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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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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作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いじめ” 集团主义 朋友 从众心理

“いじめ”一词相信学习日语的人都听过,在中文里有人翻译为“校园暴力”,有人翻译为“欺负”,笔者认为后者比较恰当。因为日本的“いじめ”与发生在欧美校园里的枪击事件等不同,它主要是给受欺负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当然也有身体的伤害。

“いじめ”一直是造成日本学生不肯来学校的首要原因,受到文部省以及学校的重视,但始终无法改变。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中小学生由于不堪忍受“いじめ”而自杀。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いじめ”现象呢,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促使日本经济腾飞的集团主义。

一、“いじめ”的表现及现状

(一)“いじめ”的定义

2007年1月19日,日本文部科学省对“いじめ”下了新的定义――“一定の人のある者からの、心理、物理的攻により、精神的苦痛を感じるもの”(由于受到有一定关系的人的心理、物理上的攻击而感到精神痛苦)。从其定义我们可以看出,“いじめ” 通常是在熟知的人之间发生,在学校中则表现为同学之间。其次,“いじめ”通常是对受害者进行心理及物理的攻击,使受害者感到精神痛苦。

(二)“いじめ”的表现形式

中小学生当中发生的所谓“いじめ”,不只包括容易被发现的公开殴打和谩骂,更有不容易被旁人发现的可以说不能算作是欺负的隐蔽骚扰。有时你的书本会掉到地上,有时你的铅笔就没有了,有时你的桌子就倒了;你去哪里他们就离开哪里,几个人离你不远不近,时不时地会看你几眼,或一起议论几句,还做出轻蔑的样子,然后再互相一阵哄笑,使你觉得你在被他们讨厌和嘲笑。当你忍无可忍而去质问他们时,他们说“是吗,没有啊,我们根本就没说你”。他们不一定与你发生直接公开的冲突,只是使你感到不舒服,并且让你感觉说不出道不出,很难做出明显的对抗反应,也没法向老师或家长等他人诉说。明明是整治了你,但却让你说不出来,这种欺负,用日语说,“阴险”、“阴湿”,其滋味当然不言而喻。

男生和女生进行“いじめ”的形式有所不同,男生的前三位分别为:(1)辱骂,嘲笑;(2)殴打;(3)孤立,无视。女生的前三位分别为:(1)孤立,无视;(2)辱骂,嘲笑;(3)藏对方的物品,弄脏对方的衣服。所以,不管是男生还是女生,在所有“いじめ”的行为中,以“孤立,无视;辱骂,嘲笑”为主,可见,都是精神上的攻击。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孤立”在中国也许根本不算是欺负行为,但在日本与性别无关,都是一种很重要的“いじめ”行为。由此可见,在日本如果不属于任何集团,就会面临被欺负的境地。

二、“いじめ”的历史

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地震、火山以及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岛国,国土狭小,人口稠密,地形狭长多山,不容易迁徙,面对猖獗的自然灾害,一个家庭完全无能为力,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应付,但水稻种植的生产方式要求村子的每个成员都得互相协作,紧密团结,把集体的利益放在首位,只有这样才能经得住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的紧急。正是这样严酷的生存背景,才形成了日本人根深蒂固的集团意识。

在中世纪日本的村落中,有“村八分”的制度。所谓“村八分”,就是“十种交往,八分制裁”。十种交往,分别指村民交往的十件大事,包括出生、成人、结婚、探病、葬礼、法事、水灾、火灾、远行、盖房,也就是说,村里的任何一家有这些事,全村人都得来帮忙。而八分制裁,就是村子中如果出现不守规矩的人或家庭,全体村民就一起对他实施惩罚,方法就是断绝十种交往中除了火灾和葬礼的八种。这种“萝卜加大棒”的制度,在生存环境十分严酷,没有迁移可能的古代村落社会里是极具威慑力的。十种交往,体现了村落命运共同体必须互相依存、互相照顾的关系,透出浓浓的人情味;八分制裁,体现了集团第一位,完全容不得异己存在的严厉性,只有这样,剩下的“二分”温暖才显得尤为珍贵,使人们更能体味到集团的作用和威力。毋庸置疑,在这种环境下,个人主义是没有一点存在的余地的。

而校园里的欺负现象笔者认为就是古代日本村落中“村八分”制度的延续。没有朋友,单来独往,不属于任何集团,往往就成为了被欺负的对象。

三、造成“いじめ”的原因

“いじめ” 的原因是由于不能接受和自己不一样的他人的存在,或者说是不能承认人类多样性的一种排他行动,这与日本人强调“集体主义”和对“个人主义”的否认有密切的联系。日本属于稻作文化圈,自古以来,日本人都是在高温潮湿的环境中,以集体劳作的方式种植水稻。水稻栽培自古以来是“在耕地共有和为保全耕地而需集体协作完成灌溉土木工程的基础上形成的农业共同体的集团生活”为前提的。因此,协作、团结、和睦精神自古以来就受到推崇。在设施共同管理和共同作业较多的地域社会,但凡是自我为中心的行为举动, 都会给全体居民带来麻烦。于是,集体利益优先于个人的伙伴意识,即今天所说的集团主义就形成了。所有人都不可采取个人行动,意识不到自己是独立个体,这样的日本人,总是顺从集体的志向,为集体利益牺牲个人。所有人常被共同体秩序的氛围所包围,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是那种占支配地位的氛围的必然客体。违反这种氛围与之相对抗的意识和行动,都意味着要破坏这种和平,那是被严格禁止的大忌。日本人在处理个人和集体之间的关系时,通常是这样考虑的: 作为个人,可能的话他总希望使集团的利益和自我的利益一致。但在集团和自己利益不一致时,主张自我的个人就会招致“放肆”、“自私”等非难,这种非难是极具讽刺意味的,日本人觉得背离集团而自我孤立是他们无法忍受的。“个人主义”一直以来都被理解为一种“轻举妄动”,个人的价值历来都不被承认,对于那些和多数人的意见不同的人,都把他们称为“奇人”、 “异人”、“怪人”,不仅将其差别化对待,甚至实施制裁,这大概只有在日本才有这样的事吧。

在日本,有很多人对“いじめ”并不持否定的态度,认为更多是受“いじめ”者自身的问题,有些知名作家还有前首相在公开场合说,自己在上学时也受过“いじめ”,并以此为激励,奋发向上,才发展到了今天。但是很多孩子由于受到“いじめ”而拒绝上学,或精神总是处在紧张状态,甚至走上了不归路,所以关于这个问题,如何进行正确的心理疏导,是关键。

参考文献

[1] 王志强.如此日本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2] (美)克拉克洪.文化与个人[M].高佳,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

[3] 南博.日本的自我[M].东京:岩波书店,1986.

[4] 李兆忠.暧昧的日本人[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

人类命运共同体作文范文第2篇

一、文本渗透,积累思想素材

教材所选的每篇文章都是编著者精心挑选的名家名篇、大家美文,有的短小精悍、言微旨远,有的内涵绵厚、寓意深远。这里有圣人的普世关注,也有平凡人的生活体验;有哲学家的生命思考,也有赤子的家国之忧;有真挚动人的爱的呼唤,有顽强坚韧的生命形态,也有悠然徜徉的精神享受。学生在文本思想的启迪和引领下,会结合甚至超越自己的生活体验,学习思考社会、思考人生,学习如何看待生命的本质,如何评价生命的价值。课堂上的碰撞交流会提升他们的人生境界,深化他们的生命内涵,从而塑造健康向上的精神品格。

“死是一件不必急于求成的事,死是一个必然会降临的节日。”史铁生在地坛中得到的生命启迪和人生感悟,会沉静我们年轻的思想。“他被命运击昏了头,一心以为自己是世上最不幸的一个,不知道儿子的不幸在母亲那儿总是要加倍的。”美丽而忧伤的亲情绝唱怎不让人满心歉疚而心怀感恩?“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无比强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罗素深沉朴实的叙述深深感动着我们,这一颗至诚至爱的博大心灵激励我们摆脱世俗的琐屑,充满对崇高的追求。“人的全部尊严就在于思想。”帕斯卡尔这掷地有声的宣告让我们铭记了很多很多……

古诗文蕴含着深刻的思想内涵和丰富的人文素养信息,更是中国丰富而厚重的文化遗产。“多情自古伤离别,更那堪,冷落清秋节。”“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意境优美、意味深远。“一肌一容,尽态极妍,缦立远视,而望幸焉。有不见者,三十六年。”“相如因持璧却立,倚柱,怒发上冲冠。”人物鲜活灵动、栩栩如生,情节曲折、极尽宛转,语言生动活泼、凝练精当,读来如闻其声,如见其人,一切宛在眼前。常读古诗文对于锤炼我们的写作语言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中国好声音》中来自台湾的盲女歌手张玉霞在答谢各位导师的赞扬时用了“谬赞”一词,恰如其分地表达了自己的谦虚,让笔者很感慨。一个没受过多少教育的街头歌者能说出这样书面的词语,应该与台湾地区浓厚的传统文化教育氛围是分不开的。

二、文本迁移,厚实写作底蕴

感动了,震撼了,深思了……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些感性的体验上升为理性的思考:作者是怎样做到内容充实、情感真切动人的?

“汝姊在吾怀,呱呱而泣,娘以指叩门扉曰:‘儿寒乎?欲食乎?’吾从板外相为应答……一日,大母过余曰:‘吾儿,久不见若影,何竟日默默在此,大类女郎也?’比去,以手阖门,自语曰:‘吾家读书久不效,儿之成则可待乎!’顷之,持一象笏至。”作者选取最具日常生活特点的画面和事物,采用动作和语言描写的手法,营造真切动人的氛围,情动于中,有泪无声地表现了含蓄而有节制的对亲人的思念和自己怀才不遇、功业未成的痛楚之情。

“娜塔莎对于失望和狂喜都有所准备的焦急的面色,忽然明朗起来,露出了快乐、感激、小孩般的笑容。‘我等你好久了。’这个惊惶的、快乐的女孩子,当她把手放到安德莱公爵的肩上时,似乎是用她那含泪的眼睛里所流露出来的笑容这么说。”作者通过心理、语言、神态进行个性化的描写,一个稚气、心直口快,有着不切实际浪漫的、决定轻率的、意志不坚定的年轻女孩子,活脱脱地站在了我们面前,人物形象生动、丰满、圆润。

“但假若你在旅途的夕阳中听到舒伯特的某支独唱曲,使你热泪突然涌流的想象,常常是故乡的小径,故乡的月夜,月夜下的草坡泛着银色的光泽,一只小羊还未归家,或者一只犁头还插在地边等待明天。”

回忆、想象,使画面逼真。在特定的情境中以有着代表性的画面营造温馨静谧的意境,唤起了我们内心最柔软的神经。

“庭有枇杷树,吾妻死之年所手植也,今已亭亭如盖矣。”“她挽着小姑娘的手朝大街走去。”言有尽而意无穷,此时无情胜有情,隐忍而有节制地表达情感,以景结情等方式使文章更打动人,更充满人性的温情。

课文亦作文,对文本的研读多用一点心,写作就会多一份底气。教师要引导学生将文本的精髓内化为自己的一种写作的滋养,由内而外地创造出写作的精彩!

三、唤醒自我,点燃写作激情

人之外的世界丰富无比,宇宙之大、昆虫之微,都可调动各种感官,细致描写其色、形、味等。一粒沙中见世界,半瓣花上说人情,只要我们用心去观察,用心去感受,总有一些东西让我们豁然开朗,让我们心灵为之颤动,让我们变得纯净深刻。这些都是人生海洋中珍贵的贝壳,一路捡拾,一定会一路喜悦。

相对人之外的世界,人之内的世界更是无边无际。“人是思想着的芦苇”,当现实的世界显得局促而平淡,我们可以借助回忆来填补情感的匮乏,更可以以设想的形式更深入地感知。试问,在《我与地坛》中,如果史铁生在母亲去世后不用心去设想母亲生前所做所想,那伟大坚韧的母爱怎能浮出平常的世界?

人类命运共同体作文范文第3篇

1.学习者参与和确定对自己有意义的学习目标的提出,自己制定学习进度,参与设计评价指标;

2.学习者积极发展各种思考策略和学习策略,在解决问题中学习;

3.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有情感的投入,学习过程有内在动力的支持,能从学习中获得积极的情感体验;

4.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对认知活动能够进行自我监控,并作出相应的调适。

合作学习

合作学习是指学生在小组或团队中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的互学习,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积极的相互支持、配合;

2.面对面的促进性的互动;

3.积极承担在完成共同任务中个人的责任;

4.期望所有学生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建立并维护小组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有效地解决组内冲突;

5.对于各人完成的任务进行小组加工;

6.对共同活动的成效进行评估,寻求提高其有效性的途径。

合作动机和个人责任,是合作学习产生良好教学效果的关键。合作学习将个人之间的竞争转化为小组之间的竞争,有助于培养学生合作的精神和竞争意识;有助于因材施教,可以弥补一个教师难以面向有差异的众多学生教学的不足,从而真正实现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发展的目标。

探究学习

探究学习即从学科领域或现实社会生活中选择和确定研究主题,在教学中创设一种类似于学术(或科学)研究的情境,学生通过自主、独立地发现问题、实验、操作、观察、信息搜集与处理、表达与交流等探究活动,获得知识、技能、发展情感与态度,特别是探究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发展学习方式和学习过程。

和接受学习相比,探究学习具有更强的问题性、实践性、参与性和开放性;经历探究过程以获得理智和情感体验、建构知识、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是探究学习要达到的三个目标。

国外学者将探究学习分为六种基本类型:实验性探究、逻辑推理任务、基于测量的研究、工程性设计、技术性设计、开放性的研究。

课程资源

凡是有助于学生成长与发展的活动所能开发与利用的物质的、精神的材料与素材,都是课程资源。如图书资料、音像资料、风俗习惯、文史掌故、名胜古迹、自然风光、与众不同的人和事(包括学生,如独特的个性、卓越的创新、超常的表现)等等。

一所学校课程资源的丰富程度,取决于所在地区的历史与文化积淀,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在当前,教材仍是作为最重要的课程资源的载体,但积极开发与利用校内外显在与潜在的课程资源,有着广阔的空间;积极开发与利用多种多样的课程资源对于密切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密切教育与学生生活世界的联系,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有着重要的价值。

学生

学生是有着完整的人的生命表现形态、处于发展中的、以学习为义务的人。

人是三重存在:自然的存在、社会的存在和精神的存在。因此“学生”意味着:

他要学习——掌握生存的常识和技能,以便独立地面对世界;他还要学习——遵从生活的律则与规范,以便和谐地与人相处;他更要学习——探索生命的价值与意义,以便有尊严地立于大地之间。

以学生的发展为本这—理念可以展开为以下命题:

1、学生的发展首先是为了他们能够成为幸福生活的创造者,并进而成为美好社会的建设者;

2、教育的要求是基于学生的需要,高于学生已有水于并且是学生通过努力可以达到的;

3、教育必须着眼于学生潜能的唤醒、开掘与提升,促进学生的自主发展;

4、教育必须着眼于学生的全面成长,促进学生认知、情感、态度与技能等方面的和谐发展;

5、教育必须关注学生的生活世界和学生的独特需要,促进学生有特色的发展;

6、教育必须关注学生的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的形成,促进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教育与生活“教育与生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教育过程也是师生的生活过程,教育是个体生命历程不可分割的—部分;

2、生活中蕴含着丰富的教育因素;学生的校内外生活是学校课程资源开发的重要领域;

3、生活是现实的、具体的人的生活,生活与需要、愿望,情感与体验相联系的,教育必须建基于学生的生活;教育关照学生的生活,意味着教育关注有完整的生命表现的人的存在,并致力于完整的人的成全;

4、“教育与生活”这一命题本身也标示出教育不同于生活;教育既不能脱离学生的生活,也不能简单地还原为学生的生活;教育必须高于生活,教育的内容和活动是对生活的提炼和对生活的超越。

学生的需要学生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需要:

1、探究的需要;

2、获得新的体验的需要;

3、获得认可与欣赏的需要;

4、责任承担的需要。

人是万物之灵,每一个人与生俱来都有这几个方面的需要。关注和尊重学生的需要是教育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学生的这些需要为教育中提倡探究性学习,重视过程性目标,强调形成性评价,注重使学生获得积极的情感体验、关注态度、价值观的形成,培养学生对于他人与社会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提供了人类学和心理学的依据。

信息素养

信息素养不仅仅是诸如信息的获取、检索、表达、交流等技能,而且包括以独立学习的态度和方法,将已获得的信息用于问题解决、进行创新思维的综合的信息能力。一个具有信息素养的人,他能够认识到精确的和完整的信息是作出合理决策的基础,确定对信息的需求,形成基于信息需求的问题,确定潜在的信息源,指定成功的检索方案,从包括基于计算机的和其他信息源获取信息、评价信息,组织信息用于实际的应用,将新信息与原有的知识体系进行融合以及在批判性思考和问题解决的过程中使用信息(《信息素养全美论坛》,1992年)。

信息素养的核心是信息加工能力,它是新时代的学习能力中至关重要的能力。信息加工能力主要包括:寻找、选择、整理和储存各种有用的信息;言简意赅地将所获得的信息从一种表述形式转变为另一种表述形式,亦即从了解到理解;针对问题,选择、重组、应用已有信息,独立地解决该问题;正确地评价信息,比较几种说法和方法的优缺点,看出它们各自的特点、适用的场合以及局限性;利用信息作出新的预测或假设;能够从信息看出变化的趋势、变化模式并提出变化的规律。

1998年全美图书馆协会和美国教育传播与技术协会制定了学生学习的九大信息素养标准:能够有效地和高效地获取信息;能够熟练地、批判性地评价信息;能够精确地、创造性地使用信息;能够探求与个人兴趣有关的信息;能够欣赏作品和其他对信息进行创造性表达的内容;能够在信息查询和知识创新中做得最好;能认识信息对民主化社会的重要性;能履行与信息和信息技术相关的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能积极参与活动来探求和创建信息。

学校

“学校”一个可能的定义就是学生可以犯错误的地方;在孩子离开了父母之后仍就可以淘气、顽皮、打闹、追逐和嬉戏的地方;是与同伴产生冲突,并可以学习解决冲突的地方;是孩子可以每天都能见到自己喜欢的同伴的地方。

一所学校应有一种公平之感,每一个人都能有机会获得成功,无论其种族、性别或贫富。因此,学校应该是一个充满正义感的场所。在学校里,“每一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

学校是一个人与人之间互相关心的场所,不仅是一个学习共同体,也是一个生活共同体。它有着共同追求的目标,良好的人际交流,有正义感,有大家认同并乐于自觉遵守的纪律,有充满爱心、欢庆聚会的时刻。

学校是每一个人生命历程中的驿站。当然,学校也可以是教师谋生、展示个性魅力和进行创造,充分实现自己价值的地方。

“远远的,学校是一个美丽的风景;远远的,学校是一个希望。”(张文质:

《唇舌的授权》)学校是人与人的心灵最微妙的接触的地方,当我们走近它时,它应该仍旧是美丽和给人以希望与信心的地方。

2001年香港教育署明确提出“学校是社会发展的摇篮”,再次承认学校教育对青少年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只有经过完善的学校教育的人,才能够更好地应对未来社会的挑战,并且不断地创造出新的生活,从而引领社会的前进。

精神生活

“精神生活”是相对于人们的物质生活而言的。对于物质生活,人们将其高度概括为衣食住行。德国哲学家施普兰格把“精神生活”加以分类。他把精神生活分为五种形式(形态)即:理论(认识)的形式;审美的形式;社会的形式;权利的形式;宗教的形式。今天,我们也可以将其高度概括为认知、交往和审美三个基本方面。

课堂

课堂是生命相遇、心灵相约的场所,是质疑问难的场所,是通过对话探寻真理的地方。可现实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是:讲台上的讲,课堂成为了“讲堂”,教师主宰的课堂,和盘托出、无衣无缝的讲授,缺乏生命的活力。其危害就在于:1.让学生感受不到智力劳动的快乐,异化了学生的学习动机,并进而扭曲了学生的个性与人格;2.压抑并泯灭了学生的主动性——学生没有必要思考也没有时间思考,教学成为没有理智挑战的教学;3.禁锢并窒息了学生的创造性与想象力——由于没有给学生足够参与的机会,使得所学“知识”停留在外在的、呆滞的、惰性十足的水平。

“雪融化了是什么?”老师的标准答案是“水”,而有学生的答案是“春天”,老师却宣布这个答案是错误的。这是发生在课堂里的真实故事。有人问“我们学生的想象力哪里去了?”

“学生的主动性是怎样从课堂中消失的?”问题本身就发人深省。

我们期待着:创造一个人性化的、生命化的课堂,让阳光普照到每一个学生的心灵深处。

认知

作为心理活动过程,认知包括感觉、知觉、注意、记忆、想象、思维;认知能力就包括感受力、记忆力、想象力、思考力。比较高级的认知能力有创造性的想象能力、批判性的思考力、创造性的问题解决的能力。

在课堂教育中,应该着力培养学生以下四种能力:搜集与处理信息的能力,发现问题与提出问题的能力,创造性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合作与交流的能力。而前三种能力都属于认知能力。

情感

个体与世界建立关系的一个方面、一种途径,也是个体生命最富人性的—个方面,按情感的状态,可分为激情、心境和热情三类。激情是爆发式的、强烈、紧张而短暂的情感状态;心境是微弱而持久的心理状态,即平常所说的心情;热情则是一种强有力的、稳定而深厚的心理状态。

美国心理学家戈尔曼(DanielGolean)的著作《情商》(Emotional

Intellingenee)揭示了人类潜在的情感得到发展的重要性,因为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一个人一生中最基本的道德立场根源于潜在的情感能力。情商是让我们更充分地展示人性的—系列特性和品质,它们对我们的命运具有广泛的影响。

“情商=能力,这些能力包括:激励自我,坚定地面对挫折,控制冲动,使满意持久,调整心情,不要让忧伤影响到思考、移情和憧憬的能力。”

态度

态度是个体在社会环境中,与各种各样的人与事互动过程之中逐渐形成的、以特定方式对人和事进行反应的一种心理倾向。一个人的世界观,特别是价值观决定着他对待人和事的态度。“人总得选择一种策略并坚持到底。不能以本色示人的人成不了大器”。

(巴顿)美国有一位伟大的哲学家威廉·詹姆斯曾经说过:

“我们这一代人最伟大的发现是,人类可以经由改变态度而改变自己的命运。”认知的改变,情感的变化,再到价值观、态度的改变,有着某种一致性。

新课程将促使教师转换角色。

新课程为教师角色的转换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条件。新课程对教师角色的要求是多方面的,教师原有角色要发生变化,还要不断地适应新的角色。

新课程促使教师成为学生的促进者。《新课程标准》明确指出:现代社会要求公民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具备创新精神、合作意识和开放视野,具备包括阅读理解与表达交流在内的多方面的基本能力,以及运用现代技术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为了适应社会飞速发展的需要,新课程要求教师不能再做知识的传递者,照章行事的盲从者,而应当成为发掘资源的向导,寻求机会的组织者,思想和技术咨询的指导者。在课堂教学中,应该把以教师为中心转向以学生为中心,把学生自身的发展置于教育的中心位置,为学生创设宽容的课堂气氛,为学生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为学生服务;帮助学生确定适当的学习目标和达到目标的最佳途径;指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学习策略和发展原认知能力;创设丰富的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培养学习兴趣,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倡导学生采用自主、合作、探究的方式学习;教师作为学习的参与者,与学生一起体验探索的艰辛,分享成功的喜悦。教师是学生的促进者,是信息化和学习化社会对教师角色提出的新要求,新课程将促使教师成为学生个性发展的催化剂。

新课程也将促使教师成为实践的研究者。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如果你想让教师的劳动能够给教师带来乐趣,使天天上课不至于变成一种单调乏味的义务,那就应当引导每位教师走上从事研究的这条幸福道路上来。”新课程的出现,使教育情境中的问题增多并变得复杂,同时也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如:教学目标与结果的不确定性——由知识、能力、态度、情感、价值观等多元价值取向引起的;教学对象的不确定性——不用统一的规格和评价标准,进行个别教育;教学内容的不确定性——课程的综合性加大,教材、教参为教师留有极大的余地;教学方法与教学过程的不确定性——教师有较大的自主性,可灵活选择与使用教法。教学的多样性、变动性要求教师不再是教学活动的执行者,而是教学活动的决策者。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必须成为研究者。首先,教师将不再是“一桶水”,他不仅是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继承者和实践者,也是专业知识的发展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师必须是一个自觉的终身学习者,才能将自己的生命体验融人创造性的教育教学过程之中。其次,教师有义务也有能力对自己的教学行为进行反思、研究与改进,提出最有效的改进意见,对具有挑战性的教学情境进行研究。这个过程是教师对自己行为的分析与研究的过程。另外,一些无法预见的、从未见过的、实践性的教学情境对教师来说应该是一种较大的激励,将促使教师去体验理性的愉悦和收获的欣喜。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将不断形成新的专业知识、总之,“教师即研究者”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尤为突出。

课堂教学理念的七个转变

1、必须从偏面的知识传授转变为更关注三维的发展(情感、态度、价值观);

2、必须从重教转变到重学、学法的研究和学习策略的研究;

3、必须从教师单一的讲解、单向的提问转变为师生多向互动,让学生参与实践、自主探究、合作交流和阅读自学。多提供学生独立思考的时间与空间。

①要多关注学生的自身体验,不要追求强制的统一答案。

②要为学生留下探究、思考的余地,不要轻易的告诉学生答案,鼓励学生多提问题。

③要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

学生有困难时—适当启示。

学生处于思维的具体形象时—思想方法要适当启示。

学生获得成功时—除了表杨外,要帮助总结提高,上升为自觉的行为,特别是在数学思想方法上的升华。

4、必须从教学内容的结构、呈现方式上进行转变。要做到情景化、问题式,要强调呈现的基本模式:创设情景—师生互动—应用拓展—巩固反思—作业质疑。也可尝试一些特殊模式,例如:(1)开放题教学模式;(2)探究式教学模式(研究性课题);(3)活动式教学模式;(4)数学作文;(5)长作业教学等等。

5、必须从重结果转变为重过程,关注学生主动参与的过程。(动手操作、开展实验、实际测量、统计调查、规划设计、思维游戏、师生共探、小课题研究等)

6、必须从单一的、统一的分数评价转变为多元的、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激励性的、过程性的动态评价体系。

7、必须从单一的教学模式转变为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使学生的个性特长得到发展,重视学生差异性发展。(要把学生的差异看成教育资源)

课程改革对教案编写的新要求

课程改革的主渠道是课堂教学。编写优质教案是上好节课的首要环节,是开展现代课堂教学改革要过的第一关,课程改革对优质教案的编写要求与传统教学编写教案的要求有哪些不同呢?

(1)制订课堂教学目标的出发点不同。

传统教学方式下编写教案、制订教学目标的出发点是根据大纲要求,完成教材知识传授目标。教学目标是针对教师“教”制订的,是惟一而不能改变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备课就是为了熟悉大纲,吃透教材,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教材知识传授目标。一份优质课教案适用于多个班级的课堂。而实行课程改革后编写教案、制订教学目标的出发点是根据培养学生成长的要求,传授教材知识目标。课程标准是针对学生的学习而制订的。教学:目标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提出不同层次要求,具有弹性。因此,教师备课是为了解学生,熟悉课程标准,吃透教材,以便更好地适应学生发展需要。任何优秀的教案都不可能包打天下。

在备课中,教材、学生都很重要,但把什么放在第一位却体现不同的教育观念。把学生放在第—位,是以“人”为本;把教材放在第一位,是以“本”为本。

(2)课堂教学目标的内容不同

传统教学方式下编写教案、教学目标只注重知识目标。尽管不少教案也强调能力目标,也提到思想教育,但是这种“能力”只是解决知识问题的解题能力,这种“思想教育”是从社会的角度进行僵化的、空洞的说教。而实行课程改革后编写教案、知识目标只是教学目标之—,解题能力只是知识目标的组成部分,让学生学会学习和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才是最重要的教学目标。情感态度价值观和人生观是取代以前“思想教育”的又—个教学目标。它是从学生个体的角度提出社会要求,尊重学生作为鲜活的人的情感体验,尊重学生个性,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高尚的审美情趣,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课程改革把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作为教学根本目标。

(3)课堂教学目标的方法不同。

传统教学方式下编写教案,教学过程以“教”为中心”是否有利于教师传授知识是编写教案的主线,学生按老师的规定听课、练习是“责无旁贷”的事。在课堂上,教师是“演员”,学生是“观众”,教师“演”得好就是课上得好。

实行课程改革后编写教案,教学过程以“学”为中心。是否有利于学生自主探究学习是编写教案的主线。教师是学生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启发者和示范者。在课堂上.教师是“导演”,学生是“学员”,学生“表演”是否到位是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

(4)检测教学目标的评价标准不同。

人类命运共同体作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家法治发展;区域法治发展;多样性统一;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

一、若干概念之涵义与本文的讨论范围

在对本文的论题展开之前,有必要先行厘清若干概念的内涵,这里主要有区域、法治发展以及区域法治发展等相关概念,以便确定本文的讨论范围,认识论题的时代意义。

“区域”亦可称之为“地区”,这是一个含义丰富的多层次的范畴。从全球的角度而言,区域不仅仅意味着以地理因素为基础的空间结构,而更多地是指通过稳定的经济的或政治的协议所建立起来的、一定地域范围内甚至是跨地域的国家之间的经济的或政治的乃至军事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作为重要法律文件,《联合国》第八章专门设定了区域体系的法律框架,这样区域体系就成为介于国际体系与民族国家之间的一种具有全球意义的次级国际体系。“二战”以来,这种基于经济的、政治的、地理的、生态的乃至军事安全的诸种共同联系的区域性次级国际体系,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深刻地改变着当代国际关系格局及其发展走向。从民族国家的意义上讲,区域一词则表征着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以特定的行政管辖层级为基础的地区单元,或者是以一定的地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若干个行政管辖层级所组成的地区单元的集合体。在传统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区域形态,既有着相对稳定的构成机理,又有着各具特点的表达形式。比如,郡县制构成了古代中国行政区划的一条主轴。秦帝国以来的各个王朝的行政统辖区域,大体上都按照郡县制的架构,结合一些具体的社会历史的因素加以划分,进而形成一幅皇朝统治的疆域版图。而在不同的皇朝统治年代,郡县制的外在表现方式又呈现出丰富多样的历史特点,藉以裨于皇朝更加有效地辖驭四方、治理天下。在当代中国,区域与行政统辖层级往往交织在一起,因而区域概念有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诚然,郡县制这一传统中国行政辖区的基本主轴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尽管建国之初曾经一度实行行政大区制度,但是,“省”和“县”依然成为中央政府实施国家治理的基本行政依托。然而,时下中国的行政统辖层次繁复多样,在建国之初省级政府分出的行政公署的基础上,又出现了“大市”或“较大的市”这一介于“省”和“县”之间独立的行政管辖层级。加之,在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东方大国,基于国家统一、民族和谐和有效的边疆治理等多方面的考虑,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区域以及行政管辖层次亦有着鲜明的特点。不仅如此,随着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逐步实施,区域与行政统辖层级彼此交错的非均衡格局开始形成,超越现行行政管辖层级的省份与省份之间、“大市”之间的区域性协调发展机制迅速成长起来。中央政府对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设定各有侧重的发展目标,作出不同的政策安排,省级政府亦是如此。因之,当代中国的区域概念的内涵与形式确乎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总的看来,省域以及以特定地缘关系为基础的若干省域的结合根据我国中央政府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基本上把全国经济区域划分为东部沿海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等等。当然,这里还有一些更为细致的区分,诸如,长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湾地区等等。市域(设区的市)以及同样一般以相邻的地缘为纽带的若干市域的结合,和县域这样的基本的地区单元,大体上构成了当下中国的多层面的区域概念。正是在这样的多层面的区域或地域概念的基础上,融入特定的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历史的、文化的乃至地理环境等等诸多因素,便会相应地形成区域经济、区域社会、区域政治、区域法律、区域历史、区域文化和区域地理等等历史和现实的概念,从而给我们认识国家范围内(包括当下中国)的区域生活状况打开了一个广阔的思想天地。

区域法治发展是与国家法治发展密切相关的。关于法治发展,这个概念与法制现代化概念具有相通的意蕴。正如我们多年来不断论及的,法制现代化反映了从传统的人治型价值一规范体系向现代的法治型价值一规范体系的历史性转型与变革过程。时下正在历史性地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正是在这一转型与变革的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呈现出创新乃至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因之,当下中国的国家法治发展,就是要致力于从前现代社会法律系统向现代社会法律系统的转变,实现从传统法制向现代化法制的历史性跃进,而这个时代进程的基本目标,乃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本质意义上讲,这一国家法治发展趋势和走向,意味着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反映了我们这个民族的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到法律行为的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进而确立与全球法治发展进程相协调而又充满浓郁的民族意味的制度安排、价值观念及其生活准则系统。很显然,作为国家法治发展的有机构成要素的区域法治发展,乃是国家法治发展在国家的特定范围内的具体实现,它所展示的乃是从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这一特定过程中法律文明及其价值基础在特定地域中展开的具体生动的法治场景。所以,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在基本性质、主体内容与总体目标诸方面,都是内在一致、并行不悖的,绝不存在一个脱离国家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的孤立的区域法治发展。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至于说区域法治发展这一概念的复杂性,主要是指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能否成立,这无疑是一个颇具挑战性的论题。在这方面,学界的认识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但大体上已经或正在形成共识,即: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本文的以下部分将要对这些问题从方法论的角度作进一步的论证与阐释,这里所要提出的原则性的看法是:尽管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但是,在法治发展的起点、条件、过程、动力机制、实现方式等等诸多方面,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之间无疑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正是这种差异性或个性特征,恰恰是需要我们认真地加以对待的,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区域法治发展对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影响,以及国家法治发展与区域法治发展之间的必要的张力及其互动过程,从而确证区域法治发展的蓬勃生机和强大生命力。

从方法论角度研究国家层面的区域法治发展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基础理论工作。而国家层面的区域法治发展研究的方法论,是一个多层次的有机系统。本文拟从法哲学方法论的意义上加以探讨,以期为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供有益的分析工具。

二、“多样性统一”的命题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或《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导言中,马克思在阐述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时,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方法论原则。在他看来,第一种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原则,反映在经济学产生时期所走过的历史道路之中。比如,“十七世纪的经济学家总是从生动的整体,从人口、民族、国家、若干国家等等开始;但是他们最后总是从分析中找出一些有决定意义的抽象的一般关系,如分工、货币、价值等等。”与此相反,第二种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原则则反映了这样的思维过程,即:“这些个别要素一旦多少确定下来或抽象出来,从劳动、分工、需要、交换价值等等这些简单的东西上升到国家、国际交换和世界市场的各种经济学体系就开始出现了。”这就是说,通过思维的抽象力,抽取一类对象的共同点,把握客观对象的某个方面、某个片断的简单规定,构成思维或叙述的起点,进而从局部的、简单的规定,上升为全面的、综合的、深刻的概念系统或普遍的理论概念体系。很显然,这是两种迥然相异的方法论原则。按照马克思的看法,第一种方法以近代早期的重商主义学派和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配第等人为代表,他们的论述通常“从实在和具体开始,从现实的前提开始,因而,例如在经济学上从作为全部社会生产行为的基础和主体的人口开始,似乎是正确的。但是,更仔细地考察起来,这是错误的。如果我们抛开构成人口的阶级,人口就是一个抽象。如果我们不知道这些阶级所依据的因素,如雇佣劳动、资本等等,阶级又是一句空话。而这些因素是以交换、分工、价格等等为前提的。比如资本,如果没有雇佣劳动、价值、货币、价格等等,它就什么也不是。”因此,“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最初的认识对象,表现为无限丰富的现象,成为认识过程中的直观和表象,进而“蒸发”出一些抽象的一般关系。而第二种方法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运用,则是从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思想家那里开始的。“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依据这样的方法论原则,“如果我们从人口着手,那么,这就是一个浑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经过更切近的规定之后,我就会在分析中达到越来越简单的概念;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于是行程又得从那里回过头来,直到我最后又回到人口,但是这回人口已不是一个浑混的关于整体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这样,通过理论思维,把作为思维的起点的那些抽象简单的规定,再现被认识对象的内容,使之不再是一个关于整体的浑沌的表象和感性的直观,而是一具表现为必然的和综合起来的许多规定和关系的总合体,从而获得整体的具体规定。

由此,马克思强调,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过程乃至一切科学思维的两个阶段,研究方法和叙述方法或者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二者处于同一思维过程之中,二者彼此依存,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然而,对于形成和建立一个理论概念体系来说,“后一种方法显然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并且是科学思维“所专有的方式”。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即:“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虽然它是实际的起点,因而也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是科学理论思维所特有的、把直观和表象材料加工改制成概念的方法。也就是说,把在经验上得到的直观和表象材料,放在应有的逻辑联系之中,考察它们之间的客观必然的相互联系。经过这一过程,人们就可以在概念运动中反映、再现、复制所考察客体的自我发展的客观过程,使“整体的表象”成为“多样性统一”的具体的整体。

马克思关于“多样性统一”的整体的具体规定的方法论原则,为我们研究区域法治发展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第一,要使国家法治发展这一概念成为“整体的具体规定”,就必须着力探讨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这个既定的、具体的、生动的整体的若干单方面的、比较简单的基本单元或要素,即以特定空间形态[省域、市域(设区的市)、县域及其有机联结的相关地域]表现出来的法治发展状况为基础或出发点,考察这些基本单元的区域法治的一切历史的与现实的差异性。离开了对特定区域法治发展状况的深刻把握,国家法治发展的概念就可能流于“整体的表象”。第二,如果说国家法治发展的概念是一个“具体的总体”,亦即许多规定和关系的总合体,那么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则是对于这个“具体的总体”的单一性、直接性和形式的普遍性的抽象。也就是说,区域法治发展构成了国家法治发展这个“具体总体”的若干单一的规定性,它不断地从自身中进一步规定自己,从而愈加丰富起来,最后重新返回到国家法治发展这一普遍性的“具体总体”之中。第三,国家法治发展不应当是若干个区域法治发展的简单罗列,而是各个区域法治发展之间的必然的有机联系的严密结构。每一个别的区域法治发展,都是国家法治发展这个体系之网上的纽结,因而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井然有序的。因此,就必须把每一个别的区域法治发展作为一个有机的系统来看待,揭示各个个别的区域法治发展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进而把握由若干个“局部的规定性”所表达出来的“整体的具体”或“具体总体”。因此,马克思关于“多样性统一”的辩证逻辑命题,构成了我们认识和思考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法哲学方法论的基础。

马克思指出:“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因此,如同整个法的现象以及国家法治的运动发展一样,区域法治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它总要受到一定规律的支配,不是区域法治发展决定这些规律,而是这些规律决定区域法治发展。在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社会主体的能动意志和一定社会经济必然性之间的矛盾。推进区域法治发展的社会主体的能动意志,归根结底总是受到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和统摄。所以,国家范围内的区域法治发展之所以是一个社会的自然历史过程,就是要从区域法治发展的现象系统中划分出支配区域法治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系统,并且把它们当作决定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全貌的基本关系,进而把区域法治发展看作是一个受到一定规律支配的活的有机体。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区域法治发展具有不可抹煞的客观性质。但是,同其他社会现象的运动发展一样,区域法治发展的内在规律性是通过社会主体的能动的自觉活动表现出来的。这是因为,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规律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主体从事区域法制实践的规律,是区域法治发展的进程中社会主体活动的产物和条件。因而,区域法治发展运动规律和社会主体的有意志有目的的活动总是处于内在的相互联系之中。因此,在区域法治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有的社会主体对本区域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规律性的认识深刻而准确,从而有意识地把本区域社会经济关系法权要求转化为生动的区域法制实践;反之,有的社会主体对本区域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法权要求无法自觉地加以把握和转化,从而妨碍或延缓了本区域法治的进步与发展,这充分体现了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社会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的差异性。因之,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能够看出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亦具有不容忽视的主观性。

更进一步地来看,区域法治发展中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对立统一关系,实际上反映和影响着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统一的运动样式。如前所述,由于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有着内在的客观规律,所以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呈现出合乎规律的“自然历史过程”。因之,所谓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统一,就是指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在这里,区域法治发展的统一性,意味着在一个国家范围内,不同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不可能是处于互不相关、绝对排斥的状态,因而必定会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这个“总体”;意味着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乃是一个法治的发展与命运的共同体,国家法治发展这个“具体总体”统摄着区域法治发展这个具有丰富关系的“许多规定”,区域法治发展必须以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权威为基本前提;也意味着在不同的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确乎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存在着共同的必然的区域法治发展的运动规律,这就要求我们从不同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中,努力探寻区域法治发展的共同的普遍的规律。

不仅如此,区域法治发展亦具有鲜明的多样性的品格。从广泛的法律文化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多姿多彩的。不同民族或国度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总是循着特定的路径发展演化。在同一个社会形态之内,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和思想发展水平是不一致的,它们的国家形态和政治体制方面也有差异,每个国家又有其特定的历史发展、习惯和民族传统特点,况且这些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人口状况等也不尽相同,等等。这些复杂的因素,势必会使法律文化的运动呈现出五彩缤纷、丰富多彩的历史特点。对于国家范围内的区域法治发展来说,它的一个鲜明特性就是具体性。国家法治发展是由一定的国家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及其法律实践、法律思想、法律心理所联结而成的运动之网。作为这面运动之网上的每一个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都独具个性,并且这种个性不是仅仅具有相对意义的特殊性,而是一种不可绝对重复的个体。尽管在区域法治的发展进程中,不同区域法治发展之间常常会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但也只能是“相似”而已。正因为不同的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富有如此鲜明的个性色彩,所以当下中国的区域法治发展才呈现出这般的丰富多姿。诚然,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特别是国家法治发展的加快推进,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个性有可能逐渐减弱,但是,国家法治或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表明,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并没有因此而变成呆板划一的群体的堆积。伴随着国家法治发展的时代进程,区域法治发展的内容与方式只会愈来愈绚丽多姿。这是毋容置疑的客观趋势。因此,我们应当深入研究各种不同的区域法治的特殊的发展进程,进而深刻揭示多样性的区域法治发展的特殊的本质性特点。

很显然,国家范围内的区域法治发展是一个多样性与统一性有机结合的过程。一方面,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是统一性的基础。离开了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就无法科学地解释历史上存在的和现实中依然表现出来的千差万别的区域法治现象,也就无法科学认识区域法治发展的统一性,其结果只能使国家法治与区域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成为超越时空的神秘的力量,从而成为捉摸不定的虚幻之物。另一方面,区域法治发展的统一性又是多样性的必然表现形式。认识和考察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不能简单地停留在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层面之上,而应当深入下去,从复杂多样的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的多样性的表象背后,揭示出制约区域法治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否则,我们就只会把区域法治发展的空间展开,看作是一个充满了一大堆偶然现象的杂乱无章的法治序列。

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之所以会呈现出多样性统一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区域法治发展所赖以存在的一定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差异性。这里重要的是,在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历史进程、文化传统和地理环境条件等关键性因素的程度不同的影响和作用下,区域社会及其区域法治形成了经久相沿的空间差别。正因为如此,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呈现出千姿百态、迥然相异的面貌。这也从一个侧面映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规律(尤其在中国这样的东方大国),从而展示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的特质。但是,这种多样性与统一性并不是绝然分立、互不相容的,它们之间乃是“同一个东西的两极”的关系。一定的区域社会生活条件的诸因素与区域法治现象的运动发展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相互作用”,经济条件归根结底还是“唯一能使我们理解这个发展进程的红线”。这是区域法治发展运动的多样性统一的最深刻的根据所在。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理解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何以会产生那些不同点和相似点,也才能揭示各种特殊的区域法治现象的运动发展的特殊规律,并且从中加深对支配区域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的透彻把握。

三、个别化方法的分析原则(上)

为了进一步揭示区域法治发展多样性统一这个命题的价值意义,有必要深入考察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这个丰富的“具体总体”的基本地域单元的区域法治现象这个生动的“许多规定和关系”。从法哲学意义上讲,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之所以构成统一性基础,是因为一般只寓于个别之中,并且通过个别来实现。这里的作为“一般”之载体与实现途径的“个别”,显然具有特殊重要地位。运用个别化的分析方法研究区域法治发展现象,有助于我们透视区域法治发展运动多样性的内在奥秘。

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曾经对一般、特殊与个别的关系作过精辟的论述。按照他的看法,在人们的心目中,似乎概念只是单纯的抽象的普遍性,不是关注概念形成的特殊部分,而是坚持其共同之点,其结果导致人们在情感上觉得这种概念是空疏的,只认为概念是抽象的格式和阴影。其实,概念是丰富的、生动的、具体的东西,它包含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或个别性三个环节,普遍性“是指它在它的规定性里和它自身有自由的等同性”,特殊性亦即规定性,在这里,“普遍性纯粹不变地继续和它自身相等同”,而个体性或个别性则“是指普遍与特殊两种规定性返回到自身内。这种自身否定的统一性是自在自为的特定的东西,并且同时是自身同一体或普遍的东西。”因此,概念的普遍性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与独立自在的特殊事物相对立的共同的东西,而是不断地自己在特殊化自己,必须把真正的普遍性与单纯的共同之点加以区别,而不能混为一谈,这一点极其重要。在黑格尔看来,概念的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这三个环节是不可分离的,而在这三个环节中,概念的个体性或个别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个别就是从区别出发而在绝对否定性中自身反思的概念”。概念之所以是完全具体的东西,就在于概念同它自身的否定的统一,作为自在自为的特殊存在,这就是个体性或个别性。而个体性或个别性作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构成了概念的自身联系和普遍性。“当概念的统一把具体物提高到普遍性,而又把普遍的东西仅仅了解为被规定的普遍性时,这就正是个别性,它是作为自身相关的规定性而发生的。因此,抽象是具体物的分离及其规定性的个别化。”概念作为具体的东西,乃是个别内容与抽象普遍性的统一。不仅如此,“出于同一的理由,特殊的东西也是个别的东西,因为它是被规定的普遍的东西,反过来说,个别的东西也同样是特殊的东西,因为它是被规定的普遍的东西。”所以,普遍和特殊一方面显现为个别之变的环节,另一方面它的本身又是总体的概念,而“只是在个别中被建立为它们自在自为地所是的东西”。由此,黑格尔提出了如下的重要论断:“个体的即是普遍的”。“一切事物都是个体的,而个体事物又是具有普遍性或内在本性于其自身的;或者说是,个体化的普遍性。在这种个体化的普遍性中,普遍性与个体性是区别开了的,但同时又是同一的。”

很显然,黑格尔关于概念的普遍性、特殊性和个体性(个别性)的辩证关系的论述,无疑被包裹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神秘的外壳之中,在他那里,现实事物不过是概念的普遍、特殊、个体(个别)三个环节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而已。因此,“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不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后来的德国思想演进过程中,黑格尔关于“个体化的普遍性”的学说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在19世纪后半叶德国的所谓“世俗历史主义”中又有了新的意义表达。按照有的学者的看法,历史主义的本质在于它用个体主义的观察视角取代关于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主义的观念,取代了任何试图寻找人类生活的一般法则和一般类型的企图。这种试图把普遍性与特殊性截然分开的方法论原则也受到了批评,以至于有的学者提出“具体的普遍性”的分析原则。实际上,这种“世俗历史主义”的思潮旨在于同以孔德为代表的社会实证主义历史观相抗衡,以便为德国的历史主义正名。这一思潮在社会学领域,通常被认为是理解社会学的发源地,它由威廉・狄尔泰所开启,经由威廉・文德尔班和海因里希・李凯尔特到马克斯・韦伯而集大成。作为“解释学之父”,狄尔泰把理解的方法视为精神科学或人文科学的一种特殊的方法,认为“一门科学,只有它的对象通过建立其在生活、表达和理解三者关系之间的态度而与我们发生联系的时候,才属于人文科学。”狄尔泰极力强调个体或个别对总体或整体的价值意义,指出:“理解总是以个别物为其对象”,“但我们理解个体是借助它们彼此之相似性,它们内部的共同性。这一过程假定了普遍人性与个体化之关联,个体化在普遍人性基础上延展于精神生存之多样性之中,而在这一关联中我们不断地在实践上解决内心仿佛经历朝向个体化之提升的任务。”㈤正是通过理解,单一的个体性与总体性或普遍法则之间建立了联系。生命的总体只有在种类的意义被理解之后,才能被把握。“在这里,对个体的理解有助于对总体的理解。所有其他类型都是如此。意义在于对类型的理解,只有通过它,生活本身才能被理解。”由此,狄尔泰对理解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加以说明,认为客体化仅仅对个体化说来乃是异己的需要加以解释的他人精神世界的符号和密码,在理解的主体与对个体的理解之间应当存在某种介质或媒介物,这就是客观精神,理解的主体正是通过客观精神来把握个别的客体化,因为在客观精神中,客观化已经表现为属于共同的东西,即属于某种类型的客体化。通过客观精神,我们理解了“不同个体在由可感世界的客观化而构成的共同背景中所形成的各种形式”,“它的范围从生活方式到经济形式直至这个社会所形成的最终的整个系统,包括道德、法律、国家、宗教、艺术、科学和哲学。”

德国新康德主义哲学的弗莱堡学派代表人物威廉・文德尔班和海因里希・李凯尔特在狄尔泰的论述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文德尔班从方法论上区别了自然科学与历史学,把这种区别看作是法则科学与个体科学,重复性、常规性与个体性、独特性之间的区别,进而强调自然科学与历史学的分类,是一种纯粹方法论上的分类。“自然科学追求的是规律,历史研究追求的是形态。在自然科学中,思维总是从确认特殊关系进而掌握一般关系;在历史研究中,思维则始终是对特殊事物进行亲切的摹写”。在这里,文德尔班反对实证主义的历史哲学的主张,不赞同所谓的“从历史中建立一门自然科学”的口号,指出:“与这种观点相反,我们必须坚持:人类的一切兴趣和判断,所有与价值有关的评价,全部是建立在个别的、一次性的东西之上”。这是作为一门严格科学的历史学的内在价值之所在。作为文德尔班的学生,海因里希・李凯尔特进一步系统地阐述了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原则区别。他提出所谓“形式的分类原则”,认为这种分类原则是从科学方法的角度对科学加以分类,据此可以把文化科学概念与自然科学概念截然划分开来,而二者的区别体现了历史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的形式对立。在这里,李凯尔特阐述了一个他认为对于方法论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观点,即:“科学需要一个选择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科学就能像人们所说的那样把所有材料中的本质成分和非本质成分区别开来。相对对于现实的内容来说,这个原则具有形式的性质;这样一来,科学的‘形式’这个概念便清楚明白了。”因之,“科学方法的特点显然取决如何分开现实之流以及如何把本质成分挑选出来的那种方式”,进而把现实的直观内容纳入概念的形式之中。在这里,重要的是要把握概念形成的原则和方式。李凯尔特强调,普遍化方式是自然科学方法的本质性特征,认识自然就意味着从普遍因素中形成普遍概念,发现自然规律的概念就意味着形成关于现实的绝对普遍的判断。“如果没有通过普遍化的方法对世界进行简化,那就不能对世界进行计算和支配。在个别和特殊之物的无限多样性没有通过普遍概念得到克服以前,这种多样性是使我们感到头晕目眩的。”而对于文化科学问题来说,则是不能用普遍化方法加以详尽研究的。文化科学总是力图从现实的个别性方面说明现实,这种现实决不是普遍的,而始终是个别的。与自然科学的普遍化方法不同,文化科学的个别化方法旨在于从个别性和特殊性的观点来观察现实。比如,历史总是“力求使它的叙述仅仅符合于它所研究的某个与所有其他对象不同的对象,这个对象可能是一个人物,一个世纪、一个社会运动或一个宗教运动,一个民族或其他等等,历史学借助于这种方法使听众或读者尽可能接近于它所指的个别事件。”当然,文化科学并不排斥普遍概念,但是对于科学的逻辑学的区分来说,文化科学使用的普遍概念,仅仅涉及它用以构成其个别化叙述的那些因素的或大或小的“精确性”。不论文化科学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了普遍概念,都不可能对文化科学构成奠基性的意义,因此,自然科学的普遍化方法与文化科学的个别化方法这两种方法所固有的思维目的、思维形式恰恰是相互排斥的,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原则性的逻辑区别是不容置疑的。由此,李凯尔特通过对“解释”与“理解”的涵义的辨析,力图对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的区别作进一步的界定。他指出:“在解释中,是将不同的部分整合为一个整体,而在理解中,则是沿着相反的方向将整体分解为部分”。对于作为文化科学的历史学来说,历史理解通常意味着“既是对真实存在的个体性的‘再创造’,又是对那些存在于个体性之中的非真实意义的‘理解’。”这里所说的“非真实的意义”,乃是所有文化都共同遵循的某些共同的价值基础。李凯尔特进一步分析说,作为体现个别化方法的文化科学的历史学,它的历史概念的形成是受一定的原则指导的,这就是文化价值。文化现象以及那些被我们当作文化萌芽阶段或类似之物而与文化现象相联系的现象,与价值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必须从与文化价值相联系的观点去观察现实。这一文化价值立场的认识论或方法论的意义就在于,“只要把对象看作整体,那么对象的文化意义就不是依据于它与其他现实的相同之处,而是依据于它与其它现实的相异之处。”这就是说,基于文化价值的认识论或方法论,对特殊的个别之物及其一次性过程感兴趣,要求应用历史的、个别化的方法去认识特殊和个别之物,认识现实与现实之间的相异之处,进而把去观察的现实看作是特别的和个别的。因此,文化与历史之间的价值联系,表明文化概念能够使历史成为一门科学,也就是说借助于文化概念来形成“个别化的概念形成的方法”。认识到这一点,是至为关键的。这种“个别化概念形成方法”的功能意义就在于,在价值联系原则的指导下,它能够从那些纯粹的不能加以科学表述的异质性中把可表述的个别性提取出来。“文化概念给历史概念的形成提供了一条选择本质成分的原则”,“通过文化所固有的价值以及通过与价值的联系,可叙述的、历史的个别性概念才得以形成。”因此,李凯尔特关于选择性原则的先验判断带有显明的唯心主义先验论的色彩。但是,他坚持把文化科学看作是以个别化方法为认识论与方法论特征的客观而严格的科学,突出文化价值对于个别化的概念形成方法的指导性原则地位,并试图调和普遍性与个别性的关系,强调个体的统一性基础来自独特性,证明个性统一性或独特个性的不可分割性(而这仅仅是和某种价值相关的个体的统一性)。这一思想对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有的学者把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准则称之为“个体性因果分析”方法,这是有道理的。面对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思想界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或文化科学的相互关系及其方法论问题的激烈争论,韦伯坚定地承继着自狄尔泰以来的理解社会学的学术传统,捍卫着文化科学的个别化或个体性的方法论准则。但是,韦伯的方法无疑有其独到之处,因而具有深遂的原创意义,散发着炽烈的理性之光。与以往的思想家把理解与解释加以彼此对立的看法不同,韦伯强调理解与解释之间的相互关联与彼此补充的互动关系,认为理解与“意义”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意义”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在给定的特殊行动者的具体情形中实际存在的意义;二是指理论上被设想出来的主观意义的纯粹类型,这种主观意义被归之于给定的行动类型中假设的活动者,当然,在任何情况下,这种主观意义都不是指某种客观上的“正确”意义或者某种形而上学层面上的“真实”意义。而对这种主观意义的行动即主观上可理解的行动的解释,就成为社会学和历史学这样的关于行动的经验科学的基本使命。因之,在韦伯看来,关于“理解”的概念,它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它是对诸如此类的给定活动包括言词的表达的主观意义所作的直接观察理解。其次,它是指解释性的理解,对于关注行动的主观意义的经验科学来说,说明需要被这样解释的可理解的有意义的行动的现实途径。“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理解都牵涉到出现在下列情况之一中的意义的解释性把握:(a)历史研究中的情形,即对具体的个体行动的实际预期的定义;或(b)社会学的大众现象,即现实的预期意义的平均值或相似性;或(c)适合于科学阐述的纯粹类型(理想类型)的普通现象的意义。”社会科学是一门致力于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动并进而对原因和结果作出因果说明的科学,而这里所说的“行动”是在行动着的个体把主观意义附着在他的行为之上的意义上加以界定的。因此,探讨行动着的个体的行为动机及其后果,进行因果性的解释,就成为属于文化科学范畴的社会学的重要任务。“对具体行动途径做正确的因果解释,只有在这种明显的行动和这些动机被正确地理解,且同时它们的关系成为有意义的和可理解的情况下,才能达到。”对于此项工作,自然科学是无法胜任的,因为它只局限于阐述自然过程中的整体与部分的功能关系以及诸客体和事件中的因果统一性;而个体的可理解的主观意义是社会文化科学或社会学的主题,对作为社会的集体状态组成部分的个体行动作出主观的理解,则是社会文化科学或社会学知识的特有性质与任务,这是在自然科学中绝不可能获得的东西。在这里的因果解释问题上,韦伯对唯物主义的历史观进行了片面的曲解,认为唯物主义历史观作为一种对历史实在作出因果解释的公式,“只有经济的原因被说明(或者显现出)在什么地方或者以什么方式发挥作用时,他们对一个历史文件作出因果解释的要求才会得到满足”,“相信经济‘因素’是‘真实的’因素,唯一‘真实的’因素,是一种‘最终无所不在的决定性的’因素。”当然,韦伯在评析德国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歪曲时,注意到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首要目的,是要区分“物质”的东西与“意识形态”的东西,并且指出无论对哪个“个别现象”进行因果回溯,都会发现对经济现象的说明,会牵涉到政治、宗教、伦理、地理及其他条件,同样地,对政治现象的说明,也会牵涉到经济条件和其他各种条件。这表明在韦伯那里,经济因素乃是对行动着的个体行为及其后果的因果解释链条中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归根结底的唯一的决定因素。不仅如此,韦伯对马克思关于一切特殊规律和发展结构的“理想类型”思想,也给予一定程度的肯定,认为“凡是使用过马克思的概念和假设的人都知道这些理想类型对评价现实的巨大的、独特的启发意义。”

总的看来,韦伯把旨在于把握个体的可理解的主观意义的解释性的理解,看作是个体性因果解释的一种基本形式,进而区分了致力于抽象规则的自然科学或法则性科学与追求特定具体知识的社会文化科学或现实实在的科学,强调我们感兴趣的那种社会科学,是一门关于具体现实的经验科学,“我们的目的就是理解我们在其中生活着的现实的独特性质”。正是从上述立场出发,韦伯对作为价值概念的文化给予高度关注,指出只有当我们把经验现实与价值观念联系起来才成为“文化”,进而在赋予现实以意义的价值指导下,对现实的关注以及根据现象的文化意义对受价值影响的现象进行选择和分类。由此,韦伯建立了一个对作为经验科学的社会文化科学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理想类型的概念分析工具系统,并且把关于历史事件和形式的文化意义的认识看作是这个“概念结构”的独一无二的终极目的。

四、个别化方法的分析原则(下)

通过扼要地回顾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的演进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研究来说,个别化的分析原则之重要意义就在于:探讨包括法的现象在内的社会生活现象,固然要注重揭示该现象的变化运动的基本规律,藉以探求社会生活的固有法则,更重要的是要致力于研究社会现实生活中历史地形成的具体的个别的关系或结构,关于区域法治发展问题的研究,亦应如此。实际上,当下的一些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日益显现出这种个别化的方法论取向。比如,在历史学领域,在重视民族国家总体历史研究的同时,区域研究日益兴盛,对区域社会史的关注慰成大观。这些年来,在研究近代中国社会转型进程时,一些学者把区域分析方法应用到以区域、省份或者地方为中心的较小的单位,力图反映处于转型过程之中的近代中国社会的区域性与地方性的变异内容和幅度,这一方法论被视为“中国中心取向”的主要理论特征之一。又如,在中国法律史的学术领地,探讨特定地区的历史上的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区域法律史研究的新的兴奋点,诸如关于近代上海租界法制及其历史影响的考察,关于中国古代和近代地方司法档案的系统整理与研究,等等。再如,在法理学研究中,有的学者把地方法制或行业法治作为特定的研究对象,这方面的探讨还在不断深化。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当然,也许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与史学领域的区域研究方法并不属于同一个方法论层面,但是区域社会史、法律史、经济史等等的研究,确乎体现了重视历史的具体经验现实的独特性分析这一“个别化的方法”的本质性要求。那么,运用个别化的方法论准则分析区域法治发展问题,需注意哪些基本的方面呢?

第一,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应当妥当地处理好整体性与个体性的关系。黑格尔关于“个体性的普遍性”以及马克思关于“许多规定的总体”的论断,确证了整体性依存于个体性,个体性体现普遍性且为普遍性之基础的辩证关系,思想深刻,意味深长。毫无疑问,在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必须贯彻整体性的原则精神,反映国家法治发展的基本走向和根本要求,这是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在各个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必然表现。国家法治发展的准则是体现在区域法治发展中的一般的、相对稳定的、不断重复的东西,因而是区域法治发展的最强大的基础和动力,制约和影响着区域法治发展的方向与效果。另一方面,也必须贯彻个体性的原则要求,实际上,国家法治发展通过区域法治发展的具体途径,以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强度表现出来,不能把国家法治发展作为大写的符号同区域法治发展截然对立起来。因此,一个必然的结论也就会自然得出:不仅要重视国家法治发展,也要看到国家法治发展在实现过程中的区域差异性,进而重视和推进区域法治发展。

第二,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应当注意揭示和概括个体性行动的本质性的关系和属性。在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中,同样存在着本质性的与非本质性的关系的区分问题。从哲学意义上讲,“本质是映现在自身中的存在”,是客观事物内部存在着的规律性的东西。认识区域法治发展的现象,必须运用反思的观点,认识区域法治发展的本质性意义。在这里,一是要从逻辑上把握区域法治在区域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充分认识到“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因之,区域法治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区域社会发展的制约。二是要深入分析区域法治发展与区域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充分肯定区域法治发展对于区域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在这里,不仅要考察区域法治发展影响区域社会发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且要指出区域法治发展作用于区域社会发展过程的复杂情形。三是要深刻把握一定条件下区域法治发展与区域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平衡规律,认识到区域法治发展并不是同区域社会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它有时会先于或落后于区域社会发展并与其发展要求相矛盾。这是一种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区域法治发展现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揭示出蕴藏在区域法治发展的现象内部或背后的本质性关系,进而赋予区域法治发展问题以更加丰富的内涵,使之不至于成为一个简单的抽象的法学命题。

第三,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应努力探寻个体性行动的因果性联系。在一定社会条件的作用下,区域法治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矛盾运动过程。在这里深入追溯社会主体在推进区域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出于什么样的动机的考虑,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在什么程度上,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特定结果的实际过程,这是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所提出的个体性因果分析的基本要求。马克思的如下论述会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认为,一定社会独特的政治结构和法的现象,都是建立相应的经济形式上的。在任何时候,都要从一定的经济形式中,为整个社会结构、国家形式以及法权现象,找出最深的秘密和隐蔽的基础。“不过,这并不妨碍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这些变异和程度差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所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因此,对于法哲学来说,要对区域法治发展现象进行因果性分析,就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影响社会主体推进区域法治发展进程及其实现结果的原因和因素是多样复杂的,经济因素并不是影响区域法治发展及其变革进程的唯一因素,而应当正视,承认和努力揭示各种非经济因素对区域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影响,把握区域法治现象的运动发展的内在机理。

第四,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要把特定的诸要素中从现实中加以升华而形成思维类型。韦伯的个体性因果分析方法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努力找寻个体性行动的因果联系的理解尺度,进而构造了一个以理想类型为基本表征的理解社学的概念工具系统。按照他的看法,运用这种理想类型概念分析工具,可以使对个体性行动的因果解释变得更加清晰和可理解。“理想类型的概念将有助于提高我们在研究中的推断原因的能力:它不是‘假设’,但它为‘假设’的构造提供指导;它不是对现实的描述,但它旨在为这种描述提供明确的表达手段。”所以,韦伯把理想类型概念和结构的盛行,看作是一门学科处于青春期的特有的症状,强调就理想类型被认为具有经验有效性或者是一种类概念来说,“科学的成长总是意味着对理想类型的超越”。随着时光的流逝,韦伯的理想类型学说对社会科学的创新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流淌过程中,我们研究区域法治发展问题,有必要从研究者所关心的问题出发,把特定的诸要素从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进程的现实中抽取出来,加以概念的升华,形成一定的思维类型或理想类型。进而,运用这一思维类型及其概念工具,考察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材料,这样便具有发现的功能。面对着转型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的重大历史的与时代的议题,大约在二十多年前,我曾经尝试着建立一个理论概念框架,试图运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批判地继承以韦伯为代表的理解社会学的“理想类型学”方法,提出了由十一对方式变项所组成的概念工具系统,以期形成新的“理想类型学”的分析工具,进而为中国法制现代化问题提供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时至今日,我感到这套概念分析工具的主体内容依然可以用来对于近代以来中国的区域法治发展问题的探讨,但需要加入必要的区域性的变量因素和条件。这十一对方式变项运用于区域法治发展的分析过程之核心,即在于把人治的式微、法治的兴起作为近代以来中国区域法治转型发展的基本评估概念工具。而在当下的中国,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二元结构并存的法律状态,提示我们在运用这套概念工具系统的时候,要更多地考量这一进程及其结构的复杂的历史性因素。

第五,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应当注重对研究对象的具体的历史性分析。在19世纪晚期德国思想界的历史主义与实证主义的尖锐论战中,个别化方法的理论分析原则得到了突出和强化,进而成为世俗历史主义思潮所信奉的文化科学或社会文化科学的基本的方法论信条,并且被转化为由马克斯・韦伯所建立的理解社会学的个体性的社会行动理论系统。所以,韦伯热情洋溢地说道,对于历史学科这一永远年青的科学中的一员来说,文化之河不断地向它们提出问题,“它们工作的核心不仅在于超越一切理想类型,同时也在于新的理想类型的必然出现。”因之,个别化方法的分析原则本身有着深厚的历史感。当我们运用这一方法论原则分析中国的区域法治发展问题,拟应意识到这一理论分析原则及其概念系统乃是历史关系的产物,它们的规定性是从对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与现实的过程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结果的综合,从而对因果性地解释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所有材料提供了思维上的方便。换句话说,我们研究中国的区域法治发展问题,应当确立这样的历史分析基点,即:“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一个过程,即把它描写为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转变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这就是说,要通过深入的历史性分析,证明区域法治现象的运动发展的内在必然性,证明区域法治现象从一种联系秩序过渡到另一种联系秩序的历史逻辑。要用历史的眼光和态度去考察不同类型的区域法治现象,在这里首先要占有大量的区域法治现象的材料,阐明这些材料、事实之间的内部联系及其差异性,分析它们的各种发展形式。当然,反映区域法治发展状况的材料和事实总是错综复杂的,它好比一条链条,因而在研究中需要善于把握那些影响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基本格局的典型事实材料。只有这样,才不至于使研究工作受到某些次要的、不典型的事实或材料的影响。此外,在考察区域法治发展现象时,要把它们放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加以分析。如果不从特定的历史形式与范围来分析区域法治发展现象,就不可能理解它一定历史时期中或发展阶段上特定的区域法治发展形态所处的特殊地位,也就不可能合理地评估它的应有的历史价值。并且,各个历史时代区域法治现象所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条件有所差异,因而它们的具体历史特点亦各不相同。如果不估计到所有这些一般的历史条件及其具体特点,那就根本无法揭示一定时期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内在的文化价值属性。

第六,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要高度重视价值基础和价值评价的特殊意义。这个问题至关重要,我们有必要结合李凯尔特、韦伯的相关论述,作更为深入的讨论。与实证主义否定价值的观点相反,李凯尔特把价值看作是一种指导历史材料的选择进而指导一切历史概念形成的东西,把“价值联系”视为文化科学的个别化方法得以形成的指导原则,认为“价值能够与主体的活动相联系,并由此使主体的活动变成评价”,“价值的实质在于它的有效性”,但是历史学都不需要讨论价值的有效性问题,“价值的有效性并不是历史问题,肯定的或否定的评价也未构成历史学家的任务”;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否认文化价值所应有的有效性,文化概念“不仅在其形式方面是事实上被普遍承认的价值总和,而且就内容而言也是和这些价值的系统相联系”,“不管对这些文化价值的事实上的评价如何,这种有效性是这些文化价值所应有的。”由此,李凯尔特提出了文化科学客观性问题,强调文化科学的客观性是由文化概念的客观性所决定的,而后者又是由文化价值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因而文化科学的客观性的最深厚的基础在于我们大家企图促进和支持的那种一般的普遍的文化价值。韦伯吸收了李凯尔特关于价值联系原则和文化科学客观性的思想(尽管他并不赞成李凯尔特关于文化科学的客观性来自于普遍文化价值的观点)。在他看来,价值判断属于主观性的范畴,乃是个人主观情感作用的产物,它不是经验科学所能解决的问题。“一门经验科学不能告诉任何人应该做什么――但能告诉他能够做什么――以及在特定条件下――他想什么。的确,在我们的科学中,个人的价值判断试图影响尚未被明确承认的科学观点。它们已经引起持续的混乱,甚至在决定各种事实之间简单的偶然相互联系的领域,它们也会根据实现个人理想的机会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即是否有可能获得某物,而对科学论点做出各式各样的解释。”诚然,科学认识需要了解个体性的社会行动的动机,这就必然涉及到价值问题,但是在这里,价值的本质并不在于真实的事实性,而是其有效性。“不过,判断这种价值的有效性是一个信仰问题。这个问题也许可以在探讨人生和宇宙意义的思辨解释中得到解决。但是,关于价值有效性的判断肯定不属于现在人们所实际从事的经验科学的范围。这些终极目标不断地经受着历史的变化,因而是不确定的,这一经验上可证明的事实并不影响科学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分,这与人们经常认为的恰恰相反。”因此,韦伯强调在科学研究中重要的在于研究者要保持价值中立的态度,而不要做出价值判断。应当看到,针对人们对韦伯命题的误解(即认为经验科学不能把主观的评价作为它分析的论题),韦伯郑重地说道:“不管我过去说过什么,下述‘异议’是非常严肃地提出来的:科学致力于获得‘有价值的结果’,也就是具有科学意义的在逻辑上和事实上正确的结果;更进一步说,论题的选择起本身已经包含了‘评估’。”在我们看来,毋容讳言,作为一门经验科学的法学,固然要解决法和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问题,而且要致力于探讨法和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这是法律科学的学术使命之所在。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实践证明:法律不仅建构于非人格的关系之上,法律是无感性的,是以形式上正当合理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因而成为每个人行动的一般模式,从而使人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可预期性;法律也是对基本原则的阐释、维护和实现,诸如正义、平等、自由、安全、利益等等。因此,在区域法治发展问题的研究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形式问题,也要研究价值与价值评价问题。这就是说,我们要更为深切地关注作为区域法治发展研究的核心意义的“法治”,尽管这个概念的内涵多样,众说纷纭,但从本质意义上讲,“法治”乃是指谓一种形式法治基础上的实质性法治的概念。比之形式法治的概念,实质性法治的概念更加关注国家所确立的个人合法愿望和尊严可能得以实现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与文化的条件,重视法律下的自由与秩序的良性互动,因而强调维护法治的核心价值。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我们把握区域法治现象的运动发展的时代趋势,无疑大有裨益。

五、小结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变革正在经济、社会、政治、法律、文化诸领域全方位的深入展开,这是又一场深刻的伟大革命。这一革命性的变化,必然反映到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推动着区域法治的运动、变化、发展与转型。为了给这方面的研究确立更为扎实的基础,本文着重从法哲学方法论意义上探讨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分析工具。在进入方法论的讨论之前,本文主要界定了区域、法治发展和区域法治发展三个概念的基本规定性。一般来说,区域既有全球意义上的区域概念,又有国家层面上的区域概念,后者主要涵盖以行政辖域层级为基础的省域、市域(设区的市)和县域三个层面的地区单元,以及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若干相同行政辖域层级的地区共同体,由此构成了本文的讨论范围。法治发展反映了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变革的历史过程,它与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有着相通的意蕴。而区域法治发展则是与国家法治发展相对而言的,它是国家的国家法治发展在特定空间范围内的具体展开和实现,从而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