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涉税评估报告

涉税评估报告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涉税评估报告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涉税评估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税收理论纳税评估

一、纳税评估工作的理论基础为税收不遵从理论

从国外研究现状来看,国外纳税评估理论的基础源于对纳税不遵从行为的评判、测量。税收遵从(tax compliance)是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状况的评估和描叙,税收遵从的理想状态是:按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要求报告相关涉税信息,及时足额缴纳或代扣代缴税款。对这种理想状态的偏离称为纳税不遵从(Tax Noncompliance)。国外纳税评估正是基于此产生,并且迅速发展,成为一种通行的税收管理制度。

根据纳税人的主观因素可将税收不遵从分为无知性不遵从、情感性不遵从和自私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主要指纳税人对税法、政策、纳税义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导致在纳税事宜上无所适从。情感性不遵从指纳税人认为税负不公、税务机关服务态度不好而对纳税有抵触情绪,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不高。自私性不遵从则是纳税人对税法有一定的了解,但主观上存在减轻自身税负动机,认为纳税是对自身利益的损失,所以会利用税制或征管中存在的漏洞,有意偷逃税款。国外税收研究表明,纳税人遵从受利益刺激的影响,不遵从行为及时被发现的可能性和对不遵从者的严格处罚都能有效降低不遵从纳税人的比例。若不遵从被发现的可能性较少,则会刺激纳税人不遵从。纳税人遵从实际上就是纳税意识问题。纳税意识并不因法律上明确了纳税人是纳税主体、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职责而提高。纳税意识的提高是建立在对纳税人严密监控和严格处罚基础上的,这就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有效地税收管理。

纳税评估从理论上讲是对纳税不遵从行为的评判、测量,是对征管工作的总结,也是涉税信息的深度处理,为进一步的税务稽查和对纳税人辅导提供科学的途径。纳税评估一方面可以针对纳税人自私性不遵从进行评判、测算,并采取各种惩戒方式,最终达到良好的税收遵从状况,另一方面也给了无知性不遵从和情感性不遵从纳税人以善意提醒、纠正错误、学习提高的机会,同时还使纳税人避免承担相当多的成本,如搜集、保存必要资料和收据的精力及时间,约见税务顾问的费用和咨询税务机关的交通费用,因不理解纳税规定而产生的焦虑等等。纳税评估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对税收流失进行控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通过对涉税信息的深度加工、处理,来对纳税不遵从行为进行评判、测量,实现潜在税收与实际税收之间差距的最小化。

二、建立在税收不遵从理论基础上的国外纳税评估工作借鉴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人”性质,纳税人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减少税负的行为,造成税收遵从度水平偏低,税款流失严重。纳税不遵从是带有全球性的问题,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税收(不)遵从理论,引发了这些国家从税收制度、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方面进行重大税务改革,其中,各国开展的纳税评估(也有国家称之为税务审计)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管理措施之一。

(一)纳税评估工作具有收集整理信息的功能

纳税评估的目的就是评估纳税人纳税的自觉性、纳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偷漏税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如何才能对纳税人申报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必须依托强大的信息资源。国外非常重视涉税各方面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依托各方面力量建立了全国联网、和各部门对接的数据库。如新加坡税务机关通过电子信息系统,调取社会各界纳税人的相关资料,构成评税信息库。包括向银行调取纳税人存款和基础资料,向证券公司调取纳税人股票及股息资料,向房屋土地局调取纳税人购买房产的资料,向车辆管理局调取纳税人购买车辆的资料,向内政部调取纳税人亲属关系的资料,向注册局调取关联公司的资料等。这些情报、信息作为被采集的重要数据,进入税务机关计算机系统构成评税情报库。同时,内部数据库也相当完善,如澳大利亚,内部数据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以前年度的风险评估资料、以前年度对纳税人的审计资料等纳税人情况。所有的内外部信息全部录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以供评估人员调用。

(二)纳税评估工作具有对申报数据进行评判、分析,发现问题的功能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他准确知道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他知道自己的纳税申报是否准确。在与税务机关的博弈中,每个纳税人都会宣称自己是诚实的纳税人。以往税务机关并不能准确地判断纳税人的类型,而通过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分析系统,就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分析,从中查找出问题。如美国是由西弗吉尼亚州的全国计算中心对申报资料分类,然后通过筛选系统(主要包括判别函数系统、纳税人遵从测试程序、资料完善程序、信息匹配程序、特殊审计程序)去核实纳税人是否正确计算其税款。系统可以根据标准给纳税人打分,分数越高,案件越复杂、收入越高、减项越大、错误越多,被选出来审计的机会也就越大。而澳大利亚等国家实行的是人机结合的评估分析。纳税评估首先将纳税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进行分析,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纳情况分析、营业行为分析等,并自动生成评估报告,然后评估人员根据个人分析和经验修正,得出公平、合理、权威的结论。新加坡的评税方法主要采用核对法和财务分析法。核对法是指评税师将每年申报期收集到的纳税人相关资料与纳税申报表中的信息进行核对,来判定纳税人是否存在涉税问题。财务分析法是指评税师根据各行业财务指标的标准值,利用计算机系统找出偏离标准值的纳税人,经评税分析后,通过函调和面谈的方式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纳税评估工作具有服务的功能

国外纳税评估奉行的是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通过纳税评估,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或辅导纳税人纠错,如纳税人仍置若罔闻,那么这种不遵从行为也就由无知性不遵从定性为自私性不遵从,处理方法也由纳税评估转为税务稽查。如澳大利亚国税局在评估结果确定后会以面谈、电话或信函方式给纳税人解释申辩的机会,以达到节约征管时间、增加税务执法透明度、改善征纳关系的目的。如果纳税人解释不清或解释不能让评估人员满意,则进入实地审计程序,并将纳税评估结果作为今后税务处理的依据。

三、对纳税评估工作定位的具体建议

(一)不断确立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

纳税评估工作通过定期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和分析,及时发现纳税人少报、瞒报和不报的现象,核实税源基础,进而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程度和信誉等级做出综合性评价,它是对纳税人相对全面的各项信息进行提炼、加工、整理和分析,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纳税评估既是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整体评价,又是对税收征管质量的总体评价。它既有管理职能,又有监控职能。在实践中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的重要意义在于使相互脱离的税收征管资料与税款征收紧密地联系起来,并贯穿税收征管的始终、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从而使整个税收征管工作形成一个更加完整和牢固的链条。同时,可以使征管体系更加严谨,征管工作更具活力,精细化程度更高,税收的管理与服务功能更加凸显。

(二)注重收集各类信息,逐步建立功能完备的税收信息数据库

信息采集是纳税评估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主要为计算评估指标和评估分析提供足够的基础数据支撑。国外的评估之所以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主要都归功于税务部门收集、传送、分析、处理大量的信息。而我们不仅可供采集的外部资源非常少,而且在征管大系统中几乎也没有采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栏中的相关指标等企业财务信息,所以很难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评估工作。实际上,评估工作可以以获取资料为目的,逐步建立各类数据库。

1.要及时保存、整理评估过程中的各类数据

目前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是,好不容易获得的一些数据只在某次评估中用一次,就丢弃了。既不进行数据保存,也不进行数据交流。如开展房地产评估中获得的建委提供的数据、在非学历教育评估中获得的教委提供的数据,我们都未进行数据保存和整理。所以建议今后获得的无论是从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还是从纳税人处收集的资料,都应该进行整理、分析、录入,以备以后随时调取、查阅。

2.要建立内部信息收集机制

完善信息纵向联系,在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加强配合,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公开,建立内部信息共享的“税务数据库”。在现有的征管、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企业的会计资料信息的采集。

3.要加强外部信息采集,建立数据交换和互连互通机制

纳税评估中仅靠税务机关所掌握的信息数据是远远不够的,国外信息数据来源渠道广泛,而且信息的获取有法律保障。虽然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但这个原则性的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获取银行、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相关信息。但我们也不能长期处于“等制度、等规定”的被动状态,应主动联系工商、公安、建委等部门,通过科技手段,与这些国家机关建立数据交换和互通互联机制,广泛的采集各方面信息。

(三)结合实际设定行业指标,建立行业模型

在我们目前开展的评估中,没有注重分析同行业与不同行业之间的销售、成本、利润等相互关系,没有考察企业的实际税负,建立的指标体系和数学模型还不完善,导致纳税评估工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今后的工作中应逐步完善纳税评估分析指标体系,由专职评估人员,对不同行业及不同规模以及不同的营运方式分门别类地进行调查,区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生产能力、不同经营方式、不同登记注册类型,逐步丰富完善科学的指标分析体系,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的发展变化,不断地进行更新完善。对已稽查较彻底、已评估较深入的实例进行一些解剖麻雀式的分析测算,将这些真实的指标录入评估系统,建立模型,并应用到其他同类企业评估。

(四)进一步提供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纳税评估的目标定位决定其具有服务的功能。纳税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宣传贯彻税收政策的过程,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手段。首先,通过纳税评估,使企业由于过失或政策理解不深等原因造成的大量的一般性违章行为,能够在评估环节得以妥善处理,不至于进入稽查环节加以处罚,这事实上是对广大纳税人合法利益的最大保护,也是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优质的服务。其次,在纳税评估过程中,通过约谈,税务机关还可以为纳税人提供贴近式的服务。税企双方通过平等地交流,纳税人可以陈述其对有关规定的掌握和理解,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更好地宣传和解释,纠正纳税人政策理解上的一些偏差,从而进一步密切征纳双方的关系。第三,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一般不像税务稽查那样强调处罚,而是更加注重帮助纳税人识错、纠错,提高其正确纳税的能力。虽然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不能完全免责,但相对于税务稽查而言,其免责范围相对较广,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小。这种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深受纳税人的欢迎,尤其是因税收无知而造成申报错误的纳税人,往往能从中获得不少的纳税帮助,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积极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

纳税评估可为税务稽查提供可靠案源。通过对纳税人海量的、全部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审核并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从而筛选出存有疑点的纳税人。有利于稽查资源的有效运用。但是,“未经评估不得稽查”的做法值得商榷。所谓“未经评估不得稽查”是指“税务检查前,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制作《纳税评估意见书》,作为税务检查约谈和税务检查的依据。”由于纳税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不可能发现所有的涉税问题,即使是通过纳税评估的纳税户也不一定就没有问题。因而规定这样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税务稽查的选案权,并打乱了税务稽查的具体计划。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稽查与评估关系的倒置,即由稽查提供案源(稽查名单),评估人员再据此实施评估。由于是被动开展评估,资料数据仅仅是税务系统内部数据,因此评估部门所提供的评估报告质量不高,对稽查工作的贡献率极低。建议一方面通过纳税评估,将发现的有重点问题的纳税户提交给稽查部门;另一方面,不限制稽查部门选案权,其可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选案,开展稽查。

参考文献:

[1]周伍阳,杨招军.纳税评估理论溯源及其现状分析.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

[2]苏强.纳税评估制度国际比较与借鉴.财会月刊(理论).2007.2.

涉税评估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校 企业财务 风险 分析与控制

一、风险的概念、特点与类别

(一)概念

简单来说,风险就是不能实现目标的可能性,这里有两层意思,严重程度不同:一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没有达到或者没有全部达到目标,投入却没有产出,造成损失;二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但是为实现某个目标所进行的投入“前功尽弃”,还造成了预料之外的连带损失,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二)特点

1、只要经营,就有风险,在实现经营目标的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机遇和风险这两个对立的事物,统一在企业发展的全过程中。2、对企业来说,经营风险只有发生的概率大小之分、造成的严重程度之分、影响的范围大小之分、延续的时间长短之分,并没有可以主观认定的有无之分。3、对目标的期望值越高,相应的风险就越大。“好事”肯定会“多磨”。

(三)风险的防控

1、“天上不会掉馅饼”——加强风险意识。2、“未雨绸缪”——加强对风险的评估和预测。3、“缜密部署、主动出击”―加强对风险的防控和应对

(四)高校企业经营的风险度比较高

1、高校企业与学校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校企不分”的问题可能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都将是高校企业发生经营风险的根源之一;2、“防火墙”有缺口,学校与校办企业之间由于利益相关,实际上存在着穿越“防火墙”的地下管道,将给学校带来直接面对风险的威胁;3、大部分的高校企业由于控股比例低以及实际控制力弱的原因,学校无法实施对下属企业的有效管理。

(五)风险的来源

1、外部生存环境化带来的风险;2、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方面的风险;3、股权投资及股权交易的风险;4、项目投资风险;5、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的风险;6、日常经营中的风险;7、财务、资金风险;8、涉税风险;9、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10、经营团队及人力资源方面的风险。

二、高校企业财务风险分析

高校企业财务风险主要来源于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方面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体制“事企不分”的风险

1、由于事业和企业的管理理念不同,对业绩的评价和考核标准也不同,管理和决策方面的事企不分,可能造成违背企业规律的错误决策;2、校级领导权高位重,参与企业决策容易违背集体决策的原则,因“一言堂”而造成失误;3、事-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不同,因为责任人的缺位,可能造成管理和决策的盲从、轻率、失去制约,带来经营风险;4、一旦出现风险和损失,将给责任追究造成困难;

(二)校-企关联交易的风险

1、关联交易包括

A:学校:借款给企业;为企业担保;无偿调用企业流动资金或房屋、生产设备;抽回资本金;在企业开支学校费用;由企业购置教学、科研用固定资产;摊派事业费用;收取高于市场价格的房租、水、暖、电、气等费用;超出可分配利润总额的的分红;要求大额捐赠等。B:企业:向学校借款;为学校担保;挪用事业资金;

2、企业资金和资产流向学校的风险

A:一旦出现无法归还或久拖不决的情况,将造成企业资产损失,严重的将导致现金流断裂,给企业的生存带来威胁;B:如果资金流出的企业有合作方股东,可能对方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C:所借款的银行、债权人可以以“欺诈”罪名状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D:资金从企业流向学校,可能出现涉税违法、违规等问题。

3、学校资金和资产流向企业的风险

A:一旦出现无法归还的情况,将对学校的教学、科研、后勤工作造成困难,严重的将影响教职员工的工资发放和日常周转,引起学校工作停顿,甚至校园的发生;B:事业资金因用于校办企业经营而损失,会引起公众的严重不满和剧烈反响;C: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损失,势必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引起学校高层的动荡所以,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关联交易,特别是事业和企业之间的资金、资产的流动,一旦出现风险和失误,造成的将不仅是经济损失,还会有程度不同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要由相关人员来承担其经济、法律责任;D:高校中已经发生多起这样的事件教育部已经把禁止学校借款给企业以及为企业进行经济担保列为不可违反的“铁律”。

(三)经济担保和抵押、质押风险

1、过于相信银行等机构的贷款风险判断,轻率提供担保,未履行反担保或抵押、质押法律手续;2、对用于反担保或抵押的资产的合法性没有考证,或者估值过高,不足以抵偿未来可能发生的担保损失;3、未监控担保风险评估时确定的贷款资金的真实流向未评估、也未动态监控被担保企业的实际还款能力; 4、实施“互保”时,缺乏对合作企业的考核,或没有实施互相反担保的措施;5、由没有经济实力的再担保公司为出具担保的企业进行。

(四)“小金库”风险

1、“小金库”的危害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企业资产流失;二是因为事发后要补税、上缴税收滞纳金及罚款,从而造成重大的“次生”经济损失;三是牵涉到一批相关领导、当事人,影响企业的和谐、稳定。2、可能出现“小金库”风险的情况有: 截留货款,“坐收坐支”;用造假凭证(假发票、虚开发票、造假劳务支出单等)报销套现;私自出售无帐资产或报废资产;存在不用开具发票或可以开具市售非正规收据的收费渠道;企业对可能存在的营业外现金收入(如:因违约而罚没客户的定金、保证金,对职工个人的违纪处罚,等等)没有严格的收取、复核、入帐规定。

(五)不良资产、呆滞资产风险

1、企业处于以下状况时,要考虑尽快处置其资产,以减少未来的投资损失;2、连续亏损,“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且所有者权益逐年“缩水”;3、连续几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值;4、净资产收益率接近为零,且未见有确定的近期发展前景;5、企业债台高筑,现金流处于危险的临界状态;6、企业无潜在价值,预计股权出让的评估价;7、格远低于长期投资额;8、帐目混乱,明显存在实际资产减值的可能性。

(六)财务、资金风险

1、非常规大额资金支付的风险

A:企业非常规的大额资金支付,也属于企业“三重一大”的决策范畴,但由于其“非常规”,其风险度比日常生产经营性的支付要高。但是正因为其“偶发”,往往没有专门的决策审批制度,仅在少数负责人的范围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拍板决策,由此带来经营风险。例如:B:不合理、不合规的“预付”;C:超预算的大额支付;D:支付流向个人的大额现金;E:用于认为可以获得高回报的高风险经营;F:用于不规范的资金拆借;G:仅因为是“合作伙伴”、“朋友”而违规帮助他人垫资、周转;H:用于非正常的“公关”、“促销”;I:用于“制造”虚假销售额、虚假利润的非正常帐务周转

2、现金流断裂的风险

现金流断裂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随之而来的是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的大幅缩水。负债率过高是导致现金流断裂的主要原因,出现这类风险的情况如:A:因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或者峰值进入危险区,银行拒绝继续贷款;B:因“借新还旧”出现问题,或资金支付出大量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长期股权投资 或房地产投资,其经常性的现金回报不能抵偿还本付息的支出;C:负债结构不合理:全部是短期、高息的流动资金贷款,没有像企业债、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等长期、低息的融资手段;D:出现突发性的事件,如:违法处罚、判决赔偿、重大亏损、事故灾害等。

3、非法募资的风险

非法集资会造成经济损失,引发社会,具有经济、政治两方面的风险;非法募资的主要责任人有可能面临刑法的制裁。可能涉及非法募资的情况如:A:未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某一方股东对外以承诺给予股权或红利为条件,向个人或机构募集股本金,又未办理所承诺的股权转移的法律手续;B:未通过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未委托银行,向个人和机构募集资金;C:没有营业许可及相应资质,以炒股、基金运作等为目标,承诺高回报,向个人或机构募集运作资金;D:未经正式的法律手续,以折合股权或承诺分红等方式抵冲拖欠员工的工资、社保金或其它应付福利。

4、财务审批、会签的风险

A:没有建立有关财务收支批准权限的规章制度;B:没有建立财务开支的签字组合制度,或越权批准支款;C:没有制定在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前对支款凭单等进行技术审核的规定;D:虽然已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了支款的决议,但在签字执行时没有书面决议或经过参与人员签字的纪要、会议记录等文件作为依据;E:对于手签章、私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印章没有严格、规范的保管制度和使用规定,没有建立用章记录制度;F:签字权担当人的变动未及时通告银行、合作方等相关利益人。

5、帐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风险

财务帐目调整,特别是关系到股东权益的帐目调整,没有财务、会计法规的依据,没有中介机构的审计评估报告,也没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A:核销资产损失,没有经企业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B:记帐凭证不合法、合规,签注不全,甚至用现金的储备、保管和使用,没有依据相关的法规制定严格的制度,甚至“公款私存”。C:修改帐务记录,没有公司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和主管人的签字、说明,没有合法的财务凭据。D:会计、出纳人员不具备合格的执业资质现金支付、财务报销制度的缺陷造成的风险。E:假发票、“大小头”发票、挖补、涂改发票等伪造发票的报销。F:未办理正规手续的发票报销。G:台头不符、发票品名与事实不符的发票。H:报销凭证未经经手人、主管人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

(七)涉税风险

我们有些企业的负责人,不大关心税收政策的变化和企业的纳税情况,企业容易出现涉税风险。

1、人为减少计税基数的风险

企业的税收总额是由不同种类的计税基数乘以相应的税率,然后累加而得出的。税率是相对固定的,计税基数就成为税收总额的决定因素。如果人为的减少计税基数,或者没有主观故意的错计纳税基数,就可能造成违法、违规风险,如:A:开具非法的假增值税发票、假营业税发票,或以市售的收据代替正规发票。B:隐瞒营业收入或利润。C:不当抵扣、乱摊成本,如:在计算增值税计税基数时,抵扣按规定不得抵扣的成本费用。D:“八项计提”过高,可能被认为是人为增加成本的行为。E:以学校名义立项、由企业出资形成的房地产,因没有土地证、房产证,将造成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偷逃行为;在房产转让过程中,也会遇到法律和涉税风险。

2、计税税率引用不当的涉税风险

A:在一个企业中,因经营的规模和性质不同,其不同渠道所得的经营收入可能会适用不同的税种,如营业税或者增值税;B:在同一个税种中,不同来源的经营收入和利润, 也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如:常规增值税和优惠增值税(如软件、经认定的新产品等)。

3、一般企业人员开支的税涉风险

A:突破人员薪酬的抵扣限额:各个地方对用于人员薪酬的开支在增值税计税基数中的抵扣额,是有明确的限额规定的,而且经常会作出调整。如果超额抵扣,将造成偷逃税收;B:将不能进入人员成本的费用,如用于非本企业人员的费用,在成本中列支报销,将被认定为虚假列支费用的偷逃税款行为人员开支的税涉风险。

4、股权增值及投资收益兑现的税收风险

A:经过合法的程序使所持有的股权增值,增值部分即视为投资盈余,按规定要缴纳所得税,但目前各地税务部门、不同的税务机关、甚至不同的税政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会有差异;B:股权增值的依据是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增值的实现是经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后正式调帐,或者完成法定的股权交易过程;C:经过合法的程序使所持有的股权增值,增值部分即视为投资盈余,按规定要缴纳所得税,但目前各地税务部门、不同的税务机关、甚至不同的税政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会有差异;D:股权增值的依据是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增值的实现是经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后正式调帐,或者完成法定的股权交易过程。

涉税评估报告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现代税收管理方式,在世界一些发迭国家地区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对有效实施税源监控、处理好税收征蚋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新加坡、香港等地在纳税评估工作方面(包括评税)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拳文就其与中圆大陆简要作一比较,以资借鉴。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掌握和获取的各类涉税信息资料,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运用信息化手段和现代化管理技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准确性、合法性、全面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及时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并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动态管理活动,是强化税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纳税评估作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做法,被看作是强化征管的有效手段之一,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新加坡、香港等地在纳税评估工作方面(包括评税)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中国大陆借鉴。

一、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与中国大陆纳税评估制度的比较

(一)、从开展纳税评估的历史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开展纳税评估的历史相对较长,有比较完善的纳税评估制度,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而中国大陆近几年才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尚处于摸索阶段,有关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总结出来的经验和典型案例并不多。

(二)、从纳税评估的组织机构来对比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的纳税评估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专门的评估人员,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比较清晰,而且逐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激励纳税评估人才成长的机制。譬如,新加坡税务局的评税部门主要有:

税务处理部,其职能是发放评税表,处理各种邮件、文件和管理档案;

纳税人服务部,其职能是对个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

公司服务部,其职能是对法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

纳税人审计部,其职能足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而稽查机构则设有税务调查部,专门负责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调查。

如果上述评税部门在评税中发现重大涉税问题,必须转入税务调查部进行调查。澳大利亚也专门把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分设,以维多利亚州税务局为例,总共400人的队伍,除70人从事稽查,160人从事电话服务以及信息处理工作、60人从事内部管理以外,其他130人都从事纳税i’F估工作。香港为纳税评估人员设置了评税主任、助理评税主任等一系列职位阶梯,形成了一个良好的育才、留才的机制,纳税评估方面人才辈出。

中国大陆这几年开展的纳税评估并没有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专门的评估人员(除北京市地税局等少数税务部门专门设立纳税评估处室或科室之外)。征收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税收管理员兼办,稽查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稽查员兼办。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普遍平均管户400至500户左右(未算个体户、临时经营户),常常忙于应付案头工作,根本无暇开展纳税评估;而稽查员每人每月只主查一户纳税人,他们通常把纳税评估作为稽查的前置程序,纳税评估深度与纳税面远远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的要求。

(三)、从对纳税评估的定位来对比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纳税评估是一种非现场的检查,与现场检查的稽查有一定的区别。如前所述,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的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比较清晰,前者侧重税源管理,后者侧重执法打击。这些国家(或地区)普遍认为。刻意逃税的纳税人毕竟只是少数,大部分纳税人是想诚信纳税的,不希望被税务机关追究违法责任,出现税收问题多是对税法没有正确理解与把握。如果为了打击少数刻意逃税的纳税人而伤害了大部分诚信纳税的纳税人,这是不值得的。通过纳税评估,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或辅导纳税人纠错,如纳税人仍置若罔闻,那么此事将由无知事故定性为主动事故,处理方法电由纳税评估转为稽查。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比较符合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这从他们人员的配置上可以看出来,例如香港税务部门负责评税工作的人数为570人。负责税务稽查的只有160人,两者比例超过4:1。

中国大陆这几年纳税评估主要定位为稽(检)查的前置程序,是作为打击偷逃税的手段,纳税评估和现场稽查往往相混淆。纳税评估力量也倾斜到稽查部门,稽查部门人员往往占到全部税务人员的30%左右。这两年在推进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后。虽然也强调把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手段,但由于在制度、机构、人员等力‘画未得到有力的保汪,征收管理部门的人员真正能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寥寥可数(与香港的情况刚好相反),纳税评估对税源管理的作用只是停留在理念阶段。

(四)、从纳税评估的手段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计算机评估系统,可凭借大量的涉税信息,运用计算机程式进行纳税评估,再通知或辅导纳税人补税,其评估的效率和可靠性很高,税源管理也非常到佗。

中国大陆这几年的纳税评估主要依靠评估人员的经验、业务水平和对涉税问题的敏感度进行人工评估,虽然个别税务机关如北京市地税局、山东省国税局等在某些行业探索制定了一些评估指标体系。但由于信息共享性较差,加上评估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这项工作开展起来还不尽理想。

(五)、从纳税评估的方式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一般主要采取先由纳税人自我评估或聘请税务进行评估,然后由税务机关专门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通过评估信息系统评估决定是否收税或退税。譬如,澳大利亚采用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_Jt的自我评估系统。纳税人自我评估后,在评估通知书上提出缴纳或退回的税款金额。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收税或退税。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何,最终由税务来定论。如果一个企业企图在自我评估时弄虚作假,出现偷逃税记录,它将因得不到银行的信任而难以筹措贷款,还口丁能失去客户的信任而影响企业经营。如果个人有偷逃税不良记录,他将冒失去社会信用的风险、会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其就业、职位提升、个人信贷甚至人际关系都将因此受到影响。因此,很少有人愿意冒这个险。

(六)、从纳税评估的效果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纳税评估的广度和深度都比较高。例如,香港税务局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做出的利得税评税40多万宗,年内评定涉及的税额合共361亿元(注意:361亿元不完全是查增税额,而是审查后确认全年应纳税额,其中含有查增税额),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共处理超过7万4千宗反对评税个案。中国大陆这几年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稽查部门承担,纳税评估只是作为稽查的一种辅助手段,由于稽查局不直接掌握纳税报表、财务报表等涉税信息,纳税评估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单独采用纳税评估、质疑约谈方式补缴税款的金额和典型案例并不多。虽然征收管理部门掌握纳税报表、财务报表等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的情况也比较了解,而目.围家税务总局也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控管的重要手段,但囿于人力所限.这些重要的涉税信息并没有被充分利用来开展纳税评估。

二、改进中国大陆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新加坡、香港等地纳税评估工作(包括评税)成功的经验可用来改进中国大陆的纳税评估工作。

(一)、健全完善信息资料获取手段和制度

纳税评估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是获取涉税信息资料,而信息资料的准确、顺利获取,不能仅仅寄希望于纳税人的诚信度,而需要有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手段予以保障。首先,完善信息获取手段,针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新设计纳税申报表,设定逻辑关系更加严密、具有更高相关性的数据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在基础环节最大限度的避免申报信息遗漏或者虚假申报等情况的发生其次,健全纳税申报附送财务报表制度,使评估机构得以通过企业附送的财务报表掌握企业收入、成本的变动情况和资金流向,实现申报信息的即时比对,为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奠定基础,实现对税源的动态监控。

(二)、调整纳税评估的环节和重点

在中国大陆当前国家所有制结构占较大比重的经济大背景下,组织税收收入中大部分是由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缴纳的,这砦企业的老总、财务负责人并不是产权人,不是偷逃税款的直接受益者,理论上他们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动机。这些企、l的税收问题多为对税法是否正确理解与把握,而人为伪造、隐匿财务数据的情况较少。针对这种情况,事后稽查对这些企业不利,因为一旦发现问题,处罚较重,对这些企业的负面影响较大;如果能通过纳税评估,把税收管理的“关口”前移,及时收集仓业涉税信息,建立一个对涉税信息进行纳税评估分析的有效平台,并按现代审计方法进行审核,一旦发现问题便可及时告知企业纠错,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和机制,不仅企业欢迎,税收管理效率的质量肯定也会大大提高。

(三)、成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

中国大陆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推出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规定,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员12项工作职责之一,同时义是一项比较新、难度较大的工作。它要求税收管理员蛰有较丰富的税收经验、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时对涉税问题有较强的敏锐性。

目前税收管理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加上人均管户400至500户左右(未算个体户、临时经营户),精力有限,纳税评估很容易流于形式而够深入,从而影响税源监控。应该组建纳税评估机构,赋予纳税评估机构合法而完整的权限。包括在税务机关内部从其它相关部门获取数据信息的权力,以及纳税评估机构从税务机关之外的相关职能部门获取有用信息的权力。另一方面,制定正当程序以规范评估机构的查询行为,从而以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且可借鉴新加坡设置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的做法,通过纳税评估机构定期对一些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或复评),在评估纳税人的同时,评估税收管理员的二[作质量,有利于强化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制约。

(四)、建立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库

建立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库,可参照MBA案例教学法的模式培训广大税务人员,提高他4r]开展纳税评估的实际操作水平。一方面可激发广大税务人员的荣誉感和成功感,提高他们钻研纳税评估业务的热情。另一方面,可以为纳税评估人员实行能级管理提供评价、晋升的依据,从而建立起育才、留才的机制。

(五)、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

可以参照新加坡、香港等地纳税评估的先进经验,将有用数据和信息进行整合,确定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分阶段、有目标地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有效地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首先是前期筹备阶段,要实现涉税信息资料获取手段的完善,保障纳税评估基础信息的完整真实。这还需要有完备的社会外部条件作为支持:

一是要有行之有效的集中给付制度。国际上的趋势是用无纸化的电子支付方式逐步代替现金支付,通过银行结算掌握资金的流量。

涉税评估报告范文第4篇

针对以上实际存在的问题,泰州市国税局二分局及时调整评估理念,突破原有思维定式,跳出个案评估的框框,确立以行业评估为龙头,带动日常评估的新模式,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围绕行业税收负担率、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管理等状况,依托税收信息,实现日常评估和行业评估有机融合,通过采集并建立科学的指标分析体系,制订评估分析模型,由点到线、由线到面对区域内全行业所属企业进行税源监管,实施行业性纳税评估,做到评估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提炼一个行业,将行业纳税评估和税源分析监控有机结合,全面提升征管效能。2007年,共对452户企业实施纳税评估,入库税款1246.6万元,加收滞纳金22万元,调减留抵税额135万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别同比增收7170万元、3067万元,增长46.23%、148.37%,企业综合税负由05年的3.92%上升至4.53%。

一、规范流程标准,夯实行业评估基础

1、深入典型调查,整合评估资源。分局抽调2名业务骨干专门成立以税源税负分析为主的行业评估指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亲自挂帅,在分局范围内选取同行业中若干典型企业,通过典型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规模、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能源耗用、工资支出等信息参数,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把这些信息与纳税人申报的信息进行比对,围绕一个“准”字,统一标准,确定评估对象。

2、集中联评复审,规范内部监控。在行业评估过程中,分局积极推行了交叉评估、异地评估、多税联评等手段,对于每次行业评估的结果,集中进行复审,统一评估处理标准,公平同行业企业间税收负担,确保环节、程序、内容的准确。定期对评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将评估中发现的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各责任区,督促整改,实现了对征管质量的内部监督,进一步规范了干部的执法行为。

3、推行绩效奖惩,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推行了纳税评估绩效奖惩制度,根据企业税负达标率、零负申报下降率、所得税贡献上升率、大要案下降率等相关指标来确定干部的考核分值,进一步明晰了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有效地提高了评估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争先进位意识。

二、强化数据利用,提升行业评估实效

为强化行业管理,拓展税源管理的深度,分局选定船舶制造、羽毛制品、绳网带和房地产四个行业作为主攻方向,旨在通过行业评估,寻求管理规律,形成分局评估特色。

1、开展评估项目化管理,提高评估的深度,变评估“面上出击”为“重点突破”。重点针对造船行业实施项目化管理,制订分局造船行业管理办法,建立税源层级监控体系。一是划分税源监控重点。对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其财务核算相对健全,重点监控增值税税基和所得税税基的差异成因分析;对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着重监控是否少报销售、多列进项税金、多转成本、下脚料不申报纳税。二是建立造船行业数据模型。结合业主自报数据情况,在典型调查、摸清行业规律的基础上,分局对相关涉税信息进行了认真分析、测算、对比、提炼,筛选出代表行业规律与企业生产经营关联度密切的信息指标,按照单体船舶钢板耗用量、钢板平均价格、废边料占耗用材料比、船舶加工费、人均工资、工资定额等方面,建立了造船行业评估数据模型。三是加强模型数据利用。针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中小造船企业,在评估时采用造船行业数据模型按定额耗用来验证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是否真实,通过推算企业生产耗用的钢板量、生产成本、销售收入以及废料,及时与企业申报情况比对。对存在差距比较大的企业,及时开展约谈或者实地检查,掌握企业真实情况。四是狠抓过程管理。结合中小型造船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高港区造船企业产品备查表,明确记载船舶名称或型号、合同号、合同金额、开工时间、生产进度、材料投入比例、开票金额、纳税申报金额、巡查情况等内容,要求纳税人按月作为申报附报资料报主管税务人员备查。通过行业评估项目管理,分局造船行业税负达6.65%,税负达标率100%,行业入库税款总额3641.38万元,同比上升260.79%,分局制作的造船行业纳税评估指南,在全省范围进行了推广。

2、优化评估工作机制,创新评估手段,变评估“就账评估”为“过程控制”。结合港区实际,我们加强了对高风险行业的监管。一是突出对羽毛制品行业的评估。针对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还存在企业农产品收购上虚开虚抵、现金收入不入账等问题,我们制定了大额收购实地勘察制度、大额交易结算制度、纳税人收购货物报验制度、责任人审验制度,充分运用“投入产出法”分析企业投入、产出、销售的物耗比例,倒算理论税负,强化对农产品收购过程的控制,运行以来,取得了明显效果。二是突出对绳网带行业的评估。绳网带行业是高港区“小而多”的特色产业,我们围绕联动管理狠抓监控分析、预警调研,纳税评估环环联动,重点对40户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采集并测算纳税人相关指标信息,建立起了该行业物耗、能耗、存货周转天数等评估指标参数。对该行业低税负的纳税人,分局开展了专项评估活动,有针对地进行集中约谈,从11个方面进行业务辅导,让纳税人自查自纠,对到期未自查自纠或自查明显不符的纳税人及时组织重点检查,共查补税款139.5万元,行业税负由06年3.73%上升至4.72%。

涉税评估报告范文第5篇

一、股权激励政策发展背景

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之一――股票期权的规定。

随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以下简称“902号文”),902号文主要是对35号文规定股权激励执行上的问题进行补充规定。

随着股权激励适用范围及方式的发展,35号文和902号文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2009年两部委再次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以下简称“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两种方式――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比照35号文计征个人所得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亦再次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对35号文、5号文的相关规定补充完善,使其更具有完整性、实操性。

二、股权激励系列政策主要内容

股权激励的涉税规定以35号文为主干,902号文、5号文、461号文主要围绕着35号文补充、完善。本文从上述政策规定中归纳整理了股权激励的三种方式: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的适用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征收管理等相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

35号文、902号、5号文、461号文明确了其股权激励的三种方式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的适用范围仅为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461号文第七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2.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2015年10月23日的《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规定: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综上所述,非上市公司除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其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处理不能适用35号文及其相关文件关于应纳税额优惠的计算方式。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461号第四条规定)。

(三)计税依据

股票期权的计算依据: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35号文第二条规定)。

股票增值权计税依据: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461号文第二条规定)。

限制性股票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461号文第三条规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461号文第四条规定)。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四)征收管理

1.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2.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3.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35号第五条规定)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介绍

2014年1月1日,某公司B是一家北京中关村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为了进行员工股权激励,对本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时点是2015年1月31日,根据评估报告,公司的净值产额2 000万元。其中B公司大股东某科贸有限公司C占股50%,,股东李某占股30%,其他方占20%。2014年4月1日,科贸公司C将持有B公司10%的股份价值200万,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B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王某,王某工作时间至少3年以上,王某的股权变更登记完成日2014年5月1日。

2015年初: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做年报审计,审计人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认为大股东科贸公司C将股份低价转让给核心技术人员王某的行为,实质是“被激励员工通过大股东低价转让取得公司股权,其目的是企业为了获取员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因此审计人员认为符合股份支付准则,将支付的价格与评估价格的差额确认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会计分录的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1 000 000

贷:资本公积――股份支付1 000 000

2015年,企业做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笔股份支付对应的管理费用1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王某的股权变更之日为2014年5月1日,即行权,所以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企业根据18号文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管理费用100万元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且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解析

上述案例中,大股东科贸公司C的用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做为股权激励的方式,在新三板企业中较为普遍,但其产生的管理费用100万元,是否可以按照18号文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以及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按照股权激励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但首先可以明确的是,企业如果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的第一条(四)规定: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才可做税前扣除。

但具体应该怎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如果作为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461号文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所得可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虽未明确当期所得具体为何所得,我们暂理解是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说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应和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而不能单独计税。

在实操过程中,为降低涉税风险,企业还需和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四、结论

我国目前尚无一套系统完整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税规定,35号文、902号文、5号文和461号文构成了现行税法体系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三种方式(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规定,且相关税收要素散落在各个文件规定中,4个文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其实,我国最早出台关于股权激励的税收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以下简称9号文),但该文件仅对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涉税处理进行简单的规定,且未明确适用范围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

新三板企业为了吸收、稳定人才,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让核心员工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对于已经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是否可以视同上市公司适用35号文、461号文优惠的计税方式,目前尚无明确税收政策规定。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第六条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因此,已经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如果有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市值在股转系统有着公开挂牌价格,计税依据确认原则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税规定,则可以根据49号文规定,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涉税处理。

涉税评估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词:国际经验;税源管理;分类管理

税源管理是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实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税收收入最大化所进行的管理活动,既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税源管理工作,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这些国际经验对中国的税源管理工作有着很大的借鉴作用。

一、国外税源管理的经验

1.科学配置机构,降低税收成本。国际上,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进行,通常根据经济区域范围、税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纳税大户的分布情况、纳税人的分类情况,设置区域性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若干税收征收(服务)中心。新加坡设立常规的税源评估部门,有对个人评估的纳税人服务部、对公司法人评估的公司服务部、对重大税案调查的税务调查部等,是按照纳税人对象来设置机构。阿根廷国家税务局下辖24个分局,其中在税源集中、经济发达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设9个,依据税源分布跨省设15个,其设置税务机构的根据就是税源分布和经济区域来划分。 对纳税人分类管理、提高税收效率。很多国家为提高税收管理效率,通常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澳大利亚税务局按照规模将公司分为三类(大企业、中小企业、更小企业)进行监控。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大型企业进行管理,一方面为这些大公司提供优质的纳税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增强对其监控的力度。荷兰把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大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等四种类型,并分别设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使管理更有针对性,强化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阿根廷是将纳税人按大、中、小户归类,侧重抓好年纳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过半的大户,不仅成本低而且效果好。 强调纳税风险评估和分析。纳税风险评估被作为新加坡税务局的税源管理核心工作,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等各环节,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最有效手段。澳大利亚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时风险也增大了,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进行纳税风险评估,评估人员将来自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得出分析结论。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申报、自行审核的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管理具有强制性。 多渠道交换信息,重视税源管理信息化。澳大利亚不但在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纳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公文流转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实现了全国联网,而且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实现了互联,为其有效实施税源管理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美国税源管理智能化程度比较高,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由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十个税务征收中心组成,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输入电脑后,电脑会自动进行逻辑审核,并以此估算其税款,自动进行评估,旨在追求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加强宣传、实现纳税服务经常化与多元化。为纳税人提供广泛、周到、多元化的税法宣传和优质纳税服务,为税源管理创造条件,提高纳税遵从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常用的做法。除传统宣传方式以外,税法宣传广泛运用高科技手段,如多媒体、flash、dvd软件、网络等,还注重个性化的宣传。在澳大利亚,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派出高级官员与前三十名的集团公司进行沟通,讨论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及税收遵从问题。税务机关还定期邀请行业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税源管理工作,使税务官员们更好地了解大公司在经营中所处的经济和行业环境,以增强税务官员的管理能力。

德国成立了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并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服务。

二、对中国税源管理的启示

1.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合理配置机构和资源。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以纳税遵从最大化为目标,科学实施风险目标规划、识别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考评,力求最具效率地运用有限征管资源不断降低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的过程。结合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程度、经营者素质、企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高风险税源点的区域、行业、企业。分行业、分税种、分区域进行横向纵向比较,确

认为税源管理风险点。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通过建立风险特征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对风险数据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筛选,找出遵从风险易发生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群体。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建立起适应风险管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在合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的基础上,建立纵向互动、横向联动、内外协作、运行顺畅的立体化运行机制,实现有限征管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以是否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是否有利于最具效率地降低纳税风险、促进纳税遵从来规划和展开,并以此作为衡量、检验资源整合配置、流程改造是否成功的标准。 加强税源信息交换,实现信息来源多元化。与纳税人税源相关的信息多种多样,由许多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以及相关部门掌握的,涉及到工商、海关、财政、统计、土管等行政部门以及银行、电力、审计、评估等机构和企业的数据。因此,加强税源管理必须保证相关部门所掌握信息的有效交换传递。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已着手于税源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进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金税工程、评估系统、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等。但是,由于中国税源管理信息化工程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现有税源管理采集数据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税源管理信息分析应用水平较低、对数据的挖掘利用程度不高。为了更好地应用信息化手段对税源管理进行强化,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快网络社会化进程。网络社会化,就是使计算机网络从税务部门向社会各部门延伸,实现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使税务机关充分了解纳税人的各项纳税资料。(2)建立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税源信息采集、加工、利用(包括税收风险评估分析)为主线的税源管理信息系统,以增强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利用、管理能力,加强税收风险的分析和评估。(3)建立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建立起功能齐备、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充分利用采集、整理的数据资料,向决策层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信息。 专业化的分类管理。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税收风险、纳税遵从的不同进行税源分类,进行分类管理,将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将税源管理指向由管理所有纳税人转为管理有风险的纳税人,将有限的税收管理资源由用于管好所有纳税人转为优先用于遵从风险较高的纳税群体和领域,可加强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针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进行不同的税收监控和审计措施。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采取宽松措施,由纳税人进行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对税收风险高、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采取严厉措施,实行全程监控、全面跟踪、全面审计。针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设计不同的税源监控、管理方案。将大型企业集团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管理,对他们实行税务审计为主的管理措施。对中、小型企业实行以纳税风险评估为主的税源监控办法,对这些企业仍然采用属地管理办法。 加大宣传力度,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涉税宣传近年来在中国得到不断改进,涉税宣传的方式也发生了不少变化,充分学习借鉴发达国家这方面的经验,运用免费电话服务、免费提供纳税手册、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开设税务课程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和详尽周到的纳税服务,真正建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税收征管基础。税源管理的最终对象是纳税人,要高度重视纳税人纳税主体地位,没有良好的服务体系作保障,没有广大纳税人的积极配合,就不可能搞好税源管理。因此要建立以纳税服务为中心的工作模式,将现有的重征管、轻服务的征管模式,转变为重服务、重稽查的模式,加快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换;为纳税人提供经常化和多元化的全程涉税服务。

在税务局与纳税人所打交道中,应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充分了解纳税人的愿望与要求,对纳税人进行细分,使纳税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1]郭弛.澳大利亚税务管理的经验及借鉴[j].涉外税务,2004,(8):50-53.

高春发,王静梅.从阿根廷税务状况看中国税收征管[j].黑龙江财会,2001,(11):50-51.

吴洁蕙.澳大利亚税源管理及对中国的启示[j].涉外税务,2007,(3):48-51.

李中华.发展中国家税源控管的经验借鉴[j].当代财经,2004,(4):54-56.

严明,越祥兰.借鉴国际经验加强税源管理[j].税收征纳,2003,(1):9-10.

吴洁蕙,葛敬书.美国税源管理经验[j].经济纵横,2007,(6):66-67.

顾长虹.借鉴国外经验 强化中国税源管理[j].涉外税务,2009,(2):22-25.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annual re

涉税评估报告范文第7篇

1、纳税评估制度的起源

纳税评估制度源于美、日、德的税务审计制度,英美法系的诉辩交易程序制度和日、韩的行政指导制度,是这3种制度的综合体。

(1)美、日、德的税务审计制度

美、日、德3国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是税务审计,其中,美国税务审计人员约占税务机关人员的1半以上。税务审计主要分为办公室审计和实地审计两大类。纳税人自行申报后,审计人员首先进行办公室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申报表中所列各项是否正确,对同行业、同规模的公司进行比较,并考虑其过去的记载和其他已掌握的资料等,通过信息的分析寻找企业偷税的疑点。实地审计即研究公司账簿保存、会计记录保存、商品库存的实际状况,对账簿进行详细的检查,它是在办公室审计结果所显示的税额不太确定时进1步采取的审计程序。需要说明的是,美、日、德3国税务审计制度都是以强有力的信息化为支撑的。

(2)英美法系的诉辩交易程序制度

所谓诉辩交易,是指控诉方因掌握被告人的犯罪证据较少,并且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较为高昂,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法官许可的前提下,控诉方和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被告人认罪以换取较轻定罪或刑罚的协议。此协议1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效力。诉辩交易程序的精神实质是可以获取被告人对法律的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刑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给人以希望。

(3)日、韩的行政指导制度

日本、韩国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实现1定的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日本、韩国认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1种民主和积极的管理形态,而行政指导具有简便性、温和性和实效性的特点,是在政企双方共同受益基础上采取的民主而积极的行政管理手段,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以上3种制度的有关具体规定及其所蕴含的有关法律精神,为纳税评估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2、国外纳税评估的通行做法

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还是刚刚起步,而国外发达国家(地区)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地区)在这方面已有比较成熟的做法。

(1)美国的纳税评估判别系统

美国国内收入局(IRS)下属各级检查部负责纳税申报资料准确性、真实性的评判工作,首先由西弗吉尼亚州的计算中心自动对申报资料分类,然后通过筛选过程(TaxReturnSelectionProcesses)去核实纳税人是否正确,并以此估算其税款。具体由5种常用方法:

1.判别函数系统(DiscriminantFunctionSystem,DIF):此为计算机实现的模型系统,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选出最可能有不遵从行为的纳税人。

2.纳税人遵从测度程序(TaxpayerComplianceMeasurementProgram,TCMP)①:即通过数理统计方法给出判别函数系统的参数估计值。

3.资料完善程序(DocumentPerfectionProgram):通过此程序检查出申报表填写计算错误,并通知纳税人IRS重新计算后的应纳税额。

4.信息匹配程序(Information-matchingProgram):该程序通过和银行、劳工委员会的相关资料与纳税申报表对比,检查遗漏和不正确的项目。

5.特殊审计程序(SpecialAuditProgram):IRS运用由计算机和定期改变的手工选择标准而设计的很多特殊审计程序,比如针对退税额、所申报扣除额、调整后的毛所得等的特殊审计程序,旨在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2)澳大利亚的纳税风险评估

澳大利亚国税局(ATO)认为纳税人实行白行申报、自行审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时风险也增大了,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纳税风险评估,主要有以下过程:

1.收集整理纳税人的信息。信息来源分为内、外两部分,外部信息主要是税务人员甄别后的举报和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信息,以及外部商用数据库(该数据库能提供澳大利亚1000户企业、母公司的财务等多方面信息)。内部数据主要是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包括纳税人申报资料、历史评估资料、审计资料等。这些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供评估人员调用。

2.分析信息。ATO的纳税评估人员将采集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然后根据个人分析和经验修正,得出公平、合理、权威的结论。

3.纳税风险的判定与对策。把纳税人(企业)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的管理具有强制性,通常采用纳税审计和移送法办的措施。

ATO在评估结果确定后会以面谈、电话或信函方式给纳税人1个解释的机会,以达到节约时间、增加政府执法透明度、改善征纳关系的目的。如果纳税人解释不清或解释不能让评估人员满意,则进入实地审计程序,并将结果和纳税评估资料录入数据库。

(3)新加坡的评税规程

新加坡当前的评税管理工作主要依托计算机系统进行,评税的依据是评税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的情报信息以及纳税人申报表中提供的信息。新加坡税务局使用的评税方法主要为核对法和财务分析法,核对法即评税人员通过掌握的各种情报、信息,通过函调或面谈的形式,对纳税人申报表中内容进行核对,是评税工作中的核心方法。财务分析法即评税师根据已掌握的各行业财务指标的标准值即平均值,通过财务分析的方法找出偏离标准值的个体,通过函调和面谈的方式来核定其应纳税额。评税工作是新加坡税务局的核心工作。它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和纳税检查各环节,是对纳税人进行监控的最有效手段。新加坡税务局制定了严密的评税工作规程,要求评税人员严格执行。

新加坡税务局的评税部门主要有:①税务处理部,其职能是发放评税表,处理各种邮件、文件和管理档案。②纳税人服务部,对个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③公司服务部,对法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④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⑤税务调查部,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调查。

根据评税工作规程,新加坡的评税工作分为两部分,1部分是纳税人服务部或公司服务部对当年的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评估,另1部分是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前年度的评税完毕案件或纳税人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复评。如果在评税中发现重大涉税问题,必须转入税务调查部进行调查。无论纳税人审计部或税务调查部对纳税人作出什么样的处理结果,其评税表仍然由纳税人服务部或公司税务部来制作。

(四)英国的纳税评估制度

英国各税种的税收征管1般都要经过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款交纳和税务检查等程序,纳税评估是其中的重要环节。英国不同税种的纳税评估方式有所不同:增值税和资本利得税实行自行评估,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评估。在自行评估过程中,纳税人有责任及时登记、递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如果税务当局认为纳税人在某1时期的纳税申报中有错误或遗漏,可以对其签发纳税评估通知单。其他税种的评估过程与自行评估的过程大相径庭,如对所得税的评估,税务当局会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和1些其他文件进行检查,如果未发现问题,就以此为依据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和应付税款。如果稽查人员发现纳税人有应税所得未被计入或者获得了不应获得的减免,可以对纳税人签发补缴税单。

(五)爱尔兰的税收评估体系改革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爱尔兰进行税制改革,改革的重点就是改进其纳税评估体系。到90年代,爱尔兰的直接税纳税评估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所有直接税(对雇员收入的预扣税除外)的评估都由传统的直接评估改为纳税人自行评估。应当看到,爱尔兰税制改革的内容与其国内经济背景有密切的联系。80年代中后期,爱尔兰存在严重的财政赤字。90年代初期,爱尔兰在税收遵从和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爱尔兰有关部门将巨额赤字和大量存在的欠税归咎于税收征管不力,并认为长期实行的税收直接评估体系有鼓励纳税人逃税、避税或拖欠税款的倾向,是征管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具体而言,原有的纳税评估体系存在严重漏洞,为逃税大开方便之门,而惩罚明显偏轻,实际上鼓励了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导致了大量的拖欠税款现象。爱尔兰税制改革专门委员会针对原有纳税评估体系的问题,提出了评估体系改革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有步骤地将绝大多数税种的评估改为纳税人自我评估。在原有体制下,由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的纳税额并通知纳税人;在新制度下,纳税人按照规则自行确定纳税额并通知税务机关。这1措施降低了税收行政管理成本,提高了税收行政资源的使用效率。作为配套措施,爱尔兰制定了关于税务中介的资质、作用的新规范,更加重视税务中介的作用。与此同时,爱尔兰还对税务机关进行了机构改革,并加强了对评估体系的监督和审计。

(六)印度的所得税评估程序

印度的所得税法案(ITA)规定了所得税评估的具体程序:

1.自行评估。根据所得税法草案第104A节规定,每个被评估人应根据所提交的所得申报自行评估应纳税额,并按该数额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如果被评估人未能缴纳自行评估的税款,将被认为是未履行其义务,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1般评估。当被评估人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后,税务官员将根据ITA的相关条款对被评估人的税款进行评估。根据纳税人提交的所得税申报,税务官员应当向纳税人发送通知,告知其应缴纳或者退还的税额或利息。

3.最佳判断评估。即评估官员不能不诚实地或报复性地或任意性地进行评估,而应根据最佳判断进行评估。最佳判断评估有两种类型:第1,强制性最佳判断评估,由税务官员在纳税人不合作或者延迟提交信息时采用;第2,任意性最佳判断评估,即在评估官员质疑纳税人账户的正确性或完整性,或者在纳税人没有采用常规和1致的方法进行账户记录时,可以适用任意性最佳判断评估。税务官员在做出最佳判断评估前,应当给予被评估人员陈述的机会。

4.预防性评估。如果不清楚所得的接受者为何人,评估官员可以启动针对相关人的程序,以决定他们中谁负有缴纳税款的义务。

5.重新评估。如果评估官员有理由相信任1应纳税所得在任1纳税年度内逃避了评估,即可对该项所得重新评估,也可以对任何其他逃避评估且在程序中发现的应纳税所得进行评估。

(七)俄罗斯的室内审计

俄罗斯税法典详细规定了税务审计的类型,以及实施税务审计的方法和条件。法典第87条规定,税务机关实行室内审计和实地审计(也称全面审计)两种形式。室内审计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强制实施。其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材料和纳税人提供的报税单和其他税收凭证。立法规定,室内审计必须在纳税人提交申请书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因此,大部分公司的室内审计至少每季1次。税务机关对某些税收项目进行初审,如果审查中发现填报错误或所提供的材料和凭据相矛盾,税务机关要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更正。如发现偷税漏税,则对纳税人下发补税和罚款通知书。

3、发达国家(地区)与我国纳税评估制度的比较

将国外纳税评估的通行做法与我国纳税评估制度的现状进行具体比较,有利于进1步完善我国纳税评估制度,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下比较主要集中在纳税评估的定位、纳税评估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纳税评估的手段等方面。

(1)对纳税评估定位的不同

发达国家(地区)1般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纳税评估是1种非现场的检查,与现场稽查有1定的区别,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也比较清晰,前者侧重税源管理,后者侧重执法打击。发达国家(地区)普遍认为,刻意逃税的纳税人毕竟只是少数,大部分纳税人都是诚信纳税的,不希望被税务机关追究违法责任,出现税收流失问题多是对税法没有正确理解与把握,是1种无知性税收不遵从行为,如果为了打击少数刻意逃税的纳税人而挫伤了大部分诚信纳税的纳税人的积极性,是得不偿失的。通过纳税评估,1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或辅导纳税人纠错,如纳税人仍置若罔闻,那么这种不遵从行为也就由无知性不遵从定性为知觉性不遵从,处理方法也由纳税评估转为税务稽查。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比较符合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这也可以从其人员配置上看出来,例如香港税务部门负责评税工作的人数为570人,负责税务稽查的只有160人,两者比例近4∶1。我国近几年将纳税评估主要定位为税务稽查的前置程序,是1种打击偷逃税的手段,纳税评估和现场稽查往往相混淆。纳税评估力量也倾斜到稽查部门,稽查部门人员往往占到全部税务人员的30%左右。在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后,虽然也强调把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手段,但由于在制度、机构、人员等方面未得到有力的保证,征管部门的人员真正能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寥寥可数,纳税评估对税源管理的作用还只是停留在理念阶段。

(2)纳税评估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的差异

如前文所述,新加坡税务局的评税部门有税务处理部、纳税人服务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各部门职能界限明确,各司其职。澳大利亚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分设,以维多利亚州税务局为例,总共400人的队伍,除70人从事税务稽查、160人从事电话服务以及信息处理、60人从事内部管理以外,其他110人都从事纳税评估工作。德国税务审计机构比较完整,自成体系,其税务审计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联邦财政部和各州的财政局,联邦财政部下设的税务审计局,负责大型企业及公司的税务审计;州财政局下设的税务审计局,负责中小型企业的税务审计。法国设有专门的税务审计机构,分为中央级、大区级和地区级,其内部审计以各级税务局的管辖范围为界,各负其责。香港为纳税评估人员设置了评税主任、助理评税主任等1系列职位阶梯,形成了1个良好的育才、留才机制,纳税评估方面人才辈出。我国近年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中,税务部门1般不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征收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税收管理员兼办,稽查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稽查员兼办。目前税务部门的每个税收管理员平均管理纳税人400户至500户左右,常常忙于应付案头工作,根本无暇开展纳税评估,而稽查员每人每月稽查的纳税人户数有限,且通常把纳税评估作为稽查的前置程序,纳税评估的广度和深度远远不能满足税源管理的要求。

(3)纳税评估手段的优劣

纳税评估所需的涉税信息量非常大,如果仅靠手工手段就会事倍功半,效率低下,难以完成对所有纳税人的评估,这就需要计算机手段的广泛应用。另外,在运用计算机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时,必须依靠客观准确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使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发达国家(地区)税源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可凭借大量的涉税信息,运用计算机程序进行纳税评估,再通知或辅导纳税人补税,评估的效率和可靠性很高。目前,美国联邦税收收入约有82%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征收上来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后,税务计算中心通过程序自动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分类、编码、审核和信息汇总,并根据从第3方所获取的信息,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实施自动审核。在美国,大约有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对比之下,我国信息化建设总体水平不高,纳税评估所需的涉税信息不全面。目前我国税务部门的评估数据资料仅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金税工程的有关信息资料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这些资料主要由纳税人提供,缺乏社会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这主要也是因为我国税务部门的信息系统没有与社会相关部门如银行系统联网。另外,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尚待完善,虽然个别税务机关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已针对某些行业探索制定了1些评估指标体系,但由于信息共享性较差,加上评估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工作开展还不尽理想。

四、进1步完善我国纳税评估制度的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纳税评估制度在组织机构、工作流程、信息来源以及人员素质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地区)还存在1定差距,需要进1步加以完善。有效率的纳税评估制度是1项系统工程,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有效率的纳税评估系统取决于组织机构、工作流程、信息传递以及人员素质等要素的优化和完善。

(1)完善评估组织体系,分清权限职责

首先,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估范围和评估手段的确立、评估内部工作管理等事项,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即便不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也要从健全职能设置入手,对纳税评估体系中各个机构的职责分工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各级纳税评估机构的具体工作分工为:省(市)局评估机构主要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税务部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调查并总结和交流;根据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研究评估方法、评估模型等。基层纳税评估机构负责本辖区纳税人的评估工作;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库;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为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开发评估模型提供基础信息等。

其次,合理界定税款征收、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职能分工,加强3者之间协调与合作,建立有效的评估协作机制。具体说来,1是加强征收部门与评估部门的衔接,评估部门分析、处理涉税信息后,要及时反馈到征收部门,为征收部门提供信息支持;2是加强评估部门与稽查部门的衔接,评估部门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线索应及时提供给稽查部门;3是稽查部门要充分发挥稽查对评估的促进作用,在查案中发现的新问题及稽查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评估部门。

(2)科学界定工作步骤,优化纳税评估流程

根据纳税评估的目标要求,基于流程各个环节分工负责、彼此促进、权力制衡的控制原则,应用反馈控制、前馈控制和预防控制的方法,可将纳税评估流程分为信息采集、筛选重点评估对象、案头评估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及评估结果反映等七个环节。具体说来,信息采集是纳税评估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主要为计算评估指标和预警值提供足够的基础数据支撑。信息采集的方法主要包括手工录入数据、条码扫描数据、外部导入数据和企业财务报表调整等。筛选重点评估对象是指评估机构利用包括纳税人申报资料在内的各渠道来源信息,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预警值,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数学模型和人工智能技术选择重点评估对象,并能够定性给出主要疑点原因,为后续的评估工作提供案源,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案头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结合其专业知识与积累的工作经验,利用各种涉税信息,采取人工分析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对筛选出的重点评估对象或者外部举报的评估对象,使用预先设定好的评估指标对纳税评估信息系统保存的评估对象的纳税信息进行评析,以确定纳税人申报资料及附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进而求证疑点的过程。税务函告、约谈举证是指税务部门对经案头评估分析发现的涉税问题和疑点不能确定或需进1步核实的,通过信函解释或约请纳税人到税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评估人员根据函告回复或约谈情况,对疑点问题进1步确认,并作出定性、定量判断,以决定如何采取进1步的征管措施。实地核查是指对经函告、约谈举证环节后疑点问题仍无法排除的,或者纳税人拒不接受约谈的,由评估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对疑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评估处理是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各阶段反映的情况对筛选出的疑点问题进行综合评估,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具体评估对象疑点问题的性质并作出相应处理。成果反映是对评估结果信息、稽查部门和上级税务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反映纳税评估工作和征管整体状况,找到问题症结,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建议的管理活动。

(3)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纳税评估工作是1个获取信息、分析信息、使用信息的过程。充分获取客观、准确的涉税信息是保证纳税评估准确、高效的基本前提。当前,我国纳税评估的1个制约“瓶颈”便是涉税信息获取渠道不畅、信息量不足、信息可靠性较差,其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是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顺畅机制,其物质载体便是四通八达的税务信息网络。具体说来,1是尽快实现国税、地税网络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2是逐步实现税务系统内部网络向外部的延伸,实现与财政、国库、海关、银行、公安、统计、房管等第3方网络的衔接,提高各部门间涉税信息的共享程度。3是为实现税务系统内联网、外联网与互联网的3网集成和协调组合进行前期准备工作,这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涉税评估报告范文第8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项目审批文件多、开发项目周期长、开发环节复杂、开发产品固定、涉税复杂等特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业务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注重项目策划

1、取得相关证件,归类入档,以便在项目开发期间、清算期间供管理者及政府相关部门调阅,其中:

文件、证书:发改委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人防建设审批文件、土地使用权证等。合同类: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合同、勘察合同、监理合同、测绘合同、审计合同。其他类:可行性研究报告、策划方案、环境评估报告、规划设计总平面图、预算审计报告等。

2、及时入账、正确核定税种

按照财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价款)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契税、土地登记费)记入“开发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入账时应结合土地使用权证、出让合同、土地出让(转让)票据、契税票据、银行付款单等审核受让土地面积是否正确,是否有政府事后返还土地价款因经办人员问题,造成未计入收入总额情形。若受让土地属分期分批开发,按占地面积法或建筑面积法合理或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方法计算分摊。可能涉及税种: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二)开发实施阶段,真实、合理、正确核算开发成本、统筹运作资金、规避税收风险

1、统筹运作资金,控制经营风险

房产开发企业资金前期投入较大,筹集资金渠道形式主要为:金融机构贷入、投资者投入、非关联企业(个人)借入,关联企业(个人)借入,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等。企业可按贷(借)入资金记入“短期借款”,入账时应结合贷款(借款)合同,银行进账单,确认还款期限,做到资金既不短缺也不冗余。

借款利率方面,投资者投入的机会成本最低,但向金融企业以外借款因涉及票据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实际发生利息费用与计税金额会产生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关联企业利息扣除按照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第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凡不能提拱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若企业既有金融机构贷款,又有非金融企业借款,则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金额只能按金融机构提供的利息费用,据实扣除,增加企业税负。

从购入土地使用权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利息费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竣工验收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作为企业期间费用。

2、真实、合理、正确核算开发成本,控制财务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环节复杂,周期长,涉及外部监督管理部门众多,有必要结合所在行业要求和企业自身特点,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开发成本分四项:“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主要核算规划费、设计费、勘察费、测绘费、报批报建费、七通一平支出等建造前发生的费用;“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主要核算桩基工程、土建工程、门窗工程、水电工程、工程监理、装修工程等建筑与安装工程支出;“开发成本-基础设施费”主要核算开发区内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道路、照明、绿化等必要设施费;“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主要核算开发区内居委会、会所、物业场所等公共设施;“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主要核算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如工资、折旧费、办公费等支出。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财务入账时需关注:

根据签订的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结合“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查看已取得发票已入账或已实际支付工程款未取得发票情况;杜绝多付款、提前付款和不按规定付款;付款方、发票开具方、合同方需同一主体;已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当地税务机关对工程发票的规定;采用甲供材方式的,取得施工方开具建筑安装发票时是否包含了甲供材料的材料款,应核实甲供材清单,避免重复列支,一般来说,开发企业提供甲供材,施工方应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按照现行税法,建筑安装工程不论合同如何签订,必须以工程所用的原材料,人工工资,其他费用合计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若施工方未实际缴纳,开发企业承担扣缴义务风险。

可能涉及税种: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三)销售环节,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正确核算收入,合理安排税款

1、取得相关证件,归类入档,为清算提供依据

证件类: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公共配套设施移交证明、分户房产证。其他类:面积测绘计算报告、房地产销售合同等。

2、正确、及时核算产品销售收入,按期纳税,防止税收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工程款抵顶、视同销售收入、其他收入。前期筹划时先确认合理的销售方式,对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应作出具体规定,如:内部单据转移流程、合同签订、收款方式、入账时点等。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根据销售部门提供的台账、不动产预售发票、银行进账单,分列明细计入“预收账款”科目,账面不结转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税法作为收入计算税金,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确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定金”当期增加金额作为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算依据,也作为业务招待费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计算依据。

销售完工开发产品,根据销售部门提供的销售台账,测绘报告、银行进账单,审核销售面积与销售单价,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转销预售发票,转出“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定金、应付账款-工程款抵顶”科目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可能涉及税种: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合理安排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及时、正确确认收入,规避税务核查风险,减少现金流出,有利于企业管理层统筹资金,增加股东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