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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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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范文第1篇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消防性能化设计方法;应用场合;内容

公安部200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性能化设计规定)中指出:“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工程项目可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1.消防性能化设计的引入

随着中国房地产及大型基础设施事业的发展,高层、超高层、大体量商业综合体、体育文化设施、车站、机场等大型建筑(以下简称超限建筑)不断涌现。为了实现特殊建筑布局需要,就给建筑设计、消防设计带来了困难,用现有消防规范衡量这些超限建筑,有些内容已经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进行建筑防火设计的基本依据,而对于无法完全按照我国现行的消防规范来设计的建筑,其火灾防治应当以火灾安全工程学为理论依据,采用以性能化防火设计为基础的方法,针对性的给出消防措施,实现消防安全。

2.什么是消防性能化设计

根据消防性能化设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以下简称性能化设计评估)是指根据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原理,采用先进适用的计算分析工具和方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设计参数、方案,或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完成相关技术文件的工作过程。

消防性能化设计包含了性能化防火分析和设计。性能化防火分析是根据建筑物的具体使用要求,用物理参数定量描述出火灾的发生、发展过程,并分析火灾对建筑物内部的人员、财产以及建筑结构的影响程度,为采取恰当的消防对策提供依据。性能化设计是在性能化防火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建筑物现场条件、人员及财产的安全,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消防措施。

消防性能化设计的精髓是在消防设计初期,仅提出消防安全所需的性能要求和指标,而不是要求设计人员必须采用某些特定的解决方法。如何达到这些指标要求,采取什么样的工程措施则由设计人员自己确定。但最终要求设计人员证明其所选择的工程解决方法是安全可靠的,所采用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可信赖的,消防工程审核人员也可以利用相同的评估手段来验证设计是否能够达到了安全目标。

消防性能化设计有以下优点:第一,充分考虑了每栋建筑的独特性能、用途、风险和使用者的需要;第二,注重安全目标的达到,并不限制采取何种措施,有利于发挥设计人员的主观创造性;第三,性能化设计中使用的手段和分析方法、火灾模型和疏散软件正在不断完善,大大提高了工程设计精度,为一些新颖的建筑设计创造了条件;第四,性能化设计可以提供详细的建筑安全评估报告,便于使用者有的放矢的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通过性能化分析,能够分析具体项目所特有的火灾危险和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可以实现综合性的消防对策,更能清楚的认识该建筑防火工作的关键点和薄弱环节,从而建立有效的防范应对措施。

3. 工程项目可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的应用场合

(1)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规范所未涵盖或涉及深度不够的);

(2)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如执行规范将严重影响建筑功能与表现的)。

4.性能化防火设计的主要内容

(1)确定分析对象的现场状况:分析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首先明确建筑的结构特点,进而识别该建筑物的重大火灾危险源。

(2)设定防火安全目的和目标:基本的防火安全目的可分为与生命安全直接相关的目的和与其它安全相关的目的,前者考虑的是在火灾中的各类人员的安全,包括居住者、工作人员、顾客、消防人员等,通常这是大部分建筑物防火安全的主要目标,其它安全目的包括保护财产安全等。

(3)制定工程设计及分析评估方法:在进行消防技术解决方案的设计而开展的火灾危险分析中,火灾过程的计算机模拟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定量分析工具。使用这种模拟方法可以预测建筑物发生某种火灾后的火区大小、烟气层高度、室内温度、典型燃烧组分浓度等随时间的变化。这些数据可直接用于建筑物的防火安全设计、人员疏散分析、消防设施的作用分析等方面,也可为其它安全分析方法提供必要的参数。

(4)具体分析影响防火安全目标的因素:深入分析各有关因素对实现防火安全目标的影响,是火灾风险评估的关键一环。主要的影响因素包括: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可燃物的燃烧特性与分布状况、室内外环境对火灾发展的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配置状况、建筑物使用者的特点、消防部门救援的状况等。

(5)火灾防治有效性评价

(6)给出的消防难点技术解决方案

(7)给出分析报告:每次火灾风险分析完成后,应当给出客观、全面的分析报告。报告应明确指出该建筑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原有设计是否需要进行某些修改、如何进行修改等。

结束语:

在工程实际中合理的运用消防性能化设计方法,解决超限建筑的消防设计难题,实现超限建筑的消防设计,确保人员消防安全,从而实现建筑对空间设计的要求。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范文第3篇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明确加快推行“代建制”,2005年各省、市相继出台代建制的试行方法,继而众多项目中实行代建制,也就是由原政府为投资管理主题模式转换为社会化、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代表业主进行代建全过程管理的模式,受到各省、市的重视与推行。目前项目代建制正处在发展、探索阶段,各配套政策、规范、细则有待完善。其中代建制的安全管理工作与制度,对整个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方向性作用。本文针对代建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手段及方法进行探讨。

一、代建单位安全管理现状

自从2006年广东省实行《代建管理办法(试行)》至今,许多项目管理公司都建立了自身企业的代建管理体系,针对安全管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如下:

1、建设单位对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认识不足,代建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困难

由于业主对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不理解,某些项目的代建安全管理未尽其安全管理的责任。例如,某学院训练馆高支模施工过程中,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但业主为了节省投资费用,不予支持,最终未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虽然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意外事件发生,由于建设方未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违反当地有关管理规定,代建单位及建设单位已承担了不必要承担的安全管理风险。

2、当前缺少对建设单位的诚信管理系体,代建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

例如广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系统只针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企业,没有明确对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方的相关管理规定。而且2006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也只有明确对施工、监理企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处理情况。由于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因此代建单位忽视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目前多数代建单位认为代建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就是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代建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仅明确于代建服务合同上,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建设单位将安全管理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却忽视了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于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往往造成工程较多安全问题,不但影响工程进度,而且影响了工程的投资。例如,某个工程项目两层地下室施工阶段,由于基坑支护变形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到水平位移已达到报警值,监理单位没有报业主进行具体处理,但在安全监督站的抽查中发现该问题,并出具了停工整改的通知。后来业主不得不组织专家召开基坑变形处理专题会议,虽然专家组的结论认定该基坑支护是安全的,但由于该程序已花费了半个月的时间,最终影响了工程进度。

二、代建单位安全管理义务

根据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代建单位应该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义务,具体规定如下:

1、国家有关规定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08年最新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它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2008年第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2、省有关规定

2011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对专家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要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附上修改相关材料,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3、地方有关规定

例如广州市《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98-02),要求基坑开挖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的监测单位开展各项监测工作。广州市建委2005年《关于切实加强深基坑、大型顶升设备、高支顶等高危工程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5]419号,强制开展深基坑、高支顶变形第三方监测工作,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检查工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委托第三方开展深基坑、高支顶等工程变形监测的,必须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改正,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依据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的文件“穗建筑[2001]332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需要加强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工作。其中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体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等情况,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专业测量单位完成工程沉降观测工作。

三、代建单位安全管理手段及方法

代建单位的安全管理是通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各方安全管理来实现的。在签订参建单位各方合同时,应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将《安全管理处罚细则》列入施工合同或签订各方安全生产协议书。通过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监理、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定期对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进行考核;参与安全专项方案评审及安全培训与演习;监督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建立建设项目安全上报制度;坚持安全检查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来确保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具体安全管理方法如下:

1、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施工、监理方开展安全月活动。通过安全活动月评比,提高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有利于做好事前控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更有效地保证长期的安全施工。

2、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督。严格审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方案的情况及设备进场报审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重大技术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危险源和环境保护措施。参加塔吊、基坑、高支模等特殊作业的会审,提出安全专项方案的修改意见或建议,使施工方案更合理、更科学、更便于可操作性。检查监理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的情况。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工程、模板支架、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各个方面,检查应有检查记录。针对现场巡视检查及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应及时发出《安全隐患通知单》,对安全隐患进行检查跟踪,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单》,对于严重违规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隐患,开具《违章施工罚款通知书》进行处罚。

3、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明确各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检查监理单位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员;检查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是否到位,施工单位是否配备充足的安全监理员。发现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应及时发出通知书,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及合同相关规定,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到位,以确保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4、监督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加强项目管理部的现场巡视力度,发现违章作业,及时制止。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问题,项目代建部采取检查指出问题、口头提醒、与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约谈沟通、监理例会提出、通知监理单位或直接下书面整改通知等措施,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重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5、检查施工单位三级安全教育情况、技术交底情况、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检查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培训办理“平安卡”。通过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培养安全生产所必须具备的操作技能。对于新工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技术难度复杂的作业和危险较大的作业,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采取可靠的保证措施。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公共建筑立面装修审批依据

Abstract: with the national economic and good and rapid development, urbanization process has been accelerating, urban construction area is gradually enlarged, a lot of public buildings will increase. Because of the social development upgrade, human civilization and progress, people on the building elevation especially public building facade design and decorate perspective needs more and more is also high, requires not only embody building functional, but also for aesthetic, more the requirement embody building is a kind of art features. In recent years, the public building facad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mon decorate. However, the public building facade decorat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has been in weak area, this paper public building facad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ccording to decorate are discussed,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dministration, improve the level of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Key words: public building facad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ccording to decorate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根据《房屋建筑学》基础知识,建筑物按使用性能分为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即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2.0.3条定义,公共建筑是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桥梁等)。建筑立面,指的是建筑和建筑的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以及其展现出来的形象和构成的方式,或称建筑内外空间界面处的构件及其组合方式的统称,建筑立面分为建筑外立面和建筑内立面。一般情况下建筑外立面的所指包括除屋顶外建筑所有护部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特定几何形体造型的建筑屋顶与墙体表现出很强的连续性并难以区分,或为了特定建筑观察角度的需要将屋顶作为建筑的“第五立面”来处理时,也可以将屋顶作为建筑外立面的组成部分。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文所提依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文件、有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规定。

一、公共建筑外立面装修审批依据

1、规划许可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前述两条均要求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需要申请核发规划许可证。

2、建筑施工许可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依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前,业主应按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业主不得指令施工。依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消防许可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使用性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提高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报备案。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4、环保许可依据。依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周围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建设,注重建设项目的外观美学设计,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传统风貌及自然、人文景观。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5、城市市容管理许可依据。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制定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6、符合地方规范文件要求。依据《瑞安市经营场所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装修活动是指为完善既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修材料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凡在本市范围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经营场所的装修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依法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审批中有关问题探讨

1、商住楼性质明确问题。依据现有的规定,目前仍未明确定义商住楼归属公共建筑还是居住建筑。这直接关系到装修审批采用发证程序还是备案程序。因根据瑞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瑞安市装修管理站的批复》(瑞编[2009]36号),瑞安市装修管理站(隶属于瑞安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非私宅300平方米以上装修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余的由瑞安市房管局负责。如果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瑞安市装修管理站基本采用审批发证程序,对审批环节把关严格。如果商住楼属于居住建筑,瑞安市房管局采用备案程序,把关相对宽松。本人认为,商住楼不管属于公共建筑还是居住建筑,在涉及到立面装修时,都应该需要征求相关部门、公众和专家意见。

2、重要街道需明确。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需要申请核发规划许可证。在现实执行中,不明确何谓重要街道,往往凭审批人经验判断。例如,瑞安市装修管理站在审批瑞安市水务集团办公楼外立面装修时,考虑到瑞安市水务集团办公楼位置特殊,其位于万松路中心地段,东临安阳大厦(办公大楼),西边为人民广场和市政府,对面为国际大酒店,要求装修人(单位)同时至少申报两套立面装修效果图比较,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新区分局和公众意见,公示无疑义后进入审批程序。仅凭审批人经验判断做法,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建议在城市规划编制时对重要街道予以明确,并同时报批,为外立面装修审批提供直接法定依据。

3、消防部门如何界定施工许可。在装修施工许可中,瑞安市房管局实行备案登记程序,瑞安市装修管理站实行发放施工许可证和备案登记。消防部门对备案登记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在消防审批或备案抽查环节有困难。这直接影响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和发放《消防安全合格证》。

4、未经审批擅自装修问题。建筑物外立面对一个建筑来说是直观形象和美化程度的集中体现,其不仅是建筑物的“皮肤”,更是建筑物最基本的骨架,因此,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具有相当大的危害:(1)、降低了建筑的安全性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物外立面作为建筑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筑设计上有严格的技术标准。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将会降低原有设计标准和质量等级,对建筑物的使用产生了安全隐患。(2)、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建筑物在规划审批时应报送相应的设计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建筑物的设计,包括建筑物的四个方面,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筑作出规划许可。因此,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就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3)、损害了建筑的外观形象。建筑物作为城市的一部分,应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所以在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同时也损害了一个城市的容貌。(4)、损害了其他共有人或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一般来讲,一个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为业主共有,这在《物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建筑物的外立面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因此对多个业主共有的住宅、小区、商住楼等建筑物擅自改变外立面,无疑是损害了其他共有人或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5、装修项目审批是否全部经环保审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国家对环保有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市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对材料、空气等内容控制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环保审批部门对有些装修项目尚未列入审批程序,对装修项目是否全部经环保审批存在疑问,在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范文第6篇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双方出租及承租房屋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房屋状况

1、 甲方拥有的房屋位于重庆市 (该房屋所属楼盘 ,幢号: D幢 ,楼层: 房号: ),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该房屋由甲方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 生活住房 。

2、屋内附属设施详见合同附件《房屋附属设施清单》。

二.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月租金为¥ (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租金每 个月交付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首次租金合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首次租金对应的租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二次租金于 年 月 日之前付清,之后每间隔 个月支付一次租金。

3、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时交纳给甲方押金¥ (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租期届满,房屋及设施若无损坏遗失且水电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宽带网使用费、卫生费、物管费等费用结算完后,甲方于当日内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四.双方责任及违约处理

1、 甲方须征得该房屋共有人同意后方可签订本合同。甲方须保证该房屋权属无争议,若发生权属纠纷而影响乙方使用该房屋,则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 甲方对乙方的合法使用不得进行干涉,在本合同租期内不得收回房屋,或转租他人。

3、 乙方须按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按时交纳水电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宽带网使用费、卫生费、物管费等费用。如乙方逾期交付租金,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1%加收滞纳金,并有权收回该屋。

4、

附:电表底数___________;水表底数___________;电视费______________;

以上数据由甲乙双核对,填写。

5、 乙方应遵守小区物管制度,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结构和用途,不得将该房屋转租他人,不得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6、 乙方如需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迁出时,不得拆卸固定的装修设施,以维持该房屋的完整;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进行拆卸,但必须将该房屋恢复原状。

7、 甲方应保证该房屋的建筑质量,发生严重裂缝、渗水、爆管等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维修;租期内房屋的日常维修(如门窗、家具、电器等)由乙方负责;租期内,该房屋发生被盗或因乙方引起的火灾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8、 租赁期满,乙方应按时迁出。若要继续租用,乙方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重新签约后方可继续租用。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的续租。

9、 租赁期未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10、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1、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

五.其它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一式贰份(每份共叁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六.约定的其它事项

出租方签署(盖章/手印): 承租方签署(盖章/手印):

电话: 电话:

收 据

兹收到 按本合同约定交来首次租金¥ 及押金¥ ,合计¥ (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出租方签收: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房屋附属设施清单

1、装修情况

地面:木地板 地砖 水泥地 其它 有损坏:

墙面:木墙裙 墙纸 乳胶漆 涂料 其它 有损坏:

窗: 铝合金 塑钢 铁窗 有损坏:

门: 防盗门 有损坏:

2、固定设施

抽油烟机 品牌: 无损坏 有损坏:

燃气灶 品牌: 无损坏 有损坏:

燃气热水器 品牌: 无损坏 有损坏:

电热水器 品牌: 无损坏 有损坏:

坐便器 无损坏 有损坏:

3、电器家具

电视 数量: 品牌型号: 遥控器数量: 无损坏 有损坏:

冰箱 数量: 品牌型号: 无损坏 有损坏:

洗衣机 数量: 品牌型号: 无损坏 有损坏:

空调 数量: 品牌型号: 遥控器数量: 无损坏 有损坏:

微波炉 数量: 品牌型号: 无损坏 有损坏:

饮水机 数量: 品牌型号: 无损坏 有损坏:

VCD 数量: 品牌型号: 遥控器数量: 无损坏 有损坏:

DVD 数量: 品牌型号: 遥控器数量: 无损坏 有损坏:

音响 数量: 品牌型号: 遥控器数量: 无损坏 有损坏:

电话 电话号码: 有话机 无话机

床 数量: 无损坏 有损坏:

床垫 数量: 无损坏 有损坏:

衣柜 数量: 无损坏 有损坏:

书桌 数量: 无损坏 有损坏:

餐桌 数量: 无损坏 有损坏:

沙发 数量: 无损坏 有损坏:

茶几 数量: 无损坏 有损坏:

梳妆台 数量: 无损坏 有损坏:

椅子 数量: 无损坏 有损坏:

其它:

4.其它

钥匙(共 套,每套 把) 电费卡 气费卡 小区出入卡(业主卡)

其它:

出租方: 承租方: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律链接】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出租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违反《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0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不论是合同法还是《解释》均未将此种情形规定为合同无效情形。因此,不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提示】

①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②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但是,《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县城规划区内(以下简称规划区)建设活动,加强规划、质量与安全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区所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办法所指的规划区是《县城市总体规划(年)》界定的范围,即东至镇马高速公路,北至东干渠,总面积16.5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四条县住建部门负责规划区建设管理工作。

县国土、房管、供水、供电、水务、环保、气象、人防、公安消防、公路、地震、林业及城关镇、水坪镇、中峰镇、龙坝镇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区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发和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勘查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条县规划部门要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设计,规划区建设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影响消防、供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禁止在以下范围进行新建、改扩建活动:

1、公路、街道、河道、堤坝控制红线区;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控制区;

3、广场、园林、公共绿地及水体保护控制区;

4、政府拟征收或收储的区域;

5、已纳入改造计划,拟实施集中改造的区域;

6、基本农田保护区;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它区域。

第八条局部建设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配套,并符合以下具体规划要求:

1、建设工程的整体布局必须与路、桥、街道垂直或平行,禁止出现影响整体效果的夹角规划;

2、交叉路口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市政道路转弯半径视线控制标准规范;

3、建设规划实行单体规划,禁止总长超过80米的多单元连体规划;相邻多单元连体建筑山墙之间必须规划宽度不小于6米的通道;

4、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划设计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禁止城堡式、围墙式规划;

5、房屋的临街、临路、临堤面不得规划设计伙房和排污设施,不得规划设计实体围墙;

6、绿地、小区通道、停车场、天然气管网、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设施、休闲娱乐场地等建设内容纳入小区详细规划;

7、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纳入小区规划和单体建筑规划;

8、对于签订了建设四邻协议,但房屋间距低于最小间距及规定间距70%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予以规划;

9、规划图中应控制单体建筑基地高程及设计高程,做到相邻建筑之间及与周边市政道路之间高程相协调。

第九条加强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1、民用建设工程规划,由规划局依据《县规划区建设项目现场勘察初审意见表》,编制规划方案,制作规划草图,经规划局局长审核签字报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在建设现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规划部门形成正式规划方案,制作正式规划图。正式规划图由规划局局长、住建局局长签批。

2、重点建设工程规划,由规划部门依照民用建设工程的程序制作规划图。正式规划图经规划局局长、住建局局长签批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

以下范围的建设规划须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

(1)规模小区建设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工程;

(2)对市容市貌有较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3)关联环保、消防、人防、交通、水利安全的建设工程;

(4)街道、公路、河道、堤坝的改扩建工程;

(5)供水、供电设施改扩建工程。

(6)其它重点建设工程。

第三章报建程序管理

第十条县报建中心是县城规划区建设审批业务的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程序加强报建过程管理。报建业务的主要程序为:

1、受理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规划区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必须先到县报建中心领取《规划区农村村民建设资格审查表》并经村支部和村委会、国土所、镇政府审查签章,向报建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资料不全、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1)规划区农村村民建设资格审查表;

(2)报建人现居住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报建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严禁公职人员利用本人尚未注销的农村户口身份申请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活动。

规划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企业购地开发报建,必须提交以下资料,资料不全、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1)报建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报建人法人资格证件;

(3)报建项目相关批文(原件、复印件);

(4)报建人自行制作的整体规划建设方案;

(5)投资预算方案;

(6)经招、拍、挂所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资料(原件、复印件)。(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划拨用地的单位或部门可不提供招拍挂资料)

2、组织现场勘察,确认建设工程选址。由报建中心组织规划、国土、消防、环保、公路、河道、镇政府和村委会等有关人员现场勘察,进行选址前的规划、地质、环境评估和建设用地权属认定,填写《县规划区单位(个人)工程报建现场勘察情况调查告知》;规划、国土部门出具《县规划区建设项目现场勘察初审意见表》。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小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般建设项目由规划、国土部门批准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提请分管副县长现场勘察后确定。

3、规划设计。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业主到报建中心领取勘察告知书,准备相关资料报建。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规划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业主提供效果图和其他资料。

4、规委会审查。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三层(含三层)以上的,由规划部门报请县规划委员会审查。

5、缴纳规费。报建中心依据县政府审批的规划方案,按收费政策核算收费金额,建设业主缴纳相关费用。

6、证件办理。报建中心向建设业主发放《规划区建设工程证件办理审批流程表》(以下简称流程表)。建设业主持流程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见以及环保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三层以上(含三层),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业主按住建部门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工程招标、墙材革新、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及建筑材料检测等手续后,持流程表并备齐施工许可资料,申请住建部门进行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符合开工条件的,由住建局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意见,同时施工单位与住建局档案室签订《工程档案报送及服务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意见签署完毕,建设业主将施工许可资料报建工股后,持流程表到报建中心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证件;到国土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正式证件。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供水、供电。

第四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1、认真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即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原有住宅占耕地面积达到140平方米、占非耕地达到200平方米的,不予批准新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村民占用耕地新建住房,家庭人口在三人以下(含3人)的按人平30平方米审批宅基地面积,家庭人口在四人以上(含4人)以户计算,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村民占用非耕地新建住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超过标准的不予批准。

3、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联户建房占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国土部门批办《建设用地批准书》;超过200平方米的,国土部门报分管副县长审签后,批办《建设用地批准书》。

4、属于拆旧建新的,必须先拆后建。

5、申请异地建房的,必须到国土和房管部门对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进行登记注销,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原有宅基地交村集体。

第十三条经批准,利用规划区集体土地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以内(含280平方米)的,按村民自住房政策办理相关手续;总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按总建筑面积全额缴纳各项税费,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已利用集体土地建设住房,总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以内(含280平方米)的,按村民自住房政策补办相关手续;总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必须将所占用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并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方可办理土地及房产证件。涉嫌违法用地的,依法予以查处,并按上述程序完备各项手续后,方可办理土地及房产证件。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宗地评估价×宗地面积

第十五条经批准,投资人改变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原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的,投资人须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按程序进行开发建设。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宗地评估价×宗地面积×60%

存量国有土地分批开发利用的,必须在首期开发利用时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开发利用时宗地评估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宗地评估地价)×60%×宗地面积

出让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由县政府议决。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自住房以外,任何个人(单位)不得私自买卖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从事建设活动。对违规购买村民宅基地和不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的,村、镇不得签批意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住建部门不得受理报建业务,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所建房屋的所有权证。

第十七条在规划区利用山体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开发单位向县报建中心提交申请,县规划部门牵头,实行国土、水务、林业、规划等部门联合会审并签署意见。经评估会审同意进行山体开发的,由开发单位(个人)与县环卫所签订渣土准运和环境卫生管理合同,并按标准交纳保证金,方可按程序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村民挖沙、取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报县规划、国土、环保、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

第五章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住建局要依法加强建设规划、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规划、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承担规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规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为规划区所有建设工程,包括国家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工程,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工程,城市居民和农户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建设业主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证件,并到城乡建设管理执法局签订临街占用和施工管理合同,按工程总造价的1%-2%交纳保证金,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向住建局建工股申请开工放线。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全程参与建设工程规划的检查监督(特别是基础和二层结构检查验收),核查规划执行情况并签署核查意见。规划部门未出具书面合格核查意见的,质监站和监理公司不得允许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

质监部门应全程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质量、安全不达标的要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二十二条建设业主应在房屋竣工后15日内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合格后进行绿化、建筑节能、防雷、环保、人防、白蚁、消防等单项验收;单项验收合格后,向住建局建工股书面申请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工程备案资料移交住建局档案室取得《建筑工程档案合格证》后,核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除上述专项验收内容外,小区场地、道路硬化,给排水、天然气管网、停车场,环卫、物业等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应列为综合验收项目;验收项目不完备达标的,由验收人签署限期改进意见,到期再行验收,验收合格发放《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建筑工程,供水、供电部门一律不得进行水、电报装,房管部门不得登记发证。

第二十三条住建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资格的审查,严禁无资质、资格的单位(个人)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对施工队伍资质、资格的审查由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把关,逐级负责。

第二十四条规划区建设工程应落实“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和功能性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建筑造型、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气息。

第六章房产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房管部门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等法规受理房屋登记业务,同时必须配合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的管理,配合收取各项税费。对于未完善规划建设手续、未按要求提供税费票证的,给予登记控制。

第二十六条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业主备齐以下资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资料不齐备的不予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测绘报告(原件、复印件);

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二层以下的房屋由县质监部门出具房屋鉴定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8、土地出让金及缴税票证(原件、复印件);

9、其他资料。

属村民自住房的,申请人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二十七条房管部门在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严格审查以下必备资料;资料不齐备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和证件。

1、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5、测绘报告;

6、评估报告;

7、土地出让金及缴税票证(原件、复印件);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9、其他必要材料。

赠与、继承、房屋产权共有人对共有房产要求予以分割需办理转移登记的,按《房屋登记办法》办理。但必须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赠与、继承或分割”字样。

农村村民申请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受让人户籍身份、住房情况和购房条件。受让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村、组)成员的无房户,可以办理转移登记,并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受让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不予办理。特殊情况的,经住建、国土部门审验合格并补办相关手续、全额补交各项税费后准予按程序办理转移登记。

第七章建设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住建、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国家和建设业主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九条所有收费一律使用财政收费票据,严禁白条收费。所收规费全额缴存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挪用。

第三十条县内重点工程、国家公益性项目和旧城改造等建设确需减免行政性收费和基金性收费的,由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或主管部门书面报县政府审批,按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意见落实。

第八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违反上述各项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住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由县住建、国土、房管、环保、气象、水务、林业、公路、地震、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单位)依照各自管理职责,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规划区涉及的各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应加强对辖区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对于个人(单位)违法占用、买卖土地及违法建设房屋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县国土、房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征用、收购、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县住建局、国土局、房管部门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用地审批、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手续时,要严格审核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确保各项证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第三十六条县住建、国土、房管部门应将业务办理所需资料清单,审批工作流程,工作时限,收费项目、标准和政策依据印制成宣传册(单)免费向建设业主发放,并在县内有关媒体上定期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建设业主申请办理建设、登记相关手续,因不符合相关条件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县住建、国土、房管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书面通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八条县住建、国土、房管、供电、供水、环保、气象、水务、林业、公路、公安消防、地震、人防等部门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管理,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的,按照《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范文第8篇

关键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施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TV5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6(C)-0059-01

建设施工工程都具有周期长、生产要素价格变化频繁、产品单件性、固定性等特征,使得建设工程的造价复杂多变,因此,建设单位对其管理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根据多年的实战工作经验,针对以上四个方面分析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工程立项决策阶段。施工单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重点是积极参与项目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从总论、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的理由与必要性、项目概况问题与建议、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建筑方案选择、建设产品的技术来源、市场容量、市场前景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各方面作出深入的调研和正确的评价,编制的投资估算尽可能全面,充分考虑建设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使投资估算真正起到控制项目投资的作用。

二、工程设计阶段。1、积极投入设计招投标。目前,设计单位凭关系、靠情面承揽设计任务的情况还不少,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设计深度不够,不能适应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需要,尤其不能满足现在建设工程无标底施工招投标的要求;另一方面设计个性及变更频繁,给工程造价控制带来一定的难度。所以设计方案进行招标是最佳选择。2、施工设计合同约束。严格设计合同条款,不能仅限于标准的设计合同格式,根据本人工作经验,对于设计合同,在技术条款上,尤其特殊专业的要求,像医院专用气体复压吸引ICU病房、产科、儿科病房、诊室、洁净手术室等,它有专业性很强的规范标准,非常有必要做出详细的施工图,增加工艺专业“管道单线图”详细的材料要求,施工方案,技术参数等,以期满足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需要;在经济条款上,应增加设计变更及修改的费用额度限制条款,如设计变更费用超出施工合同价的某一比例(如8%)时,则扣罚一定比例的质保金(设计质保金),而不是只要工程竣工验收了,设计费就可以一分不少地拿到手。3、施工审图。建筑施工图的审核及消防建筑图的审核,是施工图纸最后的把关,审图中心及消防建审科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进行最后核对,提出的建议和整改意见直接关系到变更和使用功能,在招标阶段前根据审图部门的建议和整改意见,设计单位进行详细的修改、完善图纸,是对施工过程中减少变更签证的重要关口,也是控制造价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工程招投标阶段。施工工程在设计完成之后、施工开始之前,是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阶段。工程招投标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和施工招投标两个方面。这里仅就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上应注意的问题加以说明:1、严格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考察。现场建造师及主要技术人员非常关键,防止施工质量低劣、财务状况差、信誉差的施工单位混入投标单位之列。2、合理低价中标。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合理低价”应做到心中有数,避免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目前,正大力推行的“清单报价”我认为较好,建设单位承担量的风险,而施工单位承担价的风险。3、施工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的粗细、标底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都对工程造价产生直接的影响,比如说定额的采用,估价表的采用,材差的调整,特种设备等都与造价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我单位外科综合楼工程,门窗确定用断桥铝合金型材,地板砖用超洁亮800×800规格地板,外墙花岗岩用地产,空调、电梯、消防、弱电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材差执行当年文件,余土外运5km,小型构件现场预制,冬季不施工。

四、工程施工阶段。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工程设计已经完成,工程量已完全具体化,并完成了施工招标工作和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据统计,这一阶段影响工程造价(即工程投资)的可能性只有5%-10%,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但是,工程投资却主要发生在这一阶段,浪费投资的可能性则很大,因此,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的管理首先应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直接与工程造价、资金的支付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应细化合同,明确付款方式方法,严格控制进度,明确适用法律法规,明确报表和完成时间,安全责任、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需要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明确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单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强本单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经济”观念、素质教育,培养他们实事求是的办事作风,在积极协助、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监督的同时,充分重视节约投资的重要性。第二、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引起设计变更的因素很多。如何减少设计变更,首先,应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规范使用功能,严格把好审图关。其次,认真处理必须发生的设计变更,对于涉及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代表、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方为有效。第三、严格现场签证管理。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许多工程由于现场签证的不严肃性,给工程结算带来非常大的麻烦,甚至给建设单位带来经济损失,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多的。因此,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始终应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时时要有控制投资的经济头脑,充分利用和认真分析建设周期中的重要信息,把握住市场经济的脉搏,减少或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