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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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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调解方案范文第1篇

乡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建立会议制度,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

坚持执行村、单位每月排查、乡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权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调处办公室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的单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

调处办公室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土地所、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土地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乡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规划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8、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安监站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查。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9、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10、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综治办与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11、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12、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3次以上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13、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直接调处。

五、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调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调处办公室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调处办公室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要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调处办公室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调处办公室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参与。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调处办公室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

六、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调处办公室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七、档案管理制度

1、工作档案包括:(1)调处网络组成人员名册;(2)会议记录、培训记录、业务学习记录;(3)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情况登记薄;(4)矛盾纠纷调解卷宗;(5)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两次以上矛盾形势分析报告;(6)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2、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内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查笔录;(5)证据材料;(6)调解笔录;(7)调解协议书;(8)回访记录;(9)附卷材料。

3、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

4、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5、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存库工作。

八、培训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广大的调解人员明确职责,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调解的方法与技巧。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群众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选配好调解人员。调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实行公开上岗制度。超级秘书网

九、考核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根据实际际制定对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对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因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上交或激化的单位严格按照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

矛盾纠纷调解方案范文第2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针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色规律,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调解中心具有实施、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解调格局,及时发现、及时控制,使各类矛盾得到有效调解,为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通过开展此项活动,网络进一步完善,各类调解组织健全,调解范围覆盖社会每个角落,调解能力进一步提高,做到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复杂矛盾纠纷不出镇,无赴省进京上访事件,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率大大降低。8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四无”,(即无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引发的自杀案件、无群体性械斗事件、无群体性上访案件)。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认可率达到95%以上。

人民调解,即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充分发挥适用范围广、形式灵活、便利及时的优势,遵循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主动运用平等协商、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办法,使群众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化解纠纷的协议。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及时把大量的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是: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为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以及其他民事侵权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紧紧围绕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改革发展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解;做好重点时期、重点区域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严防矛盾纠纷激化。

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建设。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坚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按照规定规范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进行。建立健全纠纷登记制度、共同调解制度、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统计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调解纠纷程序,主要包括纠纷受理方式、调查取证、证据分析、主持调解、提出方案,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等程序。建立健全民间纠纷的预防机制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机制。及时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式,积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在排查中,属于人民调解工作范畴的,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按照纠纷的难易程度,涉及面的大小确定专人进行调解;对于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畴的,应及时分流到有关部门。人民调解工作要做好纠纷受理登记,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方法,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中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妇联、团委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工作。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的纠纷,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费。

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各村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等办法,把村内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作为选择对象,不断优化人民调解队伍的结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成立人民调解员联合培训领导组,加强对各村人民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要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发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培训每年不少于15天,于其他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少于10天。

按照《条例》和《规定》要求,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到位。要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硬件建设作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为其订购必要的业务用书、报刑资料。

行政调解,即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

行政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对与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积极依法进行调解和疏导,尽可能把行政纠纷化解在诉讼之间。对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要在党委领导下,发挥镇政府的行政职能,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增强行政调解理念。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要重视调解工作,充分运用协商、调解的办法化解矛盾纠纷。强化调解职能,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负责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调解工作。工作任务重的部门,要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作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纠纷调解工作。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要通过决策咨询、公开听证、领导接访、联合接访等途径,从源头上避免和化解矛盾纠纷。

镇综治办要与法庭、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单位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健全矛盾纠纷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复杂疑难纠纷联调等制度,及时排查掌握本地社会矛盾纠纷,分解矛盾纠纷调解任务,督促引导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包括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纠纷,因使用、变更公、私房产纠纷,移交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强买强卖、欺行罢市,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等发生的纠纷,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食品、医疗、医药发生的纠纷,移交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污染环境发生的纠纷,移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其它涉及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范围方面发生的纠纷,移交该有关部门处理。对于跨区、跨部门、跨单位的纠纷,应当列入重点纠纷范围,根据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主要负责,其他各有关部门协助配合调,要加强对各村、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的指导,形成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积极推广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经验,建立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互动交流、灵活多样的调解机制。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处理衔接机制。各村各部门各单位在接到群众的矛盾纠纷申告时,要认真做好咨询、登记、分析、处理工作。对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对依法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受理的,要出具介绍信,畅通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渠道。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可提请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调解机构通过调解解决的矛盾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必须符合相关的文书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违公共利益,不得违主义道德公序良俗。

为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收到实效,镇专门成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领导组:

组 长:__

副组长:__ __

办公室主任:__(兼)

办公室副主任:__

成 员:__ __ __

__ __ __ __*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村民委员会、驻地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推进平安建设,建设和谐繁城的需要,是维护群众利益,巩固执政基础的需要,是创造良好环境,保障科学发展的需要,把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去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这项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和进行。

(二)加强指导,注重落实。在健全完善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作为调解工作的平台,对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调解。镇、村两级矛盾纠纷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统一登记受理,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谁负责”、“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流任务和要求,认真调处,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二是协调调度。对重大疑难和管辖不明矛盾纠纷,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调处、明确主办、协办单位和责任要求,协力完成调处任务。三是检查督办。对分流指派、协调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了解掌握调处进度和调处结果,进行必要的检查、指导和督办。四是管理监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调解工作要加强跟踪检查、管理和监督,对因调处不力造成矛盾激化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矛盾纠纷调解方案范文第3篇

一、加强矛盾纠纷滚动排查研判,持续开展“攻坚破难”化解行动

全面推进矛盾纠纷滚动排查研判,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涉稳突出矛盾“攻坚破难”化解行动,注重与法院、国资、司法、人社、工商部门的衔接联动,确保“攻坚破难”化解行动取得实效。(牵头部门:法制科;责任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二、全面推进矛盾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建设

各责任单位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全面推进专业调解组织建设,研究制定矛盾纠纷专业调解组织体系、联动机制和源头防范工作措施,认真做好职能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专业调解与防范工作,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的动态和发展趋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推动各责任单位的矛盾纠纷专业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牵头部门:法制科;责任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三、夯实“大调解”常态基础,提高精细化管理效率

(一)加强调解组织管理

各责任单位要坚持因地制宜、有利于推动工作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联系,整合资源,组建相对稳定的专业调解组织,制定“大调解”体系及其专业调解工作措施。建立专业调解组织管理档案(档案信息内容包括:专业调解组织的数量、类型和专业调解人员等)不断规范专业调解组织的管理。(牵头部门:法制科;责任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二)规范排查调解台帐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全省矛盾纠纷信息管理规范的要求,对排查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行分级分类,逐一梳理研判,理清纠纷原因,找准问题症结、评估稳定风险、制定调处方案,逐一登记,建立准确、完整的排查台帐。做到不漏排、不漏录(记)、不漏调。(牵头部门:法制科;责任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三)强化宣传教育

督促指导各责任单位充分运用主流媒体和各类培训,开展形势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依法表达诉求,理性化解纠纷,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群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牵头部门: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四、强化信息报送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确定专人及时向市环保局法制科上报信息。对不按时上报或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单位,市环保局将上报省环保厅通报批评。

1、各责任单位每季度第三周末报送本季度矛盾纠纷动态分析、排查、研判情况。

2、各县(区)环保局10月1日前报送专业调解组织建设情况。

3、各责任单位10月20日前报送区域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联动机制建设等制度、办法或意见。

矛盾纠纷调解方案范文第4篇

一、打牢基层基础,加强基层调处组织建设。

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上,我县自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以来,县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始终作为巩固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一项保障措施来抓,在县乡两级分别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和各基层司法所,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掌握,复杂疑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村组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跟踪回访和反馈已调矛盾纠纷协议的履行情况,对存在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协调联合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在村委会(社区)一级,一方面,把选任人民调解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积极主动与乡(镇)党委政府协调沟通,结合村级组织换届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调整充实和壮大基层调解队伍,任前广泛听取当地干部群众意见,集思广益,按照好中选优、优中择能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好、年轻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规,熟悉当地情况,群众公认的优秀同志选拔到人民调解工作岗位,对不适宜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时更新,对缺漏人员及时补充,村级人民调解队伍进一步优化壮大;另一方面,以乡(镇)党委文件明确村级调解委员会班子和工作职责,按照村委会大小和人口数量,每个村委会(社区)设调解主任1人,委员3—9人,为便于工作协调和职能发挥,根据各村委会具体情况,实行村级调委会主任专任或村委会干部兼任相结合搭建村调委会班子;其三,对村民小组一级,由乡级调解组织配合村委会(社区)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采取群众推选和乡村调委会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配群众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规知识和协调处理能力的同志担任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最基层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就地化解消除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截止目前,在全县8个乡(镇)、114个村(居)民委员会791个村民小组建有乡(镇)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调解人员达2574人,其中乡(镇)村两级有调解人员992人,村民调解小组有调解员1582人,同时在县内接边乡(镇)之间,跨区域邻边县乡之间建立了接边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机制,与接边等接边县乡签定了接边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协议,县内乡镇之间互签了联防联调工作协议,人民调解队伍的逐年发展壮大,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延伸,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在基层一线通过调解组织的扎实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调解场所建设上,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司法所,与司法所合并办公,设立有独立的调解室,做到了调解制度、程序、纪律规范上墙,有必要的桌椅等办公条件,调处的矛盾纠纷制作有文书卷宗,有台帐档案。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遵循因地制宜、经济使用的原则,设立有单独的调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签、有桌椅、有台帐表册,按照卷宗规范化、文书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传登记表、简易纠纷调处登记表、疑难纠纷登记表,卷宗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相关材料完整,手续完备,同时制定下发了下访调查、信息报告、回访反馈和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帮助指导和督促整改,村级调解室工作统一规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在人民调解队伍能力建设上。一是把调解人员培训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就近组织,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调解培训、下乡培训等多种方式,邀请上级领导、相关部门资深人员,专门抽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培训授课小组,对人民调解工作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以及人民调解的原则、程序、技巧和调解格式文书制作、剖析点评典型案例进行现场授课,面对面辅导讲解,基层调解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知掌握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为调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分批次有针对性地组织乡(镇)村调解主任参加上级培训、到邻县邻边和县内乡(镇)之间学习交流取经,吸纳借鉴他人经验典型为己用,提高调解人员在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实践本领,近年来,我县在认真组织参加系统组织集中统一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加强与邻县邻边的相互交流和观摩学习,在县内分批次组织调解主任进行现场学习交流,达到了取长补短、相互借鉴的效果;三是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帮助,经常性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实行司法所人员连片包村的办法抓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适时对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帮助,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丰富基层调解人员的实战经验,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培养锻炼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调解、会做群众工作的调解员。

二、预防宣传为先,抓信息掌握和纠纷防控工作。

在调处机制建设当中,重点围绕“调”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个方面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统一排查机制,以乡(镇)为单位,在抓好矛盾纠纷经常性调处化解的同时,坚持季度集中对社会矛盾纠纷统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体情况的排查方案,统一时间共同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接边地区以传真、电话、信函和人员往来保持经常性沟通与联系,做到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及早做好预防消除工作,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联络和反馈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缘、地缘优势,及时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经常性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特点及其解决的办法措施,从抓早、抓小、抓苗头着手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领导接待机制,把每月的25日定为局长、所长接待日,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进行解答、回复、分流和督办。疑难复杂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在矛盾纠纷调处中,注重通过部门联动协作进行有效资源整合,提高调解的有效性,对复杂疑难纠纷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调处的,及时向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政法委报告,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联动,开展联合调处,确保真正解决问题。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机制,对已经处理和解决的矛盾纠纷,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定人联系,不定时到其家中进行回访,做到经常性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思想动态和心里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分管联系乡(镇)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司法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发生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调处或因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视其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引发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聚众上访的,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在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坚持宣传与预防、宣传与教育、宣传与普法相结合,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为重点开展工作。一是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开展法制讲座、设立法律咨询点、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坚持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在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时,组织当地群众现场旁听,讲事实、辩法理,调处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导当事人和广大民众自觉学法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正规渠道反映利益诉求,把调解的过程变为群众学法的过程。三是在基层人民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温馨提示,教育引导群众在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本着遵从法律、尊重事实、互谦互让、以和为贵的原则,力求通过调解文化搭建双方心灵沟通平台,化解矛盾,并通过温馨提示营造良好调解氛围,使当事人双方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解决处理问题。

在抓基层一线情报信息工作中,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县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情报上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定人连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纠纷发生规律及其特点,注意随时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在基层一线遏制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各地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对策,按月进行上报分析,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做到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为预见、预防和化解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

三、创新激励机制,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在落实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经费、培训经费财政承担的基础上,今年司法局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基层一线调解维稳功能,创新基层人民调解员报酬激励机制,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员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并与财政联合行文出台了《县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实施意见》,按照“谁调解、补偿谁”的原则,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解决的矛盾纠纷实行以案定补,标准为简易纠纷每件定补5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定补50元,热点纠纷每件定补100元,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200元,特别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300元的标准进行以案定补,把调解案件与落实报酬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以“计件”补助方式统一规范固定下来,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按季度由县局抽人到各乡(镇)通过抽查、回访、阅卷宗等方式进行考核兑现。“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避免了调解员在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现象,以发放“计件”工资的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调解员的报酬问题,进一步激活了人民调解工作,一是纠纷调处数量、质量有大幅度上升,今年与去年相比纠纷调处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卷宗,痕迹管理走向规范。二是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得到调动,化解纠纷能力显著提高。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来,遵循“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打破大锅饭思想,调解员在经济上有了一定补助,工作得到社会肯定认可,调解员主动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以案定补”实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现象变为自觉行动,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的机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得以落实,基本做到案结人和,用较少的经费投入化解处理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三是调解网络得到有效带动。按照构建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县一级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组建了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县直相关部门建立了行政调解工作室,在乡(镇)健全完善村级调委会及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横纵结合的调解网络,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延伸。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有效运作,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层调解组织活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方便及时快捷、操作成本较低、亲和力较强、兼之调解组织体系完善、调解队伍庞大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四、坚持公正原则,狠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情况,用工作的成效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二是注重发挥基层调解人员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时刻关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纠纷发生动向和接边矛盾纠纷可疑迹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与土地、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接边地区的联络沟通,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属性,明确责任主体,多家互联互通,共同协作解决因山林、土地、葬坟、资源争执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坚持领导联系、科室联挂基层司法所调处矛盾纠纷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村委会调处矛盾纠纷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复杂疑难纠纷县乡两级共同协作解决;五是注重加强与毗邻等接边地区的沟通协作与联系,以电话、传真、信函、人员往来等多种形式互联互通社会稳定动态和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对接边地区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开辟老、弱、病、残、贫维权绿色通道,对老年人赡养就医、未成年人抚养就学、侵害残疾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发现苗头、及时介入,说理讲法,预防疏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七是认真做好“148”电话咨询解答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148”专线经常保持畅通,有专人值班解答,对来信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能答则答、能办则办、急事特事及时向领导报告,属于其他部门办理的告知办理渠道和途径,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的及时向领导汇报提供上门服务。去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892件,调处成功9635件,调处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96件109人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劝解民间纠纷引发群众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劝解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89件3237人次。基本达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分流、为公安排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显著发挥。

在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为督促落实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县各级调解组织对已调矛盾纠纷实行回访反馈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时对已调矛盾纠纷进行回访落实,做到一般纠纷适时回访、重点纠纷定期回访,随时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心理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和苗头上抓死已调矛盾纠纷再次出现反复。同时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配合,创新调解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案件过程中,邀请基层调解人员参加,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对于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明了的调解协议,在立案前和时依法依理说服疏导,教育引导,讲清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导督促双方各自履行协议,自觉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对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瑕疵、调解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尽最大限度在调解阶段达成协议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的民事案件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在时或立案前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化解矛盾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在情感、经济等方面带来的负担,在村(社区)一级,通过基层“三室一庭”建设,优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流动法庭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办案,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做到警力下移、机制联动、现场办公、联合调处,许多民事案件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联合互动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时处理,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较好维护,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得到良好融合,联合互动功能得到较好发挥。

五、注重痕迹保存,规范卷宗档案管理。

矛盾纠纷调解方案范文第5篇

2003年全街道调处和钝化因拆迁和禁建控违矛盾16起。调处各类民事纠纷56起。其中婚姻家庭类15起,邻里间纠纷17起,房屋宅基地纠纷11起,赔偿纠纷4起,房屋产权7起、交通伤害2起。

引发这些纠纷的主要原因一是村民的法制观念还不强,遇事冲动;二有些人为了自身利益,不顾社会影响和他人感受,造成矛盾;三是拆迁、禁建工作引发的矛盾纠纷。如拆迁补偿标准低,群众要土地补偿费,2002年“双拆”遗留的矛盾等。

二、好的经验和做法

1、树立大调解格局,强化维稳机制,工委书记亲自抓,实行一事一案,提前做好工作预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署预防矛盾激化方案,全街道一盘棋。

2、调解纠纷与法制宣传相结合,在调解纠纷的同时对村民开展法制教育,以案释法,杜绝同类矛盾纠纷的再次发生。

3、依法调解与有情调解相结合。发生矛盾纠纷时,一是向村民宣传政策,宣传法律法规,把有关规定和政策讲请讲透;二是及时与上级沟通,统一口径,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与群众的对话;三是有情调解,因为大家平时都很熟悉,又经常见面,农民又比较重感情,发生矛盾也只是一时在气头上,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这时可以拉家常式地与他们谈心,分析原因,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

4、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深入到村组调查了解,排查各类不安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突出的问题

矛盾纠纷调解方案范文第6篇

为深化和推进“平安光泽”建设,创建祥和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我县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为此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的自觉性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是建设“平安光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进我县“十大建设”,实现跃升发展重要举措,是构筑稳定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化解矛盾纠纷出现新问题,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矛盾问题趋于复杂;诉求人群趋于增多,诉求方式趋于升级;矛盾交织趋于集合,社会矛盾的关联性、突发性、不确定性增强。因而导致预防难、排查难、化解难。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其纳入平安建设的总盘子中统筹安排,适时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能立即调处的马上调处,一时不能调解了结的,要查找症结,落实责任人员与时间,限期调解,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明确重点,着力排查调处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问题

各乡(镇)、县直各成员单位要把重点时期、重点区域、重点问题作为定期排查及调处的着力点。重点时期:元旦、春节之前,全国、省、市人大、政协“两会”召开后,奥运会和国庆黄金周前后,以及其他重大活动前后;重点区域:矛盾纠纷频繁高发区,省、市边界地区以及卫生、工商、医疗、消费、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对社会稳定可能产生一定影响的地区或部门;重点问题:企业改制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林业改革引发的矛盾纠纷,土地征用、村财村务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其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等。对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问题矛盾纠纷的调处,县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具体指导,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协调综治办、人民法院、司法局、局等相关部门,运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各种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实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健全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坚持依法调处各种矛盾纠纷

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每月排查调处及分析例会制度,掌握本县矛盾纠纷变化发展趋势,加强防控工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数据的汇总和上报。各乡镇也要相应健全和完善每月排查调处分析例会制度,及时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统计报表。

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领导包案或挂牌督办,对排查出来的重大或疑难矛盾纠纷,要确定领导及有关人员包案挂点,跟踪督查。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制度,对各类矛盾纠纷可能引发的非正常事件,要有相应的解决措施与办法。

县级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相互配合,做好已发生的的处置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防止事态扩大,努力实现“三不出”、“三减少”、“三提高”目标,即:解决村居(社区)发生的矛盾纠纷不出村居(社区)或乡镇(街道),解决乡镇(街道)发生的矛盾纠纷不出乡镇(街道)或县,解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矛盾纠纷不出本单位或本系统;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赴省进京上访明显减少,“民转刑”的案件明显减少;基层发现、排查、调处能力提高,年终综治测评的满意率提高,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重视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公信度提高。

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妥善而依法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对矛盾纠纷采取漠然置之态度,敷衍塞责及推诿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给予严厉批评,限期纠正。对政治敏锐性差,不重视排查工作或排查调处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造成影响社会稳定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保障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及调处活动的正常运转

要充分发挥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界整体联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格局,切实保证全县每年二次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正常开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与办法。要加强督导工作,县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督导组,不定期深入基层检查、指导面上工作的开展,并注意发现好经验、新做法、培植先进典型,以点促面,推动工作的开展。办公室要加强信息收集、经验交流、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为领导小组决策当好参谋、做好助手。要争取将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

矛盾纠纷调解方案范文第7篇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认真落实中央综治委部署的“两个排查”工作任务及相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为2009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全省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实施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以“百日会战”为载体,以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和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主线,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早日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为构建和谐太和、加快太和奋力崛起做出新贡献。二、目标任务(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以开展“百日会战”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结合村社区建设,巩固村、社区调委会,实现村社区100%建立调委会。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调委会。(二)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做好婚姻、家庭、邻里和债权债务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大对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容易引起群体性上访或酿成的重大疑难纠纷和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建立健全以司法所为依托的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和推动轻伤害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合力调处矛盾纠纷,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百日会战”期间,矛盾纠纷调解率要达到100%,调解成功率努力实现达到98%以上,调解协议履行率努力实现达到96%以上。(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

解员队伍建设结合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把有法律知识、有威望、公道正派、能够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有关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注意吸纳退休政法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改善调解员队伍结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采取个人自学、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旁听法庭庭审、人民调解知识测试、案例分析讨论、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模拟调解庭、现场调解观摩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断提高调解技能。(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继续推进人民调解组织的“六统一”(调委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制度、程序、文书)要求的落实,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切实加强对调委会日常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调委会的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把制度建设作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学习、例会、回访、考评、统计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电脑配备,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科技含量和信息化应用水平,改进工作手段和方法,及时更新并不断完善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人民调解基础信息资料。三、基本原则1、全体动员。“百日会战”是全省人民调解员的大会战。要充分发动,精心组织,确保广大人民调解员人人参与,人人得到锻炼,人人得到提高。2、重在基层。开展“百日会战”,要以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为重点,镇调委会为纽带,充分发挥在基层第一线的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着眼长远。要通过“百日会战”,强化人民调解各项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和应急处置机制、联动联调机制、考核奖惩机制等长效机制,巩固人民调解工作长远发展的基础。4、注重实效。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提高调解工作质量。通过“百日会战”活动,促进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进一步提高。四、方法步骤“百日会战”采取实际工作和网上竞赛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进行,分为五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5日至20日)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百日会战”具体方案,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对此项活动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二)纠纷排查阶段(3月21日至4月10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对辖区内矛盾纠纷进行全方位摸底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纠纷隐患进行梳理分类,按类型、诱因、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逐案、逐人、逐项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入档案,落实具体承办人员,明确调处要求和调结时间,并着手进行调解。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及时分流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各村、社区调委会要将排查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汇总,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登记表》,于3月31日前上报镇综治办。(三)集中调处阶段(4月11日至5月20日)在集中调处阶段,各村、社区组织人员,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集中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由镇党政干部参与调处。各村、社区每10天认真填写《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登记表》,连同纠纷调处成功后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都要及时上报镇综治办,由镇综治办汇总后上报县司法局,镇综治办将定期对各村、社区矛盾纠纷调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四)网上竞赛阶段(5月21至5月31日)在集中调处的基础上,省厅开展“奥运杯”全省人民调解百日会战网上竞赛活动,以政法专网为平台,以各县(市、区)司法局为单位,选拔基层人民调解员使用省厅设计的相关软件进行网上答题、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等。(具体竞赛方案及竞赛规则另行制定下发。)(五)总结表彰阶段(6月份)县局将对各乡镇开展“百日会战”活动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对“百日会战”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另外,根据网上竞赛成绩,省司法厅将评选出一等奖(1名),颁发“奥运杯”,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和若干名鼓励奖。省厅对各地在“百日会战”期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成效和竞赛成绩,作为全省第五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对调解员、调委会和人民调解管理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司法部申报全国模范调委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号。五、几点要求(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开展“百日会战”,是学习贯彻《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为构建和谐太和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各项建设,确保人民调解组织

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载体,要充分认识开展“百日会战”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今年重要工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以乡镇、村(居)委会的“六统一”和“六落实”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城关镇成立人民调解百日会战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落实领导和指导责任,确保“百日会战”平稳有序开展。(三)督促检查,深入推进。镇综治办、司法所是此次集中行动的责任单位,要积极抓好典型,全面铺开,推动“百日会战”不断向纵深发展。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当地“百日会战”活动开展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四)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村、社区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在动员阶段,要在公共场所、办公场所悬挂“迎奥运,促和谐,开展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的宣传横幅,在社区公示栏、村公开栏中张贴有关宣传资料。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百日会战”成效,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尊重和鼓励广大人民调解员的首创精神,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百日会战”卓有成效地开展。要加强信息工作,各级基层组织要将百日会战开展情况定期报送镇综治办。x县城关镇人民政

矛盾纠纷调解方案范文第8篇

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点和方法

进一步完善“拉网式、不间断、全覆盖、无疏漏”的工作机制和模式,全面排查各种突出问题及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当前工作的重点是: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涉法涉诉、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待遇、农民工返乡、职工下岗、非法集资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因企业破产倒闭拖欠工资、企业主逃匿等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因物业管理、环境污染、违规办学、医患纠纷、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可能引发的生产经营性纠纷、产权性纠纷;敌对势力渗透插手上访活动及的动向等。

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制度,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按照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重点排查本区域存在的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隐患。要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为标准,把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区域排查与系统排查结合起来,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预防和减少发生。

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具体措施

对排查出的各类突出矛盾纠纷,要坚持多策并举,综合治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加大化解工作力度。

(一)坚持领导干部包案制度。坚持领导干部逐级包案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全程参与案件调查、协调和处理,直至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坚持重点案件专题研究调度会制度,扭住责任单位不放松,落实解决措施,妥善化解问题。坚持每月参加全区稳定工作例会制度,并严格贯彻会议精神,通报包案进度,分析研究形势,部署推动工作。

(二)深入开展干部下访服务活动。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要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负责任、作风实的干部组成工作组,深入下去,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关注民生,共同排查分析和研究化解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一方稳定。

(三)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坚持群众的事情靠群众来办,利用社区居委会换届改选,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进行调处。同时,进一步整合综治、公安、司法、、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和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青社、社联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调解矛盾纠纷的工作,促进突出难题的解决。要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积极拓展调解领域,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种手段紧密协调配合、联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要组织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掌握本地区、本单位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完善处置突发性、预案,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的苗头要高度警惕,及时列入排查调处工作日程,把各种不安全因素、不稳定的矛盾和问题排查彻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形成现实危害。同时,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扩大排查的覆盖面,逐街、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一件一件搞清楚,不留盲点和死角。确保矛盾纠纷排查纵到底、横到边,排查率达到100%,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调处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作用,加强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建设,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纠纷化解成功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进一步提高调解成功率,及时将劳动争议解决在企业、解决在基层。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实行第三方介入调解医疗纠纷,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更公开、公正、公平的新途径。充分发挥各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社区法律工作站的作用,配备信息员,实行“”等制度,群众有问题,先由员负责解释调解,解决不了的由员负责向上一级部分反映,做到“群众动嘴、干部跑腿”,让群众“话有处说,理有处诉,事有人办,难有人帮”。

(四)区别情况分类化解。认真梳理甄别群众反映强烈的诉求事项,逐项、逐案、逐人建立台帐,妥善研究解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且能够解决的,要落实责任,限期督办解决;对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可以逐步变通解决的,要列出解决时间表,做好与群众的沟通工作,取得理解和信任。采取政府救助、社会救济、民间互助等手段,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进一步扩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说理释法,公开案件处理进程,吸收上访人员代表参与案件处理,争取群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对解决“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等问题的投入力度。

(五)注重从源头预防和化解。要注重从政策源头分析查找原因,研究预防和化解办法,防止因政策不连续、不平衡、不完善和落实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采取评估等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坚决避免因决策失误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不稳定因素。对群众来信来访和社会舆情及时进行分析研究,认真汇集梳理、充分采纳群众意见和建议,确保民情民意顺畅上达。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引导群众运用合法手段表达和反映诉求。继续完善“网上”,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和领导信箱,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查询办理情况。

(六)继续精心做好进京非正常上访化解工作。积极配合“三道接访线”的巩固完善,积极参加区委政法委组织的联合接访活动,派遣人员参与现场联合办公,通过现场接访、层层把关,把上访群众吸附稳定在当地。加大以《条例》和本市“三条禁令”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引导上访人员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对坚持过高要求、缠访闹访的,依法进行训诫;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要及时收集、固定、移交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