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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堂教学改革;案例教学改革;教学效果
中图分类号:G712;D912.29-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2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向纵深推进和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的需求呈逐年上升趋势,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也离不开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经济高端人才。财务管理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正式为了适应这一需求而设立的,它的设置能够为我国广大的经济人才奠定坚持的法律基础。近几年来,各高校立足于21世纪发展的战略高度,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地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对经济类专业人才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将经济类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在既要精经济又要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经济法的课程内容繁杂,教学方式较多,其最初的教学对象设置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所以在财务管理专业的经济法教学当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问题。怎样能够在保留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同时,与财务管理专业知识相结合,让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更好的灵活运用,是值得每一名经济学教师研究的问题。
一、经济法教材分析
在我国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当中,大部分学生考取了财务管理相关的资格证书,这些资质证书能够证明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在考取每个资格证书的过程当中,都需要用到我国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或涉及到经济法课程的相关内容,而我国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的诸多内容多与实际案例具有紧密联系,诸如:破产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公司法、合同法等等。所以,我国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学好经济法不仅仅能够做到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当中有法可依,还能够提升自身的财务管理专业技能。
在我国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当中,与实际具有紧密联系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去案例的资源非常丰富[1]。在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堂教学当中,使用案例教学法,能够摒弃枯燥的法律知识带来的消极影响,能够使得学生充分体会到法律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带来的趣味,能够提升我国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对于经济法相关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
二、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案例教学能够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我国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充分体现了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财务管理专业课堂教学当中,教师将枯燥乏味的经济法理论知识引入到实际的案例当中,运用专业的经济法理论知识对实际案例进行讲解,利用教师提问和学生回答的互动模式,在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堂上构建交流沟通的平台,不仅仅增加了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和谐关系,还加强了对于相关问题的深入交流[2]。利用教师和学生交流互动的平等对话机制和讨论平台,对于同一案例各抒己见,提出自己对于此类问题的看法和建议,提出具有创造性、建设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对策,为他人对于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参考。在我国财务管理专业课堂教学当中,使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加深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对于经济法知识的理解,能够令学生更好的掌握和应用经济法知识,不仅仅丰富了学生对于我国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案例的积累、扩大了自己的知识储备,还提高了我国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对于经济法相关问题的表述能力,对于提升其专业的表述水平具有重要作用[3]。
(二)案例教学能够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堂教学当中,教师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促进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能够促进学生和学生之间的沟通,这种双向的交流和沟通能够实现沟通双方的双赢。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也颠覆了我国传统教学课堂上的“填鸭式”教学模式,解决了我国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学习较为被动的问题,能够启发学生学习经济法的情绪,培养学生对于经济法理论知识的学习热情[4]。传统课堂上,教师传授枯燥乏味的经济法理论知识,学生听的更是索然无味,这是一种教师占据主导的授课模式,不利于学生掌握经济法理论知识。但是,案例教学法的引入改变了这一情况,它让教师和学生在思想上a生剧烈的碰撞,在碰撞中进行合作、共同学习、共同进步。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能够积极调动学生们的参与意愿,在实践案例的探讨和研究当中,掌握经济法理论知识。
(三)案例教学能够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众所周知,我国经济法理论知识具有繁杂、易变等特点,因此在实际的课堂教学当中,教师将所有关于财务管理专业的经济法理论知识都传授给学生是不现实的[5]。我国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必须在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学习、补充相关的经济法理论知识。而案例教学法恰恰符合这一财务管理专业学生的需求,将日后工作所需要的东西提前搬到我国财务管理专业教学的课堂上来,提前学习如何将在实践当中应用我国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理论知识[6]。经济学案例本身具有理论知识和具体事例两种属性,其具有两个意义:其一,利用实际、生动、具体的经济案例诠释生硬的经济法条;其二,锻炼学生对于案例分析的独立性,引导者学生对于案例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发掘,并思考利用经济学的哪一则法条,找到问题的本质,提出具有创造性的建议和对策。因此,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能够培养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并能够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经济法在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教材能够为案例教学服务的内容较少
当前,我国的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教材具有重口碑轻内容的倾向,教材的选择不是以内容为核心,而是将口碑作为选择的主要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出现的问题也不断变得更加复杂,经济法的修订周期和内容也不断缩短和丰富[7]。这就对我国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教材的选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符合现行教学内容的需求,又要进行适时的修订和完善。有些教材虽然编创者的水平很高,但是由于长时间没有修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实际和教学需求,能够为案例教学服务的内容更是少之又少。
(二)教师缺乏案例教学的专业性素养
对于经济法理论知识的授课,教师应该是法律专业还是财务管理专业,直接决定着我国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的授课效果。经济学课程设置在我国财务管理专业当中,授课的教师或者是经济学专业教师或者是财务管理专业教师,为了规避授课教师的频繁调动,就顺理成章的讲授经济法课程[8]。但是这些授课教师并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亦没有专业的法律和经济法理论知识,对于经济法理论知识当中的繁杂性难以把握,对于经济法更加深入的理论内容也难以驾驭,对于使用案例诠释经济法理论知识更是难上加难。
(三)教学模式单一且落后
我国财务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部分主要是对于财务管理专业方面的训练和实践,我国大多数高等院校并没有针对经济法的实践教学,这样的实践教学设置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经济法教学实践的课堂效果[9]。在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堂教学当中,采用传统授课方式占比较高,教学方式也较为单一。经济法理论知识的枯燥无味和自身的抽象性特征,造成了学生对于经济法理论知识被动的学习现状,将精力更多的倾注到课堂笔记和整理当中,多学习经济法理论知识,少应用于实践当中。而有部分授课教师认为案例教学法的备课时间较长,需要大量的案头工作,因此较为排斥案例教学法在我国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当中的应用。
四、经济法案例课堂案例教学改革探究――以破产法为例
授课教师在对于破产案例的讲授之前,需要对国内外的破产案例进行相关查阅和整理,对学生下发案例资料的查阅任务,并将此任务分配给由几个学生组成的小组,选择一个案例作为典型,让学生了解案例的发生背景,对案例的内容、案例纠纷产生的原因、案例处理的最终结果等相关内容,运用经济法理论知识进行分析和讲解,并在此基础之上,小组内部和小组与小组之间展开讨论和探讨,加深对于相关经济法理论知识的理解。
(一)对破产程序结构进行分析,整理出基本思路。
对破产原因进行分析,对破产界限进行界定,进行破产申请,进行破产受理(包括指定管理人、债权人申报债权形成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费用),召开债权人会议,宣告破产(包括开始清算破产、形成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终结。此外,在宣告破产之前,具有启动重整、和解程序的可能性[10]。
(二)理论知识与案例材料相结合
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壮大,在我国乳制品行业当中创造了诸多奇迹。还曾入选《福布斯》中国顶尖企业百强榜单榜首。但随着三氯氰胺事件的发酵,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产。
1.三鹿集团的破产原因和界限(讨论对于缺乏清偿能力的理解);
2.破产申请人(讨论三鹿集团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3.破产受理;
4.宣告破产(讨论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是什么、破产财产的形成);
5.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三鹿集团债权人会议的主持人选、讨论在债权人无法得到全部清偿的现状之下,怎么分配能够更加科学合理);
6.破产财产变价以及分配(讨论三鹿集团破产财产变价的方式以及怎样对分配的顺序问题进行相关界定);
7.破产终结。在对三鹿集团具体案例的分析和讲授当中,将三鹿集团破产案例当中涉及的主要经济法理论知识点让学生们进行全面、系统、深入、透彻的研究和分析,并将经济法理论知识点作为重点的分析内容,包括在启动重整以及和解程序当中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等等。授课教师要注意,在进行理论与案例相结合分析时,必须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让学生们充分理解其中的本质原因,这样能够调动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
五、结语
在我国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堂教学当中,开展案例教学能够将案例教学法引入到具有较强实践性的财务管理教学当中,能够充分将经济法理论知识和财务管理实践应用完美结合并发挥其优势,对于我国财务管理专业学生掌握经济法理论知识和实际运用能力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和正面效应。但是在我国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课堂教学当中引入案例教学法任重而道远,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不仅仅对于实施案例教学的授课讲师提出了较高的专业理论要求,对于我国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也突出了更高的综合素质的要求。因此,在我国财务管理专业课堂实践案例教学当中,应该对各方面进行不断的完善,不断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专业素养的新型专业财务管理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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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学课中的运用价值
在以往传统的教学过程中,习惯于运用注入式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一直以来也是大学普遍采取和主要的教学模式[1]。教学实践充分证明,注入式教学模式讲授方法单一、学生接受知识比较被动等。针对这种教学的实际情况,教学中除了应该注重向学生讲清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外,还要结合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才会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已被教学实践证明是较佳的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教学方法。为了证明这种教学方法的有效性,笔者选取民事诉讼当事人这个案例:即有一对夫妻共同到某法院离婚,夫妻双方在诉讼地位上,都坚持作原告,法院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以此诉不能成立为由不予受理。这样做对否?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应当分析,从诉讼的一般定义和该案例的当事人为着眼点进行具体分析。“从理论上讲,此诉不能成立。因为没有被告,法院无法进行诉讼活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实现的。然而在此案中,法院以此为由不予受理当然是不对的。针对此案,法院要向当事人讲清道理,使当事人了解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人只是称谓上的差别,其诉讼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被告还有反诉权,也会取得原告人的诉讼地位”[2]。这种运用案例进行教学的方法,不仅能激发学生积极思考,加深理解,而且能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能力。
二、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案例教学的目标取向
民事诉讼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与其他部门法律一起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伴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民事诉讼法在保障民商事实体法的贯彻实施、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的目标取向概括地讲表现在:
(一)提高学生正确把握题眼的能力
案例教学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只有正确把握题眼,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举一案例说明:“李赵夫妻于1997年7月关于离婚一事,李于某县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收。对此案应如何处理?”[3]教师与学生分析此案时,首先把握的案情题眼是留置送达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这一规定,书记员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即可。可见,把握准题眼是迅速解决问题的关键,就会取得显著的教学效果。
(二)帮助学生准确分析案情
课堂教学因受时间限制,教师在有限的时间内按照教学计划既要完成法理讲授,还要完成以案解法的教学任务。基于这样的课堂教学目标,针对复杂的案情,教师要做好充分的教学准备,帮助学生准确分析案情。现以案论述: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心打官司会伤和气,便退出诉讼。不久,李认为退出不妥,再次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A.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B.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C.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D.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就此案来讲,教师的主导性分析地位应体现在瞄准法条,切中案件关键性问题。教师的分析过程应当逻辑严密、层次清晰。下述分析过程为论证提供了充实性参考。教师在课堂教学分析此案时,就应当紧密结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根据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从该条规定来看,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李某的诉讼地位并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李某没有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依职权追加。抛开必要共同诉讼分析本题,教师还应当讲明:
(1)当事人(包括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参加之诉)后撤诉,并再次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仍应当受理,民诉意见第14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为了防止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之诉对本诉的审理造成不当影响,拖延本诉的及时结案,法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介入本诉在时间上的限制,即其只能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方可以参加到本诉中来。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可见,教师帮助学生准确分析案情,以现实事例把抽象的法理讲解的通俗易懂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目标。
(三)要求学生正确明辨法理
以案说法的目的在于明辨法理,掌握法理的意义在于正确理解法律规范。教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时,要求学生掌握扎实的法理是必要的。例如在分析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人与委托人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问题时,有四种观点:A.委托人的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法定人;B.法定人可以是委托人的委托人;C.法定人的被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D.委托人的被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教师在讲解分析此题时,运用法律条文是无法解决的,这样类型的问题只有在掌握扎实的法理基础上才能迎刃而解。教师在讲解时,要讲明本题考查的是委托和法定制度。A项中,因委托人权来源于被人,其在民事诉讼中并无独立的诉讼地位,故此其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被人;而法定人与被人诉讼权利是同一的,所以A项正确。B项中,法定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委托诉讼人,也可以是委托人的委托人,因此B项正确。C项中,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分类不同于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而诉讼行为能力只包括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两种,对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人代为进行诉讼。因此C项正确。D项中,因委托的被人需要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合同和签发授权委托书,因此必须以有诉讼能力为限,此项也正确。可见,法律问题的解决除了依据法律规范以外,还需明辨抽象的法理。要求学生正确明辨法理是教师案例教学的重要目标。三、民事诉讼法学实施案例教学的主要原则和方法设计“案例教学法是由哈佛法学院院长朗代尔教授首创的,是英美法国家进行法学教育的传统教学方法”[4]。
案例教学法必须遵循的教学原则:一是案例选择具有目的性。选择的案例要符合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不能使选择的案例与教学内容脱节,更不能单纯为了活跃课堂气氛而无目的性。二是案例选择具有真实性。真实性是案例的本质属性,如果选择的案例缺乏真实性,不能反映客观实际情况,不仅给教学带来难度,而且不利于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案例选择具有典型性。因为“案例教学是一种启发式教学,它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积极思考,而且使学生积极参与分析解决案情,锻炼和提高学生运用诉讼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5]。
提高对法理学重要性的认识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和核心,法理学“通过捕捉和表达所处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为当时的法律体系、法学体系的建立寻求思想基石,或者为法律制度和法学的变革提供精神推动力量”[3]63。这说明法理学对法学学生来说,既提供专业基础知识,又培养法学价值观念。如果没有法理学基础知识的学习,部门法的学习势必举步维艰;而缺乏现代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的法科毕业生会欠缺法律信仰和法律思辨的能力,即使其从事法律工作也至多是个法律操作者,对待社会法律问题不能把握其深层次的价值观念,体现不出法律工作者的法治情怀,往往被媒体或权力所左右,最终不是把法律作为信仰而只是作为一种谋生的职业。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弗兰克指出的那样,出任司法高位者,必须具有哲学家、历史学家和先知的素质[3]19。而法学本科新生刚刚从高中进入大学,对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刚刚开始接触,他们的法律意识往往比较简单、浅薄,需要教师去进行启蒙,为一张白纸画上基本的框架,法理学作为专业基础课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成功的法理学教学可以为他们灌输基本的法治理念,培养法治信仰和职业法律精神,塑造理想的职业人格。这样就能及早确立学生的职业意识,明确学习方向,同时完善学生的人格,培养其理性、坚毅、热爱自由、维护正义的职业特质。不成功的法理学教育,则是缺乏价值支撑的应试教育,将有趣的法学教育变成了枯燥的法条机械记忆,因此,应提升对法理学的重视,真正保证法理学的核心地位,在课时、师资和教研方面凸显其重要性。
编写独立学院适用的法理学教材
针对目前独立学院法理学教材比较混乱的情况,独立学院应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统一规划法学专业本科教材,因为法理学是大一新生最先接触的一门课,教材的好坏直接影响学生对法学的印象和学习法律的兴趣。适用于独立学院的法理学教材,至少应符合以下两点:首先,作为独立学院法科学生使用的法理学教材,应当有针对性地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量身定做,要通过教材改变学生那种以为法理学知识枯燥、空洞、无用、低级、远离生活、不着边际的错误印象。这就需要教材编写者既要吸收鲜活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和深刻的法哲学成果,完整、准确地展示法理学的真实面貌,让教材所传授的知识是权威的、经典的和有实践意义的;其次,鉴于独立学院学生的层次与母体学校以及高职高专有别,教材要深浅适度,既要完成法理学的使命,向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又要避免理论过于复杂和难以理解,同时要突出实用,对相关的社会现实法律问题有所体现,增强教材的现实性和趣味性。为达到这种效果,应用于独立学院的法理学教材可以考虑多增加法律历史典故、法学家介绍、法理学经典案例和法律故事,并做到教材能够和社会热点事件问题结合、和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实际结合,因为法学专业涉及到的是社会问题,而社会问题来自于社会现实,只有理论能够为社会实践服务,才能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
法理学课程分两段教学
依据认识的规律和法理学的基本特点,应该分阶段教授法理学:一是在大学一年级法科学生开设法理学基础理论课,主要包括法学导论、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教学内容完全是知识性的,重在让学生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侧重于学生法学知识的“入门”引导,解决目前法理学教学中因学生刚进入大学即学习此类抽象理论知识而不能很好接受的问题,为今后分门别类地学习法学其他学科奠定专业基础;二是在大学三年级开设法理学原理课,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法的一般理论和方法论,内容应包括法的价值、法的起源与发展以及法与社会,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之所以要提倡分阶段教学,是因为这符合认识的规律。把法理学这门理论课放在大学一年级开设,就是遵循演绎法的学习方法,其优点是能够为初学法律者系统地提供一整套法学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价值观念,但法理学特点是以理论阐释理论,对于独立学院的学生来说,这确实有点勉为其难,因为其本身理论水平的欠缺,加之法理学的抽象性和大学一年级学生对法律的知之甚少,许多法理学知识很难理解,但是如果不放在大学一年级开,而放在大三甚至大四开设,遵循着归纳法的认识规律,先让学生学习具体的部门法,再学习法理学,学生又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和不能熟悉许多法律术语,在其部门法学习中需要另外补充许多法律概念,也不能理解其他部门法背后的支撑原则和理念。所以理想的方法是大学一年级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基本法律制度,这样在学习部门法时就有了一定的专业基础;同时大三的学生经过部门法的学习,获得了具体的法律认识后,对部门法有了基本把握,对其进行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就成为可能,在此基础上涉入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等技术层面和法学方法的内容,再总结法律背后所渗透的价值和理念,可以使法理学知识更加生动具体而容易理解,正如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4]同时这也有助于高年级法科学生的考研、司考和做毕业设计。
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以向学生灌输确定性的知识为特征,针对独立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我们还应该坚持这种教学方法,同时要结合其他教学方法,提高法理学的课堂生动性,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首先,在课堂讲授方面,宜以一本教材为主,便于学生依托教材自学。理论讲授应深入浅出地精讲,教学内容要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要积极结合社会热点问题,注重对一些重点疑难问题的分析和挖掘,并适当介绍国内外理论界对重要法理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和研究兴趣,开阔视野。其次,教学中尽量多采用案例教学,使抽象问题生动化。法理学需要用案例来阐释,在缺少合适的典型的而又真实的案例的情况下,需要教师下工夫收集、整理教学案例,并逐渐形成教学案例库。再次,借助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如多媒体课件、视频、图片等增加教学的直观性和生动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善教学效果,解决法理学内容抽象枯燥的问题。比如,可以将《大家看法》节目中一些鲜活、生动、有说服力的相关案例的视频穿插于多媒体课件中,教师进行点评式教学,或者组织学生观看法制电影像《盲山》、《秋菊打官司》等,要求学生写出观后感,以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和现实关怀。还可以采用讨论式的教学方法,通过讨论,让学生有思考、发言和论辩的机会,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同时锻炼口头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也可将教材教学与阅读经典相结合,教师在讲授教材内容时,穿插相关经典著作的背景和内容介绍,引导学生去阅读经典,激起他们对经典的兴趣;同时给学生开出经典书目,供学生选择阅读,如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和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等,经典教学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理论思维和法理感悟能力,增强学生的历史感,提高其理论素养。最后,在法理学实践教学方面,可以引入诊所式教育,包括法律咨询、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社会调查、实习等。“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是一种由学生亲自担任法律关系中的某一角色,具体参与法律实践来思考法律问题的活动[5]。例如对重要案件的庭审观摩和模拟法庭,要求学生写出评论报告,以此来培养法律技能和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这不仅给予学生法学技能方面的训练机会,进一步增强对法理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同时也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增强其关心社会的情感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
目前很多专业的教师和学者都在研究如何改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方法,大部分学者都在探索案例教学法,也有学者创立了更新颖的教学方法。笔者认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方法改革应该进行以下突破:
(一)改变教师单方面的灌输模式,适当引入新的教学方法,加强与学生的互动,让老师和学生都成为课堂的主角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属于公法序列,它具有自己的课程特色,且该门课程的理论基础知识在整个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基础知识没学好,那么在学习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的相关知识时会很吃力,会碰到知识的衔接问题。因而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特别是纯理论教学部分,往往会进行灌输式的讲授,这种方法既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也阻碍了学生的学习动力和热情。当然我们也不能为了营造好的教学气氛,盲目的运用课堂讨论法和案例分析法,因为行政法的部分基础理论本身具有的严谨性,要求我们要认真的进行梳理和归纳,呈现给学生,学习这些知识就需要静下心来认真归纳总结,不必过分的强调课堂气氛。
(二)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行政法与我们的生活实践密切相关,因而学好行政法,不仅要完整的掌握该门课程的基础知识,更要能将理论联系实践,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运到的与行政法相关的各种问题。为了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我们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英美国家的法律诊所式教学,以社区为依托,让学生走入社会,提高自己的实践技能。此外学校还可以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以此搭建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真实案例的平台。同时学校也可以组织学生集中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接触真实的案件,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
(三)充分发挥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和效能,为学生所用,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目前法学专业的学生普遍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就是虽然在校认真学习了法学的相关基础知识,但是毕业工作后,并不能及时的适应现实的工作岗位,很多人要在工作的过程中继续学习很长时间,才能独立处理各种问题。这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和重视,重新审视我们的教学方法,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探索更加符合社会需求的教学模式。为此笔者认为,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模拟法庭和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不能只当做摆设,要让学生充分接触真实的案件,以真实的办案程序和方法处理各项问题。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模式探索
笔者结合自己的多年教学实践,针对实际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教学模式的改革措施,以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改革提供一点参考。
(一)模块教学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虽然内容非常庞杂,但是还是有自己的课程体系,笔者将该课程分为以下五个模块,即行政法理论概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既分模块进行教学,又注重各模块之间的关系,由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与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密切相关,所以在平时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梳理清楚模块之间的关系。由于每个模块都具有自己的特点,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有针对性的采用最适合的教学方法。比如行政法理论概述和行政主体部分,运用较多的是归纳总结法和对比分析法,侧重于梳理清楚基本理论知识,为后面的教学打下基础。而行政行为部分较多的运用案例教学法、热点问题评议法和课堂讨论法。行政诉讼部分则运用模拟法庭进行实训。模块教学法的具体操作环节是:(1)梳理本模块的知识体系,定位本模块的学习目标、学习重点和难点;(2)分析本模块在本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清与其他模块之间的关系;(3)教师按照本模块的知识体系进行知识的系统讲解;(4)归纳总结本模块的知识结构,结合相关的理论知识进行案例分析,并针对前沿问题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完成一定的作业任务。
(二)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法学专业常用的教学方法,但是对于本方法的运用形式不同,产生的教学效果也会不同。通常情况下,绝大数教师在运用案例进行教学时,案例都是起到辅的作用,最常见的形式就是以案说法。教师运用讲授法讲解国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原理,在肯定这些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举几个案例进行佐证。这种形式的案例教学目的只是让学生掌握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不能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独立判断能力。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其他形式还有以个案推出行政法理的形式和以案件诘难法律规则的模式。教师通过案例导入的形式,先举出几个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分析,最后总结出行政法理的结论。或者教师列举一些案例,利用这些案例对当前行政法存在的问题和法律漏洞进行诘难。这两种模式仍然没有发挥案例的最大效能,无非都是为了说明一个肯定性的结论或者否定性的结论。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的最高价值应该是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拓展学生的思维空间,特别是现实存在的争议性问题和尚未解决的问题,以启发式的形式引导学生积极的思考,培养学生的创新性思维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一个案例只是为了说明一个法理知识,那么这种案例教学法的价值只是为了得出一个肯定的结论,它就没有发挥出案例教学法的最大效能,因而我们在运用案例进行教学时,同样要认真思考运用案例教学的具体模式,发挥出这种教学方法的最大效能。
有利于调动学生积极思考明辨法理的学习兴趣
案例教学中的学生主体是案例教学的参与者,学生应该从以往被动的接受知识者变成主动探索者,案例教学形式上脱离了书本理论的讲解,但实际上是对理论传授效果的更高要求。由于学生的个性不同,学习方法不同,因此在案例课堂教学的设计中,应该尽量照顾每个学生的学习力。只有保证每个学生在理论准备充足的情况下再讨论案例才能受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例如,教师在布置讨论的案例后,学生要在课外对相关知识点进行资料收集,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例讨论体现出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感到学习负担并未减轻,实践证明,运用这种模式教学,不仅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也能使学生会更加觉得轻松愉快,学习能力也会得到较大提高.
案例教学法应遵循的原则
(一)知识和能力并重原则
知识和能力并重原则是指教师在向学生传授法理知识的过程中,不是单纯让学生掌握知识,而是要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重点要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操作应用能力。教育学理论认为,知识是个人后天获得的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能力是其完成某项活动所表现的个性心理特征。大量的教学实践证明,能力的发展必定以知识的积累为前提,在掌握和运用知识过程中来加以实现、并影响知识掌握的速度和知识的运用效率。法学案例教学法就是要运用教育学理论,要求教师在传授法学理论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启发和引导并用原则
启发和引导并用原则是指教学活动以启发启迪为引领,激发学生从事积极的智力活动。在教学活动过程中,从质疑问题、答疑解惑中理解教学内容,融会贯通地掌握知识,并培养、训练学生良好的思维能力和积极主动精神。讨论案例法的运用,使教学活动的互动氛围浓厚,使教师在组织学生讨论法律案件时,不断启发学生积极思考。教师对学生的思考在认真分析,指出不足的基础上,明确思维方法,切实达到理解知识、掌握法理和增强能力的教学目的。
案例教学的实施
(一)课前分析案例
例如在讲解“劳动争议的处理及简易程序中的先行调解”这个问题时,给出这样的案例让学生讨论:“王某是某电网公司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为赔偿问题与电网公司发生争议。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理争议?”让学生分组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派代表发言,讨论要有根据,能以理服人。
教师在出示案例后还可以提出如下思考题:你对这一事件作何分析?你能考虑哪些可选择方案?你最倾向于哪一方案,为什么?你的实施计划是什么?针对上述问题,在学生自由讨论的同时,教师以巡回讨论小组的方式启发引导学生,指导学生运用法理分析案例、结合法条解决案例,帮助学生提高以案明法的思维能力。关于这个案例的回答,在教师的启发指导下,同学A的分析是,王某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同学B的分析是,王某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讼。同学C的分析是,王某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同学D的分析是,王某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
(二)课中分析案例
课堂中案例讨论首先是分析案例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措施。讨论达到一定程度后,教师针对讨论的案例及时进行分析、讲解,梳理思维过程,归纳规律性的知识。针对四位同学的分析,教师要讲明:“同学A和B表述了劳动争议解决的一般程序,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同学A和B的分析符合这一规定,是解决本案的正确方案。同学C的分析将劳动争议案件混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忽视了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解决本案的错误方案。同学D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工伤赔偿案件的特殊规则的角度分析本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法院在开庭审理工伤赔偿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从而可以肯定同学D的分析是正确的”。
一、内容改革应轻理论体系重实际应用。
对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有限的学时数不可能使其过多探讨经济法理论并取得较深的造诣。经济法教材通常以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开篇,涉及诸多艰深的法学原理和理论争鸣等纯法理的研究,学习难度大而实际意义有限,对学生的学习热情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轻理论体系应该是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方向和重点。
1.经济法课程基础理论部分应注重实用性。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一般不具备基本法理常识,将来主要从事经济和管理方面的实务工作。他们学习经济法,只需要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法律体系等与后续学习内容相关的简要知识点就可以。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逻辑,为学生构建一个结构清晰的经济法理论体系。然后按照这一体系,再就具体的部门法深入学习,学生的思路就会非常清晰,并且对经济立法的现实意义会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2.教学内容应与专业其他课程相配合。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需求和其他课程内容适当增减,形成相互呼应的统一体。如会计电算化专业的专业课中已经包含的内容,那么经济法课程中就可以删减这部分内容;金融保险专业要专门学习金融法规,其证券法、保险法以及会计法的内容在经济法中也都可以删减,从而减少教学内容的重复。而市场营销专业就要以合同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为重。实现教学内容的配合并不困难。虽然无法满足每个专业的教材要求,但是只要依据经济法理论体系建立固定课程内容模块,然后适当变化课程内容模块就可以了。在学习中,可以根据不同专业需求适当增减教学内容,做到因人施教,而不是因教材施教,一本教材到处讲。
二、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方法与教学理念。
通过教学内容调整的教学实践,发现毕业学生的专业理论水平,得到了用人单位的赞许。但在教学实践中,我们感到经济法作为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课程,如果单靠以教师讲授、引导为主的教学方法,也很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生的主体地位也无从实现,那么无论有多么科学的教学大纲、适合的教材、先进的教育技术,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和发展仍会受到限制。
笔者认为参与式教学法是解决该问题的好方法。参与式教学法是一种合作式或协作式的教学法,几年来笔者一直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用参与式教学法之一的“3+3互动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可变学生在课堂上对知识的被动接受为主动探讨,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3+3互动式”教学法:学生和老师在课堂上分别做好三件事。其中,学生做好“发言-点评-讨论”,老师做好“要点讲授-纠错-答疑”,老师提前将课堂要探讨的题目、内容及要求交给学生,学生分为发言组、点评组和讨论组,分别进行准备。上课后发言组先做主题发言,然后点评组点评发言,老师就发言与点评进行总结评定,纠正错误,解答疑难问题,并引导讨论组进行讨论。这种互动式教学方法,由于学生不是被动接受知识,而是主动参与发言、点评、讨论,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
这种方法实施的关键在于教师对参与式教学活动节奏的控制、各方观点争论的协调以及总结评定的归纳。尤其是总结评定,要有针对性,要在理论与实践上的高度概括性。因此,该方法对教师专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对教学的控制能力以及教学现场的随机应变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实践互动式教学理念,一个具体的做法就是教学过程中的案例教学。就是恰当运用案例教学来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是水融的关系,没有案例的经济法课程是很难引起学生共鸣的。但案例太多,则会扰乱课程的讲解。因此,案例的运用应该恰当。
第一,教师要明确,案例虽然是经济法课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案例教学始终是理论教学的辅助,不能喧宾夺主。案例法教学的目的在于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促使其积极思考,领会法律原理,学会解读法律条文,并加以灵活运用,是为进一步学习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服务的。过多列举案例必然会影响教学的进程和教学的最终目的,影响整个教学计划。
第二,案例选择要与教学内容相一致。使用案例是为了帮助学生领会、消化、吸收所学的知识,因此所采用的案例必须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紧密结合所讲授的理论知识,使两者互相印证,这样才能达到使用案例的目的。如果案例与知识点没有必然的联系,或者牵强附会,那么案例的使用不仅毫无意义,而且会弄巧成拙,使学生产生不必要的疑问,严重影响教学效果。故而在选择案例时,必须与教材的理论体系和逻辑顺序相呼应,与法律规范的内涵及构成要件相一致。不能脱离课程的基本内容选编案例,避免选用的案例和教材内容“两张皮”的现象。第三,案例选择要难易适度,贴近生活。案例是对知识点的解读,应该简单明了。无论是让学生讨论的案例,还是引导学生剖析的案例,即使有案例解析答案,学生也有一个阅读理解的过程,如果案例中涉及的人和事过于复杂,就会使学生无从下手,产生畏难情绪或依赖思想,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笔者认为,案例不怕简单,只要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能够充分解释和说明所要讲授的法律知识,并帮助学生理解、掌握,进而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就达到了预期目的。案例最好选择发生在大学校园、大学生身边,与大学生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更容易被学生接受并在心理上产生共鸣,使他们有一种现实感、求知欲,从而自觉地想了解案例的具体情况,弄懂相关的法理依据,明白最后的处理结果。第四,案例教学方法要得当,时间安排要合理。教学实践中,有关案例的教学方法有多种,如教师直接讲解、教师启发式讲解、学生先讨论教师再归纳点评、学生分组研讨再辩论等,都能培养学生对知识的获取、整合、创新和运用的能力。但是,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并不能独立于教学计划之外,因此,案例教学方法的选择一定要符合教学实际。某一知识点的案例,应该以教师直接讲解或教师启发式讲解为主;全章结束后的综合案例,应以学生先讨论教师再归纳点评为好;特别复杂的案情,适用于学生分组研讨课堂上辩论的教学方式,但不宜多占课堂时间。至于由学生组成“律师”小组,根据教学内容查找案例并制作演示文件,从解说案情、对案情进行分析到对案情做出定案结论,在后续课程中对自己的案例进行分析讲解的教学方式,应该更适合于课后作业。
关键词 行政指导性案例 法理学理论 进程
一、行政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概念
一般认为,“指导性案例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依审判管理职能确立的、经适当程序确立并经适当形式公开的、 具有典型监督和指导意义的、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案例”。我国指导性案例按照案件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民事指导性案件、刑事指导性案件和行政指导性案件;按照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公安部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三种。在此篇文章中,笔者要研究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指导性案例。
二、行政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发展
2005 年 10 月 26 日,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50项改革任务和改革措施,其中第 13项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这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改革的开始建立。至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案件指导工作的规定》,规范了法院指定指导性案例的一系列问题。最早的行政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4月14日的第二批案例中规定的,至2014年1月26日已经了六批指导性案例,涉及行政法的多个方面。
三、行政指导性案例制度体现的法理学的理论
(一)符合法的演进和发展的规律
法的演进和发展规律是指法的继承、法的移植和法制改革的过程。行政指导性案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的发展规律的过程。在历史上,我国虽然没有类似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但我国古代一直存在着案例辅助审判的历史。例如从秦朝的“廷行事”,到汉代“决事比”,到唐朝时的“律令格式、典赦比例”,再到明清时“比附判例、律例并行”,通过固定的法典与可变的案例共同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稳定性,是中华法系的特点也是优点。上述所说的各种制度都是我国历史上使用行政案例辅助审判的证据,从某种情况上而言,表明了案例指导制度是有渊源的,是对历史法律的继承。
从实质上说,我国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有异曲同工之效,虽然不能完全从国外将判例制度移植到我国,但判例制度仍然应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在“二五”纲要中明确指出是借鉴判例法中的优点创制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
当今社会,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社会矛盾突出,各种情况复杂多变,并且法律本身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宜频繁的修改,因此从根本上我国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是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符合法制改革的发展路径,也符合法律制定的规律。总之,案例指导制度不是中国的独创,它是结合了判例法的优点从国外引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所以这一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运用了法的移植的方式。同时,这种移植不是“拿来主义”,而是结合中国的特色发展中国的制度,这又应运了法的改革的方式。通过法的改革,将移植的法结合中国的国情成为适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在这个基础上,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得以产生并存在,今后也将发展完善。
(二)体现法的指导性规则和教育
行政案例指导制度,从其制度名称中就可以看出它所蕴涵的指导性意义,体现了法理学理论中的法的指导性规则。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相比较,虽然我国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在司法应用中它的指导性规则导致其具有一定的“准司法解释”的性质,即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指导性案例的本质和特点决定了其宏观作用是“类似情况类似处理”, 微观作用是“后案对前案规则的适用”。
行政案例制度也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首先,它有利于实现法律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教育相关工作人员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其次,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的也有利于相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加强理论和实践的功底。
(三)体现法的公正性原则
首先,在现实的行政案件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不仅违反法的公正性,也损害了法的权威性。行政指导性案例都是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得出的一些典型案例,疑难案例,可以为后来的案件提供解决的思路,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它的实施从一定层面上为案件的审判起辅助指导作用,体现了法的公正性的原则。同时,行政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实现个案公正,体现法律的实质性的正义。公正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没有公正,人们很难实现对法律的尊重。
其次,行政案例指导制度是有一些专业人士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例如一些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等,由这些专门的人才提出的意见和案例,是该领域的典型,能深切反映我国坚持司法为民的主张,促进民主的进程。 但是,在行政指导性案件中,笔者认为缺乏一类典型的推荐主体,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指导性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且行政案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行政指导性案件应当扩大推荐主体的范围及于行政机关,并且由于行政机关处于公权力机关的地位,行政指导性案件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问题也值得探讨。
参考文献:
[1]陈灿平.案例指导制度中操作性难点问题探析[J].法学杂志,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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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霁霞.行政判例制度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02,(4):49.
案例教学法党校主体班教学改革案例教学法近几年来在我国的教育方法改革中被广泛地提及,一些高校的法律专业已开始尝试用案例教学法来讲授法律课程。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党校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主阵地,主体班教学也面临着教育方式改革的问题,我们有必要重视一下案例教学法,将其运用到党校的主体班教学中去。
一、案例教学的概念和特征
1.案例教学的概念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释解相关理论内容并培养学员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法学教育领域的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释解成文法内容并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
从广义上讲,案例教学可界定为通过对一个含有问题在内的具体教育情境的描述,引导学生对这些特殊情境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在一定意义上它是与讲授法相对立的。在传统法学教育中,教师也常常讲到案例,其模式是:教师系统讲授法理论、法规则后,举出典型案例并加以分析,让学生进一步理解法理论、法规则。因此,传统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演示只能称为举例。这种举例不是学生讨论,正如潘维大先生所述:“虽偶有发问可形成师生互动,但教师通常背负教完课程的压力,因而无法作深入的探讨。”在教学的方式上仍然是教师讲、学生听,因而其目的也仅仅是解释法理论、法规则,而不能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以对具体事实的观察和分析为前提,主张透彻地观察个别事物,深入剖析它的一切方面,注意研究教育事实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它所关注的不是教育的共性和一般性,而是教育的特殊性和多样性,用以从具体的历史事实中提炼理论分析的基础。因此,案例教学是一种演进分析,得到的是一种分析规律。
2.案例教学的特征
(1)案例的运用
案例教学中一个最为突出的特征是案例的运用,它是案例教学区别于其他方法的关键所在。案例是包含有问题或者说疑难情境在内的真实发生的典型性事件。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实际情境的描述,在这个情境中,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同时也可能包含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教学案例描述的是教学实践,它以丰富的叙述形式,向人们展示了一些包含有教师和学生的典型行为、思想、感情在内的故事。案例展示的都是一个又一个的事件,作为事件,就不能是对事物的静态的描述,而应展示事件演进的过程。事件中包含有问题或疑难在内。换言之,只有那些含有问题、矛盾、对立、冲突在内的事件,才有可能构成为案例,简单的“白开水式”没有问题在内的事件,不能称之为案例。同时,通过这个事件,可以反映一定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类似的情况,可以给案例阅读者带来这样或那样的启示。此外,事件必须是真实发生的。案例读起来生动有趣,像一个故事一样,但这样的故事必须是真实发生的,杜撰出来的故事即使再有趣,也不能称之为案例。
(2)教学互动
与传统填鸭式教学不同的是案例教学法重视的是师生之间的互动。就教师来讲,他有责任去选择和组织所要讨论的材料,要从大量的资料中选择出适当的案例。并且,如果手头没有现成的可以覆盖所要教学内容的案例的话,他还要自己动手撰写出这些案例,并以一定的程序把它呈现出来。就学生来讲,他也担负着一定的责任,要对教师所提供的具体事实和原始材料进行分析、讨论,并从中得出对自己日后的办案工作有用的结论来。这也意味着学生必须要做好课前准备。在课堂上,每一个个体都需要贡献自己的智慧,没有旁观者,只有参与者。学生一方面从教师的引导中增进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及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从同学间的交流、讨论中增进对问题的洞察力。
(3)时代感强
为了更好的将法律知识和实践结合起来,在选案例过程中,必须要挑选与当代社会紧密结合的案例,这些案例必须能够反映出现实生活,这样才能通过案例的分析,引发的思索,思考一些现实问题,解决当前人们的困惑。一部成文法是相当稳定的,修改程序甚为严谨,所以它不能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及时变化,要想让大家的学习、思想跟上时代步伐,只有不断更改教学中的案例,让人们了解成文法怎样和现实生活结合在一起。如果还使用几年前的案例而无视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生活,那人们思考的、领悟的也只是几年前的社会,那这样的教学也是失败的教学。因此,案例教学是紧跟时代步伐的教学法,具有很强的时代感。
二、党校主体班学员的特点
1.年轻化
干部年轻化的趋势直接反映到了党校学员方面。以地市级党校为例,年轻的正科级、副县级领导干部占了很大比例,使得班级氛围活跃,充满朝气。他们有接受新鲜事物的渴望,对传统的讲授式授课方式有一定程度上的厌倦,希望党校教育能进行改革,尤其是教学方式的改革。
2.专业化
近几年干部队伍专业化也非常明显,很多领导干部甚至是某个领域的专家学者。但是,越是在某个领域专业,势必会在其他领域陌生。有些领导干部讲起自己领域的工作、理论,水平很高,但一涉及其他领域却显得很无知。
3.注重学习但知识结构尚待完善
现在领导干部注重学习的倾向很明显,他们平时也非常注意及时学习。但是,他们因为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学习时间分散,导致他们学习是支离破碎的,不成体系的,在知识结构上也偏重于某个领域而非全面的、最新的知识。
4.实践经验丰富但理论水平有待提高
党校学员,人生阅历丰富,实际知识广博,视野十分开阔。作为实践工作者,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某一业务领域的行家。不过,尽管学员中包含少量的理论工作者,但就大多数人而言,他们对于理论、党和国家的基本理论了解得并不系统,也不深入,一些人甚至有较大欠缺,亟须加以弥补。基本理论,对于领导干部具有更根本、更长远的作用。不少学员,平时忙忙碌碌,缺乏自觉读书和进行理论思考的习惯,也需要加以改变。党校的教育,主要就是面向经验丰富的实际工作者的理论、党和国家基本理论的教育。
三、案例教学在党校教学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