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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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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第1篇

2014年“双11”节这天,来自阿里的数据显示,11月11日0时1分11秒,天猫“双11”销售额破亿元。凌晨刚过3分钟,交易额就达10亿元(此销售额,2013年耗时6分7秒,2014年比2013年快了一倍)。0时14分02秒,突破50亿元。0时38分28秒,交易额冲到100亿元(去年冲到100亿元用了5小时49分)。13时31分,销售额突破去年362亿元纪录。21时12分,销售额突破500亿元。疯了?神了?数据就这么直观的摆在我们面前,事实由不得我们有任何的怀疑。

大部分人称心如意满载而归,但也有不少人愁眉苦脸财物两空。在这个几近疯狂却又习以为常的网购时代,每天都在发生着一件件网络诈骗案件,是的,就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也许这仅仅只是一小部分,但基数庞大积少成多,虽说没有具体统计,但我想这个数字也是令人触目惊心的!

下面我就发生在校园里的诈骗案件,结合身边学生的真实案例分析当事人的上当过程,剖析受骗原因,提出防范措施,仅供大家参考:

案例1、某女生接到自称淘宝客服的电话,后来将自己的信用卡号码告诉对方,结果信用卡里的2000余元人民币被转走。

案例2、女生张某某报警前曾在淘宝网上购物,后在网上接到消息,对方称因为订单异常,所以需要张提供相关信息,待其把建行卡卡号及密码输入后,马上就发现卡上的3160元被转走了。

案例3、某女生在宿舍里接到电话,称其恶意透支,被举报,让其将卡内人民币12700元钱转到安全账户,等到自己发现上当时,钱已经被骗走,对方电话也打不通了。

案例4、学生宋某某报案,称其上网刷信誉,后通过网银汇给对方账号8480元,再与对方联系时已是人去楼空,杳无音信。

案例5、女生许某某,其在国外的母亲从QQ上接到女儿的留言,称出国留学事宜手续已办妥,现要向留学机构汇入经费,因为家里此前曾经有过让女儿出国留学的打算,其母亲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向对方账号汇出了54400元人民币。

………

够了!类似以上种种举不胜举,而且还在我们身边继续发生,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初步归纳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网络发展迅速,第三方支付系统已经成为网络交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在为网络交易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时,自身也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不自觉地充当了“钓鱼”的工具,至今仍未有一个有效的机制能够防范和处置网络诈骗。对不法分子而言,网络诈骗的成本低,有关部门监管的难度较大;二是大学生个人对信息和隐私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许多学生思想单纯容易轻信他人,在有些场合特别是在网上将个人账户的淘宝验证码、银行卡账号、密码等信息泄露,让骗子有机可趁;三是部分大学生缺乏一定的网购常识。根据淘宝网上购物的交易规则,退款时并不需要输入确认为本人操作的验证码,同时,在交易成功以后,正常的交易也不会再次输入支付宝密码,需要多次输入银行卡或支付宝密码的情形一般都为钓鱼网站;四是许多学生尤其是女生在遇到类似诈骗案件时,明知对方有诈骗嫌疑,却仍然抱有侥幸心理,总以为骗子不会那么巧合地就出现在自己身边,结果不知不觉中步入骗子的圈套,待发现受骗时才后悔莫及。由于年轻人的虚荣心又好面子,就算是受骗了也羞于把自己的经历告诉别人,以免当反面教材;五是期望天上有馅饼会掉到自己的脚下,好事会轮到自己头上,而且遇到“好事”还不愿与人分享(比如和同学朋友交流是否属实可信),等到发现被骗时又碍于面子不能及时向老师反映或者到学校保卫部门求助,而是事后例行公事般的到公安机关报案,心里也没抱任何希望,因为他们也明白这种案件破获的概率太小了!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尽管执法部门已经意识到网络诈骗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但网络监管还是有一定难度,其体制、法规仍待健全,虽然一些网络购物平台提供了消费者申诉维权平台,但目前并未有一个具有较强实际意义的举报平台。结合众多案例,根据本人的经验,我认为有以下措施可以借鉴:

第一、在网络里或是电话中凡是有人主动向你提及钱的事情,不管是主动给你钱或者是要求你转账,都要提高防范意识多留个心眼,只有骗子才有所谓的“安全账户”,千万不要盲目轻信去转账,执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来办案,公检法机关的电话也不能直接转接,如要核实电话可直接打“110”查询,QQ、微信方便好用,但也最容易被人冒名行骗,如果遇到家人和同学朋友向你借钱,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或者图方便省事,打个电话核实一下一切都 “OK”了!

第二、我们学校每年都会利用入学教育等机会系统的给学生讲解安全和防诈骗知识,加强学生自我防范教育,尽量消除安全隐患,并且请辖区有处理网络诈骗事件相关经验的警察通过生动的案例现身说法,开展防范技能的专门教育,加强学生的重视程度,提高防范意识。

第三、关注学生动态,加强与家长的联系沟通,加强对网络防诈骗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借助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保证学生权益和财产安全,通过平安校园QQ群和微信群,把校园近期网络诈骗的动态和特点告知全校所有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通过他们定期召开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让学生知道近期新型的诈骗手段以及应对措施,经常关注有关报道和书籍,积累网购经验,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和鉴别意识,对不明网站,不要轻易相信,如发现可能受骗,及时冻结个人账号并在第一时间迅速报警。

面对当今的信息时代,加强大学生的网络防骗教育刻不容缓,这需要作为学生工作者的我们充分利用身边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不断加强和改进当代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模式,通过有效提高大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防微杜渐,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齐鲁银行;风险管理

一、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案例分析――以齐鲁银行金融票据诈骗案为例

发生在齐鲁银行的金融诈骗案是近年来比较典型的由于操作风险管理漏洞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很多城市商业银行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该案件发生的原因包括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个方面,内部原因主要是指公司治理结构有缺陷,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外部原因主要是金融监管还存在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总资产规模与存贷款总量

齐鲁银行年报数据显示,2008―2012年齐鲁银行总资产规模基本呈现增长趋势。其中,2009年和2010年的增长速度达到23.8%和39.8%,是快速增长的两年,究其原因主要是在这两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揽入多家大型企业的巨额存款,开始大量利用虚假的存款单据进行金融诈骗,使得该行2009年和2010年存款总量和贷款总量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然而受到该案件的影响,齐鲁银行2011年总资产及存贷款总额均比2010年有所下降,到2012年末开始恢复到2010年的水平。

2、贷款管理

案例中犯罪分子采用虚假存单进行质押骗取银行贷款,说明齐鲁银行在贷款风险的衡量和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这里对齐鲁银行2008年到2012年的贷款情况和贷款的客户集中度情况按照贷款五级分类进行分析。

从齐鲁银行五年来的贷款情况来看,与行业平均水平相比较,五年来齐鲁银行不良贷款比率都高于行业平均值,2010年受到该案件的影响,齐鲁银行不良贷款比率高达13.97%,2011年虽有所下降但仍然达到9.56%,到2012年出现大幅下降,达到1.15%,但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0.81%;从不良贷款总额来看,也呈现出相同的趋势。具体分析贷款五级分类可以看出,齐鲁银行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金额从2010年开始一直处在较高水平,到2012年开始下降,但是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总额仍然高于案发前的水平。

从齐鲁银行五年来的贷款客户集中度情况来看,齐鲁银行贷款总额虽然一直在增长,但是偏高的不良贷款比率和总额反映出贷款质量仍然存在问题,此次金融票据诈骗案件的发生也警示齐鲁银行要加强对贷款风险的衡量和管理,在贷款规模不断扩张的同时也要保证贷款的质量。贷款客户集中度指标持续下降,既是对贷款风险管理的肯定,同时也要看到还存在的不足之处,要继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3、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引入境外投资者来降低国有股的比重,改善股权结构。2004年齐鲁银行引入澳洲联邦银行作为投资合作伙伴,当时澳洲联邦银行持有股权比例为20%,是齐鲁银行的第一大股东。而从2009年开始,当地政府开始通过收购其他投资者的股份来增加国家股的持股比例,到2010年国家股占比达到23.54%,已经超过了澳洲联邦银行的持股比例。国家股是有政府部门或财政部门控制的股份,国家股占比过高会弱化公司整体的治理能力。这是因为政府部门没有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而其他中小股东又缺乏实际控制权,使银行内部的治理机制无法达到有效的制衡。

4、内部风险管理机制

风险管理机制的运行应以合理的组织结构为依托,从组织结构的设置来看,齐鲁银行不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的问题,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风险管理机制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其实本次案件的发生早有预警,普华永道在2010年初出具的齐鲁银行2009年审计报告中称:“贵行部分贷款及承兑汇票业务,由第三方共计48亿元人民币的存款作为质押。我们从独立渠道获取的上述业务借款人2008年度财务数据,显示其营业收入与贷款规模不能匹配,且与贵行信贷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存在较大不一致。”报告中还提到,审计方注意到由担保人提供的存款质押的合法性也存在疑问。出现这样的结果,作为齐鲁银行的监事会理应查明银行内部风险产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来防范风险的进一步扩大。然而,齐鲁银行的做法是由管理层更换了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从而导致案件最终发生。

5、外部金融监管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过程中,由于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往往把重点放在规模大的国有商业银行上,对于区域性的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不足。城市商业银行与政府关系紧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难免会受到政府的压力,从而放松了监督管理力度,而且在监管的层面上对于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方面的风险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除此之外,本次案件中齐鲁银行2009年的审计报告中就有提到银行第三方存单质押存在问题,但是齐鲁银行却拒绝接受该报告强行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规定,负责审计的审计师在发现异常情况或者被审查的银行拒不接受意见时,应该向商业银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本案件被隐瞒到了2013年,可见监管部门确实存在失职。

二、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 金融管理秩序

一、恶意透支本金数额如何认定

案例一:魏某华信用卡诈骗案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魏某华所持信用卡在案发期间累计消费金额共计人民币30330元、累计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1300元,二者差额为人民币9030元,利息(包含复利)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

争议焦点:恶意透支金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4款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实践中,如何计算透支本金存在争议,具体分析如下:

(一)《解释》中规定“复利”等费用难以剔除

关于复利,包括狭义的复利,认为复利是指利息所生的利息,而不包括本金所生的利息。广义的复利,认为复利是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后所生的利息。

(二)关于透支本金的计算争议还在于是否需要剔除利息

观点一:纯本法,以持卡人实际消费和透支的款项扣除还款金额,两者之间的差异即为本金;观点二:累积金额计算法,以持卡人最后一次还款或者最后一次消费时的累积金额作为本金(不扣除费用)。观点一的理由为透支的纯本金属于犯罪嫌疑人占有的数额,利息是银行的损失。在侵财类案件中,能成为定罪依据的是直接犯罪对象,即占有的数额。利息、费用等损失数额一般只能被当做量刑情节。观点二的理由为《解释》中对数额的规定采用的是列举性排除规定,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未在排除之类。且《解释》中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分期付款金额是否应计入透支本金

有观点认为认为不应该计入,利用信用卡办理分期付款只是利用了信用卡这一媒介,本质上还是民事贷款,虽然不存在实物抵押,但是银行在与持卡人签订分期付款协议时通常都有违约条款,即当持卡人不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应按照违约条款的约定来处理尾款问题,所以不应直接将持卡人的欠款纳入到恶意透支金额内。 笔者认为应该计入。因为分期付款只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关于如何还款形成的协议,是对银行账户的技术性处理。并不改变银行和持卡人的民事借贷关系。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或取现的原理是一致的。虽然有的银行分期付款并不占用信用卡额度,导致透支本金金额高于信用额度的情况,此并不能将分期付款的金额排除在本金之外。实践中也采用第二种观点。

(四)多张信用卡之间的金额是否可以累积

视情况而定,情况一:如果持卡人透支多家银行的信用卡,透支金额均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无论累积计算是否达到标准,该种情况下不宜认定犯罪。情况二:在透支的信用卡中,至少一张信用卡的透支本金达到一万元,在此情况下可累积计算。

(五)实践做法的合理性及弊端

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主要把握两个时间点,最后一次正常还款时间,最后一次透支时间(包括取现、消费、分期透支)。

实践中,界定本金计算的时间点,以犯罪嫌疑人最后一次正常还款的时间为界定透支本金金额计算的起点,当日累积欠款额加上其后欠款的本金(一般为分期透支的余款)的总额即被认定为恶意透支的本金金额。以最后一次交易时间(透支或还款的时间)作为起点,经过“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仍不还款”之日即为犯罪成立之日。其后的还款行为应视为事后退赃,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该做法主要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一是本金金额计算,有利于维护被害单位的利益,根据信用卡使用的协议,持卡人在获得透支便利的同时,需要承担合同的义务,按时还款及缴纳利息、滞纳金等。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是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收益来源。故以犯罪嫌疑人最后一次正常还款为时间界点,累计本金。有利于保护银行的利益、提高诉讼的效率。二是宽限期的计算。

二、信用卡诈骗案中刑民共存的处理

案例二:王某信用卡诈骗案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04年11月向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申领了二张信用卡,并持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06年6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3481.2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且经过三个月,王某不予归还,并改变地址和联系方式躲避催收。至2011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才归还欠款。2006年12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某应支付透支本金54924.74元及利息给银行。

争议焦点:公安机关以未对该银行被恶意透支事实进行立案,且做出民事判决的法院未撤销民事判决并移送管辖为由,不予追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先决的民事判决不能成为阻却刑事立案的原因。虽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但是犯罪事实仍在法定的追诉期内;且情节不属于《解释》中规定的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形,故应予追诉。处理:我院向法院追加起诉该犯罪事实,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常常会存在刑事、民事案件并存的情形,银行方面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以达到最大可能实现债权的需要,往往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常常出现此类案件呈现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交错的状况。主要体现为:一是先民后刑;二是刑民并进;三是先刑后民。

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只刑不民”或者“先刑后民”。这两种处理方法的法律依据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先刑后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笔者认为,在审查信用卡诈骗案件时,较之上述两种方式,“刑民并行”方式更能保护案件各方的权益。“只刑不民”剥夺银行的民事救济途径。“先刑后民”的弊端在于刑事诉讼会牵制民事判决,导致被害单位的民事权益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得到及时的保障。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经银行二次催收,经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欠款”的适用。

案例三:侯某明信用卡诈骗。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侯某明所持信用卡截至2009年9月24日最后一次消费后,尚未归还的本金为人民币24037.83元。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其于2009年12月9日、2009年12月24日、2010年3月20日、2010年6月11日、2010年9月9日分别进行还款至还清。

争议焦点:在分期付款未结束的时候,侯某明已接到银行多次催收,并在二次催收后三个月内未归还欠款。而在分期结束(亦是最后一次透支)后三个月内魏某华开始还款,且其后连续还款均未超过三个月,直至还清。处理:经审查,认为客观上无法到达司法解释规定的要件,无法构罪,已由公安机关撤案。

实践中,绝大部分持卡人在办卡之初向银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且有正常时信用卡使用记录(短则几个月,多则几年),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后期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归还信用卡欠款;有的欠款后持续数月进行部分还款甚至案发前结清。在此情况下,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审查的重点。

(一)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

《解释》第六条中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是否要求公诉机关需要正面论证行为人具有上述“六种”情形?其实不然,有学者认为,从证明的角度而言,司法解释之所以要求构成恶意透支必须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和“催收不还”两个条件,是从反面给持卡人一个辩解的机会,以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来推翻追诉机关的推论,从而在实体上使恶意透支的推定更加准确可靠。 首先应允许犯罪嫌疑人提出反证,排除持卡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还款的情况。若经查实其合理性、真实性后,应予以采纳,。其次,结合还款情况、催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进一步查明其还款意愿、还款能力、资金去向等。以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如有的持卡人在大额透支后,每个月进行还款并辩解具有还款意愿,但无还款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每个月的还款具有中断“宽限期”的法律意义呢(经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时间要重新起算)?首先就要审查其透支信用卡资金的用途、平时收入情况来查明其透支当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心态。其次审查其归还的欠款是否达到银行的最低还款额,来判断其与银行的信贷合同是否正常履行。如果未达到最低还款额时,持卡人的还款行为应该视为事后退赃,不影响宽限期的计算。

(二)催收方式、催收有效性的审查

“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不仅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心态的推定,而且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形式表现,应该作为构罪的必要条件。实践中,银行的催收通常采用电话、短信、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公安机关一般要求银行提供催收记录、催收录音 、挂号信凭证、上门催收签收单等予以证明。除非犯罪嫌疑人提出反证,上述证据均应认定为有效催收,而不能要求银行催收要实际联系到持卡人本人。否则,犯罪嫌疑人变更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拒接电话等逃避银行催收时,仍要求银行通知到持卡人才认定催收行为,就存在规避法律的空间。

(三)何时起算两次催收

如上所述,本金起算点在行为人最后一次正常还款。笔者认为,两次催收的起算点应从行为人最后一次交易时起算。理由如下:首先(银行规定)在最后一次透支前,持卡人和银行之间属于正常的民事借贷行为,无论持卡人是否有正常还款或足额还款,银行允许持卡人继续透支并收取滞纳金、费用等的行为,属于双方基于信用卡使用协议的民事行为。最后一次透支后,持卡人无法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若达1万元即属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标准。其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对行为人的非法占有主观故意采取推定的方式,该计算方式更有利于行为人。

如果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具有《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时,如果持卡人有证据反证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就不应认定。

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第4篇

   电信诈骗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诈骗不是每个人都遇到过,但是在校园生活中我们大学生经常碰到电信诈骗的情况。相信我们每个人都或多或少遇到过以下情况:骗子冒充朋友跟事主借钱,有短信黄成娱乐节目节目中奖了,让事主转账缴税,骗子冒充外地的公检法让事主转账等等。这些都是电信诈骗的案例。大学生受骗上当主要有以下原因: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贪图虚荣、遇事不够理智,有求于人、交友行事轻率,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

   因此大学生要做好对校园诈骗的预防就必须做到:

   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大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教育活动,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不要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2、交友要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

   3、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在高校,大家向往着同一个学习目标,生活和学习是统一的同步的,同学间、师生间的友谊比什么都珍贵,因此相互间加强沟通、互相帮助,以避免一些伤害。

   4、服从校园管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并努力发挥出自己的应有作用。当前随着网络、电信技术的日益飞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电信等媒介实施各种诈骗活动,打击和防范诈骗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话题,一方面,警方要重拳出击,打击不法活动,另一方面,就要靠全校师生员工共同努力,提高基本的防范意识和识破诈骗的能力。特别是对于我们大学生朋友而言,要学习一定的防范诈骗的基本知识,提高防范诈骗的基本能力,遇到实际问题,忌盲目,多思考,千万不要被某些假象所迷惑。

   关于防诈骗知识学习心得

   防诈骗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及总结防诈骗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及总结在现如今的社会,诈骗案件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至开学以来我校发生了多起学生被骗事件。犯罪分子利用一些学生的虚荣心、贪便宜、单纯等心理特点实施各种诈骗伎俩,使部分学生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为增强大家防骗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我班于20x年11月6日开展防诈骗主题教育班会。班会流程如下:

   一、介绍此次主题班会的内容

   二、观看幻灯片(有关诈骗案例、分析和提醒)

   三、本班同学讲述自己受骗或者防骗的亲身经历 乘火车上车时被盗的事例、因同情心而上当受骗的事例、国家教育局困难补助等事例、网上购物非法链接等

   四、班主任发言:

   ①乘车时应注意的防范安全;

   ②网上购物应如何预防被盗情况;

   ③同学或朋友之间借钱应注意的事项;

   ④讲述有关发生在井冈山大学的被诈骗事件;

   ⑤总结关于本次防诈骗主题班会的重要性和教育意义。

   总结:

   在许多大学生的精神世界里,学习生活和社会都是美好的,他们认为生活上只有快乐和幸福,没有意识到也存在着一些不安全的因素,也许就在他们放松警惕时,就可能给他们带来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他们会认为在社会上都是善良的,而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是复杂多样的,有些人只为利益而活的或为生存而活的,我们应该如何识别诈骗伎俩、如何防范诈骗手段。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因此我们得保持清醒头脑面对生活和社会。通过开展本次防诈骗主题教育班会活动,让我们懂得了如何防骗、如何辨别真伪、如何对待可疑人员,既有教育意义同时也提高了同学们防骗的警惕性。

   关于防诈骗知识学习心得

   今天听了防诈骗的教育讲座,受到了很多的启发,学到了很多知识,在我们的身边,总是存在着很多的骗局,而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是精明的侦探,仔细地观察,有防范意识,以防自己被骗,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管是多亲近的朋友,或者是看起来很可怜的陌生人,我们都应该擦亮眼睛,认出那些是对我们有害的人讲座中主要讲到,有接触性和无接触性的诈骗,重点是无接触性,因为现在互联网比较通达,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于我们的生活,同时也给诈骗分子制造了更多骗人的机会。

   第一,诈骗分子会通过网络查找到你的信息,然后通过信息或者电话来对你进行诈骗,冒充亲友发账号给你让你进行汇款,此时我们不能盲目地打钱,而应该打电话确认是否真的是亲友需要。

   第二,现在微信等交流工具越来越多人使用,朋友圈里面也开始活跃,这就出现了很多的转发信息,比如某某小孩被拐需要转发宣传,这就调动很多人的同情心,所以就很多人转发,殊不知,其中带有病毒,这种病毒会让系统瘫痪。不知不觉中我们就会进入骗局,甚至成为骗局中的助推者,虽然不是我们本意,甚至说是一种好意,却造成了不好的效果。

   第三,有一些需要扫描就会送一些小礼品的活动,很多人会为了占便宜而去扫描,这其中也带有病毒。

   第四,有些中奖信息也是假的,很多热播的娱乐活动说你中奖了,而且价值不菲,不要相信,天下没有这么多便宜和馅饼等你去占。

   第五,有些信息的链接不要去点,点进去就可能会是病毒。

   第六,有些打过来的电话从通话开始就已经开始扣费。对于种种这些,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就进入了骗局,所以我们应该提高我们的防范意识,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次是接触性骗局,以买票为例子,火车票在过年的时候是热销的,有些车站的人就会对你说有一些内部人,可以帮助你买到票,而且价钱一样,但是只能进员工通道,所以你的行李不能带进去,需要人代收,这时候你急于回家的心理就会让你进入这个骗局,另外如果你不同意,很有可能就会被抢,这时候就需要你的灵敏度了,首先你不要轻易相信这么便宜的事情,其次这个骗局可能是团体作案,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基础上,也要保住财产安全。

   我曾经也被经历过很多骗局,高中毕业的时候就有人自称教育局的打电话告诉我们学生,有一笔助学金要领取,他能准确地说出我们的信息,这就很具有迷惑性,而且领取助学金还要自己将自己的钱转到一个账号,它才可以返钱给你,这就是明显的要我们汇款,此时我们绝对不能汇款。

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第5篇

商丘张女士问:2004年。我承包了村里30亩果园,承包期为30年,收益一直不错今年初,村委会要求我交回承包土地,原因是我已搬入县城生活,户口也转到了县城的派出所。我和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为30年,可以不交回承包土地吗?

答: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女士应当交回承包地,但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案例分析

案例:申诉方王某于1996年3月6日与被诉方李某结婚,婚后王某到李某家生活。1997年集体重新测量土地,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将集体耕地承包合同的户主签为王某的姓名。2005年4月14日,申诉方与李某离婚,申诉方要求分割给他3.5亩承包地,但李某以合同内的17.5亩承包地系其前夫在世时就分得的土地,不包括后夫的承包地为由,拒不给王某分割土地。

吕海雷点评:申诉方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之一,对该户所承包的17.5亩承包地拥有共同经营使用权,应分割给申诉方一口人的承包地3.5亩。

本案属于离婚引发的土地分割纠纷问题。申诉方在二轮土地延包前与被诉方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女方家,属于男到女家落户,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户主为申诉方姓名。虽然被诉方认为该合同内土地是其前夫在世时分得的土地面积,但其前夫在二轮土地延包前死亡,一轮土地承包关系已自然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规定,申诉方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作为该农户家庭的成员之一,应当对该户的承包地拥有共同使用权。因此裁决由被诉方从该户承包地中分割出一口人的承包地归申诉方经营;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变更前妻和儿子的抚养关系问题

平顶山市民问:我和王某于2003年离婚,当时法院判决9岁的儿子归王某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今年4月,我收到儿子寄来的信,信中说他的继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严重影响他的学习和生活,现在他非常渴望有一个安静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想搬过来跟我一起住,我也很想把儿子接来抚养,请问我能否要回儿子的抚养权?

答:你可以先和王某协商或请求法院变更你和儿子的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所述情况,你儿子已经年满lO周岁,完全有权利决定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你可以先与王某协商,若未达成协泌,你可以请求法院变更你们与儿子的抚养关系,将儿子交给你抚养。

广东江门电话诈骗团伙的手段与特点

2009年6月,广东省江门市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辗转于山东、福建、海南、广东等省,成功打掉了一个以黄某为首的电话诈骗团伙,抓获团伙成员10人,破获发生在广东的电话诈骗案件60余起,涉案金额达70余万元。

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第6篇

你们看到的两大案例远隔六百多年,但奇迹似地具备几大相同特征:

一、皆作用于(或创作动力来源于)当地旅游经济:都灵裹尸布六百年来辗转所到之处,均带动地方经济的腾飞!哪怕在1998年一当代科学家们几乎同时对它高举黄牌时――在短短的八周展示时间,依然有300万人心怀虔诚地列队从它面前走过:同样,平江华南虎的“策划者”也放言,他们是为了搞活当地旅游,才兵行险招。

二、都高据在前辈骗局的肩膀上:都灵裹尸布“现身”于圣物像雨后春笋般乱冒的中世纪。之前,号称“真十字架”的银器多得可以拿来再造诺亚方舟,还有人售卖耶稣作割礼时的包皮、“处女玛丽的乳汁”……都灵裹尸布在这鱼龙混杂的“圣物市场”,以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态势,确立自己“圣物之王”的地位:同样,平江华南虎事件在“正龙拍虎”事件还未平息的区区数月之后,在全国人民茶余饭后还讨论着“如果找只真虎拍照,可能成功率大点”的呼声中崛起。别人可能只是这样说说,而平江华南虎的“策划者”不同,他“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并自信自己在成功奠定在前人的失败之上,棋高一招。

三、都动用了其时最先进的图像显示技术:都灵裹尸布在“出世”后的两百年,1898年5月28日,在都灵一位叫皮亚的议员拍摄的照片中,显现出清晰的、长发、浑身伤痕的男性人像。这一发现,使之后不可计数的人认定这块斜纹亚麻布就是耶稣最后的裹尸布:而在平江,拍摄“湖南虎”的策划者,也是灵活运用了录像、保存等拍摄功能。将“平江有野虎”的宣言昭告天下。

具有如此多相似性的两大案例,最后结果却大相径庭。都灵裹尸布在几百年间,经历了花粉样品比对、血蛋白成分分析、放射性碳年代测定等众多当代科学检验,许多最具权威的法政专家对它高举黄牌,却依然无法撼动它“圣物之王”的至尊地位:但“平江华南虎”录像公布后仅四天,就被盖上“假冒伪劣”论定,打入另册。从“诈骗学”角度出发,小骗子培训班同学得到的经验教训是什么呢?

一,骗局最好选择一个盲从的年代。在水泊梁山吹自己是“浪里白条”。不仅张顺,连阮小二一家都要追打你。相反,到要沉的泰坦尼克号上开游泳速成班,则应者云集。信自己的人太多,就不我们“施展才华”的年代。“正龙拍虎”事件后,虎的各种普及知识深入人心,人人都成了火眼金睛的“打虎英雄”,这时候行骗,不宜。

二,骗局要培养一群盲从的铁杆粉丝。都灵裹尸布历经当代科学指责,地位岿然不动,最重要的原因,是有一大群自称“裹尸族”的粉丝的终年追随和力挺。“裹尸族”充分做到罔顾科学,以裹尸布的神圣性为最高真理。而“平江虎”事件后,除了几个“支持当地旅游事业”的人小声嘀咕两旬外,没有人在论坛上、报纸上与其他公众场合中为其申诉、辩论,哭爹喊娘割腕留血做窦娥状。充分证明这是一个不得人心的骗局。

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第7篇

1.案例教学的概念。

案例教学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哈佛大学,最早被运用于法律教学,后被广泛应用于其他学科的教学过程中。对于案例教学法的定义,学者说法不一。哈佛工商学院曾将案例教学界定为一种教师与学生直接参与,共同对工商管理案例或疑难问题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有学者认为,案例教学是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对象和重要参与者,依托基础知识点,选取典型案例分步骤、有层次地开展的一项基础教学活动,它是传统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延伸,旨在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进而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程序和方法;也有学者认为,案例教学是教师为切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提升课堂理论教学质量及检验理论教学成果而设计的围绕案例展开讲授、互动讨论、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及教师点评等一系列教学活动的统称。无论哪种定义都认可案例教学法具有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缩短理论与实践距离的作用,认为案例是教师专业成长的阶梯,是所有行为学科、应用学科中普遍采用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就经侦教学而言,案例教学法就是教师结合具体教学情境,选择和引入经侦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对案例进行阅读、分析和探讨,从而培养学生的经侦思维和经侦意识的一系列教学活动的总和。

2.案例教学的分类。

学者关于案例教学分类的观点也不尽相同。林维业认为,案例教学主要可以分为六种,即案例讲解式、案例播映式、案例讨论式、案例实验式、案例模拟式和案例研究式;宫路则指出,哈佛的教学经验通常将案例教学分为问题评审型、分析决策型和发展理论型三类。结合经侦课程教学实践,笔者认为在经侦教学过程中,常用的案例教学操作模式主要有三种:案例讲解法、案例讨论法和案例模拟法。

2.1案例讲解法。

传统授课过程中,教师通常以知识点为框架,通过理论讲授的方式进行讲解释义。为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引起学生学习兴趣,教师通常会选用某个案例适当讲解以引出或说明某个知识点,这便是案例讲解法。在经侦授课中,这种方法被普遍采用。如在讲解集资诈骗案件的认定与侦查时,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开展集资行为是认定该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必须注意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准确对行为进行认定。传统理论授课方法不易使学生理解、掌握并引起共鸣,可通过案例讲解法选取当前发生的热门案例对集资诈骗中的“不特定多数人”要素进行阐释和印证,将“不特定多数人”这一抽象概念置于一定的情境之中,使之具体化,让学生对这一问题产生感性认识,正解理解和把握集资诈骗认定中的界限,最终达到真正掌握课堂理论教学的重点、难点,进一步理解和牢固掌握经侦理论知识的作用。

2.2案例讨论法。

是指教师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通过选取某一典型案例并对其关键性问题进行归纳,而后组织学生围绕案例针对关键性问题展开讨论的教学活动。这种方法在经侦授课中使用率也较高。通常两种情形下可采取此教学方法:一是为引出某个重要的知识点而组织学生开展讨论,往往此类知识点在教学内容中属于重点、难点问题;二是为检验过去所学知识,加深学生对已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并通过讨论的方式切实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经侦理论分析具体案件。如在洗钱犯罪案件侦查的讲解过程中,可以精挑案例、合理设计,引导学生对洗钱犯罪的主观“明知”问题进行讨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认识“明知”内容,把握在侦查过程中如何证明行为人的“明知”状态,需要收集哪些证据、证据规格如何等。通过这一系列设计与讨论,让学生真正参与其中,认真思考,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认识,切实提高学生的课堂学习效果和实际办案能力。

2.3案例模拟法。

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教学方法最接近于哈佛案例教学,实质就是一种全真模拟办案。教师通常会选择一个合适的典型案例,通过合理地再加工和编排,要求学生按照给定的案情和办案条件,结合实际办案流程进行模拟办案。由于经侦案件的复杂性和教学条件的有限,这一方法运用并不多但并不代表在经侦教学中毫无用武之地,通过合理挑选案例、精心设计环节仍可在经侦教学中使用这一方法并达到良好教学效果。如在讲解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时,可选择当下高发常见的典型合同诈骗案件,精心编排、设计,分配角色、准备角本、设计场景、准备道具等,通过小情景剧的形式展现案情,并组织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模拟办案程序各环节,侦查办案。这样学生的参与积极性最高、锻炼程度最大,对学生巩固经侦理论知识、提升综合办案能力的作用也最为明显。通常,在模拟演练过程中学生会发现过去所学知识的不足,主动寻求解决办法;模拟演练结束后,通过学生反馈可看出案例模拟法对提升学生的侦查技能、巩固经侦理论知识大有裨益。

二、案例教学在经侦授课中的作用和价值

1.案例教学在经侦教学中的运用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方面,经济案件藏身于大量的经济事务之中,需要学生有丰富的经济知识与社会经验,引入案例的形式可让学生对纷繁复杂的经济生活有更多的认识和体验,达到拓宽知识面、开阔视野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案例讨论法和案例模拟法中,学生要做大量课下工作,包括查阅资料、整理课堂发言讲稿、及时记录不同意见、对不同观点提出质疑、摆事实讲道理、对己方观点进行陈述并详细说明理由与依据、对办案环节中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文书要进行制作与整理、对重要的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部分要通过合适的方式予以固定和呈现等。在此过程中,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查询检索能力、证据提取和固定能力等均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2.案例教学在经侦教学中的运用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通常案例都经过授课教师的精心选择,较为形象生动,有具体的人物和精彩的故事、情节,有扣人心弦的办案过程,与专业课相对抽象、枯燥的概念和原则相比,更容易引起学生关注、调动起学生学习兴趣,从而充分调动学生主动求知欲,提高学习效率。

3.案例教学在经侦教学中的运用有利于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切实提高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最终是为理论教学服务的。案例讲解法、案例讨论法、案例模拟法均是因有更生动的展现方式、更具体的呈现内容,使得学生在对理论知识点的把握上理解更深刻,记忆更准确、牢固,摆脱了过去一味地死记硬背,而是在理解的基础上活学活用,大大提升了课堂教学的效果;另一方面,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尤其是学生参与程度较高的后两种案例教学模式中,对学生提出更高要求“,逼迫”学生不断巩固过去所学知识,主动弥补知识盲点和薄弱环节,以用促学、以用促记,最终通过对理论知识的应用来促进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4.案例教学在经侦教学中的运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切实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如何在有限课堂时间内“授之以鱼”又“授之以渔”是每一位教师都应认真思考的问题。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参与程度高、教学互动性强,学生不再是“填鸭”的对象,而成为课堂教学的积极参与者,这种角色的转换不仅有利于学生参与意识和创造精神的培养、潜能的发挥,也有利于锻炼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意识,形成和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5.案例教学在经侦教学中的运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切实提高实际办案能力。

传统教学更强调知识的体系性,教师在课堂讲授过程中难免为顾及知识结构的体系性和完整性而减少与学生的互动交流,忙于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灌输”“填鸭”;而案例教学更为重视学生实战能力的培养,通过案例教学特别是模拟教学法的运用,让学生全真模拟办案,按照实际的办案工作流程,全程介入、亲力亲为,其接报案能力、案件审查能力与侦办能力、卷宗制作能力、指挥能力等都得到锻炼和提高。

6.案例教学有助于教师发现理论教学的不足,实现教学相长。

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案例讨论法的运用过程中,教师往往能从学生对案例的讨论、分析、争辩中发现亮点,某些问题可能是过去未曾关注或思考的环节,在学生讨论中这些问题被提及或放大,促进教师对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研究与探讨,达到教学相长的效果。

三、案例教学在运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案例的选择。

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最核心的要素是案例,所选用的案例质量直接决定案例教学的成效。要想达到案例教学的预期目的,所选择的案例应具备真实性、启发性、针对性、时效性、代表性、综合性和多样性。强调案例的真实性,就是指所引用的案例不能是虚构的、编造的、假想的,必须是来源于经侦实践的真实发生的案件;强调案例的启发性,就是指所引用的案例应有利于激发学员对其产生兴趣和思考更深层次问题;强调案例的针对性,是指所引用的案例既要密切联系经侦专业实际,紧跟经侦工作发展趋势,解决经侦工作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又要与教师所讲述的知识点紧密关联,案例引用可达到引出或论证课程中的理论观点作用;强调案例的时效性,是指所引用的案例不能太旧、太久、太过时,应当是最近几年发生的案件,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体现出犯罪的时代特征和现代侦查手段与理念的变化;强调案例的代表性,通常是指所选用的案例必须能够突出反映经侦理论某方面的共性问题或覆盖经侦理论某个问题的重要特征,案例的运用能集中体现、揭示共性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能够反映经侦工作中的普适性规律;强调案例的综合性,是指所选用的案例应涉及多种侦查措施与手段的综合运用,所反映和涉及知识点也应是多方面知识内容的整合,只有具备这一要素,才能保证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理论知识学习的体系性和知识运用的整体性;强调案例的多样性,是指所引用的案例既要有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要有争议较大、尚无定论的案例,既要有成功侦破的案例,也要有在侦查过程中遭受挫折的案例。实践证明,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过程中,错案的运用在某种程度上更能达到发人深省、启发思维的作用,能促使学生以科学的方法去分析案情、处理案件,培养实事求是的作风。

2.教学过程的设计。

与传统授课形式不同,案例教学在授课内容、方式和程序上也有特殊的教学设计要求,能否取得预期教学效果与教学过程的精心设计有紧密联系。在案例讲解法中,教师主要根据所要讲授的理论知识选择合适案例,在厘清案情的基础上对所要讲解案例的内容和讲授环节、方法进行设计,既要达到运用案例引出或论证理论知识的作用,又要防止拖泥带水的长篇大论;在案例讨论法中,教师应重点对教学过程进行设计,包括指导学生进行有重点的课前准备、学生分组、设计案例的介绍内容、归纳案例的重点问题或争议焦点、组织学生围绕案例所提出的重点问题或争议焦点进行集中讨论。在此过程中,既要注意做到学生广泛参与、代表集中发言,又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引导、启发学生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最后教师要进行总结评析,对学生的讨论最后给予评判、总结,肯定学生在讨论中的积极表现和正确观点,并对讨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原因进行剖析,对不完整、不准确的地方给予补充和更正;在案例模拟法中,前期教师主要工作是选择合适的案例,精心编排和设计,准备脚本、设计场景、分配角色、准备道具、组织排练等;中期教师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模拟办案程序各环节侦查办案,对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导;后期教师的主要工作则是对学生的办案成果及办案质量进行点评,肯定其成绩,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

3.案例教学不能替论授课。

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第8篇

【关键词】信用;合同诈骗;资信调查

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纽带的契约经济,信用关系的稳定是交易安全的保障,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命脉。可是,近年来,在经济交往中,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不断发生,致使合同履行情况每况愈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生活中的“信用危机”。而一旦存在信用危机,势必导致市场活动萎缩,交易量下降,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正常生存、发展下去。为此,在严厉打击合同诈骗的同时,我们更应提高警惕,预防合同诈骗,避免遭受巨大损失。

一、摆正思想、提高警惕,是预防合同诈骗的前提

“万里大造林”集资诈骗案件大家并不陌生。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以托管合作造林高回报、零风险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和培训洗脑不断发展业务人员认购或介绍他人认购“林权”的手段,诱使全国3万多名群众投资所谓的速生丰产杨树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转让林地(林权)43万余亩,涉案金额达13亿元(案例1)。类似的案例还很多。分析这些案例可以看出,行骗者之所以能够轻易得逞,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行骗者在看清对方的需要后“对症下药”。对贪小便宜、想迅速发财致富的,行骗者就鼓吹项目投资少、利润大、见效快;对急于摆脱现时困境的,便投其所需;对寻找合作伙伴、寻求发展机会的,便以优厚的条件、广阔的发展前景做诱饵……在种种假相的诱惑下,签约方以为遇到救命恩人,担心行骗者改变主意,顾不上认真审查资信情况便签订合同,结果落得空欢喜一场。可见,合作、交易是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基础的,类似“天上掉馅饼”的宣传和条件不但不能轻易相信,而且要摆正思想,对其产生免疫力。当这些诱饵不能再诱惑人们,行骗者的目的也就不能轻易得逞。第二,利用合同诈骗更具有隐蔽性。行骗者为达到诈骗的目的,在制造假象、设立陷阱后,便要求签订合同。签约方在合同这一合法外衣的掩护下,不易认清对方的真实面目,同时片面看重合同的约束力,相信有合同作保障,对方必然会按约履行义务,即使违约,也得承担责任,自己不会有多大损失。其实,行骗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诚意,合同只是一种行骗手段,待目的实现后便逃之夭夭,即使被抓获,钱物已被挥霍,被骗者的损失无法追回,合同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因此,签订合同必须提高警惕,预防上当受骗。第三,资信调查不严给行骗者有机可乘。资信调查是签订合同的准备阶段,通过收集对方的资信材料,对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履约能力及信用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以决定是否与其签订合同。如果资信调查到位,对方的诈骗目的终无法隐藏。然而,有些企业或个人对资信调查工作重视不够,在签订合同时对对方的签约资格、信用情况、履约能力不进行调查,或只对对方提供的资信材料做简单的审查,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置之不顾,这必然为诈骗者提供机会,使自己的利益存在潜在的威胁。因此,我们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资信调查的必要性,为预防合同诈骗提供思想保障。

二、加强资信调查,是预防合同诈骗的直接措施

一位宋姓女士想购买某开发公司的一套房屋,并伪造了单位介绍信和收入证明。开发公司经简单的审核后便与宋女士签订住房贷款担保合同。某银行根据开发公司提供的担保与宋女士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一年后,宋女士突然下落不明。无奈,银行将开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一次性还清宋女士所欠贷款(案例2)。分析该案例,开发公司之所以会上当受骗,关键在于对宋女士提供证明的真实性没有进行核实,即资信调查不到位。做好资信调查工作,不但要对资信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书面审查,还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必要时还应收集有关信息,综合考虑。该案中如果开发公司对材料认真审核,宋女士利用合同诈骗的目的根本无法得逞。可见,加强资信调查是预防合同诈骗最直接的措施。

(一)对资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是对资信材料形式、内容进行审查,只要材料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能够证明签约对方的资信情况即可,至于材料的真实性暂不审核。通过书面审查,初步确定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

1.资信材料尽量要求原件形式。有的企业或个人在提供材料时,会提供证照的复印件或传真件,但是,复印件、传真件易于伪造,可信度自然比较低,如果仅凭此就确认对方有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并签订合同,就可能为合同诈骗者提供可乘之机。因此,资信材料应尽量要求原件形式。如果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我方又很想与对方合作,应要求提供其他原件材料来证明复印件、传真件的真实性,或对复印件、传真件进行核实。对毫无其它证明材料,又未经核实的复印件、传真件决不能轻易相信。

2.资信材料要能证明对方的资信情况。如果资信材料不能证明对方的资信情况,无异于一堆废纸,因此,我们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要求对方出具资信材料,通过书面审查,达到初步掌握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的目的。

当对方是个人时,首先,必须具有缔约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为证明这一点,可要求对方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当怀疑对方是精神病人时,应要求提供医院开具的精神状况证明。其次,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据具体合同内容,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案例2中,订立房屋贷款合同时,除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收入证明和他人担保等材料。

当对方是企业时,资信材料主要有营业执照、相关资格证等。首先,通过审查营业执照,了解对方的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以及每年是否按时参加年检,并与拟签合同相对照,确定合同标的是否在对方经营范围内、标的额是否未超过对方正常经营金额或未大大超过注册资金,审查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确保对方有缔约能力。其次,对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合同,对方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格证。如基建项目,对方必须有施工许可证和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证,再如签订苗木种子合同,对方必须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通过对相关资格证的审查,确认对方有此类合同的签订资格。

如果对方是以他人或企业的名义洽谈业务的,还必须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方出具的、用以证明人的身份及权限的材料。无授权所为的、越权而事后得不到追认的都属无效行为,委托方无须承担责任。因此,我方必须仔细审查授权委托书,确认对方的身份和权限,防止对方冒用企业或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进行诈骗。

虽然《合同法》未规定超过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的合同,以及越权所订的合同必然无效,但我方在签订这类合同时必然承担起比一般合同更大的风险,对方利用合同诈骗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在签订这类合同时,要提高警惕,除了严格进行资信调查、确保有履约能力外,还应采取其它必要措施,降低风险,促使对方履行合同,保障我方的利益。

(二)对资信材料进行核实

对方提供的资信材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一定都是事实,采用虚假资信材料骗取信任也是合同诈骗的方式之一,因此,为进一步确认对方的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对资信材料、尤其是存有疑问的材料进行核实十分必要。

1.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实。当对方是企业时,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是否已被撤消,营业执照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涂改,防止对方企图利用伪造的营业执照蒙混过关。

2.向发证机关、材料出具部门核实。向发证机关、材料出具部门核实持证人或单位是否具有证书、材料所证明的资格,以及证书是否已被撤消等,保证所提供的各种证书、材料的真实、有效。案例2中,如果开发公司向所谓出证单位核实介绍信、收入证明,宋女士的谎言及时被揭穿,开发公司就会避免这次巨大损失。

3.向委托方核实。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产生疑问时,可向委托方进行核实,了解人的真实身份,核实权限是否与委托书上一致等,保证行为合法、有效。

4.向银行核实。在经济交往中,提供虚假账号进行诈骗的现象屡有发生。行骗者以某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却提供自己的账号,当我方将钱汇入该账号后立刻取款逃跑。因此,我方还应对对方提供的账号的真实性、与实际账号的一致性,以及其他信息向银行进行核实,维护我方的利益。

(三)积极收集资信材料

对方在提供资信材料时,不管以何种目的总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材料,隐瞒不利的情况。因此,我们还应积极主动收集资信材料,全面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最终决定是否与之合作交易。

收集资信材料的途径很多。如,在核实资信材料的同时进行咨询。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了解对方在近三年内是否有故意或过失违约、违法经营的不良记录、是否属于合法经营,掌握信用情况;向银行咨询,了解对方是否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确保有履约能力;向税务部门咨询,了解对方近三年纳税情况,掌握对方的经营效益状况。再如,通过听取社会舆论、媒体报道,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如果可能的话,对对方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对收集的材料还要注意联系、筛选,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伪存真,防止诈骗者散布错误信息,使我们落入陷阱之中。可见,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只要内容能真实反映对方的资信情况,而不是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我们都应收集,综合考虑是否与对方合作、交易。

综上所述,在签订合同时我们一定要摆正思想,提高警惕,认真审查对方的资信情况,严格依法办事,预防合同诈骗。万一被对方所欺骗,切不可自认倒霉,而要采取紧急措施减少损失,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用法律武器严惩不法之徒,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参 考 文 献

[1]阎柴峰著.如何防止法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J].石油企业管理.

1998,2(37)

[2]宋书国著.强化合同管理实施三查制度[J].登在石油企业管理.

1998,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