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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课程的定位
现阶段,我国高校的法理学教学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许多学生学习了法理学之后,依然不能全面理解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更遑论运用其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例如,现行的诉讼离婚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对于这个规定,我们不仅可以运用亲属法的原理进行分析,而且也可以运用法理学的原理进行分析。这就如同一个数学问题,我们既可以用解析的方法解决,也可以用算术的方法解决。但是,有的学生在学习了法理学之后,依然认为这只是一个纯粹的婚姻法问题,意识不到这个问题也可以运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加以分析。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我国高校法学课程设置的不太合理。按照目前的法学课程设置,法理学课程在所有的法学课程中最先开设。学生们先学法理学,然后再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其他法学课程。这样,学生在学习法理学时,要直接面对抽象的法学理论,由于这个时候还没有学习相关的应用法学课程,还没有应用法学方面的感性材料,因此不能充分理解相对抽象的法理学理论。法理学课程被安排在其他法学课程之前最先开设,与人们对法理学课程的定位有着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将其定位为单纯的法学基础课,甚至称其为“法学基础理论”。但事实上,法理学不但是法学基础课,更是法学哲理课。法理学在有些国家(包括我国),就被称作法哲学[1]。它里面不仅有着基础性的内容,而且还有着大量的哲理性内容。
这些哲理性的内容往往抽象、深奥,对于刚刚入学的大学生而言,有着相当的难度,若无充分的来自于应用法学课程的感性材料,是很难融会贯通的。法理学课程应当被定位为基础性和哲理性相结合的理论法学课程。笔者认为,应当将目前的法理学课程的内容区分为两个层次,即初级法理学和高级法理学。对初级法理学的内容,继续在所有应用法学课程之前开设;而对于高级法理学的内容,则应在大多数应用法学课程之后开设。在具体开设时间上,初级法理学可以考虑安排在大一上学期;高级法理学,则可以考虑安排在大三下学期或大四上学期,因为这个时候学生们已经学完了绝大多数的应用法学课程,积累了较多的感性材料,从而具备了学习高级法理学的材料基础。经过这样的分层处105理,既能使法理学真正地发挥其法学基础理论的作用,也能使学生在积累了足够多的应用法学知识的基础上,顺利学习法理学中抽象深奥的理论,从而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些高级的原理。
二、民、商法教学的“两张皮”
当前,民、商法学教学的弊端在于民法教学和商法教学的“两张皮”现象。在讲授民法时,不涉及商法,所引举案例均为日常的买卖租赁借款之类,不能将民法原理与商法联系起来,很少引举商事案例;在讲授商法时,不能自觉主动地联系民法原理,有的教师甚至根本就缺乏这种联系的能力。在商法课堂上,学生听不到民法的知识,似乎商法和民法是两个相互独立、平起平坐的法律,而事实上,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它不能独立于民法而存在。
民、商法教学中的“两张皮”现象,违背了唯物辩证法中联系的观点,割裂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固有联系[2]。在这种教学方法之下,学生无法感受到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无法感受到民法原理对于商法的指导作用,使得学生在学习商法时不能运用民法原理解释商法现象,而将民法当成了商法的异在物。要改变这种“两张皮”的现象,就必须高度重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固有联系,深刻领会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个基本原理,并自觉地将其运用于民、商法学的教学实践。例如,在讲授民法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时,教师应当考虑到学生在商法学习中必然会遇到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因此有意提出有限责任这个概念,并以股东有限责任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为例进行简单的说明。
这样,学生就能够全面学习相关的民法原理,而且在将来学习相关商法知识时也不会感到突兀,从而实现了民法向海商法的平稳过渡。再如,在讲述商法中的外观主义和票据的无因性问题时,教师应当自觉地引导学生联系民法上关于占有的权利推定原理进行比较。这样,学生就会对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个原理有真切的感受,从而为自觉运用民法原理解决商法问题奠定基础。此外,为消除“两张皮”现象,笔者建议实施教学轮换制度,即民法教师讲授商法和商法教师讲授民法。在目前的高校法学教学中,基本上都是民法教师专门讲授民法,商法教师专门讲授商法。鉴于民法和商法两者之间的固有联系,民法和商法教师互相进行定期轮换教学,讲授一下对方的课程,这对双方民、商法理论水平的提高无疑是有好处的。
三、非法学专业开设民、商法以取代经济法的必要性
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否有必要开设经济法这门课程很值得思考。因为不是专业课,学生们对经济法课程往往不感兴趣,到课率很低,考试时只求及格。任课教师要求也不严格,讲课不够认真,结果是学生虽然考试过关了,却没有学到多少经济法知识。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不再适合时代的需求。众所周知,20世纪八九十年代,曾经有过“经济法热”。那时,经济法被理解为与经济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加之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如火如荼,经济法也就自然而然地“热”了起来。
进入21世纪以后,这种违反理性的“热”开始降温,人们逐渐认识到,民、商法才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作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法,经济法虽然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有关系,但比之民、商法,这种关系是间接的、抽象的、遥远的,而民、商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关系则是直接的、具体的、贴近的。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应当取消,而代之以民、商法课程。其意义在于,随着对民、商法学习的深入,其所固有的平等、自愿、自主、诚信等原则和精神,将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有助于将学生培养成自主、独立、有个性而又尊重他人的人。当然,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同于法学专业,所以对前者开设民、商法课程,应与对后者开设民、商法课应当有所区别。在此问题上,应当把握以下三个原则:其一,教学内容力求简明而全面;其二,教学方法力求贴近生活;其三,师资配备力求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最后还需说明的是,在课程的具体名称上,非法学专业的民、商法课程可以考虑叫作“民、商法基本知识”或“民商法基础”之类,而不宜叫作“民法学”。
四、法律英语教学的理念
[关键词] 职业学校 法律知识 职业法律意识
职业学校培养的学生毕业以后走上工作岗位,基本上都是劳动法律的适用主体,所以在给学生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的时候,我主动增加了有关劳动法律知识的内容,并将社会上实际发生的一些劳动争议案例带进课堂,引导学生进行分析思考,从而增强学生的职业法律意识。
近几年来,职业学校培养的学生劳动技能提高很快,高技能人才的数量不断攀升,但是他们的职业法律知识比较缺乏,职业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因此,如何切实提高学生的职业法律意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本人作为一名德育教师,曾就此问题作了一些探索。
我分析了造成学生职业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主观上比较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忽视职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客观上讲,学生都知道专业知识的重要性,能够主动花大量时间应付技能考核,重专业轻德育是普遍现象。
2.教师对提高学生职业法律意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学生就业时用人单位看重的是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用人单位不会在意学生职业法律意识的高低。
3.教材中有关职业法律知识的内容偏少,并且比较抽象,与实际生活有些脱离,不利于教师的讲解和学生的理解掌握。
针对这些原因,我认为最关键之处是要突出学生学习职业法律知识,提高职业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法律规范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社会规范,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必须遵守有关职业法律规范。试想,如果一个人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法律规范,那么,他怎么可能会遵守相关规范呢?所以学习职业法律规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在教学过程中,对于《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一节并没有照本宣科,而是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予以调整:
1.将职业法律定位为重点,将职业道德定位为次重点。如此定位并不意味着职业道德不重要。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律是对一个人最基本的规范要求,而道德是对一个人较高的规范要求,对于学校教育而言,将作为规范底线的法律作为重点是合适的。
2.对教材中的内容作了详略分类。教材中主要有《劳动法》和《公务员法》两部法律,我对《劳动法》进行详细讲解,对《公务员法》进行简略讲解。我们学校毕业的学生今后当公务员的不会太多,因此对《公务员法》进行详细讲解就显得没有必要。
3.适当增加部分劳动法律知识,主要包括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
要想讲好职业法律知识,关键是要密切联系实际。法律知识给人的印象就是枯燥的条文,课堂气氛往往也是活跃不足,沉闷有余。要使学生真正对职业法律知识感兴趣,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最好的办法就是运用多媒体手段将实际生活中发生的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引入课堂进行案例教学。我在选择案例时一般都选择涉及面比较广,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很有可能都会碰到的一些问题。
比如,我在课堂上播放一段电视台曾经报道过的某公司与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视频,然后对案情进行分析。该案涉及到的劳动法律问题比较多,首先,涉及到的是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从这个问题引申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有哪些?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然后,涉及到的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从这个问题引申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最后,涉及到的是劳动争议应当如何处理?从这个问题引申出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协商?如何申请调解?如何申请仲裁?如何以及上诉?我将此案要涉及的到相关法律规定全部打印出来发给学生,然后请学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先进行分组讨论,讨论结束每个小组派一名代表向全班宣布讨论结果并简要说明理由。我最后加以点评。由于学生的积极参与,课堂气氛非常活跃,学习效果明显提高。
由于学生暂时还没有走上工作岗位,所以对于职业法律知识普遍感觉比较陌生。为了能够密切联系实际,我课后布置作业时要求学生完成一份问卷调查,请他们向自己父母询问有关单位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职业危害和劳动保护等方面情况,然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判断自己父母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如果受到侵害应当如何依法进行维权。出乎意料的是每个学生对我布置的作业都相当重视,由于他们家长的配合,作业都完成得非常好。甚至有家长要求学生将老师对作业的批改意见转告他们,因为这些家长自己对劳动法律知识也缺乏了解,他们也想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以及受到侵害应当如何依法维权。我以此为契机,对学习职业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再次进行强调,只有学好了劳动法律知识,以后走上了工作岗位才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学生学习职业法律知识就更加积极了。
笔者从进行职业法律知识的教学实践总结出,在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管是备课、上课,还是布置作业,都应要求学生把掌握的法律知识与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些事情相联系,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再通过课堂讲解与讨论,使之上升为理性认知,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法律意识,达到教学目的。
参考文献:
[1]黄焕初,符惠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参考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关键词:法治教育;问题;创新
自党的十以来,我国的总书记在一系列讲话中,明确提出“法治中国”的科学命题,要求中国坚持学会法律,要求在法治社会中,积极倡导依法治国。现在是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必须用平等的方式来相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中国人民有法律意识,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树立全民法律意识,并把我国法治教育放在首位,把中国建设成具有法治社会的国家。
一、当前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治教育不够重视
目前许多学校日趋功利化,注重短期效益,有些忽社会责任。学校关心的是重点专业申报及学院升格等事项,而这些与法治教育关系并不大,即使做好法治教育也并不能在短期内给学校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时,当前社会环境仍然处于信任高于法制的风气下,过于注重和信赖道德约束,所以学校普遍不重视法治教育,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很多学校的法治教育并不独立,往往依附于道德教育加以实施。
(二)依法治校不够理想
每个学校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特别是一些私立学校,对于学生过于严格,对学生要求很苛刻,学生在犯错误的时候,一般都采取记过处分,严重者退学或者留级。没有考虑学生的切身利益,过于注重成绩,不能从学生的实际出发,让学生处于被动状态,大部分学生有苦难诉,感到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心理上收到创伤,忽视了学生的未来,把学生当成升职奖金的物品筹码,没有一个合理的制度约束。同时,学校对学生的行为管理不是很严格,学生没有法治意识,学校很少对学生普及法治客场,学生对法律知识很陌生,对法治社会大多都缺乏主人翁意识,对于学校下发的强制性命令,不爱接收,慢慢的就出现叛逆心理,久而久之,法律意识就会淡泊,小则不遵守文明公约,大甚至可能触犯法律。
(三)法律课程与师资不足
目前,我国一些比较出名的学生接受法治教育的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是2005年国家教育改革后设置的新课程,其取代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将法律依附于道德之中,法律内容不足三分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学生所学法律知识大为缩减,法律部分内容高度抽象,这部分法律内容给任课教教师增加了授课难度。在师资方面,学校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师大部分是非法学教师,院系书记占据相当比例,这部分教师学历层次相对其他教师较低,往往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变成道德修养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教育效果。
二、关于我国法治教育的对策
(一)运用法律概念,培养法治思维
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只有借助概念才能认识法律进而发展法治思维,教学要领:1、区分法律概念与日常概念,如死亡;2、明确法律概念的专业性,如法人、被告人;3、比较分析相似度高的法律概念,如:权力、权利、法治、法治-违法-犯罪;4、涉及具体概念采用“关键词分解法”教学,以“犯罪”为例,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概念首先界定为“行为”,(体现“无行为即无犯罪亦无刑罚”的价值原则),这能让学生在“法言法语”的耳濡目染中培养法治思维。
(二)加强法律教材与教师队伍建设
可以考虑将法律从思想修养的内容中独立出来,恢复《法律基础》课程设置,增加法治专业知识内容。在社会,针对不同工作性质的成年人,举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个人权利义务相关法律的宣传,形成长效机制。在大学,针对不同学生,开设相关法律选修课程。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应当打造一支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队伍。授课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同时,国家的扶持政策要向法律教师适度倾斜,加大法律教师培训力度,增加培训经费。
(三)创新人文素养培育,拓宽教育途径
首先,要密切关注学生的个性特点,尊重差异性和引导性。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类型的多元化、素质参差不齐,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候,要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其次,要改变教育理念,创新教育内容,改革教育方法,要提高教学效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根据专业的特点来开展教育,同时要改革教育方法,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来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实效性。
(四)营造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
学校不是独立王国,学生违法犯罪的根源最终在于社会,所以改进法治教育还需全社会努力。首先,要积极推进依法治国。严格执行法律,树立法律权威。其次,要落实依法治校。加大执行规章制度的力度,严格纪律和学籍管理,学校制定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应依法进行。最后,家庭的法治教育不容忽视,成年人的价值观与法律意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冀学锋.唐淑萍.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现状与对策初探[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5(8).
[2]王培俊.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8).
关键词:阶段性;长期性;法律素质;“基础”课;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1-0202-03
党的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次强调“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大会提出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和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正义,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将依法治国的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力军,怎样有效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当前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一门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素质培养的课程,我们认为有必要以此为平台进行广泛地探讨。
一、“基础”课法律教育教学阶段性和长期性相结合的意义
“基础”课法律教育是有效推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一门课,其教学的目的是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在“基础”课法律教育教学的全程学习中,大学生可以学习一般的法律知识,掌握一般的法律原理,促进对法律的信赖,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阶段性的学习注重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长期性的学习可以将法律知识内化成对法律的情感和信念,然后通过大学生对法律的内心信念和习惯调控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用法治文明的方式处理好大学生以后生活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对大学生做人成才有价值,对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其可以维持和谐的人际关系,维护国家民主良好的法律秩序,提高大学生对国家和社会的法律责任意识。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因为法律常常以公平、正义等价值为皈依,大学生法律素养决定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追求,进一步影响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败。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只靠“基础”课阶段性的学习是不够的,因为在阶段性的法律学习中,大学生学到的法律知识是非常有限的,很难完成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全面提高。要使大学生对法律有全面的、情感的、深刻的了解,离不开对大学生进行长期的法律教育,而大学生只有法律素质提高了,才能在以后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基础”课阶段性教育目的是集中一段时间,学习法律知识,尽量弄懂基础性的法律知识,并留下比较深刻的印象。长期性学习要求学校构建法律文化的氛围,保证学生将学到的法律基础知识在这样的氛围中得到强化,唤起学生的法律良知、法律情感,在潜移默化中将法律内化。这时法律不仅被学生“吃进去”,而且被学生“消化”了,学生的法律素质才会得到真正的提高,未来的中国才能真正实现法治文明。
二、“基础”课阶段性法律教育教学的方式方法
1.发挥课堂教育教学的主渠道作用。课堂教育教学是系统、单一、集中传授法律知识的主渠道。阶段性的法律教育教学通常集中在一个学期或一个学期的某个阶段,对学生进行强化式的教育,是将普遍、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理传授给学生,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接受只能是规范化的、生硬的。尽管如此,课堂教育毕竟是我们的传统教育模式,已经被实践了几千年,是短时间系统全面地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一个比较可靠的途径,同时获得的法律知识是牢固的、扎实的,也是培养学生法律素质的主渠道。为了使这个阶段性的学习行之有效,我们在课堂教学的阶段性教学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正确地利用好多媒体、社会热点和法律案例,以此加强学生对法律的兴趣和印象。注意法律教育教学的专业针对性。不同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的认知能力和法律学习的重视度是不同的,针对这样一种状况,在课堂教学中,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教学方法。首先要尊重差异,充分认识不同专业的专业特点,从学生的专业需求出发,在具体的教学情景中,根据学生的专业实际情况组织教学,使我们所传授的法律知识和学生的专业特色有一个很好的对接,从而使我们的法律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的专业之间产生一个特定的连动机制,以此获得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另外,“基础”课教科书的设计是前半部分为道德修养教育,后半部分为法律素质教育。在法律部分的阶段性教学中涵盖了大量法律内容(法理学部分、实体法部分、程序法部分)。所以,在教学实践中,要圆满完成对大学生的法律基础教育,有效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师必须处理好教材。在忠于教材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教学目的,对教学内容进行一定的切割和穿插,并在逻辑上进行严格的把关,避免造成道德教育前重后轻,法律教育前轻后重,过分偏重于思想道德修养的教学和实践,过分轻视法律部分的教学和实践。在道德修养部分的一些必要的教学环节中对法律作必要的提及和解释,使法律教育教学能够在“基础”课教育教学中前后一贯,循序渐进,轻重有序,加深大学生对法律的印象。
2.强化实践性教育教学方法,实行引进来走出去。为了更好配合课堂教育教学工作,让学生能够和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一定接触是大学生法律实践教育教学的一个好方法。首先,我们可以聘请律师来到学校,走进学生的视野。因为律师的日常工作就是为人们提供法律服务,在日常的法律服务中,其对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的理解更深刻,更有说服力,更能让学生能在各种法律实务中感受法律的生命和力量。让学生走出教室,走到法律实务单位(监狱或少管所)游学。在阶段性教学中有计划有质量地进行这样几次教学实践活动,能够最大化地丰富阶段性法律教育教学内容,实现阶段性法律教育教学目标。总之,在阶段性“基础”课法律教育教学中,教师既要处理好教材使法律教育教学前后一贯,又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教学方法使学生能够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尽可能达到法律教育教学阶段性的效果。
三、“基础”课长期性法律教育教学的方式方法
“基础”课教育是素质教育而不是技术教育,而素质教育不像技术教育在某个阶段就可以完成,它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学生在润物细无声中慢慢吸收,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作为大学来说这个长期性就是学生整个在校期间,都应该接受法律教育,为此学校应该为大学生长期接受法律教育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高校校园法律文化建设是大学生接受长期性法律教育的一个很好的途径。大学是通过文化培养人才的,因为“对大学生影响最大、最长远的不是某一门学科、某一种知识,而是学校文化,一种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人们在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上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的团体意识、精神氛围”。高校校园文化就会产生这样的影响并将会对大学生的一生产生影响。建立校园法律文化机制是“基础”课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长效机制。因为校园法律文化机制比较容易克服课堂教学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性,在轻松自由的状态下产生对法律的情感,这种法律情感可以使学生产生对法律的特别心理机制。大学生这样的心理气候需要一种长期的法律氛围的影响才能够形成,而只有法律文化才能制造出这样的氛围。既然高校校园法律文化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念的长效机制,那么我们就应该为大学生法律信念的形成创造一个良好的高校校园法律文化环境。首先,我们要在学校日常环境中,在各式各样的宣传栏中不断留下法律文化的影子,设立校园法律文化角。每周设立法律文化日,在法律文化日进行丰富多彩的活动。在这样的法律环境的长期影响下,使法律意识慢慢渗透到广大师生内心,这种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后就会发生质的飞跃,形成法律信念。这样,大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就会形成尊重法律的习惯,也将更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在网络信息中寻找法律文化资源。现代社会网络是大学生获得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有计划地引导大学生从网络中获得法律文化知识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方法。通过案例信息与法律规范的有效整合,以网络信息平台为中介,可以实现案例与规范交互,实现法律规范的生活化过程,增加大学生对法律的兴趣,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理解。网络信息纷乱复杂,通过分类引导,可以提高大学生上网的目的性和自主性,降低学生在一般性网络学习中被其他信息吸引而降低了对有效网络文化学习的可能。在每年的高校校园文化节中将法律文化作为一个必备的部分加以演绎。围绕法律文化主题举行一系列的活动,让学生在娱乐中对法律产生感情。这样可以有效拓宽大学生的法律文化视野,了解世界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和人文素养。社团组织是活跃于大学校园里的学生自主组织。当前,在社团林立的校园组织中法律社团组织较少,学校可以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建立一些和法律相关的社团并指导其活动,使学生在参与社团活动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文化修养,更好地影响他们周围的学生。有效地发动教师、学生将自己的一些法律社会资源引到社团中来,使学生社团的法律活动和社会法律资源能够有效地结合起来。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情操为目的,从法律存在的多个角度加强学生的法律思想建设。学校可以选择一个或几个法律社团作为重点扶持对象,适当拨一些经费,通过校园广播、图书杂志、板报标语等打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文化宣传舆论环境,利用丰富的社会法律资源辅助课堂法律教育教学。
四、“基础”课阶段性与长期性法律教育教学相结合的成果展望
“基础”课法律教育教学通过上述阶段性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和长期性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的结合的思路设计,是根据长期以来高校的教育教学实践,和现有的教育教学环境、条件、育人目的来进行设计和构思的。将“基础”课的教育教学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视野,将学生的学校日常生活和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结合起来。根据上述阶段性教学理念的引导,将法律元素闪现在整个教学过程的每个章节,在量的积累上有效地强化了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不会造成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消化”不良。采取多种形式的教学法使大学生对法律产生兴趣。兴趣是最好的教师,大学生一旦对法律产生兴趣,就会为以后长期性法律教育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根据长期性法律教育教学理念的引导,法律可以通过时间和大学生建立一定的感情,阶段性的法律认识和长期性法律情感的结合,为实现大学生对法律的信念和法律思维奠定了基础。法律素质教育与管理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阶段性和长期性法律教育教学的结合,必将法律的显性教育和隐形性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
当然上述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的实效性是我们的一种期望,其科学性还需要进一步的评估。这就需要我们确立好统一的评估标准,将抽象的内容具体化,兼顾评估标准的可行性和可比性,重视对学生法学理论的学习、法理的理解能力以及守法的实践能力的评估。当这种教育教学方法通过科学的评估被确认有效后,就可以建立学校间的推广机制,突破时间、空间、专业、年级等因素的限制,实现“基础”课法律教育教学效益的最大化,使党的十依法治国的精神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中得到有效的贯彻。
注:“基础”课是指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参考文献:
[1]张惠虹.从“物理聚集”到“化学反应”――大学园区文化建设研究[C]//高校德育探析.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25.
关键词:应用法学;案例教学法;实训教学法
一、选择和设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依据
第一,首要依据是法学教育的任务和目的。方法作为途径和手段,首先应当服务于其目的。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它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力量,也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专业素质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法学教育来说,其素质教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特别是准确掌握法律术语,正确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评论和创新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二是文化素质。法学教育要加强外语和计算机技能培养,加强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环境学、生物学等跨学科的知识和理论教育;三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要提高法律人才的道德素养和公共责任心,使法学学生在受教育阶段就牢固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民主和法治观念、公正和效率观念、理性与宽容精神等。
第二,教学内容。方法属于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法学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推理、法律伦理等等。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在方法上应当注重实用性。中国法学教育过去对应用教育重视不够,大部分法学教育资源被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刚好相反。为此,我们在法学教学内容上应当加强法学的应用性教育,加强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所以,就相应的教学方法而言,在教授实体法内容时应注重选用案例法和模拟法,在教授程序法内容时则要注重讲授法和讨论法的使用。不同的内容适用不同的方法。即使在同一门课的教学过程中,也应当依据每一次课教学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在教学方法上做必要的调整。
第三,学生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虽然教师是主导,但学生是主体,教师的“导”完全是为了学生的学,教师的“教”只有通过学生的学才能起作用。所以,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这是共性。无论是法学教育,还是其他教育,都应当确立“学生本位”理念。作为老师应当把教育当做服务行业来看待,都应当确认,教师是服务者,学生是教师的服务对象。而在事实上,我们一些高校教师,包括法学教师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主导兼主体”,学生成了被动的、单纯的“受体”。教师没有“学生为本”的观念更新,是很难在教学上渐入佳境的。关于了解学生的途径,教师可以通过座谈会、平时师生交谈、师师交流、听课评课、意见反馈等途径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志趣以及希望和要求等状况,然后因材施教。
第四,其他微观方面的依据,例如学生人数和教学空间。我们法学专业生源较广、在校生人数较多,上课时可能有一两个班的小班课,也可能是若干个班的大班课和阶梯教室的合班课。教室越大,人数越多,越难于使用模拟法、讨论法等较激趣的方法。对此,教师可以加强讲演法、案例法的使用,着重从教学内容和表达上去吸引学生。再如教学时间。方法随时间、地点而转移。一周或一天内的不同时间会使师生的体力、智力因素,尤其是非智力因素有着不同的状态。一般而言,第一节课,或者上午,或者周一、周二时,师生的状态较积极,而最后一节课,或者下午,或者周五时,师生的状态较倦怠。所以,同一教法在不同教学时间的效果会有所不同,不同的上课时间要求教师在教法上有相应的微调。当学生处于上述积极状态的时间段时,教师可多使用信息容量较大、要求学生听、思、记较多的教法。反之,在学生容易倦怠的教学时间中,多使用一些较生动、活泼、激趣的教法或技巧。
二、应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设计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法的主线是教师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讨论来指导学生去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所以在应用该法时,教师应首先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有相应难度的教学案例打印成册,提前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在课前对案例资料认真阅读、分析并作出判断。必要时还应要求学生去独自查阅更多的资料,而教师则负责提供参考文献目录和出处。选取案例的途径要拓宽,既可以从“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现在开庭”中选择,也可以从《法制日报》、《文摘报》中选择。案例编写中提出问题这一步非常关键,这关系其利用价值大小的问题。所以,从何种角度评价并提问,必须既要集中抓典型侧面,又要综合考虑,从深层次、多方面挖掘。案例教学法离不开教师的讲解,但是应当精讲多练,教师要精心提炼和设计必须讲授的理论内容,以腾出足够的教学时间给师生研讨案例。另外,还要注重贯穿启发式精神。在案例法教学活动中,教师扮演的是经验丰富的“引导者”角色,教师应当给学生足够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巧妙的设问、提问、讨论等去帮助学生培养主动探索的精神和能力。
那么,案例教学如何进行呢?教师在课堂上讲述一定的法学原理根据需要采用虚构或真实的案例,展示了法官根据这些案例所作的各种判决来反映各种法理学流派的特点,让学生们可以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他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认识以及对法律制度的认识来参与法律程序的。同时,为了做到公正的判决,法官是如何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难题的。根据这些虚构或真实的简要案件事实让学生将扮演律师和法官,根据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他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民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将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二)模拟教学法
“训练学生能力需要教师讲,但主要是在教师指导下靠学生自己去学习。”法学教育要注重应用性教育,要大力培养法科学生的动脑、动手、动口能力,“模拟教学”在这方面大有用武之地。模拟教学方法包括模拟律师办案、模拟法庭审判、模拟检察、模拟公安办案、模拟法律咨询、模拟非讼实务等。该法有很强的综合性,往往同时涉及若干课程内容的应用,从而要求教师必须做好指导工作。以模拟法庭教学为例,首先要精选难度适中,贴近生活,不涉及过多专门知识的案例,事先把尽可能详细的案情资料和有关法规打印出来交给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以使他们事先做准备,同时也要求他们到图书馆和网上去查找更多资料。教师事先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开庭程序及注意问题做重点讲解,并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实地观摩。在模拟法庭开庭过程中,除非迫不得已,教师不要打断学生的进程,而是要做好看、听、记的工作,以便在开庭结束后做好总结讲评,帮助学生逐步提高。
(三)读书指导法、课堂讨论法
该法有助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自由讨论、激烈争辩的氛围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它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其学习和未来工作中非常需要的。讨论内容可以是法理,也可以是案例等。为了保证效果,教师在讨论前应精选讨论题目,并要求学生先行准备,写出发言提纲。在讨论中,教师要做好控制和引导工作,使讨论围绕中心议题展开并逐步深入,使学生积极参与进来。讨论完之后,教师要做好归纳总结,画龙点睛,使学生的认识得以升华。该法的具体应用形式可以是全堂、半堂、十分钟、五分钟讨论;可以全班、分组、前后桌讨论;可以课上、课下讨论:可以课前准备、当堂准备、无准备讨论;可以先讲解后讨论、先讨论后总结;可以适用于旧课或新课。总之,不拘一格,以课堂效果兼教学效果双佳为取舍标准。
(四)师生对话法
指课堂上师生间问答式的口头交流。“学起于思,思源于疑。”该法不同于简单的课堂提问,而是教师就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双向交流,教学相长。这也是法学教师必不可少的教法。该法可分为问答式和诱导式。问答式主要适用于复习巩固学过的知识,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以温故知新。诱导式是为了启发学生思考,进而理解掌握新知识。所以,诱导提问时应符合学生的知识和认识水平,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另外,备课时对所提问题要有所准备,不能上课时跟着感觉走,随心所欲地问。提问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如以旧带新式提问、案例引发式提问、反面设疑式提问、比较区别式提问等。
(五)实训教学法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必要的实训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在实训教学法中,可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为更多的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按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固定的各项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即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在校外实习基地法院、检察院参加具体办案,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够有亲自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机会,使学生既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又锻炼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此外,也要加强对学生口才与写作的培养。因为从事基层法律工作,对口才的要求很高,学生不仅要掌握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还要有雄辩的口才,才能在法庭辩论和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中取得优势。书面写作能力也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所以,口才的锻炼和写作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定期安排学生写专业论文,然后课上互相交流,采取一方阐述,一方提问的方式,通过这种论文方式,学生不仅可以加深掌握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和口才能力。提高写作和交流能力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如就某一专题进行讨论交流,或辩论、演讲等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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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法学教育也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我国法学教育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培养了众多法学界的优秀人才,但是,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不利于法学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因此,从事法学教育的相关研究人员应该对当前法学教学做出及时的反思,并采取措施对法学教育进行完善和改进,期待我国未来的法学教育水平能有很大提升,为社会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法学人才。
1 法学教育的反思
1.1 法学专业课程设置
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对于法学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反映法学教育的目标,而且反映了法学教育的定位。过去,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弊端就是过分重视对学生理论知识的培养,而缺乏对学生职业教育的培养,这种观念突出表现在法学课程设置上,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而言,理论课程占据了其所有课程的80%以上。就拿我国法学教育突出的西南政法大学来说,高校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教育目标是:将其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将来能够从事政法机关或者其他与法律相关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复合型高级专业人才。法学本科生的就读时间为4年,教学期间的课程设置由两部分组成: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整个教学课程中,法学专业课程占据了绝大多数,而有些选修课程也与法学有着或多或少的关联[1]。我们这里所说到的课程设置并不是单纯的特指西南政法大学这样专门的法科大学,而是针对所有开设法学专业的大学,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通常都包含的课程有14门: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国际走私法。
1.2 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
所谓教学内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教材内容和讲授内容。而教师所讲授的内容又是以教材内容为基础的,因而,主要影响因素仍然是教材内容。法学教育发展的几十年来,一直都比较偏重于理论知识教育,然而,伴随时代的进步,社会对法学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法学人才具备牢固的理论知识,而且还要具有法律职业能力。虽然,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也意识到了对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在教学过程中加入了实践教学环节,比如:法庭审判观摩、案例分析等,但是,面对社会对法学人才要求的变化,法学教学内容却没能及时地更新,不利于新一代法学人才的培养。在教学方法上,过去法学教育一直采取灌输式教学方法,在课堂上都是教师照本宣科的讲解理论知识,学生盲目的做笔记,缺乏对学生主动思考能力以及思维模式的培养,而教学评价方法也是单一的试卷形式,很多学生都是在考前为了应付考试而匆忙复习笔记,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学生的实践能力不能得到很好的锻炼,给后期的就业带来极大困扰。好在一些法学教育研究人员意识到了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进而开始在教学过程中尝试采用一些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等新颖的教学方法,以此来增加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1.3 法学人才培养层次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国家也在大力提倡法治建设,因而,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高。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国家开设了多层次的法学教育模式,不仅有高等学历的本科、硕士、博士等学位法学教育,而且也有相关高校附属机构设立的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多种培养模式的法学教育,使我国法学教育呈现了一种多元化的发展格局,并且这种格局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仅仅存在于我国法学教育中,其他国家无法模拟,也无法满足他们自己国家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可以说,当前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独一无二的[2]。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法律重视程度的增加,对于法学人才要求的提高,专门培养高等法学人才的院校数量越来越多,本科及以上学历对法学专业人才的招生数量逐年增加,使得一些?^低学历的法学专业人才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因而,我国很多较低学历的法学专业院校招生人数呈现下降趋势,教育规模也在不断缩小。
2 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展望
就目前发展形势而言,我国未来法学教育应该更加重视对人才职业能力的培养。这也是我国法学教育目标所决定的,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将来是要进入政府机关部门或者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而他们的工作内容可能会涉及多方的利益,无论是对于个人利益还是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都是非常严肃和神圣的事情。因此,我国法学教育必须培养理论知识过硬并且职业能力很强的综合型人才,以此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要求[3]。这就需要相关研究人员对法学教育课程、内容、方法等做出相应的改革。
2.1 完善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满足新时期对法学教育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是至关重要的。首先,法学教学课程设置要有秩序。在教学理论知识教授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进而再通过模拟案例等形式增加学生的实践经验,使学生不仅全面掌握理论知识,并且提高了职业能力,成为综合素质较高的法律人才。其次,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在实践中会涉及多方面知识的运用,比如: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等,因而,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可以增设一些这类学科,起到丰富学生知识的作用,为更好地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奠定基础。第三,增加一些有助于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课程内容,比如谈判技巧、诉讼技巧等,使学生在校期间就可以得到职业能力的提升。此外,还要加强对学生道德素养的教育,培养学生具有高尚的职业操守,使学生成为综合素质过硬的法学专业人才。
2.2 引进先进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选择一些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交给学生讨论分析,在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处于主动地位的,此活动是多向信息交流的开放式活动,学生会多角度、多层面地分析问题,围绕不同的观点展开讨论,就会形成强烈的外部刺激,引起学生的高度兴趣和注意,从而产生主体性、探索性、信息加工的自主性以及协作性、交互性的学习方式。使学生懂得智慧教育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已知的答案,而是拓展思维的广度和深度,获得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从而创造自己对法律理解的构架,真正掌握法律知识,并能将其内化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4]。
2.3 创新法学教育评价体系
在实践性等新的教育模式下,有的课程结束时是没有传统考试的,它需要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出一套全新的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的标准方法。在这种评价体系下,??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基本要素。同时,教育实施的效果是表现在多个方面的,所以评价指标也应是综合的。实践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但是学生是否在承办案件等实践过程中真正地成长了,是否形成了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和知识更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同时新的法学教育模式下也应注重学生职业修养的评价。新的法学教育模式下可采用学生自我评价、客户评价、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教师评价多种评价体系。
证人不出庭,不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不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不仅影响案件的审理,还影响了审判效率、办案质量的提高。因此,需要改变证人出庭难的现象,以最终实现证人证言的证据功能和价值。
(一)立法方面的措施
1.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
履行作证义务对证人而言实际就是一种付出或一种经济利益的丧失。从公平原则出发,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确有必要,他既是对证人作证行为的一种激励,更是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有力保障。[1]在完善经济补偿制度方面需要做的是:第一,补偿费用的范围应包含有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第二,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交通费、住宿费按实际支出计算。误工费按照证人的工资或参照同行业的标准计算,没有工作的可参照证人当地的生活标准计算;第三,补偿费的给付时间。证人的补偿费应在作证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付。我认为应规定证人在出庭作证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在法院领取。
2.建立和完善证人的保护制度。
英国法官丹宁勋爵曾说过:“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能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给予救济。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2]因此,对证人的保护不仅关系到证人能否出庭,还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尊严。为此,证人保护制度不仅是事后保护,还应是事前保护。事前保护应包括为证人保密,使其姓名、身份和住址不被公开,出现威胁证人的情况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把证人转移到安全地点、派人保护等,并且应加重打击报复、陷害证人的法律制裁,同时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追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证人方面的渎职。证人保护制度还应规定:第一,证人的范围。证人的保护对象不仅限于证人,还应包括证人的近亲属及其他需要类似保护的人。从而加强证人的安全感,切实消除证人如实作证而可能给其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二,明确证人保护机关。在《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公检法三机关仅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而证人所遭受的侵害形式多样,有些是公检法三机关无法涉足到的。因此,党委、人大、新闻机构等机关单位也应参与,与公检法三机关共同组成一个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由该保护机构来对证人进行保护。
3.建立证人适格制度,实行免证权。
适当的限制证人资格,既能保障证言的真实性,又能维护社会利益。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免证权的内涵是指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被法院要求提供证言时,基于法律规定对此加以拒绝的公法上的抗辩权。[1]只有法律在规定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又规定证人在一定条件下免证作证义务,两者的结合,才是良法所必须的。我国制定证人免证制度,从我国的亲属关系和社会信用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应规定有:第一,证人与当事人属于配偶或存在血亲或姻亲关系的,证人具有免证权;第二,基于某种职务关系而获知的秘密,如果公开将损害国家、社会或企业重大利益的,或危及到职业的信誉的,证人具有免证权。同时对于证人出庭,不能要求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出庭,这样会延长庭审时间,浪费人力物力资源,只要求关键证人出庭即可。
4.建立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造成了证人拒证现象的普遍。因此,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就必须有相应的强制措施保障它的施行。拒证行为属藐视司法权威,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为此,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强制其出庭作证,严重的应以“藐视法庭“罪追究责任,并以罚款、拘留的方式保证证人出庭。否则法律的权威不能体现,正常的庭审活动无法开展。
5.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
实行新的庭审方式,严格直接言词原则,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 要求证人必须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与质证,接受法官的审查与询问,接受群众与媒体的舆论监督,以追求客观事实和达到诉讼目的.
(二)司法上的措施
1.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法律意识。
虽然对拒证行为有严厉的制裁措施,对推动证人出庭有一定的威慑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证人不知道有出庭作证义务的情形,使制裁措施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彻底消除人们的“厌讼”心理。要让人们知道,诉讼的进行并不是对有关当事人的品质、道德进行价值判断,而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渠道,使人们正式意识到出庭作证实现自己应尽的义务且是一件光荣的事。因此我们应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渠道宣传法律,经常组织司法工作人员进入学校、农村等各种社区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让证人敢作证、愿作证。
2.提高司法人员自身素质。
司法人员要不断提高证人出庭作证重要性的认识,要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懂法守法,严格执法,切实改变询问证人的态度,采用适当的询问方式,正确对待证人、尊重证人,对证人的相关资料严格保密,避免自己形象不佳而造成证人对司法人员的不信任,从而导致证人消极出庭协助调查。
结 语
综上所述,证人不出庭是我国审判工作的一个严重的问题。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不仅要从立法上完善,还应从司法上完善。同时,需要人们去丰富自身的文化素质,提高法律意识,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解决了证人出庭作证的难题,才能切实保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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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独立学院;传统法学教育;诊所式法学教育;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8-0223-02
一、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独立学院的意义
(一)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法学在我国整个教育体系中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是一门相对年轻的学科。从它诞生时开始,在法律院系的教材和讲授方面,就存在着机械和脱离实践的问题。有些人将法律看作是一种独立于社会之外的、自我封闭的学习体系,想当然地认为可以用数理逻辑的推导方法将简单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一切事物、解决一切纠纷。按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学生一到社会上,便会发现原来简单明了的法律规范存在很大的伸缩余地,运用所掌握和了解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解决千奇百怪的社会问题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会显得手足无措、无所适从。对此,我国法学教育界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了一些改进,比如在理论讲授为主的同时附加以案例分析和课堂讨论,通过模拟法庭了解有关诉讼程序以及到法律部门实习等。这种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对法学教育的改革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在更多的情况下,学生只是懂得了法律规范的意思,了解了教师个人对法律及法理的认识,但处理问题的能力仍然有限。从根本上说,现行的法学教育还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讲授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宗旨”,书本和现实相脱节,忽视了对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笔者认为和传统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有很大关系。
首先,从课程设置上来说,目前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是以法学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进行的,基本涵盖了所有部门法领域,但是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得很少,甚至没有开设。
其次,与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较,法律课程中解决实际纠纷和适应社会需要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急需改进或充实。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学教育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缺少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课程结构不合理。
最后,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多数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内容主要还是对现有法律条文的注释以及对课程体系和基本理论的论述。灌输的东西多,分析的东西少;理论的东西多,实践的东西少。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独立学院的意义
第一,诊所式法学教育能激发独立学院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性。在法律诊所里,教师更多的是一个配角而不是主角,他只是为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学生是主体,是中心。他们完全可以不同意老师的意见,因为学生是案件的实际承办人。他们要对当事人负责,这种责任感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道德。
第二,诊所式法学教育有利于培养独立学院学生的创造性和发掘法学新知识的能力。由于诊所的案件多为真实案件,不再是预先有答案的案例分析题,学生的目标不再是寻求所谓的标准答案,不必去揣摩老师的心思,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谋取权利。对学生本人来讲,为当事人谋取的利益就是自己的成绩。学生为此会想方设法去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传统的法学教育的标准答案对诊所学生意义不大。
第三,诊所式法学教育有助于培养独立学院学生的“律师思维”,符合法律职业的演进规律。这对于学生毕业之后从事律师职业是有极大帮助的,因为做律师得用“律师思维”,多为自己的当事人着想,其状态是积极的。而做法官得用“法官思维”,要维护法律尊严,处于司法消极主义状态。这两种职业的角色理念、思维方式、职业技能有很大的不同。传统教育倾向于“法官思维”的培养,案例分析像法官断案,教师也习惯于以法官的身份教学,一些案例分析教材和国家考试题目的答案也是法官断案式的结论。法律诊所几乎没有法官思维训练。
第四,诊所式法学教育有助于培养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办理真实的案件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活动,接待当事人,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思考个案、和解调解、参与庭审等等过程,无不是对学生各方面素质的锻炼。尤其是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正义、感受法律的力量,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综合素质会大大提高。传统的案例教学没有这一功能。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独立学院的具体实践
诊所式法学教育,是将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中,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当事人,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使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的一种教学模式。它的课程分为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部分,课堂教学是对相关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对实践教学的及时总结;课堂外的实践教学则是使学生在真实案件过程中逐步学会各种法律实务技巧。
(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用于课堂教学
1.案例分析
“诊所式法律课程”主要是让独立学院学生接触真实案例,运用所掌握知识提出具体的应对办法和所采取的措施,并经司法实践检验其正确与否。它和以往的案例分析教学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在:
(1)案例分析所采用案例多是已知或虚拟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都可以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自由确定,不像真实的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未知的情况,由于缺少实际的利害关系,学生不会投入、负责地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因此也难以调动学生的参与兴趣,无法真正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诊所式法律课程”所用案例主要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的,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体会到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对个案的处理也会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的责任。
(2)案例教学主要通过分析案例帮助独立学院学生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诊所式法律教育则通过解决具体而实际的问题,锻炼学生实践性思维的能力,注重创造应变的能力,培养一种实践的理性,这是形成法律精神与法律意识所必不可少的。
(3)案例分析终归没有超出理论性学习的范畴,培养的是独立学院学生的学理性思维,而诊所式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教育,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由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让学生学会了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精义和对社会的意义。
在组织“诊所式法律课程”的课程内容时,我们可以通过公检法机关、律师获取案件的基本素材,在教师指导下供教学使用,也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有关律师直接办理案件。学生根据自己所担当的角色,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通过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无论是民商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只要存在认识上的深度,有研究探讨的价值,就可以作为教学的内容。
对这样一门实务性课程如何考核评价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学模式使我们不可能再沿用过去的标准答案的评价方法,需要我们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对学生的新的评价方法,这种新的评价方法对于教师来说同样是需要的。
2.加强课程教学改革
(1)改变现有教材的编写模式,加大案例教学的内容
强调“诊所式法律课程”并不意味着否定案例式教学,案例教学法目前仍是应用较为广泛且效果明显的教学方法,对提高学生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加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很大的作用。为使学生在学习法学理论时能同时了解相关的案例,有必要加大现有教材中案例分析的比例,对目前教材编写的传统模式进行全面彻底的改革,除史论性课程如法制史、法理学课程外,所有专业课程教材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案例及相关分析。
为弥补当前教材的缺陷,增强学生对理论的感知程度,一方面教师应增加面授辅导中案例分析的比重,另一方面可通过网上教学辅导、BBS讨论、课件等将课程讨论、案例分析、参与式教学等多种教学形式组合起来,将案例分析作为教学辅导、课程讨论、参与式和互动式教学的中心内容。
(2)改善现行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
首先,加大提问式教学力度。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即教师在教学中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甚至达到使学生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问题。通过教师不断提出问题,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学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提出问题。教师针对教学中的难点、疑点等复杂问题,用带有启发性的问题在课堂上向学生提问,同时允许同学之间针对该问题进行互问以及向教师提问。通过提问,使问题中的症结和疑点逐渐清晰起来,充分调动了学生关注该问题的积极性,也引起听课同学解决该问题的欲望和兴趣,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被充分地调动起来。
其次,提倡参与式和互动式教学。要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唱独角戏、学生被动听课的局面,就要使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和积极参与者。鼓励学生在课堂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鼓励学生自己设计教学内容,并根据自身的条件设计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同时教师和学生应加强相互交流,这种交流可随时进行,可以面谈,也可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交谈。在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中相互推进教与学的交流,加深教师对学生需求的了解,促使教师不断调整课堂教学内容,使其更具针对性,有的放矢地解决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用于实践教学
1.关键是转变法律教育观念。法律教育改革要明确要求我国法律教育的目标应当是主要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人才,而且是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的高素质的实用人才。法学本科生是法律的实践工作者,绝大多数将工作在司法第一线,如果仅仅拥有法律知识,而不具备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这样的学生是不受社会欢迎的,更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而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为我国法律实践教育提供了很好的途径。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改变我们的观念。
2.解决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经费来源。我国的很多的著名大学的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经费来源都是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而作为地方性的院校,我认为,我们的经费可以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大学内部教育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具体措施有:将现有的教学计划进行整合,即将法学院的模拟法庭、假期调研、社会实践以及《律师实务》之类的课程在法律诊所的平台上进行整合。二是学校管理层必须从有限的教育资金里拿出一部分,支持诊所式法学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采取措施鼓励教师参与诊所教学,这是法律教育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是法律教育的应有成本。三是学生案件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和舆论部门及社会的支持,学校领导可以利用行政资源,给诊所式法学教育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是争取社会的支持。法律诊所可以与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的联系和合作;利用新闻媒体,让社会知悉法律诊所的性质和目的,这样可以争取案源和社会捐助;争取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对法律诊所教育的认同等。
3.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指导教师的来源可以有多种渠道,法学院系的教师应该是主流。诊所式法学教育对习惯于课堂式教学的教师素质提出了挑战。学校应当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从事法律职业方面的兼职工作,增加职业经验和技能。诊所可聘请愿意为法律教育做贡献的资深律师或退休在家有丰富职业经验的司法人员担任学生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关注案件的发展,和学生共同探讨疑难问题,同时要善于引导学生对社会腐败现象的正确认识,鼓励学生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当学生经过艰苦的努力,完满解决了案件,他们会热情高涨,信心倍增,就能始终保持对法律诊所教育的兴趣。
4.对真实案源要进行选择性,最好是类似于法律援助一类的案件,当然,消费者维权诉讼,劳动合同纠纷,妇女权益保护和儿童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案件可成为的重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