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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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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理分析 法律调整 道德调整

一、对婚姻法草案第二条的评析

(一)婚姻法草案第二条概述

婚姻法解释三草案中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娴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我们可以知道,婚娴法解释三是拟对第三者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相关保护,最近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对“小三”这一热门话题进行规制。

(二)对婚娴法草案第二条的评析

本条规定在我国立法上具有一定的突破性,传统人士对“小三”恨之入骨,但是“小三”确实是普遍存在,目前是需要有相应法律进行规范,法律规范都旨在保护一定的社会关系或者平衡一定的利益关系,本条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第三者的利益,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一些善意的第三者在这种关系中损失了青春甚至金钱等却没有得到任何的保护,而且还要承受到道德谴责,舆论压力,所以对这一类第三者来说法律是不公平的,现在对于婚娴关系中没有出轨的一方和第三者利益相应的平衡在此条中得以体现。

本条规定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对于第三者没有区别对待。在现实生活中,第三者有善意和恶意之分,对于恶意的第三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为贪慕钱财或为追求物质享受而与其建立不正当关系,这种行为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和谐,败坏了善良风俗,应该予以制止,能够有效遏制此种不正之风。但对于善意的第三者,他们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或者受到欺骗才与对方建立不正当关系,这一切都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他们为此付出了感情、青春,无意中也对自己的声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种第三者本身就是受害者,法律当然有救济的必要。但是本条规定却剥夺了无过错第三者的救济权,造成的结果是,即使玩弄女性者出于良心上拷问而与第三者约定了分手费,第三者在法律上也不能得到这笔分手费,这对无辜的第三者太无情,明显不公平。对于第三者的索偿行为要进行定性分析,区分善意还是恶意差别对待,既要遏制包养“小三”的不良社会现象,又要保护善意的受害第三者,方能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规范法律调整

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二条我们可以知道,“小三”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就涉及到婚娴自由,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基本关系。“小三”在现实生活中都是为人们所痛恨的,无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都会在道德上受到人们的谴责,但是法律并不能完全的规范婚娴关系和第三者的问题。下面将简单探讨一下婚娴关系的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问题。

(一)婚娴家庭关系领域内道德规范和法律调整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

由于婚娴法调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其中涉及到一些需要法律调整的问题,而且道德在对于婚娴相应的调整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的,在婚娴法修改的过程中有些人主张通过道德来对婚娴关系进行相应的规范:也有人主张将更多的婚娴关系中涉及到的道德问题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并且进行相应的调整。我认为这些观点都是比较片面的,不能辩证分析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之间的关系,因为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某种社会关系界定为或由道德调整或法律调整。道德和法律作为最基本的人类社会的调整方式,二者是相互重叠、相互渗透的。

(二)我国婚娴家庭领域内的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应有相应标准

我国传统上的婚姻家庭关系属于伦理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从古至今,道德的规范对于婚娴关系的调整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从我国建国以来婚娴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趋势极为明显。婚娴关系调整中涉及到的道德问题也逐步有部分已经上升到法律规范。从普遍意义上理解,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立法者也应根据一定标准划分社会关系的某些领域是法律调整还是用道德调整。

法律是对公认的道德规范的确认,但是,并非所有的道德规范都能上升为法律。道德规范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高于法律规范中的义务,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我们不能奢望把一部分道德水准较高的人的道德观念上升为法律,否则制定出的法律会因多数人无法遵从而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设定一个合理的标准来确定那些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道德规范能否上升为法律规范关键在于它和所调整的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为相关联的程度是否必须达到一定的法律要求,也就是说要取决于社会对该行为的否定和认可的程度。一种公认的道德观念要确立为法律,除了这种道德观念所指向的对象具有行为特征外,这种行为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度。而这个度就是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的具体标准就是对违反义务者是否给予法律强制性制裁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这应是我们确定一种社会关系究竟是由道德规范还是由法律调整的原则和界限。法律不可能将所涉及的所有的道德问题都进行调整,但是可以依据一定的标准将部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

我国这次婚娴法解释三草案的推出,把握了道德规范与法律调整之间的辩证关系,把握了道德规范和法律调整问的界限。婚娴法解释三草案的第二条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第三者的利益的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为道德对婚娴家庭关系的调整保留了必要的空间。

参考文献:

[1]曹诗权、孟令志、麻昌华婚娴家庭继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1997.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范文第2篇

[关键词]道德结构;道德价值;道德规范;社会实践

一、道德结构的基本分析及其内在逻辑关系

最为基本的道德本性无疑是道德的界说,道德界说表明,道德属于规范范畴,道德亦即道德规范。所以,道德的结构也就是道德规范的结构。

(一)、道德价值与道德规范基本结构和基本逻辑关系。道德规范都是人为的,是人们制定、约定或认可的,所以想要了解道德规范是如何构成的,就要知道人们是怎么活用什么、根据什么制定成道德规范的,从现实社会生活考察人们是根据行为事实的某种效用,即行为事实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来制定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的。从直接的意义来说,道德是道德价值的规范,所以道德由道德价值与道德规范两个基本因素构成。但是,道德价值却不是人制定或约定的,可以说一切价值,不论是道德价值或是非道德价值都不是人制定或约定的。道德或道德规范是根据道德价值制定或认可的,表明了道德或道德规范不过是道德价值的表现形式,而道德价值则是道德或道德规范所表现的内容。道德或道德规范,就其本来自身来说,只是一种形式,道德规范包容和表现着道德价值,可以说道德是道德规范形式和道德价值内容的结合体。道德具有形式与内容的结构,道德价值与道德规范内在的逻辑关系式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二)、道德价值、道德价值判断与道德规范的内在逻辑关系。仅道德规范与道德价值两者是不可能结合的,其要结合必须有一个中介,这个中介就是道德价值判断。人们在制定道德规范的过程,首先就是对道德价值的研究探讨,在对道德价值达到一定的的清楚的认知后方能形成道德价值判断,然后在道德价值判断的指导下,才能够制定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道德实际上便由道德价值、道德价值判断和道德规范三个基本因素构成,在道德的这种结构中,道德规范是道德价值判断的表现、形式;道德价值判断又是道德价值的表现、形式。“道德价值判断之真理乃是达成制定优良道德规范的目的之手段,是制定优良道德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当且仅当道德价值判断是真理,才能够制定与优良道德价值相符的优良道德,而避免制定与道德价值不符的恶劣道德。”[1]道德结构是十分复杂的,它是由一种内容、两种形式构成的,其内在的逻辑关系是:道德的内容是道德价值;道德的两种形式分别是道德价值判断和道德价值规范。进一步分析道德价值的构成,发现其是由道德目的和行为事实所够成。

(三)、道德价值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道德结构、道德结构的内在逻辑关系的复杂在于其是多层次的,道德内容即道德价值也是由两个基本因素构成:道德目的与道德行为事实。一切道德价值,一切行为应该如何与不该如何全等于行为事实如何对道德目的的符合与违背两大效用。行为事实如何是道德价值、行为应该如何所由以产生和推导出来的依据,叫做道德价值实体。行为事实如何是不依赖道德目的而独自具有的属性是行为本身所固有的。行为事实如何与道德目的相结合便构成行为应该如何,行为应该如何是行为独自不具有的属性,是行为事实如何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行为的关系属性,叫做“道德价值”。所以:通过对道德深层结构的揭示,优良的道德规范绝非可以随意的制定,只能通过道德目的,从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制定出来。

二、社会道德实践经验、实践理性、实践假说的三维结构

从根本性方面考察道德本质,其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其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区别于政治、宗教等其他意识形态的特殊性在于:“一是道德反映社会伦理关系,从而区别了其他意识形态;二是道德把握、认识世界的思维方式与其他意识形态不同之处,在于它用实践精神把握世界。”[2]首先在社会物质生活中,人们在劳动的过程中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人们怎样进行生产和交换就会怎样去生活,而生产方式决定着消费方式。生产道德与交换道德也直接派生和影响消费道德,使消费道德也属于实践经验的道德形态,具有社会道德现象的一些特征。其次,实践理性对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重要作用,社会发展进步不仅要依靠实践经验的发展进步,还要在实践经验之上有维护其的上层建筑的道德。实践理性形态的道德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适应上层建筑尤其是政治和法律制度及其建设的要求,反映社会发展进程的现实要求,二是超越“生产道德”、“交换道德”和“消费道德”的经验形式,体现特定历史时代的社会理性。这决定了实践理性的道德形态不会是直接反映社会实践经验,不是简简单单的反映社会实践经验,而是超越经验的理性。与实践经验道德相比较,实践理性道德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特点。最后,实践假说的道德形态,通常表现为社会的道德理想和人的理想人格。虽然并不存在于经验与体验之中,却以一定的经验与体验为实践的基础,可以在特定历史时代的先进分子的身上得到相关的说明。社会道德现象三种不同实践形态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从状态结构来看,经验是基础,理性是主体,假说是目标;从价值结构看,经验是稳定部分,理性是主导部分,假说是超越部分。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当中,三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合乎这样的逻辑要求,社会道德现象的结构就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社会道德就会凭借自身内在的逻辑力量赢得发展与进步。社会道德现象传统的三维结构的和谐关系,在社会处于变革时期最容易被打破,引发普遍的“道德失范”,这种现象或许是暂时的,但其引发的“道德冲突”却会在根本上扰乱整个社会变革和发展进步的应有节奏。因此,在社会变革时期,社会道德建设应当高度重视调整社会道德现象三维结构的传统关系,并把重点放在建设新型的“生产道德”和“交换道德”上面。”[3]实践理性的社会道德规范、道德价值在其提倡和推行的过程中就会缺乏应有的现实基础,实践假说的社会道德就会被人们看作是脱离实际的“空想”而遭到遗弃,致使整个社会道德结构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进而影响社会道德的发展与进步。

三、道德价值的实现

当代中国的道德建设应该从不同的向度去设定自身的价值目标。个人的德性和良好的行为是道德价值实现的必要条件,在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建设中,必须十分关注人的良好德性和行为习惯的培养。必须将人的美德和善行作为道德建设所追求的两个最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将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价值目标设定为行为主体的美德和善行这两个方面。

(一)、必须坚持道德的规范机制和激励机制建设并重的原则。一个社会要得到长足的发展,既需要获得和谐有序的基本条件,又需要不断地超越现实;一个社会道德状态结构的和谐稳定不仅要有最起码的在社会实践经验层面上的满足人们对道德生活与精神文明的基本需求,又需要在道德实践理性层面和实践假说层面的不断超越和指导。可以说,没有道德的规范机制,社会将处于无序状态,发展就是一句空话;没有激励机制,社会就将因缺少前进的动力而停滞不前并最终趋于消亡。既然对于社会发展而言,和谐有序和不断地超越现实都是其必要条件,所以,以社会发展为己任的道德必须承担起自身应有的责任:既致力于社会的和谐有序,又在推动社会超越现实的发展中实现自身的功能价值。对于人性中自私的一面,道德理所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规范,这时的道德就是一种规范道德,其对社会生活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规范功能的发挥。但是,对于人性中非自私的利他的一面,社会则只能更多地依赖道德的激励手段。从现实社会中人们的德性境界来看,人们对于道德价值的规律认识和觉悟处在不同的层次,人们的德性呈现出不同的层次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道德对于处在不同德性层次的人们发生作用的状况也是不尽相同的。对于那些德性状况处于较低层次的行为主体来说,道德主要应发挥其对行为的规范、纠偏功能,应该明确其行为的限度,特别是对于“恶”的现象,更是道德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而对于那些处于较高德性层次的行为主体来说,道德也只能更多地是应探讨如何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其向更高的善追求了。

(二)、在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既将一定的道德上升为法律,同时又十分注意这种道德法律化的限度。基本层次的道德乃社会有序化的必要前提,但道德保障机制的非刚性特质又难以确保这类道德的有效实施,所以必须将这一类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既然高层次的道德要求所具有的只是道德理想和人的美德的意味,所以这一类道德不属于法律化的范畴。因为,人除了是一个现实的存在之外,他还是一个超越的存在,他还具有超越现实的追求,这就是人对自身的精神完善、对道德理想和境界的追求。对最高善的探索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和判断的一致标准,作为完善的途径也是多种的、可选择的,其真正探索的场所是一个人的自身。可以说,这一层次的道德存在恰恰在于它的内在体验性和个体性,它无法由法律来表达,更不能由法律来强制,亦即在这一层次根本不存在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要更好的实现道德价值:一方面坚持道德的规范机制和激励机制建设并重的原则。另一方面在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在注意道德法律化的限度同时,也必须将一定的道德上升成为法律,从而更好的实现道德价值。

[参考文献]

[1] 王海明.论道德结构 [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5期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范文第3篇

关键词:见死不救 道德 法律 正义

“小悦悦”的死,让国人对“围观”的祸害之认识有了些许深入,从而促使法律界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再一次讨论和反思。十八个人竟然不醒于淋漓的鲜血,对一个垂死挣扎而又即将逝去的生命,没有做出任何的表示,哪怕是哀悼。他们都走了,一个也没有留下来,带着他们的冷漠,自私和对生命的无视走了。那么我们究竟如何公正的评判这十八个路人“见死不救”的行为呢?所有的观点可以概括成两类:一是“见死不救”属于道德问题,由道德规范调整;另一类是“见死不救”应该纳入法律范畴,对该类“围观”的路人课以法律责任。

一、见死不救“德治”还是“法治”

道德规范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以善恶为评价的,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系的,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1]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同属于社会行为规范,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及上层建筑的构成部分。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道德规范调整的内容侧重于行为主体的内心世界,通过对其思想的调整而影响、纠正其外部行为,最终实现社会控制;而法律则是直接对外部行为发出指令,要求主体调整其行为。

1、法律与道德本质上的联系。从本质上看法律和道德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是指如果法律违背了主流道德观念,那么其就会因丧失了法律的本质而不再是法律,也即“恶法非法”。“见死不救”问题讨论的核心内容是指不具有法定救治业务而有能力救治垂死者的任何人,其不作为而故意放任对方死亡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众所周知,见死不救是非善的,不道德的。《孟子》云:“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即不忍人之心,即不忍心别人受害之心;《孟子》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其意思也正如西方《圣经》所示:天下的子民都是兄弟姐妹,要相互亲仁友爱。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路人的法定救治义务,相反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致使许多履行道德救治义务的人其行为未得到法律的支持反而被法律课以责任。

2、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的关系。波斯纳在谈到道德规范强制力时,认为道德规范属于社会控制的手段,道德是一套“我们对于他人,而不是他人对于我们”的义务规范,道德义务是在没有强制力的条件下靠人的自觉履行。[2]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开篇就对两种道德做了区分并进行了深入探讨。富勒认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是道德两种显而易见的区分,前者是从社会契约的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后者则是人们对至善的追求,愿望的道德仅仅一般性地描述了我们应当追求的完美境界。[3]那些努力去实现“愿望的道德”的人们,会得到赞许;而不追求“愿望的道德”的人也不会遭到谴责。因而富勒的观点是认为“愿望的道德”是不能转变为法律的。博登海默也同样认为道德规范可以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比如避免暴力和伤害、忠实的履行协议、协调家庭关系等;另一类道德规范包括那些极为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促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仁义、慷慨、博爱等。博登海默同时认为第二类规范是不能转变为法律规则的。[4]

3、道德与法律在功能上的关系。法律与道德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两者在功能上具有互补关系,相辅相成。庞德指出法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权威性的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5]而道德是在社会生活中以建议性或倡导性的形式来实现社会控制,其具有柔性非强制的性质。社会规范的功用在于减少暴力、偏执等伤害社会的事件和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善的本质就是满足各类主体的各种需求。当一个人处于危险或者濒临死亡的状态,那么他的需求就是维护他的生命权。他的这种生存需求首先由造成他处于此危难处境的主体来满足,肇事者必须承担施救义务。现行法律也明确了此类肇事者的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正是“见义勇为”得不到受害人的感恩,反遭诬陷,同时法律也无支持“见义勇为”的规定,使得“见死不救”成为许多人在他人危难时的行为规范。

许多评论认为道德规范已经失去规范作用,必须将见死不救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甚至成立“见死不救”这样一个罪名,让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来实现社会控制。自古以来,法律与道德共同维系者社会的秩序,使见义勇为成为常态;见死不救作为一种非常态的现象其必有一定原因。要让社会回归常态,就必须找到产生非常态的根源,而不是简单的成立一个罪名来以暴制暴。见死不救的根源在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法律在行为人见义勇为而被冤枉的时候无能为力。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以法律事实来决断案件,对于客观事实法律只能无限的接近,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情况常有发生。所以,完善相关见义勇为者保护的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全的有效方式。

综上所述,法律与道德是社会中不同的控制规范,二者调整的范围有重合,也有各自专属的调整对象。见死不救专属于道德范畴,人们对这种行为可以从道德上进行非难。见义勇为这种高尚的道德义务是不能转变为法律义务,不能追究见死不救者的法律责任。

二、道德规范“见死不救”以实现正义价值

“正义变换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极不相同的面貌”,博登海默认为正义的内涵不是单一的,其具有多方面、多层次的规定性或含义。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各得其所”,每个人做其应该做的事情就是正义。在一个国家中,智慧者治理国家,勇敢者守卫疆土,普通百姓有节制而不逾矩,这种和谐的状态就是正义。

1、人性恶为基础的正义观容忍“见死不救”。西方法律文化是以人性恶为基础的,基于人性恶的假设,人们都好利恶害、都是利已主义者。现代法治理念要求公民的行为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就有其天然的存在合理性;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就不应该受到限制,即所谓“法不禁止即自由”。现代社会,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主要有两种手段:道德和法律。道德以利他为原则,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能产生作用必须以人具有高尚情操为前提。按照人性恶的观点,既然人生来就是恶的,高尚道德之人自然是不存在的,依靠道德这种自我调节的方式就很不现实,不足以制止社会的混乱,因为一旦这种方式对自己的利益造成威胁时,性恶之人将对之置之不理,因此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很弱。所以为了防恶,维持社会的存在,必须人为的制定一些条条框框,而且必须采用强制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这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既然人都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其见死不救之行为就称不上不正义,是合乎人之天性的。而且如果法律引导得当,人是会自觉的遵守见义勇为的道德规范,救他人于危难之中。

2、见死不救罪不符合保障人权原则。现代法治国家纷纷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我国也不例外。法治的精神要求惩处恶的程度不得超过恶本身的程度,也就是要符合“比例原则”,否则就是滥用刑罚。当一个人处于危难之时,首先应承担责任的必当是导致危险的人。造事者或者通过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使社会恢复正常秩序。见死不救者的救助义务是道义上的,是补充性的,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履行义务的条件下,其出于对同类的同情和对自己相同境遇的被救助期待而自觉的救助对方。在造事者这第一责任人没有履行救助义务造成他人危险的情况下,其他人只有道德救助义务。因为生命或者自由对于每个人都是第一重要的,而且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我”怎么能为别人“行为”而承担如此严重的责任而被剥夺自由。每个人当且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出于过失原因不作为,再加上他人现行加害行为共同作用而危及他人生命,其承担的责任也只能是道德责任而不能严重至涉嫌“见死不救”罪。笔者认为刑法惩处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见死不救这种间接行为,不宜入罪。见死不救入罪,首先其就违反了保障人权原则,会侵害第三人的相关基本权利。

三、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以规范“见死不救”

笔者认为虽然“见死不救”不入罪,但是法律也不能坐视不管。法律与道德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应当通过完善社会法律制度来有效地提高整个国家的道德水平和维护社会秩序。

1、将见死不救行为纳入治安处罚法的范围。刑法规范的是严重违秩序的行为,治安处罚法规范那些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见死不救这种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是我国的法律也应旗帜鲜明的反对,应当以某种形式来否定这种不道德的行为。我国治安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处罚见死不救行为就是应有之意。治安处罚责任形式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四种,笔者认为只要对见死不救的行为人进行警告就可以到达其弘扬道德的立法目的。但是同时也要通过其他立法以强化“警告”的效果。

2、在社会征信法律制度中规定将个人“见死不救”的行为记录纳入征信数据库。所谓“社会征信制度,是指征信机构,依法将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 加工、储存,形成信用数据库,以便为需要相关信息的交易对象提供信用记录档案服务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据了解,在美国, 人一出生便给予社会安全号,该号终生不变。美国人几乎人人都要和银行打交道,而任何银行、公司或业务对象在与对方进行 商业往来之前,都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一份资信公司做成的信用报告,一旦你有不良信用的记录,将在7年内不得在报告中抹去,这会对其贷款和生意带来极大的障碍。因此,人们视信用如生命。我国目前由于没有建立社会征信法律体系,给一些道德不良者提供四处行骗之机,而使正常的商业活动步履维艰。

3、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倡导社会公德。首先,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对于在民事赔偿案件必须严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和优势证据标准。在原告方没有充足证据的条件下,不能反过来让见义勇为者来证明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为法律不得要求行为人自证其罪。同时在证据制度中应该明确规定救助行为不能作为救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6]实践中,救助人垫付医药费等类似救助行为,不应该认定为是侵害被救助者的证据。如此,救助方就不会因为担心被反诬而放弃实施救助行为,法律则鼓励了社会救助。其次,应该保护受到伤害的见义勇为者。“英雄流血又流泪”这种悲剧多有发生,没有法定义务的救助人出于公益心而伸出援手,结果导致自己伤残。由于救助别人可能带有一定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却要由自己承担,这样我们就会因为成本太高而不再愿意伸出援手。那么国家可以建立一种可以分担风险的见义勇为基金制度,通过这样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使救助者在实施救助时无需考虑风险。另外应当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可以向被救助人请求一定的补偿。我国民法中的无因管理虽然被赋予了此类功能,但是由于我国道德规范一直提倡无偿救助,使此制度在保护救助者问题上爱莫能助。可以在见义勇为立法中详细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

参考文献:

[1]公丕祥.法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234.

[2][美]理德.A.波斯纳.法律和道德理论的疑问[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5.

[3][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8.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8.

[5][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2.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范文第4篇

道德规范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运用伦理观念、社会风俗和人的心理来调整社会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与社会的关系。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与道德规范的作用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是道德规范在仲裁职业中的体现。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主要体现为规范作用和引导作用。规范作用:首先,提供了客观的评价标准,树立了行为的标杆,使得仲裁员在行为过程中自觉抑制自己的私欲,节制自己的行为。其次,在职业文化中明确了主流意识,如果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仅使仲裁员在良心上受到谴责,严重的甚至会受到行业内的制裁,这样可以促使仲裁员在行为中形成一种自觉的压力。再次,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职业道德规范为监督仲裁员的行为提供了可以明确参照的标准。引导作用:首先,可以营造一种良好的职业氛围,并确立了公平、诚信、正义的标准,引导仲裁员积极追求正确的职业理念和信仰。其次,有助于提高行业信誉和形象。信誉和形象是一种职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石,通过提高每个仲裁员的职业素养,最终获得仲裁职业的发展。再次,可以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仲裁员职业道德素养的提升能够促进全社会道德的发展,亦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二、我国仲裁员道德规范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一)现行规定

目前,我们国家仍然缺乏专门的全国性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已经制定了全国性的一体适用的《中华人民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然而却没有这样一部法律统一规定仲裁员职业道德,只有各地方制定的“仲裁员守则”或“仲裁员管理办法”中有零星规定。《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这为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建构提供基本的参照。《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明确定性该规则是仲裁员道德准则。第二、三条明确规定仲裁员应当具备勤勉、公正、诚实信用的道德品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三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仲裁员应当认真勤勉等等。另外《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中对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也都做了相关的规定。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各个地方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员守则或是仲裁员管理办法虽然内容也很详细,但是规定相对分散,不够全面。还有一些规定并不是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只能算是一般的工作规定或要求。

(二)建立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必要性

通常情况下,仲裁员都是在专家中产生,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够公正地作出裁决,认真履行职责。但是,由于人所存在的私欲导致自我约束的放松,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仲裁员违反职业道德枉法裁判的现象,这就需要道德规范的约束。但是目前缺乏统一的全国性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各地方的仲裁员守则或管理规定零碎、分散,往往只能成为摆设而执行力不够。缺乏统一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依据,各地方与仲裁员职业道德相适应的后续制度及行为准则的设立就会出现混乱,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现在建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条件已经具备,各地方在具体规定上不尽相同,但是有关仲裁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还是有很多共通之处。例如都规定了仲裁员应当公平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仲裁员的选任条件中注重仲裁员的道德素质条件比如诚实信用;仲裁员应当积极学习,认真勤勉地完成工作;必须回避的各种情形等。这些规定可以为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提供有益借鉴。统一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可以将所有仲裁员纳入规范系统,有助于增加社会对仲裁员的信赖和对仲裁的认可,提升办案质量。同时,也减轻了诉讼所承担的压力,有利于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三、我国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

(一)忠实诚信

忠实诚信可以说是仲裁人立身之本,忠实诚信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二是仲裁员自身具有的诚实信用的品质。仲裁虽然具有民间性,仲裁员能否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人长期以来也饱受争议,但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实践来看,都应当是仲裁人忠实的信仰。《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由此可以看出,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仲裁的界限,是仲裁员在职业过程中所应坚守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是保证仲裁裁决效力的前提。若是没有这个道德底线,不仅当事人对仲裁的信赖会消失,而且仲裁员自身也会迷失方向。诚实信用是作为一个仲裁员所应当具有的品德。诚信的基本含义是指诚实无欺,讲求信用。“人无信不立”,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仲裁员的信任,而将纠纷交由其裁决,这就有赖于仲裁员应当具备的值得信任的品质。

(二)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应当是仲裁追求的最终目标,仲裁员居中裁决的目的就是产生正义,所以仲裁员的个人品德和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平正义是指公道正派,不偏袒徇私。仲裁员要做到公平正义,首先要能够独立,独立的行使职权,裁决纠纷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涉。《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具有独立性,仲裁员进行仲裁不受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干扰。其次,仲裁员要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公允不偏私。当事人是基于信任而选定仲裁员作为第三方来裁决纠纷,如果仲裁员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会造成结果的不公正,这样即辜负当事人的信任,也损害了整个仲裁行业的信誉。再次,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如果说忠实于法律是仲裁员的信仰,那么依据法律裁决纠纷则是仲裁员的职责。

(三)清正廉洁

《楚辞•招魂》中说“:朕动清以廉兮”。王逸注释为“不受曰廉,不贪曰洁。”可知清正廉洁的含义是指不收受贿赂,不滥用权利贪污。清正廉洁,不只是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是各行各业各单位都应当恪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具体到仲裁员的清正廉洁是指仲裁员不,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仲裁员清正廉洁是保障仲裁裁决公正的前提,只有仲裁员保持清廉才能抵御来自当事人或者其他方的任何诱惑,才能独立公正地裁决纠纷,保证裁决的效力。《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若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请客送礼的情形,则必须回避。巴尔扎克曾说“没有思想上的清白,也就不能够有金钱的廉洁”。只有将清正廉洁作为一项道德规范,时时警醒仲裁员应当保持清廉的高尚品质,才能保证其做出公正的裁决。

(四)勤勉敬业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范文第5篇

一、进一步完善会计职业道德法制化

会计职业道德是一种自律行为,通常采用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等柔性约束方式,这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在我国会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就需要把会计职业道德中最基本的要求采用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强制、普遍的行为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便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对会计职业行为及职业活动的系统要求或明文规定,是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刚性约束。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通过法律来对职业道德做出规定也是出于对市场经济的适应、维护以及防范和治理会计人员失信、败德等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一种手段。我们知道,在我国存在一个十分庞大的会计人员队伍,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文化素养、思想道德水平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仅仅依靠自我约束来实现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规范是行不通的。当然,最初的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职业行为约定俗成的基本要求,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就要求制定会计法律制度来规范。胡凯曾指出:“道德进步的要求最终导致了社会关系的普遍法制化趋向”。因此,“会计职业道德上从‘良心主导’到‘基于规范’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会计职业道德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由约定俗成上升为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完善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由于会计职业道德内容的广泛性,各种规范很难全面表述会计职业道德的全部内容,往往只能对会计职业特有的、被会计人员公认的或当前迫切需要遵守的一些会计职业道德做出规范。在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过程中,还要考虑我国国情,根据会计环境的需要,借鉴国际上优秀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切实可行的道德规范,用法制的方式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规范,从而通过制度因素发挥其更充分的作用。而未通过制度规范的部分就需要由无形的会计职业道德来填充和完善。所以,还要求会计人员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会计法律、规范、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国际会计界公认会计职业道德要求,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属于思想领域的范畴,不能采取行政命令等生硬的办法解决,而应主要通过宣传教育的途径。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道德教育活动,促使会计人员正确履行会计职能,包括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和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等方面的内容。通过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不仅仅是让会计人员认知会计职业道德及其规范,而且是使他们将会计职业道德规范逐步形成自身的思想观念,并指导和约束自身的行为,提高职业道德自律能力,形成良好、稳定的道德品质,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会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从层次上分为加强学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后续教育和自我教育。

(一)以会计职业道德的学校教育为基础。学校职业道德教育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第一个阶段,也是对会计人员道德素质有决定性影响的阶段。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但是,当前我国学校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方面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在多数学校并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并没有把道德教育作为重要的课程设置;另一方面学校大多只重视对会计专业技能的培养,而忽视职业道德教育。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因此,学校要加强对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设置“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相关活动,以及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效果的测评等措施建设良好的学校职业道德教育。

(二)以会计职业道德的后续教育为重点。会计职业道德后续教育是对在职会计人员进行的具有较强针对性、适应性、有组织的教育和培训。在全社会倡导终身教育的形势下,会计职业道德的后续教育也越来越受重视。相比较学校教育而言,后续教育更加有针对性,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并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后续教育的过程中,首先,由于培训对象的专业知识、道德差异、工作职务和年龄结构不同,应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和形式,注意教育的灵活性,使其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用。其次,后续教育贯穿于职业教育的始终,为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主要应包括形势教育、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等方面,不断拓展会计人员的知识面、政治素质和视野,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三)以自我教育为最高层次。自我教育是职业道德教育中的最高层次,是会计职业道德学校教育和后续教育的升华,是会计职业道德品质形成的过程,决定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水平的高低。加强自我教育首先要提高会计人员的文化素质。会计人员在积极参与后续培训之后,采取自我分析、自我批评等方法,将外部学习的成果最终转化为自身的道德素质。

三、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范文第6篇

关健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加快,不少财会人员在物质财富中失去了方向,贪污、等行为大行其道,客观上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各行各业会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自律标准,这是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有效治理各种贪污、腐败行为的有效措施之一。本人结合实际情况谈谈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认识。

1.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是一般社会公德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引导、制约会计行为,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会计人员与不同利益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具体地说,是指会计职业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履行会计行为时所应遵守的道德标准。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表现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指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对会计职业行为及职业活动的系统要求或明文规定。它是职业道德在会计职业行为和会计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根据我国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会计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笔者认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应包含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等主要内容。

2.1会计人员爱岗敬业的表现之一是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首要前提。它要求财会人员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整个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同时,还要求财会人员在工作中正确处理责、权、利三者关系;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能,勇于革新,争做行家里手。

2.2诚实守信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不仅要求会计人员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讲信用,重信用;而且要求财会人员做到不为利益诱惑,保密守信;还要坚持做到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2.3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它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反省、剖析、提高自己,同时要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2.4客观公正。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灵魂。它首先要求会计人员的态度额观公正,其前提是以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前提;其次要求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核算,并做出额观的会计职业判断;再次,还应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如会计人员在办理有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业务时,应依法纳税,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而少交税款。

2.5坚持准则。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重中之重。它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会计人员在进行核算和监督过程中,只有坚持准则,才能以准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在发生道德冲突时,应坚持准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要求财会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财经法制意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2.6提高技能。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时代要求。会计是一门不断发展变化、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它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联系。会计工作是一门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会计工作,才能够勤勉、谨慎地运用其知识、技能经验,善于根据客观环境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如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做出合理的会会计估计等。

2.7参与管理。简单地讲就是间接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熟悉服务对名胜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能消极被动地记账、算账和报账。

2.8强化服务。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会计人员服务的态度直接关系到会计行业的声誉和全行业运作的效率,会计人员服务态度好、严格执法、服务周到就能提高会计职业的信誉,增强会计职业的生命力,反之,就会影响会计职业的声誉,甚至直接影响到全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3.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特征

3.1原则性原则性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典型特征。坚持原则能使财会工作者职业义务感和使命感得以加强,作为会计工作者,如果不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坚持按原则办事,不仅会危害自身,也会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2无私性财务工作要求会计人员具有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思想和行为,以国家、集体的利益重于一切为最高原则。无私性集中体现在财务工作者的道德习惯行为上,廉洁奉公,不贪不沽,一尘不染,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传统作风。

3.3服务性财务工作贯穿于我国四化建设的各行、各业、各个部门。财务工作既不能独立于各行、各业、各部门而存在,又不能置于各行各业各部门之上。

3.4时代性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道德标准,所以说,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很强的时代性。

4.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作用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对会计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的辅助和补充作用。

4.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对会计的行为动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从而起到规范会计行为的目的。

4.3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能否为这些服务对象及时提供相关的、可靠的会计信息,取决于会计职业者能否严格履行职业行为准则。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范文第7篇

关键词:法律生活 道德生活 冲突表现 协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0-0314-01

前言:法律的本质特征是理性,强调的是公平,而道德的本质特征是情感,强调的是和谐。在社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法律生活与道德生活的冲突。如果一味地强调法律的刚性,则会使得人们的生活失序,而一味地强调道德的柔性,则无助于法制社会的构建,因此,只有将二者有效地结合,才能发挥出法律与道德的最大作用,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

一、法律生活和道德生活的冲突表现

1.合理不合法

分析法律与道德的本质,我们能够发现,法律基本的特征是理性,而道德基本的特征是情感。我国的道德发展深受古代传统思想的影响,“百善孝为先”、“仁义礼智信”等传统道德思想,是我国思想道德文化建设的基础,也是形成中华民族灵魂的基因密码。法律是政治集团强化政权的一种手段,通过建立相应的标准,实现统治的权威性,尽管现代的法律实现了理性化的发展,用以规范行为,但是,合理运用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有效措施,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尽管能够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但是在作用于人的思想意志方面,法律有着天然的缺陷,用法律去约束和禁锢人的思想和意志,违背了立法的内在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合理不合法的现象逐渐增多,如安乐死引发的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安乐死作为一种精神类药物,能够减轻人的痛苦,但是在实施安乐死后,人的生命迹象会逐渐消失,采用外力因素导致人死亡,构成了故意杀人的基本要素,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为了减轻当事人的痛苦,采用安乐死的做法,显然不合法,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却符合道德的基本要求,使得道德与法律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使得事件本身具有了一定的争议性[1]。

2.合法不合理

通过分析道德与法律的作用,我们可以知道,道德强调了和谐,而法律则强调了公平。在情感的基础上,道德营造了一种良好的氛围,它并没有对行为做出硬性的要求,而是激发出人的天性,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意识,由个人到集体,由集体到社会,逐渐形成道德规范,用于指导人们的行为。而法律在制定之初就是对道德的一种冲击,转变了以道德建立的规范体系,用强硬的政治手段参与到日常生活,通过提高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赋予了法律维护公平的内涵,法治从起源到发展,无不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公平保证了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平均分配,为权利的斗争是法律公平性产生的原因,同时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一种手段,但这与道德在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却存在较大的差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道德建设提出了内在要求,如在2016年1月,在我国广州市产生一起由扶老人引起的诉讼案,再次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并由此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该案的原告主张被告先撞倒了自己,再送其至医院救助,而被告则认为是自己主动做了好事,该案的诉讼结果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司法解释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由可能存在的“诬告”行为是否具备了违法的基本特征,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目前行业内尚没有统一的定论,在扶不扶问题上引发的疑问,法律如何能做出完整回答,只是依照法律的审判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群众的情感,也对道德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又如常见的道德问题、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是我国道德生活切实存在的不良行为,但是,法律却在上述道德事例中却没有应用的空间,因此,我国法律生活与道德生活的关系是互相补充的,法律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法律却不是万能的工具,在完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也应当注重道德体系的完善,补充法律的天然“缺陷”助力于我国社会的进步[2]。

二、促进法律生活和道德生活的协调措施

1.加强法律的适用性

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朝着规范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法律体系的构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在立法层面上,要注重将优秀的思想文化融到法律体系中,使得法律更具有“人情味”,同时还要注重加强法律的适用性,要对社会突出的重点矛盾问题,加强司法解释的力度,同时要做出有效宣传。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制社会方面不断尝试,不断完善,对危害公民身体健康、违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行为,要予以行政处罚,如公共场所吸烟等行为。在加强法律适用性的问题上,还要注重发挥道德力量,不能过分强调法律的适用,将法律约束流于形式,违背了法制社会构建的初衷[3]。

2.加强我国思想道德建设

加强我国思想道德建设,能够有效地补充我国道德规范,提升国民的素质,从人类发展的角度看道德的发展情况,我们可以知道,中国式的道德规范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我国的道德建立于情感之上,区别于西方国家以自身为主的道德内容,我国更注重以己度人,从自身的角度出发,融合于整体的道德大环境,这就使得在加强我国思想道德建设过程中,要注重正确引导道德观念,发挥党和政府的作用,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大力宣传符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道德观念,助力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结语:综上所述,法律生活与道德生活存在必然的矛盾,但是通过有效的促进措施能够增强法律的适用性,能够补充道德规范的内容,发挥出法律制度与道德规范的作用,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吴真文.正确树立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意识――哈特法律与道德划界思想的现实启示[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01(02):36-40.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范文第8篇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作用;现状;企业

随着企业经济竞争的日益激烈,会计领域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做假账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所以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要对会计信息更加重视,应该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同时会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原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等八项基本要求。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长远健康的发展下去,并最终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职能作用

1.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

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是硬性的,是每个会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如果会计人员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那么将会受到制度的惩罚。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并没有对会计人员提出具体的要求,会计职能规范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补充,对会计法律制度起到辅助作用,为企业会计行业的规范奠定了基础。

会计职业道德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等基本内容,从道德层面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了规范,求会计人员必须热爱会计工作岗位,为公司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同时会计人员也不能被利益所诱惑,不能弄虚作假,把公司的财务状况泄露出去,必须坚守工作原则,始终坚持按照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对会计进行审核,最终确保公司的财务能够正常运行下去。所以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法律制度进行了有效的补充,能够促进会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2.会计职业道德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

思想对人的行为具有控制和支配作用,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一种思想规范,能够正确地引导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爱业敬岗、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等会计道德是每个会计人员应该具备的,这些会计道德规范能够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修养,提高会计人员对会计行业的认识,让他们对会计行业有更加深刻的了解。所以企业管理者要对会计职业道德更加重视,让每个会计人员都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提高公司每个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修养,使公司的财务状况能够良好的运行下去,最终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

3.能够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内在素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会计人员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同时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的内在素质,会计人员需要具备爱岗敬业、诚实可靠的良好品质,同时能够对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保证公司财务状况的准确性。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种经济形势的不断出现,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动力,同时也给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企业的健康发展与每个会计人员都密切相关,所以要求每个会计人员都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但现在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不容乐观,很多会计人员抵挡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所以没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1.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对会计法制不够了解

现代企业的健康运行离不开企业会计工作者的认真工作,需要会计工作者对会计法制有足够的了解,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但现在很多会计人员对自己的行为规范并没有严格要求,他们对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重视程度不够,没有认识到思想道德修养对会计工作的重要性,甚至有会计人员直接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经不住各种经济利益的诱惑,而导致违背会计工作原则,最终做出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事。

目前,唐山市中小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并不是很高,主要是因为他们对会计职业道德认识不够全面,同时会计法律观念比较薄弱。唐山市是一个以钢铁煤炭为主的重工业城市,大量的单位需要既懂会计理论和操作技能,用懂英语、计算机应用的会计电算化人员,但是目前会计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并不能满足唐山市大量中小型企业对会计人员的需求。所以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唐山市大量中小型企业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了专业的培训,向本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灌输会计职业道德思想和会计法制观念,通过唐山市企业管理者的努力,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不断加强,同时会计法制观念也不断强化,最终促进了唐山市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2.会计信息存在虚假现象

据调查显示,对当前普遍发生的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会计人员主动出谋划策的占20.2%,配合单位造假的占36.8%,被迫操作的占25.9%,因业务水平低而出错的占20.2%。

企业的会计造假事件也有很多,比如说东方锅炉、蓝天股份、四通高科等多个公司的造假事件。这些造假事件的出现都是由于企业工作人员会计职业道德素质偏低,同时会计法制观念淡薄。所以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加强对公司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对会计工作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从而减少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出现,促进公司财务状况的健康运行,最终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结论

随着企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企业对会计工作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同时能够遵守有关会计的法制法规。但当前会计工作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很多会计工作人员经受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导致很多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出现。本文主要介绍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职能作用,同时对当前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进行了分析。

参考文献:

[1]汪逸尘.试谈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及建议[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