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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项目负责人证明书。
附:________主要负责人: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民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单位全称,加盖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1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和建办标[2005]69号、[2005]558号文件,市建委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关键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即在岗或转岗人员均须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为贯彻以上文件和京建科教[2006]58号文件精神,常年举办此岗位取证培训班,均由资深教师授课,考试合格由市建委颁发“岗位合格证书”,望各建设企事业单位报名参加。
考试时间:安全生产三类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岗位上课时间报名截止时间领取准考证时间考试时间
安全生产三类人3月11日3月6日3月17日3月20日
安全生产三类人4月8日4月5日4月14日4月17日
安全生产三类人5月13日5月10日5月19日5月22日
安全生产三类人6月10日6月1日6月16日6月19日
考核内容: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培训时间:1-2天,开课时间为考试前一个星期
学 习 对 象:凡从事建筑行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企业负责人。
考试时间:安全生产三类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第一期1月23日考试,1月9日前报名
随时报名,每月开课
费用:专职安全员C证: ¥800
项目负责人B证: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220
企业负责人A证: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220
以上三类人员费用均含(考务费、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
报名材料及条件:
1、专职安全员C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一份,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年满23周岁,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满5年可不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证明书《项目负责人证明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申请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规定其他材料。
3、项目负责人B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其他材料(一级或者二级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________主要负责人: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民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单位全称,加盖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书要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职务的证明文书。
特别提示
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如果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法人或者单位的时候,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便于案件的及时处理。所谓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能以自己的独立的合法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非法人单位或者企业是指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上述法人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非法人单位或者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样可能会面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情况,此时,一样要递交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甲、乙、丙、丁、戊五人出资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成立后不久,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承包给张某经营,承包期三年,张某每年支付承包金100万元。承包协议签定后,公司将营业执照、公章等证照交给张某。一年后,张某拒绝支付承包金,甲遂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证照,并按承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公司起诉时碰到了难题:法院以公司提供的起诉材料中法定代表人证明、诉状没有加盖公章为由,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不予受理。
上述是作者今年经办的一个案例。实务中,公司公章缺位,但权利受到侵害需要行使诉权的情况并不是个别现象。比如,公司掌管公章的高管与公司发生纠纷,挟“公章”以令“公司”等。因此,对此类情况予以分析,明析应该如何适用程序,对正确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具有现实的意义。
二、公章的功能和效力
既然一切都是公章“惹的祸”,首先当然有必要对公章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所谓公司公章,是指将公司名称刻制于其上的固体物。由于公司公章上的印文是公司的名称,公司公章上的印文与盖章后留在纸张等书面载体上的印文具有同一性,因此,公司公章的使用(盖章)就等于公司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基于公司公章的上述特性,可以看出公司公章的使用是基于公司公章的证明功能:1、证明行为人的身份;2、证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具体而言,公司公章具有如下主要的效力:1、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公司在以书面形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记载意思内容的书面文件必须有签名或盖章,一是表明该意思为公司所表示,二是表明该意思有产生私法上效果之目的,三是表明公司愿为该意思承担责任。一份书面文件内容上虽然体现为民事法律行为,但不能与任何一个签名或印章相联系,该份书面文件便不能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因为无法确定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2、证明行为主体。公司在一份书面文件上使用公章,不仅表明该书面文件是公司的意思表示,而且表明该意思由公司作出。由于公司公章上的印文与盖章后留在纸张等书面载体上的印文具有同一性,以及公司公章由公司控制和支配,所以,以书面形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推定为加盖公章的公司。3、区别主体。公司是一个组织体,自身不能实施签字行为,其签字或盖章行为,需要由代表人或人行使,因此,公司公章能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由于盖章等同于公司签字,是公司行为,因此,在由代表人或人的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该盖章行为尽管形式上由代表人或人行使,但性质上是公司行为,对代表人或人而言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三、公司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行使的方式
法律实务中,公司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使形式上一般表现为加盖公司公章和代表人或人签字或盖章,其法理基础为上述分析的公司公章具有证明公司行为和代表人或人职务行为的效力。那么,是否公司行为的行使形式上必须为加盖公司公章和代表人或人签字或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呢?在回答此问题以前,先需要弄清楚公司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内容决定形式。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存续期间当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判断行为是否为公司行为在于意思表示,判断行为是否为公司法律行为在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因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所形成的决议或股东会的授权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直接的意思表示。而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文件的意思表示,则是根据上述公章的证明功能推定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所以,公司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体现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表现形式可以为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授权、加盖公司公章等,因此,公司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使形式上不以加盖公司公章和代表人或人签字或盖章为必须,凡能体现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形式均为有效。
四、公司公章缺位时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由此看出,公司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关键在于对公司的诉讼意思表示的认定,即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进行诉讼的意思表示是否为公司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认定。也就是说,公司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不是公司本身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固有的),而是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的资格问题,即其行为是否代表公司,是否为职务行为。虽然公司的董事长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公司的董事长仅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没有提供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授权等体现公司决定进行诉讼的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而且提供的起诉材料中法定代表人证明、诉状也没有加盖公章,根据上文关于意思表示的分析,当然不能确定董事长作出的诉讼意思表示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不能确定董事长行使的诉讼行为就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而且提供能证明该诉讼意思表示为公司的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授权等体现公司决定进行诉讼的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等,便可以确定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在公司公章缺位时,如果公司董事长提起诉讼的材料中有决定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授权等文件,公司当然构成适格的诉讼主体。
根据上述分析,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院以公司提供的起诉材料中法定代表人证明、诉状没有加盖公章为由,认定A公司原告主体不适格,是没有法理根据的。只要甲提供A公司股东会决议等能够证明进行诉讼的意思表示为A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代表的A公司即为适格的原告。而且,本案的诉讼标的之一即为公司公章,如果不加盖公司公章公司就不能行使诉权的话,则A公司的实体权利将无法得到程序上的保障。
一、时限性难限制
(一)年审的时限性被忽视
《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而实际操作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却并不能如愿以偿。一是少数单位年审意识不强,缺乏工作主动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一再督促下仍不能做到按时保质报送年审材料。二是时间安排欠科学,元月份正忙于上年度工作总结,更忙于春节前的准备。三是组织工作难以到位。
(二)年审的时间被延误
有变更内容的先变更再年审,变更的时间影响到年审时间。《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出现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而总有部分单位怕麻烦一拖再拖,认为变不变更照样能开展工作。有的变更事业单位经常是到年审时与年审一同办理。
二、真实性难体现
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审工作是由事业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按自查填报审查做出结论这一程序共同完成的。在经过对事业单位报送的有关年审材料审查后,发现年度报告书有些内容真实性难体现,造成资料准确性不够,主要体现在开办资金和法定代表人这两方面。
开办资金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全部财产,是事业单位法人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单位得以设立的重要条件之一,但因种种原因造成开办资金与实有资金不相一致,从而让真实的财务报表中的数字去了真实性。
一是乡镇事业实行的是双重管理(既乡政府和举办单位共同管理),单位财务没有独立,资金的多少是由举办单位出具的证明,而政府是否给其投入?投入多少?举办单位并不是十分清楚,所以造成资金的随意性很大。
二是部分事业单位与其主管部门实行的是统一管理,财、物、事权都没有独立,政事没有分开,各项资金很容易造成重复登记,年审时财务收支情况填写也迫使他们做假,推算加估计。登记管理机关在这一方面的审查显得那样的苍白无力。
三是固定资产作为开办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管理得好坏直接影响到实有资金的多少。有部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疏于管理。一方面体现在不按照规定擅自处理固定资产,比如有的单位电脑被盗了,空调坏了等原因又重新购买了这些固定资产,而账面上只增不减,经过多年的积累,这样的数值会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造成无序的虚增;另一方面体现在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上,各单位的日常活动必然引起固定资产的损耗,而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没有象企业会计制度那样,提取“累计折旧”以抵减固定资产原值,致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有价值不一致。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国、履行民事义务的人。在现实工作中,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动十分频繁。通过年审工作,发现有些关于法定代表人出现的不能妥善解决的棘手问题:一方面表现在原法定代表人因为调动、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新的法定代表人又未任命,造成法定代表人的“空位”。另一方面表现在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变动频繁,混岗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法定代表人的“错位”。从而造成资料的不真实、不准确。
三、协作性难控制
(一)与举办单位的协作
由于每年的年审时间紧、任务重,我们在工作中努力营造突出重点,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而有的举办单位认为自己的职责仅仅就是在《年度报告书》上加盖一个公章,至于填写的表格是否属实、规范,提供的材料够不够准确、完整,没有真正的把好关。
(二)与有关部门的协作
在实际工作中,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虽然在20__年7月,中央编办等十五个部委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联合下发了文件(中编办发[20__]17号),明确规定了《证书》作用。但在有关部门的业务审批中,并未明确要求出示《证书》,致使《证书》发挥不出应有的效用;多数事业单位把证书领回后使用的机会很少,也造成“有证无证一个样”的现状。
四、实效性难实现
按照规定,对逾期未办理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可以停办其一切机构编制事宜,收缴其法人证书、印章,撤销其机构,冻结其银行帐户等。然而,大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着社会服务等公益职能,是社会生活正常运转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处罚执行起来是何等的困难,并不是一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说到就能做到的。也正是因为有部分事业单位清楚这些实效性难以实现,才造成我们一系列工作的被动。
针对以上难题,这里提几点建议:
一是要加强对《条例》和《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针对不少事业单位的部门领导、法定代表人及具体经办人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不熟悉,对工作程序不清楚,对不按政策法规办事的后果不重视等情况,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只有从思想上认识上来了,重视起来了,各项工作才会有积极主动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二是要加强与
使 用 须 知
1. 本合同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但不包括在建房屋租赁、执行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房屋租赁和房屋转租。
2. 合同签定前,租赁当事人须认真审查对方有关身份证件或法人证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3. 租赁当事人认真协商后签定本合同。填写时应字迹清楚;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不得任意涂改。
4. 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租赁当事人一方系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企业的,应当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的登记备案机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合同编号:
租赁当事人: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1 甲方将坐落于 区、县 路、道、街房屋出租给乙方。该出租房屋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产别 ,结构 ,房屋类型 (平房/多层/高层/写字楼),设计用途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见附件一)。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乙方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仓库/其他约定)。
2-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乙方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三条 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人证明。
6、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1、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若是单位办公证应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还应按申办的公证种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例如,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须提交(出生证)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结婚公证须提交《结婚证》学历公证须提交《毕业证书》。另外,涉及财产的公证应提交有效的产权证,如《房地产权证》《山林权证》《车辆行驶证》《股权证》《储蓄存折》等。
(来源:文章屋网 )
一、对法人身份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能力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同自然人一样,它可以广泛地参加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法人又不同于自然人,法人不是以生命存在为特征的个人,而是个人联合、集体联合或者个人与集体联合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体。法人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和设立的条件。我们在核查其身份时,一定要根据这些特征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
首先,要求当事人提供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根据上面记载的内容,核对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名称是否相符。查看当事人的名称是不是其登记的全称,不能多一个字或少一个字,不能简写。不然就会出现法律文书上的名称与当事人的实际名称不相符,不仅造成法律文书不严肃,影响到法律的尊严,还会造成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权利人不能依法行使权利,义务人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当事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上记载不符的,应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变更登记资料后予以确定。
其次,应核查其是否依法进行年审或年检,是否已经撤销或注销,从诉讼主体时间连续性上核查。这就涉及到它是不是适格的主体,是否应由其开办单位、撤销单位或其接收财产的单位来作为权利或义务的主体。如有一某实业公司偿还借款的案件,本来诉讼前该公司已被撤销,由其开办单位接收了财产,而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却未进行认真核查,仍然判决某实业公司承担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情况后,依法裁定变更了被执行人,才使案件的执行得以圆满解决。
第三,核查其法定代表人要核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是其登记的名称,有无变更、更换等,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没有记载职务的,应当核对后确认。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其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或执行活动,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书。
二、对其他组织身份的核查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等。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是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对其他组织身份的核查多同于法人身份的核查。但应当注意的是其他组织的登记机构不是单一的,只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机构都可以进行登记。
三、对自然人身份的核查
自然人是指独立的单个的存在于世间,具有生命存在为特征的人体。但这里应当注意“自然人”与我们所说的“公民”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自然人”中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自然人身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进行核查
首先,应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核查,这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首要条件,核查确定后,才能认定该自然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规定中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以自己的劳动取得固定收入或较稳定的收入,并能以此收入维持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只有具有以上两条规定的自然人才能完全的以自己的能力参与诉讼活动。
2、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具有以上规定的自然人只能限制性地部份地以自己的能力参与诉讼活动。如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其监护人在场的情况对事件作一定的陈述,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暂时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可以参加诉讼活动。否则需要由其法定人代为参加诉讼活动。
3、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条规定的自然人完全不能参加诉讼和执行活动,需要由其法定人代为参加诉讼和执行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市的建筑企业(含外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程咨询、工程检测、房地产开发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建筑业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管理,并将登记情况定期抄送监察局和招管办。
第四条凡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来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第五条外来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实行年度登记备案制度,如果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外来建筑业企业,可在登记年度内按照其合法授权范围在*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外来建筑业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外来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在本市具有50平方米以上固定、独立使用的办公场所,并有房屋租赁证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外省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诚信记录证明,本省施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诚信记录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八)驻*市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九)拟派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凡未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外来建筑业企业,不得在*市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市招投标中心不予办理进场交易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第八条外来建筑业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第九条外来建筑业企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其建设市场活动或撤消其外来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两年内不予再次登记备案的处理。