观,而全然不觉民族整体的政治理想和节操。事实上,不管这种景观被描述得如何象人间天堂,都只能表明经济科学和经济本身已经走入迷途。许多庸俗经济伦理的操练者们天真地以为他们需要顶礼膜拜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商品生产的技术性经济问题,或是分配问题(社会正义)。但在事实上,甚至连这些操练者自己都时时感到了某种绝对压倒这两种价值标准的东西。作为一门说明性和分析性的科学,经济学是跨越民族国家的边界的。但是一当涉及价值判断,经济学就得学会与特殊的地域和民族建立联系。中国的经济政策只能是中国的政策,一个中国经济学工作者所使用的价值标准也只可能是中国的标准。经济政策必须为之服务的最终决定性利益乃是民族国家的权力利益。经济学乃是一门政治的科学,经济学是政治的仆人。这种政治不是日常的官僚政治,而是整个民族长远的权力政治利益。

另一方面的"非忠诚"挑战来自宗教领域。前文所述的那段苏格兰的沉重历史时期也正是宗教改革开始收获自己政治果实的时期。当时的大多数欧洲世俗政治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面临来自信仰领域的"非忠诚"挑战,众多的信仰操练者们以《圣经》为超越世俗政治的最高准则,在"因信称义"教义的鼓舞下,他们号召所有基督徒平民都有责任随时拿起武器那些"象打网球一般抛扔平民"的国王。他们单单凭借"良心"原则、凭借"对自己主观信念的无限确信"(亚当·斯密语)来建立自己随时随地进行反抗的权力,国家和民族的整体生存也因此不再以凭借高度政治智慧才可建立的"正义"原则为根本,而是漂浮在混乱信众的不确定意见之上。作为结果,人们轻易见证了一个"爱上帝也可以爱得血流成河"的时代。

正如卢梭评论的:如果只知道加尔文在宗教方面的改革,而不注意他与此并行的对政治法的贡献,那就是对他的最大误解。为了反对这种盲目的《圣经》崇拜所带来的激进政治后果,加尔文不无审慎地指出:上帝是通过"下级官员"或者一个特定的英雄人物来抑制专制君主的。加尔文要求下级官员或者特定英雄人物来承担这项再重要不过的政治责任。既然政治决非一桩"修修补补"的事情,这样的一个人就需要经过特别的拣选。对于这样一个崭新的角色,加尔文呼吁把政治当作一种志业来对待,政治家的天职是一项神圣天命的感召,他们在人们当中当享有高度的特殊荣耀,也当享有人们富有见地的尊重。作为一门志业的政治乃是一门关乎国家整体的艺术。政治家必须把任何社会成员都当作"国民"来对待。政治家决不会单单凭借功利原则或者"良心"原则行事,而应当在任何境况下都以"正义"原则行事。

农民问题研究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民工;生存状况;发展状况;融入状况;研究综述

作为改革开放后涌现的一个庞大社会群体,农民工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市化进程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亦农亦工,非农非工”的特征,导致其游离于城市生活的边缘,在生存质量、发展状况、融入程度上还无法真正和城市接轨。为进一步推动农民工理论研究的发展,本文就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关于农民工问题的研究状况作简要的回顾与梳理。

一、农民工的概念及特征

城市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独特社会现象,也是其他国家所未曾出现和存在过的新概念。何谓农民工?虽然学术界对农民工的概念尚无统一的界定,但多数学者对此有三点基本相近的认可:首先,他们来自农村,属于农业户口;其次,他们虽是农民,但主要时间是在从事非农生产活动;再次,他们的非农活动不限于工业领域,更多的是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活动。

但在阶层属性方面,学者们看法却有分歧:大多数学者认为,进城农民工的户籍虽在农村,但他们已从农民中分离出来,已较大程度地融入了城市生活,是中国工人阶层的一部分。但也有学者认为,目前农民在经济待遇、社会认同、政治参与等各方面还与市民不具有相同的地位与特质,在户籍制度的负面影响还未完全消除之前,提出“农民工是新的产业工人群体”的说法还为时过早。

二、农民工的生存状况

进城农民工是城市的边缘群体,保护其基本的生存是在城市立足的基本前提,主要体现在工资水平、住房条件、就业情况等方面。

(一)工资水平

随着最低工资制度的推行和城市用工环境的改善,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在近年来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行业差距和地域差异短时间内仍无法消除。2010年全国农民工2.4233亿,月工资收入到1690元,比2009年增长19.3%,与2005年相比,增长41.6%。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上升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工资水平仍将持续增长。

尽管农民工总体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在不同的务工城市,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仍存在较大的区域差异。据调查结果显示,东南部城市农民工工资水平明显高于西部城市。除了地区差异外,农民工工资在行业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就北京地区来说,制造业和建筑业的月工资约2980元,而餐饮、零售业的农民工月工资仅在1506元。

(二)住房状况

从住房面积来看,只有10.6%的农民工住所不到5m2,1/3的农民工住所面积超过12m2。但进一步考察人均情况并不乐观,首先是单独居住的比重相当低,超过90%的农民工没有私人房间,30.4%的人为2人-4人共同居住,31.9%的人为5人-8人居住,大约20%的农民工居住在9人以上的宿舍。

从租房形式来看,农民工更倾向于租平房,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有15.3%的农民工租住的是地下室,41.7%的农民工租住房屋内没有浴室,并与他人合用厨房;在南京,租住简易平房的比例也高达23%。另外,3/4的农民工选择与自己的同行们比邻而居。

(三)就业情况

农民工的就业情况是其工资水平、生活状况改善与否的先决条件。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农民工的就业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如提供就业指导与就业培训,但农民工的求职渠道依然狭窄,工作时间与环境仍然有较大的改善空间。

许多农民工在外出务工前并没有联系好工作,进城后,一般经城里的亲戚、朋友或者老乡介绍找工作,而且农民工的技能大多是在工作中学习与积累的,很少参与政府组织的培训。另外,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但每天工作8小时以下的仅占12%。另外,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不足12%,有些单位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也不规范,甚至不合法。

三、农民工的发展状况

要想避免农民工群体的“阶层固化”现象,使其拥有更多“向上流动”的机会,在保护其生存权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支持其不断发展,解决其发展困境。

(一)社会保障情况

社会保障权利是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从国家、社会或有关部门获得物质帮助或者基本生活权利。农民工群体由于是“农民”身份,在国家现行制度安排下被纳入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但是他们常年生活在城镇,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又将其排斥在外,造成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处于无人问津的真空状态。

以医疗保险为例,在城镇医疗保险计划和农村合作医疗体制(cms)的覆盖下,11.2%的农民工同时享有以上两类保险,12.5%的人仅享有城镇医疗保险,25.6%的人只享有农村合作医疗,而近一半(47.7%)的农民工根本没有任何保险。

(二)精神文化生活

近年来,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已开始融入城市生活中去,溜冰、摄影等业余娱乐不断增多,但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方式仍呈现整体贫乏的特点。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既有现代性的特点,又有落后的一面,积极乐观的心态与心理矛盾的冲突并存,精神压力较大。

1、文化生活方式

城市文明对农民工群体的影响日益深远,促使其生活方式不断变化,但农民工很难真正参与到市民文化活动中去,他们工作之余的消遣方式基本为打牌、聊天、看电视、睡觉、听收音机、上网等。

2、精神情感

尽管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主要指80后农民工)已经立家或正涉足爱情,精神生活的自我满足感较强,情感方面相对充实。但面对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性和低收入的现实,他们容易产生焦虑感,心理上缺乏安全感,情感交流甚少,许多农民工感到空虚、单调、没意思。

四、农民工的融入状况

个体对于身份境遇的感知、市民化生活的认定以及政治参与的主观认可度对于理解农民工的城市融入有特殊意义。

(一)身份认同

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前提是身份认同的转换,其中职业身份与户籍身份的转换是最关键的两种转换。首先,农民工进入到城市工业生产的体系后,他们在身份上的扮演的不再是农民,而是所谓的产业工人,他们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其次,农民工进入城市后成为产业工人,应然享受与城市市民同等的待遇,户籍身份的转换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核心环节,也是学术界在农民工问题上争论最多的一点。

(二)市民化

根据涂尔干的经典理论,人的社会融合可以从人们对于正式社会组织的参与表现出来。基于文化的同质以及类似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别是对具有相同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有向心力,他们只愿意在原有地缘、血缘、亲缘关系的基础上,重建自己的文化与社会空间,“浙江村”、“河南村”、“四川村”等农民社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农民工的市民融入程度还比较低,社会支持网络体系不健全。

(三)政治参与

学术界普遍认为,农民工在城市社会对当地社区的政治参与度较低,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工在城市社会遭遇了政治排斥,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城市成为“纸上谈兵”。45.1%的农民工反映所在单位没有工会组织,70%的农民工没有参加过党团组织的政治生活。

虽然学术界普遍认为农民工融入城市非常难,但仍有研究者持乐观态度,他们认为农民工尽管通过正式渠道融入很难,但通过“积极镶嵌”的非正式途径获得了自主性,特别是一些成功的农民工精英能够透过对关系的投资将私人资本转化为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资本,将自身行动与城市社区政治镶嵌在一起,实现了政治融入。

五、既有研究的不足和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透视学术界众学者关于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成果,我们清晰地感受到农民工问题的多样性、复杂性、综合性。基于此,笔者对农民工问题现有研究中的不足和有待深入研究的方面作如下评述。

(一)既有研究的不足

1、研究视角相对缺乏

农民工问题既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突出的政治问题,农民工群体境遇的改善与政府政策息息相关,但却缺乏相应的政治学研究关怀。从学科参与角度而言,国内社会学研究者从人口学、社会学等视角对农民工问题进行探讨,但政治学并未成为农民工议题的重要参与者,在既有的政治学研究中,仅局限于政治参与的视角分析,且理论研究深度不够、理论创新不足,这是农民工研究中普遍存在的薄弱点。

2、研究方法不规范

国内有关农民工研究的文献,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调查报告,正规的学术论文相对较少,在调查报告中,样本容量不足、调查不深入等问题频现;又由于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问卷调查对于发觉农民工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效果并不明显。另外,农民工问题中可以量化的指标较多,但对于各种量化分析的方法、理论模型、指标体系的建立甚为缺乏,导致对问题的分析缺乏说服力,各种政策建议流于表象,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3、研究体系不足

结合实际对农民工生存、发展、融入状况的梳理与归纳,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农民工的研究多集中在生存状态的描述上,即仅重视如何保护其生存上,而在其如何更好地发展的问题上则研究相对较少,有关其如何更好地融入城市的研究则更是甚少。若想真正解决农民工问题,不仅仅是保护其生存上,而是更多地支持其发展、增强其融入上,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目前,现有的研究往往忽视了这一点。

(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几个问题

1、农民工生存、发展、融入状况的评估问题

如何准确地定位农民工的生活水平、发展水平、融入程度,应该合理地考量各项指标体系及其权重,综合考虑影响建立科学完整的农民工各项指标评估体系的因素。运用定量分析方法,对各地区、各行业的农民工进行评估,才得以对相关政策及实施效果进行反馈监测。

2、农民工社会保护与支持政策体系的建立

农民工问题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社会问题,采取步步为营、逐步推进的策略才能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护与支持体系。所以,要在解决农民工生存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支持其发展的各项立法政策,最后,从根本上统一户籍制度,使其更好地融入城市社会,成为真正的市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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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兆锋.我国农民工群体特征研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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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问题研究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再就业;原因;措施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8010202

俗语有云:民以食为天。食的获取通过就业来实现,换言之,就业是民生之本。在就业的情况下,人们才能够养活自己,赡养老人,照顾子女。同时,是否就业也影响着一个人能否有尊严地活着,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

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占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曾公开表明过:“中国的城市化与美国的高科技发展将是影响21世纪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两件大事。”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2000—2030年间,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有关研究预测会达到1.1亿人。农民以种田为生,失去土地的他们就是失业,需要进行再次择业。大量的失地农民由于思想观念落后,征地不完善,就业技能缺乏等等,造成再就业困难重重。

1 失地农民的概念

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本文所指的失地农民是被动失去土地的,而不是主动放弃的,并且在失去土地后仍保有农村户籍。那些主动放弃土地,或者在失去土地后变更为城市户籍的农民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

2 失地农民再就业现状及影响

2.1 再就业率低,再就业质量不高,稳定性差

许多地方政府对于失地农民安置未有统一安排,仅能给予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一部分头脑灵活的,适应力强的失地农民,在得到征地补偿后,进行自主创业。也有进城从事第三产业服务性质的工作比如清洁工、服务员等等。虽然能够快速再就业,但是所从事的工作稳定性差,随时都有失业的风险。另一部分思想传统守旧、无职业技能、无文化的失地农民,闲赋在家,依靠住房出租,在本地打零工维持生活开支,成为了无土地、无工作的两无人员。在这两类失地农民中,后者占了极大一部分。

2.2 再就业渠道少,结构性失业严重

失地农民由于长期务农,就业意识与社会脱轨,不知道如何寻找工作,一般依靠熟人介绍,门店贴出的招聘启事,就业渠道少,无法及时掌握就业信息,造成就业困难。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需要的知识型人才,失地农民掌握的则是种植栽培技能。失地农民的劳动素质不符合现有社会劳动力需求,即劳动力市场的结构特征与社会劳动需求不一致,结构性失业严重。

2.3 生活水平降低,心理状况堪忧

土地征收后,失地农民主要依靠征地补偿维持生活,意味如果无法及时就业,只能坐吃山空。他们的生活水平必然降低。土地被征收属于农民生活中的突发事件,生活场景的突然转换,对未知未来的担心、焦虑等,使得他们由农民的生活方式,生产和行为习惯转变为城市的生活方式,生产和行为习惯各种中引起了各种心理不适应的症状。在一份研究报告中表明无业失地农民心理异常率高达47.8%,高于国内城市失业人员心理异常28.6%,失地农民的心理状况堪忧。

3 难再就业的原因

3.1 市场宏观环境

3.1.1 房地产过热,失地农民数激增

自2003年起,房地产市场受人追捧,涌现一大批的炒房者,同时也吸引了商人的眼球。房地产商人利用各种办法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建立起一幢幢商品住房,为自己捞起一桶桶金。农民的土地被征的速度越来越快,失地农民的队伍也越来越庞大。但是大量的失地农民只获得征地补偿费,没有安排新的工作。这些失业又失地的农民只能自主就业,涌向劳动力市场,参与竞争就业。

3.1.2 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市场吸纳能力有限

由于2008年国际金融海啸的影响,国内经济增长下滑,内需不足,投资减少。进一步导致劳动力市场拉动就业能力减弱。同时在十二五规划出台以及十召开的背景下,国企将深化改革,用人偏向年轻化,或多或少影响到用人单位需求将偏向年轻化及有创新意识人才。那么大量有才能、有工作经验的待就业人员相比与失地农民,他们掌握着完全竞争的优势。并且企业正逐步由粗放型转换为集约型经营模式,要求高技术人才,对于低素质的劳动力吸纳能力越来越小。

3.2 制度不完善

3.2.1 征地补偿制度不完善

众所周知,征地事项以及相关决定会进行公示,但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失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缺少了参与权和决策权,甚至没有知情权。致使土地贱卖,失地农民权益受损,征地补偿款分配不均等现象频频出现。同时,在征地补偿制度中的安置措施里,会实行村级安置留地政策。然而对于就业这一块,则完全没有提到。这意味着政府会负责失地农民的吃住,但是不管生活水平如何。

3.2.2 国家劳动就业政策不全面

近年,各个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就业登记制度,把失地农民纳入就业培训,就业补偿补贴等福利政策中。但是缺乏国家统一的规定,将失地农民涵盖在就业体系当中,仍有大量的失地农民无法享受这些福利政策。同时我国政府根据城镇登记失业率对下一年的就业工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并没有把农村人口就业登记情况考虑在内。国家的政策导向侧重促进城镇居民的就业,但不一定有利于失地农民的再就业。

3.3 失地农民自身条件限制

3.3.1 择业观不正确,再就业积极性不足

有一部分失地农民由于丰厚的征地补偿,选择投资固定资产如房地产,依靠租金收入生活。而长期农村地区的生活方式使他们在思想上滞后,没有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认为“低工资、重劳力、苦脏活”是外来民工的职业,不愿从事服务业而更热衷于一份固定的“体面工作”。并且在择业的过程中对政府和集体的依赖思想严重,想要靠政府和集体解决就业问题,缺乏再就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3.2 文化程度低,专业技能差,缺少就业竞争力

相比于城镇居民,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就业竞争中难以与城镇居民进行公平竞争。再则失地农民本来是从事农业生产,无其他一技之长。专业技能缺乏导致难以适应工业化程度较高企业的用工需求。在企业招收大量的高素质与技能型人才时,形成强烈的冲突。一方面,大量企业存在着用工荒。另一方面,却有许多失地农民找不到工作。低水平的文化水平和劳动素质是失地农民再就业的一大障碍。

4 解决措施

我们从企业,个人和政府三个方面来探讨失地农民再就业的问题。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的性质决定了企业采取的行为必须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要求企业无偿帮助失地农民再就业是不合理的。从单个人的角度来说,一己之力能够起到的作用是微弱的。在这个庞大的失地农民队伍中,我们更多的是政府来主导解决这一问题。政府以为公共利益服务为目标,能够统筹全局,给予企业优惠政策,促使企业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岗位,而不引起利益冲突。

4.1 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

近年,我国就业总体形势严峻,城市吸纳劳动人员能力有限。政府应该调动失地农民的创业积极性,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在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倾斜。在一定可行性下,能够设立这样一个部门,有专员为失地农民创业提供专业的服务,帮助办理各种的贷款等手续,解答创业中的困惑,类似法律援助这样的形式。

4.2 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政府没有建立就业服务体系的应尽快建立,保证多数失地农民能够再就业。而已经建立的则需不断完善体系,给予失地农民更好的服务。

4.2.1 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水平

就业培训以失地农民自愿参加为前提,基于失地农民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等等特点,开设不同层次的技能培训班。在培训班进行成果验收后,需要跟踪辅导,确保失地农民切实掌握技能并且解答在就业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培训费则由政府补贴和失地农民各承担一部分,以政府补贴为主。

4.2.2 转变失地农民的观念

在就业服务体系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是转变失地农民陈旧的就业思想。通过设立一个专业的心理咨询部门来进行这部分工作。所谓“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各式各样的方式来传达这样一种思想:职业是无贵贱之分的,要摆正自己的心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积极寻找适合自己的并且自己感兴趣的工作。使失地农民尽快转变观念,增加社会归属感,融入社会这一大家庭中。

4.3 加快产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

根据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低,专业技能差等特点,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能为其增加就业机会。在产业政策上,要重视第二、第三产业,适度扩大产业规模,进一步增大就业容量。政府应引导企业在招收职工时,优先录取失地农民或者按照一定比例录取失地农民。当然,招收失地农民为职工的企业,也会有一定的奖励。

5 结语

在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失地农民这一群体的产生都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劳动创造财富,就业开创未来。那么妥善、恰当地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将会促进社会的繁荣与安定。随着城市化程度不断加深,彻底根除失地农民问题需要更系统、更科学的理论体系。我想“中国梦”也该包括失地农民的梦。

参考文献

[1]周林树.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导刊,2008,(4).

[2]张训保等.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状况对心理健康的影响[J].中国卫生心理杂志,2009,(9).

[3]朱杰,吕家发,顾卫东.小城市失地农民就业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2,(23).

[4]史蒂.政策视角下我国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探析[J].时代经贸,2012,(24).

农民问题研究范文第4篇

关键词:老一代农民工;养老保障;返乡养老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01

农民工是中国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的社会群体,伴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制度的完善,我国农民工代际之间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因此有了新一代和老一代农民工之分。老一代农民工多为80年代之前出生,在80、90年代进城务工,他们的文化程度低、维权意识差、工作流动性强,而今,他们已经到了60岁左右的年纪,养老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及其个人的关注。

一、老一代农民工生活现状分析

老一代农民工即将退出劳动领域,然而其生活现状并不乐观。根据中国统计局2015年的数据,50岁以上农民工比例不降反升,40岁以上的农民工达1.2亿人,占中国农民工的43.8%,农民工平均年龄已由2010年的35.5岁上升到2014年的38.3岁。这说明老一代农民工不仅未退出劳动领域甚至有更多的人又返回一线继续劳动,其背后反映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老一代农民工的养老问题的严峻。

老一代农民工是突破城乡二元体制的先锋队,为打破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们在改革开放初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不仅如此,他们也为自己的家庭撑起一片蓝天,他们在工作中省吃俭用,多数从事脏累的工作,可以放弃自己的权益只为获取稍高的工资,然后将更多的钱寄回家,或用于农村盖房或用于子女教育,手中积蓄较少。然而,现今他们已逐步进入养老年纪,手中微薄的存款和我国尚不完善的养老保障制度,以及由于制度发展原因致使的老一代农民工的养老权益缺失,使得老一代农民工的养老成为问题。

二、老一代农民工养老存在问题

1.养老保障制度落后与参保者需求

老一代农民工多于改革开放初期外出打工,却一直游离在各项养老保障制度之外,知道1998年才逐步开始参加养老保险。所以由于制度发展落后而导致15年左右的养老保险权益损失给老一代农民工带来了不公平的际遇。2009年,新农保开始试点,保费低、手续简单、户籍地参保的特征使得老一代农民工更愿意选择新农保。然而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并且期望获得更高的养老保障水平,所以很多农民工在务工地也断断续续的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可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出现时间较晚,并且政策规定笼统,所以,现有的政策规定尚不能满足老一代农民工的实际需求,致使农民工权益损失。

2.养老资金匮乏

老一代农民工浓厚的思乡情结使返乡养老成为他们多数人的选择。然而,近些年由于农村土地养老保障功能降低,返乡农民工手中积蓄较少,子女赡养能力有限,使得返乡的老一代农民工养老资金匮乏。虽然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老人年满60岁就可以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较低水平的养老金保障尚不能满足返乡农民工的养老需求。

3.养老保险权益损失严重

据调查,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一直较低,并且退保现象严重,主要原因为保费较高和农民工的连续参保性差。曾有调查发现,2004年深圳有四万多外来农民工退休,竟无一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在实际中,当农民工不符合15年的缴费年限无法领取养老金而又无法转移接续其养老保险关系时,他们只能选择退保,退保后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却损失了对养老起重要作用的社会统筹部分基金,造成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

三、老一代农民工养老困难原因剖析

1.政府重视程度较低

第一代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初期进入城市,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当时国家更注重经济的发展而忽视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农民工群体。同时也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限制,他们在城市中并未得到公平的对待,付出更多劳动却只得到较低的工资,教育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公共服务权利都不能公平的享有,因此,政府对这一群体的忽视导致了他们养老存在问题。

2.自身低文化水平造成公平权益缺失

老一代农民工由于其成长环境特殊,所以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多数为小学文化水平。自身的文化水平较低直接导致了老一代农民工在工作中的维权意识较差,对社会政策了解不多,以致使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失。

3.制度体系不完善

至今为止,与老一代农民工相关的养老体系还没有形成,农民工返乡养老的各项保险制度的转移接续制度不完善,对于参与两种以上保险制度的农民工,在其转移接续过程中,笼统的政策规定使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失。

四、对于老一代农民工养老的相关建议

首先,各级政府应承担老一代农民工的养老责任。老一代农民工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这一群体由于制度缺失而造成的老无所依的现状应该由各级政府发挥最低生活保障作用,只有各级政府承担相应责任,制定维护老一代农民工的相关倾斜性政策,老一代农民工养老问题才能得到根本保障。

其次,劳务输出大省要尽快完善农民工返乡养老的设施服务保障。返乡养老是老一代农民工的稳定心理预期,虽然现在老一代农民工返乡大潮还未来临,但地方政府要未雨绸缪,提前增加养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避免老一代农民工返乡后由于子女不在身边而导致养老困境。

最后,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无缝对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较低,所以导致各种保险相互对接时产生障碍,因此,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在现有转移接续政策的基础上,详细介绍不同险种转移接续的具体操作步骤,尽量避免制度之间对接产生的权益损失。另外,提高各险种的统筹层次、建立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也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王营营,龚基云.我国第一代农民工养老问题研究[J].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2]王鑫,马凌.第一代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4,42.

农民问题研究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 转移问题 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062-02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多渠道转移农民就业,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目标之一。”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对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新生代农民工”专指1980年、1990年后出生的,登记为农村户籍而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群体。相关资料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目前的总数接近1亿人,占农民工总数近6成。而在这个庞大的群体中,刑事犯罪高发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总结2010年中国刑事犯罪九大特征指出:“根据相关政法机关统计,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约占整体案件的三分之一。”因此认真分析研究新生代农民工的自身特点、犯罪原因、以及预防和治理措施,才能积极引导他们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为城市作出更大的贡献,否则会成为城市发展的隐患。

一、新生代农民工特点

1.整体素质不高,就业范围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在外出农民工中,文盲占1.1%,小学文化程度占10.6%,初中文化程度占64.8%,高中文化程度占13.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0.4%。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比重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占23.5%。分年龄组看,低年龄组中高学历比例要明显高于高年龄组,30岁以下各年龄组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均在26%以上,其中,21-25岁年龄组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达到31.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程度比第一代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这只是相对于教育极其贫乏的上一代农民工而言的,总的来说新生代农民工所受的教育还十分欠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导致他们整体素质不高。在当今大学生就业尚且困难的背景下,素质偏低的新生代农民工只能从事最底层的工作,从事第二产业的劳动力占56.7%;从事第三产业的劳动力占40.5%。

2.法制意识淡薄,做事不考虑后果。调查显示,很多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都表示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而走向犯罪的,这是由他们的成长环境造成的。首先,新生代农民工进城之前生长在环境相对封闭、法制观念落后的农村地区,接触法律的机会很少。其次,虽然他们都或多或少地接受过教育,但一般只涉及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几乎是空白,法制意识的形成更是无从谈起。再次,他们的父母大多在外谋生,使得他们成长中缺乏必要的引导,长期的放任自流导致部分人自控能力较差。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和缺乏自控能力这两方面的原因,新生代农民工难免会一时冲动而走上歧途。

3.过于注重享乐,好逸恶劳。新生代农民工因为年轻所以喜欢追求时尚,消费观念比父辈更加开放,也更加注重享乐。根据2007年的一个调查,农民工尤其是青年农民工对高档商品和时尚商品的消费有较高的渴求,其中有5.79%的人购买国外高价手机,18.68%的人购买国产高价品牌手机,6.31%的人购买流行服装,2.72%的人购买高档品牌。不过,新生代农民工在接受城市消费观念,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他们的工资收入却没有随之增长,加上攀比心理作祟和理财能力上的不足,他们常常入不敷出,经济上陷入困境,这就是为什么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主要是侵财型案件的原因了。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同龄人一样,虽然“根”在农村,但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教育观念的改变,他们很少务农。长期在城市生活使他们习惯于城市的繁华与生活节奏,有着自己的梦想。

4.易受不良风气影响。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在初中阶段即已完成学业,还未成年就踏着父辈的足迹进入城市谋求发展。因为他们年龄尚小,无论生理还是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接触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后,他们往往会因无知而加以效仿,许多不良恶习又会逐渐在他们之间交叉感染,最终导致一部分意志薄弱的人走向犯罪。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以侵财型犯罪居多。新生代农民工高发型犯罪案件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其中侵财型犯罪案件所占比重最大。据统计,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山西省壶关县检察院共审查各类案件78件85人,其中返乡农民犯罪的有10件17人,分别占受理总件数和人数的13%、20%,犯罪行为涉及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其中,侵犯财产罪最为集中。5个罪名分别为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其中又以盗窃罪居多,占返乡农民犯罪总数的35.5%。

2.共同犯罪特征明显。从犯罪形式看,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从众性和团伙性,表现出显著的共同犯罪特征。

3.犯罪年龄低龄化。据调查,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壶关县的返乡农民工犯罪中,年龄最大的43岁,最小的21岁。其中30岁以下的占到47%。

4暴力倾向凸显。暴力化倾向严重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又一重要特点。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多是年轻人,做事易冲动而走向暴力化。如出于对消费的欲求和对财产的占有欲,他们往往通过抢劫、抢夺等暴力手段达到目的。

三、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分析

自身方面的特点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因素,他们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心理倾向有一定偏差;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不完善等社会层面的原因,也是引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重要方面。

在犯罪的新生代农民工中,绝大部分文化素质不高。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是低地位、低收入、高强度的劳动,极易积累不良情绪,进而导致犯罪的发生。

1.就业不平等和继续教育机会缺乏。我国工资报酬最低的几个行业是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贸易、服务业、采掘业、建筑业和制造业,这些行业的工资都低于平均工资水平。而新生代农民工却在这几个行业的就业比例中占82.5%。如果说这是由于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导致的话,那么他们在相同工作中却不能与本地市民享受同样的待遇则说明就业的不平等。据调查,有28.7%的农民工与本地职工同工不同酬,有55.1%的没有社会保障等职工福利,分别有18.6%和34.1%的没有被给予与本地职工同等的培训机会和晋升机会。不过,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入城以后很难有机会接受继续教育。新生代农民工不同于父辈的显著之处,是他们更想通过自身素质的提高而谋求在城市的长期发展。所以,他们希望在平时能不断充实新知识、学习新技能,但以户籍为基础的基础教育限制了第一代农民工子女在初期接受教育的机会,在起跑时就晚了一大步;而继续教育的不给力则成为他们提升知识水平的又一障碍。

2.社会保障和救济不足。在我国,户籍附加了很多的功能,捆绑了像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许多保障利,这些福利直接影响到一个人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但是在现阶段,进城的农民工却很难享受到这些福利。如我国教育体制是“分级办学,属地管理”,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子女就难以享受和城里孩子同等的教育条件。又如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一般不包括农民工,但其实他们的居住条件才是最恶劣的,是生活在城市中最需要改善居住环境的一类人。除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足以外,农民工权利受到侵犯时所能得到的救济也十分有限。调查显示,有75.9%的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工资拖发、克扣和拒发的现象,有70.6%的人发生过因公受伤而用人单位不给钱医治的情况等。对于这些不公正待遇,只有43.6%的被调查农民工表示问题能够得到解决。这虽然有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的因素在里面,但我们不可否认政府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上的缺失。更有甚者,一些地方还将农民工视为扰乱治安的罪魁祸首,对他们实施歧视性管理,给他们制造更多的麻烦。由于这种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的缺乏,农民工在遇到困难时很少求助于当地的政府及其他正规组织,而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或拉帮结派等形式来维护权益,常常不依照法律行事,给治安带来隐患。

3.户籍限制和社会歧视。新生代农民工虽然户口本上是农民身份,但其中很多人都是从校门直接走进城市,属于一批没有务农常识和经验的农民――不务农的农民(我国户籍制度意义上的农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王春光也曾撰文指出,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在生活阅历、进城动机等方面很不相同。”经历了城市工作和生活的他们,对家乡的认同越来越淡漠,但在城市中又找不到对城市社会的认同。因此,他们“进入了社会认同的丧失和重构的艰难阶段。”在这种心理状态的驱使下,新生代农民工更容易走上犯罪歧途。

四、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对策

1.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增强农民工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现行的户籍制度不仅是农民工面前最坚硬的一道制度壁垒,也是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个巨大阻碍。改革户籍制度已是必然的趋势,正如温总理与网友交流时所说,“如果说最症结的问题,就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让那些长期在城市生活和工作,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农民工融入城市。”

当然,户籍制度改革也要遵循发展规律,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和政府财政的支付能力。若在各方面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操之过急,盲目进行城市人口扩容,将会导致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瘫痪等很多问题。所以,可考虑将拥有较高生存技能的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优先开放城市户口的对象,因为他们更渴求在城市的长期发展,也更符合城市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不但增强了自身的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也必然成为其他农民工积极学习、效仿的对象,激发越来越多农民工建设城市的热情,从而实现农民工和城市的双赢。

2.完善社会保障措施,促进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逐步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使暂时不能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得到更多的帮助,促进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

保障措施要涵盖农民工工作、生活的各方面,要努力解决农民工继续教育、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主要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提升他们的就业技能,为企业培养更多的技术人才。要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到当地义务教育体系,使其与城市孩子平等地享受优质教育。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医疗卫生投入,帮助他们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要继续加大廉租房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希望实现温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描绘的那样,“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也期望能尽快消除城乡歧视,让农民工在城市里有尊严地生活下去。

3.加强法律道德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是因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低下,对自己的行为放任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首先,司法机关要肩负起对农民工法律宣传的任务。要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如举办法律讲座、巡回审判、法律咨询等,形成长效普法机制。要重点对农民工进行诉讼辅导,改变他们非正规的纠纷解决方式,培养他们依法维权意识。还要对经济困难的涉诉农民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次,新闻媒体、影视文化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宣传引导。可以国家“阳光工程”培训为依托,在教授农民工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开办思想道德课程,帮助他们树立与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提升他们的道德修养和价值追求,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纠正他们的享乐思想和不理性的物质追求,引导他们通过自身努力来实现人生价值。

4.推行农业产业化,鼓励新生代农民工回乡务农。农民工返乡创业,不仅解决自己的问题,还增加新的就业机会,是今后农村新的增长点。各地政府要在财政、税收、信贷、土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发展规模种养业,创办工商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借鉴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培养职业农民的做法,与科研院校开展定向委托培养,免费开办农业职业学校,组织多种形式的农业技术培训,培养一批农村管理人才、种养业能手、农机作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社领办人,依靠职业化的农民来发展现代农业。

[本文系山西省社会、经济、统计科学研究立项课题《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研究》(编号KY[2010]01),)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生存发展,预防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关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的调研报告.人民法院报,2010.7.22

2.2010年中国犯罪形势分析及2011年预测.中国法制网,2011.02.23

3.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2010.03.19

4.国家统计局综合司.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五号). 2008.02.27

5.山西壶关:八个月17名返乡农民犯罪.检察日报,2009.8.12

农民问题研究范文第6篇

[关键词]青年农民工 社会融入 城市 农村 社会互动 社会角色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9-0006-01

一、当前青年农民工社会融入现状

根据社会互动理论,融入是一个双向性的概念,只有当青年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互相接纳认同,才能完全实现青年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青年农民工所从事的都是又脏又累的活,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他们是城市的组成部分,这也决定了他们与城市居民的交往和联系。就青年农民工自身来说,他们有强烈的交往意愿,但在实际生活中与本地居民的交往却很少。再次,融入城市最重要的还是心理层面的融入。从社会角色理论来说,只有青年农民工认清自己的角色才能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一项有关农民工的调查显示,有59%的进城农民工认为自己“还是农村人”,认为自己“已经是城里人”的占15.6%,另外的21.8%“说不清楚”。这一份调查是在2003年进行的,当时第一代农民工占主体地位,而如今青年农民工占绝大多数,他们对自己身份的认定更趋向于“说不清楚”。

二、青年农民工社会融入存在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

这里的权益主要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险,同时还包括休息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如用工单位不和农民工签劳动合同,延长加班时间,拖欠工资,对农民工工伤置之不理等。这些基本权利的缺失严重威胁着农民工正常的生活。青年农民工自主意识较强做事易冲动,这往往会触怒他们,迫使他们采取比较激烈的手段去应付。比如游行示威、破坏公共设施等,甚至会因此被不法分子利用,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扰乱公共秩序,从而无法融入社会的大环境。

(二)青年农民工仇富心理加剧

青年农民工虽身在农村,但在家中多受宠爱,没有那种低人一等的体验。进入城市,收入与职业的差距让他们产生了相对弱势感。这种感觉使他们的身心遭到损害,导致他们对社会和政府产生对立情绪,从而激化社会矛盾。根据参照群体理论,城市居民是青年农民工的参照群体,是他们的模仿对象。在与城市居民的比较中使得青年农民工的挫败感更加强烈,产生不平衡的心理,容易引起仇富心理,影响城市融入。

(三)自我定位不足

青年农民工是比较自我的一代,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使得他们融不进城市退不回农村。他们渴望成为城里人,不想再做农村人。按照社会角色理论,他们属于角色不清的状态,在别人歧视和排斥的眼光中他们变成了边缘人。其次,城市人和农村人只不过是一个代称,一个人只要积极向上,在自己所处的时代、社会干得出色,那么都会受到他人的尊敬。青年农民工如果能适应城市生活或在农村开创出属于自己的事业,那么他就是一个成功的人,就是这个社会的一份子,这个社会就有他的容身之处、发展空间。

三、对青年农民工社会融入的相关建议

(一)国家制度的完善

落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府在与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中行使的是劳动行政管理权,也就是说,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体,因此,政府应该公正严格地完成自己的使命,制约用工单位的行为,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进一步推进制度改革,在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前提下,城市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把青年农民工当做服务对象而不是管理对象来对待。

(二)社会力量的支持

构建社会支持系统,建立农民工社会支持网,使各方力量紧密联系起来。树立社会公平公正理念,为青年农民工搭建一个公开化、公平化的舞台,加快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三)青年农民工自身的提高

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为更好地融入社会夯实文化基础。同时,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认清自己、认识现实,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念,对自己的未来有一个好的规划,通过自身的努力在自己所从事的领域取得成功。

【参考文献】

[1]崔传义.进入21世纪的农民工回乡创业[J].经济研究参考,2008(31).

农民问题研究范文第7篇

关键词:农民工回流;农村养老;农村留守老人;农民工就业

一、农民工回流原因

农民工回流不是新鲜事物,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只是在最近几年,农民工回流潮越来越明显,其中有早就存在的历史性原因,同时也有新形势导致的新推动因素。

(一)农村生活就业环境的不断改善

农民工回流并不是一个新课题,随着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生活工作软硬件设施的提高,原先城市所具备的优势逐渐被弱化,而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劣势却逐步凸显,如生活成本高、子女入学难、就业环境差等,导致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空间变得狭窄,返乡回流现象开始越来越明显。

再者,随着国家对农村扶持力度的加大,农村发展迅速,各项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而农民工来源地也不断改善本地劳动力就业状况,同时加上远在他乡打工无法顾及家中年幼的儿女和衰老的双亲,导致留守儿童和老人的身心健康出现严重问题。在此形势下,很多年轻的务工人员选择回乡。

(二)沿海地区经济结构调整

沿海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目前经济形势的回稳,导致在沿海大城市的农民工就业出现困难。尤其是对于不具备一技之长的农民工朋友而言,进城务工的收入和大城市高额的消费相比,显得捉襟见肘。最终在亲情和生活双重倒逼之下选择回乡。这是最近几年出现的导致农民工回流的重要原因

如2015年年底,广东沿海地区出现大批农民工提前回乡过年的现象,折射出当前沿海城市经济结构的调整使得不具备较高技能和专长,无法满足沿海地区岗位需要的农民工失去工作,又难以找到工作,只能提前回乡。

二、农村养老问题

留守老人,是指那些因子女(全部子女)长期(通常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城镇务工或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家留守的父母,这些农村留守老人,很多人生活特别简朴艰难,居住环境差;或承担着繁重的体力劳动;或担负着抚养、教育孙辈的重任;甚至遭遇排斥,闲暇时无处可去。

因为我国城市农村双元制结构的长期存在,加之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不均衡,再加上农村80年代的农村体制改革释放出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导致大批农村改强壮年甚至中老年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务工,而使传统的农村养老形式发生改变。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和心理问题像留守儿童―样受到广泛关注。

传统的农村养老方式有: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储蓄养老、集体养老和养老保险养老。但因为之前年轻人都大量进城务工,老人又年老体衰无法种地养老,同时还要照顾孙辈,此外,集体养老在农村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组织体系而且养老条件较差,养老保险受农村经济条件和农民意识限制,养老水平较低。

最能为老人接受的养老方式便是家庭养老,但因为年轻人进城务工,家庭养老几乎成为奢望。在广大农村经常看到年迈的老人拉扯着年幼的孩子孤独生活,他们的身体和心里都承受巨大压力。

三、农民工回流对农村养老形势的影响

农民工的回流潮,使很多长期脱离农村家庭,原理老人和孩子的年轻人重新回归家庭,亲情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得到补偿,但这使农村养老又出现新问题。

首先,长期的分离和生活方式的不同,导致回乡的农民工与留守老人之间的情感出现裂隙。而情感是家庭养老的重要纽带,情感的疏离使得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变得复杂起来。农村的老人一般比较倔强,固守自己习惯的生活方式;而年轻人因为长期在城市生活,生活方式和态度更接近于城市人,所以在家庭养老过程中会产生生活方式认同上的矛盾。往往最终导致年轻人和老人分家,使得家庭养老名存实亡,而留守老人形式上不再留守,可精神上仍然孤独。

精神养老和物质养老因农民工回流带来的情感缝隙和收入下降而变得更加艰难。当前,经济形势回稳,农村就业岗位的增长速度有所缓和,面临大量返乡的农民工,就业压力开始凸显。农民工回乡后,失去了在外务工的收入却又难以在农村找到合适的工作。收入下降,但是养老压力和子女就学花费以及生活压力却随着农村物价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

之前在外务工,起码能保证收入,定期给留守的老人和子女邮寄生活费,虽然精神养老难以实现,但起码物质养老可以保证。但是在现在的形势下,长期分离导致的情感缝隙使得精神养老无从谈起;而就业的压力又使得物质养老难以实现。

农民工回流却没能使土地回流。城镇化的发展使很多农民失地,即使结束在外务工回到农村,土地也回不到手中。找不到工作,又没有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土地养老实现起来难上加难。

精神和生活上的双重压力,会使得回流的部分农民工中出现放弃养老或者虐老的现象。这使得农村养老难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演变成法律问题甚至犯罪问题。

农民问题研究范文第8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隐性失业;就业;社会保障

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琼・罗宾逊提出的隐性失业(Disguised Unemployment)的概念,隐性失业原指工人在经济危机期间为避免失业而被迫接受一些技能和经验得不到充分发挥的工作,劳动力处于不饱和使用状态,从而造成劳动力浪费。当然,隐性失业的内涵和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拓展。西方经济学研究者对农村隐性失业根本原因的分析,最具代表性的是二元结构说。1954年,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在《劳动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一文中,直接用“隐性失业”来描述发展中国家传统农业活动中那些边际生产率为零的过剩劳动力,探讨了二元结构下的农业产业工人失业问题。因为隐性失业同样意味着劳动力利用不足,是劳动力资源不可挽回的浪费,会给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带来消极影响。一个工作岗位本来只要一个人,实际上却有两个人甚至更多,即“僧多粥少”,因此又叫“不充分就业”或“就业不足”。本文所指的隐性失业,是相对于完全失业而言,指劳动力供给超过了在一定生产技术条件下生产资料或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而产生的低效或负效就业现象。失地农民隐性失业的本质:普遍性,劳动力过剩,就业困难。

一、失地农民隐性失业的现状

失地农民,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失去土地的农民。农民失去的原因有很多。本文的失地农民主要是指在城市化前景下,因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收土地的农民。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不断向农村扩张以满足城市各方面的发展,于是,我国失地农民相继出现。失地农民的出现是城市发展的直接结果,导致了失地农民生活方式和身份的改变。由于土地具有有生产资料的性质,“农民”具有职业的属性,因此失去土地的农民面临着失业的问题。而失业有显性失业和隐性失业之分,显性失业因为容易被识别而得到社会关注,隐性失业却得到不关注,因而隐性失业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一)失地农民隐性失业普遍且数量庞大

城市建设的需要政府征用了农民部分或全部的土地,由于征地安置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的不完善以及失地农民自身素质偏低的原因,失地农民很难转移到非农部门就业,留在农村成为剩余劳动力。因为我国农村大多采取传统家庭联合经营方式从事农业生产,所以农村剩余劳动力一般不会直接脱离农业生产岗位,而是与家庭其他成员分担有限的工作,这部分农业从业人员的边际产量很低甚至为零,这部分农业劳动力的减少并不会导致农业产量的下降。这种现象就是失地农民隐性失业的典型表现。对于土地全部被征收而不得不选择在非农部门就业的失地农民也存在隐性失业的问题,虽然政府或开发商会安置部分农民进工厂或企业就业,就业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经营的状况和农民的适应能力,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就可能面临着失业。他们只能以兼职、打零工的方式获取收入。虽然失地农民隐性失业的数量没有权威统计,但从相关的统计中我们同样可以估计到情况的普遍性。如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调查,在全省历年征地已得到就业安置的43万人中,到2003年底处于失业状态的人数为24.5万人,占征地时已得到就业安置人数的57.0%。[1]另外,典型调查资料显示,截止到2004年,北京市丰台区某乡待工人员4700多人,占全乡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9.0%;朝阳区某乡已就业的4693人中,从事绿化、卫生保洁、治安联防工作的有1819人,约占全部已就业人员的四成,远超过当地的实际需要。[2]由此可见,放大到全国范围隐性失业现象相当普遍且人数众多。另据《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农村居住人口为7.7亿,其中农业劳动力约有6亿,这就意味着,中国农村目前有2.7亿是滞留农村、束缚田间地头的低效劳动力,处于隐性失业状态。

(二)失地农民隐性失业的消极影响

从西方经济学理论上,隐性失业同样是就业不充分的一种形式,是社会福利不能最大化的一种现象。同时,隐性失业是一种没有效率的公平,因而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不是市场竞争法则下的现代公平。失地农民群体存在着如此大规模的隐性失业现象,是一个群体利益被忽视、规则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是社会潜在的危机。由于征地安置政策不完善以及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几乎承担了隐性失业的全部后果,城镇职工隐性失业的后果则是由职工、企业和国家分担的,这也是国有企业负担重、困难多、效益低的重要原因。[3]并且由于隐性失业是伪装的就业,不易引起社会的重视,隐性失业的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劳动力得不得充分发挥,一方面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不少失地农民分得补偿款后终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又不懂得如何对补偿款进行管理和投资,最终染上了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二、失地农民隐性失业的成因

(一)征地安置

在计划经济时代,征地主体以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我国1953年出台并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就业安置办法,征地单位必须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征地规模膨胀,征地主体多元,失地农民数量庞大,已经很难将农民安排进企业,即使有安排就业,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也比较差,且一旦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又不得不面临失业,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征地单位倾向于一次性给予农民征地补偿款的货币安置。“隐性失业”的实际上是安置就业和保障就业制度安排中政府责任缺位和开发商不负责任的产物。

(二)农民就业观念

农民在征地拆迁后往往能一次性得到一笔可观的征地补偿款,而在这些失地农民中,尤其是青年人不思进取现象比较突出,不愿意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就业培训,自主创业的动力和意识不足,总希望能够不劳而获,经常盼着村集体分红或者本村有新征地。长此以往,补偿款容易被坐吃山空。主动求职就业的愿望也比较被动,面对工作较为辛苦、工资水平不高的工作往往不屑一顾,高不成低不就。征地农民一般都生活在城市的郊区,大部分失地农民受城市高收入人群以及现代城市生活方式、消费观念影响比较大,择业观念以城市就业人群的就业岗位为标准,预期再就业收入普遍偏{,对收入低而又较为艰苦的行业,相当部分失地农民宁愿选择闲赋在家,暂时待业。

(三)失地农民人力资本不足

我国近几年来才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且农民的教育水平普遍比较落后,失地农民总体受教育水平不高,长期从事农业劳动,就业技能单一,对于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很多失地农民去上课通常只为了领取培训奖励金,都不大关也培训内容,人力资本严重不足,实现职业转换有很大的障碍。失地农民文化素质低下、就业技能缺乏,在失地后进行再就业往往往只能滞留于低级产业,但是他们对职业培训的认识不重视,难以获得很好的效果。

三、解决失地农民隐性失业的建议

失地农民隐性失业问题的解决,是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必须调动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力量,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与时俱进地进行制度创新,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

(一)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失地农民的生产和就业保障制度的缺失都是政府征地和责任缺失的结果,因此政府有义务帮助失地农民解决就业问题。政府是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因此需要在解决就业问题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征地安置上,政府和开发商应充分考虑地区产业的发展和农民的需要,开创多种形式的安置模式,引导进入本地区的企业优先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预留一定比例土地给农民自主开发就业。此外,设立政府就业保障基金,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筹集,用于失地农民就业培训费用补贴,以及失地农民创业扶持等方面的就业保障工作。

(二)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

失地农民隐性失业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经济的发展,必须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动第三产业快速发展,从而促使就业岗位增加。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第三产业覆盖范围广,形式多样,对于解决农村隐性失业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产业一般来说劳动密集程度较高,对劳动者整体素质要求相对较低,投资成本低,更加适合在现阶段农村劳动力群体的特点,对于解决农村就业的意义更大。解决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经验表明,不管在经济景气还是衰退时期,中小企业都是新的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这类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其吸收劳动者就业功能的发挥。

(三)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培训体系

在人力资本理论中,职业培训是实现人力资本开发的重要方法,是提高失地农民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最有效途径。在失地农民职业培训中,当前,失地农民职业培训多以政企、校企合作的订单式培训为主,应充分发挥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培训中心的公共资源优势,开展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的多种培训,采取远程教育、长期教育、短期培训、专题讲座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同时,民间资本、行业协会等也应积极参与失地农民的职业培训,鼓励建立失地农民职业培训基地,从根本上满足失地农民多层次充实的需要,保障失地农民人力资本的持续提高。(作者单位: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作安,中国城市近郊失地农民生存问题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2] 王晓君.略论我国失地农民就业及非农生产技能培训[J].职教论坛,2007,(11):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